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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芳 第7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7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1. 損失辨別與對應投保相關案例
1. 損失辨別與對應投保相關案例
案例1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1
【案情介紹】
A國貨船載滿出口的貨物出港。運輸途中,由於天氣氣溫過高,導致船上某些燃料自燃,引發火災,致使船上的羊毛全部被燒燬。到卸貨港時,船上的香料和茶葉由於羊毛的燒焦氣味導致不同程度的串味;由於香料包裝嚴密,經過特殊的程序處理,香料串味不是很嚴重,仍保持著原來的特性,但質量已經大打折扣,售價下跌三成。茶葉失去原來的芳香,失去原有的價值,只能廉價出售。
貨船繼續航行,但中途與另一貨船相撞,使其艙內進水,震盪與海水浸泡導致船上的羅盤表嚴重受損。為了救險,船長命令將水泥袋封住漏洞,致使大量水泥耗費。在抵達避難港時,船方諮詢了專家,專家稱恢復羅盤表價值十分龐大,已超過原有價值。為方便修復貨船,不得不將其餘船艙的貨物卸下,但卸貨時出現一部分貨物鉤損。
【問題】
分析上述損失都屬於什麼損失?
【評析】
羊毛的損失是由於意外事故引發的火災導致的損失,是實際全損。香料串味是由於火災引發的部分損失,因為經過特殊加工仍能保持原來的特性,可以較正常出售,所以只是部分損失。茶葉的損失是實際全損,因為已經失去茶葉原有的價值和特性了,失去了作用價值。第二個事故,羅錶盤是推定全損。事實上,由於避免實際全損所花費的費用已超過了貨物原有的價值或保險價值,就被定為推定全損。而案例中恢復羅錶盤導致花費巨大超過了原有價值,所以構成推定全損。水泥的損失是由於在危急時刻避免海水湧入導致船貨共同危險所做出的損失,屬於共同海損,受益方共同分攤。之後卸下的貨物是由於為了方便共同海損的修理造成的,因此也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2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2
【案情介紹】
某貨輪從A國出發至B國,運輸途中貨艙起火,大火蔓延,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船長採取緊急措施,往船艙灌水。大火撲滅,但船主機燒燬,無法繼續航行。於是決定託運至C港修理。檢修後,發現損失如下:(1)800箱貨物燒燬;(2)500箱貨物因澆水受到損壞;(3)主機和甲板被燒燬;(4)拖船費;(5)額外燃料費、船員救助費。
【問題】
分析哪些是單獨海損,哪些是共同海損?
【評析】
(1)(3)是單獨海損;(2)(4)(5)是共同海損,需要受益方共同承擔。
案例3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3
【案情介紹】
中國某公司與加拿大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萬噸水泥的FOB合同,由韓國一家海上運輸公司承運,裝船後貨船從韓國首爾港出發駛往溫哥華,在貨物運輸途中輪船起火,大火迅速蔓延。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立刻向船艙注水滅火。火被撲滅後,由於主機等主要部件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僱用拖輪將船拖到附近的港口整修,確保安全後重新駛往溫哥華。到達溫哥華後發現,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損失:(1)1.5萬噸化肥被火燒燬;(2)1萬噸化肥因注水而被毀;(3)該貨輪主機和部分甲板受損;(4)僱用拖輪產生的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費和船上人員及船長的工資。
【問題】
以上各項費用,哪些屬於共同海損?哪些屬於單獨海損?
【評析】
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包括:1萬噸因注水被毀壞的化肥;僱用拖船費用;額外增加的燃料費和船上人員及船長的工資。屬於單獨海損的部分包括:被火燒燬的1.5萬噸化肥;被火燒燬的主機及部分甲板。
本案例探討的是共同海損的問題。我國《海商法》有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在航程結束後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
案例4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4
【案情介紹】
我國某運輸公司的貨船在5月1日滿載貨物出發起航,運輸途中由於風浪過大脫離航線而觸礁,船底被劃出一道巨大的裂縫,海水滲入船體。為了船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拋掉前艙的所有建材並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堵住裂縫,但沒有效果。為使船舶能繼續航行,船長請來救援隊施救,共支出5.5萬美元施救費。船修好後又繼續航行,不久又遇惡劣天氣,入浸海水使後,艙底層貨物受到嚴重損失,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也被狂風捲進海里。
【問題】
1. 以上損失各屬什麼性質的損失?
2. 在投保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評析】
單獨海損:船底劃破、後艙底層貨物損失。共同海損:請救援隊支出5.5萬美元施救費。前艙的建材屬於共同海損,因為最後船貨有所保存。共同海損由受益方共同分攤。以上損失投保水漬險時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前艙的建材按“因果主義”的做法不屬於共同海損,因為施救無效果。實際全損: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屬於實際全損,如是非集裝箱貨物,那麼在投保基本險加保艙面險的情況下才可能得到賠償。如果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是集裝箱貨物或者說按照慣例可以裝甲板,則不需要加保艙面險,保險公司就會給予賠償。
如果投保水漬險及以上的險別也是能夠得到賠償的。
案例5 相關賠償計算問題
【案情介紹】
某輪船從上海駛往英國倫敦,在某處發生擱淺,採用加足馬力倒車等各種措施後無效,由於主機受損,經拋棄分載貨物並僱傭拖輪協助脫淺成功,於是該輪船在到達目的港以後宣佈共同海損。此輪船在目的港的完好價值為人民幣900 000元,貨物到岸價值(其中包括拋棄貨物的部分)共計人民幣250 000元,運費分攤價值是200 000萬,船舶輪機維修費用為人民幣50 000元,僱傭拖輪和其他共同損失費用為人民幣50 000,拋棄貨物到岸價值為人民幣50 000元。
【問題】
試計算各方共同海損的分攤額。
【評析】
各方共同海損的分攤計算如下。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船舶修理費+拋棄貨物到岸價+共同海損費用=50 000+50 000+50 000=150 000元。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船舶完好價值+貨物到岸價值+運費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900 000+250 000+200 000=1350 000元。
共同分攤海損率=150 000/1350 000=0.11。
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船舶為900 000×0.11=99 000元;
貨物為250 000×0.11=27 500元;
運費為200 000×0.11=22 000元。
2. 相關貿易術語條件下的貨損案例
2. 相關貿易術語條件下的貨損案例
案例1 FOB術語下遲發裝運通知導致索賠案
【案情介紹】
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裝船時已經經過雙方約定的機構檢驗質量,貨物及相關內容都滿足合同。但此公司裝船後並未及時通知買方,直到3天后才給予買方裝運通知,但起航不久遇到風暴導致部分貨物受損,買方接到的裝運通知晚,未及時辦理保險手續,不能及時向保險公司理賠。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賣方拒絕,於是引起爭議。
【問題】
試分析此案例保險承擔問題?
【評析】
FOB的一般原則是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現已改為裝運船上),風險由買方承擔。但賣方並未及時履行發出裝船通知義務,則貨物越過船舷後(現改為裝運船上)風險依然由賣方承擔。因此,風險未發生轉移,仍然由賣方承擔,負責全部損失。
案例2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1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以CFR貿易術語出口貨物,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
【問題】
該損失應該由何方負責?如果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對該損失是否給予賠償?並說明理由。
【評析】
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貨物損失發生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此時買方對該批貨物還不具有可保利益,因為本案採取CFR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上,發生貨損時賣方還未完成交貨,所有權還屬於賣方,保險公司只負責交到船上之後的貨物。所以雖然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但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案例3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2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按CFR日本價格出口一批化學試劑,投保的險別為一切險“倉至倉”條款。我方將貨物用卡車由河北運到天津港發貨,但在運輸途中,有一輛貨車翻車,致使車上所載的部分化學試劑損壞。
【問題】
對該項損失應由哪方負責,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
【評析】
應由我方自己承擔。因為在CFR條件下,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是賣方應負的責任,賣方同時承擔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在本案中儘管由賣方投保了一切險,但賣方並不是保險單的合法受益人,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根據CFR條件,買方在貨物裝船前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對風險不用承擔責任,一般買方對標的物沒有保險,所以也不會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裝運前內陸運輸險,則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否則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擔這部分損失。
案例4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3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FR江蘇從外國進口一批大豆,根據賣方提供的裝船通知該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還附加上黃麴黴素附加險,後來由於國內用戶變更,該進口公司通知承運人更換港口,將貨改卸上海港。將貨物由上海裝汽車運往目的地的過程中發生了事故,車禍致使部分貨物受損,該公司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擔心遭受拒絕。果不其然,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問題】
試分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因為根據倉至倉條款的規定:被保險貨物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此案例中,從進口方通知承運人將貨物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上海港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案例5 CPT條件下運輸延遲引起的索賠案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貨物,公司按期交給指定的承運人,但途中由於氣候原因導致延遲一個多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我國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此案例誰來承擔責任?
【評析】
此案例應該由買方來承擔責任。理由是在CPT條件下,風險轉移的前提是貨交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案例6 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簽訂責任
【案情介紹】
順風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以CIF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遇到大雨,到港之後,收貨人發現貨物箱體有明顯水漬,出現部分損失,向出口方索賠。
【問題】
請問索賠能否成功?
【評析】
不能成功。原因是貨物遭到的水漬屬於淡水雨淋險,並且在CIF術語下,賣方不負責保險,但買方未投淡水雨淋險,保險公司並不負責賠償。
案例7 CIF條件下各方責任承擔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零食牛肉乾1000箱,使用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以後,此公司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保險單,即一切險和戰爭險,向銀行收妥貨款,貨物到目的港後,經進口人檢驗發現有下列情況:
(1)該批貨物共有220箱食品細菌含量超過進口國標準;
(2)收貨人只實收990箱,短少10箱;
(3)有8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食物共短少60千克。
【問題】
試分析上述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
【評析】
第一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為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第二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第三種情況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責任範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不足,也可向賣方索賠。
案例8 CIF條件下風險責任劃分
【案情介紹】
北京某造紙廠以CIF條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紙張,因北京與非洲的氣候溼度相差很大,貨到目的地後因水分過分蒸發而使紙張無法使用。
【問題】
買方能否向賣方提出索賠?為什麼?
【評析】
買方不能向我方索賠。因為雖然CIF表明由賣方承擔保險費,但是風險劃分依然以貨物裝運在船上為界,因此風險由買方承擔。再者,賣方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承擔的保險費,一般只投保最低險別,除非買方要求加保附加險(受潮受熱險)。因此我方的做法合理。
案例9 CIF條件下保險加成問題
【案情介紹】
有一份CIF合同,賣方A為貨物投保了一切險,自德國內陸倉庫起,直到美國芝加哥的買方倉庫為止。合同中明確規定,投保金額是“按發票金額價值加成10%”。賣方A在貨物裝船後,已憑提單、發票、保險單、品質檢驗證書等單據向買方銀行收款。後來,貨物在運到芝加哥前遇險而全部損失。當賣方A憑保險單要求保值的10%部分價值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問題】
賣方A要求保險公司發票總值10%的金額是否合理?為什麼?
【評析】
通過材料看,賣方無權要求這部分賠款,賣方保險公司只能將全部損失賠償直接支付給買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加成是一種習慣作法,一般保險公司允許投保人按發票總價值加成投保,習慣上是加成10%,但具體加成多少應由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不侷限於10%。在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關於CIF賣方的責任有如下規定,自費向信譽卓著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投保與投保有關貨物運送中的海洋險,並取得保險單,這項保險,應投保平安險,保險金額包括CIF價加成10%等。
在CIF合同中,雖然由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並負責支付保險費及領取保險單,但在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包括提單、保險單、發單等換取買方支的付貨款時,這些單據包括保險單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買方。買方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和持有人,可享受保險單上所有的利益。對於超出發票總值的保險價值的各項權益都應屬買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向賣方賠付任何金額,也有義務把加成在內的全部保險金額賠償給買方。
案例10 CIF條件下象徵性交貨
【案情介紹】
某年,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外商簽訂了出口10 000噸的建材合同,價格條款為CIF洛杉磯,以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我方按合同辦理了租船訂艙,保險等相關事宜,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併到議付行付款,不料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貨物全部滅失,因此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
【問題】
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點應該是裝運港船上,裝船之後風險就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只是代理性質,遇險後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於象徵性交貨,即只要全套單據合格,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同時,信用證業務屬於銀行信用,應由議付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因此,我方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單據全部合格,付款行就不得拒付。或者雙方及時溝通,或者我方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責任費用應該由買方承擔。
案例11 CIF條件下代位求償權的使用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合同向國外一進口公司出口一批冷藏罐頭,約定了付款方式等內容,並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該批貨物裝載在某航運公司所屬冷藏船舶,該航運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抵達外國公司以後發現貨損,經檢驗確認是船舶冷藏系統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發了外國公司拒絕付款的結局。我國公司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根據合同內容給予了賠付,並取得權益轉讓書,代貨物方向航運公司索求賠償。但航運公司認為在CIF的條件下,貨物在抵達裝運船上時,該風險便轉移給了收貨人,即國外公司,保險公司從我國公司獲得代為求償權不成立。
【問題】
1. 保險公司獲得的代為求償權是否成立?原因如何?
2. 此案例應該如何解決?
【評析】
1. 首先可得出,保險公司從我國公司獲得代為求償權不成立。其原因是:在CIF術語下,我國公司在投保時享有保險利益,但其貨物抵達裝運船上時即已喪失保險利益。因此其雖然與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但也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單項下的損失。我國公司雖與外國公司以CIF價格條件簽訂貿易合同,但貨物抵達裝運船上時風險即轉給外國公司,我國公司應將保險單一併背書轉讓給外國公司,此時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的人和發生貨損後提出保險索賠的應該是外國公司。
在本案例中,儘管我國公司是保險人,但在貨物損失後已不具備提出保險索賠的權利,因為貨物抵達裝運船上後,風險已轉移到國外公司,即買方。因此,我國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也不應該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我國公司所得到的賠付成為不當得利,其轉讓的代位追償權不成立。
2. 雙方應該改協調解決。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採用CIF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買方從貨物抵達裝運港船上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向保險人索賠。因此,我國公司應要求國外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後向保險公司轉讓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再向承運人追償。
3. 基本險索賠案例
3. 基本險索賠案例
案例1 平安險承保範圍
【案情介紹】
某公司向A國出口一批貨物,並投保平安險。輪船在運輸途中發生碰撞,部分貨物受損。之後該公司又向B國出口一批同樣的貨物,由另外的船運送,也投保了平安險。在運輸途中遭受了惡劣天氣,遇到暴風雨,致使船體搖晃,貨物相互碰撞,導致部分貨物受損。最後船又不幸遭遇火災,後經及時補救脫險。
【問題】
試問此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否可以成功?
【評析】
出口到A國的貨物部分損失是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屬於意外事故。平安險的承保範圍規定:“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部分損失。”出口到A國的貨物損失屬於平安險的範圍之內,滿足意外事故和部分損失兩個條件,因此應該賠償。對於出口到B國的貨物,平安險負責船舶遭受自然災害即暴風雨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但並不負責部分損失。但平安險的承保範圍有規定,如果運輸工具曾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焚燬等意外事故,在此前後又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平安險是給予補償的。因此,出口B國的貨物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但也經受了火災焚燬,因此這部分貨物平安險也應該賠償。因此,兩起事故都會成功索賠。
案例2 水漬險承保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FR條件進口5000噸鋼管,我方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保險條款水漬險。鋼管在天津港卸下時發現有700噸生鏽,經查其中250噸鋼管在裝船時就已生鏽,但由於鋼管外表有包裝,並沒有通過船方在裝船時檢查出來。還有300噸鋼管因船舶在途中遇到擱淺,海水浸溼而致生鏽,另有150噸鋼管因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導致淋溼生鏽。
【問題】
請分析損失原因,保險人是否應該賠償,為什麼?
【評析】
250噸鋼管在裝船時就已生鏽的鋼管,這是保險責任開始前發生的損失,屬於保險除外責任,因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船舶在途中擱淺海水浸溼而致生鏽的300噸鋼管的損失是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屬於水漬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因為航行途中遇雨天而被淋溼致生鏽的150噸鋼管,是外來風險導致的損失,不屬於水漬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案例3 一切險保險責任起訖
【案情介紹】
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訂立CIF(天津)合同,銷售咖啡500噸,由A公司投保一切險。某日,貨物抵達天津港,B公司檢驗出10%的髒包,遂申請天津海事法院扣留承運人的船舶並要求追究其簽發不清潔提單的責任。即日卸貨後,相關港口行政部門將貨物存放在其倉庫中,B公司開始委託機構辦理報關和提貨的手續,幾天後,港口遭遇特大海嘯,共計250噸咖啡受到浸泡,全部損失。B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B公司已將提單轉讓,且港口倉庫就是B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後倉庫,故保險責任已終止。
【問題】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否在貨物進入港口倉庫或B公司委託他人提貨時終止?
【評析】
根據中國保險條款(CIC),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起訖是“倉至倉”,因此保險公司的責任在貨物運抵保單載明的收貨人的倉庫時終止。
案例4 一切險責任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目的地為美國芝加哥,雙方協議保險加成率為10%,保險險別為我國保險條款的海運一切險,該批貨運抵美國芝加哥卸下時,發現貨物發生部分損失,損毀率達到25%,經檢驗是由途中受潮、受熱原因導致。
【問題】
保險公司對損失是否應予賠償?
【評析】
損失原因為受潮、受熱,這屬於海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對此損失應予賠償。
案例5 基本險除外責任
【案情介紹】
我方出口一批軟膠,為貨物投保一切險,由於貨輪破舊,速度過於緩慢,而且加上該輪在途中到處攬載,結果航行了4個月才到達目的港。卸貨後,軟膠因耽擱時間太長,已經硬化失效,導致無法銷售。
【問題】
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根據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基本險的除外責任規定:被保險貨物的本質缺陷、自然損耗、市價跌落及特性、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之外。
4. 特殊附加險索賠注意事項相關案例
4. 特殊附加險索賠注意事項相關案例
案例1 戰爭險保險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A國出口一批貨物,簽訂一份CIF合同,同時我國出口公司按約定的發票價格的110%投保了一切險,但未附加戰爭險。在運輸途中,被保險人的輪船被B國潛艇用魚雷擊中。但是為了不耽誤航期,船仍繼續前行。在途中,船底觸礁,但由於及時補救,只損失了1000箱貨物。貨物到達A國港口並卸貨到岸上,適逢A國與B國開戰,卸在港口岸上的貨物2000箱全部損毀,於是A國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
【問題】
1. 請問索賠是否成功?
2. 若投保戰爭險,結果又是如何?
【評析】
1. 在保險領域中,應該遵循近因原則。因此,案例分析得出,戰爭是近因,雖然從時間角度上看,觸礁是直接導致貨物損失的原因,但也只是由於被魚雷擊中沒有脫離險情的後果。因此戰爭是造成貨物損失的關鍵,但因其並未投保戰爭險,此損失超出保險範圍,索賠無效。
2. 若投保戰爭險,索賠只是1000箱貨物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因為戰爭險的責任為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負責到倉後的風險。因此,2000箱卸到岸上的貨物損失得不到賠償。
案例2 戰爭險除外責任
【案情介紹】
2011年3月底,正逢西方國家要向利比里亞進行軍事行動的時候,我國某家出口公司向歐洲某國一公司出口了100萬美元的皮鞋。當被保險貨物駛進地中海的時候,不幸被導彈擊中貨船,船上集裝箱被摧毀,船不能及時抵港。由於裝運貨物之前我國公司對利比里亞局勢進行了分析,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罷工險。該公司遂提交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問題】
試解釋戰爭險的除外責任,分析我們在本案例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海上貨物戰爭險是保險人承保戰爭、類似戰爭、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造成的貨物損失的特別附加險。被保險人必須投保基本險以後,才能投保戰爭險。戰爭險的除外責任: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根據執政者或當局者扣押、拘留引起的損失。本案例告訴我們,在進行海外貿易的時候要隨時關注航線國家的局勢,進而採取相應的措施,降低風險。
5. 一般附加險相關案例
5. 一般附加險相關案例
案例1 淡水雨淋險小辨析
【案情介紹】
某公司按CIF條件成交一批貨物,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後,收貨人發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可以接受嗎?
【評析】
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溼屬淡水雨淋險範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6. 綜合案例
6. 綜合案例
案例1 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原因與基本險承保範圍1
【案情介紹】
某輪船載貨後,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後反覆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體受損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貨物部分損失。該船行駛至附近港口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後花費了8天時間,增加支出各項費用,包括員工工資等。當船修好起航時,又有某船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此艙原載有紙品、香料等,滅火後發現紙品一部分被火燒燬,另一部分紙品和全部香料被水浸溼。
【問題】
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並指出在投保CIC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評析】
屬於單獨海損的有:擱淺造成的損失;某船艙被焚燬的一部分紙品。因為該損失是由於風險本身所導致的。
屬於共同海損的有:輪船修理費及船員工資等費用屬於共同海損;某艙被水浸溼的另一部分紙品和全部香料。因為該損失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而採取的對抗風險的人為措施所導致的。
投保CIC的平安險,保險公司就負責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對於本案中的單獨海損,是由於擱淺和意外失火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導致的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承保範圍。
案例2 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原因與基本險承保範圍2
【案情介紹】
某公司按CIF條件進口一批貨物,賣方向我國保險公司按CIC條款辦理了貨運保險。載貨船舶經一運河時曾一度擱淺,後經搶修後繼續航行,至A港口又經歷暴風雨,賣方交運的2500箱貨物中有500箱貨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溼。
【問題】
1. 搶修費用和500箱貨損屬於何種損失?
2. 在投保何種險別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3. 如果在此運河未發生擱淺,在投保何種險別時,保險公司才對A港口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為什麼?
【評析】
1. 搶修費用,屬於共同海損,因為該損失是為了對抗危及船貨各方共同安全的風險而導致的損失;500箱貨損,是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屬於單獨海損,因為該損失是風險本身所導致的後果。
2. 在投保平安險時,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以及運輸工具如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四種意外事故以及在此前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 如果在運河處未發生擱淺,在投保水漬險時,保險公司才對A港口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因為水漬險的承保範圍有自然災害的部分損失。
案例3 保險責任起訖條款
【案情介紹】
外貿公司進口散裝水泥一批,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後,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公司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協議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議將已灌裝成包的部分貨物堆放在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暴雨襲擊,遭受嚴重損失。外貿公司對於受損貨物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問題】
保險公司拒絕索賠合理嗎?
【評析】
合理,保險公司不需賠償。因為根據保險責任起訖條款,保險責任在貨物到達目的地進入指定倉庫時終止,而本案例中的貨損發生在倉庫內,所以不屬於保險公司責任範圍。
案例4 訂立保險條款考慮因素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引進一套進口測量儀,因合同金額不是很大,合同採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到貨後,A公司發現其中一個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A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覆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後經商檢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和擠壓造成的。A公司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這種情況在碰損破碎險的範圍之內,但A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不能賠償。A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導致浪費了時間和費用。
【問題】
試分析造成A公司損失的原因是什麼?訂立保險條款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評析】
A公司投保的險別不是十分合理,投保時,一定要根據貨物的特性、特點來選擇適當的險別,像是易碎品,要投保破碎險,價值較高的要投保一切險。其次,要準確調查風險,做好及時的防範,細緻地查明航線和港口,對於局勢不穩定的交易國要投保戰爭險,或者根據每年交易的經驗來確定保險。總之,選擇投保險別的原則是:既要使貨物的運輸風險有保障,又要使保險費用的支出減少,儘量以損失最小、經濟效益最大原則來確定。
案例5 承運人相關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貨運代理公司接到業務,安排一批香料海運至國外。貨運代理公司在提取了船運公司提供的集裝箱之後裝箱,將整箱貨交給船運公司。而後貨主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到達港口,收貨人在目的地拆箱驗貨後發現集裝箱內有濃重的異味,經調查得出,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劣質香料,使此箱香料受到汙染。
【問題】
1. 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麼?
2. 最終應由誰對香料受汙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1. 收貨人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範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集裝箱,由於船運公司集裝箱出問題,承運人應賠償責任。
2. 由於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集裝箱,而貨運代理在提空箱時也沒有履行其義務,即對箱子進行檢查。因此,承運人和貨運代理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可以根據損失的責任協商。
案例6 合同的執行和撤銷
【案情介紹】
我國公司與國外一家鋼材公司簽訂一筆進口鋼材合同,該公司在所屬地區內共有2家工廠生產這種鋼材。適逢裝運日期,其中一個工廠突然發生火災,鋼材被燒燬,導致無法裝運。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問題】
該鋼材公司可否撤銷合同?請說明理由。
【評析】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涉及不可抗力的後果嚴重性。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本案例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控制預料的,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但由於對方還有另一家工廠可以生產合同項下的產品,因此,可以延期履行合同而不能撤銷合同。
案例7 銀行在貿易中的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甲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甲公司按時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立在我國境內的乙銀行通知並加具保兌。我國公司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合格單據交乙銀行議付,並收妥貨款。但乙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經宣佈破產。於是,乙銀行要求我國進出口公司將議付款退還,並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
【問題】
我方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其原因在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當信用證中涉及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擔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於保兌行對開證行的資質和信用事先沒有進行審核調查,造成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係,保兌行應自行承擔責任。
案例8 合同中相應的保險規定及注意事項
【案情介紹】
上海某進出口公司按CIF術語與洛杉磯外商簽訂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由於某種原因讓進口商製作合同,其合同總金額為30萬美元,其中90%的貨款採用即期信用證支付,10%的貨款待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人放入倉庫後,經買方檢驗之後再用匯付方式支付。另外有一些規定,如合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限為貨到收貨人倉庫90天為止。上海公司於9月5日收到進口方開來的即期信用證27萬美元,在交貨後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10月底上海公司在上海港裝運全部貨物併發往目的港,同時取得船運公司簽發的清潔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之後,貨物數量與提單規定相符,然後用汽車運到收貨人倉庫,倉庫出具了清潔倉庫收據。次年年初收貨人發現倉庫內的貨物有部分丟失,損失價值23萬美元,於是買方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一切險和戰爭險,其責任起訖為“倉到倉”和“水面責任”,此案保險標的物已經安全如數運到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已經解除,所以拒絕賠償。
2月底,美國進口方來電通知上海公司:在合同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於貨物到達買方倉庫後90天,而貴公司只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貨物到達我方倉庫後22天發生部分丟失,屬於你方漏保而造成23萬美元損失。現在通知你方,損失金額從尚未匯付的30萬美元貨款中扣除,其餘貨款現在匯付給你方公司。
【問題】
你認為上海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麼?上海公司應該在案例中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此案中是由買方製作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於貨物到達買方倉庫後90天。此條款沒有引起出口商上海公司的重視,出口商只是按照通常習慣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這是不合理的,屬於違反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上海公司承擔。如果上海公司簽署此合同時能仔細審查並發現此條款,完全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不同意,協商是否讓買方刪除此條款;二是同意此條款,履約按規定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損失。另外,上海公司默然接受以扣款的方式彌補其損失行為不合理,因為買方只憑簡單現場勘察記錄、現場照片和其他單據來作為扣款憑證不足以使證據確鑿。上海公司應該請求我駐外機構配合調查和實地考察或請相關的檢驗機構、法律機構調查,並出具合法證明,確定事實真相,絕不能馬虎了事。因為本案例中有可能買方有意製假欺騙我方。
案例9 保險與海運航次問題
【案情介紹】
2011年,我國某外貿公司向韓國首爾出口一批洋蔥罐頭,共1000箱,按照CIF韓國首爾,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海運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註明進口商的地址,貨物到達韓國首爾後,船運公司因為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我國外貿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繫,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上海新港。但是運貨過程中因為輪船滲水,有730箱洋蔥罐頭受到海水浸泡損壞。貨物運回上海新港後,我國外貿公司沒有立即卸貨,只是在海運提單上補寫進口商詳細地址後,又運回韓國首爾。進口商提貨後檢驗發現罐頭已經生鏽,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鏽的270箱罐頭,其餘的罐頭又運回上海。我國外貿公司發現貨物有生鏽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並出具保險單,要求賠償730箱貨物的損失。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生鏽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並未對第二航次投保,不屬於承保範圍,於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問題】
分析保險公司是否能夠拒絕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理由如下。(1)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單的承保範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並沒有對貨物從韓國首爾運往上海新港的路程投保,風險損失是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即使該項損失屬於一切險的承保範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2)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他明知是不屬於投保範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被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
案例10 艙面險和特別附加險注意事項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一批貨物,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切險,該批貨物應裝於船艙內,由於艙位緊張,該批貨物有一小部分被裝在了艙面。船舶在駛往悉尼途中遭受了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使貨物受到了部分損失,裝在艙面的那部分貨物全部損失。船長為了整條船的安全在運輸途中將部分貨物拋入海里。
【問題】
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有哪幾項?
【評析】
保險人應賠償:(1)裝入艙內的貨物由於海上風險遭受的損失;(2)共同海損理賠由被保險人分攤的部分,即裝於艙內的貨物由於外來風險遭受的損失。本案是關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一切險的承保範圍的問題。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之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帶來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艙面險一般是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後,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但是即使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對於應裝於艙內的貨物而裝於艙面,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因此艙面上的貨物是由於艙位緊張而被放置的,所以不在保險範圍內,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案例11 船公司相關責任
【案情介紹】
深圳某廠從德國進口一批貨物,德國出口商應我方的要求,將貨物交給指定運送人經巴黎船運到廣州。但在卸貨時發生短缺,而船運公司回覆說,所有短缺的貨物已卸在香港,將安排運回深圳,約過了三週,又發現所短缺的貨物未全部及時運來,而且又沒有辦法查清貨物究竟在何處,導致該廠的生產計劃無法實施,生產受到損失。
【問題】
1. 船運公司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 該廠是否可就由於生產計劃延遲而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3. 在多次轉船運輸中,買方為避免此種損失的發生應該投保何種險別較好?
【評析】
1. 船運公司的責任期限是從接收貨物時起直至交付貨物時止。船運公司有列出貨物的數量、質量等規格及時交貨的責任。如果在目的港發生貨物的短損,船運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2. 由於海上風險無法預測,船方無法保證在準確的時間內將託運貨物運抵目的港,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無故意跨繞情形,船方不負此項延期交貨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例中船方若有無理推遲交貨導致原可以避免的損失擴大或變得更加嚴重的原因,該廠可要求船方賠償因其行為導致的損失,即該廠可要求船方賠償由於生產計劃推遲造成的損失。
3. 根據保險法律的有關規定,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運輸中轉船,與次數無關,如被保險人事先或一經獲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則在轉船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若在承保範圍內則可獲得賠償。這種賠償是針對標的物的賠償,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對延滯所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買方如果想對這種情況避免,可投保一切險或在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附加投保“短量險”。
案例12 相關方及其承運人義務
【案情介紹】
我國東方公司向德國A公司出售紙裝箱貨物一批,以FOB術語成交,目的港柏林,由A公司租用某遠洋運輸公司的貨輪運輸該批貨物。當船方接收到貨物時,發現其中有30箱貨物有不同程度的破碎,於是大副在收貨單上批註“該貨有30箱外表破碎”。賣方東方公司要求承運人不要轉註收貨單上的批註,同時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貨人向承運人索賠包裝破碎的貨物時,由我方承擔責任。”於是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簽發了清潔提單。該貨船起航後不久,接到買方德國公司的消息,要求其將卸貨港改為法國的巴黎港,收貨人變成為法國的B公司。經過不到一個月的航行,貨船到達巴黎港,貨船卸貨時法國收貨人B公司發現該批貨物有45箱包裝嚴重破碎而且內部貨物有不同程度受損,於是以貨物與清潔提單不符為由,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後經裁定,向法國收貨人賠償30多萬美元。此後,承運人憑保函向賣方東方公司要求償還該30多萬美元的損失。但東方公司以裝船時僅有30箱包裝破碎為由,拒絕償還另外十幾箱的損失。於是,承運人與賣方之間發生了糾紛。
【問題】
試分析本案中,買方可否要求賣方退回貨款並要求給予損害賠償?為什麼?承運人是否有責任?應由誰承擔賠償損失?
【評析】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退回貨款並要求給予損害賠償。因為賣方裝船時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裝破碎的貨物,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還同承運人一起隱瞞真相,從而構成對買方的欺騙。承運人有責任,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損失。
案例13 貨物裝載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船公司為國內某企業承運進口精密儀器,承運人把貨物置於甲板上,但並沒有在提單上註明“貨裝甲板”。因航行中氣候惡劣,一部分貨物落入海里。當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時,承運人稱該貨物屬於甲板貨物,不在承運人的責任範圍之內,拒絕賠償。
【問題】
承運人能否拒絕賠償?
【評析】
承運人不能這樣做,違反了相關規定。按照運輸行業的規則,提單中除非有記載,否則貨物應裝在船艙中。
案例14 附加險保險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按CIF條件從某港口進口一批貨物,由於正值戰爭期間,輪船在運輸途中被扣。合同規定投保水漬險附加偷竊、提貨不著險。因此我方在提貨不著後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1. 保險公司能否給予賠償?為什麼?
2. 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漬險加上交貨不到險,則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
【評析】
1. 偷竊、提貨不著險是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貨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價值賠償。本案例中,貨物是由於戰爭期間而致使貨輪在運輸途中被扣,因此不屬於因偷竊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導致的提貨不著。所以我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會拒絕給予賠償。
2. 交貨不到險一般是由於政治、軍事等原因,從被保險貨物裝上船開始,如貨物不能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6個月內交付的,保險公司應該全部賠償損失。如我方投保的是交貨不到險,發生這種情況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但注意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我方只能在貨物不能及時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6個月內交付時,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15 CFR貿易術語責任起訖
【案情介紹】
中國甲貿易出口公司與美國乙公司以CFR紐約條件、信用證付款的條件達成出口貿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證同時都規定不準轉運。甲貿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委託東方貨運代理公司裝上某班船公司班輪直駛目的港,並以直達提單辦理了議付,進口方國家開證行也憑議付行的直達提單予以付款。在運輸過程中,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甲公司託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運往目的港。由於途中有所延誤,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船抵達的時間晚了三週,造成貨物變質損壞。為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甲公司提交的是直達提單,而實際則是轉船運輸,是一種欺詐行為,應當給予賠償。甲公司為此諮詢其貨運代理公司。
【問題】
假如你是此貨運代理公司,請回答甲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何在?乙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賠?
【評析】
甲公司對此貨損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甲公司已按信用證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並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同時,按CFR條件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駛往目的港船的船上時風險便轉移給買方。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擅自轉船的風險也全部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沒有關係。乙公司可憑直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案例16 合同的成立
【案情介紹】
2011年5月8日,中國某進出口公司以電傳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賣方發出了已經簽署的“售貨確認書”,其主要內容為:數量6萬套,單價30美元,總價180萬美元,價格條件是CIF阿姆斯特丹交貨,並明確要求買方在同年6月8日以前,向賣方開出百分之百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即期付款信用證。5月23日,賣方收到了確認書,買方已經簽字,但買方將確認書中的CIF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6月5日,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開出的信用證,金額與確認書相符,但信用證種類與價格條款等卻與確認書原有規定存在重大差異。其一,信用證並沒有保兌;其二,確認書原定的CIF價格條件變成了托盤運輸條款。因此,賣方於6月下旬電告買方拒絕接受上述信用證,並將信用證退還給了開證行。此後,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導致此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問題】
1. 本案中,買方修改了確認書而賣方未及時答覆,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2. 本案中信用證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評析】
1. 合同未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即合同成立。”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採用信件、電報、電傳方式達成協議後,如果一方在要約或承諾中提出了簽訂確認書的要求,那麼,即使雙方已經以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協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將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籤字後,合同才成立。本案中,買方雖然寄來了銷售確認書,但對確認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賣方未予以簽字確認,即說明合同未成立。
2. 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的開立是以銷售合同為基礎的,只有經過雙方承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說明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在本案例中,買賣合同尚未成立,賣方單方面退回信用證並不是毀約行為。由於買方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開立了不符合確認書內容的信用證,故該信用證無效。
案例17 FOB賣方義務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簽訂了一筆施工建材的買賣合同,裝船前檢驗時,貨物的品質良好,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但當貨物運到目的港,買方提貨後檢驗發現部分貨物出現鏽蝕,品質發生變化,導致部分貨物受損。經調查確認原因是貨物包裝不良,在運輸途中吸收空氣中的水分導致生鏽。於是,買方向賣方提起索賠,但賣方指出,貨物裝船前是合格的,品質變化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也就是貨物裝上貨船之後才發生的,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其後果應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拒絕賠償。
【問題】
你認為此爭議應如何處理?並請說明理由。
【評析】
應由賣方負責。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中的風險是指意外事件,如果損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所造成的,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而不論此時貨物是否已經被搬於船上。按照《2010通則》,FOB的賣方有提供適當包裝的義務,而本案例中賣方沒有提供適當的包裝,致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吸收空氣中的水分而生鏽腐蝕,因此,賣方應負責賠償。
案例18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
【案情介紹】
一條貨船運送2000袋茶葉,投保海運一切險但未投保戰爭險。當時正值戰爭期間,船舶因意外突然觸礁,致使大量貨物受損,船長下令施救,結果只有500袋咖啡被救上岸,但被敵方捕獲,剩下的茶葉由於時間不夠而無法及時搶救,和船舶一起沉沒,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500袋咖啡被救上岸後,說明觸礁風險已經解除,因此近因是敵方捕獲,損失是由此造成的,即戰爭風險,所以戰爭風險是近因,由於戰爭風險不包括在一切險的承保範圍之內,所以,對於被敵方捕獲的茶葉,保險人不負責任,而對於沉入海中的茶葉,近因是觸礁風險,近因屬承保風險,保險人應予負責,所以保險人最後應賠償1500袋茶葉的損失。
案例19 國際航空運輸的相關問題
【案情介紹】
貨主向航空公司委託一批貨物,由北京空運至洛杉磯。品名為設計模型,用於洛杉磯舉辦的展覽會,貨物僅此一件,毛重184千克,價值400美元。航空公司所配的頭程航班為2011年11月10日,但是由於一些特殊原因,第二程的航班始終無法匹配,直到12月初終於運至洛杉磯,此時設計模型展覽已經結束,於是收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航空公司應如何賠償?
【評析】
該批貨物屬於國際航空運輸。(1)根據相關規定:如承運人承認貨物遺失或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後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合同運輸所帶來的權利。承運人對貨物在航空公司運輸過程中因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2)貨物如果沒有申明價值,則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千克20美元。(3)該貨物的價值為400美元,航空公司的賠償最高限額為:184×20=3680美元,因此,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應為3680美元。(4)索賠人在收到索賠款時應該及時簽署責任解除協議書。
案例20 銀行審理單據責任問題
【案情介紹】
買方向中國的賣方購買一批貨物,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信用證特別寫明要求提供檢驗證書。賣方提交了檢驗人員出具的證明書,證明了他們檢查了貨物的數量和內容,並監督了之後的裝箱。銀行將該證明書作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接受下來。然而貨物經儀器測試之後,發現有缺陷,但這些缺陷不是單憑視覺能夠看出來的。買方憑合同或以銀行疏忽為理由提出索賠。
【問題】
試分析此案例責任關係。
【評析】
本案例實質是銀行是否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等其他履行行為負有責任。相關法規有規定,在信用證有關業務中,有關各方只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等其他履行行為。因此,銀行只要接受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就不是玩忽職守,至於本案例中貨物最終的檢驗是否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則是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檢驗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檢驗了貨物,或者是否如實填寫了檢驗證明書,這是該單據所代表的勞務,也與銀行無關。
案例21 信用證和合同關係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外商簽訂一個出口合同,標的物是水泥。其中包裝條款規定是用新麻袋包裝。之後,買方所在地銀行開來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業務員審證時發現,信用證的包裝條款規定是:麻袋包裝。經綜合考慮後,我方決定以信用證規定準備貨物,在包裝中使用了新舊兩種不同的麻袋包裝。貨物裝船後,我外貿公司以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後,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為由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本題涉及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問題。從兩者的關係來看,信用證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成為獨立自主的文件形式,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從信用證的性質來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自主的文件,即使信用證提及合同,銀行審核也與合同無關,不受其約束和限制,開證行和參加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應該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最後信用證是單據買賣,開證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付款,實行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原則。從上述分析來看,我方做法是合理的,並沒有什麼不妥,想要從開證行收到貨款,必須要嚴格按信用證的規定備貨和制單。我方當然也有不符之處,在發現信用證和合同不符時,應該合理應對,應該與買方合同內容進行校對,或者和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更改信用證,避免日後出現糾紛。
案例22 分批裝運的違約責任
【案情介紹】
中國賣方與外國買方達成一份合同,出售中國精品大豆20 000噸。合同規定:“從3月份開始,每月裝船2000噸,分十批交貨。”賣方從3月份開始交貨,但交至第六批大豆時,大豆品質發生黴變,不適合人們食用,因而買方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交貨全部撤銷。
【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能否主張這種權利?為什麼?
【評析】
買方可以撤銷第六批以後的各批貨物。依據國際貿易慣例對分批裝運的規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並規定了具體的裝運時間和每批的數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規定的條款交付貨物,則本批及以後各批均告失效。在本案例中,第六批大豆雖然按時裝運,但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該批貨物以後的各批都違背了合同及信用證的要求,買方可以全部撤銷。
案例23 可保利益原則問題
【案情介紹】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合同出售100噸糧食,賣方在裝船之前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從南美內陸某倉庫開始發貨,直至到達德國柏林倉庫為止。貨物在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過程中,發生了承保範圍內的損失。
【問題】
當賣方憑藉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能否得到賠償?如果是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又能否得到賠償?如果採用FOB或CFR條件,賣方能否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評析】
在FOB、CFR術語下,是買方負責投保,在出倉至船舶途中滅失,買賣雙方均得不到賠償,因為此時的責任起訖是“船至倉”。這是依據保險的一個基本原則——可保利益原則。
7. 貿易當中特殊問題
7. 貿易當中特殊問題
案例1 不可抗力與合同執行
【案情介紹】
某企業與外商按國際市場通用規格訂購化肥料,訂購後不久市價上漲幅度較高,交貨期滿前,該外商所屬生產該化肥料的工廠失火被毀,該外商遂以該工廠火災屬不可抗力事件為由求解除交貨義務。
【問題】
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方可以拒絕對方解除交貨義務的要求,可以要求對方延遲交貨,因為交貨期滿前工廠失火被毀,並不能說明賣方沒有交貨的能力。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破壞了履行合同的本質,致使不可能履行合同,則可解除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可以全部免除;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可以部分免除;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暫時或在一定時間內阻礙合同的履行,那麼可以雙方協商延期履行合同,但相關當事人不能解除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在事故發生後可以消除障礙,合同仍然要履行。
案例2 發盤、還盤與合同成立
【案情介紹】
國內某進出口公司A向美國B公司發盤出售某施工工具,發盤方式為電傳,數量為1500噸,價格為每噸250美元CIF紐約,規定新麻袋包裝,而且規定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交貨期為收到信用證的一個月之內。此外,該發盤中還列明瞭該工具的具體規格,並寫明期限4日內答覆有效。A公司發盤後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對此未做出答覆。第二天,A公司通過美國銀行開來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收到信用證後1個月內裝運。此時,該貨物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5%。因此,B公司拒絕按原發盤條件向A公司購貨,並立即退回了信用證。
【問題】
根據公約的規定,B公司的做法合理嗎?試著做出分析。
【評析】
合理。因為B公司的回電對發盤作了實質性的修改,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構成了一項新的發盤。A公司並沒有明確做出答覆,也就是沒有接受新的合同,故合同並不存在。首先B公司回電時說: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意思是接受此價格,但是要立即發貨,而之前A公司的發盤規定是收到信用證後一個月內出貨,這實際上已經改了發盤,合同不再成立。其次,A公司看到B要求馬上出貨後未予回覆,可以視為未接受,所以雙方並未達成合約。最後,儘管出貨條件與之前A發盤一致,但B公司開的信用證是在雙方未達成合約基礎上發出的。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B公司回電反要約意味著原A公司的要約失效了。因此B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