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20 外匯與出進口結匯

一 外匯與外匯匯率

一、外匯的意義

何謂外匯(foreign exchange) ? 有人以爲外匯就是外國貨幣,其實並不盡然。廣義地說,外匯係指「外國貨幣與對外國貨幣、及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債權請求權」。具體而言,外匯即「一國所擁有的外幣資產」,包括一國政府及民間所持有的:

(一)外國貨幣: 外國發行的貨幣,包括外幣存款。

(二)外幣票據: 以外幣計值的匯票、本票及支票等票據。

(三)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外國公債、公司債、股票及金融債券。

二、匯率的意義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簡稱匯率,又稱匯價,係指兩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由於每一個國家使用的貨幣不同,因此國際之間不論是商品的貿易,或是資金的移動,往往必須將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的貨幣,匯率就是表示兩種貨幣之間幣值的換算比率。

三、匯率的表示方法

(一)匯率的報價方式

匯率的報價方式又稱作匯率的標價法,在給外匯標價時,要比給一般商品標價來得複雜,因爲一般商品標價不外是「一件商品多少錢」,一邊是商品,另一邊是貨幣,但是外匯交易是「以貨幣買貨幣」,兩邊都是貨幣,要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難免容易混亂,因此在涉及匯率問題時,首先一定要弄清楚該匯率的報價方法,目前外匯市場中匯率的報價方法有以下兩種:

1. 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 method) 係一單位外國貨幣折合若干單位本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亦即:1單位外國貨幣=?單位本國貨幣。

例如:我國外匯市場中,新臺幣對美元的匯率報價法爲:USD 1 = TWD 32.5,32.5就是USD與TWD之間的匯率。又例如:新臺幣對日圓的匯率報價爲國0.27,表示JPY 1 = TWD 0.27,我國及大多數國家的外匯市場所採用的匯率報價法,都是這種直接報價法。

2間接報價法(indirect quotation method)

係一單位本國貨幣折合若干單位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亦即:1單位本國貨幣=?單位外國貨幣。

上例中USD 1 = TWD 32.5,若改爲間接報價法,便成爲TWD 1 = USD 0.0308 (1 / 32.5 = 0.0308)。不過我國目前外匯匯率並不是採間接報價法,而是採直接報價法。國際上採用間接報價法的國家並不多,只有歐盟、英國、澳洲、紐西蘭及南非等少數地區或國家。在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外匯市場,報價方式多是以一美元折合若干其他貨幣,惟英鎊、澳幣、紐幣及歐元是以一單位英鎊(澳幣、紐幣或歐元)等於若干單位美元的方式報價。

上述兩種報價法,雖然會產生兩個數字不同的匯率,例如:USD 1 = TWD 32.5的「32.5」,與TWD 1 = USD 0.0308的「0.0308」,但實際上,兩個匯率所表示的兌換比值是相等的。不過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雖然兩種匯率報價法表示相同的兌換比值,但是兩種方法之下,匯率數值的變動所表示的意義卻截然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

1. 直接報價法:當匯率變大,表示必須以更多的本國貨幣才能換得同一單位的外國貨幣,因此本國貨幣貶值了;相對地,外國貨幣則升值了。

例如:USD 1 = TWD 32.5變成USD 1= TWD 33,表示TWD貶值、USD升值。相反地,當匯率變小,表示本國貨幣升值,外國貨幣貶值。

2間接報價法:當匯率變大,表示必須以更多的外國貨幣才能換得同一單位的本國貨幣,因此本國貨幣升值了;相對地,外國貨幣則貶值了。

例如:GBP 1 = USD 1.6變成GBP 1= USD 1.8 , 表示國GBP升值,USD貶值。相反地,當匯率變小,表示本國貨幣貶值,外國貨幣升值。

(二)匯率的報價單位

匯率報價通常報到最小貨幣單位的百分之一,稱之爲「點」(point),例如:美元的最小貨幣單位爲美分,即USD 0.01,其百分之一USD 0.0001稱之爲一點。依此,若GBP與USD間的匯率由GBP 1= USD 1.6543上升至GBP 1= USD 1.6789 , 則稱GBP上升246點,若匯率跌至1.6520,則稱GBP下跌23點。再例如:USD與TWD之間的匯率由國USD 1 = TWD 32.6642上升至USD 1 = TWD 32.6728, 便稱USD上升86點。

一般的貨幣單位最小大多是「分」,不過日圓因爲幣值較低,貨幣單位最小就是其基本單位,沒有「角」或「分」,所以便以其基本單位的百分之一,亦即JPY 0.01爲一點,例如:USD與JPY之間的匯率由USD1 = JPY 120.57下跌至USD 1 = JPY 120.48 , 稱匯率下跌9點。

四、匯率的種類

(一)依銀行買賣外匪立場的不同分類國

1買入匯率(buying rate)

簡稱爲買價,即銀行買入外匯時所適用的匯率。

2賣出匯率(selling rate)

簡稱爲賣價,即銀行賣出外匯時所適用的匯率。

買入匯率與賣出酒率的差額,稱爲買賣價差(spread),或簡稱爲價差。這個價差是報價者買賣外匯的利潤及對匯率變動風險的預防,價差的大小,視市場規模、競爭程度及匯率的穩定性而定,價差愈大,對報價者愈有利。例如:

某銀行對顧客掛牌USD: TWD的匯率為32.64 : 32.74,32.64為買入匯率,表示該銀行願意付出TWD 32.64買入USD 1,32.74為賣出匯率,表示該銀行願意收進TWD 32.74賣出USD 1。對顧客而言,欲賣出USD 1,須依銀行的買入匯率,換得TWD 32.64,欲買入USD 1,須適用銀行的賣出匯率,付出TWD 32.74。

買賣價差為0.1。

(二)依交割日期不同分類

1即期匯率 (spot rate) 指必須在外匯買賣契約成立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的匯率。銀行在外匯市場上所報的即期匯率,因報價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做法。

(1)對顧客報價銀行對顧客所報出的即期匯率爲當日交割,故掛牌匯率適用於當日交割的交易。對顧客報價,除上述的即期匯率外,另有一種「現鈔匯率」,適用於顧客以外幣現鈔方式與銀行買賣外匯的交易,由於庫存現鈔無法運用生息,且必須負擔運送、保管、保險等費用及可能收受僞鈔的風險,因此銀行所報的現鈔買入匯率較即期買入匯率低,現鈔賣出匯率較即期賣出匯率高。也就是說,外幣現鈔匯率的買賣價差,比即期匯率的買賣價差大。

不論是即期匯率或現鈔匯率,銀行對顧客所報匯率,除非當天的匯率有重大變化,否則通常都是一天一價,即早上所掛出的匯率,原則上適用於當天對一般顧客所有的交易。但是若顧客單筆交易的金額較大,往往可要求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匯率。

(2)對銀行報價

銀行同業間所報出的即期匯率,通常都是在報價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但有少數國家的外匯市場,其銀行間市場的即期匯率,乃是在報價後第一個營業日或報價當天交割。

由於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批發性的市場,有最低交易金額的限制,因此其買賣價差較小;而顧客市場是零售市場,交易金額大小不一,所以買賣價差較大。除匯率高低不同之外,所報匯率的最小單位也有差異,一般而言,對銀行報價須報到小數第四位(即點 point)。例如:USD 1 = TWD 32.6369,對顧客報價則僅報到小數第二位,例如: USD 1=TWD 32.63。

此外,銀行間市場的匯率是隨時變動的,不像顧客市場的匯率是一整天都不變的(除非當天的匯率有重大變化)。茲以下表來比較銀行間市場與對顧客市場報價匯率的不同:

2遠期匯率(forward rate)

指在外匯買賣契約成立後的一定時日,才進行外匯交割的匯率,銀行報價的遠期匯率通常爲規格化的到期日,即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等,其交割日則分別爲即期交割日加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等。

 

二 貿易商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方法

匯率風險係指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風險,在當前的浮動匯率制度下,匯率是由外匯市場的供給需求所決定,而影響外匯供需的因素既多且複雜,因此匯率預測並不容易,尤其是心理因素很難掌握,而短期性投機資金的迅速移動,更使匯率變動的方向難以捉摸。

貿易商的匯率風險係因國際貿易而附帶產生的,雖然匯率的變動並不一定會造成損失(當本國貨幣相對外國貨幣呈現升值時,對本國出口商不利,但對本國進口商有利;相反地,當本國貨幣相對外國貨幣呈現貶值時,對本國進口商不利,但對本國出口商有利),不過由於貿易商的正常獲利來源,應該來自於貨物買賣,而不是外匯投機,因此除非風險很低或避險成本很高,否則,貿易商原則上應採取避險措施,以確定貿易的成本與利潤,茲將貿易商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因應措施或預防對策介紹如下:

1. 設定內部匯率:即在對外報價時,將匯率風險因素考慮在內,將可能產生的匯率損失包含在價格中,將風險轉嫁出去。

2. 訂定匯率條款:即在貿易契約中,議定匯率計算的水準或範圍,未來匯率的變動若脫離此水準或範圍,則風險由對方承擔。

3. 利用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或外匯選擇權交易規避風險。有關這些避險操作方法請自行參閱相關書籍。

4外匯存款或借款:例如:以「即期對沖」的方式避險(出口商預先向銀行借入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日後再以進口商支付的外幣償還外幣借款;進口商則先向銀行借入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至付款日即以該筆外幣支付國外),或以factoring(應收帳款收買業務)、forfaiting(中長期應收票據收買業務)等出口融資的方式,將匯率風險轉嫁給經辦的銀行。

5. 改變付款方式:若預期外幣將貶值時,出口商可與進口商約定改採預付貨款等提前 (leading)付款的方式;相反地,進口商可要求國外出口商改採延後 (lagging)付款的方式。

6. 調整價格:當出口商因爲外幣貶值而有損失時,可與國外進口商商議酌予調高售價;反之,當進口商因外幣升值而有損失時,可要求出口商降低售價。

7. 分散貿易市場:貿易商的國外市場若集中於某一地區,容易因爲該國貨幣的漲跌而有過高的風險,若能分散市場,採用不同的貨幣交易,可將風險分散或抵銷。

8. 兼營進出口:由於匯率的變動若對出口商不利(有利),則對進口商有利(不利),因此專營出口或進口的廠商,其所面臨的風險自然較大;若專營出口者可改爲兼營進口,或專營進口者改爲兼營出口,則匯率變動風險可以相互抵銷。

9強化企業體質:貿易商應致力提升產品品質及層次、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以強化自身的體質,提高對匯率風險的承受能力。

10. 改採本國貨幣交易:以本國貨幣交易可完全避免匯率風險,但必須在本國廠商居於優勢地位,且本國貨幣爲國際性通貨的情況下,才有採用的可能。

11. 投保匯率變動保險:各國官方金融或保險機構多有承辦輸出保險,匯率變動保險即爲輸出保險的一種,貿易商可投保此項保險,將匯率風險轉嫁給承保機構。

理論上,規避匯率風險的方法有很多,但實務上,並非每一種方法都是可行或都會奏效,貿易商應視情況選用,必要時還應將各種方法彈性調整,甚至各種方法互相搭配,混合運用。

 

三 出口結匯

出口結匯係指出口商將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給外匯銀行的行爲。由於我國目前已解除外匯管制,因此出口商所得外匯並不一定要結售給外匯銀行,也可以外匯方式保有。出口結匯的方式以及應辦理的手續,會隨著所採用付款方式的不同而有異,以下便就不同的付款方式,說明出口商辦理結匯時的手續及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狀方式下的出口結匯

憑信用狀的出口結匯,又稱爲出口押匯。當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後,便可準備信用狀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請出口地的外匯銀行以墊款、貼現或讓購的方式,先行墊付貨款,再由該外匯銀行(即押匯銀行)將各項單據向開狀銀行或指定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其中,受益人憑單據,請求押匯銀行墊付貨款的行爲即稱爲押匯。對押匯銀行而言,出口押匯乃銀行讓購或貼現信用狀下的單據,以資金協助出口商的一種授信行爲,故出口押匯也是出口融資的一種。

(一)押匯手續

若出口商與押匯銀行爲初次往來,必須辦理下述的新開戶手續:

1. 提供各項徵信資料:例如:客戶資料表、股東名簿、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納稅證明等,供銀行徵信之用。經銀行徵信核可後,即授與押匯額度。

2. 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 或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 簡稱L/H) : 是一種受益人與押匯銀行的往來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其格式由銀行印就,出口商只要覓妥連帶保證人並簽署即可,其效力爲永久,往後各次押匯時均適用。

3. 送交印鑑卡(登記卡)。

4開設外匯存款帳戶開戶。

手續完成後,出口商即可申請押匯,每次押匯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1. 出口押匯申請書:空白格式由銀行提供。(見表 20-2)

2. 信用狀正本:若有修改書,也要一併提出。

3. 匯票:由押匯銀行提供空白格式。

4. 信用狀所規定各項單據:應提供哪些單據,完全依信用狀規定。

5. 輸出許可證:依規定應簽證者,方須提供。

出口商將以上文件遞送押匯銀行,經押匯銀行核對單據,如完全符合信用狀規定,即將押匯金額扣除押匯手續費、貼現息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後的淨額撥存入出口商的帳戶。

 

(二)出口商辦理押匯時應注意事項

1. 各項押匯文件是否備齊?上述申請押匯時,應提供文件必須準備齊全,缺一不可,尤其要注意的是,信用狀規定應提供的單據,無論在種類或份數上都要完全與信用狀規定一致。

2押匯日期不得逾信用狀有效期限,也不得逾提示期限:申請押匯日期若超過信用狀有效期限,及信用狀所規定提示有效期限,或信用狀未規定提示期限時,超過裝運日後21天時,都將遭拒絕押匯,不可不慎。

3. 是否指定押匯銀行?若信用狀未指定押匯銀行,受益人自可向任何外匯銀行申辦押匯,若有指定,應向該指定銀行申辦,或利用轉押匯方式辦理。

4謹慎檢查匯票及各項單據內容是否有違信用狀、UCP或ISBP的規定。

5. 各項單據的內容是否有互相矛盾之處? 除個別單據的檢査外,也應注意各項單據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日期、嘜頭、地點等項目,是否有不一致或彼此矛盾之處。

 

(三)押匯單據有瑕疵的處理方式

當出口商辦理押匯時,押匯銀行發現單據有瑕疵,其處理的方式有:

1. 補全或更正單據:若單據的瑕疵是缺少若干應提示的單據,或單據上的記載有誤而得以更正者,出口商應於規定提示單據的期限內將單據補全或更正。

2. 修改信用狀:若時間來得及,由出口商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信用狀,修改不符或無法做到的條款。

3. 電詢押匯(cable negotiation) : 由押匯銀行將單據不符的內容以電報詢問開狀銀行意見,遵照對方回電決定是否受理押匯。但是單據的瑕疵複雜時,難以詳細陳述於電報中,若陳述不清,易引起日後糾紛。

4. 改採託收:若瑕疵情況嚴重,可能遭開狀銀行拒付時,押匯銀行往往在徵得出口商同意後,改採託收方式(信用狀之下的託收,與一般的跟單託收D/P或D/A不同),待收妥貨款後,再將款項支付出口商。

5. 保結押匯(under reserve; under letter of indemnity; against a guarantee) : 當瑕疵情況不甚嚴重,可能不會遭開狀銀行拒付時,出口商可徵得押匯銀行同意,由出口商簽具認賠書(或稱損害賠償約定書)(Letter of Indemnity ,簡稱L/I ) (見表20-3) , 必要時並提供擔保品,請押匯銀行准予押匯,此即保結押匯。如開狀銀行接受單據並付款,押匯銀行即通知出口商解除保證責任,如開狀銀行拒付,則出口商應將押匯款償還押匯銀行,並賠償押匯銀行的一切損失。若信用狀禁止保結押匯,例如:信用狀中規定「Negotiation under any guarantee whatsoever is not acceptable」時,即不得以保結方式辦理押匯。

 

二、其他付款方式下的出口結匯

(一)跟單託收

出口商若與進口商約定採用國D/P或D/A方式付款,出口商於貨物交運後,即將跟單匯票委託銀行憑以向進口商收款,進口商於銀行交付單據(D/P)或遠期匯票到期(D/A)時付款,然後由進口地的代收銀行,將貨款匯至出口地的託收銀行,出口地的託收銀行於扣除手續費及郵電費等各項費用後,將餘款存入出口商的帳戶。

(二)預付貨款

買賣契約成立後,進口商即利用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或支票(check)等方式,將貨款支付出口商,出口商再依契約所定交貨日期,將貨物交付出口。

(三)寄售

寄售乃出口商將貨物運交國外代理商,委託其代爲銷售,待貨物售出後,再將扣除佣金及寄售費用後的餘款匯付給出口商。付款的方式有:

1. 以匯款方式將貨款匯寄出口商。

2. 由出口商簽發以代理人爲付款人的光票,委託銀行收款。

 

四 進口結匯

進口結匯係指進口商向外匯銀行結購外匯,以支付國外出口商貨款的行爲。

一、信用狀方式下的進口結匯

信用狀方式下的進口結匯分爲兩個階段,第一次結匯是在申請開發信用狀時繳交保證金,第二次結匯則是開狀銀行於接獲押匯銀行寄達的單據後,由進口商償還開狀銀行墊款,辦理結匯的手續。第一次結匯已於第十一章第七節有所說明,以下僅就第二階段結匯說明之。

(一) 即期信用狀的進口結匯

進口商於接獲開狀銀行發出的「單據到達通知書」時,即應攜帶原結匯印鑑、結匯證實書等前往開狀銀行繳付扣除保證金後的墊款本息,憑以領取單據,如單據有瑕疵無法接受時,應即具函向銀行表示拒付。

若進出口兩地距離不遠,航程短,則往往貨物已到進口地,而押匯單據尙未寄達開狀銀行,進口商倘因業務需要急於提貨,或爲節省倉租希望及早提貨,可在接獲運送人的「到貨通知單」時,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手續。

1. 擔保提貨 (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 : 當進口商接到「到貨通知單」時,可先向船公司索取空白「擔保提貨書」 (letter of guarantee for production of bill of lading ),塡妥後,再到銀行塡具「擔保提貨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countersigning letter of guarantee或application for shipping guarantee) ,附上擔保提貨書、結匯證實書,以及出口商寄來的提單抄本 (non-negotiable B/L )、商業發票等有關證明文件,結清銀行墊付款及利息後,請銀行於「擔保提貨書」上簽署具保,進口商即可憑提單抄本及經銀行簽署的「擔保提貨書」向船公司換領提貨單,辦理提貨。待提單正本寄到後,再由銀行(或進口商)憑以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銀行的擔保責任。

2. (副)提單背書:若買賣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賣方應於交付貨物後,將正本提單(一份或二份或全套)直接寄給進口商,且提單受貨人爲「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則當進口商接到提單後,可向開狀銀行塡具「(副)提單背書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B/L endorsement),連同商業發票、結匯證實書、提單,於結清銀行墊付本息後,請銀行在提單上簽名背書,將提單轉讓給進口商,進口商再憑提單向船公司換領提貨單,辦理報關提貨。此處所稱的「(副)提單」 (duplicate B/L)乃指提單正本,而不是像擔保提貨下所使用的提單抄本 (non-negotiable B/L)。

遠期信用狀下受益人簽發的是遠期匯票,押匯銀行於受理押匯後即將跟單匯票提示開狀銀行請求承兌,匯票承兌後寄回押匯銀行,單據則由開狀銀行保留,俟到期日再由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提示承兌匯票請求付款,在匯票到期前,進口商可簽發本票或信託收據 (trust receipt),必要時尙須提供抵押品,先行向銀行調領取單據辦理提貨,等到期日(或前一日)再結匯清償銀行墊付本息。

 

二、其他付款方式下的造口結匯

(一)跟單託收

1. 付款交單 (D/P):: 進口商於接獲銀行的通知後,同銀行結購外匯清償票款,並繳清各項銀行費用,即可領取單據辦理提貨。

2. 承兌交單 (D/A):: 進口商接到銀行通知後,應隨即到銀行辦理匯票承兌手續,並繳納託收手續費,承兌後即可領回單據,辦理報關提貨,俟承兌匯票到期,再前往銀行結購外匯清償票款。

若進口商於承兌匯票領取單據後,於到期日拒絕付款,銀行將向法院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等申請做成拒絕證書 (protest ),拒絕證書的目的在證明執票人已經行使票據權利的必要行爲,而未實現;作用在保全執票人向付款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的權利,拒絕證書對進口商(即匯票付款人)具有約束力,若匯票善意執票人對他採取法律行動,他將無法抗辯,故進口商於承兌匯票後,不可任意拒付。

(二)寄售

國內廠商受國外供應商委託以寄售方式銷售貨物,貨物進口後,多先存放海關保稅倉庫 (bond ) ,並以「保稅倉庫交貨」 ( In Bond )的貿易條件洽銷貨物,貨物售出後,由國內買主自行辦理報關繳稅提貨手續,並由受託人將扣除寄售佣金及費用後的餘款向銀行結購外匯,以匯款方式支付國外供應商。

(三)記帳

記帳方式進口,係國外出口商於貨物裝運出口後,匱接將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商辦理提貨,貨款則依契約約定暫予記帳,俟約定期間屆滿,再由進口商向銀行結購外匯支付國外出口商。

 

習題

一、是非題

1. egg外匯係指外國貨幣及對外國貨幣的請求權,亦即一國所持有的國外資產。

2. egg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是以間接匯率作為外匯報價的方式。

3. egg買進匯率即顧客向銀行買入外匯時所適用的匯率。

4. egg臺灣出口商與國外客戶約定以美元付款,若出口商預期美元將貶值,則要求進口商提前付款,將可避免匯率損失。

5. egg信用狀之下,若單據瑕疵嚴重,可能遭開狀銀行拒付,押匯銀行通常會建議受益人改採保結押匯方式辦理。

6. egg遠期外匯交易與期貨外匯交易,都可以作爲貿易商規避匯率風險的手段。

7. egg一般而言,銀行對顧客所報的現鈔買入匯率,較即期買入匯率低。

8. egg本國貨幣升值,對出口商不利,但對進口商有利。

9. egg受益人提示跟單匯票辦理押匯時,若發票或匯票簽發日期遲於裝運日,銀行將不會拒絕。

10. egg擔保提貨又稱爲提單背書。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

1. egg以下哪一種貨幣,在外匯市場上係採間接報價法?1(l)AUD (2)SGD (3)TWD (4)JPY。

2. egg以下何者是貿易商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可行方法? (1)改變付款方式(2)調整價格(3)遠期外匯交易(4)以上皆是。

3. egg以 (1)M/T (2)D/P (3)L/C (4)D/A 爲付款方式之下的出口結匯,又稱爲出口押匯。

4. egg依據UCP600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符合之提示」所依據者? (1)貨物買賣契約(2)信用狀之條款及條件(3)UCP得適用之規定(4)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5. egg倘信用狀申請人已具結辦理擔保提貨,日後開狀銀行接到押匯銀行提示之瑕疵單據,申請人可否拒付?1(1)若申請人債信優良,仍可拒付(2)不得以單據瑕疵理由拒付(3)五個營業日內可以拒付(4)運送單據爲海運提單時,仍可拒付。

6. egg信用狀之有效期限爲6月2日,最後裝船期限爲5月25日,且信用狀規定「THE1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時,若裝運日為5月22日,則受盆人最遲應在下列哪一個日期提示單據?1(1)5月30日(2)5月31日(3)6月1日(4)6月2日。

7. egg若信用狀中規定「Negotiation1under any guarantee whatsoever is not acceptable」,意指禁止押匯銀行以(1)修改信用狀(2)電詢(3)託收(4)保結方式辦理押匯。

8. egg當1(1)貨物較押匯單據早到進口地(2)貨物較押匯單據晚到進口地(3)貨物與押匯單據同時到達進口地時,進口商可向船公司辦理擔保提貨手續,先行提貨。

9. egg有關副提單背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1)副提單爲提單正本,應由託運人背書(2)副提單爲提單正本,應由開狀銀行背書(3)副提單爲提單副本,應由託運人背書(4)副提單爲提單副本,應由開狀銀行背書。

10. egg依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受益人所提供的海運提單不得爲(1)清潔提單(2)備運提單(3)裝船提單(4)由船公司或其代理發行。

1. (1) 2. (4) 3. (3) 4. (1) 5. (2) 6. (3) 7. (4) 8. (1) 9. (2) 10. (2)

 

三、填充題

1匯率報價通常報到最小貨幣單位的??之一,稱之爲??

1. 百分、點

2在外匯實務上,L/H(Letter of Hypothecation)是一項??與??的往來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 受益人、押匯銀行

3在我國,若信用狀有指定押匯銀行,則受益人應向該指定銀行辦理押匯,或透過自己的往來銀行辦理??。

3. 轉押匯

4遠期信用狀下,申請人可於開狀銀行承兌匯票後,匯票到期之前,簽發??或??,必要時尙須提供??,先向銀行領取單據辦理提貨,等到期日再結匯清償銀行墊付本息。

4. 本票、信託收據、抵押品

5國內廠商受國外供應商委託以寄售方式銷售貨物,貨物進口之後,乃先存放於??,並以??貿易條件洽銷貨物,貨物售出後,由??辦理報關繳稅提貨手續。

5. 保稅倉庫、保稅倉庫交貨、國內買主

 

四、解釋名詞

1. forward exchange rate

1. 遠期外匯匯率:在外匯買賣契約成立後一定時日(通常為一週至六個月)才進行外匯交割的匯率,其交割日可為固定交割日,也可以是任選交割日。

2. indirect quotation method

2. 間接報價法:係一單位本國貨幣折合若干單位外國貨幣的匯率報價法。

3. L/H

3. 出口押匯總質權書:信用狀受益人與押匯銀行之間的一種往來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其格式由銀行印就,受益人只要覓妥連帶保證人,並簽署即可,其效力為永久,故只要第一次押匯時簽具,往後各次押匯時均適用。

4. L/I

4. 損害賠償約定書:一種保證負責賠償的文書,應用在出口押匯時,當信用狀受益人所提示的單據有瑕疵,但該瑕疵尚屬輕微,預料買方不致拒付時,由受益人向押匯銀行出具損害賠償約定書,承諾押匯銀行若因受理有瑕疵的單據,致遭任何損害時,受益人負責全數賠償,憑此約定書,以保結押匯方式,請求押匯銀行融通受理押匯。

5. 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

5. 擔保提貨:當貨物已運抵埠而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進口商又急於提貨時,可供進口商採用的一種提貨手續。其手續是由進口商先結清銀行墊付款及利息,並填送擔保提貨申請書,附上船公司所訂的擔保提貨書、提單抄本等有關證明文件,向開狀銀行提出,銀行經核無訛後,即在擔保提貨書上簽署,進口商即可憑此擔保提貨書向船公司辦理提貨。俟貨運單據寄到後,再由開狀銀行(或進口商)憑以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五、問答題

1何謂遠期外匯交易?貿易商如何利用遠期外匯交易規避匯率風險?

1. (1) 外匯交易的雙方約定於將來某一定日期或期間,以契約約定的匯率進行外匯交割的交易。

(2) 如果出口商預期本國貨幣將升值,可與銀行簽訂遠期外匯契約,向銀行預售外匯,以固定收入,保障利潤;如果進口商預期本國貨幣將貶值,可與銀行簽訂遠期外匯契約,以一定匯率向銀行預購外匯,以固定成本,避免風險。

2說明貿易商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可行措施。

2. (1)設立內部匯率,(2)訂定匯率條款,(3)遠期外匯交易,(4)期貨外匯交易或選擇權外匯交易,(5)外幣存款或借款,(6)改變付款方式,(7)調整價格,(8)分散貿易市場,(9)改變經營方式,(10)產品升級,(11)改採本國貨幣交易,(12)投保匯率變動保險。

3出口商辦理押匯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3. (1) 各項押匯文件是否備齊。

(2) 押匯日期不得逾L/C有效期限,也不得逾提示期限。

(3) 信用狀是否有指定押匯銀行。

(4) 謹慎檢查匯票及各項單據內容是否有違信用狀或UCP的規定。

(5) 各項單據的內容是否有互相矛盾之處。

4當押匯銀行發現押匯單據有瑕疵時,其可能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4. (1) 要求受益人補全或更正單據內容。

(2) 由受益人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信用狀,修改不符或無法做到的條款。

(3) 將單據不符的內容以電報詢問開狀銀行意見,遵照對方回電決定是否受理押匯。

(4) 改採託收。

(5) 由受益人簽具損害賠償約定書,必要時並提供擔保品,由押匯銀行受理保結押匯。

5請說明以D/A方式的進口結匯手續。

5. 進口商接到銀行通知後,應隨即到銀行辦理匯票承兌手續,並繳納託收手續費,承兌後

即可領回單據辦理提貨,承兌匯票到期時,再向銀行結匯清償票款。

 

案例

一、依所附信用狀(表20-4)及單據(表20-5到20-8)詳細審查所提示單據是否與信用狀或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有不相符之處,如果你是押匯銀行的承辦人員,對於該項瑕疵,你將做何處理?

一、1.

(1) 匯票:匯票應為即期,受益人未於匯票上簽名,金額大寫錯誤。

(2) 提單:應為「freight collect」,非「freight prepaid」。日期JAN,錯為JUN

(3) 發票:應為from 「Keelung, Taiwan」 to 「Busan, Korea」,貨物數量錯誤(Burgundy 300誤為500),出口商名字錯誤(Fine 誤為Fin)

(4) 包裝單:應為from「Keelung, Taiwan」to「Busan, Korea」shipping mark應再註明Made in Taiwan,裝運標誌件數160誤為180。

  2. 請受益人於押匯期限前,更正錯誤之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