e2 Sanjeev Bordoloi 服務管理:運作、戰略與信息技術 v9

10.3.3 特許者的問題

特許嚴重依賴於投資者和擁有者的動機,它使企業可以不必花錢開發關鍵的管理人員就可獲得擴張。當然,挑選潛在的被特許者不應簡單地只看他們是否滿足所需資本的最低要求。例如,東京Benihana公司發現,許多早期的被特許者並不具備管理一家真正的日本風格飯店的能力。

其他問題包括被特許者在多大程度上有自主性、特許合同的性質和解決衝突的過程。

1.被特許者的自主權

被特許者的自主權是指在特許店的經營中被允許的自由度。自主程度取決於特許合同中規定的作業程序化的程度和全國性廣告實現的品牌成功的程度。

作業程序化的程度對於保證在整個連鎖集團內嚴格遵守統一的質量標準和服務非常重要。如果允許一些被特許者按較低標準經營,那麼,整個連鎖集團可能都會受挫。高程序化的經營可能包括:

(1)特許規範。例如,日常經營程序及場所的選擇、設施的設計、會計系統、供應材料及其來源、價格和飯店的菜單目錄。

(2)設施的定期檢查。

(3)對不符合要求的被特許者,有權終止關係。

品牌效應通過建立清晰的顧客期望強化經營程序,使單獨的被特許者很難偏離。另外,成功的品牌將帶來更多的潛在利潤並降低風險,為日後發展創造廣闊空間。

2.特許合同

控制和權力趨向於集中在特許者手中,這導致人們對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關係以及濫用權力的擔心。特許合同是確立雙方持續關係的基礎。一般來說,這些合同應明確規定被特許者的義務,但是對特許者的責任卻含含糊糊,而且經常忽視被特許者的權利。例如,很多訴訟是由涉及特許經營權的重新銷售價值的確定的合同項目及要求從特許者處採購的捆綁合同導致的。

特許合同項目應避免將來發生訴訟,影響雙方的合作關係並阻礙發展。特許合同應能保護雙方並維護整個特許組織的競爭力。

3.衝突的解決

一項聰明和公正的特許合同可以有效地減少潛在的衝突。然而,由於特許者和被特許者有不同的目標,衝突還是會不時發生:

(1)應如何確定收費標準和分配利潤?

(2)被特許者的設施應何時改善?如何分攤此項費用?

(3)特許者在一個已經有經營點的市場中可以授權的特許企業數為多少?

特許體系是需要跨組織管理的超級組織。因此,特許者的一項艱鉅任務就是開發政策和程序,以保證在可能會給整個體系帶來損害和製造不和諧之前就處理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