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學 陳志霞
第四節 去個性化與集群行為
一、集群行為
集群行為(collective behavior),也稱“群體性事件”,包括暴亂、騷動、突發事件引發的集體恐慌等,是指在公共和集體衝動的影響下發生的行為。集群行為往往具有自發性、無組織性、狂熱性、不確定性和破壞性等基本特徵。其發生往往是非預謀、無計劃、無領導、無組織的,無法預料其發展趨勢;每個參與者情緒都異常激動,處於亢奮和狂熱、衝動狀態;缺乏目標盲目行動,不考慮行為後果。
布朗根據集群行為的表現形式,將其劃分為四類:①侵犯性集群行為,如伴有打砸搶特徵的暴亂、騷亂等;②逃避性集群行為,如戰爭、瘟疫、饑荒發生時人們的群體逃避行為;③獲取性集群行為,如群眾在聽到傳言或物價上漲時的搶購行為;④表現性群體行為,如某些群體性街頭行為藝術、宗教狂熱聚會等。
對突發性群體行為的理論解釋主要有人際互動理論、挫折-侵犯理論、社會安全閥理論、社會壓制理論、相對剝奪理論、群體心理氣氛理論和模仿理論等。人際互動理論、群體心理氣氛理論和模範理論認為,群體行為是在情境性刺激作用下,心理暗示、模仿、情緒感染和情緒激發的結果。例如,球迷騷亂的發生往往是由於某些偶然事件的引發,
挫折-侵犯理論、相對剝奪理論認為,人們在遭受挫折和不公正對待的情境下,容易引發集群行為。例如,一些環境汙染、勞動維權事件引發的集群行為,往往與群體受挫和社會相對剝奪有關。
社會壓制理論和社會安全閥理論認為,社會衝突往往是由於社會矛盾和社會壓制的結果,它既具有負功能也具有正功能。其功能主要在於有助於宣洩社會不滿情緒,起到社會安全閥的作用。科塞認為,彈性比較大、比較靈活的社會結構容易出現衝突,但對社會沒有根本性的破壞作用,因為這種衝突可以導致群體與群體間接觸面的擴大,也可以導致決策過程中集中與民主的結合及社會控制的增強,它對社會的整合和穩定起著積極的作用。相反,僵硬的社會結構採取壓制手段,不允許或壓抑衝突,衝突一旦積累、爆發,其程度勢必會更加嚴重,將對社會結構產生破壞作用。為此,科塞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社會安全閥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可以發洩積累的敵對情緒;另一方面可以使統治者得到社會信息體察民情,促進制度創新,避免災難性衝突的爆發破壞整個社會結構。
進入21世紀後,網絡集群行為屢屢發生,也引起學界的關注。例如,樂國安等(2010)研究提出瞭如圖所示的網絡集群行為作用機制模型。他們認為,誘發事件、利益衝突、流言、模仿、去個性化等是影響網絡集群行為發生的重要因素(參見圖12.5)。
圖12.5 突發性網絡集群行為的社會心理模型(樂國安等,2010)
二、去個性化
(一)去個性化的概念
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又稱個性消失,最早由法國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Gustave LeBon)在其經典著作《群眾》(又譯《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The Crowd: 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一書中提出,指個體由於對群體的認同或以群體自居,喪失對個體自身的控制,失去個性感而與群體一致。他稱這種現象為“社會傳染”(social contagion),即激動的群體傾向於有相同的感受和行為,因為個體的情緒可以傳染給群體,這種情況下即使某成員做了一件大部分人反對的事情,其他人也會傾向於仿效它。個體在群體壓力和群體意識影響下,由於群體的保護,容易喪失自身身份和責任感,產生一些個人單獨活動時不會出現的行為。這種情況在集群行為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個體甚至會做出有違社會準則,事後感到羞愧和後悔的事情。
匿名性、自我意識功能的下降都可能導致去個性化的產生。去個性化包括個體責任感的喪失,以及對團體行為的敏感度增加。例如,在一些因鄰里糾紛事件、勞動爭議及其他突發事件等而臨時形成的非正式群體中,人們在激情狀態下往往很少考慮自己行為的適當性,很多人因為群體的影響,而產生“打、砸、搶”的行為,很少考慮自己因這種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起鬨、球迷鬧事、聚眾鬥毆中都存在去個性化現象。
群體行為對個體行為的影響
(二)有關去個性化的研究
勒龐認為,去個性化是由於群體成員的個體心理被群體心理所取代。在由個體組成的集合體裡,所有人的思想、情感沿著同一方向發展,使個體的個性消失,群體心理得以形成。該集合體便發展成為一種組織化的群眾,勒龐稱之為“心理上的群眾”(psychological crowd),受群體心理一致性規律的支配。由於受到匿名性(anonymity)、情緒和行為的感染性及易受暗示性三方面特徵的影響,心理上的群眾具有獨立個體所不同的特點。因此,群體中的個體表現出諸種不同特點,如個體有意識的人格消失,無意識的人格占主導地位;通過暗示與感染,個體的觀念和情感在同一方向上發生轉變;同時,個體傾向於將他人暗示的觀點轉變為行動;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個體已不再是他自己,而成為一部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機器。
費斯廷格和紐科姆認為,去個性化與個體對自我的注意力減弱有關。當個體的注意力投向群體時,他對自己的注意力便相應減弱。對群體的注意使個體失卻了個性環境,把個性淹沒在群體之中。由於去個性化減弱了作為個體時的約束力,也即社會對其的約束力,因此為個體從事反常的行為創造了條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群體成員的匿名性。隨著加入群體成為群體成員,溶化了個性,群體成員便會覺得自己是個匿名者而失去監督和自我約束,肆意破壞社會規範;二是責任分散。群體生活告訴群體成員,群體活動的責任是分散的,或者說分散在每個小組成員身上,任何一個具體成員都不必承擔該群體所招致的譴責。
齊勒認為,去個性化是一種懲罰逃避機制。個體在社會生活情境中學會了獎勵和懲罰的效應,於是把個性與獎勵情境匹配起來,把去個性化與懲罰情境匹配起來。當個體用其獨特性出色地完成了某項任務時,他會期望獎勵隨之出現;但是,當個體覺得無論如何要避免懲罰時,或者預測懲罰要到來時,他便會將自身沉浸於群體之中,用分散責任的策略來避免懲罰。所以,齊勒認為去個性化問題應當同個體“趨獎避罰”的心理聯繫起來。
迪納指出,個性化與自我意識相關,去個性化行為與個體自我意識下降有關。他認為,去個性化的個體並未注意到自己的行為,並未意識到自己是獨特的個體,因此便不能對自己的行為做出監視和反饋,不能從長時記憶中恢復適當的行為標準。其結果導致去個性化的個體缺乏遠見,缺乏預先考慮和計劃。特別是當幾乎沒有什麼自我調節時,個體更易傾向於對即時刺激做出情緒和動機反應。
津巴多關於去個性化的理論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去個性化既可能導致反常的或消極的行為,也可能導致建設性或創造性行為;二是去個性化的原因除了把注意力投向群體或迴避對道德責任的否定評價外,還有大量的因素也可能導致去個性化,如匿名性、群體規模、情緒的激發水平、情境不明確時的新奇感、群體中獨特刺激(如毒品或酒精等)、參與群體活動的程度,等等。所有這些因素導致去個性化,反過來又使個體對外部刺激反應麻木,對情緒和動機失去認知性控制。其結果是,個體只在群體內的約束下活動,從事無論消極的(如攻擊)或積極的(如創造性)行為;而對外部刺激特別是社會規範和準則,則較少順從。這樣,便帶來了去個性化後的不利社會結果。為了研究擺脫正常社會約束和從事極端否定行為的去個性化是如何產生的,津巴多(1969)曾經做了一個有趣的電擊實驗。
實驗過程:津巴多召集了一些女大學生作為被試,對她們說:實驗要求對隔壁一個女大學生進行電擊,不需要負任何道義上的責任,完全是為了科學實驗的需要。通過鏡子被試可以看到那個被自己電擊的女大學生。實際上,這個女大學生是津巴多的助手,她並沒有真正受到電擊。但當被試按下電鈕時,她假裝大喊大叫,流淚求饒,以使那些作為被試的女大學生們相信,她真的非常痛苦。
被試分為兩組。第一組被試都穿上了帶頭罩的白大褂,每個人只露出了兩隻眼睛,因而彼此間互不認識。主持人請她們實施電擊時也不叫她們的名字,整個實驗在昏暗中進行。這種情景屬於“去個性化的條件”。
第二組被試穿著平常的衣服,每個人胸前都有一張名片掛著。在實驗時,主持人很有禮貌地叫著每個人的名字。房間裡的照明很好,每個人彼此都能看得很清楚。這一情景屬於“個性化的條件”。
津巴多預言,在去個性化條件下的被試將比在個性化條件下的被試在按電鈕時表現出較少的約束。結果證實了他的預言。去個性化小組比個性化小組按電鈕的次數多達將近兩倍,並且每一次按下電鈕的持續時間也較長。
對實驗的解釋:津巴多認為,去個性化產生的環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匿名性。即個體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匿名的,沒有人認識自己,所以個體毫無顧忌地違反社會規範與道德習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平時自己一個人決不會做出的行為。二是責任模糊。當一個人成為某個群體的成員時,他就會發現,對於集體行動的責任是模糊的或分散的。參加者人人有份,任何一個個體都不必為群體行為承擔罪責,由於感到壓力減少,覺得沒有受懲罰的可能,沒有內疚感,從而使行為更加粗野、放肆。有的成員甚至覺得他們的行動是允許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因為集體作為一個統一體參加了這一行動。津巴多還認為,一旦去個性化開始並聚集力量,就難以逆轉或是停止。
聯想和啟示:對於“去個性化”這一心理現象,要善於辯證地分析看待,既要利用其積極一面,又要克服其消極一面。如果一個比較內向、膽小、孤僻的人希望改變自己的性格,就可以多參加一些熱鬧的、激烈的活動。在一哄而上的人群中,也會不由自主地捲入其中,很可能平靜下來之後,會驚訝於自己的表現,發覺自己性格中原來也有外向、開朗的一面。對於群體管理者,事先一定要注意搞好統籌安排,令所屬人員清楚有關規章制度,明白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防止他們產生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做到賞罰明確,才能使群體井然有序,臨危不亂,避免許多無謂的紛爭,始終保持較高的工作效率及質量。
Reicher,Postmes 和 Spears 等提出了“去個性化效應的社會認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deindividuation effects,SIMDE),解釋去個性化現象。該模型包括認知和策略兩個維度。基本觀點是:一方面,去個性化不是自我的喪失,而是自我從個人認同轉化為社會認同,結果表現為對群體規則的遵守;另一方面,去個性化操作對群體成員策略性地表達認同行為有影響,屬於一種策略性認同行為以促進群體規則的表達。當對外群體成員可見時,人們將減少與群內規則一致卻受外群體反對的行為;相反,對內群體成員可見時,人們將增加與群內規則一致卻受外群體反對的行為。
(三)去個性化產生的原因
去個性化現象對我們理解群眾性的反社會行為有很大的幫助。津巴多認為這種現象的產生與喚起(arousal)、匿名性(anonymity)以及責任擴散(diffused responsibility)三方面因素有關。影響去個性化的因素涉及多個方面,誘發事件、匿名性、責任擴散和社會失範是其中較為重要的因素。
1.匿名性
群體成員越隱匿,越會覺得不需要對自我認同與行為負責。在一群暴民中,大部分人覺得他們不代表自己,而是混雜於群體之中,也就是說沒有自我認同。相反,如果他們具有某種程度的自我認同,並且保持著個體存在的感覺,就不會出現不負責任的行為。
津巴多的研究對此提供了生動的描述。在研究中,由四名婦女組成的團體參與對陌生人實施電擊的實驗。在有些組中,這四個人彼此以姓名相稱,並且胸前掛著名牌極易辨認;在另一些組中,被試則穿著寬大的衣服,圍著頭巾,極難辨認。結果發現後者電擊他人的可能性是前者的兩倍多,匿名性使侵犯行為急劇增加。
迪納等人(1976)對兒童偷竊行為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在研究開始的時候,他們問了有些孩子的名字並記下,對另一些兒童則無這樣的處理。研究的情境是當大人不在場時,孩子有機會偷拿額外的糖果,結果也支持了匿名性的作用。那些被問及姓名的小朋友不大會去多拿,即使他們知道自己不會被抓住,他們也不去做這樣的事情。
2.責任擴散
由於個體淹沒在群體之中而出現自我意識功能下降。迪納(1980)認為引發去個性化行為的最主要的認知因素是缺乏自我意識,人們的行為通常受道德意識、價值系統以及所習得的社會規範的控制。但在某些情境中,個體的自我意識會失去這些控制功能。比如在群體中個體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群體的一部分,這使得人們覺得沒有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不顧及行為的嚴重後果,從而做出不道德與反社會的行為。比如在上面講到的有關兒童違規偷著多拿糖果的研究中,迪納對實驗情境做了小小的改變:有些情況下,他在孩子們拿糖果的盒子旁邊放了一面鏡子。結果正如我們在以前講到過的那樣,鏡子使得被試的內在自我意識提高,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標準也有更清醒的認識,所以違規行為的比例下降,只有12%;而其他組孩子同樣行為的比例為34%。實際上,人們大多數的去個性化都是自我意識的能動作用喪失而引起的。
3.社會失範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行為會遵循一定社會規範的引導,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境下,現有的社會規範可能出現失效。人們的行為突然失去社會規範的引導,容易出現集群行為。例如,在突發火災、沉船事件等特殊情境中,人們沒有想到突然出現的意外情境,往往出現慌亂、混亂和不知所措。同時,在陌生和臨時聚會場所如度假勝地、私人聚會、觀看演出比賽等,也容易出現行為失範現象。此外,在社會管理鬆懈失控和缺乏社會規範的社會環境中,個體很容易因為從眾或社會監督不力而放鬆自我監管,更容易出現去個性化的情況。因此,加強社會治理和法制建設,出現緊急情況時及時給予規範和疏導、引導,有助於預防和減少去個性化的發生。
思考與練習
一、重點概念
群體 首屬群體 次屬群體 正式群體 非正式群體 成員群體 參照群體 群體關係 社會助長 觀眾效應 性別助長 社會干擾 腦力激盪法 社會喚起效應 評價顧忌 社會惰化 群體極化 群體思維 集群行為 去個性化 群體思維模型 冒險轉移
二、填空題
1.群體作為由具有目的導向的人員所組成的聚合體有以下幾個顯著特徵:( )、( )、( )和( )。
2.根據群體內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密切程度,可將群體分為( )與( )。
3.集群行為具有( )、( )、( )、( )的特點。
4.去個性化的結果是( )、( )。
5.他人在場時會引起個體喚起的可能因素包括( )、( )、( )。
三、思考題
1.簡述群體形成的基本條件、過程及影響因素。
2.社會助長和社會惰化的原因?如何預防社會惰化?
3.什麼是去個性化?為什麼會產生去個性化?
4.什麼是冒險轉移?簡述冒險轉移產生的原因。
5.什麼是群體極化?簡述群體極化的原因與預防。
6.什麼是群體思維?簡述群體思維的產生條件、特徵、原因及預防對策。
7.群體思維與群體極化機制的異同點是什麼?
8.分析群體極化、群體思維、冒險轉移三個概念的區別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