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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國際貨款的收付 03

【案例1】我某外貿公司與外商達成交易,付款條件為D/P after 30 Days Sight。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後,外商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貨抵目的港時,由於用貨心切,外商出具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外商因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並建議由我外貿企業徑向外商索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1】分析:因代收行擅自以信託收據將提單借出,造成貨款無法收回。代收行應負賠償責任,償還貨款。

【案例2】我某公司向外商以D/P見票即付方式推銷某商品,對方答覆:如我方接受D/P見票後90天付款,並通過他指定的A銀行代收則可接受。試分析外商提出此項要求的出發點是什麼?

【案例2】分析:外商提出將D/P即期改為90天遠期,顯然旨在推遲付款,以利其資金周轉。而外商指定A銀行作為該批托收業務的代收行,則是為了便於向該銀行借單,以便早日獲取經濟利益。在一般的遠期付款交單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經易同意付款人借單的。該外商所以提出通過A銀行代收貸款的原因,定然是該商與A銀行有既定融資關係,從中可取得提前借單的便利,以達到進一步利用我方資金的目的。

【案例3】我某公司與歐洲某客戶達成交易,採用50% L/C、50% D/P即期的支付方式。問貨物出運後貨運單據和匯票應如何處理?

【案例3】分析:匯票做兩套,一套50%貨款在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憑匯票即期支付;另外50%貨款做一套匯票以買方為付款人隨同貨運單據在托收項下付款交單,款不付清單據不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