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四節 金融業標準[1]

關於金融業標準

所謂“金融業標準”(financial standards)是金融行業須共同遵守的統一規範和通用語言,是能對金融業務活動做出明確界定並作為衡量相關金融行為的參照系。比如會計準則規定商業銀行哪些項目在表外、哪些在表內,涉及的具體金融產品怎麼計量、怎麼減記,《巴塞爾協議Ⅲ》對資本質量的計算和對資本充足率的確定,以及資本市場上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等。金融業標準作為可衡量的指標,通常是確定的。當然,有些規定究竟是作為標準還是原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比如在公司治理方面,OECD有公司治理原則。

金融業標準目前主要集中在“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中。“金融部門評估規劃”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於1999年5月聯合推出,旨在加強對成員國(地區)金融脆弱性的評估與監測,以減少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同時推動一國(地區)金融改革和發展。目前,FSAP已成為國際廣泛接受的金融穩定評估框架。2008年11月,在G20華盛頓峰會上,各國領導人一致承諾對本國開展FSAP評估。中國FSAP評估工作於2009年8月啟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成立了中國FSAP部際領導小組和部際工作小組。

儘管FSAP並不包括所有的業務準則,但涵蓋了金融業五個主要方面的準則,即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發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bervision);國際證監會組織發佈的《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發佈的《保險核心原則與方法》(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and Methodology);十國集團中央銀行支付體系委員會發布的《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以及IOSCO和CPSS聯合發佈的《證券清算體系建議》。

資本質量標準

在國際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明確規定。最初的要求是8%,後來《巴塞爾協議Ⅱ》提高到10%左右,《巴塞爾協議Ⅲ》又有進一步提高。但從總體上看,全球銀行業能夠吸收損失的資本比重仍顯不足。這就牽扯到資本質量標準問題。

資本質量標準的核心是資本的吸收損失能力,因為只有吸收損失能力才能反映一家商業銀行的真實資本充足水平。從資本質量看,最能吸收損失的資本是普通股,其次是優先股,再次是附屬資本債,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變相債務性資本。對於這些債務性資本,稱之為核心資本以外的資本,其中有的吸收損失的能力很差,但過去也算在銀行資本內。

通常情況下,一些銀行表面上看起來資本充足,可一旦出事,這些資本卻不能足額用於吸收損失。如果資本不能足額吸收損失,這部分資本就應該打折。哪一類資本要打折,打折到什麼程度,這就需要對資本進行分級,把吸收損失能力強的資本放在核心層裡,把吸收損失能力差的資本放在其他層級的資本里。同時,資本的佔用還涉及股權投資和少數股東權益,如果銀行有投資,便牽扯到資本扣除問題。

會計準則

國際上圍繞會計準則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以歐洲為主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爭論了很多年。各國領導人都希望全球有一個統一的會計準則,但是有難度,當前還在緩慢推進。經過2008年以來的金融危機,人們發現,現有會計準則的一大問題是順週期性。會計準則中有一部分是盯市(mark-to-market)的公允會計,一旦市場急跌,馬上會發生大量減記,形成惡性循環。特別地,2008年9月,一些看起來實力很強的公司,比如摩根士丹利、高盛等,即使手持大量現金防止出現問題,也無法應對市場急跌。當市場向好的時候,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都表現得非常樂觀,因此資產迅速膨脹。人們逐步達成共識:應該適當糾正這種盯市公允會計準則的順週期性影響。

圍繞會計準則爭論的焦點是金融工具的計量問題。過去把債券投資分為交易賬戶和持有到期賬戶。持有到期賬戶可以按照原值來計量,不反映市場價格變化;交易賬戶按照盯市準則來計量。修改的總體精神是取消這種分類,對過去持有到期類的投資原值與盯市值的差,要在資產負債表裡的“綜合收益項”中反映,不直接計入損益表。

會計計量本身十分複雜,會計行業認為,會計準則應該被理解為用於評價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一種含有經驗性甚至具有判斷性的尺度;而會計行業之外多數人則認為會計準則非常嚴格,是一把客觀、準確的“鋼尺子”。實際情況則要複雜得多。其中,更復雜的是衍生產品的計量,特別是估值發生變化以後怎麼減記等,一些問題遠未達成共識。

表外問題值得特別關注,它是此次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有關表外問題的會計準則涉及哪些項目允許放在表外、哪些必須放入表內、哪些現在已經放在表外的項目必須在限定期限內納入表內以及合併報表等一系列問題。表外項目納入表內後,通常會加大減記,資本要求增加。

目前爭議的一個新內容是,美國主張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要按公允會計原則盯市計量。但對於許多經濟體的商業銀行,多數信貸資產沒有價格,貸出去之後就放在賬上了,借款人按照約定期限分步還本付息。至於本息最後能否得到完全償還,判斷時常依靠內部評估,而不是通過市場價值來反映。按公允會計原則盯市計量可能造成的結果是,任何信貸資產都必須賣出一部分,這樣才能有一個市場價格,然後用這個價格對賬面貸款進行估值。

風險管理標準

風險管理標準涉及流動性、槓桿率、撥備和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等方面。

在流動性標準方面,G20所強調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對流動性作了簡單規定;《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最低流動性標準,以推動銀行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銀行防範流動性風險的能力。BCBS考慮了資金的可獲得性以及需求,在確定流動性標準上採取相對慎重的辦法,如設計了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淨穩定融資比率(NSFR)作為流動性的國際標準。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用來衡量銀行短期流動性水平,其核心是測算各項負債的淨現金流出與各項資產的淨現金流入之間的差額,要求銀行擁有更充足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以應對短期內可能出現的資金流壓力。淨穩定融資比率作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的補充,其目的是測算銀行負債和權益類業務提供的資金是否能滿足資產類業務的長期資金需要,用以解決更長期的流動性錯配問題,它覆蓋了整個資產負債表,鼓勵銀行使用更加穩定、持久和結構化的資金來源。

在槓桿率標準方面,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槓桿率要求,作為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補充。槓桿率被定義為銀行一級資本佔其表內資產、表外風險敞口和衍生品總風險暴露的比率。使用補充性槓桿率要求,有助於控制金融體系中槓桿率過高問題。同時,槓桿率指標所要求的銀行風險暴露不經風險調整,將其納入《巴塞爾協議Ⅲ》第一支柱,可以彌補內部評級法下風險權重的順週期問題,有助於形成更有效的資本約束。BCBS管理層建議將槓桿率最低標準初步定為3%。對於參與資本市場業務(特別是表外和衍生產品)較多的全球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較傳統槓桿率更為審慎。

在撥備標準方面,相關規則有待出臺,但有兩個重要的提法:一是逆週期動態撥備,就是景氣好的時候多撥備,差的時候可多消耗撥備;二是前瞻性撥備,按照預估損失來撥備。為什麼撥備標準是重要的?如果撥備標準不一,各家金融機構執行得不一樣,其資產負債和損益的計量就會有差距。2009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關於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計算方法的徵求意見稿,要求會計主體研究和預測金融資產在整個生命週期內的信貸損失,通過運用有效利率方法計算未來損失的淨現值,據此在整個貸款週期內建立撥備。2010年5月,FASB發佈徵求意見稿,要求公司通過運用未來預期現金流現值來計量金融資產的減值,有抵押品的資產減值則通過抵押品的公允價值來計量。

在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方面,過去,評級公司的評級很大程度上被商業金融機構,甚至被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作為風險評估的參數,但經過2008年以來的金融危機,人們發現原來評級為AAA的產品同樣靠不住。評級公司辯稱其評級只是一種觀點和看法,美聯儲都沒有看出雷曼兄弟的問題,評級公司就一定能看出來?其實,過去的問題不是評級公司的評級是否可靠,而是在風險管理和監管中過於依賴外部評級。可能的解決辦法是加強內部評級,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2008年3月,國際證監會組織發佈《信用評級機構在結構性融資市場上的作用》的報告,提出加強評級機構評級的程序和步驟的建議,特別強調增大評級機構獨立性和避免利益衝突,增強評級機構的市場責任,加大行為準則披露和與市場參與者的溝通。早在200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就已經推出信用風險估值的內部評級法(IRB),強調銀行內部須對其具體風險特徵進行評估,以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統計標準

現行國際上的金融統計、國際收支統計標準主要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制定,主要包括對外匯儲備、國際儲備以及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界定等。當然,這些標準並非沒有爭議,比如經常項目平衡問題一直備受G20會議關注。20世紀90年代末,IMF作了一些調整,將投資收益從資本項目挪到經常項目等,但爭議依然存在。另外,關於貨幣在資本項目下可兌換的標準,IMF並未做出明確規定,但相關分類清單中有七大類40項,是不是一種貨幣在這40項下均不受任何管制、實現完全自由兌換才算資本項目的完全可兌換。還有一國貨幣進入特別提款權(SDR)的標準,IMF使用“可自由使用性”概念,但如何界定,意見並不統一。實際上,日元、德國馬克當年進入SDR時並未達到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標準。

金融業標準在中國的實踐

2012年4月6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公佈報告認為,中國金融體系較好地遵守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保險核心原則與方法》、《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和《證券清算體系建議》等金融領域的國際標準,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監管能力、法規體系、信息透明度和消費者保護方面進展明顯,監管有效性顯著提升。

從總體上看,過去國際上通行的金融業標準,大多是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是後來者,因此基本上是發達國家說了算。西方國家制定金融業標準,難免傾向於考慮自身利益。中國經濟金融已經進入一定發展階段,需要積極參與金融業國際標準的制定過程。“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簡言之,中國在制定金融業標準中需要有自己的聲音。但無論如何,提高金融業標準對中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在人民幣加入SDR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標準方面,2011年3月在中國南京召開了G20國際貨幣體系研討會,會上有人主張人民幣可以進入SDR,而不必先實現可兌換。另外,有人則提出相應的條件或者標準,認為人民幣加入SDR須滿足進一步改進匯率機制、實現可兌換和中央銀行具有獨立性三個條件。在IMF章程中,沒有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定義,只有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定義,即所謂“第八條款”。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後加入IMF,依據的是第十四條款(過渡性條款),因為當時中國尚未做到經常項目可兌換。1996年宣佈接受第八條款,成為第八條款國,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

在商業銀行上市標準方面,中國一開始在制定相關標準(如會計標準、信息披露標準等)時,尺度普遍偏鬆,導致人為炒作和股價劇烈波動。比如深圳發展銀行,這是一家最早在深圳上市的金融企業,起初的上市標準就有問題。按照當時的會計標準,深圳發展銀行年年都有盈利,可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亞洲金融危機以後,通過改造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對損失以及金融工具的計量都提出了新標準。2000年以來,進一步明確了四項計提標準,後來又擴展為八項計提標準,形成較為明確的減記規則。隨後,對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先後進行財務重組和股份制改造,並使之最終成為上市公司。

商業銀行準備上市時,需要按照相關金融業標準對資產負債表進行整理。這些標準涉及對錶內項目、表外項目的劃分以及對錶外項目的處理等。比如中國建設銀行在中國香港上市前,要處理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列支,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這一項目需要劃出,不能繼續在成本中列支。還有職工福利,諸如醫療掛賬、房改掛賬等表外掛賬問題,都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需要對資本作減記處理。此外,按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對政策性資產也要進行減記。商業銀行上市時,原來由不良資產處置形成的債務需要由資產管理公司轉為財政債務,但按照公允會計原則,原來資產管理公司2%的發債利息低於實際市場公允利率,因此需要作相應的減記。

在資本質量標準方面,從整體上看,中國商業銀行的資本主要由普通股構成,資本質量問題不太大。但是,農村信用社的資本種類五花八門,因此應當引入資本質量概念,用吸收損失能力這一標準來考察、衡量農村信用社的資本質量,並計算其真實的資本充足率。

在會計準則方面,按公允會計原則盯市計量對中國的影響很大。中國多數貸款都在銀行自己賬上,沒有市場估價。上海建立了一個信貸轉讓市場,這是一種嘗試。對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計量也存在類似問題,因為融資平臺良莠不齊;其估價可以用賣掉一部分平臺貸款的辦法(或資產證券化)獲取市場價格,然後按此價格重新估值,銀行據此安排減記和撥備。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進行風險權重計量,不同的風險權重會要求商業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以應對減記和撥備。


註釋

[1]本節內容主要參見周小川:《金融業標準制定與執行的若干問題》,載《中國金融》,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