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15 國際貿易相關保險

一 國際運輸保險的概念

國際貿易貨物運送路程遙遠,運輸途中的風險本就比較大,再加上貨物的運送人往往爲儘量減少其對承運貨物的責任,而在運送單據中規定各種貨運免責條款,無形中更加重了貨主所承擔的風險。當貨物於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或滅失,而無法獲得運送人補償時,則運送單據的持有人必將蒙受損失。因此,國際貿易貨物均應投保適當的貨物運輸保險,萬一貨物遭受損失時,可獲得保險人的補償。

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買賣雙方的哪一方承擔,投保的工作由何方負責,應視所使用貿易條件 (trade terms)而定。例如:在 FOB條件下,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投保的工作也是由買方自行負責;在 CIF條件下,海上貨物的運輸風險雖然也是由買方承擔,但賣方必須代買方投保,並支付保險費用。因此,無論進口商或出口商,均應明瞭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規定,並熟諳投保及索賠實務,使進出口貨物得以獲得最適當的保障。

貨主於投保時應注意,被保險人 (insured; assured)對所投保貨物必須享有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所謂保險利益,係指被保險人基於其對保險標的的某種權利而得享有的經濟利益(包括現存的或可期待的利益),由於享有保險利益,當被保事故發生致被保人遭受損害時,被保人可據以獲得保險的賠償。基於國際貿易的特有性質,在貨物運輸保險中,通常僅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則不一定須享有保險利益。

而當保險標的物因危險發生而受損時,被保險人能否要求保險人賠償,端視該項風險是否在保險單所承保範圍之內,以及被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害是否爲保險單所承保的損害種類。若是,則保險人應予賠償;反之,若該項風險並不在保險單的承保範圍之內,或雖是保險單所承保的風險項目,但並未因此導致損害,或損害的種類不在保險單承保之列,均無法獲得保險人的賠償。有關危險的種類及損害的種類,將於本章第二、三節中分別說明。

現代國際貿易貨物的主要運輸方式有海運、空運及陸運等,其中,海運爲主幹,故本章將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俗稱水險)的說明爲主,另分別就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及郵政包裹保險做簡要介紹。

 

二 海上危險的種類

航海運送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種類繁多,保險人對於這些危險,依其過去的損失經驗以及配合貿易的需求,有的願意承保,有的特約限制承保,有的則不予承保。其中,保險人願意承保的,稱爲基本危險 (basic perils) ; 特約限制投保的,稱爲特殊危險 (extraneous perils) ; 而不論如何一定不承保的,稱爲除外危險 (excluded perils),茲分述如下。

一、基本危險

基本危險爲海上貨物保險基本保險單所承保的危險,其種類有:

(一)海難(perils of the seas)

指海上偶發的意外事故或災難,但海上正常的風浪,並不包括在內。一般公認屬於海難的意外事故有擱淺 (stranding)、觸礁 (touch and go)、碰撞 (collision)、沉沒 (sinking)、船破 (shipwreck)、船舶失蹤 (missing ship) 、暴風雨 (heavy weather)及海水損害 (sea water damage)等。

(二)火災 (fire)

凡起因於天災、船長船員或第三者的過失、船東惡意行爲、爆炸等原因的火災所致的損害,均可獲保險人賠償。但由於戰爭、罷工、騷擾及暴動所引起的火災,不在基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此外,因標的物本身自燃引起的火災,保險人可以不賠償。

(三)暴力盜竊 (thieves)

乃專指使用暴力的攻擊性盜竊,此處所指的暴力,並不一定要施加於人,只要是以暴力手段盜取貨品均屬之;但暗中偷竊,或船員旅客的偷竊,並不包括在內。

(四)投棄(jettison)

乃指當船舶行駛海上遇緊急事故,船舶及承載貨物均處於危急狀態下,船長爲保全船貨的共同安全,故意將一部分船舶屬具或承載貨物,拋棄海中所致的損失。這種損失乃最典型的共同海損犧牲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但若非航運習慣或非經特約,而係貨主自願裝載於甲板上的貨物,以及危險品或腐敗品的被投棄,保險人均不予賠償。

(五)船長和船員惡意行爲(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指船長或船員故意損害保險標的物的非法行爲,例如:船長或船員遺棄船舶、縱火、故意擱淺、盜賣船貨、從事走私等。若該項行爲係由船舶所有人所縱容、共謀或授意者,不構成惡意行爲,保險人對於其損害不予賠償。

(六)其他一切危險 (all other perils)

指與基本保險單中所列舉各種危險相類似的危險而言,並非依字面意思泛指一切其他危險。

二、特殊危險

除以上所述各項基本危險外,有時尙因貨物性質、運往地區而有各種特殊的危險,對於這些特殊危險,保險人往往須先審査其危險特性,再決定是否同意承保並加收保險費。常見的特殊危險有:

1偷竊及挖竊(theft and pilferage)。

2短少及遺失 (short-delivery and non-delivery)。

3越站未卸(over-carriage)。

4受其他貨物損害 (damage by other cargo)。

5發霉或霉腐(mould & mildew)。

6生鏽及起斑(rust and pitting)。

7. 油汙或泥汙 (crease, oil or mud)。

8. 淡水、雨水、氾濫、洪水 (fresh water, rain, inundation flood)。

9接觸酸類(acid)。

10. 水蒸汽 (steam)。

11. 結塊(blocking)。

12. 破包或袋口裂開(bursting of bags or mouth bursting)。

13. 鉤損及提吊(hook and sling)。

14. 戰爭 (war)。

15. 甲板上載貨 (deck cargo)。

16. 罷工、暴動與民衆騷擾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三、除外危險

保險人對於無可避免的危險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爲的結果,均不予承保,這類危險稱爲除外危險,其損失的形成,常與貨物本身固有性質、經常性的損耗、市場的變動或被保險人蓄意等因素有密切相隔。常見的除外危險有:

1被保人故意不當行爲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2遲延 (delay)。

3正常的漏損、破損或收縮 (ordinary leakage, breakage or shrinkage)。

4蟲鼠 (rats or vermin)。

5 貨物固有瑕疵或性質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三 海上損害的種類

海上損害係指因海上危險發生,對承保標的物所造成的損害與費用。海上損害依其損害程度不同,可分爲以下各種類。

一、全損(total loss)

全損即保險標的物全部損失,全損又可分爲:

(一)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又稱爲絕對全損 (absolute total loss)。可視爲實際全損的情形有:

1. 保險標的物已毀滅:例如:貨物被火焚毀。

2. 保險標的物毀損至不復爲被保險的原物:例如:奶粉遭海水浸溼成塊狀。

3. 保險標的物喪失後不能復歸被保險人:例如:貨物遭扣押而釋放無期,或已被沒收等均是。

4船舶失蹤經相當時間而無音訊:所謂「相當時間」究指若干時日,依個別情況而定。這項損失,依我國海商法規定,屬於推定全損而非實際全損。

(二)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程度上雖未達全部滅失,但是實際全損已無可避免,或欲防止實際全損,其費用將超過標的物保全後的價值者,即視爲推定全損。可視爲推定全損的情形有三:

1.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占有權,因承保危險發生而喪失,回復似無可能者:例如:船舶觸礁,又值強風浪季節,則船破或沉沒勢難避免,船長宣布棄船,裝載船上的貨物即可視爲推定全損。

2.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占有權,因承保危險發生而喪失,其回復費用將超過標的物回復後的價值者:例如:船舶遇難沉沒,搶救船貨的費用估計需要100萬元,但被救回的船貨僅值80萬元,這種情況可視爲推定全損。

3. 保險標的物受損後,其修復及繼續運往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標的物運達後的價值者:例如:一部機器由日本運往臺灣,途中遇風暴,機器受損不能使用,須加以修復,但修復費用及再運到臺灣的運費,將超過該部機器到達臺灣後的價值,這種情形即可視爲推定全損。

由於推定全損並非保險標的物實際全部滅失,標的物仍有部分殘值,或日後仍有回復的可能,因此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當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得視爲分損處理,或將保險標的物委付予保險人,而比照實際全損處理」。可知在發生合乎推定全損條件的損失時,被保險人若有意要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必須先辦妥適當的委付手續,否則就只能按分損索賠。所謂委付(abandonment),係指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委付經保險人接受或經裁決確定後,保險人即應按全損賠償保險金額。

二、分損(average)

分損即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分損又可分爲:

(一)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在海上發生緊急危難時,船長爲了船舶、貨物及運費的共同安全,故意且合理地對船舶或貨物所做緊急處分而直接發生的犧牲或費用。例如:船舶傾斜,爲了減輕貨載免於翻覆而投棄部分貨物,該項被投棄貨物的損失即爲共同海損犧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又例如:船舶擱淺,爲便船舶重浮而發生的費用即爲共同海損費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由於共同海損犧牲或費用是基於共同利益而發生,故應由因此項損失而獲得保全的船舶、貨物及未付運費,依價值比例共同分擔,各利害關係人(船東、貨主及運送人)應負擔的部分,稱爲共同海損分擔(general average contnbution)。

(二)單獨海損 (particular average)

單獨海損係指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所致的非屬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簡言之,無共同海損性質的分損即爲單獨海損。單獨海損並非由共同航海的財產共同分擔,而是由遭受損害的各財產所有人單獨負擔。

在保險實務上,保險人對於單獨海損賠償的責任限度,端視保險單上的條款而定,其條款的約定方式不外以下五種:

1對單獨海損的賠償,無限額規定(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簡稱IOP)。

2對單獨海損絕對不賠償(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Absolutely,簡稱FPAA)多使用於船舶保險,海上貨物保險很少見。

3僅對特定危險所致的單獨海損負責賠償(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的FPA) : 詳見本章第四節。

4對單獨海損負責賠償,但單獨海損未達到約定百分比者不賠,已達或超過約定百分比者,全部賠償(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該項約定的百分比稱爲免賠額(franchise)。

5. 對單獨海損負責賠償,但單獨海損未超過約定金額者不賠,損失超過約定金額者,僅賠償超過部分。該項約定金額稱爲自負額(excess; deductible),這種規定多使用於船舶保險。

三、費用

(一)損害防止費用 (sue and labour charges)

當承保危險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讓人,因採取營救措施,以避免或減輕損害程度而支出的費用,即爲損害防止費用。被保險人等只要是意圖防止或減輕損害,則無論成功與否,保險人均應予補償,並且應賠償金額與貨物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縱然超過保險金額,也應予賠付。

(二)施救費用 (salvage charge)

船貨在海上遭遇危險事故時,經由第三人(不包括被救財產所有人,其代理人或受僱人)非契約性自願救助而獲救,該第三人依法可獲得的報酬稱爲施救費用。這種施救費用應由船東及貨主比例分擔,被保險人所負擔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應負責賠償,但應賠償金額與貨物損害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三)單獨費用 (particular charges)

船貨在海上遭遇承保危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爲保護保險標的物的安全,所支付的非屬於共同海損費用或施救費用的費用,也就是因單獨海損而引起的從屬費用,例如:在中途港對已受損害貨物的臨時倉儲費。當單獨海損索賠成立時,其單獨費用方可獲得賠償。

(四)額外費用 (extra charges)

亦即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例如:査勘費、公證費、理算師費等均屬額外費用。此項費用也是一種從屬費用,當被保險人的索賠成立時,保險人才對這些與索賠有關的費用負責賠償。

 

四 海上貨物保險的種類

如第二、三節所述,海上危險及損害的種類繁多,而不同的被保險人對於保險範圍的需求也都不盡相同,若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於訂定保險契約時自行約定保險範圍,固無不可,但卻可能因此爲雙方帶來相當的不便,爲解決這種不方便,保險人均備有現成不同保險範圍的規格化保險種類,提供被保險人選用。目前常用的保險種類有新、舊兩種,即新協會貨物條款及舊協會貨物條款,並且依其承擔責任的大小加以劃分,各可分爲三種基本險及其他附加險,茲分述如下。

一、基本險

(一)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簡稱ICC (A)〕

爲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與舊條款的全險(All Risks,簡稱AR)條款類似。國A條款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危險,但下列各條所列者除外:

1. 不適航與不適運。

2. 兵險。

3. 罷工暴動險。

4. (1)可諉因於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爲所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

(2)保險標的物的正常滲漏、正常重量或體積減少,或正常耗損。

(3)由於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備不足或不當所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

(4)由於保險標的物固有瑕疵或本質所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

(5)由遲延所湞接導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雖該遲延係由承保危險所致者亦同(但因共同海損所生的費用例外)。

(6)由於船舶所有人、經理人、傭船人或營運人的無力清償,或財務背信所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

(7)由於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他類似武器所致的毀損、滅失或費用。至於舊協會貨物條款全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簡稱AR)的承保範圍則與國A條款大致相當,不再贅述。

(二)協會貸物條款B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簡稱ICC(B)〕

爲新海上貨物保險條款,其承保範圍較國A條款的承保範圍小,茲將其承保範圍概述如下:

1. 可合理諉因於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的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

(4)船舶或駁船或運輸工具與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體的碰撞或觸撞。

(5)在避難港卸貨。

(6)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2. 因下列事故所致的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共同海損犧牲。

(2)投棄或海浪沖落。

(3)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船艙或運輸工具、貨櫃或儲存處所。

3. 在船舶、駁船裝卸貨物時,任一包裝貨物自船上落海或掉落的整件滅失。

本條款與舊條款的「單獨海損賠償」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with Particular Averagea,簡稱WPA或WA,俗稱水漬險)的承保範圍類似。

(三)協會貸物條款C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簡稱ICC(C)〕

爲新海上貨物保險條款,其承保範圍較國B條款的承保範圍小,茲將其承保範圍略述如下:

1. 同ICC(B)的1.(1)-(5)。

2. 因下列事故所致的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 (1)共同海損犧牲。 (2)投棄。

本條款與舊條款的「單獨海損不賠」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俗稱平安險)的承保範圍類似。

協會貨物保險 A條款爲概括式條款,除了所列出的除外不保危險外,承保所有危險;而B條款及C條款則採列舉式承保,將所承保的危險逐項明列,未列明者,即不在承保範圍。

茲將A條款、B條款和C條款的承保範圍,列表如下:

 

保險標的物(貨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丶滅失或費用

A

B

C

火災或爆炸

X

X

X

船舶或駁船之擱淺丶觸礁丶沉沒丶或傾覆

X

X

X

陸上運輸工具之傾覆或出軌

X

X

X

船舶或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之外界任何物體之碰撞或觸撞

X

X

X

在避難港卸貨

X

X

X

承保危險所致之共同海損之犧牲

X

X

X

投棄

X

X

X

因承保危險所致之共同海損分擔與施救費用

X

X

X

船舶雙方過失碰撞

X

X

X

地震丶火山爆發或雷閃

X

X

 

波浪捲落

X

X

 

海水丶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丶舶船封閉式運輸工具丶貨櫃或儲存處所

X

X

 

任何一件貨物於裝卸船舶或舶船時落海或掉落之整件滅失

X

X

 

第三人惡意行為或惡意破壞所致者

X

 

 

偷竊丶短少(賣方短裝者除外)丶未送達丶破損

X

 

 

彎曲丶凹損丶刮損丶汙染

X

 

 

海上劫掠

X

 

 

第三人不法行為或蓄意行為所致

X

 

 

得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

 

 

 

正常滲漏丶失重丶失量或正常損耗

 

 

 

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置所致者

 

 

 

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所致者

 

 

 

得歸因於延滯所致者

 

 

 

由於船舶之船東丶經理人丶租船人丶營運人之財務不健全或債務糾紛所致者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類似之武器或裝置的使用直接或間接所致者

 

 

 

船舶丶舶船不適航或不適運,或貨櫃丶貨箱或運輸工具不適運,且為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兵險條款承保者(本項可另加保)

 

 

 

罷工險條款承保者(本項可另加保)

 

 

 

 

從表15-1可以發現,與A條款類似的舊協會貨物條款「全險」(AR) , 雖名爲全險,但並非承保全部的危險;而與C條款類似的舊協會貨物條款「單獨海損不賠」(FPA) , 並不是對所有的單獨海損均不賠償,新協會貨物條款以國A、B、C命名,即不會產生誤解。

二、附加險

貨主於投保海上貨物保險時,可就前述基本險類中任選一種投保,如貨主需要特殊的危險保障,則可多付保費另加保附加險,以獲充分的保障。茲將常用的附加險介紹如下:

(一)協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前述的ICC (A)、(B)、(C)均不承保兵險(Ware Risk,簡稱WR), 被保險人如有需要,可多付保費增列本條款。本條款承保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 因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的內亂,或任何由於交戰或對抗交戰國武力的敵對行爲。

2. 因上述危險引起的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

3. 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兵器。

4. 爲避免上述各項危險或與危險有關的損失,所產生的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

(二)協會貨物保險罷工險條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前述各類基本險均不承保罷工險,被保險人如有需要,可多付保費添附本條款於保險單上。

本條款承保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 罷工者、雇主拒納的工人、參與勞工擾亂、暴動或民衆騷擾。國

2. 任何代表人或有關組織因採取以武力或暴力方式,藉以直接推翻或影響不論是否合法成立的任何政府組織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爲所致者。國

3. 任何具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動機所爲之任何人所引起者。

4. 爲避免上述各項危險或與危險有關的損失,所產生的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

 

五 海上貨物保險單的種類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依船名是否確定,可以分爲如下兩類:

一、確定保險單(definite policy) 又稱船舶確定保險單(specified or named policy),指當貨物數量、金額、裝運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等都已確定時,由保險人所簽發的保險單,爲一般常見的保險單。

二、未確定保險單(indefinite policy)

又稱船舶未確定保險單(unamed policy),指當貨物數量、金額、裝運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等尙未確定而先行投保時,由保險人所簽發的保險單,稱爲未確定保險單,這種保險單通常不被視爲正式保險單,無法辦理押匯,必須俟上述各事項確定後,由保險人憑被保險人的起運通知書(declaration)另簽發確定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方可視爲正式的保險單。

通常買方負責保險時,多以預保的方式先與保險人預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簽發預保單(to be declared policy,簡稱TBD policy) ; 或是出口商爲免逐批貨運個別投保的麻煩,以預約方式與保險人簽訂持續性的長期保險契約,由保險人簽發流動保險單(floating policy)或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or open cover),一次承保未來多批貨運,這些都是目前保險市場上常見的未確定保險單。

 

六 海上貨物保險投保實務

一、誰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盆。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盆歸屬,決定於運輸風險的承擔。例如:以 FOB條件交易,賣方將符合契約的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即視爲已完成交貨責任,貨物的危險負擔即移轉給買方,因此,賣方在交貨之前,具有對貨物的保險利益,而買方則於交貨之後具有保險利盆。

二、由誰負責投保

(一)FAS、 FOB、 CFR、FCA或CPT條件

這些條件下,賣方在出口地交貨,貨物在運至出口港船邊 (FAS)、裝上船舶 (FOB、 CFR)或在起運地交付運送人 (FCA、 CPT)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交貨後的貨物運輸風險亦由買方自行投保,買方應投保從交貨地點倉庫至目的地的保險。另一方面,由於賣方須承擔自賣方倉庫到交貨地點的風險,因此,賣方應自行辦理這段區間的投保事宜。

(二)DAP、DPU或DDP條件

這些條件下,賣方在進口地交貨,賣方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風險,交貨前的貨物運輸風險亦由賣方自行投保,賣方應投保從賣方倉庫到至目的地的保險。倘若從目的地之後仍有運輸途程,買方應自行辦理這段區間的投保事宜。

在(一)與(二)的條件之下,由於雙方都是爲自己的風險與利益而投保,因此,有關投保範圍或保險金額等內容,由雙方各自決定即可,與另一方無涉,貨物若因承保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也是由投保的一方自行向其保險人索賠。

(三)CIF或CIP條件

這些條件下,賣方在出口地交貨,貨物在裝上船舶 (CIF)或在起運地交付運送人 (CIP)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但賣方應負責投保貨物運到指定目的港 (CIF)或指定目的地 (CIP)的運輸保險。因此賣方應投保從賣方倉庫到指定目的港 (CIF)或指定目的地 (CIP)的運輸保險。

茲以圖示不同條件之下,風險的承擔與保險責任的劃分,以及應如何規劃投保區間,以獲得完整的保障:

 

三、投保時間

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意外危險而受有損失時,可自保險人獲得補償,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雖然是航程保險,但是投保的時間應在貨物進入危險範圍之前,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貨主多於貨物裝運之前或裝運時即辦理投保,依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除保險單據顯示其承保自不遲於裝運日之當日起生效外,保險單據日期需不遲於裝運日期。」因此,以 CIF條件出口時,出口商所提供的保險單據,其簽發日期必須在提單裝船日期之前,或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註明保險生效日期在貨物交運日期之前,銀行才接受,如以 FOB或CFR條件進口時,進口商也應於貨物裝運前辦妥預保手續,以獲得完整的保障。

四、保險種類

投保時,應依據貨物的種類與性質,選擇適當的保險種類。

國際貿易所買賣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其遭受損害的敏感度也互不相同。就貨物遭受損害的原因不同,可分爲自發性損害及外來事故損害兩類,前者包含貨物的冏有性質及瑕疵、習慣上的短少、自然變質等,後者則指由於各種外來意外事故肇致的損害。

貨物由於外來事故導致的損害,多涵蓋於一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但是貨物性質不同,對外界環境的適應力也互有差異,貿易業者應視貨物的性質、包裝情況、氣候變化、港口設施及治安情況、運送途程等各項因素,選用適當的保險條件。

至於自發性的損害,有些可以加保的方式獲得保障,例如:發熱、醴酵、生鏽、發霉等由於物質本性容易發生的損害,保險人通常願意加保;但是有些損害,例如:通常耗損、包裝不良所致損害等,一般保險公司多不願承擔賠償責任。有關這類損害,貿易業者必須自行承擔,爲避免損失,貿易業者可依以往交易經驗估算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損害比率,預先將其攤入交易價格中或在貿易契約中訂定彌補辦法;此外,由於保險人不賠償因貨物包裝不良所致的損害,貿易業者必須特別注意貨物的包裝,以確保貨物於運送途中的安全。

CIF或CIP條件之下,由於賣方應以買方的利盆投保交貨之後的運輸保險,因此若契約中有約定,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中未約定,在 CIF條件下,賣方至少應投保協會貨物(C)條款或任何類似的保險條款;在 CIP條件下,賣方應投保協會貨物 (A)條款或任何類似的保險條款。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方面,一般慣例係依據CIF金額的110%投保,CIF或CIP條件之下,若契約另有約定,則依之,若契約中未約定,賣方至少應投保 CIF金額的110%。

保險幣別方面,爲避免匯率變動風險,一般均按買賣契約的幣別投保。

保險費率係由核保人員依據貨物種類、航程、包裝與保險條件等因素核定,其中航程並不單純只考量距離遠近,港口的裝卸設施及安全管制等也是重要依據。因此,保險費率應事先洽詢保險公司,切勿自行推斷,以免造成無謂的不便與損失。

六、保險區間

海上貨物保險爲航程保險,其保險責任的起訖以約定兩地間的運送過程爲準(運送期間雖無時間限制,但必須是正常運送過程),依協會貨物條款的規定,保險區間爲「Warehouse to Warehouse」,即自被保險標的物爲立即裝上或裝進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而於保險契約所載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移動時開始,於下列四種情況下終止

(以下四種情形,任何一種先發生,保險單之效力即行終止):

1. 於保險契約所載目的地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完全卸載。

2被保險人或其員工爲正常運輸過程以外的儲存、分配或分送,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無論該倉庫或儲存處所是否於保險契約所載目的地或之前,自運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上完成卸載。國

3. 被保險人或其員工使用任何運輸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任何貨櫃作爲一般運送過程以外儲放之用。國

4. 保險標的物於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屆滿六十天。由此可知,海運保險的保險區間,並非僅限於海上運輸途程,係以保險單上所記載的起運地開始,至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目的地爲止,可延伸至內陸運輸途程。以信用狀付款時,若延伸保險區間,保險單上的啓運地與目的地將有可能與信用狀的規定不一致,是否將因而遭銀行以單據瑕疵爲由拒付?依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定:

「保險單據須表明所承保之危險至少涵蓋自信用狀所敘明之接管地或裝運地與卸貨地或最終目的地之範圍。」因此,只要保險區間大於信用狀規定的運輸區間,並不視爲瑕疵。

七、要保書的填製

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均須塡具一份水險要保書(marine insurance application),由保險公司核保單位審核內容,並依據要保條件計算保險費後,再繕製保險單。倘貨主因裝船急迫,未及塡送要保書,可以口頭、電話或傳眞將要保內容告知保險公司,茲以所附要保書(見表國15-2)爲例,說明其塡製方法:

1保單號碼(Policy No.) : 由保險公司塡寫。

2. 被保險人(Assured): 以CIF或C&I條件出口時,被保險人爲出口商;若以國FOB或CFR條件進口時,則以進口商爲被保險人。

3. 受益人(Beneficiary)a: 即爲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理賠金請求權的人,由出口商負責投保時,出口商應依契約或信用狀規定塡列保險受益人,由進口商投保時,若涉及銀行授信(例如:在信用狀交易下),則以銀行爲受益人。

4. 發票金纇行(Invoice Value) : 據實塡入,且須標明幣別。

5. 保顬行(Insured Amount) : 依契約或信用狀規定投保,未規定時,習慣上以發票金額加10%爲保額,投保幣別通常與契約或信用狀幣別相同。

6. 運輸工具行(Conveyance) : 出口時,由出口商將承載貨物的船名及航次塡入,若是進口商負責投保,而以TBD保單方式預保時,由於進口商無法事先獲知船名,可暫不申報,只塡上「to be declared」字樣,待獲知船名航次後再通知保險公司。

7. 開航日期(Sailing on / about) : 出口時,如未能確定,可以塡入結關日期。

8. 航程(Voyage) : 依契約或信用狀規定塡入裝貨港/起運地,以及目的地。

9. 轉運(Transhipment) : 貨物如須在中途轉運,應將塡入轉運港口及船名。

10. 包括內陸運輸行(Including Inland Transit) : 若保險範圍須包含裝船之前的內陸運輸,或/以及卸船之後的內陸運輸,亦須詳細塡入。

11. 賠款地(Claims Payable at) : 依契約或信用狀規定,未規定時,通常以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爲賠款地點。

12. 貨物(Cargo) : 依契約或信用狀塡入貨物名稱。

13. 數量(Quantity) : 塡入實際裝運數量,應與商業發票、提單上所記載一致。

14. 包裝(Package) : 貨物的包裝與運輸安全有密切關係,應詳塡。例如:以紙箱包裝行(in carton) 、散裝貨物行(bulk cargo)等。

15. 發票號碼或裝運標誌(Invoice No. or Marks) : 裝運標誌須與提單、發票和包裝單一致。

16. 貨櫃(Container) : 若爲一般貨櫃,勾選「Closed」,若爲特殊貨櫃,則勾選「Other」,並註明貨櫃種類。

17. 信用狀號碼:非以信用狀爲付款方式者,免塡。

18. 輸入許可證號碼:可免證進口者,免塡。

19. 保險條件(Conditions) : 依信用狀或契約規定保險種類投保,若未規定,應投保該貨物通常應保的保險類別。

20. 費率(Rate)及保費行(Premium) : 由保險公司塡寫。

21. 匯率(Exch.@) : 由保險公司塡寫。

22. 要保人:投保人塡列聯絡電話及地址,以便保險公司聯絡,簽章後將要保書送保險公司。

 

七 海上貨物保險單的製作方法

茲以所附保險單(見表15-3), 說明海上貨物保險單的內容及製作方法:

1. 保險單號碼:由保險人編列。

2. 被保險人名稱:將被保險人公司名稱塡入。

3. 發票號碼:依要保書上的記載塡入。

4保險金額:依要保書所塡保險金額,須同時記載小寫及大寫金額。

5. 船名:將承運船舶名稱、航次及啓航日期塡入,其內容應與提單上所載者相同,但啓航日期一般均以「sailing on or about」字樣表示,因此保單上的啓航日期縱與提單上的啓航日期相差幾天,也不會有問題。

6航程:應與要保書所列者一致,貨物有轉運者,應同時註明轉運港口。

7. 賠款支付地點及幣別:依要保書所載塡列。

8. 保險標的物:依要保書記載塡入投保貨物名稱、數量及包裝件數,其內容應與商業發票及其他單據上所載者一致。國

9. 保險種類:應與要保書所載者一致。

10. 保險單簽發地點及日期:保險單日期通常即爲保險公司承擔危險開始的日期,故該日期不應遲於運送單據上所示貨物裝船、發送或接管之日,以免遭銀行拒付。

11. 保險單份數:即保險單正本的簽發份數,本例爲兩份。

12. 保險單簽字:應由保險公司負責人簽署,否則保險單不生效。

 

八 航空貨物保險

由於貨物空運業務的發展較海運爲晚,因此航空貨物保險的發展也較遲,最早的航空保險單乃由倫敦 Lloyd’s公司所簽發。近年來,隨著貨物航空運輸的普及,航空保險事業也逐漸受重視,但由於航空事業本身具有高度的複雜性,致使航空貨物保險迄今未能形成一獨立的體系,目前空運保險實際上仍採用海上貨物保險條款。

目前保險公司使用的航空貨物保險條款有:

1. 協會貨物保險航空險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r Cargo) (excluding sendings by post)〕。

2. 協會貨物保險航空兵險條款〔 Institute War Clauses (Air Cargo) (excluding sendings by post)〕。

3. 協會貨物保險航空罷工險條款〔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Air Cargo)〕。

航空貨物協會條款並無 A、B、C條款的區分,協會貨物保險航空險條款與海運的協會貨物條款 (A)內容相近。至於空運貨物保險的承保航程,除在目的地卸機後的最大有效期間由海運的 60天改爲30天外,其餘與海運承保航程的規範大致相同。

 

第九節 輸出保險

一、輸出保險的概悆

如前所述,國際貿易比國內貿易存在著更多的危險,出口商將貨物運出口後,至貨款收回前,通常可能遭遇的風險,除了貨物在運送途中因運輸危險事故發生造成貨物或多或少的損失外,尙有國外進口商破產、違約不付貨款的信用危險 (credit risk)或進口國外匯短缺、目的地發生戰爭、內亂或革命等事故,致使進口商無法履約付款的政治危險 (political risk)存在。瀾於前者(指運輸危機,出口商可利用投保貨物運輸險,以防不測;至於後者(指信用危險及政治危險),其發生的原因,既非出口商所能預知或控制,又非一般商業保險(如貨物運輸險)所願承保。在此情況下,出口商可利用政策性的輸出保險 (export insurance ) ,以化解上述各種信用上及政治上的危險。

輸出保險係國家政策性的保險,不以營利爲目的,旨在鼓勵發展輸出貿易,並保障輸出廠商因輸出所致的損失,使本國出口廠商能在國際市場中,與他國出口商立於同等的競爭地位。詳言之,輸出保險的功能如下:有助於(1)減少出口商風險,從而擴大貿易;(2)申辦融資從而擴大貿易;(3)硏判風險:投保前,信用調査;(4)轉向進口商索賠:保險單位在理賠之前後,可協助出口商催促進口商付款。

輸出保險通常係以出口商爲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貨款爲保險標的,補償出口商在輸出貿易上,因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發生,致無法收回貨款的損失之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

此外,本國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時,涉及許多危險,諸如作爲投資的股份被沒收、徵用、國有化,或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衆騷擾,致不能繼續經營。凡此危險,均非一般商業保險所願承保,但輸出保險卻可予以承保。

輸出保險是政府爲促進外銷及國外投資而設立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其設立並不以營利爲目的,一般多由政府經營或委由公營機構辦理。我國辦理輸出保險始自民國49年,初期由中央信託局辦理,嗣由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接辦。民國國68年成立中國輸出入銀行,乃改由該行輸出保險部承辦。該行目前辦理的輸出保險種類共有:

1. 託收方式(D/P、D/A)輸出綜合保險。

2. 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3. 海外投資保險。

4. 海外工程保險。

5. 記帳方式(0/A)輸出綜合保險。

6. 信用狀出口保險。

7. 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8. 國際應收帳款輸出信用保險。

9. 全球通帳款保險。

 

此外,該行將配合政府政策,在適當時期開辦其他輸出保險。出口廠商或投資廠商爲保障貨款或投資的安全,可視需要選擇其中一種投保。不過,須注意者,各種險類的保險金額,均有其限額,而不能依照貨物價值或投資金額全額投保,因此出口或投資廠商仍須承擔部分危險,這與貨物運輸險截然不同。

 

習題

一、是非題1

1. egg在CFR條件下,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但賣方必須代買方投保,並支付保險費用。1

2. egg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俗稱水險。1

3. egg海難、火災及偷竊等,係屬於海上貨物保險的基本危險。1

4. egg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程度上雖未達全部滅失,但是實際全損已無可避免,或欲防止實際全損,其費用將超過標的物保全後的價值者,即視爲推定全損。1

5. egg目前市場上採用的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ICC(C)條款類似。1

6. egg新協會貨物條款A條款,與舊協會條款的平安險(FPA)條款類似。1

7. egg FOB條件下,買方可以在收到賣方的交貨通知之後,再從容的投保。1

8. egg依協會貨物條款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區間爲1Warehouse to Warehouse。

9. egg輸出保險在我國為政策性的保險,以營利爲目的。1

10. egg輸出保險主要承保的風險是信用風險與政治風險。

 

 

二、選擇題1

1. egg以下何者屬於海上保險的特殊危險?1(1)船長、船員惡意行爲(2)暴力盜竊(3)戰爭(4)貨物固有瑕疵。1

2. egg以下何種條件對單獨海損的賠償無限額規定?1(l)FPAA (2)FPA (3)IOP (4)WPA。

3. egg船貨在海上遭遇危險事故時,經由第三人非契約性自願救助而獲救,該第三人依法可獲得的報酬稱爲(1)損害防止費用(2)施救費用(3)單獨費用(4)額外費用。1

4. egg以下何者的承保範圍最大?(1)ICC(A) (2)ICC(B) (3)ICC(C)。

5. egg ICC (B)的承保範圍,與舊協會條款的哪一條款類似?(1)AR (2)FPA (3 )WPA (4)SR & CC 。

6. egg以下何者不是未確定保險單?(l)TBD policy (2)floating policy (3)open policy (4)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7. egg依I1ncoterms2010規定,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未約定保險種類時,賣方至少應投保何種保險?1(1)ICC(A) (2)ICC(B) (3)ICC(C) (4)ICC(D)。1

8. egg以CIF條件出口時,出口商所提供的保險單據,其簽發日期必須在(1)發票簽發日期(2)匯票簽發日期(3)提單裝船日期(4)信用狀開狀日期之前。1

 

9. egg以下何者爲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常見的除外危險?1(1)偷竊(2)罷工(3)遲延(4)戰爭。1

10. egg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1(1)輸出保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目的在鼓勵出口貿易(2)對於因進口商破產所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之損失,並非一般貨物運輸保險的承保範圍(3)輸出保險亦可承保因海外投資可能發生的投資資本被地主國沒收的損失(4)輸出保險承保任何有關輸出業務之風險,因此已投保輸出保險者,就不必再投保任何運輸保險。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三、填充題

1 ??即保險標的物全部損失,又可分爲??與??,??即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又可分爲??與??。

1. 全損、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分損、單獨海損、共同海損

2舊協會貨物條款基本險類,依其承保範圍的大小,分別爲??、??與??。(由大至小)

2. 全險、單獨海損賠償(水漬險)、單獨海損不賠償(平安險)

3輸出保險通常係以??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爲保險標的,補償出口商在輸出貿易上,因??危險或??危險發生,致無法收回貨款損失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

3. 出口商、貨款、信用、政治

4依Incoterms規定,在CIF或CIP條件下,賣方應依買賣契約的規定投保,契約中若未約定,則賣方至少應投保??或類似保險種類,保險金額至少爲契約價金加?? ,並儘量按??的幣別投保。1

4. ICC(C)、一成、買賣契約

5我國辦理輸出保險的機構爲??。

5. 中國輸出入銀行

 

四、解釋名詞

1.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 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程度上雖未達全部滅失,但是實際全損已無可避免,或欲防止實際全損,其費用將超過標的物保全後的價值者,即視為推定全損。

2. abandonment

2. 委付: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被保人為取得保險賠償,得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交付該貨物的全部保險金額,這種所有權的放棄與轉讓行為,即稱為委付。

3. general average

3. 共同海損:在海上發生緊急危難時,船長為了船舶、貨物及運費的共同安全,故意且合理地對船舶或貨物所做緊急處分而直接發生的犧牲或費用。因為該項犧牲或費用是基於共同利益而發生,故應由因此項損失而獲得保全的船舶、貨物及未付運費,依價值比例共同分擔,各利害關係人應負擔的部分稱為共同海損分擔。

4. ICC(W.R.)

4. 協會貨物條款兵險條款,為附加險的一種,本條款承保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

(1) 因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的內亂,或任何由於交戰或對抗交戰國武力的敵對行為。

(2) 因上述危險引起的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

(3) 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兵器。

(4) 為避免上述各項危險或與危險有關的損失,所產生的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

5. export insurance

5. 輸出保險。目的在協助投保廠商安全收回交易貨款,當國外買主或開狀銀行破產、無償還能力、違約不付款或其所在地因戰爭、外匯管制等政治原因致出口廠商遭受損失時,由承保機構依據保險契約理賠以提供應收帳款的保障。

 

五、問答題

1試述何謂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s) ? 海上貨物運輸中,常見的除外危險有哪些?

1. (1) 即保險人不予承保的危險。保險人對於無可避免的危險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的結果,應不予承保,這類危險稱為除外危險。

(2)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常見的除外危險有:①被保人故意不當行為;②遲延;③正常漏損;破損或收縮;④蟲鼠;⑤貨物固有瑕疵或性質。

2何謂推定全損?可視爲推定全損的情形有哪些?

2. (1) 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程度上雖未達全部滅失,但是實際全損已無可避免,或欲防止實際全損,其費用將超過標的物保全後的價值者,即視為推定全損。

(2) 依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可視為推定全損的情形有三:①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占有權因承保危險發生而喪失,回復似無可能者;②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占有權因承保危險發生而喪失,其回復費用將超過標的物回復後的價值者;③保險標的物受損後,其修復及繼續運往目的地的費用將超過標的物運達後的價值者。

3何謂未確定保險單?未確定保險單可否當作正式保險單使用?爲什麼?

3. (1) 當貨物數量、金額、裝運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等尚未確定而先行投保時,由保險人所簽發的保險單,稱為未確定保險單。

(2) 由於貨物數量、金額、裝運船名及開航日期等有關保險的重要事項尚未確定,因此未確定保險單通常不被視為正式保險單,無法辦理押匯,必須俟上述各事項確定後,由保險人憑被保險人的起運通知書另簽發確定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方可視為正式的保險單。

4試述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區間爲何?

4. 海上貨物保險為航程保險,其保險責任的起訖以約定兩地間的運送過程為準,依協會貨物條款的規定,保險區間為「Warehouse to Warehouse」,即自起運地的倉庫始,至目的地的倉庫止,若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為裝貨港,即自該裝貨港的倉庫始,但若出口商的發貨倉庫並非在裝貨港而是在內陸地點,則出口商應在保險單上註明。同樣的,若進口商的收貨地點不是在卸貨港而是在進口國的某內陸地點,也應在保險單上註明,如此才能將貨物運送的全部過程納入保險單的承保航程,以獲得完整的保障。

5我國目前辦理的輸出保險種類有哪些

5. (1) 託收方式輸出結合保險。

(2) 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3) 海外投資保險。

(4) 海外工程保險。

(5) 記帳方式輸出綜合保險。

(6) 信用狀和保險。

(7) 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8) 國際應收帳款輸出信用保險。

(9) 全球通帳款保險。

 

案例

 

一、3試求一般貨物至下列地區的保險費率:

香 港FPA (1)

馬來西亞WA (2)

美國Cls.(C) (3)

法國AR (4)

紐西蘭Cls.(A) (5)

南非FPA (6)

智利AR (7)

日本Cls.(B) (8)

沙烏地阿拉伯WA (9)

 

From/To (Port to port)

Cls.(C) / F.P.A.

Cls.(B) / W.A.

Cls.(A) / A.R.

1.North East Asia

0,125%

0,163%

0,03%

2.Hong Kong

0,130%

0,130%

0,28%

3.South East Asia

0,165%

0,123%

0,50%

4.Indian Peninsula & Arabian peninsula

0,150%

0,195%

0,80%

5.Africa

0,200%

0,195%

1,50%

6.South Africa

0,180%

0,234%

1,46%

7.Europe

0,150%

0,195%

0,40%

8.U. S. A. & Canada

0,150%

0,195%

0,40%

9.South & Central America

0,200%

0,260%

1,20%

10.Australia & New Zealand

0,150%

0,195%

0,40%

 

(1)0.130%;(2)0.123%;(3)0.150%;(4)0.40%;(5)0.40%;(6)0.180%;(7)1.20%;(8)0.163%;(9)0.195%

 

二、請根據下列資料,塡製一份水險投保單(參照表15-2)

1投保日期:本年5月31日

2投保人:臺灣貿易公司(住址從略)

3受益人:新加坡貿易公司(住址從略)

4船名及航次:O. AMBASSADOR V-935

5開航日期:約本年6月2日

6裝運港口:基隆

7卸貨港口:新加坡

8發票號碼:1123

9開狀日期:本年4月10日

10 信用狀號碼:145678

11保險金額:5萬美元(發票金額)加1成

12貨物及數量:吹風機11,000件

13包裝:100紙箱

14 裝運標誌:SGT Singapore C/N. 1-100

15投保種類:A款險附加兵險及罷工險

16賠款地點:新加坡

17賠款幣別:美元

 

三、泰國某製紙工廠以CIF Bangkok條件,向臺灣某化工廠購買硫酸鉛一批,出口商某化工廠乃向保險公司投保All Risks,保單載明from Keelung to Bangkok。該批貨物運抵曼谷卸貨時,曾由代理商做初步公證,但損失輕微。之後,由卡車運至距曼谷130公里的某製紙工廠,發現因紙袋破裂,散失甚多,乃做第二次公證,取得公證報告。請問:如貨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應否理賠?爲什麼?

三、(1) 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2) 保單上載明承運航程為from Keelung to Bangkok,則保險公司的承保區間即為from Keelung to Bangkok,今貨物毀損係發生於承保區間外,保險公司自可不予理賠。

 

四、某飼料廠自美國穀類出口商採購玉米11萬公噸,交易資料如下:

Price: FOB Houston, USD1,200,000

Freight: from Houston to Kaohsiung, USD 120 per M/T

Insurance : 依FOB Houston價投保F.P.A. plus War Risk

保險事故:

A: 貨船在太平洋途中遭遇暴風雨,玉米被雨水淋溼,開始腐爛,貨主獲報,急電夏威夷友人,委託他於船舶進港補給時,代爲僱工卸下玉米烘乾後再裝上船,計耗費USD100,000。

B: 貨船自夏威夷駛出,繼續航行鄰近琉球海面,遭遇大霧,視線不明,不幸觸礁沉沒,玉米全損。

請問:

1飼料廠可否自保險公司獲賠?

2如果可以,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若干金額?

四、(1) 可以。

  (2) 在夏威夷所花費USD100,000可列為損害防止費用, 故應可向保險公司索賠USD1,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