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ases

Site: CLASE CHINO
Course: BUSINESS BOOKS
Book: zCases
Printed by: Guest user
Date: Wednesday, 2 July 2025, 1:15 PM

Table of contents

張魯青 國際貨物貿易案例教程

張魯青 國際貨物貿易案例教程

***成功在國際舞台競逐 36個關鍵思維 于卓民***

一、國外子公司之管理

1. 不要怕,就派員工出國吧!

脈絡描述

員工不排斥拜訪國外客戶,甚至會爭取這樣的機會,但如要長期外派,員工就會猶豫。對於第一次有外派需求的公司而言,不只是公司尚未建立外派制度,連員工也沒有至國外長期工作的準備。雖是如此,基於外派員工的諸多優點,公司還是鼓勵他們接受外派的挑戰吧!

延伸思考問題

1貴公司有外派人員嗎?外派人員是如何挑選的?

2你如被挑選外派至越南,你覺得公司該給你什麼樣的培訓和薪酬?

3貴公司如有外派機會,基於何種理由,你會主動爭取?

 

國際化人才永遠不會準備就緒,公司要勇敢承擔初次外派時的成本和風險。

最近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教育部隨即公布新南向人才培育方案和編列的預算。再觀察今年企業界的人才招募計畫,例如金控公司在招募儲備幹部時,強調具備英文能力和英文面談為必要,而高科技公司和服務業者在徵聘新人時,也將外語能力視為要件。

走向國際,企業認為主要的挑戰不是資金、市場機會或競爭優勢之有無,而是有無國際化人才。政府政策和企業的行動,在在反映對國際化人才這件事的重視,而且有甚多企業在找人時將外語能力視為必要條件,但何以企業常提及缺乏外派人才呢?台灣企業在地主國據點的主管,有些是外派,有些是當地僑胞,有些是當地人。在國際化的初期,企業通常會先派熟悉公司文化、策略及產品的母國員工負責子公司營運,同時建立制度和培育當地人才,隨著業務的成長,愈來愈多的當地人會擔任主管。因此,培育出能外派的主管,應是執行長和人資主管的共識。

在此共識下,招募新人後,有計畫的培育應不是難事,但是台灣企業因資源少,且多採低成本策略,用人精簡,對培育「未來需求的國際化人才」,雖有想法但執行不到位,經常是計畫趕不上變化,突然有在國外設立據點的機會,於是人才缺乏的窘境立即出現。解決此一問題,大部分的公司是盤點現有人力,找出大致合乎外派條件或有意願外派的員工(可能不是條件最佳的員工),然後仰賴此員工的個人能力解決在地主國的問題,但過程中可能是跌跌撞撞。有了第一位外派員工後,不論是自行摸索或向他人學習,外派的配套措施和人才培育計畫就相繼出籠了。

「摸著石頭過河」頗能反映企業培育國際化人才和建立相關制度的過程,只要有開始,就會逐步改進,觀察台彎企業的運作,國際化人才永遠不會準備就緒,因此公司要勇敢承擔初次外派人共時的成本和風險,在有外派必要時,就盡力地鼓勵員工赴任吧!如同思科系統 (Cisco Systems)前執行長錢伯斯 (John Chambers)所體認,「面對一個要接下的職務,做好準備是不可能的境界」,外派職務也是如此,請不要小看公司的員工,有些人夠韌性,只要給他成長的機會,他就會接下來!

 

2. 外商在地化的關鍵思維

脈絡描述

在地主國營運時,當地政府和一般民眾都期望外商能對社會有所貢獻,而當地化就反映了外商融入地主國的努力。基於自利或利他的動機,當地化可採取多種做法,但善盡社會責任是國際的趨勢。

延伸思考問題

1 臺商到開發中國家設廠時,製造當地化是最容易展現對地主國貢獻的方式,你觀察到臺商有哪些特殊的做法嗎?

2對於美國的子公司,臺商在管理方式上可做哪些調整?

3如要在地主國善盡社會責任,外商可採取哪些做法?

前美國總統川普 (Donald Trump)最近提高進口關稅,目的之一是促使外商在美國設廠,創造就業機會。從外商的角度來看,在地主國製造只是當地化

(localization)的方式之一,外商可基於「以自利的角度決定何種活動在地主國進行」,或是「以在地主國成為好的企業公民為目標」兩種邏輯來思考當地化。

製造當地化不應只是創造工作機會,這要因應當池工人的情況調整工作方式,例如:鴻海在印度的手機組裝作業,配合當地人的能力,增加組裝步驟以減少作業難度;明瞭越南員工無法同時做很多事, 50嵐將職務細分,使工作內容單純化。比外,在地主國運作一段時問後,政府會期望外商提升員工的附加價值,聘用當地人從事研發或設計的工作,是外商常採取的回應措施。

在地主國採購是當地化的第二種方式,外商為降低成本或符合自製率要求,會開發或培養供應商,例如:鴻海在美國威斯康辛州 (State of Wisconsin)的投資,報載 2020年建廠完成後,相關供應鏈每年採購將逹41.6億美元,這也會增加就業機會。

由於所得和消費行為的差異,外商修改産品因應當地需求是當地化的第三種方式。例如:康揚雖以鋁合金輪椅起家,因印度人所得較低,康揚便修改成符合當地需求的鐵輪椅,此一做法顯示對消費者的重視,也會獲得地主國政府的肯定。

任用當地人擔任管理職是當地化的第四種方式。人才在地化相較於外派可降低成本,也提升市場回應的速度,例如:喬山在歐美設立的銷售子公司,總經理都是聘任當地人,因他們最瞭解當地的悄況。任用當地人擔任主管,顯示外商的授權,也提升員工士氣。

管理方式調整是當地化的第五種方式。外商在地主國營運時,會引入經營和管理的知識,但也會做修正,例如:回教徒每天須祈禱五次,外商在工作場所會設置祈禱室;美國人偏好的是參與式領導,習於權威式領尋的外商,也會調整領導方式。

此外,以回饋社會為目的,在地主國善盡社會賚任,是外商可考慮的第六種當地化方式。

 

3. 外語溝通也是跨文化溝通

脈絡描述

語言是溝通的工具,但談話時也反映文化的內涵;英語是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也受到台灣教育體系的重視。因此,跨文化溝通不良,可能是對英語的掌握不佳,也可能是對文化差異不夠敏賦。要在國際市場競逐,臺商須克服外語能力不足的障礙。

延伸思考問題

1你有與德國人以英語溝通的經驗嗎?你的感覺為何?

2你有與日本人以英語溝通的經驗嗎?你的感覺為何?

3為國際化做準備,一家公司計劃提升員工的英文能力,你建議如何進行?

 

國際化經驗尚淺的台灣企業,英語溝通時常發生問題。

場景一是在例行的母子公司月會上,美籍主管對產品提出多項問題和建議,總公司的工程師頻頻點頭,並以OK回答大多數問題,會議順利結束。兩個月後的會議上,美籍主管大為抱怨總公司未實現承諾,而總公司的工程師卻有點意外,因為他當初表達的是瞭解問題,並未回應將問題解決。

場景二是會議的氣氛有點火爆,美國子公司對總公司所提供的支援有諸多不滿,此時總公司員工回應,「我們把你們視為顧客,所以……」,話立即被打斷,美籍員工爆氣說,原來你將我們視為顧客,我還以為我們是一家人呢!」。總公司員工當場不知如何處理!在總公司員工的心目中,顧客最大,但美籍員工的感受截然不同。

場景三是在年度會議上,當總公司研發主管報告期年某一新産品將於8月就緒(ready)時,徳籍主管立即提出:「你所謂的就緒,是指產品已可以賣、各種有關產品的文件都已準備好及産品會如期運抵我處嗎? 」。研發主管尷尬地回答:「我的意思是産品已走完研發流程,可以開始試賣,其他的事,目前無法回答你」。德籍主管捉出疑問是基於過去的不快經驗,因為他曾向客戶推薦新産品,卻因未能如期上市而向客戶道歉。

口語溝通不良,原因之一是工程師的外語能力不足,只能直覺地回答OK(其實不具意義),或是只是表達「聽到、瞭解、同意、試看看或同意修正」中的一種回應;原因之二是雙方的認知不同,總公司的「寧可犧牲自己以滿足客戶需求的文化」尚未傳遞給子公司:原因之三是雙方文化的差異,本國員工會根據談話時相關資訊來詮釋內容(如表情、語調),但外國員工只是根據字面來詮釋內容。

企業可在四方面努力:一是強化所有本國員工的英語能力;二是將與重要價值活動(如銷售和研發)有關的英文用詞標準化;三是培養員工對他國文化的敏感度;四是讓外籍員工將母公司文化內化。再加上虛心面對和處理與外籍員工互動時產生的問題,應可提升跨文化溝通的品質。

 

4. 先找佛,還是先建廟?

脈絡描述

海外銷售子公司初設立,總經理負責建立制度,隨著子公司業務和功能的擴充,各項制度逐漸完備。在建立制度時,總經理如是外派,會多向母公司尋求支援;如是由當地人擔任,多是仰仗過去的經驗。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制度的一致程度,與第一任總經理的人選極有關聨。

延伸思考問題

1考慮海外銷售子公司總經理是外派或僱用當地人時,你建議要考慮哪些事情?

2以貴公司為例,海外子公司在建立人事制度時,人資部門能提供何種協助?

3如要編撰「子公司成立手冊」,你覺得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

 

公司先透過代理商經營地主國一段時間後,評估值得深入耕耘,就會設立銷售子公司,此時須決定總經理人選。外派的長處是熟悉母公司和產品,雙方較容易配合;找當地人的長處是能接地氣,與客戶的溝通無礙。設立子公司,應考慮長期的發展,而非短期的績效。

如母公司外派人,在初期將各項制度建立雛形後,再找當地人負責營運,就是「先建廟,再找佛」;若是直接找當地人,交付子公司建置的責任,就是「先找佛,再建廟」。 因此,總經理人選涉及「先找佛,還是先建廟」的議題。

子公司初成立時,總經理須負責法律和稅務手續、擬定在地主國的策略、建立組織、找人及建立各項制度等事宜,事事都要管。隨著業務的成長,子公司擴充,組織功能、專業人才及制度也增加,例如:初期設立業務、人資及財會部門,其後增設服務和物流部門後,也會新增服務和物流制度,以及協助其運作的資訊系統。由於業務單純和市場特性,組織設計,制度及資訊系統可能與母公司不同。

初期總經理是母公司外派時,人生地不熟,很多工作都是挑戰,例如:僱用員工須考慮勞工法令和供需情況,且須具備評估不同專長的能力。在建立組織和制度時,會遵行母公司的規範;若缺乏母公司規範,會基於自己在母公司的經驗,或是向母公司的人際網絡尋求協助,因此所建立的管理系統會與母公司的類似。

總經理是當地人時,擬定策略和找人較易,但尋求母公司的支援就是挑戰。在建立組織和制度時,可能會徵詢母公司的意見,但母公司窗口的回答可能不清楚、速度慢或沒回答,基於時效,總經理會根據過去的經驗做決定,而母公司事後也沒意見,於是子公司逐漸形成自己的管理系統。

在初期建立的基礎上 ,子公司的管理系統隨著業務成長而調整,若初期總經理是當地人時,管理系統與母公司的差異會愈來愈大。因此,當母公司尚未編撰「子公司成立手冊」時,初期採「先建廟,再找佛」的方式,短期業績可能較差,但長期有助於母公司的整合與管理。

 

5. 地理距離對管理的挑戰

脈絡描述

以討論解決問題,關鍵是與會者具備與議題有關的知識或資訊。當總公司和子公司位在不同的國家時,資訊或知識不足是總公司人員在做決定時的障礙。離台灣愈遠,總公司人員對地主國就愈不熟悉,因此臺商須克服地理距離對管理的挑戰。

延伸思考問題

1對地主國市場的瞭解極為重要,請列出幾項子公司應定期呈報總公司的資訊。

2請討論將子公司的外國員工調回總公司服務的目的(或是對總公司的效益)。

3資訊系統銜接有助於於資訊的傳遞,但許多臺商的子公司和總公司使用不相聯的資訊系統,何以有此情況發生?

 

當總公司的主管們在討論時,對不同議題的反應方式有差異:對工廠中如何提高生産力的問題,大家都瞭解並能提供一些建議;對幕僚單位間的歧見,大家更是感受深刻,紛紛提出看法和建議;對海外子公司銷售不佳的問題,人家的發言多集中在揣測問題原因,或是提出更多的疑問,若是業務部主管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時,會議就平靜多了,建議更難提出。都是一群人在開會,何以討論的熱烈程度有如此差異呢?除了與會者的知識和經驗的差異外,地理距離-即使在資訊科技如此發達的今天-依然造成管理的挑戰。

一個國際化的公司,總公司、廠房及子公司位於不同的國家,供應商和客戶在地理上也分散。由總公司的角度,按地理距離的遠近來區分,大概可分為:總公司內各幕僚單位最近,其次是廠房、國外子公司、供應商,最遠是客戶。地理距離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因國外子公司、供應商及客戶可能位於數個國家,因此較遠,至於衡量的方式,一般是以兩國首都或主要城市的飛航距離來衡量,例如:台北-巴黎和台北-舊金山的航線距離。

鄰近的兩國問地理距離短,文化較相似,總公司管理國外業務愈容易,而外派人員也愈能克服文化差異的挑戰。因此,隨著公司國際化程度的加深,會進人地理距離愈遠的國家,這隱含兩地間總體環境差異增加、文化差異增加、有時差、運輸成本增高、資訊的內容和品質落差大,也意味著位於兩地單位間協調與溝通愈困難,總公司對地主國客戶資訊的掌握也愈困難,導致總公司管理複雜度的增加。

由於各單位的分工和議題涉及多種因素,開會是集眾人之智以解決問題常用的方法,總公司必須設法克服地理距離對會議品質的影響,可考慮的做法為:只邀請與議題有關的人與會,避免浪費時間或討論失焦;提供即時和各種營運資訊以利與會者會前準備和開會時取用,使會議不致因資訊不足而無法做決定;以跨國和跨功能論調來增加員工的知識和經驗,使與會者都有能力貢獻;公司中應建立坦誠的氣氛,使員工願意在不同場合中表達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6. 差異化管控海外子公司

脈絡描述

設立海外子公司涉及三項決策:何時設立、設立順序及如何管控。基於管控成本的考量,母公司依子公司所處情境的不同,就管控項目、頻率及授權程度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方式。隨著子公司的成熟,母公司的管控將趨於嚴格。

延伸思考問題

1請分析貴公司在海外成立子公司之理由,對於成立之時間順序,你有何觀察?

2對於位在已開發國家的子公司(如美國子公司),貴公司的管控方式為何?

3對於位在開發中國家的子公司(如越南子公司),貴公司的管控方式為何?

 

淩華科技於1995年成立,1999年在美國設立子公司。

隨著業務的拓展,2002年在美國成立研發中心,並於2008年購併美國Ampro,結合兩公司的通路拓展市場。此種在地主國逐淅拓展業務的方式,也在其他地區展現,例如: 2005年設立歐洲辦事處, 2010年成立歐洲子公司;2006 年設立韓國辦事處,2019年設立韓國子公司。像凌華般在數個國家擁有子公司的企業,除了須決定何時在某國成立子公司外,也須決定如何管控子公司。

子公司在地主國的成長歴程也是漸進的。剛成立時,組織較為單純,除總經理為外派外,其他員工多是當地人,主要的功能是業務和行銷;業務逐漸成長,營運成果由虧轉盈,除員工人數增加外,所負責的功能也擴大至售後服務和維修、倉儲及各地據點的管理;隨著地主國重要性的增加,功能更擴大至研發或組裝,也採取合資或購併以快速成長,使得組織規模更為服大。在子公司成長的歷程中,可能面臨經營上的瓶頸,此時母公司就得提供更多的指引和協助。

根據上述,國外子公司可以三個標準分類:剛成立或已成立一段時間;經營上軌道或遇到瓶頸;負責的功能多或少。由於管控有成本,母公司應依子公司所處情境的不同,就管控項目、頻率及授權程度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方式。

對於子公司的管控,聯華神通集團的苗豐強董事長在派遣海外子公司主管時,常會提醒BEPAID(即訂貨和出貨、費用、利潤、應收帳款、庫存及負債)的概念。僅以BEPAID而言,處於不同情境的子公司所應重視的項目就不同,例如: 剛成立的子公司目標是衝刺業績,應給予較高的自主權,比時母公司重視訂貨和出貨,但成立三年後就該重視利潤;母公司對已獲利的子公司會給予較高的自主權,但對虧損的子公司則較重視支出管控。

整體而言,愈成熟的子公司,母公司投入的資源愈多,管控也愈嚴謹和全面。隨著子公司規模擴大和重要性增加,母公司對其活動的內容和資訊的及時性愈重視,此時母公司會力求依序導入母公司系統,或使雙方資訊系統一致化。

 

7. 從海外子公司看經營門道

脈絡描述

臺商在國外設立的子公司,可從事製造、銷售或研發等活動,而銷售子公司的增加,意味著臺商深耕國際市場的決心和品牌業務的擴充。除了達成業績外,隨著在地主國資源和經驗的累積,銷售子公司還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延伸思考問題

1請挑選一家在國際市場活躍的臺商,分析其在哪些國家設立銷售子公司。

2在地主國設立銷售子公司時,你覺得第一任總經理須具備哪些能力(或條件)?

3貴公司有在國外設立銷售子公司嗎?請以第一個設立的為對象,分析其目前的功能。

 

美利達於1986年自創品牌,為拓展歐洲業務,在德國漢堡成立據點。至2016年時,在歐洲已設立九家負責自行車買賣的子公司,其中四家股權大於50% ,五家介於30%至45%之問。相較於代理商,由於辦公室租金和員工薪資等固定支出,子公司的營運成本較高,但基於市場的高潛力、增加對市場的掌控程度、産品售後服務或維修零件供應的必要性,總公司願意設立子公司,長期耕耘地主國市場。因此,國外銷售子公司數目的增加,意味著公司深耕國際市場的決心和品牌業務的擴充。

除了擴充業績外,許多臺商由代工轉向經營自我品埤,子公司蒐集市場資訊的功能格外重要。例如:客戶對公司產品的回饋意見、主要競爭者的強處和弱點、公司現有產品線的缺口、通路期望的協助及哪些服務可創造差異化的資訊等,都有助於公司改良產品、開發新産品和服務及推出新産品時機之決策。

觀察成功建立品牌的台商,發現除了業績逹成、市場資訊蒐集及通路管理外,銷售子公司還可擔負其他功能。例如:在總公司擬定策略時,提供不同的觀點;執行地主國的策略,以配合總公司的整體策略;提供售後和物流服務,增加客戶和通路成員的滿意度;成為總公司培育人才的處所,也可提供在地人才為總公司所用;建立在地主國的網絡和與夥伴結盟,善用總公司所提供的有限資源;提供在地主國的營運經驗,協助總公司累積國際營運經驗;以在地資源創新(如新產品和新服務)或發展競爭優勢,並移轉至其他子公司使用;服務周邊國家,待時機成熟時輔導新子公司的設立;協助和配合其他子公司以打擊競爭者。

當一家公司有多個銷售子公司時,各子公司負責的功能可能不同。當地主國市場愈重要或擁有的資源愈豐富,以及總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高時,銷售子公司的角色就愈積極,所負責的功能也就愈多元。

 

8. 該派誰管理國外子公司?

脈絡描述

成立國外子公司最大的挑戰是總經理人選,外派有外派的好處,但聘任當地人也有其優點。臺商基於不同的理由,採取不同的做法,但師法國際企業的人才培育方法和人才管理制度,臺商才能脫離缺乏人才的窘境。

延伸思考問題

1具有多年工作經驗的高階主管多不願外派,你覺得有哪些方法可提高他們旳外派意願?

2請先提出貴公司可能有外派需求的一個國家,外派人員包括總經理和中階人員,你該如何準備,以爭取此一機會?

3若你將外派至馬來西亞工作,請試想你前六個月的生活和工作狀況。

 

該是在地主國設立銷售子公司的時候了,但找誰去擔任總經理呢?這是很多台灣企業面臨的困惱。

喬山董事長羅崑泉認為該公司的強項在産品研發、生産及管理,而歐美人士擅長行銷和通路管理,因此各國銷售子公司的總經理都由瞭解該國市場的當地人士擔任。在以類似「我們 30歲,到東協當總經理」為標題的文章中,所描述的是一批成長在網路和手機世代的台灣年輕人,可能具有高學歷、外語能力強或已有些在國外工作的經驗,但目前選擇到東協國家打天下。

地主國銷售子公司的總經理人選,在任用當地人和外派年輕人之間,外派在總公司已有多年經驗的高階主管,是台灣企業最常見的做法。被考慮人選之「對總公司之瞭解、對市場之暸解,彈性及意願」,是影響此一決策的因素。

當公司的各項制度不完善時,或管理國外子公司的制度尚未建立時,公司傾向於外派在總公司已有多年工作經驗的高階主管,基於他們對公司運作的瞭解,知道有問題該找誰或如何處理,也因獲得公司的信任而能快速下決策,但缺點是對地主國市場不瞭解,外派動機也因深知回派時將面臨的挑戰而減弱,因此外派至英文行得通的先進國家較有可能。

在先進國家,人力資源市場透明度高,較易找到有戰績的當地高手,也因法律嚴謹,聘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契約規範,因此子公司的總經理可由當地人士擔任。為增加這些人對公司文化和管理制度的瞭解,可參考喬山的做法:上任後須同總公司培訓,由羅董事長親自帶三個禮拜,再到其他公司實習一個月。

在開發中國家,環境限制多和變動快,法律模糊性高,而英文的使用也不普遍,有多年經驗的高階主管多不願外派至這些國家受苦,此時有活力和體力的年輕人就是首選。工作數年的經驗使他們對公司有所瞭解,又充滿企圖心,在新興布場中提早卡位的意願高,若公司能提供舞台,他們願意接受各種挑戦。

國際公司可用的將才多,在任用總經理時,能唯能力是用而非國籍是用,這是多年人才育成和人事制度完善所造就出來的成果,期望台灣企業能重視這方面的投資。

 

9. 加深國際化的投入

脈絡描述

國際化是一個漸進的歷程,隨著時間的進展,企業逐漸瞭解各國市場的特性和學習掌控風險,因而加深對國際業務的整體投入,或是加深對某些地主國的投入,而投入是反映在代理商、子公司及通路的組合上。

延伸思考問題

1貴公司如有國際業務,目前代理商、子公司及通路的組合為何?

2請挑一個貴公司設有子公司的國家,描述在此國營運的演變,以及在何種情況下設立此子公司。

3貴公司對於此一子公司的未來發展有何計畫?會增加何種的投入?

 

台灣企業在國際化時,依淺至深的投入程度可分成三類,即仰賴代理商(甲公司)、子公司深耕(乙公司)及服務深化(丙公司)。

甲公司決定朝國際市場發殷,以參展接觸各國代理商,用理念是否相同和銷售資源的多寡來選擇合作對象,然後透過代理商將産品鋪貨至地主國的經銷商,目前在日本、美國及歐洲等十餘國都有代理商。

乙公司積極在世界各地布建行銷通路,已與四十餘家代理商長期合作。目前公司在美國、德國及新加坡設立分公司,也在中國數個一級城市設置辦事處,這些單位回報市場資訊和客戶近況,使公司能更貼近市場需求和快速回應。公司每年舉辦經銷商會議,除宣示策略和凝聚共識外,更希望能進一步瞭解最終客戶的需求,作為未來新産品規劃的依據。

丙公司在全球八十多個國家建立銷售和服務據點,在地主國的銷售分成專案和通路兩類:專案團隊服務的客戶是系統整合商,協助他們取得最終客戶的訂單;通路產品是透過實體或虛擬通路銷售。各國子公司、合資公司或代理商的重要任務是瞭解市場和在地即時回應,並避免缺貨的情況。在服務方面,總公司建立服務團隊,也和代理商合作擴大售後服務系統;總公司也建置資訊系統,提供通路夥伴和客戶多種旳服務和即時訊息(如客訴追蹤和產品維修進度)。

初入國際市場時,因資源有限和對國外市場的不瞭解,公司傾向於採投資低和風險低的方式擴充市場。代理商雖有助於展業,但對市場資訊的揭露有所保留,對公司策略的配合度也較低,此時公司會以設立子公司的方式來增加對地主國業務的掌控。子公司由於能與各類的通路接觸和取得各種資訊,會促使母公司從事更多的投資,例如:開發專案市場和提供更完整的售後服務。

加深投入程度,雖耗費資源,但可增加客戶的忠誠度,潛在的利潤也較高,企業應有計畫地在代理商、子公司(獨資或合資)、通路銷售或專案市場及服務系統深化間逐步調配資源。

 

10. 國外子公司自發合作提升綜效

脈絡描述

除了要求子公司達成營運目標外,母公司應設法創造子公司間的合作綜效。臺商由於國際化經驗不足,母公司對於子公司間該如何合作並不熟悉,或是尚未訂定合作的機制,此時鼓勵子公司總經理自發性地與其他子公司合作就極為重要。

延伸思考問題

1對一個新成立的國外子公司(如位於德國),在鄰國(如英國)已成立多年的子公司可提供哪些協助?

2母公司有哪些方法來增加不同國家子公司總經理(或主管)間之互動?

3母公司可採取哪些做法以鼓勵子公司間的合作?

 

看一下這個年度策略規劃會議的情景:英國子公司總經理提及,目前仍在瞭解最近歐盟法律的改變對自己營運的影響,德國子公司總經理立即表示,此一議題他已請律師評估過,結果可分享,法國子公司總經理解釋營收未達目標,原因之一是貨櫃短缺,西班牙子公司總經理便分享,他是如何以併櫃解決中國出口的問題。對國際化的公司而言,整體目標之逹成,除了母公司中各部門、母公司與子公司間的合作外,此案例顯示子公司間的合作也很重要。

典型的台商是製造據點在亞洲,銷售據點在歐美,因此擅長管理製造子公司和銷售子公司的分工,但對管理銷售子公司的經驗不足,尤其是子公司總經理是外籍人士擔任時,當母公司仍在學習創造銷售子公司間合作的綜效,且子公司的總經理間不是很熟稔時,母公司可鼓勵子公司自發性地在資訊與經驗分享、資源共用及外購活動三方面合作。

子公司間可分享市場資訊與營運經驗,例如:在市場資訊方面,兩國子公司分享同一競爭者的資訊,使另一國子公司可預先準備,或是一起擬定打擊競爭者的策略。由於子公司的成熟度不同,如一國子公司在產學合作、通路商管理、資訊系統導入、 ISO認證輔導及併櫃等營運經驗的分享,可使另一國子公司受惠。

雖然各有績效指標,子公司間仍可共用資源,例如:兩國子公司一起舉辦促銷活動或處理問題;甲國子公司之律師可協助乙國子公司處理在甲國之問題;甲國子公司開發之獨特產品可委託乙國子公司銷售。子公司雖然以銷售母公司之產品為主,但因應營運需求,仍須外購部分產品或服務,此時如國外供應商資訊和採購時應注意事項的分享、共同採購(如向同一業者租賃汽車或購買物流服務)等,都是子公司可合作處。

隨著母公司經驗和能力的增加,對子公司間的合作事項,母公司會主動協調或訂定制度,但在那天來臨前,仍應透過各種正式和非正式機制(如會議和經理人的社交往來)來增加經理人問的互動,藉此創造子公司總經理間自發性合作的機會。

 

二、産品與國際通路管理

成功在國際舞台競逐 36個關鍵思維

1. 代理商不是代原廠受傷的!

脈絡描述

品牌原廠初入地主國時,仰賴代理商打入市場,但代理商處在一個尷尬的地位:業績目標如未達成,代理權可能被其他代理商拿走;業績如果太好,代理權可能被品牌原廠的子公司拿走。處在此種情境,代理商會採取行動以避免代理權被取消,或是增加品牌原廠取消代理權的成本。

延伸思考問題

1代理合約極為重要,身為代理商,你覺得哪些條款的納入有助於保護你的權益?

2欣臨企業集團代理六十多個消費品品牌(例如: 阿華田和樺達喉糖),請分析該集團能持續代理的原因。

3請提出其他代理商自保的策略。

 

默瓦 (Rimowa )行李箱於2003年由代理商甲公司引入台灣,每年業績都有三至五成的成長,業績高峰時一年賣出超過五萬個行李箱,台灣的業績名列全球前五名。2018年原廠全面停止受理甲公司的訂單,2019年將代理權交給乙公司。

福斯汽車集團於20 14年宣布收回丙公司Volkswagen、 Skoda及福斯商旅在台灣的代理權,並宣布於20 15年設立分公司。由於總代理每年賣出的福斯汽車逹一萬輛,成立子公司後,長期目標是年銷量超過3.5萬輛。

合約到期時,不論代理商的績效如何,品牌原廠都有換掉代理商或設立子公司的權利,代理商難道注定是要代原廠受傷的嗎?

代理商花心血取得代理權,投入資源建立原廠品牌在地主國的地位,本就該設法取得自己應得的利益。除了在合約中擬定保護自己權益的條款外,在經營時,應採取措施降低代理權被取消的可能性。

創造對原廠、通路及客戶的價值,是代理商存在的理由;尤其是原廠沒能力做、不願做或是客戶想要的服務,都是代理商可若力處。例如:開發原廠産品在不同産業的用途;提供金流和物流的協助;建立技術服務團隊;強化售後服務;逐漸增加服務項目。

代理商能代理和原廠產品互補或無關的産品,一方面可提供客戶完整的解決方案,增加對客戶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顯示代理產品無法獨立銷售的情況,降低原廠取消代理權的動機。若能代理其他產品或銷售自己的商品,既善用本身的能力,也減少代理權被取消的衝擊。

若能掌握通路或強化和客戶的關係,一旦代理權有更迭,就能將其他產品引入通路或說服客戶採用替代品,增加自己的談判力。除履行合約義務外,代理商平時就須和原廠培養關係,頻繁接觸,掌握訊息,以能提早採取因應措施。

代理商積極向原廠學習產品或行銷知識,既強化自己的能力,也可用於服務其他的原廠。在代理産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智財權應申請專利,增加取消代理權時的談判籌碼。

 

2. 放膽提高毛利率

脈絡描述

國際品牌商的售價高,以製造外包來降低產品的銷售成本,由此產生高的毛利,再以所獲得的毛利投資於研發和品牌,所創造的差異化又能提高產品的售價,開始另一正向循環。轉型品牌的代工業者,若無法提高毛利率,就無法走上國際品牌商的正向循環。

延伸思考問題

1請分析「2020年國際品牌價值調査」,前十大品牌的毛利率為何?在行銷和研發上的支出有何特色?

2請分析貴公司最近三年在行銷和研發上的支出,他們與毛利率有關聯嗎?

3貴公司的研發是著重產品研發或製程研發?原因為何?

 

根據「 2021年國際品牌價值調査」,美國最有價值的品牌是蘋果,其毛利率為38.6%,而美國品牌價值前十名業者的平均毛利率為47.6%;台灣最有價值的品牌是華碩,其毛利率為20.29% ,而台灣品牌價值前八名業者(扣除兩家不在台商上市業者)的平均毛利率為25.0%。他們都是提供産品和服務的公司,何以台灣品牌業者的毛利率遠低於美國業者呢?

毛利率是毛利占銷售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的差額,增加銷售收入或者降低銷售成本都可以提高毛利率,因此毛利率反映了公司成本控制和產品定價能力。毛利率對品牌業者格外重要,它顯示每一元銷售收人扣除銷售成本後,有多少錢可用於各項費用(如研發、廣告及行政支出)和分配給股東的盈餘。

大多數著名的品牌公司,是透過製造外包(如OEM或 ODM模式)來降低產品的銷售成本,並以提高價格來增加毛利率,然後再將所獲得的毛利投資於研發和品牌。台灣的代工業者,毛利率低是因客戶能掌握成本結構,本身也無法提高價格,品牌業者因有掌控價格的能力,毛利率自然較高,這也是促使代工業者推出自我品牌的一項動機。

著名的品牌公司,顧客因既受出其産品的差異性,而願意付出較高的價格。創造差異性的途徑有二:一是源於研發的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二是源於廣告所創造出的心理價道。這兩種途徑均需持續投資,才能能生效果(例如:研發有門檻效果,當研發人員未達某一數量時,因專長不足而無法產出成果),不賺錢的公司是沒有能力談品牌的。

高價格和差異性互為因果,提高價格和毛利,才有能力投資研發或廣告,以創造出差異性,但若無後者,就無法將價格提高。因此,品牌業者一旦設定為低毛利時,其品牌之路就不可能順利,但若能在新產品推出時,就以高價獲得高毛利,就可能支持日後創造差異化的各種投資。這也就難怪IBM會將毛利率約20%的「顧客服務與商業流程外包業務」出售,但留下毛利率達六成的雲端運算與海量數據分析了。

期望台灣的品牌業者,能以著名的品牌業者為師,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服務時,大膽地提高毛利率!

 

3. 「高性價比策略」之後呢?市場區隔、定位及價值創造

脈絡描述

初入國際市場的台灣高科技業者,由於品牌知名度低,多採取高性價比策略,但此策略容易陷入殺價的惡性循環。體認高性價比策略的缺點後,業者以提升產品價值來取得目標客戶的認同,逐漸脫離價格戰。

延伸思考問題

1若貴公司要進入全球最大的市場美國,如何選擇市場區隔?

2請分析一家在國際市場具有品牌知名度的台灣業者,該公司在美國和德國的目標市場區隔相同嗎?

3貴公司在國際市場所採取的策略為何?此策略在三年後仍適用嗎?

 

一開始推出Okuma品牌時,寶熊漁具董事長張良任在就採取高性價比(高 CP值)策略,即消費者只需付出約日系品牌七折的價位,就能買到同樣高檔的産品,而且這能享有「永久免費維修」的超值服務,因而得以順利地將 Okuma打入美國的通路。但當日系品牌降價和美國品牌採取外包策略後,寶熊的高性價比策略就失效了。體認出高性價比策略難以持續,張董事長就根據市場調査的結果,在設計、製造、包裝及行銷活動上配合Okuma的市場新定位,加上在捲線器的創新,使寶熊能克服挑戰,目前已成為全球釣具布場的前三大廠商。

自創品牌的盈灣高科技業者,在剛進入國際市場時,由於品牌知名度有限,又沒有大量預算刊登廣告,想要說服通路商進貨的最好方式就是採取如「加功能或加量不加價」的訴求。此種高性價比的策略,在決定產品特色時,不需從事市場研究,只要模仿領導廠商的做法,或是將市面上同類産品的特色加以彙總和整理即可,所以降低製造成本就成為廠商努力的焦點。高性價比策略,在初入市場時很有效,但不久廠商就會發現有成本更低的新競爭者加入,於是廠商就需要將價格降得更低以應敵,陷入殺價的惡性循環。觀察許多的台灣業者,均面臨此種隨高性價比策略而來的困境,但這是無法避免的嗎?

寶熊的經驗顯示,跳出陷入高性價比策略困境的方法,是將產品明確定位,並以價值創造掌握消費者,品牌比的是價值,而不是性價比,價值愈高,就愈能與製造成本脫鉤。

由於需求不同,廠商沒有能力服務所有的消費者,較有效的做法,是開始時集中力量在一個市場區隔,這個市場區隔不必大,因為大市場區隔往往是紅海,有甚多競爭者需要很多資源或是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立足。廠商先選定一個自己能發揮優勢的小市場區隔,徹底瞭解該市場的需求,然後結合自身優勢和創新去創造對客戶的價值,逐步取得客戶認同,在一市場區隔建立品牌知名度與忠誠度後,再進入其他市場區隔,成長就隨之而來。

以明確的定位專注耕耘一市場區隔後,再擴充至其他市場區隔,可能是自創品牌業者在高性價比策略後可採行之策賂。

 

4. 強打國際杯的產品規劃

脈絡描述

持續推出新產品,有助於強化品牌在顧客心目中的定位。在資源有限的考慮下,總部須整合來自不同國家的資訊,再轉化成產品特色或規格,但無論如何努力,此種決定無法滿足所有子公司的需求,也須面臨來自市場的挑戰。

延伸思考問題

1貴公司最近推出的新產品,其規格是如何決定的?

2當不同國家客戶的需求不同時,你建議總部該如何取捨?

3請檢視貴公司近三年之市場地位,新產品之貢獻為何?

 

蘋果公司在2021年4月新產品發表會中,推出了不同特色的多項産品,例如: 效能大幅增加的平板電腦、有助於尋找物件的新産品 AirTag,以及硬體功能與過去相似的紫色版手機。普萊德科技為了滿足各國遠距醫療、辦公及教學之需求,致力於開發遠距通訊、智慧網路的設備和解決方案,新產品效益顯著,使4月營收較去年同期成長五成。持續地推出新產品,有助於這些公司維持市場地位。

以目標客群為中心,新産品的推出可能是取代舊產品、補強現有的產品線、或是滿足顧客尚未滿足的需求;但不論是基於何種目的,都足要強化品牌在顧客心目中的定位。

在決定新產品特色和規格時,服務國際客戶的企業總部須考慮多種資訊:一是在數個國家所進行的市場調査,此種資訊有助於瞭解真正的需求和變化;二是由國外相關組織(如代理商、通路商或子公司)所回饋的市場訊息,尤其是仰賴通路商的企業,更須考慮産品規格對通路商營運成本的影響;三是對各廠主要競爭者的分析,包括對其策略、最近動向及產品特色旳瞭解;四是除了改善舊產品的品質或功能外,也須考慮舊產品的哪些功能要納入新產品中;五是核心技術如何與新産品結合,展現多年努力的成果和創造差異化;六是新産品如何配合公司策略,以及展現意圖創造的競爭優勢。

各國市場特性不同,總部所獲得的資訊複雜、量多,且可能相互衝突(如對尺寸的建議不同);有的選項總部有自主權,可決定採納或不採納(如是否增加某一功能);有的選項由於與趨勢和地主國法令有關,總部必須採納(如認證和環保要求);有的選項對顧客雖有價值,但意味成本的增加或較長的開發時程(如增加感應器和應用軟體)。位處不同國家,總部的挑戰是如何消化、詮釋及整合不同的資訊,再轉化成產品特色或規格,對自創品牌的台商而言,克服挑戰要仰賴經驗。

總部的資源有限時,必須對新産品的特色有所取捨和妥協,使某些市場的需求獲得較多的滿足,某些市場的需求則被忽略,總部須妥善處理子公司因此產生的不滿。

 

5. 通路要的不只是利潤

脈絡描述

外商在地主國攻城掠地,通路成員(如代理商和經銷商)的投入極為重要。吸引通路成員的合作,提高利潤固然為一有效工具,但若將通路成員視為一具有長期與短期目標的組織,外商仍可採取協助其達成目標的措施來激勵他們。

延伸思考問題

1根據你的經驗,經銷商除了利潤外,還可能有哪些營運目標?

2若經銷商重視利潤,除了壓低供貨價格外,外商還可採取哪些措施?

3若外商對經銷商的承諾是「我們幫助你把公司經營得更好」,此時外商可提供哪些協助?

 

當檢討某一國外市場未逹業績目標時,業務最常提的理由是 r品牌不具知名度」、「價格太高」戎「產品缺乏某功能」。若品牌商採納業務的建議,可能會發現:提升品牌知名度所耗費的時問與金錢,非公司能力所及;將價格降低後,競爭品的價格也降了;產品加上某功能後,與競爭品相較,仍缺乏其他功能。因此,銷售情況的改善未如預期。顯然,除了品牌、價格及產品特色外,品牌商應該還有其他措施可以提升在地主國的業績。

通路成員(代理商、系統整合商、經銷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者,可能懷有多項長期與短期目標,而利潤只是其中之一,這些非利潤目標,是品牌商可著力之處。

在台灣,兩家外商提出與通路成員合作的原則:一家汽車公司是「經由不斷和密切的溝通,以及給予全面支持的方式,我們讓經銷商無後顧之憂,我們真的是在幫助他們怎麼把公司經營好」 ; 一家網通設備公司是「在通路的經營上,我們堅持合理、穩定的價格政策,持續一貫的承諾-增強合作夥伴的獲利能力,並擴大對夥伴的支援與投入」。可見,品牌商對通路成員的價值,不只限於利潤一項。

訪談國內3C賣場業者,發現外商除提供保障通路成員獲利的措施外,也採取多種措施來促進與通路成員的合作,例如:增加銷售量的措施,像是共同擬定合作計畫、行銷補助、促銷活動等;穏定市場秩序的措施,像是提供專屬產品、劃定市場涵蓋範圍及對竄貨(指經銷商以低於廠家規定售價向授權區域以外的市場銷售,嚴重影響廠家聲譽的惡性營銷)的處理等,提升銷售員能力的措施,像是提供觀摩和訓練機會;提升經營能力的措施,像是提供產品訊息與市場資訊、協助建立進銷存制度等;協助解決經營問題的措施,像是庫存、業績滑落等。

這些外商累積多國與多年營運經驗,不僅運用品牌和産品特色優勢,也善用這些措施。我國業者多不具品牌知名度,在地主國也不能只靠低價競爭,可評估和選用上述部分措施,以創造促使通路成員更加努力的差異化優勢。

 

6. 善用代理商和子公司以拓展國際業務

脈絡描述

公司在多個國家有生意時,可能同時採用進口商、代理商或子公司去服務客戶(包含通路和最終消費者),愈重要的市場,愈可能成立子公司。總公司管理的關鍵是瞭解將產品由公司交至客戶手中時需做哪些事,然後考慮三者間的分工。

延伸思考問題

1貴公司有與代理商簽約嗎?請討論如何選擇代理商。

2貴公司有成立子公司嗎?請討論何種情況下成立子公司。

3本文提出「若將產品由製造商交至客戶手中需做多少件事(如售後服務) 」的概念,請列出十件事。

 

克服代工轉自有品牌的挑戰後,台灣企業就能逐步布建國際行銷網路。在減壓氣墊床深耕多年的雃博公司,目前行銷六十餘國,在七個國家設立子公司,其他各國多透過代理商拓展業務。多電腦切換器市場的領導廠商宏正自動科技公司,在七個國家設有子公司,其他區域則透過代理商推廣産品。這兩家已建立國際品牌聲譽的公司,在國際市場的運作方式頗為類似:在重點銷售區域設立子公司負資銷售與售後服務,在其他國家則仰賴代理商進行交易。

公司的國際化是個漸進的歴程,一般是經過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透過外銷接單,此時進口商與公司純粹是交易關係,雙方沒有合約,此種交易有助於公司初步評估市場潛力;第二個階段是透過有契約關係的代理商經營市場,此時公司會投入較多的資源;第三個階段是設立子公司,公司直接與銷售通路接觸並試圖掌握客戶。不論是子公司或代理商,都是依據公司策略和產品特性選擇適合的銷售通路,例如:與系統整合商或加值通路商合作,以服務企業客戶;與經銷商、零售商或電商合作,以賣給最終消費者。

當進入第二個和第三個階段時,顯示出公司深耕某一地主國市場的決心。而子公司的設立,也是一個漸進的歷程,例如:宏正在1991年推出自有品牌後,第一家子公司在1996 年成立於美國,隨著業務的推展,子公司陸續在比利時、日本、墨西哥及英國成立,2007年同時在韓國和中國設立子公司。

若將産品由製造商交至客戶手中需做十件事(如提共有關產品的資訊和售後服務),從台灣總公司的角度而言,它應考慮子公司、代理商及銷售通路各負責哪些事,例如:總公司和代理商採2 : 8之分工(即將管理銷售通路的工作委由代理商負責);總公司、子公司及銷售通路採1 : 4 : 5之分工。與哪些機構分工和採何種比率,就和企業本身擁有的資源、國際化經驗及所採取的策略有關。

隨著在地主國業務量和對市場的瞭解增加,總公司就會以子公司取代代理商,但直接經營銷售通路的可能性甚低。因此,有效管理代理商和子公司,就是自創品牌業者在國際市場成長的關鍵。

 

7. 憑什麼和你做生意?

脈絡描述

初次接觸地主國客戶時,客戶對台商是陌生的,因此台商要展現自己的實力。建立信心的開始,除了展示在製造上的能力外,台商也必須提出自己是家具有聲譽公司的證據,然後由小筆生意開始,逐漸建立客戶對自己的信心,終而成為客戶重要的供應商。

延伸思考問題

1請分析1980年韓國企業(如三星電子和現代汽車)在美國刊登的廣告,其內容之轉換階段是否與日本公司相似?

2請檢視貴公司英文版的公司簡介,有哪些資訊顯示公司的聲譽佳?

3與主要競爭者相較,在服務外國客戶時,貴公司具備哪些優勢?

 

1970年時,美國消費者對日本品牌的印象不佳,將日本產品視為劣質品。觀察日本業者在1970年至 1980年的廣告內容,主題轉換可分成四階段:首先是以國籍為助力,強調「本公司是日本最大」或是「擁有百年歷史」等,目的是建立消費者信心,其次是強調產品特質,以價格低或産品線的廣度,來吸引消費者的惠顧;第三是挑戰和反擊,例如:我們的產品優於美國」或「銷售量大於某家知名公司」,展示公司產品的優越性;最後是世界市場導向,點出公司「産品銷售量世界第一」、「成長率世界最高」,顯示在業界的領導地位。因此,日本公司並不規避源於日本的事實,試圖先建立公司或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後,接著再來談産品。

日本品牌打入美國消費品市場的經驗,B2B的業者可借鏡。在台商進入地主國市場時,潛在客戶詢問的問題依然是「你是誰?為什麼我要和你做生意?」,現實是,客戶已與現有的供應商來往多年,雙方已有默契,憑什麼要和一位來自國外的新供應商交易呢?

雖然台灣的製造能力在某些產業具知名度,但地主國客戶依然不認識台商,因此台商必須先同答「你是誰」這個問題。典型的做法是,提供「臺灣上市公司證明、隸屬集團之資源、獲得獎項、研發資源、各種設備、各種認證、客戶肯定、企業文化、產品和服務特色及業界地位」等資訊,顯示自己是一家不錯的公司,若能提出在某一領域特別強的證明或是著名客戶的名單,更增加說服力。這些說明,愈具體愈好,並分別準備長、短時間的版本,以同應不同狀況之需求。

當地主國客戶對台商有所瞭解後,常用來處理「為什麼我要和你做生意」的,是台商在低成本或差異化上的競爭優勢。初入地主國時,一如前述之日本案例,台商最常強調的是高CP值,但此優勢易被競爭者以更佳的CP值超越,因此台商應逐漸轉成強調差異化,提供參考的成功案例、即時服務、整體解決方案或軟硬體整合方案,這是競爭者較難模仿的優勢。

 

8. 權衡通路商的重心與資源

脈絡描述

外商在地主國攻城掠地,通路商的出力極為重要。通路商的規模和資源、聚焦的產業、手中掌握的品牌數不同,與新品牌的合作意願也不同,外商需視手中的資源去慎選通路商,以確保在地主國的業績能達成。

延伸思考問題

1以貴公司的資源和品牌,進入像美國這麼大的市場時,應選擇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經銷商較恰當?

2以貴公司為例,若決定進入美國西岸市場,你建議可提供經銷商哪些協助?

3一般而言,規模愈小的經銷商合作意願愈高,貴公司願意和此種地主國的經銷商合作嗎?為什麼?

 

爲了改善在美國的經營情兄,一家生產資訊產品的台灣業者,造訪了幾家不同特性的美國通路商:

第一家是全國性的大通路商,台灣業者費了很大的功夫才把約簽下來。我請產品經理介紹他的工作內容,原來他負責幾十個品牌,帶著十個銷售人員達成業績,這家台灣業者的產品最近才由他負責,同一時間,他手頭也有幾個品牌在考慮中。由於涵蓋全國,銷售人員平時忙於接電話,很少有時間去拜訪經銷商或開發新經銷商。拜訪後,由台灣業者得知,這家通路商的銷售狀況與預期相距甚遠,理由很明顯,台灣業者的產品不是這家通路商的重貼,其銷售人員忙於銷售現有的產品,根本無暇去瞭解新產品和說服經銷商銷售新產品,台灣業者的產品只有在客戶要求時,才會被動地拿出來 。

第二家是小型的地區經銷商店中陳列多個品牌(包括台灣業者)的產品。坐定後,負責人就和我分享地區客戶特色、有關法令,以及不同品牌的銷售狀況。針對台灣業者,他拿出資料指出可改良之處,同時分享其他公司的做法。訪談過程中有電話進來,他快速處理後就續談。拜訪後得知,這家經銷商的業績雖小但配合度高,最近雙方正在討論進一步的合作方式。

第三家經銷商以銷售軟體起家,已有規模,由於客戶有硬體需求,且軟硬體搭配可提升服務品質,因此負責人決定代理硬體。因缺乏相關經驗,急於尋找製造硬體的合作夥伴,台灣業者適時出現。知道我代表台灣業者來訪談,公司派了三位不同職位的員工和我會面,對於產品和未來的教育訓練提了些問題,並要求後續提供資料,場面很熱絡,該公司的主管也進來打招呼。種種跡象都顯示對台灣業者的重視。

綜合這三家經銷商和其他通路商的訪談結果,可將通路商依「資源多或少」與「有心或無心」分成四類:資源多且無心是第一家;資源少但有心是第二家;資源多且有心適用於大品牌業者,對台灣的中小企業是奢望;資源少且無心,根本就不應合作。第三家最特別,跨行業的需求產生和互補業者的合作動機。若台灣業者能善用本身的資源和能力去協助通路商,通路商是否有心就是選擇的重點。

 

9. 以延遲策略因應國外市場需求

脈絡描述

延遲策略的理念,是對產品的生產、組裝或配送,盡可能延遲至接到客戶訂單後再採取行動,但不能以增加客戶的等待時間為代價。基於市場特性和產品特性的差異,企業可採取不同型態的延遲策略,而延遲策略也反映企業的創新能力。

延伸思考問題

1請分析貴公司的產品,何者較適用宏碁的速食店模式?

2有些業者以快速反應市場著名,他們採用何種延遲策略?

3延遲策略反映創新能力,你可提出其他類型的延遲策略嗎?

 

最近參觀一家位於美國洛杉磯以代工為主要業務的電子公司,發現廠房中有數家亞洲電腦品牌的包裝紙箱,原來是這家公司替客戶提供不同程度的組裝服務,然後將成品供應美國市場。既然這些品牌業者在亞洲都有生產據點,何以會在人工成本昂貴的美國進行產品組裝呢?

此一案例誤人聯想到宏碁在1992年採用的「速食店模式」,即在台灣生産零組件,然後在海外市場現地組裝成品。當時宏碁將零組件分成三類,一類是具有規模經濟的零組件(如機殼),在台灣和馬來西亞製造,再海運送到組裝地;一類是具有高跌價風險的零組件(如CPU),於組裝時採購,必要時空運至組裝地;一類是在組裝地價格較低旳零組件,就在當地採購。相對於在台灣組裝電腦,再將成品運到海外市場,此模式既可減少製造商成品的庫存和資金積壓,又可快速提供符合當地口味的產品,更可減少經銷商因產品滯銷而產生的庫存成本。

延遲策略的理念,是對產品的生產、組裝或配送,盡可能延遲至接到客戶訂單後再採取行動。豐田的即時生産模式、戴爾的接單後生產模式、康柏的接單後組裝模式及宏碁的速食店模式,都是延遲策略的例子。

在服務國外客戶時,台灣資訊業者常用四種延遲策略:當同樣的產品以不同的品牌銷售時,若將貼標籤的時間延後,即為標籤延遲;當同樣的產品包裝成不同的大小或重量銷售時,若將包裝的時間延後,即為包裝延遲;當産品的基本零組件相同,但是可以由不同的顏色、外形或功能來組裝成不同的樣式供顧客選擇時,若將組裝的時間延後,即為組裝延遲;於接獲顧客訂單後,才採購零組件或進行生産時,即為生產延遲。

延遲策略雖然會增加製造成本,但當某些市場特性存在(如不同國家客戶的偏好、使用環境或法規差異大等),或某些產品特性存在(如產品可模組化生産,或零組件標準化或有通用性),廠商所獲得的效益會大於成本,此時較傾向採用延遲策略。

 

10. 看品牌還是看產地?

脈絡描述

先進國家的業者多擁有正面的來源國效果(country-of-origin effect)或產地國效果(made-in effect),這反映的是國家的魅力,對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業者相對不利。

由於各國市場的開放和比較利益的發揮,品牌國和産地國的連結逐漸脫鉤,這給了業者更大的經營彈性。

延伸思考問題

1近年來「台灣製造」的產地圖形象已提升(尤其是資通訊產品),你覺得原因為何?其他的開發中國家可仿效嗎?

2哪些產品的品牌國和產地國的連結很難脫鉤?

3提升一國品牌國形象的方法之一,是該國有多個國際知名品牌,該國政府有哪些措施可協助該國業者在國際打品牌?

 

海尼根啤酒,在新加坡、菲律賓或泰國等國都有生産,但台灣主要由荷蘭進口,且穩定成長; TOYOTA CAMRY自1989年起,以進口車方式導入台灣市場,2002年CAMRY首度國産化,目前連油電複合動力車都是在台灣生産;Nike的球鞋在美國沒有生産,全是由國外代工廠生產,在台灣出售的球鞋大多來自中國和越南。三個案例顯示,對台灣的消費者而言,啤酒品質的認知與產地國(荷蘭)有關,汽車品質的認知已逐漸脫離産地國(日本),而球鞋品質的認知則與產地國無關。

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來源國和品牌是兩項重要的訊息。以來源國而言,一般認為先進國家製造的産品品質較佳(德國的冰箱優於印尼的),或是有些産品某國較具製造魅力(如法國生產的香水)。有品牌聲譽的産品,可以減少消貲者在初次購買時的風險,並透過使用經驗而增加持續購買的意願。因此,對初入地主國或尚未建立國際聲譽的外國品牌而言,正面的來源國效應有助於打入新市場。

隨著企業的國際化和各國貿易政策的開放,會發現過去是產地國(啤酒於荷蘭生產)和品牌國(荷蘭的海尼根)屬於同一國(如荷蘭),而愈來愈多的恃況是產地國(啤酒於泰國生產)和品牌國不同。追本溯源,海尼根的來源一定與荷蘭具有生產啤酒的優勢有關,再加上海尼根多年來在創造品牌上的努力,才使得各國人民將荷蘭和海尼根聯想在一起。其結果是,各國消費者對來自荷蘭的啤酒都給予正面的評價,有助於其他啤酒品牌的國際化;至於海尼根,品牌聲譽代表較高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也更容易。我們可推論,與 Nike的情況相似,某些國家的消費者買啤酒看的是品牌,而非生產地點。

上述的討論可知,對政府而言,來源國效應包含產地國和品牌國兩方面,因此一方面願針對某些産業創造較佳的營運條件以產生產地國效應,另一方面可透過扶持更多國際知名品牌而產生品牌廠效應。對企業而言,應透過品牌的建立和品質的確保使各國消費者産生信心,一方面使得自己能善用各國資源的優勢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本身的品牌優勢拉抬母國的品牌國效應。

 

三、國際策略聯盟

成功在國際舞台競逐 36個關鍵思維

1. 大吃小的藝術

脈絡描述

大企業入股小公司,一般都預期會主導小公司的運作。基於某些理由,有時大企業投資小公司後,反而會刻意讓小公司獨立運作,在管理上,此時大企業應培養與小公司經營團隊的互信,以及履行入股時資源投入的承諾。

延伸思考問題

1任選一篇文章所提及的台達電入股案,請描述其股權迄今之變化並揣測其理由。

2若你是一家小科技公司的負責人,當鴻海派人來洽談投資提案時,對於股權你有何想法?

3若你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負責人,當鴻海以小股東身分入股後,一方面你需要鴻海的協助,另一方面你也希望維持決策自主權,你會如何做?

 

台達電最近有三件入股案:以約9億元,取得產銷X光系統之環瑞醫投資控股的19.55%股權;以3,000萬美元,取得美國眼科光學斷層掃描技術與血管造影技術商品化廠Optovue的19.69%股權;以近3億元,取得新加坡工業自動化零組件廠PBA International的19%股權。這三個投資案中,雖有兩件台達電是最大單一法人股東,但以台達電的財力,全數購併或股份超過50%並非難事,何以放棄對被投資公司的主導權呢?

小公司讓大公司入股時,是希望引入大公司在品牌、資金、技術、零組件、製造、管理制度或銷售通路上的優勢,加速本身産品發展和掌握市場機會,但基於自主性或營運彈性的考慮,並不願意讓大公司成為多數權股東。

大公司也基於多項理由,願意接受少數股權,例如:其策略是以投資方式拓展新業務;本身缺乏人才或産業經驗,而標的公司有不錯的經營者(或團隊);標的公司經營者不願意將公司賣斷,只開放入股;雙方多年的交易經驗已建立互信。

以美國公司為對象的購併研究發現,在談判時,若感到對方信任自己,但自己卻不信任對方,會認為既然對方不值得信賴,就不妨欺瞞對方(如隱藏某些資訊或誤導對方);當感到對方信任自己,而自己也信任對方時,就會採取以誠相待的方式和對方互動。不論是購併或入股,雙方各自「感到對方是否信任自己,自己是否信任對方」的認知,不僅影響交易的條件和談判的結果,此種認知也會影響雙方入股後的行為。

基於互補入股後,可能一方覺得另一方在談判時有欺瞞行為,或是對另一方履行承諾的程度不大滿意。當雙方均有信任對方的認知時,就容易相互調適以解決問題;但若此種信任對方的認知只存在於單方時,雙方的合作就會不愉快,甚至破局。因此,合作成功的關鍵,就是入股前雙方信任認知的存在和入股後的持續培養。

大公司入股後,除了履行資源投入的承諾外,尤須妥善處理對方被吃掉的疑慮,除非對方要求,對管理上的涉入以提供諮詢意見為主,畢竟以小股東身分投資時,已承認對方有自己所未及的長處和對方在管理上的主導地位。

 

2. 外部合作帶來成長新動能

脈絡描述

企業可採取有機、購併及合作等三種成長方式,成長方向的選擇是水平、垂直及多角化。以代工業者而言,最擅長的是製造,在進入新產品或服務領域時,可透過與他人合作的方式以彌補自己能力之不足,或是藉此熟悉新業務的運作方式。

延伸思考問題

1針對自己所需的某項技術或能力(先定義),以貴公司為例,可與哪所大學合作以取得該項技術或能力?

2你覺得與企業合作和與學校合作之差異處為何?

3貴公司成長的方向為何?計劃採取的成長方式為何?

 

在進行策略規割的季節,執行長常懸在心頭的問題是:目前的市場已趨飽和,公司新的成長引擎在哪裡?找到了又該如何掌握?代工業者眼見個人電腦需求的成長減緩,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進入新事業,他們的經驗足資借鏡。

廣逹在2005年開始贊助麻省理工學院,合作研發未來五到十年可以商品化的技術(如數位影像處理、儲存系統與伺服器等),此計畫培養的實力,再輔以公司在筆電的製造和技術能力,終使廣逹能掌握網路發展和數據分析所引發的伺服器市場商機,目前已成為生産伺服器的領導廠商之一。

緯創承接筆電代工客戶IBM的案子,與IBM共同經營維修中心,在2003年跨入維修服務市場,隨後陸續建立國際服務據點,目前的維修對象已擴及手機和電視等非代工客戶。緯創回收業務始於2009年與日本業者合作,以廢電子產品拆解後的塑膠部分生産環保塑料;同年入股高科技金屬回收公司,共同研發出較佳的金、銀等貴重金屬的提煉方法,成果之一是使公司在2014年成為戴爾 (Dell)的閉鎖循環供應鏈合作夥伴。

和碩擁有能力強的設計團隊,從事前瞻性的新産品開發,為了善用此資源,於2008年成立承接外部設計專案的和碩設計。因擁有母公司在製造和精密機械等方面的支援,和碩設計能提供市場研究、概念發想、執行設計、材質應用,以至於製程導入及量産等全面性服務,所設計的產品也獲得國際大獎的肯定,服務的對象包含如九陽豆漿機等消費性産品。

看好穿戴式裝置結合健康照護的商機,2014年仁寶與長庚大學共同成立健康照護科技研發中心,首要產品為智慧衣(可量測穿戴者的心電訊號、呼吸、溫度等資料的內衣), 2016年仁寶設立健康醫療研發處,並投資醫療照護系統研發和生物感測領域的兩家公司,可見仁寶在健康醫療探耕的決心。

這四家公司的案例顯示,在各自找到新的成長引擎後(如未來之伺服器和需求尚未滿足之售後服務市場),均運用累積多年的製造能力和技術,然後透過和他人合作的方式補足能力,如此再經數年後,在新事業的耕耘才能有成果。

 

3. 合作夥伴的管理學

脈絡描述

國際合資是來自兩國的企業所創造的第三個個體,合資能否成功,涉及與這三者有關的管理。第一類是合資本身的管理,第二類是股東管理合資,第三類是對夥伴(股東)的管理,而為人所忽視的是第三類。由於夥伴都是獨立的個體,很多資訊沒有向另一造揭露的必要,第三類管理須以細緻的方法來處理。

延伸思考問題

1在合資時,經濟效益是夥伴管理的一種方式,你覺得有哪些方法可創造或提升經濟效益?

2在合資時,情感是夥伴管理的一種方式,你覺得有哪些方法可增加夥伴間的情感?

3在合資時,資訊蒐集是夥伴管理的一種方式,你覺得可透過哪些方法持續蒐集有關夥伴的資訊?

 

1984年汽車業的一件大事,是豐田 (TOYOTA)和通用 (General Motors)兩大巨頭在美國加州合資成立新聯合汽車製造公司 (NUMMI)。豐田為了克服美國對汽車進口配額的限制,決定在當地生産,但缺乏在美國生產汽車的經驗, NUMMI讓它能向通用學習如何與工人、工會、供應商及政府單位互動,並修正豊田式生產管理制度,此一經驗使它兩年後就有能力在肯塔基州設立新廠。由於小型車市場競爭激烈和在成本上的劣勢,通用期望能從日本車廠學習生産小型車的技術和精實生產方式,NUMMI讓它能向豐田學習,並將學習所得在通用擴散,小型車新品牌釷星的成功就是學習成效的展現。雙方雖合作愉快,但通用於2009年7月宣布退出合資,隨後豐田於8月也宣布將結束合資,次年4月NUMMI正式闞門。

當來自兩國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以互補的資源成立合資時,這涉及三類管理:第一類是合資本身的管理,目的是達到合資的目標;第二類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如甲公司管理合資),目的是達到母公司參與投資的部分目標;第三類是合作夥伴管理(如乙公司管理甲公司),目的是確保合作夥伴對合資的支持和投入。因此,一家公司若要透過合資達成原定的目標,這三類管理都須有成效,然其中較為人所忽視的是對合作夥伴的管理。

對合作夥伴的管理,可就合約、經濟效益、情感及資訊蒐集四方面著手。最基本的是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合作協議,它規範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有爭議時也可作為處理的依據,在尊重法治的國家尤其有效。對夥伴而言,合資的重要性愈高、由合資所獲得的潛在利潤愈高、所投資的金額愈高或雙方未來有其他合作機會時,一旦終止合作,其損失愈大,因此對合資的態度就會更積極。透過社交活動以建立雙方感情,或是在處理合資各種突發事件時,在討論和處理過程中建立的互信,都有助於合作的持續。夥伴的經營狀況、策略方向調整或高階主管更迭等發展,都會影響其對合資的態度,因比要持續蒐集夥伴的相關資訊,以利己方提早擬定困應措施。

 

4. 合資公司雙贏的三要件

脈絡描述

合資之生命週期可分為成立時、營運時及深化或結束時三階段。基於能力互補而成立合資公司,成立時雙方依承諾貢獻自己的資源;營運階段,遇到來自組織內外事件所造成的爭議時,雙方以能順利解決,因而增進夥伴的信任度,同時達成向夥伴學習的目的;視營運結果或其他考慮來決定如何處理合資。雙方在此三階段的努力,才能造成合資的雙嬴。

延伸思考問題

1當美國公司(先進國家公司)與台商成立合資時,一般各自的貢獻為何?

2當越南公司(開發中國家公司)與台商成立合資時,一般各自的貢獻為何?

3若貴公司與一家德國公司合資,目的是向夥伴學習技術,請問如何達成學習的目的?

 

以色列新創公司Resymmetry的創辦人具備豊富的臨床經驗和人脈,開發出透過坐姿改變即具復健效果的「智慧復健椅」;康揚輔具在全球有三個生産基地,在四十多個國家、四千多家商店銷售産品,兼具製造和銷售能力。兩家公司於2020年11月簽訂共同開發和生産兒童智慧復健椅的協議後不久,便決定在台灣設立合資公司。一方有創造新産品的能力,另一方有製造和快速進入國際市場的能力,雙方基於能力互補而成立合資公司,好的開始要有好的結果,在經營過程中雙方仍須努力。

合資公司能成立,就表示雙方已接受合作的條件(如股權比率、分工方式及投入資源等),由於內外環境的改變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在經營過程中,初始合作條件面臨改變的壓力。由一方的角度來看,有多項因素影響其對合資的支持、對合作條件的看法,或甚至導致合資的解體:一是合資的表現未如預期,尤其是雙方的目標不同時,對方雖滿意,但自認未達目標;二是環境的改變使得合資公司對己方的策略價值降低,因而有減少投入資源的動機;三是與對方常有衝突,源於管理理念或文化的差異導致合作不愉快;四是感覺自己吃虧,因對方未依承諾投入資源,或是認為對方的貢獻較預期為低;五是已習得或掌握對方的長處,對方的重要性降低。

雙方合資前就有交易關係或磋商合作內容的時間長,雙方互動多,對於對方的管理風格和合資目的有較多的瞭解,可為合資的運作奠下好的基礎。體認合作對自己的重要,希望合資的運作順利時,自己可在三方面努力以避免負面影響。

首先是依承諾頁獻自己的資源,讓夥伴知道自己言而有信,如此,夥伴對自己的作為和決定就更有信心。其次在爭議事件時,以公平、合理的態度來解決,如此,每一次事件都增進夥伴的信任度,若雙方都有此種態度,互信就會逐漸建立,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很容易就有共識,合資就更有能力因應環境的挑戰。最後,是努力向夥伴學習,將學習所得用在其他事業上,同時持續提升自己的能力,展現對夥伴的價值和吸引力。

 

5. 國際合資的企業守則

脈絡描述

企業參與合資的目的之一是學習,自然得設法在合資經營過程中達到向夥伴學習的目的;考慮到夥伴也有向自己學習的動機,保護自己的優勢當然也是參與合資時應思考的議題。保護自己不意味著藏私,而是在依約投入中不過度或無意識地揭露自己的優勢。

延伸思考問題

1日本企業在技術移轉過程中,一向以保護自己的優勢著名,你觀察他們是如何做到的?

2美國企業對技術的移轉最乾脆,有好為人師的威覺,你覺得原因為何?

3若貴公司與一家日本公司在台灣成立合資,日方派人來台技術指導,請問貴公司如何達成學習目的?

 

以服務美國市場為目的所形成的美日合資中,多由日方提供產品或製程技術,而美方提供銷售和通路知識;數年後,雙方拆夥另起爐灶,此時,日方的企業往往能在市場獲勝,因為已掌握在美國經營的在地知識。以服務中國市場為目的所形成的美中合資中,多由美方提供技術和智財權,中方則提供人力、土地及各種闞係;數年後,中方逐漸掌握技術,具備在國內外市場與美國企業競爭的能力。

諸多案例顯示,考品到分手後有成為競爭者的可能,「如何學習對方的優勢(長處)」和「如何保護本公司的優勢(長處)」,是參與國際合資時應思考的議題。

國際合資在文化調適和管理上的挑戰較高,因此企業做此決定,一定是基於對方具有某種優勢,而此優勢有難以自行發展和難以在市場買到的考量,加上還須考慮對方退出合資的可能,困此企業必須有效地學習對方的優勢。

觀察學習有成的企業,在合資營運的過程中多採取有系統的做法,例如:向員工解釋對方的長處,鼓勵他們努力學習;派任至合資工作的員工具備學習能力和明瞭應學習之處,並規定定期以書面或親自報告學習成果;定期與合資公司舉行會議(主題可為技術、行銷或財務等),目的是進一步瞭解對方的長處;將學習的成果有系統地記錄、整理及在公司中擴散,以轉化成公司的資産。

既然參與國際合資,企業就要依承諾頁獻能力,否則合資很難成功,也有損本身的商譽。保護本公司的優勢不是藏私,而是提醒自己要依約投入,

參與國際合資時,相較於美國企業好為人師,日本企業經常採取下列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優勢: 合約中規範本公司移轉或分享知識的範國,如特定技術、製程或區域等;依里程碑逐步提供本身優勢,前提是對方也依約提供優勢;注意本公司員工與對方員工之交流,避免將公司機密無意識地、以非正式管道流出;提升本公司員工對公司的認同,讓他們和對方分享公司資訊時有警覺心;對某類訊息傳遞至對方或合資時以單一窗口處理;管制對方參觀本公司廠房和實驗室等之活動。

 

6. 產業聯盟的成功關鍵

脈絡描述

為提升競爭力,同一產業中的業者(包括上、下游厰商和競爭者)可能形成產業聯盟。針對產業聯盟此一議題,廠商會考慮是否加入、何時加入及何時退出三個決策,然後以對自己的效益做決定,但感情因素(成員間的信任)對決策也有影響。

延伸思考問題

1自行業組成的A-Team目前狀況如何?

2工具機業組成的M-Team聯盟目前狀況如何?

3就報載有退出產業聯盟的業者,請分析其退出的理由。

 

2003 年,巨大、美利達及零組件廠成立A-Team,成功地將台灣自行車產業升級。為增進台灣產業的國際能見度,許多中心廠和協力廠也仿效組成産業聯盟。

2006年,台中精機和永進機械協同零組件廠組成M-Team,不久後,百德機械與台灣麗馳也加入,形成M-Team聯盟。 2010年,三核心菁英團隊成立,打造T-Team成為專業級和工業級手工具製造中心,並以整合資源和團體作戰方式拓展國際市場。 2011年,七家中心廠和多家協力廠組成運動器材優質聯盟S-Team,邁向「台灣成為全球高品級健身器材的研發製造中心」的願景。 20 16年言航太產業A-Team 4.0聯盟成立,中衛發展中心與漢翔公司期望強化供應鏈體系,爭取全球的航空市場商機。

這些產業聯盟運作的過程中,有新成員加入,也有舊成員退出;而這些聯盟中,有的已達成階段性目標,有的因內部爭議而停止運作。雖然成員間的信任對聯盟的運作很重要,但個別成員的成本效益分析和成員間的衝突也不可忽視。

每一個組織都是自利的,企業會評估由聯盟中所獲得的效益利付出的成本,來考慮「是否加入、何時加入及何時退出」三個問題。這三個問題的評佔雖因公司而異,但與製造相關的效益較易感受,例如: A-Team透過課程和活動,提高成員的製造和準時交貨能力,相對於所付出的成本,效益較明顯;當T-Team要成立國際接單中心時,相對於各成員所須分攤的投資金額,所能獲得的訂單不確定性較高。

成員間的衝突影響合作氣氛和意願,它來自兩方面。首先是成員的學習和執行能力不同,造成競爭力提升的差異,受益較少的成且難免有挫折戚。其次是聯盟所針對市場的特性,若市場大且是新市場,成員努力都有機會得到回報,彼比衝突的機會就低。例如:A-Team是針對成員尚未進入的中高價位市場,大家都有機會吃到餅;但是,手工具業者原就是透過貿易商找商機,而T-Team成立的國際接單中心是與貿易商搶客戶,如此,將影響到成員與貿易商間的關係,易導致成員的不快。

 

7. 跨國結盟的雙贏方程式

脈絡描述

雙方基於能力互補決定合資,但合資能否成功,運作後才是挑戰的開始。雙方的誠信,影響資源是否如質、如期到位;外在環境的改變,導致合作內容調整的必要性;雙方目標和價值的差異,產生決策的衝突。因此,在運作過程中累積互信,是合資成功的關鍵。

延伸思考問題

1晶華國際酒店讓出RHW公司的主導權,可能原因為何?

2速度是很重要的,有必要花一年的時問來談國際合資案嗎?

3合夥人應都知道,若對合資灌水,會使合資很難經營,但仍不乏合夥人灌水的案例。為什麼?

 

爲加速麗晶酒店在國際間擴張速度與版圖,晶華國際酒店與英國洲際國際酒店集團(IHG)在2018年3月宣布設立RHW公司,負責經營麗晶酒店在臺灣以外地區的業務,晶華只持股49%。 IHG旗下有數個旅館品牌,在全球超過 100個國家營運,常客獎勵計畫的會員人數超過一憶人。 IHG看到市場對於頂級奢華服務的需求,因此投入資源與晶華合作。

2013年底,微風與日本知名餐飲業者Y's table集團合資成立餐飲顧問公司,此公司將成為Y's table集團日本市場之外的亞洲營運總部,掌管台灣、中國及韓國等市場的布局。微風入股30%,主要是看好集團餐飲的服務與料理品味,以及未來亞洲餐飲市場的潛力,而集團也看好亞洲餐飲市場的前景;但此顧問公司三年後即解散。

在兩個國際合資案中,台商極可能負責台灣地區的營運,但因仰賴對方的資源和能力拓展國際業務,合資的主導權屬外國公司。雙方應經過審慎考慮後才決定成立合資和未來分工方式,合資能否成功,簽約前後都有挑戰。

神通集圃總裁苗豐強在(棋局雙贏)一書中提及,他參與的每個國際合資案幾乎都要經過一年的談判,雙方經過多次會面,瞭解彼此對未來的看法,討論願景、目標及策略以建立共識,並就各自的顧慮攤開來談,擬定解決方案。經驗豐富的公司會在合資協議中,將一些可能的爭議和處理方式納入協議,避免日後的衝突。

友嘉集團總裁朱志洋認為,很多合資案破局,原因是雙方提供資源時「不斷灌水」,像是其中一方在提供土地和廠房時灌水,另一方在技術上灌水,造成產品或服務品質低落。因此合資要成功,雙方在經營時必須講究誠信,提供最好的東西。

合作前的溝通和討論、一紙好的協議及雙方的誠信,仍不能避免在經營過程中,由於雙方管理方式、國家和公司文化差異所可能造成的衝突,此時以開放的態度面對問題,如此累積互信,可增進對彼此行為的接受度,減少未來的衝突機會,使合資能集中精神面對來自於環境的挑戰。

 

8. 與國際合作夥伴愉快的分手

脈絡描述

當合作案結束時,普遍的認知是合作案表現不佳。然而,觀察企業間的國際合作,受到環境與企業內部因素的影響,結束可能是基於多種理由,而合作夥伴在結束後也可能維持很好的關係。

延伸思考問題

1授權和合資是兩個策略聯盟是(strategic alIiance)的類型,你可以舉出其他旳類型嗎?

2 7-Eleven是一個成功的策略聯盟(加盟連鎖),始於1978年,你覺得成功的理由為何?

3為了進入印度市場,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印度的22 Motors公司於2019年6月合資成立是22KYMCO,但是22KYMCO於2020年4月向員工、供應商公告公司解散。請根據媒體報導,分析解散之理由。

 

2015年統一集團宣布,將與日本阪急阪神百貨終止10年的合作關係,再加上近三年來將台灣樂天市場的49%股份賣回給日本樂天、將台灣無印良品51%的股份賣回給日本無印良品,以及將統一上都的81%股份賣回給日本上都集團,統一集團與日本企業的合作看起來蠻波折的,但爭實上可能不然。

合作結束最常提及的理由,是合作案表現不佳。例如:羅智先在多年前即提出「退場機制」構想,收起不賺錢的産品品項或獲利不佳的事業,而「和食上都」主題餐廳已經營五年,店數始終無法擴展,雖然嘗試推出平價小火鍋「鍋上都」品牌,但績效仍未如預期,這可能是統一集團退出的原因。合作時,雙方皆可採取分手的行動,但績效不佳並非唯一旳理由。

當合作目的達成時,也可能是合作案結束的時候。學習對方之長處是合作的一項動機,由於統一集團之前欠缺經營百貨旳經驗,就與阪急阪神簽訂合作協議書(日方只根據每年營收收取一定比例的技術服務費),由日方提供籌備與營運指尊,因雙方目前認為此階段性目的已達成,所以結束合作關係。學習也可能是雙方皆有的目的,例如:樂天提供日本樂天市場平台成功的祕訣和經驗,統一超商分享台灣電子商務巿場的經驗,當雙方都樂於分享時,分手仍意味成功的夥伴關係。

當一方策略改變時,也可能是合作案結束的時候。例如:無印良品過去經營海外市場是以授權和商品販售為主,但在三年前改變策略,希望主導經營,在全球目標下協調各國物流和供應鏈的運作,如此就須採用占大股的經營模式;但由於雙方合作愉快,在台灣的物流仍是與統一集團合作,當統一超商退出台灣樂天市場後,電子商務策略方向就放在經營超商通路延伸的7Net和朝向百貨發展的博客來;日本樂天在熟悉台灣市場之後,轉而擁有完整的主導權,可能積極推出更多創新的服務與技術。

當一方對合作感到不愉快時、無法有效管理合作案時,或是找到新的合作夥伴時,是另三個合作案結束的理由,這些理由在統一集團的國際合作案中尚未見到,隱含此集團是個值得合作的夥伴。

 

9. 擘劃榮景激勵合作夥伴

脈絡描述

廣義來看,企業主有多種合作夥伴(包括員工、專業經理人、合資夥伴及供應商等),若夥伴能和企業一起努力,企業達成目標的機會較高。讓夥伴獲得短期報酬是種激勵方式,但源於賽局理論的「未來榮景」概念,是一個能以長期報酬激勵夥伴投入的方式。

延伸思考問題

1就你所知,國內哪位企業領導人善於以公司願景來激勵員工?

2在合資時,可用哪些「未來榮景」來激勵合資夥伴的投入?

3初創業時,創業者可用哪些「未來榮景」來激勵員工的投入(此時員工的薪水較低)?

 

緯創董事長林憲銘認為,執行長應具有「提出和傳達公司願景的能力」,即要有畫餅的能力,要提出具體、可達成的、對整個社會有正面影響力的餅,並且要有化繁為簡的能力,以簡短有力的詞彙向員工傳達。研華公司在 2019年營業額超過500億元, 次年8月宣布啟動四個市場五年的成長計畫,尤其是美國和中國兩大市場的業績將倍增,依公司過去執行五年計畫的成效,可期待此一具企圖心計畫的實現。

「未來榮景」 (the shadow of the future)概念源於賽局理論,意為參與者的行為會因雙方未來是否繼續有互動而異。若照此概念運用在對各種合作夥伴的管理上,上述例子是管理階層以公司的遠景來激勵兵工,並承諾達標後的獎勵。

家族企業需要專業經理人的協助,但有能力的經理人眼見公司中的重要職位都由家族成員擔任,自己的升遷管道有限制,一定會不斷地尋求外部更有發展性的工作,如此又如何能全心全力為公司貢獻呢?公司若能讓重要的經理人知這未來在公司中將扮演的角色,並在職位和薪酬上給予適度的安排,這些人較會為公司繼績效力。

合資結合雙方互補的資源,理應為同一目標而努力,但是失敗的案例多。失敗的一個理由是一造有私心,有欺騙夥伴或自利的行為。運用未來榮景,在合資共事時,一方可強調未來雙方在其他領域合作的機會,或是自己可引介對方與其他業者合作的可能性,如此可讓對方確實履行合作前的承諾,設法展示自己的能力,以爭取未來可能的合作機會。

新創公司資金有限,但由於願意加入新創公司的人,大多對公司的未來有所期望,因此創業主應常展示技術的成效、投資人的聲譽、外界或潛在客戶的肯定,並刻劃公司幾年後的成就,讓員工產生信心,願意為未來榮景而犧牲短期收入。

未來榮景的運用,在兩個情況下較佳:一是在有中、長期目標的情境,短期目標的達成用一般的獎勵措施即可;二是當夥伴以未來榮景的精神投入,不論結果如何,自己都要表示感謝,尤其在達成目標時,一定要實現當初的承諾。

 

10. 醫材業旗艦品牌之路

脈絡描述

規模小的台商如何在國際市場競逐呢?同業合併和旗艦品牌都是以合作擴大規模的選項,但各有其優劣。相較於高科技產業,考慮醫療器材業的產業特性和業者的資源,建立國際品牌更為不易,因此旗艦品牌或許是台商可採取的方案。

延伸思考問題

1請觀察大聯大投控成立後整合之發展。成員公司的自主權是增加還是減少?

2請以成員公司的角度,討論以股權合作(大聯大投控)和以契約合作(旗艦品牌)的差異。

3請以核心公司的角度,討論旗艦品牌在運作時的挑戰。

 

在一場有十多位骨科醫療器材業者的聚會中,議題的焦點是來自中國業者的競爭,與會規模最大業者的營業額逾10億元,而最小的還不到1億元,大家都同意合作為應走的方向,如何合作卻難達共識;有一家自我品牌的醫療用氣墊床業者,營業額約20億元,已在歐美設立銷售子公司和布建通路多年,但因研發資源有限,常為如何提供更多的産品而煩惱。這兩個個案的情境類似:某類產品之業者雖多,但規模均小,即使是規模較大的業者,與國際品牌相較仍屬小型,台灣的醫療器材業者該如何合作以拓展國際市場呢?

以同業合併成立似大聯大投控之產業控股公司為一選項。大聯大由七家獨立的公司所組成,目前是全球第一、亞太區最大的半導體零組件通路商。合併初期採「前端分、後端合」的理念,總部僅提供財務、倉儲及通路等後端的資源,並不涉入成員公司的營運與業務布局,讓各成員公司在業務端各自耕耘,近年來才開始進行前端整合。 「後端合」使營運成本能低於業界的平均水準,「前端分」保留了被購併公司的通路、品牌及客戶,易於被公司創辦人接受,創業精神也得以延續。

業者支持旗艦品牌為另一選項。旗艦品牌為「前端合、後端分」的理念,使核心公司以所累積之各項資源在前端推動旗艦品牌、負責銷售業務,而在後端的各成員公司繼續發展在產品上的優勢,努力於提供較佳的產品和製造能力的提升。「前端合」使核心公司能善用已建立的品牌和國際通路,提供各國客戶一次購足多種產品的服務;「後端分」使成員公司以契約方式與核心公司合作,仍維持其營運的獨立性,有易於被接受和延續創業精神的長處。隨著核心公司和成員公司默契的加深,未來也可能合併。

以醫療器材產業而言,各公司之規模較小,產品線有限,較無力建構國際業務和服務團隊,而部分支援系統(如認證能力、資訊平台或後勤等)具有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的特性,加上各公司傾向維持獨立性,因此協力推動旗艦品牌以在國際市場競逐成了較可行的方案。

 

四、國際購併

成功在國際舞台競逐 36個關鍵思維

1. 以購併引進先進國家人才

脈絡描述

購併時,主併方取得多項資產,人才是其中之一。由於國家形象的考慮,來自開發中國家公司在先進國家取得人才不易,因此透過購併來取得人才格外重要。一旦取得這些人才,如何留住是來自開發中國家公司的挑戰。

延伸思考問題

1以在美國和越南相較,台商取得地主國人才較易,你覺得與國家形象有關嗎?

2類似的職位,德國的薪水較高,這部分與德國的平均所得有關。若你外派德國,你發現做類似的事情,德國同事薪資比你高,但對工作的投入比你低,你有何感想?

3聯想花高價買IBM旳國際化團隊,相較於自己建立團隊,你覺得差別在哪裡?

 

聯想集團創辦人柳傳志強調,購併IBM個人電腦事業部時,除了買品牌和技術外,還買回了國際化經驗、國際化的團隊、國際化的銷售通路等資源,因為若聯想自己進行國際化,絕不可能以六年時問將 30億美元的營業額做到216億美元。研華公司總經理何春盛表示,購併不只為了營業規模擴大,尚須考量技術、通路、人才等因素,例如:最近購併之B+B SmartWorx,不僅能讓研華的工業網通產品線更加完整,也將透過其原經營團隊去開拓美國、歐洲及中東市場。兩案例都看出,購併可讓企業取得競爭優勢,而買人才更是國際購併案的重要目的。

以購併取得先進國家的人才,對來自開發中國家公司而言尤其重要,因為這些公司在地主國有羅致人才的劣勢:當地人為減少適應的挑戰和不確定性,較不傾向替外國公司工作;若有選擇,應徵者的首選公司是來自經濟地位與本國相近的國家,其次才是開發中國家,因後者的國家形象較差。因比,來自開發中國家公司在先進國家較難吸引到條件佳的應徵者,若能透過買公司,就可能順便買到人才,若能讓原經營團隊發揮能力,其離職的可能性就較低。

大陸TCL集國收購德國施耐德公司 (Schneider Electric)、法國湯姆遜公司 (Thomson)彩色電視機業務及法國阿爾卡特公司 (Alcatel)手機業務,三次購併後都出現了許多問題,例如:雙方企業文化難以融合、外籍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離職等。購併後整合對大企業難,對小企業更是挑戰!以台灣公司而言,在先進國家的購併多為小型企業,創業團隊可能計劃出售公司後就退休,若購併目的之一是買到人才,就須設法讓他們能持續在原公司工作。

增加原公司關鍵員工的留任意願,台灣公司可採取措施如下:首先必須認清先進國家之員工薪資和福利水準較高,國外子公司主管之報酬高於總公司主管(甚至總經理)的情況並不意外;其次,購併前取得關鍵人員留任之承諾,並執行留才措施(如聯想和IBM合計提出約9,000萬美元的留才獎金)和提供其發揮能力的舞台;提供協助以幫助這些人適應國家和公司文化差異的挑戰;有效地整合雙方人力資源,並讓想離躺的員工有尊嚴地離開。

 

2. 企業購併該懂得四件事

脈絡描述

成功的購併案,始於好的標的,但同樣的標的,在不同主併方可能有不同的評價。當將購併視為公司之成長策略時,公司的購併行動在規劃和執行時都不能隨興,而須遵循一些原則。

延伸思考問題

1一般而言,同一地主國公司,購併時外商的出價會高於本國公司,你覺得何以雙方的價格不同?

2購併案可由總部發起 (top-down)或事業部發起(bottom-up),請討論後者的優缺點。

3理想的狀況是在購併公司前,先具備一些與被併方有關的產業或產品知識,請建議在缺乏此能力時之處理方式。

 

當被問及何謂好的購併對象時,經理人的回答經常是:雙方有互補性、企業文化相近、經營情況佳,或有好產品、好團隊、好客戶。但一個具備如此條件的企業,何以要出售呢?即使要出售,價格一定很高。事實上,對同一標的、不同主併方著重的條件不同,願意付的價格也不同。

由於購併能快速取得需要的資源,成長速度高的公司多半與有機成長搭配。例如:在威爾許 (Jack Welch )主掌下的奇異公司,營收平均年成長率超過10%,其中約5%來自有機成長,其他來自於購併。研華公司在2016年時訂定計畫,估算營收每年有機成長約10%,再加上購併,以15%的成長就能在五年內逹到營收倍增的目標。

將購併視為公司的成長策略須在四件事情上著力。首先是策略指引公司的行動。先決定公司的策略,評估自身的能力後,再決定購併標的應具備的條件。購併案的發起,可以是

「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 總部的策略是進入新領域,而事業部的策略是提供完整的產品線,二者想要的購併對象就不同;總部對購併對象是廣泛地蒐集資料,而事業部是由客戶端所蒐集的訊息來定義購併對象。

其次,如同公司具有的技術和管理能力,公司本身應具備購併能力。許多公司是在有案子時,再臨時籌組團隊,成員多不具備購併知識。重視購併的公司,應逐漸建構購併能力,包括:設置專責部門或專人負責購併案業務;建立系統化流程;整理購併案獲得的經驗,增進未來的併購成效。

第三,有紀律地進行購併,勿因特殊情況而不遵循評估的結果,常見的問題是:因有其他買方導致出價過高;因人情關係而勉強買下;為逹營收成長目標而倉促買下或忽視風險;為求時效而未實地查核。無紀律的購併,短期內對營收有幫助,但長期會讓主併方付出很高的代價。

第四,是在購併公司前,應先具備一些與該公司有關的產業或産品知識,如此在購併前較有能力評估,購併後也較能知道如何提供協助,例如:奇異公司會先在內部育成新事業,有了基本能力後,再透過購併來增強實力。

 

3. 何時放慢購併整合?

脈絡描述

購併後的整合是發揮綜效的關鍵,一般都強調快速整合,但有時主併方會刻意放慢整合的步調。除了政府要求外,主併方的管理哲學和與被併方能力的差異,都會減緩主併方整合的幅度和速度。

延伸思考問題

1「整合百日計畫」之提出,顯現對購併後快速整合的重視,請討論快速整合的優點。

2當被併方是下游業者時,由於主併方仰賴對方在當地市場的銷售知識和能力,整合步伐較小,但為了未來整合後之管理,主併方應如何補足知識和能力之不足?

3主併方刻意不整合被併方,讓其獨立經營之理由為何?

 

1998 年9月克萊斯勒 (Chrysler )和戴姆勒 (Damiler) -賓士 (Mercedes-Benz)換股,成立了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 ( Daimler-Chrysler)。過去的合併案多為大吃小,少見是兩家都賺錢且規模相當的公司合併。但新公司的運作並不順利,在賠錢多年後, 2007年5月戴姆勒-克萊斯勒宣布將克萊斯勒賣給一家私募基金。購併案失敗時,整合不易是常提及的理由,整合幅度和速度是其中一項考慮。

擔心合併後的公司會形成壟斷,中國商務部對聯發科收購晨星半導體和日月光收購矽品都是有條件通過,規定在一段時間內雙方的某些活動或業務不得整合,政府的要求主併方當然得配合,但主併方在購併交易完成後,仍有幾個理由放慢整合被併方的步伐。

第一,是當被併方是下游業者時,由於主併方仰賴對方在當地市場的銷售知識和能力,整合步伐較小。例如:寬頻網路線纜製造商岳豐科技,購併了美國的3C線纜大盤商後,全部業務仍由原公司的經營團隊主導,岳豐科技以提供優良産品的角色來強化美國公司的競爭力。

第二,是以小併大時,主併方若無法有效管理被併方,此時會採取較慢的整合速度,尤其買的是被併方的某些特殊能力時,甚至會議被併方來主導整合。例如:聯想購併IBM個人電腦部門,目的之一是取得該公司國際化的經驗和團隊,將聯想轉型成一國際企業,因此新公司的執行長由原IBM主管擔任,整合時也多參考被併方的制度。

第三,是被併方的績效佳,顯示其管理團隊能力強,此時主併方會給予被併方經營自主權。例如:振樺電子收購美國O2O (線上到線下)自助服務平台的業者,該公司財務健全,獲利能力與振樺電子相當,在交易完成後,振樺電子無須調整營運組織,加上此産業客製化程度高,被併方將專注在美國市場,生產也在美國的工廠,因此主併方整合的必要性低。

第四,是主併方的管理哲學是鼓勵子公司間的競爭時,就不會刻意地整合被併方。例如:友嘉集團在購併後,保留被併方原始團隊,維持原品牌與獨立經營方式,並要求在競標時各品牌不能私下協調價格,因此購併後之整合程度自然較低。

 

4. 控管企業購併的必要性

脈絡描述

購併後的整合是發揮綜效的關鍵,但基於兩種情況,有時主併方會刻意放慢整合的步調:一是應政府的要求,因快速整合,被併方可能影響消費者福祉或業界競爭;二是為讓被併方發揮長處,有必要維持其某種程度的獨立性。不論是何種情況,主併方在慢速整合時,仍需為下一階段的整合做準備。

延伸思考問題

1政府限制整合的步調,對消費者或同業有利,但對主併方不利。你是主併方的股東,同意政府的做法嗎?

2若政府限制整合的步調,將使得購併對主併方的價值降低。雖有此限制之考慮,基於購併的策略價值,主併方仍然會進行購併。此策略價值為何?

3放慢整合速度的原因之一,是為了讓被併方發揮長處,有必要維持其某種程度的獨立性。你可提出例子嗎?

 

聯發科收購晨星半導體,目的是在快速成長的智能電、智慧型手機等移動設備晶片市場保持競爭優勢。擔心合併後的公司會形成壟斷,中國商務部有條件通過此案,晨星與通訊相關的業務雖可立即併入聯發科,但電視晶片等非手機晶片業務須與聯發科保持獨立競爭,三年後才可申請解除限制條件。

日月光收購矽品以擴大規模和提升競爭力。中國商務部認為,雙方合併後市占率拉高,可能有差別定價、漲價等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要求在兩年的限制期內,雙方按照交易前的經營模式獨立經營(即在管理、財務、人事、定價、銷售、產能及採購獨立)和競爭。在此段期間中,控股公司僅有權取得雙方的分紅和財報訊息,暫不行使其他股東權利。

此二例顯示,基於合併後規模的擴大,有造成客戶和消費者福利損失的疑慮,某些政府對合併後公司的營運加諸限制,這些限制雖然降低購併對主併方的立即效益,但可以減少一競爭者,或是避免被併方被他人買走,因而仍具策略價值。

為讓被併方發揮其長處,在合併後有必要維持某種程度的獨立性,因此主併方多採循序漸進的方式整合,例如:聯想購併IBM個人電腦部門時,先整合生産、運籌及採購等活動,而後再整併銷售活動;大聯大合併後,先進行後端服務系統的整合,再進行前端業務的整併。

在遵守獨立經營的要求下,主併方對於已併入的部門,一方面依原定的計畫整合;另一方面瞭解被併方在管理上之做法,可依此改善營運。對已併入部門人員之妥善處理方式,須送訊息至未併入部門的員工,增加其未來留任之意願。

當對被併方的價值活動共享(如共同採購)和資訊分享(如分享各戶資訊)均不允許時,主併方對雙方人員的接觸和業務互動要特別規範,避免有觸法之虞,此時可就兩方面著力:開拓新客戶和為合併後可能流失的客戶做準備;持續盤點雙方資源和觀察人負之表現,以為未來合併後整合計畫之參考。

 

5. 掌握無形效益購併更紿力

脈絡描述

購併時,主併方支付的價格,一般高於被併方的帳面價值,這表示主併方經評估後,認為被併方的資產如能由自己運用,其產生的價值會高於被併方,因此,估計購併所能創造出的價值高低,決定了主併方支付價格的水準。當主併方提出高價時,多基於評估出被併方資産能創造出的無形價值。

延伸思考問題

1請找一件最近台商購併外商的案子,根據其提出的理由,推測哪些能創造有形價值、哪些能創造無形價值?

2請找一件最近外商購併台商的案子,根據其提出的理由,推測哪些能創造有形價值、哪些能創造無形價值?

3一般而言,同一地主國公司,購併時外商的出價會高於本國公司,你覺得外商看到哪些無形價值?

 

科技業的賠併腳步真是從未停過!在微軟宣布以262億美元(約 8,500億元台幣)收購 Linkedln(供專業人士相互交流與協助求職的網站)後不久,艾司摩爾(晶片微影設備領導廠商)就宣布以31億美元(約1,000億元台幣)購併漢微科(電子束檢測設備供應商)。這兩家公司都是尋求互補的技術,期望能在購併後產生綜效,這對台灣公司進行海外購併有所啟發。

台灣公司在海外購併時,對象多為不擅長生產但具銷售能力的公司(如通路商),實地査核較易,購併的有形效益也易估算,包括四種來源:被併公司之業績和自然成長;製造利潤,即取代被併公司原有供應商後所增加的銷售額和利潤;交叉銷售之業績,如被併公司業務團隊可多銷售台灣公司的其他産品;或是台灣公司可以自家業務團隊多銷售被併公司的其他產品,在採購和物流上因規模擴大所享受的規模經濟。根據被併公司和雙方過去的交易資料,不難估算這些有形效益,但難的是無形效益的估算。

雃博公司於去年購併英國公司Westmeria,此公司在傷口照護産品與服務頗具聲譽,購併除有助於將自有品牌氣墊床打入英國醫療健保體系外,未來也將雃博的其他產品引進歐洲市場。雃博並計劃善用該公司在英國累積多年的氣墊床租賃行銷與服務經驗,將該商業模式引入亞太地區,「氣墊床租賃行銷與服務經驗」在亞洲能產生的價值,實難以估計 。

以做水龍頭起家的成霖企業,意圖跨足衛浴陶瓷, 2003年時購併虧損的美國公司Gerber,當時計劃把原有的美國工廠關閉後,再將生產移至中國,成本降低再加上該公司己有的市場通路,預計很快就能獲利;然而,移轉陶瓷生產技術至中國面臨很多挑戰,直到三年後才開始賺錢。

此種運作經驗,使成霖能形成「美國行銷-臺灣設計研發-中國製造的分工網絡」。「陶瓷生產技術的掌握及跨廠移轉」和「國際分工網絡運作」所需的成本和所產生的價值,在購併前實在難以估算。當企業能估計和掌握因購併所臨生的無形效益時,就顯示購併能力已升級了。

 

6. 購併成敗就在留才

脈絡描述

高科技公司購併就是買人才,因此主併方會努力留住被併方的員工。被併方員工有兩類:第一類手中有股票,因購併溢價而受惠;第二類手中無股票,購併價格為何與他們無關。由於購併時付出溢價,主併方對兩類員工都會有績效要求,此時尤須注意對第二類員工的獎勵。

延伸思考問題

1來自開發中國家公司購併已開發國家公司時(如台灣公司買美國公司),如何管理被併方員工的民族優越感?

2除了關鍵員工之外,主併方也要留下被併方的其他員工,此時主併方可採取哪些措施?

3正確的購併價格提升購併案成功的機率,主併方如何決定較正確的價格?

 

中美矽晶完成GlobiTech收購作業後,董事長盧明光立刻召開員工大會,對一百多位美國員工宣布,「今後只要公司賺錢,稅後盈餘的10%,除了我與副董不能分紅外,直接分紅給所有員工」。員工回以熱烈掌聲。去年底公司仍虧錢,盧董事長依然在耶誕節前夕發給每位貝工1,000美元的獎金。透過不斷的溝通和與員工分享利潤,合併後整合期的員工流動率低於2%。盧董事長面對的是一群在不賺錢公司的員工,以獎金來提振士氣極為有效。

思科系統 (Cisco Systems)以購併成長著名,前執行長錢伯斯 (John Thomas Chambers)認為,高科技公司購併就是買人才,困此被併公司員工的留任是他重視的指標。藉著提供更好的福利、薪資、留任獎金及發展機會,使得被併公司員工和原有員工流動率相近。錢伯斯面對的是一群在新創公司的員工,因此獎勵措施是激發他們的興業精神。

公司出售時,股東要的是最大的投資回報,賣價愈高愈好,但被併公司員工的感受可能不同。以是否擁有股權將員工分成而類:第一類為有股票者,溢價或折價收購,影響他們的財富;第二類為無股票者,無論是以何種價格易手經營,都和他們無關,工作內容也差異不大。

在溢價收購時,第一類員工獲益,但第二類員工卻可能因買方支付高價,而期望由被併公司的營運中賺回來,造成第二類員工壓力更大、難以適應。購併後綜效的發揮,第一類員工固然重要,第二類員工也不可流失太多。例如:購併目的之一是羅致人才,主併方的目標應是留住大部分員工。

中美矽晶案例中,被併公司多數員工沒有股票;思科系統案例中,被併公司多數員工有股票。當公司被溢價收購時,第一類員工有獲益,但兩類員工都要承受業績壓力,如何提供第二類員工誘因,讓他們願意更努力,是主併方應特別留意之處。

上述討論隱含賣價對被併公司員工的影響:若被併公司的股東或經營團隊,不能以誠實的態度面對未來,提供樂觀的數字作為評價基礎,高的賣價雖然讓股東立即獲益,但長期可能會造成對所有員工不利的影響。

 

楊海芳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楊海芳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案例 擅自授權

浙江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與浙江集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運公司”)於2008年5月3日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國貿公司委託集運公司在寧波口岸出口貨物,對代理的業務範圍、分工、費用結算等做了明確約定。而後,國貿公司委託集運公司出運一隻20′集裝箱(真絲夾克衫,貨值60 300美元)。5月14日,中國寧波外輪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外代公司”)簽發了已裝船提單,託運人為國貿公司。5月21日集運公司未經國貿公司授權,超越代理合同規定的權限,擅自傳真提單簽發人寧波外代公司,稱:“該票正本提單在寄香港途中,請給予擔保提貨。”5月24日,根據該公司的要求,集運公司又傳真該公司,稱:“因客戶寄香港正本提單尚未收到,請傳真招商局能否以正本提單傳真件,銀行擔保提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我公司承擔。”最終,由於客戶未贖單提貨,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將用於辦理結匯手續的全套單證退還浙江國貿公司,造成公司損失60 300美元,利息損失10萬元人民幣。

問題: 本案中應由誰來承擔貨款及利息損失?

案例解析:

這是一起貨運代理糾紛的典型案例。根據國貿公司與集運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集運公司作為國貿公司的貨代,應當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權限內行使代理權。但是集運公司未經國貿公司的授權,擅自傳真寧波外代公司,稱:“該票正本提單在寄香港途中,請給予擔保提貨。”集運公司的這種行為,在雙方的代理合同中沒有被授權,國貿公司也沒有另行特別授權,在得知集運公司實施該行為,國貿公司也沒有追認,因此,這是越權代理。由於集運公司的擅自指令行為,最終造成國貿公司損失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66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事實和法律依據,集運公司也可以成為國貿公司的訴訟對象,即被告人,由其承擔貨款及利息損失。

案例 倒簽提單

2004年,天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堂公司”)購進一批聖誕節用的火雞,信用狀規定於2004年11月30日前裝貨,由承運人所屬“伊麗莎白”號貨輪承運上述貨物。該輪於12月3日才抵達裝貨港,承運人接受發貨人的保函,授權其代理人簽發了11月30日已裝船的清潔提單。發貨人憑全套單證從開證行取得全部貨款。

2004年12月15日,天堂公司持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貨時,發現該提單所記載的船舶還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提單所記載的貨物才運抵目的港。由於銷售季節已過,給天堂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商對其提出索賠。

天堂公司認為,承運人未能按信用狀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期裝貨,卻簽發了與信用狀一致的提單,屬於欺詐行為,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承運人認為,貨物未能如期運抵目的港交貨,是因所屬“伊麗莎白”號貨輪在某港錨地停泊時遇暴雨和颱風,該輪拋錨與另外一艘錨地待泊的油輪相撞,造成該輪及部分貨櫃嚴重受損。該輪不得不進行緊急修理,於12月11日續航。而提單所載的全部貨物最終完好地運抵交貨港,並置於天堂公司控制之下,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承運人不能如期交貨,承運人已恪盡職守,完成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遲延交貨純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

1. 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屬於何種提單?其後果如何?

2. 承運人可否以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責任?為什麼?

案例解析:

1. 承運人簽發的是倒簽提單。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並且不得援引免責和責任限制的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收貨人(天堂公司)與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關係。這種運輸關係是通過提單這種單證來表現的。依我國《海商法》第27條的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簽發的日期應為裝船的日期。

在本案中,信用狀規定貨物於2004年11月30日前裝船。實際上,船舶在12月3日才到達裝貨港。承運人接受保函,簽發了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很顯然,這屬於倒簽提單。

2. 承運人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或減輕責任。

在貿易實踐中,提單的簽發日期是信用狀付款的一個條件。倒簽提單是在明知貨物未裝船的情況下籤發的,屬於一種欺詐行為。承運人倒簽提單的做法掩蓋了提單簽發時的真實情況,將面臨著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並喪失了免責和責任限制的權利。

 

案例 分批裝運

山東某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開來不可撤銷信用狀,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山東某公司因貨源不足,先於5月15日在青島港將200公噸花生仁裝“東風”輪,取得一套提單;後又在煙臺聯繫到一批貨源,在該公司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該輪船又駛往煙臺港裝了300公噸花生仁於同一輪船,5月20日取得有關提單。然後在信用狀有效期內將兩套單據交銀行議付,銀行以分批裝運、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問題: 銀行的拒付是否合理?為什麼?

案例解析: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裝運。在大宗貨物或成交數量較大的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貨物是使用同一運輸單據裝運並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以及/或裝運港、接受監管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在本案中,雖然合同和信用狀中禁止分批裝運,但案件中所出現的情況顯然不是分批裝運,因此,銀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案例X

2003年3月3日,紅杉服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杉公司”)委託南洋運輸公司發運一批貨物。貨物裝船後,南洋運輸公司簽發了提單,託運人是紅杉公司,承運人是南洋運輸公司,收貨人是憑克拉麗莎公司指示,起運港是青島港,目的港是阿姆斯特丹港,運輸支付方式是預付。紅杉公司與南洋運輸公司簽訂的書面協議約定,紅杉公司在取得該批貨物的退稅憑證、外匯核銷單等文件後,支付海運費2萬美元。後來,南洋運輸公司通知紅杉公司付款贖單,不肯先付運費。於是,南洋運輸公司也不肯向紅杉公司先提交該批貨物的退稅憑證、外匯核銷單等文件。

2003年7月5日,南洋運輸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紅杉公司支付運費2萬美元。

問題: 紅杉公司是否有先支付運費的義務?

案例解析:

紅杉公司沒有先支付運費的義務。

1. 支付海運費一般有到付和預付兩種方式。《海商法》第69條規定:“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託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預付運費,在海運實際操作中,承運人一般採取付款贖單的方式,將出口退稅、外匯核銷單等文件作為預付運費的擔保。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出口退稅的金額遠小於預付運費,導致託運人或貨主不肯付款贖單。

2.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約定,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拒絕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後履行抗辯權又稱為違約救濟權。《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第一次確立了我國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後履行抗辯權制度。

3. 在本案中,雙方書面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紅杉公司在取得退稅憑證、外匯核銷單等文件後支付運費,而南洋運輸公司至今未向紅杉公司交付上述文件,未履行其應先履行的義務,所以紅杉公司未向南洋運輸公司支付運費,是行使其後履行抗辯權。南洋運輸公司則喪失了運用了該抗辯權來保護自己收取預付運費的權利。

南洋運輸公司應當對後履行抗辯權加以重視,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運用後履行抗辯權保護自己的利益。南洋運輸公司應該在書面協議中約定,託運人在支付預付運費後再交付出口退稅、外匯核銷單等文件。

 

案例X

2001年7月12日,中國豐和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豐和公司”)與美國威克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克特公司”)簽訂了一項出口貨物的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貨物的裝船日期為2001年9月底,以信用狀方式結算貨款。合同簽訂後,豐和公司委託我國宏盛船務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運送貨物到目的港美國紐約。

宏盛公司所屬的Z輪在青島港將貨物裝船後,簽發了正本提單一式三份。

10月28日,Z輪抵達目的港,宏盛公司通知威克特公司提貨,因威克特公司不能出示正本提單,宏盛公司沒有向其交付貨物。

11月4日,威克特公司向宏盛公司出具一份G銀行印製的“提貨擔保書”。該擔保書在保證單位欄記載“上述貨物由敝公司進口,倘因敝公司未憑正本提單先行提貨致使貴公司遭受任何損失,敝公司負責賠償。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單後將立即交還貴公司換回此擔保書”的字樣,並有威克特公司的蓋章和負責人的簽字。在銀行簽署欄記載“茲證明上述承諾之履行”,有“G銀行”的字樣,蓋G銀行國際部的業務專用章。

宏盛公司接受提貨擔保書,給威克特公司簽發了提貨單。威克特公司取得提貨單後,委託R公司報關。因R公司偽報貨物名稱,該批貨物被海關沒收。威克特公司沒有付款贖單,提單被退回豐和公司。

2002年1月6日,豐和公司持正本提單以錯誤交貨為由,對宏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貨價損失、利息和其他費用。法院於2002年2月20日作出判決,宏盛公司向豐和公司支付貨價損失,並承擔託運人所發生的律師費。

2002年3月16日,宏盛公司致函G銀行,要求其履行擔保義務。G銀行於3月22日覆函稱,G銀行開出的信用狀,按威克特公司的要求,已做撤證處理,且得到議付以及受益人的默許,G銀行無須履行此信用狀下的款項支付責任。宏盛公司致函威克特公司,要求其履行擔保義務,也遭到拒絕。

宏盛公司於2002年5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威克特公司和G銀行向宏盛公司出具提貨擔保書,提取了貨物。威克特公司至今未將該批貨物的正本提單還給宏盛公司。該批貨物的託運人持正本提單以錯誤交貨為由對宏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宏盛公司賠償貨架損失、利息和其他費用。因此請求海事法院判令威克特公司和G銀行賠償貨款損失,承擔宏盛公司在該訴訟中所發生的雙方律師費,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威克特公司答辯稱,本公司出具擔保書,宏盛公司接受擔保而放貨,宏盛公司本身有過錯;當時貨物還在保稅倉庫,沒有放行,不構成走私,海關處罰欠妥。該批貨物由R公司代理進口,應追加R公司參加本案訴訟。G銀行答辯稱,擔保書中只註明“證明上述承諾之履行”,並沒有擔保內容,根據有關規定,G銀行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問題:

1. 威克特公司向宏盛公司出具的提貨擔保書是否有效?

2. 宏盛公司是否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

3. G銀行是否在此擔保中承擔責任?

案例解析:

本案所涉提貨擔保書,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宏盛公司與威克特公司之間的提貨協議;另一個是宏盛公司與G銀行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

 

1. 按照國際公約或有關國家的運輸法律的規定,收貨人要取得提貨單提取貨物應以正本提單交換為前提條件。但是,在班輪運輸中,有時因提單郵寄延誤而出現提單到達的時間遲於船舶到港的時間的情況;或因提單遺失或被竊;或者是當船舶到港時,作為押匯的跟單票據的提單已到達進口地銀行,只因為匯票的兌現期限的關係,收貨人暫時還拿不到提單,因而造成收貨人無法憑提單提貨的局面。這時,按照一般的航運習慣,常由收貨人開具保證書,以保證書交換提貨單,然後持提貨單提取貨物。這種交付貨物的方式又稱憑保證書交付貨物。本案的判決正面肯定了提貨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威克特公司作為貿易合同的買方和提單上的通知方,在貨物已經抵港而提單還未到達的情況下,要求提貨,並承諾如因其未憑提單提貨而造成承運人的任何損失,由其負責賠償。威克特公司的這一行為並不是想非法佔有該批貨物,也不構成對任何協力廠商的欺詐,是善意的。因此,威克特公司與宏盛公司的提貨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2. 憑保證書交付貨物只是為了收貨人和承運人雙方的便利,使貨物的交付工作能迅速完成而採用的一種商業習慣做法。在承運人實際收回提單以前,雖然可以根據保證書將因憑保證書交付貨物而發生的損失轉嫁給收貨人或保證銀行,但是作為違反運輸合同的義務,承運人對正當的提單持有人仍負有賠償一切損失責任的風險。因此,宏盛公司必須向豐和公司支付貨價損失,並承擔託運人所發生的律師費。

3. 法律意義上的保證必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債務人本身作出的履行債務的承諾不屬於保證。所以,實質上,威克特公司不是保證人,而是債務人。真正的保證人是G銀行。雖然G銀行與宏盛公司之間沒有訂立獨立的完整的保證合同,但保證的意思表示是顯而易見的,雙方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是成立的。將威克特公司的承諾視為保證,不符合保證的法律特徵,而應將G銀行視為保證人。

 

案例 運費附加費

我國A外貿公司通過B運輸公司將一個40英尺的貨櫃貨物經上海運到美國長灘,再運抵美國的內陸城市利沃尼亞,雙方口頭商定,通過美國的大陸橋運輸,全程包乾運費USD 4 000。可是貨到不久,美國客商向A外貿公司發來傳真稱,提單上註明“運費已付”,為什麼船公司又向他收取了港口附加費、燃料附加費和貨櫃拖運費共計USD 600?

B運輸公司答覆稱,提單上沒有註明運費包括港口附加費、燃料附加費的批註,所以另外收取;提單上註明的是CT/CY而不是D/D,而要求把貨櫃運到指定地點,需額外收取服務費。

問題: 在本案中,託運人應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解析:

海運提單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所以在簽發提單時,承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常常要加上一些批註。而託運人在確認提單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如發現有些條款不合理,應及時提出並予以糾正。

 

案例X

2007年初,義大利代理商陳偉明與匯泰公司簽訂了絲綢服裝貿易合同。同年4月23日,陳偉明與義大利國際貨運諮詢責任有限公司米蘭分公司(以下簡稱“I.F.C公司”)簽訂了一份委託運輸合同。合同簽訂後,陳偉明於同年4月29日傳真告知匯泰公司的仲介中發公司通知匯泰公司,稱此次出口貨物包括以後的出口貨物都交由I.F.C公司承運,運費由其在米蘭提貨時支付。為便於訂艙發運,匯泰公司按照陳偉明的要求改用東方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東航”)的《國際貨物託運書》。匯泰公司於同年5月至9月間先後7次按照陳偉明的指示將貨物送到上海虹橋機場華訊公司的倉庫。該公司簽收了貨物,隨後代填並簽發了6票東航貨運主運單,還委託華麗空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發一票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主運單。7票貨物於同年5月至9月間陸續運到米蘭,陳偉明先後向I.F.C米蘭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陸運費、清關費及雜費,提取了貨物。2009年2月10日,華訊公司致函匯泰公司稱,當時匯泰公司委託I.F.C公司,但I.F.C公司與華訊公司有代理協議,現I.F.C公司將收款權移交給華訊公司,要求匯泰公司按照航空分運單支付上海到米蘭7票貨的全程空運費101 712.824美元,匯泰公司以運費由外商支付,本公司無支付運費義務為由拒付,雙方釀成糾紛。華訊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匯泰公司支付航空分運單記載的全程空運費記滯納金共計126 123.904美元。

問題: 根據本章內容對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解析:

本案中匯泰公司將貨物送到華訊公司在上海虹橋機場的倉庫,其名稱亦被填入航空分運單託運人欄內,但不能因此認為雙方構成委託運輸關係。按照本案《委託運輸合同》的約定,匯泰公司應向I.F.C公司交付貨物,匯泰公司將貨物送到華訊公司倉庫是按照I.F.C公司要求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的行為,並非向華訊公司託運,匯泰公司只是按照陳偉明的指示向I.F.C公司交貨的付貨人。華訊公司接受貨物,填制航空貨運單並不是接受匯泰公司的委託,而是作為I.F.C公司的發貨代理將I.F.C公司收到的貨物向航空公司託運的行為。根據我國參加的《華沙公約》第十一條(1)項的規定:“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航空貨運單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承運條件的證明。”本案作為東航銷售代理的華訊公司雖然簽發了航空貨運單,但本案有陳偉明與I.F.C米蘭公司按照《委託運輸合同》履行支付空運費交付貨物的事實的相反證據,從而否定了航空分運單作為合同的證明效力。該分運單只是作為證明I.F.C公司收到併發運本案貨物的收據。而且華訊公司在2007年5—9月間陸續發送貨物後,一直為將作為運輸合同憑證的航空分運單正本託運人聯交給匯泰公司,15~21個月後才向匯泰公司主張運費。這種違反《華沙公約》有關規定和不符合國際航空貨運代理行業慣例的做法亦說明華訊公司不認為與匯泰公司之間存在委託運輸關係。所以,一切費用應由華訊公司自己負責。

 

案例 貨櫃發現毒品

2003年3月,盛輝貨運代理公司(以下簡稱“盛輝貨代”)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接了一批從四川出口至英國倫敦的紅茶。貨物從成都裝上火車起運後,盛輝貨代便籤發了多式聯運提單。3月中旬,盛輝貨代分別向一程船的船務代理和貨櫃站發出裝箱通知單,並通知一程船公司B公司。3月20日,貨物運抵某港口,當天即轉入貨櫃站庫房等待裝箱,並由該站辦妥報關手續,海關驗證後放行。

當時,由於貨櫃站缺少二程船公司的空箱而無法裝箱,經聯繫,次日二程船公司的船務代理將兩個空箱送至港口貨櫃站。雙方未辦理必要的交接手續,盛輝貨代收下後即裝箱,然後馬上載入一程船運往香港轉由二程船運至倫敦。

4月底,貨抵倫敦,收貨人發現箱體上貼有毒品標記,並由有關當局在箱內檢查出殘留劇毒物,結果貨物被扣留並全部銷燬。

5月,收貨人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索賠,金額近2萬英鎊,後經協商,盛輝貨代減賠一半金額。

問題: 根據本章的相關內容對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解析:

貨櫃在裝載貨物之前,都必須經過嚴格檢查。一旦使用了有缺陷的貨櫃,輕則導致貨損,重則造成箱毀人亡的嚴重事故。所以,對貨櫃的檢查是貨物安全運輸的基本條件之一。發貨人、承運人和其他關係人在相互交接時,應對貨櫃進行嚴格檢查,內容包括外部檢查、內部檢查、箱門檢查、清潔檢查以及附屬件的檢查。

在此案例中,除了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責任外,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盛輝貨代也是有責任的,該公司沒有堅持集裝箱的正規交接手續,對檢驗箱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

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盛輝貨代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便成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所以要對貨物的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損貨差,貨主可以直接找多式聯運經營人索賠,所以,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一旦簽發了多式聯運提單,就意味著將要承擔運輸的責任。當然,貨代公司賠付後,尚可向責任人追償。

此外,貨代公司既然承擔了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也應享有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尤其是享有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

 

劉瑉 國際貨物貿易實務實訓與練習

劉瑉 國際貨物貿易實務實訓與練習

第一章 國際貿易術語

1我國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後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困難,委託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承擔。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舶,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物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沒有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1 答:該損失應由買方負責。在FOB 術語中,應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如果買方委託賣方代為辦理,在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代辦。但是租不到合適的船舶的風險還由買方承擔。

2某公司以CIF條件對外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後,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我方接到買方付款的通知,聲明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增加的運費已經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付的款項中已經將該項費用扣除。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2 答sad1)可以幫助辦理。按《2000 通則》規定,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應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

(2)應要求買方將扣除的費用退還賣方。CIF 術語中賣方只負擔正常的運費,額外的費用並不負擔。

3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向歐洲某國進口商出口一批紡織品,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並規定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該出口公司在規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國某港口裝船完畢,船公司簽發了提單,然後去工商銀行議付款項。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戶來電,稱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該批紡織品全部燒毀,客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否則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貨款。

問:對客戶的要求我公司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3 答:要求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CIF 中賣方的保險屬於代辦性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4我國某公司以CFR條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後,即將有關的單據寄交買方支付貨款。過後,業務員才發現,忘記向買方發裝船通知。此時買方已經來函向我方提出索賠,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風險而損毀。問:我方能否以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

4 答:不能拒絕買方索賠。按有關法律及慣例的規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而賣方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導致買方漏保,那麼賣方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所以我方公司必須對此損失進行賠償。

5某進出口公司同法國一客戶洽談一筆核桃仁出口業務,雙方同意以CIF條件成交,並就具體價格達成了一致。但在簽約時,客戶提出:該批核桃仁是為了耶誕節前銷售用的,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訂明:賣方需於當年10月份在上海裝運,並保證貨物於11月前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如果你是該公司業務員,你會同意客戶的要求嗎?為什麼?

5 答:我方不會同意客戶的要求。因為CIF 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簽訂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如果規定了到貨時間,就變成了到貨合同,將增加賣方的風險和費用,所以不可以接受。

6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某貿易公司出口玩具6000個,對外報價為每個5美元FOB寧波,裝運期為8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8月11日收到買方的派船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於8月13日將貨物存於寧波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是否妥當?若不妥,應選用何種貿易術語?

6 本案中貿易術語的選擇是不妥當的,應採用FCA 術語。

 

第二章 進出口交易磋商與訂立合同

1我公司於10月2日向美商發盤,以每打84美元CIF紐約的價格提供全棉男襯衫500打,限10月15日複到有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電稱價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13日又收到美商來電:“接受你10月2日發盤,信用證已開出。”但由於市價上漲我方未作回答,也沒有發貨,後美商認為我方違約,要求賠償損失。問我方應否賠償?為什麼?

1答:我方不應該賠償。因為美方公司在10月10日的回復是還盤,我方公司10月2日發盤失效。雙方的合同關係不成立。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洽談進口交易一宗,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全部達成協議,並規定合同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原則,但在最後一次我方所發的表示接受的電傳中列有 “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准 ”。事後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確認,但由於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故我方未及時給予答覆。不久,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未簽訂為由拒絕開證,雙方發生爭議。問我方拒絕開證是否可以?為什麼?

2答:可以。在交易磋商的過程中我方曾提出 “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准 ”。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雙方的合同關係不成立。

3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與我國某公司就購買某商品進行口頭磋商,我方所報價格為150美元CIF馬賽,法商對此未置可否。當日下午再次磋商時法商表示願意接受上午的條件,而此時我方獲悉該商品國際市場價格開始上升。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3答:可以按照市場行情的變化重新發盤。因為按照《公約》的規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口頭發盤應立即接受有效。

4我國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交易,經過雙方對交易條件往返磋商之後,已就價格、數量、交貨期等達成協議,我方公司於是致電對方:“確認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于第二天複電:“確認你方電報,我方購玉雕一件,條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問這筆交易是否已經達成?為什麼?

4答:合同並沒有達成。因為對方公司在接受我方發盤時對於支付條款進行了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發盤內容,我方發盤已經失效,合同沒有達成。

5我方A公司向英國倫敦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1500美元CIF倫敦,寫明收到信用證後45天內交貨,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限三天內答覆。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覆,又過兩天B公司通過倫敦滙豐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15%,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

5答:有道理。因為買方所做的接受也是有條件的接受。實質性變更發盤內容,合同不成立。

6我國某進出口公司於4月20日就某商品以電傳方式向國外A商發盤,有效期為5月1日前複到。4月29日我方收到B商按我發盤條件開來的信用證,同時收到A商來電稱:“你20日發盤已轉交B商。”此時市價上漲,我方遂將信用證退回,並按調整價向B商發 盤,B商拒絕接受新價,並認為他已經在原發盤有效期內以開立信用證的方式作出了有效接受,合同已成立。請問我方應如何對待?說明理由。

6答:我方應將信用證退回。因為接受有效的條件之一是: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作出。B公司不是特定的受盤人,接受無效。

7我國出口企業於6月1日電傳向英商發盤銷售某商品,限6月7日複到。6月2日收到英商電傳:價格減5%可接受。我方尚未答覆,該商品市價上漲,英商於6月3日來電:“無條件接受你6月1日發盤,請告合同號碼。”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7答:我方可重新向對方發盤,我方發盤在6月2日對方還盤時已經失效,對方接受的是一個無效的發盤。

8我國某公司於3月1日向美商發盤供應某產品1000公噸,列明:牢固麻袋包裝。美商複電:“接受,裝新麻袋。”幾周後,該商品市價下跌,美方稱雙方無合同,我方認為合同成立,此案應如何處理?

8答:非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通知反對期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所以,合同按照修改以後的內容成立。

9我國某對外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傳真請德國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棟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與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為5月31日。德供應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並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德供應商因鋼材價格上漲,發來傳真 通知撤銷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複電表示不同意,於是雙方發生爭議。5月31開標,我方中標。隨即傳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發盤,但德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銷,合同不成立。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9答:合同成立。《公約》規定:受盤人有理由信賴這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這種信賴採取了行動,該項發盤不可撤銷。德國商人必須與我方簽約。

10 我方於週三上午9點以電傳方式向英商發盤,公司原定價格為每單位1500英鎊CFR倫敦,由於經辦人員失誤,錯報為每單位1000美元CIF倫敦,如果當天下午2點發現問題,如何處理?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問題,而客戶未接受,如何處理?按照《公約》的規定進行解釋。(注釋:發盤傳至對方需10小時)

10 答:如果當天下午2點發現問題,可採用比發盤更加快捷的方式將撤回的通知送達對方。第二天上午9點,客戶未接受,可以將撤銷的通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

11 我國某公司向英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複電表示接受,同時指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

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雙方意見不一,於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

11 答:合同並沒有成立。對方對我方的發盤做了實質性的添加。我方沒有表示接受,所以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品質條款

1我國某出口公司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檔出口瓷器,複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複驗後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 “釉裂 ”,只能削價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價賠償60%。我方接電後立即查看留存的複樣,亦發現釉下有裂紋。問:我方可否考慮給予賠償?

1可考慮賠償。憑樣品買賣時,所交貨物不得有對樣品進行合理檢驗所不易發現的不符合商銷的缺陷,這種 “釉裂 ”屬此種缺陷,是由於配方加工不當,潛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時間後,才會暴露出來。我方已發現自存複樣也有釉下裂紋,說明對方反映屬實,所以要考慮賠償。

2我方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為15%,雜質不能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後我方又電 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後,買方提出貨物的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並據此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問:我方是否可以該批業務並非憑樣買賣而不予理賠?

2我方不能以該批業務並非憑樣買賣而不予理賠。賣方成交前寄送樣品,定約後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可理解為交貨與樣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質規格條款的補充,因此,這筆交易是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買賣。

3我國某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噸500美元CIF橫濱成交某農產品200公噸,合同規定包裝為25公斤雙線新麻袋,信用證付款方式。該公司憑證裝運出口並辦妥了結匯手續。事後對方來電稱:該公司所交貨物扣除皮重後實際到貨不足200公噸,要求按淨重計算價格,退回因短量我公司多收的貨款。我公司以合同未規定按淨重計價為由拒絕退款。試問該公司做法是否可行?為什麼?

3不可行。因為《公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商品重量是按毛重還是淨重計量,則按淨重計量。所以,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4我國某出口公司對外成交自行車3000輛。合同規定黑色、墨綠色、湖藍色各1000輛,不得分批裝運。我公司到發貨時始知墨綠色的庫存僅有950輛,因短缺之數比例不大,於是便以黑色車50輛頂替墨綠色的。問這樣做有無問題?

4有問題。因為我方交貨以黑色車50輛頂替墨綠色,違反了合同的規定,買方有權向我方要求損害賠償。

5某單位對中東某海灣國家出口電扇1000台,國外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但在出口裝船時發現有40台的包裝破裂,有的風罩變形,有的開關鈕脫落,臨時更換已來不及。為保證品質起見,發貨人員根據UCP600規定即使不准分運,在數量上也可有5%的伸縮。如甩下40台並未超過5%。結果實裝960台。當持單到銀行議付時,銀行則不予議付。問其原因何在?

5UCP600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不得增減,只要支取的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則可有5%的增減幅度。但當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按包裝單位或以個數計數時,則該此增減幅度不適用。因為本案例中的數量是按台來記數的,所以不能增減。

6我國某公司從某國進口特種鋼板50公噸,合同規定五種尺碼即6英尺、7英尺、8英尺、9英尺、10英尺每種尺碼平均搭配。但貨到後發現50公噸全為6英尺一種規格,問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6我方可以全部拒收,並進行索賠,也可以只收10公噸6英尺的鋼板,其餘退貨,並可要求外商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7某出口公司在某一小交會上與一外商當面談妥出口大米10000公噸,每公噸USD275FOB中國口岸。但在簽約時合同上只是籠統地寫了10000噸,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合同上的噸就是指公噸而言。問這有何不可?

7不可以。噸有公噸、長噸、短噸之分,它們不是一樣的量值,長噸大於公噸大於短噸。合同上籠統地寫10000噸大米,表達不明確,會引起誤解,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寫明出口大米10000公噸。

8某公司對外銷售杏脯15公噸,合同規定紙箱裝,每箱15公斤(內裝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貨時,由於此種包裝的貨物短缺,於是便以小包裝(每箱仍為15公斤,但內裝30小盒,每盒0.5公斤)貨物發出。到貨後,對方以包裝不符為由拒絕收貨。賣方則認為數量完全相符。要求買方付款,你認為責任在誰?應如何處理?

8責任在賣方。合同中已經規定了包裝的形式,應該嚴格執行合同的規定。即使交貨時此種包裝的貨物短缺,也應儘快致電買方,說明情況,如買方同意,再改為小包裝發出。

 

第四章 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1我國某公司按CFR條件、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以集裝箱裝運出口紡織品200箱,裝運條件是CY/CY。貨物交運後,我公司取得 “清潔已裝船 ”提單,提單上標明:“Shippersloadandcount ”,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我公司及時交單議付了貨款。25天后,接買方來函稱:經有關船方、海關、保險公司、公正行會同對到貨開箱檢驗,發現其中有20箱包裝嚴重破損,每箱均有短少,共缺紡織品280件。各有關方均證明集裝箱外表完好無損,為此,買方要求我公司賠償其貨物短缺的損失,並承擔全部檢驗費3000美元。問: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1答:對方對於賠償其貨物短缺的損失是合理的,但對於要求我方承擔全部檢驗費3000美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公司已取得 “清潔已裝船 ”提單,提單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 ”,並且各有關方均證明集裝箱外表完好無損,所以我公司應當賠償其貨物短缺的損失。但對於全部檢驗費3000美元的費用應當有買方自己承擔。

2我國對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3~4月份裝運,國外來證也如此,別無它字樣。但我方在租船定艙時發生困難,因出口量大一時租不到足夠的艙位,須分三批裝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國外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條款?

2答:可以不用修改信用證。因為根據UCP600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

3我國向科威特出口茶葉600箱,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 “從4月份開始,連續每月200箱”,問:我方於4月份裝箱200箱,5月份沒裝,6月份裝200箱,7月份裝200箱可否?

3答:不可以。因為根據UCP600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

4我國某公司與英商按CIF倫敦簽約,出口瓷器1萬件,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裝運期3~4月份,每月裝運5000件,允許轉船。”我方於3月30日將5000件裝上 “泉河 ”輪,取得3月30日的提單,又在4月2日將餘下的5000件裝上 “風慶輪 ”,取得4月2日的提單。兩輪均在香港轉船,兩批貨均由 “曲蘭西可 ”輪運至目的港。問sad1)本例做法是否屬分批裝運?為什麼?(2)賣方能否安全收匯?為什麼?

4答sad1)屬分批裝運。根據UCP600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及/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本案中分2個月裝在2艘船上,算分批裝運。(2)賣方能安全收匯,因為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5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國大米10000公噸。合同規定:“自2月份開始,每月裝船1000公噸,分十批交貨。”賣方從2月份開始交貨,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時,大米品質有黴變,不適合人類食用。因而買方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均應撤銷。問sad1)上述情況,買方能否享有此權利?為什麼?(2)若此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的機械設備,若發生第五批品質不符,買方又能享有什麼權利?為什麼?(3)若此交易憑信用證交易,賣方該批交貨違反了交貨期,則買方又能主張什麼權利?為什麼?

5答sad1)買方不能享有此權利。因為第五批大米品質有黴變,並不影響以後大米的品質。(2)買方可以拒收全部貨物包括以前的幾批貨和今後交付的。因為根據《公約》規定對於分批交貨的合同,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如果賣方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買方可以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3)買方可以主張該批及以後各批均告失效。因為根據UCP600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

6我國某外貿公司以FOB青島與香港L公司成交鐵礦砂一批,港商即轉手以CIF價格條件轉手給德國某公司,港商信用證規定: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港為漢堡,但提出在提單上標明 “運費已付”。問:港商為何這樣做?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6答:港商這樣做的目的是簡化其貿易的手續,將運輸的辦理由我方負責。如果這樣做我方應當在合同中規定辦理運輸的風險和費用由港商自己承擔。

 

第五章 合同中的保險條款

1我國某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規定加一成投保水漬險,貨在海運途中因艙內食用水管破裂漏水,致使該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漬,問:此項損失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還是向船公司索賠?

1答:食用水管漏水屬於一般附加險中的淡水雨淋險,本案因貨主投保的是水漬險,水漬險只對海水浸漬負責而對淡水不負責。故貨主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可憑清潔提單向船公司主張權力。

2某貨輪從天津港駛往新加坡,在船行駛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然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雇傭拖船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後重新駛往新加坡。

事後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000箱貨物被火燒毀; ②600箱貨由於灌水滅火受到損失;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 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問上述損失中哪些屬於共同海損,哪些屬於單獨海損?

2答:①③屬於單獨海損,②④⑤屬於共同海損。

3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6月份貨物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為2100美元。數日後,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貨又遭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賠償?為什麼?

3答:保險公司對兩項損失都賠。平安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我國某公司以CIF上海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並據賣方提供的裝船通知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後來由於國內用戶發生變更,該公司通知承運人貨物改卸黃埔港。在貨物由黃埔裝火車運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貨物受損,該公司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拒絕。保險公司拒賠有無道理?如海輪正常於6月1日抵達上海港並開始卸貨,6月3日全部卸在碼頭貨棚中而未運往收貨人倉庫,則保險責任於何日中止?

4答: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貨物發生了非正常運輸中的轉運,保險責任自轉運起終止。保險責任於8月2日終止。

5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德國某進口商達成一項皮衣出口合同,價格條件為CIF悉尼,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投保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A)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後一道工序將皮衣的濕度降低限度,然後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棱紙箱,再裝入集裝箱。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貨物濕、黴、玷污、變色,損失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物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不異常冷,完全屬於正常運輸。問sad1)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是否負責賠償?為什麼?(2)進口商對受損貨物是否支付貨款?為什麼?

5答sad1)保險公司對該項損失不賠。因為該項損失造成的原因是由於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沒有將濕度降低所造成,屬於發貨人的過失,是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2)進口商可以拒絕支付貨款。因為導致貨物損失的原因在裝船之前已經存在,所以是賣方應承擔的風險。

6我方按CIF紐約出口冷凍羊肉一批,合同規定投保一切險加戰爭險、罷工險。貨到紐約後,適逢碼頭工人罷工,貨物因港口無法作業不能卸載。第二天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備停機。等到第五天罷工結束,該批羊肉已變質。問: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否合理?

6答:進口商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損失的原因不是罷工所導致的直接損失,是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第六章 價格條款

七、操作題

1試草擬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各一則:

(1)淨價(每公噸100美元,青島裝運)(2)含傭價(每公噸100美元,含傭3%,目的港紐約)(3)含折扣價(每公噸100美元,含折扣2%,濟南裝運)

1(1)每公噸100美元FOB青島。(2)每公噸100美元CIFC3%紐約。(3)每公噸100美元FCA濟南減2%折扣。

2山東萊西某公司與韓國一進口商訂立了長期供應某種蘑菇的合同。合同中規定,每到交貨時間,由進口商指派的承運人前來該企業所在地收取貨物,我公司只負責在規定的時間按規定的方式將蘑菇包裝好即可。該種蘑菇每箱出口價格為50美元,請你為該企業擬一則單價條款。

2每箱50美元FCA萊西。

3某公司以CFR條件向國外出口一批貨物,程租船運輸。國外買方所在地的目的港(維多利亞港)費用較高,我方不願承擔卸貨費用。已知該批出口貨物每公噸CFR價格500美元,請代該公司擬一單價條款。

3每公噸500美元CFR EXShipsHold維多利亞。

 

第七章 支付條款

1我國某公司與韓國一客戶按CFR成交出口一批貨物發往美國,支付方式採用T/T方式,貨到後付款。我方按合同發貨後收到韓國客戶傳真稱,貨到美國經最終客戶檢驗認為品質不好,要求減價30%,並請我公司確認。我方立即回復:所交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發貨前已經韓國客戶代表及我方檢驗機構檢驗,要求韓國客戶馬上付款。但該韓國客戶既不答覆我方傳真也不履行付款義務,使我公司遭受損失。問:此案的教訓有哪些?

1答:此案的主要教訓有sad1)用CFR術語成交的合同應該是象徵性交貨,憑單交貨,憑單付款,合同中卻規定貨到後付款,成了實際交貨。所以術語的選擇不合適。(2)T/T為商業信用,賣方能否安全結匯完全取決於買方的資信。(3)對於貨物所有權的控制欠妥當,在對方付清所有的貨款之前,賣方應控制提單,不應將提單給予買方。

2我國某出口公司向國外K公司出口一單工藝品,合同規定航空運輸。K公司開來信用證要求:裝運不晚於2004年6月20日,所有單據須於裝運日後5天向銀行議付交單。我國出口公司在5月4日向機場辦妥裝運手續。後因連日暴雨,飛機延至7日才起飛。後因8日和9日是雙休日,單證人員于11日才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結果開證行以交單期與信用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而K公司又借航空公司可以不憑運單提貨的有利條件向承運人提走了貨物。問sad1)開證行拒付有無道理?(2)出口公司有無責任?此案如何了結為好?

2答sad1)開證行拒付有道理。UCP600規定,空運單只有在特別要求實際發運日期時,才以運單批註的發運日期為裝運日期,否則均以簽發日期為裝運日期。交單期為9日可順延至10號11日交單過期(2)出口公司負有遲期交單的責任。出口公司應承認自己的失 誤,主動與K公司商洽,爭取對方的諒解,或提出降價等方法要求對方付款。

3我國某公司與一韓商初次談判出口貨物一批,雙方同意以T/T方式支付,款到空運發貨。貨物備齊且品質也經韓商確認後,我公司收到該客戶通過某銀行電匯貨款的銀行水單的傳真,為配合客戶我公司立即安排空運將貨物發出。但憑傳真向我方銀行查詢始終沒有收到該筆貨款。正本空運單托運人一聯仍在我公司手中,但查詢空運公司得知貨物早已被收貨人提走。問:為什麼會出現上述情況?我公司應吸取什麼教訓?

3答:我公司應吸取的主要教訓是sad1)T/T支付方式在收款人收到貨款之前,匯款人可以隨時取消匯款。(2)航空運輸方式中,提取貨物的憑證並非是正本航空運單,而且航空運單並不是物權憑證,所以控制著航空運單並不能控制貨物。因此在使用航空運輸方式時,最好是選擇L/C付款,或者是T/T預付。

4我國某公司與外商A達成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 “D/PAT45DAYSAFTERSIGHT ”。我公司發貨後通過銀行辦理托收寄單,且沒有收到買方拒絕承兌的任何消息。但在預計的付款時間內我公司一直沒有收到該筆貨款,後來代收行通過我托收銀行告知我公司,A商因經營不善拒付貨款,並要求我公司直接向A商索償。經核查船公司,該票貨物A商已憑正本提單提走。問: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4答:我公司應向代收行要求付款。我公司採用的是D/PAT45DAYSAFTERSIGHT,是遠期付款交單,而買方在付清貨款之前就拿到了正本提單。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買方憑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先行借出單據時,收不回貨款的風險應該由代收行承擔。我方應要求代收行付款,給於賠償。

5我國某公司自國外某客戶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提交了合格的單據,中國銀行對外做了支付。我公司收到貨物後發現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隨即要求銀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但遭到銀行拒絕。問:銀行這樣做是否合理?

5答:銀行的做法是合理的。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勞務及/或其他履約行為。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必須保證付款。

6我國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通知並加保兌。該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後,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接該外資銀行通知,由於開證行已宣佈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和付款責任,但是可接受該出口公司委托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的業務。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簡述理由。

6答:我方應按規定交貨並向該外資銀行交單,要求付款。信用證一經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同為第一性付款人,對受益人就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同意,該項保證不得撤銷。

7信用證規定商品等級為二級品,我方以一級品交貨,即以好代次,並願意按照次貨價格收匯,並取得進口商的確認同意。交單時商業發票上注明一級品是否可以順利結匯?

7答:不可以安全結匯。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單據之間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被視作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從而遭致拒付。

8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規定信用證付款。買方在證中規定:一俟開證人收到單證相符的單據並承兌後,我行立即付款。銀行審證之後,要求受益人注意此條款,但業務員認為對方是老客戶,問題不大,就將貨物裝運出口。當單據交到開證行時,開證行以開證人拒絕承兌為由拒付貨款。問:開證行拒付有無道理?我方失誤在哪裡?

8答:開證行拒付有道理。我方公司的失誤在於以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人是開證行,卻忽略了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已經將是否付款的前提條件變成買方的承兌,成為商業信用。

9我國某出口企業對外出口產品一批,銷售合同中規定商品裝於木箱之中(Tobepackedinwoodencases),而對方所開來的信用證(Tobepackedinstandardexport則顯示商品裝於標準出口紙箱中cartons)。由於賣方同時擁有兩種包裝的產品,而且船期臨近,且雙方有長期的業務合作,賣方便在信用證中所規定的裝運期前將裝於標准出口紙箱的產品裝運並取得相應的單據,此後賣方收到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對方表示由於工作疏忽將包裝條款打錯,希望將信用證中的相關條款改成與合同條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進行包裝。賣方由於已經裝運,所以拒絕接受修改。待賣方向有關銀行結算以後,卻收到買方提出的抗辯:“ ……關於第XXXXXX號合同,合同中規定採用木箱包裝,而貴方所提交的單據顯示該批貨物系裝於出口標準紙箱之中,我方亦與我方的最終用戶聯繫,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對於貴方所提供的貨物和單據亦不能接受,希望貴方退還已從銀行結算的貨款,並承擔我方的損失費用。……”請問賣方應該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9答:賣方可在交單時表示拒絕對信用證的修改,要求銀行付款。對於信用證的修改,受益人既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表示接受或拒絕,在沒有規定期限時,也可以在向銀行提交單據議付時提出。

 

第八章 預防及解決爭議的條款

1某合同商品檢驗條款中規定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卻發現品質與約定規格不同。買方經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憑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賣方卻以上述商檢條款拒賠。賣方拒賠是否合理?

1答:賣方拒賠合理。因為合同商品檢驗條款中規定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准,意味著裝運港(地)檢驗,即貨物在裝運港或裝運地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所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並由該機構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或重量等項內容的最後依據。

2某公司以CFR條件對德國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規定貨到目的港後30天內檢驗,買方有權憑檢驗結果提出索賠。我公司按期發貨,德國客戶也按期憑單支付了貨款。可半年後,我國收到德國客戶的索賠檔,稱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鏽損,並附有德國某內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對德國客戶的索賠要求,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2答:我公司應拒絕賠償。德國客戶在半年後索賠,已超過索賠期。並且提供的是德國某內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與合同規定不符合。

3國內某研究所與某日商簽訂了一批進口合同,欲引進一台精密儀錶。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佈該儀表屬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自宣佈之日起15日後生效。後日方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答:日方的要求不合理。如果賣方按照合同規定發運貨物,不會受到該禁令的限制,所以可以避免。

4我國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明確規定一旦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即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後雙方對貨物品質產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國法院起訴我方,併發來傳票,傳我方應訴。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4答:我方應要求法院不受理此案。我方公司應向法院提交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來排除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5歐洲一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進口食用油的合同,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因部分貨物的包裝破裂而發生食用油的滲漏,買方因包裝問題拒絕提貨,也未採取任何措施補救,致使滲漏現象更加嚴重,最後起火燃燒,事後,歐洲公司向我方提出賠償全部貨物損失的要求,請問歐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5答:不合理。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有部分貨物的包裝破裂而發生食用油的滲漏,買方未採取合理措施補救,致使滲漏現象更加嚴重,因此,我方只應賠償先前部分貨物的損失。

6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棉布,交貨後,國外買方寄來一件上衣,聲稱該上衣是我公司所交棉布經其轉銷某制衣廠製成的樣品,該上衣兩袖色澤明顯不同,證明我所提供的貨物有嚴重色差,不能使用,要求將已縫製的成衣全部退回,並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數量重新交貨,問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6答:我方不能接受客戶要求。理由如下sad1)轉銷意味著買方接受了貨物的品質;(2)買方如果主張退貨,應原樣退回貨物, 如不能,則無法主張退貨。

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啤酒花,合同規定:買方憑賣方提供的裝運單據支付現金,貨物在出口國檢驗,到進口國目的港後,允許買方複驗。但是,當賣方向買方提供單據要求付款時,買方堅持在複驗後付款。試問上述條件下,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應如何處理?

7答:買方要求不合理。買方將憑貨運單據付款改為在目的港複驗後付款,改變了支付時間,將貨物運輸中的風險轉移給了賣方。因此,應要求買方按時付款,然後複驗貨物,如有問題可向賣方索賠。

8印度某公司向美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黃麻,交貨之前印度政府宣佈對黃麻出口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因公司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而無法出口貨物,於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印度公司能否主張這種權利?為什麼?

8答: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印度政府宣佈對黃麻出口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公司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而無法出口貨物,履約基礎喪失,可視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我國某出口企業以CIF紐約條件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俱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996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倉庫被雷擊發生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俱被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美方不同意,要求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於1997年1月交貨,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貨向我方索賠,問sad1)我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為什麼?(2)美方索賠是否合理?為什麼?

9答sad1)我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合理。理由如下: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俱被燒毀,屬不可抗力,但是,履約基礎並未喪失,我方應要求延期交貨,或減少數量或替代品種,不應要求解除合同。(2)美方的索賠不合理,因為延期交貨的原因屬不可抗力,賣方可免於賠償責任。

 

第九章 進出口合同的履 行

1某公司以CIF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後,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後經進口人複驗發現下列情況:①該批貨物共有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兩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合同約定的標準;②收貨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③有15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共短少60公斤。試分析以上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並說明理由是什麼。

1答:第一種情況向賣方索賠,理由是賣方所交貨物質量不合格。第二種情況向承運人索賠,理由是承運人交貨數量與提單記載不符。第三種情況向賣方索賠,理由是賣方所交貨物原裝數量短少。

2我國某公司從外國某商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L/C。第一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後,即向該商議付貨款,隨後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後,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批L/C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你認為開證行拒絕是否合理?

2答:開證行拒絕合理。UCP6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當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3某年我國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機床一批,法商又將該機床轉售給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後,美國的進口商被起訴,因該批機床侵犯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令被告向專利權人賠償損失,隨後美進口商向法出口商索取賠償,而法商又找中商要求賠償。試分析中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3答:中方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專利的保護是有地域限制的。在本案中中方公司出口到法國是不侵權的,但是買主並沒有通知中方公司將要轉售的事實,所以中方公司並不承擔賠償責任。

4A公司出口153型全棉勞動手套5000打,客戶開來信用證中注明商品的名稱是 “153型全棉勞動手套 ”,A公司發運貨物後持單到銀行議付,銀行發現發票上寫的是 “153型全棉勞動手套 ”,而提單和保險單上僅寫為 “勞動手套 ”,就以單單不一致為由拒絕付款。

經A公司聯繫客戶,客戶也不願意接受單據,最後只好降價15%以托收方式收回貨款。請分析此例中A公司的處理是否得當?為什麼?

4答:A公司處理不當。UCP600規定:在所有其他單據中,貨物的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A公司發票上寫的是 “153型全棉勞動手套 ”,而提單和保險單上僅寫為“勞動手套 ”,屬單單一致,銀行應付款。

5東方貿易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出口貨物一批,價格條件是CIF蒙巴薩,2005年10月裝運,以不可撤銷L/C付款。9月24日公司收到外商銀行開來的全電本信用證,證中要求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10月5日東方貿易公司又收到經銀行轉達的證實書,證實書中要求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及罷工險。該公司10月20日發運貨物後持單據到銀行議付時,銀行發現保險單上注明的險別是水漬險和戰爭險,便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問東方貿易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5答:東方公司應堅持銀行付款。理由是受益人收到的全電本信用證屬有效信用證,後來的證實書是無效檔。

6太原A公司委託青島B公司進口機器一台,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30天內。當貨到青島卸船後,B公司立即將貨轉運至太原交A公司,由於A公司廠房尚未建好,機器無法安裝,待半年後廠房完工,機器安裝好進行試車,發現機器不能很好運轉,經商檢機構檢驗證明機器是舊貨,於是請B公司對外提出索賠,但外商置之不理。請問,我方對此應吸取什麼教訓?

6答:應吸取的教訓有sad1)合同檢驗條款規定不當。機械設備應規定在最終用戶所在的檢驗,而且複驗期應稍長些。(2)如果在複驗期內無法完成檢驗,應要求延長複驗期。

7某商人從國外進口一批初級產品,CIF即期信用證付款。開證行、開證人已審單付款,並已將收到的貨物向銀行作了抵押貸款,後發現該批貨物的提單日期倒簽。問sad1)買方是否有權以提單倒簽而開證行未審出向開證行提出索賠?(2)買方是否可以向賣方、承運人索賠?

7答sad1)無權向銀行索賠。按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 /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2)可以向賣方和承運人索賠,因為倒簽提單屬於賣方和承運人聯合對收貨人的欺詐。

8我國S公司向新加坡M公司出口牛皮一批,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S公司收到M公司來函並寄來皮鞋一雙。M公司稱皮鞋系我方所交牛皮經其轉售給某鞋廠做成的皮鞋,有嚴重色差,證明我方所交貨物存在嚴重品質問題,要求將已製成的皮鞋全部退給我方並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數量重新發貨,試問,我方將如何處理?為什麼?

8答:我方不能接受客戶要求。理由是sad1)轉銷意味著買方接受了貨物的品質。(2)買方如果主張退貨,應原樣退回貨物,如不能,則無法主張退貨。

9某公司出口一批服裝,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買方開來信用證,受益人審核後發現有關貨物裝運期及不許轉運的條款與合同不符,於是受益人與開證行聯繫要求改證,並將改證通知書直接寄交受益人,問sad1)受益人的做法可能有什麼後果?(2)正確地改證流程是怎樣的?

9答: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送來的信用證修改書由於受益人沒有能力審核其真偽,可能會上當受騙,因此不能使用。

改證的程式是sad1)受益人向開證申請人提出,或開證申請人主動提出;(2)開證行將改正通知傳遞到通知行,轉告受益人;

(3)受益人認可修改意見。

10 我國某出口公司於7月20日接美商來電洽購花生50噸。正好該公司有現貨存放在裝運港倉庫,並查悉8月份有班輪直駛美國。我方於7月22日用電傳向對方發盤:“花生現貨即裝50公噸,每公噸250美元CFR紐約,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限7月25日複到有效。”對方7月25日複電稱:“你7月22日電接受,即開信用證。”接電後,我方立即組織裝運,取得8月2日的清潔已裝船提單,但對方的信用證一直未到,幾經催促,終於8月15日收到對方8月14日電開的信用證。證中規定:裝運期不得遲於8月31日,信用證有效期為9月15日。問:根據該證的規定,我方可否順利結匯,為什麼?

10 答:可以安全結匯。根據UCP600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的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於信用證開立日期的單據。

 

第十章 貿易方式

1G省醫保進出口公司經過數年努力,將一種專制皮膚頑症的中成藥打入國際市場,頗受使用者歡迎。1991年,馬來西亞一經營藥品的TW公司與該醫保進出口公司簽訂一項為期兩年的獨家經銷合同,由該商在馬來西亞包銷該藥,包銷數量為每年2萬盒,總額為20萬美元。第一年TW公司超額5萬美元完成包銷任務,不料到1992年該公司來電稱:該國濱城一帶發現有從我國G省運去的同牌號的相同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從而影響其營業額,侵犯其專賣權,要求G省醫保進出口公司給予答覆,並保留索賠權。

G省醫保公司接電立即回電稱:該公司自簽訂獨家經銷合同後從未與馬來西亞的任何協力廠商發生過銷售此藥品的行為。後來查明,由於醫保進出口公司當初未與生產廠家簽訂獨家經銷合同,在該藥品在國際市場走俏的情況下,生產廠家就將此藥品銷售給G省其他進出口公司,其中一家進出口公司又轉售到馬來西亞,致使TW公司遭受損失。後經多方協商,G省其他進出口公司承諾在醫保進出口公司獨家經銷合同期滿前,暫不向馬來西亞出口此中藥品,但醫保公司俟獨家經銷合同期滿亦不應再與TW公司續約。與此同時,醫保進出口公司又與TW公司商妥,如TW公司1992年銷售額少於1991年的25萬美元,其差額部分由醫保公司按10%的比例給予補貼,如銷售額達到或超過25萬美元,則醫保公司不向TW公司提供任何補貼。這一難題總算得到各方的諒解而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sad1)G省醫保進出口公司與馬來西亞TW公司簽訂的獨家經銷合同時間長短是否合適?如不合適,應以幾年為宜?(2)在本案中,醫保進出口公司忽略了什麼問題?(3)在醫保進出口公司打開該中藥的國外市場後,應採取哪些措施,才可能避免本案所述情況?

1答sad1)長短不合適。一般應以一年為宜。(2)本案中,賣方忽略了包銷協定中的專賣權,沒有與生產廠家簽訂獨家專營

協議。(3)應首先在當地進行商標的註冊,然後與生產廠家簽訂包銷協議,進而進行市場調研,防止侵權事件的發生。

2香港人朱某與某地電器廠合資創辦企業,朱某以合資企業所需部分設備作為資產進行投資,在合資企業建立過程中,朱某以購買設備款項不足為由,要求某電器廠以自己作為代理人到國外購買合資企業所需設備。由於某電器廠急需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且對國外市場不瞭解,便同意了朱某的意見。但該廠將貨款(實為銀行貸款)匯出境外時,港商朱某神秘失蹤,貨款亦石沉大海。問:在此案中,電器廠應吸取哪些教訓?

2答:本案中電器廠應吸收的教訓有sad1)對朱某沒有進行充分的資信調查;(2)在進口設備業務中,朱某應以本人的身份,而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購買設備。

3我國多次以補償貿易方式從日本進口漁輪,用直接產品魚品償付漁輪進口價款。某省外貿公司曾進口一艘漁輪,其具體做法是先出口魚品積存外匯,在達到一定金額後,即用以購買新漁輪。該公司把這種做法報請主管機關給予補償貿易的優惠待遇,遭到拒絕。

試分析,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補償貿易方式成立的條件?為什麼?該公司如按補償貿易方式去做此筆業務,應如何去做?

3答:不符合補償貿易的方式條件。補償貿易是以進口設備或技術的產品或勞務來償還設備款,本案中動用了外匯,不屬於補償貿易的條件。應當與日本出口商簽訂合約,先進口漁船,再以直接產品魚品進行補償。

4某生產企業在倫敦現貨市場上預售錫500公噸,按9月20日倫敦五金交易所三個月期貨牌價每公噸2010英鎊簽訂合同,如果三個月後,錫價大漲,該廠將遭受巨額損失。為預防這種損失,該廠即同時在交易所買進三月期貨錫500公噸,價格為每公噸1980英鎊, 至12月15日該廠將所售錫向買主交貨,而這時錫價已漲至每公噸2400英鎊,期貨合同也已漲至每公噸2360英鎊。交貨時,該廠商即將前購進的期貨合同按每公噸2360英鎊賣出。前後期貨買賣各500公噸,相互抵消,結果是:實物交易中每公噸損失390英鎊,但在期貨交易中每公噸盈餘380英鎊。抵消後每公噸錫直徑損失10英鎊,這樣避免了因錫價大漲而帶來的巨額損失。問sad1)該企業利用套期保值減少損失的關鍵因素是什麼?(2)如果未來的市場價格只跌未漲,對該廠商又有何影響?

4答sad1)買期保值可防止價格的大幅上漲,有買有賣期貨與現貨兩筆相反的操作,抵消風險。(2)如果未來市場價格只

升未跌,則該廠商在期貨市場有虧損,在現貨市場有盈餘。

 

傅龍海 國際貿易實務典型例題解析及強化訓練

傅龍海 國際貿易實務典型例題解析及強化訓練

01 - 03 國際貿易術語 08

【案例1】我北京某外貿公司與英商簽訂一批出口貨物,在商談好價格後,我北京公司堅持用FCA北京貿易術語,英商堅持用FOB天津貿易術語,試分析原因。

【案例1】分析:賣方堅持用FCA北京,賣方在北京貨交承運人,賣方的交貨義務就算完成,風險也就轉移給了買方。如果採用FOB天津,賣方還要多承擔北京到天津的運輸和風險。然而,買方希望賣方多承擔運輸和風險,所以買方堅持要用FOB天津,賣方堅持用FCA北京。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貿易術語出口英國一批運動鞋,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並規定用信用證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規定的期限裝船並取得了貨物所有權的提單,並向銀行交單議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戶來電稱,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運動鞋全部燒毀。客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否則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貨款。問:該批交易按CIF倫敦條件成交,對客戶的要求我公司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案例2】分析:我公司不應理賠,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其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3】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一新客戶訂購一批初級產品,按CFR中國某港口、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由賣方以程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我開證行也憑國外議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了款。但裝運船隻一直未到達目的港,後經多方查詢,發現承運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啟航後不久已宣告倒閉,承運船舶是一條舊船,船、貨均告失蹤,此系賣方與船方互相勾結進行詐騙,導致我方蒙受重大損失。試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3】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訓sad1)做進口業務中時,客戶資信如何事關重大,因按信用證支付時,開證行僅憑單據議付。與新客戶做大宗買賣,更應對對方的資信作深入的調查瞭解,以防上當受騙。(2)CFR條件是賣方負責租船訂艙,買方負責投保,對買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對於大宗初級產品的進口交易,在正常情況下應爭取按FOB條件成交,必要時可指定裝運船隻的船名或所屬的船公司,以減少風險。

【案例4】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國某客商出售聖誕禮品一批,由於該商品

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

不遲於12月5日將貨物運抵漢堡,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

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還屬於CIF合同?為什麼?

【案例4】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質已不屬於CIF合同。因為: (1)CIF合同是 “裝運合同 ”,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後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 “ ……賣方保證不得遲於12月5日將貨物運抵漢堡,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該條款意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運抵漢堡,其已改變了 “裝運合同 ”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在象徵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 “ ……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 “象徵性交貨 ”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

【案例5】我某外貿公司向法國出口化妝品一批,以FOB福州對外報價,裝運期為

10月份,集裝箱裝運。公司業務員于10月11日將貨物存于福州碼頭倉庫,不料因當

夜倉庫發生火災,貨物全部滅失,由我方承擔貨物損失。問:在該筆業務中,我方若采

用FCA術語成交,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為什麼?

【案例5】分析:我方若選擇FCA術語成交,則可以在貨物運至福州碼頭時(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本案採用集裝箱運輸,若採用FCA術語成交,比FOB術語成交多以下好處:

(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

(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

(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

(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這樣不但我方不用承擔案中的風險,還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提早交單結匯。

【案例6】我某進出口公司對法國某客戶發盤,供應牛仔褲10000件,每件CIF巴黎10美元,裝運港大連。現法商要求我方改報FOB大連價,問: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如果最後按FOB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什麼不同?

【案例6】分析:我出口公司報價從CIF巴黎改為FOB大連時,應將報價調低,即從原報價中減去貨物從大連至大阪的運費和保險費。

【案例7】我方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價格CIF鹿特丹300歐元,我方租船辦保險並保證於11月5日前運抵目的港。貨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災害,損失近1/3,對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賠,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7】分析:按照CIF合同,賣方裝船後就完成了交貨義務,風險也就轉移到了買方,如貨物在途中遇險或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買方應向保險公司索賠,與買方無關。

【案例8】我方用CFR貿易術語出口一批貨物到非洲吉布地,裝船後我公司業務員疏忽,未將裝船通知告之買方,導致買方未及時投保,結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滅失。問:誰將承擔損失的責任?

【案例8】分析:對於CFR貿易術語,按《2000通則》,賣方有義務通知買方投保,如賣方沒有履行及時告知義務,致使買方無投保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04 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 12

【案例1】我國某外貿公司與美商憑樣品成交一批高檔出口瓷器。複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複驗後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 “裂”,只能削價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價賠償60%。我方接電後立即查看留存之釉複樣,亦發現釉下有裂紋。問我可否考慮?

【案例1】分析:按照英美法,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賣方所交貨物在合理檢查時不應存在不易發現的、會導致不合商品銷售的內在瑕疵,否則,買方有權拒收,並提出損害賠償。本案中,我方陶瓷存在著內在的瑕疵,屬于嚴重品質問題,賣方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並取得賠償。

【案例2】我國某外貿公司向英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份最高為15%,雜質不得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後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後,買方出示貨物的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並據此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問我是否可以該批業務並非憑樣買賣而不予理睬。

【案例2】分析:本案實際上是既憑樣品又憑文字說明的買賣,使賣方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我們能用一種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質,就不用兩種方法來表示。本來憑文字說明表示品質,我方的交貨是合格的。但又規定大貨和樣品一致,導致我方違約。

【案例3】我國某外貿公司向海灣某國家出口凍鴨一批,合同規定按伊斯蘭教方法屠宰,但我在加工時改用科學的 “箝殺法 ”。貨到國外後遭對方拒收,問原因何在?我應如何處理?

【案例3】分析:做國際貿易的商人,不僅要瞭解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和法律制度,而且還要對世界各國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文化觀念等有所瞭解,以免造成工作失誤。如本案,伊斯蘭教嚴禁用 “箝殺法 ”,由於我方不瞭解阿拉伯國家的宗教、風俗和文化,採用 “箝殺法 ”宰殺鴨子,嚴重違反了阿拉伯國家的伊斯蘭教教規,造成嚴重的後果。不僅貨物被倒掉,而且產生了國際糾紛,嚴重影響我國的聲譽,教訓是十分深刻的。

【案例4】我國某外貿公司先後向中東某國家出口純毛紡織品數批。貨到國外後買方一一收貨,從未提出異議。但數月之後,買方寄來製成的服裝一套,聲稱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裝色差嚴重,難以投入市場銷售,因而要求索賠。問對此問題應如何解決?

【案例4】分析sad1)按照國際慣例,紡織品一經開剪,不得退貨。本案進口商已經把貨賣給了服裝廠,製成了成衣,說明了進口商已經接受了我們的貨物,使貨物的形態已經發生了變化,進口商不得退貨和要求索賠。(2)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2條規定,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失去了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案例5】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國外成交蘋果一批,合同與來證上均寫的是三級品。但到發貨裝船時始發現三級蘋果庫存告罄,於是改以二級品交貨,並在發票上加注 “二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 ”。問這種以好頂次原價不變的做法妥當嗎?

【案例5】分析:以好頂次,同樣構成違約。本案如果三級品的貨缺貨,我們應徵得對方的同意,選擇替代品,否則仍然構成違約。如果市場行情不好,對方也可以拒收貨物並要求我方賠償。

【案例6】我國某外貿公司從某國進口特種鋼板50公噸。合同規定五種尺碼即6英尺、7英尺、8英尺、9英尺、10英尺,每種尺碼平均搭配(assortedequaltonnagepersize)。但貨到後發現50公噸全為6英尺一種規格。問我應如何處理?

【案例6】分析:這屬於違反品質條款,賣方違約。一旦品質條款簽訂,賣方必須嚴格遵守,我方有權拒收貨物並要求對方賠償。

【案例7】我國某外貿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凍羊肉20公噸,每公噸FOB價400美元,合同規定數量可增減10%。國外按時開來信用證,證中規定金額為8000美元,數量約20公噸。結果我按22公噸發貨裝運,但持單到銀行辦理議付時遭拒絕。問原因何在?

【案例7】分析:按照UCP600》的規定,對於信用證的金額,如未表示可以增減,賣方發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雖然合同規定數量可以有10%的增減,如賣方交22噸貨,金額必然超過信用證金額,屬於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

【案例8】我國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電扇1000台,國外來證規定不允許分運。但在出口裝船時始發現有40台的包裝破裂,有的風罩變形,有的開關按鈕脫落。臨時更換已來不及。為保證品質起見,發貨人員認為根據《UCP600》規定即使不准分運,在數量上也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如甩下40台並未超過5%,結果實裝960台。當持單到銀行議付時,銀行不予以議付,問其故何在?

【案例8】分析:按照《UCP600》的規定,對個數、件數可以精確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於溢短裝條款。本案電扇屬於個數、件數可以精確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於數量可以5%增減的條款。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單,與信用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

【案例9】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某種化工原料,共500公噸。合同與來證均規定為麻袋裝。但我方裝船發貨時發現麻袋裝的貨物只夠450公噸,剩下的50公噸便以塑膠袋裝的同樣貨物充抵。問這有無問題?

【案例9】分析:包裝條款是品質條款的組成部分,因為品質條款是合同的要件條款,所以包裝條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條款。本案中,我方擅自改變了包裝條件,屬於違反了品質條款,後果十分嚴重。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10】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水果罐頭一批,合同規定為紙箱裝,每箱30罐,共80箱。但我方發貨時改為每箱24罐共100箱,總聽數相等。問這樣做妥當嗎?

【案例10】分析:包裝條款是品質條款的組成部分,因為品質條款是合同的要件條款,所以包裝條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條款。本案中,我方擅自改變了包裝方式,屬於違反了品質條款,後果十分嚴重。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11】某公司以CIF倫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後,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後經進口人複驗發現下列情況:

(1)該批貨物共有15個批號,抽查15箱,發現其中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的標準;

(2)收貨人只實收1498箱,短少2箱。

(3)有10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50公斤。試分析以上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並說明理由。

【案例11】分析:第一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第二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第三種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單責任範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數量不足,也可向賣方索賠。

【案例12】我公司向沙烏地阿拉伯出口蔬菜一批,支付辦法為D/P。貨到經買方驗收後發現蔬菜總重量缺少10%,而且每箱蔬菜的重量也低於合同規定,買方既拒絕付款贖單,也拒絕提貨。後來蔬菜全部腐爛,進口國海關向中方收取倉儲費和處理蔬菜費用5萬美元,問中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12】分析sad1)首先應查明是屬於正常途耗還是中方違約;(2)如屬於中方違約,則應分清是否屬於根本違約還是非根本違約;(3)如不屬於根本違約,買方無權退貨及拒付貨款,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4)如屬於根本違約,買方可退貨,但應妥善保管貨物,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儘量減輕損失,如買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輕損失的義務,須對此承擔責任;(5)本案短重10%,且每箱蔬菜的重量不符合同,中方有一定責任,可按上述第三點來處理。

 

05 國際貨物運輸 04

【案例1】我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2000公噸化工原料,合同規定2008年4~7月,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4、5月份按合同規定裝運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誤,拖延到7月5日才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又裝了500M/T,付款行收到單據後,來電表示拒絕支付份交貨這兩批貨的款項。問:我方有何失誤?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據?

【案例2】我某外貿公司向國外某商出口一批鎢砂,客戶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開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我某外貿公司按證中規定,於6月10日將100公噸鎢砂在福州港裝上 “順利 ”號貨輪,又由同貨輪在廈門港裝200公噸鎢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時取得了福州港和廈門港簽發的兩套提單。我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銀行交單議付,卻遭到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麼?

【案例3】某進出口公司以CIF貿易術語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規定 “5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付款,有效期為6月15日”。賣方于6月10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單據,銀行據此付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存在品質問題,並嚴重受損。買方因此拒絕收貨,並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問:買方有無拒收貨物並要求退款的權力?為什麼?

【案例4】我某進出口公司與外商簽訂一批900公噸的貨物買賣合同,L/C規定: “裝運單據需分三套,數量分別為200公噸、300公噸、400公噸。裝運不得晚於2007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 ”。根據7月末前艙位情況,瞭解到900公噸無法在同一條船上裝完,我即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7月15日接到信用證修改書:“允許分批裝運,信用證的其他一切條款均未改變 ”。賣方後將貨分四批相繼裝出,即於7月21日裝200公噸、7月24日裝300公噸、7月26日裝200公噸、7月28日裝200公噸,並各取得四套提單,並在有效期內提交全套單據,但開證行以單據不符拒付。問sad1)開證行以單據不符拒付是否有理?為什麼?(2)該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做法是否有誤,為什麼?

【案例1】分析:按UCP600》第32條規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貨的貨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時裝運,該批《和以後各批均告無效。本案6月份未按時裝運,根據慣例,6月和以後7月交單,均告無效。

【案例2】分析:本案不屬於分批裝運,我方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必須付款。因為按《UCP600》第31條規定:“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並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表明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貨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點不同。如果交單由數套運輸單據構成,其中最晚的一個發運日將被視為發運日 ”。也就是說,裝於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的同一合同項下的貨物,即使裝運的地點、時間不同,只要運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案例3】分析:因是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賣方提交的全套單據,包括運輸單據,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開證行則必須付款,收到貨後,經檢驗,如發現所收到的貨物有嚴重的品質問題或毀損,買方有權根據買賣合同向賣方或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退貨或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4】分析sad1)開證行拒付有理。因為原規定限制三種數量分三套單據的要求並未改變,單據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900公噸只裝一條船也可以,但單據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數量200公噸、300公噸、400公噸分開繕制三套單。如果將900公噸分兩條船裝也可以,例如第一條船裝500公噸,單據則分兩套:200公噸一套、300公噸一套;另一條船裝400公噸為一套單據。如果900公噸分三條船裝也可以,則按規定數量200公噸、300公噸和400公噸分裝三條船,單據每條船一套分別繕制。上述幾種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證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條船、五條船等都違背信用證要求,都必須把運輸單據分三套,數量分別應為200公噸、300公噸、400公噸。但賣方卻錯誤理解成允許分批裝運,那麼單據就可以分成三套、四套、五套或更多都是可以的,導致結果分為四條船裝運,單據分四套,以致造成了單據不符,遭到拒付。

(2)該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做法有誤。賣方信用證條款理解錯誤,並且沒有及時正確地交單。因為第一批貨和第二批貨的裝運數量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所規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單的要求,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接受前兩批的單據並按時付款,這樣就能減輕一半的損失。並且,一般單證工作也要求在裝運後應該及時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爭取早一天收匯就多增加一天外匯利息的收入。

 

06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05

【案例1】一艘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風雨,海水灌進船艙,部分貨物遭水浸泡,船長為了搶救船舶,命令拋貨,同時請拖輪將船拖至附近的港口。為了排水修補,他們將船上貨物卸至碼頭,並暫存碼頭倉庫。這次遇險遭受的損失和費用有sad1)海水灌進船艙,部分貨物遭水浸泡;(2)拋貨;(3)拖輪費用;(4)卸貨費用;(5)倉儲費。請區別哪些是單獨海損?哪些是共同海損?

【案例1】分析:題中(1)因是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屬於單獨海損。(2)(3)(4)(5)因為是搶救船舶,這是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2】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化工原料1000袋,投保一切險加戰爭險、罷工險,保險公司按 “倉至倉 ”條款承保。貨抵目的港卸至碼頭後,適遇碼頭工人罷工與警方發生衝突,工人將原料袋壘成掩體進行對抗。當收貨人提貨時發現損失過半,因而向保險公司索賠。問:保險公司應否給予賠償?為什麼?

【案例2】分析: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罷工險是罷工者、戰爭的人員採取行動所造成的承保貨物的直接損失。本案中,貨抵目的港卸至碼頭後,由於遇碼頭工人罷工與警方發生衝突,工人將化工原料包壘成掩體進行對抗,導致過半的貨物損失屬罷工險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我方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3】某公司出口美國茶葉一批,投保了平安險,船舶在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雨水灌進船艙,造成部分茶葉變質,兩天以後船上又發生爆炸事故。問:對於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

【案例3】分析:按CIC平安險規定,第四條對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陪,但對之前之後又發生的意外事故,則給予賠償。在本案中,出口茶葉在遭受自然災害造成部分損失之後,又遭遇了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

【案例4】某英國公司進口一批貨物,集裝箱裝運,投保了ICC(A)險,在運輸途中集裝箱被浪擊落海。問: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案例4】分析:按ICC(A)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包括集裝箱被浪擊落海造成的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

【案例5】某公司出口貨物一批,貨物裝集裝箱運輸,投保了ICC(B)險。在運輸途中,海水、湖水灌入集裝箱。問: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案例5】分析:按ICC(B)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包括海水湖水灌入集裝箱造成的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

 

07 商品的價格 02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就金屬矽出口對外發盤USD1150/MTFOB上海,現外商要求我改報CIF倫敦。問sad1)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2)如果最後按CIF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1】分析sad1)原報價格為每公噸1150美元FOB上海,現外商要求我改報CIF倫敦,我方在原價FOB的基礎上,應加上到倫敦的運費和保費。(2)當最後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 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案例2】我某外貿公司根據外商的詢盤發一實盤,因核算錯誤,將每公斤182美元CIFC2DeBai錯報為每公斤162美元,共10萬公斤的化工原料將少收匯2萬美元。對方的接受存在瑕疵,意思表示含糊。對於我錯誤的報價,如何挽回?

【案例2】分析:我方利用了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含糊,在數量上提出了變更和修改,從而使得對方表示拒絕,使錯誤報價的交易不能達成,我方可巧妙地改用另一個貨號重新發盤,最終達成交易,來挽回損失。所以我方在報價時應十分謹慎,不能有絲毫的馬虎,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08 國際貨款的收付 03

【案例1】我某外貿公司與外商達成交易,付款條件為D/P after 30 Days Sight。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後,外商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貨抵目的港時,由於用貨心切,外商出具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外商因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並建議由我外貿企業徑向外商索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1】分析:因代收行擅自以信託收據將提單借出,造成貨款無法收回。代收行應負賠償責任,償還貨款。

【案例2】我某公司向外商以D/P見票即付方式推銷某商品,對方答覆:如我方接受D/P見票後90天付款,並通過他指定的A銀行代收則可接受。試分析外商提出此項要求的出發點是什麼?

【案例2】分析:外商提出將D/P即期改為90天遠期,顯然旨在推遲付款,以利其資金周轉。而外商指定A銀行作為該批托收業務的代收行,則是為了便於向該銀行借單,以便早日獲取經濟利益。在一般的遠期付款交單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經易同意付款人借單的。該外商所以提出通過A銀行代收貸款的原因,定然是該商與A銀行有既定融資關係,從中可取得提前借單的便利,以達到進一步利用我方資金的目的。

【案例3】我某公司與歐洲某客戶達成交易,採用50% L/C、50% D/P即期的支付方式。問貨物出運後貨運單據和匯票應如何處理?

【案例3】分析:匯票做兩套,一套50%貨款在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憑匯票即期支付;另外50%貨款做一套匯票以買方為付款人隨同貨運單據在托收項下付款交單,款不付清單據不能放行。

 

09 信用證付款和銀行保函 06

【案例1】我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1份,由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並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後,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然接到該外資銀行通知,由於開證銀行已宣佈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建議我方改為托收向客戶收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簡述理由。

【案例1】分析:我方應按規定交貨並向該保兌外資銀行交單,要求付款。因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一經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同為第一性付款人,對受益人就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同意,該項保證不得撤銷。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將符合L/C規定的單據遞交保兌行,保兌行必須議付、付款。

【案例2】我某出口企業與非洲某商成交貨物一批,到證按合同規定8月裝運,但信用證的某些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加上我方備貨不及時,直至10月對方來電催裝時,我方才向對方提出按合同條款改證,同時要求推遲裝運有效期。次日非商複電:“證已改妥 ”,我方據此將貨發運,但信用證修改書始終未到,致使貨運單據寄達開證行時遭到拒付。我方為及時收回貨款,避免在進口地支出倉儲費用,接受進口人按D/P、T/R提貨修改要求。終因進口人未能如約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損失。試就我方在這筆交易中的處理過程進行評論。

【案例2】分析sad1)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過早;(2)要求改證過遲;(3)修改書未到,先行發貨不妥;(4)進口人電告信用證已修改,但修改書遲遲未到,說明進口人有欺詐可能,在此情況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進口人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是不應該的。

【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後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商便拖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即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月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於該商品開證太晚,使我方安排裝運發生困難,遂要求對方對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同意,並以我方未能按期裝運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罷。試分析我方處理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3】分析:我方處理不恰當。應吸取的教訓有sad1)在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到日期不妥;(2)按慣例即使合同未規定開證期限,買方也應于裝運月前開到信用證,買方未及時開到信用證,我方應保留索賠權;(3)對於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佈解除合同,我方不能接受。因為買方違約在先,應追究買方的責任。

【案例4】我公司向某外商進口機器設備。合同規定分兩次交貨、分批開證,我方應於貨到目的港後,60天內進行複驗,若與合同規定不符,我方憑我國的商檢證書向外商索賠。我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申請銀行開出首批貨物的信用證。外商裝船並憑合格單據向議付行議付,開證行也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對議付行償付了款項。在第一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開證日期臨近,我公司又申請銀行開出第二批貨的信用證。第一批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我公司當即通知開證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證項下的貨款,並請聽候指示。然而,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來的第二批單據審核無誤後,再次償付議付行。當開證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贖單時,我公司拒絕付款贖單。試分析此案中,(1)開證銀行和我公司的處理是否合理?為什麼?(2)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4】分析sad1)開證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贖單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絕付款贖單此屬無理。因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表面相符的情況下,必須承擔付款責任。(2)在外商提交的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的情況下,我公司應根據合同規定,向外商提出索賠。我公司無權指令開證行拒付。

【案例5】我某外貿公司以CIF倫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只簡單填寫 “Payment by 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 “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dos at London”(該證項下的款項在貨到倫敦後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核時未發現此文句,因此未請對方修改刪除。我某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銀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該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後開證行拒付全部貨款。從此案中我方應吸取什麼教訓?為什麼?

【案例5】分析sad1)我方對業務不熟悉,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我方按照CIF倫敦術語成交,以CIF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術語成交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賣方的交貨義務在裝運港就完成。我方只管按時裝運,不管何時到達。(2)CIF貿易術語是象徵性交貨的貿易術語,我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與貨物無關,所以信用證中有這樣的條款我方應提出刪除,要求改證。

【案例6】我某出口企業與某外商按CIF吉布地、即期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條件達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規定不准轉運。我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將貨物裝上直達船,並以直運提單辦理了議付,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提交的直運提單付了款。承運船隻駛離我國途經某港時,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運往目的港。由於中途裝船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所以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運船的抵達時間晚了一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出口企業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上是轉船運輸,屬于弄虛作假行為。我方有關業務員認為,合同用的是 “到岸價格 ”,船舶的艙位是我方租訂的,船方擅自轉船的風險理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按對方要求進行了理賠。問我方這樣做是否正確?為什麼?

【案例6】分析:我方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本不應理賠,理由如下:①我方已按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並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義務已經履行; ②按CIF條件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駛往目的港的船舶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可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

 

10 商品核對總和索賠 06

【案例1】我國某公司與泰國一家公司以CIF曼谷的條件出口一批土產品,訂約時,我國公司已知道該批貨物要轉銷中東。該貨物到曼谷後立即轉運中東。其後泰國買主憑中東某商檢機構簽發的在中東檢驗的證明書,向我提出索賠。問,我國公司應如何對待中東的檢驗證書?為什麼?

【案例1】分析:我方應理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3)項規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根據上述規定,泰國商人提交的中東檢驗證書應該是有效的。

【案例2】我某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一批凍雞,由於備貨時誤裝了小部分烏骨雞,到貨後買方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向我提出品質索賠,索賠額達數十萬元人民幣(約占合同金額的半數以上)。買方附來的證件有sad1)法定商品檢驗證。此證注明該項商品有變質現象(表像呈烏黑色),但未注明貨物的詳細批號,也未注明變質貨物的數量或比例。(2)官方化驗機構根據當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驗的食品而作出的變質證明書。我方未經詳細研究就函複對方,既未承認也未否認品質問題,只是含糊其辭地要求對方減少索賠金額,對方不應允。雙方函件往來一年沒有結果,對方代表來京當面交涉,並聲明如得不到解決,將提交仲裁。對此索賠案我應不應受理?試問雙方各有什麼漏洞?我方應如何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來處理此案?

【案例2】分析sad1)我方的漏洞和處理失當,沒有及時發現對方證件存在問題,既未直接提出拒賠,也未提出複驗,第一次復函就同對方討價還價,說明我方已默認理虧,授人以柄,實際上等於已接受了對方的索賠,只是對索賠金額有爭議,所以雖時隔一年,也不能以時隔已久為由,推託不管。(2)對方的漏洞是:商檢證不完整,缺乏證據效力。烏皮雞呈黑色,黑色不能說明變質。商檢證上沒有變質貨物的批號,沒有注明商品變質究竟有多少,既無實際數,又無比例數,說明對方提出的索賠金額是無根據的。對方所提供的商品變質化驗證書是根據零售商店的送檢商品作出的。這個證書不合法,不能作為索賠的依據。易腐商品的檢驗一般應在海關倉內進行。由零售商送檢商品,說明此批貨買方已接受並發售給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當然對品質不能負責,食物變質既可能在當地運輸途中造成,也可能由零售商的儲存而引起。(3)一年後,對方代表來京交涉,我們應向其表示願意合理解決此案,因為我們不能否認一年前給對方討價還價的信的內容。同時,我們也應實事求是地將混裝烏皮雞的事告訴對方,並說明此雞是特殊品種,色黑並非變質。由於我方事前未征得對方同意而少裝了烏皮雞,對此我方是有責任的,我們可承擔烏皮雞引起的損失。(4)因時隔一年,食品已不存在,對方無法重新補出證件,我方可抓住對方證件的漏洞,擺事實,講道理,使之無言而退,這樣既能減少我經濟損失,又能保全我政治信譽。

【案例3】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外商B簽訂一份食品出口合同,並按外商B要求將該批食品運至C國港口,並通知C國商人。貨到目的港後,經C國衛生檢疫部門抽樣化驗發現黴菌含量超過該國標準,決定禁止在C國銷售並建議就地銷毀。C國商人電告外商B並經許可將貨就地銷毀。事後,C國商人憑C國衛生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及有關單據向B國商人提出索賠。B國商人理賠後,又憑C國商人提供的索賠依據向我國公司索賠。對此,你認為我國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3】分析:我國公司不應賠償。因為B國商人向C國商人理賠前未向我國公司通報任何情況,而且B國商人已以貨物所有權人身份處理貨物,按一般法律原則,B國商人已失去了向我國公司索賠的權利。所以,B國商人憑C國商人提供的依據向我國公司索賠,我國公司有權拒絕。

【案例4】我某外貿公司向法國商人出售儀器一批,法商又將該儀器轉售給德國商人。儀器進入德國後,法商被起訴侵犯了德國的專利權。法院令被告向專利人賠償損失,隨後德商向法商索取賠償,而法商人找我方要求賠償。試分析我方是否應承擔責任?

【案例4】分析sad1)我方如不存在仿造問題,的確屬自己發明創造,應提供有關證據,拒絕賠償;(2)如該商品在德國確屬違反了第三人的專利權,鑒於中、法、德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糾紛應按《公約》原則處理。如中方儀器是按法商提供的圖紙或規格生產的,法商應承擔責任,中方無責任;如法商知道機床出口到德國會出現侵權問題,但未事先將此情況告之中方,則亦應由法商承擔責任;如與法商在訂約時,我方已知悉貨物將被銷往德國,並會違反第三人的專利權,則中方應承擔責任。

【案例5】我方售貨給甲國A商,甲國A商又將貨轉售給乙國B商,貨抵甲國後,A商將原貨經另一條船運往乙國,B商收貨後發現數量短少向A商提賠。據此,A商又向我索賠,你認為此案我方是否負責?為什麼?

【案例5】分析sad1)我方售貨給A商,A商轉售給B商,這是兩筆獨立的交易,我方只對A商負責;(2)A商在貨到甲國後,以另一條船將原貨轉運至乙國,說明A商已接受我方所交貨物。按一般法律規則,買方一經接受貨物就失去了對貨物提出異議的權利;(3)據此,乙國B商發現到貨數量短少,有權向甲國A商提出索賠,但A商無權據此向我方索賠。

【案例6】我某公司向瑞典(《公約》成員國)某公司出口電腦一批,分兩批交付,付款條件均為L/C即期。第一批交貨順利履行。第二批交貨時,因中方錯發了部分制式規格不同的電腦,從而導致該外商退貨,我方補發符合合同制式規格的貨物。此後,歐洲電腦市場轉疲,該外商來電稱,因我方錯發貨及產品品質問題,決定不再從我公司購貨。隨後也未開出第三批及以後的L/C,中方多次催開信用證未果,而國內購銷合同已全部訂妥,因制式問題國內無法銷售積壓電腦機。我方應如何處理本案?

【案例6】分析sad1)首先應明確該合同應適用公約》,因為合同雙方營業所在國均為《公約》的締約國;(2)該合同為分批交貨合同《,根據《公約》第73條規定,買方無權以第二批交貨與合同不符為理由而解除以後各批的交貨,因為各批交貨不是相互依存的,買方也不能據此斷定今後各批交貨都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的事情;(3)外商單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對中方多次催開信用證置之不理,已構成根本違約,我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1 - 12 國際貿易仲裁 04

【案例1】中國商人向英國商人進口化工原料一批,價格條件為CIF天津,合同訂有不可抗力條款。1991年由於海灣事件,石油價格暴漲,英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價,否則拒絕交貨,因為可作不可抗力處理。問中方如何處理?

【案例1】分析sad1)這屬於正常商業風險,不構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應同意提價,應堅持對方履行合同。

【案例2】我某公司與美商簽訂小麥進口合同500萬噸,交貨期為當年7月份,但美國當年氣候不佳,不少小麥產區欠收20%,而且當年由於蘇聯嚴重缺糧,從美國購買大量小麥,導致世界小麥價格上漲,美商提出推遲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其做法?

【案例2】分析sad1)美方實際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推遲履行合同,故關鍵要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2)從情況分析,它尚構不成不可抗力,況且小麥為種類貨物,美方如不能供應可從它國購入交貨,不能因世界市場價格上漲,而拒絕交貨;(3)中方應堅持美方按合同履約,否則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3】中國從阿根廷進口豆餅3萬噸,交貨期為7月底,擬轉售德國。然而3月份阿根廷生產大豆的區域發生洪水,收購計畫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處理免除交貨責任,問中方怎麼辦?

【案例3】分析sad1)合同如無特殊約定,本合同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依《公約》有關規定,阿方發生的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因為事件的後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餅屬種類貨,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產地,阿商應從其他地區或國家購買貨物交貨,尤其是從發生洪水到交貨尚有4個月時間可供阿方購貨;(3)阿方如拒不履約,中方可在阿商交貨時從國際市場上補進,然後向阿商索取差價和損害賠償金。

【案例4】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商人訂立合同,出口農產品3000公噸。共分3批裝運,其中第一批為1000公噸。由於我方未能按時裝運,英商要求我方賠償損失,金額與我方所能接受的差距太大,雙方協商無效,英商便提出仲裁申請。問:仲裁委員會會如何裁決?

【案例4】分析:我方沒有按時交貨,應理賠,但不是按照英商提出的金額索賠。仲裁委員會會按照國際慣例,按照合同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數額進行賠償。

 

13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10

【案例1】我方發盤有效期截止至7月7日複到有效,但由於市場情況不穩定,對方延至7月8日才回電表示接受,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1】分析:按照《公約》的規定,這是一種遲到的接受,遲到的接受原則上無效。(1)如我方願達成這筆交易,應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表示接受這個 “遲到的接受 ”,承認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於接受到達之日生效;

(2)如我不願達成此筆交易,可不予答覆,合同不成立;也可通知對方其接受遲到,已無效。

【案例2】一瑞典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訪我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發盤後,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瑞典商再次來訪,表示完全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此時,我方已獲悉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上漲。對此,我方可作何處理?為什麼?

【案例2】分析:中國與瑞典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受《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合同方能成立。上午我方發盤後,瑞典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知悉市場價格上漲,自可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如果當時我方急於求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也可接受對方下午的回復,合同成立。

【案例3】我方5日電傳出售某商品限12日複到有效,8日收到受盤人答覆:“價格太高,如降價5%可接受 ”。10日我方又收到受盤人來電:“你5日發盤我接受 ”。此時市價上漲,我複電拒絕。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案例3】分析:可以。因對方8日來電是對我方發盤的拒絕,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無效,10日來電表示接受,已經無效。

【案例4】我方發盤有效期至8月6日,對方接受電報的交發時間是8月3日,但情況表明該電報在傳遞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以致使我方收到時過期,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4】分析:這是一種有效期內作出答覆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可以按期送達,按照《公約》的規定,因傳遞延誤遲到的接受,只要發盤人不表示反對,合同即告成立。如果發盤人毫不延遲的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的接受已經失效,則合同不成立。

【案例5】我某外貿公司受工廠的委託前往美國購買設備,雙方在三藩市對合同條款已達成口頭協定。我方離美時向對方表示,回京後擬定合同,由雙方簽字生效。回京後,工廠撤回進口委託,我方無法簽署進口合同,信用證也未開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約,否則將在美起訴中方公司。試分析中方公司應如何處理此案?理由是什麼?

【案例5】分析:本案雙方營業地為中國和美國,均為《公約》締約國,因此該爭議應適用於《公約》。由於中國在核准該公約時,對口頭合同提出了保留,其中一點是中國不接受口頭合同,涉外合同必須以書面合同訂立。所以,美方僅以口頭達成協議就要求中方履行是不成立的,中方沒有履約義務。

【案例6】我外貿公司向美商B公司發盤出售某商品,每公噸1200美元CIF NEW YORK,交貨時間為收到信用證後兩個月內裝運,三日內複到有效。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覆,又過兩天B公司開出即期信用證,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 ”,當時該貨物國際市場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我外貿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

【案例6】分析:我外貿公司做得有理。因為B公司的接受中改變了交貨時間,構成對發盤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實為還盤。我外貿公司未答覆,應視為對B公司的還盤未表示接受,雙方合同不能成立,我外貿公司有權退證。

【案例7】我某外貿公司與美國一家客戶洽淡一筆交易。我方在2008年5月6日以電報發盤,規定在5月10日前複到有效。對方在5月8日以電報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該項複電,我方業務員因其為逾期接受,實屬無效,未予以理睬。該貨又售另一個客戶。日後對方堅持合同已成立,要我發貨。我方應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案例7】分析:合同成立,我方應按發盤所列條件交貨。因為中國與美國均為《公約》締約國。本案當事人未排除,應按公約處理,美方按期作出接受,由於非正常原因,接受遲期送達,我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應為有效接受,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8】我國某公司與外商訂立一項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約定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中國進行仲裁。後來,雙方對商品的品質發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方,法院也發來了傳票,傳我國公司出庭應訴。對此,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案例8】分析:我方應出庭抗訴。因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我方可向對方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式,將該項爭議移交合同規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案例9】買方發盤要求賣方憑發盤人提供的規格、性能生產供應某機械設備,發盤人除列明品質、數量、價格、付款、交貨期等必要條件外,規定有效期1個月,以便賣方能有足夠時間研究決定是否能按所提條件生產供應。賣方收到發盤後,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設計,控詢必要生產設備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兩周後,賣方突接買方通知,由於資金原因,買方決定不再訂購該項機械設備,並撤銷發盤。此時,賣方已因設計、詢購生產設備、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費用。接到買方撤盤通知後,賣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設計與成本核算等工作。對此,你認為賣方能否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並說明理由。

【案例9】分析:買方的發盤不能任意撤銷。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前送達被發價人。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據此,買方的發盤不能任意撤銷,因為這個發盤具備一項有效發盤(即不可撤銷發盤)的必備條件,它規定了1個月的有效期(即賣方接受發盤的期限),賣方有理由信賴買方發的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並且已本著此項信賴行事。賣方如認為按買方發盤條件達成交易有利可圖,可以拒絕買方撤銷發盤,並在限期內表示接受訂立合同;如買方堅持撤銷發盤,賣方則可按實際支出的費用加上如果達成合同可望獲得的合理利潤向買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案例10】我某公司與外商洽談進口某商品一批,經往來函電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條件全部達成協議,但在最後一次我方所發的表示接受的函電中列有 “以簽訂確認書為准 ”。事後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確認,但由於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故未及時給予答覆。不久,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試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案例10】分析:我方拒絕開證有理,其依據有三sad1)我方最後所發函電列有 “以簽訂確認書為准 ”(2)事後外商提交書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覆,再;次說明合同成立的條件並不具備;(3)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開證,理應拒絕。

 

14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10

【案例1】我某公司與非洲某商按CIF條件簽訂一筆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7月份,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外商拖延開證,我方見裝運期快到,從6月底開始連續多次電催外商開證。7月5日,收到開證的簡電通知,我方因怕耽誤裝運期,即按簡電辦理裝運。7月28日,外方開來信用證正本,正本上對有關單據作了與合同不符的規定。我方審證時未予以注意,交銀行議付時,銀行發現單證不符,無法付款,建議改成D/P托收,買方提出按D/Pafter30daysT/R辦理,我方只好答應,最後買方以T/R將單據借走,借走後不見蹤影,最後我方錢貨兩空。你認為,我方應從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1】分析: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有sad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應明確規定買方開到信用證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卻未作出此項規定;(2)裝運期為7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6月底才開始催證,為時過晚;(3)7月5日收到簡電通知後,即忙於裝船,過於草率;(4)以信用證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規定開證期限,按慣例買方有義務不遲於裝運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信用證送達賣方,而本案的信用證遲至裝運期開始後第28天才送達,顯然違反慣例。我出口公司理應向外商提出異議,並保留以後提出索賠的權利,而我方對此卻隻字未提;(5)收到信用證後理應認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審核,而我方工作情況如此疏忽大意。(6)不能答應D/Pafter30daysT/R的支付方式,因為從之前的交易來看,買方的資信比較可疑。

【案例2】我某外貿公司向某中東商人B出口盤鋼一批,支付方式為L/CSightIrrevocable,貨物按時出運後,我公司向銀行按時交單,後接議討行通知,單據遭開證行拒付。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是sad1)B/L正本僅提供了一份,不夠 “全套 ”。(2)提單上商品名稱與L/C不符,只用了統稱。試問開證行拒付是否有理?為什麼?

【案例2】分析: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1)根據《UCP600》的規定全套單據包括一份以上正本提單,我方的交單符合規定。(2)根據《UCP600》的規定,除了商業發票必須和信用證一致,其他單據商品的名稱均可以使用簡單稱呼(統稱)。

【案例3】我某外貿公司A與日本某商B簽訂買賣合同,支付方式為L/C即期,賣方備貨完畢正準備出運時,得悉日商B倒閉,我外貿公司將如何處理?

【案例3】分析:開證行必須支付貨款。根據《UCP600》的規定,銀行承擔第一位的付款責任,只要賣方的交單正確,開證行必須付款,本案買方倒閉,與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支付。所以我公司可以繼續裝運,按信用證的規定提交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如果我公司能另覓買主,也可放棄該信用證,向願意接受該貨物的買主交單。這種方法比較穩妥。這樣避免第一種情況,開證行以尋找不符點來拒付,對我方來說,也是一種風險。

【案例4】我出口冷凍水產50公噸,每公噸CIFDEBAIUSD2000美元,合同規定數量可增減10%,國外開來信用證上金額為10萬美元,數量約50公噸,結果我方裝出55噸。請問:銀行能否議付貨款?為什麼?

【案例4】分析:如果開出55噸的商業發票和匯票,那麼這兩單據的金額就和信用證上的金額不符,銀行有權拒付,因為根據UCP600》條款,數量可以增減,但是金額沒有另外規定,只能在信用證的金額之內付款《,本案中50噸10萬美元便是此案中信用證的最大限額。

【案例5】我某外貿企業向印尼一新客戶訂購一批初級產品,按CFRFUZHOU、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由賣方以程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我開證行也憑國外議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了款。但裝運船隻一直未到達目的港,後經多方查詢,發現承運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啟航後不久已宣告倒閉,承運船舶是一條舊船,船、貨均告失蹤,此系賣方與船方互相勾結進行詐騙,導致我方蒙受重大損失。試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5】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訓sad1)做進口業務中時,客戶資信如何事關重大,因按信用證支付時,開證行僅憑單據議付。與新客戶做大宗買賣,更應對對方的資信做深入的調查瞭解,以防上當受騙;(2)CFR條件是賣方租船,買方辦理保險,如何監控貨物對買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對於大宗初級產品的進口交易,在正常情況下應爭取按FOB條件成交,必要時可指定裝運船隻的船名或所屬的船公司,以減少風險。

【案例6】我方某外貿公司與德國某公司訂立一份出口500公噸冷凍水產合同,規定2007年5~9月份每月平均交貨100公噸,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貨物裝運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檢驗局出具船邊測溫證書作為議付不可缺乏的單據之一。5~7月份交貨正常,並順利結匯,8月份因船期延誤,拖至9月5日才實際裝運出口,海運提單倒簽為8月31日,但送銀行議付的商檢證書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9月5日。9月7日出口人用同船又裝運100公噸,開證行收到單據後來電表示對這兩批貨拒付貨款。試分析我方有何失誤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

【案例6】分析:我方的失誤及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倒簽提單的做法不當,屬於商業欺詐;商檢證中測溫日期與其它單據不一致,單單不符、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中規定期限定量分批裝運時,如任何一批未按規定裝運,本批及以後各批均告失效。

【案例7】我某外貿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工藝品,信用證中規定的裝運期為5月份,信用證的有效期為6月15日前。該公司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後,及時向工廠下訂單,準備出口貨物。該公司的貨物於5月27日才全部趕制出來,經與輪船公司聯繫裝運後,該公司取得5月29日簽發的提單,但製作好單據於6月14日交單時,恰逢6月14、15日為法定節假日,該公司只能於6月16日交單。請問:該公司可否按《UCP600》的規定,憑5月29日簽發的提單連同其他單據從銀行取得貨款?為什麼?

【案例7】分析:我外貿公司可以從銀行取得貨款。根據《UCP600》第29條的規定,“如果信用證的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適逢接受交單的銀行非因第三十六條所述原因而歇業,則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視何種適用,將順延至其重新開業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 ”。本案中,6月16日交單即為接受交單的銀行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

【案例8】我某外貿公司與國外某客商訂立一份某商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信用證開到後,我外貿公司審核發現,信用證上有關貨物裝運期限和不允許轉運的規定與合同不符。我方立即電告開證銀行修改信用證,並要求開證銀行修改完信用證後,直接將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寄交我方。請問:按照《UCP600》的規定,我方的做法是否妥當?應如何處理?

【案例8】分析:我方的做法不妥當。對信用證進行審核以後,如發現有問題或發現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應及時向開證申請人提出要求進行修改。修改信用證條款涉及到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所以凡是對不可撤銷信用證的修改,必須得到有關各當事人的同意方能辦理。在出口業務中,如發現來證條款必須修改時,應由我方向國外開證申請人提出,征得其同意後,由進口人通過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修改通知書的轉遞如同信用證的轉遞一樣,須通過通知行辦理,即由開證行航寄修改通知書或以電報、電傳等電訊工具通知通知行,由通知行轉交受益人,而不能由開證行直接通知或由進口人徑寄受益人。《UCP600》第10條d款規定:“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銀行必須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後的任何修改。”在出口業務中,如遇此種情況,應將修改通知書提交原證通知行核實。修

改信用證的要求,除由出口(受益人)人提出外,有時也有由進口人主動向開證行提出的。對此,也須開證行同意後,由開證行經通知行轉知出口人,並經出口人同意接受後方為有效。即:受益人 →開證人 →開證銀行 →通知銀行 →受益人。

【案例9】我某外貿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中東的阿布達比,客戶因商品的規格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要求,並將開證行將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對開證行的修改通知書未置可否,在出口裝運時,按原證要求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請問:我公司這樣做能否得到開證行的付款?

【案例9】分析:我公司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按《UCP600》第10條b款規定:開證行自發出修改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c款對受益人接受或拒絕信用證修改的方法和期限作了如下規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並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據此,受益人應對信用證的修改作出接受或拒絕的表示。表示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向通知行作出明確的通知;二是在向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交單時表示,如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修改書的內容,即為接受其修改;如提交的單據只符合原證的內容,則為拒絕其修改。此項有關接受或拒絕修改書的規定,是《UCP500》的新規定(在《UCP600》中延續了這一規定)。對受益人來說,對國外開證行作出的修改通知,既可以立即作出反應,也可以延至交單時才決定表示接受還是拒絕,在時間上並無具體限制,顯然此項規定對受益人十分有利。

【案例10】我某外貿公司在廣交會與美商以CIF紐約術語簽訂一批金屬矽出口合同,由於種種原因,雙方發生爭議,後美商決定在美國法庭對我外貿公司提起訴訟,並發出傳票。我外貿公司堅持以中國法庭訴訟,並堅持使用中國的法律。請問:我外貿公司的做法是否有理?

【案例10】分析:我外貿公司的做法有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解釋,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沒有選擇合同的准據法,則原則上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並應買方所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16 – 21貿易方式 05

【案例1】我公司與香港A公司簽訂一份獨家代理協定,指定香港公司為獨家代理。在訂立協定時,我公司正在試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不久試驗成功,並把這項改進後的同類產品,指定香港另一家公司作獨家代理。問:我公司有無這種權利?為什麼?

【案例1】分析:我公司無這種權利。獨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獨家代理某項商品權利的方式。委託人在指定地區內,不得委託其他代理人。委託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本案中,我公司經改進後的商品與指定商品仍為同類商品,所以我公司應將該商品的經營權給予香港A公司,而無權將該商品的經營權給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案例2】我某公司出口非洲一批塑膠拖鞋,為打開產品的銷路,公司決定將產品運往多哥,採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後,我方收到對方的結算清單,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費有關費用的收據。問: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案例2】分析: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關費用應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擔。寄售方式的特點是sad1)寄售是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2)寄售是一種先出運後成交的貿易方式;(3)寄售人與委託人之間屬於委託代售關係;(4)貨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風險,由寄售人承擔。因而,寄售費用應由我方承擔。

【案例3】我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某年8月以255美元/公噸的價格收購100公噸小麥,並存入倉庫準備出口。為防止庫存小麥在待售期間價格下跌而蒙受損失,該食品公司欲利用套期保值交易來防止價格變動的風險。問:該公司應作賣期保值交易還是買期保值交易?為什麼?

【案例3】分析:該公司在期貨市場上應作賣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交易者買進或賣出現貨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入同等數量的期貨,以規避現貨市場上價格波動的風險。如在現貨市場上買入一定數量的商品,那麼在期貨市場上就要賣出同等數量的該商品。在期貨市場上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合同,將來再買入同等數量的期貨合同進行平倉,我們稱為賣期保值。本案中某食品進出口公司於某年8月以255美元/公噸的價格收購100公噸小麥,並存入倉庫隨時準備出售,根據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該公司應作賣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價格變動的風險。

【案例4】某公司在拍賣行競得瓷器一批。在商品拍賣時,拍賣條件中規定:“無論買方對貨物是否過目,賣方對商品的品質概不負責。”該公司在將這批瓷器通過質監局經紅外線檢驗,發現部分瓷器有內在釉裂,後提出索賠,卻遭到拍賣行的拒絕。問:拍賣行的拒絕是否有道理?為什麼?

【案例4】分析:拍賣行的拒絕是無道理的。一般來說,在拍賣業務中,拍賣後對於用通常的查驗手段即可發現的貨物缺陷,拍賣行是不負責任的,但對於憑藉一般查驗手段不能發現的品質問題,拍賣行還是允許買主提出索賠的。本案中,競買得主在將競得瓷器後鑒定時,發現部分瓷器有內在釉裂,這是屬於內在隱秘的缺陷,即憑藉一般的查驗手段不能發現的品質問題,因而拍賣行不能拒絕理陪。

【案例5】某機構擬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建造辦公大樓。該機構在發出的招標書中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時,要提供合同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開標後,某建築公司中標。取得承建權後,此建築公司卻因種種原因不履行合約,並向該機構提出退回全部保證金的要求,遭到拒絕。問:該機構的拒絕退款是否有理?為什麼?

【案例5】分析:該機構的拒絕退款是有理的。競標是一項要約,宣佈中標是一項接受,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該建築公司中標後,卻因種種原因不履行合約,理應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該機構的拒絕退款是有理的。

 

傅龍海 進出口操作疑難解及案例解析

傅龍海 進出口操作疑難解及案例解析

第一專題 關於支付

 

【案例1-1】 如何應對東南亞、 南亞的客戶支付貨款要求一半L / C, 一半T / T?

東南亞、 南亞的客人在下單時, 常常先支付一半定金, 剩餘一半貨款開信用證支付, 這本來對我出口商是一件好事, 增加了我們收匯的安全係數。 但也存在個別不法進口商只將信用證部分的金額向海關作為全額貨款申報, 以偷逃關稅的行為。 我方應如何應對?

【案 例 分析】 如發生以上情況, 為了不牽連到我們自己, 比較正確的做法是: 應要求客戶將預付的定金也作為條款開進信用證。

下面是一份德國商人開來的類似信用證關於定金的描述樣式: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QUANTITY PRICE TOTAL AMOUNT LUTEC DIGITAL FRAME 21280PCS USD6 50 USD138 320 00

6% SPARE PACKAGING MATERIAL 1215 SETS 3PCT FOC USD158 00 TOTAL: USD138 478 00

LESS ADVANCE PAYMENT USD41 596 80 NEW TOTAL AMOUNT USD96 881 20

 

【案例1-2】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行使 “中途停運權”

2008 年福建× 公司在信用證項下向義大利客戶出口一櫃樹脂工藝品, FOB 那不勒斯USD30 000 00。 出貨後, 我公司備齊單證向銀行交單索償。 由於船期、 效期均過,單證存在嚴重的不符點, 貨代公司又是客人指定的, 而且當時金融危機已波及歐洲, 我外貿公司非常擔心收不到款。 交單後20 天仍沒收到款, 更加重了外貿公司的疑慮。 外貿公司通過托收銀行多次向開證行催收, 均無任何答覆。 貨物預計還有5 天到港。 外貿公司非常著急, 他們著手幾件事: (1) 查貨代公司資信: 還好這一家貨代公司在原商務部有備案。 (2) 與貨代公司聯繫, 能否行使 “中途停運權”, 替發貨人控制住貨物,聽候Shipper 指示, 很快貨代公司回復: 可以扣住貨物不發給客戶。 (3) 通過托收銀行了解開證行資信, 繼續向開證行催收貨款。 根據回饋的資訊: 開證行是一間很小的銀行, 資信不高。 (4) 直接與客戶聯繫, 但客戶公司電話無人接聽, 也沒有客戶的手機號碼。 托收行仍未收到開證行的任何消息, 現在的問題是要不要扣住貨物, 行使 “中途停運權”, 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貨物到港後, 外貿公司決定: 既然貨代公司可信任,就不輕易實行 “中途停運權”, 而是保持與貨代公司的聯繫, 密切注意該批貨物的動向, 並繼續向開證行催款。 一周後的事情發展證明外貿公司的決定是正確的。 客人度假歸來, 迅速贖單, 開證行也回電, 開證人已接受單據, 頭寸隨後即付。 外貿公司也聯繫上了客戶, 原來客戶去度假了, 因單據有重大不符點, 銀行必須徵求開證人意見, 是否接受, 而銀行也聯繫不上開證人, 無法回復托收行。

【案 例 分析】 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有三:

(1) 比較具體地描繪出國外銀行的運作過程和做法。 這一點往往是我國外貿業務員所不熟悉的。 根據 《UCP600》 及ISBP 規定, 開證行對相符單據承擔確定的付款責任。 若單證不符, 開證行必須在自收單後次日算起5 個銀行工作日的時間內提出拒付,否則拒付無效, 一般開證行不會自作決定退單, 而是詢問開證人的意見, 此單因為開證行聯繫不上開證人又不好自作主張, 只能對托收行的催款電報置之不理。

(2) 如果隨意行使 “中途停運權” 也會帶來不良後果: ① 適逢金融危機, 有的客戶正好不要貨, 又可以逃避責任; ② 外貿公司單證有不符點錯誤在先, 開證行並沒有拒付, 而是用拖延的辦法在聯繫開證人, 如 “中途停運”, 有可能永遠地失去這一個客戶; ③ 停運後, 將面臨錯綜複雜的後續處理事務及法律問題, 有的國家的規定使你很難處理貨物, 這點我們將在其他案例中闡述。

(3) 出口商採用信用證收匯方式, 還必須掌握承運人, 有效控制貨物, 避免錢貨兩空。 國際貿易法賦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匯時, 對貨物的權利, 這在英國 《貨物買賣法》 的 “中途停運權”, 以及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的 “貨物保全權”都有類似規定, 因此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如果外商堅持FOB 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 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託經原外經貿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 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 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 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提貨。 這樣在信用證項下如單證無不符點, 收款即有保證。

 

【案例1-3】 浮動匯率下的最好的融資方式——福費廷

某外貿企業於2008 年1 月初, 向智利出口DVD 音響一個櫃, 約定信用證項下180天收匯, 毛利僅為5% 。 由於從2008 年1 月1 日到2008 年6 月30 日, 人民幣對美元升 值6% , 導致外貿企業收匯結算成人民幣縮水6% , 到2008 年6 月底收回貨款時, 由於出口售價和收購價都沒有變, 外貿企業這一票發生了虧損。

【案 例 分析】 我國許多出口產品檔次較低, 往往靠在貨款支付方面給客戶優惠來增

加競爭力。 對南美國家出口也往往採用遠期信用證支付方式。 由於從出口日期到實際結匯日期較長, 近年來, 我國匯率改革, 人民幣升值, 外貿公司在匯率上的風險越來越大。 有沒有一種既可融資、 又可規避匯率風險的方法呢? 有, 這就是銀行推出的結匯方式——福費廷。

目前, 外貿出口融資主要有三種方法: (1) 出口押匯; (2) 打包貸款; (3) 福費廷。 福費廷指包買商 (一般指包買單據的議付銀行) 從出口商處無追索地購買已經進口商承兌的並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 福費廷是當前對外貿企業最為有利的融資方式: 它無追索權, 一旦單據賣給銀行, 收款不到的風險由購買者承擔; 購買單據是買斷行為, 一旦買賣成立, 真正結匯時的匯率變動風險由埋單銀行承擔; 扣除預計費用後全額預付款, 利率按LIBOR (國際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或HIBOR加手續費, 相對其他融資方式較低。 不利點是福費廷同樣佔用外貿企業抵押貸款額度。注: LIBOR 是最重要和最常用的市場利率標準。 LIBOR 即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 的縮寫, 為倫敦同業拆放利率, 是英國銀行家協會根據其選定的銀行在倫敦市場的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而每日確定並公佈的指標利率。 其大小取決於貨幣政策, 並隨著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而不斷變動。

HIBOR 類似於LIBOR, 是HONG KONG INTERBANK OFFER RATE 的縮寫, 為香港同業拆放利率, 為香港銀行家協會根據其選定的銀行在香港銀行同業市場的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而每日公佈的指標利率。 HIBOR 是港元利率市場的重要基準利率。 由於我國大陸和香港之間貿易量巨大, 在福費廷計算中比較多地會遇到HIBOR, 因此, 本文在此一併介紹。

 

【案例1-4】 北非國家海關對進口貨物提貨後進行 “國家商檢” 造成收匯風險

中國× 公司 2006 年 11 月向埃及AMIT 公司出口彩色電視機 800 台, 貨值為 USD95 000 00, 價格條款為50% 預付款, 50% D / P AT SIGHT。 客人提貨後20 天我方仍未收到D / P 貨款, 遂找中國銀行協助索要貨款或把提單退給我們。 委託銀行稱已多次聯繫對方銀行, 但對方銀行未收到餘款就把提單放給客戶了, 要出口人直接找客戶要款或直接起訴當地放單銀行, 造成我方貨款未能全部收回。

【案 例 分析】 經瞭解, 一些北非國家要對進口貨物實行國家商檢, 一些不法商人借此向銀行借出提單提貨, 由於這些國家金融管制薄弱, 當地銀行對放單後收不到款無能為力, 甚至與客戶勾結謀利, 而我托收銀行的權力和義務在托收委託書及其適用的 《URC522》 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在托收業務中, 銀行只提供轉遞服務, 並不承擔對單據償付的責任, 並有諸多的免責條款, 最主要是費用和風險均由托收委託人承擔。 因此, 我方外貿公司在向該地區出口並採用D / P 收款方式時, 一定要選擇好當地的放單收款銀行, 最好是由托收銀行推薦與其有關聯的信譽好的銀行, 或者採用福費廷方式直接把單據賣給委託收款銀行, 由該銀行承擔收款責任。

 

【案例1-5】 客戶要求低開發票總值, 是否可同意?

近幾年, 土耳其、 南非等國政府和企業協會多次反映我國企業低開出口發票、 逃漏其國內進口關稅問題, 希望我國政府儘快找出解決辦法。 由於這些國家海關制度尚不完善以及進口稅率較高, 一些中國企業在向這些國家出口商品時, 往往會應不法進口商要求, 提供票面價格低於實際出口報關價格的發票, 以供進口商報關, 達到逃漏進口稅的目的。

【案 例 分析】 所謂 “低開出口發票” 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 向進口商提供的自製出口發票的票面價值低於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面價值的行為。

出口發票可分為監製出口發票和自製出口發票。 監製出口發票是指由各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和監管的出口發票; 自製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列印的出口發票。而 “低開出口發票” 就恰恰出現在自製出口發票環節。 低開出口發票損害我國外貿秩序。 近幾年, 對外貿易領域中以低開出口發票等形式出現的商業欺詐現象較為嚴重, 嚴重影響了我國商品、 企業以及國家在國際社會的形象, 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 是造成我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貿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 也是上述國家限制我國商品進入、 頻繁使用反傾銷等貿易保護措施的主要藉口, 甚至影響到一些國家是否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

2006 年4 月11 日, 由商務部、 海關總署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佈的 《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以下稱 《暫行辦法》) 開始實施。 這一舉措標誌著外貿 “黑名單” 制度的確立。

低開出口發票行為將受重罰, 有關部門加大了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按照 《暫行辦法》 的規定, 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商務部將依據 《行政處罰法》 的有關規定, 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 對第一次警告後2 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 可以並處3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以上違法行為, 對外貿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可視其情節輕重, 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1 年以上3 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 對於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可視情節, 禁止其在1 年以上3 年以下期限內擔任外貿企業法定代表人。

《暫行辦法》 還規定, 在調查過程中, 如發現對外貿易經營者涉嫌低開出口發票的行為, 由稅務總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罰。如發現有走私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由海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的規定進行處罰。

商務部官員稱, 出臺 《暫行辦法》 就是希望能夠在外貿領域宣導誠信興商、 守法經營, 積極推進對外貿易經營者信用體系建設, 維護對外貿易秩序, 為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 同時, 也表明我國政府在治理低開出口發票問題上積極合作的態度, 減少由此引發的貿易摩擦。

 

【案例1-6】 軟條款L / C 欺詐

我天津某外貿公司接到香港某客戶採購豬腸衣的一筆大訂單, 金額上百萬美元。 我外貿公司對豬腸衣這種商品的品質要求及購貨管道不熟悉, 但港商承諾由自己負責收購豬腸衣, 由外貿公司辦理出口手續, 並承諾開來某知名大銀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合同簽訂後, 港商通過某知名大銀行開來了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信用證中, 除了規定賣方應提供的單據外, 並要求受益人在交單時需提供一份由港商簽署的豬腸衣品質合格證明。對此要求, 我方未加注意。 根據港商的國內公司提供的貨源, 我外貿公司收購並準備出運, 制單時, 發現要有一份港商簽署的品質合格證書, 便致電要求港商提供, 港商開始藉故拖延, 最後銷聲匿跡。 我方花鉅資大量收購的豬腸衣無法出運和結匯, 給我公司造成巨額損失。 請說明, 在此案例中, 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什麼?

【案 例 分析】 這是典型的利用信用證軟條款詐騙的案例。 港商詐騙的手段, 其所謂的 “不可撤銷” 信用證實則為 “軟條款” 信用證, 而我方未加警惕。 因為該證中要求我方在交單時需提供由港商簽署的品質合格證書, 這實際上就是一個陷阱。 只要港商不簽署該證書, 我方就無法利用該信用證。 該案的詐騙手段是: 誘騙我方採購了一批港商指定的供貨單位提供的大批豬腸衣, 最後我外貿公司根本無法出口, 而損失慘重。

 

【案例1-7】 利用銀行保函詐騙案

我某外貿公司在廣交會遇到某港商, 港商聲稱接到美國客商採購一批運動鞋的大訂單, 時間較緊, 如果按照對方要求的時間交貨, 可以和我們簽署買賣合同。 前提是我方首先提交銀行保函, 如不能按時交貨, 由銀行賠償港商。 我方簽署合同後, 首先按客戶的樣品打樣, 並快件寄港商確認, 港商以種種理由拖延回復, 最後聲稱我方的樣品不合格, 由於貨期臨近, 我方已無時間生產, 港商終沒確認樣品。 最終我方面臨沒有按期交貨, 由銀行賠償港商的結局。 經查該港商以此方法詐騙了多家外貿公司。 請說明, 在此案例中, 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什麼?

【案 例 分析】 這是買方利用銀行保函進行詐騙的案例。 遇到買方對賣方的交貨期限有苛刻條件的情況, 賣方應在買賣合同中對買方履約的時間, 如確認樣品的時間等應有所規定, 以便我方有足夠的時間生產。 另外對開出銀行保函的要求, 我方一般不應接受。

 

【案例1-8】 買方利用軟條款L / C 騙取保證金

我某出口企業在交易會與某港商洽談一批運動鞋出口, 港商聲明該批運動鞋最終的目的地是美國, 需用配額。 港商手中的配額為6 月底到期, 如我出口企業要接受該訂單, 要保證在6 月底前交貨。 如延期不能交貨, 造成港商無法出口至美國, 我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簽約的條件, 要求我出口企業先交30 萬元的保證金, 客戶承諾開來香港某知名銀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出口企業在收到信用證時, 未察覺到交單時應提交 “由開證申請人簽署的允許裝船的批准書” 的條款。 出口企業在生產完畢準備出運時,發現了這一條款, 要求港商刪除該條款或出具批准書, 但港商百般推脫。 最後致使我出口企業無法出運並結匯, 且損失保證金。 請說明, 在此案例中, 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什麼?

【案 例 分析】 這是買方騙取保證金的案例。 在收到信用證時, 必須謹慎審核信用證, 港商先騙出口企業保證金, 後又在信用證中設入 “由開證申請人簽署的允許裝船的批准書” 的軟條款, 使得出口企業無法獲得該批准書, 也就無法向銀行交單結匯。賣方的裝船行為完全是按照買賣合同的一種義務, 無需通過買方允許, 所以出口企業的裝船以買方批准為前提是無理的要求, 並且不能同意繳納保證金。

 

【案例1-9】 奈及利亞騙子利用CRI 條款詐騙

中國× 進出口公司與奈及利亞商人簽訂價值3 萬多美元的出口合同, 支付方式為傳真提單副本後T / T 付款。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 尼商提出無貨款可付, 要求我公司放單, 45 天后再付款, 遭到我公司拒絕。 我公司打算將貨物轉賣給當地的其他客戶, 但該尼商稱已按規定辦理了CRI 進口手續 (當地海關規定: 轉賣貨物必須經第一收貨人同意及出具書面證明, 並協助辦理)。 該尼商卻拒絕提供任何幫助。 由於尼商拒絕合作, 我公司無法處理該批貨物, 造成貨物滯留碼頭3 個月, 最終被當地海關拍賣。

CRI 是奈及利亞買方根據FORM M 表格上的編號向尼國COTECNA 檢驗機構提出出貨前檢驗, 檢驗合格後給出的一個CRI 號碼 (清潔報告), 買方憑CRI 編碼才能清關提貨, 2006 年3 月開始, 已將出貨前檢驗改為目的港驗貨, CRI 就成為該國進口商在當地海關申請到的允許進口的編碼。

【案 例 分析】 (1) 近年來, 中尼貿易糾紛呈不斷增加的趨勢。 主觀原因是: 我出口企業缺乏足夠的國際貿易經驗, 風險防範意識不強。 我企業與奈及利亞公司所簽合同付款方式條款存在嚴重漏洞, 為開展貿易埋下了隱患。 客觀原因是: 奈及利亞金融信貸體制相對落後, 奈及利亞誠信文化基礎薄弱, 社會信譽度整體不高, 企業信用和銀行信用較差, 執法部門公信度也存在問題, 致使商業詐騙盛行; 奈及利亞部分公司經常會由於市場或其他一些臨時變故尋找各種藉口推遲或惡意拒付貨款。

(2) 按照尼國通關手續規定, 進口商必須辦理CRI 進口手續, 否則不准貨物入港。

在貨物到港尼商拒付貨款的情況下, 我公司轉賣貨物或退運均須得到原收貨人——尼商同意, 且退運手續極其繁雜。 因此, 不法尼商與尼海關不法分子勾結, 待貨物到港後拒不付款, 甚至不索要提單, 最後以無主貨名義由海關拍賣, 貨物以低價落入原尼商手中, 從中謀取暴利。

(3) 尼國商業詐騙盛行, 貨到T / T 付款方式是不法尼商進行詐騙的慣用方法。 通常, 尼商第一單 (常常是較小的單) 信守承諾, 及時付款, 沒有任何推遲和延誤, 從而獲取我公司的信任, 第二單就開始詐騙。

(4) 綜上所述, 我出口商與奈及利亞商人做生意, 一定要以安全收匯為第一要素,不論對方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 一律款到發貨, 切不可掉以輕心。

 

【案例1-10】 門牌號錯誤導致損失18 000 美元

2005 年7 月, 中× × 公司向西班牙公司發運一批可擕式電視機, 貨裝兩個40 尺高櫃, 價值USD99 000 00。 出貨後我公司取得提單, 即製作了信用證項下的全符單據,委託銀行收款。 十多天后, 委託銀行通知, 開證行發現單據有不符點, 拒絕付款, 要我公司直接與進口商聯繫, 讓他們接受單據。 銀行說是一個很小的不符點, 受益人地址單據上體現的門牌號是 “NO 56”, 而信用證上的是 “NO 50”, 我方公司和通知銀行都沒注意。 產生的原因是客戶根據廣交會上遞交的名片開證, 而事後我公司地址因門牌普查, 有了更動, 我公司相關單據都隨即做了更動, 業務員疏忽了這一點, 而銀行也沒有認真審出這一錯誤 (“0”和“6”比較容易忽略)。 在一般情況下, 只要客戶要貨, 都會接受單據, 但我公司與西班牙客戶聯繫, 客戶拒絕接受, 經多方瞭解, 真實的原因是在客人開證到信用證單據到達的這兩個多月時間裡, 西班牙市場發生急劇變化, 由於大量中國產的同類產品湧入該國市場, 當地售價大跌, 如客人接受這批貨物, 不但賺不到錢, 還要虧損5 000 多美金, 所以客人專注于我方單據上的毛病, 一旦找到, 客人即提出: 因為雙方交涉錯過了銷售期, 如果要接受單據, 要求我方賠償2 萬美元。 如果出口商要退貨, 我方業務員計算了一下, 兩個貨櫃往返運費大約要1 萬美元, 還有碼頭費, 清關費, 改裝費, 加上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市場價格會進一步下跌的損失,合起來可能會超過2 萬美元。 遂開始與客人討價還價, 最後以減收信用證貨款 18 000 美元了結。

【案 例 分析】 該情況在 2007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 《UCP600》 中有了新的規定:

《UCP600》 第十四條單據審核標準j 款: “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位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 無須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中所載相同, 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位址同在一國。 聯絡細節 (傳真、 電話、 電子郵件及類似細節) 作為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一部分時將不予理會。” 也就是說 《UCP600》 對類型情況作了相對寬鬆的處理,只要國別正確, 細節方面可以不作為不符點。 根據新的規定就不會發生案情中的爭議,但該案情是發生在2005 年, 所以我們還應汲取以下教訓:

(1) 該公司做單據不認真, 因一個數字 “0” 寫成 “6” 損失十幾萬人民幣, 確實

是一個值得反省的教訓。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警示意義在於: 長期以來, 外貿企業重業務, 輕單證; 重業績, 輕基礎 (工作), 經常由於單證失誤造成很難彌補的損失。 從我國外貿實務來看, 對單據環節的輕視、 對審單原則的鬆懈和疏漏已成為主要的風險來源, 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波及國際貿易的大環境下, 更有許多慘痛的教訓, 本案例如發生在當前, 可能損失還要大。 2009 年初, 我國出口貨物遭遇 “拒收潮”, 一些貨櫃到達目的地無人收, 堆積在港口, 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客戶借單據不符來逃脫付款責任,有的本身由於資金問題無錢付, 有的是想趁機壓價。 廣東不少企業驚呼: 信用證下收不到錢為什麼這麼多? 有的還是多年的老客戶! 他們有的自己組織起來, 成立同業協會,發佈不法外商黑名單, 防止他們再去騙別人。

(2) 本案例中造成損失的原因, 還有一個是從事國際貿易結算的銀行, 沒有把好

審核關。 雖然 “0” 和 “6” 比較容易混淆, 但在一套單據中多次出現而沒有發現, 是不應該的。 銀行是不會對單據審查失誤承擔經濟責任的, 但不加強管理, 屢屢出現審單失誤, 就會在行業競爭中落伍。

 

【案例1-11】 為什麼信用證項下空運、 車運出口方式不能保證安全收匯?

我某外貿公司為解決資金壓力, 一直採用出口押匯方式。 2008 年7 月, 因客戶急需要貨, 空運了一批貨去歐洲, 銀行卻拒絕某公司這次的押匯要求。

【案 例 分析】 因為空運單和陸運單 (包括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 都不是物權憑證。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 因為提貨人需憑正本提單方可提貨, 對Shipper 安全收款是有利的。航空貨運單 (Air Waybill), 簡稱空運單。 它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 (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 (貨代公司) 之間, 為承運貨物所訂立的運輸契約, 是辦理貨運的依據, 是計收運費的財務憑證, 也是出口商提交銀行議付的單據之一。 但它不是物權憑證, 既不能背書轉讓

(運單右上方即有 “NON NEGOTIABLE” 的字樣) 也不能憑以提貨, 提貨人在目的港提貨

是憑航空公司的到貨通知加收貨人的身份證明。 在開證人接到開證行是否接受信用證項下

8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的單據提示之前, 貨物一般已被空運單上指示的收貨人提走, 也就存在開證人拒絕贖單的可能性。 因此, 空運出口採用信用證結匯方式是不能確保收到款的。

由於港澳地區與我深圳、 拱北陸地接壤, 出於經濟、 快捷和方便的考慮, 珠三角地區對港澳出口大量採用車運方式, 在交貨後往往只取回一張貨物收據 (Cargo Receipt),用這張收據辦理信用證的收款。 由於單據在提交銀行議付之前, 貨物實質上已交給開證人, 因此信用證能否收到款就存在很大變數。 所以, 對港澳車運出口的收匯安全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們的問題。

 

【案例1-12】 瞭解交易方所在國金融風險比瞭解所往來銀行的資信更重要——從 《全球風險地圖》 說起

業務員小黃曾就讀於北京某經貿大學, 研究生畢業後分配到中× 某公司, 公司分派了一個老業務員老鄭帶他。 一天他們參加廣交會, 來了兩個奈及利亞客戶, 要求購買一大批該公司產品, 採用D / P 方式, 通過某著名國際大銀行托收。 談好了價格小黃就要簽合同。 老鄭卻不同意, 他堅持要採用預付30% 定金, 其餘在裝船前付清的付款方式。客戶悻悻離開。 老鄭告訴小黃, 以他的經驗, 瞭解銀行的資信固然重要, 但瞭解進口國的金融風險更重要。 雖然奈及利亞是非洲最大的市場之一, 但屬於高風險國家, 詐騙成風, 我國很多公司都吃過虧, 而且上當後沒有辦法去追款, 因為該國治安不好。 在這種環境下操作的銀行, 不可能嚴格按國際慣例和UCP600 條款操作。 有可能單據還沒到銀行, 而貨早就被提走, 因為提貨人可能與海關、 船代都有勾結。 說到這裡, 老鄭拿出了一份地圖, 這是一張多色的地圖, 原來是 “全球風險地圖” (樣式如下圖), 由中國地圖出版社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於2007 年12 月出版, 短短1 年多, 加印3 次, 供不應求, 可見許多外貿商人紛紛購買。 地圖下方標識: “所示全球風險評級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評定。 風險評級共分9 級, 其中1 級最低, 9 級風險最高, 風險遞增, 以系列色彩標識。” 老鄭找到奈及利亞, 所標識的棗紅色顯示風險評級為8 級, 僅次於伊拉克、 阿富汗等國。

【案 例 分析】 金融危機以後, 我國大力宣導出口轉型, 其中之一是從過分依賴歐

美、 日本傳統市場轉向許多具有市場潛力的發展中國家, 但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是金融體制不規範的國家, 與這些國家的商人做生意, 一定要有風險意識。 老鄭回想起一個細節: 改革開放初期做進口時, 為什麼國外銀行常常投訴我們不按UCP × 00 付款? 那時我們銀行也不規範, 信用證項下的進口單證一到, 銀行就通知受益人財務把全套單證拿走, 回公司蓋印返還, 公司一見單證不是想著什麼時候要付款, 而是拆下提單就去換單提貨, 造成一些信用證放單後收不到貨款、 拖延甚至無法對外付款, 引起我國銀行信用問題。 當然, 這都是開放初期很短一段時間記憶體在的問題。 我國通過深入改革金融體制, 很快就解決了這些問題。 一些發達的國家和地區, 金融體制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運行, 雖然存在一些問題, 但大體規範, 如香港的銀行有幾百家, 其中也有一些小國家開在香港的分行, 但他們都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之下, 如泰國的盤穀銀行, 在香港的運作首先要遵守香港金融管理條例, 也會按國際銀行運作規則處理業務, 那你為什麼還要過多懷疑它的資信? 所以在現代外貿操作中, 首先不是看他在哪個銀行開戶, 辦理進出口業務, 而是看他的銀行坐落在哪個國家? 那個國家金融風險有多大? 這是許多教科書上沒講過的。 下面列出根據 《全球風險地圖》 上標示的幾個典型的風險等級的國家代表名稱 (僅供參考):

2 級國家: 加拿大、 澳大利亞、 德國、 日本等

3 級國家: 美國、 英國、 法、 義大利、 葡萄牙、 智利等

4 級國家: 西班牙、 沙特、 波蘭等

5 級國家: 俄羅斯、 南非、 馬來西亞、 羅馬尼亞等

6 級國家: 印度、 埃及、 巴西等

7 級國家: 印尼、 阿根廷、 土耳其等

8 級國家: 委內瑞拉、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伊朗等

9 級國家: 伊拉克、 阿富汗、 索馬里等

當然, 以上風險等級的劃分, 僅是從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全域出發, 業務員在做業務時, 即使對來自風險很小的國家的客戶也要保持足夠的警惕。 因為我們從這個國家風險等級標識中, 只能判斷出和這個國家的客商進行貿易往來總體上發生風險的概率高低,而對於具體的商號、 銀行來說, 它們是否信守合約, 是否按國際慣例辦事就不能一概而論。

 

【案例1-13】 警惕 “訂單陷阱”

2005 年2 月, 浙江一家服裝廠收到了一份來自巴基斯坦進口商的傳真, 傳真聲稱要購買價值4 萬美元的各式服裝, 這對於一家縣城小廠來說是很大的訂單。 廠裡領導不

10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敢怠慢, 副廠長親自與巴基斯坦大客戶聯繫, 巴基斯坦客戶在幾輪交涉中都表現出了足夠的誠意。 不久, 雙方就簽訂了出口合同, 巴基斯坦廠商痛快地支付了10% 的定金。

5 月份, 中方的貨物順利抵達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 可等了一個星期, 還不見人來提貨, 巴方客戶也聯繫不上。 正當中方廠商焦急萬分地等待之時, 巴進口商主動打來了電話, 聲稱暫時資金短缺, 沒錢贖單提貨, 繼而又以產品品質不好為由要求浙江方面以

1 萬美元的價格把貨物賣給他們。 在此期間, 浙江的這家服裝廠曾考慮退運回國, 但由於巴基斯坦退運手續非常複雜, 再加上滯港費用昂貴, 最後不得不低價賣給巴方進口商。 這筆生意讓這家小服裝廠血本無歸, 很久不能恢復元氣。

江蘇多家紡織品企業2008 年的經歷則更為慘痛, 它們被同一家美國公司詐騙, 總

損失金額近千萬美元。 據一家受騙企業介紹, 他們是在產品交易會上遇到這家美國公司的, 該公司自稱是沃爾瑪超市的長期供應商, 規模很大。 在與中國企業打交道時, 這家美國公司出手非常大方, 還在上海某一家五星級酒店單獨包一層房間, 每天花費10 萬元以上。 受騙企業對其雄厚實力深信不疑, 很快就簽訂了上百萬美元的訂貨合同。 但是當受騙企業按合同約定將貨物發往美國後, 卻遲遲收不到貨款。 美國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提出先提貨後付款。 受騙企業一方面不想失去大客戶, 另一方面也相信對方公司實力, 就答應了這個要求, 可這家美國公司在提貨之後就杳無音訊, 等受騙企業反應過來為時已晚。

類似的詐騙事件在近年來頻繁發生。 中國駐印度孟買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記錄

下了近期中國企業在印度遭遇的部分外貿詐騙案例:

深圳某公司對印出口價值8 萬多美元的松節油, 因印商故意拖延付款提貨, 導致全部貨物被海關拍賣, 貨、 款盡失;

上海某公司對印出口價值3 3 萬美元的金屬件, 因印商故意拖延付款提貨, 導致全部貨物被海關拍賣, 貨、 款盡失……

我國駐蒙古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的鄭三昌外交官非常惋惜地對記者說, 他們經常接到中國被騙企業的投訴, 但損失一般都很難追回, 多數情況下, 他們也無能為力。

【案 例 分析】 訂單 (Purchase Order; 簡稱P / O) 是外貿企業的生命線, 這一點在當今金融危機時期尤為突出。 一些境內外不法商人游走于廣交會、 各地區交易會等, 或通過互聯網直接與我外貿公司聯絡, 借虛假訂單詐騙我外貿企業錢、 貨, 有的手段極其低劣, 而一些外貿企業卻頻頻中招。 外貿企業要識破這類騙局, 就要建立市場的風險意識, 注意對客戶的資信調查, 嚴格合同的管理, 堅持安全收匯的鐵規則, 就能有效地防止被騙。

 

【案例1-14】 小心國外騙子的 “遊擊戰術”

一些國外騙子還把 “遊擊戰術” 運用到國際貿易領域, 一處得手立即再換一處,以尋找新目標, 很多不明就裡的中國企業都因此中招。

近幾年, 我國多家食品添加劑加工廠曾經遭到冠以不同名稱的土耳其公司的詐騙。這些騙子公司使用的都是同一種手段: 先發傳真要求進口產品, 等我國企業按照要求將貨物運抵伊斯坦布爾港口時, 他們遲遲不付貨款。 根據當地法律規定, 如果貨物到港45 天內不提貨 (除進口商要求延期之外), 土耳其海關將沒收貨物並進行拍賣, 拍賣時該貨物的進口商享有優先購買權。 結果, 貨物都以低價落入騙子公司的口袋。

而最後經調查發現: 這些土耳其的騙子公司其實都是同一家。 為了掩人耳目, 這家公司過一段時間就更換一下公司名稱, 然後再尋找新的目標下手。 他們遊擊作戰, 不斷更換新的目標, 致使許多國內企業接連上當。 因為受騙金額不多, 大部分受騙企業都忍氣吞聲, 沒有追究。

因為採用信用證軟條款詐騙是比較司空見慣的做法, 在當今已屬 “小兒科”, 洋騙子們的騙術現在花樣繁多, 層出不窮, 但並不是十分高明, 只要小心謹慎, 就可以避免上當。

大多數國際詐騙商首先從互聯網或者展會上獲得我國企業的聯繫方式, 然後通過傳真或郵件與我國企業建立起貿易聯繫, 先自我介紹, 通常是吹噓自己是當地比較有名的進口商, 且信譽卓著, 通過一段時間接觸後騙取我國企業的信任從而與其簽訂出口合同, 支付方式通常是風險很高的D / P 方式 (即付款交單)。 等貨物運達進口國港口後,詐騙商就以種種理由拒絕按時支付貨款。 有的藉口資金周轉不開, 迫使我國企業先同意他們提貨, 貨一提走, 立即消失得無影無蹤; 有的以產品品質有問題為由, 迫使我國企業降價, 很多時候, 我企業迫於退運程式複雜, 貨物壓港費用太高, 不得不忍痛降價。更有甚者, 既不付款也不把提貨憑證退回我企業, 故意拖延時間, 等到貨物壓港超過規定時間 (一般3 ~ 4 個月), 被當地海關拍賣時再來參與競買, 通過這種方式, 他們就能以低價購得貨物。

凡此種種, 都要有一個共同前提, 就是必須先獲得我國企業的信任。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國外的騙子公司費盡了心機。

據中國商務部的官員介紹, 不少國外騙子公司與我國企業建立貿易關係後, 頭幾筆生意信用都很好, 貨款很痛快地就按時支付了。 直到我國出口企業對其放鬆警惕之後再行騙術, 往往讓我國出口企業措手不及, 難以應對。 還有的國外騙子擺出一副大買家的樣子,派專人到中國監督發貨, 可一旦貨物到了進口國港口, 騙子嘴臉就馬上暴露出來了。

【案 例 分析】 我國企業之所以頻頻遭遇外貿詐騙, 有很多的原因。 首先, 大多數受騙企業都是比較年輕的外貿企業, 經驗不足, 風險意識不強, 這讓他們成為外貿詐騙的最大受害者。

另外, 我國很多企業出口的產品沒有核心技術, 競爭力不強, 有時不得不靠放寬付款條件來贏得訂單, 甚至連一些合理的要求也不敢堅持, 這就給了騙子可乘之機。

一般來講, 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比較保險, 可是手續費較高。 我國的一些企業為了盡可能地保住自己的價格優勢, 並獲得更多的利潤, 常常選擇費用較低的付款方式。 而這種付款方式也意味著高風險: 一旦遭遇貿易詐騙, 就可能財、 貨盡失。

信用調查市場不健全是我國企業頻繁被騙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國內的信用調查公司的收費相當高, 大多數企業對信用調查重視程度不夠, 很少有人在和國外進口商簽單之前, 去找信用調查公司摸清對方的底細。 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信用調查公司因為生意少所以才收費高, 而收費高了生意更少, 費用不得不再往上漲。

提醒國內企業, 在和國外進口商第一次打交道時, 最好對其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騙子公司大多都是在合同條款上搞鬼, 一定要慎重選擇付款方式, 對待任何客戶, 都不要輕易接受風險高的付款方式。 即使是信用證付款, 也不能輕易接受附加軟條款, 因為這裡面很可能埋有 “地雷”, 要擦亮眼睛。 對於不合理的要求, 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原則。 但同時也不能因噎廢食, 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機會。

 

【案例1-15】 D / A 就那麼不靠譜嗎?

福建某上市公司, 長期供貨給世界知名的某日本商社, 採用 “D / A 45 天付款”

(結算方式安全係數倒數第一), 但幾年來提單日後 (After B / L Date) 第45 天的上午 9 30 左右, 該公司財務一定接到開戶銀行日元到款報文。 這是因為: (1) 東京時間比北京時間早一個小時; (2) 中國銀行RTS 系統 (區域銀行清算系統, 由於銀行開通這一系統, 大大加快了跨國跨地區匯款的速度, 可以用 “即付即收” 來形容) 每天上午9點開機; (3) 日本大型商社不但信守付款承諾而且是用電腦管理付款的。 即使遇到當前金融危機, 在該商社2008 年虧損兩千多億日元的情況下, 只要該商社有承諾, 收款一般是有保障的。

D / A 付款方式是安全收匯最低的等級, 用業內人士的行話說就是 “不靠譜”, 一般

外貿企業都絕不會接受這種付款方式。 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 近年來, D / A 付款方式不但在國際結算中得以保持, 而且這種付款方式的結算量有上升的趨勢, 這是為什麼呢?

【案 例 分析】 這是因為:

1 由於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

國際貿易環境經歷了戰後最長時期的穩定發展, 歐美等發達國家和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 包括中國, 政治經濟狀況穩定, 相關法律法規健全, 為非信用證貿易方式提供了較安全的背景。 這些國家的政府也把保護本國貿易商的正當利益, 繁榮進出口行業, 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作為一種政府的職責。 因此, 我們常看到某國大使館出面交涉, 為本國商社追討欠款。

2 一些發達國家真正建立起了商業信譽管理系統

在商業信譽方面, 就如美國人常說的: 如有不乾淨的歷史, 就沒有未來的第二次機會。 比如, 採用支票付款,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是非常普遍的, 但支票 “跳票” (支票不能兌現) 在我國港澳臺和大陸地區是經常發生的, 而在美國, 卻絕少見到, 因為在美國, 不管是商社, 還是個人都重視信譽, 因為 “沒有第二次”。 實際上, 一些著名商社的品牌價值本身就是幾十、 幾百億美元, 在網路發達的今天, 由於是知名商社, 拖欠一筆貨款第二天可能全世界都知道, 大家都來討論其財務問題, 這是著名商社所不願見到的事情, 他絕不願意因為拖欠一筆貨款被曝光而陷入信譽危機從而引起真正的財務危機, 除非該商社經營發生重大失誤, 導致破產。 如果你與這些商社做生意為什麼要多花錢開信用證呢?

3 在收匯安全上, 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經歷了戰後世界經濟最長的繁榮期, 國際商品市場早已轉入買方市場, 各國為本國經濟的發展千方百計地增加出口。 出口商在考慮如何保證安全收匯的問題上, 已不僅僅是考慮選擇哪一種付款方式, 而是針對不同的貿易物件, 綜合考慮和評價與交易方的關係性質以及最大可能地為對方提供最具競爭力的貿易條件。

4 國際商會的 《UCP500》 的序言中就強調 “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 (瞭解對方比瞭解怎麼操作信用證更重要)”, 這應該成為出口商收匯的座右銘

 

【案例1-16】 人民幣對各國貨幣匯率升降不同, 應如何選用最有利幣種出口?

中× 福建公司一直向日本某商社出口電子零部件, 用美元結算, 一年大約出口100萬美元。 2008 年初, 公司新上任的財務部經理在銀行的幫助下, 分析了2007 年美元、日元分別與人民幣的匯率走勢, 發現2007 年一年內, 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6 08% , 日元對美元升值了6 495 5% , 而人民幣對日元卻基本保持平穩, 跌0 443 6% (以上資料為12 個月的加權平均值)。 通過核算, 2007 年用美元結算, 該公司匯率損失了40 多萬, 如用日元結算就可以避免這一損失。 分析還預計, 在未來的幾年裡, 美元將對日元和人民幣進一步下跌。 因此, 在與日方公司商討2008 年供貨時, 我方堅持用日元結算。雙方討論的結果是: 2008 年開始用美元做計價貨幣, 參照日本銀行公開的匯率NIKKIE圖, 每3 個月變動一次折合成日元的單價, 用日元做支付貨幣, 用於雙方結算。 通過1年零8 個月的實踐, 證明該公司的決斷是完全正確的。 期間適逢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美元一直保持對日元下跌態勢, 該公司卻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案 例 分析】 計價貨幣 (Money of Account) 是指合同規定用來計算價格的貨幣。 支付貨幣 (Money of Payment) 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用來清償債務的貨幣。 硬幣(Hard Currency) 是具有升值、 上浮趨勢的貨幣。 軟幣 (Soft Currency) 是具有貶值或具有匯率下浮趨勢的貨幣。 近幾年美元對歐元、 日元的匯率持續下跌, 在出口方面, 我們要堅持用硬幣——歐元、 日元作為支付貨幣, 進口時儘量以軟幣——美元做支付貨幣, 就會收到較好的經濟效益。

 

【案例1-17】 外貿業務員為什麼要會看當天牌價表?

我某外貿公司向日本出口烤鰻一批, 2009 年9 月3 日到匯450 萬日元, 業務員申報了核銷單號, 通知財務結匯。 由於當天該公司稅務檢查, 財務科人員忙碌中忘記去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一直到第二天才想起結匯, 由於日本當天公佈了鳩山擔任首相的消息,刺激日元飆升, 從100 日元兌人民幣7 31 升到7 38, 外貿公司因此多收入人民幣3 150元。

【案 例 分析】 作為一名優秀的外貿業務員, 不但要會看當天外匯牌價表, 而且要會分析外幣對人民幣的匯率走勢。 就拿這個案例來說, 選舉前, 日本國內就看好鳩山必勝, 鳩山勝後會升值本國貨幣, 如有大筆日元到賬, 應延遲結匯待日元升值時拋出可以獲利。 有的公司叫此操作為 “財務經營”, 如果財務經營得好, 可以在外貿低潮時期為公司分憂解難。

“當天牌價表”, 有的叫 “匯率表”、 “匯價表”, 有的叫 “外匯行市” 等。 銀行叫法也不同, 中國銀行叫 “外匯牌價表”, 建設銀行叫 “即期結售匯牌價”, 準確的涵義應是人民幣兌換他國貨幣單位的即時比率。 在我國, 外匯牌價採取以人民幣直接標價方法, 即以一定數量的外幣折合多少人民幣掛牌公佈。 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 每日公佈人民幣對其他主要國家貨幣匯率的中間價。

1 外匯牌價的基本內容

每一種外幣都公佈3 種牌價, 即外匯買入價、 外匯賣出價、 現鈔買入價。 賣出價是銀行將外幣賣給客戶的牌價, 也就是客戶到銀行購匯時的牌價; 而買入價則是銀行向客戶買入外匯或外幣時的牌價, 它分為現鈔買入價和現匯買入價兩種。 現匯買入價是銀行買入現匯時的牌價, 而現鈔買入價則是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時的牌價。

現匯和現鈔是不同的概念, 是外幣存入銀行後的兩種不同形態。 鈔是可以存入取出的, 匯則不行, 只能兌換成鈔才可以取; 但匯是可以像匯款一樣匯往國外的, 鈔不行,一定要兌換成現匯、 並向銀行支付一定的手續費, 即 “匯水”, 因為銀行在外匯交易的過程中會承擔風險, 所以要控制價差賺取提供服務的費用。

現匯賣出價和現鈔賣出價是相同的, 即賣出價。

基準價是人民銀行公佈的一種中間價, 其他商業銀行可在基準價基礎上, 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範圍制定自己的買入、 賣出價。 我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 單一的、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價格, 每日公佈人民幣加權平均價, 作為交易基準匯價。

銀行與客戶間的外匯交易可在基準± 0 002 5 範圍內浮動, 銀行間外匯交易可在基准價± 0 003 範圍內浮動。 同時, 實現匯率並軌, 實行單一匯率制。 中間價: 是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平均 (作為技術分析之用)

2 為什麼各個銀行在同一時間外匯牌價會不同呢

因為每個銀行可根據自身對外匯業務操作水準的高低公佈出每天的牌價。 中國銀行由於在國際資金市場拆借的效率較高以及外匯實盤交易水準較高而領先於國內其他銀行。 因此, 中行的牌價普遍都比其他銀行的更高。 中央銀行會產生一個基準的買入賣出價, 各家銀行在這個基礎上擁有25 個基點的自由浮動權利。

3 為什麼業務員要會看外匯牌價表

(1) 現有政策允許外貿企業留匯, 應選擇最佳時機賣出和買入外匯。

(2) 選擇進出口交易的最有利幣種

 

【案例1-18】 信用證支付是 “夕陽業務” 嗎?

某公司業務員小黃是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大學生。 他第一次去廣交會前, 部門經理對他說, 出口接單最重要的是談好付款條件, 當前金融危機時, 儘量不要做信用證, 談話最後還加了一句: 信用證已是“夕陽業務”, 這讓小黃想不通, 覺得與學校學的大不一樣。

【案 例 分析】 長期以來, 外貿業界人士大都認為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支付的最主要手段, 也是最可靠的收匯方式。 在改革開放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 信用證項下的貿易方式一直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主流方式, 甚至有的企業規定, 出口生意非信用證方式不做。 新外貿從業人員也從許多教科書中接受了這一觀點。 但是, 隨著國際貿易的飛速增長, 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發展, 我國與世界經濟日益接軌, 外貿支付形式隨著外貿大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非信用證結算已成為當今我國外貿支付的主流方式。

我們從銀行業界瞭解到我國當前出口貨物總值中, 通過信用證結算的只占30% ,其餘70% 是通過電匯和托收 (以電匯為主) 結算的, 並且這種非信用證結算的比例還呈現出逐漸增大的趨勢, 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 中國出口商採用信用證交易的比例明顯高出很多。 歐美等發達國家, 付款方式日趨簡單易行, 信用證在貿易結算中只占10% 左右, 並且有進一步縮小的趨勢。

儘管當前電匯等非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主流的支付方式, 但由於信用證方式本身具有某些不可替代的功能, 所以仍是當前外貿支付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因為:

1 信用證支付方式為買賣雙方提供了最可靠的融資基礎

對進口商來說, 憑信托收據制度 (Trust Receipt, 簡稱T / R) 開立信用證是一種向銀行融資的最方便易行的方式。

所謂信託收據, 就是指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檔, 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提貨、 報關、 存倉、 保險、 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 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 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 而與出口人無關。 因此, 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 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 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 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 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借給進口人, 即所謂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 那麼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 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拒付, 則與銀行無關, 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 對出口商來說, 用信用證及其配套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 打包貸款、 福費廷業務等是最基本的條件, 因此很難獲得銀行融資。

2 大額貿易和買賣雙方的首次交易往往借助信用證來完成

19 世紀第一張信用證的產生引發了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 有史以來第一次使不在現場的交易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解決了雙方不信任的問題, 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信用證的這一功能在當今的大額貿易和買賣雙方的首次交易中仍發揮重要作用。

3 信用證種類繁多, 許多功能是其他付款方式所無法替代的如: 可轉讓信用證為三方貿易提供了最方便的平臺; 遠期信用證由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融資服務, 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競爭力; 對開信用證為進料加工提供服務; 可迴圈信用證為分批交貨提供方便等等, 這都是其他結算方式所不能做到的。

結論: 信用證雖不是最安全的收匯方式, 但信用證仍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工具之一, 它的許多功能也是其他付款方式所無法替代的。

 

【案例1-19】 孟加拉來的信用證上要求檢驗公司檢驗是不是 “軟條款”? 應該怎樣操作?

中× 福建公司接到孟加拉客戶的信用證, 裡面有這樣的條款 “ Preshipment inspection for quantity, description, bureau veritas, the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should be endorsed by the concern psi company with XXX” ( 注: psi 為 “ PreShipme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的簡寫), 是孟加拉政府為保護本國進口商和消費者利益在出口商裝船前強制由孟加拉政府派出的檢驗機構在裝貨港進行裝船前檢驗, 這個檢驗機構由孟加拉政府指定的必維公司 (BUREAU VERITAS) 執行。 即這次去孟加拉的產品必須經過必維公司檢驗, 這是不是 “軟條款”?

【案 例 分析】 根據孟加拉規定, 中國出口到孟加拉的貨物, 都必須由其官方指定的設在中國的檢驗機構——必維公司 (BUREAU VERITAS) 進行裝船前檢驗, 進口方憑檢驗機構出具的公證報告和SHIPPING 背書檔進行清關。

因此, 孟加拉開來的信用證有此類條款, 並不是 “軟條款”。 實際上, 只要出口方搞清必維公司檢驗的程式, 是很容易獲得信用證議付的相關文件。 見到類似信用證,在貨快備好的前提下, 第一步是向必維中國公司索取檢驗申請書, 填寫並回傳; 第二步, 在出貨前3 天, 與必維公司預約檢驗時間, 回傳預約時間確認書; 第三步, 必維公司下廠檢驗; 第四步, 將標示必維公司檢驗編號的相關發票、 裝箱單等傳真給必維公司, 待其認證和出具公證書; 第五步, 將相關檔和單據交銀行辦理信用證項下托收。一般來說, 孟加拉客戶與必維公司會積極配合我們做商檢, 而且孟加拉商人喜歡做“部分信用證, 部分T / T 預付” 的支付方式, 一般收匯都有保障。

另外, 在必維公司下廠檢驗時, 我們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必維公司每次必須覆核貨物毛淨重, 受檢廠事先要備好磅秤;

(2) 若必維公司按預約的時間到廠後2 小時內還不能開始檢驗, 委託人必須另外支付誤工費, 並承擔未能實施檢驗的責任;

(3) 每一外包裝箱外都必須標示: 中國製造;

(4) 每一箱外都必須加貼必維的檢驗編號;

(5) 現場開箱檢驗後的貨物要封箱並加貼封號。

 

【案例1-20】 購買境內保稅企業的產品能不能開信用證?

中× 福建公司一直向臺灣某化工廠購買塑膠米。 2007 年上半年該廠通知中× 公司:該廠設在中國大陸江蘇的工廠已開工生產, 所有的大陸客戶均應轉向江蘇廠交易。 中×公司遂與江蘇廠聯繫供貨事宜, 被告知, 向該廠買貨所有交易條款除一項支付條款外,其餘均與向其母公司交易一樣, 支付只接受現款 (包括即期信用證), 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如國內通行的承兌匯票等等。 中× 公司原來向臺灣公司訂貨是採用遠期信用證付款方式, 實際上是向臺灣公司融資促成交易, 而江蘇廠因剛開辦, 資金不夠雄厚, 又擔心國內的三角債問題, 所以只能接受現款或准現款 (即期信用證) 交易。 當時國內貿易還沒有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 中× 公司經多方打聽, 有個別銀行 (如民生銀行) 看到這裡蘊含巨大的商機, 剛開展這項業務, 於是與這家銀行簽訂協定, 開出國內貿易的遠期信用證, 並由該行的江蘇分行給江蘇的臺灣廠辦理押匯, 順利地解決了問題。 後來, 我國大多數銀行, 包括國有銀行紛紛開展了國內信用證業務。

【案 例 分析】 與設在保稅區內的外資企業交易存在一些新情況, 是近年外貿行業遇

到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與這些企業的交易, 既屬於外貿行業範疇, 又具有內貿的特徵,不能簡單割裂開來。 一些國外的廠商紛紛在中國大陸設廠, 他們往往通知我方轉向其國內廠購買以前向其進口的同類產品。 在產品的報關 (向其所在保稅區海關報關)、 商檢、 計征關稅、 運輸等一般都沒有問題, 但在支付和融資上存在問題。 由於在我國國內貿易中大量採用商業信用的傳統結算方式 ( “一手交貨, 一手交錢” 或賒帳、 預付貨款等, 銀行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信用擔保), 造成我國國內貿易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問題。 這些外資企業擔心三角債問題, 往往要求採取保證收款的付款方式, 如果銀行信用不介入買賣的話, 他們會要求最原始的支付方式——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 這是許多原採用銀行擔保、 銀行融資向國外進口商品的商家所無法接受的,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外貿向深度廣度的發展。 而國內貿易信用證支付方式的推出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所以, 我們在此, 向廣大外貿行業的商家推薦這種方式, 以更好地拓展自己的業務。

 

【案例1-21】 銀行為什麼不做 “打包放款” 業務了?

某外貿公司憑美洲銀行開來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向其往來銀行 (中國銀行× ×分行) 申請金額為300 萬人民幣的打包放款, 用於生產該信用證項下的出口產品。 該行對信用證真實性、 條款等項內容及外貿公司提交的進出口合同等證明檔進行了審核, 審查結果表明, 信用證真實有效, 條款清晰明確, 符合銀行有關規定。 經銀行信貸部門審查, 外貿公司財務狀況良好, 信譽可靠, 履約能力亦也符合銀行有關規定。 但在此情況下, 銀行並未同意為該公司辦理打包放款手續, 銀行通知的理由是: 該信用證帶有 “軟條款”, 收匯存在風險。

【案 例 分析】 打包放款指如果客戶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出口商, 在需要融資的

時候, 出口方往來銀行可以信用證正本為還款依據向客戶提供裝船前融資, 主要用於支付生產或收購信用證項下產品的開支及其他從屬費用。

打包放款的基本操作流程是:

(1)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 向其往來銀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請;

(2) 出口商向其往來銀行提供近期財務報表及營業執照等材料;

(3) 出口商將信用證正本留在其往來銀行作為質押品, 獲得其往來銀行貸款。但對銀行來說, 打包放款也存在一定風險。

風險1: 由於打包貸款是出口前融資, 因此, 客戶可能不執行信用證安排出貨, 導致貿易真實性以及收匯來源無法保證。

為此, 銀行會選擇出口業務穩定的客戶辦理打包貸款業務。 對新客戶、 小客戶在其能提供充足的有價憑證、 不動產作擔保的情況下, 可以考慮辦理。

風險2: 客戶要求對其在他行通知的信用證辦理打包貸款業務。 由於打包貸款業務是將信用證做質押的貸款業務。 因此, 若接受由他行通知的信用證作為打包貸款的質押物, 則存在無法掌控信用證撤銷, 修改等導致質押物發生變動的情況。

為此銀行會: ① 拒絕為他行通知的信用證辦理打包貸款業務; ② 在顧慮到業務量, 維繫客戶等情況, 非常想辦理該客戶的非本行通知的信用證的打包貸款業務時, 銀行操作人員可以在操作前電致開證行以及通知行告知其將為該信用證做打包, 請他們將後續的修改、 撤銷等業務進行轉通知。 該方法屬於銀行間合作, 對於那些往來不多的銀行, 可能達不到預期合作效果。

風險3: 開證行/ 國家/ 政治風險。 開證行的好壞, 其所處國家是否穩定, 將直接關系到信用證是否會被無理拒付以及付款時間長短等問題。

為此銀行會: 選擇信譽較好 (國際資信評級機構投資級以上的), 所處國家的地區風險小, 非外匯管制, 政治穩定的開證行所開出的信用證。

風險4: 信用證中存在軟條款/ 限制性條款。 存在這些條款的信用證將直接導致信用證產生不符點, 無法收匯。

為此銀行會: 拒絕為存在軟條款/ 限制性條款的信用證辦理打包貸款業務, 除非企業提供充足的有價憑證、 不動產作擔保或有另外一家較好的企業為其作信用擔保。

由於以上所提到的諸多風險, 以及銀行為管控這些風險所產生的諸多考量, 造成大多數銀行目前已放棄 “打包放款” 這項業務了。

 

【案例1-22】 買方拖延開證致使無法交貨糾紛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英商就某商品按CIF、 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數量較大的一項出口合同, 合同規定11 月裝運, 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 後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英商便拖延開證。 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 從10 月中旬起多次電催開證, 終於英商在11 月8 日開來了信用證。 但由於開證太晚, 使我方安排裝運發生困難, 遂要求對方對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 分別推遲一個月, 但英商拒不同意, 並以我方未能按期裝運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 我方也就此作罷。 試分析我方如此處理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 例 分析】 我方處理不恰當。 應吸取的教訓有: (1) 在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證

日期不妥; (2) 按慣例即使合同未規定開證期限, 買方也應于裝運月前開到信用證。買方未及時開到信用證, 我方應保留索賠權; (3) 對於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佈解除合同, 我方不能就此作罷。

 

【案例1-23】 信用證項下發現品質不符拒付案

甲公司向丁國A 公司買進生產電熱水器的生產線。 合同規定分兩次交貨、 分批開證, 買方 (甲公司) 應於貨到目的港後60 天內進行複驗, 若與合同規定不符, 甲公司憑所在國的商檢證書向A 公司索賠。 甲公司按照合同規定, 申請銀行開出首批貨物的信用證。 A 公司履行裝船並憑合格單據向議付行議付, 開證行也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對議付行償付了款項。 在第一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港之前, 第二批的開證日期臨近, 甲公司又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 此刻, 首批貨物抵達目的港, 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 甲公司當即通知開證行, 稱: “拒付第二次信用證項下的貨款, 並請聽候指示”。 然而, 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來的第二批單據之後, 審核無誤, 再次償付議付行。 當開證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贖單時, 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 試分析此案中: (1) 開證銀行和甲公司的處理是否合理? 為什麼? (2) 甲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案 例 分析】 (1) 開證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贖單完全有理, 而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屬

無理。 因為根據 《UCP600》, 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表面相符的情況下, 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 在丁國A 公司提交的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的情況下, 甲公司應根據合同規定, 向A 公司提出索賠, 無權指令開證行拒付。

 

【案例1-24】 遠期信用證開證人無力清償案

第 一 專 題 關 於 支 付 19

我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銅一批, 金額較大, 公司通過銀行對外開出遠期信用證,貨到港後, 公司憑保函提貨, 3 個月後, 付款期到, 公司卻無力清償, 原因是遠期信用證付款期限3 個月到期, 公司卻利用這批銅做期貨交易, 結果事與願違, 在期貨市場上, 血本無歸, 導致信用證到期無法對開證行付款, 銀行損失巨大。

【案 例 分析】 遠期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對賣方的遠期匯票首先承兌, 承擔了第一付

款人的責任, 在開證行承兌以後, 開證申請人即可取得單據, 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再來付款。 這就給一些不法商販帶來了可趁之機, 有些開證申請人由於信譽不好或經營不善, 在開證後, 無力向開證行清償貨款, 給銀行的運作帶來很大的風險, 此前雖有抵押, 但遠不足貨款損失。

 

【案例1-25】 一招 “電提” 破解困境

我某外貿公司在國外展銷中, 結識了中東某經銷汽車零配件的客戶, 幾年下來, 交易順暢。 但有一回, 我公司在對該客商出口汽車 “萬向節” 零配件交易中, 審證時發現信用證某些地方與合同不符, 如不修改, 我方無法交單, 於是立即電商該客戶, 客戶爽快答應修改信用證, 但遲遲不見銀行的修改通知書, 經再三的催促, 客戶雖一再承諾會修改信用證, 但始終未見銀行的修改通知書。 此時交貨時間已迫近。 考慮到過去合作較好, 公司業務員遂照常通知工廠生產, 工廠交貨後進倉等候裝船, 外貿公司也與工廠結清貨款, 達40 多萬人民幣。 此時信用證修改通知書仍然未見, 公司業務員情急之下,撥通了長途電話催促客戶, 客戶在電話中再次承諾信用證會立即修改, 雖屢次電話催促, 一直到裝船期已過, 客戶仍然沒有動靜, 這一單交易, 我公司陷入兩難境地: 如果貿然裝船, 必定單證不符, 遭到銀行拒付; 如果不裝船, 這批貨物公司已收購, 必會造成積壓, 同樣造成損失。 公司業務員焦急萬分, 公司顧問在得知此事後, 提出採用“電提” 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困境。 隨後, 我公司立即向銀行提出辦理 “電提” 的要求,我方銀行將我司如果出運, 必然會發生單證不符的情況如實向開證行列明, 電洽開證行是否同意接受該單據。 開證行接電後, 立即詢問開證申請人, 得到肯定的答覆。 幾天後, 我行收到開證行同意接受不符點交單的答覆。 業務員立即通知碼頭裝運, 半個月後, 貨款順利到賬。 這一困境得到圓滿解決。

【案 例 分析】 在外貿實際業務中, 我方可能會碰到客戶拖遝辦事, 對我們業務順利

進展定會造成影響。 本案中, 我方業務員在最後時刻, 採用 “電提” 來處理困境是明智正確的, 也從側面說明了 “電提” 在業務中的實際運用。 我們要明確的是: 對於審證中發現的不符點, 開證申請人口頭答應修改的承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承諾, 對於信用證的修改必須由開證行作出。 我方值得汲取的教訓是: 在沒有得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之前, 不應該貿然通知工廠生產。 貨已生產, 如果貿然裝船, 必定單證不符, 遭到銀行拒付; 如果不裝船, 由於這批貨物公司已收購, 必會造成積壓, 同樣造成損失。 本案中幸運的是: 客戶只是拖遝辦事, 其內心還是希望進口該批貨物, 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 貨款順利到賬。

 

 

【案例1-26】 賣方串通船公司和檢驗部門進行詐騙——進口塑膠原料變塑膠垃圾

我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塑膠原料, 因國內市場緊缺, 價格飆升, 我方通過中行開出一張較大金額的信用證, 單據到達後, 銀行審核無誤, 對外付款, 一個月後, 裝載塑膠原料的集裝箱到港, 我公司提貨後, 發現箱內裝的卻是塑膠垃圾, 賣方串通船公司和檢驗部門進行詐騙, 我外貿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後一批貨款, 但銀行要遵循“憑單付款, 只要單證相符, 就必須付款” 的原則, 無法對外止付, 從而給我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

【案 例 分析】 幾年來, 利用信用證詐騙屢屢發生, 信用證付款的一個特點是 “銀行付款的依據僅憑單證相符”, 與貨物無關, 與買賣合同無關。 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這一特點, 以虛假的單據表面相符為依據騙取貨款, 在本案中, 我們要對出口商的資信進行調查, 另外, 進口中儘量爭取採用FOB 貿易術語來成交, 由進口方負責運輸。 如有對方安排運輸, 則對船公司要進行審核, 必須是經過外經貿部備案的資質較好的公司來承擔運輸, 則可避免此類詐騙發生。

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 證據確鑿的可列為刑事案件, 受害方應及時報警, 通過法院下達 “止付令” 銀行可以對外拒付, 從而減少損失。

 

【疑難1-1】 從哪些國家退運較難實行? 如何防範收匯風險?

【解答】 據我們瞭解有土耳其、 奈及利亞、 埃及、 巴基斯坦等非洲、 中南亞等一些發展中國家。 因此, 在與這些國家的商人做生意時, 無論新老客戶, 成交量大小, 均須嚴格支付條款, 要求以100% T / T 預付; 或T / T 預付部分貨款, 其餘在發貨前T / T 付清; 或25% ~ 30% T / T 預付, 其餘70% ~ 75% 以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L / C 方式付款,並一定要求歐美等第三國銀行保兌, 並且堅持CIF 條款, 如客人要求FOB, 並自己指定船代, 就要調查這家船代的資信。 在與這些國家的商人簽合同時, 不要接受遠期L / C或貨到付款D / A、 D / P 等付款方式, 以防上當受騙。

 

【疑難1-2】 議付時發現單據存在無法改正的不符點如何處理?

【解答】 信用證項下按嚴格相符原則交單議付是安全收匯的前提。 許多業務員認為在外貿實務中要做到嚴格相符是很困難的, 特別是碰到一些故意刁難的客戶, 他們常常從單據中找一些非實質性的瑕疵, 趁機達到延遲付款、 壓價、 甚至拒付的目的。 一些吃過虧的業務員一見信用證, 特別是一些條款比較複雜的信用證就產生 “單據恐懼症”和畏難情緒。 因此儘量減少交單的不符點就是當前外貿實務中急待解決的普遍問題。

(1) 嚴格制定對外合同的條款。 對外合同是客戶開證的依據, 業務員必須瞭解“軟條款” 的一般知識, 對我方不能做到的條款不能寫入合同, 否則合同一經確認, 即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對方沒有開來信用證, 都可能要我方賠償。

(2) 接到信用證後, 要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 凡違背雙方合同而我方經努力又做不到的條款, 應第一時間通知開證人改證。 因信用證是可以獨立于合同等檔外的文件, 我方應重視在履約過程中審核信用證條款, 不清楚的地方可及時請教銀行的審單員。

(3) 一些關鍵的不容易複製的單據, 如提單、 產地證等在申請或預製時就要根據信用證條款認真製作, 儘量不要事後對已成型的單據改單而貽誤時間。

(4) 要在貨物出運後留出充裕的制單、 交單、 銀行審單和改單時間, 我們要求信用證有效期至少在裝船期後十五天, 並且在中國到期。

(5) 發現單據有不符點應盡力補救。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努力, 一般都會消滅交單時的不符點。 如在交單時, 仍發現有不符點而由於時間關係又無法更正, 應考慮以下方法:

(1) 憑擔保議付 (PAYMENT UNDER GUARANTEE)。 對單據中非實質性及有爭議的不符點, 如果受益人信譽好, 銀行可憑受益人出具的擔保議付付款或議付, 並向開證行索匯, 如單據遭開證行拒付, 那麼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追回墊付的款項和利息, 同時盡最大能力對外交涉, 索回貨款。 在實務中, 一般是交單時, 受益人在面單上申明有不符點並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銀行即可向開證行索匯。

(2) 表提。 議付銀行在寄送單據的同時, 附上議付行提示的不符點, 請求開證行給以付款。

(3) 電提。 如果單據金額較大、 不符點較嚴重 (如裝船期嚴重超期, 開證人有可能拒收貨物), 為收匯安全, 議付行會事先用SWIFT 方式向開證行說明不符點, 並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 承兌或議付含有不符點的單據。

(4) 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後, 經審單發現不符點, 會立即與開證申請人聯繫或自行決定是否拒收單據。 現由於銀行出於避險考慮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開證行審單後往往再提交申請人複審, 在5 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如開證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 開證行即對外付匯; 如開證申請人提出不符點, 開證行可重審, 看銀行是否確有疏漏之處, 如果開證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開證行不能拒付。 因此, 一旦受益人發現開證人未接受單據, 應立即直接與開證人協商, 在多數情況下, 經買賣雙方友好協商,或經賣方作出讓步 (如貨物做降價處理), 買方最終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

(5) 如單據有不符點開證行拒付而雙方又無法協商解決, 受益人和議付行就要考慮退回單據, 另找買主以減少損失。 如買賣雙方和銀行雙方對不符點有爭議, 必要時可提請仲裁機構、 國際商會以及法律機構裁決。

 

【疑難1-3】 收取港商的支票有風險嗎?

【解答】 靠近港澳的珠三角地區, 我一些出口企業經常在交貨後, 收取港商的支票, 這些支票不是國內銀行的支票, 而是香港銀行的支票。 有的還將支票轉給他人貼現(換取現金), 有的將支票轉給其他供應商抵貨款, 使這些支票在境內供應商中流通。港商覺得用支票代替現款支付, 安全、 方便, 用支票代替匯兌, 更節省, 更便於安排資金。 境內供應商也覺得, 支票是一個收款的保障。 但這樣做實際上風險很大。

(1) 它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七條規定, “境內禁止外幣流通, 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港商在境內以港幣支票支付貨款, 違反了外匯管理法,22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因為境內流通使用的必須是人民幣。

(2) 用港幣支票支付, 一般供貨廠是不開增值稅發票的, 因為即使開了增值稅發票但沒有海關資訊和外匯核銷資訊, 也不能退稅。 但不開發票就涉嫌偷逃國家稅收, 一旦被發現, 將受到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

(3) 相當一部分支票不能按時兌現。 港商開出的支票一般不會是銀行本票, 因為銀行本票開出同時必須扣減申請人戶頭等額的存款。 而普通支票在到期日的下午還可應開具人的要求止付。 能否兌付還要看開具人的戶頭在支票到期日是否有足額的存款。 也就是說, 港商的支票有空頭支票的可能。 因為香港地區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商業信譽管理系統, 支票 “跳票” (支票不能兌現) 是經常發生的, 而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 卻絕少見到, 因為在美國, 不管是商社, 還是個人都重視信譽。

(4) 港商的支票還存在兌付的難度和費用。 港商的支票只能在香港的銀行兌付,持票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到港兌付。 如支票在 “持票人” 一欄有劃線, 則不能取現金,必須由持票人在香港銀行開戶, 兌付後銀行將款轉入持票人戶頭。 此外, 持票人只能在到期日的第二天下午四點才能取款。 一般港商都會在 “持票人” 一欄劃線, 這是因為如沒有劃線, 則視為到期日的現金票, 如果開票人戶口沒有錢, 持票人可到員警署報案, 控告開票人欺詐。 因此說, 用支票收款, 增加了受票人的成本, 而且費工費時。

綜上所述, 收取港商支票, 是風險很大的商業行為。 一個正規的出口商還是應該按照我國的 《外貿法》、 《海關法》 和 《外匯管理條例》 規範自己的商業行為, 這樣才能規避風險, 使自己的出口業務可持續發展。

 

【疑難1-4】 進出口交易為什麼不能收支現金?

【解答】 進出口交易屬於商業經營活動, 它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進行, 這樣才能有效地受到有關執法機構的監管, 如稅務部門、 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等等。 這樣, 我國的外貿行業才能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但近幾年, 隨著我國外貿經營權的放開, 愈來愈多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從事外貿行業, 有少數人違反國家法令, 逃避監管, 走旁門左道, 如 “包櫃出口”、 走私夾帶、 低報進口、 低 (高) 報出口以及逃匯等等, 都涉及大量的現金交易, 這是由於現金交易極易逃脫國家監管。

我國的進出口收支都採取現匯形式, 現鈔是不能取得出口收匯核銷的。 因此, 國外進口商向我出口商支付貨款必須採用匯付、 托收和信用證的方式, 不能用現鈔支付, 我進口商支付進口貨款同樣只能用以上三種形式。

無論我們進口還是出口, 都要辦理外匯核銷。 只有採用現匯形式, 國家才允許核銷。 如參展、 打樣收到少量外幣現鈔, 也必須儘快交給銀行兌換。

 

【疑難1-5】 什麼是 “收匯安全係數等級”?

【解答】 不同的收匯方式所帶來的風險是不同的, 我們用 “安全係數等級” 來劃分這些收匯風險。 以下幾種收匯方式的風險從小到大:

(1) 100% 的預付貨款 (Payment in Advance), 俗稱 “前T / T”, 是指進口商在出口裝運前, 便將貨款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款項後,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 在約定時間內將貨物運交進口商的結算方式, 即出口商先收款後交貨, 收匯風險為零。 這是當前國際商品買方市場條件下比較少見的最安全的收匯形式, 採用這種支付方式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 買賣雙方首次的、 小額的貿易;

② 買賣雙方多次合作, 關係密切, 相互信任, 同時出口貨物緊俏, 出口方只接受預付款方式並根據先來款後發貨的原則;

③ 出口貨物價格趨於堅挺或上漲時, 進口商可能會不惜預付貨款以搶得商機。

(2) 30% 的前T / T 加憑提單傳真件70% 的後T / T (T / T 30% Before Shipment and 70% At Sight The Copy of B / L), 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貨物生產前就必須收到買方的30% 的貨款, 以保證生產出來的商品有人要, 因為這30% 的前T / T 款就是進口商的收貨和付款的保證金, 一旦由於進口國市場變化等原因進口商不想要貨, 進口商就會因首先違約而損失定金。 當然, 前T / T 的 “30% ” 不是絕對的, 以出口貨物的來回運費和目的港海關費, 碼頭費等為准, 並要考慮出口貨值的大小。 它使賣方出運後有保證收到全部貨款, 因此對賣方來說風險較小。 對買方來說雖有一定風險, 但只要先支付部分定金, 資金壓力和風險壓力不會太大, 並由於是見到提單影本才付清全部貨款, 提單上的資訊可以登陸船公司網站進行比對, 一般收貨不會落空。 這種方式比100% 預付對買賣雙方更加公平, 因此這種支付方式越來越普遍, 特別是在近年來我國對東南亞、 南美、 印巴、 非洲和中東等國家和地區的出口貿易結算中最為流行。

(3) 30% 的前T / T, 加70% 的即期的、 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同樣是30% 的前T / T, 餘款採用信用證支付比第 (2) 項憑提單傳真件T / T 支付風險大得多。 這是因為: 憑提單傳真件T / T 餘款, 出口商只要憑一張證明 (提單影本), 證明貨已交運,就可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餘款, 此後再交出 “物權憑證” —正本提單, 或辦理電放。而餘款採用信用證支付, 則要經過發運、 交單, 才能辦理議付, 其間出口商單據如有不符點, 就存在遲付、 拒付的風險, 一旦商品價格大落超過定金損失或進口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客戶就可能拒收貨物, 使出口商收不到餘款。

(4) 100% 的、 即期的、 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CIF 條款。 信用證前的4 個定語再加上CIF 條款就是信用證收匯的5 項保障。 “加CIF 條款” 是指出口商採用信用證收匯方式, 並且掌握承運人, 有效控制貨物, 避免錢貨兩空。 國際貿易法賦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匯時對貨物的權利, 這在英國 《貨物買賣法》 的 “中途停運權”, 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的 “貨物保全權” 都有類似規定, 因此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如果外商堅持FOB 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 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託經原外經貿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 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 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 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提貨。 這樣在信用證項下如單證無不符點, 收款即有保證。

(5) 100% 的、 即期的、 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FOB 條款。 此條款存在的主要風險是: 即進口商堅持自己租船訂艙, 或指定貨代, 就有可能存在貽誤船期, 或可能出現進口商勾結不法船代騙取貨物的風險。

24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6) D / P 付款 (付款交單)。 即進口商不付款就不能取得單據提貨和清關, 這只能保證出口貨物是安全的, 它的主要風險存在於: 由於進口國市場發生變化, 或進口商資金短缺等造成進口商不贖單, 出口貨物就要退運, 或者另找新買家, 這樣出口商不但賺不到錢, 還要倒貼運雜費、 碼頭費、 貨物改裝費等, 另外退運貨物的清關、 返 (還退)稅手續繁雜, 這是出口商最不願意碰到的事情。 在當前經濟低迷時期, 也有一些進口商以不贖單來要脅出口商降價或給折扣, 使D / P 付款的風險越來越大。

(7) 其餘收匯方式如D / A 付款 (承兌交單)、 記帳付款 (Open Account)、 分期付款 (Installment) 和寄售 (Consignment) 等處於最不安全等級, 這些僅憑商業信譽的收匯方式在當前金融危機時期, 存在著最大的收匯風險。

 

【疑難1-6】 什麼是出口信用保險? 採用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企業有哪些好處?

【解答】 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普遍採用的政策性金融工具, 它是以國家財政為後盾, 以提供收匯保障、 風險管理和融資支援為方式, 支援本國企業開展出口貿易、 海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等經濟活動的一項政策性措施。 由於它把國家的支持政策融入保險這一市場化的操作過程之中, 因而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允許, 成為各國政府支持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

出口信用保險因國際貿易風險而生, 在企業參與國際公平競爭、 維護國際貿易、 促進全球一體化的發展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目前我國開展出口信保的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SINO RATING 簡稱: 中國信保), 它面向國內外客戶提供資信產品及信用與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是國家級的專業團隊, 於2002 年成立以來, 憑著獨特的核心競爭力, 為客戶提供品質穩定可靠的各類專業資信調查報告、 行業分析報告、 信用評級與風險管理諮詢服務, 有效地滿足了各類企業對投資、 經營和管理中的風險進行防範的需要。

中國信保主要承攬短期信用保險和中長期信用保險。

短期信保是指商品出運前風險, 在承保被保險人與國外買家簽訂的銷售合同或訂單生效至出運日的時間內, 被保險人已按銷售合同規定的要求進行生產或採購。 因國外買家的商業風險或所在國的政治風險導致的被保險人無法履行合同時, 會造成出運前直接成本難以全額收回或得到補償的直接經濟損失。

短期信保的保障在一年期內, 出口商以信用證 (L / C)、 付款交單 (D / P)、 承兌交單 (D / A)、 賒銷 (O / A) 方式從中國出口或轉口的收匯風險。 中國信保承保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以及銀行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收匯風險。 以托收結算方式的付款交單、承兌交單、 賒銷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 信用期限一般在180 天至360 天以內。

政治風險是指在進出口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下, 承擔付款義務的國外進口方或其銀行, 因其所在國家和地區政府行為導致不能按時支付出口方貨款。 包括: 禁止或限制匯兌、 撤銷進口許可、 頒佈延期付款令或發生戰爭、 暴動等政治事件。

商業風險指承擔付款義務的國外進口方或其銀行由於自身信用問題不能按時支付賣方貨款, 包括: 進口方或其銀行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 進口方或其銀行因故拖欠支付貨款; 進口方拒絕接收貨物或其銀行拒絕承付。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特別是高科技、 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項目, 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 它同樣承擔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 使被保險人轉移收匯風險, 避免巨額損失。 它為企業拓寬了信用調查和風險鑒別管道, 增強了企業抗風險能力, 還能提升被保險企業的信用等級, 為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融資便利, 使企業能採用靈活支付方式, 增加成交機會。

 

【疑難1-7】 為什麼對外匯管制國家, 出口交易要像 “放雞蛋” 一樣小心謹慎?

【解答】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採用法令形式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和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有多種形式,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 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 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 數量、 結算貨幣、 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並交驗信用證。 與我出口商密切相關的是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這種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該國政府有關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 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 外匯管理部門一般是根據進口許可證來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 有的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外匯管制國家一般分佈在拉美、 非洲、 東歐、 亞洲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如阿根廷、 委內瑞拉、 俄羅斯、 埃及以及坦尚尼亞等國, 大約有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 但每個國家外匯管制的程度不同。 因此, 在與這些國家做生意前, 首先一定要充分瞭解這些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貿易規定, 做到心中有數, 謹慎出手。 如可從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的網站瞭解該國經濟和外匯外貿政策, 也可向銀行和我國專業的保險公司瞭解該國金融體制情況和外匯解付的條件; 其次, 對這些國家的出口收匯方式一定要堅持即時生效的信用證條款, 不能做D / A, D / P 類的先發貨、 後收款方式。 如開來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包括等開證人確定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一定要求改證或等到信用證生效才能備貨、 出運。 另外, 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專業機構保障收匯安全, 一旦出口企業因為進口國外匯管制而無法收匯, 可借助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專業力量來挽回或減少損失。 由於保險公司具有豐富的海外追債經驗, 在追討過程中可動員多方力量,對進口商施壓, 有可能會儘快解決對外付匯問題。

 

【疑難1-8】 信用證的 “軟條款” 有哪些?

【解答】 “軟條款” (Soft Clause) 是指開證申請人利用開證的機會, 在信用證中加列某些受益人難以做到或無法做到的條款, 使信用證的效力掌握在開證人手上, 受益人無法利用該證。 常見的軟條款有:

(1) 船公司、 船名、 目的港、 起運港或收貨人、 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 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2) 貨物備妥待運時, 須經開證人或其委派的檢驗人員檢驗, 未經開證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裝運, 出具的貨物檢驗書由開證人簽字, 該簽字經開證行證實或與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26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3) 開證行免去第一付款責任。 如: 貨到目的港後, 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4) 信用證暫不生效, 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經開證人確認通知生效;

(5)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印鑒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

(6) 以本國法律干預信用證業務。 如信用證規定審證標準, 除了 《UCP600》 外,還有進口國法律;

(7) 陷阱條款。 如信用證中出現的某號碼前後矛盾, 無論受益人怎麼做都有不符點;

(8) “提貨在前, 議付在後” 的交貨方式, 如憑空運單、 車運的貨物收據議付;

(9) “非單據條款”。 根據 《UCP600》 第十四條H 款的規定: 如果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 但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 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而不予理會,這就是 “非單據條款”。 雖然開證銀行不能因為受益人未履行信用證規定的 “非單據條款” 所列要求, 而採取拒付行為, 但是, 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 因信用證上的“非單據條款” 引發的貿易糾紛案例層出不窮, 常常招致出口商的收匯障礙。 如來證規定: 貨物不能裝某國某公司的船舶, 裝載貨物的輪船不能懸掛某國國旗,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 APL (必須由APL 船公司運輸)”, 指定出口貨物的材料製造商或生產原料不能從某國進口, 一些母語非英語國家開來的信用證對貨物描述中夾有西班牙化、 德語化等的個別單詞或拼寫錯誤等。 “非單證條款” 造成收匯障礙的原因, 往往出現在金融體系不規範的國家的銀行, 為單方面保護開證人的利益, 常常與開證人結成利益共同體, 將第一性付款責任推給開證人, 單證到達後, 不管有沒有不符點, 首先徵求開證人意見, 把開證人接受單據作為付款前提, 而開證人是否付款有時取決於單證以外的原因, 如市場變化等等。 因此, 本不應列入 “軟條款” 的 “非單證條款”, 因為存在操作的不可控性, 也被許多外貿公司列入了 “軟條款”。

以上所列只是 “軟條款” 的一部分, 它們都對信用證受益人不利, 而且 “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名目繁多、 花樣百出, 有的受益人知道其具體內容, 有的則不然; 有的經努力或與有關當事人合作尚能做到, 有的則不行; 還有一些是開證人故意設下陷阱, 一旦市場對己不利即作為對方違約或自己逃避風險的藉口, 作為詐騙的手段。 他們造成信用證收匯的最大風險, 其中大部分我出口商不能接受。

 

【疑難1-9】 如何防範 “軟條款” 風險?

【解答】 防範 “軟條款” 風險應採取以下措施:

(1) 慎選交易夥伴, 瞭解其資信。 要掌握客戶的基本資訊, 如客戶公司登記註冊的名稱、 地點、 註冊資金、 運營資本、 主營業務、 雇員數量、 銷售和採購管道、 公司背景以及支付能力, 一些管理規範的外貿企業會要求業務員填寫客戶資訊表。 對老客戶也不能放鬆警惕, 因為每一筆生意都是新的, 貿易環境和客戶情況都是在不斷變化的。 對新交易夥伴新開來的信用證, 其中若含有極具風險的 “軟條款” 則一定不能接受。

(2) 在洽商和制定對外合同時, 就要拒絕 “軟條款”, 特別是對那些勝算很小的

“軟條款” 一定不能寫進合同。

(3) 受益人發現開來的信用證上有 “軟條款”, 一般通知銀行都會在旁批註, 以引起受益人注意, 這時受益人應積極聯繫銀行, 瞭解這些條款的具體要求, 盡可能避免交單時不符點的發生。

(4) 受益人要仔細審核信用證, 發現 “軟條款”, 要看自己能否做到, 能做到的為保持業務關係, 盡力去做, 否則要求對方改證, 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

 

【疑難1-10】 金融危機下, 能接受的 “軟條款” 有哪些?

【解答】 當今國際商品市場早已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 外貿企業應當抓住機遇, 認真分析, 謹慎而不失靈活, 加之必要的風險防範和有效的業務處理, 才能應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市場行情。 從2008 年下半年開始, 國際金融危機波及到我國實體經濟,由於國際需求銳減引起我國外貿出口大幅下降。 外貿企業面臨著生存危機。 如何從實際出發, 在國際結算中, 採取一些比較靈活的做法並跟進相應的措施, 接受部份並無惡意的 “軟條款” 成為外貿企業戰勝困難、 走出困境的一條新思維、 新路子。 下面介紹一部分可接受的 “軟條款” 及應對措施:

1 接受 “客檢”

我國沿海外向型經濟發達地區, 當地常駐有大量外商或外商代表, 他們的公司開來的信用證常常列有: 在出運前, 由開證人派員或指定專門的檢驗人員檢查, 並持他們出具的檢驗證書, 才能交銀行議付。 應該說, 對大多數進口商來說, 它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 是一種不得不為的做法, 不一定都是設下 “軟條款” 圈套來謀利。 但是我國外貿企業眾多, 難免魚龍混雜。 出口商只要是正規做生意, 品質過硬, 進口商就不會故意挑剔, 都會檢驗放行, 順利完成交易。 目前, 不少銀行在處理類似 “軟條款”的信用證時, 一般也放寬條件給予通融, 同意出口押匯, 甚至 “打包放款”。 在實務中我們歸納為: 瞭解資信、 品質過硬、 真誠合作, 可接受這一 “軟條款”。

2 信用證暫不生效

這次面對金融危機, 我國提出轉變出口結構, 從過去過於依賴歐美、 日本等發達國家市場, 轉向開拓亞洲、 非洲、 南美、 東歐等發展中國家市場。 但這些國家往往對外匯控制較嚴, 進口商品要經過許多審批手續才能申請到進口許可證。 由於國際市場瞬息萬變, 進口商擔心等到手續辦好再開證會貽誤商機, 因此他們往往在申請手續時, 同時通知出口商備貨, 一旦進口手續批下來立刻通知信用證生效, 辦理出運。 如出口商一味堅持在信用證生效時才通知工廠生產, 往往來不及。 在這種情況下, 出口商可根據實際情況 (如與客戶過往交易狀況) 及風險評估來決定是否可接受這種 “軟條款”, 以儘早通知工廠生產來抓住船期。 當然, 一定要收到信用證生效的通知才能裝運。

3 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有些信用證規定到期地點在國外, 由於出口商無法估計該套單據在議付行的審核時間, 以及郵寄時間, 難以確定單據能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達開證行, 往往不接受此條款而要求改證。 實際上, 只要受益人能爭取提前交單, 並要求銀行用快件寄出單據(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並跟蹤單據在銀行內的流轉, 這樣的條款可考慮接受。

4 FOB 條件下進口商指定船代

應該說, 開出這一條款的信用證的進口商絕大部分不是為了與船代勾結來騙取貨物。 如: 有的進口商與某船公司或船代簽有大批量運輸的運費優惠協定, 往往需要自己指定船代。 遇到這種情況, 出口商可首先仔細瞭解客人資信以及為什麼要指定船代, 瞭解這家船代資信及是否在我國交通部備案; 其次, 在裝船前, 由這家船代出具保函, 承諾在目的港憑從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等等。 事實證明, 在接受這一 “軟條款” 後, 採取了這些措施的出口商, 一般都能安全收匯。

5 一些有規定 “國家檢驗” 的條款

有些進口國為保護本國利益, 規定了出口貨物裝船前須由該國政府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並憑其出具的檢驗證書方能議付貨款。 這種 “軟條款” 並不是進口商刻意設計的, 而是其政府行為。 一般進口商和檢驗公司 (檢驗是要向進口商收費的) 會積極配合出口商的產品核對總和出運。 如: 孟加拉指定的必維公司 (或必馬克公司)檢驗。

 

【疑難1-11】 採用信用證收匯費用大約多少?

【解答】 我國外貿已進入微利時期, 外向型企業也多為勞動密集型產業, 風險大、成本高、 利潤薄, 所有費用都要精打細算, 有的企業想省下銀行費用, 不願意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當然, 能向客戶爭取到裝船前T / T 是既省錢又安全的收匯方式, 但對進口客戶來說, 這種付款方式無疑比信用證風險大的多, 而且資金壓力也大。 因此, 採用信用證方式常常是對雙方比較公平的結算方式。 那麼銀行費用大概有多少?

這首先取決於交易雙方對銀行費用的承擔承諾。 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 有關銀行費用各自償付, 即進口地的銀行開證費等由進口商支付, 進口地以外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支付, 包括通知費、 議付費、 保兌費、 償付費等。 目前我國出口交易中大多數信用證是如此規定的。 相同服務在不同銀行的費用也不一樣。 一般來說, 外資銀行比中資銀行高一些。

另外, 與銀行SWIFT 收匯路線也有關係。 如小銀行全球網路少, 經過的代理銀行就多, 額外支付的代理費就多, 匯款速度也慢。

一般來說, 信用證開證費用為信用證金額的1‰, 最低為25 美元; 通知費為開證金額的1‰, 最低為25 美元, 最高為100 美元; 議付費用為議付匯票/ 發票金額的 1 25‰, 最低為25 美元, 最高為100 美元; 還有郵寄費、 電報費等, 加起來不會超過2‰。 當然, 現在銀行引入競爭機制, 許多銀行對大的出口客戶在費率上給予優惠, 如議付費減半收, 即收取0 625‰, 如在該行議付, 就不收通知費等等。 總之, 整個出口商要支付的信用證項下的銀行費用大約在信用證金額的1% 以下。 這一比率對採取不安全收匯方式造成的損失來說, 是微乎其微的。

 

【疑難1-12】 如何在信用證項下安全收匯?

【解答】 國外需求是承接我國出口商品的平臺, 我國去年已超過德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國。 由於經濟危機導致全球需求尤其是歐美進口大國的需求大大下降, 對我國外貿出口的打擊是極其嚴重的。 實際上, 在當今國際商品市場上, 銷售矛盾更加突出,整個市場行銷過程就是賣主找買主的過程, 競爭異常激烈, 這些競爭包括品質、 價格、服務、 信譽、 品牌等的競爭, 也包括支付方式的競爭, 出口商爭相為客戶提供最優惠的付款方式, 所以, 有些出口商接受信用證支付本身就是競爭態勢下不得不採取的手段。既然接受了信用證支付方式, 就要考慮如何採取應對措施來保證在當前形勢下的安全收匯問題。

(1) 首要的是了解開證人的資信問題。 在對外貿易中, 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並非一成不變的, 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的非常時期。 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 如果缺乏警覺, 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 瞭解其目前營運狀況, 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 另一方面, 與資質高, 信譽好的公司打交道。 由於買方自身就重視聲譽這一無形資產, 即便遇到糾紛和異議, 也容易協商, 公平對待, 妥善解決。

(2) 訂立合同後, 出口方應要求進口方儘快開立信用證, 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時間。

(3) 收到信用證後, 注意防範信用證本身的風險。

① 慎防假證, 有時進口商利用偽造、 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給出口商,誘使出口商發貨, 騙取貨物。 我們可根據銀行出證格式並驗查信用證有無描繪、 塗改、剪粘、 挖補等跡象, 最簡單的方法是向我方銀行諮詢, 或由我方銀行辨識。

② 嚴格審證, 防範信用證 “軟條款”。

(4) 注意繕制單據。 據銀行業界人士估算, 目前在銀行收到的議付單據中, 差錯率約占50% , 最後按不符點向開證行寄出單據仍占30% 以上, 這樣的出口收匯本身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在當前金融危機時期, 我出口企業應給全體員工灌輸風險意識, 加強公司管理, 重視單證工作, 爭取票票單據尤其是大額單據能以無不符點結匯, 把收匯風險降到最低。

(5) 注意信用證與合同不符的處理, 重視改證。 即使延誤一個船期, 也比收不到貨款好, 切不可存僥倖心理。

 

【疑難1-13】 “領事發票” 儘管費時費錢, 但不是 “軟條款”, 應如何操作?

【解答】 領事發票 (Consular Invoice) 又稱簽證發票, 是按某些國家的法令規定,出口商對其國家輸入貨物時, 必須取得進口國在出口國或其鄰近地區的領事簽證的、 作為裝運單據一部分和進口報關的前提條件之一的特殊發票。 它的作用主要有: 作為進口國海關收取關稅的依據; 證明出口商所提供的商品的數量、 價格等的真實性; 增加大使館、 領事館的收入。 因此, 要求領事發票是一種政府行為, 一般不屬於 “軟條款” (除非要求在極難做到的時間內提供該發票)。

領事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 買賣雙方的名稱、 地址; 運輸路線及方式; 貨物描述;

貨物的單價、 總價、 貿易術語; 貨物的包裝數量、 包裝種類、 毛淨重; 貨物的FOB 價值與產地等等。

有些國家規定了領事發票的固定格式, 這種格式可以向進口商索取, 也可以直接從領事館、 大使館獲得。 在具體操作中要注意:

(1) 出口商首先要權衡自己能否取得或在規定時間內取得領事發票, 如做不到應儘早要求改證;

(2) 至少要提前三周提出申請, 以免造成交單延誤, 影響收匯;

(3) 出口商所在地的貿促會可統一代辦領事發票簽證事務, 通過他們往往可節省時間;

(4) 領事發票上的有關商品的資訊必須與商業發票上顯示的一致。

 

【疑難1-14】 商業發票、 形式發票、 廠商發票、 海關發票的區別及各自作用是什麼?

【解答】 (1)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是出口商向進口商開列的發貨價目清單, 是買賣雙方記帳的依據, 是進出口報關、 報檢、 投保、 製作產地證、 核銷、退稅等的依據, 在不需要匯票結匯時, 出口商憑發票向進口商或開證行收取貨款。雖然發票沒有固定格式, 但它是結匯單證中最重要的單據, 反映了一筆交易的全貌,單證員往往首先繕制發票, 其他單據以發票為依據, 銀行審單時, 也以發票為中心,逐步再及其他。

(2) 形式發票 (Proforma Invoice), 也稱預開發票、 估算發票、 試算發票, 是進口商為了向進口國當局申請進口許可證、 核批外匯、 開立信用證而在未成交之前, 要求出口商依據擬出售的商品名稱、 單價、 規格等條件開立的一份參考性發票。 Proforma 原是拉丁文, 它的意思是 “純形式的”, 即無實際意義的, 它是應進口商的要求製作, 不像合同那樣完整。 但在實務中, 有兩點要注意: ① 常常有出口商將其做合同來依據, 容易引起不同解釋, 繼而發生糾紛, 所以應持慎重態度; ② 形式發票不是正式發票, 不能用於托收和議付, 它所列的單價, 僅是預估, 具有不確定性, 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形式發票上一般也明示有效期, 有效期過後即失效。 正式成交發貨後, 一定要繕制商業發票。 正是由於形式發票的時效性和價格的不確定性, 使得它不具備法律效力, 即使它能憑以辦理許可證、 申請外匯、 開證、 甚至預付貨款, 但仍不能用做合同使用, 在外貿實務中的一些糾紛恰恰是由於使用形式發票不正確造成的。

形式發票之所以被廣泛採用, 是因為它可以作為邀請買方發出確定的訂單, 上面一般注明了價格和其他銷售條件, 所以一旦買方接受, 就能按其內容簽訂正式合同。形式發票還有一個重要作用, 它是有效的報價和簡式合同, 因為它包含了與貨物交易有關的主要內容: 貨物名稱、 數量、 價格條款、 單價、 總價、 運輸方式、 付款條件、 交貨期等, 客戶一旦確認了這張形式發票, 就表明合同成立, 因而也有將形式發票稱為簡式合同。

(3) 廠商發票 (Factory Invoice) 是出口貨物的製造廠商所出具的以該國貨幣計價的、 用來證明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廠價格的發票。 它是近幾年應港臺地區客戶要求製作而出現的, 是為了檢查出口國的商品實際價格, 是進口國海關估價、 核稅以及徵收反傾銷稅之用。 此發票特徵有: 上方有 “廠商發票” 字樣, 出口商為發票抬頭, 出票日期早於商業發票, 貨物名稱、 規格、 數量等與商業發票一致, 使用出口國貨幣繕制單價和總價, 不顯示貿易術語, 由廠方負責人在發票右下方簽署蓋章等等。

(4) 海關發票 (Customs Invoice) 是有些進口國海關制定一種有固定格式的發票,要求國外出口人填寫。 這類發票有不同的叫法, 如: 海關發票 (Customs Invoice); 估價和原產地聯合證明書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CCVO); 根據× × 國海關法令的證實發票 (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 Customs Regulations), 習慣上統稱為海關發票。 進口國要求提供這種發票, 主要是作為估價完稅或徵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徵收反傾銷稅的依據, 此外, 還供編制統計資料之用。

在填寫海關發票時, 一般應注意:

(1) 各個國家 (地區) 使用的海關發票, 都有其固定格式, 不得混用。 “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 一欄, 其價格的高低是進口國海關作為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在填制這項內容時, 應根據有關規定慎重處理。

(2) 如成交價格為CIF 條件, 應分別列明FOB 價、 運費、 保險費, 並且三者的總和應與CIF 貨值相等。

(3) 簽字人和證明人均須以個人身份出面, 而且這兩者不能為同一個人。 個人簽字均須手簽方有效。

 

【疑難1-15】 L / C 項下只要沒有不符點, 每家銀行是否就會見票即付或承兌?

【解答】 根據 《UCP600》 及ISBP 規定, 開證行對相符單據承擔確定的付款責任。若單證不符, 開證行必須在自收單後次日算起5 個銀行工作日的時間內提出拒付, 否則拒付無效。 一般開證行不會自作決定退單, 而是詢問開證人的意見, 銀行提示單據的不符點後, 詢問開證人是否接受單據。 接受單據就意味著付款或承兌單據。 但一些風險高國家的銀行特別是一些小銀行或個別資信不好的銀行並沒有遵循 《UCP600》 及ISBP 的規定, 為保護開證人的利益, 對信用證項下無不符點並不會見票即付或承兌。 在單據到達開證行後, 不管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點, 首先詢問開證人是否接受, 這從原則上就違背了 《UCP600》 和ISBP,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 從開證人開出信用證到單據到達開證行期間, 進口國市場有可能會發生變化, 這時候信譽不好的客商有可能拒絕收貨以避免損失或要脅出口商降價, 這時候開證人有可能找與他們有千絲萬縷聯繫的開證行,要求 “不接受單據”。 當然, 銀行也不會簡單的無理由的拒絕單據, 他們往往會找單據上的問題從而達到目的。 因此, 出口商在交單 (交全符單據) 後並不是高枕無憂, 萬事大吉, 特別是與一些國家商人、 一些小銀行打交道, 要保持與議付行的聯繫, 注意單據跟蹤, 直至安全收匯。

 

【疑難1-16】 有的信用證條款中, 列出2 / 3 提單是什麼意思? 我們可否接受?

【解答】 2 / 3 提單在信用證中經常可見, 例如: “2 / 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dated no later than August 31, 2009 made out to order, blanked endorsed, notify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意為: 全套3 份正本提單, 賣方只需提交2 份給銀行。 信用證條款中往往還緊附另一個條款: 另外1 份提單, 買方往往要求賣方在取得提單後直接寄給買方, 目的是儘快提貨, 掌握貨物的所有權。 條款描述如: “Beneficiary's 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 (意為: 受益人的一份證明: 聲明3 份正本其中一份提單 certificate stated that 1 / 3 set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airmailed directly to applicant已經在裝船後的48 小時內以航空郵件直寄開證申請人)。 有些外貿公司為了爭取客戶,也會勉強接受。

但是這一條款, 對賣方極為不利, 他實際上違背了信用證交易的根本原則。 如果接受這樣的條款, 在買方對開證行付款贖單前, 買方實際已控制了貨物, 獲得了貨物的所有權。 因為3 份正本, 只要其中1 份用於提貨, 其餘的就自動失效。 這樣開證行對其中的2 份提單付款後, 作為質押的貨物所有權單據實際上對買方沒有任何意義了。 在市場行情發生變化的情況下, 信譽不好的買方, 往往提貨後, 藉故拖延或拒絕付款, 甚至逃之夭夭, 所以這一條款也可以視為 “軟條款”, 我們在審證中發現這一條款時, 應當拒絕接受。 曾有某外貿公司業務員, 長期以來是按照這樣的條款, 向客戶交單, 在金融形勢不好的大環境下, 該客戶背信棄義, 取得提單後, 以種種藉口拒絕付款, 給我外貿公司造成極大的損失。 因為很多銀行並不真正按照信用證的原則, 對相符交單, 見單即付, 而是先徵求買方的意見, 待買方同意付款, 開證行才對外付款。

 

【疑難1-17】 在信用證中規定, 賣方向銀行提交的 “品質合格證書” 由開證申請人簽發, 是否可以接受?

【解答】 如在信用證中發現:

例1: 條款 “The documents beneficiary present should include 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 or its agent ”, 意為: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中必須包含一份由開證申請人或其代理所簽發的檢驗證書。”

例2: 條款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Mr P V Mirani or Mr Vijay Sharma of ansfield Export (whose signature (S) and any seal or chop required by the issuing banks mandat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the issuing banks file)”, 其意為: “檢驗證書, 由曼斯費爾德公司的Mr P V 或Mr Vijay Sharma 所簽署的檢驗證書 (在證書上此二人的簽名或印章戳子 (開證行認可的) 必須和開證行存檔的簽名相一致)”。

上述條款就是典型的軟條款, 品質合格證書應由獨立的協力廠商簽發或由賣方簽發。如果由買方簽發, 那麼這是由信用證規定的必須向銀行提交的單據之一, 卻掌握在買方手上。 如果買方違約或者拒絕付款贖單, 那麼他只要不簽發這樣的單據, 則受益人無可奈何, 所謂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就名存實亡。 在國際貿易中, 用信用證進行詐騙, 往往採取此類手段。 我們在審證中發現這種條款時, 應要求買方刪除或改為由協力廠商簽發合格證書。

 

【疑難1-18】 在信用證中規定, 賣方的裝船要由開證申請人書面通知批准才可實施,此類條款是否為軟條款?

【解答】 例如條款:“ Applicant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of goods”, 意為: “開證申請人傳真件批准書確認允許裝船”。 賣方按照買賣合同的規定裝船交貨, 這是賣方的權利, 在信用證中, 如做上述規定, 其事實是, 賣方可否交貨要由買方批准, 這違反了信用證的基本原則, 是典型的軟條款。 這樣, 賣方就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 處境十分危險。 在審證中, 如發現這種條款, 應堅決要求刪除, 否則不要接受該信用證。

 

【疑難1-19】 在信用證中規定, 信用證的生效以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為前提, 這種條款是否可接受?

【解答】 例如條款: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 / 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 / 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意為: “本證未生效, 除非開證申請人通過開證行以信用證修改書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載貨船舶 (裝船)”。 這是典型的軟條款, 因為信用證開到受益人手中,卻要等到開證申請人批准方才生效, 違背了信用證的根本原則。 開證行一旦開出信用證, 在法律上即發生效力, 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如果信用證中開列這樣的條款, 則該信用證有名無實, 受益人應堅決要求開證人刪除該條款, 否則不要接受該證。

 

【疑難1-20】 在信用證中規定, 以開證申請人出具的某項證明作為賣方交單議付的單據之一, 此條款是否可接受?

【解答】 ISBP 第四條規定: “信用證不應規定提交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副簽的單據。 如果信用證含有此類條款, 則受益人要麼要求修改信用證, 要麼遵守該條款並承擔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的風險”。 以開證申請人出具的某項證明作為賣方交單議付的單據,如: 船舶批准書、 接受產品的聲明書、 由開證申請人出具的各種證明 (如產品品質合格證書、 檢驗證書、 包裝證書) 等此類一般賣方向銀行交單議付的單據。 如果由買方出具, 則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 一旦買方拒絕收貨, 賣方可能就得不到買方簽發的該類單據, 就無法向銀行交單議付, 此類信用證都屬於 “軟條款” 信用證。 最後的結果往往是買方以此要脅降價, 處理出口的貨物, 給賣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疑難1-21】 什麼是 “非單據條件”? 對其 《UCP600》 有哪些最新的規定?

【解答】 在實際業務中, 常遇到信用證並不要求任何單據, 而只與事實有關, 要求受益人履行某項事宜, 例如: 要求受益人在裝船後, 48 小時內將提單正本直寄開證申請人或一套副本單據需快件徑寄開證申請人或者貨物必須以公會班輪裝運等。 對此類問題, 《UCP500》 中明確規定: “如信用證含有一些條件, 但未規定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 銀行將認為這些條件未曾提及並對這些條件不予理會”。 這是信用證的原則, 在信用證項下, 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 付款的依據僅憑單據相符, 《UCP500》 明確規定銀行不要審核未規定的單據, 對此 《UCP600》 也做了相同的規定, 十四條g 款明確指出:

“提交的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將被不予理會, 並可被退還給交單人”, 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 “非單據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 在 《UCP600》 十四條h 款: “如果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 但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 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並不予理會”。 儘管《UCP600》 對非單據條件作出了不予理會的規定, 但是當跟單信用證中某一條款清楚地規定了與單據相聯繫時, 即不但要求受益人履行某項事宜, 並且要提供履行的證明, 則該條款就不能視為 “非單據條件”, 受益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 如: 受益人在裝船後將一份正本提單以快件寄開證申請人, 並提交快件收據作為議付單據。

目前, 信用證中 “陷阱” 條款往往是以 “非單據條件” 形式出現, 受益人在審證時應特別警惕。

 

【疑難1-22】 《UCP600》 及ISBP 提出只要單據 “實質一致” 的原則, 是否和 “嚴格相符” 的原則相悖?

【解答】 “嚴格相符原則” (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指單據應像鏡子影像(Mirror Image) 一樣, 單據中的每個字母、 標點符號都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 (即使信用證上單詞拼寫錯誤), 否則即構成不符點, 通常稱: 單證一致、 單單一致。 它的基本意義是: 銀行有權對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或其他單據檔的單據拒付。

“實質一致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 指允許受益人所交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 但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商, 或不違反法庭的合理、 公平、 善意的原則即可。 它產生的原因是: 在外貿實務中, 單據內容的複雜或開證行條款不清以及各國法律法規、 文化背景、 貿易習慣不同, 雖然有 《UCP600》 作為指導原則性的規定, 但因理解不同、 適應條件不同或買方資金周轉等原因, 根據 “嚴格相符原則” 造成大量拒付貨款, 從而給交易雙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傷, 有的造成銀行爭議、 交易雙方訴訟,浪費大量人力、 物力和時間。 有人專在單據上找毛病, 藉以延期付款, 這對出口商或議付行造成威脅。 因此不少專家認為, 如審單原則按 “實質一致” 來掌握, 比 “嚴格相符” 更可行。 因為要求單證一致是很難達到的, 也是不易執行的, 故要求達到實質一致是比較實用的。

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做法, 在2007 年7 月1 日頒佈實行的《UCP600》 第十四條規定: 按指定行事的銀行、 保兌行及開證行須審核交單, 並基於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MUST EXAMINE A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 WHETHER OR NOT THE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因此說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雖歷經幾次修改, 但其條例中對單據審核須把握的標準卻始終如一, 嚴格規定單據表面一致是單據審核的惟一依據。 然而, 在實務中, 對這一原則的把握是一大難點, 造成大量的不符點爭議問題和訴訟。

根據 “實質一致原則” 最著名的判例是刊登在ICC <國際商會>第535 號出版物上的。 現簡要介紹如下: 一開證行拒付貨款的理由是: 信用證對貨物原產地的條款規定為: “E E C COUNTRIES (歐共體國家)”, 受益人提供的單據是 “E E C (歐共體)”, 議付行審單通過, 作出口押匯和寄單索償, 但開證行以單據關於原產地標注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付, 雙方各持己見, 爭論不休, 繼而以訴訟求解。 最後, ICC (國際商會) 出面解決, 認定開證行的拒付是 “不正確的”。

此案例的判定從表面上看是開啟了 “實質一致原則” 在審單上的應用, 但專家們在作結論時認為: “信用證的條款失誤, 產地國要求的定義混亂, 從客觀上已令受益人無所適從。 由於開證行指示不明確, 作為含混要求的開證者, 必須承擔單證不符的責任”。 顯然, 國際商會所做的分析仍十分清楚地體現了單證要嚴格相符的主張, 案例評析的真諦旨在強調如何去實現這種 “相符”, 而不應人為地為單據審核的執行設置障礙。

從法律角度來看, 任何業務的指導原則或標準尺度都必須是單一的、 明確的, “實質一致” 在實踐中很難把握。 假如單據合格與否的審核標準既可此又可彼, 勢必帶來信用證結算環節的無定規可循, 界限模糊不清。 況且, 信用證單據審核環節風險產生的根源並不在嚴格相符的原則, 而是因為沒有達到這一原則規定的標準。 因此, 即使當前“嚴格一致原則” 在實務中是導致信用證風險產生的一大原因 (行內又稱 “純單據缺陷”), 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目前信用證結算量大幅下降, 但它還是體現跟單信用證的基本運作原理: 憑單付款, 認單不認貨。 信用證結算就是純單據業務, 它針對的是單證文件而非其他。 這一獨立抽象性原則體現在 《UCP600》 第五條規定中: 銀行處理的是單據, 而不是與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 服務或履約行為 ( 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 也就是說, 單據的合格與否是出口商是否履行其應盡責任的基本憑證, 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也只取決於單據能否達到信用證的條款要求。 作為結算銀行, 只有審單時能確保信用證對單據的各項要求全部地和嚴格地得到滿足, 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才有起碼的安全保障。 實際上, 如廣泛開啟 “實質一致原則” 在信用證審單上的運用, 有可能造成比目前實行 “嚴格相符原則” 更大的混亂和糾紛。

綜上所述, 信用證的審單原則在國際結算主流中仍以 “嚴格相符原則” 為主導。

但主導並不是惟一, 銀行在審單上究竟採用何原則, 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產生糾紛時就以當地法官判決為准。 近年來因信用證 “純單據缺陷” 引起的經濟、 法律糾紛非常多,信用證脫離於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 可能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提供間隙, 如偽造單據詐騙; 另外由於市場不景氣, 開證人在單據上百般挑剔羅列許多非實質性的不符點, 以此為藉口拖延付款、 壓價甚至拒付。 我外貿企業碰到類似問題應如何處理?

首先, 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 可適用於國際慣例”, 諸如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的解釋來處理相關的經濟糾紛。

其次,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 年1 月1 日頒佈了 《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 《規定》)。 這一規定比較好地解決了 “純單據缺陷” 造成的糾紛。 《規定》 明確提出了審單原則: 首先根據當事人的約定; 其次沒有約定時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以及國際商會 《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確定的相關標準; 最後在確定是否表面相符時, 如果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和條款之間、 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 但並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 如拼寫錯誤不應認定為不符點。

我們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 《規定》 並非開啟 “實質相符原則” 的閘門, 因為它認定: 審單原則首先是 “約定”, 其次是 “國際慣例”, 最後在處理個案時 (雙方往往已鬧上法庭), 如發現是一方當事人利用 “純單據缺陷” 蓄意謀取不正當利益時, 應用“實質相符原則” 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這一 《規定》 比較公正地維護了信用證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從法律上保證了信用證這一支付工具的順利使用, 也體現了國際商會和國際慣例的精神本質。 在此, 我們特別提醒大家: 我出口商在簽訂出口合同時, 應注意“法律管轄權” 問題, 要明確在合同上規定如在履約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仲裁或提起訴訟, 這樣才能根據我國的法律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疑難1-23】 《UCP600》 對開證行的審單期限有何新規定?

【解答】 《UCP600》 第十六條C 款: “要求的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 如不可能, 則以其他快捷方式, 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 也就是說, 《UCP600》 對開證行的審單期限由 《UCP500》 規定的自交單之翌日七個銀行工作日縮短為五個銀行工作日。

 

【疑難1-24】 《UCP600》 相對 《UCP500》, 主要有哪些新的變化?

【解答】 主要變化表現在:

1 整體結構作了改動

《UCP500》 共49 條, 《UCP600》 刪減為39 條, 並取消分類。 《UCP600》 分別在第二條和第三條增加了定義和解釋條款, 新增通知行申請人、 相符交單、 承付議付等14個概念, 並對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作出解釋, 確保慣例語言的清晰和準確。

2 《UCP600》 取消了可撤銷信用證的概念, 凡信用證無論是否標明不可撤銷, 都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 將開證行的審單期限自交單之翌日七個銀行工作日縮短為五個銀行工作日

4 對議付 (Negotiation) 重新定義

《UCP600》 第二條作出定義: “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 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 從而購買匯票 (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 及/ 或單據的行為。” 強調了對單據 (匯票) 的買入行為, 明確可以墊付或同意墊付給受益人, 這是對受益人提供的一種融資行為; 同時將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融資納入了受慣例保護的範圍。 按照這個定義, 遠期議付信用證就是合理的。

5 關於拒付後對單據的處理

在 《UCP600》 的條款中, 細化了開證行拒付時對單據處理的幾種選擇, 其中包括一直以來極具爭議的條款: “拒付後, 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 則可以釋放單據。” 加入這一條款主要是考慮到受益人提交單據最主要的目的是獲得款項,如果申請人同意放棄不符點並支付, 對受益人利益就不會造成損害。 特別是當受益人明知單據存在不符點, 依然要求指定行向開證行寄送單據的情況下, 隱含了其希望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並支付款項的意願。 《UCP600》 把這種條款納入合理的範圍內, 符合了現實業務的發展, 減少了因此產生糾紛的可能, 並且有望縮短不符點單據處理的週期。

6 關於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最大的變化在於《UCP600》 中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 此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交單, 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同時, 這條規定也與其他關於轉讓行操作的規定相匹配。 現實業務中, 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額轉讓, 不需要支取差價的話, 可以要求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時排除此條款, 或在要求轉讓行進行轉讓時, 明確告知開證行第一受益人放棄換單權利。

此外, 《UCP600》 相比《UCP500》 還有一個重要的條款變更, 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 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後的信用證一致, 因第一受益人換單而導致單據與原證出現不符, 或者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 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證行。 這項規定保護了正當發貨制單的第二受益人利益, 避免了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的不當行為。 此次 《UCP600》 吸納了這個條款, 也就明確規範此類業務的處理方法, 需要引起進出口各方面的特別注意。( 《UCP600》 第三十八條i 款)

7 《UCP600》 進一步明確規定, 關於修改信用證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 否則修改將生效的規定將不予理會

由此, 《UCP600》 明確了受益人對開證行修改信用證保持沉默或未作答覆, 不能視同接受這一原則。 ( 《UCP600》 第十條f 款)

 

【疑難1-25】 什麼是境外效期, 我們是否可接受?

【解答】 信用證的有效期是賣方向銀行交單的最後期限, 也是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期限。 一個信用證可以沒有裝期, 但不能沒有有效期; 一個信用證沒有有效期則本身無效。 《UCP600》 第六條中規定: “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交單的截止日, 規定的承付或議付的截止日將被視為交單的截止日”。

按照慣例, 信用證的有效期的到期日是裝船後的15 天, 也可規定為21 天。 信用證有效期的到期地點在信用證中必須明確規定, 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國, 因為在給受益人15 天的交單期內, 如到期地點是在境外, 受益人很難保證通過郵寄在有效期內單據可到達開證行。 在實際業務中, 可接受的信用證規定的到期地點如: “at Beneficiary s country”、 “at your country”、 “in China”, 不接受境外有效期。

 

【疑難1-26】 如果信用證的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應如何處置?

【解答】 如發生信用證的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時, 應以大寫為准, 所以我們應特別細心審證。

 

【疑難1-27】 什麼是SWIFT 信用證?

【解答】 “SWIFT” (又稱BIC) 是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的簡稱。 該組織是一個國際銀行同業間非盈利性的國際合作組織, 於1973 年5 月在比利時成立, 採用會員制, 目前已有200 多個會員國家、 3 000 多個會員銀行、 8 000 多個網站。 凡該協會的成員銀行都有自己的代碼,即SWIFT CODE, 相當於銀行的身份證。 電匯申請人在電匯時填寫收入行SWIFT CODE能保證匯款快速準確地到達收款人帳戶, 如不清楚對方銀行的SWIFT CODE 可上網查詢。 我國的主要銀行大都是該協會會員。 採用SWIFT 信用證, 必須遵守SWIFT 使用手冊的規定, 使用規定的代號 (tag), 信用證必須按國際商會制定的 《UCP600》 的規定,在信用證中可以省去銀行的承諾條款 (Undertaking Clause), 但不能免去銀行所應承擔的義務。

目前, 在國際貿易中以SWIFT 傳遞信用證是一種主要形式。

 

【疑難1-28】 在信用證中對匯票的規定, 往往注明 “Drawn On   ” 是什麼意思?

【解答】 “Drawn On   ” 意為: “以……為 (匯票) 的付款人”。

通常信用證中對匯票往往是這樣規定的: “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茲開出以你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本 credit in your favor which is 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證憑你方按發票金額全額開出的以我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付款, 並隨附下列單據)。

付款人往往是用 “drawn on    ” 或直接用 “on   ” 表示的。

例如: 匯票條款中規定: “   drawn on us ” 或 “   on ourselves” , 則付款人為開證行; 匯票條款中規定: “   drawn on × × bank” (非開證行), 則付款人為該銀行 (即信用證的付款行); 匯票條款中規定: “   on yourselves”, 則付款人為通知行, 而此時, 通知行往往又是信用證的保兌行。

注意: 《UCP600》 第六條c 條規定, “信用證不得開成憑以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兌用”。

 

【疑難1-29】 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 商業發票由領事簽證, 是否可接受?

【解答】 有些發展中國家開出的信用證, 往往規定發票需由駐出口國領事館領事簽證, 目的是為了代替原產地證書, 也增加領事館的收費。 但出口地辦理領事簽證不僅需要花費精力和費用, 而且交單時間倉促, 所以給賣方帶來很大的不便, 稍有不慎, 就會錯過交單期, 在審證時, 發現這類條款, 最好刪除。

 

【疑難1-30】 在信用證中規定, “Without Confirmation” 是什麼意思?

【解答】 “Without Confirmation” 是指不需保兌的意思。 在開證行給通知行的指示中, 明確表明本證不加保兌。

 

【疑難1-31】 在信用證中規定, 保險單需做成 “In Assignable Form”, 是何意?

【解答】 “In Assignable Form” 意為保險單作出可轉讓的形式, 也就是空白背書。保險單可以通過背書進行轉讓。 因為按照CIF 貿易術語成交, 賣方在裝船前投保時, 貨物的所有權還未轉移給買方, 按照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 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必須做成賣方, 也就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賣方向買方交單時, 轉讓貨物所有權, 賣方要在保險單後空白背書 (Blank Endorsed), 把保險單的所有權也就是求償權, 轉讓給買方。 如果發生貨損貨差, 那麼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的海外代理機構索賠。

 

【疑難1-32】 什麼是 “前T / T, 後T / T?

【解答】 1 預付貨款 (Payment in Advance), 俗稱 “前T / T”

是指進口商將貨款的全部或部分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款項後,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 在約定時間內將貨物運交進口商的結算方式。 預付貨款是對進口商而言, 對出口商而言便是預收貨款。

按照進口商預付貨款具體時間的不同, “前T / T” 又可分為 “裝運前T / T” 和 “裝運後見提單傳真件T / T”。

(1) “裝運前T / T”, 是指進口商在出口裝運前, 便將貨款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款項後,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 在約定時間內將貨物運交進口商的結算方式。

(2) “裝運後見提單傳真件T / T”, 是指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後把海運提單傳真給進口商看, 進口商即支付貨款的結算方式。 在 “前T / T” 中, 該方式較合理, 所以較為常用。預付貨款對出口商很有利, 對進口商而言則剛好相反, 不僅要承擔貨物不能按時按量按質收到的風險, 也要承擔資金佔用的壓力和利息的損失。 所以, 預付貨款通常以進出口雙方關係密切, 相互信任為前提, 特別是當出口貨物緊俏, 價格趨於上漲時, 進口商可能會不惜預付貨款以搶得商機。

2 貨到付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俗稱 “後T / T” 是指進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發出的貨物之後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的方式。 此方式本質是屬於賒銷交易 (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O / A), 或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Transaction)。

很顯然, 貨到付款對進口商有利。 一是進口商在整個交易中佔據主動地位, 不用擔當風險; 二是進口商在收到貨物後, 甚至是售出貨物後再付款給進口商, 有利於資金周轉和獲得利息。 這種付款方式在當今國際商品處於買方市場的大環境下, 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一般出口商綜合考慮和評價交易對象的關係性質和信譽程度、 還款能力, 再簽訂完善的對雙方有制約能力的合同, 給予進口商一定的放賬額度, 以求最大可能地佔有進口國市場。 我國三資企業在處理母、 子公司款項往來也多採用此種方式。

 

【疑難1-33】 什麼是 “部分貨款前T / T, 再憑提單傳真件付清餘款”?

【解答】 這是目前外貿企業比較流行的做法, 在非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 可以規避風險取得更佳的效益。 考慮到風險均等的原則, 進出口商往往採用比較折中的方式: 預付部份貨款, 貨物出運後憑提單影本付清餘款。 至於預付多少貨款, 主要根據一旦貨物退回, 出口商的往返運費損失, 進口國碼頭費, 海關費, 貨物轉銷協力廠商的可能性及損耗大小等來決定。 常見的是30% 貨款預付, 70% 貨款見提單影本後付, 這種付款方式對買賣雙方是比較公平的。 因此在實際電匯業務中, 它是採用最多的付款方式, 也是外貿企業在實踐中的一種創新方式。

 

【疑難1-34】 在D / A 方式下, 有沒有一種方法確保安全收匯?

【解答】 以D / A 付款, 是風險等級最大的一種方式, 所以過去我們外貿企業基本不採用。 但隨著形勢的發展, 競爭的激烈, 我外貿企業為了爭取客戶, 在D / A 的方式下,靈活創新, 達到與信用證一樣安全的收匯效果。 該方法是: 在買賣合同中規定, 在D / A 方式下, 賣方開出的遠期匯票到達進口國銀行後由進口國銀行加以承兌 (另買方承兌後)。 此舉是在D / A 的方式上, 加了銀行的擔保, 簡便又安全。 這需要出口方與進口40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國銀行事先簽訂有關協議, 形成長期合作關係。

 

【疑難1-35】 匯票的抬頭是做成受益人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還是做成議付行或通知行為抬頭?

【解答】 在我國有關教科書和銀行的實踐中, 都把匯票的抬頭作成議付行或通知行, 這是因為我國是外匯管制的國家, 收匯都由銀行辦理。 但根據 《票據法》, 匯票的收款人應是出票人或憑出票人指定。 我國從2009 年開始改正了過去的做法, 將匯票的抬頭做成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此Ourselves 指出票人本人。

 

【疑難1-36】 《UCP600》 規定賣方享有5%的數量增減權利, 具體含義是什麼? 應注意什麼問題?

【解答】 根據 《UCP600》 第三十條b 款: “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 貨物數量允許有5% 的增減幅度, 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 款: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 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 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 而該單價又未降低, 或當第三十條b 款不適用時, 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 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 的減幅。 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 a 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 則該減幅不適用。”

其具體含義為: 不論信用證是否有規定溢短裝條款, 賣方都自動享有數量5% 的增減, 但個數、 件數等可以精確計數的貨物除外; 雖然有5% 的增減, 如果信用證未規定金額可以相應地增減, 則金額不能超出信用證規定的金額, 但可以減少。

應注意: 這裡所說的5% 增減只是針對于大宗的五金礦產和農副產品等散裝貨。

 

【疑難1-37】 《UCP600》 對協力廠商單據可接受, 其含義是什麼?

【解答】 協力廠商單據可接受指所有單據包括發票, 但不包括匯票, 均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人出具, 如果開證行意在表明運輸單據或其他單據可顯示受益人之外的人為托運人, 則無需這一條款。 因為 《UCP600》 第十四條K 款已經對此表示認可。

 

【疑難1-38】 單據中, 如出現拼寫或打字錯誤是否構成不符點?

【解答】 ISBP 第二十五條明確表示: 如果拼寫或打字錯誤並不影響單詞或其所在句子的含義, 則不導致單據不符。 例如: 在貨物描述中用 “mashine” 表示 “machine” (機器), 用 “fountan pen” 表示 “fountain pen” (鋼筆), 或用 “modle” 表示 “model” (型號) 均不導致單據不符。 但是, 將 “model 321” (型號321) 寫成 “model 123” (型號123) 將不被視為打字錯誤, 而構成不符點。

 

【疑難1-39】 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 提單的抬頭為 “開證行或憑開證行指示”, 是否可接受?

【解答】 在信用證條款中, 常有提單的抬頭為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 (開證行或憑開證行指示), 主要是因為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的質押不夠, 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不夠信任, 所以把提單的所有權掌握在自己手上。 這種做法, 對受益人十分不利,因為賣方一裝船, 貨物的所有權就掌握在開證行手中, 有一定的風險。 在業務中, 最好刪除此條款。

 

【疑難1-40】 什麼是電提? 什麼是表提?

【解答】 電提: 賣方交單時, 存在實質性的不符點, 請議付行將不符點如實電告開證行, 目的是請開證行詢問開證人是否可接受。 如果開證申請人可接受, 那麼開證行就回電, 可接受。 受益人再將單據寄交開證行; 如不同意, 受益人可以及時採取其他措施對貨物進行處理。 電提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 由開證行徵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 以便定奪是否承兌。

表提: 是受益人在交單時, 向議付行主動書面提出不符點。 議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擔保書, 表明如單據遭開證行拒付, 受益人承擔一切後果, 議付行則為受益人議付貨款。 表提的情況一般是單證不符不十分嚴重或者雖然實質性不符, 但已征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疑難1-41】 在信用證中, 常用來對日期或期間的表示方法有哪些?

【解答】 列舉如下:

(1) “在……後的2 日內” (with 2 days after) 指從事件之日起至事件後兩日的期間。

(2) “不遲於……之後2 日” (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 非指一期間, 而是指最遲日期。 如果要求通知日期不得早於某個特定日期, 則信用證必須明確規定。

(3) “至少在……之前2 日” (at least 2 days before) 指某一事項不得晚於某一事件前兩日發生。 該事項最早可以何時發生則無限制。

(4) “在……的2 日內” (within 2 days of) 指一事件的前兩日至後兩日之間的期間。

(5) 當 “在……之內” (within) 與日期連用時, 在計算期間時該日期不包括在內。

(6) “于或約於……” (on or about) 與日期連用時, 指以該日期為中心, 向前或向後5 天, 共有11 天回程。

 

【疑難1-42】 信用證中含有 “溢短裝” 條款, 但是未規定信用證金額可增減, 是否可多裝貨物?

【解答】 信用證中含有 “溢短裝” 條款, 但是未規定信用證金額可增減, 則不能超證支付, 但是可以減少。

 

【疑難1-43】 外貿業務中, 各種單據的前後簽發日期如何把握?

【解答】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

通常, 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 各單據日期關係如下:

(1) 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 提單日不能超過L / C 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 / C 的最早裝運期;

(3) 保險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一般早於提單2 天), 不能早於發票;

(4) 裝箱單應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 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 產地證不早於發票日期, 不遲於提單日;

(6) 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 但也不能過分早於提單日, 尤其是鮮貨等容易變質的商品;

(7) 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8) 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9) 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10) 匯票日期應晚於提單、 發票等其他單據, 但不能晚於L / C 的效期。

 

【疑難1-44】 什麼是進口押匯? 其操作流程及選擇進口押匯的時機是什麼?

1 進口押匯 (Import Bill Advance)

它是進口貿易中, 買方在單到付款行時, 以貨物或其他資產作為質押, 由銀行先行對外付匯, 進口商在貨到並售出後, 再償還銀行貨款, 這實際上是銀行給進口商的一種融資形式。

進口押匯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對一些資信較好的企業, 銀行給予授信額度, 先行對外付款時, 不需要企業提供抵押, 銀行只取得貸款的收益。 另一種是銀行在先行對外付款時, 需進口商提供貨物或其他資產作為抵押, 貨物尚在途中, 銀行付款後, 以單據作為抵押, 待貨物抵港後, 先行付匯, 在進口商簽具以銀行為抬頭的信託收據, 簽署總質權書的條件下, 向船公司換取提貨單, 進口商報關提貨, 待貨物售出後, 再償還銀行貨款。 這也是銀行給進口商提供的一種融資方式。

2 進口押匯的基本操作流程

(1) 出口單據到達後, 開證申請人提出辦理進口押匯的要求, 並填寫 《進口押匯申請書》。

(2) 開證申請人向銀行提供近期財務報表、 進口合同、 開證申請書等材料。

(3) 開證申請人向銀行出具信託收據, 並在必要時提供保證金等擔保措施。

(4) 上述手續辦妥後, 銀行向開證申請人發放進口押匯款。

3 進口方選擇進口押匯的時機

(1) 流動資金不足, 無法按時付款贖單, 且進口商品處於上升行情;

(2) 有其他投資機會, 且該投資的預期收益率高於押匯利率。

 

第二專題 關於商品品質

 

【案例2-1】 做錯插頭誰之錯

2007 年11 月初, 中× 福建分公司接到委內瑞拉老客戶SAN HOOAN 公司的續單,出口5 000 台應急燈, 總值FOB 寧波USD36 000, 型號YJX - 220, 這一型號我外貿公司已向該客戶出口6 年, 所以很快與生產廠—嘉興× × 電子廠 (以往均為該廠生產)簽訂購貨合同, 合同上注明了產品名稱、 型號、 收購價、 交貨期等等, 該批貨物於11月25 日在寧波港裝船發往委內瑞拉的拉瓜伊拉港。 由於SAN HOOAN 公司是老客戶,採取發貨後60 天T / T 付款方式, 多年來收款正常。 2008 年2 月15 日客戶提貨後發現該貨物是配著圓插頭的電源線, 在該國不能使用 (南美國家採用美制扁插頭), 客戶要求退貨。 外貿公司緊急與工廠聯繫, 工廠承認由於更換產品負責人, 未留心做錯插頭,但不同意退貨, 提出緊急空運正確配備插頭的電源線用於更換, 所需費用由工廠承擔。以上聯繫由於情況緊急, 均由電話聯繫, 未留下文字記錄。 外貿公司隨後與客戶聯繫,提出幾點意見: (1) 因客戶要求該批貨物出口時未打 “中國製造”, 中國海關不允許退運。 (2) 免費提供同樣數量的扁插頭電源線空運至卡拉卡斯, 請客戶在當地請人開箱更換, 所需費用從應付款中扣除。 客戶復函稱: 可以重寄電源線, 同意在當地雇人重裝。 工廠當即生產了一批正確插頭的電源線委託外貿公司空運出去。 但客戶聲稱: 由於

(1) 當地人工費高, 請人拆箱拆包裝換一個電源線的費用比生產一根電源線還要貴。

(2) 由於重寄插頭電源線和提貨加工耽擱了時間, 貨物錯過了銷售旺季, 價格下跌,造成損失, 總共要求中方賠款12 000 美元, 從應付貨款中扣除, 否則整批貨物不付款。外貿公司緊急與工廠協商賠款問題, 工廠立刻拒絕, 並開始推託責任, 在購銷合同

上找毛病, 聲稱是外貿公司未在合同上注明: 扁插頭電源線, 賠償應由外貿公司承擔,正確插頭的電源線的生產成本及郵寄費也應由外貿公司承擔。 到了應付款時間, 工廠向外貿公司多次討要, 未果, 即從當地法院起訴外貿公司 (本批合同簽署地正好寫在工廠所在地, 因此法律管轄權在當地), 開庭時外貿公司代表與公司所聘的律師顧問申訴, 原告已為外貿公司加工了該產品六年, 每一次都是按這樣寫的合同做, 且沒有出錯, 這一次由於工廠經手人更換造成產品做錯, 應由該廠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外貿公司缺乏事件初期與工廠交涉時, 工廠承認由於更換生產主管而做錯插頭的書面舉證。 雙方激烈辯論, 昔日的出口夥伴變成利益衝突的較量對手。 法庭最後判決: 外貿公司負主要責任, 沒有在合同上注明插頭形式, 外方扣款由外貿公司承擔; 外貿公司應在判決生效的十五天內一次付清所欠原告貨款; 工廠沒有詢問插頭形式, 就盲目生產, 負次要責任, 承擔重做插頭費用和郵寄費。 訴訟以工廠勝訴為最後結果。

【案 例 分析】 外貿業務員應認識到:

1 簽訂完善的購銷合同是外貿企業完成出口貿易全過程的基礎

出口貿易全過程包括出口環節和收購環節, 這兩個環節相互依存, 又相互制約, 雖然在出口環節做得好, 如價格、 品質、 交貨期等方面談判、 簽約得盡善盡美, 但是如果你買不到符合出口要求的價廉物美的產品, 或者說不能保質保量保期取得貨源, 那麼這筆出口交易一開始就意味著失敗。 而出口貿易失敗往往首先是因為缺乏一份完美的內銷合同。 業務員要從單純的外貿業務員轉為內外貿業務員, 完成自身角色的提升, 不但會做外貿, 也會做內貿; 不但會簽出口合同, 更要會簽購銷合同; 不但會賣出商品, 更要會買進商品, 買是為了賣, 有賣才會買, 這是新時代對外貿業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今外貿業務員往往重外銷, 輕內購, 馬虎大意, 造成大錯。

2 簽訂完善的購銷合同是外貿企業取得出口效益的根本途徑

外貿企業作為出口合同的賣方和相應產品購銷合同的買方, 只有在價格、 品質和交貨期等方面成功完成兩個合同的對接和履約, 才能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這一點在當今外貿競爭大環境下尤為重要。

3 簽訂完善的購銷合同, 是順利完成出口交易的法律保障

內銷合同是根據我國 《合同法》 制定的。 它的內容包括商務條款和法律條款, 簽訂合同時要瞭解這些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份完善的內銷合同保障了簽約人雙方的利益,是出口商品進入國際流通領域, 完成銷售的法律保障。

這位業務員做了20 多年外貿, 沒想到出了這樣的事故, 他總結教訓說: “ (1) 業務員要認真簽訂收購合同。(2) 業務員要完整保存每一票業務的全部資料, 在業務開始時就要準備可能會打官司, 而且要在交易結束的兩年內的訴訟時效中完整保留可能用於呈堂證供的交易資料。 (3) 國際、 國內貿易環境和條件是不斷變化的, 不可犯經驗主義錯誤。”

 

【案例2-2】 低質低價出口損害國家聲譽——裝配翻新顯像管的電視機爆炸引起國家有關部門重視

20 世紀90 年代末到21 世紀初, 我國沿海一些鄉鎮企業和私人企業大量使用廢舊顯像管玻殼翻新加工再生顯像管, 據統計用再生顯像管生產、 銷售的電視機, 每年達到 600 萬台左右, 差不多占當年我國電視機產量的五分之一, 且屢禁不止。

這些巨量的產出一部分流入我國農村市場和城鄉結合部, 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 一部分出口到亞、 非、 拉等落後國家和地區, 這些國家和地區對產品品質要求不高但要求價格低廉, 因此這種電視機應運而生, 大量出口。 2005 年上半年, 埃及等國接連幾起的電視機爆炸引起人身傷殘事件被國外媒體報導得沸沸揚揚, 嚴重損害了我國出口商品的聲譽, 一些進口商索賠不成就通過外交途徑與我國有關方面交涉, 引起我國有關部門的注意。 據查, 這幾起電視機爆炸事件中有我國出口的低價低質翻新電視機。 2005 年 11 月1 日我國國家質檢總局、 發改委等八大部門聯合下達2005 年第134 號文: 禁止使用廢舊顯像管玻殼翻新加工再生顯像管、 禁止用再生顯像管生產銷售電視機。 這些法令基本上遏制住了翻新電視機出口的勢頭, 維護了我國出口商品的聲譽。

【案 例 分析】 舉一反三, 這一案例對如何保證我國出口商品的品質、 防止惡性競爭以維護合理的出口秩序、 行業道德和行業規則都具有深刻含義。

我國是電視機最大的生產國和出口國, 隨著電視機國內市場的飽和, 電視機廠家紛紛把眼光轉向國外市場, 廠家之間無序競爭, 壓價爭客, 相互殘殺, 不僅消耗掉了自身應得的利益, 還引起國外的反傾銷調查。 前幾年國家曾實行了電視機出口許可證制度,制定出每種型號的最低限價, 但由於效果不佳, 這一規定也退出舞臺。 直至國內電視機生產商經過幾年的殘酷競爭, 行業內洗牌和產業升級, 最後剩下為數不多的有實力的幾家, 這一情況才有所好轉。 目前, 我國出口的CRT 彩電、 液晶彩電紛紛成為國際上品質名列前茅的優秀品牌, 特別是以性價比最高贏得眾多好評。

但是, 我國低價低質的電視機出口目前並沒有完全根治。 由於出口電視機實行放開政策, 一些小企業和私人企業生產的產品雖然 “混” 過了商檢, 並不能保證長期使用的品質, 個別的甚至存在安全隱患。 如這些企業生產的彩電CKD、 SKD 件 (由客戶自行在國外工廠組裝), 由於出口方缺少各種元器件的檢測, 並不能保證商品的品質。

在此, 我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

(1) 出口貨物品質低劣有可能導致高額賠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七十五條規定, 買方可以就合理損失要求賠償, 而 《公約》 對 “合理” 並沒有明確界定, 這就賦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 而在某些情況下, 合理費用支出可能超過合同金額。 此外, 如果產品品質瑕疵導致人身傷害, 產品的供貨方還會被判令支付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例如, 美國某汽車公司因其產品設計缺陷, 而被法院判處高達4 9 億美元的賠償金。 為此, 出口商一定要對其產品品質問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有充分的認識。

(2) 品質異議期作用有限。 實務中, 許多出口商在合同中規定買家須在收貨後10 天至15 天內提出異議, 否則無權就品質問題提出索賠。 事實上,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在第三十九條中規定, 買方應根據品質問題的性質, 在知道或有應當知道產品存在品質問題後, 於合理時間內提出異議, 否則將喪失品質異議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會針對個案情況, 結合產品的特性、 用途、 瑕疵的性質以及檢驗的複雜程度和可行性對 “合理” 的標準做綜合判定, 可能是10 天, 也可能是一年甚至更長。 合同中所作的異議期規定只能針對那些在短期內易於發現的表面品質問題, 而潛在品質問題則很難受其約束。

 

【案例2-3】 銷美瓷器出現 “釉裂” 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美商憑樣品成交出口一批高檔瓷器。 複驗期為60 天, 貨到國外經美商未提出任何異議。 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 瓷器全部出現 “釉裂”, 只能削價銷售, 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價賠償60% 。 我方接電後立即查看留存之複樣, 亦發現釉下有裂紋。 問我可否考慮?

【案 例 分析】 按照英美法, 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 賣方所交貨物在合理檢查時不應存在不易發現的、 會導致不合商銷的內在瑕疵, 否則, 買方有權拒收, 並提出損害賠償。 本案中, 我方陶瓷存在著內在的瑕疵, 屬於嚴重品質問題, 賣方違約, 因此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並取得賠償。

 

【案例2-4】 紡織品製成服裝後索賠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先後向中東某國家出口純毛紡織品數批。 貨到國外後買方一一收貨, 從未提出異議。 但數月之後, 買方寄來製成的服裝一套, 聲稱用我毛料製成的服裝色差嚴重, 難以投入市場銷售, 因而要求賠償。 對此問題應如何解決?

【案 例 分析】 (1) 按照國際慣例, 紡織品一經開剪, 不得退貨。 本案進口商已經把貨賣給了服裝廠, 製成了成衣, 說明了進口商已經接受了我們的貨物, 對貨物的形態已經發生了變化, 進口商不得退貨和索賠。

(2) 按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八十二條規定, 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 他就失去了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案例2-5】 《UCP600》 5%數量增減適用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電扇1 000 台, 國外來證規定不允許分運。 但在出口裝船時發現有40 台的包裝破裂, 有的風罩變形, 有的開關按鈕脫落, 臨時更換已來不及。為保證品質, 發貨人員認為根據 《UCP600》 規定即使不准分運, 在數量上也有5% 的伸縮, 如甩下40 台並未超過5% 。 結果實裝960 台。 當持單到銀行議付時, 銀行則不予以議付, 問其故何在?

【案 例 分析】 按照 《UCP 600》 的規定, 對個數、 件數可以精確計數的商品, 不適用於溢短裝條款。 本案電扇屬於個數、 件數可以精確計數的商品, 不適用於數量可以 5% 增減的條款。 因此, 我方提交960 台的提單, 與信用證不符, 銀行有權拒付。

 

【案例2-6】 改變包裝索賠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某種化工原料, 共500 公噸, 合同與來證均規定為麻袋裝。 但我方到裝船發貨時始發現麻袋裝的貨物只夠450 公噸, 剩下的50 公噸便以塑膠袋裝。問這有無問題?

【案 例 分析】 包裝條款是品質條款的組成部分, 因為品質條款是合同的要件條款,所以包裝條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條款。 本案中, 我方擅自改變了包裝條件, 屬於違反了品質條款, 後果十分嚴重。 買方有權拒收貨物, 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2-7】 出口蔬菜短量索賠案

我公司向沙烏地阿拉伯出口蔬菜一批, 支付辦法為D / P。 貨到經買方驗收後發現蔬菜總重量缺少10% , 而且每箱蔬菜的重量也低於合同規定, 買方既拒絕付款贖單, 也拒絕提貨。 後來蔬菜全部腐爛, 進口國海關向中方收取倉儲費和處理蔬菜費用5 萬美元,問中方應如何處理?

【案 例 分析】 (1) 首先應查明是屬於正常途耗還是中方違約; (2) 如屬於中方違約, 則應分清是否屬於根本違約還是非根本違約; (3) 如不屬於根本違約, 買方無權退貨及拒付貨款, 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 (4) 如屬於根本違約, 買方可退貨, 但應妥善保管貨物, 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 儘量減輕損失, 如買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輕損失的義務, 須對此承擔責任; (5) 本案短重10% , 且每箱蔬菜的重量不符合同,中方有一定責任, 可按上述第三點來處理。

 

【案例2-8】 轉銷貨物品質索賠案

我國某公司與泰國一家公司以CIF 曼谷的條件出口一批土產品, 訂約時, 我國公司已知道該批貨物要轉銷中東。 該貨物到曼谷後, 立即轉運中東。 其後泰國買主憑中東某商檢機構簽發的幫助在中東檢驗的證明書, 向我提出索賠。 問, 我國公司應如何對待中東的檢驗證書? 為什麼?

【案 例 分析】 我方應理賠。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十八條第 (3) 項規定, “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 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 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 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 泰國商人提交的中東檢驗證書是有效的。

 

【案例2-9】 出口豬肉罐頭, 農藥殘留過高遭退貨案

我某外貿公司在春季廣交會上與加拿大B 商, 簽訂了出口1 000 箱豬肉罐頭的合同。 在洽談中, B 商未提出加政府對進口食品的品質檢驗有何特殊規定和要求, 因此在合同中, 也未做相應的規定條款。 同年9 月, B 商來電稱: “加政府經嚴格檢查後, 最後容許貴公司罐頭進境。” 在當年秋交會上, B 商又與我方簽訂了該罐頭食品的2 份合同, 總計5 000 箱。 B 商通過銀行開出2 份信用證, 我方在第二年1 - 3 月份分2 批出口罐頭2 000 箱, 第二年7 月, 收到B 商來電: “加拿大衛生檢驗部門查驗我× × 牌豬肉罐頭, 發現農藥含量過高, 特別是 BHC (666 ), 平均數超過百萬分之一點二 (1 2PPM)。 按規定只容許0 1PPM, 目前全部存貨在扣押中, 加政府堅持要全部退貨,總數約1 200 箱。” 經中國大使館和加拿大官員多次會談, 加官員仍堅持退貨。 由加政府監督安排退運, 並要求我方儘快退款。 為此我方政府檢驗了B 商進口的× × 牌豬肉罐頭, 雖然未達到 (1 2PPM), 但卻高於0 1PPM。 鑒於首批檢驗是少量的, 加方于同年7 月通知我們將對來自中國的全部豬頭罐頭進行檢查, 並發出扣押全部存貨的命令。經中國大使館與加政府農業保監會洽談後, 認定由於農藥BHC (666) 和DDT 含量過高, 不適於人類消費。 同時加政府也做了讓步, 所有零售貨不再收回, 但批發和倉儲的全部存貨必須退回。 最後我公司同意B 商的退貨要求, 承擔往返運費, 並撤銷未履行的交貨義務。

【案 例 分析】 近年來, 隨著人民環保和健康意識的增強, 科學技術的發展, 各國對食品衛生的檢驗越來越嚴格, 西方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愈演愈烈, 採取各種措施限制國外產品的出口。 目前我國出口到西方國家的商品遭遇到非關稅壁壘中最主要的一種形式——綠色壁壘, 隨著每年出口到歐洲及日本的冷凍食品、 水產品、 蔬菜等商品數量的劇增, 其中僅某一次退運商品就高達190 多個集裝箱。 本案就是在此背景中發生的, 儘管對豬肉罐頭沒有做特殊的品質規定, 但進口國政府依據法令仍然可以要求退貨, 今後在洽談業務中, 我們業務員要確實瞭解進口國對外來產品有無特殊規定, 檢驗標準是什麼, 我們能否達到。 如果不能達到, 一般不宜輕易簽約, 否則即使產品進入進口國市場, 一旦被進口國政府檢驗發現違反品質標準, 仍將會遭遇退貨, 從而蒙受經濟損失,並有可能造成政治上的影響, 切不可等閒視之。

以本案來說, 我方按合同要求並不承擔農藥殘留超過政府規定的責任, 但買方根據政府法令提出退貨時, 他們可以引用 《食品安全法》 作為不可抗力, 推卸責任, 我方只能承擔全部損失。

 

【案例2-10】 外觀仿製導致貨物被扣押, 客戶被查封

我某外貿公司長年向非洲出口格布箱, 為公司傳統商品。 後來浙江某外貿公司也經營該商品, 並向同一地區出口。 由於浙江貨價格有競爭力, 款式新穎, 很快佔據了非洲大部分市場份額, 成為市場上較受歡迎的品牌。 面對激烈的競爭, 我公司一名大學剛畢業的業務員, 完成業績心切, 從浙江該外貿公司買來× × 品牌格布箱一個, 交工廠仿製, 並打上自己的品牌, 某次出口一個集裝箱的格布箱到非洲吉布地, 浙江外貿的非洲客戶早有警覺, 在得知船到港消息後, 帶著經濟員警, 現場查封扣押了這批格布箱, 以外觀形態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向當地法庭起訴, 法院向我司發了傳票, 我外貿公司不予理睬, 之後外商便知會我使館參商處, 由外交部通知外經貿部, 要求該省查處。 因我公司首次涉及對外訴訟, 欠缺經驗不懂應對, 對對方法院的傳票也置之不理, 最後, 該批貨被查扣拍賣。 購買我司產品的非洲客戶也受到牽連, 被查封並遭罰款。

【案 例 分析】 該案例使我外貿公司不僅在經濟上遭受損失, 而且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 我們很多外貿公司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欠缺, 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後果認識不足。 該案中我外貿公司的 “外觀仿製” 就是屬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一種行為。 曾經有外貿公司在歐洲參展, 其參展的運動鞋外觀與 “愛迪達” 牌相似, 剛擺出櫃檯, 便被經濟員警查扣樣品, 並要查封接待該外貿公司的駐外機構, 最後以被罰款了結。 無數的案例提醒著我們, 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疑難2-1】 什麼是UL 標誌、 CE 標誌、 ISO14000 標準和生態標籤?

【解答】 CE 標誌: 根據歐盟規定, 從1996 年1 月1 日進入其市場的電器產品必須符合歐共體共同認定的安全標準。

UL 標誌: 美國保險人公會 (Underwritter Laboratorres) 屬下的檢驗機構所制定的安全認證標誌。 凡銷往美國、 加拿大的電器產品如無 “UL” 標誌則不能銷售。 我國商檢局已與美國 “UL” 機構談妥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在國內統一辦理 “UL” 標誌檢驗審定工作。

ISO14000 標準: 1993 年 6 月成立的ISO / TC207 “ 環境管理委員會” 制定的ISO14000 環境保護標準。 目前一些發達國家以此作為一種 “綠色壁壘”。 如果沒有取得此證, 則發達國家拒絕進口, 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在組織內部建立和實施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 來規範組織的環境行為, 控制和減少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破壞, 鼓勵和推動企業生產環保綠色產品, 以滿足社會對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的需求。 符合ISO14000 系列標準的企業成為綠色企業, 其生產的產品認可成為環保產品。

生態標籤: 歐盟生態標籤 (Ecolabel) 又名 “花朵標誌”, “歐洲之花”。 為鼓勵在歐洲地區生產及消費 “綠色產品”, 歐盟於1992 年出臺了生態標籤體系。 因該標籤呈一朵綠色小花圖樣, 獲得生態標籤的產品也常被稱為 “貼花產品”。 經過十年的發展, “貼花產品” 已在歐洲市場上享有了很高的聲譽。 歐盟建立生態標籤體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類產品中在生態保護領域的佼佼者選出, 予以肯定和鼓勵。 生態標籤制度面向所有日常消費產品, 但不包括食品、 飲料、 藥品及醫療器械。 生態標籤是產品暢銷 “大歐洲” 的通行證。

 

【疑難2-2】 憑樣品買賣的兩個默示條款是什麼?

【解答】 憑樣品買賣的兩個默示條款:

(1) 樣品是作為交貨品質的惟一依據。 樣品作為交貨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法律依據。

(2) 賣方所交貨物必須與樣品一致。 這是賣方的一項默示的擔保, 合同無需明示,但是賣方必須做到。

 

【疑難2-3】 什麼是定牌中性包裝?

【解答】 一般地說, 在商品包裝上都標有生產國別和製造商品名稱。 如果一個商品的包裝既不標明生產國別、 地名和廠商名稱, 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 我們就稱這種包裝為中性包裝 (Neutral Packing)。 中性包裝又分為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 所謂定牌中性包裝是指僅有商標或品牌而無國別或者地名的包裝。 中性包裝的出現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關稅歧視和限制, 也是某些出口商為了擴大出口採取的一種靈活的做法。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 也叫定牌生產。

 

【疑難2-4】 什麼是對等樣品, 為什麼大宗農副產品不適用憑樣品買賣, 還是採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

【解答】 對等樣品 (Counter Sample) 也稱回樣、 確認樣 (Confirming Sample)。 賣方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 加工自製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 在買方確認後, 這一樣品就作為成交和交貨的依據, 我們稱為對等樣品, 也叫回樣。 對等樣品實際上是把憑買方樣品買賣, 轉化為憑賣方樣品的買賣。

 

【疑難2-5】 《英美法》 中, 合同哪些是要件條款? 哪些是擔保條款? 《國際貨物公約》 又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 按照 《英美法》, 違約分為違反條件 (Breach of Condition) 與違反擔保 (Breach of Warranty) 兩種, 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違反條件, 守約方 (買方) 有權撤銷合同, 退貨, 拒收貨物, 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而違反擔保則不同, 買方不能要求撤銷合同, 拒收貨物, 只能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歷年的判例, 英美法把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數量條款、 交貨期作為要件條款,如違反, 後果將是十分嚴重的。 其餘條款均為擔保條款。

 

【疑難2-6】 國際標準組織對一個 “嘜頭” 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 一個標準嘜頭的組成: 國際標準組織建議的標準嘜頭:

(1) 收貨人的名稱的英文縮寫或簡稱

(2) 參考號 (合同號、 訂單號、 信用證號)

(3) 目的港 (地)

(4) 件數號碼 (件號)

例如, B B C

2007wf208m007

London

C / No 1 – 1000

 

【疑難2-7】 違反包裝條款, 算不算違法合同要件條款?

【解答】 包裝條款是品質條款的組成部分, 因為品質條款是合同的要件條款, 按

《英美法》, 違反要件條款, 後果十分嚴重。 所以違反了包裝條款, 買方可以撤銷合同,要求退貨。

 

【疑難2-8】 為什麼說FOB、 CIF、 CFR 是象徵性交貨?

【解答】 這三個貿易術語都是裝運港裝運條件, 賣方在裝運港把貨裝上船, 就完成交貨義務, 風險也就轉移給了買方, 無須保證是否到貨, 以交單代替交貨, 買方憑單付款, 買賣雙方交易的核心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所以這三個貿易術語是象徵性交貨。

 

【疑難2-9】 在國際貿易中, 什麼是綠色壁壘和技術壁壘?

【解答】 綠色貿易壁壘也就是環境壁壘, 是一種以保護環境、 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藉口而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環境標準, 是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 綠色貿易壁壘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為了限制進口, 一國對進口商品所規定的複雜苛刻的技術標准、 衛生檢疫規定以及商品包裝和標籤規定, 這些標準和規定往往以維護生產、 消費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有些規定十分複雜, 而且經常變化, 往往使外國產品難以適應, 從而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

 

【疑難2-10】 什麼是SA8000, 企業社會責任條款?

【解答】 在歐美先後出現了一些關於 “ 企業社會責任”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 的多邊組織, 逐步形成了一些評價體系和認證制度, 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認證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為其中最有影響的一種標準。

SA8000 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制定的一套可被協力廠商認證機構獨立審核、 認證的標準體系, 其宗旨是確保生產商及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的要求, 主要包括童工、 強迫勞工、 安全衛生、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歧視、 懲罰性措施、 工作時間、 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 方面內容。 2004 年5 月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強制推行SA8000, 將企業道德規範納入企業經營管理體系, 要求供應商必須接受並通過社會責任審核才能獲得訂單。

SA8000 作為全球第一個用於協力廠商認證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標準, 社會責任標準認證是責任也是工具, 它決不僅是一道門檻, 社會責任的推行將成為發達國家實施 “勞工貿易壁壘” 的又一藉口。 社會責任標準這類新貿易壁壘具有介於合理和不合理的雙重性, 非常隱蔽和複雜。 同時, 新貿易壁壘涉及技術、 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和部門, 國內企業和政府部門須及早應對, 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突破新貿易壁壘。

 

【疑難2-11】 什麼是 《英美法》 中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

【解答】 在買賣法中, 品質擔保和權利擔保是有關商品品質的兩個重要概念。 在各國買賣法中都把有關品質擔保、 權利擔保作為賣方一項重要的義務。

權利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權利, 任何第三者不得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該項貨物的出售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 如:

(1) 賣方保證對出售的貨物享有所有權。

(2) 賣方保證在所交的貨物上不存在有任何擔保權益、 留置權或其他負擔。

(3) 賣方保證出售的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 如: 商標權、 專利權。

按各國的法律規定, 對貨物的權利擔保是賣方的一項法定義務, 英美法稱之為默示義務。

品質擔保指如果買賣合同對貨物的品質已有具體規定, 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品質交貨; 如合同對貨物的品質沒有具體加以規定, 則須按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賣方所交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的要求。 《美國統一商法典》 把品質擔保分為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

默示擔保, 如:

(1) 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該行業中可以通得過;

(2) 如果出售的是種類物, 賣方要保證平均良好品質;

(3) 貨物應適合一般用途;

(4) 貨物每一個單位和所有單位在品種、 品質和數量方面都應相同;

(5) 貨物應加上包裝。 如: 與包裝上標籤所允諾、 確認的事實相符。

 

【疑難2-12】 西方國家現在對包裝有哪些新要求?

【解答】 1 要選擇符合節能、 環保的包裝材料和方式

國家已經對包裝的材料提出更高的要求, 有些國家已經開發出可以迴圈使用的包裝方式, 以減少運輸結束後包裝材料對環境的污染, 達到降低包裝成本、 節約資源、 保護環境的目的。 如: 在運輸某些化工原料時, 採用小型的集裝箱或集裝包。 貨物達到目的地後, 這些集裝箱可以收回, 再次利用, 達到降低包裝成本的作用。

2 必須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

各國法律對運輸包裝的規定不一。 例如, 美國政府宣佈從1998 年12 月17 日起,凡未經處理的中國木制包裝箱和木制托架, 一律不准入境, 以免帶進天牛 (即甲蟲)而危害美國森林。 又如, 有些國家禁止使用柳藤、 稻草之類的材料作包裝用料, 以免將病蟲害帶進國內; 有些國家對包裝標誌和每件包裝的重量, 有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此外, 如客戶就運輸包裝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時, 也應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考慮。

3 要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費用

運輸包裝成本的高低和包裝重量與體積的大小, 都直接關係到企業的費用開支和經濟效益。 因此, 在選用包裝材料、 進行包裝設計和打包時, 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應注意節約。 比如: 選用量輕、 價廉而又結實的包裝材料, 有利於降低包裝成本和節省運費; 包裝設計合理, 可以避免用料過多或浪費包裝容量; 包裝方法科學, 也有利於節省運費, 因為輕泡貨物按體積收取費用, 包裝緊密, 體積小, 可以少付運費。 此外, 還要考慮進口國家的關稅稅則, 對輸往從價徵稅的國家的出口包裝, 就不宜採用價格昂貴的包裝, 以免遭受損失。

 

第三專題 關於運輸

 

【案例3-1】 去香港的拼箱貨為什麼有的是零運費?

我某外貿公司一直委託上海某貨代安排船運, 向香港出口電子零部件, 成交條件是CIF HONGKONG。 奇怪的是, 貨代公司從不收運費, 連正常的報關費、 碼頭費、倉儲費都不要。 而其他口岸的貨代就要收。 正當外貿公司暗自高興, 加大從上海口岸出口力度時, 一家新開發的客戶——某香港公司突然拒絕提貨。 這家公司傳來香港貨代的提貨通知, 上面列明應向船公司和碼頭支付的費用, 高於他從其他口岸進口的費用。 由於散貨到港, 提貨費用不高, 幾百港幣一票而已, 一般對於慣於用貨櫃進口的進口商而言, 不會在意, 而這家公司是一家主營散貨進口並精於核算的公司,如每票費用多出一兩百, 加起來總數就可觀, 所以拒絕提貨。 事後, 外貿公司緊急與船代協商, 不加收這家收貨人的提貨費用, 並商議今後向其他香港提貨人合理的收費幅度, 平息了這場風波。

【案 例 分析】 外貿公司經瞭解, 在CIF 條件下, 上海口岸的各貨代之所以普遍不向 Shipper 收取散貨運費和其他費用, 是貨代行業競爭所致。 但不是不收, 而是加到境外收貨人的提貨費用上。 產生的主要原因是: 上海- 香港本身運費低, 一個集裝箱幾十美元而已; 一個櫃裡可能有幾十票貨, 把運費和起運港雜費平攤並且加價到收貨人身上,反倒是有利可圖的事, 有時一個櫃的散貨收取的費用遠超過整櫃的收益, 貌似賠本生意, 貨代卻樂此不疲, 但這恰恰損害了客戶的利益, 也影響了外貿公司的信譽 (不是真正意義上的CIF), 甚至客戶認為外貿公司與貨運公司有串通之嫌。 所以, Shipper 在通過這些口岸的貨代排船時, 一定要問清不收的運費和其他雜費是否加到收貨人身上,最好是自己承擔, 以免因小失大, 引起糾紛, 損害自己聲譽。

 

【案例3-2】 採用 “電放” 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

福建中億進出口公司委託上海A 貨代公司發運一批電子零部件去香港, 採用的付款方式是款到付貨。 由於是近海運輸, 習慣用 “電放” 形式放貨。 為節省時間和精力,中億公司都是在寄排船單據時, 隨寄一份電放保函, 並在保函左上角注明 “憑發貨人電話通知辦理電放”, 這只是方便在收到貨款時能儘快讓客人提到貨, 幾年來這種操作形式也相安無事。 2008 年12 月, 由於A 貨代公司更換業務員, 沒有注意Shipper 保函上的提示, 在走貨的第二天未接到指示就辦了電放。 香港的船代也通知收貨人提貨。 此時正逢金融危機蔓延到香港, 該客戶資金緊張, 見無需付款就可提到貨, 以為是接到了出口商的優惠餡餅, 立馬提了貨。 此後事態的發展可想而知, 等中億公司發現客戶未付款, 趕快聯絡A 貨代公司被告知貨已被提走。 找客戶催款, 客戶一開始還採用拖延辦法, 後來乾脆不接電話。 找A 貨代公司, 貨代公司一看要賠款, 也換了面孔, 他們知道, “憑發貨人電話通知辦理電放” 難以舉證, 也就不理不睬。 最後此批貨的損失由中億公司買單。

【案 例 分析】 近年來, 對近洋國家和地區出口貨物, 越來越多地採用電放貨物的方式, 只要操作得當, 一般是風險不大的。 但由於許多公司的業務員沒有對 “電放” 的涵義深入瞭解, 在操作中往往產生疏忽, 因此 “電放” 產生的糾紛案件有上升趨勢。

在本案中應吸取的教訓是: “電放” 放貨的條件應有明確的指示, 對一些資信不好的客戶應儘量避免採用這一方式。 在本案主要是由於船方在 “電放” 方式中的疏忽,造成了發貨人貨款兩空的損失, 應承擔賠償的責任。

電放的注意要點:

(1) 目前有關國際公約、 各國法律 (如中國的 《海商法》) 和法規中均無 “電放” 的定義, 一旦出現爭議和訴訟, 很難保護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利益。

(2) 一些國家和地區 (如南美) 的海關部門不接受沒有正本提單的報關。

(3) 發貨人除特定情況, 一般都要收齊貨款才可辦理電放。 特定情況就是買賣雙方具有長期的良好合作關係, 賣方有把握在發貨後收到貨款。

(4) 採用電放方式的我方發貨人仍要索取提單影本 (蓋了 “已電放” 字樣) 作為退稅憑證。

(5) 承運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接受電放:

① 運費未結清;

② 收貨人名稱、 位址或聯繫方式不詳;

③ 已簽發提單未收回的或收回正本提單份數不齊全。

 

【案例3-3】 貨代提單的安全性

國內某進出口公司 A 出口一批餐具到國外的 B 公司, 貨物總價 FOB USD86 860 00, 事先雙方約定, 合同簽訂後B 公司必須支付A 公司總貨值30% 的定金,餘下70% 貨款待貨物出運後憑出貨提單的傳真件付款, A 公司收到貨款後將提單寄給B公司。 A 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貨物的生產並準時出貨, 取得由貨物代理公司C 簽發的提單 (貨代由B 公司指定), A 公司及時將提單傳真給B 公司, 並要求按合同規定付清貨款, 而此時B 公司僅付1 萬美元後就中斷與A 公司的聯繫, 任憑A 公司多次催討, 都不予以答覆。 A 公司根據提單查詢了貨物情況, 得知貨已被客戶提走, 也就是說客戶沒有憑提單提貨, 由貨代自行放貨。 鑒於以上這種情況, A 公司決定起訴簽發提單的貨代公司C, 經律師查詢, C 公司具備 “無船承運人資格”, 而且目前還在正常運營。之後, A 公司以收不到全額貨款、 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單卻不知貨物下落為由, 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無正本提單放貨侵權訴訟, 要求C 公司賠償貨物損失USD50 801 76 及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後, 認為C 公司 (被告) 以自己名義向A 公司 (原告) 出具了提單, 是承運人, 被告未能妥善保管貨物, 未履行承運人應盡的義務, 其行為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國際航運慣例, 應如數賠償原告損失。

【案 例 分析】 客戶指定貨代的前提下, 作為出口公司, 務必先查清該貨代的資質情況, 是否在交通部登記備案了無船承運人資格, 這對於貨物的安全性多了一份保障。 如果有可能, 儘量要求出具船東提單, 因為船運公司的資信通常要比貨代公司好。 另外,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法律功能, 出口方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的物權, 以確保收取貨款, 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

 

【案例3-4】 買方倒閉貨物被冒領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向非洲某公司出口拖鞋一批, 價值5 萬美元, 付款方式為D / P 即期。 貨物在香港轉船, 由船公司出具轉船聯運提單, 貨到非洲後原買方公司倒閉, 先後三批貨物都被另一家公司以偽造提單取走, 待我方將正式提單及其他單據寄到國外後,已無人付款贖單, 委託國外銀行憑提單也提貨不著, 後向船公司交涉, 船公司以它是第一承運人為理由推諉, 問船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

【案 例 分析】 船公司不能夠推脫責任。 如貨物在二程船上發生滅失或損壞, 第一承運人可不負直接責任, 因是聯運提單, 現在貨物已安全到達目的港, 與二程船無關, 所以第一承運人應當負責賠償。

 

【案例3-5】 賣方托運破船, 航行長達2 年

1994 年, 正值我國房地產火爆時期, 國內鋼筋緊缺, 價格飛漲,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IF 條件向美商購買鋼材2 000 多公噸, 目的港為天津, 但這批貨裝船後, 一直在途, 雖經多次催促, 最後到1996 年1 月到達黃埔港, 歷時將近2 年, 由於海上運輸時間過長, 國內經濟急劇降溫, 鋼筋銷售的最佳時機已過。 鋼材成為積壓商品, 價格一落千丈, 我外貿公司總虧損 (含貸款利息) 高達1 700 多萬。 原來賣方只圖運輸低廉, 托運的是一艘破船, 在駛出不久, 船就發生故障到附近的船廠修理, 時間長達數月, 再重新開船後不久, 又發生故障, 如此反復, 最終造成航行長達2 年的後果。 該進出口公司向賣方提出索賠, 卻遭到拒絕, 稱責任在於船方, 於是又向船公司提出索賠, 不料再次遭到拒賠。 對於外貿史上如此罕見的事件, 我外貿公司立即上訴廣州海事法庭, 請求法院扣船賠償我方損失。 廣州海事法院在判明事實真相後, 判決立即扣押並拍賣該船, 該船很快由一家香港公司以300 萬美元拍得, 以拍賣款, 賠償我進出口公司。

【案 例 分析】 以CIF 貿易術語成交, 賣方的交貨義務在裝運港完成, 由於是裝運合同, 賣方只管按時裝運, 不管按時到達, 但這並不意味著, 賣方負責托船時, 可以隨便安排裝運不適航的船舶, 該案中的船就屬於不適航, 《國際貿易解釋通則2000慣例》 和 《1932 年華沙——牛津規則》 都對CIF 貿易術語下, 賣方在安排運輸時做了詳細的規定。 按照 《國際貿易解釋通則2000 慣例》 的規定, 賣方只負擔將貨物按慣常路線用通常類型可供裝載該合同貨物的海上航行船隻即可。 《1932 年華沙——牛津規則》 規定 “賣方只是負責按通常條件和慣駛航線, 租用適當船舶將貨物運往目的地。” 也就是說, 賣方有義務在托船時按照通常的航線、 通常使用的貨船運輸, 也就是正常運輸情況下使用的船舶和航線從美國港口到中國港口正常航行時間為1 ~ 2個月, 否則即為運輸遲延, 保險公司可做為除外條款, 不予賠償。 本案中船公司運輸時間長達2 年, 賣方應賠償。

 

【案例3-6】 倒簽提單造成貨物被查扣案

我某外貿公司向中東出口某商品一批, 由於工廠生產不及, 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內, 無法裝運。 我方實際的裝船比規定裝船期推延了5 天。 如按實際裝船時間簽發提單, 則單證不符, 無法取得貨款, 因此, 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簽提單。 貨到目的港後, 進口商發現該批貨的商檢證書簽發日在裝船時間之後, 因此對該批貨的裝船時間產生懷疑, 該客戶帶來經濟員警, 查閱了該船的航海日誌以及有關記錄, 證實了該批貨為倒簽提單日期, 該商以涉嫌詐騙為由, 查扣了該批貨物, 給我公司帶來極大的損失。

【案 例 分析】 倒簽提單 (Back Dated B / L), 指貨物實際裝船的日期晚於信用證上規定的裝運日期, 但仍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如按實際裝船的日期簽署提單, 勢必不能議付。 為了使提單日期與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 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請求, 便按信用證上規定的裝運日期簽署提單, 這就叫做 “倒簽提單”。 這對承運人來說負有很大的風險。 特別是在貨價下跌時, 收貨人可以 “偽造提單” 為由, 拒絕提貨並向法院起訴。 在國際航運界常因船舶脫期而倒簽提單, 但我們不能以此為據而無所顧忌, 理應慎重行事, 方保無虞。 因為這是隱瞞遲期交貨的侵權行為。

 

【案例3-7】 倒簽提單造成貨款拒付案

我某外貿公司向德國某客戶出口一個集裝箱的包袋, 由於工廠交貨拖延, 我公司無法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船期裝船, 公司業務員與船公司商量, 將提單簽發日倒簽為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 船公司見是老客戶就答應了我方要求。 單據通過銀行寄到開證行後, 遲遲得不到付款。 經我方銀行查詢, 開證行以單證不符拒付。 原來是業務員的疏忽, 提單倒簽, 保險單卻沒有倒簽, 導致保險單的日期遲於提單的日期, 開證行以此為由拒付。後來, 我外貿公司與保險公司周旋, 取得與提單日期相一致的保單寄出, 輾轉數月後,德行才同意付款。

【案 例 分析】 倒簽提單的方式, 往往是外貿公司來不及交貨, 而採取的一種不得已

而為之的冒險方法。 在以二程船中轉的遠洋運輸, 買方往往不易發覺, 這成為有的外貿公司對付遲延交貨的手段。 但是, 倒簽提單從法律上來說, 仍是涉嫌欺詐, 長此以往,對我公司的信譽必定造成很大影響。 另外, 倒簽提單做法亦會發生如本案所述百密一疏的情況, 使我方的信譽和客戶的關係就會受到影響。 我方應加強簽訂合同後的各項管理, 堅持重合同、 守信用的原則, 在今後的外貿業務中杜絕此做法。

 

【案例3-8】 倒簽提單導致對方法院扣船

我某外貿公司出口某農產品給英商, 價格為CIF 鹿特丹, 客戶開來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某年7 ~8 月裝船, 數量為3 500 公噸, 我公司委託中國外運租船, 外運公司原定裝載 “東方號” 輪運往鹿特丹, 因該輪船臨時損壞, 不能按原定計劃裝運, 於是臨時改派香港華夏租船公司的 “曲蘭西克” 號, 該輪于當年8 月31 日到達裝貨口岸, 但裝船時又遇連日暴雨, 遲至9 月11 日才裝運完畢, 我外貿公司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規定裝船日期相符的提單, 要求將提單的簽發日, 倒簽為8 月31 日。 之後憑上述提單向中行辦理議付手續, 並於9 月22 日收到全部貨款。 客戶早已知道 “東方號” 輪出故障, 並在修理, 曾於7 月中旬電詢我方。 貨改裝 “曲蘭西克” 號後, 對方對裝運日期產生懷疑, 於10 月25 日來電對 “曲蘭西克” 號的裝船日期提出異議, 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8月31 日的裝船證明, 我外貿公司回電肯定是8 月份裝船, 另一方面又避而不開任何證明。 11 月15 日, “曲蘭西克” 號到達鹿特丹港, 荷商 (英商進口我方貨物銷售給荷商) 來電提示 “提單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 並提出索賠。” 我外貿公司拒不承認倒簽提單, 英商和荷商採取聯合行動, 一邊卸貨一邊聘請律師, 查看航海日誌, 經查實, 該船於該年8 月31 日到達裝運港, 9 月11 日才裝運完畢, 荷商當即向當地法院起訴, 控告船方偽造證件, 要求法院扣留船隻。 當地法院於12 月20 日發出通知扣留該船, 至此案情複雜化。 我外貿公司和外運公司及華夏租船公司得知後, 委託某船舶代理公司出具了 3 萬英鎊的銀行擔保書, 由荷當局先行釋放被扣船舶, 另一方面由我外貿公司向英商協調解決索賠問題, 最後達成協議: 由我方賠付買方20 900 英鎊, 買方撤回訴訟而了結此案。

【案 例 分析】 這是採用程租船運輸情況下倒簽提單, 發生了本案如此嚴重的後果。首先我們應明確 “裝船提單” 的含義是: 必須把全部貨物裝上輪船後才符合國際貿易運輸的規定, “裝船提單” 的簽發日期應是全部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 所以本案中雖然 8 月31 日船舶到達裝貨口岸, 但是直至9 月11 日才裝運完畢, 確屬不符合裝運期為 7 ~ 8 月裝。

該案例給我外貿公司的教訓在於:

1 該外貿公司業務員對 “倒簽提單” 的違法性及其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 在買賣合同中, 列有 “交貨日期” 的條款規定, 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為買賣合同的 “要件”, 一旦違反 “要件”, 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索賠, 甚至廢除契約, 以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 倒簽提單實質就是掩蓋了真實的裝運日期, 隱瞞了延遲交貨的義務, 偽造了裝運日期, 以掩蓋出口人違反合同裝運條件的非法行為, 侵犯了買方的正當權利。

2 對外信譽觀念不強

買方電告詢問我方要求提供裝船證明時, 採用搪塞對方的做法, 仍然堅持錯誤。

3 對船期延誤的處理方法不當

該外貿公司業務員對船舶動態瞭解不夠及時, 同時沒有積極設法使出口貨物能提前完成裝運任務, 再者事發後, 又開始推卸責任, 沒有考慮到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當遇到客觀因素而船期延誤時, 我外貿公司合理的做法應當是要求買方延長裝運期及信用證的有效期, 並告知緣由, 以求得客戶的理解和支援。 本案, 如果我方改變工作態度, 采取有效的措施, 倒簽提單是可以避免的。

 

【疑難3-1】 提單上, 常出現 “S T C” 字樣, 這是何意? 我們可否接受?

【解答】 “S T C” 全稱: Said To Contain, 意為: 發貨人自裝、 自點、 自封, 也稱為不知條款。 指在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 往往是發貨人在裝船前, 貨物已裝箱完畢, 且海關也已鉛封, 所以船公司在提單上, 注明 “S T C” 字樣, 實際上是對集裝箱貨物的數量採取的一種免責條款, 船方對集裝箱的內容不承擔責任。 在實際業務上, 我們可接受。

 

【疑難3-2】 什麼是 “House B / L”, 其作用是什麼?

【解答】 “House B / L” 又稱為貨代提單, 在空運中稱為 “分提單”, 指由貨代簽發的提單。 貨代將各個分散的貨主的貨物集中起來向船公司托運, 船公司簽發給貨代一份總運單 (Master B / L), 貨代在總運單的基礎上簽發給每個貨主分運單。 在海運中, 整箱貨既可以出總運單又可以出分運單, 拼箱貨只能簽發分運單。 分運單一般在頁面上顯示As Agent of Carrier 的字樣, 總運單則顯示為As Carrier 字樣。

 

【疑難3-3】 什麼是 “空白抬頭, 空白背書” 的提單?

【解答】 “空白抬頭, 空白背書” 的提單, 是在信用證方式下對提單的形式要求最普遍, 使用最廣泛的一種。

首先, 背書是單據 (或票據) 的所有人轉讓單據所有權的一種法律手續。 具體說,就是單據的所有人, 在提單的背面簽名或蓋章並寫進受讓人的名字, 所有人稱為背書人, 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通過這種方式就把提單的所有權 (具體的說是提貨權) 從背書人手中轉移給被背書人 (受讓人), 這也叫記名背書。 如果只有背書人在提單背面簽名, 而不寫受讓人的名字, 就稱為 “空白背書”。 在國際貿易中為了方便提單在各個環節的轉讓, 比如提單先轉讓給議付行, 通常採用 “空白背書”。

“空白抬頭”: 也就是 “憑指示” 的指示提單, 習慣上稱為 “空白抬頭, 空白背書” 的提單。

憑指示提單在發貨人 (出口人) 未指定收貨人之前, 賣方仍保持貨物的所有權。如經發貨人在提單上空白背書後, 即成為憑單提貨的單據, 合法持有這種提單的人就有權向船公司提貨。

凡是以托收方式出口的提單必須堅持使用賣方背書的指示提單。

 

【疑難3-4】 什麼是電放? 其具體做法是什麼?

【解答】 (1) 電放, 實際就是電報放貨, 用Telex Release 或Surrender 表示。 它是指在裝貨港貨物裝船後, 承運人簽發提單, 發貨人 (Shipper) 再將全套提單背書交回承運人, 並出具擔保函(Guarantee), 函中寫明船名、 航次、 提單號、 貨物明細、 收貨人的詳細資料等, 自願承擔將貨物電放給收貨人的一切責任。 承運人即以電訊方式授權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 收貨人在出具身份證明的保函而不出具提單的情況下, 收取貨物。

在近洋運輸中, 如我國對港臺、 東南亞的貿易, 航程較近, 往往是 “貨到而單未到”, 造成貨物滯港費增加。 這種情況下, 往往出口商會採取 “電放” 的形式。 電放,也常常有人叫電放提單, 是因為電放也是存在提單的, 只不過提單常常沒有在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流轉。

(2) 電放的做法。

出口企業之所以會授權船方向收貨人放貨, 往往是因為出口企業已收到貨款或對買方相當信任。 這種方式對買方來說, 可以不採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

電放的過程: 由發貨人提供一份電放保函, 然後將正本提單背書交還船公司, 船公司即用電報、 電傳或郵件的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 請代理通知收貨人 (Consignee) 憑證明自己身份的保函來提貨。 為簡化手續, 節省費用, 發貨人往往在排船時就必須申明是出具正本提單還是電放, 如是電放, 承運人一般不再寄出正本提單給發貨人, 而是直接憑發貨人的電放保函辦理電放。 電放需要的費用一般在100 元人民幣。 目前採用電放方式已有10 年左右, 在實踐中由於簡單快捷, 節省費用, 而且由此出現的爭議和訴訟並不多見, 因而越來越流行。

 

【疑難3-5】 電放應注意哪些要點?

【解答】 應注意:

(1) 目前有關國際公約、 各國法律 (如中國的海商法) 和法規中均無 “電放” 的定義, 一旦出現爭議和訴訟, 很難保護發貨人的利益;

(2) 一些國家和地區 (如南美) 的海關部門不接受沒有正本提單的報關;

(3) 發貨人除特定情況, 一般都要收齊貨款才可辦理電放;

(4) 採用電放方式的我方發貨人仍要索取提單影本 (蓋了 “已電放” 字樣) 作為退稅憑證。

 

【疑難3-6】 香港商人如何提貨?

【解答】 介紹香港商人如何提貨, 是為了說明向近海國家和地區出口貨物時, 常出現的貨物先於單據到達的情況下, 一般進口商的處理常式。

貨物到達香港之前, 船公司或其代理就會向通知人 (Notify) 發出一份信函或傳真, 告知即將到達的貨物的船名、 航次、 提單號、 數量 (件數)、 預期到達時間、 和提貨費用及需要準備的檔等。

香港雖然是自由港, 除煙酒、 奢侈品等外, 一般商品都免關稅, 但仍然要向海關申報。 因此, 我出口商應在開船後即向客戶發出裝船通知, 並隨附發票、 裝箱單等單據,用於客戶清關。 客戶向海關申報時, 還須準備一份保函 “Shipment Without Controlled Hazardous Waste” (貨物中無有害廢物)。

由於我國東南沿海港口去香港的船期只要兩三天, 一般提貨時單據都沒有到。 如果發貨人採用 “電放” 手續, 收貨人可按船方 (或其代理人) 提供的格式向船方或其代理出具擔保函 (證明自己身份), 繳納費用, 換取提貨單。

如果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進口商就要出具一份 “提貨擔保申請書” (注意: 格式是承運貨物的船公司或代理提供的), 給開證銀行, 換回開證行出具的 “擔保提貨保函”, 然後到船公司提貨。 等單據到達開證行後, 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再用真實的提單將銀行的 “提貨擔保申請書” 換回。 在 “貨與款對流” 的原則下, 買方既已提貨,不管貨物的品質、 數量等與信用證是不相符, 都不能拒付。 因此, 我出口商如通過船公司或船代瞭解到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已提, 一般可以確定能收到款。

 

【疑難3-7】 集裝箱整箱貨海運出口貨物如何流轉?

【解答】 詳解如下:

1 委託貨代代理

在集裝箱班輪運輸中, 出口企業一般是委託貨運代理人為其辦理貨運業務, 出口商提出委託,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託, 以簽訂 “出口代理委託書” 的形式, 雙方建立起委託代理合同關係。 根據出口企業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條款, 在 “出口代理委託書” 中說明貨物的出運情況, 如貨物的品名、 裝運期、 包裝、 嘜頭、 件數、 毛重、 尺碼、 目的港等。

2 委託貨代訂艙

貨代在接受委託後, 出運前一定時間內, 在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 要填寫集裝箱 “貨物托運單” (訂艙單) (Booking Note; B / N) 向船公司或船代 (船公司代理公司)訂艙。

船公司或船代將根據航線、 運輸條件、 船舶、 港口條件、 運輸時間等方面考慮是否接受訂艙, 一旦接受訂艙, 即在 “托運單” 上蓋章留存一份, 退回托運人一份, 運輸合同成立。 船公司要填寫 “裝貨單” 交給貨代, 在集裝箱運輸下, 一個重要的單據叫 “集裝箱場站收據聯單” (也叫做集裝箱托運單), 其第五聯就是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船方著手編制 “訂艙清單”, 然後分送集裝箱碼頭堆場、 集裝箱空箱堆場等有關部門, 並據此安排辦理空箱及貨運交接工作, 貨代也將填制 “場站收據聯單” 和 “預配清單” 等單據。

3 提取集裝箱

貨代填制 “場站收據聯單”, 同時提出使用集裝箱的申請, 船方給予安排後發放 “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憑 “設備交接單” 貨代可提取所需的集裝箱。

在整箱裝運時, 通常是由貨代安排集裝箱卡車運輸公司到集裝箱空箱堆場領取空箱, 但有時也可由托運人自行提箱, 無論由誰安排提箱, 在領取空箱時提箱人都應與集裝箱堆場辦理空箱交接手續並填制設備交接單。

4 裝箱

整箱貨的裝箱多是由貨代安排進行, 一般是在集裝箱堆場, 有時也可在貨主的工廠或者倉庫裝箱, 或者由貨主自主安排貨物的裝箱工作。

裝箱人應根據訂艙清單的資料並核對場站收據和貨物裝箱的情況, 填制集裝箱貨物裝箱單。

同時, 出口企業在出運前憑裝貨單、 填制的報關單、 商業發票和裝箱單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報關手續。 目前, 我國出口企業一般都是委託報關行, 填寫報關委託書, 由報關行向海關報關。

海關驗貨後, 如同意出口, 在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 並退還托運人。

托運人持裝貨單, 通知船長接受貨物裝船。

5 整箱貨交接簽證

由發貨人自行裝箱或貨代負責裝箱並加海關封志的整箱貨, 通過內陸運輸至集裝箱碼頭堆場, 並由碼頭堆場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收據和裝箱單接收貨物, 整箱貨出運前也應辦妥有關出口手續。

集裝箱碼頭堆場在驗收貨箱後, 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並交還給貨運代理人或者是發貨人, 貨代或發貨人可以憑場站收據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

6 換取提單

貨運代理人或發貨人憑場站收據在支付了預付運費後 (如CIF 或CFR 合同) 就可以向負責集裝箱運輸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取提單, 發貨人取得提單後就可以去銀行結匯。由於集裝箱運輸方式下, 承運人的責任早於非集裝箱運輸方式, 因此在理論上, 裝船前就應簽發提單, 但是這種提單是備運提單, 在傳統的貿易合同下是不符合要求的。

因此在實踐中的做法是在裝船後才簽發提單, 也就是已裝船提單。

7 裝船

集裝箱碼頭堆場或集裝箱裝卸區根據接受待裝的貨箱情況制定出裝船計畫。 裝船後, 由船長或大副簽署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 交給托運人 (貨代)。 大副收據是船長或大副簽署的用於表明貨物已裝船的收據。

托運人憑已裝船正本提單, 及信用證規定的其他單據向銀行交單結匯。

 

【疑難3-8】 採用陸運、 空運、 快件運輸, 退稅單據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將採用何種形式?

【解答】 “出口貨物裝貨單” 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退稅單據。 近幾年國家為了打擊日益猖獗的偷稅騙稅犯罪行為, 連續出臺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 (免) 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 (暫行) 的通知》 (國稅發2005 年199 號) 及補充通知 (2006 年9 月30 日國稅函904 號), 對退稅單證進行了規範, 這兩個通知都專門對 “出口貨物裝貨單” 做了說明。 在實際操作中, 海運要取得 “出口貨物裝貨單” 比較順利,而在陸運、 空運、 快件運輸中就不存在對應的 “出口貨物裝貨單”。

2007 年我某外貿公司因無法取得這些單據造成巨額稅款無法退回, 經與口岸海關、當地稅務及運輸部門多次交涉, “出口貨物裝貨單” 在陸運、 空運、 快件運中分別被以下單據代替:

陸運: 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 出境載貨清單 (上有內地海關刷上的條碼與報關單編號對應, 以取代海關印鑒);

空運: 國際貨物托運書 (上有機場海關 “放行章” 印鑒);

快件運: 如是採用陸運出關, 則同陸運單據, 有可能與同車其他貨物用同一張報關單出口, 因此單據不是單獨的; 如採用空運出口則同空運單據。

 

【疑難3-9】 在進口時, 常提到 “小提單” 是什麼? 其作用如何?

【解答】 “提貨單” (Delivery order; D / O), 外貿俗稱 “小提單”。 載貨船舶到港後, 由船公司通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提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取提貨單, 收貨人或其代理憑進口報關單、 提貨單、 合同、 發票等向海關報關。

小提單是收貨人憑以向現場 (碼頭倉庫或船邊) 提取貨物的憑證。 其內容包括船名、 品名、 件數、 數量、 包裝式樣、 標誌、 提單號、 收貨人名稱等。

提貨單的性質與提單完全不同, 它只是船公司指令碼頭倉庫或裝卸公司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 不具備流通及其他作用。 因此, 提貨單上一般記有 “禁止流通” (Nonnegotiable) 字樣。

 

【疑難3-10】 為什麼保險單的簽發日期必須早於提單的簽發日期?

【解答】 《UCP600》 第二十八條e 款規定: 保險單據日期不得晚於發運日期, 除非保險單據表明保險責任不遲於發運日生效。 現在的保險責任均為 “倉至倉條款”, 所以貨物從離開出口地倉庫時, 保險合同即生效。 如果保險單日期遲於提單日期, 則被保險人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疑難3-11】 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中, 以CIF 貿易術語成交, 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為什麼要做成信用證的受益人?

【解答】 保險單可以通過背書進行轉讓。 因為按照CIF 貿易術語成交, 賣方在裝船前投保時, 貨物的所有權還未轉移給買方, 按照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 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必須做成賣方, 也就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賣方向買方交單, 轉讓貨物所有權時, 要在保險單後空白背書 (Blank Endorsed), 把保險單的所有權也就是求償權, 轉讓給買方。如果發生貨損貨差, 那麼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的海外代理機構索賠。

 

【疑難3-12】 一個20 英尺和40 英尺集裝箱的有效體積和有效載重分別是多少?

【解答】 我們在出口業務中, 採用集裝箱運輸計算集裝箱的容量時, 分為重量和體積兩種, 對於重貨按重量噸計算, 20′的有效載重為17 5 公噸, 40′集裝箱按24 5 公噸來計算; 對於輕貨, 按體積來計算, 如20′的有效容積為25 立方米, 40′的有效容積為 55 立方米。

 

第四專題 關於報關

 

【案例4-1】 從東盟進口的貨在臺灣中轉, 如何取得 “未加工證明” 以享受優惠關稅?

中國× 外貿公司2008 年從馬來西亞× 公司進口塑膠米100 噸, 我方公司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提交的進口全套單據 (包括FORM E), 向海關報關, 申請東盟優惠關稅5% 。海關審單中心認為單據不全不批准, 理由是該批貨物在高雄港中轉, 缺一份 《未加工證明》。 我公司在貨已壓港的情況下, 無法採取補救措施取得, 只得多交關稅和增值稅提出貨物, 造成虧損。

【案情分析】 根據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檢務 (1996) 72 號文件規定, 凡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商品和享受我國關稅優惠的進口商品, 未裝運直達船的必須由中檢局在轉運地的派出機構出具 《未加工證明》, 在臺灣地區中轉的由當地關稅局出具 《轉運證明》。 根據東盟關稅協定, 我國進口的東盟國家商品憑原產地證書 (FORM E) 和 《未加工證明》 (如商品在協力廠商中轉) 向海關申請優惠關稅。

我公司在簽訂進口合同前, 應該向海關諮詢辦理關稅優惠應提交哪些單據, 並與客戶磋商, 需由客戶提供的單據應寫入外貿合同, 並作為必不可少的信用證議付單據, 切不可大意。

本案的經手業務員有三個地方疏忽: 不知辦理優惠關稅要具備什麼條件; 不知享受優惠關稅的貨物必須用直達船裝運; 不知訂不到直達船, 客戶就必須負責提供 “未加工證明” (我方切不可包攬, 因該證明出具地點是境外)。 還有一個問題: 該船在高雄中轉, 因我中檢機構未在臺灣設點, 我國海關同意由當地關稅局出具證明, 該證明一般是委託船公司辦理, 所需費用 (簽證費每份收取40 美元) 應由客戶承擔。

由於我方業務員的疏忽, 造成該筆業務虧損。

注: 2005 年7 月, 我國與汶萊、 印尼、 馬來西亞、 緬甸、 新加坡和泰國相互實施自由貿易區協定關稅, 大約相互減讓進口關稅5% 。 FORM E 指中國- 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 由當地商會出具。 每份FORM E 資訊上傳到每個協定國的海關, 我國海關要對接到的紙質FORM E 單證進行網上比對。 2008 年8 月, 海關又通知FORM E要注明國際通行的HS 編碼。

 

【案例4-2】 摩托車配件冒充汽車配件, 外貿代理公司被海關處罰

2008 年5 月, 我某外貿公司接到一單代理出口業務, 一家工廠委託其向奈及利亞客戶出口一櫃汽車濾清器, 代理手續費1% 。 由於時間緊, 外貿公司未見到客戶, 也未到生產現場和裝貨現場, 報關後, 海關通知: 經查驗, 該批貨物報關有重大差錯, 屬 “歸類” 錯誤, 不是汽車用濾清器, 而是摩托車用濾清器, 由於兩類產品HS 編碼不同,退稅率不同 (汽車用17% , 摩托車用13% ), 該外貿公司 “實際出口低退稅率產品套用高退稅率產品編碼”, 涉嫌騙稅, 海關查扣該櫃貨物, 聽候處罰。 外貿公司緊急聯繫工廠, 工廠稱該廠兩種濾清器都生產並出口, 是新來的業務員搞錯, 願認罰。

此案拖了一個多月才解決, 外貿公司受到海關巨額罰款 (轉由工廠承擔), 正常的進出口業務受到影響, 海關評級從A 類降為B 類。

【案 例 分析】 業務員要選定正確的海關編碼, 如實申報。

從1992 年1 月1 日起, 我國進出口稅則採用世界海關組織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即HS 編碼。 HS 編碼是英文THE HARMONIZATION CODE SISTEM 的簡稱。 目前, 我國出口商品商檢、 產地證、 報關和退稅均採取HS 編碼共用。 因此, 外貿企業應注意各個環節編碼的一致性。

出口產品成千上萬種, 海關按出口產品的編碼制度對商品進行歸類, 規定了不同的退稅率和監管條件。 業務員要按照海關編碼對所經營的商品進行正確的歸類和申報, 否則將發生歸類錯誤, 甚至涉嫌騙稅。 如對有關的編碼不熟悉, 可諮詢報關行。 如汽車配件的退稅率遠比摩托車配件的退稅率高, 有些不法商販套用汽車配件的編碼向海關申報, 而實際出口的是摩托車配件, 一旦被海關查實, 將受到海關查沒處罰。 因此, 遵紀守法、 如實申報是外貿企業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首要原則。

 

【案例4-3】 對 “包櫃出口” 為什麼國家要嚴厲打擊?

我某外貿公司要緊急出口一個櫃的自行車零件, 排船後發現其中三個貨號是國家法檢項目, 如要緊急申報商檢, 就趕不上第三天的船期, 而去南美某國的班輪每兩周才一班, 遲延交付客人可能拒絕收貨, 造成的損失很大。 情急之下, 貨代公司提出可辦理 “包櫃出口”, 不需外貿公司提供任何出口單據 (如商檢單、 發票、 箱單、 合同、 核銷單和報關單等), 而只需多付正常運費外的500 元人民幣! 外貿公司老總為難了, 如果做了一切問題迎刃而解, 但我企業是海關的A 類企業, 一旦被發現, 後果難以想像。

【案 例 分析】 “包櫃出口” 是近幾年才出現的一個新名詞, 只流行於外貿業內, 從不在任何一本外貿書中出現, 卻是越來越盛行的一種 “出口” 方式, 這種方式極不利於我國的外貿行業的健康發展, 蠶食了國家的稅收。

“包櫃出口” 的出現是由於某些貨物是國家法定商檢而通不過商檢或來不及商檢,出口商為了趕船期而通過中間人的地下操作, 並支付一定費用, 通過不合法手段通關出口, 是不太常見的現象, 因此收費高昂, 一個櫃可能收費數千元。 一些敏感貨物不能按正常手續報關 (如逃證、 逃驗、 逃稅、 逃禁、 逃匯等) 也走這條通道; 有時, 有人願支付一定費用購買真實出口單據用於騙稅。 近幾年 “包櫃出口” 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是國家調低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而徵稅17% 沒有變, 少數受利益驅動的出口商認為不開票、 不退稅更合算, 結果是仲介競爭導致收費越來越低, 仲介的廣告網上滿天飛, 有的公開聲稱 “通關率100% 無風險”、 “過關了再收錢”, 甚至一些報關行、 貨代已將 “包櫃出口” 列為 “新增服務專案”, “人人買得起” ——一櫃只要數百元。

“包櫃出口” 是國家要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逃證——它涉嫌違背國家海關法和進出口管理條例; 逃驗、 逃禁——它涉嫌走私; 逃匯——它涉嫌違背國家外匯管理條例, 衝擊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 逃稅——它涉嫌在中國的國土上發生經濟活動而沒有應繳稅款, 或者它涉嫌違法代開、 虛開增值稅發票而觸犯國家稅法等等多條法律。 “包櫃出口”, 買關, 走私, 這三個名詞其實是一回事, 只不過 “包櫃出口” 是外衣, 走私是實質, 一個正規的外貿企業是不應涉及的。 上述企業老總權衡利弊最終未採用。

 

【案例4-4】 進口多交的關稅已入國庫還能退回嗎?

2008 年12 月, 某進出口公司委託× 報關行向海關申報一批貨物進口, 報關金額為日元225 萬元, 因該報關行申報失誤, 在保費欄申報中將日元代碼誤寫成美元代碼, 海關即按美元報關金額計算保費的應納稅金, 等業務員發現時稅金 (關稅及海關增值稅)已交入國庫, 已交國庫的稅金要返是很難操作的, 但是某進出口公司後來通過努力, 很快將多交的稅金收回, 並且海關還支付了利息。

【案 例 分析】 關稅是一國根據本國經濟、 政治需要, 由海關按照國家制定的關稅政策和公佈實施的稅法及進出口稅則, 針對准許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 向納稅義務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它徵收的主體是國家, 由海關代表國家徵收。 關稅具有強制性、 無償性和固定性, 是國家保護與促進國內生產、 調節進出口結構和經濟利益分配、 發展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 也是WTO 允許各締約方保護其境內經濟的一種手段。 進口關稅是一國海關對本國的進口商所進口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 是各國使用較多的一種經濟保護手段, 所收稅款直入國庫。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交稅款的, 可自繳稅之日起1 年內要求退還並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根據規定, 外貿企業多交的稅款, 由企業向海關申述, 當地海關覆核, 並報海關總署批准, 是可以從國庫中連本帶息返還給原納稅企業的。 具體程式是這樣的: 外貿企業向海關出具申述報告 (由申請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連同原已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的專用繳款書正本和影本各一份、 填寫的海關提供的專門格式的 《轉帳退稅申請書》一式二聯 (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一聯隨原繳款書影本送國庫, 第二聯海關留存) 一併交海關, 經海關各有關部門會審, 海關領導批准上報海關總署, 大約要有14 個工作日, 多繳的稅款和相應的利息就會以銀行劃轉的方式退回原納稅企業。

 

【案例4-5】 進口貨物被 “海關估價” 如何應對?

2008 年7 月, 中× 福建公司從馬來西亞進口一批塑膠米, 共5 個貨櫃, CIF 福州,每噸USD1 700 00。 7 月15 日, 外貿公司委託福州展宏報關行向海關申報。 7 月18 日,海關審單中心認為進口單價申報不實, 有低報逃稅之嫌, 通知報關行和貨主與海關 “磋商”。 我外貿公司得此消息自認是真實報關無作假, 並準備了大量資料, 其中最關鍵的是國外賣方提供的同類貨物在其他流量大的海關進口報關單 (已通關) 的影本。

7 月20 日, 報關行負責人與貨主一起到海關, 與海關經辦科長磋商。 海關人員認為:該批貨物的報關單價與海關總署電腦中留存的相應資料比對的差價比較大, 應進行 “海關估價”, 但如同意按每噸USD2 200 00 完稅, 就可以立即辦理計征、 提貨手續,如不同意則需發函向其他進口此類貨物流量大的海關調查, 為時需大約2 ~ 3 周, 期間可交保證金 (關稅差額) 15 萬元人民幣將貨物先放行以應生產急需。 外貿公司不同意海關提出的磋商提議, 並向海關提交了許多相關資料:

(1) 網上下載的同類產品的同期國際市場價格;

(2) 同一國外賣方在國內其他海關申報進口的同一產品的報關單影本;

(3) 我外貿公司今年進口幾批同類產品的報關單影本, 證明隨國際市場價格起落, 價格由高到低;

(4) 我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成交談判的往來函電、 合同、 發票、 保單和開出的信用證等。

由此, 我外貿公司申述: 我向海關申報的價格真實可靠, 同意調查, 但希望調查在 2 ~ 3 周結束, 以減少我公司保證金利息損失。

實際上, 此批貨物的海關估價歷時3 個月, 在我外貿公司的催促下, 才證明我公司申報如實, 海關向外貿企業退回了保證金。

【案 例 分析】 進出口的貨物、 進出境物品, 由海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 《中國海關關稅稅則》 依法徵收關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增值稅) 的徵收管理, 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 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海關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 中國海關採用世界海關組織 (WCO) 制定的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HS)。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 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 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 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的擔保後放行。

適用的歸類依據是世界通用的HS 制度, 估價的依據也是全世界通用的WTO 估價協議, 對應的國內法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經海關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 也稱為海關估定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經貨主 (或申報人) 向海關申報後, 海關需按本國關稅法令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價格形式多種多樣, 海關估價以何種價格為依據, 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 最通常使用的是到岸價格, 有些國家則使用離岸價格、 產地價格或出口價格,也有些國家使用進口地市場價格, 進口國官定價格等, 或同時使用幾種價格 (我國使用到岸價格)。

作為估價依據的價格不等於是完稅價格, 需要根據國家的估價規定進行審查和調整後才能規定為完稅價格。 由於各國海關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 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 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進口限制的非關稅壁壘。 因此, 國際上要求有一個統一的估價規定, 並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 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主要有 《關於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 (也稱 《新估價法規》),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 在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 貨物貿易談判組最惠國協議與安排小組召集各參加方的海關專家進行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 並就對關於實施總協定第七條 《海關估價守則》 的協議草擬了一份海關當局有理由懷疑進口商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事項的文本。

海關估價對徵收關稅很重要, 並且它還是在一國邊境繳納各種稅的基礎。 當許可證管理和進口配額依商品價值確定時, 海關估價也很重要。 甚至可構成重要的貿易壁壘,某一商品因海關完稅價格不明確而對其貿易的影響遠比關稅本身嚴重得多。

守則規定了6 種可供選擇的估價方法, 海關在使用時, 應嚴格按以下順序: 只有當按照第1 種方法無法有效地作出估價時, 才選擇第2 種方法, 依此類推。 但可以在第4與第5 種方法之間任選。 具體6 種方法為:

(1) 實際成交價格 (Transaction Value)。 是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 這通常是發票上的價格, 但也並非總是如此。

(2) 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是指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同類商品的價格。 所謂相同產品指在各方面相同; 包括其物理性能、 品質、 信譽。 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別的其他貨物, 不妨礙被認為符合相同產品的定義。 如果具有兩個以上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時, 應採用其中最低者來確定應估商品的關稅價格。

(3) 類似商品成交價格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是指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類似商品的成交價。 所謂類似商品就是與應估商品比較, 各方面不完全相同, 但有相似特徵, 如使用同樣的材料製造, 具備同樣的效用,在商業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 在確定時應考慮該貨物的品質、 信譽、 現有的商標等。

(4) 倒扣法。 是以進口商品, 或相同、 類似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的價格為基礎減去有關的稅費後所得的價格。 倒扣的項目有代銷傭金、 銷售利潤和一般費用、 進口國國內的運費、 保險金、 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等。

(5) 估算價格 (Computed Value)。 是以製造該進口商品的材料、 零部件、 生產費、 運輸和保險費用等成本及銷售進口商品所產生的利潤和一般費用為基礎進行估算的完稅價格。

(6) 順序類推法。 當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確定海關估價時, 應通過採用與本協議的原則或總協定第七條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進口國可得到資訊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案例4-6】 進口貨物被 “海關化驗” 如何應對?

中× 福建公司2008 年9 月7 日, 進口一批化工原料, 共3 個貨櫃, 60 公噸, 在辦 理好所有手續, 準備通關時, 海關通知要對該批貨物進行 “成分化驗”, 要求經營公司提供保函才能提貨。 該公司已進口該類貨物近兩年時間, 從來沒被海關化驗過。

該批貨物海關於2008 年9 月22 日委託中檢福建公司化驗。 中檢公司於10 月9 日出具檢驗證書, 內容如下:

68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委託人: 中× 福建公司報驗品名: AAAAAAAA樣品來源: 海關送樣

樣品標記: × × × × × × × (報關單號)

檢驗方法: GB / T 6040—2020 《紅外光譜分析方法通則》

檢測結果: 該樣品主要成分為AAAAAAAA

證書號碼: × × × × × × ×

簽名與日期: × × × × × × ×

該檢驗證書證明檢驗結果與報關單上申報的品名成分一致。 該案件並沒有結束: 經營單位要憑正本商檢證書向海關辦理保函的銷案手續, 並取得回執。

【案 例 分析】 海關化驗是指海關對進出境貨物或物品實施的以確定其屬性、 成份、含量、 規格及品質為目的的核對總和鑒定工作, 是進行商品歸類、 確定原產地、 估價、 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 毒品及精神藥物管制、 案件審理等工作的科學基礎。

海關化驗有的是例行抽查, 有的是懷疑進口商利用歸類錯誤來偷逃關稅。 為不影響正常生產或經營需求, 經營單位 (不是委託報關行) 可向海關提交保函, 海關抽樣後先行放貨, 經營單位應積極配合海關履行職責。

 

【案例4-7】 為什麼所有進口貨物都要填 “委託商檢單”? 什麼是商檢、 法檢和三檢?

新來的業務員小陳接到經理交辦的準備一票進口報關單證, 而且該票不需要商檢。 小陳準備好了全套單證交報關行, 報關行預審後, 來電稱: 缺一份委託報檢書。小陳以為報關行看他是新手, 為難他, 就找了經理, 經理對他說: 我說的 “商檢”都指 “法檢”, 其實所有進口商品都要辦理檢驗檢疫手續, 因此要準備委託報檢書。

【案 例 分析】 業內人士常說的 “商檢”, 其實不準確, 應是 “法檢” 的模糊說法。

商檢、 法檢、 三檢是有區別的。

1998 年之前, 中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為 “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1999 年末, 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商檢), 中國動植物檢疫局 (動植檢)、 中國衛生檢疫局 (衛檢) “三檢合併”, 成立了中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IQ), 工作內容是負責進出口商品、 出入境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 出入境人員、 運輸工具的健康、 安全、 衛生、 環保的檢驗檢疫管理。

1 商檢——簡單說來就是商品檢驗。 一般用於進出口貿易。 由商檢機構出單證明貨物經檢驗符合怎樣的品質和數量。 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 包括商品的品質、 規格、 數量、 重量、 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 衛生要求。 買家憑藉賣方出具的商檢單可以瞭解到貨物的品質是否與其需求的一致。 有時商檢單也會列為議付單據之一。

2 法檢——法定檢驗檢疫, 是指對列入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中的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 即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 包括是否符合安全、 衛生、 健康、 環境保護、 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 數量、 重量等項目。 目錄上面的監管條件是A (進口) 或B (出口) 的貨物, 在報關的時候必須向海關提供商檢局的通關單。 如果沒有A 或B, 就不算是法定檢驗貨物, 報關時不需要提供通關單。 在 《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 查詢到HS 編碼後, 看其後面的監管條件, 涉及到商檢一般看A (進境法檢) 和B (出口法檢)。 《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 每年都會更新, 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站http: / / www customs gov cn / publish / portal0 / 查詢, 找到 “查詢” - “商品資訊”, 點擊 “商品資訊” 進入查詢頁面, 輸入商品的中文名稱或者HS編碼即可查詢。 查詢結果出來後, 點擊 “更多” 即可顯示詳細的資訊, 最後一欄為 “監管條件”, 如果有 “A”, 或者 “B”, 或者 “AB”, 即可判斷該商品必須做法檢。

3 三檢——商檢, 動植檢, 衛檢的總稱。 現在已將三檢合一 (統稱 “檢驗檢疫”)

由中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CIQ) 統一負責。

4 “商檢” (商品檢驗) 只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但平時業內人士對所有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都仍會稱呼其為商檢, 其實此處商檢的含義應為: 商品檢驗, 動植檢疫, 衛生檢疫即三檢 ( 亦即 “檢驗檢疫”)。 比如報關員口中的商檢, 通常指的是 “檢驗檢疫”, 嚴謹的說法應該是 “檢驗檢疫”。 實際上, 所有的進口商品 (包括法檢的) 都要申報檢疫檢驗, 包括載運商品的集裝箱貨櫃, 進港的船隻也要進行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 同時收取一定的檢驗檢疫費用。 所以, 所有進口貨物都要填寫進口商檢委託書。

5 在日常工作中, 如果沒接觸過商檢知識, 一般不懂得 “商檢” 和 “法檢” 的區別。 貨代、 報關行人員口中的 “商檢” 一般指的是 “法檢”。 但作為外貿專業畢業的或有從事外貿業務經歷的業務員應懂得其中的區別。

6 對於法檢以外的進出口商品,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7 什麼情況下需要做商檢? 需要商檢的貨物, 可以分為幾類:

(1) 客戶需要商檢的。 客戶為保證自己收到的貨和合同訂立的一致, 會要求賣方辦理商檢並出具商檢單。

(2) 中國需要法檢的出口貨物。 有些出口貨物國家規定必須在出口前作商檢。

(3) 進口國需要法檢的貨物。 進口國可能對某些國家出口的貨物規定必須檢驗。檢驗可能在出口國進行, 也可能要在進口地進行。

(1) 和 (3) 的情況請事先與客戶瞭解好。 如果是 (2) 的話, 需要先到當地商檢局用營業執照影本備案, 以後就可以直接申請商檢。

8 什麼情況下需要做法檢?

(1)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內規定要求做法檢的貨物

(2) 出口到美, 日, 韓及歐盟的貨物

(3) 特定減免稅的貨物

(4) 其他需要法檢的貨物注: 僅列出常用到的幾種。

9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 發票、 裝箱單、 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檔, 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海關放行後20 日內, 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 不准進口和使用。

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 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驗證。

 

【案例4-8】 為什麼海關要求在出口報關單上注明有牌、 無牌?

業務員小黃辦理顯像管出口已很多年, 2009 年2 月某一天, 報關行突然打來電話,問當天報關的顯像管有沒有牌子 (注冊商標)。 如有, 是什麼牌子。 必須用傳真將牌子傳到報關行。 由於是週末, 聯繫不到生產廠廠長, 小黃急得團團轉。 因為貨物已進了碼頭倉庫, 報關行無法拆箱查看實物, 最終貨物沒走成, 誤了船期, 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產生了不符點。

【案 例 分析】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2009 年2 月24 日海關再次通告: 所有出口品牌商品, 國內品牌的需提供在工商局備案的商標註冊證書; 國外品牌的需提供授權使用證書及中文翻譯件。

所以向海關申報的出口預錄單都必須注明: 有牌還是無牌, 有牌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書, 否則不予通關。

 

【案例4-9】 出口商品可以列印 “日本製造” 嗎?

2009 年9 月, 日本警方頻頻出動, 對售賣貼上 “日本製造” 的產自中國的竹筍,烤鰻食品的違法商社進行打擊。 由於當地資源匱乏, 勞動力昂貴等原因, 產自日本本土的食品的售價是進口同類食品 (主要產自中國) 的十幾倍, 甚至幾十倍, 一些不法日本商人見有暴利可圖, 鋌而走險, 自己貼或要求中國出口商貼好 “日本製造” 的標籤。當前適逢金融危機, 國際需求低潮, 一些國內出口商對日本不法商人的要求也沒有拒絕。 此新聞一見報, 也損害了中國食品及中國出口商的信譽。

【案 例 分析】 根據我國的海關法, 在中國生產和出口的產品必須打上 “中國製造”,如果打上其他國製造, 就涉嫌偽造, 一旦發現, 將予以重罰。 因此, 不管是三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製造的商品, 是自主品牌還是貼牌 (OEM) 的, 是來料、 來樣加工的還是自產的, 只要是在中國大陸生產的, 就必須在出口商品上標記 ( MADE IN CHINA) ——中國製造。 本案例所述由日本警方出面打擊這種 “產地冒牌”, 可見事態的嚴重性, 我出口企業應遵紀守法, 切不可為貪圖小利而犯大錯。

 

【案例4-10】 貨物是先進倉後報關, 還是先報關後進倉?

業務員小黃不明白, 為什麼貨物在裝船前2 天就要進碼頭倉庫? 在貨物未進倉前,為什麼不能向海關申報?

【案 例 分析】 為保證報關資料的真實性, 可靠性, 我國海關實行的是先進倉, 後報關, 碼頭倉庫與海關資料聯網制度。 在結關前, 貨物必須進入碼頭倉庫, 並將資料傳輸到海關。 2008 年海關通知: 10 月6 日起, 當天結關的單證必須在上午10 點前投單。

也就是說, 當天結關的單據項下的貨物最遲必須在前一天進倉, 第二天10 點前必須向海關傳輸成功這批貨物已入倉的資訊, 海關才接受這批貨物的報關。 當然也有出口特別急的貨, 倉庫本著 “特事特辦” 的原則, 在當天9 點前進倉, 並迅速向海關傳遞資訊, 以趕在10 點前報關。 投單後, 一般要留出24 小時讓單據在海關各部門內流轉,包括審單中心, 計征部門, 現場驗放等等。 在放行後, 一般裝船 (ON BOARD) 在貨物進倉後的第3 天, 而且往往一裝好船就開船。 也就是說, 按操作慣例, ON BOARD的時間就是開航的時間。 船東都是以小時來計算滯港時間的。 小黃明白了這些操作流程後, 儘量將貨物進倉時間算准 (不能提前太多天進倉, 那會增加額外的倉租), 這樣基本不誤船期。

 

【案例4-11】 機械組合件的海關歸類問題

某進出口公司A 接到國外客戶訂單, 品名: 電氣連接件 (高壓熔斷配件), 海關編碼: 85389000 00, 根據規定, 該編碼項下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4% , 但客戶要求出貨時, 將所有配件分開包裝, 配件如下: 礙子兩端固定鐵、 中間固定鐵、 托架、 托架托。海關認為分開包裝意味著出口的是五金標準件, 應按五金標準件的編碼報關, 退稅率只能是5% , 如此大的差額讓外貿公司無利潤, 經與海關商量, 同意將整套裝配好的產品放在集裝箱的最外面, 海關驗貨時可以逐一核對。

【案 例 分析】 貨物報關時, 選擇恰當的海關商品編碼尤為重要。 作為外貿業務員,要掌握一定的商品歸類知識, 要做到在不違反海關規定的前提下, 儘量選擇退稅率高的商品編碼, 提高企業的利潤率。

 

【案例4-12】 國稅和海關的某些規定不吻合時, 企業怎麼辦?

我某進出口公司A 出口2 994 件旅行袋到英國, 客戶要求貨物從中山市分批出口, 考慮到運費及操作上的便利, A 公司於2009 年4 月13 日將該批貨物運至中山, 向海關申報後存放於中山市某海關監管倉庫內, 並根據客戶通知陸續分批出口, 截至6 月22 日, 出口4 個批次共2 658 件, 尚餘336 件未出口, 等待通知。 根據海關規定, 只有貨物出運後才能列印正式的報關單(核銷聯和退稅聯), 而且報關單上只體現申報日期, 不體現出口日期, 具體每批的出貨日期只有在海關列印出來的電子帳冊上體現。 而稅務部門的規定是, 外貿企業申請退稅, 必須在貨物出運後90 天內 (憑海關關單上列印的出口日期) 申報, 超期不予退稅。 如果按4 月13 日作為出口日期, 7 月13 日之後就無法申報。 A 企業於6 月22 日向當地國稅退稅部門寫報告, 要求延期申報, 並要求屆時按最後一批出貨日期為准予以退稅。 稅務退稅部門根據A 公司提供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等相關資料, 同意延期申報, 但要求最後一批貨物出運後, 海關必須在關單上以電子格式注明最後出貨日期, 不接受海關提供的電子帳冊。 A 公司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通過貨代與監管倉協商, 要求按稅務規定在關單上體現出貨日期, 答覆是, 海關系統上入監管倉的貨物關單上不設置出口日期, 但同意在最後一次出貨後, 在關單上用手寫注明日期, 並加蓋監管倉公章。 稅務部門能同意嗎? 如果屆時不同意, 企業怎麼辦?

【案 例 分析】 該案例是為了提醒外貿業務員: 外貿出口各個環節非常繁雜瑣碎, 任何一個細小的環節都可能出現意外, 對任何細小的問題都不能掉以輕心, 否則就會影響全域, 滿盤皆輸。

 

【案例4-13】 報關時慎對涉智慧財產權問題

我某進出口公司A 接到一批雨衣, 客戶要求在產品前面中間部位加縫兩條3 × 10CM 的由美國3M 公司生產的橙色反光條, A 公司的業務員隨即將訂單下給某工廠B 生產, 並簽訂了購銷合同, 合同注明了交貨期及客戶的要求。 B 工廠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貨物的再生產。 在報關過程中, A 公司接到海關通知, 告知在查驗貨物時發現產品中有美國3M 公司的產品品牌, 根據3M 公司在海關的智慧財產權備案登記, 海關要求A 公司出具3M 公司的產品銷售許可證明。 A 公司的業務員馬上通知B 工廠提供證明, 但B工廠無法提供, 因為B 工廠並不知道海關需要銷售許可證明, 所以購買時沒有向銷售方索要。 此時惟一的解決辦法是請3M 公司的人員來驗證該批反光條是否出自3M 公司,而距離最遲出貨期只有兩天的時間, 如果不能按時出運, 客戶要求全部空運, 經過海關協調, 3M 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派員到現場, 證實該批反光條出自3M 公司, 得到其確認書後, 海關放行了貨物。

【案 例 分析】 加入世貿後, 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重視, 凡是在海關已經申請備案的境內、 境外企業, 他們的品牌都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作為外貿業務人員, 應具備這方面的知識, 首先要做到自己出口的產品不能侵權; 其次是涉及到品牌產品時,要向海關瞭解是否備案, 從正規管道購買, 取得銷售許可證, 以保證正常通關。

 

【案例4-14】 出口木地板虛報木傢俱騙稅案

為了保護資源類產品, 2006 年11 月1 日起, 我國對木地板、 木制一次性筷子加征出口關稅, 暫定稅率為10% 。 這是我國首次對上述兩類商品加征出口關稅。 這個政策的出臺增加了相關企業的出口成本, 個別企業甚至在出口時變更品名以逃脫徵稅。

某進出口A 公司的業務員為了達到騙稅的目的, 在出口木地板時將品名虛報為木傢俱 (退稅率為17% ), 因為木地板供應商無法開出木傢俱發票, A 公司的業務員遂要求某傢俱供貨企業B 公司代開增值稅發票, 並付給一定的代開費用, 這樣A 公司不但逃脫了10% 應交的關稅, 還多退了17% 的稅款。 在海關的一次抽查中, 發現A 公司虛報品名、 偷逃關稅, 查驗部門立即將案件移交海關稽查部門, 同時通知稅務部門查處有關騙稅事實。

【案 例 分析】 A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兩項法律法規, 一是出口時沒有按真實品名報關, 偷逃稅款, 屬走私行為; 二是接受由B 企業虛開的增值稅票, 貨票分離 (即供應商和開票方不是同一家企業) 屬騙稅行為。

 

【案例4-15】 出口汽車零部件的歸類問題

某進出口公司A 於08 年8 月份出口一批汽車零件, 是用於固定大型車胎用的螺栓、螺母, 由於普通的螺栓、 螺母出口時是歸為五金配件 (商品編碼是: 7318150000, 當時國家規定退稅率為5% ), A 公司業務員認為這批貨是根據客戶提供樣品生產, 而且客戶明確告知是用在大型貨車上, 所以出口申報時將該產品歸為 “車輪固定器” (AUTO SPARE PARTS), 海關商品編碼: 8708705000 (退稅率為17% )。 貨物報關過程中, 海關查驗人員指出品名歸類不正確, 因為涉及到兩種歸類退稅率差距太大, 海關人員懷疑 A 公司有騙稅企圖, 遂將此事作為案件移交海關稽查部門, A 公司的業務員堅持認為產品用在貨車上, 屬汽車配件, 至於歸類有誤, 是因為對商品歸類知識熟悉程度不夠, 並提供了一些客戶傳來的相關圖片 (貨車圖片、 螺栓裝配的過程圖片)。 最後海關認定,該產品應屬五金配件類, 貨物退回, 重新申報, 對A 公司罰款17 000 00 元。

【案 例 分析】 汽車上的零部件有3 萬多種, 據瞭解, 有很多種無法歸到汽車配件系列, 上述提到的產品, 是用來固定輪胎上的鋼圈, 國內汽車行業上統稱為輪胎螺栓, 與普通的螺栓是有區別的。 在海關的商品編碼大全中, 螺栓在汽配中無法查找, 只有在五金配件中體現, 儘管它用在汽車上, 卻無法歸入汽配系列, 無法享受17% 的高退稅率。同樣情況的還有汽車上用的門把手、 車燈等, 海關的解釋是, 通用的零部件應歸到標準件系列, 除非這些零部件組合在一起形成整套配件, 方可歸入汽配系列。 而汽車上的一些專用配件如球節頭、 離合器等無可非議歸入汽配系列。 外貿公司出口時, 若對歸類不明確, 應事先諮詢海關有關部門, 提供相關資料, 以免在出貨時出現問題, 影響船期。

 

【案例4-16】 “包稅進口” 可以做嗎?

2009 年4 月份, 深圳海關查處了一件用 “包稅進口” 化工原料的案件。 2009 年初, 某公司在核算一筆進口化工產品成本時, 發現按現有HS 編碼申報, 完稅後有可能虧本, 這時一家貨代公司找上門來, 提出可以辦理 “包稅進口”, 並承諾關稅只是正常關稅的三分之二。 某公司老總立即拍板, 與其簽訂了代理進口協定, 委託其報關進口。

2009 年4 月份貨物進關時, 代理公司勾結海關中的個別違法分子, 以少報櫃數, 低報金額等手法偷逃國家稅款, 在貨物運出關區時被海關稽私大隊查獲。 海關對整批貨物予以沒收, 並追查代理公司和貨主責任。 這家進口代理公司因為賠償不起化工原料高達 1 200 萬元的貨值和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逃之夭夭, 委託這家公司進口的單位在海關找他去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 因負責人說和這家進口代理公司之間簽訂的是 “包稅進口” 的協議, 導致其法人被扣留、 審查, 原因就是我國法律規定中從來沒有認可 “包稅進口” 的方式, 採用包稅的方法就是為了偷逃關稅。 因而這家公司不僅貨物被海關罰沒, 並且接受了十分嚴厲的處罰。 所以 “包稅進口” 是違法的。

【案 例 分析】 “包稅進口” 最早見於香港至大陸採用的快件形式報關進口, 除了手續簡單外, 還有稅率的減免優惠, 由於貨小值低, 一般不徵收增值稅 (17% ), 只徵收少量的快件清關費用, 而這部分費用 (稅費) 都已包含在中港運輸費用裡面了。 採用這種操作模式, 總體上成本要比一般貿易進口低很多, 同時在時間和手續 (單證) 要求上都比一般貿易進口有優勢。 這種適用於快件運輸的報關形式是合理合法的。 但現在的 “包稅進口” 已成為 “灰色清關” 的代名詞, 它是指出口商為了避開複雜的通關手續, 將各項與通關有關的事宜交由專門的清關公司 (在我國的某些口岸, 一般是以報關行、 貨代公司名目出現的一些專門從事不規範操作的公司) 處理的一種通關方式。這些所謂 “清關公司”, 幫助進口商品以低於法定水準的關稅進入某國市場, 主要方式為 “包機包稅” 和 “包車包稅”。 清關公司負責履行通關手續、 收取稅款, 但一般不向出口商提供報關單據。 “灰色清關” 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 因為清關公司只為一批進口商品中的一小部分貨物繳納足額關稅, 其餘部分則通過向海關官員行賄等手段來通關。 正規的外貿企業為什麼不能從事或與人合作 “包稅進口” 呢?

1 “包稅進口” 違法違規, 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報關行為

不法分子採取 “包稅進口” 往往為達到偷逃關稅的目的, 他們採用的方法有: 闖關, 買關, 偽報數量, 低報金額, 套用低稅率的HS 編碼, 騙取核銷手冊的免稅指標等等。

2 包稅進口一旦被查, 委託方往往是遭受損失最重的一方

所有承接包稅進口的一方為招攬生意, 都會把自己吹得神乎其神, 把搞定海關某人說得易如反掌, 並許諾一旦出事願意賠償, 好多公司都會用這一招來矇騙客戶, 從表面上來看這樣的方式似乎對客戶很有利: 有人替你擔風險, 並替你省稅, 但在實際當中這都是沒有任何保障的, 一旦貨物被海關扣留或罰沒, 許多包稅公司根本就沒有能力來解決這些問題。 因為用 “包稅進口” 的方法是違法操作, 相當於走私, 所以出了問題就不是一般能夠輕易解決的, 很多的貨代公司或者職業素質低劣的公司就會找出種種藉口來推託自己的責任, 甚至溜之大吉, 讓客戶根本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包稅進口貨物, 涉嫌走私、 逃稅, 屬國家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的不法行為。 但是為什麼還是有這麼多的公司找貨運公司、 報關行包稅進口呢? 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的貨運公司、 報關行想方設法的去替別人包稅呢? 根本原因在於非法的利益驅動。 從香港陸運通關到大陸的貨物一般公司如果按正常代理進口, 無非就是賺取代理費用, 每櫃也就1 千 2 千的, 加上其他的一些, 最多3 千元。 可如果按 “包稅進口”, 一切都順利的話, 一個櫃賺個1 ~ 2 萬那都是很正常的, 所以這就是一般貨代或貿易公司願意做包稅進口的原因。 至於工廠找代理公司 “包稅進口”, 通常也是為了不想交稅, 或少交稅, 降低貨物的進口成本, 他們是參與 “包稅進口”、 偷逃國家稅款的共犯, 也必然會受到國家執法部門的懲罰。

 

【疑難4-1】 什麼叫 “真實出口”、 “真實報價”, 其現實意義是什麼?

【解答】 保證出口單證申報的真實性、 準確性是每一個外貿企業的責任, 也是企業是否誠信, 是否遵紀守法的基本準則。 低報出口單價和出口金額往往發生在子母公司之間的出口交易中, 某些不法商人為了轉移其在我國境內的子公司的利潤, 採用低報出口價格的違法手段來偷逃國內稅款。 我國近年來加強了對跨國企業的稅控, 有效地打擊了這種侵蝕我國家利益的行為。

2008 年以來, 我國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巨大衝擊, 多次調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稅率, 以扭轉外貿進出口的大幅下降的局面。 但少數不法商人看到此間有利可圖, 想到高報出口價格, 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來騙取國家退稅。 這種 “高報出口” 同樣危害極大:

(1) 它騙取了國家退稅;

(2) 它干擾了我國進出口統計資料的真實性, 影響國家宏觀決策;

(3) 它的外匯核銷手法對我國外匯的正常管理帶來衝擊。

因此, 許多外貿公司在代理時, 要求出口委託人必須對 “真實出口” 和 “真實報價” 負責, 並在雙方的代理協議書中做明確規定, 以防範風險。

 

【疑難4-2】 海關預錄單的作用是什麼?

【解答】 海關預錄單是為了減少海關的操作時間, 先把資料在錄入行通過與海關的聯網進行預錄入, 海關在辦理相關業務中直接調取資料, 這樣加快了通關時間, 提高了海關的工作效率。 海關預錄單簡單來說, 就是在報關行報關前, 用電子資料向海關發送的報關單。

海關預錄單還是申報單位元做業務進程登記、 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資訊等用。 從報關到核銷單退下來一般都要20 天到1 個月左右, 其間供貨單位可能會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於稅務部門對退稅單據有嚴格的要求, 特別是要求增值稅發票上的資訊要與報關單上的資訊完全一致, 包括出口貨物的名稱、 單位、 數量、 經營單位、 貨源地、 時間等, 外貿企業一般是傳真預錄單給供貨單位開立增值稅發票。

 

【疑難4-3】 海關評級對外貿企業的影響大嗎?

【解答】 (一) 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目的

實施企業分類管理是實現海關監管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 是解決目前海關嚴密監管和高效運作與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和有限的人力資源矛盾的根本辦法。 實施企業分類管理, 對高類別的守法企業, 簡化了通關手續, 加快了通關速度, 降低了通關成本, 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便捷和效益, 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而海關有限的監管力量將主要用於對低類別失信企業的嚴密監管上, 讓企業體會到不守法或不誠信行為所帶來的代價, 促使企業規範其進出口行為, 同時也對其他企業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預防作用。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對適用對象作出了較為嚴格的界定, 即 “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包括: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 (如保稅區、 保稅物流園區、 保稅港區、 出口加工區等) 的企業; 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 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中企業類別的設置 《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設置了AA、 A、 B、 C、 D 五個管理類別。

(1) 無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還是報關企業均劃分為五個管理類別。

(2) AA 類企業是五類中最好的, 相當於紅名單和便捷通關企業, 以便與AEO 對接, 為整合後的銜接預留空間。

備註1: 紅名單: 海關總署於2004 年在全國啟動了進出口企業 “紅黑名單” 的評定公佈工作。 “紅黑名單” 定期評定、 公佈, 時間為每年的上半年, 評出前一年度的紅黑名單企業。 “紅名單” 企業為上年度進出口總額超過5 000 萬美元 (中西部地區為 3 000 萬美元) 的大企業。 這些企業要通過上年度海關全面稽查, 連續三年在海關無走私違規記錄, 同時在當地商檢、 工商、 稅務、 外匯、 銀行等部門無不良記錄。 “黑名單” 企業是上一年度被判走私罪並生效或因走私行為被處罰並生效的企業。

備註2: 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 經授權的認證經營者制度, 在 《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 (以下簡稱 《框架》) 中被定義為: “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 並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一方,包括生產商、 進口商、 出口商、 報關行、 承運商、 理貨人、 中間商、 口岸和機場、 貨站經營者、 綜合經營者、 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框架》 是在2005 年海關合作理事會年會上通過並推廣的。 由世界海關組織 (WCO) 制定, 旨在保護和便利日益增長的國際商業、 國際貿易的標準。 中國代表團也正式在實施意向書上簽字, 表示將逐步實施 《框架》 中的有關內容, 向AEO 過渡。

(四) 《辦法》 將對企業的具體影響

由於對不同類別的企業, 海關將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因此, 《辦法》 實施後, 將對進出口企業、 報關企業以及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A 類企業, 海關將實施 “屬地報關、 口岸驗放”, 優先派員到企業, 在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 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 查驗、 放行手續; 在進口貨物起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提前辦理報關手續時, 優先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加急通關手續; 按規定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 “空轉” 或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 變更、 報核等手續; 優先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 優先組織對報關員的報關業務培訓和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

對AA 類企業, 除享受A 類通關便利措施外, 海關還將實行信任放行, 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事務的疑難問題, 報關單電子資料經電子審核後直接進入現場辦理覆核、 驗放手續, 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查驗等通關便利措施。

對B 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 而對C、 D 類企業, 海關則要在審單、 查驗、 核查等通關、 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後續管理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

 

【疑難4-4】 外貿公司為什麼大多要通過報關行報關?

【解答】 按照我國 《海關法》 的規定, 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 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 車站、 國際航空站進出, 並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 交驗規定的單據文件, 請求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經海關放行後, 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辦理進出口裝運。

凡是自然人、 法人都可向我國海關報關。 我國進出口企業的報關可以自行辦理, 也可以經海關註冊批准的報關行辦理。 如企業自行辦理。 須向海關註冊登記, 報關員也須經海關考核認可, 報關員所申報資料自被海關接受之日起, 就產生法律效力, 即報關員要承擔 “如實申報”、 “如期申報” 等法律責任。

但為什麼我國外貿企業大多是通過報關行報關呢?

(1) 根據專業分工的原則, 通過報關行報關, 具有許多好處。 報關行是專業報關,具備資質, 每年要接受海關的年檢考查, 報關員同樣也要接受海關的定期培訓和考核,這樣可以減少歸類等其他申報錯誤, 加快通關速度。 對於外貿企業來說, 通關速度的快慢是非常關鍵的。

(2) 進出口貨物報關是一項十分複雜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 需要由既熟悉國際貿易、 法律、 稅務、 商品學等各方面知識, 又掌握海關法律、 法規和海關業務制度的專業人員來辦理。 報關行為的發生意味著當事人與海關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 如當事人在報關行為中出現差錯、 紕漏, 構成違法行為, 將受到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 還要受刑事處罰。

(3) 報關行與海關資料聯網, 通過報關預錄入, 加快了通關速度。

(4) 從成本考慮, 通過報關行報關, 比自己報關更節省。 外貿企業設置報關科是要增加不菲的人力資源成本的。 報關後還有審單、 計征、 現場查驗等許多環節, 報關行可通過派駐海關的報關員每天完成十幾、 甚至幾十單報關。 成本決定報價, 所以, 報關行報關一單, 也只向委託人收取勞務費一、 兩百元。

海關並沒有規定進出口必須通過報關行報關, 但我國除了大型外貿企業設報關科直接報關外, 大量的我國中小型外貿企業都習慣通過報關行報關。

 

【疑難4-5】 非法滯留我國的國外自然人能從事外貿行業嗎?

【解答】 據中國官方統計, 2003 年以後, 在中非貿易熱潮的帶動下, 赴廣州的非洲人每年以30% ~ 40% 的速度遞增。 《廣州日報》 在2008 年底報導稱, 廣州常住的外國人數已達5 萬, 其中可統計的非洲人就有2 萬多, 但這個資料不包括數量不詳的 “隱居” (非法滯留) 的非洲人。 在非官方統計的版本中, 這個數字已經高達20 萬, 其中以尼日利亞人最多。

另據浙江省義烏市出入境管理局統計, 2006 年義烏市共登記臨時入境外國人 131 623 人次, 比2005 年增長了111 78% ; 2009 年一季度, 臨時入境義烏市的外國人已達110 000 人次, 而目前常駐義烏的外商有10 000 餘人。 從義烏市公安局獲悉, 針對外國客商逐年增多, 非法居留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實際, 今年以來, 義烏警方進一步加大對外國人非法居留案件的查處力度。 據統計, 今年8 至9 月, 義烏警方共依法查處外國人非法居留案件86 起。

非法滯留廣州、 義烏等城市的外國人引起了國人的注意。 特別是廣州發生非洲人沖擊派出所事件以後, 不少人發出疑問, 這麼多外國人留在中國的目的是什麼? 他們又是靠什麼維持生計?

事實是他們大多在從事外貿行業, 與國人競爭工作崗位, 他們在國內買貨, 自行出口, 牟取本應歸中國人賺取的利潤。 人們不禁要問, 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答案是否定的。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 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外國人,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 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並處限期出境。

(2) 根據以上 《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規定: 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私自謀職的外國人, 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 可以處 1 000 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並處限期出境。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為保護本國國民的就業權, 都會嚴格限制外國勞工對本國就業市場的擠佔, 特別是打擊非法勞工。 自世界金融危機蔓延以來, 這批非法滯留在我國一些城市的外國人, 由於他們中的一部分受過高等教育, 有一定的經商能力, 往往會給我國大學生就業帶來更大的壓力。

(3) 廣州、 義烏等城市滯留的大多數外國人, 一般不是普通的勞工, 而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紀人, 他們不僅擠佔我國就業市場, 還攫取我國的商業資源。 廣州、 義烏等城市都是我國著名的商品集散地, 市場上聚集著來自全國各地大量物美價廉的商品, 這些商品與國際市場上的商品存在很大的差價, 如果把這些商品轉賣 (出口) 到其他有需要的國家市場上, 將會取得不菲的利潤。 過去, 這些轉賣是由我們自己的外貿企業來完成, 產生的收益除要繳納國家的稅收以外, 還要支付各種出口費用。

(4) 這些滯留的外國人通常採用現金操作方式, 這樣可以規避稅費。 他們採買的貨物由於沒有繳稅, 因此沒有增值稅發票和外匯核銷單, 也不能正常通關出口, 只能委託一些報關行以 “包櫃出口” 等灰色清關方式出口, 使用的報關單據往往是套用別家的, 或者乾脆 “買關” 出口。 這樣就違反了我國的 《海關法》、 《外匯管理法》 等法律, 由於他們偷逃稅款, 也減少了我國的稅收。

(5) 非法滯留我國的外國人從事外貿經營活動, 干擾了我國正常的外貿秩序, 攫奪我國外貿資源, 形成對我國內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在本書中講這一點是因為這些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時常常得到了我們一些外貿公司和報關行的配合, 使他們的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一些外貿公司為了一點代理費, 代理他們的貨物出口; 一些報關行為他們的 “灰色清關” 提供路徑, 這應引起我們的警惕。

 

【疑難4-6】 為什麼要建立 “中國電子口岸”? 建立中國電子口岸的意義有哪些?

【解答】 目前在外貿業務的重要環節如報檢、 報關、 外匯核銷、 出口退稅等都要通過電子口岸辦理, 電子口岸也是政府各部門進行監管、 核查的一個執法系統, 所以外貿企業必須要掌握中國電子口岸的相關知識。

1 含義

中國電子口岸 (http: / / www chinaport gov cn / ) 是經國務院批准, 由海關總署牽頭, 會同其他11 個部委共同開發建設的公眾資料中心和資料交換平臺。 它依託國家電信公網, 實現工商、 稅務、 海關、 外匯、 外貿、 質檢、 公安、 鐵路、 銀行等部門以及進出口企業、 加工貿易企業、 外貿仲介服務企業、 外貿貨主單位的聯網, 將進出口管理流資訊、 資金流資訊、 貨物流資訊存放在一個集中式的資料庫中, 隨時供國家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跨部門、 跨行業、 跨地區的資料交換和聯網核查, 並向企業提供利用互聯網辦理報關、 結付匯核銷、 出口退稅、 進口增值稅聯網核查、 網上支付等即時線上業務。

2 建立中國電子口岸的意義

中國電子口岸是中國電子化政府的雛形, 是貿易現代化的重要標誌, 是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 實現政府部門行政執法公平、 公正、 公開的重要途徑。 它的建立有著重要意義:

(1) 有利於增強管理部門的管理綜合效能。 企業只要與電信公網 “一點接入” 就可以在網上通過公共資料中心直接向海關、 國檢、 外貿、 外匯、 工商、 稅務和銀行等政府管理機關申辦各種進出口手續, 從而真正實現了政府對企業的 “一站式” 服務。

(2) 使管理部門在進出口環節的監管上更加完整和嚴密。 管理部門實行 “電子+聯網核查” 的新型管理模式, 從根本上解決了業務單證弄虛作假問題, 嚴厲打擊了走私、 騙匯、 騙稅違法犯罪活動, 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 它能降低貿易成本, 提高貿易效率。 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辦理業務, 企業

既節省時間, 提高貿易效率, 又減少奔波勞累之苦, 降低貿易成本, 增加了企業收益。中國電子口岸自1999 年推廣應用以來, 各類上線項目累計達到48 個, 初步實現了與海關總署、 外匯總局、 國稅總局、 質檢總局、 工商總局、 商務部、 公安部、 鐵道部、貿促會等15 個部委以及香港工貿署、 澳門經濟局和中國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 招商銀行等13 家商業銀行的互聯互通和資訊共用。 此外, 依託電信公網, 中國電子口岸在北京、 上海、 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起了中心結點, 並在全國寬頻、 撥號等多樣化的接入方式, 基本實現了全國範圍的網路覆蓋。 迄今為止, 中國電子口岸入網企業超過36 萬家, 每日處理電子單證數量多達90 萬筆, 門戶網站每日點擊率超過700 萬次。 在嚴密監管、 打擊非法貿易活動並為進出口企業及仲介服務企業提供便捷貿易服務的同時, 電子口岸正在向物流、 電子商務等領域延伸, 加速構建全新模式下的一體化供應鏈資訊系統, 為營造便捷、 高效、 安全的貿易環境作出努力。

 

【疑難4-7】 什麼叫 “海關歸類” 和 “海關估價”?

【解答】 海關的歸類、 估價都是為了海關徵稅服務。 關於歸類, 適用 《海關法》 第四十二、 四十三條, 依據是世界通用的HS 制度; 關於估價, 適用於 《海關法》 第五十五條, 依據是全世界通用的WTO 估價協定。 對應的國內法都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海關法》 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

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 必要時, 海關可以組織化驗、 檢驗, 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 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 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 進口或者出口相同貨物, 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

《海關法》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 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 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 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保險費, 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 應當予以扣除。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依法確定。

在 《中國海關的通關制度和海關業務制度改革》 一文中, 有如下解釋:

進出口的貨物、 進出境物品, 由海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 《中國海關關稅稅則》 依法徵收關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增值稅) 的徵收管理, 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 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海關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 中國海關採用世界海關組織 (WCO) 制定的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HS)。 歸類是海關稅收的基礎, 商品稅號的不同, 相應的稅率也不盡相同。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 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 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 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的擔保後放行。

適用的歸類依據是世界通用的HS 制度, 估價的依據也是全世界通用的WTO 估價協定。 對應的國內法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9 年上半年我國海關歸類補稅5 2 億元。 同比增長73 4% , 有效防範了國家稅款流失。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 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 必要時, 海關可以組織化驗、 檢驗, 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 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但由於許多企業對商品歸類知識不熟悉, 會出現歸類錯誤。

 

【疑難4-8】 報關單據為什麼要注明中文?

【解答】 我國海關一般要求的報關單據, 如發票、 合同、 裝箱單等必須是原件, 如是影本也必須是加蓋公章的原件的影本。 這些單據一般都是英文的, 因此海關規定必須注明中文, 這是因為:

(1) 每個國家都用法律文書規定本國通用的語言和文字。 中文是我國通用的語言漢字是通用文字。 按國際慣例是將本國通用的文字作為公文的文體, 這也顯示一個國家的尊嚴; 雖然英文是國際通用的外交外貿語言, 但涉及向政府部門 (包括政府的執法部門) 申報的文書都必須用中文, 或在英文原件 (如對外合同、 發票、 裝箱單等) 上加注中文。

(2) 我國的法律法規、 通告、 許可證書等都是用中文頒佈或下達。 如在報關單據上只有英文, 就不能準確地對應中文體的海關的商品歸類以及相對應的稅則等等。 舉例來說: 國際市場上通稱PBT 的塑膠米, 我國海關稅則則稱: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臺灣地區稱: 聚丁烯對苯二甲酸酯, 因此我國進出口商必須採用中文的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向海關申報, 但可以在信用證貨名描述中用國際通用的英文名稱 “PBT”。向稅務局申報的出口退稅單據也都必須用中文或備註中文, 有的稅務局還要求翻譯英文單據的人簽署姓名以示負責。

 

【疑難4-9】 進口 “雙抬頭報關” 的作用是什麼?

【解答】 進口 “雙抬頭報關” 指向海關申報時, 存在進口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元兩個不同的單位。 雙抬頭報關主要有以下作用:

(1) 以代理形式報關進口的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元雙方是代理關係, 因為收貨單位沒有外貿經營權或其他原因, 需要找一家公司代理進口。 向海關申報時, 申報單證中要有雙方的代理進口協議書, 並採用 “雙抬頭報關” 以證實代理進口協議書上的雙方身份。

(2) 向海關申報時, 不是由經營單位而是由收貨單位元繳納關稅, 必須在海關的稅款繳款書上列有雙方單位的名稱, 繳款單位才能將已繳稅款作為增值稅發票進項抵扣。

(3) 向海關申請享受優惠關稅而原產地證上的收貨人非進口經營單位, 只要雙抬頭報關, 在報關單上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元中有一個與原產地證上收貨人相符即可。

(4) 由於進口許可證或批文上的受益人非進口經營單位而是進口委託人, 就必須將進口委託人也即實際收貨人單位名稱列入收貨單位元欄。

 

第五專題 關於退稅

 

案例 1 - 7: 當前比較常見的幾種騙稅形式

出口退稅制度的本意是稅務部門通過退還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 增值稅、 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 鼓勵一國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 從而促進本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進而帶動國內經濟的發展。 但在出口退稅制度的實行過程中卻產生了負面效應, 不法分子用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和其他經濟利益, 這種違法犯罪行為被稱之為出口騙稅。 在我國, 由於稅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 出口騙稅問題尤為突出, 已嚴重地阻礙了出口退稅政策效應的發揮, 破壞了出口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干擾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當前, 隨著我國打擊出口騙稅的力度不斷加強, 騙稅分子的形式更加隱蔽, 手段更加高明, 使用的單據更加合法化, 因此, 危害性也更大。

 

【案例5-1】 空櫃出口

2005 年4 月14 日, 滿洲里海關關員對裝載出口五糧液白酒的集裝箱進行檢查時,發現集裝箱箱體上的海關鉛封不翼而飛, 裡面15 168 瓶52°五糧液白酒不知去向。 經 “拉網式” 查驗, 在準備發往浙江的兩集裝箱進口 “板材” 中找到了這批白酒。 按同期市場價格計算, 該案涉案貨值為570 余萬元人民幣。 這是該關近年來查獲最大案值的假出口騙稅違法案件。

經調查, 3 月26 日, 滿洲里某對外貿易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作為四川宜賓某進出口公司代理人, 從滿洲里鐵路口岸往俄羅斯出口兩集裝箱五糧液高度白酒。 滿洲里口岸出口商品主要以初級工業產品、 服裝和果菜等為主, 國產白酒在俄羅斯的市場較小, 因此酒類出口一直很少。 如此大量的出口, 尚屬首次。 這一異常現象引起了經驗豐富的審單員的懷疑, 遂對該批出口貨物下達了風險布控指令, 進行重點監管。

3 月29 日, 該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正常辦理了貨物的申報、 查驗和放行手續。 4 月1 日晚, 滿洲里鐵路交接所向滿洲里海關業務現場遞交出境列車組程單, 準備將滿載五糧液酒的兩個20 英尺集裝箱發運出境。 滿洲里海關立即派人到該列車鐵路到發線現場進行巡查監管。 當對裝有出口五糧液酒的集裝箱進行檢查時, 發現箱體上的海關鉛封已經蕩然無存。 海關關員敲擊箱體, 從發出的聲音判斷, 應該是空箱。

在鐵路部門的積極配合下, 滿洲里海關對該集裝箱進行了開箱檢查。 果然, 原申報出口的15 168 瓶52°五糧液白酒已經不翼而飛。 隨即, 滿洲里海關關員對3 月29 日以後從滿洲里站發運到國內的貨物逐一排查, 進行 “拉網式” 大查驗。 最後, 在從滿洲里發往浙江省義烏市的兩集裝箱 “板材” 中找到了15 168 瓶52°五糧液白酒。

【案 例 分析】 假業務真憑證, 是目前形勢下, 騙稅分子的新手法。 在當前退稅機關防偽鑒別能力提高, 單靠偽造退稅單證不容易得手的情況下, 騙稅分子往往採取空車、空箱報關出口, 或者以少報多、 以次充好的手段騙取出口報關單, 鑽海關抽檢率低的空子, 蒙混過關。 但採取 “空箱出口” 騙取了報關憑證, 只完成了騙稅的第一環節; 第二環節還要完成資金迴圈 (假收匯), 資金迴圈環節通常是與國外非法客商相勾結, 將款項匯入國內, 事先或事後再匯出, 來迴圈騙取外匯核銷單; 第三環節是虛開增值稅發票。 騙稅分子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人員相勾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採取的手段是, 在目前退稅率較高的情況下, 由與其相勾結的企業先繳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稅票, 連同第一和第二環節取得的單證, 到退稅部門騙稅。 如退稅率為17% ,雖然開立增值稅發票時, 需要購買發票做進項抵扣, 但常常只要付出6% 甚至更低的費用, 那麼, 扣除費用後還能騙稅60% 。 此種手法雖然預先支付一定的騙稅成本, 但更具有隱蔽性、 欺騙性及誘惑性。 騙稅分子常以 “出口大單”、 “不需承擔收匯風險”、 “不需花任何出口成本, 甚至可以退了稅再付清貨款” 等為誘餌, 誘使正規的外貿企業和急於做生意的業務員上當。 一些急功近利的外貿企業因為上當被處罰, 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 從此一蹶不振。

 

【案例5-2】 篡改出口貨物名稱以騙取退稅

2007 年下半年, 某海關稽查中心接到舉報, 某外貿公司出口的3 個集裝箱汽車配件貨物是假的。 稽查中心突擊檢查了正準備吊裝上船的這三個貨櫃, 發現3 個集裝箱內裝的都是鐵釘, 海關當即扣押了這批貨物。 原來是不法分子將低退稅率的商品篡改為高退稅率商品以騙取退稅, 這是當時轟動全省外貿行業的騙稅大案, 隨後, 該省加強了對汽車配件這類高退稅率產品的退稅稽查。

【案 例 分析】 篡改出口貨名是風險極高的騙稅手法, 很容易在正常的海關查驗中露出馬腳。 要用這種手法, 一般騙稅分子首先要尋找和收買海關中的內應, 許以重利, 共同犯案; 其次, 騙稅分子會尋找那些實力強大、 海關評級高的外貿企業作出口代理, 這些外貿公司的貨物被海關抽驗幾率很低, 易於蒙混過關; 再次, 由於我國出口貨物的收匯採取核銷制, 騙稅分子一定要解決虛高的出口貨值的收匯核銷問題, 他們一般採用自己開立的離岸帳戶, 或把錢打到地下錢莊, 從黑市上換到外匯, 通過其他管道轉到香港等境外, 再由香港等地匯到上述代理出口企業帳戶上。 因此, 只要認真檢查他們的匯款管道, 就會發現這種手法的通病: 出口合同、 出口發票、 結匯水單不具備一致性, 也就是收貨人和匯款人不是一家事主。

 

【案例5-3】 套用HS 編碼、 高報出口退稅率騙取退稅

2007 年11 月, 廈門市國稅部門查處一起外貿企業利用高報出口貨物海關商品編碼涉嫌出口騙稅的案件。 廈門某外貿公司將出口的船用發動機專用零件 (海關商品編碼為84099910, 出口退稅率為13% ) 套用為功率≥180 馬力的發動機專用零件 (海關商品編碼為84099991, 出口退稅率為17% ), 一單可多申報出口退稅兩萬多元。

近年來國家出於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 促進外貿轉變增長方式的目的, 對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率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因此出現有些出口貨物海關商品編碼相近而退稅率又不同的情況。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 以低退稅率商品報高退稅率商品編碼的方法進行騙稅活動, 謀取非法利益。

從近年查獲的較常見的涉嫌套高出口貨物海關商品編碼的還有石製品套用石刻品、 棉布製品套用起絨布製品、 摩托車配件套用汽車配件、 雨衣套用服裝、 塑膠垃圾袋套用無紡布袋等。 他們的共同作案手法是用低附加值商品套用高附加值商品編碼, 或者是套用調高了退稅率的某些商品的編碼。

【案 例 分析】 海關合作理事會1983 年6 月通過了 《協調制度公約》 及其附件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簡稱 《協調制度》 或稱H S 編碼制度)。 我國自1992 年1 月1 日起開始在海關採用HS 編碼制度, 並將其推行到報檢、 稅務、 原產地證書等領域, 實行代碼共用。 用H S 編碼報關, 海關術語叫商品 “歸類”。 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是海關監管、 海關徵稅及海關統計的基礎, 歸類的正確與否與報關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關, 不僅關係到進出口商品關稅的稅率而且關係到商品的退稅率, 也影響到進出口貨物的通關。

一些不法企業看到某些出口商品名稱相近, 退稅率卻相差甚遠這點, 在報關時, 就采用套用退稅率高的編碼申報。 由於海關與稅務共用一套H S 編碼, 報關單一蓋 “驗訖”章, 退稅聯交到國稅部門輸入退稅聯上的HS 編碼, 電腦就會自動跳出該批貨物的退稅率, 只要通過審核, 就會輕而易舉獲得高退稅率, 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但是, 騙稅分子的如意算盤往往落空。

首先 “既可高又可低” 的出口商品本身就少而又少, 海關專門設有一個歸類部門負責審查, 一旦發現申報企業有故意成分, 就會以歸類錯誤、 涉嫌騙稅嚴厲處罰違規違法企業。

其次, 海關已加強了掌握進出口商品專業知識的人才引進, 完善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化驗制度和手段, 加強了對出口貨物的現場查驗, 以識破偽報HS 編碼, 騙取退稅的伎倆, 使得這些妄想蒙混過關企業最終受到查處。 因此, 遵紀守法, 誠信經營是任何一家外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原則。

 

【案例5-4】 “移花接木” ——假出口、 真單證騙稅手法

2009 年6 月, 某陸地口岸海關查獲了一櫃涉嫌變賣出口單證 (主要是外匯核銷單)偽造出口貨源地的走私、 騙稅案, 案值99 000 美元, 涉案貨物為國家剛調高退稅率的服裝產品。 案發原因是海關對此批貨物的報關金額有懷疑, 要求貨主——外貿A 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 但A 企業無法提供。 海關查明: 該案涉及外貿A 企業、 B 企業、 黑仲介——某報關行。 外貿A 企業沒有出口單據需委託報關行 “包櫃出口”, 涉嫌走私;外貿B 企業無貨出口, 卻向國家套取真實的空白單據委託報關行用A 企業的貨物替代出口以非法獲取海關出口資訊, 用於騙稅; 黑仲介——該報關行既幫助A 企業走私出口, 又幫助B 企業無貨出口騙稅, 並在向海關申報時偽造出口貨源地: 報關單上的出口貨源地不是A 企業所在的貨源地, 而是為B 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出票人所在地。

【案 例 分析】 稅務部門的 “金稅工程” 的成功實施有效防範和打擊了假票、 大頭小尾票等現象, 但它也只能解決票流、 資金流、 資訊流等方面的問題, 對稅務管理和檢查更顯重要的物流情況卻無能為力。 只有物流才是真實的交易記錄, 表明貨物的實際流向。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如發現大量的開票單位將貨物發送給非付款單位, 再去調查實際的收貨單位時就無法查實貨物的真實去向。 也就是說, 在 “以票管稅” 模式下, 金稅工程對物流無法進行實質上的監控。

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主要是由出口報關單、 外匯核銷單、 增值稅專用發票組成。 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是騙稅分子進行騙稅的首要環節, 只有這第一環節能夠成功, 他們就會接著非法取得外匯核銷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逐步實施其騙稅犯罪行為。對於貨物出口, 海關監管的著重點是出口貨物與出口報關單上所列內容是否一致,至於出口貨物是否歸屬於出口單位, 並不在其重點監管範圍; 而稅務部門退稅審核管理的著重點是出口貨物是否歸屬於出口單位, 是否符合退稅政策, 而且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退稅管理規定也不同。 正是因為這種監管重點上的小錯位, 所以騙稅分子採取 “移花接木” 的手法, 把不能享受退稅的出口貨物, 通過改變出口經營單位而變為可享受退稅, 其主要的手法就是 “買單”, 目的是非法取得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騙稅分子 “買單” 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 從報關代理公司購買

目前, 報關代理行業竟爭激烈, 報關代理公司的人員都是招聘的, 成分複雜, 通常自攬業務, 向公司上繳承包費。 有不少報關代理人員見利忘義, 違法為騙稅分子套取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其具體做法是: 在接到騙稅分子提供的空白報關資料 (大多是由從事 “四自、 三不見” 的外貿企業提供的 “裸單” ——即只有單沒有貨) 後, 借用其他不能享受退稅的 “三來一補” 企業和外國客商 (常聚集在廣州、 義烏等商品集散地) 直接採購的缺乏報關資料的出口貨物 ( “裸貨” ——即光有貨沒有單), 合二而一, 套取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並兩邊收取 “代理費”。

2 自開貨運、 報關代理公司攬取出口貨物, 自行套取出口報關單

騙稅分子按 “先單後票” 的操作模式, 在一些大規模的小商品市場和專業貿易市場設點, 為國內外客戶辦理運輸、 報關業務, 利用他們手中掌握的空白報關單, 向海關套取並截留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再按出口報關單上所列內容進行分類, 通過虛開等形式非法取得相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施騙稅犯罪行為。

3 從私人代理報關 “黃牛” 處購買

騙稅分子與 “黃牛” 接洽, 許諾套取一份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支付數千元的 “勞務費”, 於是 “黃牛” 就到那些出口加工企業集中的開發區, 攬取不能享受退稅的 “三來一補” 企業的生意, 以低於正常的代理報關費來接業務, 再用騙稅分子提供的空白報關單, 從海關套取出口報關單 (退稅專用聯) 後, 交由騙稅分子進行騙稅犯罪活動。

騙稅分子之所以能得逞: 一方面是在國家大力鼓勵出口的政策背景下, 海關的監管力量主要放在進口, 簡化通關出口手續上。 目前出口報關單採取預先錄入方式, 由報關代理公司辦理, 海關對單筆出口金額在10 萬美金以下的, 一般實行隨機抽查, 除有明顯線索外, 實際工作中抽查率不到千分之一, 對預備單證如貿易合同、 貨物原產地證明等一般不審核; 另一方面騙稅分子在取得出口報關單之後, 由於是假借他人的出口貨物套取出口報關單, 因此必須還原原提單上的內容。 一般是船運公司更改 “貨物提單”, 更改的內容包括 “發貨人”、 “收貨人”, 甚至貨物的品名。 我們知道 “提單” 實質上是一種 “物權證明”, 代表對所標的貨物擁有所有權, 而船運公司僅僅為收取區區的 “改單費” 就改變提單的內容, 輕易地使騙稅分子 “先單後票” 的操作模式能得以完成。

要打擊和杜絕通過 “移花接木” 的假出口、 真單證的騙稅行為, 就必須由海關、 稅務、 公安、 工商等聯手整頓相關代理行業及船運公司, 採取有效措施徹底禁止 “買單” 現象。 可採取以下兩種方法:

(1) 報關代理公司必須認真審核貿易合同和貨物原產地證明, 預先錄入專案必須填寫齊全, 不得接受客戶 “買單” 的非法要求和謀取相關非法利益。 一經發現, 按非法所得數倍罰沒, 嚴重的取消其經營權。

(2) 建立船運公司改單備案制度。 要求船運公司在接到非正當理由更改貨物提單的要求時, 必須將更改前後的相關資料報送稅務部門備案, 稅務部門要定期抽查執行情況, 對所報送的資料審核, 發現有騙稅嫌疑的, 要及時轉有管轄權的稅務部門查處。 對不執行備案制度的船運公司, 最終造成騙稅後果的, 一經查實, 按 《征管法》 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案例5-5】 虛報出口貨值, 騙取退稅

2006 年福建國稅與警方偵破一起 “勞保手套騙稅” 大案。 蘇× × 是福勝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老闆, 在做勞保手套出口生意中, 虛報出口貨值 (出口6 113 萬雙勞保手套, 虛報金額近4 000 萬美元), 開立境外 “空殼公司” 和離岸帳戶, 虛假收匯以完成資金迴圈騙取國家退稅款, 4 年共騙取出口退稅5 469 萬元。 福州市檢察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蘇× × 提起公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了此案一審判決結果: 蘇× × 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福州國稅局根據有關規定, 依法對福勝公司追繳其騙取稅款, 並處以兩倍罰款 2 610 萬元。

根據我國出口退稅政策, 2003 年以前勞保手套出口退稅稅率為15% 。 也就是說,出口100 萬元 (不含稅) 的手套, 可以得到國家退稅15 萬元。 出口貨物的金額越大,得到的出口退稅額也就越多。

1998 年8 月, 大陸籍的蘇× × 在香港以2 000 港幣註冊成立了福勝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並在招商銀行總行開立了外匯離岸帳戶。 1999 年底, 福勝公司在福州設立辦事處,操縱勞保手套和勞保服裝假出口業務。

蘇× × 以香港福勝公司的身份與國外客戶洽談貿易, 接到國外客戶的訂單後, 再和國內的75 個生產企業簽訂合同, 按照訂單生產勞保手套。 外國客戶與蘇× × 確認成交後, 把貨款打到蘇× × 的外匯離岸帳戶上, 蘇× × 收到貨款後, 再向生產企業支付勞保手套的生產費用。 生產出來的手套, 蘇× × 將其中一部分通過外貿公司出口給外國客戶; 另一部分通過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廠家進行出口。

表面上看, 福勝公司的外國客戶是真實的, 貨物的生產環節是真實的, 貨物出口也是真實的, 似乎與一家正常的貿易公司沒什麼區別。 然而, 在全國稅務、 公安部門的通力協作下, 當地的稅務部門經過一年多的艱苦調查與取證, 通過對福勝公司的貨物、 資金、 單證等業務資料進行全面審核, 最終揭開了蘇× × 與福勝公司的騙稅謎底。 在福勝公司被查封的大量業務原始憑證中, 稅務機關找到了蘇× × 虛報出口貨物價格, 騙取出口退稅的證據:

2003 年3 月, 福勝公司與某義大利客戶簽訂合同, 向客戶加工出售 “豬全皮頭層司機手套” 200 打, 每打單價8 15 美元, 成交金額1 630 美元。 而這批貨在通過福州華 × 外貿公司出口時, 報關單上的數量不變, 但每打單價變成16 8 美元, 成交金額為 3 360 美元, 出口金額虛漲一倍多。

福勝公司還通過廣東高州惠× 公司、 華× 公司等13 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對貨物高報出口。 經查, 13 家生產企業共為福勝公司高報出口3 064 萬雙勞保手套, 生產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獲得出口退稅後, 再按出口數量將騙稅所得以每打5 ~ 6元的比例返還給蘇× ×。

從1999 年至2003 年9 月, 福勝公司出口勞保手套共計6 113 萬雙, 實際成交金額為2 473 萬美元; 而蘇× × 通過外貿公司和生產企業出口的海關報關單上卻顯示, 這些勞保手套的出口報關金額為6 402 萬美元, 比實際成交金額高出3 929 萬美元。 這意味著, 蘇× × 從虛報的出口金額中, 騙取了巨額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的金額被虛報抬高, 根源在於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 虛抬貨物價值。

75 家企業之所以甘願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虛開增值稅發票, 幫助蘇× × 騙稅, 是因為蘇× × 可以為生產企業提供加工訂單。 雖然蘇× × 的福勝公司規模很小, 但卻是勞保手套出口的 “大戶”, 歐洲市場勞保手套40% 的訂單都掌握在福勝公司手裡。 國內生產企業要想拿到加工訂單, 就必須與蘇× × 簽合同否則難以持續經營。 一些生產企業為了拿到生產訂單, 甘願為蘇×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做其騙稅的工具。

蘇× × 之所以能夠拿到那麼多外國客戶的訂單, 主要是靠大幅壓低勞保手套的價格, 擠掉國內同行, 把外國客戶吸引到自己這邊來。 但蘇× × 很快就感覺到勞保手套價格壓低, 利潤空間很小, 於是把目光投向出口退稅, 把騙稅當成 “暴富” 的捷徑。 據統計, 4 年間蘇× × 指使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 707 份, 金額達1 5 億元。 截至稅務機關查獲此案時, 福勝公司已取得騙稅款1 305 萬元。

【案 例 分析】 近年來外貿企業已經逐漸成為出口騙稅的高風險行業, 嚴重的出口騙稅可能給企業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應該說, 涉案的外貿企業大多數是不明其真相而受騙上當的。 但面對當前越來越險惡的外貿大環境, 如何做才能遠離騙稅分子設下的陷阱和圈套呢? 專家指出: 應強化風險意識, 健全風險管控機制, 在競爭中保持清醒頭腦, 及時識破騙稅分子慣用手法, 提高自己防範騙稅的能力。

第一, 外貿企業絕不能做 “四自三不見” 的業務。 本案例涉及的外貿公司之所以陷入蘇× × 的騙稅陷阱, 就是因為做了 “四自三不見” 業務。 外貿公司要花氣力、 花成本通過參展、 廣告、 網路平臺等來開發自己的市場, 建立自己的優良客戶資源, 絕不依賴非直接客戶。

第二, 外貿企業要加強對經營風險的預防和管控能力, 不要輕易相信任何中間人帶來的生意。 當前, 對於大宗出口業務或與相對陌生的交易夥伴進行交易, 特別是中間人介紹來的業務時, 要保持高度警覺。 因為外貿企業在進出口業務活動中, 不管是自營的, 還是代理的, 與客戶都是面對面交易 (FACE TO FACE TRADING), 在法律上都必須承擔直接責任, 像蘇× × 的福勝公司都是躲到幕後, 操縱違法生意, 牟取暴利, 一旦案發, 或銷毀原始資料, 或推脫責任, 甚至逃之夭夭, 使執法部門的查案無從進行, 海關只能從報關留存資料中找到經營單位、 稅務只能從退稅檔案中找到獲取退稅的外貿企業和生產廠來承擔責任。 正如本案例所揭示的, 如不是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公安部掛牌督查, 有關部門費時一年半, 歷經千辛萬苦進行調查, 很可能讓蘇× × 和福勝公司逃脫罪責。

第三, 要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分析。 對客戶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資訊進行整理、 分析, 確定其信用等級。 如承接蘇× × 委託出口業務的外貿公司只要事先調查, 那麼空殼公司—— “香港福勝貿易公司” 就會原形畢露。 因為跟空殼公司做生意肯定會出問題的。 另外, 還可以通過中國信用保險公司對交易對象的資信能力和資產水準進行調查。 不採用不正規的出口管道和匯款方式, 收匯最好採用信用證付款, 如不得不採取匯付方式, 一定要從結匯水單和提單入手, 檢查進口商 (貨物提貨人) 與匯款人之間的關係, 如毫無關聯就有可能是騙稅分子進行的自我資金迴圈。 這是識破目前新形勢下騙稅手法的一條重要經驗。 外貿企業要時刻警惕和識別可能面臨的風險, 包括國際詐騙, 來維護自身安全。

第四, 要加強對出口業務的資訊管理。 加強同客戶、 供貨廠商、 海關、 商檢、 銀行、 商會、 駐外機構、 政府等相關部門的聯繫, 形成一個暢通的資訊網路。 對每筆交易的價值和風險進行獨立、 科學、 定量化的審核, 對運行的各個環節均依照國家法律進行嚴格監控, 不能單純考慮成本, 而讓經營的貨物脫離自己的視線和可控範圍。

第五, 要加強對供貨企業的資信和能力調查。 報關單 (退稅聯)、 核銷單、 增值稅發票是我國目前退稅最重要的三個單據, 而退稅多少又直接根據增值稅發票上的金額計算, 因此, 騙稅分子從事不法活動首先要解決開票問題, 他們或自己成立工廠, 或買通工廠中的不法分子, 使他們的犯罪活動可跨地區作業。 因此, 在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後,外貿企業應儘量下單給熟悉其情況、 有長期業務合作關係的供貨企業。 在發展新的供貨企業時, 應審查供貨企業的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等法律檔, 瞭解其在稅務方面有無不潔記錄, 特別是有沒有虛開過增值稅發票, 要派人到供貨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並做好備案登記, 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 做好貨物的國內運輸、 入庫、 調撥等環節, 堅持自己報關、 自己定船並保留內陸運輸和口岸裝運的檔及費用清單, 以最大程度地規避經營風險, 遠離騙稅陷阱。

 

【案例5-6】 “四自三不見” 業務多有出口騙稅嫌疑

2005 年1 月14 日, 國家稅務總局對外宣佈: 涉案金額高達28 億元, 稅額4 3 億元的 “夏都稅案” 告破。 其中涉案的深圳某實業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975 份, 稅額1 432萬元。 該公司的母公司——某知名上市公司當天停牌。 後來該公司一位負責人在談到教訓時說: “深圳的增值稅是真的, 發票驗收是真的, 出口證明書是真的, 出口匯款憑證也是真的, 只有業務是假的。 最大的失誤是沒有親自去看供應商, 卻申報退稅; 最大的錯誤在於: 公司管理比較放鬆, 被 ‘四自三不見’ 業務害慘了”。

【案 例 分析】 “客商” 或中間人自帶客戶、 自帶貨源、 自帶匯票、 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 不見供貨貨主、 不見外商的交易通常叫 “四自、 三不見” 業務。 某些外貿出口企業選擇這種業務模式, 其利益出發點是不用開拓海外客戶, 不用墊付資金, 代理利潤雖然薄, 但代理規模基數大, 基於自身有限的業務管道和資金實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業務規模和完成出口增長指標。 特別是自世界金融危機以來,各地政府為鼓勵出口出臺了一系列扶植措施, 這些措施大都是按出口規模實施。 一些外貿出口企業重規模輕品質的業務發展模式給了不法騙稅分子以可趁之機。 他們開展 “四自三不見” 的業務, 通過與外貿出口企業簽訂代理協定, 約定退稅直接由外貿出口企業申請, 然後按照1 美金折合人民幣 × × 元 (含退稅貨款) 支付給他們指定的企業,從而避開稅務部門和監管。 即使被查處, 這些不法分子也可以迅速逃逸。

從20 世紀80 年代發展到今天, “四自三不見” 的外部特徵已經發生了很多的變化, 但實質內容沒有改變。 只要深入分析就可以發現用於騙稅的 “四自三不見” 有一些明顯的特徵, 我們在此把它列出供外貿企業識別與防範。

(1) 出口商品往往是一些退稅率高的敏感商品, 如: 紡織品服裝、 鞋帽、 手套、 汽車配件、 機械、 電器等;

(2) 出口貨源地常常是比較偏僻、 經濟發展滯後的內地一些敏感地區, 並從這些地區開出用於退稅的增值稅發票; 近幾年還發現有一個新特點: 騙稅企業有從南往北發展趨勢, 常見一些南方的騙稅分子北上註冊企業, 用於騙稅;

(3) 向海關申報的出口目的港多為港澳、 新加坡、 巴拿馬等易於中轉的自由貿易港口, 特別是從陸路口岸車運去港澳的比較多見;

(4) 海關申報單上, 多是每票9 萬多不足10 萬美元, 因海關規定10 萬美元以下的票號海關只抽查, 而10 萬美元以上的必須每筆查驗;

(5) 中間人一般找一些藉口, 不帶外貿企業去查看供貨企業和出口貨物, 外商名稱也經常是編造的, 根本無法聯繫;

(6) 有關貨款的支付一般不會採用信用證支付手段, 而採取匯付方式。 貨款匯出人一般也不是貨物的進口商, 往往是騙稅分子通過自己開立的離岸帳戶在大陸匯出, 或由地下錢莊從境外匯入。 我國外匯管理目前沒有規定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必須與匯款人是同一家, 即要求物流與支付對應;

(7) 目前查獲的 “四自三不見” 騙稅案件中, 相當部分是有真實出口, 但高報出口, 貨值遠遠高於國際市場同一產品的報價, 而國際市場的價格對於有經銷此類產品的外貿公司及相關業務員是不難瞭解到的;

(8) 由於騙稅分子在運作騙稅過程中必須先期投入, 只有做大規模才能收回投資和牟取暴利, 因此騙稅分子帶來的 “四自三不見” 業務多是數百萬美元甚至更高金額,往往使上當企業當年的非理性出口的增量大漲, 引起我稅務部門的警覺。

一個正規的外貿企業和優秀的外貿業務員, 應自覺遠離 “四自三不見” 業務, 防止掉入出口騙稅陷阱。 一是要端正經營思想, 加強出口貿易管理, 在交易過程中對貨源、 貨物品質、 價格以及納稅、 客商資信等各方面進行認真瞭解, 對主要環節要親力親為。 比如, 對出口貨物儘量監倉監運、 監裝監卸, 儘量自付從貨源地到出口報關地的運輸費用及報關、 碼頭費用以查核貨物是否真實出口, 同時注意貨物的名稱、 重量、 數量等是否與提單一致。 二是業務員要加強所經營產品的專業知識, 基本能識別假冒、 以次充好、 歸類作假等騙稅手法。 三是要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管理,防止某些業務人員利用內部管理漏洞從事不法行為。 四是要對某些中間人介紹的不需公司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如收匯風險、 匯率風險、 貨源風險等) 和低成本高收益的代理業務保持高度警惕, 不要輕易相信。 五是公司運行過程中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根據正常的出口程式規範運作。 比如, 騙稅分子往往選擇貨源地是遠離外貿企業所在地的偏遠地區, 給外貿企業考察貨源工廠帶來不便; 或者選擇與外貿公司不在同一地的口岸出口, 讓外貿公司難於監裝監運。 為防止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外貿企業切不可為省錢省力省時而放棄必要的現場監控。 六是要做好宣傳, 警鐘長鳴; 同時, 加強對國家有關出口、 退稅等業務方面的學習, 防範于未然。

 

【案例5-7】 品質賠款為何由外貿代理方承擔?

在外貿公司代理工廠出口時, 由於工廠產品品質問題, 造成的賠款損失一般都是由生產方承擔的, 不可能由代理方承擔, 這是約定俗成之事, 一般也寫進代理協議書。 但也有特例: 2007 年6 月福建× 公司代理安徽× × 電子廠向香港出口高頻頭50 000 個 (代理出口形式採用收購制做法, 由外貿公司向國家退稅, 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這種形

式目前在我國外貿行業較常見) 由於出貨比較急, 工廠採用代用材料生產。 產品在港商工廠裝機時沒有發現問題, 但採用該產品裝配出口的電視機發到氣溫較高的中東地區時, 發現整機使用時機內電容器由於耐熱性能差爆裂, 中東客戶將整批貨物退貨。 港商于當年9 月提出索賠。 外貿公司因此扣除× × 電子廠的相應貨款9 萬元人民幣用於支付對外賠款。 × × 電子廠卻辯稱該批貨物沒有品質問題, 不同意承擔賠款責任。 雙方協商不果, 2007 年11 月× × 電子廠向當地法院起訴外貿公司, 要求全額支付貨款, 理由只有一條: × × 電子廠已取得外貿公司所在當地稅務局證據, 該批貨物所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已取得全額退稅。 按我國稅法規定, 增值稅發票必須全額付款, 如有扣款用於賠款,必須向國家退回多退的稅款, 否則視同騙稅。 外貿公司由於在國外賠款及扣除生產廠貨款時, 沒有及時向國家退交相應稅款, 法院判: 電子廠勝訴。 外貿公司不得不向工廠支付了全部貨款, 造成不應自己承擔的損失。

【案 例 分析】 這個案例是為了提醒剛走向外貿戰線的新手, 我國外貿環節多, 牽涉面廣, 一些貿易糾紛的結局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一個優秀的業務員, 不單要會外語, 會開拓市場, 還要對外貿全過程各個環節, 特別是對退稅、 核銷、 成本核算等嫺熟於心,不能掉以輕心。 實際上, 收匯和退稅是外貿企業收入的兩個主要來源, 凡涉及收匯和退稅的諸多環節同樣是出口貿易全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過去一些外貿教科書將退稅和核銷作為進出口業務的 “善後” 環節, 許多外貿企業將退稅和核銷推給財務部門去 “善後”, 公司高管和業務部門沒有給予必要的關注, 往往就 “善不了後”, 造成很大損失。 本案例具有典型意義, 發人深省。

 

【案例5-8】 境內轉關的出口貨物為什麼不能退稅? 同一車貨物為什麼在深圳進出關 4 次?

我某外貿公司長期做電子產品生意, 向港商出口電子零部件, 用於港商在深圳工廠組裝電子產品。 2007 年金融風暴後, 港商希望降低成本, 節省從深圳到香港, 再從香港回深圳的費用, 將貨物直接運到深圳工廠, 可在深圳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一樣支付外匯貨款。 外貿公司同意, 將貨物運至深圳, 卻發現辦不了轉關手續, 拿不到退稅單和核銷單, 這是為什麼呢?

【案 例 分析】 一般情況下, 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 (免) 稅的貨物,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 個條件。

(1) 必須是增值稅、 消費稅徵收範圍內的貨物。

(2) 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 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 (免) 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 如賓館、 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 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 均不能給予退 (免) 稅。

(3) 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出口退 (免) 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 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 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 (另有規定者除外)、 樣品、 展品、郵寄品等等, 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 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 (免) 稅。

(4) 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按照現行規定,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 (免) 稅的出口貨物, 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按本案情況看, 根據現行海關規定, 在境內交貨的出口貨物, 可以在收貨人所在地海關雙方憑核銷手冊及其他進出口單據辦理轉關手續, 也視同進出口。 但前提是: 雙方都要有海關核銷本, 而具備這一前提需要雙方都有進口料件, 才能辦理核銷手冊。 海關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了方便 “珠三角地區” 大量的外資企業之間的購銷往來, 他們的共同點就是保稅進口原材料, 受海關監管, 因此也就不具備向國家退稅的資格。 而內地企業向外資企業出口, 要獲得退稅, 按退稅條件四原則, 不符合第二點: 必須是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 因此, 為了取得出口退稅憑證, 利用深圳拱北與港澳接壤的特殊地理位置, 一些出口企業貨到深圳後委託報關行向海關申報出口, 然後租用雙牌照的貨車出關, 在一出我深圳海關後即掉頭進關, 由外資企業辦理進口手續, 這樣就符合了國家規定, 但實際上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 增加了進出口成本。 這種裝載當天往返的進出口貨物的車輛常造成口岸擁堵, 也增加了海關監管的難度。 深圳海關曾在2003 年查處了一家外貿公司, 用同一車貨物進出海關4 次, 取得4 次退稅憑證, 後被人舉報, 被海關查扣。 有關方面一直未能有效解決內地企業深圳轉關的退稅問題, 因為我國港澳地區與內地陸路接壤, 港澳企業的加工廠又已絕大多數搬入內地, 而用於出口加工的原材料大多來自內地, 以及我國退稅條件的限制, 這幾個原因造成內地企業的出口商品雖未出境但是實際出口的轉關退稅困難。

 

【案例5-9】 高成本出口的商品為什麼不予退稅? 什麼是 “退稅盈虧控制線”?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2008 年8 月收購了10 萬條GPS 天線向美國某汽車公司出口, D / P 付款。 工廠於當月開來增值稅發票, 外貿公司通過稅務對發票做了認證, 並向工廠支付了貨款, 即每條人民幣5 135 元。 但由於美國汽車行業不景氣, 客戶要求推遲到年底交貨。 後又提出降價要求, 從每條USD0 65 降到USD0 60, 否則不能收貨。 如不能出貨將造成更大損失, 外貿公司因此答應了客戶要求。 貨物順利于當年12 月25 日出運。 外貿公司於2009 年2 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退稅, 稅務預審後剔除該票, 認為成本太高, 暫不予退稅。 外貿公司自找原因, 發現是因為降價後成本突破稅務部門的 “退稅盈虧控制線”, 所以稅務部門未予退稅。

【案 例 分析】 近年來, 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單號進行換匯成本的控制, 防止騙稅。 如沒有正常理由而換匯成本過高, 明顯虧損的單號將被列入調查, 暫不予以退稅。 本案中, 稅務部門給出的理由是: 外貿企業沒理由做虧本生意, 明顯虧本又沒有合理解釋就有誇大成本以騙取退稅的嫌疑。 因此, 一些管理先進的外貿企業在申報退稅前, 業務員和企業退稅專管員都加強了對每一單號的盈虧情況的自查。 企業參照稅務機關核算盈虧的方法, 創新了一個簡易公式供企業內使用, 這個公式叫 “退稅盈虧控制線”, 現表述如下:

毛換匯成本=貨款×(1 +增值稅率- 退稅率) ÷(1 +增值稅率) ÷ 淨收匯

如: 某一單號收購貨款人民幣80 000 00 元, 退稅率13% , 淨收匯USD10 000 00

根據公式整理:

毛換匯成本=貨款× 1 04 ÷ 1 17 ÷ 淨收匯

= 80 000 × 1 04 ÷ 1 17 ÷ 10 000

= 7 11 (美元)

企業用得出的毛成本7 11 與當期的銀行匯買價比對, 由於7 11 還未加入企業經營費用, 如果高於當期的銀行匯買價6 8, 很可能稅務部門暫不予退稅, 留待調查。

匯改以後, 由於匯率變化大, 在一段時間內稅務部門會根據銀行公佈的牌價表給予企業一個控制線, 如1 7 以內。 如果超過這一控制線, 企業在申報前就要自查原由, 向稅務部門作出說明, 以得到稅務部門認可, 否則, 稅務部門對這一單號不予退稅。

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前核算盈虧時一般採用如下公式:

毛成本=增值稅發票金額÷ 1 17 ×(1 +增值稅率- 退稅率) ÷ 淨收匯

由於毛成本並未考慮企業經營費用等, 企業經營應該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因此實際申請退稅的單號的盈虧應低於這一控制線才合理。 因為企業與企業不同, 單號與單號不同, 由於工作量的原因稅務部門不可能太精確地核算成本, 只在一個時間段內根據銀行公佈的匯率變化給予一個大致的控制線。

淨收匯的含義: 由於實際出口中, 大量採用遠期收匯付款方式, 就會出現退稅在前, 收匯在後的狀況。 國家為扶植出口企業, 降低資金成本, 允許出口企業先申報退稅, 再進行外匯核銷。 因此在上述公式中, 淨收匯一般指出口報關金額 (FOB 價)。

目前外貿企業都是先計算成本再決定是否成交, 因此業務員應掌握退稅的盈虧控制要求。 隨著我國外貿事業的飛速發展, 外貿行業擴充迅速, 盈虧控制線已納入實行電腦管理的外貿企業軟體中, 由電腦程式自動審批和控制, 方便了外貿業務員。 (傅龍海 進出口操作實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182)

遇到案例中類似情況要如何處理呢?

(1) 已申辦退稅的, 應向稅務部門寫出報告, 說明是由於市場變化使該批貨物發生虧損, 而不是虛開多開發票用於退稅, 一般稅務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2) 未申報出口的, 應按原USD0 65 的單價向海關申報, 因為10 萬條天線收匯與報關差額在USD5 000, 應可以取得外匯核銷的。 根據規定, 單筆出口多收匯或少收匯核銷差額在等值5 000 美元 (含5 000 美元) 以內的, 可以按正常情況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手續。

 

【案例5-10】 外貿公司有實質出口但沒有發票沒有退稅也會受處罰嗎?

2006 年12 月31 日, 我某外貿公司的一家供貨廠突然倒閉, 致使12 月中旬該廠生產的一批出口產品未開來增值稅發票, 經查這筆外匯也沒有收到。 外貿公司向外商追討此筆欠款, 外商一開始藉口品質問題、 交貨延遲等等多方推脫, 後來聽說供貨廠倒閉,乾脆不接電話, 直至銷聲匿跡。 這對外貿公司來說, 最多賠了時間, 精力和少許報關費, 因為不收匯、 不退稅、 不付款, 因此此事沒有引起外貿公司的注意。 直到幾個月後, 該公司接到稅務部門通知, 要求協查這筆出口業務為什麼沒有增值稅發票資訊, 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案 例 分析】 根據國稅發6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 (免) 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檔精神, 沒有開立增值稅發票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 不但不能退稅,還要補交全額增值稅17% 。 按我國稅法規定, 在我國境內從事購銷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 必須開具發票。 發票是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 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不按稅法規定開具和索取發票, 往往是為了偷逃國家稅款。 在外貿領域裡, 有一些不法的供應商利用外貿企業急於做生意心理, 向外貿公司介紹客戶, 出口自己的產品, 但出貨後自己收匯 (自己開有離岸帳戶), 為省稅而不向外貿公司開出增值稅發票, 致使外貿公司無法核銷外匯, 還要受到稅務部門處罰, 這類案件這幾年時有發生。

外貿公司有實質出口但沒有增值稅發票可以不補稅嗎? 不可以。 海關、 稅務、 外管出口資訊早已聯網, 稅務部門會認為有偷稅嫌疑, 則先凍結你的出口退稅! 這些外貿企業只好趕快補稅。 補稅根據報關金額× 牌價× 17% × 110% , 為什麼是110% ? 因為還要加上地方稅附加 (教育、 城建、 防洪等)。 有的外貿企業因此吃了大虧, 造成虧損。這個案例告誡我們, 外貿企業都要樹立風險意識, 特別是對找上門的生意, 如果是沒有把握, 不甚瞭解的業務, 或者 “四自三不見” 的業務, 堅決不能做, 以規避風險。

 

【案例5-11】 單證遺失造成外貿公司重大損失——從丟失一份增值稅發票說起

2006 年底, 某新成立的外貿公司在單證內部流轉時遺失一份工廠寄來的增值稅發票,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沒找到。 沒有這份發票, 就不能申報退稅, 過了退稅時效期, 退不到稅就會造成虧損。 業務部門緊急與開票工廠協商, 能否再開一份發票用於退稅, 工廠說, 由於開這份發票已用光了進項, 如重開, 必須全額繳稅, 除非外貿公司願承擔稅費, 否則, 工廠不同意重開票。 交涉未果, 很快過了退稅3 個月的時效期, 這筆稅沒有退下來, 外貿公司蒙受5 萬餘元的損失, 另外, 還遭到稅務部門的罰稅。

【案 例 分析】 外貿公司每日都要處理大量單證, 可以形象地說, 對外貿易就是單證交易。 這些單證既有收發國外的, 也有收發國內的; 有英文的, 也有中文的; 有自己製作的, 也有流轉的。 但基本有兩類, 一類是可複製的, 如外貿公司自己製作的發票、 裝箱單等; 另一類是不可複製的或說不易複製的單據, 如提單、 海關退下來的退稅、 核銷單據、 增值稅發票等。 公司對不可複製的單據在公司內部流轉時,一定要建立書面簽收制度, 以防丟失。 因為丟失這些單據就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許多公司在這方面也有深刻教訓。 這既是公司管理層應高度關注的問題, 也是一個外貿新手, 從一開始就要養成細緻的工作作風的一個基本要求。

單證遺失, 除可能是由於出口商製作和保管單證不善造成的, 也可能是單據在交付郵政或快遞公司流轉過程中遺失的。 而目前, 我國郵政及快遞公司遺失檔的賠償制度尚不完善, 一般以郵資的若干倍來賠付。 而外貿單證的特殊性使得這個賠償數額無論多少, 也不能彌補可能的損失。 因此, 發生此類事情的時候, 追究責任意義不大, 關鍵還要靠自己去盡力補救。

關鍵是防患於未然。 企業內部要建立起比較清晰的單證製作和流轉的簽收制度。 業務員自己繕制和保管單證的, 要注意歸檔管理。 所有的單據, 都複印一份, 以備萬一出紕漏時可以對照原單處理。

老業務員會在交易確立以後會製作客戶檔案, 一般是按票號歸檔。 (我們在本書的 “業務員台賬” 一案例中有詳細論述) 列明存檔的單證、 辦理時間和單證收取記錄, 這是個很值得借鑒的方法。 有專門的單證員的, 不但單證員自己要有台賬, 公司還要與業務員建立起單證交接登記本, 避免轉交過程中的 “真空” 缺漏。 在此, 我們再次強調建立業務員台賬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好方法。

 

【案例5-12】 工廠開來增值稅發票進項不實, 會連累外貿企業退稅嗎?

某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2006 年新增服裝產品出口業務。 由於該公司當年出口量增大, 稅務部門發函向其供貨企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瞭解供貨企業開來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 發函後2 個月未見回函, 稅務部門自發函起, 暫停了對該供貨企業所開來的所有增值稅發票的退稅。

進出口公司感到疑惑的是: 對該供貨企業所開來的增值稅發票都曾通過稅務部門進行了認證, 資訊真實, 完整, 海關資訊也準確, 可靠, 為什麼還被暫停退稅呢? 經進一步瞭解, 原來供貨企業的生產原料大部分是現金購得, 沒有發票, 向外貿公司開出增值稅發票因缺少進項發票抵扣就要繳納全額的增值稅賦, 供貨企業為了降低稅賦, 向其他企業包括個別廢品回收企業購買了發票, 作為進項來抵扣。 當地稅務部門在接到調查函後的調查中, 發現了這個問題, 要求被查廠補稅, 由於無力補稅, 該廠正面臨被查封危險。 當地稅務部門也將會進一步向使用該批增值稅發票退稅的外貿部門追索。 因此, 供貨企業開來的增值稅發票即使已經認證, 資訊完備, 但由於本身進項存在問題, 同樣會連累外貿企業的退稅, 這是在當前新形勢下, 外貿企業在退稅領域面臨的新的風險, 而且是很難規避的。

【案 例 分析】 供貨企業開來增值稅發票進項實不實, 是現金買材料還是通過正規渠道買材料, 是供貨企業的內部管理問題。 但 “供貨企業的內部管理” 一旦出問題, 勢必連累到外貿公司。 雖然按常規來講, 誰違規, 誰負責, 工廠開出的發票進項不實, 確實與外貿公司無關, 外貿公司也很難監控到上游企業發票的進項。 對此, 稅務部門給出的解釋是: 雖然外貿企業不用對這張增值稅發票承擔責任, 但外貿企業用這張進項不實的增值稅發票去退稅, 就違反了國家實行退稅政策的本意 (即為提高國內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國家退回出口產品在各道生產環節中所徵收的增值稅), 這張發票進項不實, 就說明發票所包含的應繳國家稅收沒有完全繳納, 開票企業又無力補稅, 就不能憑此向國家退稅, 責任和損失因此就落到外貿公司身上。 此類事件防不勝防, 現有許多外貿公司為萬無一失, 只要是新的供貨工廠, 不管稅務部門有沒有要求, 都會自己主動要求稅務部門函調, 如沒有回函, 或回函有問題的, 堅決不與其做生意。 這種做法基本上為外貿公司規避了接受的增值稅發票在退稅上的風險, 但也帶給稅務部門大量的工作量。 一段時期內, 一些敏感地區的稅務部門加班加點也不能及時回復全國各地蜂擁而來的大量調查函。

 

【疑難5-1】 發現增值稅發票開錯了怎麼辦?

【解答】 外貿公司收購產品出口, 供貨廠要向外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外貿公司收款, 外貿公司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單據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 外貿公司一旦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 必須在退稅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好, 否則就得不到退稅。 因此, 業務員必須具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知識。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一般有兩種情況:

情況一: 可以作廢重開的: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 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 “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專用發票代碼、 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 是指報稅前用IC 卡或者軟碟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的通知 《國稅發 〔2006〕 156號》 文件第十三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 發生銷貨退回、 開票有誤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 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 按作廢處理; 開具時發現有誤的, 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 “作廢” 處理, 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 各聯次上注明“作廢” 字樣, 全聯次留存。

情況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 則不能做作廢處理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 發生銷貨退回、 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 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 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以下簡稱 《申請單》), 《申請單》 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並且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 “認證相符” 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一般納稅人在填報 《申請單》 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認證結果為 “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專用發票代碼、 號碼認證不符” 的, 一般納稅人在填報 《申請單》 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申請單》 一式兩聯: 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 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 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 《申請單》 進行審核後, 出具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以下簡稱 《通知單》)。 《通知單》 應與 《申請單》 一一對應。

《通知單》 一式三聯: 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 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 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 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 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購買方必須暫依 《通知單》 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 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 與留存的 《通知單》 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 《通知單》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 《通知單》 一一對應。

 

【疑難5-2】 外貿業務員為什麼要懂一些增值稅專用發票知識?

【解答】 增值稅專用發票, 是指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 兼記價款及貨物或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而設定的一種專用發票。 它不僅具有其他發票所具有的記載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以作為財產收支記帳憑證的功能, 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依據, 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證明。

增值稅發票是外貿企業用於退稅的 “三單兩票” 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 可以說,退稅是在增值稅發票的基礎上, 比對出口報關資訊、 外匯核銷資訊進行的。 能否退稅、退稅多少很大程度都取決於增值稅發票。 稅務部門把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 完整性, 準確性, 一致性和時效性作為退稅的基本要求。

外貿業務員往往負責與供貨廠聯絡有關增值稅發票的開立、 核對、 糾錯和流轉。 由於退稅是從國庫中支出, 國家對退稅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 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退稅單據特別是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外貿業務員是首先接觸並初審增值稅發票的人, 責任也越來越重。 一旦發現增值稅發票有問題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 財務人員, 儘快與開出發票的工廠聯繫。 增值稅發票一般常見有以下問題:

1 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存在問題

近幾年虛開、 代開增值稅發票以騙取國家稅款的案件有增長趨勢。 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 為他人虛開、 為自己虛開、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 騙取國家稅款, 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並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 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 屬於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業務員所做的每一票業務在善後階段都要憑增值稅發票向國家退稅, 為了順利地、 足額地、 及時地退到稅, 能否判斷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對業務員至關重要。 只有瞭解增值稅發票的一般知識才能準確判斷發票的真實性。

具體判斷可從資訊比對票面審核和兩方面著手, 如增值稅發票可以上網驗證, 海關信息、 外匯核銷等也可找尋相應的網上資訊; 票面審核指業務員和稅管員應直觀地審核發票表面是否清潔, 印鑒是否清晰 (稅務部門要求必須清楚地讀出印鑒上的每一個字), 有無越界、 覆蓋, 增值稅發票密碼區的字元是否規範等。

2 增值稅發票上內容完整性不夠

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分為四聯, 第一聯是存根聯, 由售貨方留存備查; 第二聯是發票聯, 歸購貨方記帳時使用; 第三聯為抵扣聯, 由購貨方交稅務機關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第四聯為記帳聯, 由售貨方記帳時使用。 增值稅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票名稱、 號碼、 聯次, 購 (銷) 貨人單位、 地址、 稅務登記號, 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稅率、 稅款金額或經營項目以及必要的印鑒、 簽名等等, 以上任何一個要素缺少都不能退稅。

增值稅發票是無法複製的單據, 因此在流轉過程中要完善簽收手續, 避免遺失。

3 增值稅發票的準確性存在問題是不能退稅的主要原因

一份增值稅發票上的要素 (內容) 有許許多多, 業務員和稅管員在審核中要注意所有要素的準確性。 比如: 報關單的境內貨源地填寫的地名如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發票開具人所在的地域不符, 就可能導致稅務部門不予退稅。

必須強調的是: 準確性的首要標誌是商品名稱的準確性。 增值稅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與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的HS 編碼所對應的商品名稱完全一致。 如外貿企業對申報商品的編碼及商品名稱無把握, 可諮詢報關行, 也可將樣品直接送海關歸類部門檢驗確認。 外貿公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做到增值稅發票上的商品名稱真實準確, 防止 “四自三不見” 的商品通過自己公司出口, 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承擔連帶責任和巨額損失。

4 增值稅發票與其他退稅單據上的資訊的一致性存在問題

退稅的相關單據, 必須相互一致。 如: 貨物名稱, 單位, 數量等等在各種單據上都必須一致。 比如報關單上列明單位為 “個”, 增值稅發票就應該填寫 “個”, 而不能填寫其他, 如 “支”。 特別應注意的是, 增值稅發票的金額與報關金額在成本方面應一致, 即增值稅發票的金額必須小於 (至少是等於) 報關金額乘以牌價與退稅金額的和,否則稅務部門有可能認為超過盈虧控制線而不予退稅。

5 未掌握增值稅發票時效性造成不能退稅

稅務部門對退稅嚴格規定了時間。 現外貿企業所發生的部分單號不能退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 這是無法補救的。 因此, 外貿企業做好退稅工作的關鍵之一就是掌握退稅的時效性, 業務員更是要銘記在心。 如: 增值稅發票認證時間為出票之日起90 天內, 超過時間發票作廢。

 

【疑難5-3】 對退稅單據的要求

【解答】 目前, 我國對退稅資料的審核主要採用資訊比對和紙質單證審核結合的方法, 這裡著重論述紙質單證的重要性。

外貿企業在開始出口的第一年內, 要靠全部紙質單證申報退稅。 第二年及以後雖然可獲得備案制 (一部分單據如增值稅專用發票、 報關單核銷聯等還需隨附) 優先退稅,但也必須做好其餘紙質單證的存檔以備稅務的不定期檢查。 因此紙質單證對企業退稅至關重要。

業務員往往負責紙質單證的收集、 核對、 糾錯及流轉, 責任也越來越重。 退稅是從國庫中支出, 國家對退稅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 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退稅單據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 歸納來講, 要求單據的真實性、 完整性、 準確性、 一致性和時效性。

1 業務員收到單證時, 首先要審核單據的真實性

這可以從資訊比對票面審核和兩方面著手。 如增值稅發票可以上網驗證, 海關資訊、 外匯核銷等也可找尋相應的網上資訊; 票面審核指業務員和稅管員應直觀地審核單據表面是否清潔、 海關印鑒是否清晰 (稅務部門要求必須清楚地讀出印鑒上的每一個字)、 增值稅發票密碼區的字元有沒有越出邊界等。

2 單據的完整性

近幾年國家為了打擊日益猖獗的偷稅騙稅犯罪行為, 連續出臺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 (免) 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 (暫行) 的通知》 (國稅發2005年199 號) 及補充通知 (2006 年9 月30 日國稅函904 號), 對退稅單證進行了規範。 一般外貿企業規定業務員每一票業務必須備齊以下單據才能上交財務部門 (業務俗稱:交單):

(1) 銷售合同 (Sales Confirmation)

(2) 銷售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3) 裝箱清單 (Packing List)

(4) 提單 (Bill of Lading)

(5)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6) 報關單退稅聯

(7) 外匯核銷單

(8) 報關單外匯核銷聯

(9) 國內購銷合同

(10) 增值稅發票

(11) 進出倉單

(12) 銷售單 (核算盈虧用) 等

其中 (1) 至 (5) 可用影本, (6) 至 (12) 須用正本。

對一些無法複製的單據, 如退稅聯、 核銷單、 增值稅發票等在流轉過程中要完善簽收手續, 避免遺失。

3 單據的準確性

一份單據上的要素有許許多多, 業務員和稅管員在審核中要注意單據中所有要素的準確性。 比如, 報關單的境內貨源地填寫的地名如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發票開具人所在的地域不符, 就可能導致稅務部門不予退稅。

必須強調的是, 單據準確性的首要標誌是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的HS 編碼的準確性,如外貿企業對申報商品的編碼無把握, 可諮詢報關行, 也可將樣品直接送海關歸類部門檢驗確認。 外貿公司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做到單據的真實準確, 防止 “四自三不見”的商品通過自己公司出口, 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造成巨額損失。

另外, 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必須在英文單證上注釋中文。

4 單據的一致性

以上所列應備齊的單據, 必須注意各種單據的一致性。 如報關單上的提單號、 船名、 航次、 起運港,、 目地港、 發貨人等, 都必須與提單和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一致; 貨物名稱、 單位、 數量、 銷售合同號、 發票號等等在各種單據上都必須一致。 比如報關單上列明單位為 “個”, 增值稅發票就應該填寫 “個”, 而不能填寫其他, 如 “支”。

目前, 我國進出口商品的商檢、 報關、 退 (征) 稅, 普惠制等是共用HS 編碼, 要注意HS 編碼的一致性。

5 單據的時效性

稅務部門對退稅嚴格規定了時間。 現外貿企業所發生的部分單號不能退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 這是無法補救的。 因此, 外貿企業做好退稅工作的關鍵之一就是注意退稅的時效性, 業務員更是要銘記在心。 如: 增值稅發票認證時間為出票之日起90 天內, 超過時間發票作廢; 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日期後延90 天內必須申報退稅、 過期無效等。

因此要提高外貿企業的每一個員工對退稅工作的認識, 瞭解退稅的嚴格的程式和各項規定, 如增值稅發票的填寫不規範, 一套單據中某一張甚至某一張中的某一點要素不合格, 整套單據就有被退回的可能, 造成退稅滯後或不能退稅。 在規定的時間裡沒有提供相應的單據申報退稅或不懂得補救, 就會損失退稅收入。 因此外貿企業要加強退稅各環節的操作和監督管理, 以加快退稅資金的回籠速度。

 

【疑難5-4】 出口退稅的時效如何把握?

【解答】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時效為: 報關單上出口日期順延90 天內申報。

 

【疑難5-5】 出口退稅應包括的單據有哪些?

【解答】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單據通常應持有 “三單兩票” 在規定時期內退稅。

“三單兩票” 指: 報關單 (出口退稅專用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退稅專用聯);

銀行結匯水單;

增值稅發票 (抵扣聯);

出口銷售商業發票。

我國自2006 年1 月1 日起, 對企業出口貨物退 (免) 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簡化了退稅手續。 外貿公司只需向退稅部門提交 “一單一票” 即可辦理退稅。 出口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屬於退 (免) 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 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 (免) 稅後15 天內, 將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 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一單一票” 指: 報關單 (出口退稅專用聯);

增值稅發票 (抵扣聯)。

交財務備查單據有:

(1) 銷售合同 (SALES CONFIRMATION)

(2) 銷售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3) 裝箱清單 (PACKING LIST)

(4) 提單 (BILL OF LADING)

(5) 裝貨單 (SHIPPING ORDER)

(6) 報關單退稅聯

(7) 外匯核銷單

(8) 報關單外匯核銷聯

(9) 國內購銷合同

(10) 增值稅發票

(11) 進出倉單

(12) 銷售單 (核算盈虧用) 等

其中, 對於退稅單, 增值稅發票等無法複製的單據, 在流轉過程中要完善簽收手續, 避免遺失。

 

【疑難5-6】 為什麼增值稅發票上內容必須真實? 如何判斷?

【解答】 (1) 這幾年虛開、 代開增值稅發票以騙取國家稅款的案件有增長趨勢。 我國 《刑法》 第205 條規定: 為他人虛開、 為自己虛開、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 騙取國家稅款, 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 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 屬於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業務員所做的每一票業務在善後階段都要憑增值稅發票向國家退稅, 為了順利、足額、 及時退到稅, 能否判斷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對業務員至關重要。 業務員瞭解增值稅發票的一般知識才能準確判斷發票的真實性。

(2) 具體判斷可從資訊比對和票面審核兩方面著手。 如增值稅發票可以上網驗證, 海關資訊, 外匯核銷等也可找尋相應的網上資訊; 票面審核指業務員和稅管員應直觀地審核發票表面是否清潔; 印鑒是否清晰 (稅務部門要求必須清楚地讀出印鑒上的每一個字), 有無越界、 覆蓋; 增值稅發票密碼區的字元是否規範等。

 

【疑難5-7】 為什麼說增值稅發票上內容必須完整?

【解答】 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分為四聯, 第一聯是存根聯, 由售貨方留存備查; 第二聯是發票聯, 歸購貨方記帳時使用; 第三聯為抵扣聯, 由購貨方交稅務機關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第四聯為記帳聯, 由售貨方記帳時使用。 增值稅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票名稱、 號碼、 聯次, 購 (銷) 貨人單位、 地址、 稅務登記號, 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單位、 數量、 單價、 稅率、 稅款金額或經營項目以及必要的印鑒、 簽名等, 以上任何一個要素缺少都不能退稅。

 

【疑難5-8】 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什麼要做到準確?

【解答】 增值稅發票只要有細節上的不準確, 就可能導致無法退稅。

(1) 一份增值稅發票上的要素 (內容) 有許許多多, 業務員和稅管員在審核中要注意所有要素的準確性。 如: 報關單的境內貨源地填寫的地名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發票開具人所在的地域是否相符;

必須強調的是, 準確性的首要標誌是商品名稱的準確性。 如增值稅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與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的HS 編碼所對應的商品名稱完全一致。

(2) 退稅的所有單據, 必須相互一致。 如: 貨物名稱、 單位、 數量等等在各單據上都必須一致。 如: 報關單上列明單位為 “個”, 增值稅發票就應該填寫 “個”, 而不能填寫其他如 “支”, 否則可能導致稅務部門不予退稅。

特別應注意的是, 增值稅發票的金額與報關金額在成本方面應一致, 即增值稅發票的金額必須小於 (至少是等於) 報關金額乘以牌價與退稅金額的和, 否則稅務部門有可能認為超過盈虧控制線而不予退稅。

 

【疑難5-9】 增值稅發票的認證時間多少? 增值稅發票申報退稅有無時效?

【解答】 增值稅發票認證時間為出票之日起90 天內, 超過時間發票作廢; 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日期後延90 天內必須申報退稅, 過期無效。

 

第六專題 關於代理制

 

【案例6-1】 代理進口委託人佔用了外貿公司的資金, 外貿公司收取利息為什麼不合法?

我某企業委託某外貿公司代理進口原料一批, 在支付了開證保證金後, 後續貨款由

於資金緊張, 請求外貿公司代墊稅款和對外付匯的買匯款, 並同意將該批貨物質押給外貿公司, 根據委託人付款進度向外貿公司提貨。 雙方約定了由委託人向外貿公司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該筆生意結束後, 雙方結清了貨款和利息。 幾個月後, 企業財務打來電話, 說稅務檢查, 企業向外貿公司支付利息後, 外貿公司所開的收據不行, 要補稅; 還說企業之間借貸收取利息是不允許的, 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更是不合法的。 外貿公司後來與企業磋商解決了這一問題, 雙方協商將外貿公司墊資作為雙方的交易條件, 在調高商品售價上給予體現。 這樣, 外貿公司向企業開出的發票就向國家交了稅, 而且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案 例 分析】 外貿企業與關係企業間經常存在相互借貸的關係, 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因此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貸款通則》 規定: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 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 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也就是說, 在我國企業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 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明確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如果違反有關金融法規, 屬無效合同。” 因此, 企業之間的借貸明顯屬於違法, 其民事行為無效, 借貸合同也無效。 如已經發生利息收入, 按規定是要上繳國家的。 但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往來是經常發生的, 一方拖欠了資金, 另一方除了追討本金外, 一定會索要利息, 這又怎樣解決呢?

稅務機關只重視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比如企業間借款的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利息收入是否記入損益等和納稅等有關的問題, 而對於非法的資金往來更多由工商行政部門來管理的。 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執法依據的問題。 稅務部門的執法依據是: 稅務實體法和稅務程式法, 實體法, 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程式法,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 而工商部門的執法依據是: 外商投資企業法、 合同法、 工商管理條例等。

 

【案例6-2】 從事 “自營代理融合經營” 的外貿企業如何規避騙稅風險?

2007 年初, 某市外貿公司, 通過業務聯繫, 代理省內某服裝廠出口的一批尼龍棉織成人男時裝上衣, 貨物總值28 萬多美元, 收貨人是香港某貿易公司。 客戶和工廠都是中間人帶來的, 考慮到退稅滯後, 工廠承擔不了資金壓力, 遂由外貿公司退稅, 稅款加到支付工廠的貨款中, 因此, 此筆代理業務做成外貿公司自營形式, 外貿公司在此筆生意中也不承擔收匯、 匯率、 退稅率變動等風險, 只收取1% 的代理費。 貨物出口後, 同月收到進口商匯來與出口額同等的外匯之後, 某服裝廠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該外貿公司請求付款, 該外貿公司通過審核、 驗證專用稅票後, 給該服裝廠付清了貨款, 並根據有關票據資料作賬上正常的出口銷售處理。 同時, 該外貿公司也作了外匯核銷, 稅管員憑所提供的報關單、 專用稅票、 核銷單等有關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出口退稅申報 (注: 所有的單證全部真實)。 1 個多月後, 外貿公司收到從稅務局退回的該批退稅款人民幣20 多萬元。 僅過2 個月, 稅務局說,該批出口退稅有騙稅嫌疑。 經過一番調查取證, 傳訊有關經辦人和單位法人後, 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由於服裝廠已倒閉, 稅款早已被有關中間人取走, 無法追回, 全部責任由外貿公司承擔, 並要求外貿公司退還全部稅款, 否則今後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出口退稅。 外貿公司不得不向稅務部門退回全部稅款。 事後該外貿企業不斷向有關方面申述稅務部門處理不公, 他們也是上當受騙的受害者, 並沒有在這個事件中獲取任何利益, 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案 例 分析】 本案例涉及當前外貿行業關於經營方式的敏感話題, 現綜合各方觀點, 分析力求客觀、 公正、 務實, 並提出解決辦法。

(一) 稅務部門認為: 外貿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的 “形式自營、 實質代理” (或稱 “假自營、 真代理”), 是引發騙稅的平臺。 一旦被騙稅分子利用, 外貿公司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一些稅務專家提出: 外貿公司在經營方式上應該只存在自營和代理兩種形式, 不存在第三種經營方式。 我們現在執行的出口退稅政策是: “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一律在委託方退、 免稅”, 其立法原意是遵循退稅屬地管理原則, 加強對出口貨源生產廠的退納稅管理。 但目前外貿公司在經營方式上確實存在一種融合了自營和代理特點的第三種經營方式, 它是在外貿體制改革中應運而生的 “形式自營、 實質代理” 的融合經營方式, 普遍存在於外貿行業中。 如果從外貿公司和供貨廠之間是否開立增值稅發票和購銷合同來界定的話, 它是外貿公司自營方式, 但在他們雙方還確實定有代理協議書, 用於約束雙方的實際交易行為。 出現這種情況不是偶然的, 是外貿環境的劇烈變化和外貿體制改革造成的。 比如, 近幾年 “三率兩價” 頻繁變動, 加之國際商品競爭激烈, 外貿公司的利潤本身很薄, 難以承擔退稅率、 匯率波動造成的虧損, 外貿公司在接到訂單後與生產企業商談購銷合同時, 一般會要生產企業承擔, 一旦雙方簽訂了由工廠承擔兩率變動損益的協議, 就超出了自營的範疇, 因為自營方式的含義應是外貿公司接到出口訂單後在出口前買斷產品, 自身承擔匯率和退稅率風險。 而簽訂了由生產企業承擔兩率風險的, 只能在結匯後按實際匯率和退稅率的購銷合同, 稅務一般就認定是代理性質, 不能由外貿公司向稅務部門退稅。 從嚴格定義來說, 這種第三種經營方式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自營, 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代理, 只不過是外貿公司以自營名義向稅務部門退稅, 而實際與生產企業另簽有的協議是更重要的約束合同, 並沒有作為財務檔留檔。

稅務部門認為, 這種形式是外貿出口企業以 “代理” 充 “自營”, 混淆了兩者的本質區別, 通過一系列變通手段, 將實質上的 “代理” 出口業務虛構成表面上的 “自營”出口業務, 據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 而稅務機關在電子資訊比對正常, 基本退稅資料合格的情況下, 很難用有限的審核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 逐筆對申報出口退稅的補充資料進行審核, 特別是對區分自營與代理的關鍵性補充資料 “外銷合同”、 出口發票、 收匯水單的審核, 致使外貿出口企業在當地主管退稅機關通過審核, 取得出口退稅。 這種行為雖不是騙稅行為, 但違反了退稅屬地管理原則。

一些稅務專家最近提出, 不以目前採用的是否開立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作為界定自營或代理的標準, 而以: 是否與外商簽訂真正的 “外銷合同”, 作為外貿出口企業區別自營與代理的基本依據, 並進一步強調和明確: 凡是企業自己直接與外商簽訂 “外銷合同” 的, 就為自營, 適用於自營的財務處理辦法; 否則其他情形即為代理, 適用於代理的財務處理辦法。 這種界定方法有一定道理, 它從自營和代理本身的定義出發,認為自己簽訂外銷合同自己經營是自營, 自己簽訂外銷合同委託其他公司出口, 就是代理。 如嚴格實行這種比較科學的界定方法可以使大部分 “四自三不見” 騙稅行為露出馬腳。 但審核外銷合同是否是原始的真實的合同是一大難題, 辨識以外文擬就的外銷合同對非專業的稅務人員來說本身就困難, 特別是隨著無紙化貿易的發展, 通過EDI 平臺傳輸的各種無簽名不蓋章的函電、 P / O (訂單), 判斷是否是自營方式達成的要約,更加困難, 因此, 用這種方法界定自營與代理很難推行, 也遠比目前界定方法——增值稅發票困難的多, 這就是稅務部門目前沒有推行的原因。

一些稅務專家還指出: 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 審核制度, 可以比較有效的扼制利用代理平臺騙稅的活動。 稅務部門目前日常退稅審核工作的範圍只限於: 出口報關單、 外匯核銷單、 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 “外銷合同”、 外匯結匯水單、 “外銷發票” 等作為出口退稅補充資料並未納入其中。

稅務部門已發現, 如果外貿出口企業將 “代理” 出口業務虛構成 “自營” 出口業務, 據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 必然會導致 “外銷合同”、 外匯結匯水單、 “外銷發票” 三者不對應的結果。 因此一些稅務專家提出: 稅務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抽查審核制度, 對退稅企業的出口退稅補充資料, 要設定比率進行定期抽查。 凡是發現無 “外銷合同” 或者 “外銷合同” 中外商所在地與 “出口報關單” 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 必須深入追查; 對 “外銷合同”、 外匯結匯水單、 “外銷發票” 三者的內容應定期比對, 發現不一致時也應深入追查其原因。 通過以上抽查審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既可事前督促和規範退稅企業的行為, 又可及時發現問題, 使退稅企業能事先防範不掉入不法分子騙稅的陷阱。

這些專家發現了自營代理混淆經營必然會存在的癥結, 但為什麼又不能大規模組織人員審核把關呢? 因為很難實行。 其一, 這些稅務專家並不完全瞭解外貿操作的實務。比如說, 外貿實務中出現外銷合同上列明外商所在地與報關單上列明的出口地經常會不一致是正常的, 如香港的商人簽訂合同後要求出口商直接將貨物運到他指定的各個國家; 其二, 要求外銷合同、 外匯水單、 出口發票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 雖然 “四自三不見” 的騙稅行為, 由於運作過程限制, 其外銷合同、 外匯水單、 出口發票一定存在不一致的問題, 從中可找出騙稅的蛛絲馬跡, 但不能說, 不一致就是騙稅。 比如, 港商做中間商付款給出口商, 但要求貨運到歐洲某個國家, 最典型的用背靠背信用證支付貨款的付款方式; 其三, 外銷合同、 結匯水單、 出口發票都不是最主要的退稅單據, 只可能通過組織人力進行定期抽查才能發現問題, 但稅務是很少組織這樣的抽查, 既有稅務審核人員不足的原因, 也有審核外貿單證的技術上的問題。 如果不組織這類抽查, 是很難發現自營代理混淆經營的。 稅務部門不得不承認, 那種摻雜代理因素的自營申報退稅, 單從單證上看, 是完整的、 真實的。

在與不法騙稅分子做鬥爭過程中, 稅務部門發現他們往往都是通過代理轉外貿自營形式來實施騙稅伎倆。 一些外貿公司重規模輕品質的業務發展模式正好給了不法騙稅分子以可趁之機, 通過與外貿出口企業簽訂代理協定以約束雙方的實際交易, 就外貿公司申請退稅再簽訂一份購銷合同, 以自營方式由外貿公司按照1 美金折合人民幣× ×元付貨款給開票企業, 從而騙稅分子躲在幕後, 讓外貿公司出面向稅務部門退稅。 從本質上說, “自營形式、 代理實質” 並不能等同於騙稅, 只是這一形式比較容易被騙稅分子利用。 為此,稅務部門提出: 要從實際出發, 規範外貿企業經營方式, 杜絕外貿企業 “自營形式、 代理實質”, 從而從源頭上掐斷騙稅分子實施騙稅的 “溫床”。

稅務部門因此要求嚴格按 《征管法》, 規範外貿出口企業代理業務的財務處理辦法。

按照 《征管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 會計制度或財務、 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 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 要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自營與代理的不同財務處理辦法, 事前規範外貿出口企業的行為, 同時也為事後稅收查處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證據。

騙稅分子所選的外貿出口企業, 一般是頗具規模, 實力較為雄厚的, 稅務部門必須按 《征管法》 的要求, 切實建立和完善退稅企業的財務處理辦法的備案制度, 強化退稅企業 “代理出口” 與開具 “委託代理出口證明” 的對應意識, 並檢查落實, 從而有效地促使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履行其執法職責, 能迅速地發現問題, 打擊和遏止 “虛假企業” 的開票行為。

(二) 外貿專家對當前外貿行業普遍存在的自營代理融合經營以自營形式向稅務退稅的現象也有自己的解析。

為什麼當前外貿企業普遍存在自營代理融合經營形式呢? 原因如下:

1 現有的外貿企業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 原企業由於體制問題多背有沉重包袱, 不願意也沒有能力承擔進出口貿易風險, 因此不願承擔有收匯風險、 受近幾年 “三率兩價” (匯率、 利率、 退稅率、 原材料價格和勞動力價格) 頻繁變動影響的自營業務, 而願意大力承接低投入無風險的代理業務。 改革開放以來, 國家大力提倡和推廣生產企業兩頭在外, 與國際市場接軌, 而外貿企業多做代理業務, 但代理業務必須由工廠退稅, 而我國仍存在退稅滯後使工廠無法承擔資金壓力, 轉而要求外貿公司以表面自營、 實質代理的方式, 提前將稅款以貨款形式支付給工廠。 這是當前絕大部分將實質 “代理” 改為表面 “自營” 的主要原因, 並不存在有意騙稅問題。 因此, 用 “表面自營、 實質代理” 一詞或 “自營代理融合經營” 比 “假自營、 真代理” 能更準確更客觀地概括目前存在於外貿行業的這一現象。

2 外貿企業多年來從事國際商品買賣所積累的管道、 客戶資源, 普遍不願與工廠分享, 不願只收代理費而要獨享自營的出口利潤, 而把 “三率兩價” 變動的風險推給工廠需要用簽訂代理協定來解決, 因此外貿公司用表面是自營實際上是代理的方式來達到付出與收益對價的目的, 而供貨廠也認可這一點 (在持有訂單的外貿公司面前, 工廠是處於弱勢一方), 這也是當前這種融合的經營方式流行於外貿行業的根本原因。 按稅務認定, 如外貿接單或由外貿簽訂外銷合同應視為自營業務, 按生產企業承擔兩率變化來看, 又必然界定為代理性質。 因此, 外貿專家認為, 應給予承認外貿經營的第三種經營方式——融合式經營方式。 用 “融合式經營方式” 來解決目前外貿行業疑難問題也成為行業內人人皆知的 “潛規則”。

3 既然 “自營形式、 代理實質” 這麼普遍存在, 必須認真分析其存在的理由。

一味禁止是難收其效的, 也很難處罰, 況且在財務處理上很難看出外貿企業有明顯違規的地方, 要糾正這種現象必須對症下藥。 比如: 要加快退稅的時間, 讓生產廠能承擔由於退稅所佔用資金的壓力, 並大力放寬對真正出口而且吸收了我國大多數城鄉就業人員的廣大中小出口企業的融資貸款, 解決了這一點就會消除相當一部分生產廠要求做 “自營形式、 代理實質” 的意願; 出臺切實有效的措施扶植中小企業,以拓寬其走向國際市場的管道, 從而減輕生產廠對外貿公司出口訂單的依賴程度;要解決外貿企業在代理費上的惡意競爭引起的代理費與代理責任不對稱的現況, 可大幅提高代理收費, 使大部分 “假自營、 真代理” 業務回到形式和實質均為代理的軌道上來。

(三) 自營代理融合經營的外貿企業規避騙稅風險的根本辦法是什麼?

自營與代理均為外貿經營形式, 只不過騙稅分子比較多地以代理形式的面目出現,外貿公司只要堅持一條: 堅決不做 “四自三不見” 的業務, 就不會淪為騙稅分子的工具。 如果一旦受騙上當, 就要承擔後果。

 

【疑難6-1】 外貿代理的手續費收多少合理?

【解答】 代理費的計算一般是外貿公司按照一定比率計提費用的一種方法。 這裡涉及到兩個因素: (1) 記提基數, 就是外貿公司在什麼基數上提取代理費。 基數不同, 代理費用也不同。 一般情況按照報關美金作為基數提取代理費。 (2) 記提比率, 就是一般是按照多少百分比來提代理費, 比率不同代理費也不同。 比如按照報關金額的1% 收取代理費。 記提基數越小, 計提比率越低, 代理費就越少。 反之, 就越高。 出口由外貿公司代理, 收匯也是外貿公司代收, 所以工廠的貨款是由外貿公司直接支付的。 代理費一般在出口金額的1% 上下浮動, 浮動主要根據代理金額的大小, 如一年內一家委託方委託上千萬美元的代理, 那雙方協商的代理費通常可以在1% 的基數上下滑30% ~ 50% 。

由於代理費的基數比較低, 代理方一般不承擔外貿進出口的操作費用, 如碼頭費、 拖車費、 商檢費、 報關費、 銀行費用等, 代理費僅相當於委託方支付給代理方的勞務費。

 

【疑難6-2】 不開代理費發票是否可行? 應該開什麼樣的發票?

【解答】 我國進出口貿易主要有兩種經營方式, 一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是進出口企業接受國內委託代理進出口業務。 如是自營進出口方式, 買賣雙方以開立增值稅發票結算。 而代理方式, 即委託方和代理方之間不是買賣關係, 而是一種服務關係, 並且這種服務是有償服務, 代理費是由被代理人支付給代理人 (如外貿公司) 的、 就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雙方約定的進 (出) 口代理服務的費用, 即勞務報酬。 法律法規對於付費標準和方式沒有明確規定, 雙方可以自行協議確定。 代理人收取委託方代理費後應向委託方開具服務型發票。

按我國稅法規定, 在我國境內從事購銷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必須開具發票, 它是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也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 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不按稅法規定開具和索取發票, 往往是為了偷逃國家稅款。

由於代理制所開的服務型發票不是增值稅發票, 因此是不能作為進項抵扣的, 而且開具方必須從收取的代理費中扣繳稅收。 早期外貿部門代理進出口業務往往不開發票,自國家稅務部門規範了代理費必須開立服務型發票後, 外貿公司就必須在代理結算後,開立發票並向國家繳納稅收。 服務型發票的稅收屬地方稅務徵收範圍, 主要包含營業稅及其附加的稅費。 服務性行業不同, 營業稅徵收的稅率也不同。

例: 外貿公司要開出一張金額為25 124 56 元服務型發票應繳哪些稅費? 各為多少?

分析: 營業稅 25 124 56 × 5% = 1 256 23 元應繳城建稅 1 256 23 × 7% = 87 94 元

應繳教育附加費 1 256 23 × 4% = 50 25 元

應繳印花稅 25 124 56 × 3% 00 = 7 54 元

應繳防洪費 25 124 56 × 9% 00 = 22 61 元

合 計 應 交 1 424 57 元

 

【疑難6-3】 為什麼外貿代理制日漸萎縮?

【解答】 現在大部分國有外貿企業由於歷史的原因, 背上沉重的包袱, 不能也不願自主經營, 獨擔風險, 只有通過承接代理進出口業務來求得自身的生存發展空間。 外貿企業利用自身的經營管道、 人才優勢、 國際貨物買賣的業務操作能力, 為國內工商企業提供專業的國際採購和銷售服務; 國內的工商企業則主攻進口商品的國內市場開拓和銷售、 出口商品的國內生產和供貨, 而將商品的進出口業務委託給專業的代理商, 以降低進出口環節的風險, 提高進出口項目的經濟效益, 雙方分工合作, 取得共贏。 在外貿實踐中, 自營制和代理制都存在各自的優勢和劣勢。 正是由於我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 大力推行代理制, 促進了外貿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但是代理制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許多現實問題不能解決, 使其經營規模日益萎縮。

一是我國外貿代理中, 當事人的責任和利益不相稱、 權利和義務不公平, 不符合代理制度的一般原則。 由於我國有關外貿代理制的規定, 只有具備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才能對外簽訂合同。 所以, 外貿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被置於合同當事人的地位, 對外商承擔合同義務, 對外索賠、 理賠和訴訟也是以自身的名義進行。 代理人承擔了如此重大的責任, 這與他從事代理活動只能獲得少許的代理費是不相稱的。 對被代理人來說, 顯然代理活動的最後結果由其承擔, 但由於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 從法理上講, 他與外商不具有法律關係。 因此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間糾紛屢屢發生, 且找不到適當的解決辦法。

二是代理制讓進出口委託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和資金壓力, 而進出口委託方多為民營企業, 相對於外貿企業來說, 在承擔風險和資金壓力方面往往處於弱勢。

三是代理制所開的服務型發票是不能作為進項抵扣的, 必須從收取的少許代理費中扣繳稅收。 早期外貿部門代理進出口業務往往不開發票, 自國家稅務部門規範了代理費發票後, 代理制更加難以為繼。

四是許多外貿企業近年來為拓展業務不惜降低自己收費標準, 並為委託方提供各種優惠條件, 如融資, 讓委託方充分利用外貿企業的有形資產優勢, 有償使用其流動資產, 授信額度等, 彌補自己的資金缺口, 但許多有償使用的費用必須進入成本, 向國家繳付稅收, 以開出增值稅發票而不是代理費的形式來解決, 而開增值稅發票的業務就超出了單純的代理進出口範疇, 所以, 我國外貿企業目前相當一部分以自營形式出面的進出口業務實質上是代理制的內涵, 它除了開具增值稅發票外, 其他都是代理制的操作模式, 包括另簽訂代理協定、 由委託人承擔收匯風險、 制定代理費收取標準等等。 一些剛畢業進入外貿行業的新人在學校沒有學, 往往不能理解: 它算代理制, 還是自營制? 其實它既不是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制, 也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自營制, 這種新的經營形式是適應當前比較複雜的外貿大環境下的產物, 也是目前外貿行業比較普遍的做法。

 

【疑難6-4】 委託進口代理協定是否是通關的檔之一?

【解答】 按海關規定, 有下列情況必須向海關出示委託進口代理協議書:

(1) 以代理形式報關進口的;

(2) 以 “雙抬頭報關” 形式報關的, 即報關單上標明進口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元的;

(3) 向海關申請由收貨單位繳納關稅的;

(4) 向海關申請享受優惠關稅而原產地證上的收貨人非進口經營單位的;

(5) 進口許可證或批文上的受益人非進口經營單位的。

 

【疑難6-5】 在進口業務中, 有關政府批文的辦理是由委託人承擔還是由代理商承擔?

【解答】 政府批文必須是實際進口人即委託人辦理, 代理商可協助。

目前我國已放開了對大部分商品進口的管制, 辦理進口商品的批文已不是進口的主要環節。 但有些商品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範圍, 必須申領進口許可證或進口批文; 有些商品 (如大型成套設備和影響國計民生的商品) 涉及減免稅, 有些商品涉及環保、 瀕危動植物保護等需要控制進口, 也必須申領政府批文。 對這些專案的代理, 國家政策要求必須是實際進口人即委託人辦理, 代理商可協助。 外貿企業切不可大包大攬, 承擔辦理不到批文或進口貨物與批文規定不符 (海關視同走私) 的風險。 因此在接受進口委託時, 外貿企業一定要遵紀守法, 慎重選擇。 當然, 利用自身對政府相關政策的瞭解及對管理機構和辦事程式的熟悉, 為委託人提供協助和服務而相應取得較高的代理費也是提高進口代理效益的重要途徑。

 

【疑難6-6】 在進口代理業務中, 發生進口索賠或訴訟的費用由誰承擔?

【解答】 由委託方承擔。 當進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賣方及其他責任方違約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買方利益損害時, 買方有權根據合同要求責任方予以損害賠償。 在委託代理進口條件下, 依據合同向賣方或相關方提出異議索賠包括收集證明材料、 提供相關資料、 主張權利是進口代理方的責任和義務。 當索賠工作發展到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時, 就會發生一定的前期費用, 如仲裁 (訴訟) 費, 律師費, 調查取證工作費等, 這些費用應由委託方支付。 因為代理商在索賠時依然是代理身份, 替委託人行使索賠權。 索賠取得的一切利益或索賠過程中發生新的損失都將屬於委託方, 這一點在代理協定中應明確。

 

【疑難6-7】 外貿企業代理其他企業產品出口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答疑】 當今國際貿易環境趨緊, 在國內外貿行業競爭加劇的情況下, 外貿企業代理其他企業產品出口時要樹立風險意識, 堅決拒絕做可能為本企業帶來損害的生意。

(1) “四自三不見” 的業務一定不能做。 所謂 “四自三不見” 業務, 是指出口企業違反外貿經營的正常程式, 在 “客商” 或中間人自帶客戶、 自帶貨源、 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貨物、 不見供貨貨主、 不見外商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 “出口交易” 業務。 這種 “四自三不見” 業務, 往往是因為出口企業急功近利, 片面追求出口創匯, 甚至有些業務人員為了謀取私利而有意或無意地為境內外不法分子所利用, 其中也有極少數人與不法分子勾結騙取出口退稅。 自1992 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和外經貿部多次出臺檔, 嚴厲打擊 “四自三不見” 以騙取退稅的不法行為。 為避免受騙上當, 外貿企業在承接業務時, 要堅持考察貨源廠, 瞭解客戶資信, 自己委託報關,自己監裝監運, 保證 “真實出口、 真實報關”。

(2) 近幾年外貿代理業務又發展出一種新的經營形式——融合自營進出口和代理進出口優點的經營方式, 我們稱為 “融合方式”。 它的最大特點是外貿公司以自營方式買斷商品用於出口並在供貨方開立增值稅發票的基礎上, 引入外貿代理方式中的許多條款, 由買賣雙方共同經營、 共擔風險或由出口商品的供應商承擔更多風險, 從合約條款上看, 更像一份代理進出口合約。 合約雙方既是國內的買賣雙方, 又是進出口的委託人和被委託人。 有的既簽訂代理進出口協議書, 用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又在協議書基礎上另外簽訂雙方的購貨合同, 以開立增值稅發票用於貨款結算和退稅。 採用這種新經營形式的外貿企業特別要審查用於退稅的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 不僅要通過認證, 還要核對增值稅發票的金額是否與實際出口貨值一致, 有沒有高報出口, 以騙取國家稅款; 另外, 對供應商開來的增值稅發票的進項來源是否合法, 也應注意瞭解, 如果供應商的原材料很多是現金買的, 那開票的進項就會不足, 就有可能通過購買發票來補足,這在今後就有可能連累到外貿公司。

(3) 外貿企業接受代理出口, 就是經營主體, 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 外貿企業一定要保證蓋有本單位印章的單據的真實性, 不可向委託方提供空白單據, 如核銷單, 委託報關單, 報檢單, 以及簽章過的空白發票、 裝箱單等等。 單據的流轉一定要辦理簽收手續。 核銷單遺失要儘快辦理登報作廢, 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4) 委託方與被委託方要簽訂縝密的代理協議書, 對雙方的責、 權、 利做明確規定。 簽訂代理協議書既是雙方規避交易風險的需要, 也是順利完成備貨、 發運、 通關、收匯和付款的基本保障。

 

【疑難6-8】 一些代理進出口業務為什麼又要開增值稅發票?

【解答】 我國進出口貿易主要有兩種經營方式, 一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是進出口企業接受國內委託代理進出口業務。 如是自營進口方式, 則外貿企業自主經營、 自擔風險、 自行銷售進口商品並向國內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是自營出口方式, 外貿企業買斷出口商品並收取供貨企業的增值稅發票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而代理方式下, 進出口企業一般不墊資金、 不擔風險, 僅在收取代理費後向委託方開具服務型發票。

在出口方面, 近年來, 為了應對國內外外貿環境的變化, 外貿企業加強了與供貨廠商的溝通和互動, 在傳統收購制基礎上, 加大了生產廠商在出口環節上的知情權和責任, 雙方共同承擔或供貨方更多地承擔出口風險, 具體包括: 協商制定出口價格 (改變過去對外價格和銷售成本不透明, 由外貿企業一方定價的情況); 共同承擔或供貨方承擔收匯風險; 確定雙方或供貨一方實際承擔匯率變化和國家退稅率變化造成的損益;確定哪一方實際承擔出口費用等等, 外貿公司只按實際收匯的比例收取少量費用用於支付出口費用和資金佔用費用等等, 這些最終都要體現在雙方的合同和收購價中, 實際上就是在出口收購制基礎上引入了代理制的做法, 加大了供貨廠商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因此產生了出口經營的融合方式。 採用這一方式的外貿企業往往極少承擔收匯風險、 匯率風險和退稅率變動風險, 向供貨企業付款和付款多少是建立在能否收匯、 收多少匯和退稅多少的基礎上的, 供貨企業開立增值稅發票往往滯後在出貨和收匯之後, 匯率變動和退稅率變動都直接影響收購價格。 因此, 從開立增值稅發票並由外貿企業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口退稅這一點看, 外貿企業是自營出口, 但從供貨企業承擔主要的出口風險來看,外貿企業又是在代理出口。 這是外貿企業和供貨企業在當前外貿環境趨緊下為各自生存和發展所自願達成的合作協定, 既使外貿企業以最小風險取得出口的穩定收益, 也使供貨企業換來廣闊的市場空間, 雙方共贏。

在代理進口方面, 近年來, 外貿企業充分挖掘自己在資金方面的優勢, 允許委託方可用較少的資金和進口貨物質押方式, 邊銷售, 邊支付所欠貨款, 這樣成功解決民營企業市場競爭力強而資金不足的問題, 達到進口代理商和進口委託方的雙贏。 由於委託方是民營企業, 較難獲得銀行貸款, 常常不能及時, 全額地支付進口關稅 (包括進口增值稅), 需要代理方墊支, (墊支後根據代理進口協議書, 貨物進口後代理方在委託方付清全部欠款前獲得部分進口商品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只有由代理方開出增值稅發票才能全額進項抵扣, 因此協議書往往規定了由代理方向委託方開出進口商品的增值稅發票。

另外, 代理進口委託方是為了充分利用外貿企業的有形資產優勢, 有償使用其流動資產, 授信額度等, 彌補自己的資金缺口, 但許多有償使用的費用是不能通過代理費的名義解決, 必須進入進口成本, 向國家繳付稅收, 以開出增值稅發票的形式來解決。

 

【疑難6-9】 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為什麼還要委託外貿公司進出口?

【解答】 1 一些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仍然要通過外貿企業代理進口, 主要原因有四

(1) 充分利用外貿企業優勢, 以最小風險獲得進出口商品的最大收益。 外貿企業利用自身的經營管道, 人才優勢, 國際貨物買賣的業務操作能力, 為國內工商企業 (包括已取得外貿經營權的) 提供專業的國際採購和銷售服務; 國內的工商企業則主攻進口商品的國內市場開拓和銷售, 而將商品的進口業務委託給專業的代理商, 以降低進口環節的風險, 提高進口項目的經濟效益, 雙方分工合作, 取得共贏。

(2) 充分利用外貿企業多年形成的無形資產和品牌優勢。 比如, 有的外貿企業在海關資信好 (海關評級高) 能夠快速通關。

(3) 充分利用外貿企業的有形資產優勢, 有償使用其流動資產, 授信額度等, 彌補自己的資金缺口。 如: 外貿企業充分挖掘自己在資金方面的優勢, 允許委託方可用較少的資金和進口貨物質押方式, 邊銷售邊支付所欠貨款, 這樣成功解決了民營企業市場競爭力強而資金不足的問題, 達到進口代理商和進口委託方的雙贏。 由於委託方是民營企業, 較難獲得銀行貸款和授信額度, 也常常不能及時、 全額地支付進口關稅 (包括進口增值稅), 需要代理方墊支 (墊支後根據代理進口協議書, 貨物進口後代理方在委託方付清全部欠款前獲得部份進口商品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4) 國家規定了一些商品必須由有資質的公司專營, 如鐵礦石進口, 雖有進出口經營權但沒有資質的外貿企業必須委託具有鐵礦石進口資質的外貿企業代理進口。

2 一些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仍然要通過外貿企業代理出口, 主要原因有三

(1) 一些外貿企業掌握了客戶資源, 不願意與生產企業共用, 將生產企業作為代工企業。

(2) 一些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求於外貿企業, 比如在資金方面, 快速獲得退稅方面, 希望得到外貿企業的幫助。

(3) 從成本考量, 由於許多中小型企業單獨辦理, 從人力成本、 運營成本等來看, 不如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合算 (一般只需支付1% 的代理手續費); 從經濟效益來看, 往往也是外貿企業熟門熟路, 在辦理批文、 出運、 通關、 結匯、 退稅、 核銷等等環節, 都具有專業公司的經驗和人脈關係, 而這正是許多剛獲得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所短缺的。

 

第七專題 關於貿易術語

 

【案例7-1】 CIF 合同買方規定到達期限案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 倫敦向英國某客商出售聖誕禮品一批, 由於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 買方須于9 月底將信用證開抵賣方, 賣方保證不遲於12月5 日將貨物運抵漢堡, 否則, 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如賣方已結匯, 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問: 該合同是否還屬於CIF 合同? 為什麼?

【案 例 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性質已不屬於CIF 合同。 因為:

(1) CIF 合同是 “裝運合同”, 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 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後產生的費用, 賣方概不承擔責任。 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 “……賣方保證不得遲於12 月5 日將貨物運抵漢堡, 否則, 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該條款意指賣方必須在12 月5 日將貨物實際運抵漢堡, 改變了 “裝運合同” 的性質。

(2) CIF 術語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 賣方憑單交貨, 買方憑單付款。 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 “……如賣方已結匯, 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該條款已改變了 “象徵性交貨” 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 因而, 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於CIF 合同。

 

【案例7-2】 FCA 和FOB 術語選用

我北京某外貿公司與英商簽訂出口一批貨物, 在商談好價格後, 我北京公司堅持用 FCA 北京貿易術語, 英商堅持用FOB 天津貿易術語, 試分析原因。

【案 例 分析】 (1) FCA 北京, 即賣方在北京貨交承運人, 交貨義務就算完成, 風險也就轉移給了買方; 如果採用FOB 天津, 賣方還要多承擔北京到天津的運輸和風險。

(2) FCA 北京術語下, 賣方貨交承運人後, 即可取得單據, 交單議付; 而FOB 天津, 賣方要到天津裝船後才能舉得單據議付貨款。 所以買方堅持要用FOB 天津, 賣方堅持用FCA 北京。

 

【案例7-3】 目的港發現貨物受損索賠案

我國某外貿公司以FOB 條件進口一批貨物。 在目的港卸貨時, 發現有幾件貨物外包裝破裂, 並且貨物有水漬。 經查證, 貨物是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裡面的貨物被水浸泡。 試分析該外貿公司能否以對方未完成交貨義務為由提出索賠?

【案 例 分析】 該外貿公司不能向對方索賠。

根據 《2000 通則》 中FOB 術語的規定, 貨物的風險從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開始轉移給買方。 就本案例看, 包裝物破裂是在越過船舷後發生的, 因此該項損失按風險劃分界限, 理應由該外貿公司自己承擔。

 

【案例7-4】 貨物海上燒毀由誰賠償?

我國某外貿公司按CIF 條件向歐洲某商出口一批包袋。 合同中規定由賣方投保一切險, 並採用信用證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規定期限、 指定港口裝船完畢, 船公司簽發了提單, 然後在中國銀行議付了款項。 次日, 出口公司接到客戶來電, 稱: 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 包袋全部燒毀, 客戶要求我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否則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貨款。 我方拒賠。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

【案 例 分析】 我方拒賠合理。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屬CIF 性質, 按國際商會制定的 《2000 通則》 的規定, 雙方有關貨物風險的劃分, 是以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限的。 凡是貨物在裝船後發生的風險, 應當由買方負責。 既然貨物是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 該風險就應由買方承擔, 並由買方持賣方轉讓給其的保險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另外, 按照CIF 價格成交的合同, 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合同, 它的特點是 “憑單據履行交貨義務, 並憑單據付款”。 只要賣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將貨物裝船並提交齊全的、正確的單據, 即使貨物已在運輸途中遭受丟失, 買方也不能拒收單據或向賣方索要支付的貨款。

啟示:

(1) 在CIF 合同中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 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 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 而無需保證是否到貨。

(2) 在CIF 合同中, 賣方是憑單交貨, 買方是憑單付款。 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 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 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案例7-5】 裝船後船貨失蹤詐騙案

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一新客戶訂購一批初級產品, 按CFR 中國某港口、 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 合同規定由賣方以程租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 我開證行也對國外議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了款。 但裝運船隻一直未到達目的港, 後經多方查詢, 發現承運人原是一家小公司, 在船舶啟航後不久已宣告倒閉, 承運船舶是一條舊船, 船、 貨均告失蹤, 此系賣方與船方互相勾結進行詐騙, 導致我方蒙受重大損失。 試分析, 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 例 分析】 我方應從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訓:

(1) 做進口業務中時, 客戶資信如何事關重大。 因按信用證支付時, 開證行僅憑單據議付。 尤其與新客戶做大宗買賣, 更應對對方的資信做深入的調查瞭解, 以防上當受騙。

(2) CFR 條件是賣方負責租船訂艙, 買方負責投保, 對買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

因此, 對於大宗初級產品的進口交易, 在正常情況下應爭取按FOB 條件成交, 必要時可指定裝運船隻的船名或所屬的船公司, 以減少風險。

 

【案例7-6】 以FOB 術語成交, 裝船前失火案

我某外貿公司向法國出口化妝品一批, 以FOB 福州對外報價, 裝運期為10 月份,集裝箱裝運。 公司業務員于10 月11 日將貨物存于福州碼頭倉庫, 不料因倉庫當夜發生火災, 貨物全部滅失, 致使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 問: 在該筆業務中, 我方若採用 FCA 術語成交, 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 為什麼?

【案 例 分析】 我方若選擇FCA 術語成交, 則可以在貨物運至福州碼頭時 (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 本案採用集裝箱運輸, 若採用FCA 術語成交, 比FOB 術語成交多出以下好處:

(1) 可以提前轉移風險;

(2) 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

(3) 可以提早交單結匯, 提高資金的周轉率;

(4) 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

 

【案例7-7】 信用證裝 “快船” 條款引發爭議

我某外貿公司與伊朗某商按CFR 貿易術語簽訂出口一批電錶的合同, 伊朗客戶在來證中規定, 必須裝 “快船”, 應由船公司簽發證明, 申明載貨船舶是屬於正規航線上定期航行的一級船。 我公司業務員在審證時發現這一條款後, 要求買方刪除船公司提供證明的條款, 該商通過銀行刪除了該條款, 不要求船方出具申明書, 我公司收到信用證銀行修改書後, 立即辦理訂艙手續, 裝日本班輪× × 號, 裝船後, 電告伊商, 貨已9 月下旬裝出。 貨物到達伊朗後, 客戶拒絕提貨, 理由是: 該船在翌年1 月4 日才抵達目的港, 歷時2 個半月之久, 而從中國港口到伊朗的霍拉姆沙赫爾港一般只需20 - 30 天。原來該輪在途中停靠了12 個港口, 是一艘慢船, 我公司據理力爭, 認為該船航速每小時14 2 海裡, 符合信用證裝快船的要求, 但該船是否在航行途中耽擱, 與賣方無關,我方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爭議發生後, 雙方上訴到中國貿促會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最後經協調和解, 達成協議: 我方在今後的出口交易中以低於市場價10% 的折扣給予伊商補償。

【案 例 分析】 按照CFR 貿易術語成交, 即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義務, 只管按時裝運不管何時到達。 但是由於在信用證上有關於裝快船的規定, 我方沒有提出異議, 由於該船在途中歷時2 個半月, 掛靠港口過多, 不能算為快船, 應為我方違約。 這就要求我們在審證中, 如發現有這類要求, 一定要謹慎對待。 信用證中的條款如不容易做到, 應事先要求對方刪除。

 

【案例7-8】 這是CIF 合同嗎?

我某外貿公司出口核桃2 000 公噸給某英商, 交易條件為CIF 阿文茅斯, 因該商品的傳統銷售季節為耶誕節前, 英商要求在合同中注明賣方保證貨輪不遲於該年12 月2日抵達目的港, 否則買方可以拒收貨物, 賣方退還全部貨款。 我方考慮到該商品的銷售季節性強, 如果10 月份前裝運, 按正常運輸, 完全可以在11 月底前到達英國, 於是接受了英商的要求。 我方實際裝船為9 月底, 不料載貨船舶在途中發生故障, 最終到達目的港時, 遲於規定日期一天。 由於貨物在當地價格不斷下跌, 客戶拒絕提貨, 我公司通過駐外機構與其交涉未果後委託兩家英國商人共同提出貨物, 就地出售, 並給以一定的傭金, 逐漸將貨物銷售完畢。 但該筆交易由於支付拖船費、 倉租、 利息、 貨物差價以及代理商的傭金, 造成我外貿公司共損失70 多萬美元。

【案 例 分析】 以CIF 價格條件簽訂買賣合同, 則屬於CIF 合同, 賣方的交貨義務在

裝運港完成。 由於CIF 合同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 賣方憑單交貨, 買方憑單付款, 是裝運合同, 而不是到達合同。 從本案看, 英商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到達阿文茅斯, 違反了

CIF 合同的根本性質, 如果賣方接受這樣的條款, 無疑大大加重了交貨的風險, 因此我方對英商限期到達的要求, 應有充分的風險估計意識, 不宜輕易答應。

 

【疑難7-1】 為什麼說採用FCA 比FOB 術語, 對賣方更有利?

【解答】 賣方如採用FCA 術語, 可在內地貨交承運人, 交貨義務就算完成, 風險也就轉移給了買方; 如果採用FOB 術語, 那麼賣方還要多承擔內地到港口的運輸和風險。

 

【疑難7-2】 CIF 貿易術語, 賣方交貨責任風險劃分是在裝運港還是在目的港?

【解答】 是在裝運港。 CIF 貿易術語雖然後面跟的是目的港, 但其風險的劃分是以出口國裝運港船舷為界, 屬於裝運港交貨條件的術語, 也就是說賣方只要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船就完成了交貨義務, 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 CIF 貿易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都是屬於裝運合同, 即賣方只管按時裝運, 不管何時到達。 所以, 我們稱CIF 貿易術語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 業界把CIF 稱為到岸價是不對的。

 

【疑難7-3】 為什麼我們在非信用證方式出口時, 應儘量採用CIF 或CIP 貿易術語?

【解答】 如果採用非信用證的付款方式, 簽合同時應爭取以CIF 或CIP 成交。 因為用FOB 或CFR, 如果買方拒絕付款贖單, 而賣方手中沒有掌握保險單, 那麼風險更大。發生貨損或貨差, 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另尋買主也更加困難。 如必須用FOB 或 CFR 出口, 賣方應投保出口信用險或賣方利益險。

 

第八專題 關於合同訂立

 

【案例8-1】 中間商轉讓發盤是否有效?

香港某中間商A, 就某商品來電邀請我方發盤, 我方於6 月8 日向A 方發盤並限6月15 日複到有效。 12 日我方收到美國B 商人按我方發盤條件開來的信用證, 同時收到中間商A 的來電稱: “你8 日發盤已轉美國B 商”。 經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漲,於是我方將信用證退回開證銀行, 再按新價直接向美商B 發盤, 而美商B 以信用證於發盤有效期內到達為由, 拒絕接受新價並要求我方按原價發貨, 否則將追究我方的責任。 問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為什麼?

【案 例 分析】 責任不在我方, 因我方的發盤是對特定的香港某中間商A 發出的, 該接受也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香港某中間商A 作出答覆。 本案例是由美國B 商人對此發盤作出的接受, 因此它不是一項有效地接受, 僅能視為美國B 商人對我方作出新的發盤。

 

【案例8-2】 已還盤, 事後表示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我國某外貿公司於2010 年4 月16 日收到法商發盤: “馬口鐵500 公噸, 每噸550美元CFR 中國口岸, 6 月份裝運, 即期信用證支付, 限20 日複到有效”。 我方於17 日複電: “若單價為520 美元CFR 中國口岸可接受500 公噸馬口鐵, 履約中如有爭議, 在中國仲裁”。 法商18 日複電 “市場堅挺, 價格不能減, 同意仲裁條件, 如接受請儘快答覆。” 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趨漲。 我方於19 日複電 “接受你16 日發盤, 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 請確認”。 但法商未確認並退回信用證, 試問: 合同是否成立? 我方有無失誤? 說明理由。

【案 例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 理由是法商16 日發盤, 經我公司17 日還盤已失效。

我方有失誤, 具體有二點:

(1) 我國某外貿公司不應當接受法商16 日發盤, 而應接受其18 日發盤;

(2) 在作 “接受” 時, 不應用 “請確認” 字樣或文句。

 

【案例8-3】 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我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農產品轉售美國一公司, 我外貿公司向美商發盤, 美商第二天來電完全接受我方的發盤, 並在來電中附加要求我方提供原產地證書。 兩周後,美國商人向我方開來信用證。 我方正準備按信用證發貨時, 獲商檢機構通知, 因該貨非本國產品, 不能簽發產地證。 經電請美商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的條款, 遭到拒絕, 於是引起爭議。 我方提出, 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從未表示同意, 依法無此義務, 而美商堅持我方有此義務。 試根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下簡稱 《公約》 (雙方所在國均為締約國) 的規定, 對此案作出裁決。

【案 例 分析】 我方違約, 應當負責賠償。 理由是:

(1) 我方與美方均為 《公約》 締約國, 由於雙方對 《公約》 的適用未作排除和保留, 本案應按 《公約》 規定辦理;

(2) 我商在收到美商對我發盤作出附加條件的接受時, 未提任何異議, 即接受有效, 我商應負有提供產地證的義務;

(3) 美商已根據其接受條件開立信用證, 我商接受信用證後, 又未提出異議, 並按規定交貨, 後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 這與美商無關, 我商違約。

 

【案例8-4】 一項發盤是否可以撤銷?

我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於5 月3 日以電傳請義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 我方在電傳中聲明: 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 我方必須於5 月15 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 而開標日期為5 月31 日。 意供應商於5 月5 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 我方據以計算標價, 並於5 月15 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 5 月20 日意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 發來電傳通知撤銷他5 月5 日的發盤。 我方當即複電表示不同意撤盤。 5 月31 日招標人開標, 我方中標, 隨即電傳通知意供應商接受該商5 月5 日的發盤。 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 月20 日撤銷, 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 對此, 雙方爭執不下, 遂協議提交仲裁。 試問,如你為仲裁員, 將如何裁決? 說明理由。

【案 例 分析】 本案裁決: 合同已成立, 理由是:

(1) 義大利與中國均為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之締約國, 雙方當事人交換的電傳也未排除 《公約》, 因此本案應受 《公約》 制約;

(2) 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① 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

② 意方知悉我方意圖後向我方發盤, 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並已本著該項信賴, 參與了投標;

③ 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 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 本案合理時間應為開標後若干天。

(3) 意商5 月20 日來電撤銷發盤, 我方立即拒絕, 撤銷不能成立。 《公約》 規定,對於一項發盤,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 那麼該項發盤不能撤銷;

(4) 我方中標後立即通知意方接受, 接受生效, 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8-5】 合同成立糾紛案

我某外貿公司向荷蘭某商出口農產品100 公噸, 價格USD 950 每公噸CIF 鹿特丹,對方接到我發盤後, 未做還盤, 一再要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 並延長發盤有效期,我方將數量增至200 公噸, 價格降為每公噸940 美元, 有效期經2 次延長, 從第一次發盤到最後效期長達1 個月, 客戶在最後效期內來電表示接受我方發盤。 我方在接到對方來電後, 發現國際市場上該農產品價格猛漲, 於是回電拒絕成交, 稱: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變化, 該商品已做他售。 但對方不同意, 堅持自己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接受, 合同成立, 要求我方按照發盤條件履行合同, 否則賠償差價損失10 多萬美元。 該糾紛經過多次激烈交鋒, 後來我方承認合同成立, 最後以低於市場價成交。

【案 例 分析】 按 《公約》 規定,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發盤不可撤銷, 只要對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我方在對方有效期內表示接受後, 拒絕成交, 理由不成立。 對於農產品這一類敏感性商品, 國際市場價格往往變動較頻繁, 我方對荷商一再要求延長有效期, 未引起警惕, 同時對國際市場上商品行情瞭解不足, 未及時獲得資訊, 造成我方被動局面。

 

【案例8-6】 發盤報錯價挽回損失案

我某外貿公司向中東某商磋商出口化工原料一批, 3 月25 號我方發盤: “ × × 商品, 貨號A201, 每公斤3 36 美元CIF 迪拜, 數量2 萬公斤, 交貨期5 月30 日前, 本發盤3 月30 日前複到有效。” 該電發出後, 我方發現價格報錯, 由於業務員疏忽,該商品每公斤應為3 86 美元, 把 “3 86” 誤打成 “3 36”, 如果對方表示接受, 則合同成立, 我方將損失2 萬多美元, 若此時發去撤銷電, 非但撤銷無效, 且可能引起對方警覺, 促使立即成交。 因此我方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第二天對方回電:“We are accepting your offer and need the quantity of 25 000kgs ” 我方細細研究對方來電, 覺得仍有挽回的機會。 因為第一: 對方使用accepting 這個詞, 採用進行時態, 語法上存在瑕疵; 第二: 對方雖然表示了接受, 但又提出了數量的增加。 於是我方巧妙答覆,同意對方增加數量的要求, 但是該貨號的數量不足25 000 公斤, 如改用另一貨號 B202 同類產品供貨, 則可滿足該數量。 第二天對方來電, 同意改為進口貨號B202, 數量25 000 公斤。 此時, 我方重新對貨號B202 報價, 改回正確價格。 最後客戶對 B202 的報價表示接受, 交易達成。

【案 例 分析】 該案例給我們的啟發是: 按照 《公約》 的規定, 發盤一旦作出, 在有效期內, 不能撤銷。 因此, 即使發盤有誤, 也無法撤回, 這就要求我們業務員在對外發盤時, 應特別謹慎, 外貿公司可建立覆核制度, 做好把關工作。

 

【案例8-7】 發盤少一個 “0” 損失2 萬多美元

我某外貿公司出口歐洲A 商某產品4 公噸, 報價時, 將每公噸12 000 美元的價格少打了一個 “0”, 誤為1 200 美元, 後歐洲商人在回電中, 兩次重複確認1 200 美元, 但由於我方業務人員不仔細, 始終未察覺這一重大錯誤。 貨物裝船後, 我司開具價格每公噸12 000 美元的商業發票, 向銀行托收貨款, 遭到買方拒付, 後經反復洽商, 錯報價格所發生90% 的虧損, 由雙方承擔各半。 至此, 我方損失2 萬多美元。

【案 例 分析】 本案在業務上給我們的教訓是:

(1) 必須加強對外發文、 發電的覆核, 明確覆核責任;

(2) 必須教育業務人員, 認真處理往來函電, 加強工作責任心。

在交易磋商中, 不論是口頭的, 或是書面的, 都必須認真仔細, 謹防差錯。 如一旦發現錯誤, 應及時糾正, 把損失降低到最小。

歐洲A 商以發票價格12 000 美元與先前誤報的1 200 美元不符, 拒付貨款。 此時,我方業務人員才發覺這一重大價格錯誤, 這對糾正錯誤和挽回損失來說, 為時已晚。 儘管該合同是按錯誤的、 極不合理的價格達成, 但根據合同成立的前後事實經過, 只能說明我外貿公司 “自願” 按此低價出售。 按照資本主義國家的 “契約自由” 的原則, 買賣雙方成立合同, 不求對價相當, 如賣方願以較低價格出售其價值較高的貨物, 法院不予查究。 雖然有的國家 (如美國) 的法律規定, 法院對顯失公平的合同, 應拒絕執行該項合同或不執行極不公平部分, 而只執行其餘部分, 但是該項合同仍然是一項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如果賣方要求撤銷合同, 買方有權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 本案隨著時間的消逝, 錯誤發現越晚, 我方抗辯的權利越小, 以致嚴重喪失。 最後以各半承擔90% 差額的損失, 可以看出A 商利用我方價格錯誤, 牟取暴利,其不良經營作風昭然若揭, 應引起我們外貿公司人員的高度警惕。

以上說明, 在外貿實際業務中, 如我發盤價格錯誤, 對方接受達成合同後, 往往只有從道義責任上與對方說理解釋; 必要時, 也可引導對方從長遠利益考慮, 允許我糾正錯誤或撤銷合同, 但這都不是糾正錯誤的絕對可靠的有效措施, 一旦錯誤造成, 很難從法律上找到完善的補救辦法。

 

【疑難8-1】 一項實盤和一項虛盤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解答】 其區別在於對發盤人有無約束力, 而不在於是否有有效期。 一項發盤如果是實盤, 只要另一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疑難8-2】 怎樣規定發盤的有效期方為嚴密?

【解答】 規定限某年某月某日為止, 比籠統的說幾日內有效, 更為確切嚴密。 同時, 還要規定收到答覆為有效還是作出答覆為有效, 並規定以什麼地區的時間為准。 例如: This offer is subject to your reply to reach here before June 6 2010 Beijing time

 

【疑難8-3】 發現發盤有誤, 發盤人能撤銷嗎?

【解答】 撤銷實質上是針對一項法律上已經生效的發盤而言。 關於這一問題, 《英美法》 與 《大陸法》 存在著嚴重的分歧。 《英美法》 認為, 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 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 都可撤銷發盤或變更其內容。美國在制訂和修改 《美國統一商法典》 時, 規定如果一項發盤是由商人作出的, 那麼它就是不可撤銷的。 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原則上發盤人應受發盤的約束, 不得隨意將其發盤撤銷。

《公約》 採取了折中的辦法, 在第十六條規定, 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 即發盤已經生效, 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 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 仍可將其發盤撤銷。 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 則發盤人無權撤銷該發盤。 這實際上是肯定了英美法的觀點。 在 《公約》 十六條第二點又規定: 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① 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②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而且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實際上是肯定了大陸法的原則, 一項發盤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是不能撤銷的。 即使沒有規定有效期, 只要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那麼該項發盤仍然是不可撤銷的。

 

【疑難8-4】 對發盤提出變更或添加條件, 是否是一項有效的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解答】 《公約》 第十九條二款把對發盤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更改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分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接受和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接受兩種情況。 前者視同還盤, 是一項無效的接受, 合同不能成立; 後者仍然是一項有效的接受。 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只要發盤人不表示反對, 合同仍然成立。 如果發盤人 “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反對其間的差異”, 則這項接受就是無效的接受, 合同不成立。

 

【疑難8-5】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中規定, 哪些條款屬於 “非實質性變更” 發盤的接受? 他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解答】 《公約》 把下列六個條件作為區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的接受的標準: “有關貨物的價格、 付款、 貨物品質和數量、 交貨地點和時間、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如果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提出非實質性變更的修改意見的, 這裡所說的非實質性的變更如, 增加合同的副本數、 要求簽訂確認書、 建議對合同進行公證等 (如前所述),在這種情況下, 除非發盤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原發盤中明確表示不得對發盤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 否則該接受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

 

【疑難8-6】 對一項遲到的接受, 法律效力是什麼?

【解答】 逾期的接受又稱為遲到的接受 (Late Acceptance), 是指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的時間已經超過了發盤所規定的有效期, 或者在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時, 已超過了合理的時間。 按照各國的法律, 逾期的接受不能認為是有效的接受, 而只是一項新的發盤。

《公約》 亦認為逾期的接受原則上是無效的, 但為了有利於雙方合同的成立, 《公約》 對逾期的接受採用了一些靈活的處理方法, 使它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 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 合同仍得以成立。

逾期接受原則上無效。 但如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 認為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則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因此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決定權在發盤人手中。

 

【疑難8-7】 對一項由於傳遞延誤的發盤,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是否能生效?

【解答】 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表明, 它是在傳遞正常、 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 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 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 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疑難8-8】 接受能否撤銷? 合同在什麼時候成立?

【解答】 接受一旦生效, 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接受在法律上不可撤銷。 接受的撤回也就是受盤人在對原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時, 採取某種方式阻止該接受生效的行為。

《公約》 第22 條規定: “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發盤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接受可以撤回。” 由於接受在送達發盤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 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 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與原發盤接受通知同時送達發盤人, 則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公約》 採取了大陸法 “送達生效” 的原則。

英美法系國家遵循的是 “投郵原則”, 認為接受在發出時間即生效, 因此接受不能撤回。 在實際業務中, 一定要注意這種法律規定的差別。

需要注意的是, 在當前各國普遍採用現代化通訊的條件下, 當發現接受中存在問題而想撤回時, 往往已來不及。 為了防止出現差錯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在實際業務中, 應當審慎行事。

 

【疑難8-9】 拍賣、 招標和投標方式, 合同各是如何有效成立?

【解答】 拍賣中競買人的每一次叫價構成一項要約, 拍賣師的落錘構成一項接受,合同成立。 招標和投標中, 標書構成一項要約, 招標方開標後宣佈中標, 構成一項接受, 合同成立。

 

【疑難8-10】 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是否有法律的約束力, 為什麼?

【解答】 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由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一項合同, 賦予了仲裁庭管轄權和仲裁裁決的約束力。 因為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疑難8-11】 進口產品簽訂內銷合同, 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 我國進口商品的流向主要有兩個: 一個是直接流向生產領域, 如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進口自用原材料, 生產設備, 維修備件等; 一個是進入流通領域, 由進口商將進口商品售賣給有需求的國內買家。 一般進入流通領域的進口商品在數量、 品種、 規模等方面都遠遠超過流向生產領域的, 因此是進口貿易的主流。 我國進口貿易是以國內貿易為基礎, 進口合同是以內銷合同為保障的。

1 外貿企業簽訂內銷合同的依據

外貿企業首先應根據國內買家的需求, 再結合國際市場、 國內市場的行情簽訂內銷合同。 一筆進口貿易能否成功往往取決於外貿企業進口的商品在價格, 品種, 品質和交貨期等方面是否能符合國內買家的要求, 如有差距和衝突, 必須以國內買家的需求為基準調整。 對外談判和簽約應受產品內銷合同的制約。 當然, 內銷合同也要根據國際同類商品的行情和國內行情, 綜合考慮才能簽約。

2 注意進口合同和相應內銷合同的要素銜接

進口合同中的貨物名稱, 品質, 品種等, 必須與相應的內銷合同的對應要素完全一致, 兩個合同的交貨期也應前後銜接。 特別是兩個合同的貨物名稱涉及用海關增值稅稅單抵扣內銷增值稅進項, 應完全一致。 在國際國內市場名稱不同但實為同一種商品的,外貿業務員在簽訂內外貿合同中要特別注意。

3 內銷合同必須內容完整、 文字規範、 用詞準確

外貿企業在起草內銷合同時, 要完整表述銷售的商品名稱、 品質、 規格、 花色、 型號、 品種、 包裝、 數量、 交貨期、 交貨地點、 運輸方式、 費用承擔、 結算方式等內容。對一些內容較多, 無法在合同有限的版面中表述完整的條款可考慮另作專門闡述, 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4 公平公正, 充分利用合同的法律條款保障簽約雙方的利益

外貿企業要爭取內銷合同的繕制權和外貿合同的當地管轄權。 貫徹 “公平公正”的原則, 外貿公司應把保障國內客戶的利益提升到保護自己利益的高度, 特別是與國外賣方及其他責任方發生糾紛或利益衝突時, 要堅決站在國內客戶的立場上, 一致對外,維護國內客戶的正當利益。

 

第九專題 關於外貿管理

 

【案例9-1】 進口合同未備案造成20 萬元損失

我某進出口公司2008 年4 月向馬來西亞進口一批化工原材料, 開證後5 月7 日貨物到港, 在辦理一切通關手續、 提貨後向國內買家交貨, 並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事後公司財務用海關增值稅繳稅單抵扣所開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 但是稅務部門卻告知: 不能抵扣。 因為進口合同未在稅務部門備案, 所以所開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 17% 繳稅, 而進口時向海關繳納的增值稅不能作為進項抵扣, 該公司此單業務因此虧損 20 多萬人民幣。

【案 例 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由於外貿企業管理混亂, 本不應發生的、 造成虧損的案例。 按稅務部門規定, 企業之間購銷, 用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 不需要合同在稅務部門備案。 而用海關增值稅繳稅單抵扣的, 必須在對外合同簽訂後5 個工作日將合同向稅務部門報備, 並取得回執, 方可抵扣。

外貿企業營業額都比較大, 而利潤率由於行業競爭, 一般都較低, 一旦發生失誤, 損失都比較大。 企業管理好的, 可以出效益; 管理不好的, 會造成巨虧, 這應引起外貿企業經營者的注意。

 

【案例9-2】 不做業務員台賬造成外貿企業重大損失

20 世紀90 年代初, 我某外貿公司業務員在出訪某北美國家時出走不歸, 公司在派員接手其所留下的業務時, 發現該業務員帳目不全、 混亂, 根本沒有記業務員台賬 (或稱業務進程卡)。 許多票號不知定了收購合同沒有? 付了工廠款沒有? 定了倉沒有? 結匯沒有? 收到款沒有? 由於進出口業務不同於國內貿易, 許多對外聯繫具有時效性、 連貫性, 信用證過期就可能收不到錢, 未按時間付款可能就要遭受索賠。公司急忙從業務、 財務、 儲運、 單證幾個部門抽調人馬, 從公司原始憑證著手, 開始清理該業務員的帳目, 經過近兩個月終於理清了該業務員的全部業務帳目, 雖沒有發現經濟問題, 但由於許多票號業務環節過了最佳處理期, 有二十幾萬美元貨款收不回來, 已全部付款給工廠中有幾個工廠的出口交貨存在嚴重品質問題, 致使公司要單獨面對客戶索賠的有十幾萬美元, 遭受了開辦以來最重大損失。 公司接受了這一慘痛的經驗教訓, 立即出臺了一系列加強企業管理的措施, 其中將建立業務員台賬作為此次整頓的重點, 規定業務員不建立台賬將扣除全部獎金。 由於外貿人才流動性較大, 有辭職、 調動、 退休、 下崗的, 都必須辦好台賬、 財務、 辦公用品等的移交。 以此次事件為戒, 該公司再沒有發生業務員帳目不清情況, 也率先進入企業管理優秀行列。

【案 例 分析】 建立業務員台賬是外貿企業深化改革以後出現的新課題。 由於是外貿企業內部管理問題, 以往教科書涉及甚少。 改革開放之前和初期, 外貿行業經營多採取大兵團作戰、 分工協作的方式, 分工細, 每人只做一小部分業務。 隨著外貿企業改革的深入, 外貿經營多採用個人承包責任制, 業務員往往從接單開始, 直至業務終了, 全程負責業務進程, 並以個人業績與公司分成, 以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 但承包責任制如管理不好, 就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傷害, 本案就是一個鮮明的事例。 因此做好業務員台賬就是現代外貿企業運行和管理的新要求和新課題。

1 業務員台賬的含義

進出口業務員台賬是外貿企業根據自身需要, 為全面反映成本核算, 收匯付匯, 國內外關聯企業款項往來等所自行設計的基礎流水帳目, 一般是企業規定一個獨立工作的業務員在規定的財務年度, 將業務進程、 時間、 收支、 費用、 票據流轉簽收等逐票做成的明細記錄表。 為應對不斷深化的外貿體制改革和新形勢下的外貿環境的變化, 一個好的業務員, 除了會開拓市場、 對內對外商務談判, 還應會清楚、 準確、 全面地做好自己的台賬。

2 業務員台賬的形式

進出口業務員台賬主要有兩種形式: 紙質台賬和電子台賬。

過去外貿行業一直採用紙質台賬, 因為紙質台賬簡單明瞭, 便於單據簽收 (許多外貿企業將業務台賬與單據簽收簿合二為一), 易與本公司財務或關聯企業對賬。 它的缺點是一般只能保留2 年, 時間久了可能紙質會退化、 受潮、 蟲蝕等, 喪失保留價值,另外, 隨外貿業務量增加, 歷史台賬的保留將佔用較大的空間。

近年隨著電腦的普及, 外貿行業開始盛行電子台賬, 它在時間、 空間、 速度、 成本等方面都比紙質台賬有較大優勢。 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 首先它可迅速遠距離傳送, 便於總公司和子公司、 關聯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的對賬; 其次, 便於更改、 補充、完善; 再次, 它更易保留, 只佔用極小的空間。 它的缺點是不能與單據簽收合二為一,易受工作環境變化影響等。

因此目前, 許多外貿企業實行紙質台賬和電子台賬結合, 以紙質台賬為主的方式。

3 做好業務員台賬至關重要

(1) 做好業務員台賬是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開發三十年來, 我國外貿企業最大的變化就是廣泛推行承包責任制。 許多外貿企業硬性規定業務員要做自己的台賬, 就是為了在公司內推廣承包責任制, 做好成本核算, 獎金核算 (激勵機制)的基礎工作。

(2) 做好業務員台賬是外貿企業減虧增效, 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 每一個業務員的疏漏和錯誤都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 甚至可能會對公司的生存造成威脅。 而經驗證明這些本是可以避免的, 造成損失的原因往往與公司管理混亂、 業務員不做台賬或馬虎做台賬有關。 業務員台賬及時記錄了各項原始資料, 系統地反映了企業經營活動的進度和動態, 以便及時進行調控。

(3) 做好業務員台賬是外貿企業編制財務報表、 統計報表、 辦理退稅、 外匯核銷的需要。 台賬在外貿企業中一般實行逐票登記制, 這不僅因為外貿傳統的核算方式如此, 而且也與近年來國家推行的退稅制、 外匯核銷制採用逐票核算有關。

(4) 做好業務員台賬有利於完善進出口票據轉移手續。 目前我國外貿的對外收付匯、 退稅繳稅、 外匯核銷等還大量依賴紙質憑據, 這些紙質憑據流轉環節多, 時間長,有遺失、 滯後的可能性, 會造成外貿企業的經濟損失。 比如出口退稅, 不論是採取備案制退稅還是紙質單據申報制, 都必須具備海關簽發的出口退稅聯, 並且在退稅聯上標注的出口日期後90 天內向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方為有效。 有的外貿業務員未及時催收退稅單據, 甚至忘記了出口日期, 造成退稅時效過期不能退稅, 受到公司處罰。 記好業務員台賬可有效避免這一疏忽。

(5) 做好業務員台賬也是單筆業務核算的需要。 由於外貿業務採取逐票核算制, 一筆業務從起始到結束, 經歷時間有長有短, 如業務員不能做好每一票的進程登記, 就不能準確全面地核算盈虧。

在實際操作中, 有的外貿企業將業務員台賬稱為進程卡或流水帳。 做台賬是外貿業務員必須掌握的一門技能。 各個外貿企業的業務員台賬在格式上可能不盡相同, 但其所具備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 為強調業務員台賬的重要性, 我們在此羅列一份某公司進口業務員台賬的格式供大家參考:

樣式: 進口台賬

合同號 ZYI08005 支 出

時間 委託方付款

發票號 ZYI08005 (A) 付款明細 8 月5 日 開證保證金120 000 00

貨物名、數量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開證金額

USD114 000 00 9 月20 日 關稅預付180 000 00

進口商 亞美塑膠馬來西亞工業有限公司 銀行費用

3 137 28 11 月

20 日 付清貨款747 185 31

收 入

續表

合同號 ZYI08005 支 出

時間 委託方付款

委託方 福州棲霞塑膠有限公司

提貨費用 報關報檢 540,換單 2 100, 港雜1 833 5 單證

125, 吊箱525,

超期1 008, 驗貨 300, 運輸 6 578 5 合 計

13 010 00

毛利核算

1 047 185 31 - 784 320 -

179 738 10 -

3 137 2 - 13 010 - 172

68 6 - 14 886 15

= 34 825 18

金額付款條件

USD114 000 00

CIF 福州

開證情況 8 月7 日開證 購匯 784 320 00

船期 2008 - 8 - 30

備註

資金佔用費用14 886 50

船名 NAGALEADER 108W 關稅 關稅39 330 00

進口增值稅

140 408 10

到貨時間

2008 - 9 - 7

增值稅發票稅收 17 268 60

承兌時間 2008 - 11 - 27 單據交接時間及簽收

增值稅發票時間、 金額

1 047 185 31 提單及簽收 報關單及簽收 增值稅發票及簽收 原產地證及簽收

鴻翔報關行王麗

10 - 16 財務陳平

9 - 20 棲霞公司王小東

11 - 30

鴻翔報關行王麗10 - 16

收 入

 

【案例9-3】 在開拓市場時, 外貿業務員要建立怎樣的行銷觀念?

我某外貿公司新來的畢業生問公司經理, 怎樣才能成為一個成功的業務員, 經理回答: “只有兩個字—— ‘客戶’。 做進口是找國內 ‘客戶’, 即買家; 做出口是找國外 ‘客戶’, 即賣家。 無論是做進口還是出口, 你面臨的困難不是買, 不是賣, 而是有沒有 ‘客戶’! 如果有一天, 你有了一批穩定的客戶群, 那就是你成功的時刻。” 公司經理的話, 是對當前外貿行業特徵的高度概括和精心提煉, 具有典型意義。

【案 例 分析】 在進出口業務中, 尋找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也稱為市場開拓, 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生存之道。 出口企業的產品要進入國際市場, 就意味著參加國際市場競爭, 就必須深入瞭解國際市場行銷的理論和策略。 現代國際市場行銷活動的基本指導思想是: 企業的全部活動必須以國際消費者為中心, 以滿足國外消費需求為出發點, 爭取更多的客戶和更大的市場佔有率, 同時注重社會公益。 這種國際市場行銷觀念也是最近幾十年才發展和完善起來的, 它是從生產觀念、 推銷觀念、 市場行銷觀念逐步發展過來的。 在當今國際商品市場上,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 生產率迅速提高, 產品日新月異, 產品生命週期縮短, 數量不斷增加, 因此銷售矛盾更加突出, 整個市場行銷過程就是賣主找買主的過程, 競爭異常激烈, 表現在:

第一, 平行競爭: 競爭者之間為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而提供不同產品的競爭。 如防暑降溫有空調、 電扇、 涼茶等之間的競爭。

第二, 產品競爭: 同類產品以不同方式的特殊型號、 特殊功能進行競爭。 如手機有模擬、 數字、 CDMA、 3G 等之間的競爭。

第三, 企業競爭: 現代企業競爭, 已經從品質競爭、 價格競爭、 服務競爭擴展到信譽競爭、 規模競爭、 效能競爭、 人才競爭、 決策競爭等特殊競爭方式。 競爭的目的無非是想讓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佔有優勢, 取得最大的商業機會。

作為一個外銷員必須牢牢樹立國際市場行銷觀念和競爭意識, 積極尋找商業機會,來建立業務關係。

目前我國已告別物資匱乏的時代, 國際商品市場也早已是買方市場。 進口企業完成進口商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要比在國際市場尋找貨源難度更大。 國內需求又決定進口貿易的規模, 品種等。 外貿企業應與時俱進, 內外貿並舉, 努力開拓國內市場, 以擴大內需為前導, 跟進進口貿易, 業務員要從單純的外貿業務員轉為內外貿業務員, 完成自身角色的提升, 不但會做外貿, 也會做內貿; 不但會簽進口合同, 更要會簽內銷合同; 不但會買進商品, 更會賣出商品, 這是新時代對外貿業務員提出的更高要求。

 

【案例9-4】 為什麼許多外貿公司不願做進料加工?

2009 年上半年, 某外貿公司業務員在歐洲展會上接了一個服裝出口大單, 回國後找到國內生產這類服裝的一家浙江的知名企業詢價, 不料這家企業回復: 生產這種服裝必須進口一種面料, 而且出口時必須核銷進料加工手冊, 如果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核銷該企業的加工手冊, 該企業可以供貨; 如不能核銷, 就必須由外貿公司自辦手冊, 替工廠進口面料, 出口時自行核銷。 外貿公司經理立即通知業務員與歐洲客戶聯繫, 取消此筆訂單。 這是當前許多外貿公司不願做進料加工業務的一個典型例子。

【案 例 分析】 進料加工 (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外貿企業用自有外匯在國外購進原材料、 元器件或零部件, 按自己的設計加工生產出成品, 再銷往國外。由於進口原料的目的是為了扶植出口, 我國又稱為以進養出。

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有相似之處, 即都是 “兩頭在外” 的加工貿易方式, 但兩者又有性質的不同: 第一, 來料加工在加工過程中均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原料運進和成品運出屬於同一筆交易, 原料供應者即是成品接受者; 而在進料加工中, 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是兩筆不同的交易, 均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因此是兩筆業務, 出口方要簽訂兩個合同, 第一個是進口原材料的合同, 第二個是出口成品的合同。 原料的出口方既可以是成品的採購方也可以與最後的成品銷售毫無關聯。 原料供應者和成品購買者之間也沒有必然的聯繫; 第二, 在來料加工中, 我方不用考慮材料的來源和成品銷路, 不擔風險, 只收取工繳費; 而在進料加工中, 我方是賺取從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價值, 要自籌資金、 自尋銷路、 自擔風險、 自負盈虧。 因此,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主要區別在於: 進口原料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的歸屬, 加工產品的所有權和銷售權歸屬。 通俗說法是: 來料加工企業賺取的是加工費, 產品只能交由來料方銷售, 多見於珠三角外資企業; 而進料加工企業賺取的是利潤, 對進料和銷售產品都有自主權, 可在我國所有地區和外貿企業中推廣。

我國發展加工貿易對引進國外先進生產設備、 技術和管理經驗, 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 提高產品檔次, 解決勞動就業都發揮了較大作用。 特別是這次金融危機波及我國實體經濟, 外貿行業首當其衝之際, 國家更是大力提倡和扶植進料加工事業的發展, 出臺了一系列扶植措施, 比如: 大部分商品的進料加工保證金從實轉到空轉, 從而免除了加工企業資金壓力和成本壓力。 但為什麼許多外貿企業仍不願做進料加工呢?

(1) 進料加工手續繁雜。 從辦理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文開始, 要經過海關合同備案、單耗審核、 看廠、 到銀行開立保證金台賬等一系列環節, 才能領到 《加工貿易手冊》。為便於海關有效監管, 海關都要求進料加工的車間、 倉庫等單獨設置, 完全與內銷分開, 這勢必增加進料加工的成本。

(2) 有些商品, 有些工廠仍必須繳納保證金。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是指經營加工貿易的單位或企業憑海關核准的手續, 按合同備案金額向指定銀行申請設立保證金台賬, 加工成品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出口, 經海關核銷合同後, 由銀行核銷保證金台賬。

實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旨在充分發揮海關、 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 加強綜合管理, 堵塞管理漏洞, 制止和打擊加工貿易管道的走私違法活動, 保證國家稅收, 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

實行保證金制度 (實轉) 會增加加工企業產品成本和資金壓力, 這些成本都會轉嫁到供給外貿企業的產品成本上, 有的供貨企業甚至要求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代繳保證金, 這無疑打擊了外貿公司出口進料加工產品的積極性。

(3) 海關核發的加工手冊一般以一年為限, 如外貿企業貿然替加工企業辦理進料加工手冊, 若在核銷期限中, 由於市場變化, 加工產品不能如期如數出口, 手冊就不能按期核銷, 責任首先就會由辦理手冊的外貿公司承擔。

(4) 進料加工的原材料是免稅進口的, 因此國家執法部門嚴格監管這些免稅材料的流向和使用這些材料的加工廠。 一些不法企業利用加工貿易名義或倒賣進口料件, 或擅自內銷加工成品, 或飛料走私, 逃避國家稅收, 衝擊國內工業發展, 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損害了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 如外貿企業代理進料加工產品出口,就可能連帶承擔加工企業違規違法的後果; 如代辦加工手冊, 就必須直接承擔加工企業可能的違法違規的後果。 因此外貿企業寧願放棄生意也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案例9-5】 出口 “冒牌貨”, 損害誰?

情景1: 2003 年某外貿公司向奈及利亞出口兩櫃汽車配件, 冒用日本某著名汽車廠商的牌子, 被海關查封並罰沒。 損失自然由委託該外貿公司出口的配件廠商承擔。 2005年下半年, 同一外貿公司的兩櫃汽車配件又因為冒牌被海關查扣, 這次海關還凍結了該外貿公司戶頭, 嚴肅處理累犯不改的該外貿公司。 因為這批冒牌汽車配件是以該外貿公司名義向海關申報, 海關首先處理的也只能是外貿公司。 雖然該公司事先並不知情, 僅收取1% 的代理費, 卻由於海關的處罰承擔重大損失。 那麼為什麼汽配廠商要一而再地違規違法, 委託外貿公司出口冒牌貨呢? 因為出口冒牌貨 (冒知名的日本汽車品牌),不但貨銷得快, 而且價格也翻倍, 從而可以短時間內獲取暴利, 即使被海關查封一兩次, 仍有利可圖。

情景2: 2007 年, 中某進出口公司向南美出口一櫃汽車喇叭, 報關單上標注為 “無牌”, 海關在查驗時, 貨物確無商標, 但在貨櫃最裡層發現一箱商標, 是某國際知名品牌的汽車喇叭的 “LOGO” (商標, 品牌), 由於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 海關扣押了這批貨物。 這種冒牌產品與商標分開包裝的手法, 包括更進一步將冒牌的 “LOGO” 與冒牌貨分離運輸, 都給我國海關等執法部門的打擊工作帶來難度。

【案 例 分析】 冒牌貨貿易是指非法 (無權) 使用名牌商標而出售產品的行為。 冒牌貨一般為勞動密集型產品, 憑藉他人名牌的聲望可高價出售, 牟取暴利。 如服裝、 鞋類、 手錶、 化妝品、 皮革製品、 傢俱、 電子產品、 體育用品等。 冒牌貨貿易是一種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腦力和智力的創造物, 主要包括版權、 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 版權是關於文學、 科學和藝術作品創造者的權利; 專利是給予發明者以專有權 (具有排他性的獨佔權)。 然而, 只有新穎獨創和工業應用的發明才能獲得專利權, 而決定工業品的外觀新穎、 獨到和具有審美價值的創造為工業設計。 版權、 專利和工業設計三者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保護期有限。

智慧財產權還包括商標、 服務標記和地域標誌。 這三類智慧財產權的知識創造形式雖然存在, 但不夠明顯。 商標和其他標誌能使製造商把產品或服務與其他製造商區分開來。商標有助於提高消費者的忠誠度, 而且還能説明消費者基於製造商提供的產品品質資訊作出明智的購買選擇。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均對權利人構成侵權。 侵權不僅會影響權利人的利益, 還進一步阻礙科技文化進步。 近幾年來, 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關係的日益密切, 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各國採取不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和執法力度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多, 其中有三個主要原因:

第一, 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工業生產日益成為科研與科技密集型的產業。 這些國家的出口產品, 無論是傳統產品 (如化工品和醫藥品) 還是現代產品 (電信設備、 電腦、 電視機和錄影設備), 目前均含有越來越多的受專利保護的高科技和創造性投入。所以, 製造商們極力確保其產品銷售到哪裡, 專利權就應在那裡享有充分的保護, 以便能補償研究與開發費用。

第二, 隨著大量發展中國家對外來投資限制的取消, 通過許可或合資方式在這些國家生產專利產品的機會也隨之出現。 工業化國家的各種產業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並提供技術的意願取決於東道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為技術產權提供保護, 使其不致被當地合作夥伴利用並侵佔。

第三, 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 技術的進步使複製和仿製既簡單又經濟。 在那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和執法力度弱的國家, 冒牌與盜版產品生產猖獗, 產品不僅用於國內市場銷售, 還大量出口。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冒牌貨貿易最終究竟損害誰?

第一, 損害國家形象, 引起貿易磨擦, 進而損害國家利益。

歷年來我國不斷加大打擊冒牌貨的生產和出口的力度, 並在加入WTO 時莊嚴承諾——大力維護智慧財產權。 但目前侵犯智慧財產權三大行為之一的冒牌貨貿易在我國尚無法根除, 有一些地區領導人智慧財產權觀念薄弱, 單純為地方的GDP 和當地就業率考慮,對假冒偽劣產品氾濫現象打擊不力, 甚至愈演愈烈, 嚴重損害了我國作為貿易大國和法制國家的聲譽。

第二, 損害我國正常的工業生產秩序和自主品牌的發展

近幾年來, 隨著我國發展方式的轉變, 貿易結構的進一步優化, 國內企業越來越注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建設和發展, 打造優質的民族品牌越來越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一張王牌。 但是, 在這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國內品牌出口形勢不斷看好的同時, 一些“山寨商品” 和 “冒牌貨” 出現了。 尤其是在當前經濟危機的影響之下, 外部需求大大減少, 某些不法企業因此鋌而走險, 利用假冒知名品牌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嚴重影響了我國自主品牌的市場佔有率和國際競爭力, 損害了 “中國製造” 的國際形象。

自主品牌的發展離不開智慧財產權保護, 做好維權工作, 不斷打擊侵權商品, 也就是在爭取出口市場份額, 維護企業的核心利益。

第三, 出口冒牌貨一旦被查, 其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將受到嚴厲查處。

加入WTO 以後, 我國信守承諾, 大力維護和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和執法力度, 海關查驗工作是在口岸維護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一件直接的武器, 也是嚴厲打擊出口侵權商品的一柄利劍。 諸多國內外知名品牌的 “山寨” 出口產品在海關的有效查驗下現出原形。 打擊侵權出口貨物, 歷來也是國檢在出口查驗的工作重點之一, 一旦發現冒牌貨, 貿易海關和國檢機構將嚴厲打擊並處罰。

冒牌貨一旦被查, 經營單位不管是代理的, 還是自營的, 都首先會受到海關處罰,除經濟損失外, 還要在海關評定的信用等級上受到降級處理, 情節嚴重的, 當事人和法人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調查。

 

【案例9-6】 出口貿易如何避開智慧財產權糾紛?

滑板運動是近十幾年飛速發展起來的運動和娛樂項目, 從最初流行於歐美國家到風靡全球, 尤其在青少年中廣為普及, 許多歐美青少年以擁有一款最新式的滑板為時尚。因此, 國際市場對滑板的需求很大, 生產滑板也能獲利頗豐。 但仿製生產和出口滑板是很容易侵犯歐美國家智慧財產權的, 很可能讓仿製企業血本無歸。 我國有一個小廠卻聘請專利律師, 運用智慧財產權知識, 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生產 “飛神牌” 滑板的某國內企業近幾年迅猛發展, 不僅巧妙避開了各種知識產權陷阱, 還使競爭對手主動登門尋求合作。 從開始以模仿入手, 到後來自我創新; 從當初的普通滑板車, 到現在的電動滑板車、 氣動滑板車、 休閒車和老人代步車, 取得每年數十萬台的出口量、 一千多萬美元的出口額的成就。 從某種意義上, 可以說是成功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結果, 而這些都經歷了痛苦的實踐。

該企業在生產滑板之前, 就意識到單純的模仿很可能引發智慧財產權糾紛, 於是他們聘請了專利律師, 聽取專利律師的意見。 由於滑板車本身是新產品, 很多標準和法規都還不成熟, 所以給了企業不少認識、 瞭解並合理利用的空間。 對專利問題, 總體上可以利用它 “無形、 專有、 地域、 時間和可複製性” 等特點, 巧妙避開陷阱。

首先, 飛神公司採用了最簡單的辦法——付費使用。 也就是說, 與專利所有者訂立書面合同, 向專利權所有者支付專利使用費。 比如公司的一款氣動滑板車, 使用的機電一體化啟動裝置, 就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專利, 每一台支付一定的專利使用費。 對於一個生產對專利權敏感的產品的廠家來說, 支付專利費, 無疑是擁有了一張進入國際市場最便捷、 最省心、 最有效的門票。

其次, 考慮到支付專利費用雖然簡單, 但增加了產品成本, 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 為了提升競爭實力, 公司一方面加大了研發的力度, 另一方面還尋求了專利律師的建議, 由公司的市場部和研發部門密切合作, 尋找那些已經滅失的專利, 即那些過時、過期的專利。 在此過程中, 公司發現, 由於滑板車行業的技術含量不高, 很多小技巧之類的專利屬個人所有, 專利有一定的期限, 而個人註冊之後往往容易忘記, 企業可以利用這個空隙, 自己註冊或免費使用。

還有就是充分利用專利的地域性限制。 專利權是由權利人向一國專利主管部門申請而獲得的, 該專利權只有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在認定侵權與否時, 只認專利的 “國籍”。 不過, 人們常常把專利的 “國籍” 與專利權所有者的國籍混淆。 事實上, 專利的 “國籍” 與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那個國家必須是一致的, 而與其他因素不相干。有鑑於此, 飛神公司的外貿和研發隊伍對產品在目標市場的專利情況進行了廣泛的調研, 採用了 “重點出擊、 見縫插針” 的策略。 由於公司在五大洲都有市場, 如果某種專利在某一個市場已經註冊, 公司立即進行戰略調整, 向另外的市場出擊, 聘請當地的法律顧問, 進行註冊和諮詢。 這時, 即使競爭對手反應過來也為時太晚, 因為專利有 “使用在先” 原則。

準確把握是否 “侵權” 的標準也至關重要。 根據國際慣例, 在產品外觀設計方面, 只要有30% 的改動, 就不算侵權。 飛神在參考各種產品原版 (很多是客戶提供) 後, 自己的研發部門再結合目標市場的需求進行改進, 這樣就不會侵犯原版生產者的專利權。

【案 例 分析】 我國是一個貿易大國, 但不是貿易強國。 由於改革開放才30 多年,工業基礎和科學發展水準以及研發、 創新能力都很薄弱, 我國的自主品牌, 民族品牌的發展也剛剛起步, 相當一部分出口產品是從模仿國外產品開始的。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 技術進步已使複製和仿製既簡單又經濟。 儘管中國已經成為全球製造大國, 但我國企業走向世界的進程並不平坦, 智慧財產權日益成為困擾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突出問題, 越來越多的企業捲入到錯綜複雜的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中, 特別是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衝擊下, 我國企業將面臨智慧財產權更加嚴峻的挑戰。 要高度重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典型案例的挖掘工作, 本案例就提供了一個企業動腦筋運用智慧財產權知識, 在模仿基礎上創新發展, 並與提供專利技術的國外廠商合作共贏的樣板。 由於企業走出國門經常會遇到智慧財產權問題, 因此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應該成為企業的必修課。 面對我國大部分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和能力還不夠強的現實, 這些典型案例的收集、 整理、 分析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解決糾紛應對工作最終還要靠企業, 所以企業要牢固樹立智慧財產權憂患意識, 積極開發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大力提高核心競爭力。

 

【案例9-7】 開立離岸公司和離岸帳戶來做個人外貿, 合法嗎?

某國外貿企業業務員小王, 有客戶並掌握了客戶所需要的一種出口產品的資源, 她於2005 年下海, 做外貿個體戶。 有人指點她去香港註冊一家公司, 並用這家公司的名義, 開立離岸帳戶, 回家鄉後做外貿SOHO, 用離岸帳戶收取外匯貨款, 換匯後自行支付工廠貨款。 幾年下來, 小王所賺不菲。 請問, 這樣做合法嗎?

【案 例 分析】 離岸帳戶指在註冊地以外國家所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開設離岸帳戶的前提需要先成立離岸公司, 然後以離岸公司名義開設離岸帳戶。 現在我國國內有一些中小型企業或個人做出口貿易, 是通過成立香港離岸公司來操作的。 香港公司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開設該公司名義下的外幣帳戶, 自由接收外匯, 並規避稅收。 如小王等外貿 SOHO 一族, 註冊離岸公司可以自由接收外匯, 運營成本低, 註冊資金不需要驗資, 又可以 “合理避稅”。 她們的具體操作步驟是:

(1) 有了離岸公司後, 可以用自己公司名義做生意, 申請做外貿網站會員或者參加境外展會, 不用再掛靠其他外貿公司幫忙代收款。 離岸公司比較適合小規模的外貿業務, 因為成本較低, 註冊費用只要RMB5000 以內。

(2) 利用開立的離岸帳戶收外匯, 用公司名義接收T / T, L / C 和開具INVOICE (出口發票)。

(3) 在出貨方面, 一般通過買單 (核銷單) 出口 (有資質的貨代可以幫助解決出貨/ 報關/ 商檢方面的問題)。 如果是小件貨品, 不用報關, 直接交給諸如DHL 這樣的快遞公司就可以。

(4) 由於離岸公司屬於境外企業, 國家一般沒有管理權, 而且在國內只購不銷, 購買出口貨物往往不開發票, 用現金支付, 稅務一般查不到。

(5) 有關銀行方面的操作: 可以申請一個網上銀行, 以後轉國內私人帳戶或者轉國內工廠的帳戶都可以。

開立離岸公司和離岸帳戶在我國境內做外貿是不合法的。 原因在於:

第一, 在我國, 個人從事外貿等經營活動, 必須首先經過工商登記。 《外貿法》 第八條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 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 其他組織和個人。 這裡的 ‘個人’ 並非 “自然人”。 目前, 個人可以在工商部門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經營戶後, 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如不辦理工商登記, 外貿備案登記機關不予備案登記。 對此, 商務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也指出, 個人做外貿, 具體到技術層面上, 必須以到工商登記為前提, 以一個經營主體的身份出現, 即變為個體工商戶 (或獨資經營者)。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以下簡稱 《辦法》) 沒有對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設定任何資格條件, 此備案登記完全是程式性的, 只需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 《辦法》 中規定的相關材料。

因此, 沒有經過工商登記, 那麼在國內從事外貿經營活動就是不合法的。

第二, 開立離岸帳戶, 雖然註冊的是境外公司, 但實質上首先在境內從事貨物買賣, 向國內生產經營者購買產品, 再賣到境外, 應向我國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繳納稅款。 目前外貿SOHO 中開設離岸公司和離岸帳戶的個人從不繳稅, 自稱的 “合理避稅”, 實際上就是偷稅漏稅。 他們所賺不菲, 就來源於偷稅漏稅, 把自己置於遵紀守法的同行之上的不公平競爭地位。

第三, 利用離岸公司和離岸帳戶從事外貿活動還違反了我國 《外貿法》、 《外匯管理法》、 《海關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如截留外匯, 買賣外匯核銷單, 走私出口, 用現金交易逃避稅收等等。

 

【案例9-8】 進料加工羽絨服, 誘騙購買面料案

我國內某知名大型羽絨服生產企業, 在一次廣交會上遇到生產尼龍布的韓國廠商,該廠商聲稱如果購買他們工廠生產的羽絨服面料, 可包銷我們的羽絨服成品, 因為在韓國佔有很大的市場份額, 並可遠銷歐美。 一次可簽訂300 多萬美元的合同。 面對如此大的訂單, 我羽絨服產家有很大的興趣與之合作, 很快我方就與韓國廠商簽訂購買價值 100 萬美元的尼龍面料的合同; 同時簽訂了以此100 萬美元的尼龍面料所生產的成品返銷合同, 成品價值300 多萬美元。 合同簽訂後, 我方開出進口面料的信用證, 同時韓商也開來了購銷第一批羽絨服的信用證, 我廠商很快便生產出第一批羽絨服出口。 根據合同韓國的100 萬美元的面料陸續到港, 我方付清貨款。 在此後的加工生產過程中, 對第二批要出口的成品, 韓商卻遲遲未開來信用證。 我方一再催促, 韓商藉口第一批生產的羽絨服有品質問題, 拒絕開證, 不再履行合同, 從而造成我方生產的羽絨服大量積壓在庫。 經與韓商多方交涉, 無果。 我方向中國貿促會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仲裁委員會很快查清事實並作出裁決: 韓商違約, 對給中國廠商造成的損失賠償40 萬美元。判決後, 韓商很快賠償我方40 萬美元。

【案 例 分析】 我方就與客戶簽訂購買韓國廠商價值100 萬美元的尼龍面料並返銷的合同, 這實際上就是進料加工貿易, 最大的風險是原料進口方先進口再生產出成品, 如果是由材料供應方包銷成品, 材料的先出口方是否能保證購回成品。 該案的韓國尼龍布廠實際上是有大量的面料積壓庫存, 以包銷我成品為誘餌, 並且以金額巨大的訂單誘使我方上當, 實為詐騙。 當我方購買了其面料, 韓商目的達到後, 拒不履行之後的返銷合同。 我們需要汲取的教訓是: 如果在進料加工中, 材料的供應方同時又是成品的包銷方, 我們的原則是 “先收後付” (在收到成品的貨款後再結清原材料款)。 若雙方採用信用證交易, 可採用對開信用證, 對於進口原材料, 我方應開出遠期信用證; 對於出口成品, 要求對方開出即期信用證, 也就是說我方雖然先進口原材料, 但原材料的款項要待成品出口收匯後再結清, 或者從收到的成品貨款中抵扣, 這樣就避免了材料的出口方以包銷成品為誘餌, 誘騙加工方購買原材料。

本案中, 我方做法不當的是: 在收到成品的貨款前, 貿然付清了原料款, 使我方處于完全被動的局面。

 

【疑難9-1】 出口收匯核銷的三份重要單據是指什麼?

【解答】 這三份單據是指:

(1) 出口收匯核銷單: 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 各分局核發, 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匯、 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 有統一編號的重要憑證。

(2) 報關單 (收匯核銷聯): 指出口貨物結關後, 海關為出口單位簽發的注明其貨物實際出口並憑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單證。

(3) 銀行結匯水單: 指由銀行出具的, 出口單位憑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 不同銀行名稱略有不同。

此三份單據, 是外貿企業核銷中的必要單據。

 

【疑難9-2】 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為多長?

【解答】 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為報關單上出口日期起180 天內。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 天以上的, 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後60 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 核銷單、 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

 

【疑難9-3】 外貿的 “新手上路” 先學什麼?

【解答】 每年加入外貿戰線的新手成千上萬, 為了儘快上路, 他們要先學什麼?有的人說要先學開拓市場, 有的說要先學英語和函電, 有的說要先學談判, 我們認為要先學單證, 這也是許多優秀的外貿公司的共識。 這是因為外貿與內貿最大的不同就是外貿業務員是用單證做生意的, 現代的國際貿易具有 “象徵性交貨” 的性質,其核心是單據的買賣, 以交單代替交貨。 單證處理是進出口業務的基礎, 是連接進出口業務各環節的鏈條, 所以有人把進出口貿易形象地說成是 “單證貿易”。 一個不懂得單證的業務員是不合格的業務員, 終究會在業務活動中吃虧。 外貿新手到了工作崗位, 應該:

(1) 要先拜一位有經驗的老員工做師傅, 通過師傅的傳、 幫、 帶, 儘快積累經驗。

現在許多大學的教學, 重理論, 輕實踐, 培養的外貿畢業生理論聯繫不了實際, 甚至普通的信用證也看不懂、 基本的商務對話聽不懂, 更不可能面對風雲變幻的國際商品市場, 懂得如何防範商務陷阱, 以規避風險。 另外, 還可以在銀行的國際結算部門、 船代貨代公司、 報關行等找一兩個好朋友做入門引路人。 只要抱著不恥下問的態度, 就會學到許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

(2) 外貿新手從一開始就要遵紀守法, 遵守職業道德。 外貿行業有其特殊性, 一般是承包經營, 獨立操作, 因此會存在許多誘惑。 外貿新手要學習國家有關外貿、 外匯、 金融、 海關等各方面的法律、 法規知識, 不去碰高壓線, 不做私活, 不吃回扣, 不能損害公司的利益等等。

(3) 外貿新手要儘快熟悉自己經營的產品。 如果瞭解所經營的產品工藝, 就有條件自己去調整產品、 控制成本, 這是一個很大的競爭優勢。 產品知識就是所有跟產品相關的一切知識。 瞭解得越多, 就越有發言權, 就越能說服客人購買產品。 不僅要知其然, 還要知其所以然。 根據客人的回饋, 瞭解產品的實質, 然後我們才能明白: 產品的優點在哪裡, 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哪裡, 該怎麼向客人推薦。 這裡需要我們業務員多下工廠, 多跟工程師溝通。 瞭解的多了, 跟工程師才有共同語言, 跟客人才能談得上, 談得開。 比如經營的是紡織品, 想工作出色就必須具備有關紡織品的多方面知識, 像棉花種植, 主產地天氣, 國家政策, 運價, 電價, 環保政策, 工人工資水準, 稅收政策, 機械加工能力, 配額管理, 出口優惠措施, 設計能力, 打樣速度, 消費地的天氣變化等。 紡織品的價格成本構成中的大部分是材料成本, 中國的棉花收購價格就決定面紗的價格,然後是布的價格, 成品的價格。 如果新疆的天氣不好, 會造成棉花減產, 國內棉花價格上升, 世界市場的棉花價格也會受到影響。 同樣, 南美棉花種植區天氣變化, 也會影響中國棉花市場的價格。

(4) 外貿新手要儘快具備從業的基本素質。 包括業務知識、 外語知識、 產品知識、 銷售技能和道德規範。 業務知識包括進出口實務、 國際貿易理論知識、 國際金融知識 (包括外匯和國際結算)、 企業經濟核算和財務結算 (包括退稅、 核銷) 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帶著實踐中的問題從書本上找到相關解釋。

 

【疑難9-4】 只憑訂單出口, 不簽合同隱埋什麼後患?

【解答】 現在許多外貿企業只憑客戶下的訂單 (Purchase Order) 出口, 而雙方不簽銷售合同 (Sale Contract), 這主要是因為訂單簡潔明瞭, 客戶在上面注明了所要採購的貨物名稱、 數量、 價格、 交期、 付款方式等, 出口商確認後, 就是一份簡易合同, 雙方通過EDI 平臺傳輸, 省事、 快捷。 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許多問題, 往往會引發日後的貿易糾紛, 特別是不能保護出口方應有的權益。

(1) 訂單作為國外買方擬定的採購條款, 往往會更多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常常只規定賣方要負的責任, 比如什麼時候交貨; 不能按時交貨要承擔什麼賠償責任; 品質要達到什麼標準, 達不到要如何賠償等等, 而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不做規定。

(2) 訂單從嚴格意義上講, 不能說是一份合同, 雖然它也經賣方確認, 但它不具備一份合同從法律角度所必需具備的完整要素。 如它沒有公平地規定買賣雙方的責、權、 利, 沒有仲裁條款和法律訴訟條款, 沒有品質保證的時效性條款, 沒有不可抗力條款等, 一旦雙方發生糾紛, 很難依據訂單所附的條款來解決。

(3) Purchase Order 可以視為要約邀請, 如賣方明確表示接受Order, 即使沒有簽合同但對方有相應損失也是要賠償的, 這對賣方是不公平的。

(4) 採用訂單出口的出口商, 還有一個習慣性做法, 就是把訂單作為生產指令,一接到訂單, 只看一下交貨期, 規格型號, 價格高低, 付款條件怎樣, 不去考慮其他條款, 甚至也不回簽訂單。 實際上, 出口方是根據一份沒有生效的合同在生產, 一旦有了糾紛, 根本無法保護自己的利益, 特別是為一些有意拖欠貨款的客戶製造了藉口。

(5) 近年來, 用 “外貿訂單” 詐騙的案件頻頻發生, 一些詐騙公司以海外市場、外商採購訂單等為誘餌, 甚至偽造與外商的假訂購合同, 騙取那些渴望出口產品的國內企業預付的各種費用, 如押金、 代理費等前期費用。 這種外貿騙局手段看似簡單, 卻正被深圳一些藏身于寫字樓的所謂的 “外商代表” 或 “外貿公司” 頻繁使用, 斂取暴利。中國中央電視臺 《新聞調查》 欄目曾推出了一組名為 《深圳外貿騙局揭秘》 的報導,其中全程報導了一家企業 “中招” 受騙的經過, 並曝光了另外幾家用相同手法涉嫌外貿詐騙的公司。

 

【疑難9-5】 匯率、 退稅率頻頻變化, 有沒有一個公式來方便地計算成本?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 外貿事業也飛速發展, 這幾年外貿生力軍大力進入外貿行業, 他們受教育程度高, 工作熱情高, 外語素質高, 因此入門快, 但也有普遍弱點:不會算成本。 特別是近幾年我國外貿環境出現較大變化, 如實行浮動匯率, 退稅率杠杆調節、 退稅率多變等等, 如何計算成本向外報價, 特別是在廣交會這樣一個客戶如潮的場合, 必須迅速對客戶的詢價作出回應, 對客戶的討價還價進行盤算, 給與答覆, 這對許多財務生疏的新業務員是個難題。 那麼有沒有一個綜合匯率和退稅率的新結算公式可使用呢?

【解答】 有。 為了應對國內外外貿環境的變化, 近年來外貿企業加強了與供貨廠商的溝通和互動, 在傳統收購制基礎上, 加大了生產廠商在出口環節上的知情權和責任,雙方共同承擔或哪一方更多地承擔出口風險。 具體包括: 協商制定出口價格 (改變過去對外價格和銷售成本不透明, 由外貿企業一方定價的現象); 共同承擔收匯風險; 確定雙方或哪一方實際承擔匯率變化和國家退稅率變化造成的損益; 確定哪一方實際承擔出口費用等等, 這些最終都要體現到雙方的合同和收購價中。 實際上就是在出口收購制基礎上引入了一些代理制的做法, 加大了供貨廠商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 由於時間差往往簽訂合同時的匯率和實際收匯時的匯率會有所不同, 合同雙方可協商解決, 如根據匯率走勢雙方預定一個結算匯率, 或在收匯後雙方再簽訂補充合同, 或向銀行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向銀行支付一定費用, 由銀行承擔匯兌損益。

現階段, 由於外貿出口增長較快, 外貿收購制項下的出口增長尤為迅速, 匯率和退稅率變化也較快, 使外貿企業和供貨企業之間的工作結算量大大增加, 為更快更簡潔地計算外貿企業應付給供貨企業的貨款, 通行的兩者之間的結算公式如下 (以下範例中匯率變化由供貨廠商承擔, 退稅收入計入收購價中, 除外貿企業自身運營費外的出口費用由外貿企業先行墊付, 後由供貨廠商承擔。)

例: 在外貿企業外匯淨收入1 美元賺取0 1 元人民幣毛利的情況下, 工廠開給外貿公司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為多少? 退稅收入為多少? 以淨收入1 美金, 外匯買入價6 8, 退稅13% 計算。

分析: 設增值稅發票金額為X, 則1 × 6 8 + X / 1 17 × 13% - X = 0 1, 其中1 為美元的淨收入。

整理得: [1 -(0 13 / 1 17)]X = 6 8 - 0 1

(1 04 / 1 17)X = 6 8 - 0 1 X =(6 8 - 0 1) × 1 17 / 1 04

X = 7 537 5RMB

即工廠應開出的增值稅發票金額: 7 537 5RMB

退稅收入: (7 537 5 / 1 17) × 0 13 = 0 837 5RMB

驗證: 外貿企業毛利為1 × 6 8 + 0 837 5 - 7 537 5 = 0 1RMB (正好等於0 1 元人民幣); 同理, 淨收入為10 萬美元時, 外貿企業毛利所得為1 萬元人民幣。

從而得出通用公式為:

工廠增值稅=淨收入外匯金額(外匯買入價- 單位美元毛利)(1 + 增值稅率)

發票金額 (1 +增值稅率- 退稅率)

單位美元毛利指外貿企業外匯淨收入1 美元賺取的人民幣毛利。

範例中, 在外貿公司獲取的毛利中, 包括了申報退稅到實際獲得退稅所佔用的資金利息和運營費等。 供貨廠商承擔國外運費 (到岸價情況)、 保險費、 國內運費、 碼頭費、 裝箱費和商檢費用等, 這些可以由外貿公司先行墊付; 外貿企業承擔報關費用。 雖然近年來國家加快了退稅進度, 但外貿企業最大支出仍是退稅環節所佔用資金的利息,運營費、 租房、 員工工資、 通訊等也都在毛利中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 外匯收入和退稅收入是外貿企業的主要收入, 其大部分已計入應付給供貨企業的貨款中。 這是目前最典型的收購制參考了代理制優點的結算方式, 也是目前最流行的快捷結算公式。 實際上就是外貿企業在供貨企業自願承擔部分出口風險的前提下買斷產品, 這種工貿結合下的新結算方式也極大地調動了外貿企業在新環境下的出口積極性。

 

【疑難9-6】 日本公司為何堅持要紙質合同?

【解答】 隨著通訊手段的日益進步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 EDI (電子資料交換;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平臺上的無紙貿易也迅速發展, 同時出於節約時間和簽約的人力物力成本, 在國際貿易行業中, 採用買賣雙邊會談簽約的形式越來越少, 而代之以郵件, 傳真和快遞等形式來完成。 可以說, 紙質合同正在逐步消亡。 這是因為:

(1) 根據 《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7 條: 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 即為合同成立; 通過信件、 電報、 電傳、 電郵等達成協議的, 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書面合同的, 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 但簽訂書面合同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條件, 交易雙方在磋商過程中的往返函電, 也是達成合同的書面證明。

(2) 當今國際商品交易市場, 瞬息萬變, 要求交易雙方快捷、 敏銳抓住商機, 盡快成交。 EDI 順應這一潮流, 而傳統的紙質合同成交方式, 費時費工, 不被新型外貿一線操手看好。 另外, 市場競爭也出現了新的特徵。 價格因素在競爭中所占的比重逐漸減小, 而服務性因素所占比重增大。 銷售商為了減少風險, 要求小批量、 多品種、 供貨快, 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行情。 而在整個貿易鏈中, 絕大多數的企業既是供應商又是銷售商, 因此提高商業檔傳遞速度和處理速度成了貿易鏈中所有成員的共同需求。 同樣, 現代電腦的大量普及和應用以及功能的不斷提高, 已使電腦從單機應用走向系統應用; 通信條件和技術的完善, 網路的普及又為EDI 的應用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3) 全球貿易額的上升帶來了各種貿易單證、 檔數量的激增。 雖然電腦及其他辦公自動化設備的出現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減輕人工處理紙面單證的勞動強度, 但由於各種型號的電腦不能完全相容, 實際上又增加了對紙張的需求。 美國森林及紙張協會曾經做過統計, 得出了用紙量超速增長的規律: 即年國民生產總值每增加10 億美元,用紙量就會增加8 萬噸。 而目前紙張的生產往往與森林砍伐有關。 此外, 在各類商業貿易單證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資料是重複出現的, 需要反復地鍵入。 有人做過統計, 電腦的輸入平均70% 來自另一台電腦的輸出, 且重複輸入也使出現差錯的機率增高。據美國一家大型分銷中心統計, 有5% 的單證中存在著錯誤。 同時重複錄入浪費人力、浪費時間、 降低效率。 因此, 紙面貿易檔成了阻礙貿易發展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因素。隨著網路化的發展, 目前在我們許多外貿公司實現電腦化辦公, 為紙質合同的消亡創造了條件。

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 一些日本的大公司仍堅持要紙質合同, 他們通過DHL 等知名快件公司郵來合同, 並堅持對方也要簽名郵回一份, 即使是用函電成交的, 事後也要補簽紙質合同, 這是因為:

(1) 如果交易雙方僅憑往來函電、 傳真件成交和履約, 一旦發生爭議和訴訟, 對這些往來函電、 傳真件的真實性舉證和採信都很困難, 往往使交易雙方面臨困境。

(2) 目前用EDI 交易還存在一定風險。 雖然國際商會已在1990 年版國際貿易條規中, 特別將EDI 納入許可的貿易程式中, 即 “遠距離資料交換統一規則” (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 未來 (請注意是未來)從事國際貿易往來中, 凡通過EDI 的各種商務檔均獲得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認可,並具有法律效力。 但目前由於EDI 缺乏一個全球的統一標準, 在運用EDI 從事國際交易活動還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種新的通信工具往往不能與舊的法律系統完全相容。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EDI 這種新的傳送方式將會受到利用電腦進行詐騙和其他犯罪行為的破壞。

之前的法律, 其重點是減少雙方在協定上因文字而發生的糾紛。 但是, 對於一個以電子通信為主的世界來說, 這類法律已經不能完全適用了。 因為EDI 的目標是消除文書工作, 這就意味著要消除各種書面檔。 因此, 用EDI 來傳送檔, 當事人無法進行書面的簽字認可, 這一點從舊的法律的角度是無法解釋的, 更不用說與交易夥伴間建立長期的EDI 通信業務關係。

另外, 凡是採用EDI 的經營者們還必須面對下列問題:

誰對有錯誤的EDI 資訊負責;

如何留下電子紙痕, 以便審計和控制;

如何保證通過EDI 傳遞和存儲的資料免受一些非法競爭者剽竊與破壞。

EDI 業務不僅是兩個交易夥伴間的直接關係, 大多數情況下還會涉及到協力廠商服務和廣域網路。 因此, 對EDI 的法律保護問題亟待解決。

(3) 凡是與日本大公司打過交道的人無不感覺日本商人精細的工作作風, 他們追求完美無疵的工作目標令人驚歎。 日本是一個國土狹小、 資源缺乏的國家, 在戰後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崛起, 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這與他們在國際交換中強大的競爭力、 民族的憂患意識和國民普遍的對工作精益求精的精神是分不開的。 懂得了這一點, 就會對為什麼日本公司一定要堅持紙質合同而不感到奇怪了。 正是由於缺乏紙質合同存在一定的風險, 所以日本公司寧願多付一些時間、 精力和費用, 都堅持交易要有紙質合同備案。

 

【疑難9-7】 什麼是 “外貿SOHO”? 什麼是 “外貿掛靠”?

【答疑】 “SOHO”, 原本是 “休斯頓街以南” (South of Houston Street) 的縮寫, 是位於美國紐約曼哈頓島西南端包括以格林街為中心的三條石板路, 是紐約的老工業區。隨著製造業的衰退, “SOHO” 閒置了許多廠房和倉庫, 一批藝術家稍加改造後作為創作、 展示和經營文化藝術的場所。 紐約市政府曾想拆除, 將其改建為現代化的辦公樓和高級公寓, 但遭到民眾反對。 上世紀70 年代, 市政府將 “SOHO” 列為歷史文化保護區。 現在 “SOHO” 是聞名於世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地, 已經成為世界通用的當代藝術代名詞。

現代人將SOHO 另釋為英文Sma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 的縮寫, 直譯就是家庭辦公室、 小型辦公室的意思。 外貿SOHO 就是在家辦公的外貿人, 實際上就是外貿的自由職業者。 當然, SOHO 也代表了一種更為自由、 開放、 彈性的工作方式。 網路時代的到來, 使得SOHO 成為時髦詞彙之一。

“外貿SOHO” 和 “外貿掛靠” 是兩個詞義不同, 但使用起來緊密相連的新詞語, 它們名不見經傳, 卻是現實外貿業界最流行的詞語, 共同揭示了近幾年沿海地區一種較普遍的外貿運作方式, 也給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帶來新的衝擊。 “外貿SOHO” 之所以在我國沿海地區風行一時, 有以下幾個條件:

(1) 我國外貿經營權已對企業和個人完全放開;

(2) 網路時代的到來, 使家庭辦公成為可能;

(3) 行業需求催生了外貿SOHO 的蓬勃發展;

(4) 大量70 後、 80 後的外貿畢業生對生活品質和工作環境與前代人有不同的選擇和追求。 外貿SOHO 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就業壓力, 因此政府部門沒有大加干涉, 使其得以快速發展。

所謂 “外貿掛靠” 就是從業的個人與某個外貿公司達成協議, 成為該外貿公司名義上的業務員或兼職的業務員。 自己做業務, 以外貿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合同、 交貨、 結算貨款及退稅核銷, 自己則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利潤。 掛靠多見於有一定的外貿經驗,有自己的進貨和銷售管道的人, 他們之所以選擇掛靠而不是自己去開公司, 主要是借助大型外貿公司的知名度和商業信用, 以期在進出口過程中得到優惠便利, 並節省辦公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 掛靠者不需要到公司上班, 只要在自己家中用一台電腦即可完成外貿交易, 甚至是大宗交易。 這種自由的SOHO 方式頗受有經驗的外貿人的歡迎。

 

【疑難9-8】 為什麼工商局打擊 “外貿SOHO”?

【解答】 前幾年, 寧波工商局突然出動稽查人員, 對幾棟居民住宅樓的外貿SOHO

進行了檢查和處罰, 分別對每家罰款數萬到數十萬元, 這一事引起了廣泛爭議。 這種處罰有沒有法律依據? 是否合法? 寧波工商局給出的說法是: 根據 《外貿法》、 《公司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從事外貿經營活動必須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自然人不允許通過 “掛靠” 從事經營活動。 這些租住在居民樓裡靠 “掛靠” 實際從事外貿經營活動的, 一沒有營業執照, 二沒有納稅, 三是違反不得在住宅樓裡從事商業活動的規定,四是有的交易金額數量巨大, 必須予以從嚴處罰。

反對此次查處的一方認為: 根據《外貿法》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 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即國家目前已允許個人經營外貿, 這是外貿SOHO 存在的法律依據。 況且, 通過掛靠外貿公司, 個人已作為公司的一員, 以外貿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並通過外貿公司向國家繳納稅收, 不存在偷漏稅的行為。

外貿SOHO 是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盛行的一種外貿經營形式, 它的實際交易金額在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中占一定比例, 並有上升趨勢。 沿海地區原國有外貿公司紛紛改制, 流出大量外貿人才, 更是這一上升趨勢的催化劑。 對外貿SOHO 是打擊還是因勢利導, 關係到我國外貿事業能否走一條快速、 健康發展的道路。

因此有關部門重視這場爭論。 比較權威的是商務部外貿司、 外資司、 條法司負責人發表的意見: “外貿法第八條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 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其中, 這裡的 ‘個人’ 的概念並非自然人。” 面對現在很多人將外貿經營者中 “個人” 與自然人概念相混淆的現象, 該官員解釋說,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 個人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必須經過工商登記。 個人可以在工商部門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經營戶後, 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如不辦理工商登記, 備案登記機關不予備案登記。 對此, 商務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也指出, 個人做外貿, 具體到技術層面上, 必須以工商登記為前提, 以一個經營主體的身份出現, 即變為個體工商戶 (或獨資經營者)。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以下簡稱 《辦法》) 沒有對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設定任何資格條件, 此備案登記完全是程式性的, 只需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 《辦法》 中規定的相關材料。

針對外貿經營權的完全放開, 外資司相關負責人提醒大家, 獲得完全外貿權並不等於獲得相應分銷權, 分銷權並沒有放開。 除了已在我國獲得分銷權的內、 外資企業, 對於其他申請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 在其備案登記申請表 “備註” 一項中將加蓋 “無進口分銷項目” 公章。 也就是說, 獲得外貿權的企業並不能將自己的經營權分銷給其他的企業和個人, 包括 “外貿SOHO”。

就現階段有關 《辦法》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外貿司負責人指出, 《辦法》 本身沒有問題, 而其他各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怎樣來配合外貿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 主要是對 “個人” 這一環節還沒有一個配套法規出臺。 因此個人做外貿, 並掛靠外貿公司等問題不好界定。 上述有關部門的意見還是持因勢利導的態度。 因此我們建議, 如個人做外貿應遵循以下原則:

(1) 不僅從業務上, 還要從勞動人事上真正加入所掛靠的公司, 這是外貿SOHO 走上正軌的必由之路。 由於SOHO 是用公司的名義從事經貿活動, 如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被掛靠的公司要承擔責任, 造成的損失有時個人承擔不了也要公司承擔。 如某公司出口的一批汽車配件因侵犯智慧財產權, 公司戶頭被海關查封, 整個公司業務因此停擺。因此, 從公司管理出發, 也應將所掛靠的外貿人員從勞動、 人事上納入管理, 辦好聘用手續, 為他們購買社會保險 (這也符合勞動法), 經常組織他們學習法律法規, 遵紀守法, 這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也是勞動部門、 稅務部門所要求的, 還能最大程度地減少 “掛靠” 帶來的經營風險。

(2) 從掛靠公司提取自己應得的利潤, 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外貿SOHO 掛靠公司,通過公司從事正當的進出口經營活動並繳納稅費, 應視為合法的經營活動, 應予支持與鼓勵。 外貿SOHO 之所以風行, 是因為一些有經驗、 有知識的業務員 “下海” 經商,通過 “掛靠” 比之前打工獲得更多的收益。 這些收益與他們的付出和自身承擔的風險比較, 是相稱的, 只要這些收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是完全合法, 應給於保護。 但一些SOHO 業內人士卻普遍地不願拿出其中一部分繳稅, 為社會做奉獻, 而是用一些發票來沖銷, 或採用其他偷漏稅辦法來解決, 這就不合法了。

(3) 不要租住民房, 而是有償使用所掛靠的外貿公司的辦公場所。 這對企業管理、 勞動安全、 公司形象都是有利的, 也符合有關方面關於住宅內不得從事商業活動的規定。

(4) 如果需要墊資, 或發現掛靠的業務存在重大風險, 外貿公司應事先做好防範措施。 有的管理較好的外貿公司採取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方式, 這樣被收取風險抵押金的外貿SOHO 們, 會在以後的進出口業務中更加負責任, 更加遵守外貿法律法規, 回避風險, 謹慎操作, 這是有利於掛靠雙方的。

我們相信, 如能做到以上幾點, 就能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 順利地開展外貿SOHO 與外貿掛靠的業務活動。 我們在此說明一點, 國家並沒有像禁止建築掛靠一樣禁止外貿掛靠, 因為一些需要掛靠在其他有資質建工單位的是小型建築公司甚至包工頭, 他們往往不具備施工資格, 為獲取最大利潤經常偷工減料, 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和品質問題,因此, 國家是嚴查和嚴禁這種建築掛靠或轉包行為。

 

【疑難9-9】 為什麼要規範合同的簽訂?

【解答】 隨著通訊手段的日益進步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 EDI (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電子資料交換) 平臺上的無紙貿易也迅速發展, 同時出於節約時間和簽約的人力物力成本的考量, 在國際貿易行業中, 採用買賣雙邊會談簽約的形式越來越少,而代之以郵件, 傳真和快遞等形式來完成。 但在實際操作中, 外貿公司仍規定每一筆交易都必須簽訂正式的書面版本。 這是因為交易雙方僅憑往來函電、 傳真件成交和履約,一旦發生爭議和訴訟, 對這些往來函電、 傳真件的真實性舉證和採信都很困難, 使外貿企業面臨困境。

一份規範的進出口合同應該這樣完成: 在交易磋商完成後, 我方根據磋商一致的原則和要點, 繕制合同, 通過EMail 發給對方。 對方檢查無誤後列印出一式兩份合同並簽字寄給我方, 我方收到後簽字並將其中一份寄返對方, 合約即告生效。 合約生效日為我方簽署日(這樣我方享有合約的最後定奪權), 生效地點為我方簽署地, 履約若有爭議均由簽署地仲裁機構仲裁或簽署地法院審理。 這實際牽涉到三個權利的歸屬: ① 合同繕制權:凡取得繕制權的一方往往會較多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例如: 同一個外貿公司的進口和出口合同背面的法律條款就不一樣多。 ② 合同是否生效的最後定奪權。 ③ 合同爭議、 訴訟的管轄權。

規範合同的簽訂, 就是為了規避風險, 實行有效的風險管控。

 

【疑難9-10】 單證遺失了怎麼辦?

【解答】 單證主要有兩類, 可複製的單證和不可複製的單證。 若發生單證遺失, 屬自己製作的單據, 可儘快補制。 這裡, 我們著重論述遺失不可複製或不易複製單證的補救措施。 由於這種單據一般屬於國家機構或協力廠商出具的, 發現遺失後, 要及時通知出具人, 請求辦理補單手續。

1 報關單據的遺失

商業發票、 裝箱單、 合同等單據在報關前遺失的, 儘量自己補發並快遞給報關代理人。 如果是長期合作的報關代理人, 可預先留幾份簽章空白發票、 裝箱單等, 以便急需時由報關代理人幫忙填寫, 這在外貿操作中比較常見, 但這樣做的風險很大, 存在著報關代理人私自偽造單據的可能。 特別是提供的空白蓋印的單據, 一定要備註: 只供報關用。 隨付報關的核銷單遺失, 必須立即將所遺失的核銷單號報告外匯管理局, 登報聲明作廢, 再另外出具一份核銷單。

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 (證明聯和核銷聯) 遺失, 可以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補簽,

並隨附有關證明材料, 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予以補簽, 在證明聯、 核銷聯上注明 “補簽”字樣, 並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由於海關審核、 補簽的時間較長, 有可能超過退稅的時效期, 因此應事先將滯後申報退稅原因報告稅務部門, 以獲得批准。

2 提單的遺失

提單遺失後, 一般是不能補發的。 因為補發提單對船公司和貨代而言風險很大, 如果因此出現冒領或其他糾紛, 比如出口商惡意欺詐, 將原提單交付客戶或銀行以後, 再謊稱遺失, 藉以扣留貨物, 這樣船公司和貨代難脫干係。 因此通過船公司和貨代補發提單, 或電放 (收貨人無需正本提單, 憑貨代電報指示放貨), 辦理起來較為麻煩, 而且各個船公司規定不同, 通常根據與出口商的關係而定。 如果船方、 貨代信任發貨人, 那麼通常發貨人出一封保函 (擔保因此出現的所有責任由發貨人自己承擔) 即可解決;而如果彼此不熟悉, 則船方、 貨代通常會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時提供相當於貨值或雙倍的擔保金, 擔保金期限有時長達一年, 這對於貨主而言將是個沉重的負擔。

這裡我們講一個實例: 一份指示提單在交付快遞公司後遺失, 發貨人請求電放, 船

公司要求發貨人:

(1) 首先提供遺失聲明;

(2) 再到公安局報案, 取得報案登記;

(3) 在船公司指定的刊物上聲明提單作廢;

(4) 再交納200% 的貨值擔保金。

最後在買賣雙方的配合下, 因提貨人多次與該船公司合作, 且信譽不錯, 船公司最

144 進出口操作疑難排解及案例解析

終許可免交擔保金, 但此過程也耗時耗力, 耽誤了信用證結匯。

因此, 提單一般三正三副, 除非客戶要求 “全套提單”, 否則儘量爭取保留一份正本提單, 以避免遺失帶來的風險。

3 原產地證的遺失或修改

如果實際交貨與申報的不符, 或有其他錯漏, 需要修改補充原產地證內容的, 必須申明更改理由並提供依據, 經簽證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後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收回原發原產地證, 換發新證; 如已簽發的原產地證遺失或損毀, 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 申請單位必須向簽證機構申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經簽證機構審查同意後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簽證機構在新簽證書上注明 “ × × 年× × 月× × 日原發× × 號原產地證作廢”。 簽證機構可以是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 也可以是各地的貿易促進會。

 

【疑難9-11】 退運要辦理哪些手續?

【解答】 出口貨物退運是很麻煩的事, 外貿企業應及早做好防退運預案, 若發現出口貨物如因品質不符、 延遲交貨可能被拒收或收不到貨款等, 應積極處理, 儘量避免退運。 因為退運不僅勞民傷財, 也對安全收匯構成直接威脅。 因此業務員也應具備辦理退運手續的應知應會能力。

需退運進口的, 由原出口企業向海關提出申請, 經現場海關三級審批後辦理退運貨物進口手續。 順利辦理退運手續的關鍵是準備好向海關申報退運的資料。

(1) 向海關遞交退運申請報告, 詳細說明退運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因品質問題應提供客戶的品質檢查報告和退貨函電;

(2) 向外匯管理局遞交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註銷手續的證明及原海關出具的專為出口核銷用的報關單;

(3) 由於企業一般已申報辦理退稅, 報關單退稅聯、 增值稅發票等原始憑證已交主管退稅機關, 因此, 必須到該機關申請辦理 《出口商品已補稅證明》, 退稅機關按實際退稅成本計算退貨的應補稅款, 開具相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 待此稅款解繳中央金庫後, 方可開具; (向稅務機關申請已補稅證明還應提供申請報告等其他資料)

(4) 原出口報關的全套資料, 如: 合同、 發票、 裝箱單等;

(5) 退運貨物進口報關的全套資料, 如: 進口報關單、 退貨協議、 形式發票、 裝箱單、 提貨單等。

退運貨物複出口後, 外貿企業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 企業留存的 《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影本、 補交稅款原件或影本等重新申報退稅。

在此, 還需介紹的是: 一般進口貨物辦結進口手續需退運出境的, 只需有關商品檢驗機構鑒定、 收發貨人雙方同意後即可退運。

 

【疑難9-12】 對內和對外合同的簽署蓋章有什麼不同要求?

【解答】 內銷合同與進出口合同在簽章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內銷合同和其他國內合同必須加蓋 “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方為有效, 公章和合同章各單位均根據用印規定而嚴加管理。 進出口合同依國際慣例採用在英文標明公司名稱的長條章 (又稱: 單證章,藍條章) 印鑒下, 加蓋自然人 (不一定要求是法人) 全名的手簽章或手簽名 (Manually Signed) 即可。 許多外貿公司對單證章疏於管理, 單證章隨手可得, 給一些私自簽約的業務員以可乘之機, 給公司造成損失。 正本的進出口合同一般一式兩份, 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海關、 稅務、 商檢等部門所要求的正本合同一般為正本合同的影本加蓋單位公章。

 

【疑難9-13】 外貿人才過剩嗎? 我國外貿行業需要什麼樣的人才?

【解答】 據教育部門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統計, 至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的2007 年底,我國每年高校經濟類畢業生在13 萬人左右。 而當時我國擁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大約有18 萬家, 根據近幾年這類企業的增長速度, 5 年內, 國內擁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數量可能將達到36 萬家, 即翻一番。 僅按每家新增企業需要10 位外貿專才計算, 就需要180 萬人。 即使每年高校的經濟類畢業生13 萬人全部從事外貿工作, 也只能培養出 65 萬外貿人才, 尚有100 多萬人才的缺口。 加之為應對金融危機對中國外貿的衝擊, 政府出臺了各種政策鼓勵重點外經貿企業增資擴產, 擴大進出口和內銷, 大量外資進入中國, 建廠營商也直接導致外貿人才需求的增加。 福建有關部門曾預計, 僅福建一省創建海西經濟區, 五年內就需要10 萬外貿人才, 也不是沒有根據的。

但我國外貿行業需要什麼樣的人才, 卻應仔細探討。

據從事我國外貿行業管理的專家分析, 造成外貿人才不足的原因除了高校專業設置脫離我國外貿大發展的實際, 以致產出的畢業生從數量上滿足不了要求, 還有從品質上主要表現在一些學校外貿專業教授的知識與實際嚴重脫節, 培養出的只是外貿畢業生,不是外貿人才。 高職院校肩負著為經濟建設和發展培養大批高素質人才的重要任務。 但我們的高職院校國際貿易專業過去在專業設置、 教學計畫、 教學管理等方面都沿襲了普通本科院校的培養模式, 重理論, 輕實踐, 重知識, 輕能力, 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模糊不清, 畢業生難以符合社會的真正需求。 有的畢業生不會說英語, 不會商業談判, 甚至有的連信用證都看不懂。 因此, 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一是國際商務談判人才: 國際貿易的成交金額動輒數百萬美元, 一個優秀的國際商務談判師對外貿企業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他們往往承擔著巨大的責任和風險。 獵頭市場常常對有執業證書和實踐經驗的國際商務談判人才開出高價, 但找到合適的人選難上加難。

二是外貿經理: 各類出口企業和外貿公司對中層業務、 管理人員需求量較大, 尤其是外貿經理。 外貿經理需要有豐富專案運作經驗和客戶資源, 能夠獨立承擔外貿業務,統籌各個業務環節, 協調多方關係。 那些在業內積累了多年操作經驗和人際關係的外貿經理, 往往是公司的業務骨幹, 也是業內 “挖入” 的對象。 外貿公司在選擇這方面的人才時, 不是看學歷, 而是看經歷、 能力, 有多年工作經歷又具備一定能力的外貿經理類人才往往不可多得。

三是外貿業務員: 外貿業務員是外貿企業中可單獨從事進出口貿易磋商、 談判、 簽約等工作的人員, 還要兼顧運輸、 保險、 報關、 報檢等業務, 這類人員通常需國際貿易及相關專業畢業, 英語流利, 有國際貿易經驗, 瞭解海外市場, 熟悉國際貿易整個流程, 具備良好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是跟單員: 跟單員是出口合約的執行人員, 他們要根據商務合約中出口商品的相關要求, 代表公司選擇生產加工企業, 指導, 監督生產進度, 以確保合同如期完成。 跟單員是聯繫企業和客戶之間的紐帶。 目前市場對持有 “跟單員資格證書” 的跟單員需求很大。

五是單證員: 一筆國際貿易業務需要買賣雙方及運輸、 保險、 海關、 檢驗檢疫、 銀行、 港口等參與才能實現。 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都要通過各種國際貿易單證來維繫, 因此單證製作的正確與否、 專業與否, 直接影響到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否順利實現。 取得 “單證員資格證” 是單證員從業的必要條件。

六是報關員: 報關員是經海關註冊, 代表所屬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 納稅等事務的人員, 上海持有全國通用的 “報關員資格證書” 的不到1 萬人, 而上海現有自主報關和代理報關企業2 萬多家, 人才極其緊缺。

七是報檢員: 隨著外貿量的增長, 對持證報檢員的需求量增大。 2007 年, 報檢員開始實行全國統考, 但在連續兩年的報檢員資格考試中, 外貿從業人員的通過率較低。去年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現有報檢員證書, 將停止使用, 沒有參加 “報檢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獲得 “報檢員證書” 的人員將不再具有報檢資格, 不得從事報檢業務。取得行業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高素質人才和一專多能的外貿人才已經成為眾多外貿企業爭奪的目標。 高職院校要積極引導學生對報關、 報檢、 物流、 貨代、 外銷從業執業證書的報考和學習。 取得外貿行業資格證書雖然是進入外貿行業的敲門磚, 但是也要有選擇性有目的性地參加報考, 如果僅僅是進入專業的報關行工作, 那麼報關員資格證書是必須的; 如果同時獲得報檢員資格證書, 那無疑極大地增強就業機會。 通常報關行的很多報關員都同時具有報關員和報檢員兩張資格證書, 因為現在很多外貿公司委託報關行做報關的同時, 也希望他們可以完成報檢工作。 這樣不僅能夠縮短進出口業務流程的時間, 也能更高效地經營外貿業務。 如果想進入貨運代理公司工作, 那麼就必須取得貨代員資格證書。 在調查中發現, 對外銷員證書的要求相對比較寬鬆, 而專業的報關行、 代理報檢企業、 貨代公司職員手中大多都有一到兩張從業資格證書。 所以, 對於即將畢業的大學生來說, 面對目前的就業壓力, 取得一張或多張從事外貿行業執業資格的相關證書, 無疑會極大地增強就業機會。 在學生取得行業證書的同時, 還必須學好國際商法、 市場行銷等方面的知識, 努力使其成為專業精深、 知識開闊的高素質高技能型人才。

 

【疑難9-14】 為什麼外貿企業要建立電腦業務操作平臺?

【解答】 建立電腦業務操作平臺, 就是引入外貿管理軟體, 建立企業資料庫, 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 目前, 我國部分大中型外貿企業內部管理引入了電腦管理軟體,而大多數中小型企業並未引入外貿管理軟體系統。

引入外貿管理軟體, 建立企業資料庫, 就是將企業內部的電腦通過一個伺服器連接起來, 形成企業內部的一個局域網 (LAN), 每個終端用密碼登陸, 進入公司引進的管理操作平臺 (軟體) 進行業務活動。

引入軟體管理, 橫向上: 合同審批、 成本計算、 財務審核、 風險管控、 檔案管理、對內付款、 對外收匯、 退稅收入、 外匯核銷等全過程一環扣一環, 在公司網上審批監控之下。 縱向上, 業務員——部門經理——總經理垂直管理, 這樣可以有效加強企業中人財物的管理。 在做好企業軟體管理的同時, 也要注重提高企業員工職業操守, 加強職工道德教育, 防止企業資源外流。

 

【疑難9-15】 參加廣交會的成本有多大?

【解答】 廣交會是我國惟一的全國性的大型綜合性出口商品貿易盛會。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和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廣交會的規模越來越大, 涉及的業務領域越來越廣闊, 其作用越來越大, 影響也越來越深遠。 廣交會的形式使到會客商在短時間內與來自全國各地的外貿企業當面洽談、 看樣成交。 我們各地外貿企業也可利用這一機會與來自世界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進行廣泛接觸, 將產品推向國際市場。 有人形象地說, 有時廣交會上一個客人或一個訂單就救活了一個廠, 或使企業賺到了錢。 但參加廣交會的開銷較大, 成本較高。 據瞭解, 廣交會上通過正規管道每次租用的3 × 3 (米)的攤位大約是3 萬元左右, 能夠以這個價錢租到攤位的外貿企業一般是老參展企業, 每年有進入統計口徑的出口業績在200 ~ 300 萬美元以上, 其他新企業很難申請到攤位。近幾年, 雖然情況有好轉, 但經不斷擴容的廣交會卻滿足不了對攤位的巨大需求。 如果申請不到攤位又想參展的話, 只有通過其他管道, 如: 聯合辦展、 購買二手攤位等, 那花費可能要成倍增長。 正規管道取得的攤位, 除要支付攤位費外, 還有布展費, 進館費、 差旅費, 廣告費, 印刷費, 運輸費, 應酬費等, 一個單位根據參展的人數不等一屆參展大約要花費10 ~ 20 萬元左右 (一個標準攤位), 但各單位收效可能也不等。 有的從洽談的客商中找出了真正的合作夥伴, 開始了之後可能長達數年的有效合作; 有的只是收羅了一大堆名片, 沒有實際成果。

既然廣交會參展成本這麼高, 外貿企業一定要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 如產品的最佳推介方式, 推介地點, 企業的銷售戰略以及企業的綜合承受能力等來決定是否參展。 除了參加廣交會這一形式外, 直接出國參展可能獲得更好的效果, 而且各省為鼓勵產品出口, 近年來紛紛出臺了許多出國參展優惠政策, 如財政補貼攤位費, 甚至免收攤位費, 免收展品運輸費用, 無償提供外語翻譯等等, 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最佳方式。

 

【疑難9-16】 出口單據為什麼要求加蓋公章?

【解答】 在我國, 公章是各級政權架構和企事業法人意圖的化身, 具有法律效力。擁有公章的單位都對使用印鑒有嚴格規定, 表現在蓋章前必須有具備資格的人為此簽字負責。 因此, 海關為查核報關單據申報的真實性、 可靠性, 並利於今後的追索, 往往要求報關單位申報時, 在申報單據上蓋上公章。

而與客戶往來的合同、 發票、 裝箱單等只要用根據國際慣例流行的單證章 (刻有中英文) 即可。 在這裡, 應提醒大家的是: 內銷合同與進出口合同在簽章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內銷合同和其他國內合同必須加蓋 “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方為有效, 公章和合同章各單位均根據用印規定而嚴加管理。 進出口合同依國際慣例採用在英文標明公司名稱的長條章 (又稱: 單證章, 藍條章) 印鑒下, 加蓋自然人 (不一定要求是法人)全名的手簽章或手簽名 (Manually Signed) 即可, 對外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許多外貿公司對單證章疏於管理, 單證章隨手可得, 給一些私自簽約的業務員以可乘之機, 對公司造成損失。 正本的進出口合同一般一式兩份, 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海關、 稅務、 商檢等部門所要求的正本合同一般為正本合同的影本加蓋單位公章。

實際上, 國際慣例上是更看重自然人的簽名。 手簽名更容易辨別真偽, 更體現簽名人的意圖。 一些國外大商社的代表在我方合同上簽名並沒有加蓋商社圖章同樣有效。 在國外銀行採用客戶在櫃檯簽名與留在銀行電腦裡的簽名比對, 而不是用圖章或個人設定的密碼。

 

【疑難9-17】 外貿業務員頻繁 “跳槽”、 “下海”, 企業應如何應對?

【解答】 外貿行業是人才流動比較頻繁的行業。 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 一大批外貿從業人員跳槽到新公司, 或走向社會, 自己創業, 他們中有的辦好了交接; 有的直接走人, 留下一大堆國外欠款; 有的帶走原企業的客戶資源, 使原企業面臨生存危機。 許多外貿企業應意識到這個問題, 儘早採取防範措施, 避險避損。

(1) 平時注重提高企業員工職業操守, 加強職工道德教育, 防止企業資源外流, 杜絕侵害企業利益, 比如走單、 夾單、 公私兼顧、 化公為私等行為, 這也是許多外貿企業業務員的通病, 有的外貿企業因此倒閉。

(2) 引入外貿管理軟體, 建立企業資料庫, 就是將企業內部的電腦通過一個伺服器連接起來, 形成企業內部的一個局域網 (LAN), 每個終端用密碼登陸, 進入公司引進的管理操作平臺 (軟體) 進行業務活動。 業務員的業務活動包括與客戶的函電聯絡都要在這一平臺上操作。 引入軟體管理, 橫向上: 合同審批、 成本計算、 財務審核、風險管控、 檔案管理、 對內付款、 對外收匯、 出口退稅、 外匯核銷等全過程一環扣一環, 在公司網上審批監控之下。 縱向上, 業務員——部門經理——總經理垂直管理, 在業務進程中, 加強財務監控、 風險評估和陽光操作, 把業務員的每一項業務活動納入公司的監管之下, 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較大的業務活動、 較為重要的客戶應予瞭解, 這樣可以有效加強企業中人、 財、 物的管理, 最大可能地降低經營風險。

(3) 加強對公司客戶資源的管理。 客戶資源是外貿企業最大的資源之一, 外貿公司是 “前市場經濟時代 “的產物, 當時由於國家控制貨物的進出口, 只有外貿公司才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能夠開展進出口業務。 在外貿經營權全面放開的今天, 客戶資源就成了外貿公司繼續生存的重要依託。 但舊有的經營模式造成客戶資源的開發和維護一般都由業務員負責, 特別是中小客戶, 往往分別只歸一個業務員負責, 公司高層和其他員工都不過問, 比較容易成為業務員的私人資源。 這種經營模式儘管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調動了業務員積極性, 但從長遠看卻存在許多弊端。 一是缺乏監督, 業務員很可能營私牟利; 二是會由於相關業務員的離職造成客戶資源的大量流失, 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 三是不利於企業對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跟蹤和管控, 容易出現呆、 壞賬等等。 因此, 外貿企業都應建立對客戶資源管理的嚴密制度。 在企業內部應無秘密可言, 不允許個人壟斷, 或脫離公司, 與客戶私下往來。 在每一個新客戶合作之初, 就應明確告知客戶: 須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和蓋有公章, 簽訂的合同才有效力。 所有已建立軟體管理的企業都要規定從同一個操作平臺上與客戶聯繫, 並要求備案。 這一點, 一些美國的大公司有豐富的經驗, 一些離開公司的雇員在專人監督下可以在半個鐘頭內清理私人物品 (防止你在電腦上攫取資料或作出其他危害公司的行為) 離開公司, 而不會發生交接的問題, 因為他們每個人每天下班前都要將當天的工作詳情通過公司局域網發給公司網路系統管理員存檔。

(4) 建立業務員台賬制度, 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台賬, 公司都必須用制度來規範。這樣在業務員突然離崗時, 接替的人員能很快上手, 減少銜接不上帶來的損失。

(5) 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 保持一支穩定的業務員隊伍。 外貿企業大部已改制,也建立了不同程度的激勵機制, 但由於許多企業在分配、 福利、 勞動保護等方面不盡人意, 致使一些業務員不滿, 產生出走意願, 這常常是由於企業激勵機制不夠完善所致,因此, 要引起公司高管的注意。

(6) 外貿企業要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以加強對業務員的管理。 儘量減少業務員非正常離職的幾率。 不接受外來人員的鬆散 “掛靠”, 為每個員工辦好用工手續並購買保險。 在業務員離職前, 向相關客戶發公開函, 告知人員變動情況。

 

【疑難9-18】 進出口交易有糾紛怎麼辦? 為什麼我方規範的對外合同都附有仲裁協議?

【解答】 進出口交易中一旦產生糾紛, 雙方首先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在實務中, 大約有80% 的案件會通過協商解決, 因此, 友好協商應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各外貿企業應從風險管控的角度, 在財務分析的基礎上, 徵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綜合考量利益、 成本、 風險等因素, 作出最佳選擇, 包括退讓。 協商解決實質是一種雙方綜合利益博弈的結果, 反映出雙方企業素質、 談判技巧的高低, 我外貿企業一定要重視。

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 可由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調解, 甚至由政府的有關機構出面, 如一方的大使館、 領事館的商務參贊、 商務秘書等他們的出面往往使糾紛很快得以解決。

此外, 還有通過向法院起訴或由仲裁機構解決的辦法。 仲裁較之法院訴訟, 有程式比較簡便、 費用較低、 處理案件迅速、 比較利於平和氣氛和將來合作可能以及法律效果較好等優點。 根據慣例和一些國家的法律, 凡採用仲裁方法處理爭議的, 當事人之間必須訂有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方能受理, 當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時, 一般可以排除法院對該爭議案的受理權。 在合同中訂立仲裁協議條款, 比在爭議事後訂立更容易保護我方利益。 因為事後訂立往往會遭到對方拒絕, 而由對方訴諸法庭。 所以, 在一般的對外合同中, 都應訂立: 如有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通過仲裁解決的條款, 包括仲裁的地點、仲裁的機構、 仲裁程式以及裁決的效力等內容。

合同訂立以後, 倘若發生爭議, 勢必影響合同的履行和預期效益的實現。 因此, 為防止合同訂立後發生爭議, 須在合同中訂立適當的預防性條款, 如出口合同中規定信用證必須送達賣方的期限, 對貨物品質提出異議的期限和索賠依據的條款, 以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責條款等。

 

【疑難9-19】 外貿業務員十大基本功是什麼?

【解答】 外貿行家曾總結出外貿業務員應掌握的十大基本功, 即 “五懂五會”, 我們在這裡提出來供新加入外貿戰線的業務員瞭解。

(1) 懂政策, 我國進出口貿易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政策性極強, 國家宏觀調控的深度、 廣度、 力度、 頻率都對外貿實務產生很大影響, 例如: 經濟危機以來, 國家連續調高紡織品退稅率, 引起紡織品出口逆勢增長, 從事紡織品出口代理商應注意什麼問題, 外貿中有哪些高壓線不能碰。 此外, 業務員還要懂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

(2) 懂外語 (會寫會看外貿函電不難, 但會說會聽外語就是我國大學畢業的外貿

新手的弱點);

(3) 會看證 (會看信用證);

(4) 會算帳(成本核算、 報價核算、 業務員台賬、 部門核算等);

(5) 會談判;

(6) 會操作 (電腦), 知道如何通過互聯網找客戶, 找貨源;

(7) 懂單證(懂單證的重要性, 會製作單證, 業務員應從單證學起);

(8) 懂人際 (關係), 國際貿易表面看是與貨物打交道, 歸根究底是與人打交道,與國內外客戶打交道。 業務能否成功常常取決於是否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和溝通能力;

(9) 會看表 (匯率表、 退稅率表、 財務表, 個人核算表);

(10) 懂產品 (所經營產品的一般知識)。

 

【疑難9-20】 外貿操作實務中有哪些高壓線不能碰?

【解答】 外貿實務中要解決很多疑難問題, 常常要採取許多靈活措施應對進出口業務過程中突然出現的問題。 但應對中並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 有許多觸犯國家政策、 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不能做的, 俗稱: 高壓線是不能碰的。 如: 走私、 逃稅騙稅、 冒牌、 逃匯套匯截匯等等。 歸納說:

(1) 常說的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你的 “對策” 如果是違反政策的不能做;

(2) 違反國家的海關法、 外匯管理法、 稅法、 智慧財產權法、 合同法等等絕對不能做;

(3) 違反國際公約, 如海事法、 貨物運輸公約以及國際貿易中許多單項規則的同樣不能做。

我國改革開放了三十年, 隨著綜合國力的快速增長, 一大批外貿企業得到發展壯大。 國家放開外貿經營權後, 大批中小企業獲得了外貿進出口經營權, 然而這些新增的中小企業能生存10 年以上的卻為數不多, 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企業不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最終被大浪淘沙。 追求利潤最大化, 確實是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 但不能一味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 而去走旁門左道。 我們常看到的一些事實是, 有些曾經輝煌的企業終因誠信問題而曇花一現。 所以, 誠信經營守法經營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疑難9-21】 外貿企業為什麼要規範合同管理?

【解答】 對進出口合同的風險管控, 首要是規範進出口合同簽訂的程式和許可權。 外貿公司常歸納為八個字: 授權有權, 授權有限。 授權有權即公司業務員在得到公司法人授權後, 可對外簽約; 授權有限指業務員草擬的合同必須要按規範的格式, 通過規定的程式, 即首先經過部門經理的初審, 再經公司會計部門和公司法律顧問的會審通過, 交公司法人代表批准, 並取得公司的合同統一編號, 方能對外簽約。 如實行電腦網路管理採用自動進位元方式, 那麼合同可在公司局域網上逐步審批。 簽約後應在規定工作日內將合約的內容通過公司合同管理員輸入公司資料庫, 正本合同交由公司檔案部門保管。因為合約一經成立, 就不單單是個人行為, 公司也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李秀芳 第1章 尋找市場訂單及維護客戶關係

第1章 尋找市場訂單及維護客戶關係

1. 利用互聯網尋找海外市場訂單相關案例

1. 利用互聯網尋找海外市場訂單相關案例

案例1 海外搜索引擎——見效快,代價高

【案情介紹】

某中型規模模具廠,年營業額4000萬元人民幣,在雅虎英文搜索平臺進行鍼對美國客戶的推廣。採用的關鍵詞包括“china mould”、“china molding”、“mould china”、“mould manufacturer in china”等。關鍵詞每次點擊的收費標準從1美元到5美元不等,廣告實施期間約6個月。廣告效果持續約9個月,期間直接帶來潛在訂單近100個,成交訂單11個,金額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如果涵蓋後半年陸續獲得的後續訂單,全年約有近700萬元人民幣的營業額。廣告費用共計花費近10萬美元,約63萬元人民幣左右的推廣成本。

【問題】

1. 外貿企業如何使用英文搜索引擎?

2. 外貿企業利用英文搜索引擎進行海外市場推廣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析】

1. 在各大英文搜索引擎打廣告,是外貿企業獲取海外市場訂單收效最快的方法之一:用戶點擊廣告後,彈出企業網站。常見的搜索引擎包括英文谷歌(Google)和英文雅虎(Yahoo)。此種推廣方法要求非常簡單,只要申請人擁有一張可以支付美元的信用卡即可,直接登錄Google或Yahoo的相關頁面進行註冊,填寫完成信用卡付賬信息後,便可以正式使用。

2.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此種推廣模式最大問題在於成本過高。通常搜索引擎按照點擊量收費,每個點擊量的費用從數美分到數十美元不等。相對而言,冷門的關鍵詞較為便宜,熱門的關鍵詞價格往往貴得驚人。如“mould”關鍵詞,在英文雅虎美國地區點擊一次的費用約為12美元/次;而且還無法排除是否有競爭對手的惡意點擊,雖然所有的搜索引擎都稱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惡意點擊,但仍然無法完全根除。曾經有種說法提及搜索引擎惡意點擊的數量超過80%,也就是說,如果你每花費100美元的點擊量費用,將有80美元來自於惡意點擊。因此,外貿企業在利用海外搜索引擎推廣產品之前,應做好廣告推廣費用預算。

案例2 E-mail營銷——性價比高,垃圾陰雲不散

【案情介紹】

某小型模具廠,主要產品是硅膠模類產品,年營業額約1500萬元人民幣。之前一直依靠企業創辦人的私人人脈關係和公關能力獲取訂單,但多數訂單為國內企業中轉單,訂單利潤低、企業發展緩慢。後來企業開始嘗試採用E-mail營銷,併為此僱用4~5人專門尋找郵件地址,並且發送產品推廣郵件。初期收效較為明顯,但很快被郵件服務商當成是發送垃圾郵件而屏蔽郵箱。更換郵件服務商之後,不久再次因為發送高頻率郵件而遭到屏蔽。郵箱多次更換,多次被停;即使沒有被封鎖,郵件也只有少部分送達潛在客戶信箱,這是由於國外的郵件服務商對中國地區發出的郵件有著較為嚴格的拒收規則。E-mail營銷效果:發送郵件期間,每週可以帶來3~5個潛在詢盤者,而且這些詢盤不同於B2B網站上的客戶詢盤,客戶通常比較專一,一般不會詢問多家後進行壓價。該企業年營業額1500萬元人民幣,其中約1000萬元人民幣直接或間接來自於郵件營銷。E-mail營銷費用主要包括髮送郵件職員4~5人的人力成本,加上多次更換郵件服務商的成本,一年約12萬元人民幣。

【問題】

1. 外貿企業採用E-mail營銷的優缺點有哪些?

2. 外貿企業採用E-mail營銷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析】

1. E-mail營銷是性價比最高的方法之一,成本低,見效快,客戶質量好,壓價現象少。因而很多小型模具企業多采用此種方式進行營銷。但應用E-mail營銷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比較容易被郵件服務商停止服務,從而帶來重購企業郵箱的成本。在上述案例,該企業用戶更換郵箱的成本達到了近10萬元人民幣。

(2)發送高頻率郵件,內容大多較為類似,即使發送出去,也易被接收方的服務器屏蔽。發送10萬封電子郵件,真正到達對方服務器的可能不足十分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發送效果。

(3)如果發送海量推廣郵件的話,該企業的域名可能會上黑名單,以致以後無論更換任何一款企業郵箱,只要域名不變,都會遭到屏蔽。對於那些苦心經營多年的模具企業,放棄一個客戶熟知的域名是非常痛苦且成本高昂的。案例企業鑑於上述擔心,最終選擇了專門的高頻率發信通道dual-channel全速雙通道。

(4)客戶信息容易洩露。由於整個跟單過程都是通過郵件進行,企業負責人無法監控每封郵件內容,容易造成客戶信息洩露等問題。為解決此問題,需要採用一些專業的發信軟件(如不少模具企業採用商務郵件發送系統,簡稱智能發),使通信郵件處於可監控狀態下。

2. 採用E-mail營銷的最大弊端就是被誤認為垃圾郵件,從而影響E-mail營銷的效果。為了提升發送高頻率郵件的到達率,目前市場上有兩類軟件可以提供解決方案。一類軟件的解決思路是直接使用發送者的電腦模擬一臺服務器進行郵件發送,發送速度和頻率都很高。這類軟件的郵件無需企業郵箱服務器,不會被封停,但缺點是到達率較低。另一類軟件的解決思路是採用專門的發信通道,如北美商務郵件雙通道(dual-channel)和商務郵件智能發送系統,採用智能排序和模擬人手發送的方式,將高頻率郵件模擬為低頻率的人工發送的郵件,逐封發出。這一類軟件屬於新型的E-mail營銷軟件,商業應用前景不錯。本案例中的模具廠最終採用北美商務郵智能發,由於其自身強大的郵件地址搜索及發送功能,這家模具廠把外貿業務員從4人精簡到1人,大大節省了人力成本。包括北美商務郵智能發的成本在內,全年營銷成本不到5萬元人民幣,郵件營銷所創造的營業額也從之前的每年1000萬元人民幣上升到1500萬元人民幣。

案例3 知名B2B行業網站——訂單多,大單少,後期成本高

【案情介紹】

某中型模具廠,年營業額約6000萬元人民幣。企業原來從不主動拓展海外市場,後由於競爭環境加劇,在全球資源網(國內知名B2B網站)註冊了會員進行海外市場推廣。推廣效果:通過此種模式獲取的海外訂單金額約為800~1300萬元人民幣/年。推廣費用總計花費近21萬元人民幣,包括三年會員資格。

【問題】

外貿企業利用知名B2B行業網站獲取海外訂單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析】

通過知名B2B行業網站是獲取客戶和潛在客戶最多的方法之一。使用初期企業每天都可以接到近十個訂單,隨著時間的推移,訂單量稍有減少(半年後)。除本案例中提及的全球資源網外,類似的大型知名B2B網站還有阿里巴巴全球“速賣通”,規模稍小一些的如“中國製造”網。對於外貿企業而言,此類營銷模式對於企業獲取海外市場訂單非常有效,但同時也存在明顯不足,即通過B2B電子商務平臺獲取的訂單往往是“肥單”少而“瘦單”多。每個詢價的潛在客戶都會同時詢問數十家競爭對手,競相壓價後價格踩得比較低。儘管如此,對於實力雄厚的模具企業來說,仍然可以藉助B2B平臺獲取海外客戶,尤其是高質量的大客戶。

2. 巧用Google Keyword Tool尋找海外客戶案例

2. 巧用Google Keyword Tool尋找海外客戶案例

案例1 如何利用Google Keyword Tool進行搜索引擎優化

【案情介紹】

做英文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SEO,搜索引擎優化)的外貿業務人員大多都會使用一個關鍵詞工具——Google Keyword Tool(谷歌關鍵詞工具)。通常外貿公司在利用互聯網推廣產品時需要鎖定幾個主要的關鍵詞進行優化,而谷歌關鍵詞工具能很好地幫助業務人員進行頭腦風暴。因為很多時候業務人員主觀認為的客戶會搜索的關鍵詞未必是客戶心裡所想的。如在美國做主機的很多供應商起初都不願意說自己的產品是“Cheap Hosting”,非要用“Affordable”做關鍵詞,結果發現買家都在Google裡搜索“Cheap Hosting”,最後也只好加入“Cheap”行列中。又如,以油畫為例,外貿人員可能覺得海外客戶會搜索“Oil Painting”這個關鍵詞,但實際上除了這個關鍵詞,還有很多潛在客戶會輸入“Wall Art”、“Decoration Art”之類的詞彙。但這又和外貿業務人員尋找海外客戶有什麼關係呢?

【問題】

1. 外貿企業如何使用谷歌關鍵詞工具進行關鍵詞優化?

2. 外貿企業如何準確尋找潛在的海外市場買家?

【評析】

1. 要理解如何利用谷歌關鍵詞工具尋找潛在海外客戶,首先要弄清楚谷歌關鍵詞工具到底如何使用,簡單來說只需在Google Keyword Tool中輸入一個關鍵詞,系統便會自動列出眾多相關、相似的關鍵詞,而這些關鍵詞都是實實在在有用戶搜索過的,也就是所謂的用戶語言。下面以油畫為例,介紹如何巧用Google Keyword Tool尋找海外客戶。

首先在谷歌關鍵詞工具中輸入油畫“Oil Painting”(如圖1-1所示),這通常是所有做油畫的外貿業務人員能想到的第一個關鍵詞。按照頁面提示的3個步驟設置好之後(假定以美國為目標市場),就可看到Google Keyword Tool提供了接近800條相關搜索結果(如圖1-2所示),而這些關鍵詞都是海外客戶實實在在輸入過的;換句話說,也就是用海外客戶對油畫產品的理解產生的語言來搜索的。但也不能排除的一種情況是,同樣的油畫產品業務人員在搜索引擎中輸入產品關鍵詞用以查看本企業的產品排名情況。暫時可忽略後一種情況的發生,還是先看看如何通過這些關鍵詞找到海外潛在的買家。

圖1-1

圖1-2中所示的相關關鍵詞數據只是800條相關搜索中的冰山一角,仔細觀察後會發現這些數據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可將這些關鍵詞劃分為有商業價值和無(低)商業價值兩類。如“oil painting technique”商業價值相對較低,而“oil painting supplies”就明顯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同時還會發現,油畫除“Oil Painting”英文表述外,還有其他多種英文表述方法,如“Canvas Painting”或“Oil On Canvas”,但國內很多做油畫生意的業務人員並不知道,無疑也會遺失一些海外客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粗線標註的地方,兩個詞組都出現了“Cheap”這個詞,但兩者的搜索率都不高(均未超過2000),競爭度卻都為“High”。與上面“Oil Painting Technique”有18000的搜索量相比,帶“Cheap”的關鍵詞反而競爭度是“High”,說明這個詞是有很多人爭取的。雖然很多做油畫的賣家礙於情面不肯說自己的產品是“Cheap”,畢竟油畫聽起來還是屬於高端商品,但是買家未必這麼考慮。一位國內資深的油畫出口商說,對於大部分海外客戶而言,他們需要的其實僅僅是一張能掛在牆上當裝飾的畫而已。因此,在選關鍵詞的時候要捨得用“Cheap”這個詞。

圖1-2

2. 通過谷歌關鍵詞工具優化關鍵詞設定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尋找適宜的潛在海外買家。針對一些特殊產品(如油畫),通常是很容易找到買家的,因為潛在的油畫買家無非包括以下幾類人群:

(1)國外畫廊Art Gallery;

(2)國外在線銷售商家,如Ebay、Esty及Trademe;

(3)國外線下銷售畫商;

(4)國外終端消費者,這類用戶往往只需購買不帶框的油畫以節省運費。

當充分了解潛在客戶群之後,便可以開始搜索工作了。如可把上述從谷歌關鍵詞工具中優化的關鍵詞組直接放入Google中搜索,如輸入“Canvas Oil Painting”後,頁面將顯示如下結果(如圖1-3所示):很明顯框中的兩家油畫商城域名都是. com.au(澳洲網站),點擊進去查看,油畫業內人士不難發現這兩家商城的油畫肯定來自中國。這意味著可以把他們變成自己的客戶。做油畫這行,如果想開發第一類客戶群(海外畫廊),希望是很渺茫的,但如果想開發第二類客戶群(在線銷售商家),還是比較簡單的。注意:此時千萬不可著急徑直聯繫買家,問其是否有意願購買油畫。在此之前需要仔細研究對方的油畫種類,與對方供應商相比,己方油畫產品的優勢所在,在較為全面掌握相關信息之後再聯繫對方更為適宜。通常來說,國外油畫商希望中國供應商能提供原創油畫作品,或者借用美國現代油畫風格做些許微創;所謂那些上萬種畫庫,早已在國外市場氾濫。

圖1-3

3. 高效回覆海外買家詢盤案例

3. 高效回覆海外買家詢盤案例

案例1 如何利用電子郵件模板回覆海外買家詢盤

【案情介紹】

做外貿業務想要在海外市場有所斬獲,電子商務平臺推廣幾乎是一個不得不做的工作。但目前海外市場基本上都處於買方市場狀況,買家少,賣家多,供大於求。因而,當每個B2B平臺在對賣家進行各種限制和收費的時候,對買家的要求則都不太嚴格,買家完全可採取群發方式,批量對一些供應商發送詢盤。此種情況會導致何種結果呢?

很多國內供應商每天都會收到大量的詢盤,但其中80%的詢盤基本上都是垃圾查詢郵件,如:

(1)沒有具體採購需求,僅是收集供貨信息;

(2)發送給其他客戶的詢盤轉發到本企業郵箱;

(3)雖然發送了詢盤但內容語焉不詳,如僅讓提供一個產品價格表;

(4)系統自動匹配,看似對一堆產品感興趣,其實都是隨意點擊,並沒有明確採購目標等。

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外貿業務人員又該如何處理呢?畢竟公司使用這些B2B平臺已花費大量財力、物力,外貿業務人員收到海外買家詢盤不可能不理不睬,雖然明知很多回復並無實際效果,但這個工作依然需要完成。那麼如何才能用一種比較優雅的方式,讓詢盤迴復工作事半功倍呢?下面是某包、袋外貿公司業務人員在回覆買家詢盤時使用的郵件模板(如圖1-4所示,相關信息已經過模糊化處理)。設想一下,如果買家收到這樣一封回覆郵件會作何感想?在眾多的純文本形式的郵件裡,如果有這樣一封設計精美、專業、有特色的郵件,買家會不會稍微多花幾秒鐘去查看呢?

【問題】

1. 這封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的版式設計有什麼特徵?對賣家海外市場推廣的作用有哪些?

2. 這封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的內容編排有什麼特徵?對賣家海外市場推廣的作用有哪些?

3. 這封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向買家傳達了哪些關鍵信息?

【評析】

1. 這封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的版式設計極具特徵。

(1)包含企業的整體形象風格,包括LOGO,企業形象與產品系列緊密包含,買家不僅看到單純的產品信息,還能從一個側面瞭解公司的經營特點。

(2)郵件模板右上方有一個特別造型的圖片,點擊就可直達企業網站。此種設計相對於簡單地在聯繫方式上附公司網址,更能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曝光機會,說不定某個買家在一次誤點擊當中就直接進入企業網站。如果此時該企業網站也跟郵件模板風格一致,一個專業且富有鮮明特徵的企業形象躍然而生。

(3)郵件正文下方內容是公司新產品或主推產品的相關資料,包括圖片、參數等,相關信息較為齊全。也許買家對該供應商並不很感興趣,但看到該公司的某款產品還不錯,也可能會有進一步接洽的機會。

圖1-4

(4)在郵件最後的聯繫方式裡還提供了一個電子目錄下載地址鏈接。如果買家能夠下載電子目錄,是不是又獲得一個不錯的展示公司產品的機會呢?

(5)郵件並不包含任何附件,且郵件大小嚴格控制在50KB以內,只要買家網絡正常,這封郵件就可完全展現出來,也不會被誤認為是垃圾郵件。相比傳統郵件回覆,提供產品附件或EXCEL/PDF電子目錄(仍需以附件形式存在),附件大小基本都在1~2MB,該郵件模板的便捷性不言而喻。

2. 這封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的內容編排別具匠心。

(1)第一段:Founded in May 1997, XXX Co., Ltd. is a professional manufacturer and export-er specialized in bags, shoes and handicrafts. For bags industry, we have many different styles for your selection, such as beach bags, shopping bags, fashion bags, tote bags, sports bags, travel bags, etc., which are most popular and welcome in Europe, USA and North America.

此段用以表明公司身份:XXX公司、成立時間、工貿結合、專業特色(包、袋及相關產品),且透露公司產品線及公司主要出口市場。此外,對公司主要產品類型的文字描述進行了字體加粗處理,以起到醒目提示作用。

(2)第二段:Our self-invested factory XXX Co., Ltd. is also located in Xiamen, covering 4,000 square meters including one screen-printing workshop. There are more than 120 skillful and diligent workers, and our monthly capacity is about 100,000pcs of bags. We own one powerful R&D team devoted to new and fashion designs and styles. In the meantime, we have strict QC manage-ment to ensure the high quality of products.

此段用以指出公司有一個工廠,工廠面積,包含一個絲網印刷車間。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明確表明公司有多少工人及月出貨量等,此處表述內容很關鍵,因為很多B2B買家都相當專業,知道企業的工人數量及設備,基本就可估算出企業的生產能力甚至生產成本。如果能註明這120名工人中的工作年限就更好了。曾經有一買家到一家客戶驗廠,問及該工廠有多少工人,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有多少,工作3年以上的工人又有多少。通過這些問題買家就可知道這家工廠的供貨能力是否穩定,產品質量是否可靠等。本段最後還提出企業有強大的研發能力及嚴格的QC流程,也向買家透露出公司的正規完善性。

(3)第三段:Material options include canvas, nylon, PVC and polyester. MOQ is 500pcs/per item/per color, and customer's special designs are welcome. Moreover, we set up an overseas trading company-XXX USA Inc. to promote American market and provide sales service.

此段指出企業可提供哪些材質、顏色的產品,並能滿足買家的特殊要求。需要提及的是,該企業在描述事情的時候,非常注意數字的應用,如工人、工廠面積、交貨期、出貨量、可能提供的顏色、材質等,都有明確的數字,基本沒有模稜兩可的情況,給客戶展示的企業形象非常具體有效。同時,還提及公司在美國有家貿易公司,可為美國市場提供更多的服務。

(4)第四段:Every year, we join in different Fairs held in home and abroad, e. g. Canton Fair, GDS and WSA. Besides, ODM/OEM orders are also a large part of business that we have been doing. We accept payment either by L/C or T/T, and normal delivery time is 45-60 days after order confirmation and receipt of deposit depending upon the availability of materials.

此段提及公司每年參加的展會,提供ODM/OEM服務,接受付款方式L/C或T/T及正常交貨期等。

(5)最後一句:To learn more about why we're the right choice for you, email to us right now for our best and more efficient services.

譯文:親愛的買家,如果想知道為什麼我是你的最佳選擇,請跟我們聯繫。

3. 一個專業B2B買家到底會關注哪些問題呢?與普通消費者不同,專業B2B買家不僅關注企業產品(如價格、質量、規格等),而且對公司實力也格外關注。因為買家在選擇一個全新供應商的時候需要進行相當多的考核,以保證這家供應商符合快速、穩定、持續供貨的要求。所以,買家需要全面瞭解供應商的產能(工廠大小、工人數量)、交貨期(設計團隊、工人數量、熟練程度)、產品質量穩定性(工人熟練程度、QC流程)、自定義設計(設計團隊、可提供材質範圍和顏色範圍)、溝通能力(外貿團隊經驗)、售後服務能力(是否有服務其他大客戶的經驗、在當地市場有沒有辦公機構)等,如果能在第一封詢盤迴復郵件中就把上述問題明確、清晰、有效地告訴買家,在爭取有效客戶的同時也減少了後續溝通障礙。本例中提及的買家詢盤迴復郵件模板可以向買家傳遞出足夠多的有效信息。

4. 招聘外籍業務人員獲取海外客戶訂單案例

4. 招聘外籍業務人員獲取海外客戶訂單案例

案例1 通過專業渠道招聘外籍業務人員開發海外市場

【案情介紹】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將視野投向海外市場,外貿企業的感嘆之聲也不絕於耳:“老外越來越精明,尋找外國客戶的渠道愈加有限,想要找到新的外國大客戶真的是越來越難了!”事實果真如此嗎?反觀現在國內一些外貿企業,之所以感覺尋找新的海外大客戶力不從心,究其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源於企業缺乏深入瞭解海外市場的專業人才,從而受限於傳統的客戶渠道。外籍業務人員作為幫助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的重要人才已經愈發得到企業認可,而通過專業渠道招聘外籍業務人員,對於拓展海外渠道的國內企業而言,無疑是一種跳脫傳統客戶開發渠道的轉型。

一家外貿家紡公司希望拓展俄羅斯市場,便與一家外籍人才招聘諮詢公司合作,成功招聘了一名來自俄羅斯的女碩士作為銷售專員。這名外籍人才熟悉俄羅斯本國商業環境,以俄語為母語,為公司發掘了不少俄羅斯本土客戶。與此同時,由於她本人通曉英語、德語等五國語言,因此能夠順暢地與前來洽談的海外客戶進行高效率的業務磋商,無形中又為公司節省了開發歐美市場的高額成本。外籍業務人員作為企業的內部人員,不僅為企業高效獲得海外潛在客戶節約了成本,更使企業事半功倍開發海外市場的優勢獲得長期延續的可能。

【問題】

1. 招聘外籍業務人員對外貿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有何意義?

2. 國內外貿企業招聘外籍業務人員有何優勢?

【評析】

1. 近年來,一些認識到外籍業務人員價值的國內外貿企業,主動找到一些知名的外籍人才招聘諮詢公司,希望藉助其龐大的外籍人才資源網絡,幫助企業招聘到合適的外籍人才,加快企業的國際化進程。通過專業渠道招聘外籍人才,推進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對於尋求海外拓展渠道的國內外貿企業而言,無疑是一種跳脫傳統客戶開發渠道的轉型。

2. 近些年中國國內良好的經濟發展態勢在很大程度上也促使外籍人才來華工作的熱情高漲;人民幣的不斷升值也使得當前外籍員工的薪資待遇與國內員工大致相仿,因此通過專業渠道招聘外籍員工,對於希望開拓海外市場的國內外貿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個事半功倍的選擇。

5. “怎樣獲取競爭對手的客戶”相關案例

5. “怎樣獲取競爭對手的客戶”相關案例

案例1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案情介紹】

誠緣化工公司和順德化工公司同是經營化工產品的公司,但兩家公司的業務人員在進行產品推廣時,卻常常遭遇不同的禮遇。誠緣化工公司的業務人員只要一張口介紹自己是誠緣化工公司的,對方馬上冷眼對待;而順德化工公司的業務人員在進行業務推廣時,無論對方是否對其化工產品有購買意願,態度始終都很熱情,至少也給業務人員一種很親切的感覺。相比之下,誠緣化工公司的業務人員很不解,為什麼客戶會這麼對待自己呢?經過長期的觀察,誠緣化工公司的業務人員終於明白了箇中緣由。原來公司的化工產品經常缺斤短兩、成分混雜,甚至有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給客戶造成了損失,還不予道歉,更不用說給客戶合理解釋。長期以來,誠緣化工公司在化工銷售行業中口碑極差,已經“臭名遠揚”了,由此也給業務人員正常的推銷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順德化工公司的營銷理念卻恰恰相反,無論什麼情況出現,永遠視客戶為上帝;對客戶該賠償就賠償,對業務人員該懲罰就懲罰,嚴格的銷售制度使得每個客戶都放心選用其產品。也許有人會認為誠緣化工公司的業務人員很可憐,也很值得同情,但問題是如果對於公司及其產品不是完全的瞭解,業務人員怎能接受這份推廣工作?更不用說將這份工作出色完成了。

【問題】

業務人員對外推廣企業產品之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評析】

業務人員想要獲取新客戶、推廣公司產品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公司制度、人員配備、產品研發等相關細節。雖說公司產品是業務人員對外推廣的招牌,但公司形象、信譽、企業文化等更是招牌中的招牌,知名的大公司或高品質產品公司會自然地增加客戶對業務推廣人員的信任度,有利於業務人員獲取客戶的信息,也有利於從競爭對手處獲得客源。此外,業務人員要充分了解公司產品,相信產品自身的價值所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推廣人員應該親自試用公司產品,在真正做到欣賞產品的同時能夠通過比較總結出公司產品與同類產品的優(缺)點。只有對公司產品的高度熟悉,才能在推廣過程中提升客戶的購買意願,贏得客戶信任。

案例2 洞悉競爭對手的弱點

【案情介紹】

三國時,周瑜曾將船隻裝飾成花船大搖大擺地到曹營晃了一圈,藉此瞭解到曹兵的佈局及人數。回到吳軍營地準備一番後,主動發起進攻,結果大敗曹軍。在商場中亦是如此,業務人員只有充分了解了競爭對手的相關重要信息,才能及時抓住營銷機會,爭取到競爭對手的客源。

某公司業務部門著力開發新客戶,一位頗有心計的業務人員從競爭對手的推銷員招聘廣告中瞭解到對方業務人員的流失程度,藉此機會及時拉攏對方客戶,成功從競爭對手處獲取了客源。而某些公司的業務人員為了摸清競爭對手的銷售情況,不惜上演商戰版“潛伏”,即在對方公司招聘業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時,以應聘者身份到對方公司應聘,以此獲取對己方有利的銷售信息。雖然後一種做法顯然違背應有的商業倫理道德,但由此可見,瞭解競爭對手的信息已成為爭取對方客戶的有效方式之一。

【問題】

業務人員瞭解競爭對手的相關信息對獲取競爭對手的客戶有何意義?

【評析】

一位業務經理曾經說過:“我不相信僅單純依靠推銷術被動競爭能做好生意,但我相信禁止我的業務人員討論競爭對手的情況將是極大的錯誤。”因而,業務人員在推廣本企業產品之前,除深入瞭解、熟悉企業產品之外,還需要充分了解競爭對手的產品及銷售情況、售後服務情況、產品價格構成等。如果其對競爭對手的銷售狀況及弱點有所瞭解,在爭奪客源時便會遊刃有餘,能夠及時抓住銷售機會;反之,不但爭取不到競爭對手的客源,有時候還會令客戶對本企業的產品產生質疑,影響企業聲譽。當然,對於獲取競爭對手信息的途徑及方式,可謂見仁見智,但無論如何,業務人員在操作過程中還應堅持應有的法律規範及道德底線。

案例3 做好售後服務

【案情介紹】

某家電公司推銷員小郝,主要銷售電視機、洗衣機等大件家電產品。每次客戶訂貨,小郝都會親自送貨上門,並按客戶要求放到客戶認為最合適的位置;如有客戶告知需要維修,小郝也會及時趕到,快速高效修理完畢。另一家電公司的推銷員小陳,同樣也提供送貨上門服務,但每次都是把貨送到門口甚至樓下就不管了;客戶要求上門維修,他也遲遲不願露面,經三催四請終於來了,卻常常修理不到位,修好的電視機沒多長時間又開始出現問題。恰巧小郝的客戶和小陳的客戶是鄰居,一次無意聊天中,小陳的客戶聽到小郝的客戶的介紹,感嘆萬分,要求鄰居將小郝介紹給自己,並親身體驗了小郝的售後服務。此後,小陳的客戶每次遇到親戚朋友需要購買電器時,都會介紹給小郝。

【問題】

售後服務工作對業務人員獲取競爭對手的客戶有何意義?

【評析】

售後服務,顧名思義就是產品售出後的服務。產品銷售到客戶手中,並不等於萬事大吉,業務人員要想爭奪競爭對手的客戶,售後服務的質量往往成為關鍵。如果售後服務做得不好,客戶遲早會離你而去。尤其在買方市場環境下,市場上存在大量的同質商品,如果不想採取價格戰,避免兩敗俱傷的局面出現,獲取競爭對手的客戶的有效途徑之一便是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正如很多銷售經理所說:現在的市場競爭不再是拼產品、拼價格,而是拼服務、拼信譽。

案例4 打鐵還須自身硬

【案情介紹】

英國某化工公司生產的清漆是市場上質量最好的產品之一,位於中部地區的某個小城鎮有一家公司經常使用該公司推銷員Smith送的貨,是Smith的固定老客戶。隨著業務的擴展,Smith有些看不起這個小城鎮客戶,因為每次這家公司的訂貨量都不多。逐漸地他改變了原有的送貨方式,除非這家公司高層領導請吃夜宵或塞禮品,否則就不送貨。久而久之,這家公司的一位購貨首席代表對Smith的此種做法不甚滿意,但由於長期使用他供貨的產品,對其他公司產品瞭解不深,又不敢貿然進貨。此時,恰好另一家化工公司的推銷員Peter來推銷公司生產的清漆,公司使用之後發現質量還不錯,於是藉此決定使用Peter的產品。Peter有了Smith的前車之鑑,不論客戶訂貨數量多少,都準時送到,滿足客戶的要求。

【問題】

業務人員自身素養的提升對維護客戶關係有何意義?

【評析】

不妨設想一下,如果Smith公平、公正地對待客戶,就不會有客戶流失,更不會有Peter的成功“挖牆腳”行為發生。作為一名業務人員,如果恰巧遇到一家知名大公司,接手的是質量上乘的暢銷產品,無疑業務會做得順風順水,客戶拓展也會駕輕就熟。寬鬆的市場環境雖然不會給業務人員帶來過多的外在壓力,但此時業務人員需要關注的是如何提高自身素質,做一個有公平心、公正心的營銷人。事實上,商場經營猶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產品更替頻繁、信息傳遞迅速,客戶忠誠度難以培養,此時對老客戶更應該細心經營維護,否則新客戶沒找來、老客戶又遺失,業務人員工作失敗不可避免。

6. “如何套牢經銷商”相關案例

6. “如何套牢經銷商”相關案例

案例1 與經銷商搞好關係

【案情介紹】

小麗是一家化妝品公司新近招聘的業務推銷員,由於業務剛剛熟悉,又缺乏相關銷售經驗,化妝品推廣工作進展不太順利。小麗在一位朋友的婚禮上意外遇到許久未曾走動的遠房表姐,聊天之中,驚喜地發現表姐現在竟是一家知名化妝品公司的區域經理,負責國內外多個化妝品品牌的銷售推廣工作。得知小麗的近況後,表姐當即應允考慮擔任小麗公司化妝品品牌的經銷商,負責該區域內的產品推廣及銷售。在表姐的關照下,小麗負責的化妝品銷售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不但銷售業績不斷提升,而且藉助於經銷商,還獲得了幾個需求量穩定的大客戶。

【問題】

與經銷商搞好關係對業務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有何意義?

【評析】

推銷員與經銷商之間有一種互動利益關係。經銷商可以與多家供貨企業簽訂供貨銷售合同,在擁有較為穩定的客源情況下,經銷商顧及某種利益會對不同供貨商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經銷策略。有時雖然將某公司產品留下來,但並不作為重點或主要產品進行推廣,如此“冷遇”的產品,銷售業績自然也不會樂觀。當經銷商想主推某公司的某個品牌或某款產品時,常常會授意下面的工作人員在遇到零售商或顧客諮詢時,予以大力推薦,以促成交易。因而,供貨企業的業務人員與經銷商搞好關係是獲取客戶的關鍵所在。

案例2 說服高層領導直面經銷商

【案情介紹】

小劉是一家文具用品公司的推銷員,藉助經銷商的銷售渠道,小劉負責的文具用品銷售業績一直不錯。小劉的競爭對手小羅屬於另一家文具用品公司,小羅對小劉的經銷商也有所接觸,並親自登門拜訪推銷過本公司的文具用品,但收效甚微。有同事對小羅建議說:“何不讓你們王經理親自去找經銷商談?”小羅將這個想法告訴王經理後,王經理也比較認可,於是就帶著小羅親自拜訪了該經銷商。王經理的突然造訪讓該經銷商受寵若驚,提出考慮一下,王經理欣然答允。兩天後,這位經銷商便打電話通知小羅送貨。

【問題】

為何高層領導出面會使業務人員更容易搞定經銷商?

【評析】

中國是禮儀之邦,禮儀意識根深蒂固,業務人員想要套牢經銷商的一個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說服高層領導直接出面。經銷商通常會認為這個公司的業務人員、領導對自己很尊重、很重視。領導的直接造訪,會讓經銷商產生一種心理慰藉。當年松下集團分市場由於推銷員操作不當引發危機,這個推銷員再三對受損害的經銷商賠禮道歉,但仍舊得不到經銷商的諒解。眼看就要失去經銷商之時,銷售經理抱病親自向經銷商道歉,並對經銷商的損失進行補償。誠意感動了經銷商,松下公司銷售人員與經銷商的感情也變得更加濃厚,避免了經銷商流失的危險。

作為銷售人員,不妨嘗試讓你的領導直接面對經銷商。要知道,領導比你職位高,有時你做不到的事情,如果領導出面,情況會有所改觀。因為領導和銷售人員之間,經銷商更樂意接受領導。其實不論哪個客戶都是如此。

7. “怎樣獲取大客戶”案例

7. “怎樣獲取大客戶”案例

案例1 意外得來的大客戶

【案情介紹】

小張是一家外貿公司的業務員,手頭負責的僅是幾個小客戶的訂單,對於大客戶一直是心嚮往之。一天傍晚,小張從圈內一個供貨商朋友口中得知德國的一個大買家來到中國,而且是總經理親自掛帥,直接到工廠談業務。小張暗自竊喜,覺得機會來了。可是怎麼才能聯繫到這位德國買家呢?畢竟連這位總經理的姓名都不知道,對此那位供貨商朋友也愛莫能助,因為他也是道聽途說。小張隨即打電話問圈內的朋友,但沒有一個人能清楚說出這位德國總經理的名字(也許能說清楚,但同行是冤家)。雖然小張知道這些國外大客戶來中國通常都喜歡住在北京燕莎附近的凱賓斯基飯店,但這也僅是猜測而已。按照慣例,這些國外大買家來中國的時間一般不會太長,與工廠接洽完後會很快回國。一想到時間緊迫,還是沒有頭緒的小張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情急之下,小張想到了上網搜索。他快速輸入客戶公司名稱進行搜索,終於在總經理一欄內找到了重要信息。隨後,趕快通過114服務檯查到了凱賓斯基飯店的客服電話,小張立刻撥電話過去。幸運的是客戶真的住在那裡。當前臺小姐把電話轉過去時已接近晚上十點左右,客戶非常吃驚小張的電話。電話中小張簡單地介紹了一下自己,並就如此打電話打擾對方而致歉。客戶說他很累,明天一早要趕早班飛機,因此如想見面也只有10分鐘時間。小張聽後,立即拿了樣品一路飛奔至賓館。見面時間僅10分鐘,客戶是個嚴肅的德國老頭,他目不轉睛地盯著小張,也許是對這個由於走得太急而氣喘吁吁的年輕人產生了好奇心,但不論如何,第一次見面,有了好奇心,已經算是成功。經過一番曲折,現在這個全世界排到前兩名的客戶已經在小張手中。對方一年的訂貨量能夠維持中國兩個工廠的產量。而當初給小張提供大客戶來訪信息的工廠現在也是小張最好的合作伙伴。

【問題】

1. 為什麼說外貿業務人員獲取海外市場大客戶不容易?

2. 外貿業務人員獲取海外市場大客戶應具備哪些素質?

【評析】

1. 對於一般的外貿公司而言,業務人員平時接觸的多為國外小客戶,畢竟大客戶全世界就那麼幾家,獲取大客戶的競爭也異常激烈。這些國外大客戶也相當精明,他們來中國談生意,往往直接略過外貿公司而直接跟有實力的供貨商(工廠)聯繫。他們通常一年只來中國兩次,便能把國內幾個主要的供貨廠家弄得異常緊張。他們的拿手好戲是在幾家工廠之間玩殺價遊戲,每次都能滿意而歸。此種情況下,外貿公司業務人員插手國外大客戶的機會實在不多。

2. 儘管一般情況下小業務人員很難接觸到國外大客戶,但也不能排除小概率事件。機會總是有的,關鍵在於業務人員如何利用這個契機。排除幸運的成分外,廣泛的人脈關係、良好的心理素質、靈活的應變技巧、敏銳的市場感知能力,都是獲取國外大客戶的必備素質。

8. “怎樣真正‘黏住’大客戶”相關案例

8. “怎樣真正‘黏住’大客戶”相關案例

案例1 危機關頭幫助大客戶脫險

【案情介紹】

2004年8月,浙江台州發生了一場50年一遇的超級颱風。盛源公司是浙江一家經營建築工程原料的中型生產企業,當時恰好一個大客戶(經銷商)的倉庫正好位於海堤內40米處,由於地理位置特殊,連保險公司都拒絕接受投保。在臺風緊急警報發佈後,該經銷商還仍存有僥倖心理,認為颱風未必在當地登陸。盛源公司的客戶經理過去曾經一再建議經銷商改變倉庫位置並參加保險,但該經銷商一直未行動。颱風緊急警報發佈後,客戶經理認為此次情況非同小可,特地從杭州趕往台州,再次鄭重其事地規勸經銷商馬上將貨物轉移至安全地點,這次經銷商終於聽從了勸告。隨後發生的超級颱風和隨之而來的海嘯在臺州歷史上是極其罕見的,在海堤附近同一倉庫存貨的另一客戶則遭受了滅頂之災,價值100多萬的水泥竟全部衝入大海,頃刻傾家蕩產,損失慘重。事後,這個經銷商也十分後怕,但同時也對盛源公司的客戶經理非常感激,慶幸在危急關頭接受了廠家意見。雖然當時花費了1萬多元的倉儲和搬運費,但保住了價值60多萬元的貨物。後來這位經銷商對客戶經理說:“其實廠家完全可以不予關心,因為這完全是經銷商買斷的貨,無論損失與否都與廠家無關。但你們是把我真正當成家裡人來看待的,今後我還有什麼理由不好好與廠家合作呢?”

【問題】

為什麼說真心實意為大客戶排憂解難是維繫大客戶關係的基礎?

【評析】

如何滿足大客戶的需求呢?供貨廠商除具備產品自身的競爭優勢外,還應善於利用信譽、信任、合作共贏、休慼相關等理念經營與大客戶的長期合作關係。更加註重對大客戶的感情投資,想大客戶所想,急大客戶所急,真心實意為大客戶排憂解難。如此一來,大客戶自然會對供貨廠商產生很強的依賴感,競爭對手想要模仿和替代的難度也會隨之變大。即使競爭對手出價更低,但大客戶可能出於情感因素的考量而認為“做生不如做熟”。事實上,大客戶與供貨廠商之間應保持長期的互動共贏關係,如果真能將大客戶當做廠商的家裡人看待,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例2 亞太區域總裁的意外赴約

【案情介紹】

M公司是一家世界500強跨國企業,在國內的合作者之一是湖北一家經營態勢良好的連鎖式倉儲企業,企業負責人周老闆是行業內公認的頭面人物。正值這家連鎖式倉儲企業的大賣場開業3週年店慶之際,周老闆籌備邀請當地諸多政商界朋友,很多供貨廠商代表也在受邀之列,其中也包括M公司在國內負責華中地區的業務代表。此時,周老闆得知M公司的亞太區域總裁恰好在廣州公幹,如果能將這位知名跨國公司的外國總裁邀請來參加慶典活動,定能提升周老闆企業的聲譽及行業地位。但當週老闆就這份額外的邀請與M公司華中地區業務代表黃經理溝通時,這位客戶經理面露難色,左右為難。因為據他所知,公司亞太區總裁是一位德國老頭,而德國人素以嚴謹、刻板的工作作風著稱。總裁來中國公幹通常都有嚴格的議事日程,很少參加行程設定之外的活動,而參加此次慶典無疑是在這位總裁的中國行計劃之外。另一個問題是,如何才能與總裁取得聯繫?黃經理僅僅是一名負責華中區域的小小的地區客戶經理,而亞太區域總裁相當於黃經理的上司的上司的上司,這中間相差好幾個級別呢!一想到這兒,黃經理感覺這個邀請實在不好實現。另一方面,周老闆這邊也盛情難卻,周老闆是湖北地區的大客戶,訂貨量穩定且回款及時。雖然黃經理與周老闆接觸時間不算很長,但已經感知周老闆屬於性情中人,如果這次不給周老闆面子,讓其失望,恐怕會影響後續合作。畢竟現在市場環境競爭激烈,除M公司外,有幾家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也正在積極拓展華中區域市場。思前想後,黃經理只能給自己的頂頭上司打電話,說明箇中緣由,表明利害關係。還好,在上司的充分理解與協助之下,經過層層運作,亞太區域總裁終於來到武漢參加了周老闆的企業慶典,並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典禮上週老闆甚是高興,事後對黃經理說:“你們公司太給我面子了,這可比給我5個扣點還要好呢!以後鐵定要跟你們公司長期合作下去了!”

【問題】

1. 拜訪大客戶對業務人員維繫大客戶的關係有何意義?

2. 企業與大客戶之間如何利用雙方的資源互補?

【評析】

1. 拜訪大客戶是客戶經理日常的工作內容之一,通常客戶經理應以固定的方式、固定的時間去拜訪大客戶,以使客戶相信其代理的產品(品牌)企業是一個遵守承諾的公司,這點兒對企業與大客戶之間長期合作關係的維護至關重要。有時企業高管的偶然或意外拜訪會使得客戶有超規格禮遇的感覺,對於大客戶維護工作的開展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企業與大客戶(經銷商)之間常常是資源互補的關係,大客戶(經銷商)倚重企業的產品優勢、研發能力;企業藉助大客戶(經銷商)的銷售渠道,客戶資源。此外,在行業聲譽、影響力方面,兩者也可以相互藉助,取長補短。簡言之,合作雙贏的經營理念對於維繫與大客戶的長期合作關係十分重要。

案例3 貨物配送運輸方式改變

【案情介紹】

A經銷商是T公司在浙江的一個重要大客戶,T公司對A經銷商的貨物配送運輸主要是以海運方式進行的。最近兩年,由於T公司的船期無法保證,導致對A經銷商的供貨過程中斷現象時有發生,對其銷售和利潤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尤其在颱風季節,運輸矛盾更突出,而此時又恰恰是銷售旺季。近期,A經銷商稱往年由於T公司到貨不及時,造成其巨大的經濟損失;若今年運輸狀況仍未有改善,應給予其價格上相應的補償。T公司客戶經理認為,如果只是單純在價格上給予優惠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與公司物流部門協商後,客戶經理建議,在颱風季節將貨物配送的運輸方式改為鐵路運輸,雖然這樣會相應增加一些公司的運輸成本,但對於大客戶來說,這樣的投資是值得的。因為,改變配貨運輸方式相比於單純地給予價格優惠和給扣點要更為有利,它是以提高服務水平附加值的方式來保持、提升顧客忠誠度的更為安全、有效的方式。客戶經理的提議得到了公司高層的認可,當然,A經銷商對於這樣的處理方式也十分滿意。

【問題】

1. 價格優惠有利於業務人員“黏住”大客戶嗎?

2. 提高服務附加值有利於業務人員“黏住”大客戶嗎?

【評析】

1. 價格上的爭議往往是大客戶管理的最後一關,也是最難的一關。大客戶通常會以採購數量的多少為基礎要求價格優惠,客戶經理也喜歡依賴此種方式以保持顧客的忠誠度,但競爭對手往往也會出更低的價格。事實上,為了爭取新客戶,競爭對手甚至可以開出更低的價碼。當然,客戶經理可以用年度扣點來約束大客戶,但這種以價格優惠為前提的條件,通常只能保持客戶一年的忠誠度,一年以後怎麼辦?還是那句話,必須尋找除價格因素以外的,難以被競爭對手模仿和超越的方法來滿足大客戶的需求。

2. 事實上,大客戶對服務附加值的需求遠遠大於對價格的需求。比如,旺季優先發貨、員工培訓計劃、與公司上層和各部門溝通渠道的暢通等。因此,企業應該避開與大客戶的價格爭議,而把工作重點放在服務、質量、交貨、技術能力和其他能產生新附加值的因素考量上,藉以提供競爭對手無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如果企業在滿足大客戶附加值需求方面做得很出色,同時注意對大客戶的感情投資,為客戶做好每件小事,那麼大客戶會對企業就會產生很強的依賴性,競爭對手要模仿和替代的難度就變大了。

9. “如何防止客戶欺詐”案例

9. “如何防止客戶欺詐”案例

案例1 老客戶也要提防

【案情介紹】

B公司是一傢俱有印度背景的國內貿易公司,公司老闆和公司的很多客戶都是印度人。其中一個印度客戶通過B公司與國內很多供貨商(工廠)建立了業務關係,並且這位印度客戶總是直接跟國內供貨商聯繫,B公司僅負責給客戶安排租船訂艙,並收取一定數量的明傭。B公司與印度客戶如此合作已有多年,且合作一直很愉快;因其每年都有數量可觀且穩定的採購量,國內的多家供貨商(工廠)對這位印度客戶也很熟悉。通常情況下,客戶與供貨商(工廠)以FOB價格成交後,工廠先與B公司簽訂貿易合同,然後由B公司指定貨運代理安排租船訂艙並負責出貨;裝船後,B公司憑藉提單副本向印度客戶收款,然後再轉給國內工廠。雖然客戶每次付款時都會拖延一段時間,但工廠一般都會在船到達目的港之前收到貨款。儘管如此,出乎意料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其中一家國內工廠在與印度客戶成交後,依據慣例,仍由B公司負責租船訂艙,並經客戶當場驗貨之後安排貨物出運。但半個月過去了,印度客戶僅陸續打來很少的款項給B公司(B公司也按時轉給工廠)。之後,印度客戶藉故要求B公司先行放(提)單,B公司考慮到印度客戶仍有其他貨物控制在自己手中,便在其尚未付清此筆訂單貨款的情況下將提單放給了印度客戶。結果印度客戶在一個月後說貨物數量短少,要求工廠負責賠償。而工廠則說此事應由B公司負責,因為其在工廠尚未收齊貨物餘款的情況下擅自放單給印度客戶。

【問題】

1. 為防止本案例中問題的出現,工廠在出貨前應做哪些防範措施?

2. 由誰出面與印度客戶協商更易解決收回餘款的問題,工廠還是B公司?

【評析】

1. 如果工廠與印度客戶直接簽訂貿易合同,同時還要經過貿易公司出貨,則應與貿易公司再簽訂一份提單協議,用以明確貿易公司不得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放(提)單;如果工廠與貿易公司簽訂貿易合同,則應要求船運代理出具一份保函,保證其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放(提)單。雖然此種做法未必完全有效,但至少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2. 本案例中的印度客戶本意上是想賴掉一些尾款。如果工廠直接跟客戶協商,後者往往會變本加厲要求折扣,即便工廠能追回一些尾款,但還是會有一定的貨款損失。如果由B公司出面與客戶協商,情況會有所不同。一方面B公司手中還握有印度客戶的其他貨物,可以以此為條件要求其儘快付清餘款;另一方面B公司一直充當印度客戶與國內工廠間的中間人,且擁有一定數量的其他印度客源,如果印度客戶就此失信於B公司,其必然在國內貿易圈及印度同行間信譽盡失,也恐難再涉足國內貿易圈。因而,由B公司出面與印度客戶協商,可能更易於收回尾款。當然,就此問題出現而言,B公司也確實負有一定的責任,也理應由其出面解決問題。

李秀芳 第2章 商務談判技巧及外貿業務中應對突發事件策略

第2章 商務談判技巧及外貿業務中應對突發事件策略

1. “如何規避商務談判禁忌”相關案例

1. “如何規避商務談判禁忌”相關案例

案例1 禁忌不期而遇

【案情介紹】

負責工業品銷售的業務人員拜訪客戶與推銷日用品的業務人員拜訪客戶有很大不同,通常後者習慣於先想方設法過門衛關,然後到辦公樓裡或其他客戶密集的場所像沒頭蒼蠅似地亂撞(俗稱“掃樓”);而工業品銷售業務人員若想要拜訪客戶,通常都需要提前與客戶預約,否則拜訪結果將會很不理想。

大華公司是一家機電設備製造商,小王和老李都是大華公司的業務銷售人員。近期,公司安排由兩人共同負責一款新設備的市場推廣,於是兩人分別開始聯繫潛在客戶。

小王:你好!我是大華公司的小王,請問你們這裡誰負責採購?

客戶:你怎麼進來的?我負責,可我現在沒有時間!

老李:是振華公司嗎?請問採購部的電話是多少?採購部嗎?我是大華公司,我們生產的×××設備比現在通行的設備效率提高30%,您看我什麼時間過去拜訪您方便?

【問題】

同為業務銷售人員,小王和老李在預約客戶方面的明顯差異是什麼?

【評析】

小王並沒有與客戶提前預約,而是直接登門拜訪;而老王在拜訪客戶之前,提前進行了電話預約。通常來講,通過電話進行預約會給客戶充分的準備時間,以便客戶根據自己的工作計劃安排時間和業務人員會談。畢竟貿然拜訪客戶,有可能會打亂客戶的正常工作安排。對客戶而言,是一種很不禮貌的行為,也會影響後續產品推廣工作的進行。

案例2 禁忌準備不足

【案情介紹】

經過相關市場調研之後,大華公司的業務員小王和老李都將潛在客戶鎖定在目前國內相關設備的最大用戶之一振華公司。並由小王首先登門拜訪,聯繫到振華公司的趙總,向其推銷新設備。

小王:趙總,您好,我是大華公司的銷售人員小王,這是我們產品的資料,您看看是否感興趣?

趙總:放我這吧!我感興趣的話給你打電話。

小王:您看看,我們的設備質量好,而且價格也便宜……

趙總:對不起,我還有個會,我會和你聯繫的,好嗎?

小王:……

小王剛走,趙總順手將小王的資料扔進了垃圾桶。小王一臉沮喪地回到了公司,並對老李說,今天出師不利,趙總不給面子,業務沒談成。老李聽後,說:“沒關係,明天我再去試試看。”第二天,老李再次拜訪了振華公司的趙總。

老李:趙總,您好,我是大華公司的銷售人員老李,這是我們產品的資料,您看看是否感興趣?

趙總:放我這吧!我感興趣的話給你打電話。

老李:如果用我們的設備,會比你現在用的W型號的設備效率提高30%,而且節能10%……

趙總:效率提高30%?你講講。

老李:……

趙總:好、好、好!我將認真考慮你們的設備。

老李走後,趙總很快便召集振華公司的工程技術人員仔細研究了一番大華公司新設備的相關資料,發現該設備的確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不久之後,趙總撥打了老李的聯繫電話……

【問題】

同為業務銷售人員,小王和老李在新設備推廣過程中工作表現的明顯差異是什麼?

【評析】

小王的準備明顯不足,他不清楚客戶到底需要的是什麼,也不知道如何打動客戶;而老李顯然事先經過調查,知道客戶的需求所在,老李所說的新設備技術優點正是趙總在苦苦尋覓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因此拜訪客戶前一定要充分準備。通過查資料、詢問知情人等多種渠道及方式掌握客戶的首要需求,會對拜訪工作有很大幫助。

案例3 禁忌指指點點

【案情介紹】

業務人員到客戶處進行產品推廣或例行常規拜訪客戶時,千萬不要為了推銷自己公司的產品,而對客戶採購的其他廠家的設備或客戶公司內部人員的事務貿然指指點點,妄加評論,切忌言多必失。小王在回訪振華公司時,與趙總的對話中顯然犯了此大忌!

小王:趙總,我發現你們這兒的老莊這個人很實在,很講義氣。

趙總:是嗎?

小王:可不,上次我……

小王發現趙總的臉色已經很難看了,知道自己剛才可能說錯了什麼話。於是便找了個藉口,趕快離開了振華公司。回公司後,小王與老李聊起此事,才知道趙總和老莊素來不和。

【問題】

小王為何使得趙總臉色難看?

【評析】

業務人員拜訪客戶的目的是銷售產品。客戶的其他事情與業務人員並不相干,客戶(尤其是組織機構龐雜的大客戶)的內部關係網絡相當複雜,很多是一個小小的業務人員想不到的,千萬不要圖一時口舌之快,而觸犯“雷區”,否則後果會非常嚴重。事實上,很多客戶採購商品都是基於一定的人脈關係或經濟利益。大多數市場處於買方市場之下,僧多粥少,稍不注意一個閃失,一單生意就會告吹,所以千萬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要得罪人,尤其是你的大客戶。

案例4 禁忌目標不清

【案情介紹】

優秀的業務人員每次拜訪客戶都應該有明確的目標。只有業務人員明確了通過這次拜訪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業務人員在拜訪客戶的過程中,才會有的放矢地進行詢問或給出建議,獲取重要的客戶信息,客戶拜訪才會有實質性的效果。如果業務人員拜訪客戶的目標不清晰,則每次拜訪都有可能會流於形式,達不到拜訪客戶應有的效果。業務人員老李在對振華公司趙總的拜訪過程中,就體現出其有著較為明確的客戶拜訪目標。

老李:趙總,不知道你們這個採購項目是否有計劃,大概什麼時候安排採購?

趙總:我們已經向公司總部報了採購計劃,大概今年五月份之前會落實。

老李:那您看我是否方便和技術部門接觸一下,以便具體瞭解你們的設備採購需求,麻煩您引見一下,好嗎?

【問題】

你能看出老李此次拜訪趙總的目的是什麼嗎?

【評析】

老李這次拜訪趙總的目的是瞭解用戶設備採購的預算情況,並想通過趙總的引薦設法和分管技術的李總建立聯繫。儘管在此次客戶拜訪過程中,老李和趙總談了許多其他事情,但是老李始終沒有忘記這次客戶拜訪的目的。在實踐中,業務人員每次拜訪客戶都應該帶有明確的目標,但是關於這些目標或目的如何實現的具體方法或途徑,卻不一而同。一般來說,業務人員對熟悉的客戶可以開門見山;對初次接觸或不太熟悉的客戶,則需要業務人員採取相對婉轉、迂迴的方式試探性地引導客戶朝向自己設定的目標。

案例5 禁忌貶低競爭對手

【案情介紹】

將自己公司的產品與競爭對手的產品做比較是應該的,但千萬不要為了自己公司產品的勝出而不負責任地肆意貶低競爭對手。因為這樣的行為也會影響到業務人員在客戶心目中的形象。業務員小王和老李一同去振華公司做產品推廣時,當趙總提及同類產品的一家設備製造商時,小王在不經意間又犯了一忌。

趙總:好像聽說泰興公司也有功能類似的一款設備啊?

小王:趙總,您可千萬別買他們的產品,他們的服務非常差,您要是買了肯定會後悔。而且他們的產品質量也有問題,不是我說,他們那設備簡直是……

趙總:真的嗎?

老李:趙總,競爭對手的問題我們不太好說,關於他們產品的服務、質量水平如何,您可以打聽一下。但是,我們公司的服務、產品質量,我們是很有信心的。

趙總:是的,我聽說他們產品的質量是有點問題。

【問題】

小王和老李在回答趙總的問題時,有何差別?

【評析】

一般來說,對競爭對手產品或服務的評價要做到欲言又止、含而不露。如果業務人員直接評價競爭對手會給客戶一種有意詆譭競爭對手的感覺,甚至客戶也會就此認為業務人員的人品有問題,不可信;甚至有可能牽連到公司產品的推廣,因為在客戶看來,業務人員的素質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產品的質量及公司信譽。本案例中小王的回答顯然太過露骨、不夠含蓄;而老李的回答則相對中肯、比較客觀,同時也留給客戶自由裁決的空間。而實際上,客戶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之所以肯坐下來與你談,也是基於比較的結果,所以有些話不需要說得那麼露骨。

案例6 禁忌一葉障目

【案情介紹】

通常來說,工業製成品的採購決策過程比較複雜。有直接的決策部門,同時還有對決策施加重要影響的很多相關部門。因此,負責工業製成品推廣的業務人員在拜訪潛在客戶時最忌諱“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即只盯住某個部門不放,而分不清誰是決策者,誰是影響者,誰是實際使用者;更不知道針對不同部門的決策者應採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小王在向振華公司推銷新設備的過程中,顯然對企業的採購流程並不熟悉,更沒有針對不同部門的關鍵人物做更為細緻的遊說工作。

趙總:不好意思,我們採購部是很想購買你們公司的產品,可是技術部門大力推薦泰興公司的產品,我們也沒辦法。

小王:採購不是你們採購部門的事情嗎?

【問題】

本案例中,小王的疑惑根源何在?

【評析】

小王的問題在於過於簡單地認為採購就是採購部門的事,而沒有把客戶公司的採購流程搞清楚。通常在拜訪客戶時,就應在交談中瞭解客戶企業的具體採購流程,一般客戶都會告知;如果客戶對推銷的產品非常感興趣,還會對業務人員詳細講解本企業採購流程中各部門的作用,並告知對採購決策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部門,如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生產部門等的關鍵人物,幫助業務人員打通人脈。

案例7 禁忌過度承諾

【案情介紹】

工業製成品業務人員在推廣產品過程中,常常遇到的一種情況是:作為採購條件,客戶可能會提出一些業務人員做不到,或根本不在其授權範圍內的要求。對此,業務人員一定要謹慎行事,千萬不能為了急於一時將產品推銷出去,而貿然承諾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振華公司的一家設備供應商的業務員小楊,就犯了這樣的錯誤。

小楊:趙總,您看我們設備的尾款該付了吧?

趙總:好、好、好!小楊,上回你說的為我們免費維修老設備的事,你看也該兌現了吧?

小楊:趙總,我們的服務部說這款設備暫時還維修不了,真是對不起!

趙總:……

小楊走後,趙總對祕書說:“看來咱們得換家設備供應商了!”

【問題】

業務人員過度承諾的危害是什麼?

【評析】

小楊為了獲得訂單承諾了自己做不到的事情,其結果往往會使客戶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在大為惱火的同時,肯定也會質疑公司的信譽。當客戶對供應商企業的信譽或聲譽產生質疑的時候,那麼更換供應商將是必然要發生的事情。而這恰恰是競爭對手們翹首期盼的事情。

案例8 禁忌不懂裝懂

【案情介紹】

每個人都會有自己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的事情。所以當業務人員被客戶問到一些回答不了的問題之時,最好實話實說,切記千萬不要不懂裝懂。否則顏面盡失不算,還會由此失去客戶的信任。當振華公司的趙總問到業務員小王一些有關設備安裝方面的技術性問題時,小王據實回答,態度誠懇。

趙總:小王……

小王:對不起,趙總,這個問題我還真不清楚。但是我們公司的張工是專門研究這方面問題的專家,他也許能解答您這個問題。待我回公司後請教一下張工,再給您一個滿意的答覆。

【問題】

你如何看待本例中小王回答客戶問題的坦誠態度?

【評析】

通常情況下,客戶不會因為業務員不知道某方面的事情而輕視對方(除非是簡單的常識),相反客戶往往還會因為業務員的坦誠而對其產生好感,認為業務員誠實可靠,相信其推薦的產品的品質也會有所保證。當然,如果業務員的專業素養佳、經驗豐富、信息準備充分,對客戶的提問能夠做到有問必答,在產品推廣過程中自然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業務人員平時要注意加強自身專業素養的訓練。遇到無法回答的客戶提問時,要據實回答,不要不懂裝懂。

案例9 禁忌急於求成

【案情介紹】

一個完整的採購過程可分為八個階段:發現需求、確定需求、確定產品規格、尋找供應商、徵詢報價、選擇供應商、確定購買規則、購買評估。因而,對於複雜工業品設備的採購一般不會通過一次拜訪,客戶就能成單;業務人員切記不可急於求成,把價格一降到底、不留餘地,不但不能讓客戶滿意,往往還讓自己沒了退路。小王在振華公司的設備推廣過程中就表現得過於急於求成了。

小王:趙總,您看,我們可以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降低10個點。

趙總:你們的價格還是太高,我們再考慮考慮。

小王:好吧,一口價,我再降5個點。

趙總:好吧,我們開會研究一下。

一個月後,小王再次拜訪振華公司的趙總。

趙總:小王,我們決定購買你們公司的產品,但是你必須還得給我降低5個點。

小王:對不起,趙總,我給您報的已經是底價了。

趙總:小王,你不實在!你的競爭對手泰興公司可又給我降了5個點,你看著辦吧!

小王:……

【問題】

為什麼產品報價要留有餘地,不能開始時一降到底?

【評析】

精明的買家認為賣方不會將價格一次降到位,因而總是試圖讓賣方在價格方面一再讓步。如果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的討價還價中,開始時連連降價,而且降價幅度過大,希望以此顯示誠意,促使交易達成,但結果往往事與願違。一方面,客戶會認為業務人員的初始報價虛高成分過多,對業務人員及其產品也會有不實之嫌。另一方面,議價過程中的降價幅度是有規律可循的。通常情況下,初始降價幅度不宜過大;中間過程中可適當予以降價;業務人員切記最後一定要留有一定的降價空間,因為依據客戶心理,成交前客戶往往都會爭取到一定的降價,以獲得最後心理上的滿足。而小王在一次客戶拜訪中連連降價,導致後來再沒有降價空間,自然成交困難。

案例10 禁忌當斷不斷

【案情介紹】

前述案例提及急於求成是商務談判中的一個禁忌;相反,遇事不果斷、拖拖拉拉也是一忌。大華公司的業務員小王遇事不果斷、辦事拖拉,最終失去了與大客戶振華公司的簽約機會。

趙總:你們公司的設備確實不錯,服務也很好,就是價格貴了點。這樣,你再降5個點,我們今天就籤合同。

小王:這可不行,我得回去請示領導,價格這麼低我做不了主。

兩天後,當小李請示領導後,再次拜訪趙總時,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小王:趙總,我們可以再降三個點,您看……

趙總:對不起,我們已經和泰興公司簽完訂貨合同了。

小王:……

【問題】

本例中小王最終失去了簽約機會,給你什麼啟示?

【評析】

通常情況下,好容易到了馬上就要簽單的關鍵時刻,業務人員一定要把握住時機。切記不要認為客戶表達了購買意願就一定會購買你的產品;這個時候反而也往往是最危險的時候,因為你的競爭對手為了從你手中奪過訂單往往會在這個關鍵時刻給出最大的優惠。在你猶豫不決的過程中,訂單就成了競爭對手的囊中之物。

2. 技術設備進口商務談判相關案例

2. 技術設備進口商務談判相關案例

案例1 中歐談判不歡而散

【案情介紹】

歐洲A公司的代理B工程公司到中國與中方C公司就出口工程設備進行商務談判。B工程公司對出口標的進行報價後,中方人員認為其報價過高,並建議其應充分考慮中國市場的競爭性;同時,認為A公司產品第一次進入中國市場,為了進一步開拓中國市場,在價格上應該給予一定的優惠。B工程公司就中方C公司的建議進行了一番解釋;但之後仍然不肯降低價格,並解釋說價格是由其委託人歐洲A公司制定的,且價格制定比較合理。繼而,中方與B工程公司又就除價格外的其他交易條件進行了深入的磋商,但也仍未達成實質性的談判結果。中方C公司認為B工程公司談判人員過於傲慢固執,B工程公司認為中方談判人員毫無購買誠意且沒有理解力。雙方相互埋怨之後,談判不歡而散。

【問題】

1. 本例中,歐洲代理人進行的是哪類談判?

2. 影響本例談判結果的因素有哪些?

3. 本例談判有無避免“不歡而散”的可能?對歐洲代理人在中國的談判有何建議?

【評析】

1. 歐洲代理人進行的是代理地位的談判。

2. 影響本例談判結果的因素包括以下幾點。

(1)談判標的:工程設備。

(2)談判主體:歐洲A公司、歐洲B工程公司和中國C公司。

(3)談判背景:中國市場的競爭性、A公司第一次進入中國市場。

(4)微觀經濟環境:中歐談判的具體細節。

3. 本例談判有可能避免發生“不歡而散”的結果,B公司應該謹遵代理人的談判代理地位要求行事,做到“姿態超脫、態度積極”,做好“中間人”。

案例2 時序錯亂的委託代理

【案情介紹】

天津某半導體工廠欲改造其生產線,需要採購設備、備件和技術。經過前期的市場調研發現,在美國、日本均可找到兩家以上能夠為半導體廠提供適宜設備及技術的供應商。正值此時,香港某半導體B公司的銷售人員去天津拜訪客戶,找到該廠採購人員,並表示可以協助該廠採購所需設備和技術。由於香港客商講中文,又是華人,溝通容易,雙方很快就熟悉了。天津半導體廠同意由港商代其對外採購。與此同時,由於天津某半導體廠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又必須委託有外貿經營權的A公司做代理。A公司接到委託後,隨即與美國和日本的廠商接洽。但結果是:有的美國和日本廠商根本不報價,反而直接回函問“A公司與香港B公司是什麼關係”;有的雖然給出了報價,但價格卻高得離譜。最終A公司拿到的詢價結果未能達到預期目標。

【問題】

1. A公司的對外詢價是否成功,為什麼?

2. 本例中天津某半導體工廠在委託代理方時應做哪些調整?

3. 本例中A公司的對外詢價工作應做哪些調整?為什麼?

【評析】

1. 天津A公司的對外詢價是失敗的。因為外商有的不報價,詢價沒結果;有的雖然有報價,但條件太苛刻(報價過高),並非誠意報價。

2. 天津某半導體廠的委託存在時序錯誤,必須調整。如果直接委託香港B公司對外詢價,可能會加快與美國和日本供應商的洽談進程,但由於香港B公司不能代天津半導體廠簽訂進口合同,所以在簽約和後續工作開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天津某半導體廠在委託A、B公司進行對外詢價時,就具體的操作過程必須進行調整:將香港B公司的對外詢價納入天津A公司的對外詢價體系中,並且以天津A公司為主,以避免詢價混亂。

3. 天津A公司要與委託人天津某半導體廠,和委託人天津某半導體廠的另一個代理人香港B公司就向美國和日本供應商詢價事宜(包括具體的內容和策略)統一意見,並把該項目的對外詢盤工作統一組織起來。同時要重新部署對外詢價國別地區和對象,以免給外商造成有多個同樣項目在詢價的錯覺。

案例3 分項報價的全套生產線進口

【案情介紹】

1983年,日本某電機公司就出口其高壓硅堆的全套生產線與中方人員進行談判。雖然這家日本公司擁有當時全球範圍內的先進技術,但對中方採購者而言,日本公司並不是唯一的供貨商,除此之外,幾家歐美公司也可以提供類似技術水平的全套生產線。對於日方而言,由於其是第一次進入中國市場,信心十足;但同時也知道,如果想要獲取這個大訂單,必須提供適合中方需要的產品才行。當然,談判過程中,雙方更為關注的仍是價格問題。談判伊始,日方提出:全套生產線的技術轉讓費報價2.4億日元,設備費12.5億日元(包括備件、技術服務費(培訓與技術指導)共0.09億日元)。對此,日本電機公司營業部主管長松本先生解釋:技術轉讓費是按中方工廠獲得技術後,按產出獲利提成(即以中方年生產3000萬支產品,10年產量提成率為10%,平均每支產品銷價80日元)計算出的。設備費按工序報價,其中清洗工序(主要為塑料槽、抽風機一類設備)1.9億日元;燒結工序(主要為燒結爐及輔助設備)3.5億日元;切割分選工序(主要為切割機,測試分選設備)3.7億日元;封裝工序(主要為管芯和包裝殼的封結設備和控制儀器)2.1億日元;打印包裝工序(主要為打印機及包裝成品的設備)0.8億日元;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的工裝夾具約0.41億日元。技術服務包括培訓費(每月12人的日本培訓),共250萬日元;技術指導人員費用650萬日元。日方人員繼而強調,這套生產線的技術水平世界一流,且技術的穩定性極強,成品率可達到85%,而中方現有生產線的成品率僅為40%左右。中方引進此套生產線將對企業生產效率的提高意義重大。

【問題】

1. 日方企業對於所報價格的構成解釋得如何?

2. 日方採取的是何種報價方式?

3. 繼日方報價後,中方人員應該如何就上述報價進行評論?

【評析】

1. 日方對於所報價格的構成解釋得較好,不但講出了報價計算方法和計算依據,給中方評論提供了依據;而且,日方解釋細中有粗,也給自己的後續談判留有餘地,符合解釋價格構成的要求。

2. 日方採取的是分項報價,逐項解釋的方式。此種方式在大型機械設備、生產流水線等大型項目的買賣中,普遍使用。

3. 中方對日方的分項報價和逐項解釋,應採用“梳篦式”進行評論,也就是從技術、設備、技術服務三大類來進行評論。

3. 外貿商務談判技巧應用相關案例

3. 外貿商務談判技巧應用相關案例

案例1 “反客為主”拿訂單

【案情介紹】

中方某公司向韓國某公司出口丁苯橡膠已一年。第二年中方又向韓方報價,以期繼續供貨。中方公司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將價格在前一年成交價的基礎上每噸下調了120美元(前一年成交價為1200美元/噸),韓方感到此價格可以接受,並建議中方派人員到韓國簽約。於是,中方人員一行二人到了位於首爾的該韓國公司總部。但是雙方談了不到20分鐘後,韓方便說:“貴方價格仍太高,請貴方參看一下韓國市場的價格,三天以後再談!”中方兩位業務人員頓時感到被韓方戲弄,心裡很生氣;但終究人已來首爾,談判必須還得進行下去。於是,兩人趕緊電話聯繫國內公司老闆,說明事情原委,並表示一定會盡力拿下這個訂單。接著,兩人就開始著手資料蒐集工作。先是通過有關協會收集到韓國海關丁苯橡膠進口的統計數據。結果發現:韓國除了從哥倫比亞、比利時、南非等國進口較大數量之外,從中國的進口量也不少,而中方公司正是佔份額較大的一家。價格水平方面:除中國外,南非的價格最低;哥倫比亞、比利時等國的價格均高於南非。繼而,兩人在韓國市場的調查中還發現:批發和零售價均高出中方公司現報價的30%~40%;全球市場價格雖呈降勢,但中方公司的報價仍然是目前全球市場的最低價。那麼韓方人員為什麼還要這麼說呢?

一位中方人員認為:韓方以為中方人員既然來了首爾,肯定急於拿下合同回國。便可以藉此機會再壓中方一手。“那韓方會不會不急於訂貨而找理由呢?”另一位中方人員提出了質疑。第一位中方人員仍舊繼續分析道:“韓方若不急於訂貨,為什麼邀請我們來首爾?再說韓方過去與我們也打過交道,簽訂過合同,且執行得還算順利,對我們的工作很滿意。那麼韓方怎麼會突然間變得不信任我們了呢?從情理角度這也說不過去啊!”兩人分析完之後,一致認為,韓方之所以這樣做,目的還是在於:韓方意在利用中方人員出國心理,想再壓價。商量過後,中方兩位業務人員就如何繼續後續談判達成了一致。首先,態度應強硬(因為之前韓方已表示同意中方報價),不怕空手而歸;其次,產品報價還要漲回市場水平;再者,不必三天後再給韓方通知。

第二天中午,中方人員電話告訴韓方人員調查已結束。結論是:“我方來首爾前的報價過低,應漲回去年成交價位;但為了老客戶的交情,可以下調20美元,而不再是120美元。請貴方研究。”韓方人員接到電話後一小時內,立即回電話約中方人員到其公司會談。韓方認為中方不應把過去的價再往上調。而中方認為這是韓方給的權利。並堅持說按韓方的要求進行了市場調查,結果發現應該漲價。韓方希望中方多少降些價,中方認為原報價已經降到底。經過幾個回合的討論,雙方最終同意按中方來首爾前的報價成交。

【問題】

1. 中方的決策是否正確?為什麼?

2. 中方使用何種程序或方式進行決策?其決策屬於哪種類型?

3. 中方如何具體實施決策?

4. 韓方在談判中反映出何種決策內容?

5. 韓方決策的過程和實施情況如何?

【評析】

1. 中方決策正確,因為按行前價格條件拿到了合同。

2. 中方運用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方案假設、論證和選取等五個步驟,並以小範圍形式確定,屬於戰略性決策。

3. 中方實行的是分梯次捍衛決策。先電話後面談;先跟業務人員談後,再找公司領導談。同時,運用時間效益加強執行力度,把原本三天回覆韓方的期限縮短為一天半回覆,使態度變得更為強硬。

4. 韓方的決策為戰略性決策,在根本條件和總體策略上做新的決定:成交條件更低,談判氣氛冷(讓中方坐冷板凳)。

5. 韓方決策過程較短,僅以殺價為目標。能壓就壓,不能壓再談,所以實施時一碰硬就軟。

案例2 心理戰:時間拖延戰術

【案情介紹】

一位美國業務代表被派往日本談判。日方在接待的時候得知對方需要於兩個星期之後返回美國。日方因此並沒有急於開始談判,而是花了一個多星期時間陪這位美國代表在國內旅遊,每天晚上還安排宴會。而正式的談判終於在美國業務代表到達日本後的第12天開始了。但每天都早早結束,為的是安排美國業務代表去打高爾夫球。在第14天的時候,談判終於涉及重點內容,但此時,美國業務代表也已經到了該回國的時間。迫於行程安排,美國業務代表已經沒有多餘時間和日方周旋,只好草草地答應了日方的條件,簽訂了協議。

【問題】

1. 閱讀此案例後談談你的感受。

2. 一個成功的商務談判者應注重收集哪些信息?

【評析】

1. 本案例中日方都採取了很高明的談判手段,即拖延談判時間以達到日方談判目的。通常情況下,此拖延戰術最能穩住對方的談判代表。日方在談判中沒有急於將談判事項第一時間放在談判桌上,而是先帶著談判對手到處去遊玩及參加各種宴會。這一手段不僅僅能拖延時間,更重要的是能軟化人的心理,美國談判代表如果接受了日方邀請,這已經實現了日方策略的第一步。直到最後一天日方才談到談判重點,正是體現了拖延戰術的真正效果。日方緊緊抓住了美方貿易代表急於回國的心理,美方代表已經沒有時間和日方周旋。另一方面,美國談判代表也不好意思拒絕日方要求,畢竟“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其實美國談判代表已經違背了商務談判基本原則:沒有把公事和私誼分開,沒有把立場與利益分開。私誼是公事的輔佐,而公事決不能成為私誼的犧牲品。這關係到一個談判者的根本素質。

2. 一個成功的商務談判者應該充分了解談判對手的身份背景、資信、慣用的談判手段、談判對手的性格特徵及其善於談判的特長,以及談判對手所要達成的談判目標;與此同時,也應瞭解整體宏觀市場供需關係及特定行業的市場行情。充足的信息儲備,有利於提出談判爭議問題的解決方案;並能提醒己方時時關注對方一舉一動,及時做出反應!

案例3 巧妙借用競爭對手獲取訂單

【案情介紹】

1992年,上海甲公司欲引進外牆防水塗料生產技術。日本乙公司與中國香港丙公司的報價分別為22萬美元和18萬美元。經調查瞭解,兩家公司的技術和服務條件大致相當,上海甲公司有意與香港丙公司成交。在終局談判中,上海甲公司安排總經理與總工程師同日本乙公司談判;而全權委託技術科長與香港丙公司談判。丙公司得知此消息後,主動大幅度降價至10萬美元,並最終與上海甲公司簽約。

【問題】

1. 如何評論上海甲公司安排談判人員的做法?

2. 如何評論香港丙公司大幅度降價的做法?

【評析】

1. 上海甲公司安排談判人員的做法屬於商務談判戰術中典型的兵不厭詐,即上海甲公司安排級別更高的談判人員與日本乙公司談判,而安排級別較低的談判人員與香港丙公司談判。目的是讓香港丙公司認為上海甲公司無意與其合作,從而迫使其主動降價,以期達到以更低價格與香港丙公司達成交易的目的。

2. 本例中香港丙公司顯然中計,情急之下的主動大幅度降價正中上海甲公司下懷。一般來說,這種做法在商業談判中是不可取的,不能因為獲取訂單,而不設定談判底線;更不能盲目降價。當然,如果本例中香港丙公司的價格底線低於10萬美元,仍可接受。

案例4 中國工程師“大勝”美方談判者

【案情介紹】

我國某冶金公司欲從美國購買一套先進的組合爐,遂派出一位高級工程師與美商談判。為了不負使命,這位工程師預先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查找了大量有關冶煉組合爐的資料,花了很大精力對國際市場上組合爐的行情及美國這家公司的歷史和現狀、經營情況等了解得一清二楚。

談判伊始,針對一套爐具,美商一開口便要價150萬美元。中方工程師在列舉了各國成交價格,頓時使得美商目瞪口呆,終於以80萬美元達成協議。當談判購買冶煉自動設備時,美商報價230萬美元,經過討價還價壓到130萬美元;但中方仍然不同意,堅持出價100萬美元。美商表示不願繼續談下去了,把合同往中方工程師面前一扔,說:“我們已經做了這麼大的讓步,貴公司仍不能合作,看來你們沒有誠意,這筆生意就算了,明天我們回國了!”中方工程師聞言輕輕一笑,把手一伸,做了一個優雅的“請”的動作。於是,美商真的走了。冶金公司的其他人有些著急,甚至埋怨工程師不該摳得這麼緊。工程師說:“放心吧,他們會回來的。同樣的設備,去年他們賣給法國只有95萬美元,國際市場上這種設備的價格100萬美元是正常的。”

果然不出所料,一個星期後美方又回到了談判桌前。工程師向美商點明瞭他們與法國的成交價格,美商又愣住了。沒有想到眼前這位中國商人如此精明,於是不敢再報虛價,只得說:“現在原材料價格上漲得利害,比不了去年。”工程師說:“每年原材料價格上漲指數沒超過6%。一年時間,你們算算,該漲多少?”美商被問得啞口無言,在事實面前,不得不讓步。最終以101萬美元達成這筆交易。

【問題】

1. 分析美方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的原因。

2. 分析中方在談判中取得成功的原因。

【評析】

1. 美方在談判中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或者說是其談判敗筆所在。

(1)收集、整理中方信息方面,沒有做到準確、詳盡、全面。究其原因在於:美方可能過於輕視中方的談判實力。美方憑藉其技術的優勢及多次進行類似商務談判的大量經驗,輕視中方談判對手。談判前沒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於是在談判過程中屢屢在中方大量信息面前陷於被動,一開始就喪失了整個談判的主動權。

(2)在談判方案的設計上,沒有做到多種解決方案備選。在中方的多次反擊中,倉促應對。導致美方談判方案設計單一化的原因大致歸為兩點。①過早下定論。美方從一開始就可能認為此次與中方的談判十拿九穩,談判結果應該對美方更為有利。②只關心己方利益。美方以其組合爐技術的先進性作為最大優勢,以為鐵定會賣個高價;但並未考慮中方對此需求的急迫性與相應的談判準備,在中方大量信息攻擊下,頻頻讓步。

(3)在談判過程中,希望用佯裝退出談判迫使中方做出讓步。無奈在中方以大量信息資料為基礎識別出其佯裝的情況下,該策略失敗。

2. 中方在談判中步步為營,最終取得勝利的關鍵在於:對美方信息充分地收集整理,用大量客觀數據給對方施加壓力。從信息收集的內容可看出,不僅查閱了美方與其他國家的談判價格(援引先例);也設想到美方可能會反駁的內容並運用相關數據加以反擊(援引慣例,如6%)。對客觀標準做了恰到好處的運用。真可謂做到了中國古語所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當然,除上述原因外,中方的勝利還在於多種談判技巧的運用。

(1)談判前,準確評估雙方的依賴關係。對美方的價格接受區域和初始立場(包括期望值和底線)做了較為準確的預測,由此才能在隨後的談判中未讓步於對方的佯裝退出。

(2)談判中,依靠數據掌握談判主動權,改變了美方不合理的初始立場。

(3)在回盤上,從最終結果價大概處於比美方開價一半略低的情況可以推測,中方的回盤策略也運用得較好。

案例5 借題發揮,美方得便宜

【案情介紹】

巴西一家公司到美國去採購成套設備。巴西談判小組成員因為上街購物耽誤了時間。當他們到達談判地點時,比預定時間晚了45分鐘。美方代表對此極為不滿,花了很長時間來指責巴西代表不遵守時間,沒有信用,如果老這樣下去的話,以後很多工作很難合作,浪費時間就是浪費資源、浪費金錢。對此巴西代表感到理虧,只好不停地向美方代表道歉。

談判開始以後似乎美方代表還對巴西代表來遲一事耿耿於懷,一時間弄得巴西代表手足無措,說話處處被動。談判中,巴西代表也無心與美方代表討價還價,對美方提出的許多要求也沒有靜下心來認真考慮,匆匆忙忙就簽訂了合同。等到合同簽訂以後,巴西代表平靜下來,頭腦不再發熱時,才發現自己吃了大虧,上了美方代表的當,但為時已晚。

【問題】

1. 你如何看待美方代表在談判過程中策略的運用?

2. 本案例給你何種啟示?

【評析】

1. 這是一個挑剔式開局策略的運用,談判一方在一開始時對談判對手的某項錯誤或禮儀失誤嚴加指責,使其感到內疚,從而達到營造低調氣氛、迫使對方讓步的目的。本案例中美方談判代表成功地使用挑剔式開局策略,迫使巴西談判代表自覺理虧,在來不及認真思考的情況而匆忙簽下對美方有利的合同。

2. 針對本案例,還需注意的一點是:這也是一個關於國際商務的談判,而國際商務談判中跨文化影響因素不得不考慮。所以應該好好考慮一下,如果跟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務人士談判時有一方恰恰遲到了,此種情況該如何處理?事實上,處於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談判者,可能對遲到事件的處理結果迥然不同。想一想,同樣面對這種遲到的情況,日本的談判代表會如何反應?下一案例將談及此問題。

案例6 日企高調回應美方談判者

【案情介紹】

日本一家知名汽車公司在美國剛剛“登陸”時,急需找一家美國代理商來為其銷售產品,以彌補日方不瞭解美國市場的缺陷。當日本汽車公司準備與美國一家公司就此問題進行談判時,日本公司的談判代表因為路上塞車遲到了。美國公司代表緊抓住這件事不放,想要藉此獲取更多的優惠條件。日本公司代表發現無路可退,於是站起來說:“我們十分抱歉耽誤了您的時間,但是這絕非我們的本意。我們對美國交通狀況瞭解不足,所以導致了這個不愉快的結果。我希望我們不要再為這個無謂的問題耽誤寶貴的時間了,如果因為這件事貴公司懷疑我們合作的誠意,那麼我們也只好結束這次談判。同時,我們認為,憑藉我們所提出的優惠的代理條件是不會在美國找不到合作伙伴的。”日本代表的一席話說得美國代理商啞口無言,美國人也不想失去這次賺錢的機會,於是談判得以順利進行。

【問題】

1. 美國公司的談判代表在談判開始時試圖營造何種開局氣氛?

2. 日本公司談判代表採取了哪一種談判開局策略?

3. 如果你是美方談判代表,應該如何扳回劣勢?

【評析】

1. 美國公司談判代表連續指責日本公司談判代表遲到,這是一種情感攻擊。目的是讓日本談判代表感到內疚,處於被動,美國公司談判代表就可能借此從談判中獲取有利條件。開局氣氛屬於低調氣氛。

2. 日本公司談判代表面對美方低調的開局氣氛,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你方沒有誠意,咱們就不要浪費時間,想和我方合作的公司很多,與你方不談也罷。日方用高調開局氣氛進行反擊,使談判很快進入實質階段。

3. 日本公司的談判代表暫時控制了談判氣氛,風頭正勁;如果此時與日本公司談判代表正面交鋒勝算不大,美方利益恐難保證。所以應該避其鋒芒,採用“疲勞戰術”,先讓日本公司談判代表慷慨激昂地介紹他們的產品和未來計劃,然後美方禮貌地道歉,表示有些問題沒聽明白,請日本公司談判代表就某個問題或幾個問題反覆進行陳述。消磨幾次之後,日本公司談判代表已是強弩之末,心理和生理上都產生疲勞,喪失了對談判氣氛的控制。此時,美方可以突然提出幾個尖銳的問題,再次衝擊日方心理防線,不但能逐漸掌握談判氣氛,談判結果也將向著利於美方的方向發展。

4. “如何處理外貿業務中的突發事件”相關案例

4. “如何處理外貿業務中的突發事件”相關案例

案例1 童鞋出口意外遭遇反傾銷

【案情介紹】

W公司是一傢俱有外資背景的貿易公司。1997年,公司出口一批童鞋到墨西哥,與墨西哥客戶約定收款方式為D/P(付款交單),提前收取30%的貨款作為定金,其餘貨款待客戶收到貨物一週內支付。意料之外的是,該批童鞋從香港裝船後一個星期左右,墨西哥政府突然宣佈對中國鞋類產品實行反傾銷,所有從中國出口到墨西哥的鞋類產品要加收100%進口關稅。墨西哥客戶藉此拒絕提貨,並聲稱亦無法支付餘款,餘下的事情留給W公司自行處理。對此,W公司的業務人員給墨西哥客戶的建議是,貨到墨西哥後派人在貨櫃場把童鞋上的原產地標誌用印有其他內容的自粘貼標誌替換掉(包括外包裝箱)。但墨西哥客戶說自己是墨西哥國內數一數二的進口商,這樣做會極大地損害自己公司的聲譽,如果被競爭對手知道,後果更為嚴重。此外,幾萬雙童鞋在國外返工的費用也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恰巧此時,W公司業務人員接到了一位巴西客戶的電話。這位巴西客戶專做庫存生意,之前曾經來W公司看過這個系列的童鞋樣品,很感興趣,並詢問過價格。但W公司僅做訂單生意,並沒有庫存現貨,所以對巴西客戶的報價仍以訂單價格為準(通常,庫存現貨的報價會比訂單價格低10%左右),並告訴巴西客戶,兩個月之後才能交貨。此時,這位巴西客戶在電話中說,如果W公司能在一個月內完成交貨,他願意按之前W公司的報價訂購兩萬雙童鞋。W公司業務人員一聽喜出望外,卻佯裝說,巴西客戶的訂購電話打遲了,他剛將一位阿根廷客戶介紹給墨西哥的供貨商,也許現在這批童鞋已經歸阿根廷客戶了。不然,巴西客戶的這單生意會很划算,還能節省一大筆運費(因為巴西距離墨西哥很近)。巴西客戶聽完也異常興奮,連忙索要墨西哥客戶的聯繫電話,W公司業務人員推諉說要先徵得墨西哥客戶的同意,便中斷了電話。之後,W公司業務人員連忙聯繫墨西哥客戶,說明事情原委,並建議其一定要在巴西客戶同意加價5%後方才能同意將這批童鞋轉手(考慮到巴西客戶將節省很大一筆運費)。

童鞋事件終於得到了圓滿的結局:巴西客戶對W公司業務人員非常感謝,因為在得到現貨的同時還幫他節省了很大一筆運費;貨物運抵墨西哥後立即轉口到巴西,墨西哥客戶的童鞋得以脫手,避免了國內童鞋反傾銷關稅的徵繳;W公司也在客戶收貨後兩週時間內將貨物餘款全部收回,在沒有損失掉重要的墨西哥客戶的同時還得到了一個巴西客源。

【問題】

本案例給外貿公司業務人員帶來哪些啟示?

【評析】

做外貿業務,跟五湖四海的人打交道,難免會出現各種突發事件。

(1)格外需要外貿業務人員具備沉著冷靜應對的心理素質和靈活多變的應對技巧。

(2)在不損害公司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為客戶多爭取一些利益,因為你在為客戶利益著想的同時,也贏得了客戶對你的信賴,同時也贏得了與客戶長期合作的雙贏機會的實現。

(3)業務人員應學會在不同客戶間協調利益關係的溝通、應變技巧,能夠善於靈活配置客戶資源,實現多方客戶各取所需,做好外貿業務的中間人,同時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中國有句俗語:天無絕人之路。機會總是有的,只要把握住機會,任何問題都能有解決之道。

案例2 出口美國的女鞋意外翻車

【案情介紹】

1996年,一家貿易公司出口一批女鞋給美國客戶Wal-Mart(沃爾瑪)。這批女鞋屬於廣告訂單,按規定如果沒有在指定時間入倉的話,貿易商是要被罰款的。貿易公司下單的工廠設在福建,貨物從福建運到香港,再運至美國。沒想到貨櫃在快運至廣東汕頭的時候突遇大雨,貨櫃翻車,貨物散落出來,被當地附近村民搶走了很多,結果幾萬雙的女鞋只剩了一半。業務人員得知此意外情況後,立即採取意外事故應對措施,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1)在第一時間通知Wal-Mart在中國內地的Buying Office(Buying Office是客戶在中國內地設立的辦事處,主要負責驗貨及安排船期等),並請他們發傳真及郵件通知Wal-Mart的Buyer(此處Buyer可簡單譯為採購員,但美國大公司的Buyer很有權力,屬於VIP級別的非常重要的人物,通常得罪不起)。

(2)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通常會選擇國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將貨櫃拉回工廠,將損失情況呈報給保險公司理賠人員。

(3)在第一時間發傳真及郵件給Wal-Mart的Buyer,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委,並致歉。

(4)將交通事故處理書(交警部門開具)的英文翻譯件及保險公司開具的相關理賠文件的翻譯件傳真給Buyer。

(5)將後續訂單(同一款式)的最快交期報給客戶,向客戶承諾力爭提前完成交貨任務併入倉。

(6)向客戶建議目前生產的訂單分批出貨,以便保證客戶在廣告時間內有新貨品上架。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爭取免責;二是為了爭取後續訂單不要空運,如果客戶要求改為空運,運輸費用大為增加,貿易公司將會損失慘重。

由於貿易公司業務人員對於出口女鞋翻車事件的處理及時且妥當,美國客戶還算滿意。一位Buyer在回覆郵件中第一句是“I am sorry to hear that”。當然最後,客戶既沒有對貿易公司進行罰款,也沒有要求後續訂單改為空運。

【問題】

1. 何為美國客戶的廣告訂單?

2. 美國客戶對一些由於意外事故導致的延期交貨持何種態度?

【評析】

1. 美國Wal-Mart(www.walmart.com)、Payless Shoe Source(有四千多家連鎖店的鞋子專賣店www.payless.com)和Target(www.target.com)等基本上都屬於廉價商店(Discount Store)。其中Wal-Mart和Payless在鞋類銷售方面競爭相當激烈。Wal-Mart的廣告上經常以出現Everyday low prices或Always low prices(天天低價)的口號來招攬顧客。公司一般會在新款即將上市之前便開始做廣告,並寫明這些新款大概在什麼時間就會開始上貨架,這種訂單就屬於廣告訂單,而廣告訂單往往是不允許延期交貨的。雖然美國公司下訂單的價格比較低,但其訂單量特別大,有時一款服裝或鞋子的訂單量就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如果能得到這些美國客戶的認可,併成為其核心工廠(Core Factory),還是有利潤可圖的。當然,通常滿足條件的工廠必須能“跑量”(產量大、出貨快),而未必具有品牌或質量優勢。

2. 一般說來,美國客戶對一些由於意外事故導致的延期交貨還是比較通融的,通常不會藉此來要求賠償。如本例中的美國客戶既未要求貿易商賠償,也沒有要求後續訂單改為空運。只要發生類似意外事故後,中方業務人員能及時妥善處理,並能從客戶的實際需求出發,提出彌補損失發生的解決方案,通常情況下,美國客戶並不會為難中方貿易商。充分了解這一點後,中方業務人員在與美國客戶的貿易往來中,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在對美進口貿易中亦是如此)。如國內一家糧油進出口公司曾與美國賓夕法尼亞一家公司簽訂美國小麥進口合同,數量為100萬噸。但麥收前該州暴雨成災,10月份交貨時小麥價格上漲,美方客戶未能如期交貨。此種情況下,如果中方公司就美方未能如期交貨與其打官司,不僅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還會讓對方感覺中方有落井下石之嫌;以後也不可能再有合作機會。

案例3 智斗南非鞋子進口商

【案情介紹】

H公司是國內一傢俱有外資背景的貿易商,曾接待過一些南非客戶。這些南非客戶均為白人,且具有雙重國籍(持美國護照來到中國)。據H公司在海外的辦事處傳來消息稱:這些南非客戶所在的F公司是一家主要做促銷的公司,經常採購一些鞋子、服裝、玩具類產品;除此以外,該公司還協助南非一些大型企事業單位採購制服等。總體而言,F公司每年的採購量很大,成交價格也比較高,H公司有意跟南非F公司長期合作。為了在與南非客戶首次接觸過程中讓其留有良好印象,H公司專門派業務人員小李負責接待南非客戶,帶領其參觀多家工廠,併為其購買了去香港的機票(中國和南非共和國是在1998年建交的,在此之前中南貿易很大部分是通過我國臺灣或香港地區公司接單並在香港等地轉口),在此過程中細心而謹慎的業務人員小李留存了南非客戶的護照複印件。

雙方的業務就此展開。剛開始時,南非客戶下了三款鞋子(布鞋面)訂單,每單差不多5000雙左右,預付30%訂金,其餘貨款待對方收貨後兩週內支付。前三筆訂單順利完成之後,第四單是一款牛皮鞋,也是5000雙左右,但其單價是前款布鞋的3倍。由於這一單是真皮訂單,H公司做得特別小心,除了要求工廠在流水線上安排專人進行品質檢查外,小李在出貨前也親自查驗過皮鞋的質量情況,以確保萬無一失。誰知南非客戶收到鞋子後,大發雷霆,說鞋子有問題,並以傳真方式列明鞋子質量問題。

(1)dirty marks on upper(30 percent),30%的鞋子的鞋面髒;

(2)split at backseam(20 percent),20%的鞋子的鞋子後踵線開裂。

南非客戶揚言不僅不能支付其餘70%的貨款,而且還要追回已經預付的30%訂金。得到消息後,小李非常沮喪,同時也感覺此事另有蹊蹺。與公司高層商議後,小李採取了審慎的應對措施。

(1)要求南非客戶將質量有問題的鞋子寄回幾支。因為鞋子表面有用antique oil進行上光處理(antique oil是一種類似皮鞋油的上光劑,乳膠狀,中文通常稱之為安第古,好的antiqueoil給真皮鞋子及衣服上光後會使其顯得非常有品味,且具有防水效果),然後每支鞋子再放入一個獨立塑料袋進行包裝,工廠操作人員操作時都要求戴手套的。此種情況下,鞋面怎麼可能有髒汙?

(2)立即查詢船運公司相關信息,結果發現貨到南非兩個星期後客戶才說貨物有質量問題。如果真有如此嚴重的質量問題,客戶在早些時候就應該提出了。此外,按照慣例,客戶是先行驗貨後決定是否提貨;而此時客戶已將貨物全部提走。

(3)建議H公司高管層中的臺灣老闆利用其私人關係,調查南非F公司資信情況,及這批鞋子在南非的情況。因為當時很多臺灣地區的人都在南非做生意,通過私人渠道通常可以獲取更為準確及可靠的消息。

當小李在不斷催促南非客戶寄回有問題的鞋子時,南非客戶回覆傳真說,他們在南非請人處理了這批鞋子,但因交貨期延遲而被客戶罰款,所以也不可能再付餘款給H公司了。這份傳真的語氣顯然沒有第一份中的那麼嚴厲了。又過了一個多星期,臺灣老闆的私人信息渠道大有收穫。小李也並被告知,鑑於問題的嚴重性,已將此事轉移至H公司的海外總部進行處理。

後來小李得知,原來這家南非F公司除了做促銷產品外,還給南非一些精品店提供較為高檔的鞋服產品。常採用的騙術是:先是給予供貨商最多30%的預付款,然後在貨物質量上找些問題,並使問題擴大化,最終得以將70%的餘款賴掉。由於這種詐騙方式很特殊,一般的供貨商很難察覺,出了事只好自認倒黴,以為自己產品真有問題;處理方式多為訂金不退,餘款不追,不了了之,以後互相不再做生意。很多被騙的供貨商還不願說出實情,一是害怕影響公司產品聲譽,二是害怕被同行知道後遭恥笑。而且這家南非公司也不是一開始就下這種高端貨品訂單,而是先下一些低價的促銷商品訂單;同時,會要求供貨商提供一些高端樣品供其去推銷,一旦訂單確定下來,可能就要採取此種騙術了。當然,這種訂單的總金額一般都不大,不會超過十萬美元。因為如果金額過大,供貨商也不會輕易讓他賴賬,可能就會想辦法追查事實真相或打官司。

事情又過了一個月。一天,臺灣的老闆來內地,見到小李後說,這批鞋子的餘款可能沒希望追回來了,又說幾家臺灣的貿易公司也是因為這樣沒有再跟這家南非公司做生意了。因為也只剩4萬多美元的餘款,如果派人去南非跟其打官司,餘款未必一定追得回來,還會產生其他相關費用,也可能會虧得更多。小李口頭上說明白老闆的意思,但心裡想,這樣一來也太便宜這些南非客戶了。第二天,小李在未徵得老闆同意的情況下,徑自發了一個傳真給南非F公司客戶,並附上其護照複印件。傳真大致內容如下。

Mr. ×××××

We've sent someone to look into the matter. Our products have had no problems and have been distributed to several boutique stores on sale in Pretoria and Johannesburg. We' re very annoyed at your cheat after knowing the truth. You must make up what you owe within one week, otherwis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bilk facts will be immediately sent to ICPO and embassies and consu-lates in world countries. You will be treated with contempt as a notorious bilker wherever you go. We'll see about that!

×××××

(譯文)我們已經派人去調查了此事。我們的產品根本就沒有問題,且已經被分銷到比勒陀利亞及約翰內斯堡的多家精品店,並處於熱銷中。知道事實真相後,我們非常氣憤。你必須在一週內把欠款付清,不然,我們會將你的個人資料及詐騙事實立即發給國際刑警組織及世界各國使領館。今後不管你到哪裡,你都會被當做臭名昭著的騙子受到人們的唾棄。咱們走著瞧!

沒想到南非F公司老闆收到傳真後,三天後就把餘款匯來,併發了一份傳真用以解釋此事。傳真中解釋到,是公司職員把鞋子款號弄錯了,H公司產品做得很好,沒有質量問題。他剛好出國,不知道此事。敬請原諒!

【問題】

本案例給外貿業務人員何種啟示?

【評析】

跟外國客戶做生意,常會遇到三種人。一種人是真心實意跟你做生意的,對於這種人,外貿業務人員大可放心。第二種人也會和你做生意,但也會想盡辦法賺你額外的錢或坑你的錢,這種人最難以防備,一不小心就會掉入他提前設計好的陷阱,被騙取了錢,還得自認倒黴。外貿業務人員必須隨時保持高度警惕,以防備第二種人的出現。第三種人則是純粹的騙子,但只要平時小心點也不難防備。本案例中小李之所以能成功追回餘款,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南非客戶本質上屬於第二種人。小李的最後一招對那種比較奸詐的、又想賺人家便宜的真正生意人比較有效,但對那種真正的騙子可能就不太管用了。

中國有句古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不論何時,謹慎行事都是必要的。尤其是首次與海外客戶接觸時更要注意。本例中小李在初次與對方接觸時就留存了對方的護照複印件,著實是明智之舉。

案例4 謹防非單據“不符點”生成

【案情介紹】

一位墨西哥客戶向一家臺商企業(製鞋廠)下了一個40尺集裝箱的訂單,貨物為小牛皮素面高跟鞋。雖然這位墨西哥客戶之前跟製鞋廠業務人員說過,準備採購一些其他皮料材質的鞋子,並要求業務人員寄送一些皮料樣品給他,以供墨西哥國內客戶選擇;然後待客戶確認皮料材質後再打樣。但此次,墨西哥客戶並未提及將這些皮料樣品藏於貨櫃之中一併發出。不過製鞋廠業務人員認為,將皮料樣本和貨物(小牛皮素面高跟鞋)一併裝櫃發出,省時省力,並無不妥。遂將移膜革(action leather)、羊皮(sheepskin)、鹿皮(buckskin)、牛皮(cow-hide)等各種皮料原樣及上光處理後的效果樣都各剪一大塊集中放在一個紙箱裡,外箱上還註明墨西哥客戶的公司名稱和具體客戶姓名。就這樣皮料樣品跟著貨櫃一同發出去了。

貨櫃發出後,業務人員才告知墨西哥客戶說這箱樣品放在貨櫃的最後面。這個40尺集裝箱的貨款墨西哥客戶已經事前支付30%的訂金。貨到墨西哥後,客戶突然來電說大事不妙,貨櫃剛好給海關查到,說要先搞定墨西哥海關才能到銀行贖單;客戶還埋怨說,只是要業務員寄送幾塊皮料樣,何必弄這麼多,還走貨櫃來……正當製鞋廠的業務人員為此事急得團團轉之時,墨西哥客戶又來電說,要花5000美元才能搞定,否則墨西哥海關會認定他們走私動物皮料,違反動物保護法等,不僅客戶所在公司會被墨西哥政府吊銷進出口權,臺資製鞋廠也會被列入黑名單等。最後,墨西哥客戶說:“看在今後我們還要做生意的份上,我又很想要這批貨,我幫你出1000美元,你儘快匯餘下4000美元過來,我再去銀行贖單。”其實這個時候業務人員就應該有所警覺,但慌亂之中的他並沒有在意,反而對墨西哥客戶說,不用替他出錢,他會直接匯5000美元過去,還萬分感激對方。結果,5000美元匯去許久,客戶也沒去銀行贖單。

實情是,墨西哥客戶早已跟海關串通,該貨櫃到墨西哥後,其他的都不查,專查這箱皮料樣品。然後,海關據此認定為走私動物皮革,並處罰沒、拍賣。而這個墨西哥客戶用業務員匯去的5000美元從海關手中直接買走貨櫃。

製鞋廠的業務人員只能自認倒黴。也許當初墨西哥客戶是真心實意想做生意的,但業務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產生了“不符點”,給了他騙錢的機會,白白讓他敲詐了一筆錢。

【問題】

1. 本案例提及的“不符點”給外貿業務人員何種啟示?

2. 討論一下,如果在出口商品中混入一箱產品宣傳冊,客戶會如何處理?

【評析】

1. 通常外貿業務人員都很注重對信用證(L/C)及其他付款方式條款的研究,尤其擔心因為單據出現“不符點”而被扣錢。但實際上,外貿業務人員從接單到出貨,在跟客戶聯繫的整個過程中,在實際處理一些非單據的外貿實務操作中,也有可能會產生很多“不符點”。而這些“不符點”有時是業務人員沒有覺察到的,甚至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而恰恰這些“不符點”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損失。如何才能避免在實際處理一些非單據外貿實務操作中出現“不符點”呢?這隻有靠業務人員自身經驗的累積和多學習別人成功或失敗的經驗。

2. 以出口一箱產品宣傳冊為例,探討一下可能發生的情況。

(1)如果不是應客戶要求,而將一箱宣傳品寄送國外,客戶可能會將其丟掉。國外人工費用很高,如果想讓客戶出錢幫你派發傳單,還不如直接放在產品裡,產品用戶直接便可收到,還不用花錢。如日本SONY電器的說明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幾乎所有SONY電器的說明書都是從中國印刷出去的。通常說明書只有英文和日文,後面也標註“print in china”,直接放在電器包裝盒裡並隨附一張光盤及廣告彩頁。也就是說SONY公司直接從中國進口印刷品到日本,然後在日本生產產品進行包裝時再把相應說明書及廣告頁跟電器一起放在包裝盒內。

(2)如果採取D/P(付款交單)或其他付款方式,且尚未收到全部貨款之時,客戶對你說,由於多出來的一箱產品宣傳冊,海關要罰點錢(也可能是騙你,如本例所述情節)。你該怎麼辦呢?可能此時,你會首先懊悔自己為什麼沒事找事?幹嗎將一箱宣傳冊混入貨櫃中?但如果遇到客戶資金有問題;或該商品款式銷售不好,或者客戶就想借機賺你一筆,而先不提貨,等著到期再拍賣,你又該怎麼辦呢?事實上,各國海關對於未申報入境的商品或貨物都有嚴格規定,到了人家的地盤你也做不了主。如果真的遇到心眼不太好的客戶,沒辦法,多半他會藉機敲你一筆或乾脆將你的貨款賴掉。

外貿業務人員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在決定做一件事的時候,應該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都考慮在內,思考一下是否會產生“不符點”。問題關鍵不是東西出不出得了海關,而是這樣做到底值不值得,有沒有後患存在。

案例5 棋逢對手、將遇良才1

【案情介紹】

國內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人員小張在美國拉斯維加斯參加展會時結識了一位澳洲的客戶(澳洲較大的採購商之一)。當時這位澳洲客戶對小張公司的一款牛皮面橡膠底防水登山鞋很感興趣。從討價還價開始,小張就感覺到這位澳洲客戶稱得上是高手。開始客戶要求小張按最小訂貨量3000雙報FOB香港價格,100% L/C at sight(全部貨款採用即期信用證支付),小張的報價為$15.5p/p(per pair)。之後澳洲客戶回覆郵件如下。

You really gave me a jump. Your quotation of pro-mountain bootie was 15% higher than other vendors'. I have to put it pending.

(譯文)你把我嚇了一跳,你的登山鞋報價比其他貿易商高出15%,我只好先擱置一邊了。

收到客戶的郵件後,小張心想:“你也把我嚇一跳呢!這款登山鞋工廠給我的報價是13.5美元,公司的底價還15美元呢。竟說還有更低報價的貿易商,那何不直接聯繫他們?”想到這兒,小張決定採取不變應萬變的策略,並沒有立即回覆對方郵件,而是靜觀其變。三天後,澳洲客戶果然沉不住氣了,放出了一塊特大的誘餌。

We have 20, 000prs urgent order for pro-mountain bootie, the latest time of delivery should be the first half of aug. please promptly sends 2 colors lab-dips for our approval. Our target price is 14.75USD/pr; hope it is a good premise to the success of our first cooperation. Following is the order details……

Please oblige me with a reply as quick as possible.

(譯文)我們有兩萬雙登山鞋的緊急訂單,最遲的交貨期是8月份的上半月。請馬上寄來兩個顏色的鞋面料色卡給我們確認。我們的目標價是14.75美元/雙。希望這個價格是我們首次合作成功的前提。下面是訂單明細……

請儘快回覆為盼!

小張看後心想,一般的貿易公司接到這樣的郵件,肯定是採用借刀殺人的方式,順手接過客戶的軟刀子轉身往工廠那邊猛砍:也就是說貿易公司的底價是15美元,工廠的報價是13.5美元,那麼要求工廠降0.25美元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如果這樣做,結果只能是便宜了澳洲客戶,對貿易公司和工廠都沒有什麼好處。因為一味壓低工廠價格,工廠就有可能被迫偷工減料,產品品質也可能會出問題,外貿公司跟客戶的生意也自然做不長久,工廠以後也不敢再跟外貿公司合作。一方面,小張對工廠的情況比較瞭解,考慮到原材料價格上漲、人工成本增加和工廠大致的管理費用,13.5美元的報價已著實合理,工廠無再降價的可能。另一方面,對於澳洲客戶2萬雙的訂貨量,小張也頗為懷疑,畢竟連價格都還沒搞定!因而,小張給澳洲客戶的郵件回覆中仍然把價格咬得死死的。

Thank you for calling off the pending state of the order. I sent 2 colors lab-dips via FedEx this morning. The tracking No is×××××. Please note, thanks!

As for the unit price, I took a long and arduous negotiation with factory after received your mail. Factory and I ended up by meeting each other half-way to reduce the unit price to $15.30p/p. We sure hope you would see our pure wishing which was to set up the mutually profitable cooper-ation with you. Following is the quotation details for your review:

Await your prompt reply.

(譯文):謝謝您解除此訂單的擱置狀態。今天上午我通過聯邦快遞寄出了兩個顏色的皮料色卡,快遞號是×××××,請知悉,謝謝!

至於單價方面,收到你的郵件後,我跟工廠進行了長時間及艱苦的談判。我們最終決定各自做出一些讓步並把單價降到每雙15.30美元。真誠希望您能看到我們想跟您建立互利合作關係的心願。下列是我們報價的明細供您參考……

請儘快回覆為盼!

雖然小張在郵件中詳細列出了報價依據,並列明每個項目的單價,如原材料購買價格、加工費、各雜項的開支等,還包括工廠及貿易公司的預期毛利等,但是報價策略卻是虛虛實實、虛中有實、實中有虛。比如,原材料價格方面,客戶有可能問得到,所以小張的報價比較實,但也高出1~2個點;而人工及管理費、稅金等就報得比較虛,但也不能太離譜。總之不管客戶問到哪一項,小張都做到胸中有數,隨時以備跟客戶解釋清楚。小張原本以為這封郵件發出之後,澳洲客戶不可能再提出任何異議了,沒想到客戶以退為進又出了怪招。

I am appreciated your great efforts for ornamenting this suffering order to a mysterious yashmak. But your last quotation still seemed like an air castle which made me failed to reach for. We all need survive and do not necessarily spend too much time on the price issue. Let's settle on the price to 15USD/pr, which is that I can ultimately accept. Therefore the total quantity will be reduced to 10,000prs. Please do not shilly-shally again. An early reply will be much obliged.

(譯文)我非常感謝你們巨大的努力,給這張多災多難的訂單披上神祕的面紗。只是你們上次的報價還是像空中樓閣一樣讓我可望而不可及。我們都需要生存,不一定要花太多時間在價格問題上。就讓我們把價格定在15美元一雙吧,這是我最終所能接受的價格了。由此,此訂單的總數將減少1萬雙。別再猶豫了,請儘快回覆!

讀完這封郵件,小張總算弄清楚客戶開始說的2萬雙訂單數,只不過是想以虛假的大訂單數套出貿易公司價格底線的伎倆。同時,小張也因為第一次收到這種誇張又幽默並帶有調侃的英文商務信函,而不得不承認這位澳洲客戶確屬談判中的高手。

到目前為止,澳洲客戶確認的最終價格已經達到了小張最初設定的目標價格,但是也不能如此爽快地答應客戶。小張想了想,決定在付款方式上做做文章。雖然100% L/C at sight已經是很不錯的付款方式了,但由於客戶說過要指定香港某家驗貨行來驗貨,所以客戶佔的優勢很大,也就是說主動權仍然在澳洲客戶手中。在此種情況下,向澳洲客戶要訂金是必要的,但必須利用講價的機會提出來。

Your last mail made me trouble sleeping whole night. Moreover, this suffering order took me for a drowsed weekend. After a thorough discussion to those concerned, we finally accept the price of $ 15 per pair. But the payment terms indeed need change to 50% T/T deposit with 50% L/C at sight because we have to pay dearly for raw materials. This is the only condition I can give you under your price issue. ……. Await your early reply.

(譯文)您的上封郵件讓我徹夜難眠,這張多災多難的訂單更讓我度過了一個昏昏沉沉的週末。經過與相關人員仔細商量,我們最終同意您提出的每雙15美元的價格。但付款方式應該更改為50%的電匯訂金及50%的即期信用證,因為我們要花很大的成本去購買原材料。這是我們在您出的價格下唯一能接受的條件了。希望您早日回覆!

這封郵件發出後,澳洲客戶再也坐不住了,直接打電話跟小張商量了許久,最後確定付款方式為50%訂金,50%餘款見提單傳真件後兩週內支付(後T/T)。客戶要求小張的貿易公司讓香港匯豐銀行出具一封保函,保證如果貿易公司不能如期出貨,需全數退回訂金並賠償2萬美金損失。小張一想,公司在香港設有辦事處,專門負責安排船期及結匯事宜,結算也大多在香港匯豐銀行,因此開個保函不成問題。此外,小張還瞭解到,客戶找的澳洲貨代的合作方香港貨代公司與小張所屬公司一直都有生意往來。在驗貨行問題上,小張還耍了個小聰明,告訴客戶說:如果他直接跟這家驗貨行聯繫的話,他們的報價會高出兩三百美金,而且中間環節太多,也不利於貿易公司安排進度,提早安排驗貨及出貨等。還不如由貿易公司在香港設立的辦事處跟驗貨行聯繫驗貨事宜,費用可以由貿易公司先行支付,到時再從貨款中結算。客戶聽後也欣然同意了。

跟客戶談妥後,小張發了一封傳真把所有細節寫清楚給客戶,並要求客戶簽字回傳。然後小張把工廠老闆找來,把訂單的重要性跟他談了談,並要求其把單價從13.5美元減到13.4美元。開始工廠有點不願意,小張解釋說,公司很重視這個澳洲大客戶及這張訂單,為保證品質及交貨期,貿易公司可以破例先付50%的訂金給工廠。工廠老闆一聽還有訂金,立刻答應13.4美元的接單價。同時也跟小張簽了一份書面協議:如果不能按期出貨,須全數退回訂金並賠償3萬美金損失。

經過了一番頗為曲折且極具戲劇性的談判之後,小張終於搞定了這位澳洲採購商。並使得包括工廠在內的三方都獲得了各自所需,且都滿意而歸。

【問題】

1. 本案例涉及貿易公司、工廠、客戶三方利益的博弈,外貿業務人員該如何協調三方利益呢?

2. 通常情況下,外貿業務人員對外報價的標準是什麼?

3. 本例中,小張為什麼力爭香港驗貨行的驗貨費用由貿易公司先行支付,後再在貨款中一併結算?

【評析】

1. 一張訂單的洽談和整個流程的安排,如同打一場戰役一樣,來不得半點馬虎。一個小環節出問題,就有可能造成很難挽回的後果。一個好的外貿業務員,應該首先考慮公司利益,然後是相關工廠利益,而不能只考慮個人利益(提成)或國外客戶利益。如本案例中提及,在客戶出價14.75美元時,有些外貿業務人員就有可能報給公司老闆,讓老闆同意接受。因為在一般的貿易公司業務人員都是按照獲取的訂單量抽取提成,對於公司是否賺錢並不太關心。或者通過壓低工廠報價來跟客戶成交,事實上,很多貿易公司的業務員都會這麼做,相當於採取借刀殺人的方式,順手接過客戶的軟刀子轉身往工廠那邊猛砍。結果只能是便宜了國外客戶,對貿易公司和工廠都沒有什麼好處。因為一味壓低工廠價格,工廠就有可能被迫偷工減料,產品品質也可能會出問題,外貿公司跟客戶的生意也自然做不長久,工廠以後也不敢再跟外貿公司合作。

2. 通常情況下,貿易公司在一筆進出口貿易的經營過程中獲取的毛利僅有10%左右,其中還包括貿易公司的經營管理費約佔2%~3%。但在對外報價時,業務人員絕對不能在工廠報價的基礎上以直接高出10%的價格報出去,如本例所示,小張對於澳洲客戶首次詢盤的報價絕對不能只報15美元,而是報出15.5美元。不然客戶殺價下來,貿易公司連10%毛利都得賠進去,除非不想接單。也就是如果貿易公司想賺10%的毛利,那麼給客戶報價時應該多報出幾個點,這是準備跟客戶講價用的。

3. 小張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因為通常誰出錢誰就是老大。如果由貿易公司負責支付驗貨行的相關驗貨費用,驗貨行至少不會故意挑毛病,貿易公司出貨也會相對比較順利。如果由客戶負責支付驗貨行的相關驗貨費用,由客戶去聯繫相關驗貨事宜,這裡面就有可能存在問題:客戶只要交代驗貨行驗嚴格一點,貿易公司出貨時就可能有麻煩。

案例6 棋逢對手、將遇良才2

【案情介紹】

案例5中提及,貿易公司業務人員小張幾經周折終於拿到澳洲採購商價值15萬美元的訂單,至此,故事似乎有了完美的結局。但在後續合同履行過程中,仍然險象環生,小張與澳洲客戶鬥智鬥勇的故事仍然沒有完結。

合同規定預付貨款的50%作為訂金,其餘款項見提單傳真件後兩週內支付。而問題就恰恰出現在餘款的支付上。小張將這批貨提早一個多星期就交到香港貨代手中。一般香港到澳洲墨爾本的船運時間是18天左右,可是客戶確認收到提單傳真件約兩個多星期了,卻還沒有匯款進來。當香港辦事處的經理打電話通知小張此事時,距離提單簽發日已過去二十幾天,估計船已經到了墨爾本。於是,小張連發了兩張Urgent抬頭的傳真及郵件給客戶,但客戶均沒有回覆。再打電話去澳洲客戶公司,接待小姐說老闆出國參展去了,並說老闆有電話回來會告之此事的,並讓小張不用著急。但此刻,小張真地感受到一種巨大的無形的壓力。雖然此時公司老闆及總經理都沒有對小張提及此事,在收到客戶訂金的時候老闆還特地打電話表揚他說做得好,但是問題出來的時候,大家大眼瞪小眼的,像看怪物一樣看著小張下一步的動作。因為此澳洲客戶基本上都是跟小張單線聯繫,而且公司已經把餘款打給了工廠。更關鍵的是,客戶的葫蘆裡到底賣的是什麼藥呢?

從客戶心理角度分析,客戶不可能白白地付出幾萬美金訂金而不要貨,除非他是瘋子。但此單生意的確是小張第一次跟澳洲客戶接觸,小張也確實對澳洲那邊的情況不是很瞭解,更不知道客戶的貨能在碼頭放多久,所以不明白客戶為什麼寧願交納滯港費也不提貨。事實上,澳洲客戶這樣做的目的無非就是想在心理上拖垮對方,然後再提出打折要求,這也是國際上經驗老到的買家慣用的一種手段。因此,也不能認為這位澳洲客戶就是個騙子,只不過做生意的手段更為精明而已。

此時,小張最急迫的想法就是想盡辦法讓客戶露面,於是他給香港辦事處的經理打了個電話,讓對方通過香港的貨代公司查一下澳洲其他大的鞋類採購商聯繫電話及傳真號碼。對方很快就幫小張找到了三家澳洲大采購商的資料。小張便給這三家公司都發了一份內容相同的傳真。

Dear Sirs,

Here is a branch of××××trading co., ltd in Chinese mainland. Your info was given us by xxxx, one of the biggest HK forwarder. About 40 days ago, xxxx corp. placed an order with us for 10, 000prs pro-mountain bootie. The goods had passed the final inspection by HK××××certifi-cation company and have arrived Melbourne port for a few days. Unfortunately, xxxx corp. is facing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y could not afford to make payment for goods, which is the reason for why we have got to resell the goods. Please review to page 1 for shoe illustration and description, page 2 for final inspection report, page 3 for B/L copy. We shall be pleased to receive further inquiries from you for price and sample. Your enquiry will be replied as soon as possible.

Our contact info……

Australian forwarder info……

Best wishes.

(譯文):敬啟者,我們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分部,我們從一家香港的大貨代公司那得知貴公司的資料。大約40天前,××××公司下了10,000雙登山鞋的訂單給我們公司;目前這批貨已通過香港××××檢驗行的驗貨且到達墨爾本已經有幾天了。不幸的是,××××公司目前正面臨財政危機,他們無法付款提貨,所以我們只好將此批貨物轉賣。請參看傳真的第1頁鞋型圖及產品描述,第2頁為驗貨報告,第3頁是提單複印件。我們歡迎您就價格及樣品的問題提出詢問,並會盡快回復您的問題。

我們的聯繫資料……

澳洲貨代的聯繫資料……

商祺!

小張發送這份傳真有兩個意圖。第一,如果澳洲客戶公司真有什麼問題的話,貿易公司可以儘快轉賣此批貨物。所以小張給對方傳真的貨物信息資料是比較齊全的。第二,就是為了引蛇出洞,試探一下澳洲客戶到底耍什麼花招。因而,小張待此傳真發送後第二天,又給澳洲客戶發了一份緊急傳真(之前發送的好幾封傳真及郵件他都沒有回覆)。

Dear Stephen(澳洲客戶的名字),

Since then we have been waiting for you for over one month, but no further responses have been received from you. We have to resell the goods to other Australian importers in order to bail us out of difficulties. This is the only thing we can do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Hope you understand!

Best wishes.

(譯文)我們等了你一個多月了,一直沒有收到你的任何迴應。我們只有轉賣此批貨給其他的澳洲買家以擺脫困境。在目前的情勢下我們也只能這樣做了,希望你理解!

誰知狡猾的澳洲客戶Stephen收到傳真後並沒有馬上回復,可能他認為小張在跟他開玩笑,想以此引他出來,因為他也知道小張之前並沒有跟其他的澳洲客戶做過生意。第三天,澳洲貨代告訴小張有其他澳洲買家在詢問此批貨的事情之後,這位此前一直沉穩有度的澳洲客戶終於表現出些許緊張情緒了。在沉默一個多月後,澳洲客戶終於開始實施蓄謀已久的計劃,同時給小張發了封緊急傳真和郵件。

Dear sunny(小張的英文名字),

Business is now rather difficult; it goes pretty tough day to day. I was full of confidence in at-tending shoe show abroad but failed to accomplish the purpose desired. That is the reason I never re-sponded your messages. Sorry sunny. Almost every month I have to pay off a sizeable amount for dozens of containers. Borrow from Peter to pay Paul that reminds me of an old saying of "money talks". So I often ask for help from suppliers to tide me over until I recall the part of currency is-sued. If you give 2% discount of the total sum of pro-mountain booties to me, I shall arrange the re-mittance immediately. Thank you for your cooperation in this matter. Please confirm by return.

Best wishes.

(譯文)現在生意很難做,日子天天不好過。滿懷信心出國參展,灰頭土臉空手而回。抱歉Sunny,這就是我一直沒回復的原因。幾乎每個月我都要為幾十個櫃子付一大筆錢;我不得不拆東牆補西牆;這使我想起一句俗話:“錢是萬能的。”因此我經常請求供應商幫忙擺脫困境直到資金回籠。如果在這批登山鞋總金額的基礎上能給我2%的折扣,我會馬上安排匯款。謝謝你的合作。請儘快確認及回覆。

收到傳真後,小張很是氣憤,心想:做生意應該講原則,講信用。既然大家原先已經簽好協議是見到提單傳真件後兩週內匯款,即使客戶真有困難,也可以把問題擺出來大家商量。只要誠心誠意,總會有解決辦法,而不應該這樣把一方晾在一邊兒一個多月,也不給個答覆。而且,7萬多美金也不是個小數目,玩這種花招太沒意思了。對待這種客戶,如果不給他點教訓,恐怕他以後還會用同樣的方法對付別人。但還是先收錢要緊,想到這兒,小張就在傳真上籤瞭如下內容。

Cfm. ttl sum of T/T: $72,000 (ddt 2% discount) + $450 (insptn costs) = $72,450.

pls arrangeT/T asap, in order to our t/r.

(譯文)確認! T/T總金額為:$72,000(已扣除了2%的折扣)+$450(檢驗費)=$72,450。請儘快安排匯款以便我們電放。

(注:ttl=total; ddt=deduct; insptn=inspection; pls=please; asap=as soon as possible; t/r=telex release)

回完傳真後,小張跟老闆通了個電話,告之此事並說明了自己的計劃。老闆同意這樣處理,只是提醒小張說最好別撕破臉,因為這個客戶後續的幾個款式貿易公司正在安排打樣。小張跟老闆說會掌握分寸的。然後小張跟香港辦事處的經理打了電話,說如果收到客戶的匯款單據先不用急著電放或寄(提)單。等待小張的進一步通知行事。客戶收到小張回籤的傳真後果然非常高興,第二天就把錢匯了出來。但此後,小張也學澳洲客戶開始玩消失,失蹤了三天。期間,對於客戶的電話不接、傳真也不回。客戶打電話去香港問,香港辦事處經理回答說提單在小張手裡,而他也不知道小張去了哪裡。三天後,小張給客戶發了一封傳真及郵件:

I had to run away from my creditor whom I made a usurious loan. Since I swallowed your prom-ise of paying the rest within two weeks, I signed an agreement with factory without permission of my boss that we would pay off the balance after three weeks of delivery. The mischief of this case was that you didn't keep your promise; I had no choice but to go to the Jews in order to keep my words to factory. My company could do nothing for me under such circumstance. Now the interest of usury is moving up to $3000.

Whoever will be accountable for one's actions, and so do we! I will not release the B/L till you pay off the interest of $3000 because you wreaked the mischance. Please note, thanks!

(譯文)我借了高利貸不得不四處躲債。因為我輕信了你說的兩週內支付餘款的諾言,所以我未經老闆允許就跟工廠簽訂了一個協議,我們在工廠出貨三週後將餘款付清給工廠。這件事情壞就壞在你沒有信守諾言,而我為了不對工廠失信,沒有別的選擇只好去借高利貸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公司不能幫我做什麼。現在高利貸的利息已經達到$3000。

無論誰都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我們也一樣。因為這個倒黴的事情是你造成的,所以我會等你付了$3000的利息後才放提單。請知悉,謝謝!

澳洲客戶收到此傳真後,打電話跟小張吵了很久,開始威脅說要告小張,小張則說歡迎他來中國來打官司,繼而又說:“我是答應給你2%的折扣,但我並沒有答應你不用付延期付款的利息;這件事情給我精神上也造成很大傷害,我又怎麼跟你算呢?”最後客戶也沒辦法,只好同意再付$3000。

這件事情過去一週後,小張主動先給澳洲客戶Stephen發了封郵件談及有關新款式打樣確認的事情。在郵件的最後小張附了一句:Let's get over bygones, embrace the future!(讓我們忘掉過去,擁抱未來)。Stephen在回信中也表示,非常願意跟小張合作及交朋友,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提過去的事情。

【問題】

1. 約定D/P或後T/T支付貨款時,如遇買家不提貨該如何處理?

2. 結合本案例內容,一個好的外貿業務人員如何提升心理素質及專業素養?

【評析】

1. 在國際貿易中,以D/P(付款交單)或後T/T(貨到付款/電匯)結算貨款時,如遇客戶不提貨,則貿易商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所以,一般來說,如果採用上述結算方式,貿易商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前做好準備。

(1)必須要求客戶以訂金形式預付一定比例的匯款,通常為貨款的30%~50%。

(2)指定一名當地的“需要時的代理”人,負責替貿易商安排貨物的存倉、保險、轉售、運回等相關事宜。

(3)立即尋找當地其他買家,要多找幾家;找客戶的辦法很多,並故意讓原來的買家知道此事,逼其出手,然後見招拆招。特別是一些非洲國家的客戶常常等著貨物滯留過期後海關拍賣,再用很低的價格把貨物買回來。如果貿易商事先多通知幾個當地客戶的話,原來買家的計劃就可能落空,因為其他客戶瞭解此貨的詳細資料後,也會去競拍,那麼誰將貨物拍走就很難說了。原來客戶可能既得不到貨,又損失了訂金。所以這種方式是逼著原來客人埋單提貨(如本例中小張的處理方法)。但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變通。

(4)業務人員應提前充分了解各國海關對於滯港費(demurrage)的規定。如很多業務人員可能都知道,在歐美國家貨物到港口後一般要求3~5天內來提貨,否則會產生一定的滯港費。但其實這種情況並不是那麼絕對,有的客戶跟當地貨代關係好,可以將貨物放在港口十天半個月甚至一個月都不提貨,也都不用交滯港費。而國內不知內情的賣家,往往急於儘快收回貨款,對於客戶的打折條件或其他要求一律無條件接受,結果被客戶抓住心理上的弱點,損失往往也比較慘重。

2. 一名好的外貿業務人員應該具備沉著冷靜的心理素質和經驗能力兼備的專業素養,而這些通常都是在業務人員日常工作中一點一滴積累起來的,尤其是經歷過一些磨難(如本例中小張承受的巨大壓力)的歷練。其中,業務人員個人對於工作的責任感也是培養自身專業素養的重要影響因素。本例中,如果小張是一個沒有責任感的人,他可能會想:“反正付款方式後來老闆也同意了,香港辦事處負責收匯,客戶不匯款又關我什麼事?”一名好的業務員,具備一定的責任心,只有把公司當成是自己的,才會想盡辦法幫助公司解決問題。也許問題的解決對他個人並沒有任何好處,可是他所能得到的卻是處理問題的經驗和心理素質的提高,而這是用錢買不來的。如果一個人在工作中時時都把個人的利益擺在第一位,那他可能永遠都不會進步。

李秀芳 第3章 交易磋商、合同訂立及履行

第3章 交易磋商、合同訂立及履行

1. 交易磋商與合同訂立相關案例

1. 交易磋商與合同訂立相關案例

案例1 合同的非實質性變更

【案情介紹】

我方某外貿公司3月1日向美商發去電傳,發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噸,並列明“牢固麻袋包裝”。美商收到我方電傳後立即覆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我方收到上述覆電後即著手備貨,準備於雙方約定的4月份裝船,兩週後,某農產品國際價格猛跌,美商於6月20日來電稱:“由於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合同無效。”而我方堅持合同已有效成立,雙方發生爭執。

【問題】

應如何評析此案?

【評析】

美方的說法是不對的,雙方合同成立。雖然對方接受的時候把我方發盤中的牢固麻袋包裝改為新麻袋包裝,但是屬於非實質性變更,只要我方沒有及時表示反對,雙方合同關係成立。

案例2 無效的逾期接受

【案情介紹】

某外貿土特產品進出口公司,擬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產品。雙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規格、質量、數量、價格、包裝、交貨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條件通過電報往來進行磋商。3月份基本達成協議,唯有價格一項,中方堅持單價不得低於每噸1500元人民幣,並要求外商在“兩個月內答覆”。下半年,國際市場該土特產品的價格猛漲,外商才覆電可按中方1500元/噸的價格成交。此時,中方發現國內貨源已緊缺,無法供貨,故未予理睬,外商於數日後未接到中方答覆,便指責中方違約,並要求中方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中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我方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我方發盤規定有效期為2個月,但是我方3月份發盤,對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經錯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構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項新的發盤,而我方也沒有表示接受,故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我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3 非實質性變更情形下的無效接受

【案情介紹】

7月17日中國某出口公司A向荷蘭B公司電報發盤:“售農產品C514型號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電覆有效。”B公司於7月22日覆電如下:“你方7月17日發盤,我方接受C514型號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的裝運單據以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A於7月25日覆電如下:“你方22日電,十分抱歉,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收到你方接受電報以前,我方貨已另行售出。”為此,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激烈的爭論。

【問題】

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成立?

【評析】

雙方合同不成立,因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條件涉及包裝方式、多提交某項單據等,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屬於非實質性變更,接受有效,除非原發盤人馬上表示反對。我方A公司接到對方接受後馬上回復對方其對於原發盤的變更無效,所以雙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4 非實質性變更情形下的有效接受

【案情介紹】

某月18日,我方向德國A商發盤“可供一級紅棗100噸,每噸500美元CIF紐約,適合海運包裝。訂約後即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速覆電。”A立即電覆:“你方18日電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我方收到覆電後著手備貨,數日後,一級紅棗的國際市場價格猛跌,A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並未成立。”而我公司堅持合同已成立。

【問題】

應如何對此案進行分析?

【評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涉及貨物包裝方式的變更,除非雙方合同中另有約定,屬於非實質性變更,只要原發盤人沒有馬上表示反對,那麼接受就是有效的,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5 實質性變更情形下的接受

【案情介紹】

2005年2月10日,中國某糧食出口公司電告日本某商貿公司,欲以CIF條件向日本出口一批絲綢,總價款為50萬美元,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支付價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貿公司覆電,同意購買,但要求降低到48萬美元,中國出口公司於2月19日電告對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貿公司2月20日收到此電報。隨後,出口公司將貨物運至上海港,交由中國某遠洋運輸公司承運,整批貨物分裝在三個集裝箱內。3月10日承運船舶在公海航行時,由於船員的疏忽,船上發生火災,出口公司託運的一個集裝箱被火焚燬,其餘兩個則完好無損。3月15日貨物運至東京港,但日本商貿公司拒絕接收貨物,並向中國出口公司提出索賠,雙方訴至上海某法院。

【問題】

1. 雙方的合同爭議是否可以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決?

2.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於何時成立?為什麼?

3. 該批糧食的運輸保險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保險費由哪一方負擔?

4. 根據CIF交貨條件,貨物的風險在何時由買方轉移給賣方?

5. 貨物在海上受到損毀,日本商貿公司能否要求中國出口公司給予賠償?

6. 誰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評析】

1. 雙方的爭議可以適用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來解決。

2. 雙方合同應該於我方2月20日同意對方降低要求且該電報到達日方的時候成立。

3. 因為採用的CIF貿易術語,所以應該由我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4. CIF貿易術語中貨物風險從裝運港船舷開始轉移。

5. 由於貨物的風險已經發生轉移,所以日方不能要求我方賠償。

6. 我方作為出口商是該信用證的受益人。

案例6 包裝條件變更不構成還盤

【案情介紹】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國某外貿公司報出大豆價格,在發盤中除列出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編織袋包裝運輸”。在發盤有效期內我方覆電表示接受,並稱“用最新編織袋包裝運輸”。巴西方收到上述覆電後即著手備貨,並準備在雙方約定的7月份裝船。之後3月份大豆價格從每噸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對對方去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並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則堅持認為合同已經成立,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執。

【問題】

此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此為國際貿易磋商中的還盤問題。由於包裝不屬於還盤實質性條件,並且發盤人巴西方也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所以,合同已經按照原發盤內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為交易條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西方對修改包裝條件未確認為理由否認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確的。

案例7 發盤人應查清逾期接受的原因

【案情介紹】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戶G公司發盤:報童裝兔毛衫200打,貨號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付款,25日復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覆如下:你方15日發盤收到。你方報價過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覆電:我方報價已是最低價,降價之事歉難考慮。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郵一份樣品以供參考。29日,A公司寄出樣品,並函告對方:4月8日前復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發盤的全部內容,4月10日送達A公司。經辦人員視其為逾期接受,故未做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開來的信用證,並請求用儘可能早的航班出運。此時因原料價格上漲,公司已將價格調整至每打110美元,故於7月8日回覆稱:我公司與你方此前未達成任何協議,你方雖曾對我方發盤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無效。請恕我方不能發貨。信用證已請銀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報價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貨,其他條件不變。7月12日G公司來電:我方曾於4月3日接受你方發盤,雖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達你方,但因你我兩地之郵程需三天時間,儘管我方接受在傳遞過程中出現了失誤,你我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1條第2款規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後未作任何表示,這就意味著合同已經成立,請你方將履行合同,否則,一切後果將由你方承擔。

【問題】

1. G公司的上述觀點是否正確?

2. 從此案例中得到什麼教訓?

【評析】

1. 本案爭議雙方所在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應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關於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認為一般無效,但也有例外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1條規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種意見通知受盤人;(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的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成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失效。

根據這條規定,不管什麼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發盤人都有權決定它有效還是無效,只要採取相應的行動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後,假如及時覆函表示發盤已失效,則該接受就無效,合同不成立,但A公司在收到G公司逾期接受後未作任何表示,所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 此案的教訓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時,首先要判斷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難以判斷,則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做法,或去電確認有效或表示發盤已失效。置之不理會產生糾紛,陷入被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8 無效的逾期接受對受盤人不具有約束力

【案情介紹】

我公司向國外某客商詢盤出售服裝,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發盤,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於8月22日用電傳表示接受,對方一直沒有音訊。因該商品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市價上漲,9月24日對方突然來電要求我方必須在9月26日將貨物發出,否則我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我方是否應該發貨?為什麼?

【評析】

我方不應該發貨。因為我方接受是在發盤有效期之外發出的,構成逾期接受,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逾期接受屬於無效接受,除非發盤人馬上通知受盤人逾期接受有效。而本案例中對方也沒有馬上表示逾期接受有效,故我方的接受無效,雙方的合同關係不成立。

案例9 實盤與虛盤的區分

【案情介紹】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應中國某公司的請求,報出鎂礦石初級產品200噸,每噸2150美元,即期裝運的實盤。但中方接到阿方報盤,未做還盤,而是一再請求阿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並延長有效期,阿方公司將數量增到350噸,每噸價格為CIF上海價2100美元,有效期經三次延長,最後延長至9月25日,中方公司於9月20日來電錶示接受該盤。

阿方接到該電報時,得知國際市場鎂礦石價格上揚,因此決定拒絕成交,於是向中方發電,稱:“由於國際市場鎂礦石價格發生變化,貨物已於接到你方電報時售出。”而中方對此拒絕接受,認為中方是在發盤有效期內接受了阿方發盤,堅持要求按發盤的條件執行合同,阿方如不執行合同,則要賠償中方的損失,即差價25萬美元。

【問題】

1. 中方公司9月20日來電錶示接受的發盤是實盤還是虛盤?

2. 此時合同是否成立?

【評析】

1. 發盤,又稱報價,即民法上所稱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一個以上特定的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2)內容中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確即需要寫明貨物名稱並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如果要約中伴隨著要約人的保留條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約,而只能是要約邀請,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仍然不能成立。(3)要約要送達受約人。接受,又稱“承諾”,是指受盤人(受要約人)願意根據報價人所列的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發生效力。(2)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3)承諾應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做出。(4)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發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一項要約之後,對方對該項要約無條件予以承諾,雙方當事人之間就達成協議,從而成立了一項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發盤分為實盤和虛盤。實盤是指含有確定意思的發盤。實盤有兩個主要特點:(1)必須提出完整、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2)必須規定有效期限。所謂虛盤,是指不含明確意義的報價,也就是發盤人有保留地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實盤對發盤人來說,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虛盤對發盤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發盤人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虛盤的內容。即使受盤人對虛盤表示接受,仍須經過發盤人的最後確認,才能成立一項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虛盤的特點有:(1)在發盤中附有保留條件;(2)在發盤中不規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賣方在發盤後,經3次延長有效期後,合同中的實質性條款完整、肯定、明確,而且規定了有效期為9月25日,由此看出賣方發出的是有確定意義的發盤,因此,此發盤為實盤,而非虛盤。

2. 按照約定必須信守原則,阿方發出的實盤,受盤人在有效期限內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諾後,雙方合同關係即告成立,就應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發盤方向受盤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盤方9月20日就發電表示接受,發盤方也於9月20日接到受盤方的電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貨物銷售合同已經成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條款,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案中的銷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案例10 不構成分批裝運的條件

【案情介紹】

我國某企業緊急出口一批服裝到迪拜,共計300噸,對方企業也已經開好信用證,信用證上要求該批貨物不允許分批裝運。但由於我方企業生產能力有限,不能及時提供300噸的服裝,因此,我方企業按對方企業的要求,在國內組織了其他同類貨源,並於青島、上海和寧波三個港口各裝運了100噸的貨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上,同時在提單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運日期。

【問題】

我方企業是否違約?銀行能否拒付?

【評析】

沒有違約,銀行不能拒付。國際商會規定同一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運輸路線的,即使裝期跟裝運港不同,只要是到達同一目的地的,不視為分批裝運。

2. 合同履行相關案例

2. 合同履行相關案例

案例1 質量責任不因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轉移而轉移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達成一筆大麥種子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大麥種子的發芽率必須在90%以上。賣方在裝船前對貨物進行了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的規定。然而,貨到目的港,賣方提貨後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卻發現大麥種子發芽率不到60%。於是,買方要求退貨,並提出索賠。賣方予以拒絕,其理由是:賣方在裝船前進行檢驗,證明所交貨物是合格的;買方在目的地檢驗發現質量有問題,說明貨物品質的變化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

雙方協商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庭審理時發現,大麥種子包裝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蟲卵,正是這些蟲卵在運輸途中孵化成蟲,咬壞了種子胚芽,造成發芽率降低。

【問題】

應如何評析此案?

【評析】

本案中的賣方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船舷,即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賠償,其主張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貨物品質中途發生變化,其損失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這說明致損的原因在裝船前就已經存在,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於賣方履約過程的過失,應構成違約。雖然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途中由於突發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但是本案所說的情況不屬於慣例規定的範圍,而是包裝不良造成的,故賣方拒賠是沒有道理的,應當承擔違約的後果。

案例2 採用CIF術語的到達合同

【案情介紹】

某年我國某出口公司,對加拿大魁北克某進口商出口500噸核桃仁,合同規定價格為每噸4800加元CIF魁北克,裝運期不得晚於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轉運,並規定貨物應於11月30日前到達目的地,否則買方有權拒收,支付方式為90天遠期信用證。對方於9月25日開來信用證。我方於10月5日裝船完畢,但船到加拿大東岸時已是11月25日,此時魁北克已開始結冰。承運人擔心船舶駛往魁北克後出不來,便根據自由轉船條款指示船長將貨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後從該港改裝火車運往魁北克。待這批核桃仁運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於是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絕提貨,提出除非降價20%以彌補其損失。幾經交涉,最終以我方降價15%結案,我方公司共損失36萬加元。

【問題】

1. 該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

2. 從該案例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1. 本案例由於在合同中規定了貨物到達目的地的時間,因此該合同屬於到達合同。而CIF價格應該是裝運合同。

2. 從本案中吸取的教訓:(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貨期等限制性條款將改變合同性質;(2)像核桃仁等季節性很強的商品,進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貨時間,賣方應採取措施減少風險;(3)對貨輪在途時間估算不足,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不瞭解。

案例3 貿易術語下的賣方義務

【案情介紹】

某年1月份我國某進口商與東南亞某國以CIF條件簽訂合同進口香米,由於考慮到海上運輸距離較近,且運輸時間段海上一般風平浪靜,於是賣方在沒有辦理海上貨運保險的情況下將貨物運至我國某目的港口,適逢國內香米價格下跌,我國進口商便以出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全為由,拒收貨物和拒付貨款。

【問題】

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儘管我方的動機是由於市場行情發生了對其不利的變化,但是由於是CIF貿易方式,要求賣方憑藉合格完全的單證完成交貨義務。本案中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提交的單據少了保險單,即使貨物安全到達目的港,也不能認為其完成了交貨義務。

案例4 無單放貨

【案情介紹】

中國甲電子公司從日本購進一批電路板,銀行A為甲開立了一份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貨物裝船後,航運公司B簽發了正本提單情況下,向航運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辦理提貨手續,銀行A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之規定將貨款支付給日本賣方通知行,但甲沒向銀行A付款贖單,於是,銀行A以航運公司B無正本提單交貨為由提起訴訟。被告認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應向甲追索信用證下款項,而不應起訴被告。

【問題】

1. 提單的法律性質如何?

2. 被告是否應承擔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

3. 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對抗原告的訴訟?

【評析】

1. 提單是承運人接受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給託運人的一種書面憑證。國際慣例認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性質。

2. 承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將貨物交與向其出示正本提單者,本案被告作為承運人僅憑甲方一紙保函便交貨,致使原告出示正本提單並證明自己為提單被背書人時而無貨可提。被告顯然違反了國際慣例,違反了其提單上做的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單之人交付貨物的承諾,應承擔責任。

3. 保函是提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雙方民事行為,只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對抗包括提單合法持有人在內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見有國際公約或成文慣例中載有憑保函提貨之規定,因此承運人須向正本提單合法持有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 進出口貿易中的事故調查與責任認定

【案情介紹】

1993年7月2日,“ARTI”輪裝載著共約2.4萬噸生鐵和鋼材自印度某港口起航來我國,其中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保方”)保單HN76/CP93-042項下承保的3,849.65噸鋼材,保險金額為1,509,753.00美元,保險範圍為平安險附加短量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戰爭險。但該輪開航後不到48個小時,船長就發現船殼板與骨架脫開,而不得不將船就近掛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難,同時船方宣佈共同海損。案發後一個月,保方從有關方獲得事故信息。鑑於案情重大,保方及時通過倫敦聯絡處委請律師處理此案,同時向買方瞭解買賣合同執行過程的情況,並收集有關資料。由於買方在本合同下開出的是遠期信用證,在賣方提交了全套裝船單據並經審核無誤之後,開證行已在匯票上簽字承兌了。鑑於此,就開證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筆貨款已是不可能。而與此同時,印度洋洋麵上氣候漸轉惡劣,失去航行能力的“ARTI”輪,漂泊於港外錨地的海面上,隨時都有傾覆、沉船、造成貨物全損的危險。因此,保方緊急指示律師積極與船方接觸,爭取以較有利的條件使船方放貨,並及時組織貨物轉運,以便儘早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但是,由於船方一再堅持以貨方賠償其數額巨大的共同海損損失、費用並放棄對其索賠的權利作為放貨的先決條件,並且事事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以至於保方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也毫無結果。在此情況下,保方不得不設法另尋解決問題的途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有如下幾點發現。

1. “ARTI”輪1993年5月27日靠港,5月28日開始裝貨,同時租船人檢驗師登輪進行承租檢驗,檢驗結果與事故後的檢驗結果均證明該輪開航前已處於不適航狀態。

2. 該單貨5月28日開始裝船,5月31日裝完。船方出具的大副收據上批註“裝船前所有貨物均有鏽蝕並曾被水浸泡,捆帶和卡箍有不同程度斷裂,船方對貨物狀況和質量概不負責”。這一批註也經由租船人保協檢驗師驗貨確認,船長也曾多次傳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理。

3. 該單貨於5月31日裝船完畢後,由租船人代理簽發了第一份清結提單。該提單有租船人代理和託運人正式簽章和背書,並貼有印度官方契稅。提單通知方為中國外運,卸貨港為上海。

4. 7月2日,“ARTI”輪起航,當日賣貨人將買賣合同傳給買方簽署,合同中含有“表明‘部分捆上有表面鏽和風化鏽’的提單是可接受的”這一條款。

5. “ARTI”輪7月4日發生事故,7月6日進入避難港並宣佈共同海損。7月7日租船人代理對該單貨簽發了第二份清潔提單提交議付,該提單與第一份清潔提單明顯不同之處是沒有加貼印度官方契稅,提單通知方則為我國汕頭建築材料企業集團公司,卸貨港為汕頭。

6. 賣貨方事前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約,但從有關往來函件中可以確定,賣貨方同時也是“ARTI”輪的期租人。

【問題】

本案有什麼特點?

【評析】

從以上歸納的情況來看,本案有很突出的幾個特點:第一,承運船開航前就已處於不適航狀態;第二,提交議付的清潔提單不實;第三,買賣合同的簽約過程有欺詐。

案例6 信用證的獨立性

【案情介紹】

1992年10月,法國某公司(賣方)與中國某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計算機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1992年12月馬賽港交貨。1992年11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託馬賽的一家法國銀行通知並議付此信用證。1992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並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後,即到該法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馬賽港10天后,由於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物與貨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知所購貨物全部損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不予償付議付行支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問題】

1. 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 買方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

【評析】

1. 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 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信用證交易獨立於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也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3. 買方可憑保險單及有關載貨船舶沉沒於大海的證明,到賣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7 不可抗力的免責條件

【案情介紹】

1985年2月13日,中國內地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簽訂了醋酸纖維素板的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兩家香港的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設備為B公司進行來料加工,每生產1噸板材的加工費為1600美元,B公司負責提供給A公司的來料即醋酸纖維素板的數量為:1985年不少於80噸,1986年不少於150噸,1987年不少於200噸,以後每年不少於200噸。A公司以來料加工費償還設備的貨款的本息。但在實際履行中,B公司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來料34噸,1986年9月4日來料17噸,1987年2月16日來料1.1噸,合計來料52.1噸。1987年10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再次規定了B公司提供來料的義務和數量。結果該補充協議仍未履行,致使A公司引進的設備無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償還了設備貸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A公司提請仲裁,要求B公司賠償包括設備貸款在內的經濟損失。B公司答辯稱: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是因為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原料價格上漲,數量短缺,無法買到原料所致。最後生產該原料的工廠停產,B公司更是無法買到。這是不可抗力事故,B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問題】

本案中,B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評析】

B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原因有以下幾點。

(1)根據買賣合同的有關法律和慣例,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本案中B公司並未及時通知對方並出具有關證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和後果是當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補充協議中並未規定具體一家或幾家工廠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廠停產不能提供規定的原料,並不能證明其他工廠也無法生產和提供同類的原料。對此,B公司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證明該事件的發生和後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還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的。而本案中,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前,B公司已經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簽訂補充協議時,B公司理應預見在執行補充協議時將存在在簽訂補充協議前曾出現過甚至還繼續存在的不能履行的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以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在一家工廠停產買不到規定的原料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責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的性質,沒有B公司的來料,大陸方就沒有加工費可以補償進口設備的價款,就勢必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B公司應負違約責任並承擔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

案例8 偽造單據的信用證詐騙

【案情介紹】

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為504萬美元,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A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後,在信用證裝運期內,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於某東歐港口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兌。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蹺,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饋回來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隻在裝運港裝運鋼材。此時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由開證行承兌,且據議付行反饋的信息,該行已買斷票據,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A公司損失慘重。

【問題】

1. 本案是什麼性質?

2. 應如何避免偽造單據的信用證詐騙?

【評析】

1. 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

2. 應當核實提單的真實性,尤其是在進口一些大宗商品時。無論是在簽訂合同還是開立信用證時,均要求客戶在裝船之後一定時間(如24小時)內發送裝船通知,列明提單號碼、裝卸港、裝船日期、貨名、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機構查詢船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得提單有詐,即可認真審單以合理拒付。即使單據不存在不符點,也可尋求司法救濟。而且,應當規範好商品檢驗條款。根據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特點要求,在合同簽訂和申請出具信用證時要規範好進口貨物的檢驗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

案例9 國際貿易中的侵權損害賠償

【案情介紹】

1991年12月28日,中國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某開發公司訂購9000噸鋼材,後因美國某開發公司無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稱瑞士公司)供貨。這期間瑞士公司曾經幾次來電謊稱“貨已在裝船港待運”,“裝船日期為1992年3月31日”,“所供鋼材可能由我們意大利生產廠或西班牙生產廠交貨”,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雙方約定的購銷鋼材數量為9180噸,價格為229.5萬美元。

中方即時向瑞士公司匯付了全部貨款,但是中方遲遲未收到訂購的鋼材。為此中方曾多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拒不答覆,或者以種種藉口託辭搪塞。經中方一再催促之後瑞士公司才於1992年9月5日回電稱“中國港口擁擠,船舶將改變航線”,“最遲抵達日期預計為1992年10月20日”。但屆時中方仍未收到鋼材,再次去電交涉,瑞方竟然全盤推卸自己的責任。

事後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無鋼廠,也無鋼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奧托鋼廠的鋼材質量檢驗證書、重量證書及裝箱單均系偽造。瑞方提交的提單上的裝運船“阿基羅拉”號1992年根本未在提單載明的意大利裝運港停泊過,從而證明瑞士公司既未將鋼材託運裝船,所提交的提單也是偽造的,意圖欺詐中方貨款。其所稱“中國港口擁擠,船舶將改變航線”也是虛構的。

199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出瑞士公司侵權,要求其賠償中方經濟損失共計550萬美元。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訴及財產保全申請後,首先准許中方的保全申請,凍結了瑞士公司在某銀行的託收貨款440餘萬美元。被告在答辯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中方賠償其貨款被凍結而造成的利息損失及律師費用。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後做出判決:瑞士公司應償還中國公司的鋼材貨款229.025萬美元,並賠償中方各項損失284.64萬美元;同時駁回被告的反訴。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根據中國已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同時認為中方在不同法院對瑞方提出重複訴訟不當;一審法院裁定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貨款不當;認定其有欺詐行為無事實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禁止把間接損失作為賠償,一審判決損害賠償數額過高,且無事實根據,請求撤銷原判決。

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確認:瑞士公司使用欺詐手段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之後又在貨物未裝船的情況下,偽造單據,騙取中方鉅額貨款,不僅構成了破壞合同,而且還構成了侵權。中方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具有管轄權。中方並未在其他法院提出過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不存在重複訴訟問題。原審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由於本案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受害人因被欺詐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損失,亦應當賠償,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並無不當。據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訴。

【問題】

1. 本案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2. 侵權行為地如何確定?

【評析】

1. 本案中,中國法院享有管轄權。原因在於中方與瑞士公司之間購銷鋼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詐手段而訂立的,該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條款也隨之無效。其次中方有證據證實瑞士公司在根本無鋼材的情況下,謊稱“貨已在裝船港待運”,“裝船日期為1992年3月31日”,“所供鋼材可能由我們的意大利生產廠或西班牙生產廠交貨”,誘使中方與其簽訂合同,並偽造了提單等單據,騙取了中方鉅額貨款,給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顯然,瑞士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負責審理。因此,中方選擇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訴中所稱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根據中國已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是沒有根據的。因此,本案中,中方在查明瞭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詐的情況下,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侵權為理由判決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賠償損失是正確的,該法院對此案事有管轄權。

2. 對於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向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瑞士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並無鋼材,因此,在其簽約時就有欺詐的故意,其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騙取中方的鉅額貨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簽訂地中國某市就是侵權行為實施地。

此外,儘管偽造全套單據的行為發生在國外,但是該套單據的接受地是中國某市,即侵權行為的結果地也是中國某市。中國某市既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也是侵權結果發生地,中國某市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受理此案,不存在管轄上的問題,其管轄權是無可非議的。

案例10 進出口貿易糾紛的仲裁

【案情介紹】

中國某外貿公司(買方)與日本甲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購買15套A型設備和8臺K型儀器的合同,總價值40萬美元,價格條件CFR大連,裝運期為1997年9月底,付款條件是,買方在貨物裝運前二個月開立貨款全額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1997年9月30日買方通過銀行開出了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未交押金),賣方於10月9日、31日分兩批發運了貨物,從議付銀行議付了貨款,議付行從開證行處獲得償付。10月15日,第一批貨物15套A設備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貨物8臺K儀器到港,這兩批貨物買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以副本提單從船運公司代理處提取。經省商檢局檢驗認定,15套設備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產出標準部件,且無法修復。其餘11套設備及8臺儀器無質量問題。買方認為,所購15套設備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則其餘11套失去使用價值,遂於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發出一份備忘錄,要求將15套設備全部退回,日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答覆。買方最終提起仲裁,請求仲裁庭裁決。

(1)將15套A設備做退貨處理,賣方返還已收的全部貨款並承擔全部退貨費用。

(2)8臺K儀器比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延遲5周到港,賣方應支付延遲到貨的罰金4萬美元。

(3)買方購買的15套A設備用於出租,由於A設備不合格,買方已向承租用戶賠償損失2萬美元,這筆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問題】

1. 仲裁庭對上述請求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2. 應如何避免偽造單據的信用證詐騙?

【評析】

1. 仲裁庭對上述請求做如下處理。

(1)買方只能退還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還全部15套模具,因為其餘11套模具是合格的,並可繼續使用。賣方應退給買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貨款,應承擔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費用。

(2)賣方8臺檢測儀的交付確實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之後,這種延遲是由於買方開立信用證延遲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證應在交貨前兩個月開出,買方直到9月30日才開出信用證,按這個日期計算,賣方實際交貨期並沒有違反合同,買方要求支付延遲到貨罰金的請求不成立。

(3)買方將模具出租的事實賣方難以預見,且屬於另一法律關係,買方賠償用戶的2萬美元損失不應由賣方承擔。

2. 如買方拒絕向開證行付款贖單,開證行將遭受極大損失,因為他雖持有提單卻提不到貨物,也沒有押金可補償。開證行可以憑提單要求船運公司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或賠償全部貨款,也可依據信用證法律關係要求買方履行單證相符時的付款贖單義務。

李秀芳 第4章 商品的品質、數量及包裝

第4章 商品的品質、數量及包裝

1. 商品的品質相關案例

1. 商品的品質相關案例

案例1 “釉裂”違反憑樣買賣合同的默示條件

【案情介紹】

我出口公司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級瓷器,複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複驗後,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事隔一年,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釉裂”,只能削價處理銷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價賠償60%,我方接電話後立即查看留存的復樣,發現其釉下也有裂紋。

【問題】

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根據《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憑樣買賣合同應包括如下默示條件:(1)整批貨物均須與樣品一致;(2)買方應有合理機會對整批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3)所交貨物不得含有對樣品進行合理檢驗所不易發現的,不適合銷售的缺陷。根據上述三點,這批瓷器釉下發生裂紋,行話稱之為“冷裂”,是由於配料本身和加工不當所致。這種潛在的缺陷要在一定時間之後才能暴露出來,當時買方檢驗時是無法發現的。發生這種內部缺陷,說明賣方違反了合同中對品質的默示條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如果這種冷裂的缺陷是在貨物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前就已存在,在風險轉移之後才明顯表現出來,這樣賣方仍要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

案例2 忽視客戶的“重要商品”帶來損失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A向孟加拉國某公司B出口一批貨物,合同價值約為20 000美元,貨物為汽車配件,共有10個型號,其中有四個型號要求根據客戶樣品製造。付款方式為,客戶先支付定金1000美元,剩餘部分30%和70%分別以L/C和T/T支付(在貨物生產完畢通知客戶支付)。客戶隨即開來信用證,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開始生產貨物,但發現其中按客戶樣品要求定做的貨物不能完成,由於客戶訂貨的數量比較少,開發該產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從其他廠家購進該產品,但遺憾的是,卻一直無法找到生產該產品的廠商。而此時已接近裝船期了,其他貨物亦相繼生產完畢,A公司只好告訴B公司上述問題。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貨物並退還定金和樣品,理由是,他要求定做的貨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沒有按時完成貨物,錯過他的商業機會。A公司也感到無可奈何,確實理虧,只好答應客戶的要求,承擔一切貨物積壓的損失。

【問題】

為什麼A公司會造成如此被動局面?

【評析】

1. A公司對客戶的樣品沒有做仔細研究,就簡單地認為自己可以生產或從其他地方購買,以致確認客戶的訂單。

2. 對於客戶特別重要的貨物,應該給予重視。因為客戶將樣品從國外帶到中國交給A公司定做,A公司確認可以生產,最後卻沒有生產出來,客戶當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換成其他產品不能完成,或許客戶會勉強答應不至於取消合同。

3.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取消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本案的賣方已構成重大違約(數量不足),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3 未註明“參考樣品”遭索賠

【案情介紹】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訂了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為最後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訂後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德國後,該外國公司提出:雖然有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6英鎊。

我公司以合同中並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於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驗證明,並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拒絕賠償,並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於低7%。由於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裡?是否可以以該商品並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評析】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的理由拒絕賠償。因為賣方行為已經構成雙重保證。在國際貿易中,凡是既憑樣品買賣,又憑說明買賣時,賣方所交貨物必須既符合樣品要求,同時又符合說明要求,否則,買方有權利拒收貨物。本案中,合同規定水分最高為15%,雜質不超過3%。以此來看,雙方是憑說明進行買賣,我方所交貨物只要符合合同規定就算履行義務。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對方寄送過樣品,並且沒有註明“參考樣品”字樣,簽約後又電告對方所出運貨物與樣品相似,買方有理由認為這樣的業務是既憑樣品又憑說明進行交易。因而買方檢驗貨物與樣品不符,有權索賠。

本案例啟示我們:

(1)在國際貿易中,若向對方郵寄參考樣品,一定註明“參考”字樣;

(2)對於賣方在簽訂合同時,如能用一種方法來表示品質的,儘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與前一種品質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質的方法,以免買賣雙方就此產生爭議與糾紛;

(3)對於買方來說,如果要用幾種方法來共同約束的話,要儘可能在合同中訂明,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4 產品型號錯誤構成重大違約

【案情介紹】

我國某生產企業向馬來西亞客戶出口汽車配件,品名為YZ-8303R/L,但生產企業提供了YZ-8301R/L,兩種型號的產品在外形上非常相似,但卻用在不同的車型上,因此客戶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調換產品或降低價格。我方考慮到退貨相當麻煩,費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價格15%,了結此案。

【問題】

從本案中我們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商品的質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條款。賣方屬於重大違約,因此賠償對方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5 謹防利用品質條款的“詐騙”

【案情介紹】

1997年10月,中國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業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

該合同品質條款規定: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

合同規定一:訂約後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約人民幣25萬元的“反保證金”,交第一批貨物後5天內退還保證金。

合同規定二:貨物裝運前,賣方應通知買方前往產地抽樣檢驗,並簽署質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不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由終止合同的一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問題】

從本案中我們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

鑄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程度;“不得有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

對方的實際目標是25萬元人民幣的反保證金。

這類合同的特點:價格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並設有陷阱;預收保證金後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詐對象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驗、急功近利的中小企業。

案例6 忽視客戶的“高品質”要求陷於被動

【案情介紹】

某年五月,我國南方某公司與馬來西亞商人達成一筆大理石交易,品質要求:純黑色,晶墨玉,四邊無倒角,表面無擦痕,允許買方到工廠驗貨,7月交貨。簽約後,由於品質要求苛刻,加工難度大,數量小,價格又低,交貨期限還緊,工廠都不願意接受。交貨期一拖再拖,後經多方努力,終於交出一批貨。貨到後經檢驗不合格,買方提出索賠。

【問題】

從此案中我們可以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從此案我們可以看出,外貿公司為了達成交易,不顧工廠生產加工的侷限性,對客戶的高品質的苛刻要求視而不見,強行簽訂合同,致使交貨期非常緊迫,我方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由此得出,對品質的要求一定要從生產加工的實際出發,考慮實際交貨的可能性,決不可以硬性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這樣做的後果,只能給自己帶來煩惱和損失。

案例7 科學靈活地選擇表示貨物品質的方法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簽訂出口羊絨衫合同,共計1萬件,價值100萬美元。合同規定羊絨含量為100%,商標上也標明“100%羊絨”。當對方檢驗後,發現羊絨含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而提出索賠,要求賠償200萬美元。最後我方公司賠償數十萬美元結案。

【問題】

從此案中我們可以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必須根據貨物的特徵、生產加工條件、運輸條件和氣候等因素,正確選擇表示貨物品質的方法,將科學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尤其是賣方,一定要有生產觀點,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以避免交貨品質與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違約和賠償。以上案例就是由於在訂立質量指標時,合同與商標標明“100%羊絨”很不科學,也缺乏靈活性,因而導致賣方交貨質量違約,買方提出索賠,最終賣方賠償數十萬美元。

2. 商品的數量相關案例

2. 商品的數量相關案例

案例1 未按合同規定數量發貨遭海關“攔截”

【案情介紹】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驢肉到日本。合同規定,該批貨物共25噸,裝1500箱,每箱淨重16.6千克。如按規定裝貨,則總重量應為24.9噸,餘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補交。當貨物運抵日本港口後,日本海關人員在抽查該批貨物時,發現每箱淨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裝了3.4千克。因此該批貨物實際裝了30噸。但在所有單據上都註明了24.9噸。議付貨款時也按24.9噸計算,白送5.1噸驢肉給客戶。此外,由於貨物單據上的淨重與實際重量不符,日本海關還認為我方少報重量有幫助客戶逃稅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見。經我方解釋,才未予深究。但多裝的5.1噸驢肉,不再退還,也不補付貨款。

【問題】

案例中的做法將會出現何種後果?

【評析】

我方損失的原因是沒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數量裝貨,深究原因是我們工作脫節,管理不善造成。因為數量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定下來的重要交易條件,少了買方不接受,多了進口國家海關也不會放行。如果進口商申報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符,海關會認為是企圖逃漏關稅,海關有權罰沒,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告訴我們,不按合同規定辦理,違約方必然要承擔責任。我方只能按照單據上標註的24.9噸收款,餘下的5.1噸驢肉白白送給了客戶。這樣慘重的教訓應當記取。

案例2 單證不符遭拒付

【案情介紹】

某外貿公司出口打字機1000臺。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但是貨物準備裝船時才發現有45臺包裝及質量有一定的問題。臨時更換已經來不及,為了保證質量,出口商認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即使不準分批,在數量上也允許有5%的伸縮。少裝這45臺,也未超過5%。於是實際裝船955臺,當去銀行議付時,遭到銀行的拒絕。

【問題】

請問銀行為什麼會拒絕議付?

【評析】

根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500)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增減,在支取總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即使不準分批裝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伸縮。但信用證規定數量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項伸縮則不適用。此案打字機是以臺來計量的,屬於以上條款的除外情況,不能在交貨數量上有5%以內的增減。所以,銀行在審查信用證和單據時,因單證不符拒絕議付。

案例3 發貨數量短缺陷入被動

【案情介紹】

我某出口公司與匈牙利商人訂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為貨到驗收後付款。但貨到經買方驗收後發現水果總重量缺少10%,而且每個水果的重量也低於合同規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絕付款,也拒絕提貨。後來水果全部腐爛,匈牙利海關向中方收取倉儲費和處理水果費用5萬美元。我出口公司陷於被動。

【問題】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此案中我方顯然陷於被動,但仍可據理力爭,挽回損失。首先應查明短重是屬於正常途耗還是我方違約沒有交足合同規定的數量,如屬我方違約,則應分清是屬於根本性違約還是非根本性違約。如不屬根本性違約,匈方無權退貨和拒付貨款,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如屬根本性違約,匈方可退貨,但應妥善保管貨物,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儘量減輕損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確規定:“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而匈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輕損失的義務,須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我公司可與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進行交涉儘可能挽回損失。

案例4 溢短裝條款不只“約束”貨物總量

【案情介紹】

某公司定購鋼板400噸,計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種規格各100噸,並附每種數量可增減5%的溢短裝條款,由賣方決定。今賣方交貨為:6英尺,70噸;8英尺,80噸;10英尺,60噸;12英尺,210噸,總量未超過420噸的溢短裝上限的規定。

【問題】

對於出口商按實際裝運數量出具的跟單匯票,進口商是否有權拒收拒付?

【評析】

國際貿易中,一般對溢短裝條款的解釋為:不但總量受其約束,所列每種具體規格和數量也受其約束。案例中雖然總量符合要求,但賣方所交每種具體規格的鋼板均與5%的約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鋼板超裝運110%,這是違反合同的。所以買方對於其所開票據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5 超出信用證的規定金額引麻煩

【案情介紹】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商品。1996年3月1日國外開出信用證,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從通知行轉來的信用證,信用證中條款規定:“Amount:USD1232000.00… 800M/Tons(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X, Price :@USD1540.00 per M/Ton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總金額1 232 000.00美元。某商品800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噸1540.00美元,CIF A港,立即裝運至A港,不許分批裝運。)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條款,在接到信用證後立即安排裝運出口,並與船方代理公司聯繫。據船方代理公司稱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條船,再沒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於4月7日將貨裝運出口,並取得4月7日簽發的已裝船的提單,並備妥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其他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付。議付行經審單發現單證不符,不同意議付,因信用證規定總金額為1 232 000.00美元,而發票和匯票金額卻為1 268 960.00美元,議付金額比信用證規定總金額超額36 960.00美元。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認為其不符點不成立,即向議付行申述:信用證規定800噸貨物的數量,又規定裝運數量可允許增減5%。按800噸的增減5%計算,即最高可以裝840噸;最低可以裝760噸。我們實際只裝824噸,僅增裝了3%,不超出信用證規定的5%範圍。信用證規定每噸單價1540.00美元,按824噸計算,其總金額為1 268 960.00美元,是信用證允許的。所以說其不符點不成立。

議付行認為信用證雖然規定貨量允許增減裝5%,但信用證總金額並未允許增減。所以即使數量符合信用證規定,而議付的總金額超出信用證總金額的限度也是絕對不允許的。根據UCP500第37條b款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議付行認為貨既已裝運又無法更改,所以建議採取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的做法,即匯票分兩套繕制,信用證總金額項下的1 232 000.00美元繕制一套,在證下正常辦理議付;其超額部分36 960.00美元另繕制匯票辦理光票託收。

最後於4月9日以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辦理寄單。

4月10日買方來電稱:“你方8日裝運通知電悉。關於第××××號合同項下800噸的商品,我方於3月1日開出信用證,要求必須‘立即裝運’,你方實際卻拖延至4月7日才裝運。你方對‘立即裝運’的條款如無法執行時,理應事先通知我們或提出修改信用證。你方對信用證條款未提出異議,應認為接受‘立即裝運’。按國際慣例解釋,‘立即裝運’應理解為在開立信用證日起,最晚不得超過30天內裝運。我方實際用戶因急需該貨,又由於你方並未提出異議,所以我方答應實際用戶保證在3月份內交貨。因你方未立即裝運使我方無法按時向用戶交貨,造成我方失約,你方應負擔因此而引起的我方的損失。”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買方的意見,於4月12日即提出反駁意見:“你方10日電悉。關於第××××號合同遲裝問題,你方所謂失約者,系船方與A港實際用戶之間的糾紛。我們合同並未簽訂‘立即裝運’的條款,而且該貨於4月7日裝運亦未超過你我雙方合同的交貨期。‘立即裝運’只是你方信用證中的要求。根據UCP500第46條b款規定: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儘快’及類似詞語,如果使用了這些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你方所謂國際慣例解釋以開立信用證日起算30天內裝運,此係UCP400舊慣例,該規定已經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UCP500規定,類似‘立即裝運’的詞語用在信用證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於無此規定。”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發出上述反駁意見後,於4月19日卻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受單據的通知:

“第××××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行審核,有如下單證不符:

我行信用證的總金額規定為1 232 000.00美元,你方發票的貨值為1 268 960.00美元,這是你方單證不符之一。發票在金額欄中表示總貨值為1 268 960.00美元,減超額辦理託收部分為36 960.00美元,餘額1 232 000.00美元。我行信用證並沒有規定允許在本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再辦理託收,這是單證不符之二。

根據上述單證不符情況,我行經研究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留存,請告處理意見。”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認為問題還是在買方,開證行是配合申請人而提出上述的單證不符,決定向買方洽商。但適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買方又急欲提貨,所以在信用證項下的1 232 000.00美元按時支付了票款,對超額託收部分拒付。最後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損失了36 960.00美元而結案。

【問題】

請分析上述案例。

【評析】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審查信用證時,對待“立即裝運”的條款,當時如能事先電告買方,說明在最近實無更早的有效船期,只能於4月6日後才有到A港的船。爭取對方的同意,這樣處理似乎更妥當些。一般買方也只能接受該船期,因為實際船期就是沒有船,而且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交貨期也沒有如此規定必須立即裝運。所以這樣有理、有據地向對方提出,會更主動些。

按UCP500慣例規定:信用證如果使用類似“迅速”、“立即”、“儘快”等這樣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也就是說等於信用證沒有這樣的條款規定。本案例的買方於4月10日來電提出:所謂按國際慣例解釋,“立即裝運”應理解為在開立信用證之日起30天內裝運。這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曾經規定的,但已經失效。即使是1983年舊修訂本也要求信用證不應該使用“立即”這樣不明確的詞語。所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此向買方反駁後,買方已理屈詞窮,無言以對,只好又串通開證行利用單證方面找缺口,提出單證不符。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的主要缺點就是在審證時未發現信用證只在數量上規定允許增減裝5%,而信用證金額並未有增減幅度。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這個問題,誤認為信用證既然允許數量可以增減裝5%,所以就增裝了3%,結果造成信用證金額不夠。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果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要求,條款應做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有5%的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量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數量允許增減裝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增加了5%的數額在內。如以本案例的信用證為例,信用證金額不是1232000.00美元,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1293600.00美元,這樣當然也可以。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證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的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增減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只能掌握減裝5%,不能增裝。如果要增裝只有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採取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結算,這也是一般外貿企業遇到少量超額時所採取的一種補救的辦法,也只是權宜之計。因為對方起碼有權拒付託收的部分,如果對方資信不佳,可以連信用證項下貨款一起提出單證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是這種情況。超出信用證金額的部分辦理託收,必須像本案例那樣在發票金額欄中加以註明“總貨值××××,減超額辦理託收部分××××,餘額××××”。開證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證並未有這樣部分託收的規定,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即使發票不做這樣的註明,則發票總金額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不符,也是被作為拒付的理由。採取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的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證,在信用證中規定允許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託收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規定全套貨運單據附在託收匯票項下,開證行只能在申請人付清貨款後才能放單,這樣就安全一些。

案例6 嚴把信用證“數量關”

【案情介紹】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C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筆凍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轉來的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其信用證中有關部分條款規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 Male and female, in-cluding: 300 M/Tons of A grade, 2.5 kgs. min Per brace, 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 per brace. 300 M/Tons of C grade, 2 kgs. min. per brace. 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 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 1997.”(900噸涼山雞,雌雄成對,其中包括A級300噸,每對重量不低於2.5千克,B級300噸,每對重量不低於2.25千克,C級300噸,每對重量不低於2千克,木箱包裝。裝運必須分兩批等量分船裝,第一批須於1997年4月30日前裝運,第二批須於1997年5月15日前裝運。)

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上述信用證條款規定分兩批等量分船裝的要求和庫存情況,決定這樣分兩批裝運。

第一批裝450噸,其中包括:A級140噸,B級160噸,C級150噸。

第二批也裝450噸,其中包括:A級160噸,B級140噸,C級150噸。

食品進出口公司於4月7日將第一批450噸貨物裝運完畢,16日即備齊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對外寄單。但於28日卻接到開證行的拒付通知:

“第××××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經審查發現單證不符。我行信用證規定必須分兩批等量分船裝運,但根據我所收到的單據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裝,所以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並聯系申請人也不同意接受單據,單據暫代保管,聽候你方處理意見。”

4月28日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拒付意見,經有關人員研究後決定除向買方C貿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時於4月30日向開證行答覆如下:

“你4月28日關於第××××號信用證項下所謂單證不符問題,我們認為,你行信用證總貨量共900噸,雖然規定‘裝運必須分兩批等量分船裝’,但我方第一批於4月15日裝運了450噸,並計劃在下月15日前再裝450噸,正好是分兩批等量分船裝,因此我方第一批裝450噸的單據完全符合你行信用證的要求,你行應該接受單據。”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開證行電:

“你方4月30日電悉。關於第××××號信用證項下單證不符問題,我行認為雖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噸裝運,但我行信用證規定貨物分兩批等量裝運,而且貨物數量分有三項,所以分批應包括三項中每項都必須分等量裝運。即你方亦應按我行信用證規定第一批裝A級150噸、B級150噸、C級150噸,才符合信用證規定。而你方A級只裝140噸,B級卻裝160噸,所以不符合信用證要求。經我行再三研究,確實無法接受。請速告單據處理的意見。”

5月2日也接到買方C貿易有限公司來電稱:

“關於你方4月30日電對第××××號合同項下900噸凍山雞A、B兩等級數量未按等量裝運的情況,我們再三研究實難接受。我們合同雖然未明確,但信用證規定等量兩批分別裝運,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證,我方才與用戶約定按如此數量交貨。由於你方在本批未按該三種等級規格分別等量裝運,即對A級少交10噸,使我方無法向用戶交貨,用戶向我方索賠××××美元。

根據上述情況,你方應負擔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損失,否則我們無法接受你方單據。”

5月2日食品進出口公司考慮貨已到達目的港,對方又不接受單據,貨物如繼續拖延無人提貨,將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食品進出口公司最後只好答應賠償對方部分損失才結案告終。

【問題】

請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

【評析】

據瞭解,食品進出口公司在裝運時對於三種等級商品沒有各以50%比例分兩批等量裝出,其客觀原因是當時A級庫存的貨源暫時少10噸,所以計劃於第二批裝運時補10噸。又由於經辦人員沒有充分理解信用證條款,認為信用證規定900噸分兩批等量裝運,也就是說第一批裝運的數量應該是900噸的50%,即裝運450噸就已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了。至於三種等級商品的數量如何搭配的問題,信用證並沒有特別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隨便安排。這是食品進出口公司發生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900噸貨物包括三種等級,並且三種等級各有規定的數量,然後又規定數量分相等的兩批裝運,當然包括三種等級的貨物數量都要按等量分兩批裝。否則就是不符合信用徵的規定。

食品進出口公司最後考慮本批貨物並不是一般的雜貨,而是凍鮮貨物。貨已到目的港,對方不接受單據,又無法收回貨款,如果再拖延下去無人提貨,貨物將受到更大的損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對方的賠償的要求,造成了這次的損失。

本案例的教訓可以說主要有以下兩條。

其一是審查信用證工作薄弱。外貿企業一般都有審證工作,如果各外貿企業能專門設立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審證人員負責審證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審證時能嚴格審查信用證條款,逐字逐句地嚴格審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條款絕不可自以為是,應及時與有關方面瞭解、商討,最後落實。如果辦不到,絕對不能隨便進行裝運,嚴格掌握、修改信用證後才能裝運。

其二就是加強單證工作。如本案例的情況,作為單證人員應該把好單證關。本案例的單證明顯存在單證不符,本案例的單證人員如果在裝運前接到貨運委託單或在制單前就發現、提出問題,損失可能得到避免。

3. 商品的包裝相關案例

3. 商品的包裝相關案例

案例1 缺少中外文說明的茶葉遇“滯銷”

【案情介紹】

在荷蘭某超級市場上有黃色竹製罐裝的茶葉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國茶葉”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國古裝仕女圖,看上去精緻美觀,頗具民族特點,但國外消費者少有問津。

【問題】

本案例中茶葉為何滯銷?

【評析】

問題主要出在文字說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銷售包裝上應有必要的文字說明,如商標、牌名、品名、產地、數量、規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須簡明扼要,並讓顧客能看懂,必要時也可中外文同時並用。具體到本案例,當地人除了對仕女圖投入一瞥外,不知內裝何物。即使消費者知道內裝為茶葉,但是紅茶還是綠茶、分量多少、質量如何等,還是無從知道。因此上述包裝不便於消費者瞭解商品,不瞭解何談購買。

案例2 進口商要求定牌中性包裝

【案情介紹】

菲律賓客戶與上海某自行車廠洽談進口“永久牌”自行車10 000輛,但要求我方改用“劍”牌商標,並在包裝上不得註明“Made In China”字樣。

【問題】

買方為何提出這種要求?

【評析】

這是一起對方要求定牌中性包裝的案例。自行車是美國、歐盟等對我國實施反傾銷的商品,對原產地有嚴格的要求以防轉口貿易。

案例3 定牌中性包裝謹防侵犯知識產權

【案情介紹】

2002年世界盃期間,日本一進口商為了促銷運動飲料,向中國出口商訂購T恤衫,要求以紅色為底色,並印製“韓日世界盃”字樣,此外不需印製任何標誌,以在世界盃期間作為促銷品隨飲料銷售贈送現場球迷,合同規定2002年5月20日為最後裝運期,我方組織生產後於5月25日將貨物按質按量裝運出港,並備齊所有單據向銀行議付貨款。然而貨到時由於日本隊止步於16強,日方估計到可能的積壓損失,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贖單,在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我方只能將貨物運回以在國內銷售減少損失,但是在貨物途徑海關時,海關認為由於“韓日世界盃”字樣及英文標誌的知識產權為國際足聯所持有,而我方外貿公司不能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權證明文件,因此海關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扣留並銷燬了這一批T恤衫。

【問題】

海關處置的正確嗎?

【評析】

海關處置正確。這實際上是一個定牌中性包裝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對於中性包裝,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裝,在按照買方的要求註明有關商標、牌號外,還應註明以後因此而產生的侵權行為或知識產權糾紛,由買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案例4 交貨數量翻倍遇“糾紛”

【案情介紹】

A出口公司與國外買方訂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規定:“番茄醬罐頭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裝24罐,每罐100克。但賣方在出貨時卻裝運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國外買方見貨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絕收貨,並要求撤銷合同。

【問題】

請問買方有權這麼做嗎?

【評析】

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的包裝規格明顯不符,已構成違約。賣方的做法可能給買方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與損失,可能影響商品的銷售,使買方原有的商業目的落空。在貿易管制嚴格的進口國,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申報的數量與實際到貨不符,會遭到海關當局的質詢,甚至被懷疑存在逃避進口管制、以多報少、偷漏關稅等行為而被追究責任。所以,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撤銷合同。

案例5 擅自改變包裝方式侵犯買方利益

【案情介紹】

出口合同規定:糖水桔子罐頭,每箱24聽,每聽含五瓣桔子,每聽罐頭上都要用英文標明“MADE IN CHINA”。賣方為了討個吉利,每聽裝了六瓣桔子,裝箱時,為了用足箱容,每箱裝了26聽。在刷制產地標誌時,只在紙箱上註明了“MADE IN CHINA”。買方以包裝不符合同規定為由,向賣方要求賠償,否則拒收貨物。

【問題】

請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評析】

買方要求合理,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應按合同規定品質、數量、包裝交貨。賣方無視合同規定,將每箱24聽,每聽5瓣桔子的包裝方式改為每箱26聽,每聽6瓣桔子。這種任意違反合同規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買方的利益,不符合當地市場消費者的習慣要求,並且賣方只在外包裝箱上註明“MADE IN CHINA”,而沒有標示在每聽罐頭上,這都不適合在市場上銷售,買方需要重新加工,這筆費用理應由賣方承擔。買方對此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時,還可以拒收貨物。

案例6 忽視嘜頭的正確編寫引來不便

【案情介紹】

國內A公司與國外客戶B公司在201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裝箱產品P2(貨號934),此1X20'集裝箱的934號貨物中,客戶有兩種規格,每種規格有兩種不同的包裝,賣給兩個不同的最終用戶,意味著4種不同樣式的產品包裝。每種包裝的產品100箱,共計400箱。嘜頭如下:

STL-953 QTY.: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934 G. W.:KGS(毛重)

C/NO.1-?? N. W.:KGS(淨重)

MADE IN CHINA MEAS.:CM

A公司以為工廠會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因此A公司在下訂單時沒有註明在正嘜的“C/NO.1-”後按照流水號來編寫具體的箱號,結果工廠沒有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寫,而產品貨號又全部一樣。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客戶無法區分貨物。該客戶不得不一箱箱打開包裝找貨,浪費了客戶人工費,造成了很嚴重的損失。客戶提出索賠,A公司給予客戶相應賠款。但是此客戶從此斷絕了與A公司的貿易往來。

【問題】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這給我們什麼啟示?

【評析】

1. A公司在給工廠下訂單時,在生產清單上若需要工廠填寫內容,需要在英文旁邊註明中文,因為很多工廠的工人英文水平一般,要考慮到工廠的具體情況。

2. 在給工廠下訂單時需考慮到客戶的具體要求,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收到貨時,如何區分貨物的問題。特殊的要求,除在生產清單上註明以外,還要跟工廠在電話裡特別強調,以防工廠對A公司的具體要求沒有注意到,造成生產的東西不符合要求而返工,延誤交貨期。

3. 對於加工工廠較多的訂單,給工廠嘜頭最好編為第1個工廠C/NO.1-(1,2,3…);第2個工廠C/NO.2-(1,2,3…);第3個工廠C/NO.3-(1,2,3…);依此類推……

若工廠數很少,而箱數確認的情況可以按照流水號編箱號,如下例子,共75箱貨3個工廠。

第一個工廠為:10箱,那麼箱號就是C/NO.1-(1,2,3,……10)。

第二個工廠為:20箱,那麼箱號就是C/NO.11-(12,13……30)。

第三個工廠為:35箱,那麼箱號就是C/NO.31-(32,33……75)。

4. A公司要求質檢人員驗貨時,對箱號進行核實,以防工廠誤填。

李秀芳 第5章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

第5章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

1. EXW條件下的相關案例

1. EXW條件下的相關案例

案例1 EXW條件下術語選擇不當案例

【案情介紹】

2013年1月份,我國青島一外貿公司與中東某國家的一家外貿公司簽訂了一份進口石油的合同。雙方以EXW術語成交。我方在該國家的代理辦理出關手續時,遭到阻止。後來我方才知道該國家規定進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我方只好支付違約金。

【問題】

我方應從中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我方對該國家的政策規定沒有提前瞭解。在EXW術語下,買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但是,很顯然案例中,我方沒有事先對該國家是否允許進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做調查,無法辦理報關時才知道這一規定,以致不能履行合同,從而支付違約金。

案例2 EXW條件下出口貨物的包裝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美國一公司簽訂合同,按EXW條件出口一批茶葉,但在交貨時,買方以茶葉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

【問題】

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應對?為什麼?

【評析】

買方的行為不合理,我方應拒絕。

(1)本案例涉及貿易術語EXW條件下交貨的問題,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10通則》)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並對包裝的要求做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2)本案例中,賣方在交貨時,買方以茶葉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並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可見,貨物的包裝是符合合同規定的,或者在合同中並無有關貨物包裝的規定。所以,根據慣例,買方以此為藉口拒絕提貨和付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案例3 EXW條件下買方未及時提貨致損案例

【案情1介紹】

1999年3月,在上海展覽會上,一家日本公司與上海市一家出口公司簽訂了一份進口全棉襯衣6000打的合同。合同規定EXW條件成交,每打20美元,每紙箱裝10打。合同規定6月20日前經日方驗貨合格後交貨付款,支付方式為電匯。6月12日我方通知日方貨已備妥請速來驗收。6月15日日方派代表來上海,並在我方的陪同下赴上海市某服裝廠驗貨。6月16日該批貨物全部驗收合格後,在日方代表的監督指導下並按照日方出具的嘜頭裝箱。隨即該代表向日方發出電傳,稱貨已驗收、刷嘜完畢,出口公司等貨款匯到後即可提供商業發票和其他有關的單證。17日我方收到日方匯來的貨款120 000美元,隨即我方將有關票證交給日方代表。這時該代表向我方提出貨物暫放服裝廠,等其與上海某貨運代理聯繫妥當集裝箱和出口報關事宜後便來工廠提貨。我方當即與服裝廠聯繫,服裝廠回答該批貨物已單獨存放,隨時可供提取。18日下午日方代表來電話稱貨運代理要到19日上午才能安排車來服裝廠倉庫拉貨。不料在19日凌晨服裝廠突遭火災,全部廠房及物資化為烏有。日方聞訊後立即來上海要求我方退還貨款。理由是其並未提貨,貨物被焚應由我方負責。我方拒不同意,理由是著火屬不可抗力,而且其已按時履行了交貨手續,該損失應由進口方自己承擔。日方卻認為服裝廠並未開具貨物出廠證,貨物所有權仍在我方,雙方各執一詞。最後日商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控告我方未履行交貨義務,理應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

【問題】

法院應如何判決?

【評析】

被告不應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

(1)EXW是工廠交貨,賣方在自己的工廠、倉庫等地方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代表就算完成了交貨任務。案例中賣方已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和指定的交貨地點將符合買方要求的貨物如數交給買方。這點有買方代表發給日商的電傳內容為證。

(2)根據《2010通則》中對EXW這一貿易術語的解釋,買方從工廠點收貨物起即應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更何況該案是在買方代表監督下裝箱、刷嘜、單獨存放。事實已充分說明該貨物已完全特定化,並置於買方支配之下。

(3)工廠未開出廠證只是工廠辦理貨物運出廠門的一項內部管理的手續,它並不涉及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此時發生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買方的責任,與賣方無關,所以被告不應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

【案情2介紹】

我國某出口公司和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出售服裝的合同,採用EXW術語,數量為2000件,總值為20 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於9月份提取貨物,賣方於9月10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到9月30日都未提貨,於是賣方將服裝搬到一個存放鞋類的倉庫與鞋類一起存放,當買方於10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20%的服裝已與鞋類串味而質量受損,對此雙方發生爭議,各執一詞。賣方認為自己已經完成交貨,而且買方過了提貨期,發生損失應該是買方的責任。買方認為雖然過了提貨期,但是賣方將貨物與鞋類一起放置未經過買方的同意,而且賣方有責任在買方提貨前妥善保存貨物,故賣方應為此負主要責任。

【問題】

在本案例中買賣雙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麼?

【評析】

(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在EXW術語下,買方自行辦理運輸並提貨,貨物風險也隨賣方交貨轉移至買方。本案中,買方應依照合同的規定與國際慣例從約定接收貨物的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所以買方應該從10月1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並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2)賣方應承擔儲存不當的責任。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適當地儲存貨物,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案例中,串味是賣方將服裝存放不當造成的,故賣方應承擔儲存不當的責任。

2. FOB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2. FOB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案例1 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1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以FOB條件向美國出口一批聖誕節裝飾品,合同簽訂後我方接到美方來電,稱租船比較困難,委託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我方經過多方考慮,為了方便履行合同,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此時已臨近裝運期,我方在規定的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此時買方又堅決不同意更換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耽誤聖誕節銷售,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

【問題】

我方應如何處理?

【評析】

(1)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並要求買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2)本案例涉及FOB術語,FOB術語下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運輸、支付運費。為了交貨方便或因為買方訂不到艙位,賣方也可以接受買方的委託,代為租船訂艙,但費用和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

(3)結合本案例,因為賣方代買方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撤銷合同。

案例2 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2

【案情介紹】

我國一進口商以FOB條件從南非進口一批橡膠,但是當時正值貨運高峰期,我方租船困難,努力很久還是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到裝運港接運貨物。但南非方面已備妥貨物在裝運港等待,因此出現了較長時期的貨等船現象,於是南非方面要求撤銷合同並向我方進口商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問題】

南非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評析】

(1)南非出口商的做法合理。

(2)根據《2010通則》對以FOB條件成交的解釋,買方租船訂艙、安排運輸,並應在約定的期限內租船到指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案例中進口方未能及時派船接運貨物,屬於違約行為。因此,出口商有權以此為由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其倉儲費等損失。

(3)我國出口方在決定使用FOB術語時,就應該考慮到租船訂艙的難易程度。如果預測租船訂艙較為困難,就應放棄FOB術語,而改用CFR或CIF術語。這樣就不會因為租不到艙位而違約。

案例3 FOB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1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跟韓國進口商簽訂了一份出口玩具的合同,以FOB術語成交,裝船時經買方代表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後及時向買方發出了裝船通知,但在航行途中發生了海嘯,50%的玩具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經檢驗該批玩具只能按原價的30%出售,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

【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

【評析】

(1)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2)這個案例涉及FOB術語問題。根據《2010通則》對FOB術語風險劃分的解釋,賣方承擔在裝運港將貨物裝到船上之前的風險,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例中,賣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並在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後及時發出了裝船通知。

(3)本案例中,該批玩具在裝運港已經讓買方代表檢驗,認定品質合格,說明賣方交貨時,貨物的品質是良好的,符合合同規定的。玩具後來只能減價銷售,是由於運輸途中被海水浸泡。但是這個事故發生在買方的保險範圍內,因此應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賣方對該項損失不需負責。

案例4 FOB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2

【案情介紹】

美國向韓國出口一批水果,以FOBS紐約的價格條件成交,當貨物裝到韓方派來的船上後,發現因船艙不清潔導致30%的貨物質量嚴重受損。為此,韓國買方向美國出口方提出索賠。

【問題】

賣方應該如何應對,為什麼?

【評析】

買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合理,FOBS即FOB船上交貨並理艙,該術語下,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買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賣方的責任就是將貨物裝船並理艙,並不負責清潔船艙,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質量受損,責任不在賣方,而在買方。

案例5 FOB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3

【案情介紹】

我國出口商向澳大利亞出口一批瓷器,以FOB上海條件成交。出口方廠址在安徽,出口方在將貨物運送至上海港口的過程中發生了車禍,貨物有30%受損嚴重,賣方稱是在交貨過程中發生的損失,向買方索賠。

【問題】

賣方能從買方那裡得到賠償嗎?為什麼?

【評析】

(1)賣方不能從買方那裡得到賠償。

(2)FOB術語下,以裝運港船上為風險劃分點,之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案例中,出口方在運送貨物至裝運港途中發生車禍造成的損壞,是賣方的責任,與買方無關。故買方不應賠償。

(3)建議:以FOB術語成交,賣方可以為貨物投陸運險,這樣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失就可以得到賠償;或者出口方可以爭取以FCA或CIF等術語成交,從而減少自身的風險。

3. FCA術語下相關案例

3. FCA術語下相關案例

案例1 FCA條件下出口貨物的風險劃分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按FCA條件向南非出口一批鋼材,合同規定5月份裝運,我方積極備貨,但到了5月31日,仍不見買方發來關於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6月3日,儲存貨物的倉庫發生火災,貨物全部焚燬。

【問題】

關於此項貨損,我方可否向進口方索賠?

【評析】

(1)此項貨損我方可以向進口方索賠。

(2)根據《2010通則》,FCA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將貨交承運人控制即算完成了交貨,風險也隨之轉移。賣方承擔貨物交與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將貨物交與承運人控制之後的風險。此案例中,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買方遲遲未指定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買方已屬違約。

(3)結合本案例,根據《2010通則》中對FCA術語的解釋,如果買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承運人的信息及其他事項,買方應對由此引起的風險和損失承擔責任。案例中的貨損是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後發生的,屬於買方違約,因此賣方可以要求買方賠償其損失。

案例2 FCA條件下賣方代為租船訂倉的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按FCA條件從日本進口一批原料,合同中規定由賣方代辦運輸事項。結果在裝運期將滿時,外賣方來函通知,無法租到船。我方著手安排運輸事項,但由於時間較短,導致裝運期內無法派船接貨,原料亦延遲到達。因此我國外貿公司向國內事先簽訂原料銷售合同的生產廠家支付了5萬元的違約金。

【問題】

對我國外貿公司的這5萬元損失,可否向國外的賣方索賠?

【評析】

(1)我國外貿公司支付的5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不能向國外公司索賠,應由自己承擔。

(2)根據《2010通則》中對FCA術語的解釋,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到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接貨。若買方覺得自己租船困難或不便,也可委託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結合本案例,FCA術語下,我國外貿公司負責租船訂艙,我國外貿公司在自己承擔風險的責任下也可以委託賣方代辦運輸,但是我國外貿公司應承擔賣方租不到船、訂不到艙的風險,從而導致的對國內企業的違約金的損失也應由我國外貿公司自己承擔,不應向出口方索賠。

4. FAS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4. FAS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FAS,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縮寫,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案例1 FAS術語下駁船費用問題

【案情介紹】

2002年9月我國某公司從法國進口一批紅酒,以FAS條件成交,在交貨時,由於岸邊水位較淺,我方派的船隻無法靠近,賣方只好派駁船完成交貨。之後,出口方來函催促我方支付貨款及裝船時的駁船費。

【問題】

我方應該如何應對賣方的要求?

【評析】

(1)我方應根據合同規定支付貨款,但應拒絕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

(2)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00通則》)的解釋,採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將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案例2 FAS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

【案情介紹】

2008年10月我國一家外貿公司和美國一公司簽訂了一批聖誕節裝飾品的FAS條件的出口合同。11月中旬交貨時,由於一些原因,接貨的船隻無法靠近岸邊。我方遂準備用小船運到接貨的大船旁邊。

(1)在吊機將貨物吊至小船上時,貨物掉到海里損失了2箱。

(2)接貨的大船上用吊機將貨物從小船上轉移至大船的過程中,貨物掉到海里損失了2箱。

【問題】

針對這兩種情況下的貨損,分別由誰承擔?

【評析】

第(1)種情況下,貨物損失由賣方承擔,第(2)種情況下的貨損由買方承擔。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採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為船邊,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將貨物運至船邊,才算完成交貨。因此,第(1)種情況下,貨物還在賣方的風險範圍內,因此貨損應該由賣方承擔。第(2)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運至船邊,已經完成了交貨任務,此時風險已經從賣方轉移至買方,此時發生的貨損應由買方承擔。

5. CFR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5. CFR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CFR,即費用包括成本加運費。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案例1 CFR術語下海運前的包裝致貨損問題

【案情介紹】

2012年9月,我國深圳市一貿易公司與美國簽訂了一份進口化工原料的合同,貿易條件為CFR深圳。貨物在裝船前檢驗時符合合同規定,品質良好。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我方提貨後經檢驗發現有30%的貨物結塊,品質發生變化。經調查確認貨物質變的原因是包裝不良,貨物在運輸途中吸收了空氣中的水分導致顆粒狀的原料結成硬塊。於是,我方向美國公司提起索賠,但美國公司認為,貨物裝船前品質是合格的,品質的變化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也就是在裝船後才發生的,按國際慣例,其後果應由買方承擔。因此,美國公司拒絕賠償。

【問題】

美國公司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嗎?為什麼?

【評析】

(1)美國公司拒絕賠償的做法不符合國際慣例。

(2)按照《2010通則》,CFR條款下風險隨貨物裝到船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如果運輸途中由於突然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但是貨物變質的原因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因此致損的原因在裝船前就已經存在,並不是美國公司所說的是在裝船後發生的。包裝不良屬於賣方在履約中的過失,已構成違約。

案例2 CFR術語下裝運通知的問題

【案情介紹】

2006年,我國天津某外貿公司出口一批瓷器,以CFR術語成交。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後,業務人員忘記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即著手準備向買方收款。一週後,買方來電向我方提出索賠,稱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損毀。買方稱因賣方未發出裝運通知,故沒有投保,發生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我方認為CFR術語下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就由我方轉移給了買方,因此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的損失我方應拒絕賠償。

【問題】

我方所述是否有理?為什麼?

【評析】

(1)我方所述理由不當,應賠償買方的損失。

(2)根據《2000通則》對CFR術語的解釋,買賣雙方的風險臨界點是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便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如果買方想要遭到風險時能夠降低損失,可以通過為貨物投保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跟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後能否即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有很大關係。CFR術語下,賣方安排運輸不負責保險,有義務在貨物裝船後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如果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導致買方沒有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3)案例中,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因此沒能及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在海上發生風險而損毀,因此我方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買方的索賠,應對該項貨物損失負責。

案例3 CFR術語下船不適航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以CFR術語從南非進口一批麵粉,國外賣方按期租船將貨物發往我方目的港。貨到目的港後,發現該批麵粉嚴重黴變,經調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齡服役的船,設備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攬貨物,致使航期延長了一個多月,由於是高溫潮溼季節,麵粉長時間在船艙中發生黴變。

【問題】

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誰索賠?

【評析】

(1)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賣方索賠。

(2)CFR術語下,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簽訂運輸合同。案例中,麵粉黴變是由於船老化及沿途招攬貨物導致的,是船公司的責任,但我方並未與船公司簽訂合同,故我方應直接向賣方索賠,賣方可根據運輸合同找船公司索賠。

案例4 CFR術語下陸地運輸途中貨損問題

【案情介紹】

中國廈門一外貿公司與英國一公司達成了一筆出口茶葉的合同,以CFR術語成交。中方公司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運至碼頭裝船的途中,車輛遇險翻覆,茶葉散落,質量受損。因為CFR術語下是買方投保,按保險慣例,承保範圍為倉至倉。中方公司遂提出由英國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

【問題】

保險公司是否應做出賠償呢?

【評析】

(1)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2)被保險人能夠取得保險公司賠付的三個條件:第一,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第二,投保人必須投了相關險別;第三,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按照《2010通則》解釋,CFR術語的交貨點在裝運港船上。本案例中,貨物損失是發生在貨物運至裝運港碼頭的途中,此時賣方還未完成交貨,所以買方對該批貨物還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使買方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也無需賠償。

案例5 CFR術語下海上運輸途中貨損問題

【案情介紹】

2008年我國上海市某貿易公司與日本A、B兩家公司分別簽訂了一份出口服裝2000打和4000打的合同,均以CFR術語成交。服裝在裝運時並沒有區分A、B兩家公司的貨物,共裝運了6000打,由船家在目的地分配貨物。但船隻在航運途中遭遇海嘯天氣,導致衣服浸水,2000打衣服質量受損。我方認為根據CFR術語,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風險也隨即轉移給買方,因此我方不應對損失負責。於是我方致電A公司,稱出售給其的2000打服裝在航海途中全部損失。A公司則要求我方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

【問題】

我方所述理由是否合理?

【評析】

(1)我方不應拒絕A公司的要求,應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

(2)案例中我方貿易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是A公司的貨物,即未將貨物特定化。貨物的特定化是指貨物買賣中的賣方將符合說明書的並處於可交付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到合同項下的行為,可以通過訂立合同,在貨物上加標記,或提交單據,或向買方發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地表明貨物已歸於有關合同項下的行為。本案中A公司訂購的2000打服裝是跟B公司訂購的4000打服裝混裝的,因此賣方沒有對分屬不同買家的貨物進行特定化。由於貨物在特定化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A公司訂購的2000打服裝的風險並沒有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應履行合同或賠償A公司的損失。

案例6 CFR術語下賣方裝箱致貨損問題

【案情介紹】

2012年8月我國A公司和英國D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手提皮包的合同,成交條件是CFR倫敦,由A公司負責向海運公司辦理定艙。海運公司H接受A公司的承運後開始配艙。貨物裝箱完畢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H公司將貨物送往倫敦。

D公司收到貨物後,發現皮包有很大刺激性氣味,影響銷售,於是致電向A公司索賠。經調查,皮包的刺激氣味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是由於集裝箱的油漆沒有乾透所致。D公司認為:在CFR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因此向A公司索賠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A公司認為,CFR術語下,按照《2010通則》,貨物被裝到船上就算完成了交貨,之後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轉移到了D公司,由此引起的損失應該由D公司自己承擔。另外,D公司負責辦理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因此,A公司拒絕賠償損失。

【問題】

1. CFR條件下,A公司所述是否合理?

2. D公司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那麼對於這次貨物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3. H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此案中是否有責任?

【評析】

1. A公司所述不當,不應該拒絕賠償D公司的損失。

CFR術語下,按照《2010通則》,貨物被裝到船上賣方就算完成了交貨,之後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到了D公司。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也是最重要的義務,但是案例中致貨損的原因是集裝箱油漆未乾,在交貨前就已經存在。因此,此次貨損的主要責任人是A公司,A公司應賠償D公司的損失。

2. 保險公司的承保問題。要想得到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必須滿足上文提到的三個條件。從國際貿易實踐來看,因貨損而引起的索賠,應從三個方面入手:(1)買方向賣方或賣方向買方索賠;(2)向保險公司索賠;(3)向承運人索賠。只有判斷了貨損原因和確定了索賠對象,才能確定責任事故的承擔者並向其索賠。

3. 不適貨的責任歸屬問題。適貨(Cargo worthiness)意味著船舶及其設備適於接受貨物,以便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以履行承運人要把貨物安全運達目的地交與收貨人的責任。不適貨而造成的貨損是承運人的責任。

6. CIF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6. CIF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CIF,中文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術語下,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案例1 CIF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點問題1

【案情介紹】

2008年9月,我國一外貿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批罐頭到英國。在裝運期內將貨物運至裝運港碼頭。裝貨時,有兩箱罐頭落到甲板上摔壞了。我方交貨後準備好所需單據收款時,買方以貨物受損拒絕支付損壞的兩箱罐頭的貨款。

【問題】

買方是否有權拒絕支付損壞的兩箱貨物的貨款?

【評析】

(1)買方無權拒絕支付損壞的兩箱貨物的貨款。

(2)按照《2000通則》CIF術語下,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任務,同時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案例中兩箱貨物落到甲板上時已經越過了船舷,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之後的貨損和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只需準備齊全的單據就可以收款了。因此,買方無權拒絕支付損壞的兩箱貨物的貨款。

案例2 CIF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點問題2

【案情介紹】

2012年9月,美國公司按照CIF條件出口一批洋蔥。出航前,美國公證行對洋蔥進行了檢驗,完全符合合同規定,具有商銷品質,並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能食用,買方以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拒絕收貨,並要求賣方退回已付的貨款。

【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能夠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嗎?

【評析】

(1)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權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

(2)按照《2010通則》,CIF術語條件下,貨物在裝運港裝到船上賣方即完成了交貨任務,貨物裝船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船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完成交貨後即可憑單收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本案例中,該批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合同規定,具有商銷品質。洋蔥的腐爛變質顯然是發生在貨物裝船後的運輸途中,此時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CIF合同為象徵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就應該付款。因此,買方是無權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

案例3 CIF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點問題3

【案情介紹】

2006年9月,我國天津市一外貿公司簽訂了一份以CIF條件成交的出口茶葉的合同。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裝船,併發出裝運通知。但是裝載貨物的船在離港5小時後因颱風而沉沒,貨物全部受損。轉天,賣方準備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買方聲稱貨物已全部損失,拒絕接受單證和付款。

【問題】

買方是否有權以貨物損失為由拒絕付款?

【評析】

(1)買方無權以貨物受損為由拒絕付款。

(2)根據《2000通則》中的解釋,CIF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臨界點是裝運港船舷,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案例中賣方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貨物滅失時已經在買方的風險範圍內。CIF合同是象徵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所以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合格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案例4 CIF術語下保險險別的選擇及費用的劃分問題

【案情介紹】

2011年6月份,我國一家外貿公司簽訂了出口一批罐頭到美國的合同,以CIF條件成交。

【問題】

1. 我方積極備貨時,接到買方來電,稱合同所規定的目的港口近期工人經常發生罷工,所以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額外加投罷工險。關於保險費用,我方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2. 貨物運抵目的港後,我方準備單據準備收款。可是買方發來通知,聲稱貨物在運輸途中因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方公司支付給船運公司,所以,此項費用應該從貨款中扣除。對此,我方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1. 根據《2010通則》對CIF術語的解釋,賣方負責按照合同辦理保險並承擔費用,但這種保險具有代辦性質,投保的險別、金額均由雙方協商、確定寫在合同裡面。買方聲稱因為在目的港口經常發生罷工,因此要求我方要額外增加罷工險,顯然是合同之外的要求。如果買方同意支付投保罷工險的保險費用,我方可替買方額外加投罷工險,如果買方堅決認為因為保險由我方負責,所以保險費用也應該由我方承擔,我方可拒絕買方的要求。

2. 買方將增加的運費從貨款中扣除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方應拒絕買方的做法,應向買方追回這筆款項。

根據《2010通則》對CIF條件的解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但賣方支付的運費是合同規定的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因運輸途中的風險而增加的運費,按照風險界點劃分界線的規定,應由買方承擔。本案例中,船方為了躲避風暴而額外增加的運費,是在買方的風險範圍之內,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因此,我方應該拒絕買方從貨款中扣除運費的做法,應向買方追償。

案例5 CIF術語下合同性質的問題

【案情介紹】

2009年我國青島市某出口公司與美國公司磋商一筆出口聖誕裝飾品的交易,商定以CIF紐約條件成交。由於是聖誕節裝飾品,所以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方欲在合同中規定:賣方需保證貨物不遲於11月30日到達目的港。如貨輪遲於11月30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問題】

1. 這一份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CIF合同?

2. 我方能否接受買方的條件?

【評析】

1. 針對買方合同中的規定,該合同的性質不再屬於CIF合同。

買方規定的合同條款內容與《2000通則》中對CIF術語的解釋相矛盾。(1)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臨界點是船舷,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就算完成了交貨任務,之後的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負責。買方如果規定最遲到貨期,貨物越過船舷至到貨之前的風險也要由賣方承擔,因此相矛盾。(2)CIF是典型象徵性交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提供的貨運單據齊全、正確,買方就不能拒收單據,拒付貨款。買方欲在合同中規定如果貨物不能如期到達,買方將收回貨款,實際上就成了貨到付款,因此相矛盾。綜上兩點所述,買方欲在合同中規定的條款與CIF價格術語的本意相矛盾。實際上,已不再是CIF性質的合同了。

2. 我方不能接受買方的條件。

(1)按照CIF術語成交,我方只需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按照買方的要求,我方還要額外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到達目的港之前的風險,因此我方不能接受買方的條件。(2)按照CIF象徵性交貨的特點,只要我方提供正確的單據,不管貨物越過船舷後遭遇到任何風險和滅失,我方都可以憑單收到貨款,但是按照買方的條件,我方必須於11月30日之前將貨物送到目的港,否則即使收到貨款也要退回貨款,因此我方不能接受買方的條件。

7. CPT術語下相關案例

7. CPT術語下相關案例

CPT,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縮寫,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CPT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責任都有明確劃分。

案例1 CPT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

【案情介紹】

2007年我國一家貿易公司出口一批鋼材,以CPT術語成交。我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之後由於天氣的原因,貨物延遲了一個月才到達目的地。進口方因為違反了與國內工廠簽訂的合同而需要支付違約金。進口方認為運費是我方支付的,運輸過程中的問題應該由我方承擔,於是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是否有責任賠償進口方的損失?

【評析】

(1)我方對於進口方的損失不負責任。

(2)《2000通則》對CPT的解釋為,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案例中,我方已經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貨物滅失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至買方,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或損失由買方承擔,因此我方對於買方的損失不負責任。

8. CIP術語下相關案例

8. CIP術語下相關案例

CIP,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術語下,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保險。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案例1 CIP術語下運輸費用問題

【案情介紹】

2008年9月我國鄭州市一公司進口一批化肥,成交術語是CIP。貨物先從海上運輸,到達離鄭州最近的港口後,改為公路運輸到鄭州。我方收到貨物後,檢驗貨物質量良好,此時收到賣方要求支付貨款和公路運輸費用的信函。

【問題】

我方是否應該支付公路運輸費用?

【評析】

(1)賣方的要求不合理,我方不應支付公路運輸費用。

(2)根據《2000通則》中的解釋,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條件。CIP條件下,賣方負責辦理運輸,並承擔運輸費用,包括海上運輸費用、陸地運輸費用和航空運費。案例中,貨物先經海運,後經公路運輸,賣方應該承擔這兩項運費,不應該再找買方支付。所以,我方應拒絕支付公路運輸費用,只支付貨款。

案例2 CIP術語下保險賠償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安徽合肥一公司出口一批床單到美國,以CIP術語成交,合同規定賣方需在上海裝運港碼頭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我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貨物備齊,開運前,賣方為貨物辦理了保險。

【問題】

1. 在運往上海碼頭的途中貨車發生事故,床單全部被燒燬。賣方應如何挽回損失?

2. 我方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承運人。承運人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貨物在航海途中遭遇暴風雨,部分床單被暴雨打溼。買方應如何挽回損失?

【評析】

1. 賣方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按照《2010通則》對CIP的解釋,CIP條件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了交貨任務。交貨之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車在運往裝運港碼頭途中發生意外,貨物被損壞,是在賣方的風險範圍內。CIP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因此,符合保險索賠的條件,賣方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2. 買方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按照《2010通則》對CIP的解釋,CIP條件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風險也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案例中貨物遭遇暴風雨受損,在買方的風險範圍內。CIP術語下雖然是賣方辦理保險,但卻是代買方辦理的,保險的受益人是買方,所以買方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9. DAT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9. DAT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後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案例1 DAT術語下賣方短裝及違反交貨期問題

【案情介紹】

2011年9月我國山東省濟南市某外貿公司按DAT濟南條件與俄羅斯某公司簽訂了一筆煤炭的進口合同。成交數量為5000噸。合同規定可以分批裝運,並要求不能晚於當年12月底交貨。合同簽訂後,俄方開始積極備貨,安排運輸,並於12月25日前將5000噸煤炭分批全部發出。之後我方在濟南陸續接收了該批貨物,經檢驗發現貨物有短量現象,還有一部分貨物是在2012年2月份到達濟南的。於是我方向俄方致電,就賣方違反交貨期和短交貨物提出異議,並就此提出索賠。賣方出示鐵路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證明自己按時交了貨,並以商檢證和鐵路運單上所載明的數量說明自己是按量交貨的,因此拒絕理賠。

【問題】

俄方所述理由是否合理?

【評析】

(1)俄方所述理由不成立。

(2)按照《2010通則》,以DAT術語成交的合同屬於到達合同。DAT術語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給買方,就算完成了交貨。交貨之前的相關風險、責任和費用都由賣方承擔,其中包括貨物損壞、滅失及短少的風險。案例中,買賣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濟南,賣方應該按照合同規定在12月底之前將全部貨物運到濟南交給買方。賣方憑鐵路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並不能證明其按時完成了交貨,只能證明其在12月底之前發出了貨物。實際上,一部分貨物是在次年2月份到達濟南的,很顯然賣方違反了合同規定。另外,商檢證和鐵路運單上載明的數量符合要求,但是貨物在到達濟南時經檢驗發現了短少,很明顯是貨物運輸途中出現了問題。由於交貨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所以賣方應該賠償短量的損失。綜上所述俄方所述理由都是不合理的。

10. DAP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10. DAP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DAP,即目的地交貨。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案例1 DAP術語下風險轉移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一家貿易公司和美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進口牛肉的合同,採用DAP術語成交,合同規定賣方需最晚於2010年6月底前交貨。賣方積極安排運輸,卻不料開航前遭遇暴風雨,不得不延遲開航,致使該批牛肉於2010年7月15日才到達目的地。由於當時天氣炎熱,部分牛肉變質。

【問題】

對於該項損失應由何方負責?

【評析】

(1)對於該項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2)按照《2000通則》的規定,DAP術語成交的合同屬於到達合同。DAP術語下,賣方必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交給買方才算完成交貨任務,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交貨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貨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案例中。美國公司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將牛肉安全運至目的地。可是貨物卻在2010年7月15日才到達目的地,致使牛肉變質。很明顯,牛肉在風險轉移前就已經變質,因此,賣方應該對此負責。

案例2 DAP術語下卸貨費用問題

【案情介紹】

2011年我國上海一外貿公司A出口一批絲綢到法國,以DAP術語成交。合同規定A公司要在10月底前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合同簽訂後,A公司開始積極備貨,安排運輸。10月25日,A公司將貨物運抵目的地。之後買方要求我方卸貨並支付卸貨費用,A公司認為DAP術語下我方只負責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不負責卸貨,如果買方支付卸貨費用,我方可勉強接受買方卸貨要求。買方認為賣方應將貨物卸離賣方交通工具,置於買方的處置之下才算完成交貨。

【問題】

依照買賣雙方所述,誰更有理?

【評析】

(1)依照買賣雙方所述,賣方所述有理,買方所述牽強。

(2)DAP術語是《2010通則》中新加的術語。DAP術語下,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案例中買方要求A公司卸貨並支付卸貨費顯然是與《2010通則》相違背的,屬於買方違約行為。故買方所述牽強,A公司可以拒絕買方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

11. DDP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11. DDP術語下的相關案例

DDP,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案例1 DDP術語下買方不提貨造成的倉儲費用問題

【案情介紹】

2012年2月份我國天津市一外資企業與沙特阿拉伯企業簽訂了一份出口一批頻點設備的合同,成交條件是DDP,運輸方式為空運。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後告知買方提貨。可是貨物到達指定目的機場後,由於市場行情有所變化,進口方遲遲不肯提貨。出口方只好安排卸貨,暫時將貨物放在機場倉庫。而後我方多次催促,進口方才在半月之後提貨。可是卻要求由我方支付貨物在機場倉庫儲存的倉儲費。

【問題】

我方是否應該支付倉儲費?

【評析】

(1)我方不應該支付該項費用。

(2)按照《2010通則》的規定,DDP術語下,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之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案例中,賣方並沒有卸貨的義務,只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機場交給買方就算是完成了交貨。如果賣方追究,可要求買方支付卸貨費。案例中的倉儲費是由於買方的違約造成的,應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賣方沒有義務承擔該項倉儲費。

李秀芳 第6章 國際貿易運輸案例

第6章 國際貿易運輸案例

1. 關於正本提單的相關案例

1. 關於正本提單的相關案例

案例1 承運人無單放貨

【案情介紹】

中國的A公司和日本的B公司約定以CIF價簽訂一份合同,B公司從A公司進口冷凍水產品及蔬菜食品等貨物,經過了一番討價還價,B公司向當地銀行C申請開立了以A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A公司收到信用證來證通知後開始加緊備貨,兩週之後將這批貨交給了本國承運人D公司。A公司在取得由D公司簽發的提單之後,將全套單據交往通知行,最終開證行C認為單證相符,於是向A公司支付了信用證規定的貨款。

當這批貨物到達日本時,B公司卻向承運人D提出了由於銷售需要必須馬上提貨的要求,然而這時正本提單還未到達B公司,B公司提議提單事後補交,由B公司出具一份若出現損失或涉及索賠由B公司全權負責的保函並立即提貨。承運人D接到保函後將這批貨物交給了B公司。但是B公司接受貨物後卻沒有向開證行C付款贖單。

當開證行C持正本提單向承運人D提貨時卻被告知貨已經提走,開證行C認為承運人D的行為屬於無單放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D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持有正本提單的開證行C才是這批貨物的唯一合法的收貨人。承運人D在未得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僅憑B公司提供的保函將貨物交給了B公司,這種行為侵害了正本提單持有者C的權益,承運人D應當賠償C的損失。

【問題】

1. 提單與保函及副本提單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2. B公司能不能憑藉保函取得貨物?

【評析】

1. 近年來,隨著運輸行業的發展,運輸時間不斷縮短。但提單卻仍舊按照傳統的方式流動,環節多,速度慢。往往出現貨物已經到達目的港但提單還“在路上”的尷尬境況。伴隨這種情況,產生了用保函和提單副本提貨的現象。

對於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承運人只應在見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才能交貨。其他形式的文件,無論是提單副本,或者保函以及其他類似的單證都不能作為提貨的依據。雖然合同中的收貨方是買方B公司,直覺上B公司應該就是收貨方。但是在開證行C已經給A公司付款並且B公司並沒有向開證行贖單的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是歸持有提單正本的開證行C所有的。

2.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B公司也不能僅憑保函永久地取得這批貨物。雖然承運人D給開證行C造成了損失,但B公司同時給承運人D造成了損失。B公司雖然提供了保函,但保函在這裡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承運人D可以起訴B公司並要求其將這批貨物歸還。

案例2 承運人倒簽提單

【案情介紹】

某年6月,我國的A公司向德國的B公司進口一批化工產品。由於市場需求旺盛,合同規定裝船期為同年7月20日,目的港為中國廣州。為順利完成交易,我國A公司於6月15日向開證行C申請並開出了不可撤銷信用證。7月25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發來的裝船通知,確認貨物已裝船。8月20日,開證行C收到了德國寄來的包括清潔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經審核單證相符,表示願意承兌,承兌日期為當年11月14日。

然而這批化工產品直到同年9月20日才抵達廣州港。經查,該批貨物在7月20日之前並沒有到達裝運港,提單是由B公司向承運人D提供擔保後,由承運人D倒籤的,實際的裝船日期應為8月2日。由於失去了市場的先機,我國A公司於9月11日起訴B公司,鑑於交貨延期導致本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經過法院的再度調查取證,法院認為B公司在無法按合同約定的裝運期裝運的情況下,偽造單證,倒簽提單達13天並給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屬於嚴重違約,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B公司應該賠償A公司的損失。

【問題】

1. 為什麼會出現倒簽提單的情況?

2. 倒簽提單屬於什麼行為,我國法律對其是如何定性的?

【評析】

1.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將提單簽發的日期提前到信用證規定日期的行為。當貨物實際完成裝船的日期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時,如果簽發這個實際的裝運日期,議付銀行一定會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結匯。於是,在現實情況中經常會出現託運人要求承運人將裝船的日期提前簽發直至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以便順利結匯。

2. 根據買賣合同,賣方應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裝船,如若逾期則構成違約。若承運人與託運人合謀,承運人倒簽提單,則對買方形成了欺騙,損害了買方的利益,屬於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明確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屬無效。倒簽提單實際上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串通欺騙買方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提出相應賠償。

案例3 付款交單遭遇偽造提單

【案情介紹】

我國出口商A公司向美國進口商B公司按CIF價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為D/P,即期付款交單。貨物的出口運輸由A公司委託承運人C公司辦理。承運人C公司為出口商A公司簽發了已裝船的清潔海運提單。B公司將包括匯票和海運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寄給我國某銀行,並委託該銀行向美國波士頓的銀行按D/P方式收款。

然而貨物到達波士頓後,進口商B公司卻遲遲不去付款贖單。經進口商A公司多次催促無效後,A公司開始追查這批貨的去向。不幸的是,經查這批貨早已於一個月前被對方用偽造的提單提走,這時再聯繫進口商B公司已經聯繫不到,出口商A公司遂聯繫承運人C公司並要求其賠償這批貨的全部損失。

承運人C公司辯稱,我方只負責受理運輸事宜,既然提單上的收貨人是進口商B公司,我方將貨物交給B公司無可厚非。進口商B公司在未贖單的前提下提貨屬於其單方的違約,作為承運人,我方並不承擔責任。

承運人C公司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法院受理後認為,C公司作為承運人,有辨別真偽提單的義務,所謂只負責運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C公司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問題】

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評析】

我們在做出口貿易的時候,應該嚴格審查對方的資信情況。本案中進口商B公司的資信情況極為不良。除此之外,在不瞭解對方及初次交易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出於慎重起見,儘量選擇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本案中雖然出口商A公司最終經法庭的受理得到了賠償,但其過程費時費力,實在沒有必要。如果改用信用證,A公司的風險就能大大降低。

2. 關於其他形式提單的相關案例

2. 關於其他形式提單的相關案例

案例1 記名提單性質的問題

【案情介紹】

A、B兩外貿公司訂立一份聯營合同出口一批貨物,外貿公司A負責出資,外貿公司B負責辦理出口、退稅、結匯等手續。貿易公司B與貨運公司C訂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運公司C將簽發的記名提單交給外貿公司B,提單上的託運人是外貿公司A。

一段時間後,貿易公司B找到貨運公司C稱提單丟失,要求登報掛失,並稱外貿公司A已授權其辦理登報事宜。貨運公司C未經核實即將提單登報掛失。貨物到達目的港,貨運公司C發出電放指令將提單項下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此後貿易公司B的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外貿公司A認為:提單是物權憑證,正本提單在我公司手裡,而提單項下的貨物卻被貨運公司C無單放貨,導致我公司無法結匯,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貨運公司C承擔;並且我公司是提單上的託運人,貨運公司C登報掛失提單未經託運人確認,提單應為有效,仍然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外貿公司A遂持正本提單向法院起訴,要求貨運公司C賠付貨款。

而貨運公司C不同意賠償外貿公司A的損失,認為其簽發的是記名提單,並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並無過錯。外貿公司A並未與其聯繫過海上貨物運輸事宜,託運人一欄是應外貿公司B的要求填寫了外貿公司A,正本提單交給外貿公司B,該公司稱提單丟失要求掛失和電放,貨運代理公司沒有理由拒絕。

法院最終對於外貿公司A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該貿易公司最終錢貨兩空。

【問題】

1. 什麼是記名提單,它是否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對記名提單有什麼樣的規定?

【評析】

1. 記名提單是記名貨物交付或指定給具體人的憑證。記名提單上列明確定的收貨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樣,不可轉讓。記名提單並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海牙規則》中的物權憑證是指持有該憑證即意味著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由此可見,記名提單的持有人並不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貨到目的港後,承運人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提單的義務。

2.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不具有物權憑證效力。因此,承運人向未持有記名提單的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是按照運輸單證履行其交貨義務,並未侵犯提單持有人的權益。承運人將貨物交付記名收貨人之後,交貨義務即履行完畢。作為記名提單的託運人,在貨物交付前,可以憑其持有的記名提單行使提單項下權利,但在貨物交付後,即喪失了對其所持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任何權利,無權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追討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

案例2 空運方式下的風險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與印度的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合同,其中合同規定的貿易條件為CFR NEW DELHI BY AIR。合同訂立後,進口商B公司按時通過印度一家商業銀行開來信用證,通知行和議付行均為國內某銀行,信用證中的價格術語為“CNF NEW DELHI”,出口商A公司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發運了貨物,將包括信用證在內的全套單據寄至國內議付行。

然而,國內議付行在將有關單據寄到印度開證行後不久即收到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書,通知書中稱:商業發票上的價格術語為“CFR NEW DELHI”;而信用證中的價格術語為“CNF NEW DELHI”,所以單證不符。

在此情況下,出口商A公司立即與貨物承運人聯繫,其在新德里的貨運代理告知該批貨物早已被收貨人提走。在如此被動的局面下,後來A公司不得不同意對方降價20%的要求作為問題的最後解決辦法。

【問題】

與海運提單比較,空運提單有怎樣的特性?

【評析】

我們都知道信用證的最大優點就是銀行信用保證,雖然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不問貨物的具體情況。但如果買方不付款贖單,就提不到貨物,這在海運方式下是可以實現的,因為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買方只有憑其從銀行贖來的海運提單才能到目的港提貨。但空運方式下的航空運單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特徵,它僅是航空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接收貨物的收據。由於空運的時間很短,通常在託運人將航空運單交給收貨人之前,貨物就已經運到目的地,因此收貨人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和有關的身份證明就可提貨。因此,在出口時一定要注意防範空運方式下的信用證風險。

案例3 慎重處理貨代提單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從意大利進口一批貨物,應進口商的申請,我國的A銀行開出了即期跟單信用證,通知行和議付行都是意大利的B銀行。當我國A銀行收到從意大利的B銀行寄來的全套單據時,審單發現海運提單上的承運船隻是我國C貨運公司的船名,但提單簽發人卻是韓國某運輸公司,並聲稱自己就是承運人。開證行A隨即與我國的C貨運公司聯繫,得知凡是C貨運公司的船隻提單的簽發人必須是C貨運公司自己。之後,開證行A又和目的港的船運代理聯繫,得知該套提單是貨代提單,是無效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只能憑藉C公司的正本提單提貨。

A銀行於是對B銀行拒付,並告知我國的進口商貨代提單在港口是不能提貨的,貨物只能憑C公司簽發的正本提單被提走。要求進口商速寄來C公司的正本提單。最終A銀行在一個月後收到了C公司簽發的正本提單,這才將貨款匯給B銀行。

【問題】

1. 什麼是貨代提單?

2. 貨代提單存在著怎樣的風險?

【評析】

1. 所謂貨代提單,在實際操作中是指境外的買方有時候會指定境外貨代在我國的辦事機構向我國的實際發貨人簽發以其自己名稱為承運人的貨代提單,發貨人憑此提單向銀行交單。之後,這類辦事機構又以自己為實際發貨人的名義委託實際承運人裝運貨物從而取得實際的正本提單。

2. 貨代提單的最大風險就在於實際發貨人獲得的提單不能代表物權,真正代表物權的只能是貨代公司擁有的主提單。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國外銀行很可能因單證不符而拒付;另一方面,該批貨物的去向就只有貨代公司知道,若是涉及的金額較大,這類機構很可能會人去樓空。

案例4 警惕電放提單

【案情介紹】

某年3月,我國的A公司向馬來西亞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貿易術語為FOB,結算方式為D/P託收。合同簽訂後,A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向大連的承運人C公司訂艙。託運單中載明瞭託運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B公司。4月6日,承運人C公司依照進口商B公司的指示,在未經A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託運單中的託運人和收貨人均改為B公司。船東據此簽發了正本提單。4月13日,承運人C公司向託運人A公司簽發了第二套提單,用於結匯。在此提單中,託運人仍為賣方A公司。

4月17日,承運人C公司轉告船東,聲稱託運人要求電放貨物,由於承運人C公司與進口商B公司的串通,擅自違背原託運人A公司的意願篡改了船東提單中的“託運人”,在船東看來,此時的託運人就是B公司。在B公司提供保函的情況下,船東最終將這批貨物電放給了提單中的收貨人。

由於貨已經到手,B公司當然不會去銀行付款贖單,買方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

【問題】

1. 什麼是電放提單?

2. 接受這樣的提單有什麼樣的風險?

【評析】

1. 所謂的電放提單,是為了在某些無法取得提單的情況下能及時取貨,而在實踐中產生的一種做法。在各國的法律和國際的法規中,實際上並沒有“電放提單”的定義。具體的,是指船東在得到託運人的指示後,在收回其已簽發的提單的情況下,用電話或傳真的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將貨物放給提單中收貨人的行為。在要求電放時,託運人常常要出示保函。

2. 在FOB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這時有的買方會找到一些船運公司與其勾結對賣方進行欺詐。本案中買方B公司和承運人C公司合謀欺詐,給出口商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所以,作為出口商,在對買方的信譽沒有絕對把握的情況下,最好選擇CIF等由賣方自己負責租船訂艙的貿易術語,以防止電放貨物的發生,保護自己的權益。

3. 關於其他單據的相關案例

3. 關於其他單據的相關案例

案例1 關於扣押核銷單

【案情介紹】

A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進出口有限公司委託,辦理一批廣州至慕尼黑出口貨物的國際航空運輸。運輸完成後,B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約定向A公司支付各項運雜費16 8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銷單證。雙方几經交涉,但一直未能就付費和退還核銷單問題達成一致。最後,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運雜費及相應利息。B公司隨即提出反訴,稱A公司扣留核銷單導致自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從而造成B公司損失出口退稅人民幣9000餘元,要求A公司予以賠償。

法院認為,B公司對拖欠運費的事實沒有異議,最終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運費、報關費等各項費用16 800元及相應利息。

【問題】

1. A公司是否有權扣押核銷單?

2. 相關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評析】

1. 由於雙方在訂立委託合同時並未約定在B公司不支付運費的情況下A公司有權扣留核銷單,而法律也未賦予貨運代理公司在發生運費爭議時享有單方扣單權,所以A公司扣留核銷單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2. 作為受委託方,貨運代理A公司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及時向B公司返還核銷單等各種單證。因其扣單行為導致B公司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手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應由A公司承擔。

案例2 承兌交單的風險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與菲律賓的B公司簽訂一筆出口合同,B公司要求以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單)為付款方式。

在貨物裝船起運後,B公司又要求我國的出口商A公司將提單上的託運人和收貨人均註明為B公司,並將海運提單副本寄過來。貨到目的港後,B公司便以暫時貨款不夠等原因不付款贖單,而是要求出口商將付款方式改為D/A(承兌交單),並允許其先提取貨物,否則就拒收貨物。由於提單的收貨人為B公司,我國的A公司作為出口商無法將貨物再轉賣給其他客戶,只能答應其要求。之後B公司以貨物是自己的為由,以保函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為依據憑海運提單副本向船運公司辦理了提貨手續。貨物被提走轉賣後,B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銀行付款,而且不再與A公司聯繫,使A公司最終錢貨兩空。

【問題】

1. 什麼是即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2. 結合本案例分析承兌交單有什麼樣的風險?

【評析】

1. 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後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後向銀行領取商業單據。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後,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

2. 本案中,A公司以為持有正本提單,B公司會見票後立即付款,收匯有一定保證,沒想到提單的託運人與收貨人均為B公司,已受制於對方,只得接受D/A付款方式。由於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後,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此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託收。承兌交單是出口人先交出商業單據,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因此,出口人對這種方式,一般採用很慎重的態度。

4. 關於法律法規和公約等條款的相關案例

4. 關於法律法規和公約等條款的相關案例

案例1 關於卸貨港的選擇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韓國B公司出口一批海產品。信用證規定裝貨港為中國上海港,卸貨港為韓國口岸。貨物準備妥當後,A公司委託承運人C辦理運輸事宜。經查,在當時的情況下從上海港至韓國釜山港最為便利,由於信用證並未具體規定卸貨港,我國A公司遂就具體卸貨港與韓國的B公司交涉。

時值韓國海產品市場降價,B公司實際上希望放棄這批貨物,遂要求A公司將貨物運至韓國東北岸的束草港。A公司反駁束草港一方面距離B公司較遠,另一方面港口小,運輸距離遠。希望其將卸貨港定為各方面均適宜的釜山港。另外,如果B公司堅持在束草港卸貨,那多出的運費必須補償給A公司。

然而B公司堅持這批貨物一定要運至束草港,還辯稱:合同已經簽訂,既然信用證中規定了卸貨港為韓國口岸,那我方就有權利選擇卸貨口岸;合同已經簽訂,我方不可能為你方補償運費。

最終雙方爭執不下,合同就此告吹。

【問題】

A公司在選擇韓國的卸貨港時,有沒有必要徵得B公司的同意?

【評析】

實際上,如果信用證中規定的卸貨港為“韓國口岸”,那麼卸貨港的實際選擇權是在賣方A公司手中的。只要進口商B在裝運期不通知出口商A公司,A公司便可以自行決定卸貨港。在本案中,A公司其實可以直接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並運至韓國釜山港,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然而A公司出於善意就卸貨港與B公司協商,卻給了B公司變相退貨的機會。價格下跌是政策的商業風險,B公司斷然不能就這個理由要求退貨,而是辯稱自己有選擇卸貨港的權利,導致合同告吹。

案例2 關於溢短裝條款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日本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信用證中的條款規定:某貨物600噸,總價值768 000美元。數量允許增減5%,每噸價格1280美元。裝運港為大連港,卸貨港為東京港,不允許分批裝運。

時值該商品在我國降價,A公司遂將625噸貨物委託承運人裝船運輸,並得到承運人開出的海運提單。

當A公司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寄往開證行後,開證行卻認為單證不符,不同意議付。因為信用證中合同金額為768 000美元,而發票和匯票金額卻是800 000美元。議付金額比信用證規定的金額超出了32 000美元。

A公司認為開證行的拒付不合理,因為信用證中明確說明“數量允許增減5%”,合同數量為某貨物600噸,按照增加5%計算最大裝船的數量應該是630噸,而我公司裝船的數量是625噸,並未超過增加後的最大數量,開證行不應該拒付。

【問題】

1. 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

2. 作為賣方遇到該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1. 開證行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的相關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所規定的金額的商業發票。在本案中,雖然信用證中規定貨物的數量可以有5%的增減,但信用證的總金額並未允許增減。這時,即使數量上符合了信用證中的溢短裝規定,但超出的金額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2. 作為賣方,A公司應當即刻請求買方B公司修改信用證,並按修改後的信用證重新到銀行進行議付。還可以請求買方換用其他付款方式,如電匯等。需要提醒的是,在這樣的溢短裝規定下,賣方切不可以為多裝船就能多收匯,需酌情而行。

案例3 託運危險品需謹慎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印度某公司出口一批危險品,裝運港為中國青島港,卸貨港為印度新德里港。貨物安排妥當後,A公司委託承運人B公司運輸。

由於危險品本身的特殊性,比平常的貨物多出不少運費。A公司為了節省運費,增加利潤,遂向承運人B公司謊報貨物的名稱為傢俱,因為這批貨本身體積並不大,承運人B公司於是安排將這批貨物與其他通常貨物一起裝在船艙內。

在海上運輸的途中,由於船運公司不知情,採用的是通常的包裝標準,加之中途遇到風暴,這批危險品發生洩漏並嚴重損壞了同船的其他貨物,給其他貨主造成巨大損失。當承運人B公司連同其他貨主共同要求A公司賠償其損失時,A公司卻辯稱B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把貨物安全地送達收貨人手中。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為承運人B的過失,與託運人無關。

【問題】

1. A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2. 我國的《海商法》在危險品的運輸方面有哪些規定?

3. 這則案例給我們什麼樣的啟示?

【評析】

1. A公司不可能免責。實際上,這次運輸造成的全部損失都將由A公司承擔。A公司對承運人B公司隱瞞貨物的屬性,屬於欺詐行為,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2.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運輸危險品時託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燬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託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3. 在運輸危險品或其他特殊物品時,不要貪圖便宜,一方面一定要如實告知承運人,另一方面要注意投保相關的保險。這樣即使出現毀損,也能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

案例4 貴重物品要注意“聲明價值”

【案情介紹】

我國大陸A公司委託承運人B公司將一臺僅重15千克的精密儀器從天津空運至臺灣。該批貨物雖然體積和重量都不大,但價值不菲。然而A公司在將貨物交由承運人B公司時,卻未填寫貨物的“聲明價值”一欄。

承運人B按照正常的操作手續,向託運人A簽發了空運提單,並按照普通貨物的重量、體積標準收取了該批貨物的運費。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航空公司的疏忽,導致這批貨物受損,貨物到達目的地臺灣時已經不能正常工作。

臺灣買方通知天津的A公司後,A公司隨即與承運人B公司取得聯繫,要求其賠償這批貨物共計226 900元人民幣的損失。

然而由於A公司在辦理航空託運時,並沒有填寫“聲明價值”一欄,這批貨物就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證,航空公司最終只按照普通貨物的賠償標準,即每千克20美元來賠償賣方A公司。

【問題】

1. 什麼是“聲明價值費”?

2. 該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評析】

1. 聲明價值費是一種航空附加費,當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100元人民幣時,可以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手續。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託運人需在託運書及貨運單的“運輸聲明價值”欄內註明貨物聲明價值的金額。

《華沙公約》中對由於承運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規定了最高賠償責任限額,這一金額一般被理解為每千克20美元或每磅9.07英鎊或其他等值貨幣。如果貨物的價值超過了上述值,即增加了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要收取聲明價值費。否則即使出現更多的損失,承運人對超出的部分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2. 在託運貴重物品的時候,一定要讓航空公司清楚該物品的特殊性,並提前聲明價值,繳納聲明價值費,以防不測。

案例5 關於艙面貨物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美國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貿易術語為CIF。備貨完成後,A公司委託承運人C公司負責運輸事宜,託運人A公司在貨物裝運前照例按照常規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然而該批貨物抵達目的地芝加哥港時,收貨人B公司發現部分貨物因為受潮而發黴。隨即聯繫我國的A公司。A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導致該批貨物受潮發黴的直接原因是承運人C公司在裝船時將這批貨物裝在了艙面上,而不是裝在艙內。保險公司以該批貨物沒有投保艙面險而拒絕理賠,建議A公司向承運人C公司索賠。

承運人C公司辯稱,裝載該批貨物時,艙內已經沒有足夠的空間,必須將其裝在艙面上,未投保艙面險是A公司的失誤,我方並沒有過失。

經多次交涉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訴訟承運人C公司。經判決,C公司最終賠償了A公司的全部損失。

【問題】

1. 關於艙面貨物,國際公約有哪些相關規定?

2. 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什麼?

【評析】

1. 《漢堡規則》規定:承運人只有按照與託運人的協議或符合特定的貿易慣例,或依據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才有權利在艙面上載運貨物。如果違反規定將貨物載運在艙面上,承運人須對僅由於在艙面上載運而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以及延遲交付負賠償責任。

2.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貨物均裝在艙內。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承運人要將貨物裝在艙面的話,承運人必須先徵求託運人的同意。在本案中,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在艙面上而沒有通知託運人,這本身是不符合慣例的。並且由於託運人不知情,並沒有投保艙面險,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5. 關於責任和權限的相關案例

5. 關於責任和權限的相關案例

案例1 國際多式聯運的責任區段問題

【案情介紹】

某年3月,奧地利A公司同我國某公司簽訂合同進口一批服裝。6月10日,我國公司將貨物裝箱並交由承運人B公司管理運輸。B公司為貨物加封鉛,並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聯運提單,提單載明:收貨地廣州,裝貨港香港,卸貨港德國漢堡港,收貨人A公司。

6月21日,該批服裝到達香港後,B公司將其轉給C公司承運。C公司封箱後開出提單,載明:裝貨港香港,目的港德國漢堡港,最後目的地奧地利,託運人B公司,收貨人為B公司開出的正本提單的持有人。

7月23日,該批貨物到達德國漢堡港,鐵路運輸公司D作為承運人,將這批貨物從漢堡運至奧地利,並開具運單。運單上載明的鉛號、封箱號及運輸貨物等內容和C公司出具給D公司的提單內容相符。

7月27日,該批貨物到達目的地奧地利。然而8月12日A公司到堆場提貨時,發現本該裝滿服裝的集裝箱是空的。

經查,該批貨物在7月27日運達奧地利堆場時已被替換,A公司遂將承運人B公司和C公司同時告上法院,聲明本公司作為正本提單持有人在提貨時卻發現空箱無貨,要求兩被告為貨物的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B公司辯稱,我公司雖簽發了多式聯運提單,但我公司將這批貨物轉交給C公司的時候貨物是完好的,而貨物在之後遭受的損失,按照聯運承運人對自己運輸區段負責的國際海洋管理原則,已非我公司的責任。

C公司辯稱,我公司作為第二承運人已經完成了自己的義務。我公司按照託運人的指示將貨物轉交給鐵路運輸公司D,轉交之時貨物是完好的,我公司的義務是將貨物完好的轉交給陸路承運人,在此之後貨物已非我公司掌控。集裝箱運輸是憑鉛封交接,我公司接受的過程中封鉛和封箱均完好,之後造成的損失應由託運人承擔。

法院認為,B公司既然簽發了多式聯運記名提單,就必須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而C公司作為區段承運人,應該對從接受貨物起至A公司實際提貨為止的所有時間段內負責,但C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將貨物完好地交付給了正本提單持有人A公司。最終判決B公司和C公司共同賠償A公司的損失。

【問題】

1. 什麼是國際多式聯運?

2. 聯運的區段承運人是如何分擔責任的?

【評析】

1. 多式聯運是由兩種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銜接、轉運共同完成的運輸過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伴隨國際貨物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其單據多表現為多式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是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證明,也是承運人在貨物接收地接管貨物和在目的地交付貨物的憑證。多式聯運由於有多個承運人,在出現爭端的時候,責任的歸屬顯得相對複雜,常常出現幾個承運人互相推脫責任的情況。

2. 關於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的責任分擔問題,國際上通用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及我國的《海商法》均採用網狀責任制。所謂網狀責任制,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負責,而各區段承運人僅對自己完成的運輸區段負責。本案查明貨物滅失發生在C公司運輸的區段,但B公司作為聯運經營人不能免除對全程運輸負責的責任,C公司作為區段承運人亦應對在其運輸的區段發生的貨物滅失負責。

案例2 承運人擅自退運

【案情介紹】

某年5月,我國的A公司與美國的B公司簽訂合同出口一批日用品,備貨完成後,A公司將貨物交由承運人C公司負責運輸。提單註明:裝貨港為中國深圳港,目的港為美國奧克蘭港,收貨人為B公司。

同年7月,該批貨物到達目的港奧克蘭,然而B公司卻遲遲不來提貨,後經證實B公司已經放棄這批貨物。承運人C公司遂通知賣方A公司,說明目的港無人提貨,要求A公司更改收貨人。

然而正在A公司與美國的其他公司洽談之際,承運人C公司由於不堪目的港高額的堆存費和集裝箱滯期費,擅自將這批貨物退運,並在8月告知賣方A公司退運事宜。9月,該批貨物運回中國深圳港,承運人C公司通知賣方A公司速來深圳港提貨並支付相關費用,但賣方A公司遲遲不來提貨,於是C公司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賠償長期未提貨對其造成的損失。

A公司認為:一方面,退運事宜並非A公司指示,C公司作為承運人對託運人的貨物擅自退運,屬於違約行為。另一方面,在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況下,承運人應該履行其職責對這批貨物就地進行拍賣,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但C公司一意孤行,擅自退運,導致損失擴大,應該獨自承擔擴大後的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合同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C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沒有得到託運人指示的情況下擅自將貨物退運,系違約行為。

【問題】

在本案的情況中,承運人應該採取的正確的止損方法是什麼?

【評析】

在貨物未實際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依法擁有貨物的所有權,這時,只要承運人的責任期未滿,承運人對貨物的任何處理方法都必須經過託運人的同意。未經託運人指示的退運系違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海商法》規定:自船舶抵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60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貨物易腐爛變質或者貨物的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可以申請提前拍賣。在本案例中,承運人應該耐心等待賣方A公司與美國其他買家對這批貨物的洽談結果,如果結果遲遲不出,滿60日後再申請拍賣即可。這樣做可以將損失減少到最小,而承運人卻在未經託運人同意的情況下草草將貨物退運,既周折費事,到頭來承擔額外損失的還是自己,實在得不償失。

案例3 未使用適載的集裝箱引起的糾紛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摩洛哥的B公司出口一批茶葉,貨物安排妥當後,A公司辦理保險並委託承運人C公司管理運輸。時值進出口貿易的旺季,業務繁忙的承運人C公司為貪圖一時方便,在沒有仔細檢查的情況下給A公司的貨物安排了集裝箱,後經查,這批集裝箱上一次裝運的是一批化工用品。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摩洛哥的B公司提貨時發現這批貨物有嚴重的異味,經檢驗這批茶葉含有大量有毒的化學成分,已經不能食用。B公司隨即聯繫A公司要求答覆。A公司經檢查確定茶葉被汙染是由於裝載貨物的集裝箱不清潔,為此要求承運人C公司賠償。

然而承運人C公司卻聲稱,我公司作為承運人只負責運輸事宜,海上貨損屬於保險的範疇,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

【問題】

1. A公司可否向保險公司索賠?

2. A公司可否向B公司索賠?

【評析】

1. A公司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由於託運人A公司已經投了保險,在承保期間和其責任範圍內發生貨損,A公司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2. A公司也可以向B公司索賠。因為運輸合同載明,承運人有義務為託運人的貨物提供適載的集裝箱。B公司作為承運人在選擇集裝箱時沒有仔細檢查,導致貨物被汙染,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屬於在其職責內的失誤,同時也違反了運輸合同,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案例4 貨運代理人的權限

【案情介紹】

我國A貨運公司委託寧波某貨運代理公司B出運一批貨物從寧波港至巴爾的摩港。委託人和貨運代理雙方約定“韓進”航線,由委託人支付海運費2380美元、包乾費250元人民幣,共計16 434元人民幣。在海上貨運代理合同履行期間,經委託人同意,貨運代理將貨物改配“DSR”航線。貨物啟運後,貨運代理墊付了全部費用,並兩次通知委託人支付海運費及包乾費。另通知委託人支付因改配航線增加的費用200美元。但委託人只同意支付原約定的運費款項,拒絕支付增加的費用。

貨運代理B公司遂訴至某海事法院,要求委託人A公司支付海運費2380美元、250元人民幣及逾期付款滯納金1468元人民幣。

【問題】

1. 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將如何判決?

2. 如何理解貨運代理人的權限?

【評析】

1. 海事法院認為雙方海上貨運代理合同依法確認有效。貨物出運後,委託人A公司應按約定及時支付海運費及包乾費,逾期付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貨運代理B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未曾同意承擔的改配航線後增加的費用,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2.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限是有限的,作為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事,尤其涉及責任和費用時,更應事先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合同,並嚴格按合同行事。如中途遇有變更,必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並出具書面確認書。否則,可能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麻煩,甚至承擔一些本不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在此需強調指出的是:貨運代理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處理業務活動,超越授權範圍,而未得到委託人追認的,貨運代理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責任。因此,只要時間與條件允許,貨運代理越權行事時,務必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其追認。

案例5 承運人不合理繞航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從美國的B公司進口一批有劇毒的化工用品,價格條件為CIF煙臺。合同簽訂後,美國的B公司委託C公司承運該批貨物。

貨物裝船後,承運人C公司簽發了提單,提單記載的裝貨港為美國底特律,卸貨港為中國煙臺。船運通知上載明:貨物已於7月10日裝運,預計7月29日抵煙臺。

7月29日,A公司卻收到C公司青島代理的到貨通知,通知其貨物已於7月25日抵達青島港,要求A公司攜帶正本提單到青島港辦理提貨手續。因提單上記明的卸貨港為煙臺,而這批貨物屬於劇毒危險品,青島海關不允許辦理轉關手續,只能辦理清關手續。A公司表示只要承運人C公司願意支付清關等費用,願意在青島提貨。然而C公司對此沒有迴應。

8月5日,承運人C公司函告A公司,在A公司不能提出更好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決定將貨物退運至日本,再由日本轉船至煙臺,並表示承運人C公司在承運該批貨物時,沒有經營由美國底特律直接到達中國煙臺港的航線,貨物要運至煙臺,必須在日本轉船。

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由於C公司的不合理繞航,使貨物比預計時間晚一個多月到達煙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承運人C公司認為:由於承運本案項下貨物時,沒有直接到達煙臺港的航線,貨物要運至煙臺港只能經由日本轉船,因此被告選擇了“底特律—青島—日本—煙臺”這一習慣航行路線。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承運人按照習慣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的,不能構成不合理繞航。

【問題】

承運人C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合理繞航?

【評析】

C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按照約定的或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抵卸貨港並交付貨物。在承運本案項下的貨物時,雖然沒有直接到達煙臺的航線,但是在雙方對航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應按照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送至卸貨港。而C公司卻只顧自己的便利和利益,先將貨物運至青島,在A公司不同意在青島提貨的情況下,才將貨物退運至日本,然後,再轉船運到煙臺。C公司的該種行為顯然構成不合理繞航。

6. 關於轉運和分批的相關案例

6. 關於轉運和分批的相關案例

案例1 關於分批裝運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日本的B公司出口一批木材,簽訂合同後,B公司申請開出信用證,信用證中的運輸條款規定600噸木材需分兩套裝運單據:一套400噸,另一套200噸;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期為某年6月15日。

A公司收到信用證通知後,開始準備貨物。由於木材市場的波動,價格有所上升,A公司於5月17日先將100噸木材裝船。後來國內市場價格下調,A公司又於6月5日和6月8日分別裝運了300噸和200噸木材。並取得三套海運提單。

6月15日A公司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寄往開證行,然而開證行在審單之後認為其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的海運提單是兩套,而A公司卻出具了三套海運提單,不予結匯。

A公司認為,雖然信用證中註明了分兩套制單,但同時允許分批裝運。我公司分三批裝運,並不違反信用證的規定。

很明顯A公司對信用證的理解有誤,經過與開證行和日本B公司的溝通,A公司確信其運輸方式與信用證不符。幸而B公司除了要求A公司支付一定程序上的費用外,並沒有深入追究A公司的責任,交易最終順利進行。

【問題】

分批裝運和分套制單是一回事嗎?結合本案例進行分析。

【評析】

要分清分批裝運和分套制單的區別。在本案例中,信用證規定的“允許分批裝運”實際上只是說,這批貨物可以不必同時裝在一艘船上,A公司可以選擇將400噸和200噸的貨物都裝在一艘船上,也可以前者裝一艘船,後者再裝一艘船。但信用證中規定的“分兩套單據”是硬性規定,A公司並沒有選擇權。只要海運提單不是一套400噸、一套200噸共兩套的形式,實際上就構成了違約,望出口的企業吸取教訓,多加註意。

案例2 關於轉運

【案情介紹】

中國出口公司A與外國進口公司B以CFR洛杉磯、信用證付款的條件達成出口貿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A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委託承運人C公司將貨物裝上直駛目的港的班輪,並以直達提單辦理了議付,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的直達提單予以付款。

在運輸途中,承運人C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出口商A公司託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運往目的港。由於中途延誤,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達船的抵達時間晚了20多天,造成貨物變質損壞。

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出口商A公司提交的是直達提單,而實際則是轉船運輸,是一種欺詐行為,應當給予賠償。出口商A公司之後對承運人C公司進行訴訟。

【問題】

1. 承運人C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

2. A公司是否應向B公司索賠?索賠的依據是什麼?

【評析】

1. C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按照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方式將貨物運達目的港,本案的信用證已註明“不準轉運”。然而承運人C公司為了自己的私利擅自將貨物卸在目的港之外的港口並換船運輸,由此造成單證不符,併為買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這些損失完全是承運人C公司單方的過失,據此,C公司有責任賠償雙方損失。

2. A公司已按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並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義務已經履行。按CFR條件成交,貨物在越過從裝運港駛往目的港的運貨船船舷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運公司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在實際操作中,承運人雖承諾將貨物直運至目的港,但中途轉運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該憑直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案例3 推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美國的B公司出口6000噸礦砂,合同中關於運輸的條款載明:CIF BOSTON,由一船或數船裝運,裝運不得晚於2010年3月31日。

A公司於3月26日裝運了4000噸礦砂,後又於4月1日裝運了餘下的2000噸礦砂。裝運後,A公司在將包括清潔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寄到議付行要求付款時,遭到拒付,理由是單證不符:貨物的裝運期超過了裝運有限期。賣方A公司就此提出異議,認為第一批貨物並沒有超過裝運有限期,不應該拒付。

【問題】

1. A公司的說法正確嗎?

2. 實際操作中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

【評析】

1. 根據合同中“由一船或數船裝運”的描述,可以推定該批貨物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A公司在履行合同時,採用分批裝運的方式,將貨物分為兩批。雖然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但第一批貨物是符合規定的,銀行不應該對第一批貨物拒付。

2. 在實際操作中,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在本案中,裝運時間僅僅超過裝運有限期一天,在這種情況下,依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銀行拒付第二批貨物也是缺乏充足依據的,一般只能要求支付部分違約費用。

案例4 未列明轉運港的問題

【案情介紹】

國內A公司從德國B公司進口一套設備,合同的價格條件為CFR南寧,裝運港是德國不萊梅,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後的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後,A公司於6月15日開出信用證,9月8日承運人C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0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後經開證行審核,未發現不符,並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不萊梅到南寧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50天內。11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南寧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C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C公司,C公司答覆已如期裝船。

11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C公司要求聯繫德國的賣方B公司協助查詢貨物下落。C公司回電說德國B公司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12月上旬,C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11月初運抵廣州港,速到廣州港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問題】

買賣雙方今後應該如何避免此類的損失?

【評析】

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地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一定是南寧。可德國賣方並不知道香港到南寧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不萊梅—香港—廣州—南寧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對於出口方來說,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的地方,以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另外,對於進口方來說如有可能,進口合同儘可能採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運公司安排運輸。

7. 關於承運人身份的相關案例

7. 關於承運人身份的相關案例

案例1 關於無船承運

【案情介紹】

我國出口商A公司委託承運人B公司出口一批服裝,裝貨港為廣州港,卸貨港為墨西哥港。承運人B公司接受運輸委託後,給A公司簽發了海運提單。

之後,承運人B公司又以本公司的名義向承運人C公司租船訂艙。貨物裝船後,承運人C公司又簽發了另一套海運提單給B公司,提單上註明運費預付,收貨人和發貨人均為承運人B公司,然而實際上C公司並沒有收到運費。

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安置不當,造成服裝沾汙受損。承運人C公司在向承運人B公司索取運費時遭到拒付,理由是運費應當由出口商A公司支付,承運人B公司僅是出口商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並沒有支付運費給B公司。

出口商A公司向承運人B公司提出索賠貨物損失的要求,同樣遭到拒絕,承運人B公司辯稱貨物是由承運人C公司負責運輸的,與B公司無關。

【問題】

1. 在本案中,B公司和C公司的身份分別的什麼?

2. B公司和C公司是否應該賠償A公司的損失?

【評析】

1. B公司為無船承運人,C公司為實際承運人。

2. 首先,承運人C公司作為這批貨物的實際承運人,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貨損與該公司脫不開干係。據此,出口商A公司有權向承運人C公司索賠貨物的損失。其次,承運人B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在本案中利用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屢次在出口商和實際承運人之間推脫責任。實際上,作為這批貨物的承運人,即使B公司並不涉及實際運輸,然而一旦其向出口商A公司開出了海運提單,就必須對這批貨物的運輸負責,A公司同時有權利向無船承運人B公司索賠。

案例2 雙重身份的承運人

【案情介紹】

我國的進出口公司A委託國際貨運有限公司B出運一批貨物,自廣州至新加坡。B公司接受委託後,代表提單抬頭人簽發了三份託運人均為A公司、收貨人為新加坡公司的正本提單。之後,B公司又以提單抬頭人的名義為託運人委託船運公司C為實際承運人。C公司向B公司開具了廣州至新加坡的全程運提單。在貨物出運的前一天,A公司以該批貨物有質量問題為由要求B公司停運。然而B公司無視A公司的指令,將貨運出。A公司因停運指令未能生效,即要求B公司簽發了三份更改後的提單,B公司以契約承運人代理的名義簽發了三份提單。結果A公司雖然手持三份提單,卻實際喪失了對這批貨物的控制權,A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問題】

1. B公司的這種雙重身份是否合理?

2. 法院將如何判決?

【評析】

1. 在本案中,國際貨運公司B扮演了雙重身份。它既然接受了A公司的委託,就是A公司的貨運代理,就有義務執行A公司的指令。然而,B公司卻又以契約承運人代理的身份簽發了提單,這時其身份又成了船務代理。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分別代理貨物和船運公司,一旦發生貨損等糾紛,很容易出現分不清責任的問題。出口公司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毫不猶豫地追其責任。

2. 法院經審理查明,B公司與提單抬頭人之間沒有代理合同或相關的委託證明。因此,B公司簽發提單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應該賠償A公司的損失。

8. 關於各類期限的相關案例

8. 關於各類期限的相關案例

案例1 裝運期過早引起的問題

【案情介紹】

某年2月,我國A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箱包,簽訂合同後,B公司向開證行申請開出信用證,信用證中載明,貨物裝船最晚不遲於同年4月28日,但同時規定裝船最早不得早於4月12日。

A公司為了解決其財務問題,希望儘早拿到款項。本著儘早的原則,於同年4月10日完成裝船,承運人開具海運提單後,A公司即將提單及其他全部單據寄往開證行,要求開證行付款。

然而開證行審單之後對A拒付,理由是單證不符。理由是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船日期最早不得早於同年4月12日,但A公司寄來的海運提單上註明的裝運期是同年4月10日,該裝船日期不在信用證規定的合理裝船期之內。

【問題】

該案例帶給我們什麼樣的啟示?

【評析】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著重強調的是最晚的裝船日期,普遍規定“裝運期最遲不得晚於……”。但有些情況下,信用證會同時規定最晚和最早裝運期。貨物裝船的日期必須在這個時間區段之內才是單證一致。賣方在合同談判和安排裝運的時候,務必注意這些細節,錯過裝運期固然會帶來問題,但有時候過早安排裝運同樣會將自己置於違約的尷尬境地之中。

案例2 約定裝運期時需考慮周全

【案情介紹】

中國的A公司向英國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並按CIF倫敦條件簽訂了合同。由於作為賣方的A公司貨源充足,急於出售收款,所以成交時便約定當月交貨。A公司迅速備貨完成後卻發現當時正值對外貿易旺季,加上這批貨物數量相對較大,租船非常困難。A公司用盡渾身解數還是未能按期交貨。貨到目的港後,買方B公司以延遲交貨導致錯失市場良機為由向A公司索賠,A公司認為貨物早已備好,延時交貨的責任在運輸方。雙方產生爭議,買方B公司遂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提請在中國仲裁,結果,賣方A公司敗訴,賠償了B公司的相關損失。

【問題】

該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評析】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按CIF條件成交,賣方必須自費洽租船舶,並在約定期限內將其出售的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買方提交有關單據,以履行其交貨義務。因此,簽訂CIF合同時,賣方不能只考慮貨源,同時還應考慮船源情況。本案合同項下的賣方在簽約時只顧成交,不管運輸,只考慮手中有貨而不考慮租船是否困難,就採用當月成交、當月交貨的做法,這是導致本案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對此,我們應當引以為戒。

案例3 收貨人被迫墊付滯期費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日本的B公司進口一批貨物,B公司委託日本的承運人C公司辦理運輸事宜。貨物抵達我國的上海港後,承運人C公司卻指示國內的代理商留置A公司的部分貨物,理由是B公司沒有支付在日本裝運港產生的滯期費。

A公司作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和貨物的收貨人,加之考慮到與B公司的長期合作關係,在多次與承運人C公司及其代理商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無奈代B公司墊付了貨物的滯期費。隨後承運人才將全部貨物交出。

然而,B公司向A公司聲明,在與承運人C公司訂立的合同中,並沒有貨物在裝船過程中發生滯期的相關款項,也沒有說明租船合同併入提單和承運人就滯期費而滯留貨物的條款。

【問題】

我國的《海商法》對滯期費有哪些規定?在本案中A公司應該如何採取行動減少損失?

【評析】

我國的《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提單的規定明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不承擔在裝貨港發生的滯期費、虧艙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但是提單中明確載明上述費用由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承擔的除外。”在沒有相關條款的前提下,不論租船合同對收貨人有什麼樣的要求,都與收貨人無關,即裝運合同對提單持有人不具有約束力。

在本案中,A公司作為提單的持有人,實際上完全沒有義務支付所謂的“滯期費”,C公司作為承運人,擅自扣留貨物索要費用實質上構成了對A公司的侵權,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應該主動上訴承運人C公司,要求其賠償墊付的滯期費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相關損失。

案例4 承運人責任期的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新西蘭的B公司進口一批水果。收到信用證通知後,B公司委託承運人C公司進行運輸,收貨人為我國的A公司,卸貨港為上海,貨物交接方式為堆場至堆場(CY TO CY)。

這批水果於7月8日到達上海港冷藏箱專用堆場並完成卸貨,我國的A公司於同年8月10日提貨,卻發現這批水果已經變質,經過一系列調查,A公司有確鑿的證據顯示這批水果是在最近的一個月之內變質腐壞的。後經核實,該批水果在7月8日卸貨完成之後並沒有得到冷藏處理。

據此,我國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承運人C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然而C公司卻辯稱這批貨物的交接方式是堆場至堆場,承運人的責任期應該至承運人開具提單之日終止,另外A公司明知這批貨物是易腐貨物卻遲遲不來提貨,造成的損失應該由A公司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責任期應該自裝貨港接受貨物開始,至卸貨港A公司最終提走貨物終止。在此期間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都應當由承運人C公司承擔。A公司在8月10日提貨屬於合理期限,並不存在延遲提貨的問題。

【問題】

1. 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期的問題有哪些規定?

2. 實際操作中買方遇到類似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1. 本案主要涉及承運人責任期的問題。我國《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無論是承運人裝箱,還是託運人自行裝箱,其責任期間為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這就是說,從接收貨物到買方提取貨物的全部區間內,包括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後但買方未提走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都是由承運人負責的。

2. 需要說明的是,往往一旦發生貨物不同程度的損壞,承運人在自己的立場上,總是會以貨損發生的時間不在承運人的責任期內,買方提貨不及時等原因來推卸責任。這時候,進口商一定不能被其單方面的說辭迷惑,應該主動調查,如若發現貨損的責任在於承運人方,要積極與其協商賠償,必要的時候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9. 具體操作中的相關案例

9. 具體操作中的相關案例

案例1 慎重選擇貨代公司

【案情介紹】

出口商A公司委託貨運代理公司B辦理一批貨物的出口。一個月後,B公司持船運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向出口商A索要其墊付的運費及手續費等各項費用。A公司將這筆款項電匯至貨運代理公司B項下的銀行賬戶後,遂向B公司索要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退稅報關單,然而B公司卻百般推脫。

幾經週轉後,出口商A公司察覺情況不妙,主動去找B公司時,卻意外發現B公司已經倒閉,後經查得知,B公司由於拖欠另一家貨運代理公司鉅額的運費,已經將A公司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退稅報關單抵押給這家貨代公司作為擔保。B公司本身資信狀況極差,屬於無照經營,其公章和發票均為偽造。做完A公司這單業務後,B公司的負責人已經攜款潛逃。

【問題】

該案帶給我們什麼樣的啟示?

【評析】

出口商在選擇其委託的貨運代理公司時,一定要謹慎行事。應該選擇規模大、資信情況良好的貨運代理公司,切勿貪圖一時的小便宜而最終吃了大虧。

案例2 目的港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

【案情介紹】

某年7月,貨運代理公司A委託貨運代理公司B將一批貨物從上海港運至美國芝加哥港,B公司依約履行了該項貨運代理合同。8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海運費。貨物運至目的港後,A公司向B發送了出口商出具的情況說明,出口商承諾支付該批貨物在目的港產生的全部費用,故A公司要求B公司在目的港對該批貨物進行相應處理。

A公司按雙方約定的初步結算匯率向B公司支付了該批貨物的部分目的港費用。後來,B公司就剩餘的目的港費用向A公司開具發票,但A公司收到該發票後未予支付。在目的港費用的構成中,最主要的是因A、B公司約定的結算匯率與船運公司和B公司實際結算匯率的差價所造成,其餘費用為目的港後續發生的超期費、文件費等。

B公司訴稱已履行了委託合同的全部義務,而A公司尚欠我公司一部分目的港費用,故請求A公司支付剩餘費用及其利息。

A公司辯稱,我公司僅僅是貨運代理人而非收貨人或託運人,B公司訴請的是目的港的費用,我公司並無支付義務;就匯率價差問題,結算當時即對發生費用的匯率做了約定,B公司超出約定匯率所做的支付不具合理性。

【問題】

1. 目的港的費用由誰來承擔?

2. 承擔的費用中是否應該考慮匯率因素?

【評析】

1. 在A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目的港超期費、文件費等費用的問題上,儘管雙方履約之初並未涉及貨物在目的港的處理事宜,但並不影響事後對該事務的委託。貨到目的港後產生的損失,A公司不能免責。

2. 對於涉案目的港費用的匯率結算差價,該批貨物在目的港的費用尚未與船運公司結清,A公司亦應明白尚有費用在陸續發生,故當時A、B公司對費用的結算匯率僅僅是初步的約定,最終費用負擔應以B公司實際墊付的費用為準。

案例3 不明確貨物體積帶來的麻煩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國外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在聯繫工廠備貨的過程中,由於這批貨物是一批新貨,A公司在下了訂單1個月後還不能得到這批貨的確切裝箱尺寸。在裝運期臨近,A公司不斷催促的情況下,該工廠給A公司報了裝箱尺寸的內徑,然而實際裝箱使用的是外徑,外徑比內徑都大了0.4釐米,由此造成所有貨物生產完畢後計算總體積時,才發現共多出8立方米。

A公司就此情況通知進口商B公司,B公司表示多出的貨物他們放棄,因為他們不可能為了8立方米的貨物再支付運費。A公司提出由其支付海運費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但B公司商討後還是拒絕了,因為多出的貨物是拼箱出運,B公司為了這少數的貨物還要在目的港重新辦理繁瑣的清關手續。

A公司只得要求倉庫在裝箱時注意節省空間,務必儘可能的多裝貨物,將存貨減到最少。至於留下的存貨A公司在以後的訂單中,只能以低廉的價格賣給其他客戶。

【問題】

A公司今後應該如何避免此類的損失?

【評析】

不明確貨物體積給進出口雙方都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對於以後的訂單,A公司應該要求工廠提供貨物的包裝明細,若再發生由於工廠的原因造成裝箱尺寸有誤的情況,A公司就有權在徵得國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拒收由於體積數報錯而剩下的產品。為了避免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在下訂單以後,務必在1周內估算出較準確的體積數。同時,為了核實工廠所提供的包裝尺寸的準確性,要求質檢員在驗貨時,對裝箱尺寸進行校對,並告知正確的裝箱尺寸。

案例4 賣方錯發裝運通知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澳大利亞的B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並於某年4月訂立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港為墨爾本港,卸貨港為連雲港;單價為25.34美元/千克CFR連雲港;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開證日期為同年6月,裝運期為同年7月。合同簽署後,A公司於6月22日開出信用證。8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傳真: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預計到達連雲港的時間為9月15日。

但直到9月24日,該船才抵達連雲港,A公司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經查得知,合同項下的貨物早已於9月10日由另一艘貨輪運達連雲港。於是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其賠償由於誤報裝船通知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買家延遲提貨和海關滯納金等費用。

【問題】

1. 最新的貿易術語通則對賣方的通知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2. 本案的損失由哪方承擔?

【評析】

1. 買賣雙方採取CFR貿易術語,賣方有裝船後通知買方的義務。在該案例中,賣方雖然通知了買方,但在通知時把船名和船期通知錯誤。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CFR的規定,賣方在交貨後必須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取貨物。

2. 很明顯,本案中的賣方B公司沒有履行充分通知的義務,導致買方不得不自己打聽貨物的下落。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賣方B公司來承擔。

案例5 提單寄給申請人的風險

【案情介紹】

我國的A公司向韓國的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根據B公司的要求,銀行開立了以A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該信用證中規定:1/3提單正本,空白抬頭,在裝船後兩天內自寄申請人。

A公司收到信用證後積極備貨,裝船後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將1/3正本提單寄給了申請人B公司,其餘兩份正本提單連同其他單據交議付行辦理了議付,由於單證一致,開證行最終付款。

然而,當開證行要求B公司付款贖單時,才發現B公司早已利用1/3正本提單提貨,不知去向。

【問題】

1. 為什麼會出現提單寄給申請人的情況?

2. 如何避免相關的風險?

【評析】

1. 正本提單雖然有三份,但只要一份提貨後,其餘兩份即自動失效。因此如果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自寄申請人,空白抬頭,那麼其風險是非常大的。然而在近洋運輸的前提下,船舶的航行時間往往只有兩到三天,而單據到達銀行的時間最快也要一個星期。這樣就造成了貨物已經到港,但是單據還在路上的尷尬境地。如果市場行情旺盛,進口商急需提貨的話,幾天的延誤也可能造成不小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往往要求賣方將1/3正本提單先寄給自己,待單據到達銀行後再到銀行付款贖單。

2.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一定要嚴格審核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對於這樣的條款必須慎之又慎。

李秀芳 第7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7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1. 損失辨別與對應投保相關案例

1. 損失辨別與對應投保相關案例

案例1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1

【案情介紹】

A國貨船載滿出口的貨物出港。運輸途中,由於天氣氣溫過高,導致船上某些燃料自燃,引發火災,致使船上的羊毛全部被燒燬。到卸貨港時,船上的香料和茶葉由於羊毛的燒焦氣味導致不同程度的串味;由於香料包裝嚴密,經過特殊的程序處理,香料串味不是很嚴重,仍保持著原來的特性,但質量已經大打折扣,售價下跌三成。茶葉失去原來的芳香,失去原有的價值,只能廉價出售。

貨船繼續航行,但中途與另一貨船相撞,使其艙內進水,震盪與海水浸泡導致船上的羅盤表嚴重受損。為了救險,船長命令將水泥袋封住漏洞,致使大量水泥耗費。在抵達避難港時,船方諮詢了專家,專家稱恢復羅盤表價值十分龐大,已超過原有價值。為方便修復貨船,不得不將其餘船艙的貨物卸下,但卸貨時出現一部分貨物鉤損。

【問題】

分析上述損失都屬於什麼損失?

【評析】

羊毛的損失是由於意外事故引發的火災導致的損失,是實際全損。香料串味是由於火災引發的部分損失,因為經過特殊加工仍能保持原來的特性,可以較正常出售,所以只是部分損失。茶葉的損失是實際全損,因為已經失去茶葉原有的價值和特性了,失去了作用價值。第二個事故,羅錶盤是推定全損。事實上,由於避免實際全損所花費的費用已超過了貨物原有的價值或保險價值,就被定為推定全損。而案例中恢復羅錶盤導致花費巨大超過了原有價值,所以構成推定全損。水泥的損失是由於在危急時刻避免海水湧入導致船貨共同危險所做出的損失,屬於共同海損,受益方共同分攤。之後卸下的貨物是由於為了方便共同海損的修理造成的,因此也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2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2

【案情介紹】

某貨輪從A國出發至B國,運輸途中貨艙起火,大火蔓延,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船長採取緊急措施,往船艙灌水。大火撲滅,但船主機燒燬,無法繼續航行。於是決定託運至C港修理。檢修後,發現損失如下:(1)800箱貨物燒燬;(2)500箱貨物因澆水受到損壞;(3)主機和甲板被燒燬;(4)拖船費;(5)額外燃料費、船員救助費。

【問題】

分析哪些是單獨海損,哪些是共同海損?

【評析】

(1)(3)是單獨海損;(2)(4)(5)是共同海損,需要受益方共同承擔。

案例3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3

【案情介紹】

中國某公司與加拿大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萬噸水泥的FOB合同,由韓國一家海上運輸公司承運,裝船後貨船從韓國首爾港出發駛往溫哥華,在貨物運輸途中輪船起火,大火迅速蔓延。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立刻向船艙注水滅火。火被撲滅後,由於主機等主要部件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僱用拖輪將船拖到附近的港口整修,確保安全後重新駛往溫哥華。到達溫哥華後發現,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損失:(1)1.5萬噸化肥被火燒燬;(2)1萬噸化肥因注水而被毀;(3)該貨輪主機和部分甲板受損;(4)僱用拖輪產生的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費和船上人員及船長的工資。

【問題】

以上各項費用,哪些屬於共同海損?哪些屬於單獨海損?

【評析】

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包括:1萬噸因注水被毀壞的化肥;僱用拖船費用;額外增加的燃料費和船上人員及船長的工資。屬於單獨海損的部分包括:被火燒燬的1.5萬噸化肥;被火燒燬的主機及部分甲板。

本案例探討的是共同海損的問題。我國《海商法》有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在航程結束後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

案例4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4

【案情介紹】

我國某運輸公司的貨船在5月1日滿載貨物出發起航,運輸途中由於風浪過大脫離航線而觸礁,船底被劃出一道巨大的裂縫,海水滲入船體。為了船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拋掉前艙的所有建材並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堵住裂縫,但沒有效果。為使船舶能繼續航行,船長請來救援隊施救,共支出5.5萬美元施救費。船修好後又繼續航行,不久又遇惡劣天氣,入浸海水使後,艙底層貨物受到嚴重損失,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也被狂風捲進海里。

【問題】

1. 以上損失各屬什麼性質的損失?

2. 在投保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評析】

單獨海損:船底劃破、後艙底層貨物損失。共同海損:請救援隊支出5.5萬美元施救費。前艙的建材屬於共同海損,因為最後船貨有所保存。共同海損由受益方共同分攤。以上損失投保水漬險時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前艙的建材按“因果主義”的做法不屬於共同海損,因為施救無效果。實際全損: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屬於實際全損,如是非集裝箱貨物,那麼在投保基本險加保艙面險的情況下才可能得到賠償。如果甲板上的2600箱貨物是集裝箱貨物或者說按照慣例可以裝甲板,則不需要加保艙面險,保險公司就會給予賠償。

如果投保水漬險及以上的險別也是能夠得到賠償的。

案例5 相關賠償計算問題

【案情介紹】

某輪船從上海駛往英國倫敦,在某處發生擱淺,採用加足馬力倒車等各種措施後無效,由於主機受損,經拋棄分載貨物並僱傭拖輪協助脫淺成功,於是該輪船在到達目的港以後宣佈共同海損。此輪船在目的港的完好價值為人民幣900 000元,貨物到岸價值(其中包括拋棄貨物的部分)共計人民幣250 000元,運費分攤價值是200 000萬,船舶輪機維修費用為人民幣50 000元,僱傭拖輪和其他共同損失費用為人民幣50 000,拋棄貨物到岸價值為人民幣50 000元。

【問題】

試計算各方共同海損的分攤額。

【評析】

各方共同海損的分攤計算如下。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船舶修理費+拋棄貨物到岸價+共同海損費用=50 000+50 000+50 000=150 000元。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船舶完好價值+貨物到岸價值+運費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900 000+250 000+200 000=1350 000元。

共同分攤海損率=150 000/1350 000=0.11。

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船舶為900 000×0.11=99 000元;

貨物為250 000×0.11=27 500元;

運費為200 000×0.11=22 000元。

2. 相關貿易術語條件下的貨損案例

2. 相關貿易術語條件下的貨損案例

案例1 FOB術語下遲發裝運通知導致索賠案

【案情介紹】

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裝船時已經經過雙方約定的機構檢驗質量,貨物及相關內容都滿足合同。但此公司裝船後並未及時通知買方,直到3天后才給予買方裝運通知,但起航不久遇到風暴導致部分貨物受損,買方接到的裝運通知晚,未及時辦理保險手續,不能及時向保險公司理賠。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賣方拒絕,於是引起爭議。

【問題】

試分析此案例保險承擔問題?

【評析】

FOB的一般原則是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現已改為裝運船上),風險由買方承擔。但賣方並未及時履行發出裝船通知義務,則貨物越過船舷後(現改為裝運船上)風險依然由賣方承擔。因此,風險未發生轉移,仍然由賣方承擔,負責全部損失。

案例2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1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以CFR貿易術語出口貨物,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損失。

【問題】

該損失應該由何方負責?如果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對該損失是否給予賠償?並說明理由。

【評析】

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貨物損失發生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此時買方對該批貨物還不具有可保利益,因為本案採取CFR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上,發生貨損時賣方還未完成交貨,所有權還屬於賣方,保險公司只負責交到船上之後的貨物。所以雖然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但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案例3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2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按CFR日本價格出口一批化學試劑,投保的險別為一切險“倉至倉”條款。我方將貨物用卡車由河北運到天津港發貨,但在運輸途中,有一輛貨車翻車,致使車上所載的部分化學試劑損壞。

【問題】

對該項損失應由哪方負責,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

【評析】

應由我方自己承擔。因為在CFR條件下,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是賣方應負的責任,賣方同時承擔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在本案中儘管由賣方投保了一切險,但賣方並不是保險單的合法受益人,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根據CFR條件,買方在貨物裝船前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對風險不用承擔責任,一般買方對標的物沒有保險,所以也不會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裝運前內陸運輸險,則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否則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擔這部分損失。

案例4 CFR條件下內陸運輸貨損案3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FR江蘇從外國進口一批大豆,根據賣方提供的裝船通知該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還附加上黃麴黴素附加險,後來由於國內用戶變更,該進口公司通知承運人更換港口,將貨改卸上海港。將貨物由上海裝汽車運往目的地的過程中發生了事故,車禍致使部分貨物受損,該公司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擔心遭受拒絕。果不其然,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問題】

試分析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因為根據倉至倉條款的規定:被保險貨物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此案例中,從進口方通知承運人將貨物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上海港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案例5 CPT條件下運輸延遲引起的索賠案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貨物,公司按期交給指定的承運人,但途中由於氣候原因導致延遲一個多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我國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此案例誰來承擔責任?

【評析】

此案例應該由買方來承擔責任。理由是在CPT條件下,風險轉移的前提是貨交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案例6 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簽訂責任

【案情介紹】

順風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以CIF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遇到大雨,到港之後,收貨人發現貨物箱體有明顯水漬,出現部分損失,向出口方索賠。

【問題】

請問索賠能否成功?

【評析】

不能成功。原因是貨物遭到的水漬屬於淡水雨淋險,並且在CIF術語下,賣方不負責保險,但買方未投淡水雨淋險,保險公司並不負責賠償。

案例7 CIF條件下各方責任承擔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零食牛肉乾1000箱,使用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以後,此公司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保險單,即一切險和戰爭險,向銀行收妥貨款,貨物到目的港後,經進口人檢驗發現有下列情況:

(1)該批貨物共有220箱食品細菌含量超過進口國標準;

(2)收貨人只實收990箱,短少10箱;

(3)有8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食物共短少60千克。

【問題】

試分析上述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

【評析】

第一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為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第二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第三種情況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責任範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不足,也可向賣方索賠。

案例8 CIF條件下風險責任劃分

【案情介紹】

北京某造紙廠以CIF條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紙張,因北京與非洲的氣候溼度相差很大,貨到目的地後因水分過分蒸發而使紙張無法使用。

【問題】

買方能否向賣方提出索賠?為什麼?

【評析】

買方不能向我方索賠。因為雖然CIF表明由賣方承擔保險費,但是風險劃分依然以貨物裝運在船上為界,因此風險由買方承擔。再者,賣方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承擔的保險費,一般只投保最低險別,除非買方要求加保附加險(受潮受熱險)。因此我方的做法合理。

案例9 CIF條件下保險加成問題

【案情介紹】

有一份CIF合同,賣方A為貨物投保了一切險,自德國內陸倉庫起,直到美國芝加哥的買方倉庫為止。合同中明確規定,投保金額是“按發票金額價值加成10%”。賣方A在貨物裝船後,已憑提單、發票、保險單、品質檢驗證書等單據向買方銀行收款。後來,貨物在運到芝加哥前遇險而全部損失。當賣方A憑保險單要求保值的10%部分價值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問題】

賣方A要求保險公司發票總值10%的金額是否合理?為什麼?

【評析】

通過材料看,賣方無權要求這部分賠款,賣方保險公司只能將全部損失賠償直接支付給買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加成是一種習慣作法,一般保險公司允許投保人按發票總價值加成投保,習慣上是加成10%,但具體加成多少應由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不侷限於10%。在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關於CIF賣方的責任有如下規定,自費向信譽卓著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投保與投保有關貨物運送中的海洋險,並取得保險單,這項保險,應投保平安險,保險金額包括CIF價加成10%等。

在CIF合同中,雖然由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並負責支付保險費及領取保險單,但在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包括提單、保險單、發單等換取買方支的付貨款時,這些單據包括保險單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買方。買方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和持有人,可享受保險單上所有的利益。對於超出發票總值的保險價值的各項權益都應屬買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向賣方賠付任何金額,也有義務把加成在內的全部保險金額賠償給買方。

案例10 CIF條件下象徵性交貨

【案情介紹】

某年,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外商簽訂了出口10 000噸的建材合同,價格條款為CIF洛杉磯,以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我方按合同辦理了租船訂艙,保險等相關事宜,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併到議付行付款,不料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貨物全部滅失,因此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

【問題】

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點應該是裝運港船上,裝船之後風險就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只是代理性質,遇險後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於象徵性交貨,即只要全套單據合格,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同時,信用證業務屬於銀行信用,應由議付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因此,我方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單據全部合格,付款行就不得拒付。或者雙方及時溝通,或者我方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責任費用應該由買方承擔。

案例11 CIF條件下代位求償權的使用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合同向國外一進口公司出口一批冷藏罐頭,約定了付款方式等內容,並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該批貨物裝載在某航運公司所屬冷藏船舶,該航運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抵達外國公司以後發現貨損,經檢驗確認是船舶冷藏系統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發了外國公司拒絕付款的結局。我國公司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根據合同內容給予了賠付,並取得權益轉讓書,代貨物方向航運公司索求賠償。但航運公司認為在CIF的條件下,貨物在抵達裝運船上時,該風險便轉移給了收貨人,即國外公司,保險公司從我國公司獲得代為求償權不成立。

【問題】

1. 保險公司獲得的代為求償權是否成立?原因如何?

2. 此案例應該如何解決?

【評析】

1. 首先可得出,保險公司從我國公司獲得代為求償權不成立。其原因是:在CIF術語下,我國公司在投保時享有保險利益,但其貨物抵達裝運船上時即已喪失保險利益。因此其雖然與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但也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單項下的損失。我國公司雖與外國公司以CIF價格條件簽訂貿易合同,但貨物抵達裝運船上時風險即轉給外國公司,我國公司應將保險單一併背書轉讓給外國公司,此時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的人和發生貨損後提出保險索賠的應該是外國公司。

在本案例中,儘管我國公司是保險人,但在貨物損失後已不具備提出保險索賠的權利,因為貨物抵達裝運船上後,風險已轉移到國外公司,即買方。因此,我國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也不應該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我國公司所得到的賠付成為不當得利,其轉讓的代位追償權不成立。

2. 雙方應該改協調解決。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採用CIF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買方從貨物抵達裝運港船上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向保險人索賠。因此,我國公司應要求國外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後向保險公司轉讓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再向承運人追償。

3. 基本險索賠案例

3. 基本險索賠案例

案例1 平安險承保範圍

【案情介紹】

某公司向A國出口一批貨物,並投保平安險。輪船在運輸途中發生碰撞,部分貨物受損。之後該公司又向B國出口一批同樣的貨物,由另外的船運送,也投保了平安險。在運輸途中遭受了惡劣天氣,遇到暴風雨,致使船體搖晃,貨物相互碰撞,導致部分貨物受損。最後船又不幸遭遇火災,後經及時補救脫險。

【問題】

試問此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否可以成功?

【評析】

出口到A國的貨物部分損失是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屬於意外事故。平安險的承保範圍規定:“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部分損失。”出口到A國的貨物損失屬於平安險的範圍之內,滿足意外事故和部分損失兩個條件,因此應該賠償。對於出口到B國的貨物,平安險負責船舶遭受自然災害即暴風雨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但並不負責部分損失。但平安險的承保範圍有規定,如果運輸工具曾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焚燬等意外事故,在此前後又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平安險是給予補償的。因此,出口B國的貨物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但也經受了火災焚燬,因此這部分貨物平安險也應該賠償。因此,兩起事故都會成功索賠。

案例2 水漬險承保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FR條件進口5000噸鋼管,我方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保險條款水漬險。鋼管在天津港卸下時發現有700噸生鏽,經查其中250噸鋼管在裝船時就已生鏽,但由於鋼管外表有包裝,並沒有通過船方在裝船時檢查出來。還有300噸鋼管因船舶在途中遇到擱淺,海水浸溼而致生鏽,另有150噸鋼管因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導致淋溼生鏽。

【問題】

請分析損失原因,保險人是否應該賠償,為什麼?

【評析】

250噸鋼管在裝船時就已生鏽的鋼管,這是保險責任開始前發生的損失,屬於保險除外責任,因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船舶在途中擱淺海水浸溼而致生鏽的300噸鋼管的損失是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屬於水漬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因為航行途中遇雨天而被淋溼致生鏽的150噸鋼管,是外來風險導致的損失,不屬於水漬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案例3 一切險保險責任起訖

【案情介紹】

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訂立CIF(天津)合同,銷售咖啡500噸,由A公司投保一切險。某日,貨物抵達天津港,B公司檢驗出10%的髒包,遂申請天津海事法院扣留承運人的船舶並要求追究其簽發不清潔提單的責任。即日卸貨後,相關港口行政部門將貨物存放在其倉庫中,B公司開始委託機構辦理報關和提貨的手續,幾天後,港口遭遇特大海嘯,共計250噸咖啡受到浸泡,全部損失。B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B公司已將提單轉讓,且港口倉庫就是B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後倉庫,故保險責任已終止。

【問題】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否在貨物進入港口倉庫或B公司委託他人提貨時終止?

【評析】

根據中國保險條款(CIC),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起訖是“倉至倉”,因此保險公司的責任在貨物運抵保單載明的收貨人的倉庫時終止。

案例4 一切險責任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目的地為美國芝加哥,雙方協議保險加成率為10%,保險險別為我國保險條款的海運一切險,該批貨運抵美國芝加哥卸下時,發現貨物發生部分損失,損毀率達到25%,經檢驗是由途中受潮、受熱原因導致。

【問題】

保險公司對損失是否應予賠償?

【評析】

損失原因為受潮、受熱,這屬於海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對此損失應予賠償。

案例5 基本險除外責任

【案情介紹】

我方出口一批軟膠,為貨物投保一切險,由於貨輪破舊,速度過於緩慢,而且加上該輪在途中到處攬載,結果航行了4個月才到達目的港。卸貨後,軟膠因耽擱時間太長,已經硬化失效,導致無法銷售。

【問題】

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根據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基本險的除外責任規定:被保險貨物的本質缺陷、自然損耗、市價跌落及特性、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之外。

4. 特殊附加險索賠注意事項相關案例

4. 特殊附加險索賠注意事項相關案例

案例1 戰爭險保險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A國出口一批貨物,簽訂一份CIF合同,同時我國出口公司按約定的發票價格的110%投保了一切險,但未附加戰爭險。在運輸途中,被保險人的輪船被B國潛艇用魚雷擊中。但是為了不耽誤航期,船仍繼續前行。在途中,船底觸礁,但由於及時補救,只損失了1000箱貨物。貨物到達A國港口並卸貨到岸上,適逢A國與B國開戰,卸在港口岸上的貨物2000箱全部損毀,於是A國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

【問題】

1. 請問索賠是否成功?

2. 若投保戰爭險,結果又是如何?

【評析】

1. 在保險領域中,應該遵循近因原則。因此,案例分析得出,戰爭是近因,雖然從時間角度上看,觸礁是直接導致貨物損失的原因,但也只是由於被魚雷擊中沒有脫離險情的後果。因此戰爭是造成貨物損失的關鍵,但因其並未投保戰爭險,此損失超出保險範圍,索賠無效。

2. 若投保戰爭險,索賠只是1000箱貨物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因為戰爭險的責任為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負責到倉後的風險。因此,2000箱卸到岸上的貨物損失得不到賠償。

案例2 戰爭險除外責任

【案情介紹】

2011年3月底,正逢西方國家要向利比里亞進行軍事行動的時候,我國某家出口公司向歐洲某國一公司出口了100萬美元的皮鞋。當被保險貨物駛進地中海的時候,不幸被導彈擊中貨船,船上集裝箱被摧毀,船不能及時抵港。由於裝運貨物之前我國公司對利比里亞局勢進行了分析,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罷工險。該公司遂提交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問題】

試解釋戰爭險的除外責任,分析我們在本案例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海上貨物戰爭險是保險人承保戰爭、類似戰爭、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造成的貨物損失的特別附加險。被保險人必須投保基本險以後,才能投保戰爭險。戰爭險的除外責任: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根據執政者或當局者扣押、拘留引起的損失。本案例告訴我們,在進行海外貿易的時候要隨時關注航線國家的局勢,進而採取相應的措施,降低風險。

5. 一般附加險相關案例

5. 一般附加險相關案例

案例1 淡水雨淋險小辨析

【案情介紹】

某公司按CIF條件成交一批貨物,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後,收貨人發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可以接受嗎?

【評析】

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溼屬淡水雨淋險範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6. 綜合案例

6. 綜合案例

案例1 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原因與基本險承保範圍1

【案情介紹】

某輪船載貨後,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後反覆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體受損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貨物部分損失。該船行駛至附近港口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後花費了8天時間,增加支出各項費用,包括員工工資等。當船修好起航時,又有某船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此艙原載有紙品、香料等,滅火後發現紙品一部分被火燒燬,另一部分紙品和全部香料被水浸溼。

【問題】

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並指出在投保CIC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評析】

屬於單獨海損的有:擱淺造成的損失;某船艙被焚燬的一部分紙品。因為該損失是由於風險本身所導致的。

屬於共同海損的有:輪船修理費及船員工資等費用屬於共同海損;某艙被水浸溼的另一部分紙品和全部香料。因為該損失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而採取的對抗風險的人為措施所導致的。

投保CIC的平安險,保險公司就負責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對於本案中的單獨海損,是由於擱淺和意外失火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導致的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承保範圍。

案例2 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原因與基本險承保範圍2

【案情介紹】

某公司按CIF條件進口一批貨物,賣方向我國保險公司按CIC條款辦理了貨運保險。載貨船舶經一運河時曾一度擱淺,後經搶修後繼續航行,至A港口又經歷暴風雨,賣方交運的2500箱貨物中有500箱貨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溼。

【問題】

1. 搶修費用和500箱貨損屬於何種損失?

2. 在投保何種險別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3. 如果在此運河未發生擱淺,在投保何種險別時,保險公司才對A港口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為什麼?

【評析】

1. 搶修費用,屬於共同海損,因為該損失是為了對抗危及船貨各方共同安全的風險而導致的損失;500箱貨損,是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屬於單獨海損,因為該損失是風險本身所導致的後果。

2. 在投保平安險時,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以及運輸工具如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四種意外事故以及在此前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 如果在運河處未發生擱淺,在投保水漬險時,保險公司才對A港口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因為水漬險的承保範圍有自然災害的部分損失。

案例3 保險責任起訖條款

【案情介紹】

外貿公司進口散裝水泥一批,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後,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公司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協議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議將已灌裝成包的部分貨物堆放在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暴雨襲擊,遭受嚴重損失。外貿公司對於受損貨物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問題】

保險公司拒絕索賠合理嗎?

【評析】

合理,保險公司不需賠償。因為根據保險責任起訖條款,保險責任在貨物到達目的地進入指定倉庫時終止,而本案例中的貨損發生在倉庫內,所以不屬於保險公司責任範圍。

案例4 訂立保險條款考慮因素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引進一套進口測量儀,因合同金額不是很大,合同採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到貨後,A公司發現其中一個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A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覆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後經商檢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和擠壓造成的。A公司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這種情況在碰損破碎險的範圍之內,但A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不能賠償。A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導致浪費了時間和費用。

【問題】

試分析造成A公司損失的原因是什麼?訂立保險條款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評析】

A公司投保的險別不是十分合理,投保時,一定要根據貨物的特性、特點來選擇適當的險別,像是易碎品,要投保破碎險,價值較高的要投保一切險。其次,要準確調查風險,做好及時的防範,細緻地查明航線和港口,對於局勢不穩定的交易國要投保戰爭險,或者根據每年交易的經驗來確定保險。總之,選擇投保險別的原則是:既要使貨物的運輸風險有保障,又要使保險費用的支出減少,儘量以損失最小、經濟效益最大原則來確定。

案例5 承運人相關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貨運代理公司接到業務,安排一批香料海運至國外。貨運代理公司在提取了船運公司提供的集裝箱之後裝箱,將整箱貨交給船運公司。而後貨主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到達港口,收貨人在目的地拆箱驗貨後發現集裝箱內有濃重的異味,經調查得出,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劣質香料,使此箱香料受到汙染。

【問題】

1. 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麼?

2. 最終應由誰對香料受汙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1. 收貨人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範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集裝箱,由於船運公司集裝箱出問題,承運人應賠償責任。

2. 由於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集裝箱,而貨運代理在提空箱時也沒有履行其義務,即對箱子進行檢查。因此,承運人和貨運代理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可以根據損失的責任協商。

案例6 合同的執行和撤銷

【案情介紹】

我國公司與國外一家鋼材公司簽訂一筆進口鋼材合同,該公司在所屬地區內共有2家工廠生產這種鋼材。適逢裝運日期,其中一個工廠突然發生火災,鋼材被燒燬,導致無法裝運。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問題】

該鋼材公司可否撤銷合同?請說明理由。

【評析】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涉及不可抗力的後果嚴重性。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本案例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控制預料的,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但由於對方還有另一家工廠可以生產合同項下的產品,因此,可以延期履行合同而不能撤銷合同。

案例7 銀行在貿易中的責任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美國甲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甲公司按時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立在我國境內的乙銀行通知並加具保兌。我國公司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合格單據交乙銀行議付,並收妥貨款。但乙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經宣佈破產。於是,乙銀行要求我國進出口公司將議付款退還,並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

【問題】

我方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其原因在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當信用證中涉及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擔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於保兌行對開證行的資質和信用事先沒有進行審核調查,造成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係,保兌行應自行承擔責任。

案例8 合同中相應的保險規定及注意事項

【案情介紹】

上海某進出口公司按CIF術語與洛杉磯外商簽訂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由於某種原因讓進口商製作合同,其合同總金額為30萬美元,其中90%的貨款採用即期信用證支付,10%的貨款待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人放入倉庫後,經買方檢驗之後再用匯付方式支付。另外有一些規定,如合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限為貨到收貨人倉庫90天為止。上海公司於9月5日收到進口方開來的即期信用證27萬美元,在交貨後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10月底上海公司在上海港裝運全部貨物併發往目的港,同時取得船運公司簽發的清潔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之後,貨物數量與提單規定相符,然後用汽車運到收貨人倉庫,倉庫出具了清潔倉庫收據。次年年初收貨人發現倉庫內的貨物有部分丟失,損失價值23萬美元,於是買方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一切險和戰爭險,其責任起訖為“倉到倉”和“水面責任”,此案保險標的物已經安全如數運到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已經解除,所以拒絕賠償。

2月底,美國進口方來電通知上海公司:在合同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於貨物到達買方倉庫後90天,而貴公司只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貨物到達我方倉庫後22天發生部分丟失,屬於你方漏保而造成23萬美元損失。現在通知你方,損失金額從尚未匯付的30萬美元貨款中扣除,其餘貨款現在匯付給你方公司。

【問題】

你認為上海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麼?上海公司應該在案例中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此案中是由買方製作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期限不能少於貨物到達買方倉庫後90天。此條款沒有引起出口商上海公司的重視,出口商只是按照通常習慣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這是不合理的,屬於違反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上海公司承擔。如果上海公司簽署此合同時能仔細審查並發現此條款,完全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不同意,協商是否讓買方刪除此條款;二是同意此條款,履約按規定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損失。另外,上海公司默然接受以扣款的方式彌補其損失行為不合理,因為買方只憑簡單現場勘察記錄、現場照片和其他單據來作為扣款憑證不足以使證據確鑿。上海公司應該請求我駐外機構配合調查和實地考察或請相關的檢驗機構、法律機構調查,並出具合法證明,確定事實真相,絕不能馬虎了事。因為本案例中有可能買方有意製假欺騙我方。

案例9 保險與海運航次問題

【案情介紹】

2011年,我國某外貿公司向韓國首爾出口一批洋蔥罐頭,共1000箱,按照CIF韓國首爾,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海運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註明進口商的地址,貨物到達韓國首爾後,船運公司因為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我國外貿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繫,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上海新港。但是運貨過程中因為輪船滲水,有730箱洋蔥罐頭受到海水浸泡損壞。貨物運回上海新港後,我國外貿公司沒有立即卸貨,只是在海運提單上補寫進口商詳細地址後,又運回韓國首爾。進口商提貨後檢驗發現罐頭已經生鏽,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鏽的270箱罐頭,其餘的罐頭又運回上海。我國外貿公司發現貨物有生鏽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並出具保險單,要求賠償730箱貨物的損失。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生鏽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並未對第二航次投保,不屬於承保範圍,於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問題】

分析保險公司是否能夠拒絕賠償?

【評析】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理由如下。(1)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單的承保範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並沒有對貨物從韓國首爾運往上海新港的路程投保,風險損失是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即使該項損失屬於一切險的承保範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2)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他明知是不屬於投保範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被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

案例10 艙面險和特別附加險注意事項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一批貨物,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切險,該批貨物應裝於船艙內,由於艙位緊張,該批貨物有一小部分被裝在了艙面。船舶在駛往悉尼途中遭受了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使貨物受到了部分損失,裝在艙面的那部分貨物全部損失。船長為了整條船的安全在運輸途中將部分貨物拋入海里。

【問題】

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有哪幾項?

【評析】

保險人應賠償:(1)裝入艙內的貨物由於海上風險遭受的損失;(2)共同海損理賠由被保險人分攤的部分,即裝於艙內的貨物由於外來風險遭受的損失。本案是關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一切險的承保範圍的問題。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之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帶來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艙面險一般是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後,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但是即使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對於應裝於艙內的貨物而裝於艙面,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因此艙面上的貨物是由於艙位緊張而被放置的,所以不在保險範圍內,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案例11 船公司相關責任

【案情介紹】

深圳某廠從德國進口一批貨物,德國出口商應我方的要求,將貨物交給指定運送人經巴黎船運到廣州。但在卸貨時發生短缺,而船運公司回覆說,所有短缺的貨物已卸在香港,將安排運回深圳,約過了三週,又發現所短缺的貨物未全部及時運來,而且又沒有辦法查清貨物究竟在何處,導致該廠的生產計劃無法實施,生產受到損失。

【問題】

1. 船運公司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 該廠是否可就由於生產計劃延遲而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3. 在多次轉船運輸中,買方為避免此種損失的發生應該投保何種險別較好?

【評析】

1. 船運公司的責任期限是從接收貨物時起直至交付貨物時止。船運公司有列出貨物的數量、質量等規格及時交貨的責任。如果在目的港發生貨物的短損,船運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2. 由於海上風險無法預測,船方無法保證在準確的時間內將託運貨物運抵目的港,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無故意跨繞情形,船方不負此項延期交貨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例中船方若有無理推遲交貨導致原可以避免的損失擴大或變得更加嚴重的原因,該廠可要求船方賠償因其行為導致的損失,即該廠可要求船方賠償由於生產計劃推遲造成的損失。

3. 根據保險法律的有關規定,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運輸中轉船,與次數無關,如被保險人事先或一經獲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則在轉船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若在承保範圍內則可獲得賠償。這種賠償是針對標的物的賠償,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對延滯所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買方如果想對這種情況避免,可投保一切險或在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附加投保“短量險”。

案例12 相關方及其承運人義務

【案情介紹】

我國東方公司向德國A公司出售紙裝箱貨物一批,以FOB術語成交,目的港柏林,由A公司租用某遠洋運輸公司的貨輪運輸該批貨物。當船方接收到貨物時,發現其中有30箱貨物有不同程度的破碎,於是大副在收貨單上批註“該貨有30箱外表破碎”。賣方東方公司要求承運人不要轉註收貨單上的批註,同時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貨人向承運人索賠包裝破碎的貨物時,由我方承擔責任。”於是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簽發了清潔提單。該貨船起航後不久,接到買方德國公司的消息,要求其將卸貨港改為法國的巴黎港,收貨人變成為法國的B公司。經過不到一個月的航行,貨船到達巴黎港,貨船卸貨時法國收貨人B公司發現該批貨物有45箱包裝嚴重破碎而且內部貨物有不同程度受損,於是以貨物與清潔提單不符為由,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後經裁定,向法國收貨人賠償30多萬美元。此後,承運人憑保函向賣方東方公司要求償還該30多萬美元的損失。但東方公司以裝船時僅有30箱包裝破碎為由,拒絕償還另外十幾箱的損失。於是,承運人與賣方之間發生了糾紛。

【問題】

試分析本案中,買方可否要求賣方退回貨款並要求給予損害賠償?為什麼?承運人是否有責任?應由誰承擔賠償損失?

【評析】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退回貨款並要求給予損害賠償。因為賣方裝船時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裝破碎的貨物,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還同承運人一起隱瞞真相,從而構成對買方的欺騙。承運人有責任,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損失。

案例13 貨物裝載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船公司為國內某企業承運進口精密儀器,承運人把貨物置於甲板上,但並沒有在提單上註明“貨裝甲板”。因航行中氣候惡劣,一部分貨物落入海里。當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時,承運人稱該貨物屬於甲板貨物,不在承運人的責任範圍之內,拒絕賠償。

【問題】

承運人能否拒絕賠償?

【評析】

承運人不能這樣做,違反了相關規定。按照運輸行業的規則,提單中除非有記載,否則貨物應裝在船艙中。

案例14 附加險保險範圍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按CIF條件從某港口進口一批貨物,由於正值戰爭期間,輪船在運輸途中被扣。合同規定投保水漬險附加偷竊、提貨不著險。因此我方在提貨不著後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1. 保險公司能否給予賠償?為什麼?

2. 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漬險加上交貨不到險,則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

【評析】

1. 偷竊、提貨不著險是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貨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價值賠償。本案例中,貨物是由於戰爭期間而致使貨輪在運輸途中被扣,因此不屬於因偷竊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導致的提貨不著。所以我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會拒絕給予賠償。

2. 交貨不到險一般是由於政治、軍事等原因,從被保險貨物裝上船開始,如貨物不能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6個月內交付的,保險公司應該全部賠償損失。如我方投保的是交貨不到險,發生這種情況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但注意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我方只能在貨物不能及時在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6個月內交付時,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15 CFR貿易術語責任起訖

【案情介紹】

中國甲貿易出口公司與美國乙公司以CFR紐約條件、信用證付款的條件達成出口貿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證同時都規定不準轉運。甲貿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委託東方貨運代理公司裝上某班船公司班輪直駛目的港,並以直達提單辦理了議付,進口方國家開證行也憑議付行的直達提單予以付款。在運輸過程中,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甲公司託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運往目的港。由於途中有所延誤,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船抵達的時間晚了三週,造成貨物變質損壞。為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甲公司提交的是直達提單,而實際則是轉船運輸,是一種欺詐行為,應當給予賠償。甲公司為此諮詢其貨運代理公司。

【問題】

假如你是此貨運代理公司,請回答甲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何在?乙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賠?

【評析】

甲公司對此貨損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甲公司已按信用證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並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同時,按CFR條件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駛往目的港船的船上時風險便轉移給買方。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擅自轉船的風險也全部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沒有關係。乙公司可憑直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案例16 合同的成立

【案情介紹】

2011年5月8日,中國某進出口公司以電傳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賣方發出了已經簽署的“售貨確認書”,其主要內容為:數量6萬套,單價30美元,總價180萬美元,價格條件是CIF阿姆斯特丹交貨,並明確要求買方在同年6月8日以前,向賣方開出百分之百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即期付款信用證。5月23日,賣方收到了確認書,買方已經簽字,但買方將確認書中的CIF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6月5日,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開出的信用證,金額與確認書相符,但信用證種類與價格條款等卻與確認書原有規定存在重大差異。其一,信用證並沒有保兌;其二,確認書原定的CIF價格條件變成了托盤運輸條款。因此,賣方於6月下旬電告買方拒絕接受上述信用證,並將信用證退還給了開證行。此後,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導致此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問題】

1. 本案中,買方修改了確認書而賣方未及時答覆,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2. 本案中信用證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評析】

1. 合同未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即合同成立。”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採用信件、電報、電傳方式達成協議後,如果一方在要約或承諾中提出了簽訂確認書的要求,那麼,即使雙方已經以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協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將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籤字後,合同才成立。本案中,買方雖然寄來了銷售確認書,但對確認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賣方未予以簽字確認,即說明合同未成立。

2. 信用證無效。信用證的開立是以銷售合同為基礎的,只有經過雙方承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才能說明開立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在本案例中,買賣合同尚未成立,賣方單方面退回信用證並不是毀約行為。由於買方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開立了不符合確認書內容的信用證,故該信用證無效。

案例17 FOB賣方義務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簽訂了一筆施工建材的買賣合同,裝船前檢驗時,貨物的品質良好,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但當貨物運到目的港,買方提貨後檢驗發現部分貨物出現鏽蝕,品質發生變化,導致部分貨物受損。經調查確認原因是貨物包裝不良,在運輸途中吸收空氣中的水分導致生鏽。於是,買方向賣方提起索賠,但賣方指出,貨物裝船前是合格的,品質變化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也就是貨物裝上貨船之後才發生的,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其後果應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拒絕賠償。

【問題】

你認為此爭議應如何處理?並請說明理由。

【評析】

應由賣方負責。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中的風險是指意外事件,如果損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所造成的,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而不論此時貨物是否已經被搬於船上。按照《2010通則》,FOB的賣方有提供適當包裝的義務,而本案例中賣方沒有提供適當的包裝,致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吸收空氣中的水分而生鏽腐蝕,因此,賣方應負責賠償。

案例18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

【案情介紹】

一條貨船運送2000袋茶葉,投保海運一切險但未投保戰爭險。當時正值戰爭期間,船舶因意外突然觸礁,致使大量貨物受損,船長下令施救,結果只有500袋咖啡被救上岸,但被敵方捕獲,剩下的茶葉由於時間不夠而無法及時搶救,和船舶一起沉沒,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500袋咖啡被救上岸後,說明觸礁風險已經解除,因此近因是敵方捕獲,損失是由此造成的,即戰爭風險,所以戰爭風險是近因,由於戰爭風險不包括在一切險的承保範圍之內,所以,對於被敵方捕獲的茶葉,保險人不負責任,而對於沉入海中的茶葉,近因是觸礁風險,近因屬承保風險,保險人應予負責,所以保險人最後應賠償1500袋茶葉的損失。

案例19 國際航空運輸的相關問題

【案情介紹】

貨主向航空公司委託一批貨物,由北京空運至洛杉磯。品名為設計模型,用於洛杉磯舉辦的展覽會,貨物僅此一件,毛重184千克,價值400美元。航空公司所配的頭程航班為2011年11月10日,但是由於一些特殊原因,第二程的航班始終無法匹配,直到12月初終於運至洛杉磯,此時設計模型展覽已經結束,於是收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問題】

航空公司應如何賠償?

【評析】

該批貨物屬於國際航空運輸。(1)根據相關規定:如承運人承認貨物遺失或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後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合同運輸所帶來的權利。承運人對貨物在航空公司運輸過程中因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2)貨物如果沒有申明價值,則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千克20美元。(3)該貨物的價值為400美元,航空公司的賠償最高限額為:184×20=3680美元,因此,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應為3680美元。(4)索賠人在收到索賠款時應該及時簽署責任解除協議書。

案例20 銀行審理單據責任問題

【案情介紹】

買方向中國的賣方購買一批貨物,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信用證特別寫明要求提供檢驗證書。賣方提交了檢驗人員出具的證明書,證明了他們檢查了貨物的數量和內容,並監督了之後的裝箱。銀行將該證明書作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接受下來。然而貨物經儀器測試之後,發現有缺陷,但這些缺陷不是單憑視覺能夠看出來的。買方憑合同或以銀行疏忽為理由提出索賠。

【問題】

試分析此案例責任關係。

【評析】

本案例實質是銀行是否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等其他履行行為負有責任。相關法規有規定,在信用證有關業務中,有關各方只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等其他履行行為。因此,銀行只要接受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就不是玩忽職守,至於本案例中貨物最終的檢驗是否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則是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檢驗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檢驗了貨物,或者是否如實填寫了檢驗證明書,這是該單據所代表的勞務,也與銀行無關。

案例21 信用證和合同關係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外商簽訂一個出口合同,標的物是水泥。其中包裝條款規定是用新麻袋包裝。之後,買方所在地銀行開來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業務員審證時發現,信用證的包裝條款規定是:麻袋包裝。經綜合考慮後,我方決定以信用證規定準備貨物,在包裝中使用了新舊兩種不同的麻袋包裝。貨物裝船後,我外貿公司以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後,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為由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本題涉及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問題。從兩者的關係來看,信用證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成為獨立自主的文件形式,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從信用證的性質來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自主的文件,即使信用證提及合同,銀行審核也與合同無關,不受其約束和限制,開證行和參加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應該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最後信用證是單據買賣,開證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付款,實行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原則。從上述分析來看,我方做法是合理的,並沒有什麼不妥,想要從開證行收到貨款,必須要嚴格按信用證的規定備貨和制單。我方當然也有不符之處,在發現信用證和合同不符時,應該合理應對,應該與買方合同內容進行校對,或者和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更改信用證,避免日後出現糾紛。

案例22 分批裝運的違約責任

【案情介紹】

中國賣方與外國買方達成一份合同,出售中國精品大豆20 000噸。合同規定:“從3月份開始,每月裝船2000噸,分十批交貨。”賣方從3月份開始交貨,但交至第六批大豆時,大豆品質發生黴變,不適合人們食用,因而買方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交貨全部撤銷。

【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能否主張這種權利?為什麼?

【評析】

買方可以撤銷第六批以後的各批貨物。依據國際貿易慣例對分批裝運的規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並規定了具體的裝運時間和每批的數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規定的條款交付貨物,則本批及以後各批均告失效。在本案例中,第六批大豆雖然按時裝運,但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該批貨物以後的各批都違背了合同及信用證的要求,買方可以全部撤銷。

案例23 可保利益原則問題

【案情介紹】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合同出售100噸糧食,賣方在裝船之前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從南美內陸某倉庫開始發貨,直至到達德國柏林倉庫為止。貨物在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過程中,發生了承保範圍內的損失。

【問題】

當賣方憑藉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能否得到賠償?如果是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又能否得到賠償?如果採用FOB或CFR條件,賣方能否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評析】

在FOB、CFR術語下,是買方負責投保,在出倉至船舶途中滅失,買賣雙方均得不到賠償,因為此時的責任起訖是“船至倉”。這是依據保險的一個基本原則——可保利益原則。

7. 貿易當中特殊問題

7. 貿易當中特殊問題

案例1 不可抗力與合同執行

【案情介紹】

某企業與外商按國際市場通用規格訂購化肥料,訂購後不久市價上漲幅度較高,交貨期滿前,該外商所屬生產該化肥料的工廠失火被毀,該外商遂以該工廠火災屬不可抗力事件為由求解除交貨義務。

【問題】

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方可以拒絕對方解除交貨義務的要求,可以要求對方延遲交貨,因為交貨期滿前工廠失火被毀,並不能說明賣方沒有交貨的能力。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破壞了履行合同的本質,致使不可能履行合同,則可解除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可以全部免除;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可以部分免除;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暫時或在一定時間內阻礙合同的履行,那麼可以雙方協商延期履行合同,但相關當事人不能解除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在事故發生後可以消除障礙,合同仍然要履行。

案例2 發盤、還盤與合同成立

【案情介紹】

國內某進出口公司A向美國B公司發盤出售某施工工具,發盤方式為電傳,數量為1500噸,價格為每噸250美元CIF紐約,規定新麻袋包裝,而且規定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交貨期為收到信用證的一個月之內。此外,該發盤中還列明瞭該工具的具體規格,並寫明期限4日內答覆有效。A公司發盤後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對此未做出答覆。第二天,A公司通過美國銀行開來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收到信用證後1個月內裝運。此時,該貨物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5%。因此,B公司拒絕按原發盤條件向A公司購貨,並立即退回了信用證。

【問題】

根據公約的規定,B公司的做法合理嗎?試著做出分析。

【評析】

合理。因為B公司的回電對發盤作了實質性的修改,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構成了一項新的發盤。A公司並沒有明確做出答覆,也就是沒有接受新的合同,故合同並不存在。首先B公司回電時說: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意思是接受此價格,但是要立即發貨,而之前A公司的發盤規定是收到信用證後一個月內出貨,這實際上已經改了發盤,合同不再成立。其次,A公司看到B要求馬上出貨後未予回覆,可以視為未接受,所以雙方並未達成合約。最後,儘管出貨條件與之前A發盤一致,但B公司開的信用證是在雙方未達成合約基礎上發出的。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B公司回電反要約意味著原A公司的要約失效了。因此B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李秀芳 第8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8章 國際貿易支付

1. 匯票使用的相關案例

1. 匯票使用的相關案例

案例1 匯票的有效性引發的銀行拒付案

【案情介紹】

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做了必要的審查後受理了這份申請,並依法在票據上籤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後沒有在票據上籤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

【問題】

1. 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

2. 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麼?

【評析】

1. 無效,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章是出票時的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2. 本案例中,承兌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根據票據行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為屬於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

案例2 匯票與合同之間的關係問題導致的糾紛

【案情介紹】

2013年1月11日,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25萬元的微波爐購銷合同。由於乙商貿公司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為付貨款,遂向吳某借款,並從A銀行領到一張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甲公司。

甲公司持該匯票到B銀行要求兌現,但B銀行拒付票款,並出示了乙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公司在銷售時發現微波爐質量有問題,還發現吳某所匯款項是挪用的公款,遂電告B銀行拒付票款,匯票作廢,退回A銀行。B銀行以此為由,拒付款項。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銀行無條件支付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的微波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現金匯票的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是一張有效的票據,甲公司合法取得該票據,是正當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銀行解付的權利。銀行對於有效的匯票,應無條件付款,不能以原經濟合同產生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故判決B銀行支付甲電器公司人民幣20萬元。

【問題】

B銀行應否承擔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

【評析】

本案中,B銀行應承擔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因為在本案中,從銀行匯票的形式來看,出票人為A銀行,付款人為B銀行,收款人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據法的要求。匯票記載的內容及取得的途徑也合法。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只要付款行審查票據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審查義務,不必透過票據形式而追究票據的原因關係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經濟合同發生糾紛而拒絕履行票據上的付款義務。

因此,本案例中,B銀行作為付款人以合同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是違反《票據法》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B銀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確的。

案例3 匯票的追索

【案情介紹】

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後轉讓給丙以償還欠丙的借款,丙於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遇當地法院公告該行於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算,因而被退票。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量次為由予以拒絕,並稱10天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匯票系甲開立為由推諉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

【問題】

法院將如何依法判決?理由何在?

【評析】

法院應判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

由於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並且此項權利並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後,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於票據特性,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

2. 本票使用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2. 本票使用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案例1 本票的變造

【案情介紹】

A銀行接受B公司的委託簽發了一張金額為8600元人民幣的本票,收款人為某電腦公司的經理李某。李某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了王某。王某將票據金額改寫為“8.6萬元”人民幣後轉讓給了C商店,C商店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某供銷社。當該供銷社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時,付款銀行以票據上有瑕疵為由退票。

【問題】

1. 涉爭的本票是銀行本票還是商業本票?為什麼?

2. 王某改寫票據金額的行為,在票據法上叫什麼行為?王某應承擔哪些責任?

3. 如果最後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權,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承擔怎樣的票據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評析】

1. 涉爭的本票是銀行本票。因為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可見,我國《票據法》只承認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本案中的本票雖然是A銀行接受B公司的委託而開出的,但是本票是以A銀行而不是B公司的名義開出的,因此其性質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銀行本票。

2. 王某改寫票據金額的行為,在票據法上叫做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變更權的人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變更的行為。在本案中,王某變更的不是票據的簽章,而是票據的金額,因此構成票據的變造。

依照我國《票據法》第14條的規定,王某首先要承擔票據責任,責任範圍以其變造的金額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對持票人承擔8.6萬元的付款責任。其次,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王某還應當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在王某變造之前簽章的A銀行、B公司、李某,都只對原記載金額也就是8600元負責,在王某變造之後簽章的C商店,應當對變造後的金額負責,也就是8.6萬元。任何一個債務人向持票人清償之後,都可以向其前手債務人繼續追索。

3. 支票使用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3. 支票使用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案例1 支票的變造與偽造

【案情介紹】

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票據金額欄空缺,由B公司財務人員補記,補記後的票面金額為30萬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因票據上補記的手寫體字體與其他字體不統一而遭到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票據有可能系變造。

【問題】

1. A公司的開戶行的退票理由是否正當?

2. B公司的補記行為是否屬於票據的變造?為什麼?

3. 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有什麼區別?

【評析】

1. A公司的開戶行的退票理由不正當。

2. B公司的補記行為不屬於票據的變造。因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據,票據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補記前不得使用。

3. 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於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

案例2 支票如何正確使用

【案情介紹】

甲公司簽發了一張支票,其上並未記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其他事項均有明確記載,擬打算授權他人補記。

【問題】

1. 案例中所提到的支票叫什麼支票?我國法律允許這種支票存在嗎?

2. 如果甲公司將該支票交給乙公司並授權其補記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後,乙公司欲將該權利再授權給丙公司,這種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為什麼?

3. 若該支票經授權已補記完整,票面上記載的出票日期為2011年11月10日,則持票人應當在何日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不在此期限內提示付款,則將發生什麼法律後果?

4. 如果該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時,發現出票人賬戶上資金已經不足,會發生什麼後果?如果付款銀行用出票人賬戶上剩餘的所有資金對持票人進行了付款,合法嗎?為什麼?

【評析】

1. 本案例中所提到的支票是空白支票;我國法律允許這種支票存在。

2. 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空白支票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3. 2011年11月20日之前。過期後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持票人除了向出票人行使權利外,對背書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權。

4. 此時這張支票就是張空頭支票,空頭支票是被我國《票據法》所禁止的。付款銀行用出票人賬戶上剩餘的所有資金對持票人付款不合法。因為我國票據法禁止部分付款。

4. 怎樣選擇適合的支付方式以應對風險

4. 怎樣選擇適合的支付方式以應對風險

案例1 如何選擇支付方式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生產紡織品並出口到一些國家,最近該公司試圖打開B國的市場。在B國,紡織品市場的競爭比較激烈。A公司與正在商談中的C進口公司是第一次交易。

【問題】

A公司應該如何選擇支付方式既有利於打開市場,又能減少收匯風險?

【評析】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應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選擇支付方式。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出口商要想能夠安全地收款,進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貨,都必須調查對方的信用。當對其信用不了解或認為其信用不佳時,儘量選擇風險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多種方式並用,如匯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當對方信用好、交易風險很小時,即可選擇對交易雙方都有利的手續少、費用少的方式。

在出口商剛進入某市場,而這一市場又競爭激烈時,為使自己的商品能很快有銷路,出口商可以選擇D/A支付方式,給進口商以支付方式上的好處,而同時接受保理服務,可以起到提高收匯安全性的效果。

對出口商來說,既要發展業務,爭取市場,又要保證收匯安全。在此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業務的情況,綜合地使用支付方式,這樣才能使各種支付方式充分地發揮其功能。

5. 匯付方式對買賣雙方的風險

5. 匯付方式對買賣雙方的風險

案例1 預付貨款對買方的風險

【案情介紹】

2012年我國某公司和英國某公司簽署了一份關於20 000噸蔗糖的合同,合同中規定買方預付貨款,匯入行憑藉提單放款,而此後在我國某公司預付貨款後,英國某公司憑藉偽造的倫敦港已裝船提單向銀行結匯,銀行並未審核出提單為偽造的,因此,英國公司順利拿到貨款,而我國某公司一直等著20 000噸蔗糖的到來,但當船抵達我方港口時,我方發現貨物只有1000噸,我方沒有辦法只得與船方交涉。

【問題】

1.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什麼教訓?

2.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1. 預付貨款對進口商來說是不利的,因為進口商未收到貨物,已經先墊款,將來如果貨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貨物又有問題時,將遭受損失和承擔風險。此案例屬於空頭提單詐騙。所謂的空頭提單詐騙就是指貨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貨物的裝船數量遠遠不足規定的量,而詐騙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單會同其他單據一起先向銀行結匯,待收到款後便逃之夭夭。而付款人既付了款,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貨,只能“望單興嘆”。許多國際騙子經常利用這一方法進行詐騙勾當,他們每每先與對方進行幾次小額成交,待建立“信用”後,就來一次大的瞞騙。“利用空頭提單”的詐騙雖然受損失的大多是買方,但有時會殃及船方(特別是在貨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在此案例中進口商在沒有充分了解出口商資信的情況下,在貨物運至目的港前就將貨款匯給出口商,這種行為為出口商通過偽造假提單騙取進口商的貨款提供了可能,最終導致進口商錢貨兩失。

2.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如下啟示,進口商在進行結算時要謹慎使用預付貨款的方式。如果迫不得已採用此方式可以通過採取以下措施來減少風險的產生:

(1)充分地瞭解出口商及承運人的資信情況;

(2)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檢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證人或當地商會組織簽發的檢定證書或可規定只有駐當地使館的鑑證才能確定貨物已如數裝船等。

案例2 貨到付款對出口商的風險

【案情介紹】

2008年3月18日,中國內地某外貿公司(賣方)與香港D商社(買方)簽訂了一份金額為10萬美元的貿易合同,合同規定:由買方開出即期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向賣方付款。但過了合同約定的開證日期仍未見買方開來信用證,賣方多次查詢,對方才告知“因開證行與賣方銀行並無業務代理關係,故此證己開往有代理關係的某地銀行轉交”。此時,船期已到,因合同規定貨物需直接運抵加拿大,而此航線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錯過這一次船期,則要推遲至下一個月才能裝船,這樣,將造成利息和費用的損失。這時,香港商社提出改用電匯方式把貨款匯來,以促成該筆生意。鑑於以上情況,賣方只好同意並要求對方提供匯款憑證傳真件,確認後馬上發貨。次日,香港商社便傳來了銀行的匯款憑證,賣方財務人員持該匯款傳真件到銀行核對簽字無誤後以為款項已匯出,便放心地安排裝船。但出運後10多天,賣方才發覺貨款根本未到賬,大呼上當。原來,該香港商社資信甚差,經營作風惡劣,瞄準賣方急於銷貨的心理,先購買一張小額匯票,塗改後,再傳真過來,冒充電匯憑證,矇騙賣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

【問題】

1.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什麼教訓和啟示?

2. 如果必須採取貨到付款方式進行支付,出口方應如何來降低風險?

【評析】

1. 本案例中本來是預定採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這種方式對出口商較為有利,可是賣方在買方遲遲未開信用證,且對買方的資信沒有仔細調查的情況下沒有堅持採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接受了進口商提出的採用電匯——這種有極大風險的支付方式。而且賣方財務人員在收到修改後的電匯憑證後立即持該匯款傳真件到銀行核對,確定簽字無誤後以為款項已匯出,便馬上安排裝船,沒有等款項完全到賬,從而將預付貨款變為了貨到付款,又一次向高風險邁進。總而言之,由於出口商的大意與急於爭取客戶導致了其重大損失。

交易雙方按貨到付款或賒銷交易時,出口商面臨著進口商收到貨物後遲付或不付貨款的風險。這種結算方式相當於出口商給進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資金融通,進口商沒有承擔任何風險,而出口商自己則面臨著進口商經營作風不佳,遲遲不付貨款,長期佔壓資金的風險,而且也可能因為貨物已經掌握在進口商手中,出口商失去對其制約,最終導致錢貨兩空,遭受巨大損失。

2. 一般情況下,出口商在對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不瞭解的情況下應該儘量使用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如果一定要採用貨到付款的匯付方式,可採用以下方式來降低風險:(1)投保出口信用險,轉嫁出口收匯風險;(2)加強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息數據庫;(3)儘可能爭取提高預付金額的比例;(4)大單採取“分批發貨、分批收匯”來降低收匯風險;(5)採用海運方式。

6. 託收方式下的相關案例

6. 託收方式下的相關案例

案例1 即期付款交單的付款義務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受國內用戶委託,以本公司名義與國外一公司簽訂一項進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時,賣方未經該公司同意,就直接將貨物連同單據都交給了國內用戶,但該國內用戶在收到貨物後由於財務困難,無力支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賣方認為,我國外貿公司作為合同的買方,根據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要求我國外貿公司支付貨款。

【問題】

我國外貿公司是否有義務支付貨款?

【評析】

我國外貿公司無付款義務。這是因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為即期付款交單,這種方式要求賣方應按合同規定向買方交單,買方才有義務付款。本案例中,由於賣方沒有按合同規定向買方交單,而是直接向國內用戶交單,因此,外貿公司作為買方就沒有義務付款。

案例2 D/P方式下的慣例風險

【案情介紹】

×月×日,國內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簽訂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雙方商定採用跟單託收結算方式完成該合同項下款項的結算。A公司的託收行是Aa銀行,南美代收行是Bb銀行,具體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規定的付款日,對方毫無付款的動靜。更有甚者,全部單據已由B公司承兌匯票後,由代收行Bb銀行放單給B公司。於是A公司在Aa銀行的配合下,聘請了當地較有聲望的律師對代收行Bb銀行將D/P遠期作為D/A方式承兌放單的責任向法院提出起訴。當地法院以慣例為依據,主動請求我方撤訴,以調解方式解決該案。經過雙方多次談判,該案終以雙方互相讓步而得以妥善解決。

【問題】

1.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託收方式的哪些特點?

2.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1. 託收方式是一種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這種結算方式顯然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不利。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作為出口商的一方通過支付方式給予對方優惠來開拓市場、增加出口的做法本無可厚非,問題是在採用此種結算方式時,我們除了要了解客戶的資信以外,還應掌握當地的習慣做法。在此案例中《託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與南美習慣做法是有牴觸的,倘若使用該方式,根據《託收統一規則》,Bb銀行必須在B公司90天付款後,才能將全套單據交付給B公司。故Bb銀行在B公司承兌匯票後即行放單的做法是違背《託收統一規則》的。但從南美的習慣做法看,南美客商認為,託收方式既然是一種對進口商有利的結算方式,就應體現其優越性。D/P遠期本意是出口商給進口商的資金融通。而現在的情況是貨到南美后,若按D/P遠期的做法,進口商既不能提貨,又要承擔因貨壓港口而產生的滯遲費。在此情況下,Bb銀行在B公司承兌後放單給B公司的做法也就不足為奇了。

2. 從該案例中我們應該得到以下啟示。

(1)在處理跟單託收業務時,原則上應嚴格遵守《託收統一規則》。託收行在其託收指示中應明確表明按URC522辦理,這樣即使當地的習慣做法與URC522存在牴觸,仍可按URC522辦理。

(2)另一種選擇是尊重當地的習慣做法,如貨運南美地區的託收業務,可採用D/P即期付款交單或D/A承兌交單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遠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倘若非用D/P遠期不可,則遠期的掌握應以從起運地到目的地運輸所耗費的時間為準。

案例3 買方要求遠期付款交單的目的

【案情介紹】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見票即付方式推銷某商品。對方答覆:如我方接受D/P見票後90天付款,並通過他指定的A銀行代收則可接受。

【問題】

日商提出此項要求的出發點是什麼?

【評析】

日商提出將D/P即期改為90天遠期,很顯然旨在推遲付款,以利於其資金週轉。而日商指定A銀行作為該批託收業務的代收行,則是為了便於向該銀行借單,以便早日獲取經濟利益。在一般的遠期付款交單託收中,代收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輕易同意付款人借單的。該日商所提出通過A銀行代收貨款的原因,顯然是該日商與A銀行有既定的融資關係,從中可取得提前借單的便利,以達到進一步利用我方資金的目的。

案例4 遠期付款交單問題

【案情介紹】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貨物給香港大昌公司,價格條件為CIF香港,付款條件為D/P見票後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匯豐銀行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限內將貨物裝船,取得清潔提單,隨即出具匯票,連同提單和商業發票等委託中國銀行通過香港匯豐銀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貨款。貨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認為貨物與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贖單,導致天宏公司的貨物滯留碼頭。

【問題】

1. 本案採用的是什麼付款方式?

2.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是否應當去碼頭提貨?

3. 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應如何處理?

【評析】

1. 本案採用的是託收的付款方式。託收是由收款人開立匯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在託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業信用,銀行辦理託收業務時,只是依委託人的指示辦理,並不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義務。本案付款方式屬於託收中的付款交單,付款交單指代收行在買方付清貨款後才將貨運單據交給買方的付款方式。此種付款方式下,只有在買方付清貨款後,才能把裝運單據交給買方。依付款的時間不同,付款交單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前者賣方在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買方提示,買方見票後立即付款,並在付清貨款後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指賣方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買方提示。買方審核後對匯票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後取得貨運單據。

2.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沒有義務去碼頭提貨。除非事先徵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或以銀行為收貨人,銀行也無義務受領貨物。銀行對於跟單託收項下的貨物無義務採取任何措施。

3. 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應當通知託收行(中國銀行),再由中國銀行通知賣方(即收款人)。

案例5 信用證改為付款交單帶來的問題

【案情介紹】

我國某地B公司與國外馬斯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筆業務。在交易會上口頭商談時曾提過按憑單即期付款的信用證結算,簽訂合同時在合同支付條款中規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另外,合同中關於裝運貨物的品質條款規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 I. 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B公司按合同規定於交貨期前按時備妥貨物,準備裝運,但始終未見買主開來信用證。於是,於6月20日向買方去電催證。但買方覆電稱,根據雙方貿易合同規定並非信用證結算貨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單方式辦理託收。B公司有關結算人員即查詢該筆業務經辦人員,經業務人員回憶在商談時確定提過貨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證方式結算,並未接受託收方式。B公司有關人員又核對合同上關於支付條款的規定,認為該條款是憑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付款,雖然並未接受託收方式,但從該條款中也未明確以信用證方式結算。雙方几經交涉、洽商,由於買方的外匯正在申請中,尚未正式獲批,所以無法在裝運期前開立信用證。B公司根據合同條款並考慮裝運期,最後接受買方的意見,以見票45天付款交單(D/P 45 days after sight)辦理託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為遠期付款,買方同意負擔45天的遠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裝運貨物後,於7月25日按以見票45天付款交單辦理了託收手續,並在託收指示書上規定45天的利息與貨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託收行通知,該筆託收票款已收到,但據代收行稱,付款人拒付利息,銀行只收回貨款部分。

B公司經研究認為買方馬斯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信太差,本應按即期信用證結算,而在交貨時卻推翻諾言,要改以遠期託收結算。雖然同意利息可以由買方負擔,但付款時又再次推翻諾言,拒付利息。B公司隨即於9月25日發電向買方追究,而買方於9月29日回電如下。

“你方25日電悉。關於第××××號合同項下貨物,我方提貨後發現貨物有部分黴斑。我本應準備退貨拒付貨款,但考慮雙方今後長遠貿易關係,故做出最大讓步,接受了貨物,但僅以在該筆託收中我方未付的利息作為彌補貨物黴變的損失。謝謝合作。”

B公司從上述電文中看出一個問題:買方業已提取貨物。這說明代收行早已放單給買方,所以買方才能憑單提貨。既然買方沒有按我方要求託收整筆貨款,也就是說拒付了部分貨款,而且我方在託收指示書上明確指示代收行要貨款與利息一起收取。買方拒付部分票款,為什麼代收行還放單給付款人?代收行理應將付款人拒付的情況通知我方,然後根據我方意見決定是否放單,這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B公司即通過託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責問,但託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見,理由如下。

對於你公司第××××號託收事宜,我行認為代收行的處理辦法符合國際慣例。對於託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認為其利息必須堅持收而且不得放棄,則必須在託收指示書中明確強調規定不得放棄,否則代收行在對方拒付利息時,可以放單給付款人。這是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UCR522)明文規定的。

B公司根據託收行的意見,又查閱了有關條款,不得不放棄利息的收取,而且貨物已被對方提取,只好以認輸而告結案。

【問題】

從本案中應該接受哪些教訓?

【評析】

B公司應從這筆業務中接受以下方面的教訓。

簽訂合同時要以慎重的態度,完整地、詳細地、準確地訂立合同中的一切條款。本案例中B公司雖然在與交易商洽談時曾提到過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證結算貨款,但在正式簽訂有效的合同條款時缺乏慎重的態度,沒有將支付條款完整地明確規定,而只是規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這即是規定“憑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付款”,非常籠統。因為不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可以“憑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付款”,而且在託收方式下也可以“憑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付款”,所以該合同條款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支付方式,後期收匯造成利息損失的責任主要在於B公司。

交易行為應該規範化。本案例合同中關於裝運貨物的品質條款規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 C. I. 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以中國商品檢驗局在裝運港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最後依據。)當買方電稱貨物發現黴斑,但B公司在裝運前,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符合合同要求,並有品質證書為證。買方並未經當地的有關檢驗部門複檢,也未提供有效的複驗證書,僅憑電文中一句話:貨物發現黴斑。B公司對此不表示態度而默認貨物不合格,這種交易行為是不妥的。

應熟悉掌握國際慣例。根據《託收統一規則》第20條規定,如果託收指示書規定應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付利息時,除非託收指示書上明確規定收取利息不得免除,提示行可以視情況在未收取利息而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件將單據交與付款人。這就是說,如果託收的委託人意欲委託代收行收取利息,不但要在託收指示書上明確做出規定,而且還要明確強調其應收利息不得免除,否則代收行在放單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收取利息。因為B公司在託收指示書上僅規定45天利息與貨款一起收取,並未強調此利息不得放棄,所以代收行在未收到利息的情況下放單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外,本案例中的利息是經與對方商討後確定的,其數額應該是明確的,如果B公司在製作商業發票和匯票時將利息與貨款加在一起向付款人託收,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會大一些,因為對於一張匯票,付款人不是承兌,就是拒付,即使拒付代收行也不能放單給付款行,其貨權仍然掌握在B公司手中。

案例6 遠期付款交單業務的糾紛

【案情介紹】

2012年2月,國內出口商A公司與美國進口商B公司簽訂了一筆絲綢的貿易合同,付款條件是D/P 50天付款。A公司於2012年3月25日發貨,29日將有關單據交至國內甲銀行(託收行)。經審核,單單一致,甲銀行當日將單據(包括全套正本提單)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乙銀行。4月6日,乙銀行來電稱單據收妥。根據乙銀行4月6日的電報,甲銀行推算出該單據的付款到期日應為5月25日,但到期後款項未達。經甲銀行多次與A公司聯繫,得知A公司與B公司之間正就付款一事商洽。5月30日,甲銀行發電催收,乙銀行回電稱尚未收到B公司的付款指示。6月3日,乙銀行來電告知B公司做出承兌,到期日為7月22日。而乙銀行於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銀行B公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銀行通知A公司,並請其處理。7月28日,乙銀行來電稱B公司準備贖單,要求提供正確單據(產地證)。經聯繫A公司得知,B公司需持紡織品產地證通關,而A公司提交的卻是一般原產地證。A公司遂於8月5日將紡織品產地證寄給B公司。8月15日甲銀行預計該單據已寄達B公司,便致電乙銀行請其協助敦促B公司付款。9月2日,A公司通知甲銀行B公司已付款,甲銀行遂發電要求乙銀行劃撥款項,但乙銀行一直未做答覆。

鑑於其後多次催款毫無進展,加上貨物早已抵港,而乙銀行與B公司都未曾就倉儲費、滯納金等問題提出任何要求,所以甲銀行懷疑貨物早已被B公司提走。於是,10月9日,甲銀行建議A公司與船運公司接洽,瞭解貨物下落。7天后A公司書面通知甲銀行:B公司已於6月14日憑正本提單將貨物提走。甲銀行立即致電乙銀行,請其在7日內將貨款及利息(提貨日至發電日利息)匯至甲銀行,否則退回全套單據。7日後,款項仍未到,甲銀行根據A公司的書面指示要求乙銀行立即退單。10月25日,甲銀行收到乙銀行的付款通知。至此,這起長達9個月之久的遠期付款託收糾紛才得以解決。

【問題】

1. 本案的問題出在哪裡?

2. 託收業務中如何選擇交單方式?

【評析】

1. 在本案例中,甲銀行在託收指示中清楚地列明付款期限為50天,並有文字說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乙銀行作為代收行,卻置託收行的託收指示於不顧,將D/P 50天付款當做D/A 50天付款處理,在付款人未履行付款責任的情況下擅自放單,並對甲銀行的多次催收電報採取推諉責任的態度,甚至在7月28日來電中仍以B公司準備贖單的謊言矇蔽甲銀行,直到甲銀行查明貨已於6月14日被提的事實並要求其退單時才不得不付清貨款。乙銀行的所作所為不僅違反了國際慣例,而且嚴重損害了其聲譽。據此,甲銀行尖銳地指責乙銀行協助B公司提貨的同時又推卸付款責任的行為,以至於乙銀行不敢面對這個問題,更是難以對甲銀行進行抗辯。另外,A公司在此案例中雖與甲銀行緊密配合,最終收回全部貨款及利息損失,但其未重視進口國的貿易規定,提交了一般原產地證,使進口商不能順利通關是造成延遲收匯的原因之一。

此類案例具有如下特點值得注意:進出口雙方訂立的貿易合同中規定採用D/P遠期方式結算貨款;代收行由出口公司按進口商意圖指定;代收行收到託收行註明以D/P遠期方式結算的出口單據時,擅自將其改為D/A方式放單給進口商;進口商串通代收行,千方百計拖延和拒付出口方貨款。

2. 託收業務中,在選擇交單方式時,應優先採用D/P即期方式,並指定信譽可靠的代收行轉交單據,代收貨款,儘量避免採用D/A或D/P遠期方式。因為在中國,銀行界一般認為D/P遠期和D/A不一樣,應區別對待。D/P遠期是對方在見單據後一定期限內付款,D/A是隻要進口商簽字同意到期付款就行,區別是前者仍將物權證明控制在手中,而後者喪失了。但在某些國家,兩者在法律上是一樣的,都作為D/A處理,風險之大可想而知。而URC522明確規定,其規定如與一國一洲或當地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或條件規定相牴觸,則要受當地法律的制約。另一方面,全套正本單據應通過託收行寄出,不可將正本提單徑直寄給買方,以免喪失貨物的控制權。同時,單據提交銀行後出口公司應保持與進口商的密切聯繫,若對方提出改變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應要求其提供銀行擔保,並加收利息;當貨款未能按期收回時還應主動聯繫船運公司,掌握貨物下落,並將信息及時反饋給託收行,以便託收行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對外交涉。

案例7 代收行的責任問題

【案情介紹1】

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向美國出口農產品的合同,付款方式為D/P。提單由中國外輪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發,簽發後提單交發貨人。按D/P付款方式,發貨人把提單交到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託收行),上海分行委託美國某商業銀行(代收行)代收,由該商業銀行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拿錢到該銀行贖單。現假設B公司未付款贖單並將貨物提走。

【問題】

假設B公司未付款贖單而將貨物提走,代收行是否應該為B公司未付款的行為負責?為什麼?

【評析】

在託收業務中,代收行的義務是匯票提示、按照指示書的要求交單。B公司未付款贖單將貨物提走,是承運人的錯誤,不是代收行的錯誤。因為承運人不能無單放貨,如果違反法律,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介紹2】

在一筆託收業務中,託收行在託收指示中規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以及“PAYMENT 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D BY××BANK(代收行),TESTED TLX TO THIS EFFECT REQUIRED”。代收行辦理承兌交單後,向託收行寄出承兌通知書,明確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 DRAWEE”,到期日為2012年9月13日。不久,當託收行查詢有關承兌情況時,代收行復電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 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 ON 20120913”。在上述承兌通知書及查詢答覆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擔保付款,亦未發出承諾擔保的電傳;託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異議。承兌匯票到期後,進口商拒付貨款,代收行即向託收行發出拒付通知。託收行認為託收指示中要求憑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擔保放單,而代收行已將單據放給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駁道,放單是基於付款人的承兌,根據URC522代收行沒有擔保到期付款的責任。雖經多次交涉,此糾紛仍未得到解決。

【問題】

代收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麼?

【評析】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代收行未完全執行託收指示的責任問題。託收行認為,根據國際法律一般原則,如代收行做不到託收行所要求的擔保付款,應該回復託收行;至於未徵求託收行意見便放單給付款人,則是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代收行應對此負責。代收行強調,放單根據URC522的規定承擔責任,託收指示規定憑承兌放單,代收行正是在付款人承兌後才放單的;至於託收指示要求代收行擔保,同時要求發加押電證實,而事實上代收行並未發出這樣的電傳,在有關的承兌通知書及函電中也僅僅明確通知託收行付款人已承兌,託收行卻未提出任何異議,代收行因此認為自己未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根據URC522關於託收指示的規定,如果代收行不能遵守指示,應當回覆託收行,而代收行卻未這樣做,只是在託收行查詢單據下落時才告知僅憑承兌放單。應該說,代收行在這一點上違反了URC522的規定。然而,並不能因此得出代收行應當承擔責任的結論。

託收行的指示不符合託收業務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改變了託收的性質。在託收中,銀行作為接受客戶委託的中間環節,只是為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並不因此承擔額外的風險。作為代收行,其義務無非是在進口商付款或承兌的情況下放單,強行賦予其擔保客戶付款的義務並不是銀行業務中的通行做法。

託收行在寄單函中不僅指示代收行擔保到期付款,而且要求代收行以加押電加以證實。儘管代收行並未明確通知託收行拒絕接受該指示,但也未按照託收行的要求以加押電形式告知託收行照此執行。代收行對託收行發出的兩項密切相關的指示均未做出反應,而其中的加押電證實是不能通過默示方法來完成的,將這兩項要求結合起來看,託收行的指示是不能默示接受的。因此,不能僅憑代收行未作答覆的事實,就簡單認定代收行已接受了託收行關於擔保到期付款的指示。

D/A作為客戶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便利手段在業務中經常會用到,因此,有的託收行就千方百計地要求代收行承擔擔保進口商付款的責任,以便將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作為代收行,對此必須有足夠的認識。如果發現託收行的指示難以做到,應當不遲延地通知託收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8 遠期承兌交單的風險

【案情介紹】

中國某外貿A公司與某外國B公司簽訂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承兌交單見票後45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託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後,B公司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並得到所附單據,先行提貨並轉售。匯票到期時,B公司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將匯票付款人拒付的情況通知了託收行,並建議向B公司索取貨款。

【問題】

1. 這是一種什麼付款方式,存在什麼樣的風險?

2. 此案中國A公司如認為代收行在辦理託收時有問題,是否能直接起訴代收行?

【評析】

1. 本案採用的是跟單託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兌交單付款方式,承兌交單指在開立遠期匯票的情況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單匯票後,要求買方對匯票承兌,在買方承兌後即將貨運單據交付買方的託收方式。承兌交單隻適用於遠期匯票。在承兌交單下,買方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貨。賣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賴於買方的信用,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就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可見,承兌交單的風險大於付款交單。

在託收各方的關係中,委託人與託收行之間也是委託關係。委託人在委託銀行代為託收時,須填寫一份託收委託書,規定託收的指示及雙方的責任,該委託書即成為了雙方的代理合同。託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託關係,其之間的代理合同由託收指示書、委託書,以及由雙方簽訂的業務互助協議等組成。

依據URC522的規定:銀行必須依託收指示書中的規定和依本規則行事,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某家銀行不能執行其所收到的託收指示書的規定時,必須立即通知發出託收指示書的一方。如代理人違反了該項原則,應賠償由此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

2. 委託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儘管託收行是委託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託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則,在委託人與代收行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因此,如果代收行違反託收指示行事導致委託人遭受損失時,委託人並不能直接對代收行起訴。委託人只能通過託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因此,中國A公司不可直接訴代收行,而應通過託收行,即中國銀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

案例9 D/P改D/A致損案

【案情介紹】

某年4月9日,某託收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D/P at sight的出口託收業務,金額為100 000.00美元,託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將全套單據整理後撰打了託收面函,一同寄給了美國一家代收行。單據寄出後一星期委託人聲稱進口商要求委託行將“D/P at sight”修改為“D/A at 60 days sight”。委託行在強調D/A的風險性後,委託人仍堅持要修改,最後委託行按委託人的要求發出了修改指令,此後一直未見代收行發出承兌指令。當年8月2日應委託人要求,委託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單據。8月19日委託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單據發現三份正本提單隻有兩份,委託人立即通過美國有關機構瞭解到,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提走。此時委託行據理力爭,要求代收行要麼退回全套單據,要麼承兌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終不予理睬,貨款最終沒有著落,而委託人又不願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事隔數年,貨款仍未收回。

【問題】

1. D/P與D/A風險有什麼區別?

2.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1. D/P為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簡稱,D/A為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的簡稱,兩者均屬於託收方式,但D/A比D/P風險更大。在D/A項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之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如果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此案例中委託人應該意識到D/P改為D/A的風險在於進口方將把付款贖單改為承兌交單,即進口方在不付款只承兌的情況下就可以取得貨運提單,獲得貨物,使得進口方很容易提貨。根據UCR522的有關規定,只要委託人向託收行做出了清楚明確的指示,銀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即後果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此外更有甚者,有時銀行與外商勾結,造成出口方款、貨兩空。

2. 此案的經驗教訓有以下幾點。

(1)託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不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義務,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決於進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選擇託收方式結算時,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互相信任,只有在進口方信譽比較好的情況下,方能選擇此方式。

(2)採用託收方式成交,提單不應以進口人為收貨人,最好採用“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即“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提單,避免進口方直接提貨,便於銀行處理提單的轉讓。

(3)在選用託收方式結算時最好選擇D/P付款條件,D/A付款比D/P風險大。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大額出口業務可採用信用證和託收方式結合使用。如無特殊情況,切忌大額出口業務採用託收結算方式。

案例10 信用證改為託收致損案

【案情介紹】

廣交會上,我B公司曾與敘利亞C公司簽訂了一批總值10多萬美元的出口工具的合同。付款條件是裝船前先T/T預付20%,其餘80%為L/C即期支付。隨後C公司按時開出了L/C並按規定支付了20%的預付款,我方也按正常情況向工廠訂貨,同時準備按時裝運。不巧的是,工廠所在地連降暴雨,工廠遭受水災而不能按時交貨。我方便及時將以上情況告知敘方C公司,並告知可重新向其他工廠訂貨,估計交貨期要在原來的時間上後延45天,若能接受此點,請他們速修改L/C的有效期,否則將退回預付款,並請求解除合同。很快B公司便收到C公司答覆,稱可以接受延期交貨,但因修改L/C費用較高,請我方做證下託收,即D/P支付,他們會按時付款贖單。我方B公司考慮到已收20%預付金,加之是因我方原因而不能按時交貨,便沒有再堅持修改L/C,而接受了證下託收。其實B公司業務員也想過證下託收的風險,所謂證下託收與一般託收的性質完全一樣,這種支付方式已將L/C的銀行信用轉變成了商業信用,這時原L/C可以說已是一張廢紙,但認為已收20%預付款,從我方口岸到敘港口的班輪在海上航行要20多天,那時單據早到了對方銀行,若C公司不付款贖單,我方可通知船方將貨運回,用對方預付金作為來去的海運費還略有餘。因此類商品為大路貨,我方稍做整理後還可以賣給其他客商,所以基本無風險。40多天後B公司將他們所重新訂的貨裝船出口,並證下託收交單向原開證行收款,誰知C公司卻未按時去開證行贖單付款,而謊稱未收到全套單據,並再次向我方保證會盡快付款贖單。這樣我方B公司便放鬆了警惕,也忘了原本應該採取的有力措施,加之這期間有一假日,使敘方C公司有效地拖延了時間。20多天後貨物按時到港,船方按規定將貨卸到了敘港口。這時C公司仍未去開證行付款贖單。B公司十分著急,多次電催C公司去銀行付款,但此時C公司卻不予答覆。不久開證行即告知B公司,C公司不受單,並要B公司告知如何處理,這時B公司只好要求開證行將原單退回。收到開證行的退單後,B公司將正本提單交我外運公司,請他們想法將該批已卸敘方港口的貨物運回來,不久外運公司告知暫無法在敘港口提貨,原因是敘國海關規定退回的商品必須有原進口商的書面退貨聲明,並經敘方銀行書面證實後海關才能辦理退關及退貨手續。得此消息後B公司立即又與C公司聯繫,請他們在違約的情況下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出具退貨聲明等。此時C公司卻答覆現該類商品市場行情突變,若我方同意降價50%,他們可以去付款贖單,而對要求幫助辦理退貨手續等卻隻字不提。B公司聽後十分氣憤,多次去電指責C公司的無理行為。同時去電與我駐敘商務處聯繫,請他們給予幫助。後商務處告知他們十分同情B公司的處境,但敘國海關確有以上規定,他們也無能為力。在這期間B公司也試圖將此批貨轉售給敘國其他客商,但也因受敘國內外匯政策及敘海關規定的影響而未能實現,90天后敘海關按他們的規定將此批商品作為無主貨物進行拍賣,事後從其他渠道得知,還是C公司從他們的海關低價購走了這批商品。

【問題】

1. 發生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2. 從本案中我們應該得到怎樣的啟示?

【評析】

1. 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這是敘不法商人與他們海關的某些官員串通,利用敘國海關的某些規定進行的一次詐騙活動,我方B公司在此案中損失了近70萬元人民幣,從中我們也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託收支付方式下的收匯風險。B公司對此雖有防範,但因對進口國的有關規定未做事先調查,所以功虧一簣,獲得的僅是慘重的損失和深刻的教訓。據瞭解,還有一些國家也有敘國類似的規定,如巴基斯坦、約旦、孟加拉等國,而與這些國家的商人進行貿易時,他們常常也要求採取這樣的支付方式,即先預付合同項下貨款的10%~30%,餘款待賣方傳真給買方已裝船的正本提單後,買方再T/T支付,則實為D/A支付方式的一種。我們有的業務員認為採用此種方式沒什麼風險,因正本B/L在我方手中,還收有預付貨款。其實不然,如遇市場行情突變,商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便很可能採取本案例中損人利己的做法。

2. 為杜絕在此種支付方式下的收匯風險,須做到以下幾點。

(1)應要求預付大於來回的海運費。

(2)該出口商品應是大路貨,否則一旦發生退運很難將退回的貨做內銷處理,同樣會造成較大損失。

(3)要事先了解進口國海關的有關規定,並隨時保持與船方的聯繫,若在船到目的港前未收到全部貨款,一定不要將貨輕易卸在對方港口。

(4)一定要收到全部貨款後才能寄出正本B/L。

(5)投保短期出口買方信譽險,以防不測。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商業信用尤其是託收的支付方式所固有的風險,但只要我們提高警惕,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其實還是可以化險為夷的。

7. 資金融通的相關案例

7. 資金融通的相關案例

案例1 出口押匯的風險

【案情介紹】

201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與德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總價值為50 000美元,收貨人為B公司,付款條件為D/A 30天。201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備齊貨物發運。在取得空運提單和原產地證之後,A公司會同已繕制好的匯票、發票、單據一起交到該市C銀行。因A公司近期資金緊張,隨即以此單向C銀行申請辦理押匯。C銀行考慮雖然託收風險大,但A公司資信狀況良好,就為A公司辦理了出口押匯,押匯金額為50 000美元,押匯期限為50天。同日C銀行將此款項轉到A公司賬戶,隨後A公司便支用了該筆款項。2011年1月12日,C銀行收到國外代收行電傳,聲稱客戶已經承兌,並取走了該套單據。但是到期日之後,卻遲遲未見該筆款項劃轉過來。經A公司與C銀行協商,由A公司與買方聯繫,買方聲稱已將該筆款項轉到銀行。2011年3月25日,C銀行發電至代收行查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覆。此時,A公司再與B公司聯繫,B公司一直沒有回電。到2011年9月,B公司突然來電聲稱自己破產,已無償還能力。至此,該筆託收款已無收回的可能。C銀行隨即向A公司追討,但A公司已無能力償還。於是C銀行就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清償所欠的銀行債務。

【問題】

分析本案發生的原因,從中應該得到怎樣的啟示?

【評析】

作為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在託收中,進口商的信用風險由出口商承擔,也就是說,託收款無法收回的損失最終應由出口商A公司承擔。我們說過,同樣是託收,D/A的風險高於D/P,因為D/A條件下,進口商只需承兌即可拿到單據,出口商在進口商最終付款前仍然承擔著信用風險。本案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出口商應儘量避免運用D/A方式結算。即使要用,也需要十分謹慎,要對進口方有充分的瞭解,防止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

C銀行以出口押匯方式向A公司提供了貿易融資。在出口押匯業務中,銀行在押匯時保留著對出口商的追索權。在此意義上,銀行承擔出口商的信用風險。我們說過,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願。在本案中,雖然C銀行試圖行使對A公司的追索權,但顯然A公司沒有償還其債務的意願。這就是C銀行將其告上法庭的原因。從風險管理的角度,C銀行可以更謹慎並做出更敏捷的反應。2011年3月C銀行發電至代收行查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覆。此時銀行就應該向A公司追索貨款,而不是等到9月,B公司來電聲稱破產時才行使追索權。在這裡C銀行浪費了半年的時間,使該筆信貸的變數大大增加。雖然C銀行可以將A公司告上法庭,但訴訟耗費人力、物力,且最後也不一定能收回貨款。如果C銀行能早做反應,這些情況則大有可能避免。

為了避免出現類似的風險,出口商應儘量避免運用D/A方式結算。即使要用,也需要十分謹慎,要對進口方有充分的瞭解,防止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從銀行的角度,應始終清醒地分析情況,並在適當的時候作出謹慎而又敏捷的處理。

案例2 在託收項下銀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的案例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兒童服飾,付款條件為D/P 60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託收行寄到進口地代收行後,B公司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貨物抵達加拿大目的港後,時值六一兒童節,兒童服飾需求旺盛。由於用貨心切,B公司出具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在匯票到期後,B公司經營不善,喪失了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託收行,並建議由A公司直接向B公司索取貨款。

【問題】

對此,A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在案件中,代收行允許進口商在付款前開立信託收據,憑此借出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以便出售。這完全是代收行給予進口商的資金融通,一切後果應由代收行負責,與出口商沒有任何關係。

8. 信用證支付方式相關案例

8. 信用證支付方式相關案例

案例1 信用證與合同內容不符案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接到客戶發來的訂單,該訂單上規定交貨期為2012年5月,不久收到客戶開來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June, 2012”。於是我方在6月10日裝船並順利結匯。大約過了一個月,客戶卻來函要求因遲裝船的索賠,稱索賠費應按國際慣例每逾期一天,罰款1‰,因遲裝船10天,所以應賠款1%。

【問題】

1. 我方能否順利結匯?為什麼?

2. 客戶的這種索賠有無道理?我方公司是否理賠?

【評析】

1. 本案中,我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完成交貨是可以順利結匯的。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與合同無關。因此,賣方所提交的單據只需“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即可結匯,而與合同相符與否無關。我方提單中的裝船日期是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中,故我方單證是相符的,因此可以順利結匯。

2. 由於我方違反了合同中有關裝運期的規定,故對方提出索賠要求是合理的,但對方的索賠金額是以國際慣例為依據提出的,而國際慣例本身不是法律,是人們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對交易雙方並無約束性,因此,對對方的索賠金額我方可以討價還價。

案例2 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

【案情介紹】

上海A出口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成交商品價值為50萬美元,A公司向B公司賣斷此批產品。合同規定:商品均以三夾板箱盛放,每箱淨重10千克,兩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出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的包裝條款為:商品均以三夾板箱盛放,每箱淨重10千克,兩箱一捆。對於合同與信用證關於包裝的不同規定,A公司保證安全收匯,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辦理,只裝箱打捆,沒有外套麻包。“錦江”輪將該批貨物5000捆運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單據交中國銀行上海銀行辦理收匯,該行對單據審核後未提出任何異議,因信用證付款期限為提單簽發後60天,不做押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將全套單據寄交開證行,開證行也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從貨物運出之後的第一天起,B公司數次來函,稱包裝不符合要求,重新打包的費用和倉儲費應由A公司負擔,並進而表示了退貨主張。A公司認為在信用證條件下應憑信用證來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又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符”,A公司立即覆電主張單據相符。

【問題】

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本案中,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其成交合同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合,處理本案爭執的關鍵是依據合同還是依據信用證。信用證雖然依據合同開出,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將獨立於買賣合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信用證具有“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支付原則,賣方上海A公司依據信用證行事是合法、合理的,應給予支持。因為在給付時,開證行和受益人只依據信用證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規定,而對買方香港B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為本案處理是依據信用證,而不依據合同。

案例3 單據內容不符案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荷蘭某公司購買一批智利產全魚粉,價格條件為CFR,我方根據合同要求通過中國銀行開立了一份跟單不可撤銷信用證。在信用證規定的議付單證中,提單必須是空白抬頭、運費已付的提單,品質證明書必須證明含蛋白質不低於75%。但賣方向銀行提交的提單是記名抬頭的提單,也未註明運費已付,品質證明書證明含蛋白質最低為72%,發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稱為“魚粉”而非“全魚粉”,單證寄到開證行後遭到拒絕。後來,賣方又補交了符合要求的單證,要求開證行付款,但單證到開證行時,信用證的有效期已過。

【問題】

1. 本案例中開證行有無付款的義務?為什麼?

2. 本案例中都涉及了哪些問題?

【評析】

1. 開證行兩次均無付款的責任。結合本案例,開證行的拒付是由於賣方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不符,故銀行有權拒付,後雖賣方提供了相符的單證,但由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已過,故銀行亦無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兩次均無付款責任。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證問題,所謂信用證是指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實行嚴格相符原則,要求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那麼銀行必須付款;反之,銀行有權拒付。另外,信用證是有有效期的,超過有效期的信用證,銀行有權拒付。

案例4 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1

【案情介紹】

2012年10月,法國某公司(賣方)與中國某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計算機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2012年12月馬賽港交貨。2012年11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託馬賽的一家法國銀行通知並議付此信用證。2012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並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後,即到該法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馬賽港10天后,由於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物與貨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知所購貨物全部損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付議付行支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問題】

1. 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 開證行能否由於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麼?

3. 買方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

【評析】

1. 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 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UCP600,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必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3. 買方可憑保險單及有關載貨船舶沉沒於大海的證明到賣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5 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2

【案情介紹】

我某公司向外國某商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後議付了貨款,中國銀行也對議付行做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

【問題】

開證行拒絕是否有道理?為什麼?

【評析】

開證行的拒絕是有道理的。

在本案例中,開證行是按信用證支付原則,還是按買方要求,這是本案分析的焦點,根據“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信用證支付原則,開證行依信用證規定的支付原則行事是合法、合理的,這也是本案開證行拒絕買方要求的關鍵。

本案例中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根據UCP600規定,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即銀行見票即付。因為信用證開出以後就成了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係,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為此,開證行拒絕我某公司提出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拒絕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為開證行只依據信用證,而不看重雙方買賣合同的規定。

案例6 信用證與貨物質量的關係

【案情介紹】

中國某進出口A公司與西班牙B公司簽訂了一批貨物的進口合同,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價格條件為FOB,由C公司承運,該批貨物投保了一切險。貨到目的港後,中國A公司發現這批貨物的內在質量與合同的質量要求不符,遂請求銀行不要議付,而B公司提交的議付單據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一致。

【問題】

銀行該不該向B公司議付貨款,為什麼?

【評析】

銀行應該向公司議付貨款。

本案中,雖然A公司與B公司之間雖然存在貨物質量糾紛,但屬於買賣合同糾紛,該合同與信用證是相互獨立的,也就是說,該糾紛不影響信用證的議付。因為B公司提交的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要求一致,符合議付的條件,所以銀行應當向B公司議付。

案例7 買方的付款贖單責任

【案情介紹】

甲國公司向丁國A公司購買燈泡生產線。合同規定分兩次交貨、分批開證。甲國公司應於貨到目的港後60天內進行復驗,若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甲國公司憑所在國的商品檢驗證書向A公司索賠。合同訂立後,甲國公司按合同規定向銀行開出首批貨物的信用證。丁國A公司裝船後憑合格單據向議付銀行要求議付,開證銀行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對議付行償付了款項。在第一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港前,第二批貨物的開證期臨近,甲國公司又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此時,首批貨物抵達目的港,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甲國公司當即通知開證行稱:拒付第二次信用證項下的貨款,並請聽候指示。然而,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來的第二批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再次償付議付行。但當開證行要求甲國公司付款贖單時遭到拒絕。

【問題】

1. 開證行的處理是否合理?

2. 甲國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評析】

1. 開證行的處理是合理的,開證行有權要求甲國公司付款贖單。

2. 根據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承擔的責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證一致,開證行必須付款,因此,本案例中,開證行的做法是正確的。既然開證行已經履行了信用證義務,甲公司應向開證行償付信用證金額。對於貨物質量問題應另外根據合同規定向A公司索賠。

案例8 買方拒絕向銀行付款贖單的爭議案

【案情介紹】

中東某商人從西歐購買一項商品。買賣雙方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並明確分兩批交貨和分兩批開立信用證。第一張信用證開出後,已經順利結匯。第二張信用證開出後,買方因第一批貨物質量有問題,向賣方索賠的事項尚未了結,便通知銀行停止使用其開出的第二張信用證,但銀行仍憑賣方第二批正確的票據付了款。當銀行通知買方對第二批貨物付款贖單時,遭到買方拒絕,銀行向法院起訴,結果銀行勝訴。

【問題】

銀行為何可以勝訴?

【評析】

本案例合同規定按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銀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責任。由於銀行開出的是不可撤銷信用證,而且按一般慣例規定,銀行只管單證,不管貨物,當銀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時,只要單證一致,作為開證申請人的買方就必須付款贖單。本案例合同項下的買方,以上一批交貨質量有爭議為由而拒絕向銀行付款贖單,是毫無道理的。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案例9 信用證遲開案

【案情介紹】

某年4月20日,我國某省包裝進出口公司到A銀行申請開出以美國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最遲裝船期為當年4月30日。4月27日該公司收到美國客戶的通知,指責其遲開信用證,買方違約,要求撤銷合同。因為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信用證必須在裝運日前15天即在4月15日以前開到賣方,信用證的有效期應為裝船期後15天在上述裝運口岸到期,否則賣方有權取消本售貨合同並保留因此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的索賠權。”經過雙方協商,出口商堅持以進口商遲開信用證為由而拒絕出貨,並要求撤銷信用證。鑑於此時市場行情上漲,因進口公司擔心進口貨物落空而撤銷國內售貨合同,從而導致企業的生產損失更大,不得不用更高的價格買進貨物。

【問題】

1. 此案例說明什麼問題?

2. 從本案例中我們可以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評析】

1. 此案例中進口商沒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開出信用證,給出口方造成可乘之機。因為在進口商拖延開出信用證的同時,市場行情不斷上漲。出口方為了以更高的價格出售貨物,一是不及時催證;二是可以尋找新的買主,以便獲取更大的利潤,終於迫使進口商付出高額的代價。

2. 從本案例中我們應該吸取以下經驗教訓:進口商應儘量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開出信用證,履行合同。如果發現來不及開出信用證,應儘早在開證日前與出口方協商修改合同中規定的開證日期,爭取主動。

案例10 保兌行的付款責任問題

【案情介紹】

某公司接到一份經B銀行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當該公司按信用證規定辦完裝運手續後,向B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各項要求的單據要求付款時,B銀行卻聲稱:該公司應先要求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行無力償付時,則由其保證付款。

【問題】

B銀行的要求對不對?為什麼?

【評析】

B銀行的要求不合理。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在遵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條件下,對受益人承擔付款、承兌的責任。保兌行在信用證業務中,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人的責任。

就本案例來講,B銀行為信用證的保兌銀行,也就承擔了首先付款的責任,而不能等開證行無力付款時再保證付款。

案例11 議付行、承兌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

【案情介紹】

我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並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後,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儀付時,忽接該外資銀行通知,開證銀行已宣佈倒閉,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託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的業務。

【問題】

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方應按規定交貨,並向該保兌外資銀行交單,要求付款。

UCP600規定:“根據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具保兌,當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兌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銀行時,在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的確定承諾。”根據該規定,保兌行在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具保兌後,其責任獨立於開證行,不論開證行是否能夠償付,保兌行都必須對受益人履行付款責任。因此,某外資銀行作為保兌行不能以開證銀行已宣佈倒閉為由拒絕付款。

案例12 開證申請人破產後的付款問題

【案情介紹】

天津某公司收到國外客戶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並按來證要求裝貨出運,但在尚未將單據交中國銀行天津分行議付之前,突然收到開證行通知,稱開證申請人公司已經破產,為此開證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問題】

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堅持向開證行索取貨款。

本案例涉及信用證問題,所謂信用證是指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信用證特點: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另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後,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行、保兌行和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銷。

結合本案例,雖然開證申請人倒閉,但由於採用的是信用證付款方式,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另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證的各種單據,開證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應堅持向開證行索取貨款。

案例13 裝船出現困難,申請修改信用證案

【案情介紹】

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13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0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於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並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後,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

1. 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麼?

2. 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評析】

1. 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並未通知銀行並得到銀行的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2. 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後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案例14 未能及時租船訂艙,申請延展船期案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4月份裝運。B公司於4月10日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此證按UCP600規定辦理。證內規定:裝運期不得晚於4月15日,而此時我方已來不及辦理租船訂艙,立即要求B公司將裝運期延至5月15日。隨後B公司來電稱:同意延展船期,有效期也順延一個月。我A公司於5月10日裝船,提單簽發日5月10日,並於5月14日將全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交銀行辦議付。

【問題】

我國A公司能否順利結匯?為什麼?

【評析】

A公司不能結匯。理由如下。

(1)根據UCP600規定,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證裝運期的延期要求僅得到B公司的允諾,並未由銀行開出修改通知書,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無效的。

(2)信用證上規定裝運期不晚於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單的簽發日為5月10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即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

案例15 未按規定開證時間帶來的影響

【案情介紹】

中國A公司與新加坡B公司以CIF價達成了一項由中國向新加坡出口土特產品的合同,合同約定採用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並規定9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後因該商品市場價格下降,新加坡B公司便拖延開證。中國A公司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8月中旬開始即多次電催新加坡B公司開證,該公司於9月18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於開證太晚,致使A公司安排貨物的裝運發生困難,為此,A公司要求B公司將信用證的裝運期及議付有效期分別推遲1個月,但B公司不同意,並以A公司未能按期裝運為理由單方面宣佈解除合同。

【問題】

1. 在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證日期的情況下,申請人依慣例應在何時開證?

2. B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單方解除合同?

【評析】

1.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按時開立信用證是賣方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前提條件。如買方沒有依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賣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在買方未按時開立信用證時,賣方須進行催證,即通知或催促買方按合同的規定迅速開立信用證。在貨物買賣合同達成後,當雙方約定以信用證的方式作為付款方式時,買方應依合同的規定按時開立信用證,如合同沒有對買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進行規定,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立。依UCP600的規定,如未規定交單的期限,則銀行將不接受遲於裝運日期後21天提交的單據。

2. 本案例中國A公司已盡了其努力,在8月中多次催證,但新加坡B公司仍延遲開證,致使A公司無法履行其裝貨的義務。由此,違約的是新加坡B公司,而非A公司,因此,新加坡B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16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缺陷

【案情介紹】

2010年9月,B銀行應D市A公司的申請開立了金額為106萬美元、期限為提單後120天的遠期信用證,合同標的物為進口紅魚,冷凍集裝箱運輸,信用證受益人為韓國N公司。同年10月,B銀行收到韓國Y銀行寄來的全套單據,單證一致。於是,B銀行立即將單據提示給A公司要求承兌,此時,進口人A公司提貨後發現貨物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魚內臟全部脫落,魚身斷裂,遂向B銀行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與N公司協商降價後再辦理遠期匯票承兌手續。B銀行電洽Y銀行並得到了Y銀行的確認電。之後雙方就降價和補償供貨問題進行了艱難的協商,最後達成了“降價至79萬美元、5月26日付款、4月底前補償供貨3000噸”的協議,B銀行得到各方確認後承兌。但N公司又一次拖延、違約,沒有履行4月底前補償供貨的義務,致使進口商A公司的內貿合同難以執行,A公司面臨著國內數家買方提出索賠的尷尬局面。於是A公司向N公司要求分期付款(5月26日先付23萬,餘款56萬待達成新協議後再付)。B銀行按期付出第一期款之後,N公司一再拖延,躲避A公司的追索,沒有履行新協議的誠意,反而指示Y銀行向B銀行追付餘款。很顯然,N公司是因為得到了銀行的承兌和第一期付款,想直接從銀行收款了之。A公司認為N公司的做法屬於明顯的欺詐行為,堅決不同意支付餘款。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停止支付該信用證項下的56萬美元。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向B銀行下發了止付令,止付金額為56萬美元,止付時間為6個月。

按常理,此案下一步應進入司法程序。但N公司是當時韓國乃至世界知名企業,便利用各種關係找到B銀行北京總行和D市人民銀行,並通過人民銀行要求B銀行出示國內立法中關於止付令的法律依據,又向中國駐韓國大使館遞函,並聲稱要將N公司在D市所在的L省的投資全部撤回,甚至以中止在建項目進行要挾。B銀行考慮到N公司的影響以及銀行已經承兌的事實,儘管做了很大努力想從國內立法中找到一些法律依據,但確實沒有從國內法律中找到關於止付令的依據,所以只好遵照總行的命令,同A公司一起向D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了止付令,並將56萬美元的餘款全額付出。A公司沒有得到N公司的補償供貨,又支付了國內數個買家的違約金,損失高達400多萬元人民幣。

【問題】

1.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信用證有哪些缺陷?

2. 從中我們應該得到哪些啟示?

【評析】

1. 這一案例所反映出的問題暴露了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缺陷。當今國際貿易中普遍使用的信用證支付方式具有三大特點:(1)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2)信用證作為一份獨立自主的法律文件,獨立於基礎貿易合同;(3)信用證是單據交易,銀行只管單,不管貨。這些特點一方面極大地便利了國際貿易的進行,另一方面,也給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提供了違約甚至違法的機會,對交易活動形成障礙,扭曲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則。從上述案例中即可看出信用證的主要缺陷有兩點。

缺陷之一:信用證的三大特點使銀行的付款責任同買賣雙方國際貿易合約項下的履約責任分離開來,銀行無法對基礎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在實踐中,表現為銀行信用證的交易流程同進出口雙方的貿易流程是兩個不同的線路,加上信用證交易的複雜性和交易過程中的融資功能,使它經常成為被詐騙分子所利用從事詐騙活動的主要工具。例如,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首起針對中國企業的鋼材詐騙案開始,金額達數百萬美元的信用證詐騙有增無減,都是利用信用證交易方式下單據流轉過程同基礎交易過程相分離的特點進行詐騙,並且往往是團伙詐騙或內外勾結詐騙,其典型特徵是無基礎交易存在、假買假賣、假單無貨,旨在套取銀行融資或不知情的第三方即最終買家的定金或預付款。

缺陷之二:信用證項下銀行只對物權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的表面一致性負責,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實施付款,而不管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方面出現的問題。信用證交易機制的設計更注重對賣方利益的保護,這就為賣方(受益人)濫用信用證項下的權利提供了空間。在過去20多年的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賣方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欺詐案件不斷髮生,受益人濫用權利提出不公平索款要求的案例屢見不鮮,其特點是有基礎交易存在、真買真賣、真單劣貨,賣方存在欺詐行為。這與信用證這種支付和融資工具本身的目的背道而馳,如果絕對堅持信用證獨立性原則,遇到賣方有欺詐行為時,銀行仍被要求憑單付款,買方就會遭受損失,這無疑違背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則。

2. 從本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本案例的關鍵在於受益人在履行國際商務合同中具有明顯的欺詐行為,貨物質量嚴重不符合同,給買方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開證行雖然也想維護國內買方的利益,但由於其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無法拒付。因此,我國的進口企業在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應全面瞭解國外出口商的信譽,必要時可通過諮詢公司調查瞭解;對於不甚瞭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額不宜過大。

(2)本案例中開證行的不當之處在於承兌到期後應及時付款,不應拖延付款。

案例17 進出口公司審證不嚴引發的問題

【案情介紹】

國內B進出口公司對新加坡出口一批貨物。2010年3月5日由N. H. M.銀行開來裝船期為3月23日、有效期為4月3日的信用證,在單據條款中要求提供"FULL SET OF CLEAR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AND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 AND INVOICE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

B進出口公司制單人員在裝船前繕制GSP原產地證書時,發現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不能表示發票號,而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卻要求填寫“發票號和日期”。該公司立即與當地商檢機構聯繫,商檢機構堅決不同意出具發票號留空不填的GSP原產地證書,其理由是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協會對於填寫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的有關規定,此欄目不得留空不填。B進出口公司立即發傳真給新加坡進口商,提出“你方信用證要求一切單據除發票和匯票外,不得表示發票號和信用證號,但是你方又要求我方提供GSP原產地證書,該證書按照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協會規定必須填寫發票號,故你方信用證與上述規定有牴觸,而且我方地出證當局也不同意接受此條款。請你方修改信用證為“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 INVOICE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新加坡進口商電覆:請立即裝船,信用證正在申請辦理修改中。B進出口公司隨即安排3月22日裝船,裝船後一週仍未見其修改信用證開到,有效期將至。聯繫新加坡進口商,卻稱已經辦理信用證修改。4月3日,B進出口公司只好出具保函向中國光大銀行辦理擔保議付。B進出口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提交的提單中船名標明“INTENDED VESSEL‘FREESEA’”,但是在“已裝船”批註中填有經承運人加註實際已裝船的船名和裝船日期,並有承運人簽章。

單據寄到國外後,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暫代保管單據。不符點有二:“其一,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第10欄表示了發票號,與我信用證的規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單上承運人加註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單上卻無此批註,開證申請人不同意接受。”B進出口公司接到中國光大銀行送來的開證行拒付通知後感到奇怪,對於GSP原產地證書的發票號一事,早已向新加坡進口商提出,對方不但同意,而且還辦理了信用證修改,為何還提出單證不符?

B進出口公司立即通過中國光大銀行向開證行提出以下意見。(1)GSP原產地證書表示了發票號系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規定。只要稍有這方面的常識,就不應該提出異議。同時,開證申請人不但同意此不符點,而且已經修改了信用證,如何還存在單證不符?(2)對於提單的“預期船名”,我方在提單上已經由承運人批註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裝船日期,並有承運人簽章。根據UCP600規定:“……當提單中含有‘預期船’字樣或類似有關限制船隻的詞語時,裝上具名船隻必須由提單上的裝船批註來證實。該項裝船批註除註明貨物已經裝船的日期外,還應該包括實際裝貨的船名,即使實際裝船的船隻就是‘預期船’,亦是如此。”故我所提供的提單已符合UCP600規定,構成“裝上船”的要求,提單正本是有效文件。至於提單副本屬於不生效的參考文件,承運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單上加註和簽章。因此,我方提供的提單已構成“裝上船”的提單,已經單證相符。根據上述情況,你方應該接受單據,按時付款。

開證行收到B進出口公司的申辯後又提出反駁意見:“對於GSP原產地證書不表示發票號的條款問題,我行並未修改信用證,經查對我申請人也未有申請過修改的情況。根據UCP600的規定,銀行對單據審核的唯一標準就是以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並不考慮什麼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協會的規定。原產地證書上標明瞭發票號,就是表面上單證不符。對於正本提單上有承運人批註內容,而副本也應該有該批註的內容。雖然承運人可以對提單副本不進行簽章,但其各面內容均應與提單正本內容完全一樣齊全。正本有,而副本沒有,即構成單單不符。根據上述情況,申請人無法接受該單據。請速告對單據處理意見。”

最後,買賣雙方經過反覆交涉,又由於當時貨物價格趨漲,買方才決定付款。付款時間比正常收匯拖延了3個月,B進出口公司損失利息14 000美元。

【問題】

1. 本案中涉及了哪些問題?

2. 本案的發生告訴我們當審核信用證時如發現問題應如何處理?

【評析】

1. 本案例涉及信用證的審核、修改,以及制單、審單等多項內容。

該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證後,在審核信用證的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疏忽,即未能及時發現信用證中“要求所有單據不能表示發票號”的條款難以實現,因為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協會要求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的“發票號和日期”欄不能為空。該問題直到出口公司的制單人員開始填制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時才發現,已經非常晚了,使得出口商失了先機,陷於被動。

出口企業的第二個業務上的漏洞是,雖然在制單員發現了信用證條款的問題時,及時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但並沒有對修改進行有效的催促和跟蹤。更為嚴重的是,由於交單期在即,在沒有得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修改通知之前,僅憑進口企業的承諾,就出具保函交單議付了,這是非常危險的。

事實也證明了,當開證行審核信用證時,發現了GSP原產地證書格式A填寫了“發票號和日期”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根據審核單據的“單據與信用證內條款表面一致性原則”有理由拒付貨款。

對於開證行提出的另一拒付理由,即“正本提單上承運人加註了實際裝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單上卻無此批註”。目前來看,不應該成立。因為,首先根據UCP600第20條的規定,如果提單包含“預期船”字樣或類似有關限定船隻的詞語時,裝上具名船隻必須由註明裝運日期以及實際裝運船隻名稱的裝船批註來證實(UCP600 Art20. a. ii. If the bill of lading contains the indication "intended vessel" or similar qualific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name of the ves-sel, an on board notation indicating the date of shipment and the name of the actual vessel is re-quired)。出口方提交的正本提單已經符合該規定,這一點不存在疑問。另外對於正副本單據不符的問題,根據國際商會《關於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簡稱ISBP)的規定:“當提交副本(不可轉讓的)單據時,無需顯示簽字、日期等。”另外UCP600對於單據相符的精神是“單證相符,單單不得互相沖突”,比過去單單之間“不得互不一致”的說法更體現了審單標準寬鬆化的傾向,就本案例來看,該正副本提單的內容上並沒有導致“單單相互衝突”,由上述理由看,開證行的該項拒付理由不應成立。

2. 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後的審核非常重要,如有問題應及時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並且要確認是經正確途徑傳遞的信用證修改通知後才能繼續履行合同,並且在制單、審單的過程中都應嚴格遵循UCP600及ISBP等的規定。

案例18 信用證欺詐案

【案情介紹】

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項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為504萬美元,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A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後,在信用證裝運期內,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於某日在東歐某港口完成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兌。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蹺,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饋回來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隻在裝運港裝運鋼材。此時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由開證行承兌,且據議付行反饋回的信息,該行已買斷票據,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A公司損失慘重。

【問題】

從本案中應該吸取什麼教訓?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

核實提單的真實性,尤其是進口一些大宗商品。首先無論是在簽訂合同還是開立信用證時,均要求客戶在裝船之後一定時間(如24小時)內發送裝船通知,列明提單號碼、裝卸港、裝船日期、貨名、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機構查詢船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得提單有詐,即可合理拒付。即使單據不存在不符點,也可尋求司法救濟。

規範好商品檢驗條款。根據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特點要求,在合同簽訂和申請出具信用證時要規範好進口貨物的檢驗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

案例19 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案情介紹】

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金額為100萬美元,購花崗岩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證中有下述條款。

(1)檢驗證書於貨物裝運前開立並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該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檢驗。

(2)貨物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隻並由開證行給通知行加押電通知後裝運,而該加押電必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

【問題】

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

【評析】

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

“軟條款”是指可能導致開證行解除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條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該信用證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

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並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口公司)處於受制於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和很不可靠的。

9. 其他支付方式相關案例

9. 其他支付方式相關案例

案例1 出口保理的案例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向歐美地區出口化工產品,銷售毛利率很低,因信用證費用高,境外進口商不願意以信用證方式結算,而且要求賒銷90天,這種產品雖然出口利潤很低,但該產品每年可為企業增加1000多萬美元收入,而且這樣的訂單還接連不斷,但企業現有資金已不足以支持大量的備貨出口。

【問題】

1. 在此情況下出口商應該如何處理?

2. 選用該方法會有什麼好處?

【評析】

1. 該企業可以採用出口保理方式。

2. 企業採取出保理方式時,在交貨後把應收賬款的發票和裝運單據轉讓給保理商,及時收回大部分貨款,解決了企業資金運轉的難題,以結算成本控制為企業拓展出很好的利潤空間。

案例2 福費廷做法的案例

【案情介紹】

我國A客戶收到一單出口業務,開證行為孟加拉匯豐銀行,信用證類別為90天遠期信用證,單據金額為10 000美元並已經開證行承兌,A客戶申請中小企業的融資日期為2011年5月24日,該信用證承兌付款日為2011年8月17日。

A客戶為中小企業客戶,中小企業客戶融資受到很大限制,民生銀行合理安排出口福費廷授信額度,在扣除對方銀行預扣費,民生銀行手續費後,客戶順利獲得9500多美元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金額。

【問題】

1. 民生銀行的福費廷業務對A客戶有什麼好處?

2. 這種福費廷的做法對出口商有什麼意義?

【評析】

1. 針對出口型中小企業,信用證項下貨物已發運且已經國外開證行(只要該銀行需在民生銀行有授信額度)承兌,無需其他擔保措施,民生銀行立刻為客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聯,客戶可提早辦理出口退稅。客戶得到的融資款可直接以現金收入記入資產負債表。而且,在本案例中,無論民生銀行是否於2012年8月17日收到開證行的付款,民生銀行均對A客戶無追索權。

2. 這種福費廷的做法對出口商的意義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改善現金流量。將遠期收款變為當期現金流入,有利於出口商改善財務狀況和清償能力,從而避免資金佔壓,進一步提高籌資能力。同時福費廷業務不佔用企業授信額度,不受企業信用等級限制。

(2)出口商可提前辦理出口核銷和退稅手續。如根據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允許外匯指定銀行對境內出口單位通過福費廷業務方式取得的外匯資金,在按規定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時,為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供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和退稅手續,進一步改善了出口商的資金流動狀況。

(3)終局性融資便利。出口商獲得無追索權貼現,即剔除了融資期間的種種風險,也免除了為避險而產生的保險、對衝等交易,以及複雜的索賠程序。

(4)出口商可將融資成本納入銷售價格,便於成本核算;並可給予進口商更有吸引力的遠期付款條件,也可開拓原先認為是高風險地區的市場,增加了貿易機會。

(5)節約管理費用。出口商不再承擔資產管理和應收賬款回收的工作及費用,從而大大降低了管理費用。

(6)規避各類風險。達成福費廷協議後,出口商不再承擔遠期收款可能產生的利率、匯率、信用及國家政策等方面的風險。

(7)增加貿易機會。出口商能以延期付款的條件促成與進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進口商資金緊缺無法開展貿易的局面。

(8)實現價格轉移。可以提前瞭解包買商的報價並將相應的成本轉移到價格中去,從而使出口商規避了融資成本。

李秀芳 第9章 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及仲裁

第9章 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及仲裁

1. 檢驗相關案例

1. 檢驗相關案例

案例1 明確淨重檢驗證書

【案情介紹】

我國某鍊鋼廠與澳大利亞A出口公司簽訂了一份關於鐵礦石的交易合同,我方委託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上規定:賣方須提交“商品淨重檢驗證書”。我方在收到貨物後,發現除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外,澳方僅提供重量單。我方立即委託開證行向議付行提出拒付,但貨款已經押出。事後,議付行向開證行催付貨款,並解釋賣方所附的重量單即為淨重檢驗證書。

【問題】

1. 在此案例中,重量單與淨重檢驗證書是否一樣?

2. 開證行能否拒付貨款給議付行?

【評析】

1. 商品淨重檢驗證書是由商檢機構簽發的關於貨物重量的公證文件,而重量單為發貨人所出具的貨物重量說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 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供商品淨重檢驗證書,而議付行誤以為重量單即商品淨重檢驗證書,則議付行必須為此過失承擔責任。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開證行有權對議付行拒付,而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匯款項。

案例2 明確檢驗條款至關重要

【案情介紹】

我國某家出口公司,採用D/A 70天付款方式出口鋼材到印度。在貨到一個月後,印方來電稱,由於幾家批發商相繼毀約,銷售方面遇到困難,但明確表示不會延誤付款。然而在應收賬款到期日,中方沒有收到貨款。之後,印方突然發來一份據稱是印度一著名金屬研究所出具的質檢證明,稱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要求折價50%,否則全部退貨。

中方雖據理力爭,然而由於合同上未列明爭議的時限和出具有效質檢證明的機構,竟然找不到拒絕印方無理要求的充分理由。最後貨款僅收回原價的60%。

【問題】

針對此案例,我們從中應該學到哪些教訓?

【評析】

在很多進出口實例中,買賣雙方對於檢驗條款並沒有明確約定,往往在合同中沒有涉及檢驗時效及檢驗機構,這樣就會使得買方有可乘之機,利用對買方有利的檢驗機構以尋求額外的利益,會使得賣方蒙受不必要的損失,賣方對這一點需要有明確認識。

案例3 嚴格執行檢驗條款——防止爭議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於2009年11月9日與澳大利亞某公司簽訂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產品的合同。合同規定,TiO2含量最低為98%,重量17.59噸,價格為每噸CIF悉尼1130美元,總價款為19 775美元,信用證方式付款,裝運期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檢驗條款規定:“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我方收到信用證後,按要求出運貨物並提交了單據,其中商檢證由我國某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結果為TiO2含量為98.53%,其他各項也符合規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來電反映我方所交貨物質量有問題,並提出索賠,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賠,並將澳大利亞商檢部門SGS出具的抽樣與化驗報告副本傳真給我方。SGS檢驗報告稱根據抽樣調查,貨物顏色有點發黃,有可見的雜質,TiO2的含量是92.95%。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對澳方公司的索賠做了答覆,指出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定,我方有合同規定的商檢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但澳方認為,我方貨物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理由如下。

(1)經用戶和SGS的化驗,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檢驗證書不是合同規定的商檢機構出具的,並且檢驗結果與實際所交貨物不符。

後來,本案經我國駐悉尼領事館商務室及貿易促進會駐澳代表處從中協調,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賠償相當一部分損失後結案。

【問題】

針對這一案例,我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

【評析】

本案是涉及國際貿易商品檢驗問題的典型案例。商品檢驗是國際貨物買賣的一個重要環節,檢驗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商品檢驗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結算貨款、處理索賠和理賠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的檢驗條款規定:“以中國進出口商品局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根據該規定,我方出具的某省進出口商檢局檢驗證書不符合合同規定,沒有法律效力,視為中方公司未提出商檢證明。根據國際貿易慣例,買方有權行使複驗權,並以複驗結果作為貨物品質規格的依據,根據澳大利亞SGS出具的商檢報告,中方公司交貨確實與合同不符,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澳方損失。

案例4 製造商提供檢驗記錄的風險性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從法國採購一批釀酒設備,在合同中規定該設備由指定的國外某檢驗機構負責檢驗合格後才能收貨。我方後來接到此檢驗機構的報告,報告稱質量合格,但該檢驗機構在其報告附註內說明,此項報告的部分檢驗記錄由製造商提供。

【問題】

對於上述情形,我方是否應該接受這批設備?

【評析】

我方不能接受這批設備。因為買方之所以要賣方出具某檢驗機構簽發的商檢證書,目的是讓商品檢驗機構檢驗貨物,避免因賣方自己出具發貨單而可能出現不真實的問題。且商檢機構對其簽發的商檢證書負有保證其真實性的責任。本例商檢部門出具的證書,儘管說明質量合格,但言明部分檢驗記錄由製造商提供,這說明商檢機構未盡到自己的責任,對買方來說,接受這種商檢證書風險很大。所以買方不能憑此證書接受貨物。

案例5 轉銷過程可推遲檢驗

【案情介紹】

我國某公司與新西蘭一家公司以CIF奧克蘭的條件出口一批土特產品,訂約時,我國公司通過以前的貿易經驗得知該批貨物要轉銷澳大利亞。該貨物到新西蘭後,新西蘭公司由於澳方催促並沒有對貨物進行檢驗便立即轉運澳大利亞。其後新西蘭的買主憑澳大利亞的商檢機構簽發的在澳大利亞檢驗的證明書,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國公司應如何對待澳大利亞方面的檢驗證書?為什麼?

【評析】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3款規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在發運貨物中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故該證書是有效的。因此澳大利亞在收到貨物時對貨物檢驗的結果依舊有效,我方需對買方進行理賠。

案例6 轉銷貿易另類情形

【案情介紹】

馬來西亞某橡膠公司向日本某貿易公司以CIF大阪條件出口一批橡膠手套,日本公司又將該批貨物轉賣給俄羅斯某經銷商。貨到大阪後,日方公司發現貨物的質量有問題,但日方公司仍將原貨轉銷至俄羅斯。其後,日本貿易公司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憑俄羅斯質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馬來西亞橡膠公司提出退貨要求。

【問題】

馬來西亞橡膠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馬來西亞橡膠公司應拒絕退貨要求。俄羅斯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無效。日本貿易公司已經轉賣給俄羅斯經銷商,意味著日方對這批貨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視同整體接受。日本貿易公司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檢驗權,但如果日本貿易公司沒有發貨給俄羅斯,而在當地請商檢機構對貨物檢驗,則有理由根據檢驗證書向馬來西亞橡膠公司要求索賠。

案例7 保留樣品防隱患

【案情介紹】

山東某出口公司與法國一家公司簽訂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10%,雜質不超過4%,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檢驗為最後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訂後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法國後,該法國公司提出:雖然有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6英鎊。

我公司以合同中並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於是,法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10%的檢驗證明,並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於低10%。由於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問題】

針對我方在此次貿易中的不必要的損失,我們應該認識到哪些教訓?

【評析】

此案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後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這無疑增加了風險。樣品要嚴格管理,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後重要的物證。

案例8 檢驗證書——議付條件非終局

【案情介紹】

我國某五金工廠向韓國某經銷商出口一批合金器材,買賣雙方以CIF釜山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出口商品7000件,每件24美元,信用證支付方式付款規定:“以出口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為賣方議付的依據,貨到目的港,買方有權對商品進行復驗,複驗結果作為買方索賠的依據。”賣方在辦理裝運、製作整套結匯單據,並辦完結匯手續後,收到買方因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向賣方提出索賠的電傳通知及目的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但賣方認為,交易已經結束,責任應由買方自負。

【問題】

賣方的這種看法是否正確?

【評析】

本案中的商品檢驗條款說明出口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明並不是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而僅是議付的依據。若收到貨物後,經複驗發現貨物的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則應承擔合同中的賣方責任。所以賣方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

2. 索賠相關案例

2. 索賠相關案例

案例1 誰來為貨物黴變買單

【案情介紹】

上海某公司以FOB條件向越南進口一批食品,合同檢驗條款中規定: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的有關證書證明的品質和重量是終局的。貨到目的港後,海關檢驗發現部分貨物黴變,且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但在裝運港公證行所開出的質量證明與重量符合合同規定,上海公司便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複驗這批貨物,經當地商檢機構檢驗發現貨物確實已經發生黴變,而且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要求,於是該公司想要出具當地商檢機構開出的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問題】

該公司向賣方索賠是否合理?

【評析】

不合理。合同規定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的有關證書證明的品質和重量是終局的,這決定了賣方交貨品質的最後依據是裝船地商檢報告書。在此情況下,買方在目的港收到貨物後,可以再行進行檢驗,但原則上無權提出異議。而雙方按FOB成交的貿易,如果賣方能出具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那麼買方只有追討其數量方面的損失了。至於貨物黴變,因為FOB是船上交貨(離岸價格),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而貨物的缺失與變質很可能是發生在運輸過程中,所以買方向賣方索賠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2 細節決定成敗

【案情介紹】

2007年7月,我國某茶葉生產廠家與英國進口商簽訂一份紅茶出口合同,並明確要求採用合適的包裝運輸,並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最後一道工序將茶葉的溫度降低到了合同規定值,並用硬紙筒盒作為容器裝入雙層紙箱,在裝入集裝箱後,貨物於2008年5月運抵目的港。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茶葉變質、發黴,總共損失價值達10萬美元。但是當時貨物出口地溫度與溼度適中,進口地溫度與溼度也適中,運輸途中並無異常發生,完全為正常運輸。

【問題】

以上貨物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為什麼?

【評析】

儘管屬於一切險賠償範圍,但是應當找到主要責任原因。由於運輸過程正常,因此船方無責任;另一方面由於茶葉包裝並不能滿足一般運輸防潮的要求,而合同表明要採用合適的包裝,以防止潮溼環境對貨物產生影響,而買方採用紙質包裝顯然不能滿足要求,因此貨物變質問題應是由於包裝不能滿足基本運輸要求所引起的,這是在運輸交貨前發生的,所以責任應當在於生產廠家,貨物損失應當由出口廠家賠償。

案例3 簽訂合理的索賠期

【案情介紹】

2005年11月,雲南某菸草公司與香港一公司簽訂了一個進口香菸生產線合同。設備是二手貨,共20條生產線,由美國某公司出售,價值150多萬美元。合同規定,出售商保證設備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運轉,否則更換或退貨。

設備運抵目的地後發現,這些設備在拆運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裝配後也因設備損壞、缺件,根本無法馬上投產使用。但是,由於合同規定,如要索賠需商檢部門在“貨到現場後12天內”出證,而實際上貨物運抵工廠並進行裝配就已經超過12天,無法在這個期限內向外索賠。這樣,工廠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加工維修。經過半年多時間,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開出了5套生產線。

【問題】

面對這樣的情況顯然是進口商意料之外的,當初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並沒有把索賠有效期仔細考慮。應該如何看待索賠有效期呢?

【評析】

該案例的要害問題是合同簽訂者把引進設備僅僅看做是訂合同、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環節,完全忽略了檢驗、索賠這兩個重要環節。特別是索賠有效期問題,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大量事實說明,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往往表明其質量上存在問題,需要設法掩蓋。如果只滿足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不注意索賠條款,就很可能發生此類事故。

案例4 貨物短缺該找誰

【案情介紹】

香港某進出口公司以CIF紐約價格條件出口農產品2000箱,並按照即期信用證支付,貨物裝運後,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後,經進口人複驗發現下列情況:

(1)該批貨物共有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兩個批號即4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標準;

(2)收貨人只實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千克。

【問題】

根據上述案情,進口商應分別向誰索賠?為什麼?(本交易採用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商品檢驗標準。)

【評析】

(1)應該向出口商索賠,屬於賣方所交付貨物品質缺陷;

(2)應該向船運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索賠,因為賣方交付貨物的時候船方出具了清潔提單,表明貨物數量沒有短少,但是收到後卻出現貨物短少2箱,應該由船運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運輸途中由於風險而造成貨物的短少,則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3)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貨物外包裝良好而出現貨物短少,可能由於途中出現貨損或者其他外來原因,由於出口方投保一切險,故應該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之內。

案例5 索賠金以何為準

【案情介紹】

越南某貿易商以FOB價向我國某廠訂購一批貨物,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若工廠未能於7月底之前交運,則工廠應賠付貨款5%的違約金。後工廠交運延遲5天,以致越南貿易商被其買方索賠貨款的3%。

【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貿易商是否可向工廠索賠,索賠5%還是3%?

【評析】

這個問題必須從工廠遲延交貨的原因談起。

(1)假如工廠是由於自然條件(包括水災、旱災、海嘯、地震、颶風等)或社會條件(包括戰爭、暴動、罷工等)不可抗力而遲延交貨的,由於事故是雙方不能預見的,也非任何方的疏忽或過失引起的,並且事故的發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在這種情況下,貿易商不能向工廠索賠。

(2)但有一點例外,依據約定規定,當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貿易商可向工廠索賠,這個索賠要小於買方向貿易商的索賠額,即小於3%。

(3)假如工廠是由於疏忽等過失而遲延交貨的,則貿易商可依約索賠,由於買方向貿易商的索賠額是貿易商方面出手價的3%。一般大於廠家對貿易商的貨價(即出廠價)的3%,並且很可能不等於這個出廠價的5%。這樣又可分下面兩個方面來看。

①當貿易商付給買方的索賠額大於工廠對貿易商的出廠價的5%時,貿易商除了可得貨款的5%的違約金外,還可以繼續索賠,直到總額達到他向買方付出的索賠價款。

②當貿易商支出的索賠額小於工廠合同的違約金(貨款的5%),貿易商只需索取違約金即可。

案例6 銷燬貨物惹麻煩

【案情介紹】

法國食品公司與荷蘭出口商簽訂一份食品出口合同,並按荷蘭出口商的要求將該批食品運至紐約通知美國經銷商。貨到目的港後,經美國衛生檢疫部門抽樣化驗發現黴菌含量超過該國標準,決定禁止在美國銷售並建議就地銷燬。美國經銷商去電請示,並經荷蘭出口商的許可將貨就地銷燬。事後,美國經銷商憑美國衛生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及有關單據向荷蘭國出口商提出索賠。荷蘭國出口商理賠後,又憑美國經銷商提供的索賠依據向法國食品公司索賠。

【問題】

對此,你認為法國食品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法國食品公司應該拒絕對方索賠要求。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若收貨人拒收貨物需要對貨物維持原狀。荷蘭出口商出口貨物到達最終收貨地美國後,經檢驗不符合合同規定,但是美國和荷蘭兩國商人決定對貨物進行就地銷燬,已經取得了對原有所有權人法國食品公司對貨物的所有權,相當於接受了貨物,從而無權向法國食品公司索賠。

案例7 承運人應保持船舶適航性

【案情介紹】

某年10月,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買方)從某國進口了3000箱凍雞,委託某航運公司所謂的“東方”輪運輸。“東方”輪在迪拜港裝上全部凍雞後,經過35天航行,到達上海港交貨。買方在港口檢查時,發現全部凍雞解凍變質。經上海市衛生局鑑定,認為不適宜人類食用,買方損失66 000美元。

買方隨後訴至法院提出索賠。訴稱承運人對自己運輸的貨物管理不當,保管未盡其責,由此而發生的貨損,應負全責。承運人辯稱貨物在裝船之前冷藏艙設備已由當地船檢局檢查,船開往上海港的整個過程中,溫度一直保持在-12~-17之間,機器正常沒有損壞。貨損原因是由於冷卻器凍塞,冷氣打不進冷藏艙,是管船過失所致。根據《海牙規則》,對因船長、船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行為疏忽所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所以承運人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承運人拒賠理由不成立,最後判決承運人賠償買方經濟損失66 000美元。

【問題】

請分析,承運人賠償的原因是什麼?

【評析】

船運公司有義務保持船舶的適航性,但是本案例中裝載貨物屬於冷凍食品,但是船舶的冷凍機設備出現故障,不能保持船舶的適航性,所以船運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8 貨過船舷風險轉移

【案情介紹】

中國某經銷商從越南某出口商進口一批大米,並簽訂合同。合同規定:出售一級大米300噸,按FOB條件成交,由裝運港檢驗結果為準。裝船時,貨物經合同約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後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

【問題】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應該向買方理賠?為什麼?

【評析】

按國際慣例FOB賣方的責任是:在約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把約定的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從貨物越過船舷之時起,貨物的風險即由賣放轉移給買方。賣方必須在裝船後,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投買保險。按本例的情況,賣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裝上買方租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自貨物越過船舷之時起,貨物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在運輸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質受到影響,這屬於風險轉移的範圍,與賣方的交貨品質無關(事實上,貨物在裝船時已經驗明品質符合合同規定)。根據FOB條件賣方不需要對此項貨物損失負責。如買方收到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投買了貨物保險,則此項損失應按照保險條款處理。

案例9 化學汙染——誰之過

【案情介紹】

上海某貨運代理公司接受貨主委託,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運代理公司在提取了船運公司提供的集裝箱並裝箱後,將整箱貨交給船運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化學藥劑,致使茶葉受化學藥劑汙染。

【問題】

1. 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麼?

2. 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汙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1. 收貨人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範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船運貨箱,由於船運貨箱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於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船運貨箱,而貨運代理在提空箱時也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貨箱子的情況。因此,承運人和貨運代理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0 食物變質惹爭議

【案情介紹】

我國A公司向某國出口一批冷凍食品,到貨後買方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向我方提出品質索賠,索賠額達數10萬元人民幣。買方附來的證件有:(1)法定商品檢驗證,註明該商品有變質現象,但未註明貨物的詳細批號,也未註明變質貨物的數量或比例;(2)官方化驗機構根據當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驗食品而做出的變質證明書。我方未經詳細研究就函覆對方,既未否認品質變質問題,只是含糊其辭地要求對方減少索賠金額,對方不應允,雙方函件往來一年沒有結果,對方遂派代表來京當面交涉,並稱如得不到解決,將提交仲裁。

【問題】

對此索賠案我方應不應受理?試問雙方各有什麼漏洞?我方應如何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處理此案?(注:此批冷凍食品中我方誤裝了一小部分烏皮雞,價值千餘元。)

【評析】

(1)我方的漏洞和處理失當:沒有及時發現對方證件存在的問題,既未直接提出拒賠,也未提出複驗,第一次覆函就同對方討價還價,說明我方已默認理虧,授人以柄,實際上等於已接受了對方的索賠,只是對索賠金額有爭議,所以雖時隔一年,也不能以時隔已久為由,推脫不管。

(2)對方的漏洞是:商檢證不完整,缺乏證據效力。烏雞皮呈黑色,黑色不能說明變質。商檢證上沒有變質貨物的批號,沒有註明商品變質究竟有多少,既無實際數,又無比例數,說明對方提出的索賠金額是無根據的。

對方所提供的商品變質化驗證書是根據零售商店的送檢商品做出的。這個證不合法,不能作為索賠的依據。易腐商品的檢驗一般應在海關倉內進行。零售商送檢商品,說明此批貨買方已接受併發售給各零售店,出口一方當然對品質不負責任,食物變質既可能在當地運輸中造成,也可能由零售商的存儲而引起。

(3)一年後,對方派代表來交涉時,我們應向對方表示願意合理解決此案,因為我們不能否認一年前給對方討價還價的信的內容。同時,我們也應實事求是地將混裝烏雞的事告訴對方,並說明此雞是特殊品種,色黑並非變質。由於我方事前未徵得對方同意而裝了少量烏皮雞,對此我方是有責任的,我們可承擔烏皮雞引起的損失。

(4)因時隔一年,食品已不存在,對方無法重新補齊證件,我方可抓住對方證件的漏洞,擺事實,講道理,使之無言而退,這樣既減少我方的經濟損失,又能保全我方的信譽。

案例11 合理延長索賠有效期

【案情介紹】

2008年10月,我國某輪胎製造公司與美國出口商簽訂引進二手設備合同。合同規定,出口商所供應的設備必須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運轉,符合正常生產要求。同時規定,如果有卸件損壞,貨到我方工廠後20天內出具檢驗證明,辦理更換或退貨。設備運抵後,因我方在工廠建設的進度方面出現意外,導致工廠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所以只能將貨物存放在倉庫,工廠的技術人員對外觀整體進行查收,但並未組裝試用,沒有進行檢驗。三個月後工廠建設竣工,才將設備運進廠房打開檢驗,結果發現幾乎全是報廢設備,只是對方刷了油漆,表面難以識別。

【問題】

我方是否可以退貨或索賠?

【評析】

從案情上看,糾紛和損失是由我方索賠條款簽訂不當引起的。我方僅僅把引進設備看做是簽約、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的環節,完全忽略了檢驗和索賠條款的重要性,特別是忽略了索賠時效問題,因此喪失了索賠和退貨時機,造成了重大損失。

在國際貿易中,成套設備的檢驗程序是比較複雜的,何況是品質本來就存在缺陷的設備,需要運轉一段時間才能發現,因此,在合同中應儘量延長索賠有效期以避免或減少損失,一般應規定為一年或二年左右。

案例12 不為他人過錯買單

【案情介紹】

我國東莞某服裝公司與英國進口商簽訂了一筆服裝合同。合同按CIF倫敦價格條件成交,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證中均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我方按時將貨物裝上直達輪,並憑直達提單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銀行議付貨款。該輪船中途經過荷蘭鹿特丹港口時,船運公司為了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服裝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運往倫敦。但是由於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該批服裝比原定時間晚了2個月到達。為此,英國進口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達提單,而實際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行為。

【問題】

1. 我方應否賠償?

2. 該案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析】

1. 我方不應賠償。

2. 應讓買方憑直達提單向承運人交涉,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交涉。

因為按CIF條件成交,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以船舷為界,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所以,船方擅自轉船造成的損失也應由買方承擔。另外,CIF屬於象徵性交貨,只要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

案例13 檢驗需及時,索賠有依據

【案情介紹】

2009年2月,我國某五金製造公司以CFR條件對德國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規定要求在4月之前發貨,在貨到目的港後40天內檢驗,買方有權憑檢驗結果提出索賠。我方五金公司按期在3月10日發貨,德國客戶也按期憑單支付了貨款。可半年後,我公司收到德國客戶的索賠文件,稱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鏽損,並附有德國某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

【問題】

對德國客戶的索賠要求,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我公司可以拒絕,超過了索賠期限。德國客戶索賠理由不盡合理。儘管索賠文件中聲稱有70%的貨物已鏽損,但無法證明這些鏽損是裝船前已經存在的,還是裝船後才發生的。按照CFR條件成交,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船舷。因此,賣方只承擔貨物裝船前鏽損的風險,而裝上船後發生的鏽損風險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

在本案例中,買方已按期憑單付了貨款,這說明賣方提交的交貨單據是齊全合格的。間接地說明了賣方裝上船後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故此,貨物發生的70%的鏽損可能是裝上船後的風險所至。在這種情況下,買方除非能證明這種鏽損是由貨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至,否則賣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德國客戶提供的索賠依據不符合要求。一般情況下,雙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規定的天數內由目的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

案例14 區分罰金與預約違約金

【案情介紹】

韓國某公司以CIF條件從美國進口一套設備。雙方簽署合同,合同總價值為750萬美元。合同中規定,如果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900萬美元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後,韓國公司遲遲收不到貨,因而影響到自己的生產、經營。故此,韓國公司在索賠期內向美方提出索賠,而美方卻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法院將如何判決?

【評析】

美國法院有可能判定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為罰金,並宣佈對合同中規定的900萬美元的違約規定不予承認,原因如下。

美國屬英美法系的國家,而英美法系把違約金嚴格地區分為“罰金”和“預約賠償金”。認為前者是無效的,不可強制執行;後者是有效的,可以強制執行。

就本案例來講,由於合同中只簡單訂明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易讓人理解為這是為了預防違約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額較高,超出合同價款的一半,也易讓人理解為這筆違約金具有懲戒性質,即為罰金。如果韓國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賣方延遲交貨而遭受的損失與這900萬美元的違約金大體一致的充分證明,法院就會因其過高而將此違約金判定為“罰金”,而不予承認。

案例15 行情上漲,賠款亦漲

【案情介紹】

廣州某數碼照相機公司向日本某出口商進口25臺精密光學儀器,當時市價每臺2萬美元,廣州公司由於急需這批儀器,擔心日方不能及時交貨,於是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額5萬美元,事後日方只交付12臺,其餘13臺不能交貨。由於市場供需導致這種精密光學儀器價格上漲,每臺價格為3萬美元,賣方企圖賠付5萬美元以瞭解此案,但買方不同意。

【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你認為買方能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為多少?為什麼?

【評析】

(1)買方能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為13萬美元左右。

(2)對於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的範圍規定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約定的損失賠償,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條款時訂立有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應向對方支付一定額度的金錢。

(3)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僅5萬美元,實際由於賣方未能按合同數量交貨致使買方若要購得原定25臺儀器,按市價要多費13萬美元,這是買方由於賣方違約的實際損失,理應得到賠償。

3. 不可抗力相關案例

3. 不可抗力相關案例

案例1 意外發生應及時通知

【案情介紹】

我國某電視機生產廠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決定加大對於液晶電視的生產。生產所需的電子芯片需要從韓國進口。於是,我方與韓國某電子公司簽訂一份關於電子芯片的合同,韓國電子公司出售一批芯片給中方電視機生產廠。合同規定6月份交貨。但5月10日韓國電子公司生產車間失火,生產設備及倉庫全部燒燬。到7月1日我方未見來貨,便向賣方查問,並催促交貨。這時賣方才把失火的情況通知我方,並以不可抗力為理由,撤銷合同。由於我方電視機生產廠急需原料生產,於是立即從其他市場補進替代物。根據市場價格資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時價與合同接近,以後市場價格逐步上升,至7月1日,市場價格已比合同價上漲30%。

【問題】

請問買方在補進替代品後,能否要求韓國電子公司賠償損失?此項損失又應包括哪些項目?為什麼?

【評析】

本例應屬不可抗力事件,本來韓國電子公司可以免除履約的責任,主張撤銷合同,但因韓方未及時通知我方電視機生產廠,因此使我方無法避免本可避免的損失,因而韓方應承擔賠償差價的責任。其理由如下。

(1)賣方本可免除繼續履約的責任,但賣方應把事故情況及時通知買方,使買方能採取措施補進貨物,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5月10日的事故,直到7月1日賣方一直未把事故及不能履約情況告訴我方,賣方對此應承擔責任。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不履行義務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應對因此而引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規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所以韓方電子公司要承擔責任。

(2)到7月1日,我方詢問時,賣方才把情況告訴我方,但此時該原料的市場價格比合同價格上漲了30%,導致對我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韓方對此項差價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2 政府政策不可抗

【案情介紹】

中國某公司向日本某經銷商出口一批稀土,並簽訂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中國政府為了保護稀缺資源決定限制稀土的出口,於是政府宣佈對稀土實行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制度。中國該出口公司因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而無法向日本經銷商出口稀土,遂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問題】

中國該公司能否主張這種權利?為什麼?

【評析】

我國該出口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因為我國政府在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宣佈對稀土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制度,我國該出口公司無法取得出口稀土的出口許可證及無法向日本經銷商出口稀土,這屬於不可抗力事故。所以我國該出口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案例3 火災致使逾期交貨

【案情介紹】

廣州某傢俱出口企業以CIF倫敦條件與英國某公司訂立了500套辦公傢俱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2005年12月交貨。11月底,廣州該企業出口商品倉庫因雷擊發生火災,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傢俱被燒燬。該企業遂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英國公司不同意,堅持要求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經多方努力,於2006年1月初交貨,而英方以我方延期交貨為由提出索賠。

【問題】

1. 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2. 英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評析】

1. 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方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的出口傢俱燒燬,但這種不可抗力並沒有使我方達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 英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後,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案例4 購貨地發生災禍不可免責

【案情介紹】

2007年,我國某糧食進口公司與墨西哥農產品貿易公司簽訂合同:成交玉米900噸,每噸CFR上海400美元,總金額為360 000美元,交貨期為當年5—9月份。簽約後,墨西哥貿易公司購貨地發生水災,導致糧食歉收,於是賣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但我方回電拒絕。

【問題】

賣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貨責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評析】

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後,帶來兩種後果,解除合同與延遲履行。本案例中,合同中玉米並非特定產地產品,某產地發生水災可以從其他產地調集,所以墨西哥貿易公司無法要求免除交貨義務。

案例5 生產地發生災禍可免責

【案情介紹】

2005年我國某農產品公司出口小麥4000噸給美國某經銷商,貨價為CFR洛杉磯每噸350美元,總貨款為1 400 000美元;交貨期為當年7—10月份。訂立合同後,我國發生自然災害(水災),導致該農產品公司無法提供貨物。於是,我方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要求豁免合同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並稱該商品市價上漲8%;由於我方未交貨,使其損失巨大,並要求我方公司賠償其損失,我方未同意。最後雙方協商並同意仲裁解決。

【問題】

試問仲裁結果將如何?

【評析】

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責任。對於因我方未交貨造成的損失,對方可要求合理補償。此案例與上一案例的不同之處在於貨物的來源地不同,此案例中由於我方農產品公司生產地發生水災,導致其無法提供貨物,而上一案例則是購貨地出現水災,這是有區別的。

案例6 延誤交貨不可免責

【案情介紹】

國內某研究所與日本客戶簽訂一份進口合同,欲引進一精密儀器,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9月15日,日本政府為了促進本國科技產業的發展,宣佈該儀器為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該禁令自公佈之日起15日後生效。日商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問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妥善處理?

【評析】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應儘快回電,催促日方儘快履約。

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問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後果並不是十分嚴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種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後果嚴重,完全排除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規定:合同簽訂後,發生了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無法預見和事後不能控制的障礙,以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則可免除責任。

結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佈禁止該產品出口,是屬於社會因素的不可抗力,對合同影響大,買賣雙方的合同本應無法繼續履行,但由於其宣佈的生效日在宣佈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後,也即10月1日,而買賣雙方合同中明確規定交貨日為9月份,賣方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約束,不應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應拒絕日方的不合理要求,並督促日方按期交貨。

案例7 交通受阻不可免責

【案情介紹】

有一份CIF條件合同,合同規定“1985年9月15日以前裝船”,1985年8月2日賣方所在地發生地震,但賣方儲存的貨物倉庫距離震中比較遠,因此未受到嚴重損壞,僅因交通受嚴重破壞,所以貨物不能按時出口。事後,賣方卻以不可抗力為理由,通知買方撤銷合同,但買方不同意。

【問題】

賣方能否主張撤銷合同呢?

【評析】

賣方以不可抗力為由通知買方撤銷合同的主張是不對的。

本案例賣方存貨倉庫距震中遠而未受到嚴重損失,對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尚不至於達到不能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暫時對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故賣方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通知買方撤銷合同,而只能同買方協商將合同延期履行。

案例8 經營不善不可免責

【案情介紹】

中方某公司從美國某汽車廠進口該廠生產的某型號汽車1000輛,交貨期為1994年12月底,該廠無存貨。8月份,工廠準備生產,因資金一時困難,未購進鋼材與發動機,9月份工人開始要求增加工資,隨後罷工達兩個月。按該廠生產能力,在餘下的時間內顯然不能生產這些汽車,於是,美國汽車廠決定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問題】

1. 美方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

2. 中方應如何處理?

【評析】

1. 美國汽車廠在交貨前四個月,也就是在8月份未購進鋼材與發動機,這顯然對日後的生產能力造成影響,其行為是主觀的,並非無法避免,所以不屬於不可抗力的規定範疇。

2. 中方在處理時需要講究技巧,既然美方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是不合理的,中方可以延長交貨時間,並提出價格上的優惠或合理的賠償。

案例9 英美法對“合同落空”的相關規定

【案情介紹】

北京某物資部門與美國某貿易商簽訂一項進口化肥的合同,進口數量為20噸,規定3月份交貨,但到3月10日外商來電稱:其兩個化肥廠中有一個遭受火災,要求解除合同。此時正值國際市場化工產品漲價之機。

【問題】

我方應如何處理才較為妥當?

【評析】

英美法對構成“合同落空”的條件之一是: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即當簽約後,發生了重大的意外事故,以致造成一種根本不同的情勢,影響到了合同的基礎,造成無法履約。在本例中,需要強調“合同落空”的條件是發生意外事故的後果影響到履約的根本基礎,使履約成為不可能。本例中,美商雖遭意外事故——火災,但其並未完全喪失生產和交貨能力,因為其另一個工廠仍屬正常生產。因此,我方不能同意其撤約要求,但可以允許對方推遲履行合同。

案例10 戰爭不可抗可免責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英國某公司以FOB價簽訂進口合同,裝貨港為倫敦。合同簽訂後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貨已備妥,要求我方按時派船接貨。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在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發中東戰爭,蘇伊士運河被封鎖,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變航線繞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萬公里,到達裝運港時已過裝運期。這時,國際上的匯率發生了變化,合同中的計價貨幣英鎊貶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提高貨物價格,並要求我方賠償由於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對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雙方遂發生爭議。

【問題】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將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評析】

中東戰爭是不可抗力事件,我方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不支付由於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但是我方認為依據損益相抵原則,可以接受適當提高貨物價格。

4. 仲裁相關案例

4. 仲裁相關案例

案例1 仲裁裁決終局性

【案情介紹】

甲方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出口某貨物的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國家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品質問題發生爭議,於是將爭議提交甲國仲裁。經仲裁庭調查審理,認為乙方的舉證不實,裁決乙方敗訴。事後甲方因乙方不執行裁決向本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乙方不服。

【問題】

乙方可否向本國法院提請上訴?為什麼?

【評析】

乙方不可向本國法院提請上訴。因為合同中仲裁條款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排除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仲裁裁決的效力是終局的,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乙方敗訴,因此按裁決的內容執行。

案例2 仲裁地點核心所在

【案情介紹】

我國某企業與瑞士某手錶公司談判一個獨家經銷合同,擬與該公司簽訂10年獨家出口合同。該瑞士公司要求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轄,而且仲裁地點在瑞士。

【問題】

請問此條件能否接受,如何處理?

【評析】

該案例所涉及的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瞭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本案例瑞士公司要求仲裁地點選在瑞士,我方需要有一定的分析,在對當地法律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才可以同意對方的要求。當然也可以爭取將仲裁地點選在我方比較熟悉的中立國家。

案例3 原審法院行使管轄權

【案情介紹】

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與挪威一家公司達成一筆合同,購買9000多噸鋼材。1985年3月14日,賣方首先向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發出電傳稱“貨物已在裝運港備妥待運”,要求買方開出信用證。買方於4月19日通過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2 295 000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後,賣方隨即將全套單證提交中方公司;提單上載明鋼材數量為9161噸。同年6月1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根據提單和發票將貨款229萬美元付給了賣方。然而,事實證明,賣方根本沒有將鋼材裝船,向買方提交的提單、鋼材質量檢驗證書、重量證書和裝箱單等單證,都是偽造的。買方在經過多次催促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遂向上海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上海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賣方)負有侵權的民事責任,判決原告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勝訴。賣方對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其理由其中之一是:“雙方簽訂的購銷鋼材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合同中的賣方)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騙,侵佔被上訴人的鉅額貨款,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以中國已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為由,否認原審法院的管轄權,這是對該公約的片面理解,不予採納。”法院駁回了上訴人挪威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請運用仲裁及仲裁承認方面的知識,分析這一案例,並做出自己的判斷。

【評析】

賣方欺詐可以認為是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競合。一審中買方提起的是侵權訴訟,而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只適用於合同糾紛,因此一審法院有管轄權。

案例4 仲裁協議有效性

【案情介紹】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某外商簽訂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仲裁地點為北京,後來發生交貨品質糾紛,外商不願到北京仲裁,於是在當地法院起訴,當地法院向我國外貿公司寄來傳票。

【問題】

請問我國該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

【評析】

1. 我方可以將傳票退還給外國法院,指出其對該案件是沒有管轄權,將爭議案件交北京仲裁庭裁斷。

2. 本案例涉及仲裁協議問題。所謂仲裁:是指交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一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第三方的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協議形式有仲裁條款和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的作用有:發生爭議,只以仲裁;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3. 結合本案例,我方與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確有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仲裁。外商不但不願遵守,且在當地法院起訴,外商的做法違背了仲裁協議,是無理論依據的,故我方可以將傳票退還給外國法院,指出其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堅持將該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斷。

5. 本章綜合案例

5. 本章綜合案例

案例1 因貨物質量的索賠

【案情介紹】

申訴人(買方)與被訴人(賣方)簽訂了兩份計算機散件買賣合同。合同規定,被訴人以CIF條件向申訴人提供全新計算機散件20萬套,申訴人通過中國銀行開立以被訴人為受益人、總金額為558 000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被訴人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發運了貨物,並在議付銀行取得全部貨款。卸貨後,申訴人在被訴人派出的技術人員協助下進行驗收和安裝。

在驗收和安裝過程中,申訴人發現該批貨物存在貨物的名稱、規格、嘜頭和合同條款不符,配套不齊,設計缺陷,質量低劣等嚴重問題。隨即依照合同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某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複驗,並電報通知被訴人:“貨到後發現質量有問題,現正商檢,我方保留索賠權。”該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指出:

1. 在抽樣的490塊線路板檢測中,故障板65塊,佔13.3%。

2. 在到貨全新計算機散裝件中任意抽取200套,安裝成品檢驗中,發現說明書與後蓋符號不符,電路板與機殼型號不符,並造成個別成品後蓋與電池、後蓋與印刷線短路等問題。

檢驗證書的結論是:“上述全新計算機散裝件不是經正規設計並生產出來的套件,而是拼湊產品,品質低劣。”申訴人致函被訴人,正式提出索賠,並希望雙方本著友好態度,儘可能採取協商方式解決。

被訴人在幾次回函中提出以下觀點。

1. 該批貨物的交貨是符合信用證條件的,貨物清單已如數交付申訴人。

2. 該批計算機散件的採購是根據申訴人下家買主某貿易總公司所提供的樣本進行的。該批貨與樣本相符合。

3. 該批貨物出現檢驗證書中所指出的問題,可能是因為天氣不好,搬運中的損壞以及申訴人裝配技術的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被訴人願意負責修理。但被訴人在收到檢驗證書時已過了合同規定的90天時間。申訴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是不合理的。為了自己的商業聲譽,被訴人將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申訴人在回函中提出,兩份計算機散件買賣合同是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簽訂的,該貿易總公司並不能代表申訴人,申訴人對此不予負責。對被訴人與貿易總公司之間的行為,申訴人不予承認。

雙方多次電信往來,但始終未能就索賠一事達成協議。其後,被訴人不再答覆申訴人的要求,也沒有派人員協商。申訴人遂將糾紛提交仲裁。申訴人在仲裁申請書中要求:

1. 20萬套計算器散件全部退還被訴人,被訴人退還申訴人貨款558 000美元;

2. 被訴人退還申訴人所付貨款利息;

3. 被訴人退賠申訴人的關稅980 000元人民幣;

4. 被訴人承擔申訴人的仲裁費用;

5. 由仲裁辦主持處理本案裁決後發生的連帶法律事務。

根據以上案情事實。責任分析判斷,仲裁庭決定如下:

1. 由於貨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造成申訴人處理貨物時的貨款差價損失408 000美元,由被訴人賠償申訴人;

2. 申訴人支付的商檢費人民幣3404元,由被訴人承擔;

3. 申訴人因辦理本案所支出的費用4800元由被訴人補償申訴人;

4. 本案仲裁手續費由被訴人負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問題】

賣方與貨物下家買主之間的行為,對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履行是否會產生制約力?

【評析】

在本案中,合同本身對貨物質量的規定是依文字說明(即對貨物型號、品質說明)為標準的,並未規定按樣品交貨。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賣方直接與合同貨物的下家買主發生聯繫,並由下家買主提供了樣品。由於貨物最終要轉售給下家買主,是否可以認為下家買主提供樣品的行為應視為代表買方修改了合同對貨物質量標準的規定。本案的買方不同意這樣的觀點,他認為,貨物下家買主提供樣品的行為不能代表他自己,合同的質量條款沒有被改變。仲裁庭也支持買方的觀點,仲裁庭認為:合同是在買方與賣方之間簽訂的,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賣方與貨物下家買主之間的行為未經申訴人確認,對申訴人無約束力。這裡應注意的是,仲裁庭特別強調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獨立性和排他性。即使買方在交易中實際上是處於中間商的地位,但他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獨立的,未經其同意或確認,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取代他的合同當事人地位,代替他修改或履行合同。

但如果我們站在實際交易的立場上,假設貨物與樣品相符,而樣品又是由下家買主提供,作為中間商的買方何不就照此收貨,並直接交付下家買主呢?這樣做豈不減少了麻煩。存在的問題是,即使貨物與下家買主提供的樣品相符,買方照此收貨仍然存在風險。作為中間商,他在交易中即是買方又是賣方,而他作為買方和作為賣方所訂立的兩個合同又是相互獨立的,他和下家買主之間的交易取決於他們之間的合同規定。改變合同規定為按樣交貨,是否有利於買方與下家買主之間合同的履行,存在多種可能。因此,在此情況下,買方對下家買主提供樣品的行為應具有確認或不確認的權利。是否同意按樣交貨應由買方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

本案中仲裁庭的裁決理由隱含著這樣一種法律觀點,即中間商在貨物買賣中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於貨物買賣的代理人。雖然在實際交易中,中間商對交貨時間、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往往聽從賣方和下家買主的意見,並起到溝通或撮合雙方意見的作用。但在合同關係上,中間商的地位是獨立的,他在兩方面的合同中都負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問題,他須獨立向兩方面承擔合同責任。

案例2 索賠期以何時起算

【案情介紹】

申訴人授權某貿易公司與被訴人簽訂合同。合同規定如下。

1. 被訴人向申訴人提供285噸金屬硅,單價為每噸730美元,條件為FOB黃埔港,總價為208 050美元。

2. 裝運期限為2001年9月底前。

3. 以信用證形式付款。

4. 貨物在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檢驗。在貨到目的港卸貨時,買方可委託SGS對貨物進行復檢,複檢後若發現的貨物質量和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索賠。買方提請索賠的期限是貨到目的港後的45天。

合同簽訂後,申訴人於9月11日開立了以被訴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10月10日,被訴人在廣州黃埔港將280噸金屬硅裝船。11月19日至11月26日,該批貨物陸續到達目的地伯明翰入倉,根據合同檢驗條款的規定,申訴人委託了SGS機構對280噸金屬硅進行復檢。12月21日,SGS就280噸金屬硅向申訴人提交了初步檢驗報告,12月27日,SGS再次向申訴人提交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表明,該批金屬硅的品質與合同不符。申訴人的代理人於12月22日就複檢一事向被訴人提出質量異議,並指出申訴人願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質量問題。之後,雙方當事人多次就此協商,未成。申訴人遂於次年4月19日提出仲裁申請。

申訴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以下意見。

1. 被訴人未按合同規定於2001年9月30日前交貨。

2. 由於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訴人同意每噸賠償200美元,並與申訴人於次年1月16日達成了賠償協議書。2月1日,被訴人突然推翻賠償協議,提出該貨不為其所供,並要求申訴人提供原裝箱鉛封號。

3.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派員赴美調查複檢,被訴人置之不理,致使申訴人蒙受8萬多美元的直接損失。申訴人要求仲裁庭裁決被訴人:退回被訴人所供280噸不合格金屬硅,賠償申訴人的一切經濟損失。並由被訴人承擔仲裁費用。

被訴人答辯要點如下。

申訴人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合同上雖寫上買方是申訴人和某貿易公司,但最後簽字的只有某貿易公司,說明被訴人並未與申訴人發生合同關係。

被訴人從未與“申訴人”達成任何賠償協議。所謂被訴人每噸賠償200美元的協議書,是某發展有限公司作弊搞出來的。被訴人的進出口二部業務員所發傳真說每噸賠償300美元,也不代表被訴人,因傳真沒有蓋被訴人公章,又無被訴人的總經理授權。

3. 申訴人一直未能提供14個集裝箱的原裝鉛封號,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此批貨物系被訴人原裝貨。

4. 申訴人提出的索賠無效。合同第13條規定,買方提出索賠的期限為貨物抵達目的港後45天內。從申訴人提供的報關單可以看出,該批貨是2001年11月4日抵達美國港口,被訴人於2001年12月22日收到SGS的“初步報告”,此時已過合同規定的45天索賠期。直至2002年1月29日,被訴人才接到SGS的“正式報告”。顯然,報告早過索賠期限,且報告上的集裝箱號與提單號不符,也無原裝箱鉛封號,更未能在索賠有效期內做出,故被訴人認為申訴人提出的索賠是無效的。仲裁庭認為,申訴人有權根據複檢報告的結果提出索賠。賠償的標準是被訴人應按實際交貨的品質予以降價。仲裁庭根據調查材料並參考當事人提供的資料,認為降價幅度應定為每噸200美元。被訴人應按此金額向申訴人支付賠償金及其利息。

裁決如下。

1. 被訴人應賠償申訴人損失56 000美元(以每噸金屬硅賠200美元計算)加上其利息5226.70美元(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按年利率8%計算)共計61 226.70美元。此款應於本裁決書做出之日起30日內償付申訴人,如逾期不付加計利息。

2. 本案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問題】

貨到目的地的日期如何計算?

【評析】

該問題在本案中事關重要,關係到申訴人索賠請求是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物抵達目的港後45天內,合同中僅寫明目的港為美國港口,未寫明特定港口名稱,但被訴人發貨時所提供的發票上寫明貨物的目的地是美國的伯明翰。被訴人以伯明翰作為到貨目的地是按申訴人的要求而定的,被訴人自己不可能也不應該隨意確定特定目的地。也就是說,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實際上已就合同中未明確特定目的港一事做了進一步補充約定,將目的地定為伯明翰。本案雙方當事人一方營業地在中國廣州,一方營業地在美國,中美兩國都是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可適用於本案。根據該公約第38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貨物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由於索賠的請求需待貨物被檢驗後才可能提出,索賠期間自然也應從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算。全部貨物到達目的地伯明翰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SGS的複檢報告時間是2001年12月21日,申訴人依據複檢報告向被訴人提出索賠的時間是2001年12月22日,從貨物到達目的地至申訴人提出索賠,相距26天,沒有超出合同所約定的索賠期。本案被訴人認為貨物目的地是美國,並將索賠期從貨物抵達美國港口之日起算,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3 進口藥品——中國衛生部檢驗標準認為不合格,索賠能否成立

【案情介紹】

申訴人(買方)和被訴人(賣方)在深圳簽訂了購買450 000支注射用先鋒6號針劑的合同。合同約定的單價為ClF深圳0.44美元/支,總價198 000美元,目的口岸為深圳。在合同的數量一欄寫有“USP21版”字樣。合同的附加條款第1條規定:“憑廣東省藥檢所檢驗合格單為準。如省所檢驗不合格,要索賠,索賠期為90天。”

合同訂立後,申訴人向被訴人開出了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最後修改為209 000美元,其中250 000支的單價為0.46美元/支,200 000支的單價為0.47美元/支。

被訴人向申訴人交付了440 000支先鋒6號針劑。

申訴人提供的廣東省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表明:被訴人交付的該批貨物中有兩個批號共97 000支針劑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注射劑澄明度檢查細則和判斷標準”檢查,結論為澄明度不符合規定,不準進口。

申訴人提供的材料表明,申訴人依據上述檢驗報告向被訴人提出索賠請求。在此後的一段時間裡,申訴人和被訴人就索賠問題進行了協商。被訴人致申訴人的傳真中明確表示:“有關97 000支先鋒6號索賠,我公司同意退貨處理……”此後雙方曾就退貨的細節問題進行了磋商。但被訴人傳真申訴人表示:該批貨物與美國藥典21版相符,被訴人僅在貨物經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的、配備有完成完整的美國藥典21版規定的檢驗所需設備的檢驗機構檢驗,並證明其不符合美國藥典21版規定的情形下,才能接受退貨。

申訴人遂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並在其仲裁申請書中以被訴人交付的97 000支針劑的質量與合同不符為理由提出瞭如下申訴請求。

1. 被訴人賠償97 000支針劑按單價0.464美元/支計算的貨款45 008美元。

2. 被訴人賠償利息3502美元。

申訴人在其提交的補充材料中提出瞭如下補充申訴請求。

1. 被訴人賠償97 000支針劑按每支人民幣0.559元徵收的關稅計人民幣11 386.83元。

2. 被訴人賠償97 000支針劑在深圳的銷燬費計港幣2000元。

3. 被訴人賠償97 000支針劑按每支人民幣0.024元收取的檢驗費計人民幣2328元及上述款項14個月的銀行利息計人民幣488.80元。

被訴人對申訴人提出的上述申訴請求沒有提出任何答辯。

基於前述案情和雙方的爭議、仲裁庭的意見,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 被訴人應於本裁決做出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人支付45 774美元;逾期不付,加計利息。

2. 申訴人應將97 000支針劑中扣除廣東省藥檢所用於抽樣檢驗後剩餘的全部針劑交由被訴人處置,申訴人員有協助被訴人辦理上述貨物出關手續的義務;被訴人應於本裁決做出之日起45日內將上述貨物從申訴人保管該批貨物的地點提走;逾期不提,申訴人有權將全部貨物銷燬,銷燬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3. 本案仲裁費共計港幣13 494元、人民幣2080元,辦案費人民幣5000元。其中申訴人應負擔人民幣2080元,被訴人應負擔港幣13 494元、人民幣5000元。

【問題】

如果賣方對合同中的“USP21版”字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就應當認定雙方約定將美國藥典第21版作為貨物的品質標準。那麼,當事人的這種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評析】

仲裁員不是藥品方面的專家,無法知道美國藥典第21版和中國國家藥品標準在注射劑方面的標準是否一致,抑或後者比前者更為嚴格,但仲裁員可以肯定的是,美國藥典第21版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檢驗標準。因此,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美國藥典第21版作為質量標準,這種約定也會因為其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從合同的附加條款第一條“憑廣東省檢驗所檢驗合格單為準”的規定可以認定:雙方已經約定廣東省藥品檢驗所為貨物檢驗機構。這一約定也是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的,因而是有效的。賣方提出的貨物應“經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的、配備有完成完整的美國藥典第21版規定的檢驗所需設備的檢驗機構檢驗”的要求,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相矛盾,也違反了中國法律的規定,這種要求是不能得到認可的。

從上述分析判斷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買方根據廣東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出的索賠要求是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持。

仲裁庭在裁決本案時,並未以上述角度去分析和判斷,而是根據被訴人的一份傳真認定賣方同意了買方的退貨要求,雙方已就退貨問題達成了協議。雖然從兩個角度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但仲裁庭卻迴避了雙方的重要的爭議點。使人看不出仲裁庭在這兩個問題上的意見,未免是一種缺憾。本案也使人注意到: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質量標準和檢驗機構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如何的重要,任何模糊的字樣都會使雙方產生歧義,並導致爭議。假定本案的爭議標的不是藥品,而是其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貨物,本案可能會出現另外一種結果。

案例4 商檢索賠期已過,品質保質期限內能否索賠

【案情介紹】

申訴人(買方)與被訴人(賣方)在深圳簽訂了購貨合同。合同規定:被訴人向申訴人提供10 000片電磁爐用玻璃板,SlZE為272×272×3.8mm,詳細規格見附件;價格條件為ClF深圳,單價4.85美元/片,貨款總額為48 500美元;3月底交4000片,6月交6000片;買方以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分兩次付款,應在交貨前的一個月委託深圳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合同第14條規定,貨物到達目的口岸後,買方可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對貨物進行復檢。如果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規格及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得於貨到目的口岸的90天內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要求索賠。

合同第13條規定,品質保證期限為貨到目的口岸12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製造廠商在設計製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

合同簽訂後,被訴人於5月2日向申訴人送交首批貨物4000片電磁爐用玻璃板。5月12日,申訴人以品質證明書不符合要求為理由,拒付貨款,並要求被訴人重新提供一份品質證明書。5月16日,被訴人通過銀行提交了一份品質證明書(以下簡稱為品質證明書)後,申訴人於6月10日支付了貨款19 400美元。

申訴人收貨後,未進行商檢即將貨物交給用戶,其用戶在測試中發現該批“心樂牌”電磁爐面板材質與合同的要求不符,向申訴人提出要求退貨索賠。申訴人遂於12月8日傳真給被訴人,要求被訴人根據合同第13條關於品質保證的規定,協商處理電磁爐面板的品質問題。由於協商未有結果,於是申訴人向本分會提出仲裁申請。

申訴人在仲裁申請中要求裁令被訴人賠償因違反貨物買賣合同,給申訴人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合計為:美元19 400元,人民幣170 417.90元。

仲裁庭認為,本合同爭議的產生是由於被訴人所供貨物不符合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品質標準要求所致,被訴人應對此承擔責任,應給申訴人以相應賠償。申訴人索賠貨款及利息的要求是合理的,應予滿足。申訴人的其他索賠要求,未向仲裁庭提供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上述案情事實和仲裁庭對本案責任分析、判斷的意見,仲裁庭裁決如下。

1. 從本裁決書做出之日起40日內,被訴人應將貨款19 400美元及利息4737.9美元退還給申訴人,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加計利息。

2. 從本裁決書做出之日起40日內,由申訴人與被訴人約定貨物出運時間,然後由申訴人辦理好貨物退關手續,並將被訴人所交的貨物運至海關交被訴人,由被訴人將貨物拉回。如被訴人不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將貨物拉回,貨物由申訴人處理。

3. 駁回申訴人的其他索賠請求。

4. 本案仲裁費800美元、6000元人民幣,辦案費4000元人民幣,被訴人承擔仲裁費800美元和辦案費4000元人民幣,申訴人承擔仲裁費6000元人民幣。

【問題】

對合同貨物品質問題的索賠要求,是必須在合同約定的貨到90天內提出,還是也可在合同約定的12個月的質量保證期內提出?

【評析】

關於合同規定的90天索賠期和12個月品質保證期的關係。如按被訴人的觀點,有關貨物的質量,申訴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90天內提出商檢和索賠,雙方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12個月品質保證期。雙方之所以在合同約定12個月品質保證期,說明被訴人所供的貨物是有特殊用途的貨物。事實上,雙方在合同第14條約定90天的檢驗和索賠期指的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數量是否短缺、貨物是否損壞,而合同第13條約定的12個月質量保證期則是指貨物的內在品質。這兩條規定各有側重點,因此,不能認為由於申訴人未在合同第14條規定的時間進行檢驗和索賠,就可以解脫被訴人應按合同第13條規定承擔保證貨物內在品質的責任。

案例5 由於國家外匯調整,未按期開出信用證,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案情介紹】

申訴人和被訴人於1月7日簽訂了合同。合同規定:被訴人向申訴人購買高密度低壓聚乙烯225噸,總貨款292 275美元;付款條件為買方於1月12日開出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申訴人及時備妥貨物,預訂船位準備發貨。但被訴人未能依合同按時開出信用證,並於1月13日通知申訴人要求改用D/P付款。申訴人對此付款方式表示不能接受。被訴人遂於1月18日通知申訴人準備於1月19日開出信用證。申訴人表示接受,並承諾把1月27日到港的貨物售於被訴人,以履行合同義務。但事後被訴人仍未能按時開出信用證。申訴人於1月25日正式宣告終止合同,對被訴人提出索賠要求,把1月27日到港的貨物存入公用倉庫。以後申訴人在香港就地將貨物陸續分批出售處理。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賠償損失,經協商未獲結果,遂於6月21日提出仲裁申請。

1. 關於違約責任問題:

申訴人提出,被訴人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開出信用證,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申訴人由此遭受的各項損失。

2. 關於索賠金額問題: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賠償包括差旅費、通信費、差價損失等8個項目的損失,共計241 893.91港元。

申訴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在香港出售該批貨物的發票和銀行對賬單,以及有關倉儲費用的發票。

被訴人提出,針對第一點而言,信用證無法開出,是由於國家對外匯管理做出調整,被訴人無法動用外匯,屬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被訴人的過錯。被訴人為此向仲裁庭提交了這方面的有關證據。

被訴人對申訴人的8項索賠要求中的有些項目提出質疑。關於差旅費、通信費,被訴人認為,屬於申訴人的正常業務開支,要被訴人承擔這些損失是沒有道理的。

被訴人提出,申訴人提供的售貨發票和銀行對賬單,不能證明出售該合同貨物的價格,不具有證據的效力,不能說明其實際損失。

裁決如下。

1. 被訴人應賠償申訴人的損失(包括差價損失、倉儲費損失和貨款利息損失)151 635.98港元,利息17 593.93港元,共計169 230港元。

2. 被訴人應在本裁決做出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人支付上述款項。如逾期支付,應加計到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 本案仲裁手續費由被訴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問題】

被訴人提出的不可抗力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

【評析】

申訴人認為被訴人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出信用證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訴人辯稱信用證無法開出,是由於國家對外匯管理進行調整,無法動用外匯所致,屬不可抗力,應免除其責任。

不可抗力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該當事人據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往往作為一項條款訂立在合同中。各國法律及一些國際條約對不可抗力均有其規定,並已將不可抗力確定為一項法律原則。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對不可抗力的確切意義在解釋上不完全統一,名稱上也不一致。如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之說及相應規則,大陸法中則有“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規則的規定。儘管如此,但其精神大體相同,主要有以下幾點: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因為合同當事人自身的過失或疏忽所導致;意外事故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和不可控制的。

本案合同第12條“人力不可抗拒”條款規定,由於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可預料的事故而致不能按合約規定交貨時,賣方應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在14天內航寄買方事故發生地點的有關政府或商會發給的證明文件證明事故的存在,賣方對於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事故發生,在買方未確認前不得免除其責任。如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繼續存在,致使在合約規定的交貨期後一個月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約,買賣雙方均不互提索賠。如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簡稱《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4條規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該法規第25條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在本案中,如果當時外匯確實因政府金融政策的變更或調整而被凍結,這種事情可被認定為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事件。當事人如在得知外匯被政府凍結而無法開出信用證並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後者出具有關證明,則可以將履約時間延長一定期限,在該期限屆滿,如構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仍然持續下去,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合同。因該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約的當事人,視具體情節可被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在本案中,被訴人於1988年1月14日電報通知申訴人稱外匯被國家凍結,無法按合同規定在1988年1月12日以前開出信用證後,未按合同規定在以後的14天內將有關外匯凍結的政府證明文件提供給申訴人,也未依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合理期間內提供這方面的證明,要求延長一定期限履約。直至申訴人提出仲裁,被訴人才把1988年的有關外匯凍結文件提交給仲裁庭作為不可抗力的證明,至於外匯是何時解凍的,為什麼不能等候外匯解凍後開出信用證繼續履行合同,被訴人均未作出解釋。這樣,則不得不認定,被訴人未盡到合理地進行合作爭取使合同得到履行的責任,而在國際貿易中,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得免除其進一步履行合同的義務的條件是,必須盡到合理地進行合作爭取使合同得到履行的責任。

還需述及的一問題是,被訴人當初之所以未能及時將政府有關外匯的凍結文件作為證明出具給申訴人,是因為該文件屬政府內部的文件,不便公開,這在當時大陸中國仍實行計劃經濟的背景下,情況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即使情況如此,被訴人要求有關部門出具一說明情況的證明,則是應該也是可以辦到的,但被訴人未能這樣做,結果在仲裁中無法使其提出的不可抗力而免除其責任的主張得以成立。

案例6 未經商檢便組裝,而後發現品質問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及退貨

【案情介紹】

申訴人和被訴人於1995年3月5日簽訂了訂購合約。合約規定:被訴人(買方)向申訴人(賣方)訂購計算機零部件(包括集成電路板、液晶顯示器、電池)20萬套,總貨款370 000美元,CIF香港;買方應於1995年3月8日開出5萬套貨款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餘15萬套分期分批開出信用證,合同正式生效;賣方須於1995年4月底前分期分批交完,貨物運抵口岸60天內,如發現貨物品質、規格和數量與合約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方責任外,買方憑廣州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有效向賣方索賠換貨或賠款。

合同簽訂後,被訴人如期開出了第1批5萬套貨款的信用證,申訴人隨即發貨並收取了貨款,但在被訴人沒有開出第2批貨款信用證的情況下,申訴人於1995年4月24日又發運了第2批貨物5萬套,貨款為92 500美元。被訴人收貨後60天內未對貨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提出異議,且對貨物進行了組裝。直到1995年8月23日和9月15日,被訴人才將兩批已組裝的計算機交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商檢。經抽樣檢驗,商檢的結論為:不合格機分別佔兩批樣機的77.25%和84.75%,缺陷是由於零件品質不良所致。因此,被訴人拒付貨款,並要求退貨。申訴人認為送檢物有問題,要求重新商檢。雙方於1996年4月22日達成協議:將已進口的10萬套貨物重新商檢,如商檢合格,被訴人即按合同有關規定接受貨物支付貨款,如商檢不合格,被訴人將貨物退回給申訴人,申訴人同時將原收的5萬套貨物的貨款退回給被訴人。協議書達成後,被訴人一直沒有將貨物送交商檢,也沒有付貨款給申訴人。自1996年12月起,被訴人將貨物分批覆出口處理。由於欠款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雙方發生爭執,多次協商未果,申訴人於1998年8月4日提出仲裁申請。

申訴人提出:被訴人收到第1批貨後,稱來不及開信用證,要求申訴人儘快先行發貨,貨到廣州後即把貨款電匯申訴人。因此,申訴人在沒有收到信用證的情況,便發運了第2批貨物。雖然被訴人對貨物索賠的期限和依據違反了合同的規定,但為了進一步驗證貨物的質量,申訴人同意被訴人對貨物重新商檢,但經多次催促,被訴人也沒有對貨物重檢。由於被訴人蓄意拖延,致使第2批貨物的貨款至今未付給申訴人。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92 500美元及其銀行利息,支付全部仲裁費用。

被訴人在答辯書中表示:申訴人兩次所交貨物10萬套,在組裝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1995年8月和9月的商檢證書也證實這一點。被訴人要求退貨,申訴人也不予答覆。為了減少損失,被訴人通知申訴人後,於1996年12月開始對該批貨物做復出口處理。由於申訴人所交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訴人不同意支付貨款、利息及仲裁費用。

裁決如下。

1. 被訴人應向申訴人償付貨款92 500美元,此款應於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45日內匯付申訴人。

2. 本案仲裁費和辦案費由被訴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問題】

請針對本案例商檢相關內容做出分析。

【評析】

商檢權與當事人的拒收權和索賠權有著直接的聯繫。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商檢是很重要的一環。商檢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事人依據商檢條款,行使相應的商檢權,既為接受合乎質量要求的貨物提供了保證,又為可能因貨物質量不好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要求提供必要的根據。為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和完成成交,賣方理應通過商檢手段保證向買方交付合格貨物,以此提高自己的信譽。買方則應利用商檢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商檢條款一般應明確驗貨地點、驗貨時間、驗貨人。驗貨地點一般應在交貨地點。例如,船邊交貨在裝運港驗貨,船上交貨在出口港驗貨,目的港交貨則在目的港驗貨。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在另一個地方驗貨。驗貨時間通常是在交貨後便進行檢驗。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在裝運時或裝運前驗貨,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此約定而排除了交貨後買方的驗貨權,就意味著賣方對裝運起航後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不再負責。如果不存在另外的協議,當賣方指定貨物時,買方有權要求給他檢驗貨物的合理機會,以便確定貨物是否與合同所規定的相符。但是,對貨物的檢驗並不能視為買方已接受了貨物,除非買方有合理的機會對貨物作了檢驗,而且經過一段合理時間,仍保留貨物而無拒收的表示,則可視為已經接受了貨物。驗貨的合理時間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如因爭議而涉及這一問題,合理時間期限則可依據有關法律或慣例確定。

本案所涉及合同中所約定的商檢期限為貨物運抵口岸60天進行驗貨,在這期間如發現貨物品質、規格和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商檢證書有權向賣方索賠。本案買方於1995年4月17日和1995年5月2日先後收到兩批貨物後一直至1995年8月23日和1995年9月15日才經廣東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具了檢驗證書。按合同規定,兩批貨物的商檢期都已超過規定時間2個月之久,而且貨物已由散件裝配成成品,這種情況應視為買方已接受貨物。買方因此而喪失了拒收權。由此可見,一個慎重的買方應當在貨物運到檢驗地點時就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並作出拒收或留下的決定。一般說來,貨物一經買方接受,賣方對貨物就不再負有任何責任,而有權利向買方索取價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9條)規定:“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況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這是因為賣方只有在接到買方拒收通知後方有可能對交付做出矯正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方式減少因交付不符約定而造成的損失。相反,如果買方不在合理時間內檢驗貨物,並貨物不符合同情況及時通知賣方,賣方當然有理由相信支付是符合約定的,也有理由相信貨物不符合同只由非賣方方面的原因引起,買方不能再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7 未有具體規定,多份不同商檢證書,以何為準

【案情介紹】

申訴人和被訴人在湛江簽訂了售貨合同,合同規定:被訴人向申訴人出口25噸中國海蜇頭,單價2300美元/噸,ClF香港,總貨款57 500美元;按中國標準出口包裝,每箱淨重25千克,水分除外,包裝嘜頭為RTC,以信用證付款。

合同簽訂後,雙方經協商同意,修改了信用證的交貨期,並允許含有合理的水分及分批裝運。被訴人將已備好的、經中國商檢局檢驗的809箱(20.225噸)海蜇頭運抵香港。申訴人將貨入倉時,認為貨不對板,電告被訴人,要求在香港的中國檢驗有限公司重新商檢,被訴人表示同意。檢驗結果為:該批貨品質正常,無異味,屬中國海蜇頭,但與買方所保存的合同樣品不同,大部分是碎片;重量未達到合同規定,平均每箱淨重22.47千克,申訴人對此檢驗結果不滿意,分別再請香港衡量行和廠商會檢定中心做檢驗,檢驗結果為:在抽檢的7箱貨物中,有1箱有強烈的腐壞氣味,其餘6箱有輕微氣味;沒有發現鹽結晶;重量沒有達到合同規定。10月6日申訴人收到被訴人交來的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CCIB)出具的商檢證和產地證,發現該證上的嘜頭是RTC,與實際裝運嘜頭PTC不符。申訴人多次要求換貨,被訴人稱貨物已商檢合格,拒絕換貨。雙方由此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申訴人遂向深圳分會提出仲裁申請。

申訴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經到貨後檢驗,證明該批海蜇頭多屬碎片,大多數沒有鹽分,已有腐敗氣味,每箱淨重也不夠25千克,明顯不符合同要求。另外,裝運嘜頭與商檢證上的嘜頭根本不符,這是被訴人故意欺騙商檢機關或者採用偷樑換柱的手法,把未經商檢的、質次品劣的商品冒充已商檢的商品發運給申訴人。

申訴人要求裁決被訴人:

1. 立即收回不符合同要求的中國海蜇頭;

2. 退回申訴人已承付的46 517.50美元貨款;

3. 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由此給申訴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 負責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被訴人答辯要點如下:

1. 雙方已同意刪去“淨重25千克,水分除外”的不合理條款,改為按CCIB的標準,允許合理水分;

2. 全部海蜇頭已經CCIB檢驗合格並出具證書;

3. 申訴人曾派代表到被訴人倉庫現場驗收並打長途電話到香港修改信用證後,被訴人才發貨的;

4. 關於商檢有關證書將原來的菱形嘜頭改為鑽石形嘜頭,純是因為申訴人的信用證對嘜頭條款敘述不明確,模稜兩可所致,不存在欺騙中國商檢局的情況,被訴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5. 申訴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所說“該批海蜇頭多屬碎片,且大多數沒有鹽分,已有腐敗氣味”是不符合事實的,有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的商檢報告為證。

因而,被訴人堅決不同意退貨,並要求申訴人承擔此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根據以上事實、責任分析和判斷,仲裁庭決定如下:

1. 駁回申訴人關於退貨及退回貨款46 517.50美元的要求;

2. 駁回申訴人關於賠償64 911.33美元損失的要求;

3. 被訴人應按合同價格補償申訴人貨物合理損耗以外的短缺,計1238千克,摺合2847美元,此款應於1988年10月15日前匯付申訴人;

4. 本案仲裁手續費由申訴人承擔70%,被訴人承擔3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問題】

在合同對貨物質量未做出具體規定,當事人提交多份不同商檢證書的情況下,應當以什麼作為貨物質量的衡量標準?

【評析】

在本案中,申訴人(買方)收到被訴人(賣方)交付的貨物後,認為貨不對辨,分別提請三家商檢機構商檢,得出不盡一致的品質結論,申訴人遂據此認定被訴人所交貨物質量不符並提出索賠。就一般買賣合同交易而言,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但是,本案合同對貨物質量規格未做出具體明確規定,僅規定了每箱淨重和嘜頭。是否就如申訴人所稱應以樣貨為準呢?從樣貨定義上看,樣貨作為貨物的樣品是賣方對買方所作出的質量明示保證,即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貨物將與貨樣相同。在本案交易中,申訴人稱被訴人曾同意按其留存的樣品交貨,但遺憾的是申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就此達成過任何書面協議,而實際上雙方亦未封存樣品,因而本案不屬於樣貨交易,不能以申訴人單方留存的貨樣作為合同貨物質量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貨物質量的衡量標準呢?筆者認為,即使合同沒有具體規定貨物品質標準,但仍可以從貨物的用途、商銷目的,及行業習慣等方面得出基本的標準。就本案合同貨物而言,海蜇頭乃是食用品,中國法律對進出口食用品的質量均規定有官方標準。買方也可以按到貨地商檢機構對同類食用品的通常標準進行檢驗。仲裁庭的意見是,應以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作為品性依據。本案涉及的四家商檢機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下稱中國商檢局)作為國家商檢機構,為國際上所公認,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本合同標的海蜇頭為法定檢驗物,中國商檢局即為法定檢驗機構。對此,雙方當事人在信用證修改書中也確認無疑。關於後三家檢驗機構,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因經雙方認可,所做出的檢驗報告應具有公證效力。至於申訴人提請香港衡量行和廠商會檢驗中心進行檢驗,由於申訴人並未就此與賣方達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協議,其單方行為對被訴人不具約束力。因而在本案中,應以中國商檢局和香港中國檢驗公司做出的檢驗報告作為衡量貨物質量的標準。確定了質量衡量標準,本案就迎刃而解。根據中國商檢局和香港中國檢驗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貨物質量正常,可供食用,沒有腐敗情況。關於貨物重量短缺,仲裁庭根據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的商檢報告裁決賣方給予了補償。

依照國際貿易慣例,即使雙方當事人已在合同中規定或依中國法律的規定,由中國官方檢驗機構對貨物完成了出口檢驗,買方在貨到後仍有權複驗,以確認貨物品質與出口檢驗結果無誤。但本案買方的問題在於,他先後聘請了三家商檢機構進行復驗,而結果相差甚遠。在此情況下,他很難憑藉由其從中選擇的檢驗結果證明貨物品質的問題,特別是對極易腐爛變質的食用品。同時,如因海蜇頭不完整零碎的問題而使買方遭受損失,也只能歸咎於買方在合同中沒有詳細具體說明貨物的規格,對此,買方應引以為戒。

李秀芳 第10章 審證與制單

第10章 審證與制單

1. 審證過程中的相關案例

1. 審證過程中的相關案例

案例1 L/C條款要看清

【案情介紹】

2008年A. B.進出口公司向S. M.有限公司出口一筆大麻籽。對方開來信用證主要條款規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Charter Bank Ltd. only.…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04308 stipulated.…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 2008.”(……由受益人開具的即期匯票,只限付給麥加利銀行……150噸大麻籽,雜質及水分必須與第DHF0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籤,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證明品質符合2008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

A. B.進出口公司審查信用證後,認為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相符。在貨物備妥後即邀請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檢驗貨物。買方代表看貨後亦認為貨物符合樣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裝船。A. B.進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證書,證明所裝運貨物品質符合2008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籤。A. B.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後,於9月13日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於9月29日開證行卻提出如下單證不符。

1. 我行信用證規定:“…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Charter Bank, Ltd. only…”(只限付給麥加利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pay to The Stardard Charter Bank, Ltd”(付給麥加利銀行),漏了“only”,違背了信用證規定。

2. 我行信用證規定貨的雜質和水分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從你方發票和其他有關單據上都無法確定雜質及水分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規定。

3. 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籤,但其簽字並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行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

以上三點與證不符,經聯繫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處理意見,我行暫代保管單據。

A. B.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意見,邀請有關行家研究,認為開證行意見並非無理挑剔。最終A. B.進出口公司只好委託其他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遭到更大的損失。

【問題】

A. B.進出口公司失誤的原因?

【評析】

A. B.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理解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信用證結算方式有兩個最大特點,其一,信用證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文件,不依附於買賣雙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約束。所以UCP600第4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並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其二,信用證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開證行只單純憑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決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600第5條又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

A. B.進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證時就沒有嚴格地審查信用證條款。在裝運後繕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又沒有嚴格要求單據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證條款。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

讓我們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籤,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這樣的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其簽字須由開證行證實,是否符合所備案的簽字樣,受益人無法掌握,開證行可以說相符,也可以說不相符,受益人都毫無依據,只能單憑開證行所說的為準。這樣的條款無形中失去了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證的性質。又如,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即使驗貨後又不接受等,卻會給賣方造成無法按時裝運、收匯的事故。類似這樣條款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貨人的提貨確認書,即貨物裝運後必須等待買方在目的港提貨完畢,寄來提貨確認書。

案例2 利用L/C遊戲規則案例

【案情介紹】

2007年4月11日,我國內地某公司(以下稱為JS公司)與香港GT公司達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號No. 0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滌棉長袖襯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單價為28.2美元/打CFR香港,總金額139 590美元,2007年8月底之前裝運,付款方式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銷的提單日後30天遠期信用證付款)。

經JS公司催促,JS公司於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開來的編號為6753/80210的遠期信用證,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為意大利的CIBM SRL,並將目的港改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遲裝運期為2007年8月30日,同時指定承運人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簡稱MICL公司),信用證有效期為9月15日,在中國議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提出異議,並立即組織生產。由於生產襯衫的色織面料約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織廠提供,而此後北京GH色織廠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時供應生產所需面料,並且數量也短缺,導致JS公司沒有趕上信用證規定的8月30日的最遲裝運期限。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給JS公司,保證買方在收到單據後會及時付款贖單。JS公司憑此保函於9月12日通過信用證指定的MICL公司裝運了4700打襯衫(總貨款為132 540美元),並取得了編號為GM/NAP-11773的海運提單,提單日期為2007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遞交議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單證不符:1.數量短缺;2. 提單日超過了信用證的最遲裝運期。此後JS公司多次與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聯繫,但二者都毫無音訊。

10月19日,開證行來函要求撤銷信用證,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證。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傳真,聲稱貨物質量有問題,要求降價20%。JS公司據此推斷CIBM SRL已經提貨,接著便從MICL海運公司處得到證實。而且據MICL稱CIBM SRL是憑正本提單提取的貨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過議付行要求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單。此後還多次去電催促退單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聲稱其早已將信用證號6753/80210項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單據寄給了JS公司的議付行,但議付行僅收到了一套副本單據。

JS公司瞭解到意大利商業銀行在上海開設了辦事處,並立即與該辦事處的負責人交涉,嚴正指出作為在國際銀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業銀行,擅自放單給買方是一種嚴重違反UCP600及國際慣例的行為,希望意大利商業銀行儘快妥善處理這一事件,否則JS公司將會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總經理L. Calabrese主動要求來華與JS公司協商解決這一貿易糾紛。12月5日,JS公司組成3人談判小組赴上海與L. Calabrese談判。在確認了CIBM SRL是從銀行取得正本提單提貨的事實後,談判過程顯得比較簡單。談判中對方以短量和貨物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降價,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匯來的全部貨款。

【問題】

從上述案例中,JS公司哪些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反思?

【評析】

縱觀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筆業務中利用信用證的遊戲規則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貨款,這一經驗值得借鑑。

JS公司在遭拒付後與有關方面聯繫以協商解決此事時,有關當事人都避而不理。正當JS公司一籌莫展之時,收貨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貨物質量有問題並要求降價20%的傳真使之露出了馬腳,因JS公司由此推斷收貨人很可能已經提取了貨物。接著JS公司便與承運人核實貨物下落,證實了JS公司的推斷,而且是從開證行取得的正本提單。因為在這一環節還有可能是承運人無單放貨。

根據UCP600的相關規定,開證行如果決定拒收單據,則應在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內通知議付行,該通知還必須說明銀行憑以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言下之意,開證行無權自行處理單據。照此規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業銀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稱開證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後就應妥善保存好全套單據,聽從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確定了是開證行擅自將單據放給收貨人,就立即通過議付行要求開證行退單。事實上開證行根本就無單可退,也就迫使開證行將收貨人推出來解決這一糾紛。銀行的生命在於信譽,此時的開證行再也不會冒風險與收貨人串通一氣。正是抓住了開證行這一擅自放單的把柄,使得本來在履約過程中也有一定失誤的JS公司寸步不讓,將貨款如數追回。

JS公司在前期履約過程中主要有兩點失誤:一是在信用證改變了目的港後未能及時提出異議,因為目的港從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買方的運費成本增加了許多;二是當面料供應不及時時,沒有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而是輕信了對方的擔保函。

案例3 單證與合同關係的案例

【案情介紹】

浙江XX廠(賣方)與意大利某公司(買方)於2007年10月6日訂立銷售確認書,由賣方向買方出售8個品種共22 000件真絲繡衣,合同總金額為280 100美元,價格術語為CIF Am-sterdam By Air,裝運期為2008年1月31日,付款方式為由買方出具不可撤銷、可轉讓的信用證。合同還規定,允許分裝和轉船,如在裝船期內由於船期變更或其他非賣方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裝船,該信用證船期和結匯有效期自動延長15天。2007年10月28日賣方收到了買方開出的信用證。信用證上規定議付的單據包括:(1)商業發票;(2)空運單;(3)原產地證明書;(4)保險單;(5)裝箱單;(6)出口許可證;並規定裝運期為2008年1月31日以前。2007年10月30日,賣方和買方商定,將本案合同項下ART819S型號貨物的裝運期改為2008年2月29日以前。同時賣方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中與合同規定不符之處,主要是:(1)交貨期延至2008年2月29日前;(2)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3)不提供出口許可證。但買方沒有對信用證進行修改。賣方根據合同規定,分別於2008年1月28日和2月28日將66箱及42箱貨物交上海兩家運輸公司空運至Amsterdam,買方也承認收到了上述貨物,但以賣方分裝、延期交貨及沒有提供出口許可證為由拒付貨款。賣方遂提起仲裁,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相應的利息及仲裁費用等。

【問題】

1. 買方拒付貨款的理由是否合理?

2. 從本案例中我們吸取的教訓有哪些?

【評析】

1.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賣方認為,信用證的開立要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合同沒有規定的,不能在信用證上隨意添加。合同已有規定的,不能任意更改,當然對雙方一致同意的事項,也可在信用證中作相應的修改,因此賣方要求買方對已開立的信用證進行適當的修改:(1)允許分裝及轉運;(2)無須提供出口許可證。但買方未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做任何修改。由於買方未出席庭審,也未做任何答辯,因此不知其堅持不改證的理由是什麼,但其實質是用信用證來修改合同的規定,或以信用證來替代合同。

在本案中,買方的違約是明顯的,以種種藉口來拒付貨款也是沒有道理的。買方在接受仲裁委員會寄給他的文件和通知後,既不做任何答辯,也不出席庭審,可見他自知是理虧的。買方在訂立合同後,在開立信用證時單方面修改了合同中原有的規定(分裝、轉運)和添加一些原來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如提供出口許可證,這種做法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遭到另一方反對時,就是一種違約行為。當買方收到賣方發來的貨物時,又以議付單據不符合信用證中他自己單方所規定的條件為藉口而拒付貨款,完全是蠻不講理的做法。

眾所周知,信用證只是一種支付方式,通過信用證無法把貨款付出去,並不等於收了貨就可以不再付款,免除了付款義務。本案的爭執點最後歸結到一點上,就是:買方要求賣方承擔買方為取得進口配額而支出的費用,這種要求也是完全違反合同中規定的CIF Amster-dam By Air的價格條件的,根據CIF條款的規定,這些費用是應由買方負擔的。故仲裁庭滿足了賣方的仲裁請求。

2. 本案中有兩點教訓值得吸取。(1)作為賣方不應盲目發貨。在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如果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就應該要求改證,待取得修改後的信用證時再發貨,否則就會冒收不到貨款的風險。(2)在貨物用空運的情況下,最好不用CIF而用CIP,因為CIF述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而CIP則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案例4 分批裝運要小心

【案情介紹】

我國某蛋製品出口公司A與英國某食品進口公司B簽訂了一筆蛋製品貿易合同。B公司開來的L/C中有關裝運條款規定:“600M/Tons of eggs, including 300M/Tons of chicken eggs and 300M/Tons of duck eggs, packed in paper 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ter than March 28 200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15 2007.”(600噸蛋,包括300噸雞蛋和300噸鴨蛋,用紙箱包裝。裝運必須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第一批不得晚於2007年3月28日裝運,第二批不得晚於2007年4月15日裝運。)

A公司根據上述L/C中的要求做出瞭如下等量分批裝運:

第一批300噸雞蛋於3月26日裝運,第二批300噸鴨蛋於4月5日裝運。

當A公司裝完第一批貨物後,備齊L/C項下所有單據交議付行辦理了交單手續。不料,4月6日,議付行收到了開證行的拒付通知:“你方第×××號L/C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核發現單證不符,我行L/C規定必須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即按‘雞蛋150噸加鴨蛋150噸’的要求分兩批等量裝運,而你方卻是按‘300噸雞蛋先發和300噸鴨蛋後發’的方法分等量兩批裝運,這顯然違背了原L/C規定的要求。因此,我行無法接受,請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A公司得知開證行的拒付意見後,立即對買方的開證行為做出反駁:“關於第×××號L/C項下所謂的單證不符點,我們認為並不能成立。你方L/C上雖明確規定貨物分等量兩批裝運,但並沒有明確規定要求第一批先發150噸雞蛋和150噸鴨蛋,第二批再發同樣數量的搭配。因此,我方先發300噸雞蛋,後發300噸鴨蛋的做法符合該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兩批裝運。你行不能以此理由拒付,請速付給我方貨款。”此後,開證行仍然堅持其不符點。最終,A公司不得不與B公司商量在其放棄不符點的前提下,對所發貨物做降價處理。

【問題】

試分析A公司受損的原因有哪些?

【評析】

本案A公司受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組織貨源不合理是引起A公司受損的重要原因。

案例中的A公司之所以先發300噸雞蛋,是因為雞蛋有充足的貨源和庫存,而鴨蛋貨源相對不足。在時間比較緊張,加之L/C裝運條款中又沒有明確規定分等量兩批如何搭配裝運的情況下,A公司自以為可以先給B公司提供雞蛋,而鴨蛋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儘快籌齊分量。這是A公司之所以致損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對審證工作的失誤,陷入B公司設下的“分等量兩批裝運”圈套。

A公司人員在審證時,沒有對B公司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兩批裝運”條款進行仔細的研討和揣摩,等於放棄了要求B公司對此含義隱晦、意思不清楚的裝運條件進行了解和修改的機會和權利。這種態度恰恰中了B公司設下的“分等量兩批裝運”圈套,最終遭受了不應該有的損失。由此可見,外貿企業在審證時應對L/C條款逐字逐句地嚴格審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條件絕不可自以為是,應及時與有關人員共同探討、協商。如果辦不到,一定的要求對方修改L/C,在拿到L/C修改書後才能進行裝運。

3. 對L/C下單證不符的嚴重性沒有足夠的認識。

L/C是我國進出口貿易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支付方式,它是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只要受益人按L/C內的規定去做,並提供證內所需要的單據,銀行將保證支付貨款。即使出口商在對進口商資信不瞭解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這種方式。因此,它對擴大國際貿易有利。但是它也同樣面臨著一些風險。例如:出口人單證不符、開證行倒閉或無能力支付、開證行與進口方合謀無理拒付,或者是進口人開立無法生效的L/C或者帶有軟條款的L/C等等情況,都可能導致出口商無法收回貨款。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陷入了B公司預先在L/C中設置的軟條款,導致A公司最終不得不受制於人降價處理貨物。

案例5 數量金額不符案

【案情介紹】

2009年3月1日,我國A公司與巴西B商簽訂一份出口糧食合同,其中規定數量允許增減5%。3月4日國外開出信用證,信用證條款規定:總金額750 000美元,某商品500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為每噸淨重1500美元CIF某港。4月10日前裝運,不許分批裝運與轉運。

A公司在接到信用證後,根據信用證條款,於4月7日將貨物裝運出口,並取得4月7日簽發的已裝船的提單,並備妥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其他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付。議付行經審單發現單證不符,不同意議付,因信用證規定總金額750 000美元,而發票和匯票金額卻為780 000美元,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總金額30 000美元。

A公司認為其不符點不成立,即向議付行申述:信用證規定500噸,並規定裝運數量允許增減5%。按500噸的增減5%計算,即最多可以裝525噸,最少可以裝475噸。實際只裝520噸,僅增裝了4%,未超出信用證規定的5%。信用證規定每噸單價1500美元,按525噸計算,總金額是787 500美元,是信用證允許的。因此,不符點是不成立的。

議付行認為信用證雖然規定數量允許溢短裝5%,但信用證總金額並未允許增減。所以即使數量符合信用證規定,而議付的總金額卻超出信用證總金額限度,也是不允許的。議付行認為貨物既已裝運又無法更改,所以建議採取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的做法,即匯票分兩套繕制,信用證總金額項下750 000美元繕制一套,在信用證項下正常辦理議付:其超額部分30 000美元另繕制匯票辦理光票託收。最後於4月30日以部分託收方式辦理寄單。

A公司於4月19日卻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受單據的通知:“第×××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行審核,有如下單證不符:信用證的總金額為750 000美元,而發票的貨值為780 000美元,這是你方單證不符之一;發票在金額欄中表示總貨值780 000美元,減超額辦理託收部分30 000美元,餘額750 000美元,我行信用證沒有規定允許在本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再辦理託收,這是單證不符之二。根據上述單證不符情況,我行經研究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留存,請告處理意見。

A公司認為問題出在巴西B商,開證行是配合申請而提出上述單證不符的,於是與巴西,某進口商洽談。但適逢該貨的市場價上漲,巴西B商又急欲提貨,所以在信用證項下的750 000美元按時支付了貨款,對超額託收部分拒付。經多次交涉無效,最後,A公司以損失30 000美元而告終。

【問題】

為什麼A公司會遭到損失?失誤在哪裡?

【評析】

A公司的失誤就在於審證時未發現信用證只在數量上規定允許溢短裝5%,而信用證金額並未有增加的幅度。允許溢短裝的比率,我國大多數規定為5%。溢交部分的價格,通常是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可以按交貨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賣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多交少交,均屬違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2條規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所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多交部分的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機動幅度範圍內,就不屬違約了。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b款規定,“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A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這個問題,誤認為信用證既然允許數量可以溢短裝5%,所以就多裝了4%。結果造成信用證金額不夠。

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果允許有溢短裝的幅度要求,信用證許可有5%增減。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數量允許溢短裝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增加了5%的數額在內。如以本案的信用證為例,信用證金額不是750 000美元,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787 500美元,這樣當然也可以。本案例的信用證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金額既沒有增減的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量中增加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只能掌握減裝5%,不能增裝。如果要增裝只有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A公司在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採取部分信用證部分託收方式結算,這也是一般外貿企業遇到少量金額超過時所採取的一種補救辦法,這只是權宜之計。因為對方起碼有權拒付託收的部分,如果對方資信不佳,可以連信用證項下貨款一起提出單證不符而拒付,本案就是這種情況。超出信用證金額的部分辦理託收,勢必像本案那樣在發票金額欄中加以註明。總貨值:××××。減超額辦理託收部分:××××。餘額:××××。開證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證並未有部分託收的規定,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即使發票不這樣註明,則發票總金額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不符,也是開證行拒付理由。

2. 制單過程中的相關案例

2. 制單過程中的相關案例

案例1 信用證軟條款致損案

【案情介紹】

我國內地A公司授權下屬獨立法人B公司,辦理進出口結算和開立信用證業務。2000年12月11日,B公司以A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某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2001年1月15日,農行某省分行開出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其申請人為A公司,受益人為香港C公司。該信用證條款第二條規定“由申請人發出的貨物收據上申請人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持有的簽字式樣相符”。A公司預留在某省農行的信用證項下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為:在同一張樣本上蓋有兩個A公司公章,其中一個附有“WB”的簽字,另一個章附有“YF”的簽名。2001年1月31日,A公司證實收到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並由B公司的YF在貨物收據單上簽名。C公司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提交給農行某省分行,請求付款。農行某省分行審單後,發現C公司提交的貨物收據只有A公司的公章和YF一人簽字,遂於2001年2月26日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於開證行持之簽署式樣”予以拒付,並通知了B公司。

受益人C公司認為單證相符,開證行不當拒付,遂向某省高級法院起訴開證行農行某省分行,要求其兌付信用證。該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農行某省分行開出的信用證,被C公司接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信用證各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C公司提供的單據存在著貨物收據上的簽字與開證行所持有的式樣不同的不符點,違背了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原則,根據UCP500的規定,農行某省分行予以拒付是正當的。

受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人認為:在簽字樣本通知書上兩個授權章與其樣本上的各自署名實際是兩個獨立簽字樣本,只要貨物收據上蓋有一個與樣本通知書上相同的授權簽字章,同時在授權簽名處有一個授權人簽名,則應定其與開證行持有的簽名樣本一致。而開證行認為: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留存的一個簽字樣本上有“YF”和“WB”兩人簽名,兩個人的簽名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C公司提供的貨物收據上的簽名僅有“YF”一人,屬於不符點。此外,開證行根據UCP500的規定,在開證申請人不同意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拒絕兌付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的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留存的簽字樣本明顯不符。根據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及國際商會UCP500的規定,銀行只要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絕接受。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 法院判決維持判決的原因?

2. 規避上述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評析】

1. 國際商會制訂的UCP600規定,銀行在審查單據時的標準是:單據必須在表面上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相符,並且單據之間也必須一致。本案發生爭議的信用證,銀行留存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中有兩個實際開證申請人A公司的公章,兩個貨物收據簽發人的簽名,一個是“YF”,一個是“WB”。而受益人提交貨物收據中卻只有“YF”一個人的簽名。受益人主張,貨物收據簽字樣本中受益人的貨物收據是各自獨立的簽字樣本,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即可。開證行卻根據嚴格相符原則,認為兩個公章和兩個簽字必須同時相符。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開證行的主張,認定單據和信用證規定的銀行留存樣本表面上存在“明顯不符”。最高法院嚴格尊重信用證項下各方當事人的約定,即使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極端不利。

本案爭議的關鍵問題,涉及的開證行留存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的條款,是貿易與銀行界所稱的軟條款。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者意思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安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

2. 所有信用證中存在的“軟條款”對信用證受益人都不利,而且“軟條款”的形式與內容各種各樣,有的受益人知道具體內容,有的則不知道其具體內容;有的受益人能夠做到,有的經過努力與有關當事人合作能夠做到,有的則做不到;有的是開證人故意設置的陷阱,一旦市場對自己不利時作為違約或逃避風險的藉口,甚至作為詐騙的手段。

解決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應採取五種措施:(1)慎重選擇貿易伙伴;(2)在貿易合同中不要訂入“軟條款”,否則,出口商將拒絕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3)受益人不要接受包含“軟條款”在內的信用證,必須努力避開信用證中的“軟條款”;(4)即使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採用“軟條款”或相似效果的條款,銀行也應該將當事人指定的有關留底連同信用證發給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時知曉該條款的具體要求,使其儘可能地避免提交的單據不符;(5)受益人一定要仔細審核信用證,發現類似“軟條款”,事先詳細瞭解“軟條款”的內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夠做到的,為保持業務聯繫,可與議付行積極合作,努力去做,否則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

案例2 商品信息錯誤致損案例

【案情介紹】

2010年5月,廣州某出口公司有一批棉布出口到阿聯酋的迪拜港,貨值為66 000美元,付款方式為L/C 60天付款。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中,所列規格寸密為96″×100″。業務員在繕制發票和裝箱單時,誤將96″打成94″。這批貨物在出運後,外貿公司隨即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當時並沒有發現這一紕漏。當全套單據寄到國外的開證行後不久,即遭到拒付。出口公司隨即與進口商傳真往返,不斷交涉,但問題仍不能解決。出口公司隨後又以航空特快補寄更正後的票據給開證行,但開證行稱信用證的有效期已過,不能付款。結果貨物積壓在港口近一個月,如運回國內,海運成本實在高昂,不得已,出口公司只好將這批貨物以低價轉售給當地的另一家商人,前後共損失了7000多美元。

後瞭解到,原來買方在收到該批船樣時,認為布料的質地與手感不如在廣交會上見到的樣宣那樣柔軟,且當地已有其他商人也從中國大陸進口同類商品,造成市價下跌,不易銷售,於是有了毀約意圖。買方當時正苦於找不到藉口,恰巧票面上出現一字之差,給了其可乘之機,因此與開證行串通起來,堅持拒付,造成了我國出口公司的巨大損失。

【問題】

1. 案例中我國出口公司的過失有哪些?

2. 我們可以從本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1. 外貿單證工作是一個慎之又慎的工作,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我們常說的Documents complies letter of credit and documents consistent with documents。信用證下繕制單證即便一字之差,即構成單證不符點。不符點是銀行拒付的唯一理由。有些銀行如香港的渣打銀行或匯豐銀行,在其開來的信用證中,往往列有不符點扣除條款,其文句為: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50/May 80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if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With Dis-crepancy。即如果發現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每個不符點將要扣除50~80美元不等。但前提是:開證人必須願意接受帶有不符點的單據即願意領取貨物,這是關鍵。不符點並未改變信用證的性質,但如果開證人由於其他原因而不打算領受貨物,則不符點就為開證行和開證人提供了拒付的合法理由。本案如果做到了單證相符,那麼即使是貨物品質問題,開證行也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推卸付款責任或拒付。按照UCP600,信用證項下所有銀行,包括議付行、開證行、承兌行、保兌行等,只處理單據而不問貨物。至於貨物的品質和包裝問題那是買賣雙方以後交涉或打官司的事,與銀行無關。

2. 本案實質上是商品質量和客戶資信問題。出口商一定要重視商品的品質,二要了解客戶的商業信譽、經營作風。對初次打交道的客戶,應設法要求其打定金或按一定百分比電匯預付加信用證支付方式相結合,以防日後有可能出現的麻煩。

目前,很多外貿企業的業務員將合同簽完,就當甩手掌櫃,制單的工作直接交給單證員,而一些制單員剛從大學畢業,風險意識淡薄,即使考有單證員證書,也未必能勝任制單工作,對信用證的內涵更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理解,使得“單證一致”這個剛性的內涵要求沒有得到落實,從而留下不符點,為安全收匯埋下隱患。

案例3 計量單位錯誤致損案例

【案情介紹】

2006年7月某土特產進出口公司對T. M.國際貿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來證規定如下。“500 cases of Dried Mushrooms, Packing: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Shipping Mark to be ‘T. M/KUCHING’.(500箱香菇,包裝為木裝箱,每箱裝10聚乙烯袋,每袋淨重3千克。嘜頭為“T. M/KUCHING”。)

土特產進出口公司根據該證規定於7月10日裝貨完畢。12日對外寄單。7月19日卻接到開證行的拒付電:

“第××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行核對,發現以下不符點:

發票對貨物包裝表示‘… 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裝箱單對包裝卻表示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提單、發票、保險單和驗證書上的嘜頭都表示‘T. M/KUCHING’,唯獨裝箱單上的嘜頭卻為‘As per invoice’。因此,單單不一致。以上不符點經聯繫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暫代保管,如何處理聽候你方覆電。”

土特產進出口公司認為開證行的意見完全是挑剔,經研究於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駁:

“你19日電悉。貴行所謂的單單不一致,我們認為不成立。我發票上的包裝規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裝單對包裝規格表示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兩者意思完全一樣,其差別只是發票上表示為‘kgs’,裝箱單上表示為‘kilos’,而兩者都是kilograms的縮寫形式,從概念上講兩者沒有絲毫的差別。我裝箱單上運輸標誌為As per invoice,表示裝箱單上的嘜頭和發票上的嘜頭內容是一樣的,即T. M/KUCHING。根據以上所述,我們認為單單是一致的。”

開證行於7月25日又來電:

“你22日電悉。

據你解釋‘kgs’與‘kilos’的概念是一樣的,但我行只管兩者單據之間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單與單之不符。我信用證明確規定有具體的嘜頭,你所有的單據都依照信用證規定做了表示,而唯獨裝箱單與其表示的不一致。即使按你方所解釋‘As per in-voice’(按照發票)就是與發票所表示的嘜頭一樣,那麼又與哪一份發票一樣?裝箱單上並未說明‘與第××號發票一樣’,無法說明問題。因此,單與單之間明顯存在不符點。請速告對單據處理的意見。”

土特產進出口公司幾次與開證行進行交涉,解釋均無結果,又與買方進行洽商,買方一直藉口開證行不接受而拒絕,最終以出口方降價而結案。

【問題】

1. 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

2. 填制嘜頭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評析】

1. 開證行拒付是合理的。國際結算單據的繕制必須要做到單據與信用證、單據與單據之間嚴格相符。既然信用證規定的計量單位為kgs,則所有單據都必須以kgs表示。而本案的發票表示為kgs,裝箱單卻表示為kilos。雖然kgs與kilos其含義都是“千克”的意思,但兩者已構成“表面不一致”。土產進出口公司在裝箱單上未按信用證規定卻以kilos表示是不應該的。

在外貿實務中,有些商品如軸承,其數量單位為pcs(件pieces),就不能用sets(臺)或units。有的包裝名稱使用的是carton(紙箱),就不能用case、box(木箱)等詞。以免構成不符點,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 嘜頭在單證實務中是一個重要的項目,必須在所有商品單據上詳細且正確地列出。尤其是信用證規定有具體的嘜頭時,更應該嚴格按其規定的圖形、文字內容照樣表示。實際業務中,有些業務員為了省事,在其他單據嘜頭欄表示為“As per invoice No.××”。本案例信用證規定的嘜頭“T.M/KUCHING”共12個字符,如表示為“As per invoice No.××”則需17個字符,可見並不省事反而多打字。業務員必須認真對待制單工作,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行事。

L/C和D/P付款方式各有利弊,相當一部分業務員能拿下來D/P或T/T等其他付款方式,而對信用證望而生畏,為什麼?就是因為信用證這塊骨頭難啃。可以這樣說,只有具有信用證制單實踐經驗,能夠準確理解信用證各項條款的人員才算得上是一個外貿行業的高手。

案例4 原產地證書填制案例

【案情介紹】

我國某橡膠出口企業A與泰國某進口貿易有限公司B達成了一筆L/C交易,信用證中有關單據的條款規定:“正本提單一份,商業發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檢局出具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所有單據除發票外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的地址。”A公司按L/C要求進行裝運後,便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出具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但商檢機構卻要求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上發貨人地址一欄不得留空。這樣,A公司不得不電告B公司:“由於我商檢機構強制規定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上的發貨人欄必須表明發貨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請立即將原L/C中的條款改為:“所有單據除發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以外,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地址。”不久,B公司即回電稱:“該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系我方提供給另外的客戶,並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難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產地證書中表示你方的真實詳細地址,而是虛構一個地址,則我方可考慮修改L/C。”接電後,A公司考慮到貨物已發運,如果拒絕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議,將會承擔運費的損失。另外也以為虛構原產地證書中的發貨人的地址,不會影響最終的結匯。於是,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時,B公司也如約將原L/C中的單據條款改為:“除發票、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外,所有單據不得表示發貨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一切似乎進展順利,A公司將制好的全套單據交議付行又寄至開證行。但開證行當即提出了單據中的不符點:“你第×××號L/C項下的單據經審核發現發票上受益人的地址與原產地證書中發貨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構成單單不符,我行無法付款,請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公司得到消息後,才意識到原來公司裡的單證員習慣了按固定的發票格式制單,忽略了將發票發貨人真實詳細的地址改為虛構的地址,而此時想再置換髮票已為時過晚。最終,A公司不得不與B公司商議降價處理此筆貨物,才了結了此案。

【問題】

從本案例中可以吸取那些教訓?

【評析】

本案的外貿單證員犯了一個十分幼稚的錯誤。單單一致是L/C業務的基本要求,制單時一定要十分細緻地處理。

本案給我們提供的教訓是:

1. 在不熟悉法規和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貿然操作

案例中的A公司審證時,未對L/C中規定的:“原產地證書不能標明發貨人或受益人地址”條款給予足夠的注意和重視。在此情況下,如果對我國商檢機構出證的規定不熟,單證人員應事先就此問題向我國的商檢機構詳細詢問和調查,以確保出口單證能夠滿B公司L/C的要求。

2. 修改出口單證時不能顧此失彼

本案中B方要求A方不在除發票以外的單據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為除發票以外的所有單據必須由B公司交給其另外的客戶,而發票則可以由B公司自留。相對而言,發票對B公司來說是次要的,但當L/C修改後增加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並虛構發貨人地址後,A公司單證員卻忽略了發票與原產地證書發貨人地址的一致,忘記將發票中的真實地址修改為虛構地址,這就為以後的單證不符埋下了隱患,為B公司脅迫A公司降價處理貨物留下了口實。

3. 慎重對待進口商虛構地址的要求

制單工作是維護貿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環節,不僅要符合國際商業慣例,也要符合國際貿易中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因此,單證工作必須做到:正確、完整、及時、整潔。而不應當接受任何一方違背事實、弄虛作假的要求。如果途中作假,將極易造成單證不符,給出口合同的履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損失。商業發票是貨物單據中的核心單據,其他單據是以其為中心填制的。如果產地證中有關發貨人地址與商業發票中的同一欄地址不一樣,肯定屬於單單不符,在L/C條件下,是很難保證正常結匯的。案中A公司雖然使其單據虛構發貨人的地址符合L/C的要求,但卻不可能與實際情況及其買賣合同的內容相符,最終存在著不良隱患。

隨著電子計算機在外貿業務中的廣泛應用,外貿企業運用外貿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已極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單證的計算機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上述單單不一致的現象發生,只要在該系統中運用單證製作模塊就行了。該模塊可以根據外銷合同、L/C、產品情況等信息輸入基礎數據,加入相應的單證條款就可直接生成所有的單據。由於使用該模塊生成的單證具有可編輯性,用戶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單證上進行編輯,所以要避免出現上述失誤並不困難,關鍵是要以認真、細緻的工作態度對待制單工作。

案例5 分批裝運與分套制單的案例

【案情介紹】

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於2007年向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大白芸豆。2月25日接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有關部分信用證條款規定如下。“1000M/Tons of Large White 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 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 2007.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1000噸大白芸豆……裝運單據需分如下三套:300噸一套;200噸一套;500噸一套。裝運不得晚於2007年3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經與船方代理公司聯繫,根據3月末前艙位情況,1000噸無法在一條船上裝完,即向買方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證。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證修改書改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 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許分批裝運。信用證的其他一切條款均未改變。)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最後經過船方代理公司配船於3月20日起將貨相繼裝出,即於3月21日裝“JIAXING”輪300噸;3月24日裝“WANGJIANG”輪200噸;3月26日裝“SHUN-JIANG”輪200噸;3月28日裝“WANQUANHE”輪300噸。並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簽發的提單。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於3月31日將備齊的全部單據通過議付行向開證行寄出。但於4月14日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

“第××××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查發現單證不符:根據你方所提交的單據共四套:即300噸一套、200噸一套、200噸一套和300噸一套。我信用證規定,裝運單據分三套,所以你方單據與我行信用證規定不符,單據暫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處理。”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與銀行和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洽無效,最終以降價20%而結案。

【問題】

1. 該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主要過失是什麼?

2. 如何才能正確降低損失?從中能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1. 本案例的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過失是完全沒有理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開證行在4月17日電文對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誤解信用證條款做了解釋,但農產品進出口公司仍然認為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4月28日開證行再次對信用證的條款進行了詳盡的解釋,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開證行所解釋一樣,信用證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後改為允許分批裝運,但原規定限制三種數量分三套單據的要求並未改變。該信用證經修改後實質變成這樣條款:“允許分批裝運,但單據必須分為三套,即300噸為一套,200噸為一套,500噸為一套。”單據分三套是肯定的。

2. 如果1000噸只裝一條船也可以,但單據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數量300噸、200噸、500噸分開三套單繕制。如果將1000噸分兩條船裝也可以,如第一條船裝500噸,單據則分兩套為300噸一套,200噸一套;另一條船裝500噸為一套單據。如果1000噸分三條船裝也可以,則按規定數量300噸、200噸和500噸分裝三條船,單據應按每條船一套分別繕制。上述幾種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證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條船、五條船等都違背信用證的要求。

總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單據仍分三套。如分兩批或三批也可以,單據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單據是不可改變的。而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卻分了四條船裝,單據分四套,當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了。

“正確”、“及時”是單證工作的原則。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貨於3月21日裝了300噸,第二批於24日又裝了200噸,既然信用證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應該將21日所裝的300噸和24日裝的200噸分別及時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如果能這樣及時交單,這兩筆共500噸的貨款即可安全收回。因為第一批貨和第二批貨的裝運數量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所規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單的要求,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接受第一批交單和第二批交單的單據並按時付款,這樣就能減輕一半的損失。即使不是這樣的情況,一般單證工作也要求在裝運後應該及時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爭取早一天收匯就多增加一天的外匯利息。

案例6 謹防開證行的“心機”

【案情介紹】

2007年1月10日,芝加哥F銀行向A銀行開立了一筆金額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證。該證裝船期分別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為B市某外貿公司,貨物名稱為鐵釘。

2月12日,A銀行收到該信用證項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將裝船期分別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並修改貨物描述等內容。A銀行立即與受益人聯繫,請求答覆。受益人於2月19日向A銀行發出書面確認,拒絕修改,A銀行即向F行發出同樣內容的電報。3月3日受益人交單,A銀行經審核無誤後議付單據,並按開證行要求寄單索匯。A銀行編號為BP95I1327/07。3月13日,A銀行收到F銀行電報,稱該單據遲裝並超過有效期,以此拒付並準備退單。

經查,此筆單據的裝船日為2月25日,交單日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證的要求。據此,A銀行據理力爭,反駁F銀行提出的不符點。

此後,F銀行又多次來電堅持上述不符點,並兩次將單據退回A銀行,但A銀行毫不退讓,又兩次將單據重寄開證行。由於A銀行有理有力的反駁,F銀行最終於4月25日付款。

【問題】

開證行單方面修改信用證能否產生法律效力?開證行做法是否妥當?

【評析】

本案爭議的產生原因在於:開證行與議付行對經開證行修改過,但未經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證條款約束力的認識不同。開證行認為按照其修改過的信用證條款來審核單據,存在不符點,因此拒付;議付行則認為信用證條款雖經開證行修改,但因未獲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過的信用證不能對受益人構成約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證條款來審核單據。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單方面修改信用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一方面從信用證的開立與基礎交易的基本關係看,信用證的開立是服務於基礎交易的,信用證作為一種支付條件,它應當符合基礎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進出口商的一致意見,除非進出口商就修改基礎交易合同的支付條件達成協議,否則不能修改信用證條款。單方面的修改信用證條款即同於違反了基礎交易中約定的支付條件,對另一方來說是沒有約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於對正常交易秩序與規則的認識,UCP600第10條規定:“凡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內容之前,原信用證(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對受益人仍然有效。”根據UCP600的規定,很顯然,如果受益人不表示接受修改的信用證條款,那麼仍只能依據原信用證條款來審核單據。

本案中,開證行的做法是不當的。由於受益人並沒有同意修改的信用證條款,因此,開證行不能強加於人,要求適用修改後的信用證條款。在根據原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沒有不符點的情形下,開證行應予付款。

案例7 開證行與買方勾結,惡意挑剔不符點案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間,被保險人A公司向孟加拉國買方R公司出運5票燈芯絨面料,合同金額30餘萬美元,支付方式為L/C 120天,明確約定適用UCP500。在安排貨物出運後,A公司立即通過中國銀行向開證行J交單。然而三週過後,中國銀行仍然沒有得到來自開證行的任何反饋,A公司查詢DHL遞送記錄發現,全套單證早已送達開證行。在開證行遲遲不對詢問做出回覆,買方R公司也突然杳無音信的情況下,A公司按照保單規定,向保險公司通報了可能的損失,請求給予協助和支持。

接到被保險人報損後,保險公司立即開始著手進行案件的調查工作。就在這時,A公司突然獲悉:貨物在抵達孟加拉國吉大港後不久,買方R公司就持正本提單提取了全部貨物。此時,距離全套單證送達已經一個月有餘,開證行也終於不再沉默,發來了在A公司交單之後的第一封電文。在這封遲到的電文中,開證行提出受益人A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因而拒絕承兌。A公司對此反應強烈,指出自己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而且銀行的這種操作不符合國際操作慣例。

保險公司利用孟加拉當地的追償渠道律師啟動了針對開證行的追索程序。在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渠道律師幾方面的聯合調查下,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開始水落石出:在貨物到港後,買方以向銀行提交保證函的形式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單並憑以提貨,但由於產品市場價格下跌,買方遂指示開證行惡意挑剔不符點並拒絕承兌。買方R公司恰於此時跳了出來,藉機要挾A公司,提出如果A公司同意將貨物降價銷售,則R公司將會指示開證行重新承兌並支付貨款。

【問題】

本案件,我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

【評析】

本案中,本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開證行與買方惡意勾結,通過惡意挑剔不符點的手段來達到協助買方逃避付款責任的目的,情節十分惡劣。

根據UCP500第3章第13條的規定,開證行應在不超過收到單據翌日起算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UCP600第14條改為最多5個工作日),以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相應地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一方。在本案中,孟加拉J銀行已經明顯違反了上述義務,存在信用問題,其拒絕承兌的行為已經給A公司造成了損失,在賠償責任範圍內。基於以上判斷,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人A公司給予30餘萬美元的足額賠付。綜觀整個案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開證行風險不容忽視。

信用證雖然是實務界公認的安全係數相對較高的一種貿易結算方式,但我們同樣不應忽視其中隱藏的風險。正像本案反映出來的情況,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某些銀行在進行國際業務操作時,並不總是嚴格依照國際行業慣例行事。例如,某些南亞的開證行在接受開證申請人申請時,一方面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保證金;另一方面,在遠期信用證受益人提交單據,開證行進行承兌後,如果到期後開證申請人沒有將全額貨款打給開證行,則開證行此時就可能會罔顧其在信用證下的第一性付款責任,拒絕向受益人支付貨款。

出口商為了規避以上風險,通常可以要求買方選擇國際銀行排名較高的銀行開立信用證,或者指定具備國際信譽的大銀行為該信用證的保兌行。如果由於開證行資信太差或信用證本身存在問題導致指定行拒絕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則出口商就應冷靜考慮,這筆業務是否值得冒如此大的風險。

(2)信用證業務中的買方風險值得關注。

信用證一經開出,便與基礎貿易合同相分離,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行就應付款。如此看來,信用證交易似乎已經與買方信用的好壞關係不大。但實際上,在很多出現開證行風險的信用證案件背後,都有買方的鬼魅身影存在。一些買方會人為地設置“軟條款”等陷阱,使出口商在交單時遭遇重重阻礙,最終導致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合理”地拒付貨款。此外,很多買方在有利可圖時往往表現尚可,但在遭遇市場下滑等意外風險時,便會採用各種手段向出口商轉嫁風險。

以本案為例,孟加拉國買方通常從我國浙江等地進口紡織品面料,在孟加拉當地進行加工後再轉售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買方。雖然中國到孟加拉的船期不長,但在進口面料時,買方還是會選擇賬期超過120天的遠期信用證進行結算,這樣就可以在下家付款後再向我國出口商支付貨款。由於多數進口商本身實力一般,抗風險能力較差,如果其應收賬款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收回,此時部分買方就會與開證行同謀尋找各種藉口延付甚至拒付貨款。所以,在採用信用證方式交易時,出口商應在評估銀行信用的同時,注意收集、瞭解和評估買方所在市場、行業的情況,防患於未然。

案例8 可轉讓信用證案例

【案情介紹】

2007年1月30日中國銀行寄出某可轉讓信用證下14票單據,金額共1 223 499.12美元。單據寄到新加坡某轉證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換單後將單轉寄德國的原始開證行要求付款。2月14日,中國銀行收到新加坡銀行轉來的德國銀行的拒付電。拒付原因兩點。第一,動物健康證缺少名稱。第二,正本提單弄混。中國銀行查信用證及單據留底,認為:信用證對動物健康證名稱規定為英文名稱,僅在括號內顯示德文名稱。提交的單據未顯示括號內的德文名稱,但顯示了括號外的英文名稱。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實質上的不符,德國銀行藉此拒付理由不充分。單據留底記錄表明,提單提交新加坡銀行時完整無缺,沒有問題。單據是否為新加坡銀行搞混不得而知。因此正本提單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國銀行的責任。據此,中國銀行向新加坡銀行發出反拒付電報,新加坡銀行在回電中聲明已將中國銀行電文內容轉達德國開證行聽候回覆,同時聲明作為轉證行本身對單據的拒付和最終的付款與否不負責任。其後,中國銀行通過新加坡銀行再次發出反拒付的電文,要求開證行付款,但從新加坡銀行得到的回電都說正在與德國開證行聯繫,開證行堅持不符點成立,拒絕付款。鑑於通過新加坡銀行無法解決問題,中國銀行曾幾次直接給德國開證行發電,催促付款。但德國開證行在回電中聲明,既然它的信用證是開給新加坡的轉證行的,中國銀行無權直接與開證行聯繫。

此後,中國銀行也就無法與德國銀行進行交涉。最終,此業務通過部分退單、部分無單放貨的方式解決。作為出口商的我國外貿公司也喪失了信用證項下收款的保障。

【問題】

1. 通過本案例,分析在可轉讓信用證下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 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有哪些?

【評析】

1. 本案例在可轉讓信用證已轉讓的情形下,對第二受益人的風險而言,具有相當的典型意義。本案較典型地說明,可轉讓信用證涉及的法律問題在許多方面不同於一般信用證。

在闡述可轉讓信用證的法律問題前,我們首先簡單說明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轉讓信用證的基本區別,以便於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說明。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根據該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依據該概念,可轉讓信用證具有如下特點。

(1)信用證的可轉讓性,基於信用證的規定。

(2)信用證的轉讓來自受益人的請求而發生,銀行不能自己決定進行轉讓。

(3)轉讓行只能是如下銀行:a.被開證行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的銀行;b.在限制議付信用證中,被授權進行議付的銀行;c.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中,被授權進行轉證的銀行。

(4)信用證的轉讓方式可以是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

(5)信用證的轉讓以一次為限。

在不可轉讓信用證項下,信用證的當事人有:開證行、受益人及其他授權進行付款、承兌、議付的中介銀行。而可轉讓信用證的當事人的特別之處在於: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之分,並且參與信用證交易的中介銀行除付款、承兌、議付銀行外尚有辦理轉證的轉讓行。這種基本區別導致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與兩個受益人之間、開證行與其他中介銀行間的關係發生重大變化並進而涉及中介銀行與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的關係。以下分別論述。

開證行與第一受益人的關係: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7條的規定。但開證行與第一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內容有別於普通跟單信用證下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開證行並不必然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第38條i款的規定,開證行可能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也可能對第二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這取決於轉讓行如何提交單據以及第一受益人是否按時替換單據。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在轉讓行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供替換的發票(和匯票)時替換單據,並且轉讓行已將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交給開證行,開證行將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而應當向第二受益人承擔義務。

第二,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仍然是有條件的。如同在一般跟單信用證關係中一樣,必須在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的前提下,開證行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並且,只有在第一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交單,或者委託其他銀行代為交單的情況下,開證行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

第三,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的付款義務將伴隨第一受益人以及轉讓行的行為變化而發生變化。當第一受益人在第二受益人提交單據後,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後,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當第一受益人沒有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如果轉讓行不將第一受益人的單據徑寄開證行,開證行仍需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問題是,當第一受益人沒有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但轉讓行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徑寄開證行,這種情況下開證行應否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僅僅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轉讓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不再承擔義務,並沒有提及開證行是否對第一受益人承擔責任。我認為,此時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因為當轉讓行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徑寄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的情形下,實質上已排除了第一受益人在其後的信用證的關係中繼續享有權利義務的可能性,第二受益人已完全取代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而加入到信用證法律關係中。

第四,開證行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金額應按照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以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為前提確定。在第一受益人按照轉讓行的要求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後,開證行仍然是對第一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並且第一受益人有權獲得他自己的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的發票間的差價。但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金額範圍內。

在上述案例中,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已將第二受益人的某些單據替換,因此他沒有退出信用證交易,繼續依據該信用證對德國開證行享有權利。

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的關係:開證行應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有兩個受益人,這是否意味開證行對所有的受益人應同時承擔付款責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開證行只依據信用證的規定,在確定的金額內進行一次付款。實質上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對第二受益人而言,他難以享有象第一受益人一樣的權利。原因如下。

(1)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承擔付款義務,只是開證行自己加予自己的義務。

(2)開證行需要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但並不意味開證行付款對象就是受益人。如一旦付款行對受益人付款、議付行對受益人進行議付,受益人就無權向開證行主張支付信用證款項的權利。

(3)信用證轉讓的正常過程中,第一受益人並沒有將所有的基於信用證所產生的權利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只不過因為信用證的轉讓加入到信用證交易中。

(4)第二受益人的加入並不必然排斥第一受益人享有信用證項下的權利,換言之,第一受益人仍然處於信用證交易的關係中,只不過與第一受益人分享信用證項下的某些權利而並非全部權利。

(5)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享有的權利非常有限,並且享有的權利為非實質性的。

由於以上特點,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比較特殊。

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信用證的轉讓並非由於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而是基於如下三個相互獨立、其法律效果又相關聯的法律行為。

(1)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做出的信用證可以轉讓的意思表示。

(2)第一受益人依據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授權意思表示,向有權辦理轉讓的中介銀行要求轉讓給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被要求辦理轉讓的中介銀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請求,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一受益人指定的人,即第二受益人。

因此,一般情況下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並無直接法律聯繫。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8條的有關規定,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聯繫基於如下法律事件而產生。

(1)信用證已被轉讓。

(2)第二受益人依據該被轉讓的信用證,已向轉讓行做出交單提示。

(3)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轉讓行要求替換單據時照辦。

(5)轉讓行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寄交開證行。

至於開證行對已轉讓信用證辦理修改,多個第二受益人中部分人接受修改、部分人有權拒絕修改的規定,其本身並不表明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具有法律聯繫。只能說明第一受益人將該接受或拒絕信用證修改的權利已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可否直接將單據寄交開證行請求付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但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以下規定可以看出,第二受益人不能向開證行直接交單,也不能通過往來銀行向開證行交單。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8條h款的規定,第一受益人享有替換第二受益人部分單據的權利。如果允許第二受益人向開證行交單,無疑剝奪了第一受益人的替換單據權。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8條a款的規定,信用證項下被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是為第一受益人辦理上述業務的銀行。如果允許第二受益人的往來銀行為其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無疑剝奪了為第一受益人辦理上述業務的銀行的權利。並且,為第二受益人辦理上述業務的銀行並沒有獲得開證行的授權。

在本案中,由於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沒有退出信用證交易,並且實際上也替換了我國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德國開證行仍然是對新加坡第一受益人承擔信用證項下的義務,而不是向作為第二受益人的我國公司。也就是說,作為第二受益人的我國公司並沒有取代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成為信用證法律關係中有權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信用證的受益人。

開證行與作為轉讓行的中介銀行的關係:在可轉讓信用證中,開證行與包括付款、承兌、議付的銀行關係仍與一般跟單信用證中一致,但開證行與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行這一中介銀行的關係屬於新類型的關係。

從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流程來看,轉讓行只可能是辦理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並且轉讓行只有在第一受益人要求辦理轉讓時才辦理信用證的轉讓,同時只有銀行同意第一受益人轉讓信用證的請求並實際辦理信用證的轉讓後,該中介銀行才成為轉讓行。

從法律上來說,首先,作為轉讓行的法律資格具有嚴格的限定,即只有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這些中介銀行才能成為付款行,保兌行、通知行或代為寄單的銀行均不能成為信用證的轉讓行。其次,具有資格的中介銀行成為轉讓行並不是該些中介銀行的義務,而是他的權利。第三,具有資格的中介銀行如同意成為轉讓行或辦理信用證的轉讓,並不能依職權主動辦理而必須在同意受益人辦理轉讓的請求基礎上進行。換言之,中介銀行成為轉讓行是中介銀行與第一受益人雙方法律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中介銀行單方法律行為的結果。第四,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有資格成為轉讓行的中介銀行辦理信用證轉讓的權利,來自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規定。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的上述基本法律特點,也自然使得開證行與作為轉讓行的中介銀行的關係有別於開證行與其他中介銀行的法律關係。

首先,開證行與作為轉讓行的中介銀行的關係是建立在雙方已基於信用證所產生的開證行與付款、承兌或議付行關係的基礎上。轉讓行首先必須是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之一。只有在此基礎上,他才可能成為轉讓行。

第二,中介銀行成為轉讓行的條件之一是基於開證行的單方授權。沒有開證行的授權,辦理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業務的銀行不能成為轉讓行。

第三,中介銀行成為轉讓行的另一個條件是該銀行同意第一受益人的請求而辦理轉讓。

從上我們發現,開證行與轉讓行關係成立的前提,一方面如同一般信用證項下,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做出了授權;另一方面,轉讓行之所以成為轉讓行並不是基於開證行的授權,還需要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向其提出辦理轉讓的請求,且他已同意辦理信用證的轉讓。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做出的該信用證可以轉讓的意思表示,只是使得受益人(受益人)獲得了轉讓該信用證的權利,其他中介銀行只是獲得了轉讓該信用證的資格而不是權利,開證行的意思表示更不是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中介銀行設定了義務。

因此,開證行與轉讓行的關係不同於開證行因單方授權行為而與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發生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的關係只是一種附屬性關係,附屬於開證行與作為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之下的一種關係。

開證行與轉讓行之間並不能因為信用證被轉讓這一法律事實而發生單獨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也不因信用證被轉讓而產生獨特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之間僅僅是因為信用證已被轉讓使得他們原有的法律關係的內容發生了某些變化。如轉讓行在第一受益人未能按時替換單據時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交給開證行,開證行不能以第二受益人的名稱不同於原信用證規定的第一受益人的名稱而拒付,應當將第二受益人的名稱視同第一受益人的名稱而付款,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辦理信用證轉讓的銀行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信用證的轉讓行;另一方面,他同時必然是被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作為轉讓行,其辦理轉讓對他自己而言僅僅是履行他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承諾,因而轉讓本身不能使轉讓行對開證行產生任何新的權利。開證行與辦理轉讓的銀行的關係仍然是開證行與被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之間的關係,只不過信用證被轉讓這一法律事實,使得開證行與同時又具備轉讓行身份的被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可能發生變化或修改。

中介銀行與第一受益人的關係:由於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有兩個受益人,因而也自然可能被理解為存在與兩個受益人分別發生付款、承兌或議付關係的中介銀行。這似乎已成為我國信用證業務中較普遍的誤解。這種理解不僅是錯誤的,也是十分有害的。

前已闡述,第二受益人僅僅受讓了部分屬於第一受益人的某些權利,他(們)並不必然參與到信用證關係中,唯一另外情形在於,第一受益人未能按照轉讓行的要求替換有關單據時,第二受益人才加入到信用證交易中來。同時,因辦理信用證轉讓而成為轉讓行的銀行,只是因轉讓而使得他原來作為付款、承兌或議付行的權利義務內容可能發生變化或修改,但並沒有改變他與開證行之間權利義務的性質。換言之,中介銀行並不因其辦理信用證的轉讓而使自己成為開證行。另外,作為信用證業務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的中介銀行,必須依據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授權而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

因此,作為信用證業務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的中介銀行只可能是與開證行具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銀行,他與受益人因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法律關係是基於開證行的授權。換言之,如果不是根據開證行在信用證的授權,一家銀行即使對信用證的受益人實際辦理了付款、承兌或議付,該銀行也不是信用證業務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

在可轉讓信用證中,由於開證行並沒有授權其他銀行與兩個受益人分別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也自然不會同時存在與第一受益人發生付款、承兌或議付關係的中介銀行和與第二受益人發生付款、承兌或議付關係的中介銀行。所謂的中介銀行除通知行、寄單行等以外,只可能是為第一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

由於只有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才有辦理信用證轉讓的資格,因而他在信用證轉讓後又是轉讓行。如此,他與第一受益人的關係必然具有多重性。

首先,他們之間具有因付款、承兌或議付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求他辦理信用證轉讓是第一受益人的權利,但不是他的義務,是否辦理轉讓是該銀行自己的權利。

第三,辦理信用證轉讓使得該轉讓行獲得對第一受益人要求支付因轉讓涉及費用的權利。

第四,轉讓行因轉讓而獲得的另一項權利是,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按其第一次要求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或匯票),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交給開證行。

第五,第一受益人對轉讓行的權利有兩項:按照轉讓行同意轉讓的範圍與方式,要求轉讓行辦理轉讓;要求轉讓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的發票(或匯票)後通知或轉交給他,以便替換。

中介銀行與第二受益人的關係:應當明確的一個前提是,此處所謂的中介銀行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在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為兩個受益人之一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但開證行、保兌行除外。

前已闡述,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僅僅轉讓了部分權利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並沒有退出信用證交易。因此第二受益人也就只享有信用證受益人的部分權利,並且這種權利依附於第一受益人基於信用證所產生的權利。

同時,確實在實踐中存在一些銀行為第二受益人辦理對已轉讓信用證的付款、承兌或議付,或者該些銀行對第二受益人所交的單據的處理,包括在往來函電中均按照一般信用證流程的方式繼續操作。問題是,這些處理方式是否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理論上的支持?筆者認為,這些做法違反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也不符合信用證的基本理論。原因有以下幾點。(1)任何銀行參與信用證交易,均基於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授權,沒有開證行的授權,即使受益人請求其他銀行參與,該銀行是無法向開證行主張權利。(2)可轉讓信用證中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並不包括向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因為信用證只可能辦理一次付款、承兌或議付,而不可能存在兩次性質相同的行為,如果某銀行為第二受益人辦理了付款、承兌或議付,他就再也辦理為第一受益人辦理同一信用證項下的相同業務,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3)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僅僅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這個受益人只可能是第一受益人。否則無法解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8條關於第一受益人有權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受益人並沒有轉讓信用證的義務等有關規定。

但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的關係卻存在特別之處。前已述及,轉讓行除了是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外,他還獲得了開證行允許其辦理信用證轉讓的授權,以及收受第二受益人的單據並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換髮票(或匯票)的權利。

問題在於轉讓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後,有無權利或義務支付款項給第二受益人?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原因如下。(1)轉讓行有權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是來自開證行的授權,如果他需承擔如此的義務,則基於他對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承諾。(2)從轉讓信用證業務作用的表面上看,似乎只要轉讓行向第一受益人辦理承兌、付款或議付僅僅是針對第一受益人應得的差價部分,那麼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並不損害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利益。但這種觀點成立的話,則轉讓行的行為剝奪了第一受益人基於信用證所產生的、要求得到信用證規定的全部款項的權利,並且不適當地干涉了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之間關於款項轉移的約定,或者說轉讓行在無授權的情形下,以自己的行為同時代替兩受益人就款項分配的移轉時間和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故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依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8條款的規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轉讓行向其提出換單要求時沒有照辦,則轉讓行可以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寄送開證行並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義務。問題是在此種情形下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是否建立了法律關係?

編者認為,即使在這種情形下,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也沒有建立法律關係。理由在於以下兩點。(1)在第一受益人沒有替換單據的情況下,轉讓行僅僅獲得了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寄送開證行的而免除對第一受益人應承擔的義務的機會。或者說,由於第一受益人沒有按轉讓行的要求替換單據這一法律事實,導致了轉讓行免除了對第一受益人應承擔的義務。(2)同時還具備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地位的轉讓行,他的其他身份都是相對於未轉讓前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而言的。並且,銀行同時具有兩種身份是指參與信用證交易的該銀行是同一機構人格而言的,並不是從時間與空間範圍說,銀行在某時間或空間點上同時具有兩種身份。在同一時間或空間點上,同一銀行是不可能既是轉讓行又是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

唯一例外的情形在於,轉讓行在向第二受益人轉讓信用證時承擔了核實該信用證真實性的義務,如同在一般信用證業務中,通知行所承擔的義務一樣。但是,這並不意味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產生法律關係,因為只有第二受益人實際利用了該信用證,轉讓行核實信用證真實性的義務才使得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分析,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不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關係。轉讓行在辦理信用證轉讓時,它是依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請求,轉讓有關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由於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證交易關係中與第二受益人不存在法律關係,轉讓行也沒有做出向第二受益人支付款項的承諾,因此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至於轉讓行在上述例外的情形下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徑寄開證行,他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也僅僅是事務代辦,代第二受益人向開證行寄送單據。當然,轉讓行承擔的核實信用證真實性的義務在第二受益人利用信用證時,使得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承擔因該信用證不真實而產生的責任。

基於上述對可轉讓信用證法律特點的論述,使用可轉讓信用證對各方的法律風險客觀存在。以下分述之。

(1)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該些銀行由於沒有得到開證行的授權,因此他們的付款、承兌或議付行為對開證行沒有法律約束力。問題在於,議付行支付對價買入第二受益人的匯票後的法律地位能否使得議付行成為信用證項下的善意持票人?答案為否。在公開議付的可轉讓信用證中,開證行所稱的成為善意持票人的前提條件是,任何依照信用證辦理議付的銀行買入的是信用證受益人的匯票等單據。該受益人只可能是第一受益人而不可能為第二受益人,因為第一受益人擁有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匯票的權利,而不論第二受益人的匯票是否已轉讓給議付銀行。因此,即使在公開議付信用證項下,第二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對辦理了“議付”,由於該銀行無權將“議付”後的匯票和其他單據寄送開證行索償,該銀行並沒有成為信用證法律關係中的議付行,而僅僅以他自己的所認為的、對其他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方式,對第二受益人進行了資金融通。其他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或承兌的地位也是如此。

在上述案例中,中國銀行所處的法律地位就是如此。他對作為第二受益人的我國外貿公司提交的單據進行了議付,在以議付行的身份與開證行進行交涉時,開證行以信用證沒有對中國銀行授權為由,拒絕與中國銀行進行聯繫。最終我方也承認,由於可轉讓信用證的特殊性,中國銀行連直接與開證行爭論的權利都沒有。

(2)對第二受益人來說,具有更大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第二受益人唯一可能直接從開證行獲得款項的可能性在於:第一受益人沒有按要求替換他所提交的單據,並且將單據徑寄開證行。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證交易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從第一受益人處受讓了履行信用證的權利,取得了提示匯票與單據和要求付款的權利。另一方面,他受讓的各種權利受到第一受益人的種種限制,除了取得信用證項下裝運單據、保險單據及諸如原產地證等權利,沒有受到第一受益人的即時限制外,其實質性的提示單據、要求付款的權利隨時可能因第一受益人保留的加入權而隨時中止。

基於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只對第一受益人辦理有關業務,而願意並可能為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又沒有得到開證行的授權。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又只承擔核實信用證真實性的義務。這使得第二受益人擁有的要求開證行支付的權利受到非常多的限制,這種權利的行使只是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在實際業務運作中難以得到實際的行使。因此,有人認為,第二受益人的權益比D/P託收好不到哪裡,這具有一定的道理。當然,第二受益人的權益保障從理論上而言,是優於D/P託收的,因為第二受益人在第一受益人沒有換單且轉讓行將單據徑寄開證行的情形下,獲得了向開證行直接主張支付的權利。

李秀芳 第11章 進口貿易

第11章 進口貿易

1. 國際貿易術語相關案例

1. 國際貿易術語相關案例

案例1 把握細節,方可拒絕風險

【案情介紹】

2011年,我國A公司從法國H公司進口一批家用電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FOB價格成交。待貨物運到目的港,A公司工作人員驗收貨物時,發現部分貨物的外包裝出現明顯的變形。後經進一步核實和檢驗,包裝受損的貨物是由嚴重的外力所致,且大部分包裝受損的電器均導致了功能上的損壞,無法出售。

A公司經過對貨物運輸環節的調查得知,該批貨物在裝運港裝船過程中,部分貨物從吊鉤上脫落,摔落在甲板上,從而造成了貨物的損壞。因此A公司向法國的H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以補償貨物受損帶來的損失。然而,H公司指出貨物從吊鉤上落下之前,已經越過了船舷,風險責任已經轉移到作為買方的A公司,因此駁回了其索賠要求。但A公司認為,根據《2010通則》,採用FOB術語進行交易,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不再是以“船舷為界”,而是“將貨物放置於買方指定船舶上”。顯然,貨物從吊鉤上脫落就意味著貨物尚未完成“放置於船上”這一動作,因此風險責任尚未轉移,作為賣方的H公司理應對貨物的損失做出賠償。

由於雙方雖然約定以FOB價格成交,但在合同中並未明確指出所引用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版本,所以在風險界限的劃分上各執一詞,導致了貿易糾紛的局面。然而,由於該種電器在本國市場上十分暢銷,A公司仍有繼續擴大進口的願望,因此從長遠利益的考慮下繼續和H公司合作,擱置糾紛與爭議,承擔了此次貨物的損失。通過雙方的一系列談判,H公司在與A公司的後續業務中,也給予了相應的折扣,以此表達合作的誠意。

【問題】

1. 案例中造成雙方貿易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2. 貿易雙方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3. 為避免貿易爭端,引用國際貿易術語時應當注意哪些內容?

4. 從案例中,我方應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1. 本案例中,貿易雙方使用國際貿易術語對交易的方式進行了規定,然而卻沒有在合同中註明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版本,由於不同的版本對FOB術語下的風險劃分存在差異,因此導致了貿易糾紛的產生。

2. 在實際的外貿業務進行中,一旦出現問題和狀況,交易的雙方必然會尋求最有利於己方的方式,儘可能的推卸責任。本例中,由於沒有明確採用何種貿易術語的版本,因此作為出口方的H公司必然會根據《200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當貨物隨吊鉤越過船舷之時,已經完成了己方的交貨義務。而作為進口方的A公司,理所當然地會採用《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對FOB術語的說明,認為貨物受損是在風險向買方轉移之前造成的,H公司理應賠償。

3. 從事進出口貿易人員需要正確理解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內容和有關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相關人員對於貿易術語的使用往往存在著一些誤解,進而為貿易的正常進行帶來了隱患。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版本於2011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但是該版本的實行並不必然意味著《2000通則》及其之前版本的失效,在時間效力上,並沒有“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性質上看,它並不是法律,對交易雙方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國際貿易慣例,其法律效力是貿易當事人將其寫入合同,作為合同的內容而實現的。從2011年開始,國際商會將《2010通則》作為推薦使用的版本,但各國的貿易當事人在簽訂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自由選擇適用通則的版本。因此,為避免貿易糾紛,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註明引用術語的適用規則和版本是十分必要的。

4. 本案例反映出國際貿易的從業人員對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中的相關規定並不熟悉,細節上的失誤導致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雖然通過之後的談判,得到了H公司在後續業務中貨款上的折扣,但是本次交易的損失則完全由我國的A公司承擔。因此,作為從事國際貿易進口業務的人員,應當熟悉並準確把握國際貿易解術語以及相關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細節,並不斷豐富和更新相關領域的知識和技能。

案例2 合理選擇貿易術語

【案情介紹】

中國成都貿易公司(進口方)與瑞典的一家生產淨化器的企業DLR公司(出口方)洽談一筆空氣淨化器的進出口交易。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以CIF價格成交,支付條件為信用證,裝運期的期限為2012年5月20日。成都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開出了信用證,對方也於5月18日完成了出口貨物的裝船。6月15日,貨物抵達交貨港上海港,之後存放在成都公司租賃的倉庫內。按照成都公司的計劃,貨物存放5日之後,再經由鐵路運輸將貨物運往成都。然而在貨物存放期間,由於倉庫失火,所有淨化器設備全部被燒燬。

由於該公司還與當地的電器商城簽訂了一項空氣淨化器供貨合同,根據合同上約定的時間,這批淨化器應於8月1日之前交付給商城。但是由於貨物全部燒燬,成都公司顯然無法完成交貨義務,因此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對方進行溝通,說明貨物滅失的實際情況,希望能夠推遲合同的上規定的交貨時間,以獲得足夠時間再次備貨,但是電器商城以影響其正常銷售為由,拒絕了成都公司的要求。最終由於成都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貨,因此按照合同的規定對電器商城進行賠償,蒙受了高額的經濟損失。

【問題】

1. 在本案例中,成都公司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的選擇上是否存在問題?

2. 作為出口方的DLR公司是否存在過失?

3. 成都公司能否以貨物損毀為由,向對方提出推遲交貨的要求?

4. 為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失,進口業務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如何選擇貿易術語?

【評析】

1. 根據案例中的情況,成都公司在與國外出口商簽訂合同時,選用CIF術語進行交易是存在嚴重問題的。在地理位置上看,成都位於我國的內陸,根據《2010通則》的說明,CIF術語只適合海陸運輸和內河運輸,賣方承擔將貨物按照所選規則指定的方式交付承運人之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而當貨物運到指定目的港之後,則由買方承擔一切的風險和費用。本案中,指定目的港為上海港,並不是貨物運送的最終目的地,因此從貨物運抵上海港至最終運到成都的這段期間,所有的風險均有成都公司承擔。顯然,簽訂CIF合同給成都公司造成了進口貿易過程中的極大風險,使其處於貿易中的不利地位,因此選擇CIF術語是存在較大失誤的。

2. 案例中作為出口一方的DLR公司並不存在任何過失,因為其按時履行了CIF條件下所規定的義務,當貨物完成裝運時,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而且當貨物在目的港完成交貨之後,貨物的保險就超出了CIF條件下規定的保險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也不予理賠。

3. 成都公司不得以所備貨物的損毀作為條件,而要求推遲交貨日期。因為案例中貨物損壞的原因並非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能構成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的理由。但是在業務的實際操作中,作為從事進口貿易的公司,應當及時就發生的意外情況與後續合同的交易方進行溝通,表示無法按時進行貨物交付並非是本方的主觀行為造成的,指出從事跨國貿易確實存在較大風險,並體現出對問題進行積極解決的態度,以博取對方的好感和同情,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本方的損失。

4. 本案中,考慮到成都公司所在地位於內陸地區,則不應當採用海運的相關術語,而應當採用各種運輸方式對應的貿易術語如FCA、CPT及CIP。這三種術語的交貨點都在瑞典的貨交承運人處,採用FCA和CPT術語,由進口方進行投保,而採用CIP術語,投保的義務則由出口方承擔。採用上述三種術語,在貨物運至目的地成都之前,如果發生了承保範圍內的風險,作為進口方的成都公司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此,從事國際貿易進口業務的人員在簽訂進出口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包括地理因素在內的各種與貿易活動密切相關的條件因素,選擇最適合、最有利於本方的國際貿易術語作為交易條件。

案例3 合同外的承諾——無約束的承諾

【案情介紹】

我國廣東的一家從事建築材料進口的D貿易公司與德國的M公司簽署了一項進口家用建築裝修材料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的規定,雙方以CIF條件進行交易,支付條件為信用證,交貨期為2008年8月15日。D公司及時開出了信用證,德國的M公司也在8月15日之前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條件出運。

8月18日,德國M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我方做出通知,說明了運送給D公司的家裝材料是與另一批運往大連的家裝材料一起裝在同一運輸貨輪上的。D公司得知這一情況之後,立即也用電子郵件回覆,要求該船先將貨物運至廣州港,將D公司貨物卸載完成之後再駛往大連。不久對方在電子郵件中承諾,此貨輪將先抵達廣州港卸貨。

然而,該艘貨輪並沒有按照M公司所說的先到達廣州港,而是先駛向大連,而且在大連港停靠了近一個月時間之後,才起航駛向廣州港。由於貨物晚到了這段時間,因此錯過了家裝材料銷售的旺季,市場行情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D公司不僅因為錯過了最佳銷售時機而導致了大批的貨物積壓在倉庫中,而且由於市場價格的大幅下跌,出現了賠本銷售的不利局面。

D公司認為,對方並沒有履行貨船先停靠在廣州港卸貨的承諾,因此導致了貨物未能按預計的到達時間到達,進而造成了該公司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出現的嚴重經濟損失,由此D公司向德國M公司提出了索賠,要求其彌補因貨物遲到而帶來的損失。但是M公司認為本方已經按照CIF合同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貨物的裝船,履行了應盡的交貨義務。而貨物何時能夠到達目的港口廣州港,並非是M公司的控制範圍,而是船方的行為,因此不應當對D公司的損失進行賠付。

【問題】

1. 按照貿易術語的相關規定,德國M公司是否完成了交貨義務?

2. M公司電子郵件中表示的“貨輪將先抵達廣州港卸貨”是否構成一項明確的承諾?

3. D公司能否以市場行情發生變化為由向M公司提出索賠?

【評析】

1. 在CIF條件下,賣方的義務包括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合同要求的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裝船後須及時通知買方。所以在本案例中,作為出口方的M公司已經完成了相應的交貨義務。

2. M公司在電子郵件中做出“貨輪將先抵達廣州港卸貨”的表示,並不能構成明確的承諾,因為該項表示並不是合同中的內容,對貿易雙方當事人均不構成法律約束力。而且,此案例中,電子郵件只是貿易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的途徑,並非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簽署的貿易合同,因此電子郵件中的內容並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在進出口貿易中,由於合同的簽訂和交貨之間存在時間上的差距,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都存在著因為時間差而產生的價格波動的可能性,這是國際貿易的價格風險,該風險並不是只針對進口一方的,出口方也同樣面對著價格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D公司不能以市場行情的變化作為提出索賠的依據。

案例4 風險劃分並非責任界定的依據

【案情介紹】

我國上海T公司與美國的F公司以CFR作為條件簽訂了一項進口皮革製品的合同。雙方約定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條件,裝運期限為2007年6月30日。按照合同的約定,F公司負責租船訂艙,與船公司訂立運輸契約合同,並支付了到目的港的運費。該批貨物採用集裝箱運輸,貨物裝箱完畢之後,於6月25日完成裝船,之後運往上海。T公司收到貨物以後,經查驗,發現該批皮革製品有較重的刺激性氣味,勢必會影響產品的正常銷售,因此向美國的F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發現,皮革製品出現的問題是由於集裝箱在裝箱之前做過清潔,殘留的消毒水導致了皮革製品產生了刺激性的氣味,而且這個現象是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F公司認為既然合同中規定採用CFR條件進行交易,本方已經完成了交貨的義務,風險於貨物越過船舷之時就已經轉移到買方,所以,F公司拒絕對該批貨物進行賠償。

【問題】

1. CFR條件下,作為買方的T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 本案例中,作為承運人的船公司是否有責任?

【評析】

1. 本案例中,作為買方的T公司是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的。雖然在CFR條件下,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到買方,但是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作為賣方的F公司應當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這是賣方的基本責任。責任與風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其相應的界定和劃分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所以風險的轉移並不意味著賣方責任的轉移,賣方的責任直至買方取得貨物,甚至在買方取得貨物的一定期限之後方可終止。而且,按常規和一般的工作程序,發貨人作為集裝箱的裝箱人,應對箱體進行認真檢查和感官測試,發現不合格的集裝箱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並要求調換。因此,作為賣方的F公司在租船訂艙時,並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所以T公司有權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2. 承運人應該提供清潔、乾燥、無味、無塵的適貨集裝箱。皮革製品產生刺激性氣味是由於殘留的消毒水所致,對此承運人肯定是有責任的。同時,本案中的發貨人在裝箱前沒有對箱子進行認真的檢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F公司和承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5 通知的重要性

【案情介紹】

2008年5月21日,中國青島貿易公司(進口方)與加拿大的一家機電出口公司(出口方)訂立了一項機電商品的買賣合同。合同採用信用證付款方式,雙方約定貨物單價為3763美元/件,CFR青島港,並約定貨物裝運的截止日期為7月30日。7月3日,青島公司開出信用證,敦促對方備貨裝船。8月2日,加拿大公司通過傳真通知買方,貨物已經於7月28日完成裝船,但是由於貨物在運輸途中需要在悉尼進行轉船,轉運貨輪的名稱為Winner,預計於9月5日抵達目的港口青島港。

然而,直到9月25日,並沒有名為Winner的貨輪抵達青島港,中方致電加拿大公司,經反覆確認,對方表示由於業務人員的疏忽,將船名誤寫作Winner,轉運貨輪的名稱為Winter。青島公司再去辦理提貨時,發現由Winter輪運送的貨物已於8月24日到達目的港口,此時由於進口公司沒有及時報關提貨,被徵收相應的滯報金。青島公司認為由於出口方的嚴重失誤導致了該公司的經濟損失,所以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然而加拿大公司並未對中方的索賠要求做出迴應,因此雙方在賠償上存在爭議,於是青島公司將爭議提交到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問題】

1. 出口方在履行交貨義務時存在哪些過失?

2. 仲裁的結果應是怎樣的?

【評析】

1. 在CFR術語下,出口方有義務在裝船後及時向進口方通知合同貨物的情況。雖然按照國際貿易慣例,若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轉船的情形,視為可以轉船,但是出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相關信息準確的通知進口方。本案例中,加拿大公司雖然向進口方通知了轉船,但是並沒有準確通知轉運船舶的名稱和到港時間,因此出口方在履行交貨義務上是存在嚴重過失的。

2. 按照CFR條件的相關規定,作為賣方的加拿大公司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準確的通知進口方,使對方能夠採取必要的措施提取貨物。案例中,出口方未能盡到交貨的義務,致使對方蒙受經濟上的損失,因此仲裁的裁決結果應當是加拿大公司向青島公司賠償滯報金的相應金額。

案例6 國際貿易慣例與合同的關係

【案情介紹】

我國某進口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巴西出口商(以下簡稱B公司)進口一種堅果類食品。雙方約定價格為每噸3570美元CIF汕頭港,裝運期限為4月30日。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我方業務人員考慮到由於進口的貨物為食品,而且此種食品若存放較長時間後,其味道和品質會有所下降,進而影響在市場上的銷路,就在合同中規定了食品的包裝規格及不得晚於5月30日到達。由於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曾在香港停靠卸貨,因此待船到達汕頭港時,已經是6月3日。

從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至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這段時間裡,該種食品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下跌了近30%,導致A公司銷售該種商品幾乎沒有利潤空間,因此A公司以貨物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抵達目的港為由,拒絕提取貨物,除非對方願意接受中方提出的降價要求。

經過雙方一系列的交涉,B公司也認為在交貨的問題上,由於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完成交貨而存在過失,因此最終答應該批貨物降價19%,於是A公司提取貨物,並在之後的銷售中獲得了一定的利潤。

【問題】

1. 本案例中的合同是否屬於CIF合同?

2. 從案例中可以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1. 本案例中,貿易雙方訂立的合同從性質上看已不屬於CIF合同,上述合同雖然是以CIF術語的形式訂立的,但並非真正的CIF合同。從性質上看,CIF是裝運合同,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術語,賣方在裝運港按要求將貨物裝上船,並取得相應的單據,即完成交貨義務,交單即交貨,無需保證到貨及到貨的時間,貨物裝上船後的風險也轉移給了買方。但是本案例中,合同雖選用了CIF術語,但同時規定了貨物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是一份有名無實的CIF合同,這種合同實質上是到達合同。

2. 國際貿易術語從性質上屬於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屬於選擇性約束力,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因此合同的規定高於慣例。本案例中的業務人員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特點,在合同中規定了到貨時間,在很大程度上使本方處於貿易的有利地位。所以,從事進口貿易的業務人員應當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靈活地運用國際貿易術語和貿易慣例,推動貿易活動向有利於己方的方向發展。

案例7 交貨義務的界定

【案情介紹】

2005年,我國山東某貿易公司與俄羅斯某出口公司簽訂了購買紙製品的合同,以FCA價格成交,約定提貨地為賣方所在地,並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中規定,由買方在簽約後的25天內預付貨款金額的18%作為定金,而剩餘款項則由買方在收到貨物之後匯付給賣方。合同簽訂後兩星期內,買方如約支付了18%的定金。按約定的提貨時間,買方指派俄羅斯的一家貨運代理公司到賣方所在地提貨,此時,賣方已將貨物裝箱完畢,並放置在其臨時倉庫中。買方要求賣方幫助裝貨,賣方認為貨物已交買方照管,拒絕幫助裝貨。兩日後買方再次到賣方所在地提貨,但因遭遇大雨,致使放置貨物的倉庫進水,部分紙製品受水浸泡損壞。由於部分貨物受損,買方以未收到全部約定的貨物為由,僅同意支付34%的貨款,拒絕匯付剩餘的38%的貨款。於是,買賣雙方產生爭議,經過協商未果,因此,山東貿易公司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問題】

1. 根據《2000通則》的規定,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否完成?

2. 仲裁機構將如何裁定?

【評析】

1. 本案例主要涉及FCA術語中風險轉移地點的問題。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在FCA術語下,交貨在以下的情形下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2)若指定的地點不是賣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3)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因此,本案例中,賣方公司應負責在其所在地將貨物裝車後交付給買方公司指定的運輸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2. 根據上述分析,由於俄羅斯公司在交貨過程中,未能履行應盡的交貨義務,因此存在過失,應當賠償進口方的損失。因此,仲裁機構應當在核實買方因賣方未盡交貨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數額之後,裁定賣方應當賠償的損失。

2. 進口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相關案例

2. 進口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相關案例

案例1 及時溝通,避免誤解

【案情介紹】

中國上海某貿易公司(簡稱A公司)從加拿大NFTS公司進口一批亞麻籽。貿易雙方約定以信用證方式進行支付。信用證上註明了貨物的重量和包裝的相關要求:亞麻籽總重量約為300噸,要求裝新麻袋,每袋不定量。信用證單據條款除要求提交發票、運輸單據外,還要求裝箱單和重量檢驗證書。

A公司按時開出售用證,但直到轉運期限仍未見賣方裝運,經催問,NFTS公司答覆:“信用證已收到,但經審核發現對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規定不明確,所以未裝運,現正向銀行查詢,待澄清後即裝運。”我方即查對信用證副本,發現出口方對信用證條款未完全理解。該信用證系通過SWIFT自動開證格式開立,已受UCP500條款約束,其責任已經明確。我方即將上述情況通知NFTS公司並延展了信用證的裝運期和有效期,敦促即速裝運。

NFTS公司裝運後向議付行辦理議付,開證行收到全套單據後,經審查認為單證相符,即貸記議付行賬戶以償還墊款。但隨後向A公司提示單據時,進口方認為單據有問題。該批貨物裝運的總重量為299.816噸,但裝箱單中的計算有誤,所以A公司向開證行提出:“該信用證項下單據經審核發現所提供裝箱單上重量計算有誤。裝箱單記載總數量為3466袋,每袋淨重86.502千克,共計淨重299.816噸。如果3466袋乘以每袋86.502千克,總重量應為299.815噸,而不是299.816噸。賣方以299.816噸計收,多收了我方一千克的貨款。而且,每袋86.502千克,其意即86千克零502克,而大包裝的貨物又不可能以天平衡量,卻能量出多少克的重量,顯然每袋的重量並非真實,有虛假情況。既然每袋重量是虛假的,則所計算出來的總重量也必然是虛假的。據此我公司不同意付款。”同時,我方公司也將同樣意見告知出口方。

開證行認為A公司的拒付意見與銀行無關,單據已與信用證相符,而且開證行已將票款償付給議付行。開證行向A公司做出如下答覆:“單據經我行審核,我行認為單證相符。從對方遞交的單據表面來看,單據是符合信用證所有條款要求的,而且單據與單據之間也相符。例如裝箱單上的總重量、總數量與發票、重量檢驗證書及其他單據互相一致。根據UCP500第9條規定:不可撤銷信用證在規定的單據被提交給指定的銀行或開證行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便構成開證行的確定付款、承兌的承諾。至於你公司所提出拒付理由中關於裝箱單上包裝的數量乘以每袋重量不等於總重量的問題,按慣例我銀行對於類似裝箱單這樣單據上數字計算不負運算之責。我銀行只管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是否一致,和單據之間是否表面上互相一致。對於你公司提出單據數字有虛假之嫌,我行更不負責。根據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有關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值等內容概不負責。所以對裝箱單上數字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均不負責。你公司須按時付款,即使有虛假情況,可以在付款後直接與賣方交涉甚至索賠。”

A公司認為開證行偏袒一方,單據明明存在錯誤卻強調單證相符,要求付款是沒道理的,於是再次向開證行申訴如下:“作為銀行審核單據應全面、謹慎。根據UCP500第13條規定: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於信用證條款相符。上述慣例明確規定了銀行審核單據必須合理謹慎,至於該單據上袋數乘以每袋重量不等於總重量,即乘數乘以被乘數不等於乘積,能算合理嗎?審核單據時在單據上明顯的存在重量數字錯誤,你行疏忽未審核出來,能算謹慎嗎?所以我公司認為你行審核單據違背UCP500第13條關於銀行審核單據的標準。再進一步說,你們曾強調銀行只管單據表面與信用證相符,而單據上的數字錯誤難道不是單據表面上的問題?我公司意見,你行應根據上述意見向議付行提出拒絕接受單據,衝回賬款。”

開證行認為沒有充分理由向議付行提出拒收單據,單據表面上已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而且單據之間也一致。為了維護該行的信譽,對A公司答覆如下:“對於單據中的包裝重量問題,根據UCP500第13條規定: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於信用證條款相符。你公司應理解條文整句話的意思,不能斷章取義。銀行是必須合理謹慎的審核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凡信用證條款上有所規定的內容,銀行都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但並不是合理謹慎的審核裝箱單上每件重量在算術上的運算,除非信用證詳細規定了裝箱單內容這樣運算的細節。信用證只規定提供裝箱單、重量檢驗證書、發票、提單,對方對這些單據均已照規定提供了,而且他們之間的數字、內容均互相一致,即總數量3466袋,總重量299.816噸。所以合理謹慎並非指銀行要在裝箱單這類單據上詳細進行數學運算。根據上述情況我行已借記你公司賬戶,請即接受單據。如果實際重量實在存在問題,只能在付款後直接與賣方交涉。”

A公司也接到了加拿大NFTS公司答覆:“關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重量問題,完全系你方誤解。該批貨物總重量確實為299.816噸。299.816噸的重量系經公證行對貨物進行實際衡量出來的結果,所有299.816噸並非以每袋的重量計算出來的總重量,由於該批貨物系不定量包裝,每袋重量最低的有84千克,最高的有88千克。因裝箱單內容要求列明總數量、總重量和每件的重量,所以我們根據實際衡量的總重量299.816噸除以總件數3466袋才得出每袋86.502千克的重量。裝箱單上表示每袋淨重86.502千克屬於平均重量,我們實際貨物總重量就是299.816噸,並無虛假情況,也未多計收你方貨款。”

我公司經與有關人員共同研究,根據賣方解釋既然貨物重量沒有問題,實際就是299.816噸,而且按開證行解釋,單據確與信用證相符,只好表示接受單據。

【問題】

1. 本案例中,信用證要求提供裝箱單與貨物不定量包裝是否匹配?

2. 加拿大公司在本案糾紛中是否有責任?

3. 銀行是否應對裝箱單上的數字進行運算審核?

【評析】

1. 案例中信用證要求提供裝箱單,顯然與貨物不定量包裝不匹配。因為既然是不定量包裝,那麼每袋的重量都可以不同,一共三千多袋魚粉,裝箱單上不可能將每袋的重量都註明。

2. 雖然是不定量包裝,出口方公司也應當將包裝的具體情況和方式提前告知A公司,這樣就不會導致雙方在貨物重量上的誤解。而且賣方由於對信用證的理解有誤,錯過了裝運期,沒有按時裝運貨物。

3. 銀行應當對裝箱單上的數字進行運算審核,畢竟這屬於信用證上的內容。但是這個例子中,相差的一千克是因為計算上四捨五入的原因造成的,並非缺斤短兩,所以銀行也不存在計算上的問題。但是如果銀行能夠在計算之後發現由於運算原因造成的小偏差,並及時詢問出口方,就能在進口方質詢的時候給出合理的解釋。

案例2 逾期接受

【案情介紹】

2003年8月13日,印度某公司向中國無錫進出口公司寄去一份關於手工藝品的發盤,8月29日之前回復有效。該發盤8月18日郵至無錫公司。無錫進出口公司於8月28日通過航空特快專遞發出接受通知。印度公司30日收到承諾通知後,認為該承諾已逾期,便未予理睬。事後,當進口方要求出口方履行交貨義務時,印度公司以B公司的承諾因逾期而無效為由,否認與無錫公司有合同關係,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問題】

1. 印度公司和無錫進出口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2. 如果無錫公司22日就發出了接受通知,但由於郵遞過程中出現了差錯,本應25日到的郵件於30日才到達印度公司,印度公司未予理會,此時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評析】

1.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有效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本案例中無錫進出口公司的接受在30日才送達出口公司,該接受構成逾期接受,因此是無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1條第1款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意見通知被髮盤人。本案中印度公司並未對逾期接受予以確認,所以該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

2.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1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本案中該郵件如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在有效期內是可以到達的,但由於傳遞的失誤造成了逾期接受。該逾期接受印度公司沒有通知無錫公司不可以接受,所以該逾期接受是有效的,雙方存在合同關係。

案例3 信用證支付原則

【案情介紹】

我國某貿易公司從外國某企業進口一批木料,貨物分三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B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前兩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後該行議付貨款,B銀行也對議付行做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二批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開證行對第三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

【問題】

1. 開證行為什麼會拒絕進口商的要求?

2. 本案例反映出採用信用證方式支付有什麼特點?

【評析】

1. 在本案中,開證行是按信用證支付原則對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進行支付的,這是本案例分析的焦點,根據“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信用證支付原則,開證行依據信用證規定的支付原則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拒絕了進口方向開證行提出的對第三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的要求。

2. 本案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即銀行見票即付。因為信用證開出以後就成了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係,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為此,開證行應當拒絕進口公司提出的對第三份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拒絕付款的要求,因為開證行只依據信用證上的要求,而不看重雙方買賣合同的規定。

案例4 備用信用證

【案情介紹】

我國長春某公司與法國MARTS公司簽訂補償貿易合同,雙方約定由長春公司從法國MARTS公司處引進一條生產線,價格為260萬美元,我國公司以25%現金及該生產線生產的產品作為價款,合同履行期限為3年。為了保證長春公司履行合同,MARTS公司要求其以備用信用證形式提供擔保。於是,我方向國內A銀行申請開立備用信用證。A銀行根據長春公司的委託,開出了一份以MARTS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195萬美元的備用信用證。該信用證受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的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支配。在A銀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的擔保下,雙方公司間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之後,長春公司未能於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履約,MARTS公司便籤發匯票連同一份聲明提交A銀行,要求其支付備用信用證項下的款項。A銀行對法國公司提交的匯票和聲明進行審查後認為“單證相符”,便向其償付了195萬美元。

【問題】

1. 何為備用信用證?

2. 備用信用證有什麼特點?

【評析】

1.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1)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2)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3)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備用信用證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於一體,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2. 備用信用證的特點如下。第一,不可撤銷性。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第二,獨立性。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於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於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係;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於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第三,單據性。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並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於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並無二致,但後者主要用於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於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第四,強制性。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案例5 信用證付款方式下的違約賠償

【案情介紹】

中國福建某進出口公司和瑞士奧利維爾公司訂立了一項進口鋁製品的合同,依合同規定進口方公司開出以奧利維爾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450萬美元。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貨物裝船以後,奧利維爾公司持包括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青島後,我方公司發現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立即請當地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鋁製品確實不符合質量要求。於是,我方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

【問題】

1. 銀行是否應追回已付貨款?

2. 我方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

3.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有權受理此案?依據是什麼?

4. 我方公司應採取什麼救濟措施?

【評析】

1. 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業。”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嚴格符合的原則,不僅要做到“單證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因此在本案例中,銀行不應追回已付貨款。

2. 信用證合同項下,銀行的義務是審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是否一致,如單證一致,銀行即應無條件付款。福建進出口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它須受開證申請書的約束,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必須履行付款贖單的義務。

3.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因為中國福建某進出口公司和瑞士奧利維爾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中有相關的仲裁協議。

4. 由於賣方出口的產品在質量上存在嚴重問題,給我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福建公司應根據買賣合同要求瑞士奧利維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6 貿易合同變更

【案情介紹】

2007年3月4日,中國H進出口公司與新加坡S貿易公司在廣州簽訂合同,H公司向S公司購買德國生產的機床零配件和維修設備,並就價格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總金額為20萬美元,最遲不應晚於5月15日裝船發運。合同簽訂後,S公司於4月15日電話通知H公司,由於新加坡市場的德國機床零配件短缺,而且價格上漲,詢問可否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H公司於4月18日回函稱,同意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接受法國的產品,並要求立即供貨。雙方未就改變零配件產地條件後的產品價格問題進行協商。

5月9日,S公司向H公司提供合同規定數量的貨物,發票金額為20萬美元。貨到後H公司進行檢驗,經中國商檢部門的檢驗,上述零配件均系法國的產品,6月15日取得商檢部門的檢驗證書。直到支付貨款時,H公司才意識到法國的產品價格與同類德國產品的價格相比明顯較低,因此支付了10萬美元給S公司。7月25日,出口方要求H公司支付餘款10萬美元。8月5日,H公司致函S公司,稱該批貨物非德國產品,要求換貨,如不能換貨,則要求退貨,並要求S公司承擔有關費用損失。S公司回函稱,H公司已經同意接受非德國產品,不能以產品非德國產而索賠。8月25日,H公司再次表示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發生問題,因而要求退貨,如退貨困難,要求重新核定產品價格並賠償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10萬美元。S公司回函稱,貨物已經商檢部門檢驗,H公司在貨物入庫前也已詳細檢查、核對,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絕賠付,而要求支付欠款。S公司因為一直未收到所欠貨款,於9月15日提起仲裁,要求H公司立即償還所欠的貨款10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問題】

1. 案例中,貨物產地的變更是否有效?

2. 仲裁委員會會如何裁定?

3. H公司應吸取哪些教訓?

【評析】

1. 本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產品價格和產地做了明確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S公司提出變更貨物的產地,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後,合同可以變更。在接到S公司的變更請求後,H公司表示同意,這樣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有關產品產地的條款進行了變更,應當認定為合同變更有效。

2. 貿易雙方簽訂合同後,賣方和買方都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本案中,作為賣方的S公司已經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作為買方的H公司收取貨物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但實際上H公司在收取貨物後,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部分貨款未付,至提起仲裁時H公司仍未履行義務,其行為已經違反合同的規定,屬於違約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裁定H公司應立即償還所欠的貨款10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3. H公司在同意S公司更改貨物產地時,應當考慮到不同產地商品價格可能存在差異,但卻因急於要貨而疏忽。在經過商檢機關檢驗和自行驗收後,並未對貨物的價格提出任何質疑,直到S公司索要全部貨款時,才以非德國產品為由拒絕付款,這顯然有悖於合同規定,因此是不會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的。

案例7 預借提單的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2005年3月3日我國A貿易公司與意大利B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條件為CIF寧波,貨物應於4月20日之前裝船;買方應於2005年3月20日之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3月18日,買方開出了信用證。4月13日,賣方向承運人C公司提交貨物,並向保險公司投保。4月18日,承運人向賣方簽發了提單。提單載明:承運人為C公司;提單簽發日期為2005年4月18日;本提單生效後為已裝船提單。賣方即向買方發出貨物已裝船及已辦理保險的通知。隨後,賣方憑提單及有關單據向議付行結匯。實際上,貨物於4月24日才開始裝船,至5月3日才裝運完畢,船舶於5月21日抵達目的港。另外,在運輸途中,由於遭遇颱風和海嘯,貨物遭受部分損壞。

接到賣方的通知以後,買方即與D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轉售合同,交貨日期為5月16日。但由於貨物於5月21日才抵達目的港,買方無法如期向D公司交貨,因此D公司以A公司無法履約為由,解除了轉售合同。結果,A公司不但喪失了其預期利潤,而且還承擔了對D公司的損害賠償,此外,由於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買方只得以低價就地轉售,又遭受了一筆損失。買方在查實情況後,即向法院起訴。但承運人C公司提出:其所簽發的提單只是一份備運提單,只有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後,才能被認為是已裝船提單,這是國際慣例。因此,買方的損失與其無關。

【問題】

1. 承運人C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2. 承運人C公司簽發上述提單構成什麼性質的行為?

3. 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損失由誰承擔?

4. 如何確定被告方的賠償範圍?

【評析】

1. 承運人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已裝船提單是在貨物已經實際裝船以後簽發的提單,但在本案中,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實質上符合已裝船提單的特徵,構成一份已裝船提單。

2. 由於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未開始裝船或未全部裝船的情況下籤發的提單,屬於簽發了預借提單。這種提單是託運人和承運人在合謀之下籤發的不符合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以致均構成虛假行為,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使提單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便於託運人結匯,這種虛假行為的後果是對買方利益的損害。

3. 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賣方承擔。雖然在CIF條件下,賣方已投保貨物保險,買方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但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3條的規定,貨物損失是由於航行遲延、交貨遲延等原因造成的,保險人並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買賣雙方約定4月20日前裝船,而在實際履行中賣方於5月3日才裝貨完畢,說明賣方已經違約在先。故保險人並不承擔責任,買方也不承擔責任,而應由賣方承擔。

4.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者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本案中,被告方應賠償A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A公司能從與D公司之間的合同正常履行時所能獲得的利潤。這一利潤應屬被告方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的範疇。

案例8 進口設備的安裝調試期與索賠期限

【案情介紹】

我國山東某公司從比利時一家公司進口一套機械設備,合同規定索賠期限在貨到目的港30天內。然而,由於該套設備的安裝調試,需要在比利時公司技術人員的指導之下完成,然而當貨到目的港卸船後的第三個月,比利時方面的技術專家才抵達山東。而且,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約定技術人員的到達時間。

當工作人員在廠房內安裝調試時,發現這套設備並不能很好的運轉,於是請商檢部門對該設備進行檢測。檢測的結果表明,這套機械設備是用舊零件翻新之後拼裝的,達不到應有的技術要求。於是,山東公司向比利時E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但對方以超過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為由不予理賠。

【問題】

案例中,山東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評析】

作為進口方的山東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考慮到機器設備安裝調試需要較長的時間,也未規定對方技術人員到達的時間,所以沒有把索賠期限定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合同中雙方將索賠期限定為貨到目的港30天內,因此導致了買方發現貨物是舊貨時,已經錯過索賠的有效期而無法索賠。

3. 國際貿易方式相關案例

3. 國際貿易方式相關案例

案例1 加工貿易貨物內銷

【案情介紹】

2004年5月15日,某加工貿易企業在海關辦理來料加工登記,進口毛絨布97噸。2004年10月,當事人接公司內銷訂單,由於庫存內銷原料不能滿足訂單生產需要,當事人於2004年10月10日至2005年3月21日,將登記手冊項下的128噸庫存毛絨布用於內銷產品的生產,並於2004年10月18日將以上128噸毛絨布的外銷轉內銷情況向商務部門提出申請並獲批准,但未報請海關核准並繳稅。截至海關核查期間,以上共計128噸毛絨布已製成成品入庫,其中53噸已銷往國內。

【問題】

1. 本案例中,該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存在什麼問題?

2. 該企業將用於加工貿易的原料用作內銷的後果是什麼?

3. 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應具備那些條件?

【評析】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86條第(10)項及“國辦發(1999)35號文”之規定,當事人擅自轉讓海關監管貨物,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7條第3款的規定,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的,屬於走私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應被處以罰款,並補繳相應稅款。

3. 經營單位申請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外商因故與經營單位協商,要求終止執行原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經營企業能夠提供有關證明,並且從價格等方面考慮,很難再簽訂新的出口合同。(2)因國際市場價格下跌,經營單位繼續執行原已簽訂的開價出口合同,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並且,能夠提供已與外商達成的終止執行的協議。(3)進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製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標準,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或國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4)因改進加工工藝、降低單耗而產生一部分餘料,或由於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無法繼續執行。(6)具備其他要求內銷的正當理由。

案例2 易貨貿易

【案情介紹】

2001年,我國某橡膠加工企業計劃從非洲某國進口一批天然橡膠,前期派出業務人員實地進行考察,由於國際市場的供求關係導致天然橡膠的價格上漲,我方如在此時購入橡膠,必然會造成預期利潤的下降。去往非洲的業務人員在逗留期間,瞭解到棉布製品在該國市場上的需求比較大,而且對棉布製品的外形款式要求不高。因此,我國企業嘗試用易貨貿易的方式,用棉布製品換取天然橡膠。

該企業在與非洲出口天然橡膠的企業溝通之後,達成了易貨貿易的協議。我國橡膠加工企業從國內以相對低的價格購進對方所需的棉布製品,通過交換完成了對天然橡膠的進口,合理地規避了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經營利潤。

【問題】

1. 本案例中,橡膠加工企業為什麼最終會選擇易貨貿易的方式?

2. 易貨貿易存在哪些優點?

3. 從案例中可以得到什麼啟示?

【評析】

1. 我方採用易貨貿易的根本原因是:考慮到天然橡膠的國際市場價格上升,會對企業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通過靈活運用國際貿易方式避免因價格變化可能帶來的損失。

2. 首先,易貨貿易可以有效規避國際市場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高速發展,國際市場上的價格風險和匯率風險越來越難以控制。易貨貿易由於不涉及現金,作為現金與信用的替代方式可以規避價格和匯率風險。其次,易貨貿易可以促成外匯支付能力匱乏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國際貿易,調劑餘缺,從而有利於跨國貿易活動的開展。而且通過易貨貿易,還可以減少企業的資金支出,這一點對於融資困難的企業尤為重要。

3. 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作為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人員,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及不同時期的市場行情,應當靈活運用可行的國際貿易方式,使國際貿易活動向有利於己方的方向發展。同時,從事進口的業務人員應當注重貿易信息的收集,及時瞭解對方的實際需求,積極主動地為進口活動創造有利條件。

案例3 融資租賃

【案情介紹】

瀋陽M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集生物製藥、實驗器具開發、環保技術研發於一體的新興科技企業。公司自2002年創辦以來,營業額以每年50%~60%的速度遞增,到2006年年末資產總額達到8000餘萬元。2007年,M公司為進一步增強研發實力和規模,計劃從美國進口一套價值約4000萬元的實驗設備,但是由於企業的有效抵押資產不符合銀行放貸的數量要求,因此銀行在審批該項目的貸款請求時未予通過。這個時期正值M公司迅速擴大業務,搶先佔領市場的重要時期,如果無法引進設備,必然會導致企業在生產研發上難以實現重大突破,最終失去贏得市場的先機。

M公司的科技人員在與美國公司的接觸過程中,進一步意識到引進這套設備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在美國公司的建議下,M公司向我國E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申請融資租賃業務,希望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引入該套設備。在對M公司的考察之後,E公司認為其雖然缺乏有效抵押物,但是,由於在資產、盈利、經營和信用方面的情況良好,並且在國內市場上較強的競爭能力,同時市場前景也較為廣闊,所以對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不大。於是,M公司與E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同時E公司從美國購買該套價值約4000萬元的實驗設備,租賃給M公司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為三年,租賃期間設備的所有權屬於E公司,使用權和用益權屬於M公司。在租賃期間,M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而當租賃到期後,M公司留購設備,設備的所有權轉移至M公司,租賃業務於此時終結。

M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獲得了進口設備的使用權,並最終獲得了該設備,同時其業務範圍得以迅速擴大,公司實力也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獲得了良好的經濟收益。

【問題】

1. 在進口國外設備時,融資租賃相比銀行信貸有哪些優勢?

2. 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可以得到哪些好處?

3. 融資租賃有哪些特點?

【評析】

1. 相對於銀行信貸,融資租賃對設備進口企業的信用審查的手續更加簡便,使企業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設備使用權。同時,中小企業由於自身資質等方面的原因,難以從銀行獲得所需的貸款;而且,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對承租人業務、經營等信息的披露要求不高,出租人只需要考察承租人的個人信用狀況、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設備運營預期現金流等信息,便可準確評估融資租賃業務風險,而這些信息基本外部化,出租方比較容易獲得。相對於銀行融資而言,融資租賃業務信息不對稱程度更低,出租人對業務風險狀況更加了解,從而更容易控制和防範風險。此外,銀行貸款一般是整筆貸出,並要求整筆歸還,企業在歸還貸款時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而租賃公司卻可以根據每個企業的資金實力、銷售季節性等情況,為企業定做靈活的還款安排。因而,相對於銀行融資,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更加靈活。

2. 進口國外設備的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了難以通過銀行融資的難題,及時得到了設備的使用權,使生產經營規模得以順利擴張。同時,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企業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租賃的所有費用,而是按月分攤,逐步支付。對其而言,不僅獲得了生產經營所需的設備,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企業的資金支付壓力,為企業的穩定經營起到了重要作用。

3. 融資租賃包括以下特點。第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第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第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第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第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案例4 套期保值

【案情介紹】

2003年5月10日,廈門某進口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大米,價格為每噸210美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於7月20日交貨,廈門公司擔心到交貨期時大米的價格會下跌,不利於之後的轉售,因此在簽訂大米現貨合同之後,立即在紐約商品交易所賣出進口同等數量的大米期貨,價格為216美元/噸。

到7月20日交貨時,大米價格確實有所下跌,轉售這批大米的價格為每噸196美元,同時期的期貨市場上的大米價格也出現了相應的下降。8月初,廈門公司再次在紐約商品交易所以199美元/噸的價格買回大米。因此,進口商在大米現貨交易中每噸虧損14美元,而在期貨的交易中每噸盈利了17美元,由此可見,期貨市場的盈利部分彌補了因現貨交易導致的虧損。

【問題】

1. 何為套期保值?

2. 在進口業務中,套期保值具有什麼樣的作用?

3. 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析】

1. 所謂套期保值,是期貨市場交易者將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結合起來的一種市場行為,利用期貨合約作為將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物,對其現在買進準備以後售出商品或對將來需要買進商品的價格進行保險的交易活動。

2. 在進口業務中,套期保值的作用是,通過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對同一種類的商品同時進行數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買賣活動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即在買進實貨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經過一段時間,當價格變動使現貨買賣上出現盈虧時,可由期貨交易上的虧盈得到抵消或彌補。從而在近期和遠期之間建立一種對衝機制,以使價格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結合本案例,由於廈門公司在操作大米進口的過程中,及時做了套期保值,期貨市場的盈利很好地彌補了現貨市場由於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因此套期保值起到了轉移風險的作用。

3. 為了更好實現套期保值目的,進口企業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堅持“均等相對”的原則。“均等”,就是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必須和現貨市場上將要交易的商品在種類上相同或相關數量上相一致。“相對”,就是在兩個市場上採取相反的買賣行為,如在現貨市場上買,在期貨市場則要賣。其次,應選擇有一定風險的現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如果市場價格較為穩定,那就沒有進行套期保值的必要。而且,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時,所選用的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最好與交易者將來在現貨市場上交易商品的時間相同或相近。因為兩個市場出現的盈虧金額受兩個市場上價格變動的影響,只有使兩者所選定的時間相同或相近,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到來,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才會趨於一致。才能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達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李秀芳 第12章 貿易壁壘與匯率風險

第12章 貿易壁壘與匯率風險

1. 反傾銷案例

1. 反傾銷案例

案例1 歐盟對華打火機反傾銷案

【案情介紹】

浙江是中國打火機的主要生產基地,而我國也是一個打火機的出口大國,其中,溫州是浙江打火機企業最為集中地區,溫州企業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進入世界金屬外殼打火機市場後,迅速改變了該市場主要由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壟斷的格局。原因很簡單,就是我們的打火機價格便宜。到2002年,溫州金屬外殼打火機生產企業已達到500多家,年產金屬外殼打火機5億多隻,年產值為25億元人民幣,出口數量佔總產量的80%,佔有世界市場的份額為70%,佔有國內市場的份額為95%,溫州已成為世界金屬外殼打火機的生產中心,而與此同時,日本和韓國原來的打火機企業90%以上已經停止生產。由於中國打火機在歐盟市場的競爭力強勁,2002年6月28日,歐盟發出公告,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打火機(包括一次性打火機、金屬外殼打火機和汽油打火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將打火機進口關稅提高150%,由此掀起中國打火機反傾銷風波。

按照WTO的規定,反傾銷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須在15天內做出應訴反應,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這可能導致我國出口到歐盟各國的打火機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經過緊急磋商,溫州煙具協會決定選取16家打火機企業進行損害抗辯和市場經濟地位抗辯(即低於成本價)。此次應對的目標不是簡單的勝訴,而是證明中國打火機並未以低於國內“正常價值”出口,據理力爭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用準確無誤的統計數據證明中國打火機的國內售價是在長期的市場競爭的條件下形成的。

在本次應訴中,浙江打火機企業不僅目標高,而且動作快捷,信心十足,對WTO傾銷與反傾銷規則的把握和運用到位和得法,企業在收到反傾銷調查表以後,積極配合,有問必答,令調查組人員信服。2002年9月11日,歐盟反傾銷委員會的幾位官員兩次到溫州進行實地調查,對溫州應訴企業的產品、銷售、財務等方面進行了嚴格的核查。由於企業確實按照市場原則經營,調查中並未發現問題。2002年10月8日,浙江幾個打火機生產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即被肯定,這為應對歐盟打火機反傾銷的勝訴創造了有利條件,因為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意味著其產品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而不是政府通過行政命令規定的,這一點完全符合WTO公平競爭規則,因此可以作為調查組審核打火機國內正常價值的客觀性的依據。2003年2月,歐盟有關方面決定不進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歐洲打火機製造商聯合會撤回了對產自中國打火機的反傾銷訴訟,反傾銷程序自動終止。這標誌著浙江打火機企業應對歐盟反傾銷獲得勝訴,中國打火機可以更暢通的進入歐盟市場。

歷時1年零1個月的溫州煙具協會應對歐盟打火機反傾銷訴訟事件是中國正式加入WTO之後遭受的第一起反傾銷訴訟,引起各界高度關注。該事件的意義不僅在於為中國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而且在於中國的民間組織第一次充當了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主角。對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有很大的啟示。

【問題】

簡述浙江打火機企業在本次反傾銷中勝訴的原因。

【評析】

本案例中,歐盟針對中國打火機發起的反傾銷案全過程,都是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浙江的打火機企業在爭端中勝訴,除了企業積極應訴,提供客觀、詳細材料證明產品價格的形成不存在問題等因素外,還有其他原因。

中國的打火機售價並不存在低於國內正常價值的事實,這是應訴成功的首要原因。我們是發展中國家,我們勞動成本比較低,還有很多方面比他國要低,包括加工費用、組織機構費用等。我們的企業是民營企業,是完完全全的市場經濟,沒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補貼,所以對溫州打火機的傾銷指控是不成立的。

中國應訴企業申訴自己的市場經濟地位通過,為反傾銷方採用第三方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計算中國出口打火機正常價值設置了障礙,從而避免了對方調查中國出口歐盟打火機正常價值的隨意性。

市場經濟地位是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WTO規定反傾銷案發起國如果認定被調查商品的出口國為“市場經濟”國家,那麼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就必須根據該產品在生產國的實際成本和價格來計算其正常價格;如果認定被調查商品的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將引用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成本數據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值,並進而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國的原始數據。

高度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面對應訴,溫州煙具協會共聘律師聯合應訴。多家企業無償集資,聘請國際間有關精通WTO事務的律師積極應訴。而且這些企業在長期的國際市場競爭中都不同程度地總結了一套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成功經驗,因而敢於應對面臨的貿易摩擦,並積極採取措施。

從產品自身來說,中國打火機不僅產量大,而且質量高,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獲得了質量體系認證。歐盟實際上早已將中國打火機視為打火機進口的主要來源地,若對中國打火機企業徵收高關稅,迫使中國企業停止向歐盟出口,短期內,恐怕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滿足歐盟消費者的需求,這某種程度上,這也是歐盟無條件撤訴的一個原因之一。

另外,歐盟針對中國打火機出口設置的障礙,除了以反傾銷為由,還以CR法案為依據限制中國打火機出口,所謂CR法案即“兒童保護法”,簡稱CR(Child Resistance Law),指的是在打火機的銷售中,普及率高的打火機必須加裝安全鎖裝置,以防止兒童玩耍。而普及率高的定義就落在銷售價格上,指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CR法案對溫州打火機具有相當的針對性,因為大部分溫州的打火機價格都在這個範圍之內。而法案中的安全鎖裝置專利多為國外公司控制,這就對溫州的打火機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屬於對中國出口的技術性壁壘問題。中國的企業也研製出符合歐盟兒童安全的打火機,這裡不過多闡述,市場的爭奪戰在以後也會持續下去,這就需要我們中國企業靈活變通,積極應對,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摩擦中生存下去。

案例2 2005年度中國木製臥室傢俱反傾銷案

【案情介紹】

2000—2003年間,中國傢俱對美國出口迅速攀升,僅木製臥室傢俱就從原來的不到3.6億美元迅速增長到12億美元,4年翻3倍多,佔美國市場份額的四成,自此美國傢俱製造企業開始出現各種問題,用工不足,利潤下降,因此美國一些製造商把這些困難歸咎於中國傢俱對美國出口的飆升,從2003年初開始,美國傢俱製造企業聯合著手籌備,提起反傾銷事宜。

2003年10月,美國木製臥室傢俱製造商聯盟和代表該產業就業工人的一些團體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務部提交了反傾銷調查申請,尋求對由中國不公平進口競爭造成的損害的救濟。

對於該項申請,經過評估,2003年12月美國商務部(DOC)決定對從中國進口的木製傢俱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限定為木製臥室傢俱,受調查的中國傢俱企業共有135家,80%以上來自珠三角地區,包括東莞、深圳、順德、中山等地的傢俱生產商98家。

2004年1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初裁,認為中國進口木製臥室傢俱正在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中國企業雖起初抗辯,但是中國傢俱企業的市場導向行業未獲得認可。因為中國的木製臥室傢俱有政府控制因素,扭曲了生產成本。

2004年6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傾銷幅度和反傾銷適用稅率做出初裁。初步認定了中國的木製臥室傢俱在美國以低於公平價格傾銷,傾銷幅度在4.9%~198.08%之間。初裁後,美國商務部對本案中的主要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核查企業包括被強制調查的企業和回答問卷A的企業,共11家,核查的主要內容是11家企業在問卷上填的數字跟賬本是否一致,被調查的企業將根據美國商務部事先發過來的調查清單,獨立向美方核查人員提供賬本,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運輸、保險等單據,面對面說明產品的生產成本,為了應對調查,涉及的企業積極應對,認真準備調查資料,有的企業準備的材料達5噸多,但是有的企業並沒有提供調查期間產品的全部財務資料,而且調查問卷數據自相矛盾,因此取消強制調查資格,而最後這家公司也獲得了最高的稅率。

2004年7月30日,美國商務部對此案初裁結果進行修正,其中包括對部分中國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進行修正,將在2004年6月18日的初裁中被徵收普遍稅率的部分中國企業修改為適用“單獨稅率”。

2004年11月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了針對中國木製臥室傢俱的反傾銷調查終裁結果:中國傢俱企業具有傾銷行為,美國將對中國徵收傾銷稅,涉案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79%~198.08%;2004年12月1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木製臥室傢俱做出肯定性產業損害終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以6比0的結果,做出損害肯定性裁決。

2005年1月4日,美國發布徵收反傾銷稅命令,由美國海關執行,中國傢俱企業平靜地接受了這個判決,致此,一場涉及135家傢俱企業,涉及傢俱總值超過10億美元的反傾銷應訴大案,一場醞釀一年,應戰一年的反傾銷應訴大案落下帷幕。

自從美國對我國木製傢俱開始徵收反傾銷稅等反傾銷貿易保護手段開始,我國的木製傢俱出口量,遭受了巨大的打擊,2008年金融危機更是為我國木質傢俱業的出口雪上加霜,使其受到更大的阻礙及其數量上的極大削減。

【問題】

1. 結合案例,回答什麼是單獨稅率?企業獲得零關稅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2. 我國應從哪些方面來改進?

【評析】

1. 美國對原產於中國的木製臥室傢俱反傾銷案是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中涉案金額最高的案件,同時也是美國對單一國家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額近10億美元。

本案涉及單獨稅率問題,所謂單獨稅率,是指在反傾銷調查中,調查機關為每家應訴企業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並徵收反傾銷稅,這些應訴企業得到的傾銷幅度就被稱為單獨稅率。當應訴企業數量特別多或所涉及的產品種類特別多,並使給每個企業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不可行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可通過抽樣的方法將其調查限制在合理數量的應訴企業或所涉及的產品上,或限制在可進行合理調查的來自所涉國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的應訴企業得到的各自的稅率為單獨稅率,未被抽中的應訴企業得到被抽中企業單獨稅率的加權平均稅率。單獨稅率通常低於不參加應訴企業得到的稅率。

美國對中國木製臥室傢俱反傾銷案的裁決結果顯示,130多家中國應訴企業中,獲得零稅率的僅有一家公司。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為什麼在調查中,有的企業獲得零關稅,有的企業獲得最高的關稅。不難看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應對的企業往往得到較好的結果。由此可以看出,資料齊備、實事求是是獲得勝利的一個關鍵因素。

2. 本案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傢俱行業未獲得市場導向行業地位,由此帶來的後果是,在計算反傾銷調查時,往往不考慮中國價格而採用過高的替代國價格來計算成本,大大削弱了勝訴的可能。另外,我國企業應該吸取教訓,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改進。

(1)政府應該迅速建立有效的反傾銷應對機制。

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能夠及時捕捉敏感信息,準確反映進口國家市場動態,既有利於通過適當安排,將對我國的反傾銷消滅在萌芽之中,也有利於企業未雨綢繆,減小反傾銷對我國企業的危害。即使不能阻止,也能為出口企業贏得時間。而且政府的參與能夠有助於美國調查機關在調查的時候採取謹慎的態度;能夠使其更有效的權衡雙邊貿易,規避嚴厲的反傾銷措施;適當的時候政府出面能夠有效地增加企業的信譽度,增加企業在市場上的社會地位。

(2)加強出口監製,重建出口秩序。

出口企業的無序競爭與外貿管制體制轉軌不到位緊密相關。隨著外貿經營權的逐步放開,舊的外貿管理體制迅速瓦解,新的機制卻尚未建立起來,這就造成了眾多企業一擁而上、爭奪出口市場的局面。因此,需要加快外貿管理體制改革和行業協會的重組與改革,儘快消除因制度轉軌造成的外貿出口管理的真空狀態。應根據我國產業政策和國際條約、協定製定出口商品管理的宏觀指導政策;依照軌跡規範,完善有關產品法規,強化商品質量管理體系;嚴格立法,嚴厲打擊出口企業的惡性競爭和低價傾銷行為,強化有效的出口監管與調控體系,重建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出口秩序。

(3)徹底轉變外貿增長方式,努力提升出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面對美國對我國產業市場經濟導向的否認,企業應該爭取美國商務部對我們行業的市場經濟產業地位的認可。對於爭取市場經濟產業的地位,一般只需要證明行業非國有企業主導或壟斷,價格由市場決定沒有補貼等。這方面,中國的打火機、甲酚等行業已在歐洲的反傾銷訴訟中有成功先例,整個行業因此受惠。傢俱行業在中國是一個典型的競爭性行業,行業中絕大多數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完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進行生產、銷售、定價,所有主要原材料的價格都是由市場決定的。只有爭取到美國的認可,我國木製傢俱產業的發展才可獲得公平待遇,為重返美國市場,打開方便之門。

(4)提高我國木製傢俱的技術處理,增強我國木製傢俱行業在國際市場的地位。

國內傢俱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必須通過創新設計,即在傢俱原材料、結構和工藝方面實現創新,走專業化大生產之路,從而節約原材料、提高生產效率,提高傢俱附加值,獲得增值的效益;中國傢俱只有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傢俱,才能實現傢俱的個性化、多樣化、時裝化,增強中國傢俱的市場競爭力,超越國際同行,贏得更大的市場。

案例3 中美水產第一案

【案情介紹】

2004年2月1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對原產於中國等6個國家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徵收高額反傾銷稅。消息傳出,在我國水產業,特別是蝦產業中引起了強烈震動,使我國蝦產品出口嚴重受阻。這是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國際貿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關水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2002年1月,以佛羅里達半島沿海地區為代表的美國南部阿拉巴馬、佛羅里達、佐治亞、德克薩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羅來納、南卡羅萊納8個州養蝦業,47家企業組成“南方蝦業聯盟”,以本國蝦產業利益受到進口蝦威脅為由,商議對原產於泰國、中國、越南和部分南美國家在內的16個國家的進口對蝦提起反傾銷立案調查訴訟申請,並聘請律師蒐集證據。2002年春季,由於異常低溫,導致墨西哥灣野生對蝦捕獲量減少,過少的捕獲量意味著賺錢的機會較少,使美國南方蝦類產業長期以來面臨的生產下滑問題突顯出來。根據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由於進口到美國的外國產品以低於或將要低於美國的價格,或者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銷售,造成美國某一產業可能受到損害或該行業的建立受到阻礙時,財政部長可以發佈裁決公告。如果購買價格或出口商銷售價格低於外國市場價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場價格時,低於生產成本),就應該對出口商徵收相當於這些差額的特殊反傾銷稅。

2002年7月,美國對蝦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蝦業聯盟”,該聯盟的企業總數達到217家,使涉案產品的範圍從原料蝦擴大至對蝦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亞聯邦參議員羅伯特·伯德提出並獲通過的《伯德修正案》允許將關稅收入補貼給最先提出傾銷訴訟的美國企業。2001—2003年,美國向提起傾銷訴訟的美國企業補貼了8億美元。有關業界人士預計,在本次蝦反傾銷案中,即使僅對目前50%的六國進口蝦數量徵收15%的反傾銷稅,關稅總額也將達到1.8億美元。按此計算,參與和積極支持本次反傾銷訴訟案的217家捕蝦業者,每家可從徵收的反傾銷稅中平均分得82.9萬美元的補償金。這就是美國企業積極申訴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國“南方蝦業聯盟”決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對進口蝦進行調查,對以中國為首,包括巴西、泰國、委內瑞拉等12個對蝦出口國提起反傾銷訴訟。2003年,美國聯邦政府以救災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義資助國內捕蝦業者3500萬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國“南方蝦業聯盟”,正式致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要求對亞洲和拉美幾個國家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徵收25.76%~63.68%的反傾銷稅,稱“由於外國蝦養殖業者的不公平競爭,美國捕蝦者和蝦加工者已經不能維持基本的生產,正處於全行業虧損的境地”。該聯盟提供的數字顯示,2000—2002年,由於進口蝦急劇增長,導致美國蝦加工企業大量裁員,兩年間蝦捕撈產值從12.5億美元降至5.6億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灣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撈蝦的港口交貨價約為3.3美元/磅,比兩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將35萬美元的聯邦資金撥付給參與提出反傾銷訴求的蝦捕撈企業用以支付律師費用,該州的一些官員公開力勸蝦捕撈業者向聯邦政府申請《伯德修正案》資金。

2004年1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啟動對原產於中國、巴西、厄瓜多爾、印度、泰國和越南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的產業損害調查程序。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聽取支持徵稅方和反對徵稅方為時1小時的陳述。

2004年2月1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認定,原產於巴西、中國、泰國、印度、越南、厄瓜多爾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損害了美國以海洋捕撈為主的蝦產業,建議對上述國家的蝦產品徵收高額反傾銷稅。2004年7月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和越南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做出反傾銷初裁:除中國湛江某公司外,中國暖水蝦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幅度為7.67%~112.81%;越南暖水蝦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傾銷幅度為12.11%~93.13%。7月同期,美國國家海洋漁業服務署以宣傳野生捕撈蝦的營銷費用的名義資助“南方蝦業聯盟”400萬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原產於巴西、中國、厄瓜多爾、印度、泰國和越南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做出產業損害終裁:原產於上述六國的冷凍暖水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原產於中國、泰國和越南的罐裝暖水蝦沒有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原產於巴西、厄瓜多爾和印度的罐裝暖水蝦屬於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修改此前做出的對原產於中國、巴西、厄瓜多爾、印度、泰國和越南的冷凍和罐裝暖水蝦的反傾銷終裁結果併發布反傾銷徵稅令。美國商務部在修訂後的裁決中沒有將罐裝暖水蝦包含在徵稅範圍之內。其中,我國應訴企業中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為39家,佔總數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14家,佔總數的26.41%。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平均稅率為53.68%。平均稅率與初裁變化不大。湛江國聯水產品有限公司的單獨稅率被重新確定為0.0676%。我國53家應訴企業中,廣東25家、浙江18家、山東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遼寧1家。應訴企業佔我國對蝦出口企業總數的51%。也就是說,有49%的企業沒有應訴,而較長期地放棄了美國蝦產品市場。

2005年4月21日,美國商務部反傾銷執行辦公室公佈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單獨稅率申請模板和所需證明文件。美國商務部認定,中國、越南、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阿塞拜疆、格魯吉亞、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實上提供充足的證據說明出口活動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獲得單獨的傾銷幅度。

政府在事實上未對出口活動進行控制通常取決於以下4個因素:(1)每個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經政府授權單獨制定出口價格;(2)每個出口商是否根據銷售情況獨立做出有關利潤分配和融資的決定;(3)每個出口商是否有權進行談判、簽署合同和其他協議;(4)每個出口商是否在確定管理層方面享有自主權。在進行上述檢驗後,應訴企業可以申請單獨稅率。實際上,正是由於我國被美國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蝦產品反傾銷案中,所受到的傷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國商務部法律顧問Theodore Kassinger同來訪的印度商務部領導人Elangovan和Menon會談之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重新考慮對印度和泰國這兩個受到海嘯侵害的國家執行反傾銷稅。

案件至此已經全部明朗。在被調查的6個國家中,印度和泰國這兩個養蝦大國很可能將被終止調查。巴西和厄瓜多爾的絕大多數企業仍然可以向美國出口冷凍蝦。越南有4家企業可以向美國出口對蝦。中國有1家企業可以向美國出口對蝦。美國對中國和越南基本關閉了蝦市場的大門。中國是本次案件所受影響最嚴重的國家。

2005年,美國近40億美元的對蝦消費市場,將更多地被上述6國中的泰國和厄瓜多爾填補。原因在於,泰國對蝦始終在美國市場佔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終止調查。厄瓜多爾近水樓臺,生產及運輸成本最低,且稅率最低。當然還有許多沒有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如印尼、孟加拉國、墨西哥、馬達加斯加、委內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亞那等近40個國家。有報道稱,墨西哥能夠躲過此劫原因在於,他們為美國南方蝦業聯盟提供了130萬美元的訴訟費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響,我國每年將損失2億美元的產品價值——“產品貢獻額”,即產品所需設備的折舊、利息、管理費、勞動力工資、利潤和稅收等。我國一些大型對蝦加工企業已經停產,更多的企業處於半停產狀態,很多企業開始轉產。由於對蝦龍頭企業數量劇減,一大批對蝦養殖戶也開始轉產。很長一段時間,從我國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蝦養殖熱、加工熱、出口熱被就此節制。但是,由此帶來了更為嚴重的問題:我國由此而出現的剩餘勞動力、剩餘水面、剩餘生產力又都投入到已經明顯過剩的羅非魚的養殖、加工和出口之中。當水產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對蝦出口受阻後,緊接著我們又用自己的手把羅非魚推向反傾銷的風口浪尖。

【問題】

結合案例,淺析我國從本次水產案中獲得的啟示有哪些?

【評析】

本案我們得到的啟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行業要建立起專業性的預警體系,企業更要建立起企業自身的預警體系。通過這次美國蝦反傾銷案我們可以看到,企業的產品研發是重要的事情,但比產品更重要的是對產品所處市場的研究,是信息的篩選、蒐集、整理、提煉。湛江某公司於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關信息後,立即組織人員做好防範工作,保全原始記錄,在強制調查中從容應對,填寫了3000多份問卷,最後勝出。雖然代價是1000多萬元人民幣的應訴費用,但相對於每年1億美元的出口額,卻是九牛一毛,相對於近1億元人民幣的投資來說,更是“超值”。

(2)單一產品的公司、單一市場的公司、單一客戶的公司都是經營風險極高的公司,都是不穩定的公司。一旦市場發生變化,這樣的企業隨時都會面臨絕境。多元化的策略,無論是在國際貿易還是國內貿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當企業產品處於成熟期時,尤其應當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業既應該有成熟期的產品,也應該有成長期的產品,還有開發期的產品。在本次蝦產品反傾銷案中,一家南方企業因為僅有對蝦一個產品,生產線只能生產出口產品,且只有美國一個市場,結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產。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額就已經達到2000多萬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線才剛剛投產,損失慘重。多元化的策略還表現在多元化的市場上。雖然湛江某公司在本次蝦反傾銷案中以零關稅勝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僅應該逐步提高在美國市場的佔有率,更應該將目光投向其他市場,如日本、南美、歐盟和東南亞等。

(3)產品質量是企業生存的根本。湛江某公司此次以零關稅勝出,其根本的原因在於產品過硬的質量、生產環境的全面現代化、員工的出色表現。美國商務部代表在現場核查中對湛江某公司優秀的生產環境、嚴格的全程質量管理表示欽佩。所以,湛江這家公司勝出不是美國的選擇,而是市場的選擇。

(4)尊重市場規律是我們應對反傾銷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關部門、很多省市往往熱衷於人為地確定優勢產業帶、優勢產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鬨而下的局面,結果事與願違。優勢產業的形成不是人為決定的,而是市場決定的。人為決定的事情,多數會被市場無情地改變和修正。政策導向應該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競爭力高的產品上、產業上、資金投入上。科學的發展觀要求政策導向更加關注環境保護、水資源的充分利用、生產全過程中有害物質的嚴格控制、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市場規律要求我們,政府必須與企業脫鉤,政府必須與政府辦的所有各種名義的協會脫鉤。企業的事情企業辦、行業的事情行業辦、政府的事情政府辦,各司其職。

案例4 中國軸承反傾銷勝訴

【案情介紹】

2002年2月1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和美國商務部(DOC)接到了美國軸承製造商協會(ABMA)提出的申請,對來自中國的球軸承產品及其零件進行反傾銷調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隨即作為中國輸美球軸承全體出口廠商的代表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訴。這場對中國球軸承產品反傾銷訴訟案,以中國企業的完勝而落幕。

球軸承在機械工業和交通運輸業等諸多領域中應用廣泛,是我國年度對美出口超過1億美元的大宗機電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涉及我對美出口商品金額超過3億美元。這是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僅僅兩個月後,美國ABMA利用“反傾銷”這一WTO規則允許的貿易保護手段,第一次試圖阻擋中國產品。中國球軸承企業一旦敗訴,將要面對17%~246%的反傾銷稅,而且此後每年都要接受DOC對此案的年度複審,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傾銷稅率。因此敗訴也就意味著中國球軸承企業將被逐漸擠出美國市場。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隨即作為中國輸美球軸承全體出口廠商的代表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訴。2002年4月29日,USITC做出肯定性初裁判決。委員們認為,儘管在本次調查的初裁階段有很多證據顯示,受調查產品有可能未必對美國內行業造成損害,但是他們也不能得出下述結論,即這些證據已經滿足在此初裁階段就做出否定裁決的法定標準。USITC的五位委員的投票結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勢惜敗。

2002年4月10日,美國商務部進行了第一次的問卷發放,對中國軸承生產企業的情況進行摸底。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萬向集團公司、寧波慈興集團(後來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國商務部追加)等三家為抽樣企業,另有環馳、金鵬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業被美國商務部授予了獲取加權平均稅率的資格。

經過長達140天的調查,2002年10月15日美國商務部公告,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萬向集團公司和寧波慈興集團三家抽樣企業的單獨稅率分別為2.39%、39.93%和32.69%。45家中國企業獲得加權平均稅率22.99%,其他所有未參與本次調查的中國企業稅率為59.3%。

但是,中方發現美國商務部在計算中出現了重大錯誤,並進行了質疑。2002年11月20日,美國商務部再次公告,對初裁結果進行修正: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萬向集團公司和寧波慈興集團的單獨稅率分別為2.39%、2.50%和2.32%;45家中國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2.41%;其他未參與本次調查的中國企業稅率仍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國商務部官員對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萬向集團公司和寧波慈興集團三家公司進行實地核查,並於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傾銷調查的終裁結果: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萬向集團公司和寧波慈興集團的單獨稅率分別為8.33%、7.22%和0.59%;45家中國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7.8%;其他所有未參與本次調查的中國企業稅率還為59.3%。

面對美國商務部公佈的稅率,中國企業將很難繼續對美出口,而且美國進口商的下單頻率和數量都已經開始減少。為了避免中國的軸承產業陷入年復一年行政複審的泥潭,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終裁階段爭取無損害結果,這也是本案最後的機會。

在2003年3月6日舉行的USITC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中方及時調整策略,以大量無以辯駁的事實和證據,對ABMA進行了有力反擊。事實表明,中國球軸承產品既沒有對美國造成產業損害,也不存在損害威脅。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4:0絕對多數認定中國球軸承沒有對美國軸承工業造成任何傷害,中國輸美球軸承傾銷案不成立。至此,這場對中國球軸承產品反傾銷訴訟案,以中國企業的完勝而落幕。

【問題】

結合案例,淺析我國從本次軸承反傾銷案中獲得的啟示有哪些?

【評析】

通過本案例我們得到的啟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遭遇反傾銷時,我國企業應銜接國際貿易準則,加強反傾銷案例學習,熟悉反傾銷程序,主動應對。本次反傾銷案件審理期長達一年,但應訴時限很緊。比如,歐盟委員會規定,自開始反傾銷調查的通知發佈之日起15天內,應訴方就必須向歐盟委員會報名,並提交基本材料;美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在正式起訴後21天左右就要召開第一次聽證會。往往有很多企業,因忽視應訴的時間性,而大意敗北。因此,對反傾銷程序的熟悉和國際貿易準則的學習至關重要。

(2)依託政府,充分利用行業協會的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多研究反傾銷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並將涉案反傾銷的企業資料整理歸類,尤其是應訴經驗、教訓和技巧,讓更多的國內企業從中提高應對能力。

(3)建立反傾銷基金用於支持我國有關企業的應訴,減輕應訴企業的費用負擔。該基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徵收少量專項出口稅以及對違規企業的罰金等途徑籌集。我國出口管理部門和各商會、行會應共同行動,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生產、出口以及反傾銷應訴等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對積極應訴、出口價格符合規範的企業給予獎勵,對以過低價格出口或不積極應訴的企業要按其行為的危害性予以相應的處罰,做到獎懲分明。

(4)加快企業國際化進程,提升產品附加值,塑造企業品牌。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國際化戰略,學習先進的跨國經營管理機制和模式,提升品牌知名度,從根本上解決反傾銷的隱患。

2. 技術性貿易壁壘

2. 技術性貿易壁壘

案例1 中國——歐洲:凍蝦仁遭退貨案

【案情介紹】

浙江某地出產的凍蝦仁以個大、味鮮名聞海內外,歐洲是它多年來的傳統市場。然而,2002初,該地區凍蝦仁突然被歐洲一些公司退了貨,並且要求索賠。一問原因,原來當地檢驗部門從部分舟山凍蝦仁中查到了10億分之0.2克的氯黴素。凍蝦仁裡哪來的氯黴素?浙江省有關部門立即著手調查。結果發現,環節出在加工上。剝蝦仁要靠手工,一些員工因為手癢難耐,用含氯黴素的消毒水止癢,結果將氯黴素帶入了凍蝦仁,造成大量退貨。氯黴素事件之後,歐盟全面停止了對中國凍蝦仁的進口。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貿易壁壘正在消解,但國外對中國農產品的技術壁壘特別是“綠色壁壘”日趨嚴重,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凍蝦仁事件給我們上了慘重的一課。據瞭解,近幾年我國農產品由於質量安全方面的原因而在國際市場屢屢受挫的狀況已經不在少數。加快發展綠色食品,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已經成為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繁榮、增強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環節。

【問題】

1. 什麼是綠色貿易壁壘?

2. 通過本案,我們在以後的類似案件中應該採取什麼應對措施?

【評析】

1. 所謂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有限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及動物、植物健康或安全甚至生命為名而直接或間接採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國商品進口或在進口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市場和環境的目的。

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不斷努力下,國際貿易中的關稅壁壘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受到嚴格的限制。近年來“綠色壁壘”呈不斷加強的趨勢,發達國家利用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通過綠色壁壘,有效地保護本國市場,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形成了不平等的貿易關係,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意味著我國經濟將從此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軌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關稅、數量限制等是影響我國農業產品出口的主要壁壘,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嚴格的技術標準,複雜的質量認證,以及名目繁多的包裝、標誌和衛生及環保等要求構成了新的貿易壁壘,這種壁壘更隱蔽,更難對付。2001年中國約有70億多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2002年以來更呈現增加趨勢。我國的蔬菜、水產品、肉類產品和水果是進出口量最大的農產品,是特別值得我們關注的農產品。而這些產品恰恰是最容易遭受綠色貿易壁壘的產品種類。近年來,由於我國出口農產品貿易額增加,許多國家為了限制他國的農產品出口,保護自己的農業生產,對我國主要的農產品出口採取了一系列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

2. 本案中我們總結出來的應對措施有以下幾點。

(1)加強水產品質量檢測。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質量將成為綠色食品的生命和市場價值所在,必須嚴格執行科學的綠色食品標準,確保質量,以質量促發展,才能保證我國農產品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否則是無法抗拒“洋產品”的挑戰的。從“凍蝦仁”事件中吸取教訓,浙江省開始制定一系列鼓勵發展綠色食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措施。浙江省政府已經拿出資金,讓省農業廳抓緊制定浙江省的綠色食品標準,準備先在省裡評綠色食品,評上“綠色”貼上標籤的,由省政府給以獎勵,動員越來越多的農戶自覺地參與綠色食品的開發。

(2)保證信息與時俱進。

信息缺失造成的生產和檢測與國際的嚴重脫節,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在歐盟風波之前,該地區企業的工人在剝製凍蝦仁時,一直使用氯黴素塗手止癢,企業和質檢部門根本就不知道歐盟對氯黴素的殘留有如此嚴格的標準。此外,中國現有的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檢測項目和數量,也與出口各國的具體要求相距甚遠。

(3)更新檢測設備。

檢測設備落後,許多檢測因為沒有相關的設備而無法實現嚴格的質量控制。作為水產品出口的重點地區,該地區的檢測機構和設備在全國都算是比較齊全和先進的。但在氯黴素事件發生之前,這方面的監測也幾乎是空白。全國也幾乎沒有幾家機構能夠對磺胺、氯黴素、溴製劑、碘製劑、礬類製劑等一些化學藥品和獸藥類的殘留進行檢測。大量檢測設備必須依賴進口,由於缺乏專業培訓和應有的重視,檢測人員和水平也與國外相去甚遠。有些檢測指標,如藥物殘留等,國外能夠檢出,而國內的設備和技術人員卻無法檢出,給出口帶來了被動。

案例2 我國服裝因含偶氮染料被德國等歐盟國家終止出口案

【案情介紹】

1994年7月15日,德國聯邦政府正式頒佈了《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第二修正案,明確規定禁止生產和進口使用可能被還原成20種對人體或動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紡織品及其他日用消費品。接著,日本、法國、捷克、奧地利、荷蘭等過也要求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不使用偶氮染料,這把紡織品領域的“綠色浪潮”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在全球範圍內引起很大的震動和強烈的反響,並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大國造成很大的衝擊。上海某服裝集團對德國出口的單裝內衣,因含偶氮染料而被迫終止出口,減少外銷額500萬美元。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貿易大國,2001年紡織品出口金額高達541.8億元人民幣,佔中國同期外貿出口總額的2661.6億元人民幣的20.4%,但中國印染業整體水平偏低,據技術監督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紡織品服裝中的內衣、嬰幼兒類的抽查結果表明,有10%~15%的服裝含有偶氮染料,在某種程度上,染料的質量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紡織品出口的一個重要因素。《關於禁止使用偶氮類染料指令》的頒佈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產生重大影響。由此可見,在貿易出口中,環境技術標準變得越來越重要。

【問題】

1. 什麼是環境技術標準?結合案例,淺析環境技術標準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2. 我國應該如何避免此類技術壁壘?

【評析】

1. 環境技術標準即發達國家通過國際組織或國內立法手段指定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技術標準,採用某環境技術標準的國家有權對未達到該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口。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於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形成新的貿易壁壘。

環境技術標準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有以下方面。

(1)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削弱了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汙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製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等手續併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籤和商品廣告也將做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2)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係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採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存在的差距也在趨於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於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於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

在現行的環境技術標準種,ISO 14000系列是影響最大,使用國家最多的一種,歐盟啟動的ISO 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製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後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 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汙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2. 為了應對環境技術標準,我國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1)建立我國正常的“綠色貿易壁壘”體系。此舉既能有效地保護我國人民與動植物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又能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綠色貿易壁壘是當前國際貿易中的遊戲規則,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就像專利在市場競爭中的正當權益一樣,誰控制了國際環境技術標準,誰就佔據了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建立綠色貿易措施體系應成為我國應對國際挑戰的戰略措施。

(2)加強對世界產業技術發展環境保護及標準趨勢的長期跟蹤和預測研究。當前,特別要加強對我國具有發展潛力、市場容量大的產品技術領域的環境標準國際化研究,如移動電話輻射標準、信息安全標準等。

(3)大力推行國際環保標準和行業質量認證制度,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ISO 14000是國際上通行的環保系列管理標準,獲得該項認證,意味著產品能順利進入國際市場,目前我國獲得此項認證的企業還在少數,我國政府應通過立法確立環境認可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同時積極尋求通過簽訂多邊或雙邊協定參與國際標準互認,消除貿易摩擦。

案例3 浙江紹興服裝案

【案情介紹】

浙江紹興一家專門從事服裝出口的服裝公司將一批成衣按訂單要求發往德國時卻被拒之門外。納悶不已的經營者被告知:不是服裝尺寸不對路,而是小小的鈕釦出了大問題——不符合環保要求。記者採訪該公司董事時說,紡織品出口在歐盟國家的檢驗中有幾項重要的指標,就是染料中的偶氮和19種分散染料(染原料的幾種有害化學成分)是否超標。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作為紡織大縣的紹興出現了空前的出口好勢頭,但不少紹興紡織品在歐洲國家屢屢受挫,多數問題出在染料上。痛定思痛,這家公司極尋求破解綠色壁壘之法。當初,國內化工行業還沒有環保染料,公司就用國外的,儘管在大力開源節流之後,成本還是提高了30%,出口幾乎無利可圖,但是公司下定決心,要在世界市場上打響這張“綠色”牌。集團不僅將染料全部改為環保型產品,還斥資200多萬元在企業內部建立了檢測中心。破解了綠色壁壘後的該集團如同掌握了阿里巴巴“芝麻開門”的祕訣一樣,順利打開了歐洲市場,並牢牢佔據了世界市場中的份額。這家10多年前還名不見經傳的民營企業,在全國印染行業中創下了產量、銷售、出口三項全國冠軍,外貿出口超過1億美元,產品行銷75個國家,其中,歐美國家佔了40%。如今,隨著國內環保染料價格的總體走低,該企業的效益顯著提高。其總經理深有感觸地說:“綠色壁壘不可怕,關鍵是要圖‘破壁’”。

【問題】

結合案例,淺析企業應該如何“破壁”?

【評析】

積極“破壁”並不是一個企業、兩個企業自己的事情。因為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可能涵蓋其所需要的所有的方面,企業還是需要與市場上的其他企業進行交換。也就是說,一個企業產品的質量不僅取決於該企業自身的生產技術水平,還取決於與其相關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水平。本案例中,要提高服裝業的產品質量則必須要同時提高紡織、印染和為印染提供染料的化工行業的質量。所以,“破壁”僅靠一兩個企業的力量是不夠的,它需要各相關企業的配合、共同發展,而這種配合需要政府、行業組織的引導、協調。在當今的國際貿易戰中,發達國家的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已經處於新的利益共同體中,建立政府領導下的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為主體的多層次產業預警機制,是WTO自由貿易目標及其規則的客觀要求。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這一機制,尤其是行業協會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難以賦予本國企業相對的團體競爭優勢,缺乏與國外貿易伙伴的民間性溝通與對話,這不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並加大了貿易摩擦的可能。

對於中國大多數的紡織企業來講,其環保意識還停留在汙染的末端治理上,有些企業甚至對末端治理也不重視。而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治理已經從末端治理、生產過程汙染預防這兩個階段,進入從產品設計到廢棄回收利用再生的第三階段。如果在綠色壁壘面前,停步不前或者等待觀望,結局也許只能是死路一條。某些企業在“吃虧”之後醒悟過來,走上了成功的道路,而對如今的企業來說,已經不能再把所有的行動放到教訓之後,因為已經沒有時間。在這方面,政府、行業協會要加大宣傳的力度,使企業建立清潔生產的觀念,將環保貫徹到生產的每個環節,並鼓勵企業申請ISO 14000認證,從而取得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

案例4 機電產品出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案情介紹】

機電產品是我國出口的主導產品,在中國出口貿易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必須認識到,在我國機電企業快速開拓國際市場之際,我國的機電產品在海外市場正面臨更多的貿易壁壘或技術貿易壁壘。據統計,我國出口額居第一位的機電類產品,由於發達國家在噪聲、電磁汙染、節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術標準限制,出口嚴重受到影響。如今各國以保護人類健康和消費者安全為理由,對進出口機電產品設立了非常嚴格的技術性能標準和機電產品品質標準。

上海某汽輪機廠出口菲律賓的2臺30萬千瓦發電機組,因為沒有質量體系證書,只得由美國西屋電氣公司以每臺28萬美元作為質量擔保,才得以銷往該國。

由世界百強企業A公司投資的上海某電機有限公司一度出現虧損,為此他們請來了美籍專家管理企業。外國專家到來後強調的第一點就是:產品要在擴大內銷的同時進軍國際市場;但進軍的前提是——企業決不能以破壞人類生存條件來換取利潤。因此,全員上下一律按照出口產品的標準來搞技術創新,通過努力將各類電機的噪聲指標降低到了世界上先進國家能夠接受的34分貝。這家公司自從有了“綠色護照”(所謂“綠色護照”,就是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質量認證。繼ISO 9001的風靡一時之後,現在越來越多的歐洲國家將ISO 14001質量證書作為工業產品進入本國的先決條件)以來,其生產的各類電機外銷產品的比重由35%猛增至60%,產值、利潤、人均銷售額等多項經濟指標迅速躍居國內同行業首位。如今,該公司電機產品已經廣銷歐、亞、美等大洲。

上海B機械廠是個以生產汽車千斤頂為主的中型企業,產品主銷美國。他們的產品原來是按日本標準制造,安全、質量均無問題,而且也已出口多年。但在美國客商提出希望按美國標準生產以增加美國人對產品的安全感後,廠裡立即組織人員進行重新設計。當美方過後又提出產品淨重最好不要超過70磅時,他們意識到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因為低於70磅的物品在美國可以郵購,於是他們又及時地做出反應,使客戶非常滿意,主動提高了訂購價,訂購量也因此而增加,產品順利地進入了美國郵購市場,年創匯400多萬美元。

【問題】

1. 機電產品出口中,“綠色護照”有什麼重要作用?

2. 我國政府和企業應選擇什麼措施來應對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評析】

1.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加強,各個國家對進口產品的環保要求越來越高。而且從長遠來看,環境保護是大勢所趨。但是,由於中國的經濟、技術水平比較低,各出口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夠強,使得綠色壁壘成為中國出口道路上的障礙。中國產品出口如果不能突破環境保護這一關,想要獲得長遠的發展是不可能的。機電產品的案例又一次使我們看到了國際通行證,尤其是“綠色護照”的重要作用。上海汽輪廠因沒有“綠色護照”,出口困難;而上海某電機公司獲得了“綠色護照”,經營活動蒸蒸日上。但我們並不能說,一個企業獲得了“綠色護照”就足夠了,企業必須要把整個經營過程——從經營理念到生產、運輸、銷售的各個方面都置於嚴格的綠色標準之下。同時,還必須具備快速、及時、準確反應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緊跟國際市場的發展趨勢,也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2. 面對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政府和企業應選擇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應對。

(1)完善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法規,組建專業TBT諮詢機構。儘快健全、完善我國的出口機電產品的技術標準及在質檢、包裝、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法規,並逐步提高標準的轉化率,使國際標準逐步轉化為國家或行業標準。政府應調動專門的人力、物力組建我國專業的TBT諮詢機構,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及時發佈我國重要貿易國的技術法規及技術壁壘動態,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2)努力提升產品技術含量,以質取勝。企業應加強對研發的投入,對國際機電產品市場信息及科技水平進行及時跟蹤,致力於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重點開發高新技術、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實施出口名牌戰略,將產品定位在國際水平或先進水平,使其能夠達到貿易對象國的標準和法規的要求。

(3)積極主動地及時瞭解有關貿易國的技術壁壘情況。企業要充分掌握有關進口國關於機電產品的技術、質量、安全、衛生環保、包裝和標籤的標準及法規,熟悉有關的合格評定程序及認證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將本企業產品與貿易對象國的各種標準及法規相比較,分析研究其差距,為改進產品提供現實依據。

3. 匯率風險案例

3. 匯率風險案例

案例1 延期到貨30天,損失30萬美元案

【案情介紹】

2000年10月,我某進出口公司代理客戶向比利時進口紡織機械設備一套,合同約定:設備總價為99 248 540.00比利時法郎;價格條件為FOB;支付方式為100%信用證;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4月25日。2001年1月,我方開出100%合同金額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2001年5月5日。開證金額是由用戶向銀行申請相應的美元貸款276萬元(開證日匯率美元對比利時法郎為1:36)。2001年3月初,賣方提出延期交貨請求,我方用戶口頭同意賣方請求:延期31天交貨。我進出口公司對此默認,但未做書面合同修改文件。3月底,我進出口公司根據用戶要求對信用證做了相應修改:最遲裝運期改為5月26日;信用證有效期展至2001年6月21日。時至4月下旬,比利時法郎匯率發生波動,4月25日為1:37(USD/BFR),隨後一路上揚。5月21日貨物裝運,5月26日賣方交單議付,同日匯率漲為1:32。在此期間,我進出口公司多次建議用戶做套期保值,並與銀行聯繫做好了相應準備。但用戶卻一直抱僥倖心理,期望比利時法郎能夠下跌。故未接受進出口公司的建議。賣方交單後:經我方審核無誤,單證嚴格相符,無拒付理由,於是我進出口公司於6月3日通知銀行承付並告用戶準備接貨,用戶卻通知銀行止付。因該筆貨款是開證行貸款,開證時作為押金劃入用戶的外匯押金賬戶。故我進出口公司承付不能兌現。後議付行及賣方不斷向我方催付。7月中旬,賣方派員與我方洽談。經反覆協商我方不得不同意承付了信用證金額,支出美金310餘萬元。同時我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向賣方提出延遲交貨罰金要求1 984 970.00比利時法郎(按每7天罰金0.5%合同額計),約62 000.00美元(匯率為1:32)。最終賣方僅同意提供價值3萬美元的零配件作為補償。此合同我方直接經濟損失約31萬美元,我銀行及進出口公司的信譽也受到嚴重損害。

【問題】

本案例中,我方失誤有哪些方面?並進行簡要分析。

【評析】

本案是匯率波動的風險造成貨物買賣損失的典型案例。在風險出現時,本來有可能避免或減少的損失又由於代理關係及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使得我方延誤了時機。縱觀項目運作全過程,我方有如下失誤。

(1)計價支付貨幣選用不當。

在遠期交貨的大宗貨物買賣中(即當合同金額較大時),選用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支付貨幣,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洽商的基本原則,也是買賣雙方都易於接受的條件;除非我們能夠預測某種貨幣在交貨期會發生貶值,為獲取匯率變化的利益而選用某種貨幣。即通常所說的“進口選軟幣,出口選硬幣”,但這只是單方面的期望,而且應建立在對所選貨幣匯率變化趨勢的充分研究之上。但實際上交易的對方也會做出相應考慮。因此我們說,當以貨物買賣為目的的合同金額較大時,選用匯率穩定的貨幣支付是比較現實的。

在本案中,合同金額近300萬美元,交貨期為簽約後6個月。我方在未對匯率做任何研究的情況下,接受以比利時法郎為支付貨幣的交易條件,這就給合同留下了匯率風險損失的隱患。

(2)輕率接受延期交貨條件,使風險成為現實。

當交貨前賣方提出延遲交貨請求時,我方仍未意識到合同的潛在風險,無條件地接受了賣方的要求,雖未做書面的合同修改但卻按賣方提出的條件修改了信用證。這時若意識到匯率風險,則完全應以匯率風險由賣方承擔作為接受延遲交貨的條件,實際情況證明:正是這無條件地接受延期交貨使得我方的匯率風險變成現實。

(3)風險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損失。

4月下旬比利時法郎上漲時我方進出口公司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建議採取套期保值的做法是十分正確的,但用戶卻心存僥倖,拒絕採取防範措施。結果在損失發生且無法挽救時又無理拒付,造成我方經濟、信譽雙重損失。

案例2 外匯風險防範案例

【案情介紹】

A公司是一家生產型的涉外企業,原材料大部分從國外進口,生產的產品約有1/3銷往國外。企業出口收匯的貨幣主要是美元,進口支付的貨幣除美元外,主要還有歐元和英鎊。該企業每個月大約還有100萬美元的外匯收入、400萬美元左右的非美元(歐元、英鎊)對外支付。2002年年中,歐元兌美元匯價在平價下方,英鎊兌美元也在1.5美元左右,而2003年上半年歐元兌美元不僅突破了平價,而且最高時甚至達到1歐元兌換1.18美元,該公司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匯率風險損失。

【問題】

1. 結合案例,分析在出口時我們可以採取哪些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

2. 本案中,A公司可以採取什麼方法避免外匯風險損失?

【評析】

1. 該公司出口收匯的金額小於進口付匯金額,每月收付逆差約300萬美元,且進口付匯與收入外匯的幣種也不匹配,存在非美元貨幣在實際對外支付時,與簽訂商務合同或開立遠期信用證時的成本匯率相比升值的風險。因此,該公司迫切需要進行外匯風險防範和規避。可以採取以下防範方法。

(1)採取貨幣選擇法。爭取在進口合同中使用與出口合同一致的貨幣,這樣,可消除約100萬美元的敞口頭寸。

(2)採取“提前錯後”法。如預測美元匯率繼續看跌,歐元、英鎊匯率繼續看漲,則可爭取提前收取出口貨款,提前支付進口貨款,以消除出口遠期收匯和進口遠期付匯的匯率風險。

(3)採取外匯交易法上述。兩種方法一方面可能存在與對方談判結算條件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只能規避部分匯率風險。

2. 該公司可選擇外匯交易法來防範匯率風險。這種情況下,外匯交易法是一種比較現實、經濟和有效的防範方法。為更好地達到保值避險的目標,首先要在簽訂非美元商務合同或開立非美元遠期信用證時,將當時的市場匯率作為保值避險時參考的成本匯率,積極運用遠期外匯買賣等保值手段,在分析外匯市場走勢的基礎上,在適當時機買入遠期支付的非美元貨幣,相應賣出遠期美元,也就是將支付時的匯率提前確定,避免出現到實際支付時,由於市場的即期匯率大幅升值造成匯率風險損失的局面。

對於該公司收付匯逆差的300萬美元,則可利用銀行推出的遠期結售匯來進行套期保值。該公司也可利用外匯期權來防範匯率風險,如支付一定的期權費買入歐元和英鎊看漲期權。如果到期日英鎊和歐元上漲到協定價格以上,則按協定價行使期權,這樣,歐元和英鎊的匯率就鎖定在協定匯率水平。如英鎊和歐元匯率在協定價以下,則不行使期權,而是從市場上以更優惠的市場匯率買入歐元和英鎊。利用期權套期保值,在到期日期權買方既可選擇執行期權合同,也可選擇不執行合同,從而可以在歐元和英鎊下跌時利用市場的有利匯率,但為購買期權需付出一筆較可觀的期權費。而遠期交易則不管匯率如何變化都必須進行實際交割,但遠期交易除可能需存入一筆保證金之外,無需繳納費用。因此,利用遠期交易和期權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各有利弊。從我國銀行目前提供的避險產品來看,多數銀行尚未推出外匯期權業務,因此,利用遠期交易避險應是該公司較為現實的選擇。

4. 保障措施案例

4. 保障措施案例

案例1 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案

【案情介紹】

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布什以“進口鋼鐵猛增損害了美國鋼鐵業”為由,依據201條款,宣佈對10種進口鋼材保障措施,在為期3年的時間裡,加徵高達30%的關稅。於2002年3月20日正式實施。本案涉及的對象共有以下8個: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巴西。這8個國家或地區都有鋼鐵產品出口到美國。這次案件涉及的10類產品包括:板材、熱軋棒材,螺紋鋼,焊管類產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頭,不鏽鋼棒材,不鏽鋼杆材,鍍錫類產品,不鏽鋼線材。這一決定公佈後,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國反響強烈。歐盟以及中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烏克蘭、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損害的國家紛紛提出與美國磋商。

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在進入專家組審理程序之前,應進行磋商。為此受影響的成員先後與美國進行了雙邊磋商,均毫無成果。3月26日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等成員與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內進行多邊磋商,未能達成任何解決問題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內瓦與美方再次進行磋商,要求美國立即終止這種保護主義措施,但磋商仍告失敗。

由於“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案”有關各方與美國的磋商失敗,最終該案只能按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程序和有關規定來解決。首先由針對該案成立的專家組進行調查和審理,專家組將依據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規定的要求,審議有關各方提供給專家組的報告及相關的事實。專家組通過分析和研究,寫出專家組報告,分發有關各方。

2003年3月26日,WTO專家組裁決美鋼鐵保障措施違反WTO的規則。在案中,WTO專家組認為,美國沒有拿出進口激增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表明進口損害了美國鋼鐵業,否定了美國實施保障措施的兩個前提條件即:(1)進口已經增長,這種增長既可以是相對於過去進口量的實際和絕對的增長,也可以是相對於國內生產的增長;(2)這種增長正在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的威脅。專家組的報告指出,美國誇大了進口增長的數量,把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進口量也計算在進口的總量中,而實際上該協定國之間不存在進口數量的限制。

此次保障措施,美國將本案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爭端方經過磋商、專家組審議、上訴審階段,上訴機構於2003年11月10日做出最終裁決,認定美國的措施不符合WTO規定,至此,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落下帷幕,從宣佈採取保障措施起歷時21個月。

這是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對進口鋼鐵施加的最嚴厲的一次貿易限制。和以往出臺的鋼鐵保護政策相比,這次鋼鐵保護措施明顯具有被制裁國家較多、所涉產品面廣、保護措施持續時間長的特點。

【問題】

1. 簡述WTO《保障措施協議》及其保障措施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2. 本案中,美國敗訴的原因?

3. 我國從本案例中獲得哪些啟示?

【評析】

1. WTO《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則是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

保障措施的種類:一是數量限制,包括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其他進口數量限制措施;二是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義務。適用條件:(1)某種產品進口大量增加,導致產品進口大量增加的原因必須是因為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和承擔包括關稅減讓在內的《1994關貿總協定》的義務;(2)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客觀事實;(3)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與進口產品大量增加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 “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案”是WTO成立後出現的最為典型的貿易保護主義的案例之一。本案一出,涉及8個國家和地區鋼鐵企業的根本利益,從一開始就遭到上述申訴方的強烈反對並聯合應對。

在案中,WTO專家組在調查進口是否增長時要審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報告是否能證明鋼鐵產品的進口存在絕對或相對的大量增長。如鋼鐵產品的進口確有大量增長,則此項符合WTO的規定;反之,違背WTO的規定。在調查是否存在嚴重威脅時專家組將對美國報告中有關嚴重損害或威脅的數據進行仔細嚴格的審查,包括“有關產品進口增長的比例和數量,增長的進口產品在國內所佔市場份額,銷售水平、總產量、生產率、能耗、損益及就業的變化”。以確認報告對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認是否符合WTO的規定。經過調查,美國沒有拿出進口激增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表明進口損害了美國鋼鐵業,專家組認為美國違反WTO協議,因而敗訴。

其實,造成美國鋼鐵企業不景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美國鋼鐵企業的競爭力不高,產品市場份額縮小,並非由於進口鋼鐵產品增加引起的,而是由於美國的產業政策造成的,進入20世紀80年代,美國著重發展高科技企業,但與此同時,卻忽略了本國鋼鐵工業的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而此時,歐洲、日本、中國、韓國則增加了鋼鐵行業的科研投入,提高了鋼鐵產品的競爭力和國際市場份額。還有人認為,在將於2002年11月舉行的國會中期選舉中,總統為共和黨爭取鋼鐵工人的選票,在OECD中向久拖不決的鋼鐵全球限產談判施加壓力,並且利用保障措施給鋼鐵業提供產業調整的機會等,是美國採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3. 中國是鋼鐵的生產大國,每年有各種鋼鐵產品出口,美國是中國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因此,在美國宣佈實施保障措施之後,據有關部門推算,將對中國造成7600萬美元的損失,因而我國企業積極應訴,積極與申訴方配合,直至勝訴。

從這一案例中,我們得到的啟示有以下方面。

(1)我國要大力宣傳保障措施的有關知識。

我國加入WTO後才開始對保障措施進行系統性的研究,社會各界對保障措施的認識還不夠,而且國內在此方面的研究也還處於起步階段,大多數的企業還不瞭解保障措施。只有對相關的知識有了充分的瞭解,才能對保障措施進行合理的運用。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必須要有一批熟知保障措施規則的專門人才。產業部門也要對保障措施有一個初步的瞭解,知道在保障措施調查中為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抗辯。

(2)積極應訴與相關的國外保障措施的調查。

從本案的應對過程中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和產業積極介入美國的保障措施調查的過程,對最終的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今後一旦其他國家對我國產品發起保障措施的此類調查,我國政府和產業一定要積極的應訴和介入。通過提出與申請調查的進口方國內產業不同的信息和觀點,使進口方當局不可能僅憑單方面的信息就做出最終結論。

(3)積極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反擊保障措施的濫用。

當今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時有抬頭,某些國家迫於國內政治、經濟的壓力,有濫用保護措施的傾向,以期達到緩解國內矛盾、保護本國產業、封閉國內市場的目的。對這種情況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一旦出現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我們應認真分析其適用的合理性,對其歧視性或不公正的做法要充分利用《保障措施協議》本身的各種途徑以及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予以反擊。從WTO現有爭端的解決結果來看,被訴方被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敗訴的比例非常高。

(4)有效利用保障措施合理保護國內產業。

保障措施作為救濟產業損害、平衡貿易利益的重要的貿易政策手段,其作用已經受到WTO成員的日益重視。運用WTO規則,對國內產業提供合理及時的保護,是我們平穩地度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適應期的需要。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我國關於保障措施調查和具體實施的行政法規,並且該法規要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其次,要客觀地分析我國不同產業的競爭力現狀,實行重點監控,並儘快建立行之有效的進口監控體系,企業及行業協會只有在獲得足夠的信息支持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是否以及何時需要申請保障措施的救濟的判斷。

5. 社會責任壁壘案例

5. 社會責任壁壘案例

案例1 SA8000案例

【案情介紹】

以全球第一個社會責任認證標準自稱的SA8000被業內認為是出口企業繼綠色壁壘、技術壁壘之外的第三類關卡。近年來,SA8000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製造業訂單附加條件中,跨國公司在選擇供應商時,注重企業是否實行合法的勞工標準,企業不得不接受採購商嚴格的檢查。2004年,美國某檢驗集團上海辦事處的兩位檢測員王小姐和料小姐來到義烏一家針織襪業有限公司。她們此行主要是受美國一家跨國零售採購集團的委託,對該公司SA8000認證申報程序進行系統稽核。與以往國內某些認證評估機構的操作有別的是,這兩位檢測員處處表現“反常”:她們從織造車間和對目車間邀請了19名生產工人,詢問是否存在上繳“押金”或身份證等情況;爬上梯子檢查吊燈背面的積塵,並發現倉庫內部防爆燈安裝不合規範;測量核算員工宿舍的人均面積是否達4平方米以上,並督促該公司為每間宿舍配備電視機;等等。更為不可思議的是,這兩位檢測員對該公司三座公廁產生了興趣,不僅進了女廁所,而且跑進了男廁所。之後,公司總經理宗承英被告知,公廁必須重建:第一,該公司員工總數達3000多人,女工將近2500名,因此必須增加女廁蹲坑;第二,廁所地板必須改設具備防滑功能的地磚;第三,應在女廁配備洗臉池及鏡子等設施,並齊備手紙和香皂等物品等一系列改進措施。

【問題】

通過本案例對社會貿易壁壘進行簡要評析,面對此類壁壘,我國應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評析】

社會貿易壁壘是指以勞動者勞動環境和生存權利為藉口採取的貿易保護措施。又稱藍色壁壘,由社會條款而來,是對國際公約中有關社會保障、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準等方面規定的總稱,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輔相成。目前,社會貿易壁壘的核心是SA8000標準,是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它包括核心勞工標準(涉及童工、強迫性勞動、自由權、歧視、懲戒性措施等內容)、工時與工資、健康與安全、管理系統等方面。SA8000標準強調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要承擔保護勞工人權的社會責任。因此,被稱為“社會責任標準”。由本案例可以看出,一些國際採購集團在下達訂單之前,要求供貨方先行簽訂勞工狀況評估協議,來滿足一系列社會責任方面的條件。這其中除了小部分涉及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內容外,多數內容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密切相關,如用工年齡、工資發放、加班補償、勞動安全、消除用工歧視、員工生活待遇等。

社會貿易壁壘顯然會對我國的貿易出口造成一定的影響,從短期來看,使我國出口量下降。據美國相關商會組織的調查顯示,目前有超過50%的跨國公司和外資企業表示,如果社會貿易壁壘的SA8000標準實施,將重新與中國企業簽訂採購合同。未經認證的我國國內企業將失去訂單,這直接導致中國產品出口量降低。從長期來看,社會貿易壁壘將不斷推動我國出口產品成本上升,使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斷下降,並引發外國投資減少,勞動力閒置,產業結構調整難度增加等一系列問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認真研究社會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創造良好的出口環境。

(1)構建一個完整的、有效的和規範的社會責任標準認證體系,政府部門應儘快建立社會貿易壁壘預警機制,收集、跟蹤國外的社會責任標準相關措施,建立社會貿易壁壘信息中心。

(2)調整我國對外貿易戰略。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企業不僅要追求出口增長的數量,還要追求出口增長的質量,及其與生態環境保護、勞動條件和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注意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尋求平衡發展。改善進出口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技術含量。

(3)企業不能被動接受而要主動應對。企業要積極申請並取得社會責任認證,進一步改善國外對我國勞動標準的片面看法。特別是要重視貿易對象國的產品認證要求,根據進口國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商品。中小企業尤其應該有一種長遠的發展觀點,自覺地把社會責任標準納入到自己的管理中去,同時要學習跨國公司先進的管理理念,把對社會的責任當做是自己的責任。改善生產環境和勞動條件,提高勞工待遇。

李秀芳 第13章 知識產權相關案例及解析

第13章 知識產權相關案例及解析

1. 一般商標侵權案例

1. 一般商標侵權案例

案例1 外觀設計侵權案

【案情介紹】

原告美國安提俄克公司是美國俄亥俄州哥倫比亞市的一家從事文化用品和藝術品生產的公司,被告是深圳星光印刷有限公司。原告訴被告侵犯其相冊的外觀設計專利。

原告在2001年4月就一款相冊的外觀設計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同年12月,專利申請獲得授權。2002年1月,原告向中國海關總署申請了知識產權的海關備案。原告認為在過去一段時間裡,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生產與原告專利設計極為相似的相冊,同時將生產的侵權相冊出口中國香港和美國,從2002年初,被告向中國海關總署和深圳海關申請扣留被告的產品出口。

事實上,美國安提俄克公司的條帶相冊專利已經於20世紀90年代過期,許多相冊生產商爭相生產專利過期的條帶相冊,美西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而星光印刷公司則和美西公司達成協議為其製造條帶相冊產品。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安提俄克公司利用中國的專利法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授權。星光公司生產銷售的相冊外觀形狀雖然與安提俄克公司的產品外觀設計相近似,但該相冊的形狀在安提俄克公司在中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前就存在,屬於可以自由利用的公知設計,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要求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因此該相冊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不構成侵權。

【問題】

1. 安提俄克公司利用什麼對我國的企業提起訴訟?

2. 怎樣評價外觀專利保護?

3. 公知在先的設計受專利權保護嗎?

【評析】

1. 安提俄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徵,將在美國失效的專利在中國復活,想通過海關扣押阻止出口貿易這一手段來貫徹它的商業戰略,把競爭對手的貨物堵在市場之外,使對手喪失商機退出市場。

2. 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

3. 公知在先設計不是專利權人的智力成果,其屬於社會公眾的共同財富,已經處於社會公眾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開狀態,如果將這些公知在先設計也包括在專利權人的權利範圍內,對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會嚴重阻礙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所以,為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首先區分出公知在先設計部分和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將公知在先設計部分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

案例2 平行進口

【案情介紹】

安徽合肥調味品廠從1993年開始,生產一種叫“maltol”的調味添加劑。而生產該“maltol”調味添加劑的方法與美國Pfizer公司於1990年8月在美國境內申請並被批准獲發明專利的方法相同。1994年1月安徽公司將“maltol”調味添加劑生產方法賣給另一家公司,由該公司再轉賣給美國德拉華州的一家公司F&S公司。

美國Pfizer公司向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起訴安徽公司和美國F&S公司,其理由如下:(1)安徽合肥調味品廠生產“maltol”調味添加劑的方法與美國Pfizer公司獲專利保護的方法相同,屬侵權行為;(2)美國F&S公司進口該種“maltol”調味添加劑侵犯其專利權。

後美國Pfizer公司起訴安徽公司侵權理由改為依據美國法典5卷第271節(g)的規定。該節規定,凡無權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使用在美國專利登記的產品的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這種進口、銷售、使用該產品發生在專利登記有效期內。Pfizer公司認為,該節規定適用於安徽公司,因為它完全知道美國F&S公司將在美國進口和銷售“maltol”產品。

因而,這裡“進口者”一詞要廣義理解,包括外國生產者明知銷售給進口者,儘管它自己沒有將該產品進口到美國。安徽公司則認為該節不應適用外國生產者,提出動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

【問題】

1. 安徽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maltol”調味添加劑是否侵犯美Pfizer公司專利權?

2. 美國F&S公司是否侵犯美國Pfizer公司專利權?

3. 美國Pfizer公司可否擴大解釋“進口者”而訴安徽公司侵權?

【評析】

1. 美國專利法第271節(g)項規定,在方法專利之有效期限內,未經許可而擅自進口該項方法專利產品,或於美國境內擅自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該方法,視為侵權者而負其責任。但該節並沒有制止在另一個國家使用美國專利,除非條約有所規定。因而該節沒有域外效力。對不在美國發生的侵權的外國生產者無能為力。所以安徽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maltol”調味添加劑沒有侵犯美Pfizer公司專利權。但要是安徽公司自己將產品“maltol”調味添加劑出口到美國,則就侵權。

2.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71節,不能因外國生產者預見買方最終會將產品進口到美國而要承擔責任。但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商擅自從國外進口專利產品,法院可對進口商或銷售者處理。因此,Pfizer公司可以告F&S公司侵權。

3. 美國Pfizer公司不能擴大解釋“進口者”而訴安徽公司侵權。法規中“進口”一詞應按其字面意思解釋。

案例3 商標的獨佔

【案情介紹】

聯合利華公司是世界第二大日用消費品公司。1986年,聯合利華在中國成立了第一家合資企業,即上海利華,生產“力士”品牌系列產品。在此後的近十五年時間裡,聯合利華在中國設立了10家獨資、合資企業,總投資額近8億美元。其著名品牌“力士”、“夏士蓮”、“旁氏”、“和路雪”、“立頓”等,在中國消費者中好評如潮。

但自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周邊國家的“LUX”進口產品因成本低、價格便宜,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湧入中國市場,嚴重衝擊了上海利華的正常生產與銷售,甚至開始威脅到企業的生存。據初步統計,目前,市場上的“LUX”走私及進口產品已佔到上海利華“力士”產品總量的50%以上。1998年上海利華不得不數次停產,許多員工被迫下崗,年終虧損3000多萬元人民幣。此外,上海利華在國內眾多的加工合作企業也受波及。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曾經考慮,如果這種狀態不能在短時間內改變,該公司將不得不放棄在中國生產“力士”香皂和“立頓”紅茶,甚至關閉在上海和廣東的兩家合資企業。由於上海利華大量減產,還使國家損失了大量稅收,僅1998年該企業就少交了4500萬元人民幣。不僅如此,一些與聯合利華相類似的在華外商獨資及合資(如寶潔、雀巢、紅牛等)企業,都遭受了同樣的命運。

為控制這一局面,1998年10月5日,上海利華與“LUX”、“LUX力士”註冊商標所有人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將“LUX”等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方式明確為獨佔許可使用。此後,上海利華多次在媒體上聲明,告知公眾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協議也已依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同時也向海關總署進行了海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1999年6月7日,中國佛山海關發現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扣留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申報進口的泰國產“LUX”香皂一批,共計895箱。

同月,上海利華以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在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進口、銷售了泰國產的“LUX”香皂,侵犯了該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標獨佔許可使用權為由,正式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7月,該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並於8月第一次開庭審理。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稱,該公司進口的僅是“LUX”牌香皂,並未使用“LUX力士”商標,故原告主張的“LUX力士”商標的有關權利與本案無關。本案是一個平行進口的典型案例,現認定侵權缺乏法律依據。故其行為不構成對原告“LUX”等商標獨佔使用權的侵犯。

據法庭調查,1997年9月22日,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許可方)與原告(接受方)簽訂《聯合利華商標許可合同》,訂明:許可方授權許可接受方在中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許可方已在中國註冊的一系列商標,其中包括“LUX”商標及“LUX力士”商標,這種許可是非獨佔性、不可轉讓和不可再許可的,合同有效期為10年。1998年10月5日,上述兩公司又簽訂了《關於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修訂協議》,將上述合同的商標許可方式改為獨佔許可,並訂明:如果發現任何侵犯本協議授予的權利的行為,接受方有權對任何侵犯該種權利的侵權人採取法律措施(包括訴訟)或其他接受方認為適當的行為;本協議有效期兩年,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還曾在1998年7月2日給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簽發了“LUX力士”註冊商標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

1998年11月中旬,原告分別在20家媒體上刊登聲明:上海利華公司是“力士”(LUX)等商標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的獨佔生產權人和獨佔進口、銷售權人。

為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施蘭註冊商標侵權糾紛案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的規定認定:原告是“LUX”商標及“LUX力士”商標在中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獨佔許可使用人,其對上述商標獨佔使用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由被告進口的“LUX”牌香皂,應屬侵犯上述兩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問題】

1. 商標獨佔使用權和平行進口的區別?

2. 怎樣評價此案例?

【評析】

1. 商標獨佔使用權,也稱註冊商標獨佔許可使用權,是第三人通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從註冊商標所有人那裡獲得的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包括註冊商標所有人自己)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相近似商標的權利。平行進口,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其註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擅自將這樣的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且該註冊商標所有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了同一商標專用權。

2. 由上分析可知,平行進口與獨佔使用權的確是一對矛盾。如果承認平行進口合法,那麼獨佔使用權就形同虛設。儘管我們還不能簡單地說,承認平行進口就意味著否定獨佔使用權,但至少可以這樣說,承認平行進口,獨佔使用權就不再具有其應有的價值。因為只要註冊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在若干國家進行了註冊(事實上這是常見的做法),且因為各個國家或者地區之間的發展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必然導致發展水平較高國家的進口商就會從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購買商品進行貿易,獲得差額利潤,從而使獨佔使用權人沒有獨佔其利益的可能,因此使獨佔使用權變成無任何價值的權利。反過來,被許可人一旦獲得商標獨佔許可使用權,他就應當有權禁止他人進行平行進口貿易。儘管我國商標法沒有關於獨佔使用權的規定,但法國商標法對商標獨佔使用權有明確規定。法國對獨佔被許可使用權的保護,依據是獨佔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和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主要依據獨佔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以及參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所有人行使專用權的規定,但合同相反約定的除外。

在處理類似糾紛案時應本著充分尊重事實,嚴格依法辦事,為我國今後處理商標獨佔許可使用權與平行進口之間的關係建立一個典範判例。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注重判例的價值,但是在既無法律規定,又沒有相應慣例的情況下,判例也應成為一個可資借鑑的依據。

案例4 由定牌加工引起的商標侵權

【案情介紹】

1996年,美國朱利達公司在中國設立申達公司,在中國生產銷售“Jolida”品牌產品。1997年,申達公司投資者改為美國嘉迪公司。1998年,申達公司在中國獲准註冊“Jolida”圖文組合商標。

2007年1月,申達公司的前任投資者朱利達公司設立玖麗得公司,在中國生產銷售“Jolida”品牌產品。2007年2月和8月,朱利達公司在美國分別註冊“Jolida”系列商標,商標首次使用時間均為1986年。2008年7月,中國海關總署核准申達公司對其“Jolida”註冊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申請。

2008年8月,上海海關查獲玖麗得公司出口美國的標有“Jolida”圖文商標的產品,經申達公司申請,予以扣留。2009年2月,上海海關做出決定,對上述產品是否侵犯申達公司商標專用權不能做出認定。

於是,申達公司提出訴訟要求法院認定,玖麗得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圖文組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並要求玖麗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玖麗得公司辯稱:其實施的是定牌加工出口行為,既有與朱利達公司的訂貨合同,又有美國商標權人合法授權,且全部產品均出口美國,故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玖麗得公司的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申達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並認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侵犯商標權其本質就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使得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本案中,玖麗得公司接受案外人朱利達公司的委託定牌加工涉案產品,涉案產品全部出口至美國,未在中國境內銷售,中國的相關公眾在國內不可能接觸到涉案產品,不會造成國內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另外,在定牌加工關係中,境內加工方在產品上標註商標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所實施,但實質上商標真正的使用者仍為境外委託方。本案涉案產品所貼商標只在中國境外具有商品來源的識別意義,並不在國內市場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一審法院綜合判斷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並無不當。”

對此,有關人士指出,中國並未對定牌加工行為進行專門的立法,但從散落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定牌加工的內容以及司法判例來看,主流觀點仍認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未經中國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商標,即使全部產品用於出口,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亦未就定牌加工做出特殊規定。

【問題】

1. 定牌加工的種類有哪些?

2. 定牌加工如何引起品牌糾紛?

3. 我國對此案例有何結論?

【評析】

1. 定牌加工是指企業本身有一定的生產能力,但市場營銷渠道有限,為了取得經濟效益並降低生產風險,企業通過接受合同委託方式為其他同類產品廠家等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生產指定的產品,所生產的產品由委託方買斷,並直接貼上委託方的品牌商標的生產合作方式。這種方式在國外被稱為OEM。

按照不同的標準,定牌加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按照委託方和加工方的國別,分為國內企業之間的定牌加工和涉外企業之間的定牌加工。(2)按照委託方對加工方的授權範圍,分為單純加工型定牌加工和加工、銷售複合型定牌加工。(3)按照委託方(商標權利人)與加工方之間的環節層次,分為直接定牌加工和間接定牌加工,如甲公司直接委託乙公司加工某種產品,為直接定牌加工關係;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乙公司再委託丙公司代為加工產品,為間接定牌加工關係。此外,還可以按照委託加工產品使用的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未註冊商標,是在國外註冊的商標還是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的標準進行分類。

2. 當前定牌加工中商標侵權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國內生產加工企業在定牌加工合同規定的數量、範圍之外,自行生產加工帶有國外企業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二種是國外企業在沒有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情況下,委託國內生產加工企業定牌加工產品,侵犯國內商標註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三種是國外企業僅在其本國享有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未在中國進行該商標的註冊),而國內企業和個人在我國也對該商標進行了註冊,此種情形下國外企業的定牌加工行為和國內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行為同樣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3. 定牌加工並出口使用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這一問題很長時間以來沒有定論。

200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發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提出:“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於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明確委託,並且受委託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這種觀點與本案例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相吻合。但其在2006年發佈的新版《解答》中,將該條廢止,只規定有“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審查。未盡到注意義務加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定作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02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類似案件進行了判決。西班牙某公司在西班牙擁有“Nike”商標權,美國耐克公司在中國擁有“Nike”商標權。西班牙公司委託中國某公司定牌加工並將生產產品申報出口。該批產品被深圳海關扣留,美國耐克公司隨即提起訴訟。2002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美國耐克公司在中國是‘Nike’商標的專用權人,中國境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雖然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擁有‘Nike’註冊商標權,基於商標的地域性,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在中國受到法律的保護。”

2. 馳名商標

2. 馳名商標

案例1 韓國搶注中國馳名商標

【案情介紹】

韓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存在執法不嚴、刑事責任力度不夠等問題,韓國仍然存在大量的侵犯知識產權和盜版行為。

雖然韓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審查員應駁回惡意的商標註冊,但近年來,中國馳名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的事例時有發生。如中國馳名商標“五糧液”、“酒鬼”等在韓國被惡意搶注,中國“沱茶”、“碧螺春”、“大紅袍”、“龍井茶”、“鐵觀音”、“普洱茶”等50多種茶葉地域名稱和馳名商標被韓國茶商搶注為商標,嚴重影響中國茶葉對韓國的正常出口。韓國某些企業或個人不正當地利用中國傳統知識,惡意申請並獲得知識產權保護,且未對創造者和擁有者支付任何補償的事例也頻繁發生。中國傳統節日端午節被韓國一家公司在互聯網上搶注為域名“端午節.cn”;“牛黃清心丸”本是中國的傳統中成藥,某韓國企業將其改造成牛黃清心口服液及微膠囊後申請為專利,反而對中國企業生產和出口上述產品造成影響。

中方對韓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韓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一致性表示高度關注。中方認為,韓國某些企業或個人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中國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韓國知識產權立法未能有效保護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

【問題】

1. 中國馳名商標被搶注的原因?

2. 對於馳名商標的搶注,有何救濟措施?

【評析】

1. 中國馳名商標被搶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現代社會,商品的銷售越來越依賴於商標,商標作為區分相同或類似的產品的一種標識,具有重要價值,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構成部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劇烈,品牌戰的打響,使馳名商標成為了被爭奪的對象。

排斥競爭對手是國際馳名商標搶注行為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被搶注商標的企業產品不能以原有商標進入搶注地的市場;另一方面,搶注者可以通過高價轉讓搶注的馳名商標或者合法地給自己的產品冠以搶注的馳名商標進入國際市場,擠壓被搶注商標企業開拓的市場空間。

我國企業還不善於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和保護。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規定在成員國已認定的馳名商標,無論是否註冊,都予以保護。而我國國內法律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對註冊商標的保護,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就給國外搶注中國馳名商標於可趁之機。

2. 對於馳名商標的搶注,有以下幾方面的救濟措施。

(1)中國的馳名商標在注重自身品牌建設的同時要樹立商標國際意識、保護意識,對有潛力的商標,尚未出口也要先註冊,防患於未然;一旦被搶注,要儘快與該國商標管理部門溝通,提出對方屬於惡意搶注,儘快要回商標。

(2)利用各種國際公約來保護自己的商標權。我國先後成為《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議書》的成員國,這些國際規則,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成員國的知識產權。中國的企業要熟悉國際規則,講求保護策略。

(3)政府在必要的時候需發力推動海外維權。企業畢竟力薄,在維權的道路上,如果能尋求到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力量,則會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機制,為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全面的服務。

3. 專利侵權案

3. 專利侵權案

案例1 奇瑞通用汽車外觀設計案

【案情介紹】

在汽車領域,知識產權對抗戰也開始上演,國內的汽車製造商頻頻遭到起訴。

2003年,通用指控奇瑞QQ外觀侵權Matiz,併為此向奇瑞汽車發出律師函稱:Matiz(中文名“曼帝茲”)車是韓國大宇汽車株式會社生產的車型,韓國大宇是該車知識產權的合法享有人。奇瑞公司製造並欲銷售一款稱為QQ的新車,因該車在外觀、內飾、風格及尺寸大小等方面均與原告的Matiz車極為相似,故進行調查。結果發現,QQ車與Matiz車及雪佛蘭(Spark)車整車和核心零部件設計存在驚人相似,絕大多數零部件甚至具有相互替換性。自己及韓國大宇公司並未以任何形式將Matiz車的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給奇瑞公司,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襲了Matiz車。據此,通用立刻展開了對奇瑞QQ外觀設計是否侵權的調查。

而就此事國家主管部門迅速做出了一個表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商務部副部長張志剛表示,美國通用汽車公司關於中國奇瑞公司QQ車型侵犯其Spark車型外觀設計一事,依照中國的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奇瑞公司侵權的問題,也不能認定奇瑞公司存在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建議雙方通過司法的途徑和調解的機制解決糾紛。

2004年12月16日通用再度出手,並選擇了通用大宇汽車和技術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就“奇瑞公司提供在太平洋汽車網等網站上,用以向中國消費者證明奇瑞QQ車屬於安全車輛的照片實際上是一輛Matiz車”為由,以“其他不正當競爭”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奇瑞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500萬元,並承擔律師費和調查費用500萬元,沒收銷售QQ車的所有非法收入。該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05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旗下的韓國通用大宇汽車和技術公司(簡稱“通用大宇”)起訴奇瑞汽車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通用大宇向奇瑞索賠人民幣8000萬元。通用還在北美、馬來西亞和黎巴嫩對奇瑞進行了“法律圍堵”,通用不惜動用政府資源,並在多國起訴奇瑞,其成本已逾其要求賠償的8000萬元人民幣。

【問題】

1. 為什麼汽車外觀設計侵權多發?

2. 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為何困難?

3. 汽車外觀專利保護是否阻礙我國汽車業的發展?

【評析】

1. 汽車作為熱銷產品,單件價值大、外觀設計複雜,涉及車身造型、配件外觀造型、內飾設計、標誌造型等多重設計。對於消費者來說,面對種類繁多的汽車,汽車的外觀設計已經與汽車的安全性、節能等因素一樣成為購買與否的重要因素。源於汽車外觀設計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外觀設計侵權案時有發生。

2. 外觀設計專利最早由《巴黎公約》提出,但其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未做明確的描述。TRIPS協議也只是對此做了導向性的規定,如第25條第1款規定,成員可以規定外觀設計之保護,不得延及主要由技術因素或功能因素構成的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但對侵權判斷標準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在《審查指南》中規定以一般消費者是否認為涉案產品外觀設計存在相似或近似為判斷標準。

汽車整車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尋求保護時,常常面臨侵權認定的困難。產生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整車風格被抄襲,但是眾多的細節部位均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從整體難以認定為相同或相近似。(2)整車外觀設計中的關鍵元素被抄襲,但是其他局部均存在較大差異,因而整車外形難以認定為相同或相近似。(3)由於汽車產品的特殊性,即便整車外形相近似,也幾乎不會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認誤購。所以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比其他外觀專利的保護要困難一些。

3. 相對於國外來說,中國汽車行業發展起步較晚,工業設計水平有待提高,整車風格與國外的大同小異,這成為中國企業的硬傷。在向國外學習取經的同時,中國企業還應該加強外部保護。在企業公開發布外觀設計前後,企業應該加強宣傳工作,強化消費者心目中該外觀設計與公司、品牌之間的聯繫。特別要將汽車的重點部位、設計理念、整車特色與公司的品牌、質量相結合進行宣傳,引導消費者識別本企業的特色設計,以減少行業抄襲對銷售量的影響。

對於汽車來說,享有外觀設計的不只是汽車整車風格,還包括零部件。如果僅僅是汽車零部件的模仿,也可能會使整車遭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控訴。因此,企業不僅要注意檢索整車外觀設計方面的檢索,還要注意汽車部件的部分外觀設計的檢索,包括已經公告的外觀設計和在申請之中的外觀設計。

案例2 專利許可合同案

【案情介紹】

1999年11月19日,中國廈門黃河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公司)和日本大洋公司(以下簡稱大洋公司)簽訂“專利技術合作和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一份,約定:大洋公司實施黃河公司擁有的專利技術項目是石材切壓成型機,機器品牌為“黃河”牌NEW-668型石板材一次壓制成型機;技術實施許可範圍為黃河公司許可大洋公司在福建省範圍內與黃河公司共同實施,並許可大洋公司同時獨家在上海地區及日本國開發、生產、銷售黃河擁有的專利項目及產品,大洋公司可以在日本國申請專利,獨家生產銷售;簽訂本合同後,大洋公司派員到黃河公司工廠,由黃河公司負責對其進行技術培訓,有關費用由黃河公司負責;合同簽訂後的10天內,大洋公司向黃河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幣50萬元,黃河公司在收到定金後100天內,分批負責製造出本合同應供給大洋公司的生產線,並運抵大洋公司指定的工廠。機械設備在大洋公司所在地安裝調試前支付30萬元,安裝調試合格後支付20萬元;除上款規定付清100萬元貨款外,其餘人民幣400萬元由大洋公司用廈門市湖濱北路建業西路陽明樓房產折抵。黃河公司同意上述款項抵本合同貨款,但大洋公司應在本合同簽訂的兩天內與黃河公司簽訂上述單元的購房合同並辦理公證及產權變更手續。

合同簽訂後,大洋公司按合同約定將陽明樓房產交付給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抵合同款。

1999年11月25日,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與泉州市豐澤區北峰液壓機械廠簽訂“委託加工合同”,委託其生產黃河牌NEW-668A型石板材一次壓制成型機50臺及黃河牌特種模具250付,並已支付合同款項。1999年12月23日,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與廈門陽興興業輸送機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製造協議書》,訂製重型懸掛輸送機3條,當掛物輸送線運抵大洋公司的生產基地安裝時,遭到大洋公司項目負責人的阻攔,導致輸送線無法安裝,後來依大洋公司通知,廈門陽興興業輸送機有限公司又將輸送線運回。因大洋公司不允許安裝設備,黃河公司只好通知泉州市豐澤區北峰液壓機械廠暫停生產機器及模具等。雙方簽訂的專利技術合作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停止履行。

2000年1月21日,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致函大洋公司,認為其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要求大洋公司支付定金50萬元。2000年1月26日,針對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的來函,大洋公司覆函,提出對方的產品沒有專利權保障,且由於市場其他供貨商每一平方米的產品市價僅為25元等因素,將導致其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要求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否則將依合同法規定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合同。2000年1月28日,針對大洋公司1月26日來函,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又函告大洋公司,辯駁大洋公司終止或變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理。2000年3月1日,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再次致函大洋公司,要求大洋公司立即履行雙方所籤的合同。此後,雙方沒有再為履行合同等問題進行過接觸或協商,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合同。

【問題】

1. 專利許可合同都有哪些?本案例專利許可合同屬於哪一種?

2. 怎樣評價此案例?

【評析】

專利許可合同按照許可方授權被許可方的權限大小可以分為普通許可合同、獨佔許可合同、獨家許可合同、分許可合同和交叉許可合同。其中,普通許可合同,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並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獨佔許可合同,許可方不得再許可任何被許可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同時許可方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家許可,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分許可合同,指的是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事先同意,將同樣的許可內容全部或部分再轉授予第三方的許可合同,專利權人有權從分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費用;交叉許可合同,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人相互向對方授予各自專利使用權的許可合同。

經分析,本案例中的專利許可合同屬於普通許可合同。

2. 本案例中,黃河公司是“黃河”牌NEW-668型石板材一次壓制成型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黃河公司作為本案合同的許可方,並沒有實施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對於普通許可合同,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並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所以,大洋公司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 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例

4. 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例

案例1 永豐紙業公司被告竊取美國商業機密案

【案情介紹】

我國臺灣知名的永豐紙業公司被告竊取美國生物技術商業機密案。1997年6月14日,美國聯邦調查局以試圖竊取美國必治妥公司抗癌藥“紫杉醇”的商業機密將臺灣永豐紙業公司顧問徐凱樂與臺灣交通大學教授何小臺逮捕,並指控在臺灣的該公司技術部經理周華萍。

7月10日,美國聯邦法院大陪審團根據檢察官與聯邦調查局所出示的證據,以1項罪名對徐凱樂、何小臺與周華萍進行起訴,併發出對周華萍的通緝令。

起訴書指出,徐凱樂與周華萍從1995年8月到1997年6月,賄賂必治妥公司員工,詐取該公司的商業祕密,周華萍還出價40萬美元及股票與專利使用費給必治妥公司的科學家,以作為取得“紫杉醇”技術的交換條件。

【問題】

1. 企業一般怎樣保護商業祕密?

2. 保護商業祕密與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有何不同?

【評析】

1. 商業祕密在我國的民法上,被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把“制止不正當競爭”規定在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一個主要部分)範疇。WTO中的TRIPS協議也規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護”。這些都說明,商業祕密在歸類上,被劃分到知識產權範圍。

對於商業祕密的保護,首先應識別商業祕密資產,並進行重要度分類,如分成絕密、機密、祕密或者1級、2級、3級。分類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護的商業祕密,使保護程度與商業祕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護成本與保護效果。然後,對識別出來並分類的商業祕密,識別和分析其面臨的洩密風險。識別和分析洩密風險的目的是採取有的放矢的保護措施。最後,根據商業祕密的洩密風險,選擇並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消除或降低洩密風險,達到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商業祕密的保護措施很多,如物理保護措施、網絡保護措施、加密保護措施、人員保密措施、組織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監控保密措施等,企業應根據商業祕密的重要度和麵臨的風險,選用適當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現保護不足或保護過度的情況。

2. 商業祕密與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一般知識產權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技術祕密在沒有申請專利之前,就是商業祕密(另外還有經營類的商業祕密),如果申請了專利,技術祕密就隨著轉化為專利而不存在了。對任何一家企業,專利都是少數,商業祕密是多數,一個企業可能沒有專利,但絕對會有商業祕密。

對於商業祕密的保護,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不同點主要有兩點。

(1)商業祕密保護無期限。無論是專利、商標還是版權,都是在一定期限和條件下才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商標到期後可以無限次續展,但就每個有效時期來說,商標也算是有一定保護期限的。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可以無限期,具有明顯的優勢。可口可樂之所以能夠暢銷世界百餘年而盛久不衰,其原漿配方的成功保密功不可沒。試想,可口可樂的配方如果最初是以專利的形式進行保護的,在其保護期限過後,可口可樂公司顯然會失去其壟斷地位。但另一方面,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可以無限期並不意味著將會無期限。這是因為作為商業祕密保護客體必須具有幾個要素,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一旦失去某個要素,商業祕密將不復存在。所以準確地說,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可能無限制地延長,同時也有可能隨時終止。

(2)商業祕密的保護措施更復雜。專利、商標或是版權類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法律的嚴格規定,但對於商業祕密,由於其特殊性,企業自身要為保密措施方面付出大量的持續性工作,這對企業的硬件、軟件及企業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都有很高的要求。

5. 專有技術

5. 專有技術

案例1 布萊迪訴印度化工設備公司侵犯專有技術案

【案情介紹】

美國的布萊迪在20世紀80年代發明了一種飼料製作機。該機的創新之處是不管外界的氣候條件如何,都能製作出牲畜們喜歡吃的飼料。布萊迪已在18個國家就該發明申請並獲得專利。在印度也提出了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這項發明中有一部分細節及機器的操作指南,主要是以機械設計圖及說明書的形式體現的;這一部分並沒有申請專利,而是作為專有技術保留下來,未曾公開過。與這部分設計圖相應的還有一些文字說明,也建立一個合資企業,以期製造和經銷飼料製作機。布萊迪請印度化工設備公司加工飼料製作機和熱控制板及其他一些部件。為使加工合格,他將飼料製作機的設計與說明書,以及未申請專利的那部分專有技術設計及操作指導全部交付給了化工設備公司;交付前,化工設備公司向他口頭承擔了對有關專有技術保密的義務。但後來該公司並未與布萊迪簽訂加工部件的書面合同。印度化工設備公司得到布萊迪飼料製作機的全部資料後,開始自己生產一種與之類似的飼料製作機並投放市場。為此,布萊迪於1987年初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化工設備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下達禁令,並要求該公司把銷售其飼料製作機的全部利潤轉付給原告,以作為侵權的賠償。

布萊迪認為:化工設備公司製造和銷售與其技術設計圖及說明書相同的機械,違反了該公司關於不洩露原告專有技術的承諾。化工設備公司按設計圖製造出產品的行為,是一種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非法複製的行為,侵犯原告的版權。

印度化工設備公司為此提出自己的觀點。(1)世界上許多年前已有人根據溶液培養學理論製造過飼料製作機;布萊迪的設計圖也是依照同樣的原理設計的,化工設備公司的機器可以說同樣是依照了原已經存在的這一原理,所以並不侵犯布萊迪的什麼專有權。(2)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即使被告承擔的保密義務,也並未形成合同。(3)被告製造出的飼料製作機,並不完全與原告設計圖相同,其中有一些重大區別。所以,被告否認其行為構成侵權。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原告、被告之間就保守技術祕密問題未形成任何書面合同,但按照印度衡平法原則對技術祕密權給予的保護,可以認定被告以取得原告的專有技術作為跳板,自行進入應屬於原告的飼料製作市場,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按照印度《版權法》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在司法訴訟中,確認版權人的初步依據是原告主張享有版權的作品是在印度版權局登記。但根據印度所參加的《尼泊爾公約》及《世界版權公約》,這條登記要求適用於公約其他成員國的國民。美國當時已是《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故布萊迪的設計圖在印度自動享有版權保護。雖然化工設備公司認為自己製造出的機器和布萊迪的設計圖有重大區別,但經過第三人驗證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同時,被告舉不出證據證明其製造飼料機所用的資料不是來自布萊迪原準備委託其製造部件的資料。故可以認定被告是非法複製了原告的設計圖。至於被告舉出的不受專有權保護的科學原理的公有性為自己辯護,則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故隨後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1)下達禁令禁止化工設備公司繼續製造和銷售飼料製作機;

(2)化工設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布萊迪的專有技術權和版權。

【問題】

1. 根據此案例,說明專有技術是怎樣界定的?

2.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比較,並說明專有技術存在的原因?

3. 根據此案例,侵犯專有技術是如何認定的?

【評析】

1. 專有技術的說法源於英語中的Know-how一詞,又稱祕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祕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範、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祕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瞭解或容易獲得的。

(2)是祕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

(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

2.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比較內容 專有技術 專利技術

存在條件 保密 法律保護

時效性 無時間限制 有時間限制,即有關法律的管轄地域

保密性 技術內容保密 技術內容公開

技術要求 不一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 必須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技術形態 是動態的,其內容可以發展改進,是可變的 是靜態的,其內容是固定不變的

存在方式 以書面表示或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 以書面表示

獨佔性 不絕對 絕對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技術貿易規模的擴大,專有技術在促進各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過了專利技術。在世界各國,沒有申請專利的專有技術存在於各技術領域。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技術所有人不能獲得專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一些技術被排除在專利授權之外。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的品種、科學發現等。另外一些技術不具備專利性或無法通過專利審查程序,無法獲得專利權。

(2)技術所有人或發明人不願意申請專利。專利技術的保護年限是有限的,同時許多國家專利法都規定一項發明在申請專利時必須“充分公開”,並依此作為獲得專利的先決條件。考慮到產品作為專有技術保護的可能性,大到波音747飛機制造技術,小到可口可樂的配方,很多廠家選擇不申請專利。

(3)技術所有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獲得的技術。

在本案例中,布萊迪已在18個國家就該發明申請並獲得專利。在印度也提出了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所以在印度,布萊迪的發明就被認為是一項專有技術。

關於侵犯專有技術行為的認定。在審理中,被告一再強調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因此被告不承擔任何保密義務。同時認為布萊迪所主張的對於其技術設計圖及說明書所享有的版權要在印度受到保護必須按照印度的版權法到印度版權局登記。但事實上印度和美國都參加了《尼泊爾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而根據公約的規定,公約對成員國國民實行的是自動保護原則。因此,被告自行製作設計圖及操作指南應承擔接受原告的設計圖及操作指南時曾口頭承諾的保密義務,這在原告與被告之間已形成了一種默示合同保證。按照印度平衡法原則被告也同樣負有保密義務。被告將與布萊迪飼料製作機類似的機器投放市場,嚴重違反其承擔的保密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祕密權。

6. 計算機軟件技術的保護

6. 計算機軟件技術的保護

案例1 晨鉉公司域名侵權案

【案情介紹】

1976年5月,美國寶潔公司在中國申請註冊了“SAFEGUARD”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為75405,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0類香皂、肥皂、洗滌和擦亮製劑,續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原告寶潔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了“SAFEGUARD/舒膚佳”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為第3類漂白劑和其他洗衣用製劑、清潔劑、擦洗和研磨製劑、肥皂、護髮製劑等,註冊有效期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此外,寶潔公司還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申請註冊了“舒膚佳”、“SAFE-GUARD”及其組合的多個註冊商標,在國際上,寶潔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和澳大利亞等多個國家註冊了“SAFEGUARD”商標。

寶潔公司許可其在中國投資組建的廣州寶潔公司和天津寶潔公司在香皂、沐浴液等日用清潔系列產品上使用美國寶潔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的“SAFEGUARD”、“SAFEGUARD/舒膚佳”、“舒膚佳”等商標,寶潔公司“SAFEGUARD”註冊商標的香皂產品在中國大陸銷售時,產品外包裝均同時有“SAFEGUARD/舒膚佳”、“舒膚佳”等註冊商標。寶潔公司在中國大陸利用多種媒體對“SAFEGUARD”、“SAFEGUARD/舒膚佳”和“舒膚佳”註冊商標的產品進行了廣告宣傳,投入了大量的廣告費。“舒膚佳”品牌的產品在消費者中的認知度很高。

上海晨鉉科貿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範圍包括電氣專業的技術服務,弱電系統及安防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維修等的公司。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鉉科貿有限公司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申請註冊了safeguard.com.cn域名。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鉉科貿有限公司更名為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00年2月1日,safeguard.com.cn域名註冊人變更為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晨鉉公司第一次註冊safeguard.com.cn域名後,寶潔公司曾書面通知其域名使用了“SAFE-GUARD”註冊商標,而safeguard與晨鉉公司的名稱、商標沒有關係,要求晨鉉對註冊的域名進行修改或予以註銷。晨鉉公司在1999年11月書面答覆,稱其對寶潔公司所述情況有疑問,要求寶潔公司派人來協商解決。在晨鉉公司更名後,於2000年2月1日再次註冊爭議域名。後雙方未再聯繫,於是寶潔公司起訴晨鉉公司關於域名的侵權行為。

此案二審最終判定晨鉉公司註冊的safeguard.com.cn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晨鉉公司的safeguard.com.cn域名無效,被告晨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與判決生效日起15日內撤銷該域名。

【問題】

域名侵權的目的有哪些?

【評析】

本案例為計算機網絡軟件知識產權案例。域名是網站的地址,具有技術性和標誌性的雙重特徵。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和應用,域名的作用和地位也日益突出。在技術方面,域名在互聯網中是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唯一方法。在商業角度,域名已經成為了一種企業經營標誌,是企業的“第二商標”、“網上商標”。全世界都沒有重複的域名。每個網絡用戶對一個網站的最初識別與選擇都是從域名開始的。

但域名畢竟是計算機網絡技術應用以來的新事物,特別是在早期沒有具體的監管約束,就出現了搶注著名企業的知名商標、商號等事件。這些做法的目的:第一,待價而沽,期盼被搶注的企業拿錢來買回域名;第二,沽名釣譽,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步登天,偷走知名企業的影響度;第三,用以打擊競爭對手。

案例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美國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是Adobe Photoshop 5.0、Adobe Photoshop 6.0、Adobe Photoshop 7.0、Adobe Photoshop CS、Adobe Premiere 6.5、Adobe PageMaker 6.5C、Adobe Illustrator 8.0、Adobe Illustrator 9.0、Adobe Illustrator 10等軟件的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的上述軟件首先在美國發表。美國與中國均系《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確定了“國民待遇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奧多比公司擁有的上述軟件著作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2005年1月4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對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的15臺電腦上安裝了奧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上述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確認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安裝的上述軟件均屬盜版。2005年1月20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安裝上述軟件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奧多比公司作為Adobe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享有複製權以及通過許可他人行使複製權的方式而獲得報酬。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複製、安裝奧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的行為侵犯了奧多比公司通過許可他人複製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應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有關賠償金額應根據被告非法複製使用的軟件的正常市場價格總額確定。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複製安裝了Adobe Photoshop 5.0一套,單價為4900元,Adobe Photoshop 6.0四套,每套單價為5080元,Adobe Photoshop 7.0九套,每套單價為5580元,Adobe Photoshop CS二套,每套單價為4800元,Adobe Premiere 6.5一套,單價為6000元,Adobe PageMaker 6.5C三套,每套單價為6550元,Adobe Illustrator 8.0一套,單價為4980元,Adobe Illustrator 9.0一套,單價5600元,Adobe Illustrator 10一套,單價為8000元,以上合計129 70元,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應按此金額予以賠償。另外,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還應賠償奧多比公司為制止其侵權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國外公證認證費、翻譯費等合理費用合計100 000元(其中律師費為41 928.90元,翻譯費1680元)。廣東互易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權被行政機關處罰後仍繼續侵權,侵權主觀故意明顯,給奧多比公司造成了損害,應賠禮道歉。

【問題】

1.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2. 保護計算軟件的法律有哪些?

【評析】

1. 計算機軟件的使用人,為了學習、研究計算機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安裝、顯示、傳輸或儲存軟件,不視為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使用人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是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7)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8)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而採取的技術措施;

(9)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0)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11)其他違反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2. 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有關法律。

(1)著作權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這種保護方式是20世紀70年代由菲律賓首先採用的,後來美國在修改版權法時,也明確規定,計算機軟件屬於版權法的保護範圍。

(2)專利法。計算機軟件既具有與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又是一種技術方案,具有文字作品和實用工具的兩重性。它也可以作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專門法規。

2010年,我國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在國際貿易中,計算機軟件又受到以下國際法律法規的保護:《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3年提出了一份《計算機軟件保護條約》草案。

7. 國際展會知識產權危機

7. 國際展會知識產權危機

案例1 我國參加國際展銷會麻煩不斷

【案情介紹】

在國際貿易發展中,中國企業能參加國際上的大型展銷會,理論上會給中國企業帶來巨大的好處,是向世界消費者展示自己企業形象和產品的絕好機會。但緣何中國企業參加國際展會麻煩不斷呢?2001年德國家電展上南昌某公司因為商標被起訴侵權,其展品在開展之前被沒收。2005年在中東迪拜舉辦的國際電力燈具新能源博覽會上,我國某參展企業將國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擺上了自己的展臺,導致樣品被扣押,展臺被撤銷。2006年在法國巴黎召開的世界製藥原料展覽會中,6名中國參展代表因為知識產權問題被逮捕,展品被查封。2007年3月,又發生了我參展企業在德國漢諾威信息技術展會(CeBIT)上展品被查抄的情況。大量海外展會知識產權問題的出現,暴露出我國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出展組織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重視程度不足等問題,這不僅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海外正面形象,也使參展企業自身的榮譽和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傷害,甚至危及部分參展人員的人身安全。

【問題】

1. 當前我國參加境外展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2. 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如何應對?

【評析】

1. 當前我國參加境外展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日益增多,我國企業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瞭解還不是很清楚,運用的不是很充分,我國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不強,尋求維權救濟的能力也不強,這正是中國企業面對國際展會又喜又怕的原因。

展會知識產權糾紛集中在高科技、信息技術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產品設計、產品結構複雜,中國此類產品大多是在學習西方技術的前提下生產的,如果事先不進行仔細研究,就容易發生侵權問題。

外國展會的保護措施日趨嚴格,刑事制裁力度加大。

對於我國自主研發的產品,在國際展會中由於缺乏保護意識,被其他國家參展企業學習獲得並註冊,甚至反過來控告中國企業侵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2. 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應對。

境內企業及相關機構要梳理分析本地參加境外展會工作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情況,加強境外知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研究。例如,歐盟知識產權制度十分嚴密,環節張弛有度,其每項專利准入制度,都暗藏著“殺機”。如果不研究透徹對方的專利,在前面以為有好處可賺,到後面就舉步維艱了。

加強對國內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和完善企業境外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境外參展企業及組團單位的管理,將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的審核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開展宣傳培訓工作,增強保護知識產權意識,鼓勵企業敢於維權、善於維權,不僅要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也要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

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作用,同時聯合企業力量,配置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力量。

企業在境外參展前首先要進行檢索並向有關機構諮詢,以便確認在參展地是否已經存在與即將進入該市場的產品相同的在先外觀專利。每個國度以及地區,知識產權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自己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事前分析研究透徹對方的遊戲規則。

企業在參加國際展會時,帶齊知識產權方面相關證書,向法院提交保護性書面文件;在國際展會上,要提高警惕,不要隨便允許參觀者拍照和贈送樣品或宣傳冊,遇到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指控,要及時請律師介入處理,適應“遊戲規則”。

如果遭遇訴訟,企業要區別不正當競爭、簡易判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等不同的訴訟類型,認真分析自身在指控中的責任,分析原告的指控是否有力,分析知識產權的可靠性以及近期風險與長期風險,然後確定採取反訴或是辯護等不同的應對措施。

 

李秀芳 第1單元 尋找市場訂單及維護客戶關係

第1單元 尋找市場訂單及維護客戶關係

1. 外貿業務人員發送電子郵件為什麼客戶收不到?

由於國內服務器垃圾郵件氾濫,很多郵件直接被國外的Anti-spam(反垃圾郵件)過濾,所以國外客戶收不到。同樣,國內郵箱也經常阻止國外郵件。建議如下。

(1)注重郵件質量,有目的的發送郵件。發送一封有質量的郵件好於發送100封垃圾郵件。

(2)儘可能使用本公司企業郵箱發送郵件,不要使用一些國內免費郵箱。發送完畢後,48小時內給對方公司打電話確認,並跟蹤。

(3)將對方郵箱域名加入到本公司郵件的安全列表,以免對方的回覆郵件被阻止。

2. 外貿業務人員尋找海外客戶應注意哪些事項?

(1)外貿業務人員要對公司產品信息充分了解,對外貿業務流程瞭然於心。

(2)拍攝公司產品圖片,做好成本分析。

(3)搜索專業網站(最好是免費的),發佈供求信息,並上傳相關產品圖片,多多益善。同時,還可以通過國外搜索引擎去查找國外最直接的供貨商或批發商網站,並與之聯絡。

(4)在網站上搜索海外買家時要注意其公司實力,最好查看其所發其他求購信息。如果確實有類似產品並長期在線的話,抄下其電話、傳真地址,註明此買家有可能感興趣的產品,並與之聯繫。

(5)可以嘗試通過網站系統向海外潛在買家發送詢盤。若隔天無迴應(很正常),可發送傳真件;隔半天再打電話過去詢問其是否仍在做此產品,然後簡單介紹自己公司;若對方有興趣,則再告訴對方已發送供應信息和傳真,如果沒有收到可以再發;並要求對方告之E-mail地址,電話就此可結束。之後馬上發送郵件給對方(最好多附一些產品圖片),以進行進一步磋商。

3. 外貿業務人員對外報價應注意哪些事項?

(1)若有客戶要求報價,則應當天報出;如不能當天報出,則應告知客戶原因,並說明明天或後天報出;最好爭取給客戶寄送原樣,以便報價更準確也更有競爭力。

(2)初次報價時,切記不要報天價,最合理的報價可試探客戶底細。

(3)任何時候都別忘和客戶說,公司產品是以品質和服務取勝。當然,這並不是說說就行的。客戶對業務員的誠信、準確及效率是相當看重的。

(4)隨時能提供建議或備選方案給客戶參考。

4. 外貿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保持聯繫?

(1)不要頻率過高地發送電子郵件或打電話。時間間隔為10天左右為宜。如果客戶準備好了,自然會主動跟你聯繫。

(2)不要直接向客戶追問產品訂單,而是詢問客戶對產品是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3)每隔一段時間,向客戶發送公司新的產品目錄和公司的動態。

(4)和對方客戶中層以上的人員保持聯繫。

5. 外貿業務人員如何應對“套價”和“詢價”?

外貿業務人員在接到買家的詢盤時,千萬不要指望對方只問你一家、只買你一家。所有買家對於你公司產品的詢盤,都既可以看做是“詢價”,也可以看做是“套價”。事實上,這兩個詞的最終變化取決於你自己的態度。客戶問十家,可能都是“套價”;如果你給客戶提供最滿意的服務和最好的產品,客戶最終買了你的產品,對你來說客戶的“套價”就是“詢價”。也不排除競爭對手的“套價”,但這也是不可避免的。

6. 外貿業務人員寄送樣品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寄送樣品時,要同時寄送不同材料或工藝的裁片並附上價格以供客戶選擇。不但有助於提高業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同時也能節省郵寄費用。如果客戶說想要價格便宜的商品,業務人員在安排打樣時可以找更便宜的材料做色卡並編號給客戶附上,並以編號為準對外報價;如果客戶說喜歡高檔商品,業務人員在按要求打樣時,可選擇一個很有市場潛力的商品附上;如果客戶的設計稿或原樣有一些技術問題或影響功能及美觀,或成本較高的話,業務人員可參照原樣做一個更為經濟且美觀的對等樣,供客戶參考並說明情況。

7. 外貿業務人員要不要收取樣品費、郵寄費?

這基本上取決於貿易公司實力和客戶公司實力。如果貿易公司“財大氣粗”,樣品費可以當做廣告費,還可以藉此樹立客戶心目中的良好企業形象。如果貿易公司經濟情況並不理想,那就要看對方公司的情況了。一般來說,歐洲中小企業是願意出樣品費或提供到付賬號的。但如果對方公司是歐洲大企業,反而不會出樣品費或郵寄費。

8. 外貿業務人員需要到國外參加展會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參加展會是最直接、最有用的營銷方式之一。但參加國外展會對國內公司來說,唯一的問題就是費用。一般來說,參加國外展會費用不菲;更為重要的是,第一次參展的廠商往往得到的都是比較差的角落展臺。所以,企業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規模,可以不用考慮參加國外的展會。通常,每個行業每年都有行業性的年度展會,選擇大規模的專業展會效果比較好。關於參展信息,各國大型展廳網站都有相關公告,一般公示期為8個月。

9. 外貿業務人員參加國外展會應注意哪些事項?

(1)瞭解展會的特性。

外貿業務人員若要充分利用展會,必須首先了解展會的特性。展會有別於其他的營銷方式,它是唯一充分利用人體所有感官的營銷活動。人們通過展會對產品的認知是最全面、最深刻的。同時,展會又是一箇中立場所,不屬於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私有。從心理學角度看,這種環境易使人產生獨立感,從而可以更為積極、平等的態度進行談判。這種高度競爭而充分自由的氣氛,正是企業在國際開拓市場時最需要的。

此外,參加展會又是一項極為複雜的系統工程,受制因素很多。從制訂計劃、市場調研、展位選擇、展品徵集、報關運輸、客戶邀請、展場佈置、廣告宣傳、組織成交,直至展品運回,形成了一個互相影響、互相制約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都會直接影響展覽活動的效果。如果外貿業務人員對展會的這些特性瞭解不足,即使展出者花費大量人、物力,也未必達到預期效果。

(2)明確參展目標。

很多外貿業務人員說起去國外參展的目標,經常會是“老闆讓來的”,“因為我們每年都參加這個展會”,“因為我們的競爭對手也來了”,“這是全行業最大的展會”。實際上,上述這些都不是參展目標,最多算是展出原因,而且沒有一條是根本原因。

企業海外參展目標通常有以下幾種:①樹立、維護公司形象;②開發市場和尋找新客戶;③介紹新產品或服務;④物色代理商、批發商或合資夥伴;⑤提高銷售成效;⑥研究當地市場、開發新產品等。德國展協會根據市場營銷理論將參展目標歸納為:基本目標、產品目標、價格目標、宣傳目標和銷售目標五類。企業海外參展可能會同時具備上述幾種目標,但在參展之前務必確定公司參展的主要目標,以便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方案,區分工作重點。

(3)謹慎選擇參展展會。

一般來說,企業在選擇展會時,應結合參展目標,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①展會性質。每個展會都有各自不同的性質,從展覽目的可分為形象展和商業展;從行業設置可分為行業展和綜合展;按觀眾構成可分為公眾展與專業展;按貿易方式可分為零售展與訂貨展;以展出者劃分又有綜合展、貿易展、消費展等。在發達國家,不同性質的展會界限分明。但在發展中國家,由於受到經濟環境和展覽業水平的限制,往往很難準確劃分。因此,參展商應結合自身需要,謹慎選擇。

②知名度。現代展覽業發展到今天,每個行業的展覽都形成了自己的“龍頭老大”,成為買家不可不去的地方,如芝加哥工具展、米蘭時裝展、漢諾威工業博覽會、廣州全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等。通常來講,展會的知名度越高,吸引的參展商和買家就越多,成交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參加一個新展會,則要看主辦者是誰,在行業中號召力如何。名氣大的展會往往收費較高,為節省費用,外貿企業也可與其他的貿易商合租展位。即便如此,效果也會好於參加那些不知名的小展會。

③展覽內容。現代展覽業的一大特點是日趨專業化,同一主題的展會可細分為許多小的專業展。例如,同樣是有關啤酒的展會,其具體的展出內容可能是麥芽和啤酒花,也可能是釀造工藝,還可能是生產設備,或是包裝材料、加工技術,也有可能是一場品牌大戰。參展商事先一定要了解清楚,以免“誤入歧途”。

④參展時間。任何產品都有自己的生命週期,即新生、發育、成熟、飽和、衰退五個階段。展出效率與產品週期之間有一定規律可循。對於普通產品而言,在新生和發育階段,參加展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成熟和飽和階段,展出效果可能變成事倍功半;而到了衰退階段,展出往往會徒勞無功。

⑤參展地點。參加展會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向該地區推銷產品,所以業務人員一定要研究展會的主辦地及周邊輻射地區是否是公司產品的目標市場,是否有潛在買家。必要時還可先進行一番市場調查。曾經有一個生產拖鞋的廠家,想當然地認為非洲天氣熱,非洲人一定會購買其產品。結果到了那邊才發現,非洲天氣熱不假,但那裡一些地區的老百姓平時根本就不穿鞋。

(4)參展前須精心準備。

一旦決定參加某個展會,業務人員則要即刻開始積極籌備。參加展會是一項系統工程,千頭萬緒,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如何才能讓公司產品最大程度地吸引參觀者的眼球呢?

①展品選擇。展品是展出者能給參觀者留下印象的最重要因素。選擇展品有三條原則,即針對性、代表性和獨特性。針對性是指展品要符合展出的目的、方針、性質和內容;代表性是指展品要能體現展出者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及行業特點;獨特性則是指展品要有自身獨特之處,以便和其他同類產品區分開來。

②展示方式。大部分情況下展品本身並不能說明全部情況,顯示產品全部特徵,還需要輔之圖表、資料、照片、模型、道具、模特或講解員等真人、實物;藉助裝飾、佈景、照明、視聽設備等手段,加以說明、強調和渲染。展品如果是機械或儀器則要考慮安排現場示範,甚至讓參觀者親自體驗;如果是食品飲料,要考慮讓參觀者現場品嚐,並準備小包裝樣品免費派發;如果是服裝或揹包,則要使用模特展示,或安排專場表演。應該引起參觀者興趣,增加其購買慾望。

③展臺設計。展臺設計的表面任務是要求美觀,但根本任務則是要幫助展出者達到展覽目的。展臺要能反映展出者形象,吸引參觀者注意力,提供產品展示功能環境。因此,展臺設計在注重視覺衝擊力的同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展會不是設計大賽,展臺設計要與整體的貿易氣氛相協調;第二,展臺設計是為了襯托展品,不可喧賓奪主,讓綠葉淹沒了紅花;第三,展臺設計要考慮參展者的公眾形象,不可過於標新立異;第四,展臺設計不要忽略展示、會談、諮詢、休息等展臺基本功能。

④參展人員配備。人員是展覽工作的第一要素,也是展覽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展臺人員配備可從四個方面加以考慮:第一,根據展會性質選派適宜部門或相關部門人員;第二,根據展會工作量的大小確定人員數量;第三,注重人員基本素質,如相貌、聲音、性格、自覺性、能動性等;第四,加強現場人員培訓,如專業知識、產品性能、演示方法等。展臺人員要結合參展商品特點,靈活應對。如果是大眾消費品,應著力樹立品牌形象,在消費者中形成親和力;如系新產品,須大力宣傳其與眾不同之處;產品如具獨創性,則應強調其技術上的突破性等。

⑤客戶邀請。展會上若顧客盈門當然求之不得,但有時也難免會出現門庭冷落的情況。此時就要求參展者不應被動地等待客戶到來,而是要有意識地邀請客戶。如可採取直接發函、登門拜訪、通過媒體做廣告、現場宣傳、派發資料等手段,邀請和吸引客戶。

10. 外貿管理軟件有哪些功效?

信息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漸頻繁,借用外貿管理軟件也已成為很多外貿公司必不可少的應用工具。外貿管理軟件到底有哪些功效呢?

(1)作為一種管理工具,外貿管理軟件能輔助業務人員更便捷高效地工作。它有對郵件進行自動分類並能長期追蹤海外客戶等一系列功能,比Foxmail或Outlook等傳統郵件管理系統更實用、更有效。

(2)通過使用外貿管理軟件,外貿企業可以藉此提高員工素質,培養業務人員良好的工作習慣,如對郵件的有序管理、對合同的規範化填寫等。

(3)外貿管理軟件可以協助業務人員更好地開發客戶、管理客戶、服務客戶。利用軟件的增值功能更好地服務客戶,讓客戶感覺到公司員工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專業素質,用以達到維護客戶關係、提高客戶忠誠度的目的。

11. 外貿公司應用外貿管理軟件應注意哪些事項?

(1)一些外貿公司的老闆片面追求外貿管理軟件對業務人員的監控作用,強調保住公司客戶資源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外貿管理軟件在整合企業資源,規範業務流程方面的積極作用。

(2)一些軟件公司為了迎合外貿公司老闆的口味,在軟件的推廣過程中片面強調其宣傳功能,結果導致外貿公司在外貿管理軟件的應用過程中僅僅應用了軟件的部分功能;而伴隨業務人員的流動性,公司客戶也必然存在一定的流失,從而產生對外貿管理軟件中的客戶管理功效不佳的印象。

(3)一些外貿公司只是簡單地將外貿管理軟件作為一種工具去使用,而忽略了任何軟件或工具都需要結合人為因素才能發揮高效作用,才能進一步挖掘和維護客戶資源。因此,外貿企業在外貿管理軟件的應用過程中,還需要注意業務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而實際上,外貿管理軟件的應用,對企業客戶管理及業務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等都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李秀芳 第2單元 商務談判及合同履行

第2單元 商務談判及合同履行

1. 各國商人及組織談判禁忌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丹麥。

交易習慣:丹麥進口商在與國外出口商做第一筆生意時,開始多為小金額訂單(以樣品寄售或試銷性訂單);一般願意接受信用證支付方式。後續交易會經常使用憑單付現或30~90天遠期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

關稅方面:丹麥對從一些發展中國家、東歐國家及地中海沿岸國家進口的商品給予最惠國待遇或更為優惠的普惠制待遇;但是在鋼鐵和紡織品方面卻很少能得到關稅優惠,擁有較大紡織品出口商的國家往往採取自行限額的政策。

注意事項:丹麥進口商嚴格要求貨、樣一致,很注重交貨期。在一個新合同履行時,國外出口商應明確具體的交貨期,並及時完成交貨義務;否則任何違背交貨期、導致延期交貨的行為,都有可能被丹麥進口商取消貿易合同。

(2)西班牙。

交易方式:如果採用信用證結算,賒貨期一般為90天;大型連鎖店約120~150天。訂單量每次約200~1000件。

注意事項:西班牙對輸入國內的他國產品不收關稅。供應商應縮短生產時間,注重品質及聲譽。

(3)東歐國家。

注意事項:東歐國家進口商對產品檔次要求普遍不高;但要想求得長期發展,質量不佳的大路貨還是沒有潛力的。

(4)俄羅斯。

交易方式:跟俄羅斯人做生意只要簽約後,對方大都以T/T直接電匯貨款,並要求供貨商準時出貨;俄羅斯進口商很少開立L/C支付貨款。

注意事項:想要與俄羅斯商人接洽並不容易,通常只能通過展會,或深入當地拜訪。當地語言多以俄語為主,英語較少使用。對於一般的貿易商而言,溝通困難,商貿洽談一般都需要找翻譯協助。此外,在同俄羅斯商人洽談貿易時,切忌稱呼其為“俄國人”。

(5)英國。

談判特點:英國人比較冷靜、持重,在談判初期與對手保持一定距離,決不輕易表露感情;隨著時間推移,才與對手慢慢接近。英國人比較直率,談判時既讓對方瞭解自己的觀點,同時也能考慮對方的觀點。英國人自信心很強,不肯輕易放棄自己的觀點,做出讓步。英國是禮儀之邦,崇尚紳士風度。與此同時,與英國商人談判時,也要注意英國人的缺點:不遵守時間、常常以英語為豪,從來不使用第二語言。

談判禁忌:與英國人洽談貿易時,有三條忌諱:

①忌諱繫有紋的領帶(因為帶紋的領帶可能被認為是軍隊或學生校服領帶的仿製品);

②忌諱以皇室的家事為談話的笑料;

③忌諱把英國人稱呼為“英國人”。

(6)法國。

談判禁忌:和法國人洽談貿易時,嚴忌過多地談論個人私事。因為法國人不喜歡談及家庭及個人生活的隱私。

(7)德國。

談判禁忌:德國商人很注重工作效率。因此,同他們洽談貿易時,嚴忌節外生枝地閒談。

注意事項:德國北部地區的商人,很重視自己的頭銜。當你同他們一次次熱情握手,一次次稱呼其頭銜時,他們必然格外高興。

(8)瑞士。

注意事項:若給瑞士公司寄信,收信人應寫上公司的全稱,嚴禁寫公司工作人員的名字。因為如果收信人不在,此信永遠也不會被打開。瑞士人崇拜老字號的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始建於是1895年之前,那麼你應在工作證件上或名片上特別強調出來。

(9)芬蘭。

注意事項:與芬蘭商人洽談時,應重視行握手禮,並多稱呼其“經理”之類的職銜。談判地點多在辦事處,一般不在宴會上。談判成功之後,芬蘭商人往往邀請你赴家宴與洗蒸汽浴。這是一種很重要的禮節。如你應邀赴宴,切忌遲到,且不要忘記向女主人送上5朵或7朵(忌雙數)鮮花。在主人正式敬酒之前,客人不宜先行自飲。在暢談時,應忌諱談論當地政治問題。

(10)南非。

交易習慣:信用卡、支票使用普遍;習慣於“先消費後付款”。

注意事項:因南非國家資金有限,銀行利率高(20%左右),所以南非買家習慣於見貨付款或分期付款,一般不開立即期信用證。

(11)摩洛哥。

交易習慣:摩洛哥商人習慣於採取低報貨值、差價現金支付。

注意事項:摩洛哥進口關稅水平普遍較高,外匯管制較嚴。因而對摩洛哥出口業務中若採取D/P方式(付款交單),則出口方在收匯時將面臨較高風險。通常摩洛哥買家會和銀行勾結,讓銀行先給單提貨,而後買家遲遲不付款。國內託收行或出口企業必須反覆催促才能付款的事情時有發生。

(12)非洲其他國家。

注意事項:非洲國家的大多數買家習慣於看貨買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或賒貨代銷。貿易訂單通常定量小、品種多、要貨急。由於非洲國家大多實行進出口商品裝船前檢驗,經常在實際操作中增加出口方的費用,還有可能延誤出口方交貨期,阻礙貿易的正常開展。

(13)中東國家。

交易習慣:中東買家習慣於通過代理商間接交易,對直接交易表現冷淡。相比歐、美、日等國買家,中東買家對產品質量要求不是很高;但比較重視產品顏色,尤其偏好深色物品。中東買家的訂單通常利潤小、量不大,但是訂單較為固定。

注意事項:國內賣家要特別小心中東代理商,避免被對方採取各種方式壓價。同時,更應遵循“一諾千金”原則,合同、協議一旦簽字,就應盡責履約,哪怕是口頭允諾的事也要盡力做到。重視中東客戶的詢價,保持良好態度,不要在幾件樣品或樣品郵寄費用上斤斤計較。

(14)美國。

交易特點:美國買家的交易特點是少樣、多量,但訂單量大,而利潤較低。

(15)墨西哥。

交易習慣:墨西哥買家一般不接受L/C即期付款條件,但L/C遠期付款條件可以接受。訂貨量較小,一般要求看樣訂貨。

注意事項:交貨期不宜太長。對墨西哥客戶的採購須儘量滿足其條件及有關規定。此外,需要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使之符合國際標準。墨西哥政府規定,所有電子產品進口都必須事先向墨西哥工商部申請質量標準證書(NOM),即符合美國UL標準,方允許進口。

(16)聯合國。

注意事項:

①聯合國每年的採購量都很大,但是並未引起中國企業足夠重視。一般來講,中國企業必須首先申請成為其供應商;其次要主動應標,在建立起信譽的基礎上爭取進入短名單。短名單是指聯合國通過與供應商的長期接觸,認可的一些優秀的供應商名單。通常情況下,聯合國在進行一些金額較小的採購時就不再進行大規模招標,而直接主動與短名單內的供應商聯繫,並立即拍板成交。通常能進入短名單的企業一般是某種產品前十名的企業,企業進入短名單就相當於在比賽中直接進入決賽,對中標非常有利。當然,這還要靠企業自身素質和產品質量。

②值得中國企業注意的是,對聯合國的電函,無論競標與否都必須回覆。聯合國規定,三次不回覆即取消供應商資格。因此,如企業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變更,應及時通知聯合國。

③聯合國的採購與一般商業往來有所不同,它非常重視公開透明、平等廉潔,而且從來不還價。因此企業報價時一定要報實價,即最終價格。與聯合國做生意,必須價廉物美,不能靠一次性暴利賺錢,而要通過建立信譽和長期採購關係獲得利潤。

2. 歐洲客戶信譽度普遍高嗎?

歐洲客戶,或者說西歐和北歐的客戶信譽都相當好。但是,每個國家都會有騙子,哪怕其中的1%給你撞上了,對你而言,就是100%。合同條款要認真對待,信用證內容要仔細審核,再找一個好律師,也許可以讓你安穩許多。一般來說,跟土耳其、比利時、意大利的客戶打交道,應該格外審慎。因為,在歐洲範圍內這些國家商人的聲譽相對較差。

3. 如何調查客戶公司背景?

首先明確一點,在國際貿易這個既定範圍內,基本可以無視對方客戶公司的背景、實力。除了需要達成長期戰略性合作協議之外,一般對於“即時性”交易,採用最古老的“錢易貨”交易形式是永遠不會錯的。嚴格的合同條款、準確的支付方式是第一位的。而對於有長期合作需求的,特別是有特殊“Credit terms(信用條款)”交易形式的,請不要相信網上的一些資料,還應該花些錢,找銀行和資信調查公司提供對方客戶資信信息。切記:所有東西包括文件、材料都可以改,都可以做;而改不了、做不了的只有信用記錄。

4. 設立離岸公司條件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單純設立離岸公司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如果滿足以下四點條件,是可以考慮設立離岸公司的:

(1)不論是小型工作室還是大公司,年收入至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有專業的涉外財務知識和所辦公司所屬地的法律知識,或者有上述專業人才;

(3)有產品出口和外匯需求;

(4)有可靠的國內公司或掛靠公司配合操作。

離岸公司的本質是融資和投資工具,避稅只是其中一個功能而已。千萬不要本末倒置。更不要以此來哄騙外國客戶。此外,切記一點,想要設立離岸公司,首先要找法律顧問和會計師事務所,而不是離岸公司註冊諮詢公司。某些海外註冊公司的廣告並不可靠。

5. 外貿業務人員接待客戶來訪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1)將廠房及辦公場所整理乾淨,把客戶要看的樣品及其相關資料準備好。

(2)安排好客戶的接待日程,不要鋪張浪費。

(3)準備好談判資料,設定談判底線。

(4)配備一名好的翻譯和一名好的技術人員。

(5)守時。

6. 是否需要做CE(CONFORMITE EUROPEENNE)認證?

歐洲市場客戶最為看重產品質量和服務。當歐洲客戶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很快體會到公司產品或服務時,卻可以通過認證體系大致瞭解產品質量水平及檔次。所以,如果公司打算做歐洲市場,那麼應該有的證書還是應該準備好。不要等客戶主動提出要求,更不要在沒有認證的情況下,做假應付客戶;如果沒有的話,可以坦白和客戶說明,商量具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國內供貨商一定要提高服務意識。1996年,IBM重心轉變:由產品轉向服務。服務所得佔年收入一半以上,並逐年提高。最終從虧損走向高利潤。2002年,IBM的口號是Application On Demand(按需應用),同年IBM重金收購一著名管理諮詢服務公司。2003年,Microsoft提出軟件產品的最後目標:不賣產品,只賣服務。

7. 如何使用外貿專業模板?

有些外貿人員不提倡使用模板。因為模板不具有鮮明個性和特點,不如自己花點時間做,永遠比模板來得實在。而且有些模板的使用會增加被當做垃圾郵件的概率(據說有50%的概率)。然而,對於一些外貿新手而言,有些模板中規中矩,還是可以參考的。總之,關於模板的選擇和使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外貿業務人員應該依據自身的情況,靈活運用。此外,網上有很多外貿專業模板供業務人員參考(如直接搜索福步外貿網),此處不再贅述。

8. 如何查找出口產品的出口關稅和所到國進口關稅?

(1)中國出口產品關稅,可到當地海關查詢。

(2)出口到歐洲的進口關稅,可通過電子郵件到所到國海關查詢,或者訪問下面網址直接查詢:

http://www.gigabiz.co.uk/uk_and_eu_duty_info.html (UK&EU duty information);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en/home.htm

(3)出口到美國的進口關稅,可訪問下面網址直接查詢:

http://www.usitc.gov/tata/hts/bychapter/index.htm

李秀芳 第3單元 出口報價與貿易術語

第3單元 出口報價與貿易術語

1. 國際貿易報價中的單價由幾部分組成?

國際貿易報價中的單價通常由四部分組成:計價數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

(1)計價數量單位。

計價數量單位簡稱計量單位。一般來說,計價數量單位應該與合同數量條款中所用的計量單位相一致,如噸、米、立方米、只、瓶等。

(2)單位價格金額。

根據此次交易的總成本,加上公司預期的利潤,將這些數據量化到單位商品上。例如,出口90噸茶葉的總成本是78 000美元,預期利潤是30 000美元,那麼茶葉的單位(每噸)價格金額大致為(78 000+30 000)/90=1200美元。

(3)計價貨幣。

考慮計價貨幣時要考慮以下問題。

①儘量使用可自由兌換貨幣,如美元、英鎊。

②出口爭取使用“硬幣”或者是合同期或遠期會相對升值或者穩定的貨幣,進口爭取使用“軟幣”或者是合同期或遠期會相對貶值或者穩定的貨幣。軟幣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價疲軟,不能自由兌換他國貨幣,信用程度低的國家貨幣,主要有印度盧比、越南盾等。硬幣是指國際信用較好、幣值穩定、匯價呈堅挺狀態的貨幣。近年來,人民幣匯率上升幅度很大,由最初的1美元兌8塊多人民幣到現在的1美元兌6.2246元人民幣。而且,據專家預測,人民幣還有可能升值,鑑於此我國外貿企業出口儘量使用人民幣或處於上升趨勢的貨幣,進口儘量使用美元或其他處於下浮趨勢的貨幣。

③當為了達成交易而不得不採用對我方不利的計價貨幣時,為了減少外匯風險,可以採用以下做法:根據該種貨幣今後可能的變動幅度,適當提高出口價格或降低進口價格;在可能情況下,爭取訂立外匯保值條款;與銀行做遠期外匯交易。

(4)貿易術語。

按照《2000通則》,貿易術語總共有13種,分為E組、F組、C組和F組4類。按照《2010通則》,貿易術語總共有11種。刪除了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2000通則》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與DAP(Delivered At Place)。如對外出口,應儘量採用CIF或CFR術語,如從國外進口貨物,應儘量採用FOB術語,由我方辦理運輸,掌握貨物,避免受到國外賣方的欺詐。

2. 如何核算出口報價?

一筆完整的國際貿易當中有很多的費用,貿易雙方需根據所選的貿易術語核算自己的成本,進而促進交易以對雙方都合適的價格成交。下面我們以出口用CIF術語成交為例說明。CIF術語下出口方涉及的費用包括採購成本、退稅收入、海運費、保險費、銀行費用及報檢費、報關費、核銷費等國內費用。但是在計算這些費用的時候我們首先要學會如何計算報價數量和包裝數量。

(1)包裝數量核算。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常用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的集裝箱,20英尺集裝箱和40英尺集裝箱的有效容積分別為25立方米和55立方米,有效承載重量是17.5噸和25噸。出口商在做報價核算時,建議按照集裝箱可容納的最大包裝數量來計算報價數量,以節省海運運費。一般的,輕貨按體積計算最大包裝數量,重貨按照重量計算最大包裝數量。總之,體積和重量均不能超過所選集裝箱的最大值。

查看產品的詳細情況,根據產品的體積、包裝單位、銷售單位、規格描述來計算報價數量。

例3-1 商品小汽車玩具的包裝單位是箱,銷售單位是隻,規格描述是每箱裝50只,每箱體積為0.166立方米,重量是50千克,試分別計算該商品用20英尺、40英尺集裝箱運輸出口時的最大包裝數量和報價數量。

解:每20英尺集裝箱:

包裝數量=25÷0.166=150.602,取整150(箱)

報價數量=150×50=7500(只)

重量=150×50=7500(千克)=7.5(噸)<17.5(噸)

每40英尺集裝箱:

包裝數量=55÷0.166=331.325,取整331(箱)

報價數量=331×50=16 550(只)

重量=331×50=16 550(千克)=17.5(噸)<25(噸)

因此,20英尺集裝箱運輸出口的最大包裝數量是150箱,報價數量是7500只;40英尺集裝箱運輸出口時的最大包裝數量是331箱,報價數量是16 550只。

注意:由於該商品的包裝單位和銷售單位相同,故此例的報價數量和包裝數量相同。

(2)採購成本核算。

通過郵件和供應商聯絡,詢問採購價格,用以成本核算。

例3-2 商品小汽車玩具,供應商報價為每隻5元,求採購7500只的成本。

解:採購成本=5×7500=37 500(元)

(3)出口退稅收入核算。

每種或每類商品都有相對應的海關編碼(HS編碼),根據HS編碼,查詢增值稅率和出口退稅率。

例3-3 小汽車玩具的海關編碼是95034100,可查出增值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6%。已從供應商處得知供貨價為每隻5元(含增值稅17%),試算7500只小汽車玩具的出口退稅收入。

解:退稅收入=採購成本÷(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5×7500÷(1+17%)×16%=5128.21(元)

(4)國內費用核算。

國內費用包括:報檢費、報關費、核銷費、公司綜合業務費、快遞費。

查詢費用可知,報檢費200元,報關費250元,核銷費110元,公司綜合業務費4000元,DHL費200元。

其中,總體積=報價數量÷每箱包裝數量×每箱體積。

例3-4 商品小汽車玩具的描述為“每箱5打,每打10只”,表示每箱可裝50只,每箱體積0.166立方米,報價數量為7500只,查詢費用可知,報檢費200元,報關費250元,核銷費110元,公司綜合業務費4000元,DHL費200元。求國內費用是多少?

解:國內費用=200+250+110+4000+200=4760(元)

(5)運費核算。

①內陸運費核算。

內陸運費=出口貨物的總體積×每立方米運費。

例3-5 商品小汽車玩具的描述為“每箱5打,每打10只”,表示每箱可裝50只,每箱體積0.166立方米,報價數量為7500只,查詢費用可知,內陸運費為每立方米150元,求7500只小汽車玩具的內陸費用是多少?

解:總體積=7500÷(5×10)×0.166=24.9(立方米)

內陸運費=24.9×150=3735(元)

②海運費核算。

出口交易中,採用的術語需要賣方安排海運運輸時,出口商就需要核算海運費用。

出口時,集裝箱類型的選用,貨物的裝箱方法對於出口商的運費開支有很大的影響。貨物外包裝箱的尺碼、重量,貨物在集裝箱內的配裝、擺放以及堆疊都有一定的講究。

在核算海運費時,出口商需要根據報價數量計算產品的體積,查詢對應該批貨物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價。如果報價數量正好裝滿整個集裝箱(20英尺或40英尺),則可以直接取其運價為海運費;如果不夠裝整箱,則可用產品總體積乘以拼箱的價格來計算海運費。如果運價以美元或其他外幣顯示,在核算完海運費後,應根據當天匯率換算成人民幣。

例3-6 小汽車玩具要從上海港口出口到美國,目的港是紐約港口。試分別計算報價數量為5000只和7500只的海運費。

解:第1步:計算產品體積。

瞭解產品的詳細信息,獲知該商品的體積是每箱0.166立方米,每箱裝50只。先計算產品體積。

報價數量為5000只,總體積=5000÷50×0.166=16.6(立方米)。

報價數量為7500只,總體積=7500÷50×0.166=24.9(立方米)。

第2步:查運價。

查詢海運單價得知,從上海港運至美國紐約港的海運費分別是:每20英尺集裝箱1600美元,每40英尺集裝箱2600美元,拼箱每立方米70美元。

根據第1步計算出的體積結果來看,5000只的運費宜採用拼箱,7500只的海運費宜採用20尺集裝箱。

報價數量為5000只,海運費=16.6×70=1162(美元)。

報價數量為7500只,海運費=1600(美元)。

第3步:換算成人民幣。

查詢當日匯率,美元的匯率為1美元=6.2246元人民幣。

報價數量為5000只,海運費(人民幣)=1162×6.2246=7232.9852(元)。

報價數量為7500只,海運費(人民幣)=1600×6.2246=9959.36(元)。

(6)保險費核算。

交易中,往往涉及辦理保險。保險分為陸運險和海運險。公式如下: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CIF貨價×(1+保險加成率)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有關的國際慣例,保險加成率通常為10%。出口商也可根據進口商的要求與保險公司約定不同的保險加成率。

例3-7 商品03001的CIF價格為80 000美元,進口商要求按成交價格的110%投保一切險(保險費率0.8%)和戰爭險(保險費率0.08%),試計算出口商應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

解:保險金額=8000×110%=8800(美元)。

保險費=8800×(0.8%+0.08%)=77.44(美元)。

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為6.2246比1,換算人民幣=77.44×6.2246=482.03(元)。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CFR和CIF是兩種常用的術語。鑑於保險費是按CIF貨價為基礎的保險額計算的,兩種術語價格應按下述方式換算。

由CIF換算成CFR價:CFR=CIF×[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由CFR換算成CIF價:CIF=CFR÷[1-(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注意以下兩點內容。

①因一切險(或A險)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險的責任範圍,所以在投保一切險(或A險)時,保險公司對一般附加險的各險別不會再另收費。投保人在計算保險金額時,一般附加險的保險費率可不計入。

②基本險只能選擇一種投保,特殊附加險則在基本險的基礎上加保,如果同時加保特殊附加險中的戰爭險和罷工險,費率只按其中一項計算,不累加(即同時投保戰爭險和罷工險,費率仍是0.80‰,而不是1.60‰)。

(7)銀行費用核算。

銀行費用=報價總金額×銀行費率。

不同的結匯方式,銀行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例3-8 報價總金額為15 000美元,分別計算L/C、D/P、D/A、T/T的銀行費用?

解:

第1步:查詢費率。

查詢費用得知L/C費率為1%,D/A費率為0.20%,D/P費率為0.18%,T/T費率為0.1%。

第2步:查詢匯率。

在主頁“今日匯率”中,查到美元的匯率為6.2246元人民幣兌換1美元。

第3步:計算銀行費用。

L/C銀行費用=15000×1%×6.2246=933.69(元)。

D/P銀行費用=15000×0.18%×6.2246=168.0648(元)。

D/A銀行費用=15000×0.20%×6.2246=186.738(元)。

T/T銀行費用=15000×0.1%×6.2246=93.369(元)。

3. 如何進行出口報價?

例3-9 我國上海市某外貿企業與美國進口商洽談一份出口小汽車玩具的合同。買方要求以FOB美元報價,報價數量為7500只,以紙箱包裝,每箱5打,每打10只,體積每箱0.166立方米。查詢有關費率知,增值稅率17%,退稅率16%。採購成本為每隻5元,報檢費200元,報關費250元,核銷費110元,公司綜合業務費4000元,DHL費200元,內陸運費3735元;匯款方式為電匯,銀行費用是報價總金額的0.1%。外幣匯率為6.2246元人民幣兌1美元。若此次交易出口方的預期利潤是30%,則報價應為多少?

解:7500只玩具,可裝150[7500/(10×5)]箱,總體積為24.9 (150×0.166)立方米,可裝一個標準的集裝箱。我們假定每隻玩具報價為X元,則:

報價金額=7500X(元)

採購成本=5×7500=37 500(元)

各項費用=200+250+110+4000+200+3735+銀行費用

=8395+7500×0.1%

=8395+7.5X(元)

退稅收入=37 500÷(1+17%)×16%=5128.21(元)

根據公式有:

7500X=(37 500+8395+7.5X-5128.21)×(1+0.3)

X=7.075(元)

按照當時匯率換算成美元為1.137美元,則FOB報價為每隻1.137美元FOB上海。

4. 報價時有什麼技巧?

一般的,一項交易要達成都會經過一系列的討價還價,也叫還盤。為了在還盤過程中有優勢,可以在報價時提高一點利潤率。例如,一筆生意的預期利潤率是30%,如果就按照30%的利潤率報價的話,對方還盤時我們就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接受,就會損失一部分利潤;不接受還盤,就可能錯失一單生意。如果按照40%的利潤率來報價,這樣即使對方還盤,也能保證自己的利潤率。而且,做出讓步時,還能讓對方看出我們的誠意,有利於交易的達成。但是也不可漫天報價,獅子大開口會讓對方覺得很沒有誠意,不願意做成這筆生意。當然也要參考商品的特性和對方的實力。一般的,比預期利潤高出5%~15%的報價比較合適。

5. 詢盤是否都由買方發出?

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多由買方向賣方發出詢盤。買方詢盤是由買方主動向國外廠商發出的詢購所需貨物的函電。對於不同的商品,詢盤時應注意的問題也不同。

(1)對於一般商品,應同時向不同國家、地區和廠商分別詢盤,從而全方面瞭解國際市場行情,爭取最佳貿易條件。

(2)對於規格複雜或項目繁多的商品,詢盤時不僅要涉及價格,而且還要涉及詳細的規格、數量等,從而減少來回磋商次數,節省時間。時間越長,談成的可能性就越小。

(3)詢盤對詢盤人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沒有購買誠意的話不要隨意詢盤,否則一旦對方回覆詢盤,詢盤人不理睬的話會喪失企業的信譽。

(4)對於壟斷性較強的商品,應提出較多品種,要求對方一一報價,以防對方趁機抬價。

可由買方發出,也可由賣方發出。賣方對國外客戶發出詢盤大多是在市場處於動盪變化或需求疲軟的情況下,從而探聽市場虛實、選擇成交時機,主動尋找有利的交易條件。

詢盤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業務中,詢盤只是探尋買或賣的可能性,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詢盤人對能否達成協議不負有任何責任。根據商業習慣,被詢盤一方接到詢盤後,不管樂不樂意與詢盤人達成交易,都應儘快給予答覆。詢盤是與對方的試探性接觸,詢盤人可以同時向若干個交易對象發出詢盤。但合同訂立後,詢盤的內容就成為磋商文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若發生爭議,也可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詢盤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如交易雙方彼此都瞭解情況,不需要向對方探詢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則不必使用詢盤,可直接向對方發盤。

6. 選擇貿易術語應考慮哪些因素?

國際貿易中有多種可供選用的貿易術語,據統計,各國使用貿易術語頻率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術語。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的變化,FCA、CPT和CIP術語的使用也日益增多。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考慮所使用的運輸方式。《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每種貿易術語所適用的運輸方式都做出了規定,例如,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於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如買賣雙方擬使用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則應選用FCA、CPT和CIP術語。在我國,隨著使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的不斷擴大和發展,為適應這種發展趨勢,可以適當擴大使用FCA、CPT和CIP術語。

(2)考慮運費、保險費的因素。各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各不相同,運費、保險費是構成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在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考慮運費、保險費的因素。在進口貿易中,應爭取選用FOB術語。對FCA、CPT和CIP術語的選用也應按上述原則掌握。這樣有利於節省運費和保險費的外匯支出,並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另外,在選用貿易術語時,還應注意運費變動的趨勢。當運費看漲時,為了避免承擔運費上漲的風險,進口時應選用CIF或CFR術語。如因某種原因,採用由我方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時,則應對貨價進行調整,將運費上漲的風險考慮到貨價中去。

(3)考慮貨物的特點。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品種繁多,不同類別的貨物具有不同的特點,對運輸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運費開支的大小也有差異。有些貨物價值較低,但運費佔貨價的比重較大,對這類貨物,進口選用CIF或CFR術語。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涉及運輸安排的難易和經濟核算的問題,因此,也要考慮貿易術語的選用。

(4)考慮國外港口裝卸條件和港口習慣。各國港口的裝卸條件不同,收費標準各異,港口的裝卸作業習慣也有差別,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貿易術語。

(5)選用貿易術語時,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做到靈活掌握。例如,有些國家為了支持本國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在出口時,須由本國辦理保險,我方為表示與其合作的意向,進口可採用CIF術語。總之,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可以採用更加靈活的貿易做法。除了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外,也可視不同的交易情況,適當選擇其他貿易術語。

7. 國際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有什麼關係?

(1)由當事人自願選定買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採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應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由於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故當事人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及其所採用的術語受何種慣例管轄,完全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來確定。

(2)貿易術語一般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

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地說,採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則買賣合同的性質也相應可以確定。

(3)貿易術語並不是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唯一因素。

貿易術語通常雖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但它並不是決定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還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雙方約定使用CIF術語,但同時也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按此條件簽訂的合同,就不是裝運合同,而應當是到達合同,因為,在這裡,支付條件是確定合同性質的決定因素,由此可見,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不能單純看採用何種貿易術語,還應看買賣合同中的其他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4)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他條件相矛盾。

為了明確買賣合同的性質和分清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以免引起爭議,交易雙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應與買賣合同的性質相吻合。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他條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8. 《2010通則》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1)新增了DAT和DAP。

《2000通則》中解釋了E組、F組、C組和D組,共有13種貿易術語;而《2010通則》中刪除了D組的4種貿易術語,即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新增加了DAT和DAP兩個貿易術語,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其他貿易術語基本沒變。

(2)簡化了分類方式。

《2010通則》的分類方法與《2000通則》的完全不同,將原來的13種改為11種術語並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適合多式運輸的有七種術語,分別是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些術語可以用於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於船隻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的4種術語,包括FAS、FOB、CFR和CIF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籤。

(3)放棄了以船舷為交貨點的說法。

放棄了FOB、CFR、CIF以船舷為交貨點的說法,改為“裝到船上”。

以前說FOB、CFR、CIF三種術語交貨是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轉移,《2010通則》中的交貨是將貨物置於船上構成交貨,即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其具體分類如下表所示。

(4)確認了相關術語可以用於國內貨物買賣。

國際貿易術語傳統上用於國際貨物買賣,《2010通則》中,正式確認相關術語既可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買賣,國際商會的理由:一是商人們普遍在國內貿易合同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則;二是在國內貿易中更多美國人願意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術語。

《2010通則》分類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適用於水上運輸

EXW工廠交貨 FAS船邊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FOB船上交貨

CPT運費付至 CFR成本加運費

CIP運費及保險費付至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DAT運輸終端交貨

DAP目的地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5)擴大了對電子信息效力的確認。

《199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1990通則》)和《2000通則》中確認了電子單證與紙質單證具有同等效力,《2010通則》在雙方約定或符合慣例情況下,確認任何電子信息與紙質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①電子單證與紙質單證具有同等效力。

②A1/B1:電子通信方式與紙質通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6)考慮了《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險條款》的最新修訂。

①ICC修訂以來的最新版。

②把關係到保險的信息義務規定在A3/B3。

③從《2000通則》的A10/B10中刪除。

(7)豐富了海關手續的內涵。

《2010通則》高度關注貨物運輸中的安全問題。

①A2/B2和A10/B10。

②明確買賣雙方在獲得或協助對方獲得安檢通關信息方面各自的義務。

(8)明確了THC的分攤。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是指集箱碼頭裝卸作業費,防止在使用CPT、CIP、CFR、CIF、DAT、DAP、DDP術語時買方在付價款時其實支付了運費,但THC未明確,承運人往往向買方索要,買方為同一服務支付了兩次費用。《2010通則》在A6/B6明確分配此項費用。

(9)澄清了鏈式銷售中賣方的義務。

①String sales指圍繞同一標的所進行的一連串的購銷。

②處在銷售鏈中端的賣方實際上不需要運送貨物,而是以“取得”(procuring)貨物的方式履行其對買方的義務,只有處在銷售鏈始端的賣方才需要以運送貨物的方式履行其對買方的義務。

③《2010通則》對此進行了細分與澄清。

(10)解釋了相關專用詞。

①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

②交貨憑證:已交貨的憑證,紙製的或電子的,也可以是收據,也有其他的作用,如支付機制的一部分。

③包裝:指為滿足買賣合同的要求或為適應運輸需要對貨物進行包裝,不涉及在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中裝載包裝好的貨物。

9. 《2010通則》新增的兩種貿易術語使用上應該注意什麼?

新增的兩個貿易術語是DAT和DAP。

(1)DAT,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縮寫,在運輸終端交貨的意思。“運輸終端”意味著進口國境內任何地點,而不論該地點是否有遮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等。

交易雙方在使用DAT術語時,要充分地認識到,賣方是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交貨。且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這一點與《200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EQ類似。但DEQ術語是在目的港碼頭交貨,賣方承擔的責任僅限於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港口並卸至碼頭,並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支配之下,而不負責再將貨物由碼頭搬運到其他地方。DAT的交貨地點雖然不再受碼頭的限制,但賣方承擔的責任仍只是將貨物交到合同約定的運輸終端。如果雙方希望由賣方再將貨物從運輸終端運到另外的地點,並承擔其間的風險和費用,則應當使用DAP或DDP術語。

(2)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縮寫,在目的地交貨的意思。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使用DAP術語時,應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賣方應當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如果買方想讓賣方辦理進口清關事宜並且承擔進口費用的話,則應該使用DDP貿易術語。DAP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10. 針對貿易術語的解釋,《2010通則》做出了哪些調整?

(1)使用範圍的調整。

三個原因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做一個改動是適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事實上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於純粹的內貿合同。其次,就是在美國人們更願意選擇通則而不是將統一商法典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於國內貿易。最後,傳統意義上來講,貿易術語運用於貨物跨越國界傳遞的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麼有意義。

因此,《2010通則》的編撰委員會認識到這些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因此《2010通則》的適用範圍將不再侷限於國際貿易,而是可以適用於任何貿易,即國內貿易也可以適用《2010通則》,為此《2010通則》在諸如通關通檢義務方面,採取新的措辭,以期能夠適用於內貿合同。並且規定,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2)風險界限的調整。

《2000通則》中規定FOB、CFR和CIF的風險轉移的分界點是越過船舷。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船舷”作為風險轉移的分界點。但是,船舷只是買賣雙方活動領域之間假想的界限,隨著時代的發展,“船舷”已不能反映各國港口的慣常做法。因此,《2010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規定FOB、CFR和CIF的風險轉移的分界點是裝運港船上,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這樣的表述更準確地反映了貿易操作實踐的需要,避免了以往風險圍繞“船舷”這條虛擬垂線來回搖擺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問題。

(3)電子通信效力的調整。

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做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現在《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信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合同中規定使用的是此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裡,這一規定有利於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

11. 《2010通則》除了以上調整,還增加了哪些內容?

(1)增加了使用說明。

每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增加了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此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麼;買賣雙方間的成本或費用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和負擔等。這些指南並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準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2)增加了安全清關信息。

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准的義務,如貨物保管鏈。

(3)增加了連環貿易。

在商品的銷售中,有一種和直接銷售相對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著銷售鏈運轉的過程中頻繁地被銷售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在一連串銷售中間的銷售商並不將貨物“裝船”,因為它們已經由處於這一銷售串中的起點銷售商裝船。因此,連串銷售的中間銷售商對其買方應承擔的義務不是將貨物裝船,而是“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並履行其義務。新版本在指導性說明中對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首次提交“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4)碼頭裝卸費。

按照“C”組術語,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表面上是賣方自負運輸費用,但實際上是由買方負擔,因為賣方早已把這部分費用包含在最初的貨物價格中。運輸成本有時包括貨物在港口內的裝卸和移動費用,或者集裝箱碼頭設施費用,而且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方也可能向接受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譬如,在這些情況下,買方就要注意避免為一次服務付兩次費,一次包含在貨物價格中付給賣方,一次單獨付給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方。《2010通則》在相關術語的A6/B6條款中對這種費用的分配做出了詳細規定,旨在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12. 《2010通則》生效後,是否意味著其他版本的通則被廢除,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及其他版本的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及其他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的貿易術語,只要雙方同意並在合同中規定即可。

13. 使用《2010通則》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風險臨界點的問題。

此次修訂刪除了FOB、CFR和CIF項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麼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圖將具體問題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2)多式聯運帶來的變化。

由於集裝箱在國際物流中越發充當主流角色,很多貨物即便使用海洋運輸方式也往往在集裝箱堆場進行交接,甚至進行“門到門”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刪除了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對於進出口商來說,尤其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貨物貿易,可多采用D組的術語以便更加明晰風險和費用,畢竟在C組的術語中始終存在兩個臨界點,即風險和費用的臨界點分別在裝運地和目的地。國際商會也多次強調FOB、CFR和CIF術語越發不如FCA、CPT和CIP等術語更加實用,尤其是在集裝箱帶來的多式聯運條件下,後三種術語更加方便當事人對貨物的交接。我國很多進出口企業長期固有的習慣使用FOB,而對FCA等術語仍不習慣使用,在新版本實施後應加強認識,廣泛使用更加便利的術語。

(3)DAT的添加。

從《2010通則》的描述中不難發現,DAT和DAP的差異並不明顯,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質疑,有必要添加DAT嗎?從我國的外貿實踐看,D組的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確表示“終端”可以是任何一個地方,如此,與DAP中在指定地點交貨實在沒有太大差異。如果僅因為卸貨費的負擔不同而設置DAT,筆者認為大可不必。當事人完全可以將有關裝卸貨費的分攤問題以更具體的形式寫進合同條款。

14. 選擇貿易術語時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貿易術語的選用直接關係到交易者的經濟利益。在交易磋商前,貿易雙方就應該從自身的利害得失考慮,儘量採用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術語。為了順利執行合同和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驗教訓,選用貿易術語時應注意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考慮貨幣的品種和可能影響成本變化的因素。

選用貿易術語前,要根據對方是哪個國家,確定選擇貿易使用的貨幣。儘量使用硬幣或在預計合同期內穩定的貨幣。如果是貨值較大的交易,可以考慮一些貨幣保值的金融工具。這樣可以避免,收匯時因為貨幣貶值而蒙受損失。

一般的,如果是出口,涉及的成本通常是包括採購成本、運費、保險費等。如果是進口,涉及的成本通常包括進口稅、合同成交額等。其中運費和進口稅可能跟政府政策和國際市場油價有密切關係。

如果我方選擇的貿易術語需要我方承擔運費,應該考慮貨物運輸路線上的運費收取情況和運價變動趨勢。一般來說,油價的變化會導致運價變化,為了避免承擔運價上漲的風險,可以選用由對方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成交,如按C組和D組術語進口,按E組和F組術語出口。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為了達成交易,即便是知道運價有看漲的趨勢,我方不得不採用由自身安排運輸的條件成交,則應將運價上漲的風險考慮到貨價中去,以免遭受運價變動的損失。

如果我方進口時,可以考慮政府政策對進口稅率的影響,如果政府未來可能有限制此項商品進口的政策出臺,則我方應儘量採用DDP術語,由賣方支付進口稅費。同樣的,如果我方出口,就要考慮一下進口國家對進口商品的政策了。

(2)考慮運輸方式、安排運輸難易程度和海上運輸風險程度。

FOB、CFR、CIF是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FCA、CPT和CIP能適用各種運輸方式。目前由於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廣泛運用,使貿易術語的選用由以前傳統的FOB、CFR、CIF發展到現在的FCA、CPT和CIP。由於老三種術語把風險界點由貨交承運人延伸到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增加了我方作為出口方的風險責任。風險延後的同時,運輸單據也會延後出單,造成我方交單收匯的時間延後,從而影響我方資金週轉和造成利息損失。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應積極推廣“新三種”貿易術語的應用。

租船訂艙問題是貿易過程中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成交量的大小,直接涉及安排運輸是否有困難和經濟上是否合算。當成交量太小,又無班輪通航的情況下,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勢必會增加運輸成本,故選用貿易術語時也應予以考慮。例如,在大宗貨物出口貿易中,如果我方組織船源有實際困難的,而買方為了獲取較低的運價和保險費用上的優惠,要求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和辦理保險,為了達成該筆交易,我方也可按F組術語與之成交。如果成交量合適,租場訂艙也方便,為了增加外匯,可使用C組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過長途運輸,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風險,特別是當遇到戰爭或正常的國際貿易容易遭到人為障礙與破壞的時期和地區,則運輸途中的風險更大。因此,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必須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運輸線路和運輸方式的風險情況,並結合購銷意圖來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

(3)考慮辦理進出口貨物結關手續的難易。

在國際貿易中,關於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手續,有些國家規定只能由結關所在國的當事人安排或代為辦理,有些國家則無此項限制。因此,當某出口國政府當局規定,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則不宜按EXW條件成交;若進口國當局規定,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辦理進口結關手續,此時則不宜採用DDP,而應選用DDU或DES條件成交。

綜上所述,選用貿易術語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們應根據不同貿易對象、不同商品、不同貿易條件全盤考慮,最終選擇出能維護企業和國家最大利益的貿易術語。

李秀芳 第4單元 商品的品質、數量與包裝

第4單元 商品的品質、數量與包裝

1. 國際質量標準體系如何?

(1)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和國際電信聯盟所制定的標準,以及“KWIC Index”(Key Word In Context Index上下文關鍵詞索引)中收錄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①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是一個由國際標準化機構組成的世界範圍的聯合會,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權威的國際標準制訂、修訂組織,ISO 9000是ISO發佈的眾多標準中最流行、最普及的標準。

②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成立於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標準化國際機構,我國於1957年加入該機構,IEC負責制定電工和電子產品的國際標準。

③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是聯合國系統內的一個國際組織,總部在瑞士日內瓦,是各國政府和民間領域協調全球電信網絡和服務的機構,主要職責是完成ITU有關電信標準化的目標。

(2)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是指經過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體系的檢查和確認並頒佈證書,證明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符合相應要求的活動,包括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

①管理體系認證,如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ISO 9000是指由ISO/TC176(國際標準化組織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技術委員會)制定的一系列標準的統稱;ISO 14000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第207技術委員會(ISO/TC207)負責研擬的,是目前世界上最全面和最系統的環境管理國際標準。

②產品質量認證,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經認證合格的企業,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目前產品質量合格認證分為三類:機械電子產品國際標準檢測認證、食品醫療產品國際標準檢測認證、紡織服裝產品國際標準檢測認證。

目前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有三個認證體系:歐洲安全認證體系、北美安全認證體系、日本安全認證體系。

國際上重要的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如下。

CE標誌(CE Marking):歐盟安全認證標誌,是宣稱產品符合歐盟相關指令的標誌,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

GS標誌:德國安全認證標誌,是一種在世界各地進行產品銷售的歐洲認證標誌。

2. 國際先進質量標準體系有哪些?

(1)國際上有權威的區域性標準: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歐洲廣播聯盟(EBU)、亞洲大洋洲開放系統互聯研討會(AOW)、亞洲電子數據交換理事會(ASEB)等制定的標準。

(2)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家標準:美國國家標準ANSI、德國國家標準DIN、英國國家標準BS、日本國家工業標準JIS、瑞典國家標準SIS、法國國家標準NF、瑞士國家標準SNV、意大利國家標準UNI、俄羅斯國家標準TOCTP、加拿大國家標準CSA。

(3)國際公認的行業性團體標準:美國材料與實驗協會標準ASTM、美國石油學會標準API、美國軍用標準MIL、美國保險人實驗室安全標準UL、美國電氣製造商協會標準NEMA、美國電影電視工程師協會標準SMPTE、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標準ASME、英國勞氏船級社船舶入級規範LR、英國石油學會標準IP。

(4)國際公認的先進企業標準:美國IBM公司、美國HP公司、芬蘭諾基亞公司、瑞士鐘錶公司。

3. 我國質量標準體系如何?

(1)我國質量標準管理機構。

我國質量標準管理機構,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AQSIQ),下設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諮詢中心;二是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

(2)我國標準的分類及代號。

我國標準的分類如下。

根據實施範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

根據實施程度: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根據標準的性質: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

根據標準化的對象和作用: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境保護標準。

我國標準的代號如下。

強制性國家標準:GB+標準發佈順序號+發佈的年號。

推薦性國家標準:GB/T+標準發佈順序號+發佈的年號。

行業標準:行業主管部門代號+行業標準順序號+發佈年號。

地方標準:DB和兩位行政區劃代碼+標準順序號+發佈年號。

企業標準:Q/企業代號+標準順序號+發佈年號。

(3)中國強制認證(CCC認證)。

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對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的產品執行國家強制的安全認證,它是國際通行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對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技術法規的合格評定製度。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CCC”標誌。

“CCC”認證標誌分為四類:CCC+S安全認證標誌;CCC+EMC電磁兼容類認證標誌;CCC+S&E安全與電磁兼容認證標誌;CCC+F消防認證標誌。

4. 國際上常用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國際貿易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美製(U. S. System)和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SI)。不同的度量衡制度的計量單位存在差異,如重量的計量單位國際上有噸(Metric Ton,國際單位制)、長噸(Long Ton,英制)、短噸(Short Ton,美製)。

1噸=1000千克;1長噸=1016千克;1短噸=907千克。

(1)重量換算如下表所示。

港製1司馬擔=100司馬斤;公制1噸=10公擔;英制1長噸=20英擔(CWT);1英擔=50.8024千克;美製1短噸=20短擔(CWT);1短噸=100磅=45.36千克。

(2)長度換算如下表所示。

1米=100釐米=1000毫米。

(3)面(地)積換算如下表所示。

(4)容(體)積換算如下表所示。

1000升=1立方米;1升=1000毫升=1000立方厘米(C. C.)。

英制1加侖=277.42立方英寸;美製1加侖=231立方英寸。

(5)常用度量衡英文名稱和簡寫如下表所示。

5. 國際貿易中履行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進行商品包裝需要包裝條款來約束。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包裝條款在訂立時應該具體明確。而在實際履行中,更要嚴格按照包裝條款來對貨物進行包裝,注意細節上的處理。

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的文字說明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在實際操作中,任何一點都不能忽視。尤其是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包裝的文字說明,在國際貿易中往往因為這三項而引起紛爭、索賠,甚至取消合同。實際上,只要嚴格按照合同及國際慣例進行包裝,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以下就從這幾個方面並結合幾個案例來具體分析履行包裝條款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包裝材料。

包裝材料是指製造貨物的包裝所使用的原材料。它既包括製造運輸包裝,也包括製造銷售包裝的材料。根據材料,包裝可分為紙製包裝、金屬包裝、木製包裝、玻璃製品包裝和陶瓷包裝等。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條件都要求不同的包裝。在選擇包裝材料時,除了要使其能滿足貨物的通常要求,還應該考慮進口國對包裝材料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國規定,為防止植物病蟲害的傳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裝材料,如被海關發現,必須當場銷燬,並支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在訂立條款時就應該充分考慮這些方面,同時應該使用合同中規定的材料。在實際操作中,千萬不要以為只改變包裝沒有改變貨物品質就不是違背合同。另外,如果合同中規定不用包裝的,我們也不能隨意添加包裝。例如,我方曾出口不需要包裝的散裝貨。而在實際交貨時,貨物用麻袋包裝了,淨重相同,且不另外收費。然而,我出口商仍然遭到索賠。因為進口商在卸載貨物時本來可以用吸管吸取,由於我方改為麻袋包裝,反而增加了卸貨的費用,因而遭到對方索賠。

(2)包裝方式。

包裝方式既包括貨物一個計件單位的包裝,也包括若干單位包裝組合成的一件大包裝的規格,如麻袋的大小,又如,用盒裝貨物時,一盒應裝幾個或多重的貨物等。包裝的方式也應該滿足商品運輸及銷售的要求。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貨物的數沒有改變,每箱的重量沒有改變。然而每箱的盒數及每盒的重量改變了。也就是說改變了計件單位的包裝,這也可能會給進口商的銷售帶來影響,當然這也是違反合同的做法,所以會遭到索賠。包裝條款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改變了包裝方式當然就違背了合同,必然會遭到索賠。

(3)包裝的文字說明。

通常,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都會有文字說明。文字說明包括運輸標誌及其他文字的內容和使用的語種。在外包裝上會使用運輸標誌,只要使用約定的標誌即可。對銷售包裝來說,文字說明的要求較高。內容上要符合規定,語種也不能用錯。例如,在文字內容上,日本政府規定,凡銷往日本的藥品,必須說明成分、服用方法及功能,否則海關就有權扣留,不能進口。在語種的要求上,很多國家也有特別的規定。例如,加拿大進口商要求每件貨物用英、法兩種文字的貼頭,而我方僅用了英文貼頭。這一點也迫使加方重新更換了貼頭,當然我方後來也遭到了索賠。

下面再介紹一個典型案例。國內某公司與國外客戶簽下訂單,客戶要求所有包裝上不能顯示貨號“828”,由於此次進口國海關對於“828”等幾種產品徵收很高的反傾銷關稅,所以客戶有此要求。而該公司卻在彩卡包裝生產上都印有“828”字樣。客戶在收到該公司寄來的貨樣照片時,發現彩卡上仍有“828”字樣,隨即提出去掉“828”,由於我們的貨物已全部完成包裝,若換彩卡會造成5萬元的經濟損失,同時交貨期將推遲20天。該公司告訴客戶貨物已全部生產完畢,若返工將造成5萬元的經濟損失希望客戶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後客戶答應願意接受我們貨物,但是客戶疏通海關需要2000美元的費用,我公司只好同意接受了。這個案例中,由於我公司的疏忽,在貨物包裝上出現了對方要求禁用的字樣,給國外公司造成了額外損失。

李秀芳 第5單元 國際貿易運輸

第5單元 國際貿易運輸

1. 貨物拼箱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拼箱貨物最好不要接受指定。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貨物的訂艙,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貨的訂艙。託運散裝貨物常常要通過貨運代理將貨物拼整後才能向船公司訂艙,幾乎所有的拼箱貨都是通過貨運代理公司集中辦託,集中分撥來實現運輸的。在成交拼箱貨時,儘量不要接受指定船公司,因為一般的貨運代理由於其貨源的侷限性,只能集中向為數不多的幾家船公司訂艙,不一定能滿足指定船公司的需求。

(2)注意洽談貨運代理提單的問題。日常操作中信用證常常規定拼箱貨運輸不接受貨運代理的提單。船公司的海運提單是出給貨運代理的,因為船公司不直接接受拼箱貨的訂艙。轉而由貨運代理再簽發給發貨人,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接受貨運代理提單,那麼實際運輸辦理時就會處於極為尷尬的境地,最終很可能造成單證不符。

(3)拼箱貨的計費噸儘可能做到準確。首先,在拼箱貨交貨前,應該要求工廠準確地報出貨物的規格、體積、重量數據。送貨到貨運代理指定的倉庫存放時,貨運代理一般會重新測量,並會以重新測量的尺碼及重量為收費標準。特別的,如果遇到工廠更改包裝、規格等必須要求工廠及時通知,並警示如果不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不要等到貨送到貨運代理倉庫後,才發現貨物信息與預計的不符,到那時如果再更改報關單據,很容易耽誤報關,或產生加急報關費和衝港費等。

(4)有些港口因拼箱貨源不足、成本偏高等原因,專做拼箱的貨運代理公司對貨量較少的貨物採取最低收費標準,如最低起算為2個運費噸,即不足2個運費噸,一律按2個運費噸計價收費。因此對貨量較小、港口較偏的貨物在成交時要提前考慮到這樣的因素,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 託運單、裝貨單、收貨單各有什麼特徵和作用?

託運單(Booking Note,B/N),是託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託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託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

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是接受了託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託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用作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所以裝貨單又稱“關單”,對託運人而言,裝貨單是辦妥貨物託運的證明。對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裝貨單是通知船方接受裝運該批貨物的指示文件。

收貨單(Mates Receipt,M/R)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船上大副根據理貨人員在理貨單上所簽註的日期、件數及艙位,並與裝貨單進行核對後,簽署大副收據。託運人憑大副簽署過的大副收據,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已裝船提單。

由於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我國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將託運單、裝貨單、收貨單、運費通知單等合在一起,製成一份多達9聯的單據。

各聯作用如下:第一聯由訂艙人留底,用於繕制船務單證;第二、三聯為運費通知聯,其中一聯留存,另一聯隨賬單向託運人託收運費;第四聯裝貨單經海關加蓋放行章後,船方才能收貨裝船;第五聯收貨單及第六聯由配艙人留底;第七、八聯為配艙回單;第九聯是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貨物裝船完畢後,港區憑以向託運人收取港雜費。

3. 使用班輪運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如果貨物運輸是按照體積計算運費的,應當由此改進包裝,儘量壓縮體積以節省運費。

(2)如果合同規定由我方負責運輸,在對外報價時,要慎重考慮運費因素。

(3)當由我方訂艙託運時,應爭取在基本港口卸貨,以節省直航和轉船附加運費。

(4)要熟悉各類班輪運價表,做到合理套級,儘量避免按“未列名貨物”計算運費造成的損失。

(5)在託運貴重貨物時,應將貨價通知外運公司,以便加付附加的1%運費,一旦貨物受損或丟失,船方可以承擔超過提單限額的賠償責任。

(6)託運樣品的時候,不要超過一定重量和體積,通常樣品重量在25千克或0.02立方米是免費的,否則就會多付運費。

4. 定期租船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有關費用的細節?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經常通過固定用語表明船方負責的費用:

(1)Liner terms船方負責裝卸費;

(2)Free out(F. O.)船方管裝不管卸;

(3)Free in(F. I.)船方管卸不管裝;

(4)Free in and out(F. I. O.)船方不負責裝卸費;

(5)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 I. O. S. T.)船方不負責裝卸費、平艙費、理艙費。

5. 在規定交貨期的情況下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應考慮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況,做到船貨銜接。

(2)要根據不同貨物和不同市場需求規定交貨期。

(3)對交貨期的規定要明確。

(4)不宜訂得過死,儘量給自己留有餘地。

(5)在考慮運輸時間的同時應該配合考慮信用證的開證時間。

(6)裝運期長短要適宜,過長和過短都會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6. 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在選擇港口時要考慮我國對外政策的規定,以免出現衝突。

(2)對國外的裝卸港的規定應該儘量具體明確。

(3)必須仔細考證國外裝卸港口的具體運輸和裝卸條件,不要以國內的情況想當然地推測國外的情況。

(4)作為基本的常識,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卸港。

(5)對小批雜貨的出口,一般不能接受指定碼頭或泊位裝卸貨物的條款。

(6)應該特別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

7. 無船承運人與貨運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業務不同。無船承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分別與貨主和實際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通常將多個貨主提供的散裝貨集中拼裝在一個集裝箱中,與實際承運人洽定艙位,雖然此時無船承運人也會提供包裝、倉儲、車輛運輸、過駁、保險等其他服務,但這些服務並非是主業,而是輔助性的。而作為純粹代理人的貨運代理人,其主要業務就是攬貨、訂艙、託運、倉儲、包裝、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報關、報檢、報驗、保險、繕制籤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等。

(2)二者適用的法律不同。無船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所形成的是為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適用我國《海商法》及國際公約有關提單運輸之法律規定;而作為純粹代理人的貨運代理人與原始託運人之間簽訂的是書面的運輸委託協議,二者之間是委託合同的法律關係,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之法律規定。

(3)二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同。無船承運人作為本人,與託運人訂立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中充當承運人的角色,享有承運人的權利,如留置權等,同時因其簽發了提單而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滅失、損壞、遲延交付等承擔責任,此外無船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所遭受的損失通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作為純粹代理人的貨運代理人與託運人訂立的是委託合同,合同中充當通常受託人角色,享有受託人的權利,承擔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僅負有以合理的身份從事委託事務的義務,僅在因其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

(4)二者簽發單證的性質不同。無船承運人使用的是專門的提單即無船承運人提單,它是物權憑證。貨運代理人無權以承運人的身份簽發提單,亦無權簽發或代簽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提單,不能像船務代理那樣簽發海運提單,如果貨運代理人簽發或代承運人簽發任何運輸提單都會令發貨人無法結匯。

8. 無單放貨的情況有哪些?

(1)無單放貨的收貨人是真實的貨物所有人。但是,在提貨人並未出示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將貨物交給了收貨人。

(2)承運人應發貨人要求而無單放貨。在提單延誤的情況下,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後將承運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同時指定收貨人;承運人授權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通過裝港代理給船公司發電,請求放貨給收貨人。這種“電放”的做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普遍。

(3)承運人在偽造提單下的錯誤交付。偽造提單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該偽造行為已知或已被懷疑,或者如果承運人已被告知提單有偽造可能的情況下仍然將貨物交付,其必然要對自己的不良行為負責。實際上,即使承運人在不知道提單是偽造的前提下出現無單放貨,仍然需要負賠償責任。

(4)承運人憑保函無單放貨。憑保函放貨在實際操作中已經非常普遍,但是這仍然無法改變無單放貨在法律上的違約性質。因此,不論在租船或運輸合同中是否存在有關憑保函放貨的約定,承運人都仍然有義務堅持憑正本提單放貨。保函不能為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在法律上提供有效的抗辯。

(5)按卸貨港當地法律/港口慣例無單放貨。若卸貨港的法律中有允許無單放貨的規定,且貨物依據上述法律無單交付,這時承運人無單放貨並不構成違約。當然,卸貨港的此類法律規定需經嚴格的舉證證明。

9. 如何規避承運人無單放貨的風險?

(1)謹慎選擇卸貨港船代。新加坡及英國的《商船法》規定承運人享有倉儲貨物的法定權利。這項法律允許船長可以在出示提單之前卸貨,從而節省了船舶在岸等候的時間。在此《商船法》下,憑單放貨的責任實際上已轉由卸貨港船務代理行使。無單放貨往往是出現在卸貨港船務代理這個環節上的。為此,選擇卸貨港船務代理時必須十分謹慎,對其業務知識要有必要的要求,並向其強調收貨方必須出示正本提單才可放貨。同時還須告誡卸貨港船務代理,不能隨意接受實力不明的機構所簽發的保函。

(2)交貨時要嚴格考證收貨人的身份。無單放貨的一個常見的原因,就是輕信自稱是貨物所有人的提貨人。承運人的代理有時會被矇騙,而向已證明了其有物權但卻未出示正本提單的一方交貨。這種交貨是非法的,並且給賣方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提醒船長和船務代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不可無單放貨。

(3)改用電子提單。電子提單是指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傳遞的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數據。電子提單不同於傳統提單,它是無紙單證,即按照一定規則組合而成的電子數據。各有關當事人憑密碼通過EDI進行電子提單相關數據的流轉,既解決了因傳統提單晚於船舶到達目的港,不便於收貨人提取貨物的問題,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最重要的是能防止航運單證的欺詐。隨著電子提單的逐步使用,國際航運中利用提單等單證從事欺詐的活動一定會大大減少。

10. 訴訟超過索賠時效主要的原因有哪些?

我國《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訴訟超過索賠時效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買方本來應該向承運人或者船東索賠,卻習慣性地與發貨人反覆交涉。因為在常用的FOB和CIF術語下,導致貨損、貨差的運輸風險實際已歸買方。要知道,1年的訴訟期很短,索賠弄錯了方向很容易導致時效過去。

(2)國內的發貨人在出了貨損、貨差後,習慣性地和與其訂立運輸合同的人交涉。但實際上,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往往是貨運代理,而貨運代理在沒有簽發自己的提單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案子起訴到海事法院後,要等幾個月法院才排期開庭,開庭後才知道不對,再去起訴承運人,1年時效早過了。

(3)收貨方要有足夠的經驗和學識去判斷誰才是承運人,才是應控告的對象。承運人常常是真正的船東。有時提單上抬頭的船公司或班輪公司還可能是更隱蔽的光船承租人等。如果搞錯訴訟對象又會導致1年時效過去。

(4)貨方想當然地以為與船東或承運人一直在談判即可保護時效,而不知道《海牙規則》的要求是貨方必須要起訴才能保護時效。導致貨方在寶貴的時效期內忙於跟船東或承運人糾纏不清,等到談判破裂,再想起訴船東和承運人,卻發現時效期早就過了。

11. 《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主要有哪些不同?

(1)公約的適用範圍不同。《海牙規則》適用於締約國所簽發的一切提單。《維斯比規則》適用於兩個國家港口之間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一切提單。《漢堡規則》規定,被告所在地、提單簽發地、裝貨港、卸貨港,運輸合同指定的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地點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2)提單的證據效力不同。《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向託運人簽發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該提單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根據這一規則,承運人有權提出反證,否定提單所載內容的真實性。《維斯比規則》規定當提單已經轉給善意第三人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也就是說,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提單對於善意的受讓人來說則是最重證據。

(3)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不同。《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的賠償,每件或每個計費單位賠償100英鎊,除非當事人在提單中註明了更高價值。《維斯比規則》將賠償金額從原來的100英鎊改為雙重限額,每件或每個計費單位為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計算,每千克為30金法郎,二者以較高者為限。《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4)對貨物的定義不同。《海牙規則》對貨物的定義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規定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工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託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即所謂的“鉤至鉤”。《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託運人或託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我們理解為“港至港”。

(6)訴訟時效不同。《海牙規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算。《維斯比規則》規定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訴訟期,即使1年期滿後,承運人仍有不少於3個月的時間向第三人追償。《漢堡規則》將訴訟時效延長至2年的同時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日追償訴訟時效的規定。

(7)對承運人遲延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做任何規定。《漢堡規則》則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行市損失,利息損失,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但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8)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要求比較寬鬆,採用“不完全過失原則”。《維斯比規則》對此也沒有修改。《漢堡規則》將“不完全過失原則”改為“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規定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僱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後果已採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12. 什麼是《鹿特丹規則》?有何創新之處?

《鹿特丹規則》,即2008年12月11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與之前三個主要的已生效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相比,《鹿特丹規則》是統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立法的一次新嘗試,值得認真研究。

(1)《鹿特丹規則》同《漢堡規則》一樣採用完全過失責任,廢除了現行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但其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不同於《漢堡規則》。承運人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一項或多項免責事項免除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除非索賠方可以證明免責事項的產生是歸因於承運人的過失。

(2)《鹿特丹規則》提高了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千克3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對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該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3)《鹿特丹規則》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至傳統的海上區段以外的其他領域,包括與海上運輸連接的陸上運輸,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

(4)《鹿特丹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範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延伸至“門到門”。

(5)《鹿特丹規則》延長了訴訟時效,規定時效期間為2年,並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

(6)《鹿特丹規則》對於承運人免責事項採用了“封閉式列舉”,即明確規定免責事項僅限於公約列明的15項。但也有以下變化:第一,增加了“海盜、恐怖活動”的規定;第二,明確火災免責僅限於在船舶上發生的火災,不包括陸地上發生的火災;第三,規定對於財產救助的免責必須是採取合理措施的結果;第四,增加了為避免環境損害而採取合理措施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7)此外,還包括將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公司普遍採用的國際商會推薦的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制法定化;變紙質單證為電子運輸記錄;把貿易法中的“批量合同”引入運輸法等多項創新。

13. 我國《海商法》與三大國際公約之間的聯繫如何?

在現行有效的關於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三公約中,有許多不同的、甚至相互牴觸的規定。主要反映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承運人對單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和延遲交付貨物的責任等方面。比如,《海牙規則》關於“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契約”免責的規定,即“航行過失免責”的規定,半個多世紀以來一直受到貨方強烈非議,被認為偏袒船方。《漢堡規則》對此採取了完全否定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均衡了船方和貨方的利益,因而是有進步意義的。最新的《鹿特丹規則》也堅持了《漢堡規則》提出的完全責任過失制度的原則,加強了承運人的責任範圍。

我國未參加三個公約中的任何一個,沒有義務受其中任一公約的約束,因而有較多選擇性。我國的《海商法》參照三個公約,結合國情,確立了自己獨特的海上貨物運輸風險分擔制度。採納了《海牙規則》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有選擇地吸收了《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關於承運人責任期間、單價貨物的賠償限額、延遲交付貨物的責任等項規定。

14. 我國《海商法》與三大國際公約的具體比較,有何不同之處?

(1)承運人的責任基礎。

《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維斯比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地修改,採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地擴大了責任人的責任。

我國《海商法》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2)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

《海牙規則》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於100英鎊的等值貨幣。

《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 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千克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準。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5.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

《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或稱記賬單位)或每千克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準。

我國《海商法》規定每件或每單位666.67特別提款權,或每千克2特別提款權。

(3)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即所謂的“鉤至鉤”。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託運人或託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即所謂的“港到港”。

我國《海商法》在此方面的規定同《漢堡規則》,採用“港到港”。

(4)訴訟時效。

《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1年。1年後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

《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並且在1年期滿之後,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准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

《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2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單件貨物賠償限制。

《海牙規則》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每件10 000金法郎或每千克30金法郎;1979年改為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或每千克2特別提款權。

《漢堡規則》每件835特別提款權或每千克2.5特別提款權,賠付延遲交貨的限額為運費的2.5倍,但不超過應付運費的總額。

我國《海商法》規定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或每千克2特別提款權。

(6)索賠通知。

《海牙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3日內提出。

《維斯比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3日內提出。

《漢堡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應在60日內提出。

我國《海商法》非集裝箱貨物、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7日內提出,集裝箱貨物、非表面貨損在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60日內提出。

(7)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基本義務:①船舶適航的義務;②管貨義務。

《維斯比規則》中承運人的基本義務:①船舶適航的義務;②管貨義務。

《漢堡規則》中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增加了管船義務,同時取消了航行過失免責。

我國《海商法》中承運人的基本義務:①適航義務;②管貨義務,但是承認航行過失免責。

(8)貨物的適用範圍。

《海牙規則》不適用於艙面貨和活牲畜。

《維斯比規則》不適用於艙面貨和活牲畜。

《漢堡規則》規定可以依慣例,法律在艙面裝貨,若擅自裝貨應承擔責任。對於活牲畜,承運人可以免責,但需證明已按託運人的特別指示行事。

我國《海商法》在此方面的規定同《漢堡規則》。

(9)公約適用範圍。

《海牙規則》只適用於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適用於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單、從締約國港口起運、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三種情況。

《漢堡規則》規定被告所在地、提單簽發地、裝貨港、卸貨港、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我國的《海商法》適用於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貨物與旅客運輸,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難救助等海上事故。

李秀芳 第6單元 國際貿易支付

第6單元 國際貿易支付

1. 匯票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日內瓦統一法》的規定,匯票必須具備下列幾項內容:

(1)必須寫明匯票(Exchange)字樣;

(2)必須有小寫和大寫的貨幣名稱和金額;

(3)必須有出票日期和地點;

(4)必須有適當的文句表明為無條件的支付命令;

(5)必須有付款期限;

(6)必須有收款人名稱;

(7)必須有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8)必須有出票人的名稱和簽字或蓋章。

以上8點是匯票的要項,要求逐項正確填寫,才能構成一份有效的匯票。匯票一般不得塗改,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保持一致,出票人必須簽字或蓋章。

2. 匯票的欺詐行為有哪些?如何防範?

匯票欺詐的10種類型:偽造整張匯票欺詐;偽造出票人或承兌人簽章欺詐;利用竊取的匯票欺詐;利用騙取的匯票欺詐;保管、使用匯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欺詐;利用無交易基礎的匯票欺詐;利用已過期無效的匯票欺詐;利用匯票委託書欺詐;利用有關匯票憑證欺詐。

對此應採取以下具體防範措施。

(1)辦理匯票業務,對偽造整張匯票的欺詐,首先要從匯票的紙質、印刷、文字、記載事項等方面進行仔細檢查。其次,當收到匯票而不知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付款人詳情的,應迅速對出票人、收款人和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就匯票簽發人和付款人的資信、規模、業務範圍及匯票有關情況,用電報的方式進行查詢。再次,要特別關注偽造匯票多發區的匯票。

(2)辦理匯票業務,對偽造出票人或承兌人簽章的欺詐,要進一步提高識別能力,同時,要加大科技含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發和使用好高科技的檢驗設備。

(3)辦理匯票業務,對變造匯票的欺詐,要注意檢驗經過刮擦處理的票據;注意檢驗經過消退處理的票據;注意檢驗經過添加處理的票據。

(4)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竊取的匯票進行欺詐的,首先要按規章制度保管好票據,一旦票據被盜,原持票人要在本地區及時登報,向有關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發出通知,金融部門要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緊急通知。

(5)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騙取的匯票進行欺詐的,要把好各個環節,如出票人在簽發票據及持票人在進行轉讓時,要明確對方身份和資信度;銀行在辦理兌現或抵押時,應先審查票據來向,認真向出票人和背書人進行查詢。

(6)辦理匯票業務,對防止有關匯票業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欺詐,首先,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強規章制度和執行制度的檢查;再者,自身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時刻保持警惕。

(7)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無交易基礎的匯票進行欺詐的,應首先注意合同規定是否合法,其次要審查其經濟往來中的各項票據,簽發票據要持謹慎態度。

(8)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已過期無效的匯票欺詐,要大力宣傳票據的基礎知識和流通過程,提高全社會對票據的認識水平。同時,各家銀行要做好對群眾的答覆和諮詢工作。

(9)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匯票委託書進行欺詐的,在加強匯票委託書管理、制訂嚴格規章制度的同時,還要不斷提高業務人員在簽發前審驗匯票委託書真偽的能力。

(10)辦理匯票業務,對利用有關匯票憑證進行欺詐的,銀行在出票時,要把好審查持票人的資信關,杜絕各種惡意行為的發生。

3. 如何在國際貿易中選擇支付方式?

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對於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都是不相同的。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並在資金週轉方面得到某種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在選擇中,應從貿易雙方共同的利益點出發,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選用綜合支付方式結算,從而促成進出口商的雙贏。

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種:匯付、託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在實務中,現在還出現了一些比較新的結算方法,如電匯中加入第三方(船方)來控制風險。不同的支付方式對於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各不相同。

(1)常用支付方式的簡介及風險分析。

匯付是指匯款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託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①匯付按照使用的結算工具不同,可以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不同,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預付貨款對於出口商而言較為有利,既可以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同時減輕了資金負擔;貨到付款則對於進口商較為有利,既可降低資金風險,也能先收貨後籌款,相當於得到資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較長,甚至可以將貨物售出後,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因此,用匯付方式進行結算,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後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後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完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②託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委託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雖然託收與匯付都屬於商業信用,但是跟單託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於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不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於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③在貿易實務中,託收按照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以分為光票託收和跟單託收。對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託收稱為光票託收;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託收稱為跟單託收。其中,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託收可分為D/P(付款交單)和D/A(承兌交單)。D/P(付款交單)按照付款的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D/P即期和D/P遠期。不同的託收方式中存在的結算風險也有所不同。在D/P條件下,代收行在買方支付了全部票據金額以後才能將有關票據交給買方,這樣賣方的貨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買方承兌有關匯票後就可以將有關單據交付買方,這時賣方已經交出了貨物的物權憑證,一旦買方的信用出現危機,到期不付款,賣方手中僅有一張已承兌匯票能約束買方的義務,仍可能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對於出口商來說選用D/A一定要慎重。

④信用證支付方式是國際貿易中最安全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這種方式把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由於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有審單的義務,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範,對於買賣雙方而言,結算的風險進一步得到控制,資金融通也更為便利。因此,該種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接受。

(2)選擇支付方式時應考慮的因素。

由於各種支付方式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①客戶信用等級的高低。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很一般或貿易雙方是首次進行交易,應該選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較高,可以選用D/P,既可以達到節省開證費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權憑證的安全性;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非常高,就可以選用D/A甚至直接T/T的方式。

②貨物供求狀況不同。如果是暢銷的貨品,賣方可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進行結算,甚至要求買方預付貨款。如果是滯銷的貨品,則所選擇的支付方式可能會有利於進口商,如D/A,甚至可以貨到付款。

③選用的貿易術語和合同金額的高低。不同的貿易術語對於買賣雙方的責任規定以及風險分擔有所不同,因此也應根據貿易術語的不同來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對於象徵性交貨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選用託收和L/C的方式;而對於FXW和實際交貨的D組術語,一般就不會採取託收的形式進行結算;對於FOB和FCA等術語,由於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選擇託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額如果不大,則可以考慮選擇速度較快、費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託收方式。

選擇支付方式的最終目的是儘量降低結算的成本,分散結算的風險,促使進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以上所列舉的各個因素會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具體客觀情況下,而對貨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3)正確選用支付方式的建議。

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某種結算方式總是不能滿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採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①匯付和託收相結合。如先採取T/T的形式預付10%的定金,在裝船後,再用T/T形式付合同款的40%,剩餘的50%的貨款採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②匯付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方式辦理,主要的貨款採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於一些餘款,以T/T的方式進行。

③託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這樣的組合既可儘量地避免不必要的開支,也能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如將D/A和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將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是否恰當,會直接導致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在選擇時,不僅要考慮自己的風險,也要考慮對方的成本,力圖達到雙贏的目標。所以,要根據對方的資信等級、貨物的供求狀況、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的成本高低等因素來決定。同時,靈活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以分散結算的風險。

4. 使用匯付方式應注意哪些事項?

(1)選擇信用好的交易對象,儘量選擇自信可靠或長期保持密切友好的貿易伙伴應用這種方式,一般很少對陌生客戶或在首次交易時運用這種方式。

(2)在採取貨到付款的情況下,出口商可以採用福費廷或保理等方式,或投保出口信用險來轉嫁風險。還可以與銀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進口商開具銀行保函,以減小風險。

(3)在採用預付貨款的情況下,如選擇全部預付貨款,出口商應待貨款收妥後再將貨物裝運發出。如選擇部分預付貨款,出口商要掌握進口商預付貨款的比例,一旦客戶拒收貨物,出口人不用歸還預付款;或者採取匯付與託收、信用證結合使用的方法,以降低部分風險。

5. 託收方式對出口商有哪些風險?

在託收業務中,無論是委託人和託收行之間,還是託收行和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係。賣方貨款的收取,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是銀行只是作為委託人(出口人)的代理人身份按照委託指示辦事,既無檢查貨運單據是否完整或正確的義務,也無承擔付款人必然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如果付款人藉故拒絕付款贖單,除非事先約定,銀行也無義務代為提貨、存倉和保管貨物。因此,出口人須關心貨物的安全直到對方付清貨款為止。至於貨款能否收到,完全取決於進口人的信用。因此,託收屬商業信用性質。

採用託收方式收取貨款,對出口人來說,有相當大的風險。其主要風險有以下幾點。

(1)買方的信用風險。

①買方破產或喪失償還能力,這主要是指進口商的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或其企業雖然繼續存在,但沒有足夠的財力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造成出口商的貨款不能收回。

②買方因市場發生對自己不利的變化而藉故毀約、拒付。

(2)政治、法律風險。

進口國政府的更替、國內政治局勢的變化,甚至是政府的某種行為,都可能妨礙買方履行支付協議。比如,進口許可制度、進口外匯支付的凍結等,都可能使買方的支付協議難以履行,導致進口商拒付貨款。上述風險導致買方拒付(包括D/A條件下買方拒絕對遠期匯票承兌)時,賣方將面臨收不回有關款項的風險,但由於進口人在未付貨款時及採用D/A尚未承兌時,取不到貨運單據,提不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屬出口人,單據仍由賣方控制,貨物一般不會發生損失,但需支付為保全貨物不得不支出的提貨、存倉、保險、交納進口關稅、支付運回國內的運費等額外費用,或者承擔降價損失的風險。但需引起重視的是,上述情況下,貨物一般不會發生損失,並不意味著可以排除貨物有遭致損失的可能性,即使在D/P條件下也不例外。

(3)採用T/R的風險在遠期D/P條件下,交易雙方事先商定並由出口人辦理託收時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先行放貨,那麼,進口人只要在承兌匯票後提供信託收據,即可取得貨運單據,等到匯票到期才付款。這種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的做法是出口人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與代收銀行無任何關係,其風險與D/A相同。如果進口人提取貨物後,在匯票到期時不付款,貨、款兩空的損失只能由出口人自己承擔。

(4)不及時對貨物採取保全措施的風險。

①對易腐變質的貨物,如蔬菜、水果類貨物,不及時處理易遭致損失。

②有人錯誤認為,只要持有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可隨時提貨,卻不知進口國對進口貨物在港口倉庫存放時間都有限制,進口國的有關當局往往對超過3個月甚至超過1個月仍無人提貨的進口貨物做“拍賣”或充公處理。

(5)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被禁止進口或被可能沒收處罰的風險。

由於進口商事先沒有領取進口許可證,因而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被禁止進口或可能被沒收處罰。此外,對於進口食品、飲料、藥品等與人體健康有關的貨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有衛生檢驗標準,如果違反進口國所規定的標準,就會被拒絕進口或沒收,甚至被銷燬。

(6)地區“特殊做法”的風險。

國際上處理託收業務的主要根據是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但是,某些地區、某些國家的銀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做法,如某些歐洲和拉美國家的銀行基於當地的法律和習慣,對來自他國銀行按遠期付款交單方式的委託收款業務,習慣上均在付款人(進口人)承兌匯票後立即把單據交給進口人,將遠期付款交單(遠期D/P)一律按承兌交單(D/A)處理。這給出口商帶來很大的風險,使得不法商人可憑承兌匯票提取貨物,以後又藉口推卸責任,造成出口商貨、款兩空。

(7)貿易術語選用不當的風險。

按CFR、CPT或CIF、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無意履約,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買方更不願付款贖單,賣方將錢、貨兩空。

即使買方投了保,倘若貨物在運輸途中遇到不測而致損,而遭受的貨損又是承保險別責任範圍以外的風險所致的,買方知道無法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便不排除他拒付的可能性,這樣,賣方同樣可能遭貨、款兩空的損失。可見,當進口商拒付受損貨物的貨款而出口商又不持有保險單時,自然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8)承兌交單(D/A)的風險。

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只是進口人的信用。如果進口商只是拒絕承兌匯票,其風險相當於D/P,即如上所述的前6種的風險,不排除會出現貨、款兩空的可能性。但如果進口人承兌匯票,提貨後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可能遭到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雖然出口人可向法院起訴,但在這種情況下,進口人多半已陷於無力付款的境地,甚至破產倒閉,可見,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國際貿易中強調的D/A風險,主要是指買方承兌後拒付的風險。

6. 跟單託收方式下有哪些資金融通方式?

(1)託收出口押匯——託收行對出口商的融資方式。

具體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後,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並將匯票及所附全套單據交託收銀行委託收取貨款,由託收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及其所附單據,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從付款日(買入匯票日)至預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續費,將款項先行付給出口人。

此種方式優缺點如下。

①可以使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取得貨運單據後,立即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有利於出口人加速資金週轉和擴大業務量。②託收銀行僅憑出口人開立的匯票和提交的貨運單據發放貸款,風險較大。

(2)憑信託收據借單——代收行對進口商的融資方式。

①具體做法: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出具信託收據(T/R),憑以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並提取貨物。信託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於表示出具人願意以代收銀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同時承認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出售以後所得的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銀行,收回信託收據。

②適用場合:在D/P方式下,進口人為了不佔用資金或減少佔用資金的時間,或者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時機地轉售貨物,而提前付款贖單又有困難,希望能夠在匯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代收銀行允許其借出單據。

③性質:是代收銀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人和託收銀行無關。如果代收銀行借出貨運單據後,發生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代收銀行應對出口人和託收銀行負全部責任。

④D/P·T/R與D/A的異同。

相同點:進口人承兌匯票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不同點:在D/P·T/R方式下,由於代收銀行握有進口人出具給代收銀行的信託收據,在事先得到代收銀行同意的條件下,出口人可以委託代收銀行作為當事人一方,向進口人追償或向法院起訴。

在D/A方式下,如進口人不付款,則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進口人追償。

7. 採用託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由於託收情況下,銀行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因此在託收為付款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調查和考慮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及經營作風,成交金額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可要求買方預付一部分貨款,作為跟單託收方式的條件。

(2)代收行不能由進口人指定。

(3)瞭解進口國家的貿易慣例、貿易管制和外匯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後我方陷入被動,影響我方安全迅速收匯。

(4)在託收方式下,應爭取CIF、CIP價格條件成交,在買方未償付貨款前貨物出險,可獨自向保險公司索償,或裝船前投保賣方利益險或出口信用險。

(5)買方籤回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後再辦理裝運,嚴格按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和制單,以防進口人找藉口拒付貨款。

(6)為減小風險,採用國際鐵路、空運、郵包等運輸方式及海運下使用海運提單時不宜採用託收。

(7)貨運單據做空白抬頭並背書,預先在進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時的代理),在發生拒付時由代理人出面處理。

(8)可要求買方預付部分貨款,作為跟單託收條件。

(9)未經銀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貨物直接發給代收行或以代收行為收貨人。

(10)在我國進口業務中使用託收方式時,在進口合同中不應做出委託人所在國以外的銀行費用由付款人負擔的規定(各有關銀行受託接辦的業務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

8. 信用證結算方式存在哪些風險?

信用證方式下貿易雙方及開證行主要面臨著以下的風險。

(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主要有:①出口商交貨嚴重違反合同的要求,但由於信用證使用過程中,銀行並不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如貨物品質、數量等問題進行審核,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符合,銀行就會放寬給出口商,這將給進口商帶來很多麻煩;②出口商有可能會偽造單據如勾結承運人出具倒籤或預借提單等騙取貨款,給進口商或帶來很大的損失。

(2)出口商面臨的風險主要有:①由於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造成風險;②由軟條款的存在帶來的麻煩;③進口商偽造、變造信用證導致風險;④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延遲帶來的船貨銜接問題;⑤進口商申請開立的信用證不合格導致的風險,以及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等導致的風險。

(3)銀行面臨的風險:①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風險;②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③進出口雙方合謀欺詐也將給銀行帶來風險。

9. 審核信用證的原則是什麼?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理論上講,國外來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於自己利益的條款等。無論哪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

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不應有的損失,我國的出口企業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因此出口商審核信用證的主要依據是進出口雙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同時還應該遵循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從宏觀角度應考慮以下4個方面。

(1)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國的對外政策?

(2)對安全及時收匯是否有保障?

(3)對與我國貿易協定的國家的來證是否符合協定的規定?

(4)來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證內所列條款,我方能否履行?

李秀芳 第7單元 審證與制單

第7單元 審證與制單

1. 如何審核信用證?

出口商應根據UCP600和雙方簽訂的合同,認認真真、上上下下、前後對照、逐條逐句地審核信用證。

(1)審查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保兌、轉讓、即期、遠期)等內容。對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可與倫敦每年出版的《銀行年鑑》進行比較分析,或向通知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如果國外進口商直接把信用證寄交出口商,出口商應將其送交中國銀行或其他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中外銀行核對並備案,以確定信用證的真偽。如果賣方還不放心,可以要求開證行申請資金較厚和信用較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以保兌。

(2)核對信用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名稱、地址與買賣合同中的進口商、出口商名稱、地址是否一致,發現有出入的地方應及時改證。

(3)審核信用證中關於貨物名稱、金額、價格條款、運輸條款、保險條款等有關內容,如與合同不一致,應及時改證。

(4)審核信用證對單證的要求,查看是否能辦到。如果辦不到,要及時改證。

(5)審核信用證中的其他條款,查看是否合理、能否辦到。如果不合理或辦不到,要及時改證。

2. 單據審核原則的“嚴格相符”與“實質一致”是什麼?

各方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把好單證審核關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損失,這就涉及單證審核的原則、標準問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原則,長期以來存在“嚴格相符原則”和“實質一致原則”兩種。

所謂嚴格相符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子影像(Mirror image)一樣,單據中的每個字、字母皆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否則即構成不符點。通常將其歸納為“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表面之間必須互為一致。

所謂實質一致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許受益人所交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商,或者不違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原則即可。

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做法,在UCP600第14條中規定:按指定行事的銀行、保兌行(如果有的話)及開證行須審核交單,並僅基於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must examine a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 alone, whether or not the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3. 議付時,單據已經無法改正的不符點如何解決?

雖然出口商已經很努力地向“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方向努力,希望能安全及時地收匯,但在實務中,往往會遇到這樣那樣的不符點,而且又無法改證。那時候怎麼辦呢?

(1)對單據中非實質性及有爭議的不符點,如果受益人信譽較好,可做保留議付/付款或憑擔保議付。擔保議付就是議付銀行憑受益人出具的賠償擔保書付款或議付,並向開證行索匯。如果單證遭開證行拒付,那麼議付銀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付款項及相關利息費用。同時盡最大努力對外交涉,索回貨款。

(2)如果單據金額較大、不符點較嚴重,為收匯安全,議付行應用SWIFT方式向開證行說明不符點,並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含有不符點的單據。行業內稱此為“電梯”。

(3)如果單據存在嚴重不符點,受益人在徵得進口商同意後,且進口商資信較好的情況下,寄單行可將單據寄開證行做“信用證項下的託收“處理,並在寄單函上列明所有不符點。

(4)作為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後,經審單如發現不符點,應立即接洽開證申請人或自行決定是否拒收單據。多數情況下,經買賣雙方協商,買方最終會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或經貨物降價處理後買方接收單據。但若有關各方就不符點產生爭執,必要時需提請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律機構進行仲裁。

一般來說,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開證行審單後往往再提交申請人複審,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如果開證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開證行即對外付匯。如果開證申請人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可重審,看銀行是否有遺漏之處;如果開證申請人提出的不符理由不成立,開證行不能拒付,只能接收單據。

4. 繕制包裝單據應注意哪些問題?

(1)如果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收匯,包裝單據的名稱應與信用證中的規定名稱一致。因為包裝單據的內容,既包括包裝的商品內容,也包括包裝的種類和件數,每件貨物的毛、淨重和總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尺碼和總體積,所以無論信用證要求的包裝單據是何名稱,出口商都應按其規定的名稱繕制。

(2)毛、淨重方面,應列明每件貨物的毛、淨重,小計數及合計數必須與發票、運輸單據、產地證、出口許可證上顯示的數字相符,尤其是按重量計價的情況,更應注意數字問題。

(3)如果信用證規定列明內包裝情況,必須在單據中充分表示出來,如信用證規定:每件裝1膠袋,每打裝1盒,每20打裝1紙箱,則須註明“Packing each piece in a poly bag,one dozen in a cardboard box and then 20 dozens in a carton”。

(4)如重量單冠以重量證明時,應加註“Wecertify that the weight are true and correct”的證明句為好。

(5)包裝單據一般不要顯示貨物的單價和總價,因為進口商把商品轉售給第三方時只交付包裝單和貨物,不願洩露自己的購買成本。

(6)有時信用證規定不接受聯合單據,但又要求提供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可以繕制一組詳細的包裝單據,分別冠以裝箱單、重量單和尺碼單,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份數分別提供給銀行。

(7)要注意與其他單據的關聯性,相關數據不能矛盾,否則會因單單不一致而引起拒付。如果合同或信用證規定所有單據顯示號碼,那麼包裝單據上也必須顯示。

(8)包裝單據上的貨物描述可以與合同、信用證、發票上的貨物描述一致,也可以只使用貨物統稱,但不能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相牴觸。

5. 提單上有錯誤如何改正?

出口商在開船前發現提單上有錯誤要求更正,在不損害承運人、其他託運人的利益,也不違反海關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都會同意更正。

如果船舶已離港,但未到達卸貨港,或已到達卸貨港但收貨人尚未提取貨前,出口商發現提單上有錯誤要求更正,必須出示書面更正申請,並保證支付一定的費用並承擔由此而引發的一切後果,在不損害承運人、其他託運人的利益,也不違反進口海關的有關規定下,一般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會同意更正,但費用會相當昂貴。

6. 填制保險單需注意哪些事項?

(1)凡以出口商(受益人)為投保人的保單,出口商(受益人)都要做空白背書,以利於轉讓。

(2)保險單日期不能晚於運輸單據日期,最晚與運輸單據同一天,否則出險後保險公司不受理賠償。

(3)如果進口商要求以大於或等於發票金額的130%投保,應該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才能辦理。

(4)如果進出口商要求指定在目的地的保險查勘人或理賠代理人,而出口商不能答應,應更改合同或信用證條款。

(5)保險單據必須表明投保金額並以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表示。

(6)如果信用證對投保金額未做規定,投保金額須至少為貨物CIF或CIP價格的110%。

(7)保險單據可以註明受免賠率或免賠額(減除額)的約束。

(8)如果保險單據表明需出具多份正本,所有正本均須提交。

7. 繕制裝船通知有哪些注意事項?

為了能使開證行審核方便,出口商可以按照信用證的規定來繕制,但要注意日期不能違反信用證的規定。如果信用證規定裝船後2天內(Within two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發送裝船通知,此日期就應該在提單日期後的2天之內;如果信用證規定裝船後立即通知(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此日期就應該在提單日期後的3天之內。

裝船通知一般還要加上發票號碼和信用證號碼。如果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所有單據要顯示某號碼,那麼裝船通知上也要顯示,否則就是單證不一致,會引起開證行拒付。

最後,如果合同或信用證沒有規定裝船通知的收件人,出口商必須在裝船通知的開頭寫上“To whom it may concern”,中文意思是“敬啟者”,以示禮貌。

8. 託運單為何如此重要?

託運是實現出口貨物空間位移和國際商務單證流轉的第一個實際操作階段,是完成海外運輸和實現安全結匯的關鍵。一般來說,外貿企業的經理們對於信用證或合同中規定的單據相當重視,他們理解“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關係到是否能安全收匯。但對於託運單(Shipping order),他們的態度就不同了,認為託運單是一種企業間或企業內流轉的單據,往往採取較為隨意的態度。其實不然,託運單在外貿業務流程中至關重要。託運單是出口商(發貨人/託運人)向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承運人)申請租船訂艙的單據。如果託運單製作有差錯或託運延誤,就會影響其他單證的流轉。因此要正確、快速制單,從而保證安全結匯,就必須從託運單抓起。

9. 出口商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代理報關時,出口貨物報關單由出口商填制後交給貨運代理,用於報關。在必填的45項內容中,有幾項出口商事先無法填寫,需要貨運代理在配載後加入;有幾項海關不要求填寫,但為了明確出口商和貨運代理的責任和義務,出口商必須填寫。具體如下。

(1)出口日期:在電子數據申報條件下,根據海關要求,此欄目僅供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時使用,可以不填,但是出口商一定要填。因為這是出口商要求貨運代理裝運出口貨物的日期,涉及貨運代理與出口商各自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出口商不能留空。

(2)運輸工具名稱:此欄目海關要求填寫卸貨船舶的船名與航次,如果是空運,可以僅填航班號。但是在出口商填寫報關單時,一般為貨物實際出運的前兩週左右,出口商還不知道船名和航次,因此此欄可以留空,由貨運代理在貨物配載妥當後加填上去。當然,如果出口商在貨物實際出運前的兩週左右已經知道船名和航次了,那麼就應該填上去。

(3)提運單號:一般情況下,在貨物出運的前兩週左右,出口商是不知道提單號的,因此此欄可以留空,由貨運代理在報關前加填上去。

(4)集裝箱號:出口商可以將此欄留空,理由同上。

(5)錄入員和錄入單位:在出口商填寫報關單時,出口商不知道錄入員姓名與貨運代理的代碼,因此此欄可以留空,由貨運代理填寫。

(6)報關員:出口商可以留空此欄,理由同上。

(7)申報單位:出口商填寫完畢後,一定要在此加蓋自己的“報關專用章”,以明確報關責任。

李秀芳 第8單元 進口貿易

第8單元 進口貿易

1. 進口交易磋商方式及程序如何?

進口交易磋商方式可採用信函、電話或面談的方式,磋商方式的選擇主要根據進口合同金額的大小和進口商品/技術的複雜程度。一般採用書面方式較多。

進口交易磋商的一般步驟包括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步驟。政府機構、公共事業部門和企業的設備採購多采用國際招標,基本程序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中標等環節。

詢盤既可以由賣方表示,也可以由買方做出。通常由進口商向國外供應商發出詢盤,且較多采用書面方式。詢盤的對象應該選擇那些在行業中具有良好資質和信譽的供應商,詢盤的數量要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交易的需要來確定。詢盤的內容除列明所需商品名稱、所要求的交貨期外,應主要表明購買意願,邀請對方發盤,不宜過早暴露購買的數量和價格底線。

一方先發詢盤,邀請對方發盤,也可不經過詢盤而直接對外發盤,我方在對外直接發盤前,必須謹慎核實發盤全部內容,確保準確無誤。通常進口商在多方詢盤後會陸續接到不同出口商的發盤,這些發盤內容不盡相同,交易條件各有利弊,在還盤之前必須先進行比價。比價的方法有同期橫向價格比較、異期縱向價格比較和交叉綜合比較。

進口商在磋商中還盤應注意以下事項。第一,在交易磋商中,由於雙方需要磋商的交易條件很多,因此,在還盤時一般只對發盤中不同意的部分提出修改,而對於表示同意的部分,則不必在還盤中提出。第二,要根據訂貨的輕重緩急和我方購買意圖,在適當時機還盤。第三,要根據國際市場的供求狀況,提出不同的條件。供大於求,還盤條件嚴格一些;反之,還盤條件可靈活一些。第四,注意還盤不僅限於價格,要綜合分析,靈活運用其他交易條件討價還價。可以降低無關緊要的條件,迫使對方減價;也可以在對方價格堅持不降的情況下,再提出其他方面的條件,達到討價還價的目的。

如果供應商發盤(或還盤)中的交易條件比較合理或對我方有利,就要抓緊時間,在發盤(或還盤)的有效期內向對方表示接受,接受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銷。

2. 進口價格構成是什麼?

與出口價格一樣,進口價格也由成本、費用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但與出口價格不同的是,進口價格的費用中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款所佔的比例相對較大。

進口成交價格不同,費用構成不同,如FOB價的進口費用如下計算。

FOB進口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費+進口關稅+進口消費稅(如有)+進口增值稅

+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銀行費用+墊款利息+其他進口費用

進口免稅時,進口費用中不包括進口關稅、進口消費稅、進口增值稅和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

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是指進口商在向國內買主銷售進口商品時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進口時海關代徵的進口增值稅後的稅額。

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國內銷售價格÷(1+進口增值稅率)×進口增值稅率-進口增值稅。

為實現進口交易或保持利潤水平,進口還價的策略:減少預期利潤,提高進口商品在國內的銷售價格,降低進口費用或要求國外供貨商降低報價。

3. 進口合同的簽訂方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進口合同有兩種形式:購貨合同和購貨確認書。

(1)購貨合同的簽訂方式。

合同文本製作出來後,通常打印一式兩份,一方簽好字後寄給對方,對方簽好字後留下一份存檔,再將另一份寄回,必要時舉行正式的簽約儀式。

(2)購貨確認書的簽訂方式。

在文本製作完成後,一方簽字並傳真給對方,對方簽字後再回傳即可;或將製作好的文本打印一式兩份,一方簽好字後寄給對方,對方簽好字後留下一份存檔,再將另一份寄回。

進口合同的內容和結構與出口合同基本相同,重要的機電產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合同,在內容上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①瞭解技術工藝、技術時效及設備安裝等對價格條款的影響;

②重視預驗收、初驗和終驗條款;

③貨款支付方式、貨款支付涉及的利息和匯率風險、支付時間及風險防範等;

④交貨條件與風險規避;

⑤制定好索賠條款、爭議解決和仲裁條款;

⑥注意進口合同與國內銷售合同的銜接配套。

4. 進口合同履行程序有哪些環節?

流通型外貿企業一般貿易項下的自營進口業務,以採用FOB條件、信用證支付方式時最為複雜,其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辦理必要的進口批件、申請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發裝船指示、投保、付款、接貨、報檢、報關、提貨等工作任務,有時還會有進口索賠等。

辦理必要的進口批件是進口交易的基礎和前提。其主要是取得進口許可證。我國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與自動進口許可證分類管理的辦法。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其主要作用是履行進口報關手續,供海關統計和監督需要。凡不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即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進口許可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方式有網上申領和書面申領,申領時需提交規定的文件。此外,凡屬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貨物進口前,按規定的程序到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申請開證是進口商為能支付價款而採取的預備步驟,包括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支付保證金和開證手續費,必要時修改信用證等工作任務。申請修改信用證的原因有受益人原因和開證申請人原因。申請修改信用證時由開證申請人填寫信用證修改申請書,簽字並加蓋開證申請人公章後交原開證行。若信用證修改涉及信用證金額增加且數額較大時,開證申請人需要相應增加保證金金額或與開證行協商修改其他擔保文件。開證行經審核同意後根據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修改信用證。

5. 進口方開立信用證必須要注意哪些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信用證與合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的附件附在信用證後,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依附於任何貿易合同。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裡,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睬。

(8)明確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等條款。

(11)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6. FOB條件下租船訂艙(班輪方式)的程序如何?

(1)進口商向不同承運人詢問船期、運價,比較後選定承運人。

(2)進口商向承運人提出訂艙申請,在進口訂艙委託書中列明貨物名稱、重量、件數、規格、裝貨港、卸貨港等信息,提供國外出口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聯繫人等資料。

(3)承運人接受進口商訂艙,在配艙回單上加註船名、航次等信息後交進口商,同時將相關信息資料通知其在出口國裝貨港的海外代理。承運人海外代理與出口商溝通交貨與配船計劃,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承運人。

(4)進口商向出口商發出裝船指示,通知出口商貨物訂艙情況,並在出口商備貨過程中,保持與進口商、承運人或其海外代理的密切聯繫,及時掌握貨運動態,隨時解決突發事件。

(5)出口商完成交貨後,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承運人海外代理向承運人發出貨物裝船確認電報,同時向出口商簽發提單。

(6)出口商將結匯單據通過郵寄或銀行交至進口商,進口商憑提單向承運人辦理換單手續,結算相關費用,準備提貨。

7. 適宜選用CIF、CFR術語進口的情況有哪些?

適宜選用CIF、CFR術語進口的情況有:

(1)運價有上漲趨勢時,或者進口商找船不容易或不熟悉租船業務時;

(2)採用遠期信用證支付,需從銀行融資時;

(3)本幣有升值趨勢時;

(4)小額交易時;

(5)進口鮮活、易腐貨物時;

(6)需要進口業績時;

(7)採用CIF/CFR術語進口需注意進口商面臨的問題和風險;

(8)承運人欺詐風險;

(9)出口商欺詐風險;

(10)進口商難以控制到貨時間。

8. 如何辦理進口貨物運輸保險?

進口貨物運輸保險有預約保險和逐筆保險兩種方式。

預約保險(Open for Cover,OFC)是指由進口商與保險公司簽訂進口預約保險合同(Import Cargo Open Cover),作為辦理預約保險的依據,對於進口預保合同承保範圍內的貨物,凡貿易條件規定由買方辦理保險的,在買方履行約定通知手續後,保險公司即負有自動承保的責任。該方式適用於進口業務頻繁的企業,可以避免逐筆保險的繁瑣程序及可能發生的延遲或遺漏。

預約保險投保程序:進口商接到國外出口商發來的裝船通知後,立即填具《進口運輸預約保險起運通知書》一式五份送交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審核後簽章、核收保險費並退回被保險人一份作為辦妥保險手續的憑證。在實際業務中,經保險公司同意,進口商可將國外出口商發來的裝船通知送交保險公司或要求出口商直接將裝船通知發給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定期向進口商核收保險費。

9. 如何辦理進口審單付款?

單據到達後,進口商的工作包括審單及根據審單結果付款或拒付。開證行和進口商均有權對信用證項下的單證進行審核,通常開證行在收到出口地銀行轉交的全套單據後,即向進口商發出進口信用證項下到單通知書,並將一套副本(或複印)單據交進口商審核。關於審單的時限,根據UCP600的規定是自收到單據次日起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單並將是否接受單據的處理意見反饋給開證行,如果保持沉默,開證行將於付款到期日對外履行付款或承兌義務。

(1)銀行審單的責任:

①根據UCP600的規定,銀行必須審核交單,並僅基於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②只要將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方,並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③UCP600規定相符交單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

(2)進口商審單的內容:

①信用證規定的單證種類是否齊全;②每種單證所要求的正副本份數是否已按要求提供;③各種單證的出單日期順序是否合理;④各種單證的名稱是否符合信用證或慣例要求;⑤各種單證的出單人或認證要求是否滿足信用證或慣例規定;⑥各種單證之間重複的內容是否表述一致,是否滿足信用證或慣例規定;⑦審單的結果與單據處理。

沒有不符點,必須承付。承付的含義是: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並在承諾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匯票並在匯票到期日付款。在實際業務中,開證行在對外承付的同時,通知進口商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存在不符點,要求出口商更正,拒付時必須做到:

①在規定的時間以合理的方式做出拒付通知;②列出全部不符點;③說明單據具體處理意見。

(3)進口商審單付款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①與開證行審單不同,進口商審單並不限於單證表面,單據的真偽對於進口商至關重要,必要時進口商應與承運人核實貨物裝運的實際情況或根據貨物特性及行業習慣判斷單據的可靠性。

②進口商應慎重判斷不符點的性質,結合自身及相關部門的情況及有關規定確定是否接受。

③進口商決定拒付時,必須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明確表示出來,並列出拒付的全部理由,在開證行允許的時間內送交開證行。

④進口商決定付款贖單時,應填寫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及進口付匯核銷單,隨附開證行要求的文件,如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回執、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進口許可證(如需)等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委託開證行購匯或現匯支付。

10. 進口換單的流程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進口貨物自裝運港起運後,承運人通知其在目的港的船務代理根據船期向進口商或其指定的貨運代理公司發出“到貨通知書”,進口商或其指定的貨運代理公司收到該通知後,憑付款換取的正本提單或憑副本提單加“換單保函”或“電放保函”至船務代理處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提貨單又稱小提單,是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用於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

(1)換單的流程:

①查詢船舶抵港時間、船名代碼、進口THC及運費等相關信息;②持換單單證到收費窗口付清相關費用;③憑繳費收據換取提貨單;④換單後登記換單時間、單位、換單人姓名、聯繫方式等。

(2)換單注意事項:

①正本提單、副本提單或海運單均應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真實有效,背書手續及蓋章方式符合要求;②根據不同換單方式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注意不同船務代理的保函格式;③換單前先核對船名、航次、到港時間,檢查換單需要的所有資料是否齊全,詢問換單的相關費用,準備好空白支票;④換單後應仔細核對提單與提貨單內容,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經辦人員詢問;⑤集裝箱整箱貨換單後還需去船公司或船務代理的相關部門辦理設備交接單,拼箱貨無須辦理設備交接單,但要到船公司或船務代理處籤取“進口分撥單”。

11. 如何辦理進口貨物的監卸、報檢、報關和提貨?

(1)監卸

①進口貨物到港後,收貨人一般委託貨運代理負責現場監卸。②監卸過程中注意觀察貨物包裝的殘損和異狀,如發現貨損、貨差,應查清貨物損失的具體數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損貨物或短少貨物的型號和規格,判斷貨損、貨差的原因,會同船方和港務當局,填制貨損、貨差報告。

(2)進口報檢

申請檢驗檢疫。當進口貨物抵達進口港進入海關倉庫後,在進口報關之前,進口商應向港口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取得相關報告,進口商可憑以辦理貨物通關事宜。

進口商品報驗要注意以下事項。

①同一合同、同一發票、同一提單限填一份申請單;同一合同、不同發票或提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單。②對裝船前已經過預檢驗、監造監製的進口法檢商品到達口岸時,仍應按規定進行報驗。以貨到後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並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按合同規定對外索賠。③對列入《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進口商品按法定檢驗商品辦理報驗,並加附進口質量許可證復件或提供許可證編號。④報驗人應按合同、發票、提單等項填寫申請單,書寫工整、清晰、準確,不得隨意塗改。⑤進口報檢方式:一般報檢、流向報檢、異地施檢報檢。⑥注意進口報檢應儘早辦理,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索賠。⑦進口報檢應提供所需的單證。

(3)進口報關

貨物進入海關倉庫後,進口商應向海關提交進口文件,辦理進口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繳納進口關稅後,海關予以放行。

①進口申報,申報時間: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起14日內,如遲期申報,海關將收取滯報金。②配合查驗,報關單位和報關員需配合海關查驗。③繳納稅費,納稅期限: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15日內,如遲期繳納,海關將收取滯納金。④結關放行。

(4)進口提貨

支付運費取得提貨單。進口商付款贖單,取得了出口商提供的貨運單據後,向船公司換取提貨單,才可憑以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若該提單為“運費到付”提單時,進口商必須向船公司支付其運費,以換取小提單提貨。

①海關放行後,拼箱貨物可憑提貨單和進口分撥單直接到貨場辦理提貨。②整箱貨物的提取需要先辦理設備交接單再辦理提箱、掏箱、回空箱。③提箱、掏箱。④提箱前需注意商檢機構是否開具動物衛生檢查檢驗聯繫憑條,如有動物衛生檢查檢驗,則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商檢機構預約。⑤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聯繫拖車,申報提箱計劃。貨物到港後一般7天開始疏港,疏港前可在港區碼頭申報,疏港後則需到堆場申報,一般需要提前1個工作日申報。⑥排好提箱計劃後,拖車按計劃的時間提箱,將重箱拉到收貨人指定地點掏箱或申請在港區掏箱。

12. 進口善後工作主要是什麼?

(1)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進口付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了有效監測和審查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而採取的對已對外付出貨款的進口企業,通過核對註銷的方式審核其所購買的貨物是否及時、足額到貨的一種事後管理制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核向主體監管轉變是這次改革方案的總體思路。

目前實施的進口付匯核銷管理辦法為《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

(2)進口付匯核銷制度的特點:

以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為線索;以進口付匯為監管範圍;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為監管對象;以事後核對為基本原則;以進口到貨為核查內容;以海關、銀行與外匯局的配合為基礎。

(3)進口付匯核銷制度的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向誰核銷誰負責核查;核銷情況決定進口付匯的直接程度;單單一致。

(4)進口付匯核銷操作流程:申請列入“名錄”或辦理備案;申領進口付匯核銷單;在外匯指定銀行付匯;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

(5)進口付匯差額核銷:關於差額核銷的規定;進口付匯差額核銷應提供的材料。

13. 信用證支付條件下,進口業務易出現哪些問題,如何防範?

(1)信用證支付條件下,進口業務易出現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①出口商交貨與信用證不符。由於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約定,信用證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信用證條款為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條明確規定:就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亦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兌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係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銀行對於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的品質、數量不符,發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的誠信與否概不負責。如果出口人未能履行合同或交貨與合同不符,如以次貨充好貨、以假貨充真貨、必然引起信用證糾紛,進口企業必受損害。

②出口商人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並將當天的日期記載於提單簽發日期欄內。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於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不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單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匯,並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防範措施。

①審慎選擇貿易伙伴,深入進行資信調查。買方應當儘可能通過正式途徑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這是買方把關的第一步,實際上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同時,也要對相關銀行進行資信調查。

②在確定交易方式中,儘量選擇有利的價格條件和付款方式。國際貿易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貿易術語是FOB和CIF兩種。兩者的最大區別在於誰負責租船,簽訂運輸合約。在簽訂合同時,買方應爭取使用FOB方式。在FOB價下,由買方租船定艙,辦理保險,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承運人承接貨物,減少船運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結出具假提單的可能性,不給賣方或託運人以可乘之機。這樣,可以有效防止簽發不真實的提單,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虛假不清潔提單等。買方把握較大主動權,賣方想要欺詐自然難上加難。另外,儘量採取遠期支付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證中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的匯票。這種情形下當賣方欺詐行為暴露時,貨款仍未支付,買方才有足夠的時間採取救濟措施。

③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買方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對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應指定由中國商檢部門或中國商檢部門委託的國外公證部門對商品實施裝船前的檢驗及監裝。

④認真審查出口方提交的單據。買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後,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鑑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及時核查單據,單據核查屬實後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14. 如何辦理進口索賠?

進口商提貨後,如果發現貨物受損、與提單記載不符、與貿易合同規定的品質及規格不一致時,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會同當地國家商檢部門聯合進行檢驗,並在時效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索賠的對象包括保險人、承運人、出口商等。進口商索賠時,應先取得公證機構的相關報告或證明,然後根據致損原因,確定索賠對象。

(1)向賣方索賠。

①向賣方索賠的原因:賣方不交貨或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賣方交貨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賣方交貨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賣方交貨包裝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包裝不良導致貨物受損;賣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交單據,或所提交單據的種類、份數與合同規定不符。

②向賣方索賠的期限。買方必須在索賠的有效時限內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逾期提賠,賣方可以不予受理。法定期限:一般較長,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我國《合同法》都規定自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之內。約定期限,即貿易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索賠期限,可以是30天、45天、60天、90天等。

③向賣方索賠的依據。買方向賣方索賠時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若證據不全、證據不足或出證機構不符合合同要求,均有可能遭到賣方拒賠。法律依據:指貿易合同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事實依據:指違約的事實、情節及其書面證明。

④向賣方索賠的要求: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要求賣方做出損害賠償;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賣方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等。

(2)向承運人索賠。

①向承運人索賠的原因:貨物因承運人過失發生短裝、短卸、錯裝、錯卸;貨物因配載不當或積載不良發生損毀;載貨船舶因不適航、不適貨導致延遲交貨或貨物損毀;承運人無端變更航線或航期導致延遲交貨或貨物損毀。

②向承運人索賠的期限。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為1年。《海牙規則》規定向船公司提出索賠的期限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1年。《維斯比規則》明確了訴訟時效可經雙方當事人協議延長的規定。《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③向承運人索賠的依據。向承運人索賠時應備妥索賠函。根據損失程度和致損原因確定索賠比例,按到岸價格計算損失金額,編制索賠清單,並提供運費和保險費收據。提單正本或影印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或磅碼單。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鑑定證書。船方、港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貨損貨差證明、海事報告、大副簽證、破損短缺證明。費用的證明單據。其他必要文件,如火災鑑定報告、衛生或動植物檢疫證明及保函等。

(3)向保險公司索賠。

若進口貨物的殘損經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則由當地保險公司出具《進口貨物殘短檢驗報告》。同時,凡對於涉及國外發貨人、承運人、港務局、鐵路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的貨損事故責任,只要由收貨人辦妥向上述責任方的追償手續,保險公司即予賠款。但對於屬於國外發貨人的有關質量、規格責任問題,根據保險公司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應由收貨人請國家商檢機構出具公證檢驗書,然後由收貨單位通過外貿公司向發貨人提出索賠。

①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效為2年。

②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前提。進口貨物發生危險或損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應將事故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可以瞭解損失的真實情況或採取措施減少損失。“危險通知”包括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通知與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出險通知,是被保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相應地減少賠償金額。當進口貨物運抵我國港口、機場或內地後發現有殘損短缺時,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會同當地國家商檢部門聯合進行檢驗。

③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正本提單或進口貨物到貨通知書、進口發票、裝箱單、重量證明書、公證報告、輪船公司簽發的事故證明或破損證明書、在最後目的地卸貨記錄及磅碼單、修理費用及其估價單、海難報告等。

④收貨人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可按下列途徑進行:海運進口貨物的損失,向卸貨港保險公司索賠;空運進口貨物的損失,向國際運單上註明的目的地保險公司索賠;郵運進口貨物的損失,向國際包裹單上註明的目的地保險公司索賠;陸運進口貨物的損失,向國際鐵路運單上註明的目的地保險公司索賠。

李秀芳 第9單元 貿易壁壘

第9單元 貿易壁壘

1. 我國出口商品屢遭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什麼?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起來,其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產品具有低成本的競爭優勢,價格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亂,出口企業削價競銷,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價格大幅下跌,對進口國企業構成一定的威脅,企業利用自身價格優勢在國外市場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確實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視為傾銷。這種低價競銷行為是遭遇反傾銷的重要原因。

(2)出口結構不合理。

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我國出口的商品偏重於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工業產品、輕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造成中國的出口商品與低價密不可分的不良國際形象。

(3)國外政府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歧視性。

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採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採用不合理的“替代國價格比較”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這些國家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但仍進行嚴格審查。

(4)國際營銷謀略不足。

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出口企業急於出口,同行競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瞭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後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湧入進口國,增大了對我國商品反傾銷的概率。

(5)法律應訴不利。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反傾銷應訴機制,存在著應訴經費不足、專業人才匱乏、企業應訴意識淡薄等問題。國外對我國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後,許多企業因多種顧慮、往往不願意應訴。我國反傾銷訴訟的被動與消極做法,容易給人們造成國外對華反傾銷易於成功的錯覺,結果往往不僅喪失了多年開闢的市場,也助長了有些國家肆意對華反傾銷的氣焰。

2. 反傾銷案件中,被調查企業可以提出的主要抗辯事由有哪些?

(1)非屬被調查產品範圍抗辯。

因存在反傾銷調查機關有意將原材料、生產工序及用途不同的產品混為同一種產品進行立案調查,擴大中國被調查產品範圍的問題。所以,在應對之初,需首先結合海關稅則號及立案公告,仔細核對,如非同種產品,應及時提出抗辯。

(2)市場經濟地位抗辯。

根據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時,要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同一水平進行比較。在確定“正常價值”時,要區分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規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國價格、結構價格和第三國對反傾銷調查國的出口價格。而對市場經濟國家,則採用出口商在其本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

西方國家幾乎都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在處理反傾銷案件時,一直在爭取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因此在應訴過程中,需要時刻牢記這一原則和方向,認真分析反傾銷調查國的反傾銷法所確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構成的各種條件。而對企業是否受政府實質性控制問題的抗辯,是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待遇的主要工作,對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取得較好的結果乃至勝訴具有極為關鍵的作用。

所以,在這個抗辯環節,有必要全面收集事實和法律上的有關證據,證明企業的獨立性、市場化。證明企業的管理和運作,完全是由市場調節而不是由政府控制的。尤其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數量、成本和價格,是企業依據市場本身的規律做出的,與政府的控制無關。

(3)傾銷與損害間無直接因果關係的抗辯。

損害的調查是為了確定傾銷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是由於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的。所以,國內企業在抗辯中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中國產品進口不是反傾銷調查國國內產業受損的主要原因。通常可以從這樣幾個角度考慮抗辯:未以傾銷價格出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進口方國內需求下降或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其他國家與進口方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和限制貿易行為的影響;反傾銷調查國國內產業生產技術的影響;進口方同類產品出口實績及國內產業的勞動生產率的變化。

3. 在應對反傾銷案件中,我國企業應注意哪些技巧?

(1)應訴的及時性和企業的積極性。

應訴不單純是可能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而更是佔領應有的市場份額,清除貿易壁壘的有力手段。反傾銷案件具有很強的時間性和特殊性。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案都規定了應訴的期限,尤其是從調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時間。而留給企業回答幾百頁的問卷調查的時間,也只有幾個星期。國外反傾銷法一般都規定,如果涉訴企業不積極應訴或不應訴,負責案件審理的部門可依據其“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缺席裁決”。所以企業在獲悉反傾銷立案調查信息時,應快速做出反應。

(2)選聘優秀的律師,組織強有力的應訴班子。

選聘律師要注意,律師事務所要具有一定的實力和知名度,從事反傾銷的經驗要豐富,勝訴率要顯著。在反傾銷調查進入司法審查階段時,還要考慮中外律師協同作戰的問題。必須組成包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銷售、勞資等部門人員在內的專門班子,各方協調一致,配合作戰。

(3)確認反傾銷調查的產品的範圍。

企業應當先要結合海關稅則號及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立案公告中對調查產品的描述,查看自己的產品是否確屬被調查產品。如果不清楚,還可要求調查機關澄清。

(4)要及時填好進口國反傾銷當局的調查問卷。

在國外反傾銷調查機構發出調查問卷後,要積極主動地向律師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數據。填寫的內容儘量做到符合事實並基本無矛盾。調查問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遞交到反傾銷調查機構。並隨時準備對進一步的補充問卷進行回答。如果企業感到填寫問卷的時間不足,可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要求,調查機關通常會批准延期要求。

(5)力爭市場經濟地位。

美國、歐盟等國利用自己在反傾銷法規中加入的相關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規定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在實施反傾銷調查時,可以不採用該國的國內市場價格數據,而採取計算價格方法或替代國價格方法,其直接的後果或目的是提高反傾銷認定或反傾銷幅度的可能性。所以,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調查時,應力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

(6)備戰實地核查。

實地核查類似於訴訟案件中的實地取證。對於傾銷事實的確認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進口國反傾銷當局派官員到中國調查時,應訴企業要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核查之前,應與律師配合做好細緻、縝密的工作安排,並需事先安排接受核查的具體人員及各自分工。

(7)多角度出擊,爭取進口商的配合協作。

因進口商對進口國的相同產品情況較為了解,在是否對進口國相同產業造成損害的抗辯中,進口商能提供很大的幫助。

(8)充分利用行政複審,爭取重新進入市場。

即使企業被裁定構成傾銷,徵收反傾銷稅。企業仍然可申請複審,要求降低反傾銷稅或撤銷反傾銷稅,以收復失地,重新進入該國市場。在調查期間沒有向該國出口的企業,還可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4. 我國應對反傾銷案件的對策思路有哪些?

(1)出口企業要控制好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

其標準是要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同類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貼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

(2)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

在充分調查瞭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政策的動向及時反饋給國內,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早得到哪種商品可能被反傾銷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

(3)要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

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

在具體應訴中,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場情況、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調查問卷。

(5)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儘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

(8)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範會計資料。

5. 當今,技術性貿易壁壘呈現出什麼樣的發展趨勢?

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制約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由此引發的貿易爭端已經超過反傾銷,隨著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對其發展趨勢的研究也十分必要。

(1)發達國家制定的貿易壁壘越來越嚴格。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使產品的更新換代週期縮短,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越來越高,內容更加具體化和科學化,一些指標也越來越嚴格。

(2)將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貿易與環境是WTO的重要議題,WTO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為成員國設置與環保有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了法律依據。

(3)技術性貿易壁壘延伸至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對產品的生產和加工過程提出了新的要求。許多國家不僅要求最終產品符合技術標準,還對設計、加工、製造、使用、消費等過程制定了嚴格的要求,達不到要求不準進口。

(4)與消費者安全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日趨增加。隨著消費者健康和安全意識的提高,與消費者安全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內容更加嚴格,設計的產品種類也越來越多,不僅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電器、玩具,還包括建材等。

6. 我國頻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1)市場過於集中。

我國貿易方向主要集中於美、日、歐盟這三個技術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據統計,包括經我國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出口商品近75%銷往美、日、歐盟等國家或地區,而這三大經濟實體也是實施技術貿易壁壘的積極倡導者,絕大多數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發源於這三大經濟實體。產品出口的地理方向決定了我國將不得不直面技術貿易壁壘的威脅。

(2)我國產品的相對弱質,出口結構不合理。

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為紡織、輕工和農副等勞動密集型產品,雖然這些年我國企業在提高技術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我國企業普遍技術水平落後、生產條件差、工人素質較低,致使我國出口產品的質量較差,技術含量低。出口還沒有擺脫以數量增長型為主的模式,主要依靠價格優勢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容易遭到國外反傾銷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制約。

(3)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認識和管理不夠,出口商缺乏積極性。

我國出口企業大多沒有認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性,對產品質量沒有清醒的認識,不注重增加產品的附加值,一味地強調廉價勞動力和低成本的優勢,這必然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出口商缺乏應對積極性,面對嚴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出口商採取應對措施的企業相對較少,這樣就給國外企業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打擊我國出口產品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我國技術標準水平低。

國際貿易已廣泛地將標準化作為貿易成交的依據。而我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都存在不健全的現象。在技術法規方面,中央政府各部門、地方政府各部門及各行業制定的規章、條例數量繁多,規定各不相同,都是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使得各種技術法規出現不協調的現象。可見,我國在技術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在合格評定方面,現在國內的認證體系不通暢、不協調。同時,我國現在尚未建立統一的認證體系,各種認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

(5)政府職能轉化不到位。

企業在應對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時候需要政府的大力協助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我國行業協會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更有義務指導企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公行為。但目前存在的狀況是舊的政企關係已瓦解,新的還未理順,企業和政府的溝通聯繫不夠,政府機構職能轉化不到位,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存在相互推脫、扯皮的現象。

7. 中國出口企業應如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1)熟悉掌握技術壁壘協議的遊戲規則。

面對形形色色的技術壁壘,企業應該儘快瞭解技術壁壘協議的遊戲規則,儘早採取對策,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貿易中技術壁壘所形成的障礙。

(2)優化產品結構,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

要高度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加快技術進步步伐,提高自身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優化商品出口結構。努力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大力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針對不同的國家對產品的技術性要求不同的特點,大力開拓國際市場,努力提高在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市場佔有率。

(3)實施企業及產品的認證戰略。

企業應積極開展並加強ISO 9000和ISO 14000的認證工作。企業取得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重視其衍生出來的行業或專業的質量保證,有利於促進我國質量管理水平向國際水平靠攏,並獲得良好的國際市場信譽。此外,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還要非常重視SA8000的認證。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是全球首個道德規範國際標準。

(4)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結果不僅取決於企業自身的實力,還受到行業協會發展狀況等“外部因素”的約束。充分發揮專業性行業協會的作用與職能,建立良好的貿易預警機制,協助政府在WTO規則範圍內與其他成員國協商解決各種貿易爭端。

8.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之間的區別?

(1)三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的是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而保障措施主要針對的是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的進口產品。

(2)針對主體及其行為方式不同。

反傾銷制度針對的主體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反補貼制度針對的主體是出口國政府,其行為方式是向本國的生產者或出口經營者提供資金或財政上的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保障措施針對的主體也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由於不可預見的發展或因一成員承擔協定(《1994年GATT》)義務而產生的影響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3)發起調查的條件不同。

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必須由國內企業、企業聯合體申請。而保障措施制度則既可以由企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

(4)實施的具體條件不同。

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條件(或要件)是客觀上的確存在低價傾銷並且已經達到相當的幅度、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及傾銷與損害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條件(或要件)是進口產品因為得到政府經濟性補貼或財政性支持而具有價格上的競爭優勢,導致進口國家的同類產品及其生產行業受到損害並且事實證明的確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損害。

保障措施的施行條件(或要件)是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極大地擠佔了進口國市場。

(5)實施的具體措施不同。

反傾銷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補貼措施、取消補貼的承諾、徵收反補貼稅。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進口關稅、數量限制、維持關稅配額。

(6)實施範圍和實施期限不同。

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都是屬於歧視性的,是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的。而保障措施屬於非歧視性的,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制度實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備條件可以不斷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長後不能超過8年。

9. 為防範外國啟動保障措施,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1)企業應在更廣闊的世界市場上開展合作與競爭,避免將產品集中出口一個國家或地區。另外,還要加強自身的國際投資能力,通過與外商的合資與合作,加快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

(2)企業應建立先進的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及時瞭解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情況,尤其是進口與出口激增、進口與出口價格急速變化的產品。在貿易爭端發生之前,積極準備詳實、有利的數據和材料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有關部門及時有效地採取應對措施,避免陷於被動,使有可能遭受保障措施限制危險的產品,實現合理有序的出口增長,避免受到更大的損失。

(3)出口企業應順應潮流,靈活變通,積極應對,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大大加快,出口產品規模不斷擴大,且價格相對低廉,佔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而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不少夕陽產業已不具有競爭優勢,很難與發展中國家競爭。我們應抓住機會,取長補短,增強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通過改善自身素質,積極參與競爭,求得繼續生存和發展。

(4)我國企業在遭受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時,應積極主動地向我國政府提出申訴,請求我國政府進行外交和貿易交涉。通過我國政府的交涉,以及向對方施加壓力,避免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及削弱對方啟動保障措施的力度,在必要的時候請求我國政府將此爭議提交世界貿易組織進行處理。

(5)在外國政府啟動保障措施時,我國企業應積極主動地尋找機會申辯,發表自己的觀點。通過資料說明自己的出口行為順應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同時,利用有力的事實說明,我們出口的產品並未對該國相同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說明對方實施保障措施的非合法性。

10. 企業社會責任壁壘對國際貿易影響方式有什麼特點?

企業社會責任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方式與其他的貿易壁壘有明顯的不同,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企業社會責任保護的利益多元。

企業社會責任大致包括產品質量、消費者保護、勞工標準和環境保護等,其不但注重產品本身的性能、國內產業的安全等,而且注重產品的生產過程、勞動者的利益等。其他的貿易壁壘一般只注重進口國國內產業安全的保護。所以,企業社會責任所保護的利益是多元的,既關注企業的外部社會責任,也關注企業的內部社會責任。

(2)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多元。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是豐富的,有一些企業社會責任已經被國際法所吸收,或者成為一些國家的立法,這樣企業社會責任變成了法律,直接發揮作用。但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另一種形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自願認證體系。因此,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國家、跨國採購商和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等。其中,國家以國際條約或國內法為依據,對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品實施限制;跨國採購商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訂單附加企業社會責任條款來影響國際貿易;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通過各種運動抵制違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品,從而間接影響國際貿易。

(3)企業社會責任兼具軟法性。

企業的社會責任除了國際條約和相關的國內立法外,還有一些是大型跨國公司的生產守則、國際組織擬定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這些生產守則或標準本身都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如SA8000是一個自願認證的體系。這些軟法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通過非政府組織、消費者和跨國採購商的推動而實施。這些跨國採購商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商業訴求,是為了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營銷理念,但這依然不能是我們否定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理由。

11. 我國企業應如何應對SA8000社會責任認證?

(1)要借鑑國際經驗,加強勞工保護,不斷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注重激勵機制多樣化,最大激發人力資源的創造性,這樣可以建立國際公信力,培養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的正面感情,建立合作伙伴對企業的長期信心,也有利於突破國外對我國的壁壘。

(2)企業要將社會責任的投入轉化為市場競爭力,變被動為主動,努力實現企業經濟利益、員工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多贏,真正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建立基於SA8000體系為基礎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平臺。針對SA8000體系的具體要求,完善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包括核心勞工標準、工時與工資、健康與安全等。

(4)要密切關注SA8000的發展動態,分析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企業要嚴格遵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積極改善勞資關係,由於多數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和企業管理方面長期存在缺陷,甚至最基本的勞動法規都無法得到較好的遵守,由此一旦發達國家正式執行SA8000標準,對我國出口企業及相關企業可能造成極大的打擊,因而遵守我國現有的關於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