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二節 外匯與外匯管理

外匯界說再釋

在第一章第一節,曾這樣解釋:對於任一國家的居民,相對於其本國的貨幣,把一切外國的貨幣稱為外匯;外匯就是貨幣,只不過是“外國”的貨幣。隨後,在第三節又指出,外匯不僅指外國的鈔票和硬幣,以外幣履行支付義務的票據、銀行的外幣存款和以外幣標示的有價證券,如外國政府的債券、外國公司的債券和股票等等也是外匯;而且,非鈔票和硬幣形態的外匯是外匯存在的主要形態。

現代經濟生活中的外匯(foreign exchange,foreign currency),概而言之,主要是以外幣標示的債權債務證明。在第三章、第四章我們將依次指出,現代的經濟是由債權債務網絡全面覆蓋的經濟——任何經濟行為主體都是在這個網絡下活動的;相應地,任何貨幣的流通與信用的活動都變成了同一過程:任何貨幣都不過體現著債權債務關係,任何貨幣的支付都不過反映著債權債務的消長、轉移。就一個國家和地區來說是這樣,就聯繫著全球經濟體的國際經濟關係來說也是如此。

設某國的進口商甲和出口商乙與外國的出口商A和進口商B有外貿聯繫。出口商乙賣給外國進口商B一批貨物並要求B開出以該國貨幣——外匯——付款的票據;與之同時,進口商甲從出口商A買進一批貨物並商定以該國的貨幣結賬。這時,進口商甲可用本國的貨幣從出口商乙那裡買進外匯——B承諾以該國貨幣履行支付義務的票據,並用這樣的票據向外國的出口商A付款;而外國出口商A依據這張票據要求該國進口商B履行付款義務。過程見圖2—1。在這個例子中,非常明顯,外匯的流轉,不過是應收應付的債權債務關係產生(B承諾以本國貨幣——對某國來說的外匯——履行支付義務的票據)、轉移(甲用本幣從乙那裡買進外匯並支付給A)和結清(A憑藉票據從B那裡收款)的過程。

10-1

外匯作為貨幣,與本幣都是債權債務證明,這是沒有區別的。如果要加以區分,那就是外匯還包括股票這類所有權證。而在論及國內貨幣時,所有權證則不包括在貨幣之內。債務憑證和所有權證,統稱為金融資產。所以,也應這樣界定:所謂外匯,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可用做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並能兌換成其他形式的外幣資產和支付手段。

此外,在一定的口徑中,金的集中儲備也視為外匯。而在國內,金已完全排除在貨幣的範圍之外。

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做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5)其他外匯資產。

在複雜的經濟生活中,外匯並不限於外幣資產,而且還延伸到專用於國際結算的本幣資產。我國曾存在過“外匯人民幣”[1],就是一種以本幣形式表示的“外匯”。此外,如歐洲金融市場上的“歐洲美元”,對美國來說是外匯;“歐洲英鎊”對英國來說也是外匯。

外匯管理與管制

外匯管理(exchange regulation,exchange management)是政府對外匯收、支、存、兌所進行的一種管理。各國實行外匯管理由來已久。歷史上,當金屬貨幣流通時,各國對金銀輸出入以及對外國鑄幣在本國流通的某些約束、限制的規定,也就是實行“外匯管理”。當代,從“管理”的一般文義來講,凡是有自己法定貨幣的地方,只能說存在管理的鬆緊程度因國、因地、因時而異;至於放手絲毫不管的,只是那些根本不存在自己法定貨幣的國度和地區。通常的情況是,外匯收支拮据時,管理從嚴;外匯收支寬裕時,則管理從寬,甚至基本不加管理。

當政府對於公民、企業,乃至政府機關取得、支用、攜帶、保管外匯等行為嚴格加以限制時,往往稱之為實施外匯管制(exchange control)。過去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都是進行外匯管制的;發展中國家大多曾經實施外匯管制。但實施外匯管制的政府,在自己的法令規章中,往往只用“管理”而並不出現“管制”的字眼。所以也可這樣解釋:嚴格的管理就是管制。事實上,在一般意義的管理與嚴格管制之間有許多過渡層次。這是“管理”、“管制”的字面所難以區分清楚的。

可兌換與不完全可兌換

對一個國家和地區,本幣是否可兌換(convertibility),是外匯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般來說,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實行本幣與外匯的自由兌換,或稱為完全可兌換。大體是指:

——本幣在境內可兌換為外匯;外匯可攜出或匯出境外。

——本幣可自由進出境。

——外匯可攜入、匯入境內,並在境內兌換為本幣。

——無論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均可在境內持有外匯;彼此之間可相互授受。

完全可兌換並不等於不實施外匯管理。例如,無論實行怎樣自由兌換的國家和地區,除去在特定的旅遊點,通常都不准許在日常的交易中以外幣標價、流通等等。

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該國的本幣或是完全不可兌換的,或是不完全可兌換的。不完全可兌換,也即部分可兌換,大多是指這樣的情況:在對外貿易、旅遊、文教、體育、醫療、朝覲、外事交往等方面,本幣可以按規定條款兌換為外匯,而對貨幣資本的輸出入則實行管制。概括的術語是經常項目(current account)的可兌換和資本項目(capital account)的不可兌換(inconvertibility)。關於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這兩個術語稍微確切的含義,將在第十六章討論。

我國的外匯管理和人民幣可兌換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長期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其基本內容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切機構或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所需外匯則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批准的計劃或者有關規定賣給。

——禁止外幣流通、使用,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

——國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非經管匯機構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國外,不得以外匯收入抵作外匯支出,不得借用、調用國家駐外機構以及設在外國和港澳地區的企業、單位的外匯等等。

這是一種由政府對外匯進行統收統支的體制,簡稱外匯統收統支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下,絕大部分外匯由國家集中、統一地分配、使用;而從可兌換性來說,人民幣是完全不可兌換的貨幣。

在這樣嚴格的外匯管理下,各企業、單位和個人收付外匯雖然保留著到銀行買賣外匯的形式,但其實質則是一種直接的計劃分配。

在過去的集中計劃管理體制下,實行外匯統收統支體制,是按照國家建設計劃將有限的外匯資金集中統一用於保證重點建設之所必要。由於這一時期的外貿經營由國家壟斷,外匯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因而也具備實行嚴格外匯管理的條件。

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打破了外貿系統的中央壟斷局面,擴大了地方、企業的自營外貿權;實行引進外資政策,從沿海逐步擴及內地,積極發展外向型經濟。在這種情況下,不僅外匯收支規模急劇擴大,其內容也更趨多樣化、複雜化。外匯管理的對象不只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有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外匯收支除貿易收支外,還有資本流出入和個人外匯收支;不少企業面向國際市場,必須按照國際慣例經營。這樣,外匯管理職能也必然要做出便利外匯收支的相應轉變,以適應搞活、開放的要求。

伴隨經濟市場化的改革取向,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步幅不斷加大。其基本線索可概括為:微觀上逐步放開、搞活,宏觀上改善調控,最終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開始一個階段的具體過程如下:

——改革原有的外匯統收統支制度,實行外匯留成辦法。1979年,為了調動創匯單位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國務院確定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對有收匯的部門、地方、企業,按照收匯金額及規定的留成比例,分配給相應的使用外匯的指標,由其自行安排使用。這一改革舉措將使用外匯與創匯能力掛鉤,由此形成了中央直接分配與地方、部門、企業自主支配相結合的外匯分配體制。

——實行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就外匯管理來看,規定“三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只要屬正常業務活動,均可自由收付;它們收入的外匯股金、借入的外匯貸款及出口的外匯收入,可以事先不經中國管匯部門批准,在外匯平衡的前提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賬戶中支取匯出;也可以申請在港澳、外國開設賬戶,以備支付;“三資”企業之間也可自由調劑外匯等等。

——突破了中國銀行獨家經營外匯的局面,形成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外匯經營體制。1979年10月在成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時,即批准它經營外匯業務;其後又陸續批准多家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其中包括幾家中外合資銀行及外資銀行。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外匯的收支。

——放鬆對個人外匯的管理。原先允許國內居民持有外匯,但從國外匯入的匯款和個人創匯收入只能賣給銀行,兌換成人民幣,不準在銀行開立外幣存款賬戶。從1985年起,銀行開始開辦國內居民外幣存款業務,個人收入的外匯允許個人保留,並可按規定提取外匯或匯出。

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在價格、企業制度、財政金融各個方面日益深化。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在十餘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又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革。

——在這次改革中,取消了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以及原來的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改行銀行結售匯制: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各類外匯收入依然必須及時調回國內,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這方面的管理雖然還相當嚴格,但企業的用匯條件卻極大地寬鬆了:經常項目下對外支付所需的外匯,只要持有有效的進口合同和支付通知書等憑證,即可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並進行支付。

——而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也全部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這意味著外方投資者利潤、利息、紅利的匯出已無須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同時,對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大幅度地提高了供匯標準,擴大了供匯範圍,超限額或超範圍用匯,經外匯管理局審核其真實性後也可由外匯指定銀行供應外匯。

1996年底,外匯管理改革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即提前四年實現了人民幣在貿易等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承諾,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款的要求。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又一次更具實質意義的重大改革,則開創了我國外匯管理的新局面。

至於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雖尚無確定的時間表,但總體思路是明確的: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鑑國際經驗,以放鬆資本項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資本市場工具為主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原則,分階段、有選擇地逐步推出資本項目開放措施。在順序方面應是先放鬆流入,後放鬆流出;先放開長期資本流動,後放開短期資本流動;先放開對金融機構的管制,後放開對非金融機構和居民個人的管制;先放開有真實背景的交易,後放開無真實背景的交易。

實踐中較大的進展主要是在2005年以來取得的:一是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限制,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二是有序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並逐步放寬對QFII投資於境內的額度限制。2007年末已將其投資額度提高至300億美元,同時進一步擴大了QDII在境外證券市場的投資額度和領域。2012年4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新增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投資額度500億美元,總投資額度達到800億美元。同時,增加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500億元人民幣。三是允許合格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如今,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劃分的43個資本項目中,受較多限制和嚴格管制的只有十幾項。當然,實現完全可兌換仍有待條件的創造。


註釋

[1]“外匯人民幣”,就字面上說,本幣而又外匯,這是一個頗為奇特的概念。但在特定條件下確曾存在過。1968年開始,我國曾一度強調在進出口貿易中推行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為適應這種需要,許多國家的銀行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通過賬戶辦理結算和支付。這種人民幣賬戶的資金來源:一是外國銀行用外匯買成的人民幣;二是我國進口所支付的貨款。所以,這種賬戶上的人民幣存款具有外匯性質。為區別於一般的國內企業、單位賬戶上的人民幣存款,通常把該賬戶上的人民幣稱為“外匯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