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節 中國的金融中介體系

體系的構成

經過30餘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目前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體系格局。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這一格局將持續向現代化的方向推進。

具體構成是: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農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作為中國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 Bank of China),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其具體職能有:

(1)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2)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3)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4)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經理國庫;

(7)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8)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彙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9)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10)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1)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2)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投資設立的、根據政府的決策和意向專門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銀行。它們的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且根據具體分工的不同,服務於特定的領域,所以也有政策性專業銀行之稱。

1994年以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由當時的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承擔。1994年,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遵循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的原則,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

自成立後的十幾年中,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籌集和引導境內外資金,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發放貸款,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進行控制和調節,優化投資結構。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為擴大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三家政策性銀行在從事業務活動中,均貫徹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自主經營與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則。其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財政撥付;二是由原來的各專業銀行劃出的資本金;三是發行金融債券。2007年末,三家政策性銀行合計發放的貸款佔該年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12.29%;2011年末,這一比例為11.84%。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三家政策性銀行都面臨改革與轉型的任務。與政策性銀行成立之初相比,近年來我國產業結構、宏觀經濟環境、市場需求和微觀條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政策性銀行所承擔的任務也發生了重要的、實質性的變化。帶有補貼的、政府指令的政策性業務比重逐步下降,銀行自營的開發性業務比重上升,政策性銀行實現職能調整和機構轉型的條件日益成熟。

2007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對政策性銀行進行改革,實現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財務指標最好的國家開發銀行將被率先打造成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方向和原則基本確定,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推進改革,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經國務院批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於2007年12月31日向國家開發銀行注資200億美元,顯著提高了國家開發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增強了抗風險能力,有助於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

從我國國情和現實情況看,體現國家戰略、支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仍然需要政策性金融和政策性銀行,但必須逐步改革政策性金融的運作機制和方式。要積極探索對政策性金融業務實現公開透明的招標制,由財政給予必要的貼息等風險補償;各政策性銀行要按照市場原則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通過優質服務和有效管理來提高競爭能力。據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將以紮實推進內部改革、大力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穩步拓寬業務範圍、努力提高市場化管理水平為其改革的近期目標取向。

國有商業銀行

處於我國金融中介體系中主體地位的是五家國有商業銀行,即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它們的前身分別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交通銀行。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無論在人員和機構網點數量上,還是在資產規模及市場佔有份額上,在我國整個金融領域中均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世界大銀行排序中也處於較前列的位置。表5—2為英國《銀行家》“全球前1000家銀行”排名(按照一級資本)中這五家銀行在2007年和2011年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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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從計劃體制下“大一統”的一家銀行體系演化而來的。壟斷經營、機構臃腫、人員過多,阻礙著效率的提高。正是從此點考慮出發,自21世紀初,國有商業銀行已撤併了大部分業務量過小和長期虧損的營業網點,以實現減員增效。2003年以來,我國加快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先後完成財務重組和股份制改革,成為國家控股商業銀行,併成功上市。經過改革,五家國家控股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機制、發展戰略和經營理念、透明度建設以及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等財務指標較改制前有顯著提高,財務可持續能力明顯增強,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也在不斷提高,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不斷縮小。圖5—2顯示,1996年國有商業銀行所支配的資產佔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比例是70.35%,2011年末這一比例為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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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包括:(1)吸收公眾存款;(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10)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11)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2)提供保管箱服務;(1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於1984年,2005年10月更名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工商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時掛牌上市。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中國規模最大的商業銀行,擁有最廣泛的個人銀行客戶基礎,主要業務在國內保持領先地位。2011年,其境外營業機構延伸至全球33個國家和地區,分支機構總數239家,與124個國家和地區的1669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係,境外網絡已具規模。截至2011年末,全行總資產為15.48萬億元人民幣;總市值在2007年一度升至3389.34億美元,成為當時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將自己的市場定位概括為:不放棄農村,但不侷限於農村。前者是指利用固有優勢,繼續服務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是以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為基礎,將經營重心轉移到高效行業和企業。後者則是實行城鄉聯動的市場定位,走出農村,拓展城郊與城區的業務,支持城鄉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與此同時,也注意積極創造條件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目前,農業銀行作為唯一一家全國各縣市都設有分支機構和電子化網絡的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最多的服務網點,業務領域已由最初的農村信貸、結算業務,發展為能夠辦理國際、國內通行的各類金融業務。2010年7月中旬,中國農業銀行以A+H股的方式成功上市,在全球募集資金規模高達221億美元,取代中國工商銀行成為當時全球最大的IPO。截至2011年末,全行資產總額達116776億元人民幣。

中國銀行在其作為國家外匯專業銀行時期,在發展國際金融業務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現在,作為外匯指定銀行,繼續發揮在支持外貿事業發展、提供國際結算服務、提供進出口融資便利及對外籌資主渠道等方面的業務優勢。中國銀行是我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銀行。1929年,中國銀行在倫敦設立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繼開設分支機構,機構網絡遍佈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它在亞、歐、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設有分支機構,還是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的發鈔行。中國銀行於2006年6月在中國香港聯交所上市,同年7月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進一步擴大了資本實力。2011年,中國銀行資產規模突破10萬億元。

中國建設銀行曾經歷了十幾年執行財政、銀行雙重職能的階段。那時的財政職能是執行財政對基本建設項目撥款和監督撥款使用。1994年,該行進入了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新階段。1996年3月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改名為中國建設銀行。由於該銀行過去長期從事基本建設業務,在與大行業、大企業的密切聯繫中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2005年10月,建設銀行在中國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成為中國內地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首家實現海外公開上市的銀行,並正式更名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中國建設銀行又實現了在上海證交所的上市。2011年,該行資產規模突破了12萬億元人民幣。

交通銀行是1986年由國務院批准重新組建的股份制銀行。2007年始,在統計口徑上,交通銀行被列為國有商業銀行。2005年6月,交通銀行H股在中國香港正式掛牌上市,2007年5月迴歸國內A股市場上市。截至2011年末,該行資產規模為4.6萬億元人民幣。現有境內機構184家,其中省分行30家,直屬分行7家,省轄分(支)行107家。並在中國香港、紐約、東京、新加坡、首爾、法蘭克福、澳門設有分行,在倫敦設有代表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999年3—10月,我國先後建立了四家由國家投資的特定政策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AMC)——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從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為了達到三個目的:一是改善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提高其國內外資信。二是運用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通過建立資產回收責任制和專業化經營,實現不良貸款價值回收最大化,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三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支持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1)追償債務;(2)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3)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4)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之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5)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6)財務及法律諮詢,資產及項目評估;(7)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活動。

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均為100億元,其他的資金來源:一是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原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二是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相應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截至2001年底,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1.4萬億元不良資產,使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下降了近10個百分點。到2011年6月末,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5337.6億元,累計回收現金2833.4億元,佔處置不良資產的18.47%。目前,隨著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接收的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工作接近尾聲,它們將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對業務範圍和經營方法進行調整。比如,開始向商業化轉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加快多元化經營步伐,同時進一步強化內部控制,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其他商業銀行

自1986年國家決定重新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來,我國陸續建立了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包括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和渤海銀行。

這些商業銀行在籌建之初,絕大多數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國有企業集團或公司出資創建的,即以國有資本為主,而且大多沒有采取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近些年則先後實行了股份制改造。交通銀行籌建伊始,即明確為股份銀行:原定國家股份50%;公開招股50%,由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認購入股。章程中,個人股在資本總額中限定不得超過10%,但個人股一直未徵集。應該說有股份制之名,無股份制之實。例外的有兩家:一是深圳發展銀行,一開始就明確股份制;在初建的股本中,國有資本金的比例也較低。二是中國民生銀行,組建較晚,是我國第一家民營銀行,其股份構成最初主要來自民營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或公司等,服務對象也以民營企業等為主。

截至2011年底,我國共有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即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寧波銀行、南京銀行和北京銀行。其他未上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都在積極創造上市條件,以期加速向現代商業銀行的方向發展,完善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結構,實現經營機制的進一步轉化。

此外,伴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國已開啟了允許國外資本參股國內銀行的通道。比如,1996年底,亞洲開發銀行投資2000萬元入股中國光大銀行。2002年9月,美國新橋投資集團(Newbridge Capital Group)作為國外戰略投資者進入深圳發展銀行;於是深圳發展銀行成為我國上市銀行由外資收購股份的第一家。其他一些國際金融機構也已經或正在醞釀入股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例如,國際金融公司入股興業銀行,花旗集團入股廣東發展銀行,德意志銀行入股華夏銀行等。

這些商業銀行的活動地域,初建時明確有全國性商業銀行與區域性商業銀行之分,這從各銀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區別。不過近兩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除地區性的住房儲蓄機構外,所有區域性銀行的經營地界均已越出原來的指定範圍,在全國大城市設置了經營性分支機構。

這些商業銀行是日益依照國際通行規則和市場原則開展各項銀行業務活動和進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因而,儘管它們在資產規模、機構數量和人員總數等方面還遠不能同國有商業銀行相比,但其資本、資產及利潤的增長速度已經高於國有商業銀行,呈現出較強的經營活力、強勁的增長勢頭和良好的經營效益。到2011年末,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總額為18.38萬億元,佔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6.2%。

1998年,從北京開始,陸續出現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業銀行。它們是由各城市原來的城市合作銀行合併組建而成的;而原來的城市合作銀行則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的。這些城市商業銀行是由城市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主要功能是為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融通資金,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近年,一些具備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陸續實現了公開上市,比如前面提到的南京銀行、北京銀行等。截至2011年末,全國共有151家城市商業銀行。

投資銀行、券商

在我國,沒有直接以投資銀行命名的投資銀行。1995年8月,依據《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辦法》,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公司等五家金融機構合資組建了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此外,為剝離不良債權而成立的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准許經營投資銀行業務。

但為數眾多的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則實際是金融中介機構體系中投資銀行這一環節的主要力量。證券公司又稱券商(securities dealer),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以經營證券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初設時的證券公司,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機構全資設立的獨資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入股形式組建的股份制公司。同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乃至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等大多設有證券部。隨著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的貫徹及規範證券公司的發展,一方面要求證券機構徹底與其原來出資組建的金融機構脫鉤,另一方面則要求非證券業金融機構所屬的證券部和種種不規範的證券營業機構撤銷或轉讓。在這一過程中,鼓勵經營狀況良好、實力雄厚的證券公司收購、兼併業務量不足的證券公司。截至2011年末,全國共有證券公司106家,總資產約1.97萬億元,淨資本約4320億元。像中信證券、銀河證券、國信證券、國泰君安、申銀萬國等證券公司,在淨利潤、業務量佔比、分支機構設置等方面均處於證券公司前列。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一般包括:代理證券發行業務;自營、代理證券買賣業務;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紅利的支付;證券的代保管和簽證;接受委託代收證券本息和紅利;接受委託辦理證券的登記和過戶;證券抵押貸款;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等。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明確了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分類管理原則。前者可從事證券承銷、經紀、自營業務,而後者只能從事證券經紀類業務。

目前,我國的證券公司與國外成熟的現代投資銀行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尚不能充分發揮投資銀行的職能,主要表現在:證券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比較狹窄,除了經營證券業務等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之外,對公司併購、公司理財、項目融資、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開展極為有限或尚未涉足。另外,雖然證券公司數量眾多,但規模小,機構分散,缺乏競爭力。近來,部分證券公司向現代投資銀行的過渡已在醞釀之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公司會迎來蓬勃發展的新時期。

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在全國廣大農村普遍組建起來的。

在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組建起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定性為農村集體金融組織。組建的原則是: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三個方面。其主要業務活動是經營農村個人儲蓄,以及向農戶貸款等。然而,在其幾十年的發展中,長期是作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存在;改革開放後中國農業銀行建立,則隸屬於農行。應該說,它們並不具有世人通常理解的“合作”性質。

改革開放後到1996年下半年,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了多次整頓、改革,基調一直是使其恢復合作制的性質。要使事實上從不具有“合作”性質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恢復合作制的性質,不可能取得成功。2003年年中,明確應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積極探索和分類實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各種產權制度,建立與各地經濟發展、管理水平相適應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此次改革正式實施於2004—2006年,是在管理體制、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其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法人社為單位改革農信社的產權制度;二是改革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級政府負責;三是消化歷史包袱,化解金融風險。改革進展順利,截至2010年末,農村信用社共20438家,總資產4.1萬億元,佔當期銀行業總資產的7.8%。按照“一逾兩呆”分類,2011年末不良率為12.5%,比2006年末下降9.8%。2011年,農村信用社總體實現盈利203億元。

為加快解決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2006年末,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批准新增三類農村金融機構:一是村鎮銀行,包括設在縣及縣級市的村鎮銀行以及設在鄉鎮的村鎮銀行;二是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主要設在村和鄉鎮一級;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子公司,由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這三類機構的成立,有助於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發展起來的。作為城市集體金融組織,它是為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城市居民服務的金融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經濟實體。經營的業務有:辦理城市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存、放、匯業務;辦理城市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代付業務,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等。

實踐中,絕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從一開始,其合作性質即不明確,同樣存在名不副實的問題,而且其中不少由於靠高息攬存——以高於法定的利率吸收存款——支持證券、房地產投機,紛紛陷入難以為繼的困境。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我國開始著手整頓。除對少數違法違規經營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實施關閉或停業整頓外,先是合併組建城市合作銀行,隨即在1998年完成了將約23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納入90家城市商業銀行的組建工作。

現在,依然有獨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到2011年末,全國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48家。

信託投資公司

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後開始創辦起來的。比如,現已發展為金融、投資、貿易、服務相結合的綜合性經濟實體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就是創辦於改革之初的1979年。以後又陸續設立了一批全國性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信息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教育信託投資公司等,以及為數眾多的地方性信託投資公司與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的相當部分是由銀行系統出資創辦;此外,則或是由國務院組建,或是由國務院各部委組建,更多的則是由各級地方政府出資組建。

信託(trust),就世界這項業務的發展來看,其基本含義是:接受他人委託,代為管理、經營和處理經濟事務的行為。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建立,雖以“信託”為名,但實際卻是經營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典型的信託業務根本沒有發展起來,而開展的所謂“信託”,實際是突破偏低的法定利率限制吸收存款,我們的通俗說法是“高息攬存”。至於“投資”,我國信託投資公司所從事的則是券商性質的業務活動,以及自身的證券、房地產投機。

對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頓經歷過多次。1995年後,根據分業經營與規範管理的要求再次進行長達數年的整頓。其間,銀行系統所屬的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被撤銷、轉讓或轉為銀行的分支機構;各級政府、計委、財政和其他黨、政、群部門所辦信託投資公司也基本撤銷。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銀行,則與母公司脫鉤。一些頗具影響的信託投資公司受到清理、關閉的處理。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佈。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大力推動信託公司改革發展和業務轉型,2007年修訂並重新頒佈了信託公司主要監管規定。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共有55家。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的本外幣業務主要有:(1)資金信託業務;(2)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3)投資基金業務;(4)企業資產的重組、併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5)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7)代保管業務;(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等等。

財務公司

上節講西方金融公司時,已提到我國的財務公司(financial companies)是由企業集團組建的。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建立於1987年。知名的有華能集團財務公司、中國化工進出口財務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財務公司等。

財務公司的特點就是為集團內部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其業務範圍、主要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都限定在集團內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機構一樣到社會上去開拓生存空間。2004年,銀監會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的業務有存款、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融資性租賃、投資、委託以及代理髮行有價證券等。

財務公司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管理、監督與稽核,在行政上則隸屬於各企業集團,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

伴隨金融領域方方面面改革的深化與財務公司自身的發展壯大,關於其職能定位及業務範圍應否做出調整的爭論時有所聞,但目前只是限於理論層面的探討。

截至2011年末,我國共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107家。

金融租賃公司

我國的金融租賃業(financial leasing)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金融租賃公司的創建,大都是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一些行業主管部門合資,如中國租賃有限公司、東方租賃有限公司等。總的看來,經營活動沒有得到發展。根據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也要求租賃公司與其所隸屬的銀行等機構脫鉤,實行獨立經營。2011年末,全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1家,資產規模5261億元,所有者權益625億元。2012年第一季度,我國金融租賃資產超過6000億元。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有:(1)用於生產以及科、教、文、衛、旅遊、交通等方面的動產、不動產的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業務;(2)前述租賃業務所涉及的標的物的購買業務;(3)出租物和抵償租金產品的處理業務;(4)向金融機構借款及其他融資業務;(5)吸收特定項目下的信託存款;(6)租賃項目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7)外匯及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

2005年末,山西平遙縣兩家小額貸款公司成立。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各地紛紛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

根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須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即“三農”)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貸款發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小額信貸公司的業務特點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隻貸不存,公司主要依靠股本金髮放貸款。二是利率放開,小額信貸公司的利率可自由浮動,但不能超過法定利率的四倍。三是有特定的服務對象,主要服務於“三農”,“三農”貸款不得低於總貸款的70%。四是業務區域受限制,只能服務於所在的行政區域,不能跨區。五是個人出資,小額信貸公司資本金不得低於1500萬元,投資者應是自然人。

2007年末,我國共有山西、四川、陝西、貴州、內蒙古五省區的7家小額信貸公司進行試點。到2011年12月末,小額貸款公司迅速擴展至4282家,貸款餘額3915億元。從總體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勢頭強勁,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貸款大額化、利率較高等。

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並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國外有近百年曆史。通常說來,汽車金融公司隸屬於較大的汽車工業集團,成為向消費者提供汽車消費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我國汽車生產和消費快速發展。通過成立汽車金融公司,專門辦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對完善服務、促進消費、適應汽車流通體系的發展、推動我國全面進入小康社會將產生積極影響。

按照現行監管規定,汽車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汽車金融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1)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

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提供購車貸款業務;(3)辦理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4)轉讓和出售汽車貸款應收款業務;(5)向金融機構借款;(6)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7)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代理業務;(8)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信貸業務等。

截至2011年末,我國共成立了13家汽車金融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是在金融市場上為媒介金融產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化機構。它源自19世紀60年代的外匯市場和貨幣批發市場,20世紀50年代得到規範發展。20世紀70年代以前主要從事外匯即期和遠期買賣、資金拆借等。之後,其業務從金融衍生品、債券品種、資本市場產品逐步擴展到回購交易、貴金屬、煤炭、天然氣等相關產品。如今,貨幣經紀公司已成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我國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佣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貨幣經紀公司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境內外金融機構。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1)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2)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3)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4)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截至2011年末,銀監會批准開業的貨幣經紀公司有4家。

到2011年末,上述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為20896億元,佔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7%。

郵政儲蓄機構

郵政儲蓄(postal savings),是指與人民生活有緊密聯繫的郵政機構,在辦理各類郵件投遞和匯兌等業務的同時,辦理以個人為主要對象的儲蓄存款業務。世界上,郵政機構辦理儲蓄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大多數較發達國家幾乎都有郵政儲蓄。新中國成立前,在我國曾有郵政儲金匯業局。

吸收居民儲蓄的業務,在我國主要是由銀行和上面介紹過的信用合作社經營的。改革開放後,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髮展、城鄉居民收入的不斷增加,儲蓄事業日益受到重視。為了更有效地利用遍及全國城鄉的郵政機構的現有基礎設施,併發揮它們點多、面廣、相關業務聯繫密切和四通八達的電信網絡等優勢,於1986年2月在全國開辦郵政儲蓄業務,並在郵政總局下設立郵政儲匯局。依照規定,郵政網點吸收的儲蓄全部繳存中國人民銀行;郵政儲蓄存款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信貸資金來源。但由此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吸儲資金全部交存中國人民銀行集中統一使用,客觀上減少了地方可使用資金,尤其是農村的可使用資金,同時也加重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息負擔。因此,將郵政儲匯局改成相對獨立的郵政儲蓄金融機構,成為進一步改革的取向。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既有郵政儲蓄管理體制已不能滿足市場發展以及銀行業監管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要求。2005年7月,國務院原則通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為建立郵政儲蓄銀行奠定基礎。2006年12月,銀監會批准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成立郵政儲蓄銀行。2007年3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正式掛牌,並著手在全國籌建36家一級分行(包括31家省級分行和5家計劃單列市分行)及其所屬的20405家分支機構。組建後的郵政儲蓄銀行依託其龐大的金融網絡,按照現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管理要求,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該行的市場定位是:可以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各項業務,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儲蓄銀行成立以後,郵儲資金不再像過去那樣全部繳存中國人民銀行,新增存款由其自主運用。目前,擺在郵政儲蓄銀行面前的問題是:拓寬資金自主運用渠道,改善資產形式過分單一格局,提高收益水平,防範市場風險。

2011年末,郵政儲蓄銀行的總資產為41278.8億元。

保險公司

保險業(insurance)是極具特色並具有很大獨立性的系統。這一系統之所以往往被列入金融體系,是由於經辦保險業務的大量保費收入,世界各國的通例,是用於各項金融投資。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分為兩大類:一是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業務,具體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業務;二是人身保險(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業務,具體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上述兩類保險業務。幾年前,根據規定,我國保險公司積聚的資金,除用於理賠給付外,其餘只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證券投資基金。但近年來,資金運用渠道得到不斷拓寬,保險資金被允許投資股票市場、銀行股權以及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1988年以前,保險業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後來,保險市場主體逐步增加。例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險公司先後加入保險系統。其間,地方也有組建壽險公司的。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建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保集團,下設中保財產、中保人壽和中保再保險三家保險有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與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分開經營的原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併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1998年10月,為進一步促進我國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撤銷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其上述三家子公司分別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近年又新成立了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等。此外,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外國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紛紛來華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截至2011年底,已有來自18個國家和地區的51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177家營業機構,更多的則是以合資的形式組建保險公司,如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截至2011年末,全國共有保險機構116家,其中7家在境內外上市;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488家,其中保險代理公司1866家,保險經紀公司347家,保險公估公司275家;共有兼業保險代理機構16.25萬家。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的業務也有迅速的發展。2011年全國年保費收入為14339.25億元,其中財產險收入佔32.2%,人身險收入佔67.8%。2011年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60138.10億元,是2002年的9.51倍。全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餘額為37736.37億元,保險公司實現資金運用收益3883.46億元,超過前五年的總和,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10.29%。但也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與國際上還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距。保險深度(insurance intensity),即保費收入佔GDP的比例,不到4%;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即人均保費,約為1000元。而世界平均保險深度為8%,保險密度超過500美元。

投資基金

我國的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s)最早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1987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共同推出面向海外投資者的基金。1991年,武漢成立了我國第一家面向國內投資者的“武漢證券投資基金”。1992年9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英國KB銀行聯合發起中國投資發展基金;10月,中國香港中銀集團發起成立中銀中國基金;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淄博成立了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

在這期間,面向國內發行的基金,市場上習慣叫“老基金”。由於缺乏全國統一的管理法規,這些基金的發行與運作存在不少問題,如基金發起人複雜、基金資產流動性差、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混淆等。

我國較為規範的證券投資基金產生於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後。根據要求,中國證監會對老基金進行了清理規範,同時審批新基金的設立。1998年,6家規模分別為20億元的第一批試點證券投資基金(security funds),均為封閉式基金(closed-end investment funds),陸續發行上市。此後又不斷有新的、規模更大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推出。2000年10月,證監會發布《開放式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式基金(open-end investment funds)——也屬證券投資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相關活動作出規定。此後短短几年,開放式基金便獲得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3月,開放式基金共有919只,基金份額共計25441.21億份,管理的資產淨值達到20719.84億元,佔全部基金總資產的93.72%;封閉式基金共80只,佔全部基金資產的6.28%。這些基金由14家託管銀行託管,其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5大國有商業銀行託管的基金資產,佔全部基金資產的90%以上。截至2012年5月末,全國共有基金管理公司72家。2012年6月,成立了基金行業的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近年來,我國存在著帶有私募基金(private placement)性質的投資基金。其中,最為常見的是私募證券基金,它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出現和發展反映了集合投資制度的客觀要求,但我國至今未從法律上給予私募證券基金(不是指私募股權投資)明確定位,使其長期遊走於灰色邊緣。如何借鑑國際經驗,規範私募基金髮展,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2003年頒佈的《證券基金投資法》,只針對公募基金。2009年正式啟動該法的修訂,私募基金是否被納入法律規範,備受關注。如果私募基金可以得到較好的發展,通過多樣化機構投資者的相互競爭、相互補充,不失為解決我國公募基金投資同質化狀況[1]嚴重的一個對策,而這將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funds)在我國也有發展。最早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構是成立於1985年的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1998年,在政府的推動下,我國風險投資基金獲得了快速的發展。2011年中國風險投資總額已達377.67億元,167家本土風險投資機構及116家有外資背景的風險投資機構所管理的投資中國內地的風險資本總額高達1343.36億元人民幣,籌資金額達798.27億元人民幣。基金的資金來源越來越多樣化:15.3%來自政府,22.1%來自國內企業,54.6%來自海外,金融機構的資金比例有所下降。非國有資金正逐步成為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來源。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有助於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增量資金,改善投資者結構,同時有助於推進證券市場管理的市場化、信息披露的規範化,並有利於促進投資理念由短期炒作轉向中長期投資。

匯金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匯金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於2003年12月註冊成立,承擔著中國國有銀行改革任務和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能,性質為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根據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高效運用外匯儲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眾所周知,匯金公司成立之初便通過外匯儲備注資相繼啟動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目前,由其控股、參股的金融機構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光大銀行、中國建投、銀河金控、申銀萬國、國泰君安、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等。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於2007年9月成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註冊資本金為2000億美元。近年,我國的外匯儲備增長迅速。如何管理好鉅額外匯儲備,規避國際市場金融風險,提高投資收益,成為重要而緊迫的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專事外匯投資運作業務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得以設立。該公司成立後,將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併入其內,成為全資子公司。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政企分開、自主經營、商業化運作,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實現長期投資收益最大化。對內,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控股銀行的股東,履行出資人責任,實現國家資本的保值增值;對外,作為國家主權基金,其投資業務以境外金融組合產品為主。

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獨資、中外合資)開放金融市場的步伐逐步加快。目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有如下兩類:

第一,外資金融機構在華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最初,一般只可設在北京和我國經濟特區。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範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諮詢、服務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直接營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截至2011年底,有47個國家和地區的185家銀行在華設立了216家代表處。

第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和法人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根據200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這些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項目的部分或全部:(1)面向公眾吸收存款;(2)發放貸款;(3)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4)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5)提供信用證服務;(6)提供擔保;(7)辦理國內外結算;(8)買賣、代理買賣;(9)從事外幣兌換;(10)從事同業拆借;(11)從事銀行卡業務;(12)保管箱業務;(13)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截至2011年底,共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320家分行。外資金融機構的資產達到1.74萬億元,佔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5%。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為44家、外資法人銀行為35家,獲准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數量為56家。

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我國金融業在對外開放中一貫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必須符合國內經濟不斷髮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二是著力提高我國金融業的整體競爭能力;三是嚴格履行WTO承諾,為中外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四是著力維護我國的金融穩定。加入WTO以來,我國政府莊嚴履行入世承諾,及時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同時堅持審慎監管原則,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006年11月11日,國務院修訂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取消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條例》在允許外資銀行自主選擇商業存在形式的前提下,鼓勵機構網點多、存款業務規模較大並準備發展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資銀行分行轉製為在我國註冊的法人銀行。轉制後,其有關監管要求與中資銀行相同。至2010年末,我國已經批准40家外資銀行將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改製為法人機構。與此同時,我國還逐步加快證券、保險業對外開放步伐,實施QFII和QDII制度,並逐步擴大它們的投資額度和領域。

金融機構多樣化的必然性

金融中介機構多樣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0世紀30年代,抗日戰爭爆發前夕,雖然有列強金融資本和本國官僚金融資本的控制,中國的民族金融業還是有一段較為迅速的發展:多種形式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同一類金融中介機構經營取向的各有側重和特色,表現了市場經濟下金融業的生機與活力。戰亂和惡性通貨膨脹打斷了這一進程。而新中國成立之後的計劃經濟則把中國的金融體系塑造成由一家國有銀行幾乎囊括一切金融運作的格局。

改革開放突破了這種極度單一的格局。首先是一家一統天下的國有銀行演化為中央銀行及幾家商業銀行,並繼而分化出政策性銀行,分化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了一些實際是國有資本的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變化極大,但類型較為單一。改革浪潮中也湧現出眾多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等。應該肯定,在推進改革和活躍經濟方面,它們作出了不應忽視的貢獻。然而,大多先天不

足、基礎不牢、違規操作、經營混亂,從而長期處於不斷整頓、不斷規範的過程之中。然而就資金調劑這一領域來說,尚有不少方面缺乏金融中介的服務,或服務質量滿足不了需求。如農村金融,現有的機構難以勝任搞活金融的任務;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靠現有商業銀行系統也不易解決;信託、租賃的發展更有待觀察。

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反映了市場本身的侷限,中介機構的類型簡單,如只有券商和證券型投資基金,而且常處在風險、違規之中,歷經清理、重組,潮起潮落,尚未能在投資人的心目中對之樹立穩定可靠的信心。保險業從無到有,就自身而言,機構、業務成倍增長。但面對巨大的市場潛力和國際保險力量的競爭,機構的規模大多偏小,機構的組織類型和服務產品則顯單調。

就機構體系的條理來說,刪繁就簡,眉目清楚,便於監管,可是缺門較多,難稱理想。總之,從整體來說,金融中介機構體系的格局失之單調。

金融這個範疇,它存在於經濟生活中的理由,是藉助自身的一些特定功能,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經過30餘年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結構與經濟主體呈現多元化態勢,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變化顯著,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日益要求開通越來越多樣化的渠道為之服務。由於不同的金融中介經營規模、業務領域、職能特徵不同,提供給社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同,因而有著各自的比較優勢。如果金融中介系統的結構過分簡化,就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多元化的發展。由於歷史與現實、經濟與政治、社會與觀念習俗等諸方面極為多種多樣,各國金融中介機構體系多樣化的發展途徑各異,但金融機構必須適應不同的客觀條件實現多樣性的發展則是市場經濟的共同要求;否則,金融中介機構體系就難以保證金融高效率地發揮其帶動整個經濟的能動作用。

金融中介機構多樣化之路要靠市場開拓,以及在市場開拓基礎上的政府規範。一方面,要求為新類型的金融機構開啟必要的准入之路。特別是在法規條件的完全成熟和有關措施的完全配套的過程中允許試點。另一方面,則要求給已有的各類金融中介以必要的自我調整、開拓和創新的空間,以利於在探索、碰撞中走出機構自身多樣化經營乃至轉換為新機構的途徑。


註釋

[1]例如,在某些特定行業或比較優質的公司中,公募基金持股量已達到70%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