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附錄四 1978—2012年中國金融改革

改革開放後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金融改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鋪開以及向縱深的不斷推進,在金融領域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對金融機構體系的變革就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

1978—1993年可以視為金融改革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主要是突破過去那種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機構體系。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序幕,金融改革提上議事日程。1979年後,我國陸續恢復或分設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逐步建立起一批全國性和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各類其他金融機構。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首次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的運行機制是“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明確了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即推動金融機構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朝著商業化的目標邁進。

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獨立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專業銀行。1979年2月,為適應首先開始於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振興農村金融事業,加快農業的發展,遂再次恢復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農村金融業務全部移交中國農業銀行經營。1979年3月,專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完全獨立經營。這是適應對外開放和對外經濟往來迅速發展要求的必然結果。1979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也從財政部分設出來。最初的一項變革,是於同年下半年開始進行的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簡稱“撥改貸”)的試點。1983年進一步明確建設銀行是經濟實體,是全國性的金融經濟組織,除仍執行撥款任務外,同時開展一般銀行業務。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的最後一個專業銀行是中國工商銀行,它的成立是建立中央銀行體制的一個關鍵性步驟。

專業銀行獨立出來成為經濟實體,要求它們在各自分工的領域內按信貸規律辦事,實行企業化經營。但是,由於它們是全國性的國家銀行,擔負著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因而又很難充分實現這些要求。

(2)成立投資信託類型的金融機構。1979年10月,在經濟體制改革迅速推進和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成立了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981年12月,成立了專司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轉貸款的中國投資銀行。自1980年始,銀行大辦信託:從1983年上海市成立上海市投資信託公司開始,各省市相繼成立地方性的投資信託公司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此後,還相繼出現過各種類型的信託投資金融機構,如1985年成立的經營新技術風險投資的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已於1998年依法關閉)等等。

20世紀80年代初期,銀行、部委、地方紛紛辦信託,其背景是: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擴大了企業自主權,有了可以自己支配的資金;財政實行分灶吃飯,地方機動財力增強,機關單位實行經費包乾,也有了結餘留用款項。同時,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及港澳工商業者投資的企業大量湧現。在這種形勢下,資金此多彼少,希望得到調劑餘缺的要求相當迫切。調劑資金餘缺,這本是銀行的本業,但由於當時銀行尚未從計劃體制中解脫,再加上僵化的利率政策,遂使絕大多數信託業走上以信託為名,實則經營銀行業務的這條扭曲之路。正如第三節所指出,這類金融機構,到現在,如何定位還有不短的路要進行摸索。

(3)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變化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演變情況,在第三節已經講述過,這裡不再重複。與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改革開放前即已存在多年的情況不同,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改革後才在城市中出現的金融組織。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在河南駐馬店成立的。1984年後,大中城市也相繼成立信用合作社。由於大多並不具有真正合作金融的性質,從而走上了合併、改組,進而成為城市小商業銀行的道路。只要客觀經濟生活確有對合作金融的需求,城市信用合作社還是有存在前景的。

(4)由於對外開放,提出了外國金融機構設立駐華辦事處的問題;由於特區的建立,提出了外資、僑資、合資在特區設立銀行和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的問題。1980年開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設立駐華辦事處;特區外資、僑資、合資銀行從1981年開始開設;90年代初,從浦東開發區開始,准許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分支機構。

(5)“大一統”銀行體制轉化為中央銀行體制。這是最核心的一環。

專業銀行的開始分設,投資信託金融機構的出現並顯示出迅速發展的勢頭,信用合作社要求恢復其獨立性並向城市擴展,這一切都顯示出“大一統”的金融體制正在向多類型、多層次的格局演變。由於原來不獨立的金融機構獨立了,原來沒有的金融機構出現了,並且還有繼續擴展的趨勢,這就使得金融領域中協調、疏導、管理的問題上升到一個重要的位置。再加上外國金融機構在華的活動和外資、僑資在華設立銀行等問題,更加重了金融管理的任務。但是,中國人民銀行仍然一身兼二任:一面要擔負對金融全局進行調控和金融管理的職責,同時還負擔著佔全國銀行業務極大比重的工商企業信貸業務和城鎮儲蓄存款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做到既顧及經營其繁重的具體業務,又不貽誤全局調控和行政管理的職責。而且,就其辦理具體業務這個角度來說,與其他已經獨立的各專業銀行間存在的是業務分工關係,從而很難以管理全局的超脫地位來處理在業務分工方面所難以避免的矛盾。

在這樣的背景下,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設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原來所辦理的全部工商信貸業務和城鎮儲蓄業務。1984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正式成立。稍後,在改革前實際只是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保險業務處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

中國人民銀行完全擺脫具體銀行業務這一步驟,標誌著我國金融機構體系變革的重大轉折,即中央銀行體制的正式建立。

(6)其他商業銀行的建立是建立中央銀行之後的一項重要措施。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濟生活多方面突破了計劃體制的框子,日顯活躍。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仍然在計劃管理的格局下運作,難以適應客觀經濟對金融方面的需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四大銀行之外試辦幾家銀行的設想得以付諸實踐。從一開始,它們就逐步突破了四大銀行在業務經營上一些條條框框的限制,顯示了活力。總的看來,它們在商業銀行體系中,將是與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相併行的全國性銀行,而與完全地方性的城市商業銀行相區別。

1993年以來的金融改革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在20世紀末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要求加快金融體制改革。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總目標,主要包括:第一,將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確立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同時逐步改革金融監管體系,健全金融法規,強化金融監督管理。第二,分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建立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第三,完善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第四,實現匯率並軌,建立以市場匯率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採取措施實行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

這一階段的金融改革是從整頓金融秩序入手的。1993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機構提出“約法三章”,即立即停止和認真清理一切違章拆借、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立即停止向銀行自己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資金並與這些經濟實體徹底脫鉤。

從1994年起,金融體制市場化改革全面推進。該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現了政策性金融業務與商業性金融業務的分離。同時,建立了全國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同年,正式公佈貨幣供應量指標。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金融法律相繼頒佈實施,初步形成了中國金融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998年,取消信貸規模管理,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該措施賦予了國有商業銀行作為獨立商業法人的自主經營權,推動了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同時也標誌著我國金融調控體系開始從直接調控為主向間接調控為主轉變。

在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到1998年11月,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和銀行業監管、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業監管、中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監管的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金融管理體制。自1999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新的管理體制運行,即撤銷原有的省級分行,根據地域關聯性、經濟金融總量和金融監管要求,在天津、瀋陽、上海、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9箇中心城市設立分行(即“九大區行”);撤銷北京和重慶兩個分行,分別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重慶營業管理部。

2003年,我國進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制的新階段,擇機推出了一系列醞釀多年、涉及全局、難度很大的金融改革。

2003年4月,建立了中國銀監會,分離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2004年起,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實現重大突破,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先後完成股份制改革併成功上市。

2004年10月,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分別實行上下限管理,建立了作為市場定價基準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邁出歷史性一步。2010年6月,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人民幣匯率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對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結構優化、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服務“三農”的地方性金融企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逐步發展。截至2010年末,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3009家。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初步建立。依託銀行間市場推出了大量直接融資產品,促進了債券市場的快速擴大;建立了創業板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在社會融資總量中,直接融資比重顯著提高。2010年,社會融資總量中人民幣貸款以外的其他融資佔比為44.3%,比2005年提高26.4個百分點。

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建立了高效安全運行的現代化支付體系,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手段在全國推廣運用;徵信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穩步推進,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截至2010年末,該系統已為7.77億自然人和1691萬戶企業與其他組織建立了信用檔案,促進了經濟環境和秩序的改善。

在金融對外開放方面,在外資金融機構及業務准入、外匯管理模式、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等方面加大了開放力度,並擴大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2006年,我國加入國際清算銀行董事會,打破了一直從發達國家中央銀行推選董事的局面。2009年,我國正式加入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金融標準制定機構,通過G20平臺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顯著提升了我國在國際金融事務中的影響力。

2012年3月28日,針對民間金融出現的嚴峻問題,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其中的主要任務是規範發展民間融資,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與此同時,銀行體系高盈利和國有商業銀行壟斷問題一度引起決策層的關注。這一切都預示著中國整體金融改革已進入更為複雜與艱難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