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ases
第八章 預防及解決爭議的條款
1某合同商品檢驗條款中規定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卻發現品質與約定規格不同。買方經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憑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賣方卻以上述商檢條款拒賠。賣方拒賠是否合理?
1答:賣方拒賠合理。因為合同商品檢驗條款中規定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准,意味著裝運港(地)檢驗,即貨物在裝運港或裝運地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所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並由該機構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或重量等項內容的最後依據。
2某公司以CFR條件對德國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規定貨到目的港後30天內檢驗,買方有權憑檢驗結果提出索賠。我公司按期發貨,德國客戶也按期憑單支付了貨款。可半年後,我國收到德國客戶的索賠檔,稱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鏽損,並附有德國某內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對德國客戶的索賠要求,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2答:我公司應拒絕賠償。德國客戶在半年後索賠,已超過索賠期。並且提供的是德國某內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與合同規定不符合。
3國內某研究所與某日商簽訂了一批進口合同,欲引進一台精密儀錶。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佈該儀表屬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自宣佈之日起15日後生效。後日方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答:日方的要求不合理。如果賣方按照合同規定發運貨物,不會受到該禁令的限制,所以可以避免。
4我國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中明確規定一旦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即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後雙方對貨物品質產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國法院起訴我方,併發來傳票,傳我方應訴。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4答:我方應要求法院不受理此案。我方公司應向法院提交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來排除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5歐洲一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進口食用油的合同,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因部分貨物的包裝破裂而發生食用油的滲漏,買方因包裝問題拒絕提貨,也未採取任何措施補救,致使滲漏現象更加嚴重,最後起火燃燒,事後,歐洲公司向我方提出賠償全部貨物損失的要求,請問歐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5答:不合理。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只有部分貨物的包裝破裂而發生食用油的滲漏,買方未採取合理措施補救,致使滲漏現象更加嚴重,因此,我方只應賠償先前部分貨物的損失。
6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棉布,交貨後,國外買方寄來一件上衣,聲稱該上衣是我公司所交棉布經其轉銷某制衣廠製成的樣品,該上衣兩袖色澤明顯不同,證明我所提供的貨物有嚴重色差,不能使用,要求將已縫製的成衣全部退回,並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數量重新交貨,問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6答:我方不能接受客戶要求。理由如下1)轉銷意味著買方接受了貨物的品質;(2)買方如果主張退貨,應原樣退回貨物, 如不能,則無法主張退貨。
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啤酒花,合同規定:買方憑賣方提供的裝運單據支付現金,貨物在出口國檢驗,到進口國目的港後,允許買方複驗。但是,當賣方向買方提供單據要求付款時,買方堅持在複驗後付款。試問上述條件下,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應如何處理?
7答:買方要求不合理。買方將憑貨運單據付款改為在目的港複驗後付款,改變了支付時間,將貨物運輸中的風險轉移給了賣方。因此,應要求買方按時付款,然後複驗貨物,如有問題可向賣方索賠。
8印度某公司向美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黃麻,交貨之前印度政府宣佈對黃麻出口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因公司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而無法出口貨物,於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印度公司能否主張這種權利?為什麼?
8答: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印度政府宣佈對黃麻出口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公司無法取得出口許可證而無法出口貨物,履約基礎喪失,可視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我國某出口企業以CIF紐約條件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俱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996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倉庫被雷擊發生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俱被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美方不同意,要求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於1997年1月交貨,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貨向我方索賠,問1)我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為什麼?(2)美方索賠是否合理?為什麼?
9答1)我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合理。理由如下: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俱被燒毀,屬不可抗力,但是,履約基礎並未喪失,我方應要求延期交貨,或減少數量或替代品種,不應要求解除合同。(2)美方的索賠不合理,因為延期交貨的原因屬不可抗力,賣方可免於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