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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 國際貿易仲裁 04
【案例1】中國商人向英國商人進口化工原料一批,價格條件為CIF天津,合同訂有不可抗力條款。1991年由於海灣事件,石油價格暴漲,英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價,否則拒絕交貨,因為可作不可抗力處理。問中方如何處理?
【案例1】分析1)這屬於正常商業風險,不構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應同意提價,應堅持對方履行合同。
【案例2】我某公司與美商簽訂小麥進口合同500萬噸,交貨期為當年7月份,但美國當年氣候不佳,不少小麥產區欠收20%,而且當年由於蘇聯嚴重缺糧,從美國購買大量小麥,導致世界小麥價格上漲,美商提出推遲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其做法?
【案例2】分析1)美方實際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推遲履行合同,故關鍵要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2)從情況分析,它尚構不成不可抗力,況且小麥為種類貨物,美方如不能供應可從它國購入交貨,不能因世界市場價格上漲,而拒絕交貨;(3)中方應堅持美方按合同履約,否則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3】中國從阿根廷進口豆餅3萬噸,交貨期為7月底,擬轉售德國。然而3月份阿根廷生產大豆的區域發生洪水,收購計畫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處理免除交貨責任,問中方怎麼辦?
【案例3】分析1)合同如無特殊約定,本合同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依《公約》有關規定,阿方發生的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因為事件的後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餅屬種類貨,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產地,阿商應從其他地區或國家購買貨物交貨,尤其是從發生洪水到交貨尚有4個月時間可供阿方購貨;(3)阿方如拒不履約,中方可在阿商交貨時從國際市場上補進,然後向阿商索取差價和損害賠償金。
【案例4】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商人訂立合同,出口農產品3000公噸。共分3批裝運,其中第一批為1000公噸。由於我方未能按時裝運,英商要求我方賠償損失,金額與我方所能接受的差距太大,雙方協商無效,英商便提出仲裁申請。問:仲裁委員會會如何裁決?
【案例4】分析:我方沒有按時交貨,應理賠,但不是按照英商提出的金額索賠。仲裁委員會會按照國際慣例,按照合同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數額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