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19 貿易單據
一 貿易單據的種類
廣義的貿易單據,泛指貿易商在進行貿易的過程中,所用到的各種文件、單據或證件,包括進行交易磋商以及簽訂契約時所使用的報價單、確認書、訂單及契約書,買賣雙方憑以付款的信用狀與匯票,還有各種辦理押匯時應提示的單據,例如: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包裝單、產地證明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檢驗證明書等;狹義的貿易單據則僅指押匯時,應提示的各項單據,亦即貨運單據。
茲將各貿易單據依其性質加以分類,列示如表19-1
1契約單據: 報價單、購貨申請書、售貨確認書、訂單、售貨單、契約書
2付款單據: 信用狀、匯票
3貨運單據: 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包裝單、産地證明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檢驗證明書、重量尺碼單
以上所列的各種貿易單據中,契約單據以及付款單據中的信用狀、貨運單據中的提單、保險單均於前述各專章中有詳細說明,本章則以匯票及其他貨運單據的說明爲主。
二 匯票
一、匯票的意義
匯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是票據的一種,依我國票據法第2條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故匯票是一種委託付款的票據,其當事人至少有三,即發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又稱被發票人(drawee)與受款人(payee)。例如:甲委託乙憑匯票付款給丙,則甲爲發票人,乙爲付款人,丙爲受款人。
二、匯票的種類
(一)依付款期限不同分類
1即期匯票(sight draft; sight bill; demand draft; demand bill) 見票(at sight)、提示(on presentation)或要求(on demand)時,即付款的匯票。
2. 遠期匯票(usance draft; usance bill; time draft; time bill) 定的未來某一期日付款的匯票,其期限規定方式常見約有:
(1)見票後若干日付款,例如:sixty days after sight。
(2)發票後若干日付款,例如:thirty days after date。
(3)提單簽發後若干日付款,例如:ninety days after B/L date
(4)裝船後若干日付款,例如:ninety days after ship date
(5)定日付款,例如: July 21, 20 -
遠期匯票的執票人(bearer)爲保障權益,通常均於到期日前先向付款人提示匯票請求承兌(acceptance),尤其是見票後若干日付款的匯票,承兌日即爲見票日,爲計算到期日,必須提示請求承兌。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即成爲承兌匯票(acceptancee bill) 。
(二)依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分類
1. 光票 (clean draft; clean bill) : 即未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票匯方式之下的匯票即爲光票;而如果信用狀或契約中規定出口商請求付款時,僅須簽發匯票,不必隨附任何貨運單據(例如:無跟單信用狀、光票託收或寄售方式),則出口商簽發的也是光票。
2跟單匯票 (documentary draft; documentary bill) : 即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在憑跟單信用狀、 D/P或D/A付款的場合,賣方於簽發匯票時,必須另附上貨運單據,請求出口地銀行押匯或託收,銀行再憑以向開狀銀行或進口商請求付款。
(三)依發票人的不同分類
1. 銀行匯票 (banker’s draft) : 即以銀行爲發票人的匯票,在順匯方式之下的匯票即爲銀行匯票。
2. 商業匯票 (commercial draft) : 即以商人爲發票人的匯票,在逆匯方式之下的匯票即爲商業匯票,國際貿易上使用的,大多是這種匯票。
三、匯票的內容
茲就國際貿易上一般常用的商業匯票(見表 19-2) , 說明其內容格式及塡製方法:
1. 匯票號碼 (draft no.) : 由出口商自行編列,多數與發票的號碼一致。
2. 發票日期、地點:發票日應不得逾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最後提示期限,發票地點則多已印在匯票上,若未印就,應塡上發票人的營業處所或住所。
3. 匯票金額:此欄的金額應塡上幣別及阿拉伯數字,匯票金額原則上應與發票金額一致,但信用狀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4. 匯票期限:應依契約或信用狀的規定塡製
(1)如爲即期匯票:免塡任何期限,但爲防止他人竄改,習慣塡上「 XXX」或「===」 ;
(2)如爲見票若干天後付款的遠期匯票:例如:「60 days after sight」,則塡入「 60 days after」或「60 days」;
(3)如爲簽發匯票後若干日付款的遠期匯票:例如:「60 days after date」,則應依實際簽發日塡入,例如:簽發日爲 Apr. 20, 2016 ,則應塡入「60 days after date Apr. 20, 2016」,或計算後塡入實際到期日「 Jun. 19, 2016」;
(4)如爲簽發提單後若干日付款的遠期匯票:例如「 30 days after B/L date」,則應依實際提單日塡入,例如:提單日爲 Apr. 20, 2016,則應塡入「30 days after B/L date Apr. 20, 2016」,或計算後塡入實際到期日「Jul. 19, 2016」 。
5. 份別:國際貿易上使用的匯票多爲一套兩份,兩份皆可請求付款,一份已請求支付後,另一份即作廢,因此在第一份匯票上除標明其爲第一份(FIRST OF EXCHANGE)外,另以括弧註明已付第一份,則第二份即不付;第二份匯票上除標明其爲第二份(SECOND OF EXCHANGE)外,另註明已付第二份,則第一份不付。
6. 受款人:國際貿易上,匯票受款人多爲押匯銀行(L/C時)或託收銀行(託收時),該等銀行均已於匯票受款人一欄印上自己名稱,例如:附表中「PAY TO THE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因此出口商不必再塡上任何字樣。
7. 匯票文字金額:將金額以文字大寫塡入,並於最後以「only」字樣表示結束,其金額應與阿拉伯數字金額一致,若有不同,以大寫金額爲準。
8. 票面金額收託:這是一種傳統的習慣性用語,表示發票人承認已收到付款人支付的票面金額,並無特殊的法律意義,也不必於其後塡上任何文字。
9. 發票條款:由於國際貿易多以信用狀爲支付工具,故銀行所印就的匯票上,多印上發票條款,表明該匯票係依據某信用狀所簽發,出口商只要塡入信用狀號碼、開狀日期與開狀銀行名稱即可。若付款方式爲託收,則於DRAWN UNDER之後塡上「D/P」或「D/A」即可。
10. 付款人:如果付款工具爲信用狀,以開狀銀行爲付款人;若非以信用狀爲付款方式者,多以進口商爲匯票付款人。
11. 發票人:通常爲出口商,除應標明公司名稱外,並須由公司負責人簽字。
三 商業發票
一、商業發票的意義
商業發票(comercial invoice)係出口商於貨物交運後,寄給進口商的出貨通知書。商業發票上詳細記載商品名稱、品質、數量、單價及金額,故其具有商品內容聲明書(statement of merchandise)及收帳通知書(debit note)的功能。商業發票是一切貨運單據的中心,交運的貨物以商業發票上所載者爲準,萬一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商業發票將是重要的證明文件,因此其他的貨運單據,例如:提單、保險單等單據上有關商品的記載,都應與商業發票一致。
二、商業發票的內容
茲就表19-3的商業發票,說明其內容格式及製作方法:
1. 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編列,多依開製發票的順序以流水號碼編列。
2. 發票日期:不得逾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多與裝運日期同一天。
3. 商品名稱及總數量:在Invoice of之後塡上商品名稱及總數量,有時則僅列出商品名稱。
4. 抬頭人:塡上進口商的名稱與地址,有時爲保持商業機密,可不塡詳細地址,只註明城市名與國名。
5. 發貨人:即出口商,應塡上出口商的英文名稱。
6. 運送工具名稱:運送方式爲船運時,於「per」之後,塡上S.S.再加上船名及航次;如爲空運,則塡入「airlift」或「airfreight」字樣;如爲郵遞,則塡入「parcel post」; 如中途有轉運,則應在運送工具名稱後以括弧加註「to be transhipped at」字樣。
7. 啓航日期:須與提單所載裝運日一致,如有「on or about」字樣,則與提單裝運日期可有前後五天的差距。
8. 起運地:須與提單及信用狀一致。
9. 目的地:須與提單及信用狀一致。
10. 信用狀號碼:以信用狀爲付款方式者,塡入信用狀號碼。
11. 契約號碼:有,則塡;無,可免塡。
12. 嘜頭與件數:信用狀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信用狀未規定者,則由出口商自己編製,但應與其他單據上的噯頭一致。
13. 商品明細:即商品名稱、品質、規格與說明,使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商業發票上有關商品的記述,應與信用狀上所記載者完全一致。
14. 數量:塡列各項商品的數量與單位名稱,並於截止符號下方標明其總數量。
15. 單價:註明各項商品的單價及幣別,並在上方標明其貿易條件,例如:國CIF New York。
16. 金額:即各項商品數量乘上單價之後的金額,各項金額加總後,於截止符號下方標明其總金額。
17. 金額大寫:以文字大寫將總金額重複一次,並於最後以「ONLY」字樣結束。
18. 發票條款:標明簽發該發票所依據的信用狀號碼、開狀日期與開狀銀行名稱。
19. 發票人:即出口商,除應標明公司名稱外,並須公司負責人簽字。
四 包裝單
一、包裝單的意義
包裝單(packing list)是由出口商所製作,詳細記載一批貨物各件包裝明細的文件,故又稱包裝清單(packing specification)或裝箱單(specification of contents)。包裝單是商業發票的補充文件,當買賣的貨物每件的內容、重量、尺寸及花色有所不同時,商業發票雖載有貨物數量或件數,但只是籠統的說明,其詳細的包裝內容,例如:每件的內容與花色、各件的重量與體積等,必須藉包裝單來補充。
包裝單在貿易進行的過程中,對許多相隔當事人都具有重要的功能:
1. 對運送人而言:可作爲點收、點交貨物以及核計運費的參考。
2. 對公證行而言:可作爲査對貨物數量的參考。
3. 對海關而言:可作爲查驗貨物的參考。
4. 對造口商而言:可作爲核對貨物數量的依據。
5. 對保險人而言:爲辦理保險理賠時的必要文件。
二、包裝單的內容
茲就表19-4的包裝單,說明其內容格式及製作方法:
1標題:如契約或L/C要求Packing List時,賣方自應提示標有「Packing List」字樣的包裝單,惟依據ISBP第41條,若信用狀要求的Packing List時,則只要單據包含包裝的明細,無論單據名稱係以的Packing Note或Packing and Weight List,甚至無單據名稱,均符合信用狀的要求。
此外,如契約要求須提供中性包裝單(Neutral Packing List,這種包裝單乃出口商的名稱不在包裝單上出現。當進口商預期將單據轉讓給其他買主時,爲防止該買主直接與出口商接觸,即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的Neutral Packing List)。此時,必須以無出口商信頭(letter head)的白紙製成,而且出口商不簽名蓋章。
2 - 13項的塡製方法,均與商業發票同,請參閱本章第三節。
14. 件號:包裝內容及包裝方式相同者合爲一項,並標明其件號,如的No. 1 - 20件爲一類貨物,21 - 30件爲另一類貨物,其內容不同,包裝方式也有不同,應分別標示。
15. 商品明細:記載方式雖可較爲簡略,但最好與商業發票相同,以免遭押匯困擾。
16. 數量:應標明每一項貨物各件包裝的數量及總數量,並於截止符號下方標明全批貨物總數量。
17. 淨重:應標明每一項貨物各件包裝的淨重及總淨重,並於截止符號下方標明全批貨物總淨重。
18. 毛重:標明方式與淨重同。
19. 體積:標明方式與淨重同(但有時可不標示)。
20. 包裝總數:應以文字大寫表明包裝總件數。
21. 其他條款:若信用狀規定,應於包裝單上註明信用狀號碼、開狀日期、開狀銀行或其他應註明事項,應依規定列明。
22. 簽竇人:由製作人(通常爲出口商)標明公司名稱,並由公司負責人簽字。
五 重量尺碼證明書
重量尺碼證明書(weight/measurement certificate)即記載貨物淨重、毛重及體積的證明文件,其簽發人可以是公證人,也可以由貨主自行簽發,若信用狀未規定由何人出具時,出口商自行簽發即可,由出口商簽發的,通常稱爲重量尺碼單(weight / measurement list)。
通常按裝運重量(shipping weight)條件交易時,出口商必須向進口商提供重量尺碼證明書,以證明其交付貨物的數量符合契約約定;而如果雙方係按起岸重量(landed weight)條件交易,當卸貨重量與契約不符時,進口商也必須向出口商、運送人或保險人提出重量尺碼證明書,以爲索賠的依據,因此,這項證明書或在出口地製作,或在進口地製成,依情況而定。
六 檢驗證明書
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乃證明貨物品質、規格的文件。出口商必須提出檢驗證明書的情況有二:一是出口國政府爲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國際市場信響,規定某些商品必須於出口前辦理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明後,才可以辦理出口通關手續,此乃法定的出口檢驗;另一種情況則是進口商爲防止出口商交付品質不符買賣契約規定的貨物,或爲符合進口國海關規定而要求出口商必須提出檢驗證明書。
屬於法定出口檢驗的情形,出口商應向出口國政府機構(例如:我國的標準檢驗局)辦理檢驗,取得檢驗證明;若是進口商要求的,則應向哪一個機構辦理檢驗,端視信用狀或契約的規定,其可能機構有:
1. 政府檢驗機構:進口商有指定或進口國海關有規定必須提出由出口國政府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書時,出口商應請其政府檢驗機構簽發。
2. 公證行(公司)、公證人:若契約或信用狀中規定應提出獨立檢驗證明書(independe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或獨立公證報告(independent survey report),則出口商應洽公證行辦理檢驗公證,有時甚至指定公證行。例如:一些開發中國家規定,進口貨物的裝運前檢驗(PSI)必須由SGS或其代理辦理,出具無瑕疵檢驗報告(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則出口商必須接洽該指定公證行辦理。
3. 進口商的分支機構或指定代理人
4. 製造廠商:其所簽發的檢驗證明書稱爲國manufacture inspection certificate。若契約或信用狀未特別指定簽發人時,任何機構所簽發的檢驗證明書都可視爲符合規定,因此,若進口商需要特定機構所簽發的證明書,或希望檢驗哪些特定項目時,都應詳細規定在契約或信用狀中。
七 產地證明書
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表19-5)係證明貨物確在某地生產、製造或加工的證明文件。由於進口國對出口國的產品課以優惠關稅(preferential duty),或由於進口國禁止或限制某些國家的某些產品進口,而要求進口商於辦理進口報關時,應提出產地證明書。
產地證明書的簽發人可以是政府機構、商會、同業公會或出口商。出口商應提供哪個機構所簽發的證明書,應依契約或信用狀的規定,如果契約或信用狀無特別規定,則由任何機構所簽發的產地證明書,都視爲符合規定。
信用狀若要求提供領事發票或海關發票時,多不會再要求提供產地證明書,因爲該類發票已具有產地證明的功能。
習題
一、是非題1
1. 廣義的貿易單據泛指貿易商在進行貿易的過程中所用到的各種文件、單據或證件。
2. 信用狀及匯票是屬於貿易單據中的付款單據。
3. 匯票是票據的一種,其發票人與付款人係同一人。
4. 國際貿易所使用的商業發票,簽發人為出口商。
5. 光票即空白的匯票。
6. 銀行匯票即以銀行启發票人的匯票。1
7. 匯票文字金額若與阿拉伯數字金額不同,以阿拉伯數字金額爲準。
8. 若信用狀要求應提示P1acking1List1,則記載包裝明細的單據,其名稱必須爲Packing1List1,不得爲Packing1Note。
9. 重量尺碼證明書可以由公證人簽發,也可以由貨主自行簽發。1
10. 屬於法定出口檢驗的情形,出口商應向獨立公證行辦理檢驗。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1
1. 以下何者不是屬於貿易單據中的契約單據?1(1)售貨確認書(2)報價單(3)商業發票(4)訂單。1
2. 下列何者為一般Neutral1Packing List中未列出之項目?(1)進口商名稱1(2)出口商名稱(3)貨物名稱(4)進口地名。
3. 發票上的裝運日期爲「on1or about July 10」,則根據UCP600的規定,提單上的on1board date爲下列何者時,開狀銀行得拒付? (1) July 16 (2)July 15 (3) July 5 (4) July 6。
4. 以下何者不是DIA之下所使用的匯票?1(1)遠期匯票(2)跟單匯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5. 國際貿易上使用的匯票多爲一套1(1)一份(2)二份(3)三份(4)四份。
6. 商業發票不具備以下何種功能?1(1)出貨通知書(2)證明貨物產地(3)商品內容聲明書(4)收帳通知書。
7. (1)提單(2)產地證明書(3)商業發票(4)包裝單乃是一切貨運單據的中心,交運的貨物均以該文件上所載者爲準。1
8. 製作及簽署海關發票的是1(1)進口商(2)出口商(3)進口團駐在出口國的領事(4)出口國駐在進口國的領事。1
9. 通常按(1)裝運品質(2)起岸品質(3)裝運重量(4)起岸重量條件交易時,出口商必須向進口商提供重量尺碼證明書。1
10. 若契約或信用狀要求應提示產地證明書,但未特別規定應由誰簽發,則應提示(1)商會(2)官方1(3)出口商(4)以上任一皆可簽發的產地證明書。
1. (3) 2. (2) 3. (1) 4. (3) 5. (2) 6. (2) 7. (3) 8. (2) 9. (3) 10. (4)
三、填充題
1若匯票期限為30 days after sight,發票日爲7月1日,承兌日爲7月5日,則匯票的到期日爲??月??日。
1. 8,4
2匯票依其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爲??及??;依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爲??及??;依發票人的不同,可分爲??及??。
2. 即期匯票、遠期匯票、光票、跟單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3國際貿易上使用的匯票多為一式??份。
3. 兩
4所謂中性包裝單,係指包裝單上不能出現??的名稱。
4. 出口商
5若信用狀要求提供領式發票或海關發票時,多不會再要求提供??。
5. 產地證明書
四、解釋名詞
1. documentary draft
1. 跟單匯票:債權人或賣方為收取債權,乃簽發匯票,然後以貼現或其他方式讓與銀行,同時以單據作為質押或擔保,因讓出的匯票附有單據,故稱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上所謂單據,通常係指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等。
2. commercial invoice
2. 商業發票:出口商於貨物交運後,寄給進口商的出貨通知書,商業發票上詳細記載商品名稱、品質、數量、單價及金額,故其具有商品內容聲明書及收帳通知書的功能。
3. consular invoice
3. 領事發票:由進口國駐出口國的領事,依出口商的申請所簽發有關貨物內容的證明文件。其作用在證明貨物的產地,供作課徵進口關稅以及核定有無傾銷情事的依據,並作為進口國貿易管理當局統計及擬定貿易政策的參考。
4. weight/measurement certificate
4. 重量尺碼證明書:由公證人或出口商所簽發,內容載有貨物的毛重、淨重及尺碼等的證明書。
5. certificate of origin
5. 產地證明書:證明貨物確實在某地生產、製造或加工的證明文件。由於進口國對出口國生產或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關稅,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出產地證明書。
五、問答題
1何謂票匯?請以圖示說明其流程。
1. (1) 債務人或買方將款項交其當地銀行,由該行簽發一張以債權人或賣方所在地總分支行或同業為付款人的匯票,交給債務人或買方,由其逕寄債權人或賣方,憑票向付款銀行兌款的方式。
(2) 見圖。
(3) 在匯票方式下,匯票發票人為匯款地銀行,其匯票流動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同,故為順匯。
2何謂遠期匯票?遠期匯票期限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2. (1) 在一確定或可確定的未來某一期日付款的匯票。
(2) 其期限規定方式較常見的有:
① 見票後若干日付款。
② 發票後若干日付款。
③ 提單簽發後若干日付款。
④ 裝船後若干日付款。
⑤ 訂日付款。
3何謂包裝單?其功能爲何?
3. (1) 由出口商所製作,詳細記載一批貨物各件包裝明細的文件。
(2) ① 對運送人而言:可作為點收、點交貨物以及核計運費的參考。
② 對公證行而言:可作為查對貨物數量的參考。
③ 對海關而言:可作為查驗貨物的參考。
④ 對進口商而言:可作為核對貨物數量的依據。
⑤ 對保險人而言:為辦理保險理賠時的必要文件。
4產地證明書的簽發人通常是那些機構?若無特別規定時,應提供哪個機構所簽發的產地證書?
4. (1) 產地證明書的簽發機構可以是政府機構、商會、同業公會或出口商,應提供哪個機構所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則應依照契約或信用狀的規定。
(2) 若無特別規定時,則由任何機構所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均視為符合。
5商業發票的重要性爲何?
5. 商業發票具有商品內容聲明書及收帳通知書的功能,是一切貨運單據的中心,交運的貨物以商業發票所記載者為準,如果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商業發票將是重要的證明文件。
案例 見課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