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節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

20世紀30年代開始的分業經營與傳統的混業經營並存

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之前,各國政府對銀行經營活動極少給予限制,許多商業銀行都可以綜合經營多種業務,屬全能型銀行、綜合型銀行,我們稱之為混業經營。但是,在大危機中,生產倒退,大量企業破產,股市暴跌,銀行成批破產倒閉,釀成歷史上最大一次全面性的金融危機。不少西方經濟學家歸咎於銀行的綜合性業務經營,尤其是長期貸款和證券業務的經營。據此,許多國家認定商業銀行只適於經營短期工商信貸業務,並以立法形式將商業銀行類型和投資銀行類型的業務範圍作了明確劃分,以嚴格其間的分工。比如,美國在1933年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 Act)中規定:銀行分為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屬於投資銀行經營的證券投資業務,商業銀行不能涉足。其後,美國又在相繼頒佈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中強化和完善了職能分工型銀行(functional division commercial bank)制度。對於這樣的制度,我們稱之為分業經營。隨後,日本、英國等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分業經營制度。

不過,德國、奧地利、瑞士以及北歐等國繼續實行混業經營,商業銀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從事各種期限的存款、貸款以及全面的證券業務。贊成全能模式的理由是:通過全面、多樣化業務的開展,可以深入瞭解客戶情況,有利於做好存款、貸款工作;藉助於提供各種服務,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客戶,增強銀行競爭地位;可以調劑銀行各項業務盈虧,減少乃至避免風險,有助於經營穩定等等。

美、日等國從強調分業到轉變方向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特別是近十多年來,伴隨迅速發展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在執行分業管理的國家中,商業銀行經營日趨全能化、綜合化。出現這一變化的原因主要在於:在金融業的競爭日益激烈的條件下,商業銀行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挑戰,利潤率不斷降低,迫使它們不得不從事更廣泛的業務活動;吸收資金的負債業務,其結構發生變化,可以獲得大量長期資金來進行更多的業務活動,特別是長期信貸和投資活動;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金融管理當局也逐步放寬了對商業銀行業務分工的限制等等。

就全能化的途徑看,主要有三條:(1)利用金融創新繞開管制,向客戶提供原來所不能經營的業務;(2)通過收購、合併或成立附屬機構等形式滲入投資業務領域;(3)通過直接開辦其他金融機構實現綜合經營。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向堅持分業經營的美國、日本等國紛紛解除禁令,默許乃至鼓勵其大中型商業銀行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日本於1998年頒佈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即被稱為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計劃,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1999年10月,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代表分業經營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業互相滲透並在彼此的市場上進行競爭。這標誌著西方國家分業經營制度的最終結束。

現今,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混業經營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在一家銀行內同時開展信貸中介、投資、信託、保險諸業務;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把分別獨立經營某種金融業務的公司鏈接在一起。

我國強調分業經營的背景與問題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紛紛設立了自己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營業部,開始經營證券、信託等業務,實行傾向於混業經營的模式。新中國第一隻股票——上海飛樂音響公司股票的成功發行就是由工商銀行上海投資信託公司靜安證券業務部代理的。

但是,組織存貸是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是本職的觀念,在我們這裡根深蒂固。因此,就管理金融的指導思想來說,屬分業管理類型。之所以出現類如混業經營的傾向,有些是客觀有需要,但是否應予鼓勵或應予限制,一時說不清;有些,就那時的規章制度衡量,也屬違規操作。

然而,我國銀行在此期間的“混業經營”,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的銀行所一直實施的混業經營有重大的、原則性的區別:典型的混業經營,在一個銀行內的不同大類銀行業務之間,在人事、資金等方面均實施獨立的管理,彼此之間設有“防火牆”,特別是決策各有其嚴格的程序。而在我們的銀行裡,資金調度實質上是一個鍋裡吃飯,決策則是領導說了算。嚴格地說,稱之為混業經營,並不準確。但無論如何,這種情況必然要給金融業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尤其是從1992年下半年開始,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和同業拆借資金流入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這不僅造成股市的劇烈波動和一系列違規事件的發生,而且使商業銀行損失慘重,呆賬、壞賬激增,加大了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從避免和防範金融風險,以使金融業有一個健康發展環境的思路出發,於1995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中國現階段嚴格的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

就國際潮流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經營來看,銀行的全能化趨勢卻在日益加強,分業向混業的轉化日益加速。但是,這要求具備一些基本條件。比如,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約束能力不斷提高,達到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宏觀調控水平及金融監管體系的提高與完善;相關經濟、金融法規的健全;證券市場乃至各類市場運行機制的日臻成熟等等。從這樣的角度分析,這些條件我國現階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備。因此,選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將存款貨幣銀行定位於職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

當然,分業經營對銀行業發展所與生俱來的桎梏也顯而易見。就我國的情況來說,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使其利潤來源渠道減少——主要限於存貸利差,同時難以利用多元化資產結構分散風險。過分地強調分業經營,也使我國的保險業發展相當緩慢,信託業從發展到現在則呈現萎縮的態勢,金融中介機構多樣性的發展也得不到鼓勵等等。總之,分業經營不僅使我國的金融機構缺乏規模經濟效應和國際競爭力,而且降低了資金的配置與使用效率。

中國加入WTO後,商業銀行面臨國外眾多實力雄厚且可以綜合經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的超級銀行與金融百貨公司的衝擊,這就勢必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挑戰。

突破分業經營界限的趨向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必須嚴格劃分的凝固化了的觀念不斷受到衝擊。近來的做法是,一方面要求堅持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時則鬆動管制,並支持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1999年開始,已經允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貨幣市場向商業銀行融資;允許綜合類券商通過股票質押向銀行融資。這意味著商業銀行的資金可以通過間接的方式滲透到證券業和保險業,使資金運用的結構呈現多元化。2001年,央行頒佈《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可以開辦代理證券、財務顧問、項目融資、銀團貸款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與資本市場聯繫較為緊密的中間業務。2005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鼓勵商業銀行採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同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業務,有12家商業銀行獲得融資券承銷資格,使商業銀行在混業經營的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

從商業銀行自身來講,也有突破分業經營限制的內在要求和積極舉措。中國建設銀行早在1996年就與美國摩根士丹利等金融機構合資組建了中國第一家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工商銀行在中國香港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擁有投資銀行——中銀國際;而光大集團則已經成為擁有一家銀行、一家保險公司、兩家證券公司的綜合性金融機構。1999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先後建立了各自的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股權轉讓、拍賣或上市等操作方式化解不良資產,從而間接參與了資本市場的活動。此外,在現行政策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商業銀行正充分利用廣泛的機構網點、資金、信息、清算效率和客戶基礎的優勢,積極拓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業務,如項目融資、公司理財、為企業兼併收購提供諮詢、擔任政府財務顧問、參與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承銷等投資銀行業務;為了更好地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已分別成立了由其控股的工銀瑞信、建信和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不斷加強與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合作,內容涉及資金清算、保險代理、基金銷售與託管等項目,並相繼推出“銀證通”、“銀券通”等金融創新工具。此外,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通過控股方式組成銀行集團和保險集團,實現跨業經營。

這一些都表明,商業銀行已經突破那種嚴格的分業經營界限,並逐步向綜合經營的方向推進。但商業銀行將以怎樣的速度推進,應推進到怎樣的深度,還有待觀察、探索、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