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黄達 金融學 v3
第六節 貨幣制度
貨幣制度及其構成
從有文字的歷史以來,可以發現,各個國家在貨幣問題方面都制定了種種法令。這些法令反映了國家在不同程度、從不同的角度對貨幣所進行的控制,其意圖總是在於建立能夠符合自己政策目標,並可能由自己操縱的貨幣制度(monetary system)。
一般說來,有秩序的、穩定的,從而能為發展商品經濟提供有利客觀條件的貨幣制度,是各個政府共同追求的目標。要求能夠有效地操縱貨幣制度,也包括為了保證這個目標的實現。但沒落的王朝在非常的時期操縱貨幣制度,則往往是為了搜刮國民財富,為了彌補財政虧空。到了晚近半個多世紀,控制貨幣制度日益成為建立宏觀調控系統的重要內容,以便有效地利用貨幣來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
貨幣制度大體涉及這樣一些方面:貨幣材料的確定,貨幣單位的確定,流通中貨幣種類的確定,對不同種類貨幣的鑄造和發行的管理,對不同種類貨幣的支付能力的規定等等。所有這些方面,也稱為貨幣制度的構成要素。
幣材的確定
國家規定哪種或哪幾種商品(可能是金屬,也可能是非金屬)為幣材,實際上都是對已經形成的客觀現實從法律上加以肯定。主觀地把現實生活中起不了幣材作用的商品硬性規定為幣材,或硬不准許現實生活中正在起著幣材作用的商品發揮貨幣的作用,不僅行不通,而且還會造成混亂。
哪種或哪幾種商品一旦被規定為幣材,即稱該貨幣制度為該種或該幾種商品的本位制(standard)。比如,以金為幣材的貨幣制度稱為金本位(gold standard)等等。
在很長的歷史時期中,往往有兩三種幣材並行流通。反映在法令上,也往往是對幾種幣材同時予以承認。就中國來看,從先秦直到清代,銅一直是官方肯定的幣材;但先是貝,後是金,然後是帛,再後是白銀,與銅並行流通並大都為官方所認定。比照習慣的稱謂,也可叫做銅貝本位、銅金本位、銅帛本位、銅銀本位等。有時是三種幣材同時存在,如宋代的銀、銅、鐵的並行流通,不過銅、鐵各有自己的主要流通地區。在西歐,則有很長一段金、銀並行流通的時期。當政府明確金、銀都是法定幣材時,稱為金銀復本位制。單由黃金壟斷流通,在先進工業化國家的歷史也不長,最早是英國,也是直到1816年才正式宣佈實行金本位。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主要工業化國家普遍實現了金本位制。然而好景不長,到20世紀30年代實際均轉化為不兌現的貨幣制度。到70年代之後,各國的法令中都抹掉了以任何商品充當幣材的規定。這就是說,在過去貨幣制度中最重要的一個構成因素——幣材——消失了。這對19世紀的人們,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但它畢竟是生活現實。目前的貨幣制度似乎可比照地稱為不兌現本位,不過這類表述沒有什麼意義。曾有一種百物本位說,但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
貨幣單位的確定
這包括兩個方面:貨幣單位的名稱和貨幣單位的“值”。
關於貨幣單位名稱的演變在第四節中已作了說明:最早與貨幣商品的自然單位和重量單位相一致,後來由於種種不同原因,日益與自然單位、與重量單位脫離:有的是保持原名,內容發生變化;有的則完全擺脫舊名,重立新名。法律規定的名稱,通常都是以習慣形成的名稱為基礎。
按照國際慣例,一國貨幣單位的名稱往往就是該國貨幣的名稱;幾個國家同用一個貨幣單位名稱,則在前面加上國家名號。如Franc,音譯法郎,是很多國家採用的貨幣單位名稱,前面加上國名,就是該國的貨幣名稱。法國法郎是法國的貨幣名稱,瑞士法郎是瑞士的貨幣名稱等等。再如Dollar,意譯為元,也是很多國家貨幣的名稱,加以國名,美元就是美國的貨幣名稱,加元就是加拿大的貨幣名稱等等。Рублъ,音譯為盧布,是蘇聯貨幣單位的名稱,也是貨幣的名稱;Lira,音譯為里拉,是意大利貨幣單位的名稱,也是貨幣的名稱,沒有其他國家採用同名單位,則不冠國名。中國有些特殊,貨幣的名稱是人民幣,貨幣單位的名稱是“元”,兩者不一致。外國人搞不清,往往按照他們的習慣,把中國的貨幣叫做“中國元”。
比貨幣單位的確定更重要的是確定幣值。當鑄幣流通時,就是確定單位所包含的貨幣金屬重量和成色。在中國的歷史上,秦王朝統一中國之後,鑄“半兩”銅幣。不久,伴隨著戰亂,錢幣流通也陷於極度的紊亂。漢王朝,為了整頓錢幣的流通,曾不斷調整錢幣的重量。幾經反覆,將及百年,才在輕重適度的重五銖的“五銖”錢上穩定下來。正是因為取得了理想的重量和成色的標準,這種五銖錢才能流通七百年。唐的開元通寶名義上比五銖錢輕一半。但漢的斤兩輕,唐的斤兩重,實際重量相差無幾。這個重量相差無幾的開元通寶銅錢又流通了一千多年。清末開始鑄銀元時曾鑄1兩重的銀元。但當時在流通中佔統治地位的是在世界上已經流通很久的輕重適度的約重0.72兩的銀元。所以1兩的銀元無法流通,不得不停鑄,而改按通行規格鑄造。
當流通中只有不兌現的貨幣且尚未與黃金脫離直接聯繫的情況下,則是確定本國貨幣單位的含金量,或確定本國貨幣與世界上占主導地位的貨幣(如美元)的固定比價。當黃金在世界範圍內非貨幣化之後,則是如何維持符合自身利益的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比價,即匯率。這可能要求波動幅度不超過一定範圍,也可能要求自己的幣值偏低,或可能要求自己的幣值偏高。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將在第二章專題研究。
無論如何,當幣材的構成要素消失之後,貨幣單位的確定則成為貨幣制度中的核心構成要素。
金屬貨幣的鑄造
應該說,在已經不存在鑄幣流通的情況下講鑄幣的鑄造或造幣(coinage)問題,未免過時。但簡略回顧歷史,鑑古知今,還是有必要的。
金屬貨幣的鑄造權在古代是一個重大的政策問題。統一中國的秦王朝,實施的是國家壟斷銅幣鑄造權的政策。這可以說,是以前各諸侯國壟斷鑄造政策的延續和實現華夏一統的重要決策,與“書同文,車同軌”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漢初曾兩度實行“放鑄”,即實行允許私人鑄造的政策。但實行的結果則是私人鑄造的“惡錢”充斥流通,而符合國家法定重量、成色、形制的“法錢”被排出流通之外。同時,鑄造貨幣的大權旁落,也威脅著中央君王的統治。在總結這些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遂建立了在中國兩千年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中央集中鑄幣權的傳統。在封建社會,這樣的政策對於保證相對穩定的貨幣流通無疑是重要的,但它也為統治者本身鑄造劣幣創造了條件。
朝廷鑄造重量輕、成色差的鑄幣並強制百姓按鑄幣面值接受,從中就可形成財政收入。這是封建王朝屢屢採用的伎倆。這樣的收入被稱為“鑄幣稅”(seigniorage)。當然也有相反的情況:為了鑄造合乎規格的鑄幣,不時會出現鑄幣成本過高的情況,以致成為財政難以承受的沉重負擔。但兩相比較,後一種情況往往被忽視。
資本主義經濟登上歷史舞臺,要求擺脫封建統治者的意旨而使貨幣流通的穩定問題能夠由法規制度所保證,這就產生了自由鑄造制度。所謂“自由鑄造”,是指公民有權把經法令確定的貨幣金屬送到國家的造幣廠鑄成鑄幣;造幣廠代公民鑄造,或不收取費用,或收取很低的熔鍊打造的成本;公民有權把鑄幣熔化,但嚴格禁止私自鑄造。由於技術的發展,在自由鑄造制度確立之際,私人鑄造合乎法定標準的鑄幣已有技術困難並極不合算;鑄造偽劣幣,既犯重罪,又容易被辨認出來。
自由鑄造制度的意義,在於可以使鑄幣價值與其所包含的金屬價值保持一致。因為鑄幣的市場價值如偏高,人們會把貴金屬運到造幣廠,要求鑄成鑄幣,流通中鑄幣數量增加;如偏低,人們會把鑄幣熔成金銀錠,流通中鑄幣數量減少。這實質上是利用貨幣貯藏作為調節流通貨幣量的蓄水池作用。隨著流通中貴金屬鑄幣的日益減少乃至完全退出流通,這種機制也就不存在了。
在中國,從清末至20世紀30年代法幣改革以前期間,銀元就是實行這一制度。
本位幣和輔幣
用法定貨幣金屬按照國家規定的規格經國家造幣廠鑄成的鑄幣稱為本位幣或主幣(standard money)。本位幣是一國流通中的基本通貨。現在流通中完全不兌現的鈔票,也稱為本位幣,其含義也不過是用以表示它是國家承認的、標準的、基本的通貨。
本位幣的最小規格是一個貨幣單位。如中國的銀鑄幣全部是1元。有些國家的金銀鑄幣最小規格的面值為5個、10個,甚至100個貨幣單位。
由於商品價格和服務付費很多是不到一個貨幣單位或在貨幣單位之後有小數,因此還需要小於一個貨幣單位的流通手段。這就出現了輔幣制度。輔幣(fractional money)的面值大多是本位幣的1/10、1/100,其名稱則各國不同。如美元的輔幣面值為1%,叫“分”;英鎊的輔幣面值過去很獨特,其中1/20的叫“先令”,1/240的叫“便士”,不過現在也改為統一的1%面值,稱“新便士”。輔幣多由賤金屬鑄造,為非足值通貨。鑄造權由國家壟斷,鑄造數量一般也有限制,鑄造收益歸國家。貴金屬鑄幣退出流通後,輔幣制度則保存了下來。
中國在金屬貨幣流通時一直未形成規範的輔幣制度。當銅錢與銀兩流通時,銅錢可解決小額支付問題,但銀兩與銅錢並無固定比價:比價因銀與銅各自本身價值的高低變化而變化。清末曾鑄銅元(圓形無孔),企圖建立輔幣制,但未成功;銅元與銀元的比價仍隨銀與銅各自的貴賤波動。1935年法幣改革後,確定輔幣為“角”——1/10元;為“分”——1/100元。但在通貨膨脹局面下,未起作用。直至1955年新人民幣發行後,角票、分票與硬角幣、硬分幣的制度才真正確立。
對鈔票和存款貨幣的管理
關於用紙印製的鈔票的管理,中國古代有其獨特的經驗和制度。但現代各國,包括中國在內,對鈔票的管理都是從對近代銀行券的管理髮展而來的。
對於可簽發支票的活期存款,即存款貨幣的管理是與對銀行和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管結合在一起的。關於這兩方面,將分別在第六章存款貨幣銀行、第七章中央銀行兩章中講述。
無限法償與有限法償
關於貨幣法定償付能力(legal tender powers)的規定是現代貨幣制度的重要內容。實際上,只要國家干預貨幣問題,就必然有法律對貨幣支付能力的規定。比如,統治者對自己鑄造的劣幣、對自己發行的紙製貨幣都以法律作為支持,不準拒用。不過定規的、明確有限法償與無限法償區分的制度則是在資本主義貨幣制度建立過程中形成的。
所謂無限法償,即法律規定的無限制償付能力,其含義是:法律保護取得這種能力的貨幣,不論每次支付數額多大,不論屬於何種性質的支付,即不論是購買商品、支付服務、結清債務、繳納稅款等,支付的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取得這種資格的貨幣,在金屬鑄幣流通時是本位鑄幣,後來是不兌現的中央銀行的銀行券。活期存款雖然在經濟生活中是普遍被接受的,但一般不享有法償的資格。有限法償主要是對輔幣規定的,其含義是:在一次支付行為中,超過一定的金額,收款人有權拒收;在法定限額內,拒收則不受法律保護。
當前經濟生活中,有關法定支付能力的規定並非這麼簡單。以我國為例,現金與非現金轉賬各有自己適用的領域,其中相當部分有極其明確的法令條文規定。
金本位發展史
貨幣制度由來久遠。對於古代的貨幣制度,前面分別從不同側面作了些必要的介紹,其整體研究則屬貨幣史的範圍。這裡只對金本位制作簡單的回顧。
在金本位之前,是資本主義發展初期(16—18世紀)最典型的貨幣制度——金銀復本位制(bimetallism,bimetallic standard)。其基本特徵是:金、銀兩種金屬同時被法律承認為貨幣金屬,金、銀鑄幣都可自由鑄造,都有無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大量金、銀鑄幣進入流通,滿足了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但不久就暴露了這種貨幣制度的不穩定性:當金、銀鑄幣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價值並行流通時,市場上的商品就出現了金、銀兩重價格,而這兩重價格隨金、銀市場比價的不斷變動而變動。為了克服由此造成的紊亂,很多國家用法律規定了金幣與銀幣的比價。這是復本位制的典型形態。但金、銀市場比價並不會由於法定比例的確定而不再發生變化。於是劣幣驅逐良幣律發揮作用——銀賤則銀幣充斥市場;金賤則金幣充斥市場。面對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制度日益不能適應客觀的要求。
19世紀,從英國開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過渡到金本位制。典型的金本位是金鑄幣制度,其基本特點是隻有金幣可以自由鑄造,有無限法償能力。有的國家也鑄銀幣,但銀幣限制鑄造而且不具備無限法償能力,從而不能像復本位制下那樣與金幣處於分庭抗禮的地位。
當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貨幣制度分別向金本位過渡時,銀行券的發行制度也日趨完善:中央銀行壟斷髮行,有較健全的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以及銀行券可以自由兌現為金鑄幣。這就保證了銀行券能夠穩定地代表金幣流通。同時在那一階段,有個順暢的國際貿易發展形勢。與自由貿易相適應,具備黃金自由輸出和輸入的條件,這又保證了各國貨幣對外比價的穩定。
金鑄幣本位制相對於以前的幣制是比較穩定的,曾被說成是最理想的幣制。但由於帝國主義矛盾的加劇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使各國停止了金鑄幣流通、銀行券自由兌換和黃金的自由輸出入。戰後,列強之中已經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恢復金鑄幣的流通,較好的是建立了金塊本位制。所謂金塊本位,是說達到一定金額的銀行券可兌換為金塊。如英國1925年規定兌換金塊的最低限是1700英鎊。顯然,一般公眾是沒有能力兌換的。再一種是金匯兌本位,即銀行券只能兌換為可轉換成金塊的外幣。但這兩種制度也沒有維持幾年。經過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任何形態的金本位都不復存在,而代替它們的是不兌現銀行券的貨幣制度。由此開始,世界各國實行的都是這種類型的貨幣制度。
中央集中計劃體制下的貨幣制度
在資本主義世界金本位走向瓦解的同時,在蘇聯,根據高度集中計劃體制的需要,建立起另一種類型的貨幣制度。流通中的貨幣有兩種:一是不兌現的銀行券;一是可開具各種結算憑證的活期存款。貨幣單位的名稱仍是傳統的“盧布”;盧布規定有含金量,但沒有多大實質意義。輔幣叫戈比,是盧布的1%。
不兌現的銀行券簡稱現金,活期存款簡稱非現金。現金與非現金的流通領域有見諸法令的嚴格劃分:現金主要用於工資、服務支付,服務於消費品分配;非現金主要是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團體以及集體經濟單位相互之間貨幣支付的形式。在居民手中的現金,可以在消費品市場上用來自由選購;對於國家機構和國營企事業單位,就法令規定看,是力圖對它們的每一筆支付都要進行監督。
這種貨幣制度的模型形成於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大都採用了這種模型,其中包括我國在內。自然,國情不同,具體做法也有所差別。從我國現行貨幣制度的一些規定以及一些有關的名詞術語中,還存在著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貨幣制度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