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附錄三 中國社會主義金融體系的建立

新中國成立前夕舊中國的金融體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存在著兩個平行的對立金融體系:國民黨統治區的金融體系和共產黨領導下的解放區的金融體系。

國民黨統治區的金融體系由以下幾個環節構成:

官僚資本的“四行二局一庫”佔有壟斷地位。“四行”中首先是1928年國民黨政府建立的中央銀行——國民黨統治區銀行體系中起中央銀行作用的銀行。其次是在清末已經成立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這兩家銀行由於參入“官股”而被國民黨政府所控制。再次是1935年成立的農民銀行。“二局”是指1930年和1935年分別建立的郵政儲金匯業局和中央信託局。“一庫”是指1946年成立的中央合作金庫。

此外,官僚資本的銀行還有由地方官辦的地方銀行等。據1946年的統計,國民黨統治下的銀行共3489家,其中官營的佔2446家,“中中交農”四行包括在內。

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銀行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逐步發展起來的。由於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軟弱,所以民族資本銀行也先天不足。它們投入民族工業的資金微乎其微,而且主要從事公債、地產等投機活動。從20世紀30年代後期起,在戰爭和通貨膨脹之中,它們主要是靠投機活動維持。再加上官僚資本的排擠,到新中國成立前夕,它們的資力已經非常薄弱。

19世紀40年代,外國資本即已在中國開設銀行。最初開設的是一家英國資本的麗如銀行(後改稱東方銀行),而後則有英、美、法、德、俄、日等各國的銀行相繼在華設立分支機構。這些銀行除經營中國的對外結算和進出口信貸乃至發行銀行券外,後來更主要的是經營對中國的奴役性貸款,從而攫取了很多控制中國財政經濟命脈的特權。通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英特別是美國的金融勢力代替了其他各國銀行的勢力,其作用形式也有所變化,主要是在幕後對中國金融體系實現控制。

至於在廣大農村,則是高利貸的天下。關於這方面的狀況,在第三章第三節已有所說明。

與國民黨統治區的金融體系相對立的是解放區的金融體系。由於在農村建立了革命根據地並且要從經濟上鞏固革命根據地,必須發行自己的貨幣;相應地,也必須建立起發行貨幣的銀行。除了發行貨幣,進行貨幣鬥爭外,銀行也發放農業貸款,這對於維持貧苦農民的簡單再生產和幫助他們抵制高利貸剝削起了很大的作用。抗日戰爭期間,在某些革命根據地還出現過個別信用合作組織。

新中國金融體系的建立

新中國金融體系的建立是通過組建中國人民銀行、合併解放區銀行、沒收官僚資本銀行、改造私人銀行與錢莊以及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途徑實現的。

新中國金融體系的誕生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建立為標誌。它的建立和各解放區的銀行先後併入中國人民銀行併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與人民幣的發行和用人民幣先後收兌各解放區的貨幣,是同一個過程。在沒有中國革命的經驗之前,奪取政權的無產階級沒有自己的銀行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事。但中國獨創的革命道路卻創造了新的經驗:那就是用通俗語言所說的,中國的革命者帶著自己的銀行進城。這個特點使新建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有可能迅速而有效地運用金融工具為自己的政治目標服務。

對舊的金融機構的政策,在20世紀中葉的革命勝利前,早有原則的規定,那就是“大銀行、大工業、大商業,歸這個共和國的國家所有”[1]。當革命取得勝利之際,結合具體情況,沒有對銀行業採取一概國有化的方針,而是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根據沒收一切官僚資本財產為國家所有的總政策,對官僚資本的銀行——這包括國民黨政權的中央銀行、省市地方銀行和資本全部屬於官僚資產階級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採取由中國人民銀行接管的措施。其中的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根據它們過去的業務經營特點分別改組為專業銀行:交通銀行改組為長期投資銀行,中國銀行改組為外匯專業銀行(交通銀行沒有幾年就停止了經營活動)。沒收、接管了在金融領域舉足輕重的官僚資本銀行,也就立即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領域中的主導地位。至於官僚資本銀行及“官商合辦”銀行中的私人股份權益則予以保留。

根據對待民族資本的總政策,對民族資本銀行和錢莊則允許它們保存下來,由國家對之進行嚴格監督與管理,並逐步通過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新中國成立之初,私營工商業還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保留私營行莊使之進行信用服務尚有必要;同時,民族資本行莊的力量有限,也不足以操縱國計民生。但由於它們終歸是金融企業,對經濟生活的影響較為廣泛,所以對它們的社會主義改造進程快於一般的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通過一些過渡形式,所有的私人行莊,於1952年12月,組成了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完成了私人金融業的社會主義改造。1955年,公私合營銀行確定專營儲蓄,並分別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合併。

建立和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是新中國金融體系形成的一個特點。舊中國經濟落後,新式銀行勢力尚未廣泛深入農村,大部分農村還是高利貸活動的陣地。在這種情況下,要依靠銀行機構下伸農村,必將是個漫長的過程。由於在根據地已經有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經驗,遂號召在農村大力發展集體性的信用合作組織。信用合作組織採取過信用互助組、供銷社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形式,其中信用合作社是其高級形式。到1955年下半年,在黨、政的推動下,信用合作社已在全國範圍內基本上做到了鄉鄉有社,並在鄉以下設立了信用分社或信用站,成為社會主義銀行體系在農村聯繫幾億農民的龐大金融網。

我國社會主義金融體系的創建是有自己特點的。直到1953年以前,基本上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和骨幹,但仍保存幾家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體系格局。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格局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迅速恢復,並有力地支持了國有經濟的發展。

“大一統”模式的金融體系

從1953年我國開始大規模、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以後,便按照蘇聯模式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及相應的管理方法。與此相適應,金融機構也按照當時蘇聯的銀行模式進行了改造,並建立起一個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系。後來,我們把它簡稱為“大一統”的銀行體系模式。這個體系一直延續到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之際。

金融領域的“大一統”格局取決於高度集中的財政信貸管理體制。那時,由於在整個經濟體制上是按照蘇聯模式創造的,所以財政信貸管理體制也基本上採取了蘇聯的做法。這包括對國有企業資金的財政信貸分口管理;取消商業信用,集中信用於國家銀行;規定企業只能從國家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取得信貸;取消多種結算方式及其流通工具,實行服務於指令性計劃的幾種固定結算方式;實行嚴格的現金管理;信貸資金實行自上而下的嚴格計劃管理。相應地,銀行內部實行統收統支、統存統貸的資金管理制度等等。顯然,這樣的財政信貸體制順理成章地要求有一個“大一統”的金融體系為落腳點,即各類金融機構的集中統一,各種金融業務職能的集中統一,銀行內部上、下級間的集中統一。在這段時期內,形式上也曾有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存在,但都未否定“大一統”的單一格局。比如,中國銀行雖然一直保持獨立存在的形式,但它實際上只不過是經辦中國人民銀行所劃出的範圍極其確定的對外業務,有一段時間則直接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的一個部門。

中國建設銀行(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54年成立,是在財政部領導下專門對基本建設的財政撥款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機構。雖然它組織結算和發放一些有關基建方面的貸款,但就其執行財政撥款的主任務來說,並不是本來意義的銀行,不能算做真正的金融機構。

1955年和1963年曾兩度成立中國農業銀行。這既反映出農村金融有一個廣大的陣地,同時更反映出農村金融工作有很多特點需要獨立地處理。但單獨成立機構與“大一統”的框架是矛盾的,所以每次只存在很短時間,就又都服從於“大一統”的要求,重新併入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於1949年,最初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從1952年起,按蘇聯做法劃歸財政部領導。1959年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進行清理,並轉交中國人民銀行國外局領導,專營少量國外業務。雖然對外仍掛保險公司的牌子,但很難說是一個獨立的金融機構。

至於農村信用合作社,本是作為集體金融組織發展起來的,後來實際上成為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且許多地方直接與銀行在農村的營業所合而為一。

對20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以前的“大一統”金融體制可作這樣的概括:中國人民銀行實際上是那時我國唯一的一家銀行;它的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逐級普設於全國各地,各級分支機構按總行統一的指令和計劃辦事;它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機關,又是具體經營銀行業務的經濟實體,是作為政權機構和金融企業的混合體而存在;它的信貸、結算、現金出納等制度,設計的出發點都是為了嚴格監督和保證中央高度集中的計劃任務的執行和實現。

金融體制是經濟體制的組成部分,“大一統”金融體制正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必然產物。在這種特定的經濟體制下,“大一統”的金融體制指揮協調如意,便於政策貫徹,利於全局控制。在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在20世紀60年代初的三年經濟調整期間,這種金融體制曾十分明顯地表現出自己的效率和優點。問題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與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不能使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應有的發揮。突出的一點是統得過多過死,忽視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和市場的調節作用。就這樣的思路和標準來觀察,“大一統”金融模式的缺點就暴露出來了,那就是隻靠行政手段,不用經濟手段,從而整個金融系統缺乏活力,尤其是缺乏自主權的基層金融機構,更無法發揮主動性、積極性。當然,在改革開放以前,也經常聽到對銀行在信貸等方面管得過死的抱怨,如抱怨“打油的錢不許打醋”等。只有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發揮社會主義企業活力的方針提上日程的時候,克服這種缺點的金融體制改革才有其現實性和迫切性。


註釋

[1]《毛澤東選集》,2版,第2卷,67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