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七節 銀行與產業

存款貨幣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與非金融產業,特別是工商企業,有著密不可分的經濟交往。如何看待這樣的交往,如何確定處理交往的方針,不僅對銀行自身有重大意義,而且關係整體經濟的發展。

關於“萬能壟斷者”的理論

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的關係,在19世紀末期,受到經濟政治界的特別關注。

20世紀初,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希法亭(Hilferding)在他的《金融資本》一書中論證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積聚和集中造成了大銀行對工商業的控制和大銀行與大工商企業的結合,並首次提出金融資本(financial capital)的概念。這一理論研究成果受到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人士的普遍重視。列寧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展開了有關這一問題的研究。

列寧在論證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帝國主義階段時,大量吸收了希法亭的研究成果,考察了銀行的作用所發生的本質變化。按照列寧的表述,那就是由中介人變成了壟斷者。

列寧剖析了基於生產集中的銀行集中。一方面,由於生產的集中,出現了一些大企業,它們需要大量的信用,這隻有大的銀行才能予以滿足;另一方面,由於工業生產的集中,使得大量遊資集中於銀行,從而為大銀行的出現創造了客觀條件。銀行的集中是通過競爭的途徑實現的。在競爭中,大銀行利用分支機構多、資本雄厚、組織技術條件優越等有利條件,通過對中小銀行的排擠、吞併,使自己壯大起來。

銀行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銀行壟斷的形成。列寧指出:“在少數幾個經過集中過程而仍然在整個資本主義經濟中處於領先地位的銀行中間,達成壟斷協議、組織銀行托拉斯的傾向自然愈來愈明顯,愈來愈強烈。”[1]

隨後,他指出:當信用日益集中於少數大銀行,幾家大銀行壟斷了企業的信貸,這就使銀行與企業的聯繫更加密切;大企業更加依賴於少數銀行集團;銀行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監督和控制。於是,銀行壟斷資本和產業壟斷資本相互滲透、彼此融合並混合生長,從而形成金融資本。至此,一小撮既掌握產業資本又掌握銀行資本的金融寡頭控制了國家的主要經濟命脈,並進而主宰著整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銀行等金融機構則成為以金融寡頭為首的壟斷財團的控制中心。每個財團都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並通過這些機構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控制;有些財團本身就是以大銀行作為中心而形成的。

基於這樣的剖析,列寧做出論斷:“隨著銀行業的發展及其集中於少數機構,銀行就由中介人的普通角色發展成為勢力極大的壟斷者,它們支配著所有資本家和小業主的幾乎全部的貨幣資本,以及本國和許多國家的大部分生產資料和原料產地”[2],成為資本主義國民經濟體系的神經中樞。

自列寧根據當時的資料做出這樣判斷的近百年,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和金融狀況幾經變化,但大銀行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可以而且應該稱為“神經中樞”。當然,列寧的這一理論已很少有人提及;如何全面剖析、評價由之引申的經濟、政治判斷也非易事。但就銀行理論的研究來說,瞭解其歷史發展脈絡還是必要的。

“產融結合”

“產融結合”這個詞組是近幾年在我國流行起來的。

工業、商業等各種產業與金融這一特殊產業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可割斷的聯繫是不言而喻的。進一步說,沒有金融支持的工商業是無從發展的,而不與工商業交往的金融業更難以設想。問題是這兩個方面以怎樣的緊密程度聯結。大別之,可作如下的劃分:一是單純的存、貸、結算等金融服務的聯繫。這是早期的銀行與工商業者之間的主要聯繫形式。直到今天,這種聯繫形式依然是作為雙方建立聯繫的起點而廣泛存在。二是超越單純金融服務的聯繫形式,至於聯繫的緊密程度則由低而高,直至列寧所曾描述的“彼此融合並混合生長”。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不斷對之有所限制。如對金融業的分業約束,就包含對之加以限制的監管思路。同時,反壟斷的法規也包含這樣的內容。不過,事實上,比單純金融服務聯繫形式更緊密的聯繫一直佔有主導地位。我國在實施了近半個世紀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與企業同屬於國家,銀行一直保證對企業的資金供給,聯繫應該說十分緊密。但是,這是在行政指揮、組織、干預之下操作的,而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卻純屬單純金融服務的形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加速推進,使得銀行和企業

作為市場經濟中的微觀經濟行為主體,如何依據市場規則建立經濟發展所必要的緊密聯繫,日益為人們所關注。針對產融結合問題的研究正是反映了對於推進這一進程的積極態度。

產融結合這個詞組的使用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產融結合是指銀行和工商企業之間通過債權、產權及人事方面的相互滲透,實現同生共長的一種狀態。廣義的產融結合是指產業部門和金融部門(即不僅是銀行,也包括非銀行金融中介的整個金融部門)實現融合化發展的狀態。

在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大危機以前,產融結合的主要表現就是銀行壟斷資本與產業壟斷資本相互滲透而生成的金融資本。這樣的結合在那時基本沒有針對性強的法律予以限制。大危機後,美國在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持有和買賣公司股票。這標誌著美國等一批國家的金融業進入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階段。如果說,產融結合有其經濟的內在必然性,因而嚴格的分業監管促成了產融結合模式的轉化。以美國為例,產融結合模式轉化為:通過大力發展證券市場,使具有競爭實力和發展潛力的工商企業,在直接融資的形式下,實現與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融結合。同時,商業銀行通過貸款銀團、銀行信託部和銀行持股公司向產業部門注資,實現間接的產融結合。與之同時,也有不少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並未轉入分業監管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區別於美國,德國和日本成為另一種模式的代表:德國依然主要是大銀行和大工商企業的直接融合;日本雖然實施分業監管,卻鼓勵主辦銀行向企業發放鉅額貸款並允許一定限度的股權投資——僅就貸款來說,其金額與條件較之任何直接投資毫不遜色。20世紀80年代,金融領域的分業監管逐步放鬆,1999年美國通過了具有標誌意義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這就使產融結合模式的區分日益模糊。就世界範圍看,實現廣義的產融結合已成為必然的趨勢。

國外產融結合的具體途徑主要有:(1)以債權債務關係為紐帶。這一模式下的銀企關係不是短期、小額、鬆散的借貸關係,而是大銀行與大企業之間長期、大額、穩定的借貸關係。在這樣關係的基礎上,銀行對企業形成一定程度的控制。如在日本的主銀行制度中,主銀行是客戶企業的最大債權人,在企業出現經營危機時會以緊急融資給予支持,而主銀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則有審核監督的權利。(2)以股權關係為紐帶。銀行或企業單方面持有對方的股權,主要是指銀行持有企業股權,是單向持股模式;銀行和企業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是雙向持股模式。銀行與企業從外在的債權聯繫發展到內在的股權融合,加大了銀企利益的關聯度。許多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多是藉助這樣的融合方式迅速發展起來的。如當代著名的奔馳汽車公司和日本的六大財團,實際上都是產融高度結合的產物。(3)人事結合模式,即銀行和企業之間雙向人事滲透、互派人員。比如美國銀行派人員擔任企業外部董事,德國銀行派代表進入企業董事會,日本銀行派高級職員到企業擔任終身經理和對企業進行監督等。

產融結合超越了金融行業與工商企業之間單純金融服務的聯繫形式,是經濟發展之所需。它帶來的好處可以羅列許多,如產融結合建立起來的穩定的、長期的關係,有利於降低產融雙方為達成有關契約所需支付的信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等交易成本,有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有利於產融雙方雙向監督,特別是銀行對企業的監督,幫助企業規劃發展和改善經營管理;有利於實現產融雙方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優勢互補,發揮雙向規模經濟效應等等。

國外產融結合對各國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德國和日本,通過產融結合建立起來的以銀行為核心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成為戰後經濟迅速恢復和增長的支柱。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尤其是加入WTO後,國內企業和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都面臨著日益激烈的競爭和不斷增加的風險,因而積極推進產融結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然而,金融業和非金融的工商業終歸是業有分工。推進結合,但終歸不能把雙方合而為一。結合是必然趨勢,但過分的壟斷在今天依然應予抑制。因此,對產融結合需要進行全面的分析。

對我國產融結合方式的探索

改革開放以來,產融結合在我國已有實踐探索。最早的實踐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交通銀行的設立,它的股本中有1/4強來自工商企業的投資。之後出現了工商企業向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股的高潮;進而有大型工商企業集團,通過建立全資附屬的商業銀行,而將資本運作延伸到銀行領域,如中信銀行和中國光大銀行的建立。從1996年7月1日開始,在部分城市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試行有中國特色的主辦銀行制度——一家企業以一家銀行作為自己的貸款銀行,並接受該銀行的金融服務以及財務監督管理的一種銀企結合制度。

我國目前的產融結合,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相距甚遠,而且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很不適應。比如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僅是單一類型的結合,即只是工商企業對銀行的單向資本滲透。銀行在這種結合中處於被動地位,股權聯繫鬆散、規模小、實力不強。主辦銀行制度僅強調主辦銀行對企業的金融服務,沒有體現銀行對企業的監控。而且,我國目前的產融結合僅限於合作協議,沒有長期穩定的產權紐帶。

進一步拓展我國產融結合的廣度和深度,以推進商業銀行與企業的市場化進程,既要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又要立足於我國仍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格局以及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的體制。討論中提出的思路主要有:

(1)完善主辦銀行制度。針對目前主辦銀行制度存在的問題,從制度基礎、操作技術、理論建設等方面探討改進的途徑,以使這一制度發揮較大的作用。

(2)債權轉股權。這是指對那些經營管理和市場前景良好,但由於注資不足而陷入困境的企業,銀行可將超過一定年限的部分貸款轉為對該企業的股權投資。這可能是有利於解決國有企業高負債、保全銀行資產、強化銀行對企業監督和管理的一種可能的途徑。

(3)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借鑑美國持股公司的做法,由商業銀行向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控股,或直接建立自己的控股公司實現間接的產融結合。

(4)建立銀企集團。由於大企業和大集團的資金流量大、信貸資金佔用多、經濟效益比較穩定、合作風險小,應允許商業銀行與大型績優企業集團之間的雙向股權融合,並互派股權代表,建立以股權為紐帶,生產、貿易、資金、服務一體化的銀企集團。由交通銀行、工商銀行等參股的寶鋼集團就是這一模式的代表。


註釋

[1]《列寧全集》,中文2版,第27卷,35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列寧全集》,中文2版,第27卷,34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