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二節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資產業務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assets business)是指將自己通過負債業務所聚集的貨幣資金加以運用的業務。這是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徑。對於所聚集的資金,除了必須保留一定部分的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以應付客戶提存和轉賬結算的需求外,其餘部分主要是以貼現、貸款和證券投資等方式加以運用。

過去,我國銀行的資產業務基本上是貸款一種形式。改革開放以來,商業票據業務和證券業務,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已逐步開展。儘管目前貸款以外的資產業務比重還很小,方式也比較單調,但畢竟單一的資產業務向多樣化方向的轉化已呈較快的發展趨勢。

貼現

貼現(discount),在西方商業銀行的開始發展階段是最重要的資產業務,現在在資產業務中仍佔相當比重。這項業務的內容是銀行應客戶的要求,買進尚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據。換言之,購買票據的業務叫貼現。辦理貼現業務時,銀行向客戶收取一定的利息,稱為貼現利息或折扣。具體程序是銀行根據票面金額及貼現率,計算出從貼現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這段時間的貼現利息,並從票面金額中扣除,餘額部分支付給客戶。票據到期時,銀行持票據向票據載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額的款項。未到期票據貼現付款額的一般計算公式,在第二十二章已經給出[見公式(22·9)],即

10-1

例如,銀行以年貼現率10%為顧客的一張面額為1萬元、72天后才到期的票據辦理貼現。依據上式計算,應付給該顧客9800元,也即從票面額中扣除200元作為貼現利息。當然,銀行只有在這張票據到期時,才能從收到的1萬元款項中現實地獲得這筆利息。

貼現業務形式上是票據的買賣,但實際上是信用業務。票據所反映的是,載明的支付人對持票人負債:在票據未貼現前,對持有票據的客戶負債;貼現後,則對購入票據的銀行負債。所以,票據的貼現實際上是債權債務的轉移,即銀行通過貼現,間接地貸款給票據金額的支付人。

貼現業務,過去主要以商業票據為對象,現在已擴展到政府短期債券。由於政府債券信用可靠、風險較小,且易轉讓出售,商業銀行對此辦理貼現,既能獲利,又能在需要時隨時收回資金。

在我國,貼現業務起步於改革方針的實施,在較長時間內的發展速度並不理想。但近年來,隨著票據規模的擴大和銀行資產業務多樣化改革的推進,銀行票據貼現業務取得了可觀的發展。1996年全國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僅為1995億元;2007年累計貼現達到10.11萬億元,貼現餘額達到1.28萬億元;2010年分別為26.08萬億元和1.48萬億元。

貸款及其種類

貸款又稱放款(loan),是銀行將其所吸收的資金,按一定的利率貸給客戶並約定歸還期限的業務。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方式雖不止貸款一種,但貸款在其資產業務中的比重一般佔首位。這是因為,與貼現相比,貸款的風險雖然較大,但它的利率較高,同時通過放放收收,可密切與工商企業的往來關係,從而有利於穩定吸收存款和拓寬業務領域。

貸款業務種類很多,按不同的標準劃分,至少有如下幾個類別:

(1)按貸款有否抵押品劃分,有抵押貸款(mortgage loan)與信用貸款(credit loan)。抵押貸款是指以特定的抵押品作擔保的貸款。抵押品可以是不動產、應收賬款、機器設備、提單、棧單、股票和債券等資產。作為抵押的資產必須是能夠在市場上出售的。如果貸款到期,借款人不願或不能償還時,銀行則可取消抵押品的贖回權並處理抵押品。抵押品資產的價值一般要求大於貸款金額。當銀行由於借款人違約而處理其抵押品時,如果處理抵押品收入的金額超過貸款的本息和,超過部分應返還給借款人;反之,銀行可通過法律程序追索不足的款項。信用貸款是指無抵押品作擔保的貸款。通常僅由借款人出具簽字的文書,所以也有signature credit等名稱。信用貸款一般是貸給那些有良好資信者。對這種貸款,銀行通常收取較高利息,並往往附加一定條件,如提供資產負債表、個人收支計劃和報告借款用途等。這就使得銀行可以比較容易地從中瞭解借款者的財務狀況和注意其經營發展。我國銀行貸款,過去基本上採取無實物抵押貸款方式;近些年來,強調推行抵押貸款方式。

(2)按貸款對象劃分,有工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和消費貸款。工商業貸款主要是貸給工業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用於流動資產的資金需要,以及貸給商業企業用於商品流轉的資金需要。由於工商企業都是營利企業,貸款本息的收回通常比較可靠。在商業銀行貸出的款項中一般以這種貸款的比重最大。農業貸款,短期的主要用於購買種子、肥料、農藥等,長期的主要用於購買土地、改良土壤或建造水利設施以及造林等。消費貸款是指貸放給個人用來購買消費品或支付勞務費用的貸款,其中又主要是用於購買汽車、房屋等。消費貸款的清償依靠借款人的可靠收入。

(3)按貸款期限劃分,有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在西方國家,這種貸款中的一種流行做法是對貸款的償還不規定具體期限,隨時由銀行通知(至少提前三五日)收回,稱“通知貸款”(demand loan)。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到七八年之間,長期貸款期限則更長。近年來,商業銀行發放的中長期貸款增加很快。銀行發放中長期貸款可以獲取較多的利息收入,但由於資金被長期佔壓,流動性差,風險較大。

(4)按還款方式劃分,有一次償還的貸款和分期償還的貸款。一次償還的貸款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償還本金;利息,則根據約定,或在整個貸款期間分期支付,或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支付。分期償還的貸款是按年、按季、按月以相等的金額還本付息。

購房貸款

購買住房是經濟生活中持續存在的強勁需求,而建造住房的產業對經濟增長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因此在銀行的貸款業務中,個人住房貸款佔有重要地位。在第三章講到“消費信用”和第十章講到“銀行業務的證券化發展”時已經提及這種貸款。進入21世紀後,我國的這種銀行貸款也在迅速發展。我國引進了中國香港對其的概念,通常稱之為“按揭”。

購房貸款(housing loan)的通常做法是:購房時,房價的一定比例由購房者以現款支付,在此稱為“首付”;其餘部分用銀行的長期貸款支付。在這樣的行為中,建房企業售出房屋,取得售房款,可用於投入後續的房屋建造;購房者取得房屋的產權,並可立即居住,但同時成為銀行貸款的負債者,並要將房產抵押給銀行。銀行發放了抵押貸款,成為購房者的債權人。這種貸款本息的償還通常採取在約定還清貸款本息的期限(如第十年末)之內按月分期償付,在此稱為“月供”。如果貸款利率是固定的,則直到還清貸款之前,月供的金額不變;如果貸款利率隨市場利率的變動而變動,則月供的金額將視利率的升降而升降。不論月供的金額固定還是可變,如果不能按時支付“月供”並持續到超過約定的界限(如連續多少個月未付),貸款銀行則有權處理抵押的房產,如進行拍賣以補還自己貸款的損失;而購房者則喪失了曾一度歸自己所有的房產。

顯而易見,這種貸款有利於解決個人住房問題,對於各個國家來說,住房問題都是必須持續關注並設法破解的一個課題。同時,購房貸款有利於推動住房建設產業的發展並支持經濟增長。對銀行來說,購房貸款更是一項可以保持盈利的穩定業務。

銀行發放這種貸款的數額,在傳統的業務模式下,是通過負債途徑所籌集資金總額的一部分,要想擴大,銀行必須另闢蹊徑。其主要途徑就是第六章金融創新一節所講的貸款證券化。

這種貸款的證券化,在有些國家已達到非常巨大的規模,而且受到政府的鼓勵。以美國為例,發放這種購房貸款的銀行把已經發放的貸款打包,出售給專門收購這種貸款的金融機構;而專門收購這種貸款的金融機構,則以購進的購房貸款為支持,發行自己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出售,以籌集用於收購銀行購房貸款所需的款項。這種以購房貸款為支持的證券,在美國叫“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sed securities,MBS)。為了擴大購房貸款,美國還設有半官方的專門收購銀行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如有名的房利美(Fannl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

按照這樣的方法,購房貸款可以成倍擴大,但整個鏈條順利運作的關鍵在於購房者支付“月供”的能力。當購房者正常支付月供時,專門收購住房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就可以保持正常收入,從而可以保證向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持有者支付本息;MBS的回報正常,就會成為金融市場上熱門的投資對象。反之,要是原本有條件支付月供者喪失支付“月供”的能力,專門收購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就沒有了收入,MBS的持有者不能得到預期的回報,因此MBS不僅難於增發,而且已發行的還會貶值。此時,專門收購住房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沒有了發行MBS的收入,而發放住房抵押貸款的銀行很難使自己的貸款證券化;隨後,大量吸進MBS的金融機構則會陷入難以保持資金運轉的強大壓力之下。

購房者支付“月供”的能力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取決於貸款者本身是否具備必要的條件,如職業的穩定性、收入的水平、過去的信用記錄等等;二是取決於宏觀經濟形勢。各國的金融界對於購房貸款對象的選擇都有具體的信用評級標準。合乎和高於標準者貸,否則不貸,貸款的主動權在銀行。至於宏觀經濟形勢,銀行可以進行預測,但不能控制。當經濟下行和就業狀況惡化時,原本有條件按期支付“月供”的,就會有一部分變成沒有支付能力的。如果購房者喪失支付能力的嚴重程度超出預測,購房貸款運作的鏈條就會斷裂。

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房價。在經濟上行、房產交易順暢、房價堅挺時,失去按期支付“月供”能力的貸款人可以售出房產,以償還對銀行的負債,並補回自己已經付出的“首付”和“月供”。而當經濟形勢逆轉時,房價下跌,許許多多失去按期支付“月供”能力的貸款人則難以用出售房產的方法擺脫困境。而依據抵押權可以處理房產的金融機構,也會由於房價的下跌、抵押品不能變現而使不良債權增大。二是利率問題。當利率升幅比較大的時候,“月供”的金額顯著增大,相應地就會有一批貸款者變成無力支付“月供者”。雖然金融機構可從“月供”金額的提高增大收入,但大量的貸款者無力支付月供,也會使銀行資金出現週轉不靈。

當經濟上行之時,人們往往忘卻了這樣的風險和經營審慎的原則。以美國為例,進入21世紀,由於持續的經濟增長和較好的就業形勢,特別是對金融作用的過高估計,金融界從擴大業務、追求更大利潤出發,政府從解決個人住房出發,共同支持以低於正常標準——正常發放購房貸款所應遵循的信用評級標準——發放購房貸款,這就是有名的“次貸”。以次貸支持的MBS,其信用度顯然低於以正常標準發放的購房貸款為支持的MBS。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於是採取“增信”(credit wrap)措施,即通過金融保險環節增加其所需的信用,並向金融市場推出“附擔保債券憑證”(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CDO)等金融衍生產品。的確,次貸的決策以及支持這種決策的種種金融措施,大大推進了房地產業的繁榮。但是,由於宏觀經濟形勢的突然變化,利率陡升、房價陡降,導致不能按期支付“月供”者的違約率陡然增大,於是2007年發生了導致世界金融海嘯的“次貸危機”。

我國的銀行貸款與對企業的資金供給

前面提到,我國銀行的資產業務,過去幾乎是唯一地、現在也是主要地以貸款形式出現。由於我國原本是以國有經濟居主導地位的計劃經濟,貸方的銀行和借方的企業同屬國家,因而銀行貸款與企業的資金供給是由統一規定的制度聯繫成一體的,有其特點。

1.短期貸款與企業流動資金的供給及管理

過去,在我國,短期貸款在全部貸款中近乎是唯一的。改革開放以來有了很大變化,但仍佔絕大比重。就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構成來看,銀行貸款歷來是一項重要來源。改革開放以來,趨勢是比重日益加大。據統計,1997年我國國有企業流動資金來源85%以上是銀行貸款。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對企業流動資金的供應及管理,先是採取財政、銀行兩家分口模式;改革開放後實施的則是統歸銀行一家的模式。

所謂分口供應、分口管理,在第五章作了簡單介紹,是指對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一部分由財政供應,作為企業自有資金,其餘部分則以貸款形式供應,稱為借入資金,兩種資金分別由各自的供應者管理。1983年以前實行的是這種方式。

分口供應的界限,從理論上講,是依據流動資金的特點劃分的。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常年最低限度的需要,另一部分是超過這個限度的季節性、臨時性需要。根據流動資金週轉的這一特點,在計劃管理上把流動資金劃分為兩部分:定額部分和超定額部分。相應地,流動資金的定額部分由財政供應,超定額部分則由銀行信貸承擔供給任務。

一般推論,分口供應及分口管理有利於劃清財政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的界限,明確財政部門和銀行各自的職責。但在實踐中,不僅暴露出管理多頭、容易扯皮的矛盾,而且生產、流通是不斷變動的,流動資金的定額難以及時核定,於是定額與實際情況脫節,分口的界限事實上難以劃清。實際上,銀行信貸一直負擔著一部分定額內的資金供應。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全社會資金中直接由財政分配的份額相對減少,而通過銀行信貸集中的份額逐漸增多。從1979年到1982年的4年間,工商企業新增流動資金中的82%是由銀行貸款供應的,財政供應的只佔18%。鑑於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資金分配渠道的變化,以及銀行實際上已承擔了大部分資金的供應任務,因此從1983年7月以後開始實施統歸銀行一家管理的辦法。在這種辦法下,除個別企業、部門的流動資金仍由財政撥款供應外,一般均由銀行貸款供應;過去國撥的資金仍作為自有資金留給企業;同時要求企業每年必須從其積累中提取一定比例補充自有資金並作為向銀行取得貸款的前提條件之一。後來出現的主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自我補充流動資金的能力,過去國撥資金也有逐漸虧蝕的趨勢,這就給銀行信貸增加了極大的壓力。企業由於主要依靠貸款週轉,也加大了利息的負擔。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是:伴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程,發展資本市場並將企業推向市場來籌集必要的資本金,以逐步脫離對銀行的高負債依賴,但實際的進程卻並不理想。

2.中長期貸款與企業固定資金的供給

在改革開放前,一直實行長短期資金分口供應和分口管理的辦法:企業的短期週轉資金需要由銀行貸款解決;長期資金需要,除上述的定額內流動資金需要外,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設備更新改造等固定資金需要都由財政撥款解決。銀行則基本上沒有什麼針對固定資金供給的中長期貸款。可以說,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制度上,都把中長期貸款視為銀行業務的禁區。

銀行正式舉辦固定資金貸款是改革開放以後提出的。最初開辦的是中短期設備貸款,不久改稱技術改造貸款,再後則逐漸過渡到發放面向固定資金領域的長期投資貸款。

改革開放前,我國銀行貸款的範圍狹窄,對象專一,種類單調。隨著經濟體制特別是金融體制的改革,這些方面均有重大變化。就貸款範圍來看,銀行不僅對企業的季節性和臨時性短期週轉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貸款,而且對企業正常、合理的經常性流動資金需要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資金需要也發放貸款。就貸款對象來看,突破了只對國有和集體企業貸款的侷限,擴展到對多種經濟成分和個人貸款;從僅對生產流通領域貸款擴大到對包括科技、文教、衛生、服務在內的各行各業貸款,擴大到消費貸款。由於上述貸款範圍、對象的擴大,相應地引起銀行貸款種類的增加。然而,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比較,銀行貸款的種類依然十分單調,缺乏競爭力。

信貸原則

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時都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對於貸款投向、條件、用途、方式和數額等起制約作用。

我國銀行信貸工作中曾長期講計劃性、物資保證性和按期歸還性三個原則。這是在吸取蘇聯信貸原則的基礎上形成的。在這裡,除基於計劃經濟體制要求的計劃性原則外,實際上與真實票據論(real bill doctrine,real bill theory)有一脈相承之處。其中,物資保證原則強調的核心是:貸款要與生產流通中真實的物資運動相一致,以便既可保證信貸資金的歸還和不斷週轉,又會有利於貨幣流通的穩定。典型地反映出真實票據論的思路。真實票據論又稱商業貸款理論(commercial loan theory),這是西方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一個很古老的原則。其基本要求是貸款應以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為根據。其理論根據是:銀行以確實有商品買賣內容的票據作為擔保進行貸款,可以按期收回貸款。因為基於商業行為的債務人取得了商品,這些商品直接出售或加工後出售,就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

在相當長時期內,以英國為代表的許多國家的商業銀行一直嚴格恪守這樣的原則。但其間也一再發現對原則的解釋不完全正確。如經濟繁榮時期,沒有商品交易為背景的票據,由於資本回流順暢也能到期償還;危機時期,縱使是有商品交易為背景的票據,由於商品滯銷也難保能夠如期償還。這個原則也被用來從整個經濟角度,也即宏觀經濟角度,論證有利於穩定貨幣流通和控制過度的信用擴張。但實踐同樣證明它的作用是有限的。這一原則在西方早已不再作為銀行經營的準則。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明確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生活的運行機制日益複雜,就如同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不可能用真實票據原則管理信貸一樣,我們也不再能單一依靠這個管理信貸的思路來實現預期的目標。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也對傳統信貸三原則一直做著發展和揚棄工作,使信貸原則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如強調要體現價值規律的要求及經濟效益的要求,強調擇優限劣及靈活調劑,強調貸款擔保、資產質量及安全、流動、效益性等。下一步,如何通過借鑑國外銀行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具體條件,進一步規範、完善信貸原則並加以真正落實,當在改革的繼續深化過程中求解。

證券投資

證券投資(portfolio investment)是指商業銀行以其資金持有各種有價證券的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投資於有價證券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增加收益和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因此,證券投資的主要對象是信用可靠、風險較小、流動性較強的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的證券,如公債券、國庫券等。在美國,近年來商業銀行的投資總額中約有60%以上是聯邦政府債券。此外,一些財力雄厚、信譽較高的公司債券,也是商業銀行投資的對象。投資於債券,一方面為其一時多餘的資金找到投放渠道,從而取得收益;另一方面,需用資金時又可在金融市場上迅速售出變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與貸款業務比較,證券投資業務便於銀行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動靈活調度資金。

至於投資於公司、企業的股票,在實施金融業職能分工型的國家中,政府的管理是極為嚴格的:或嚴禁商業銀行涉足此類活動,比如干脆不允許購買和持有股票;或給予苛刻的限制,比如只允許商業銀行以其自有資本金及盈餘的一個極小比例用於這方面的投資。至於在允許商業銀行全能經營的國家中,雖無嚴格的管理,但不少國家在投資數量上也有限制性的規定。

在各國限制銀行對企業股票投資數量的考慮中,其中還有一層目的,即限制銀行對企業的控制,防止壟斷。不少國家允許銀行對企業參股,但不得參加管理。伴隨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趨勢的發展和金融業國內外競爭的加劇,金融混業經營已形成大趨勢;相應地,各國對商業銀行投資的限制也開始放鬆、放開。比如美國,近二十年來,其商業銀行的業務已趨向多元化的發展;而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則正式解除了這方面的禁令。日本從1997年6月以來,解除了對金融業不同行業間的限制,允許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相互滲透。英國則在1986年的金融改革中就打破了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商業銀行被允許進入證券市場。當然,應該注意,到目前為止,這些國家儘管出現了金融業務多元化的勢頭,但交叉經營並不是毫無節制的;不同金融機構仍是以傳統業務作為其經營的側重點。在實行兼營的金融機構內部,主營業務與兼營業務大多是彼此獨立、分賬管理的。

按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境內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因此,目前它們的證券投資業務對象主要是政府債券和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且規模都不大。2007年末,全部商業銀行投資於政府債券和央行債券的金額為67645億元,佔總資產的12.5%。截至2011年末,相應數據分別為158106億元和14.2%。

租賃業務

租賃(leasing)是人類古老的經濟行為,如土地出租、房屋出租,由來已久。但現代的租賃業務,作為銀行資產業務的一部分,則只有不到半個世紀的歷史。20世紀50年代興起於美國,60年代在西歐和日本得到廣泛普及,現已成為國際性業務。租賃範圍小到耐用消費品、辦公室設備,大到機器設備、飛機、油輪甚至整座工廠、核電站。

租賃業務通常是由獨立的或銀行下轄的租賃公司經營,也有大的生產廠商自己經營。之所以把這種經營歸入金融領域,是由於出租人總是要通過不論哪種形式的資金融通才能使自己取得對一定對象的出租權利。

租賃業務的開展,有益於承租人,同時也使經辦的銀行得到好處。目前,西方不少銀行都附設有專事租賃業務的公司或子公司。在西方各國設備投資中,通過租賃方式的比重迅速增長;可供租賃的財產、設備以及租賃方式日趨多樣。從地域上看,租賃業務也越來越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