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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進出口交易磋商與訂立合同
1我公司於10月2日向美商發盤,以每打84美元CIF紐約的價格提供全棉男襯衫500打,限10月15日複到有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電稱價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13日又收到美商來電:“接受你10月2日發盤,信用證已開出。”但由於市價上漲我方未作回答,也沒有發貨,後美商認為我方違約,要求賠償損失。問我方應否賠償?為什麼?
1答:我方不應該賠償。因為美方公司在10月10日的回復是還盤,我方公司10月2日發盤失效。雙方的合同關係不成立。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洽談進口交易一宗,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全部達成協議,並規定合同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原則,但在最後一次我方所發的表示接受的電傳中列有 “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准 ”。事後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確認,但由於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故我方未及時給予答覆。不久,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未簽訂為由拒絕開證,雙方發生爭議。問我方拒絕開證是否可以?為什麼?
2答:可以。在交易磋商的過程中我方曾提出 “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准 ”。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雙方的合同關係不成立。
3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與我國某公司就購買某商品進行口頭磋商,我方所報價格為150美元CIF馬賽,法商對此未置可否。當日下午再次磋商時法商表示願意接受上午的條件,而此時我方獲悉該商品國際市場價格開始上升。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3答:可以按照市場行情的變化重新發盤。因為按照《公約》的規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口頭發盤應立即接受有效。
4我國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交易,經過雙方對交易條件往返磋商之後,已就價格、數量、交貨期等達成協議,我方公司於是致電對方:“確認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于第二天複電:“確認你方電報,我方購玉雕一件,條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問這筆交易是否已經達成?為什麼?
4答:合同並沒有達成。因為對方公司在接受我方發盤時對於支付條款進行了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發盤內容,我方發盤已經失效,合同沒有達成。
5我方A公司向英國倫敦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1500美元CIF倫敦,寫明收到信用證後45天內交貨,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限三天內答覆。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覆,又過兩天B公司通過倫敦滙豐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15%,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
5答:有道理。因為買方所做的接受也是有條件的接受。實質性變更發盤內容,合同不成立。
6我國某進出口公司於4月20日就某商品以電傳方式向國外A商發盤,有效期為5月1日前複到。4月29日我方收到B商按我發盤條件開來的信用證,同時收到A商來電稱:“你20日發盤已轉交B商。”此時市價上漲,我方遂將信用證退回,並按調整價向B商發 盤,B商拒絕接受新價,並認為他已經在原發盤有效期內以開立信用證的方式作出了有效接受,合同已成立。請問我方應如何對待?說明理由。
6答:我方應將信用證退回。因為接受有效的條件之一是: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作出。B公司不是特定的受盤人,接受無效。
7我國出口企業於6月1日電傳向英商發盤銷售某商品,限6月7日複到。6月2日收到英商電傳:價格減5%可接受。我方尚未答覆,該商品市價上漲,英商於6月3日來電:“無條件接受你6月1日發盤,請告合同號碼。”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7答:我方可重新向對方發盤,我方發盤在6月2日對方還盤時已經失效,對方接受的是一個無效的發盤。
8我國某公司於3月1日向美商發盤供應某產品1000公噸,列明:牢固麻袋包裝。美商複電:“接受,裝新麻袋。”幾周後,該商品市價下跌,美方稱雙方無合同,我方認為合同成立,此案應如何處理?
8答:非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通知反對期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所以,合同按照修改以後的內容成立。
9我國某對外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傳真請德國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棟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與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為5月31日。德供應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並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德供應商因鋼材價格上漲,發來傳真 通知撤銷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複電表示不同意,於是雙方發生爭議。5月31開標,我方中標。隨即傳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發盤,但德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銷,合同不成立。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9答:合同成立。《公約》規定:受盤人有理由信賴這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這種信賴採取了行動,該項發盤不可撤銷。德國商人必須與我方簽約。
10 我方於週三上午9點以電傳方式向英商發盤,公司原定價格為每單位1500英鎊CFR倫敦,由於經辦人員失誤,錯報為每單位1000美元CIF倫敦,如果當天下午2點發現問題,如何處理?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問題,而客戶未接受,如何處理?按照《公約》的規定進行解釋。(注釋:發盤傳至對方需10小時)
10 答:如果當天下午2點發現問題,可採用比發盤更加快捷的方式將撤回的通知送達對方。第二天上午9點,客戶未接受,可以將撤銷的通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
11 我國某公司向英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複電表示接受,同時指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
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雙方意見不一,於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
11 答:合同並沒有成立。對方對我方的發盤做了實質性的添加。我方沒有表示接受,所以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