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三節 匯率與匯率制度
匯率
簡言之,國與國之間貨幣折算的比率叫匯率(exchange rate)。匯率的表現形式是以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另一國貨幣單位的“價格”,因此又稱匯價。一個國家通常要與許多國家發生貿易、非貿易等交往,所以,一國貨幣對許多種貨幣都要有一個匯率。不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對美元、歐元、日元等貨幣的匯率。
由於不只是國家有自己的貨幣,包括數國的區域(如歐元區)和非國家的地區(如中國香港)也有自己的貨幣,所以匯率還應有精確的界說。這屬於更專業的領域。在本書中,把匯率粗略地理解為各種——不管是國家的、區域的、地區的——貨幣相互之間的折算比率或許就夠用了。
匯率牌價表
世界各地,在銀行、空港、車站、碼頭、旅店、商場等地,幾乎到處可以看到匯率牌價(posted price)表。


從表2—2可以看到,銀行買入某種外幣100個單位要付出多少元人民幣;銀行賣出某種外幣100個單位要收取多少元人民幣。這就是人民幣對各種外幣的兌換比價。
由於匯率是變動的,所以匯率牌價表均明確標明日期。
直接標價法與間接標價法
表2—2中的匯率,其表示方法叫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即對一定基數(1或100等)的外國貨幣單位,用相當於多少本國貨幣單位來表示。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標價法。
與直接標價法相對的是間接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這是以一定數量的本國貨幣單位為基準,用摺合成多少外國貨幣單位來表示。英國一直採用這一標價法,美國從1978年9月1日起也改用間接標價法。兩種標價法的差異如表2—3所示。

目前,國際各大金融中心多采用美元標價法,即以一定數量的美元為基準,計算應摺合成多少其他貨幣。其他貨幣間的匯率則可由它們對美元的匯率套算得出。這是因為美元是國際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貨幣,交易量大,用美元標價法便於進行業務活動。
單一匯率與復匯率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存在的是由市場機制形成的單一匯率(unitary exchange rate),即不論外匯的用途如何,匯率都是相同的。
復匯率,也叫多重匯率(multiple exchange rate),是指外匯管理當局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制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例如,分別對經常項目的貿易和非貿易交易,對貿易中的出口和進口,對不同種類的貿易和非貿易,規定不同的匯率。
復匯率是外匯管制的產物。我國在出現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之前,即實施完全的官定匯率時,一直是實施復匯率制。復匯率可以體現政府對不同的國際經貿活動實行區別對待的政策意圖。但是,復匯率扭曲了匯率形成機制,不利於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容易引發別國的非議和報復,影響正常的國際經濟合作。
官方匯率、市場匯率、黑市匯率
不實施外匯管制,匯率是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就會存在單一的市場匯率(market exchange rate)。徹底全面的外匯管制,則只有官方匯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部分管制、部分放開,則是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存;至於以哪種匯率為主,則要視“管制”與“放開”孰為主導。通常,只有在管制為主的情況下,才有並存的局面;如果市場已經為主,管制也就難以維持了。我國在1994年外匯改革之前,有幾年就是官方匯率為主,外匯調劑市場的匯率為輔。
匯率的黑市(black market)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存在的。嚴厲的管制,必然逼出黑市;但如計劃體制下的管制,由於外匯的來源與去路高度集中,黑市的規模終歸有限。完全市場經濟中也有黑市,如在洗黑錢的過程中一些外匯交易也是不能公開進行的。黑市匯率成為影響經濟進程的不可忽視的因素,主要是出現在這兩極之間,特別是發生在近十幾年間的經濟轉軌的國家之中。嚴重時,一方面是官方匯率嚴重脫離經濟生活實際,另一方面則一時還沒有培育出規範的市場匯率形成機制,這時黑市匯率完全可以在調節外匯交易中居主導地位。
浮動匯率與固定匯率
匯率制度,曾經粗略地分為兩類:固定匯率(fixed exchange rate)和浮動匯率(floating exchange rate)。
固定匯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較長時期所實行的一種匯率制度。當時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該組織規定:美元與黃金掛鉤,其他國家貨幣與美元掛鉤,並與美元建立固定比價;有關國家貨幣匯率只能在一定幅度內波動,超過規定的上、下限,該國中央銀行有義務進行干預,使匯價保持在規定的幅度之內。
浮動匯率制度則是在1971年和1973年美元連續兩次貶值,固定匯率制度難以繼續維持之後,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改行的一種制度。其基本點是:各國對匯價波動不加限制,聽任其隨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而漲跌;各國中央銀行只是根據需要,自由選擇是否進行干預以及把匯價維持在什麼樣的水平上。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政府對於匯率通常或多或少會加以適度調節,不進行任何有目的的干預是少見的。干預方式可以是直接參與外匯市場活動、進行外匯買賣,也可以是通過調整國內利率水平等手段進行間接調節。這類情況被稱為管理浮動(managed float)。
那時,在介乎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之間還有一種聯合浮動匯率制度。1973年,西歐“共同市場”的六個成員國實行聯合浮動,即成員國貨幣之間實行固定匯率,對相互間匯率波動的幅度規定不得超過的上下限,而對成員國之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則實行自由浮動。
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由於自己經濟實力的限制,無法使本國貨幣保持穩定的匯率水平,而採用一種釘住匯率制度(pegged exchange rate regime)。這就是把本國貨幣與本國主要貿易伙伴國的貨幣確定一個固定的比價,隨著某一種或幾種貨幣進行浮動。
在20世紀70年代之後的發展過程中,匯率制度的演變五光十色。1999年以來,IMF對世界各國的匯率安排作了如下分類:
(1)無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具體指類如實施歐元幣制的國家以及根本無自己法定貨幣的國家和地區。
(2)貨幣局制度。
(3)其他常規的固定釘住(fixed peg)匯率安排;名義是管理浮動而實際釘得很死的匯率制也視為固定釘住匯率。
(4)在水平帶內的釘住(pegged within horizontal bands)。
(5)爬行釘住(crawling peg)。
(6)爬行帶內的浮動。
(7)不事先公佈干預途徑的管理浮動。
(8)獨立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