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節 對存款貨幣銀行的再論證

把金融中介機構作為總體的研究

考察銀行與市場的關係,實際包括兩個層次:(1)金融中介機構與市場的關係;(2)存款貨幣銀行與其他金融中介的關係。由於銀行必將式微、衰落,甚至泯滅的議論盛行,也激起了對金融中介機構總體的研究。

第五章一開始就指出:金融中介,過去往往是銀行的同義語,今天,這樣的用法仍極普遍;但在國際組織和國外金融理論研究中,金融中介這個術語則常作廣義的運用。

廣義運用的根據在於廣義所涵蓋的種種金融中介機構有其共同的性質。

在存款貨幣銀行與投資銀行、證券經紀、交易商(dealer,jobber)、做市商等等之間,傳統上是著重分析它們的區別。如果從金融功能著眼,它們存在著一些有基本意義的共同點。概括地說,金融中介機構都是金融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

——所有金融中介都為金融產品的交易服務,可以是金融產品買賣雙方的單純“中介”,也可以是金融產品的銷售者、購買者。

這類服務保障著金融資產的流動性。而喪失流動性,金融資產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所有金融中介都是信息的生產者,提供有關金融交易所必要的信息服務。這包括承擔信息的評價和監控的職能,用以補充或替代其他來源的信息。

有人形容,信息成本是從無知到達無所不知的代價。交易者很少能負擔得起完成整個旅程的費用。這本身就是所有金融中介存在的一個內在原因。

——所有金融中介都本著同一的保險原則,集合、分散、轉移金融風險。

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存的保險業,長期被認為有別於其他金融中介。近20年來的研究發展,得出的論斷卻是:所有非保險業的金融中介,其運作都是基於集合、分散、轉移風險的保險原理;或者說,銀行、股市、期市等,都是保險的形式。例如,當銀行向存款人承諾“即時付款”時,實質是集中存款提取的獨立風險並向存款人提供流動性保險。

當然,銀行與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也極明顯。如第十四章討論的貨幣創造問題,兩者之間的界限還是難以跨越的。但就大多數功能來看,區分往往是相對的。而且,不少分界並非出於經濟本身的理由,而是由法律的長期規範所造成的。

“傳統銀行的衰落”

近些年來盛行的銀行必將式微、衰落,甚至消亡的議論,主要是在美國以及以美國的理論為圭臬的地方,背景則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這既涉及銀行與市場的關係,也涉及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係。

就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係來看,以長期實施分業經營的美國為例,銀行比例的下降是明顯的。

造成存款金融機構資產份額下降的原因,從表10—6可以看出:

(1)保險公司增加了8.6個百分點。這個變化不直接涉及機構和市場相互之間的消長關係問題。

(2)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分別增加了14.3個百分點和1.5個百分點。這是資本市場從銀行領地中奪走的份額。

(3)基金從無到有,佔有11.6%的份額的。但基金實際上分為兩類:有價證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大體為2:1。

(4)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是商業票據的買主。近幾十年來,經濟主體面向社會直接融資變得比較容易,許多企業傾向於直接從商業票據市場借入資金,而不是向銀行借款。

(5)金融公司所佔的5.9%也是涉及貨幣市場的。在美國,金融公司主要靠發行商業票據融資,並以此提供小型商業貸款,與銀行爭奪客戶。

所以,從金融機構資產份額的變化可以看出,存款金融機構的份額從89.2%降到46.9%,剔除保險公司擴充的8.6%,則是由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從零到佔有三分之一的天下。

如果對金融市場中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分別考察,資本市場與銀行的消長約在24個點(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有價證券基金);貨幣市場與銀行的消長近10個點。雖然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均屬金融市場,但與銀行的關係卻大有不同。銀行與資本市場好像是你消我長,分野較為明朗,而與貨幣市場,則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太容易分清。也就是說,在美國,銀行裡就有貨幣市場基金的業務。

10-1

說明:存款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儲蓄機構;統計中省略了抵押貸款公司(mortgage company)和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因此在百分比加總時略有出入。

資料來源:R.Kroszner,“The Evolution of Universal Banking and its Regulation in 20th Century America”,in A.Saunders etc.Ed,Universal Banking Financial System Design Reconsidered(Irwin,1996),and Fed Bulletin.

銀行存在理由的再論證

古老的銀錢業就是貸者與借者的中介。現代的銀行,就借貸中介這一點來說,與古老的銀錢業是一脈相承的。原則的區別在於不同的經濟背景;其突出的表現則是利率水平從高利貸轉到現代經濟所要求的水平。如溯本求源,討論銀行從其萌芽開始的演變,自會有許多分析。不過,這裡是要介紹現代西方經濟理論對產生銀行原因的論證——用規範的分析方法論證銀行存在的根據。需要指出的是,論證銀行的必要性往往與論證金融中介的必要性分得不大清楚。

西方傳統的理論認為[1],銀行存在的根據是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對稱。對於這兩者,通常歸納表述為市場的不完全性或市場摩擦的存在。

如果結合實際生活解釋其思路,那不過是:

——如果一個人要通過直接投資貸出自己的貨幣資本,那麼,他要在可能的借款人中選擇可靠並有發展前途的對象,要了解貸款所要投入項目的可行性和可能帶來的收益,要設計貸款契約,貸出後要監控其使用,要隨時評估貸款可回收的保險係數……簡言之,為了貸出,要付出可觀的交易成本。銀行具有規模經濟的優勢,從而能夠節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大多與信息不對稱相聯繫。要了解貸款所要投入項目的可行性和可能帶來的收益,這要收集信息;要在貸出後監控其使用並隨時評估貸款可回收的保險係數,這要收集信息。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的銀行,不僅可以節約信息收集成本,而且可以加工出來高質量的信息產品——依據信息加工出可供選擇的決策判斷。由此還可以相應設計有利於協調滿足不同要求的金融產品。

假如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對稱(即市場的不完全性或市場的摩擦)不復存在,銀行中介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20世紀後半葉,在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對稱明顯下降。根據邏輯推論,銀行中介的作用會越來越不重要。雖然有些現象支持這樣的判斷,但同時又有可以作為反證的事實。最能引發思考的是: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的明顯下降理應帶來投資者直接參與市場比例的增大。然而,實際卻是個人直接持股比例減少,中介持股比例增加。於是不斷有脫出原有框框的思考,如從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角度、從“參與成本”角度的剖析。

風險是經濟行為主體普遍面對的問題。如何把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內逐漸成為生死攸關的急迫要求。於是銀行家有了需要在風險管理方面為之服務的客戶群。有的風險可通過風險交易消除或迴避,有的風險可通過風險交易分散或轉移,有的風險可通過風險交易予以治理。銀行具備在這方面提供明智而有效服務的能力,面對日益增大的需求,這就使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成為自己的中心職能。

受到重視的參與成本(participative cost)視角也並非多麼深奧的道理。

在一個長期存在的“完全市場”假設中,意味著所有投資者都能夠無摩擦地參與市場,或者說市場處於充分參與狀態。但這樣的假設在生活之中並不存在。

投資者要想參與市場,就要付出學習成本,用我們的習慣用語就是要“交學費”。需要投入精力,學習市場運作,瞭解資本收益的變化,監視市場的動態。不僅要懂得如何進行資產組合,而且要實時地調整組合,如此等等。特別是金融創新的進程越來越快,風險交易和風險管理操作要求有很高的專業性,獲取和使用這些專業知識和技能都要付出參與成本。總的說來,參與成本明顯有上升趨勢。在這樣的條件下,即使是信息充分,從而有可能進行資產組合動態管理的投資者,面對過高的參與成本,也有可能會放棄自己直接操作;至於信息不充分的投資者,更難以直接參與市場。金融中介正是通過提供信息、代理投資、創造收益相對穩定的產品、提供固定收入等服務,證明了自己存在的價值。

從貨幣角度看銀行的存在

銀行,如果不加任何限定,人們通常的理解是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銀行。銀行的傳統特點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現今的銀行,如上面不止一次指出的,傳統的存貸業務所佔的比例在縮小,但絕非無足輕重;如的確已經無足輕重,人們會做出判斷:銀行將不復存在。

這裡,先撇開銀行的名稱,從功能出發,看看存貸業務,也即典型的間接融資,在金融飛速發展的趨勢中的命運。

討論這個問題,有一個大家都不會否認的前提,即貨幣的存在。貨幣,在第一章曾指出,有兩個不可缺少的功能:

(1)對價值的度量,或者說,作為顯示價值數量的單位。

這裡所說的“價值”,是指從一般商品、服務直至各種金融產品的價值,而不論在價值形成方面有多大的差異。

這裡所說的“單位”,在一個經濟體中是排他的,是唯一一個能將各種價值加以合計、加以比較的單位。

(2)用以支付,用以記載債權債務,用以結清各種應收應付。

“度量”和“支付”,是必然聯結在一起而不能單獨存在的。

藉助現在的技術,任何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等,用以作為結算的手段是沒有困難的——市值可以實時評估,過戶可以實時完結。但不與排他的貨幣單位結合在一起,就不可能被社會普遍地、無爭議地、無條件地接受為支付手段:用什麼支付雖無技術困難,但收付雙方時時處處要討論用什麼支付,那是難以想象的。

至於脫離了支付功能的抽象“單位”也不存在。在經濟生活中,從古到今,貨幣單位的值,包括金、銀、銅、鐵充當貨幣時貨幣單位的值,都是由經濟過程本身所決定的,雖然決定的客觀規律不盡相同。現在貨幣單位的值,最基本的決定因素是支付手段的需求與供給(這將是下一篇的一個核心內容)。所以,脫離支付手段思考貨幣單位,至少在可見的將來經濟生活中還是無法設想的。

在肯定對貨幣範疇基本認識的前提之下,進一步考察當今世界貨幣存在的形態。

現在,貨幣都是以債權債務的形態存在的——不論其存在的形態是以紙文書或其他實物材料為載體(如鈔票、硬輔幣),還是以賬簿記載或磁盤上的電磁信號為載體(如存款)。在這種形態下,貨幣金額就是確定的債權債務金額;反過來說也是一樣,即債權債務的金額就是確定的貨幣金額。

是否還有其他的載體可作為貨幣?所有權證,特別是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的所有權證,能否作為貨幣的載體?由於它的市值大大脫離面值而且不斷波動,難以充當貨幣;今後有無可能,眼下尚無跡象可資剖析。

不僅所有權證,就是債權債務憑證,如國債,一進入證券市場,由於其市值的波動,縱然具備極高的流動性,也尚未劃入貨幣的範圍之內而直接用於支付。

如果肯定貨幣是以債權債務為載體,那麼貨幣的支付不過是債權債務的轉移與對衝。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於貨幣支付系統的任一環節均不能不成為債權債務的融資中介。這是因為,微觀經濟行為主體必須在貨幣支付體系的某個或某些服務環節中保持用於支付的貨幣餘額。按現有的經驗,還難以設想全然擺脫以存款形式保存支付準備的可能性。這樣,支付服務環節就必然集中相當數量的負債。

有了負債,不運用無以均衡。如何運用?不外兩個途徑,或投資,或拆放。投資,無論是投資於貨幣市場,還是投資於資本市場,有利於分散風險並保持較好的流動性。可是,在所有以存款作為負債形態的貨幣支付環節,均由投資全部覆蓋其資產業務的可能性尚待論證。拆放,縱非唯一,也可能並非主要,但並不等於可以完全排斥。至少,微觀經濟行為主體在支付之際,難以避免有短期拆借的需求。此外,諸如消費信用之類,能否全然擺脫債權債務的運作形式也有疑問。

這就是說,僅從貨幣支付系統的角度來看,間接融資作為金融的一項功能,是有其繼續存在的根據的。

此時,服務於貨幣支付體系的各個環節——具有間接融資功能的環節——將何以名之?就歷史的延續性來說,恐怕不名之為“銀行”而另造新名,沒有必要。如果說,銀行產生之初是較為單純的間接融資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單純間接融資的業務比例自然不會始終覆蓋全面。只要就全社會來看,間接融資不會降到可有可無的地步,這時的銀行,雖然其活動性質已非簡單的借貸中介,依然稱之為銀行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應該說,叫不叫“銀行”並不是本質問題,核心是間接融資的功能無法廢掉。因此,執行這種功能的金融機構——絕不是說這個機構只能從事這一種功能——也就不能不依然存在。

假如的確可以令人信服地論證:由於客觀條件的發展,例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任何私人均可發行貨幣並組織貨幣支付,那麼,資本市場完全取代銀行的命題,或者說銀行衰亡的命題,無疑就可成立。

Diamond-Dybvig模型

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公認的一個討論銀行問題最具基礎意義的模型,是由兩位美國教授提出的Diamond-Dybvig模型,可簡稱DD模型。在1983年提出這一模型的文章中,作者作了這樣的概括:

我們的模型有三個重要的觀點。第一,銀行開辦活期存款可以通過在那些需要在不同的時間消費的人們之間進行較好的風險分擔來改進競爭性的市場。第二,提供這種改進的活期存款合同有一個大家不希望的均衡(銀行擠兌),處於這種均衡狀態時,所有的存款人都很驚慌並且馬上提款,包括那些本來是願意把錢繼續存在銀行裡的人。第三,銀行擠兌引起實際經濟的問題,因為即使是“健康”的銀行也會失敗,這造成貸款被收回,生產投資被終止。[2]

該模型設定的條件是:(1)一種同質的物品——goods;(2)三個時期——t=0,1,2;(3)一個經濟行為人(他們用的是agents這個詞)集合,在這個經濟行為人的集合中,設定每個人都掌握同量的物品——goods,而每個人根據個人掌握的信息最優化其預期效用。其中,類型1的人關心在t=1時的消費;類型2的人更關心在t=2時的消費。就經濟過程本身來說,假如等到t=2時消費,會獲得回報——goods的量增長;而在t=1時消費,goods的量不變,即沒有回報。從這樣的基本分析框架出發,論證了銀行可以通過活期存款業務,把goods集中起來,並提供流動性的保險,即當投資者分別在t=1和t=2時提取存款,銀行保證對類型1和類型2的人提供按最優風險分擔所要求的合理的回報率,實現最優風險分擔的“好”的均衡:類型2的人得到的回報自然較高;而類型1的人也可從不存在銀行運作時的零回報變成有回報,當然是較低的回報率。假如所有的人都恐怕存款損失並試圖在t=1時取出存款,就會出現擠兌的均衡。為了制止或阻止銀行擠兌,傳統的工具有暫停存款變現和政府存款保險。暫停存款變現和政府存款保險,也在這個模型所提供的分析框架裡得到論證。

關於Diamond-Dybvig模型的精確設定、數理推導和全面內容,以及模型提出之後的發展,可以在較深奧的銀行理論書籍中找到。[3]所以,在這裡提及這一模型只是提醒,對於銀行存在的理由,還有最為標準的規範模型可以用來論證。


註釋

[1]注意,這裡說的“傳統”理論,實際是指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理論。

[2]“Bank Runs,Deposit,Insurance,and Liquidit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Volume 91,Issue 3.

[3]例如,[美]哈維爾·弗雷克斯、讓·夏爾·羅歇:《微觀銀行學》,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