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章 信用、利息與信用形式

第一節 信用及其與貨幣的聯繫

什麼是信用

“信用”(credit)這個詞是我們在學習西方文明的過程中引進的。在中國的傳統文字中,如果是講道德規範、行為規範,是一個“信”字;如果講的是經濟範疇,與之相當的是“借貸”、是“債”等等。

西方各國的文字中,“信用”一詞的原意是相信、信任、聲譽等,這些意思與作為經濟範疇的信用有聯繫,但不足以說明信用這個經濟範疇的本質特徵。

信用這個範疇是指借貸行為。這種經濟行為的形式特徵是以收回為條件的付出,或以歸還為義務的取得;而且貸者之所以貸出,是因為有權取得利息(interest),借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為承擔了支付利息的義務。現實生活中有時也有無利息的借貸,但這是由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目的而採取的免除利息的優惠,是一般中的特殊。西方不少國家的銀行對企業的活期存款也往往不支付利息,但存款者可以享受銀行的有關服務和取得貸款的某些權利,所以實際上還是隱含有利息的。

信用也是一個古老的經濟範疇

信用和貨幣一樣,也是一個很古老的經濟範疇。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有不少關於借貸的記載。公元前300年,孟嘗君放債的故事就是其中最有名的一則。他在自己的封邑“薛”放債取息,作為奉養3000賓客的財源之一。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的規模是相當可觀的。

《管子》有一篇《問》,可以說是戰國時期的一份國情調查提綱。分得細些,有60問;如把向一個對象提幾個問題歸為一問,也有四十多條。其中有三問涉及信用:“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貧士之受責(債)於大夫者幾何人”;“問人之貸粟米,有別券者幾何家”。把借債、放債作為國情調查的內容,這說明債務關係在經濟生活中已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並對社會政治經濟狀況有極其重要的影響。

在西方,關於債務的問題也有很多重要的歷史資料,似乎較之中國更早。大約在五千年前,蘇美爾人在美索不達米亞平原就有農業信用的記錄。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皇帝漢謨拉比編制了一部《漢謨拉比法典》(Hammurabi's Code),其中關於債務問題的規定非常具體。法典從第89條到第119條,大部分是關於債務的法律條文。如其中第89條規定,貸谷的利息達本金的1/3,貸銀則達1/5;第90條規定,債務人如無穀物和銀子還債,應以其他動產作抵;第113條規定,債權人不得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取走其穀物抵債;第116條規定,不得虐待抵債人質至死;第117條規定,限制債權的期限為3年等等。規定如此詳盡,說明債務關係已經有了很長時期的發展。

信用是如何產生的

很少看到像論述貨幣起源那樣反覆深入地剖析信用產生的理論。似乎在人類發展的一定階段,這種關係就那麼自然而然地、無須解釋地出現了。

從邏輯上推論,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借貸關係存在的前提條件。沒有私有權的觀念,借貸就無從談起:付出不必討回;取得也無須顧慮將來能否歸還;相應地,利息的問題更不可能提出。之所以出現這種行為,顯然是為了滿足在不同所有者之間以不改變所有權為條件的財富調劑的需要。

信用與貨幣,它們之間自古以來就存在著緊密的聯繫。在產生的問題上它們之間有否制約關係?無論是貨幣,還是信用,它們都以私有為前提,這說明它們產生的經濟前提是同源的,但從邏輯上卻很難推導出誰能成為誰的前提條件。

實物借貸與貨幣借貸

從歷史記載中我們所看到的有關信用的材料都說明,它一直是以實物借貸和貨幣借貸兩種形式存在的。上面引述的孟嘗君“出息錢於薛”和《漢謨拉比法典》中關於貸銀的法律規定,顯然都是貨幣的借貸;《管子·問》中的“貸粟米”和《漢謨拉比法典》中關於貸谷的法律規定,則是實物的借貸。

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貨幣越來越成為借貸的主要對象。但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前資本主義社會裡,貨幣借貸一直未能全然排除實物借貸。在一些落後的國度中,如我國,直到20世紀的上半葉,在廣大農村,實物借貸依然相當廣泛地存在著。只有當資本主義關係不斷浸透城鄉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或者說商品貨幣關係在經濟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時候,實物借貸才喪失其大量存在的基礎。

在現代的一些信用關係中,往往也涉及商品即實物的運動,像是實物借貸。但考察其債權債務的內容卻總是一定的貨幣金額,所以宜歸屬於貨幣借貸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