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二節 存款貨幣銀行的類型與組織

存款貨幣銀行,如前所述,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主要是指商業銀行。這裡先從商業銀行談起。

西方商業銀行的類型

按資本所有權劃分,可將商業銀行分為私人的、股份的以及國家所有三種。私人商業銀行是由若干出資人共同出資組建的,其規模較小,在現代商業銀行中佔比重很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組建的,是現代商業銀行的主要形式;國有商業銀行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資組建,這類銀行規模較大。

按業務覆蓋地域劃分,可將商業銀行分為地方性銀行、區域性銀行、全國性銀行和國際性銀行。地方性銀行是以所在的社區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商業銀行,如各城市商業銀行;區域性銀行是以所在城市、區域為主要市場的商業銀行;全國性銀行是指其服務範圍可擴及全國;國際性銀行是指世界金融中心的銀行,它以國際機構客戶為主要業務對象,如巨大的跨國銀行。

按經營模式可將商業銀行分為職能分工型銀行(functional division commercial bank)和全能型銀行(multi-function commercial bank)。所謂職能分工,其基本特點是,法律限定金融機構必須分門別類、各有專司:有專營長期金融的,有專營短期金融的,有專營有價證券買賣的,有專營信託業務的等等。職能分工體制下的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大差別在於:(1)只有商業銀行能夠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2)商業銀行一般以發放1年以下的短期工商信貸為主要業務。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商業銀行在大危機後長達60多年的時間裡都採用這種模式。全能型商業銀行,又有綜合型商業銀行(comprehensive commercial bank)之稱,它們可以經營一切銀行業務,包括各種期限和種類的存款與貸款以及全面的證券業務等。始終採用全能型商業銀行模式的國家以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等國為代表。

職能分工型模式稱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與之相對應,全能型模式則稱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模式。

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情況不同,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也各有特點。

(1)單元銀行制度、單一銀行制度(unit banking system),是指業務只由一個獨立的銀行機構經營而不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組織制度。目前,只有美國還部分地存在這種模式。美國曾長時期地實行完全的單一銀行制,不許銀行跨州經營和分設機構,甚至在州內也不準設分支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聯繫的加強以及金融業競爭的加劇,這類限制已大大鬆動,並顯示單一制向分支行制發展的趨勢已經確立。

(2)總分行制度、分支行制度(branch banking system),是指銀行在大城市設立總行,並在該市及國內或國外各地設立分支行的制度。在這種體制下,分支行的業務和內部事務統一遵照總行的規章和指示辦理。目前,世界各國一般都採用這種銀行組織制度,其中尤以英國、德國、日本等為典型。比如,英國四家最大的商業銀行都各擁有3000家以上的分支機構。

儘管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銀行組織形式,並且未採取這種形式的也有向這個方向發展的趨勢,但就其優劣而論,卻依然有不同見解。這是專門課程研究的內容。

(3)代理行制度(correspondent banking system)。代理行制度也有往來銀行制度之稱,是指銀行相互間簽有代理協議,委託對方銀行代辦指定業務的制度。被委託的銀行為委託行的代理行,相互間的關係則為代理關係。一般來說,銀行代理關係是相互的,因此互為對方代理行。在國際之間,代理關係非常普遍。至於在各國國內,代理制最為發達的是實行單元銀行制的美國。可以說,正是這種代理制度解決了不準設分支機構的矛盾。不過,就是在實行總分行制的國家中,銀行之間也存在著代理關係。

(4)銀行控股公司制度(share holding banking system)。銀行控股公司也有銀行持股公司之稱,一般是指專以控制和收購銀行股票為主業的公司。從立法角度看,控股公司擁有銀行,但實際上控股公司往往是由銀行建立並受銀行操縱的組織。大銀行通過控股公司把許多小銀行,甚至一些企業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銀行控股公司形式從20世紀初開始發展,但當時的規模較小,家數不多。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最近二三十年,這一組織形式才急劇增長起來,而近年的發展尤為引人注目。這種銀行組織制度在美國最為流行,並且有著為數眾多的、僅持有一家銀行股票的控股公司,也叫單一銀行控股公司。目前,美國的銀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經辦放款、投資、信託、租賃、保險、諮詢和信息服務等多種金融業務,並可獲准在其他行業中設立與銀行業務有密切關聯的子公司,如金融公司、電子計算機服務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經紀人貼現公司等。現在,幾乎所有的大銀行都歸屬於銀行控股公司。

在美國,還發展起連鎖銀行制度(chains banking system)。這是指兩家以上商業銀行受控於同一個人或同一集團,但又不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現的制度。連鎖銀行的成員多是形式上保持獨立的小銀行,它們通常環繞在一家主要銀行的周圍。其中的主要銀行為集團確立銀行業務模式,並以它為中心,形成集團內部的各種聯合。

中國存款貨幣銀行的類型和組織

國有商業銀行在其作為國家專業銀行階段,就經營模式來說,介於職能分工型和綜合型之間,而且職能分工的色彩較濃。至於交通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不少曾是綜合性經營類型。1995年,我國明確了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因而目前我國存款貨幣銀行均屬職能分工型。

就組織形式來說,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都實行總分行制,雖然各有分支機構,但代理業務在各行之間相當普遍。一些地方性商業銀行,不允許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

至於信用合作社與財務公司,作為存款貨幣銀行,它們只是具有一些基本特徵,但很不完整。它們的業務經營均被約束在有限的範圍之內,而且一般不準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存款貨幣銀行,其組織類型也是總分行制。

根據規定,凡實行總分行制的,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均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分支機構一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