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13 備貨、出口檢驗及公證
一 出口貨物的準備
買賣契約一經簽訂,賣方即負有依照契約,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國際貿易的賣方,可能是自己擁有生產製造部門,並且自營出口的廠家,也可能是自國內供應廠家買進貨物轉售國外,賺取中間利潤的出口商。在備貨工作方面,兩者有異,以下即分別就其在貨物準備的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方面加以說明。
一、自營出口廠家的備貨
生產廠家與國外客戶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如國外買方信用良好,即可通知生產部門開始生產,以便裝運出口,如對國外買方無信心,則謹慎的廠家實際上往往在收到信用狀之後,才通知生產。
當業務部門向生產部門發出製造通知單,指示其開始生產製造的同時,爲控制交貨作業的進度,另宜製作「交貨控制表」 (shipping control sheet),以便承辦人員得以適時掌握備貨、驗貨、洽訂運輸艙位、出口簽證、出口檢驗以及投保等工作的進行,準時地在交貨期限之前,將貨物裝運出口。
二、出口貿易商的備貨
出口貿易商出口的貨物並非自己生產製造,而是另覓國內廠家供應,因此,就出口貿易商而言,貨物的準備,也就是貨物的購進。購進的方式,常見的有兩種:
(一)預約購進
出口貿易商在向國外進口商報價之前,先行請國內供應商報價,然後再以此報價作爲基礎,向國外進口商報價,經國外進口商接受後,即根據供應商原先提出的報價,與供應商簽訂購貨契約 (purchase contract)。
(二)臨時購進
出口貿易商與國外進口商簽立契約後,再臨時向國內供應商購進或訂製貨物。以此方式購貨,出口貿易商可能會有臨時找不到可提供貨物的廠家,或買到高價貨物的風險,因此除非該類貨物供應廠家衆多,貨源充裕,且售價穩定,否則不宜草率使用這種方式。
不論是預約購進或臨時購進,出口貿易商購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慎選供慮廠家出口貿易商應選擇信用可靠、品管嚴格並且能準時交貨的供應廠家。若出口貨物須有配額 (quota)者,除非出口貿易商自己擁有配額,否則,應選擇持有配額的廠家。
(二)購貨契約條件必須完整明確
爲期供應商能確實履行交貨義務,出口貿易商與供應商所訂的買賣契約,其內容應包括貨物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價格、包裝、交貨、付款、檢驗等條件,除了必須明確而完整外,而且各條件應與輸出契約中所訂者相配合。
(三)適時向供慮商催貨
國內供應廠家多是中小型家族工廠,對國際貿易的特性缺乏概念,對生產作業的安排不夠周全,雖然接獲貿易商的製造通知單,但往往未能如期開工,交貨期迫近時才急忙趕工,結果不是無法如期交貨,就是貨物品質粗糙。因此,出口貿易商應在發出製造通知單後,製作交貨控制表,並於適當時期,向工廠催貨,早日生產,如有錯誤,得以早日發現更正,並能有充裕的時間辦理驗貨工作。
(四)確實執行驗貨
如何使國外客戶對收到的貨物感到滿意,不僅是貿易商應盡的責任,也是取得國外客戶信任,爭取後續訂單的必要條件。因此,供應商出貨之前,出口貿易商應派專人前往工廠驗貨,驗貨員除了必須對該產品有充分的知識及了解外,更要爲人盡職負責、公正,而且有不怕得罪人的勇氣,如此才能確保貨物的品質,維護貿易商對外的信譽。
二 出口檢驗
本節所述的出口檢驗,指的是依出口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行(mandatory)貨物出口檢驗。茲就我國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出口檢驗的目的
依我國商品檢驗的規定:「爲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使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可見貨物出口檢驗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出口貨物的一定品質水準,維護我國出口產品的形象。
二、應施檢驗品目
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的農工礦商品,應依法執行檢驗,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疫病蟲害檢驗,包括動植物檢疫在內。
至於廠商輸出的貨品是否屬於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可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各分局査詢,或上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www.bsmi.gov.tw )査詢。由於我國輸出的商品已擺脫粗製濫造的形象,且國際間對於貿易貨品的檢驗,普遍由進口國執行,因此我國目前輸出貨品均不須辦理出口檢驗,亦即應施出口檢驗的品目爲零。然廠商仍可依規定,申請辦理自願性的特約出口檢驗。
至於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檢疫,輸出人應依規定向農委會申請辦理。
三、特約檢驗
1. 意義: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爲特約檢驗。
2. 受理範圍:僅限國內輸出的商品。
3. 程序: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4. 方式
(1)成品取樣檢驗。
(2)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的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錄的查核。
5. 檢驗標準: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得建議適當的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
6. 發證
(1)符合規範者: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2)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三 公證
一、公證的意義
公證行(survey)乃指獨立公正的第三者,即公證人行(surveyor)在兩方之間,對於某種標的做鑑定或檢驗。公證,依其性質,可分爲海事公證行(marine survey)、保險公證行(insurance survey)及貨物公證行(cargo survey)等。本節乃以貨物公證的說明爲主,至於其他兩種公證,則不在討論之列。
公證在目前的國際貿易上使用甚爲普遁,專門從事公證業務者稱爲公證人或鑑定人(surveyor)或公證行或公證公司。由於公證行不得基於自身的利益,或接受利害關係人的委託而執行公證業務,因此通常又稱爲獨立公證行(independent surveyor),其所出具的報告稱爲公證報告行(survey report; surveyor’s report; surveyor’s certificate),由於公證行地位超然,其所出具的報告,都能使當事人信服。
二、公證的目的
買賣雙方於簽立貿易契約之後,不論契約中品質條件如何約定,賣方所供應貨物的品質,必須與契約條件相符。不過由於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隔兩地,彼此多互不認識,一切都靠單據文件往來進行交易,在以信用狀作爲付款方式的場合,只要賣方提出的單據符合信用狀條件的規定,銀行即須付款、銀行審査單據時,只要求單據文件與信用狀條件相符,至於單據上所記載的內容,諸如品質規格、數量等是否符合買賣契約,則不爲所問。買方倘於提領貨物發現貨物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只能憑買賣契約要求賣方負責,無權要求開狀銀行歸還已繳付的款項。然而若賣方存心違約,貨款既已取得,要求其賠償,實非易事,於是買方爲確保權益,乃要求賣方於貨物裝運之前,必須經信用良好的公證行先行檢驗,取得公證行出具的公證報告,並且規定憑信用狀要求銀行付款時,必須提示公證報告,如此,賣方便不易在貨物上有作假或違約情事。另一方面,買方於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不符或數量不足等,也可請公證行做成公證報告,作爲日後索賠的依據。
三、辦理貨物公證應注意事項
(一)慎選公證行
若國外進口商或進口國政府未指定公證行,則出口商可以自行選擇任一公證行辦理出口公證檢驗。一般而言,選擇公證行時,應考慮下列各項:
1. 聲譽:應選擇信用佳,風評良好的公證行。
2. 專長:各公證行各有其專長,選擇時應以其專長與所需公證貨物相符者爲優先考慮對象。
3. 地點:公證行營業地點最好與廠商及裝運地相距不遠,以方便公證作業的進行。
4. 收費:在以上三項都差不多的情況下,以收費較低或較合理者爲選用的對象。
(二)時間的配合
出口公證的執行除某些貨物須在裝運時證明其裝運數量,而必須在碼頭(機場)倉庫或船(機)邊公證者外,一般都在產地或製造廠所在地進行。因此,需要辦理公證的外銷商品,出口商應配合船期或交運日期,儘早聯絡公證行辦理檢驗,產品檢驗如有不合格者,才有充裕的時間著手改進,或由公證行電告進口商取得其許可。
(三)備齊公證應檢附的文件
1. 信用狀影(副)本。
2. 包裝單影(副)本。
3. 訂單(或買賣契約書或售貨確認書)影(副)本。
如國外進口商指示公證行依廠商的產品目錄(catalog )內某項產品檢驗時,廠商尙須提供該產品的規格。
四、公證報告
公證檢驗一般係採抽驗方式,並非整批貨物檢驗,因此公證行所出具的公證報告,並不能擔保全部的貨物均符合契約的規定,況且,公證檢驗的項目係依委託人的指示或申請者的申請,貨物不符規格之處,若未列入檢驗項目內,公證報告也無法保證貨物能符合買賣契約所定的一切規格,因此,公證報告只具有推定的效力,並不具絕對的效力。出口廠商的產品雖經公證行檢驗合格,但如於檢驗時未發現的瑕疵,或其不符規格之處並未列入檢驗項目,則出口商仍須對進口商負責,不能以爲產品一經檢驗合格後,出口商即可免其責任。
由於公證報告僅具推定的效力,因此除非經證實公證行出具不實的報告,必須負僞造文書的法律責任外,公證行對買賣雙方並不負任何賠償的責任。
五、裝運前檢驗
裝運前檢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簡稱PSI)係指貨物進口(大部分爲開發中國家,例如:孟加拉、莫三比克、菲律賓、烏茲別克等)因本身的海關制度尙未十分健全,無法承擔貨物通關的相關作業,並且讓進口國政府爲防止商業詐欺、逃避關稅等情況產生,要求貨物裝運出口前,必須經進口國政府指定的公證公司實施品質、數量、價格、關稅分類及估價等檢查、檢驗作業,並取得該公證公司簽發的無瑕疵檢驗報告(Clean Report of Findings,簡稱CRF), 才得以通關進口的制度。
由於PSI係由進口國政府所指定,因此 PSI費用多約定由買方負擔。
雖然PSI對進口國有其重要性,但相對地亦造成出口商的不便,例如:阻礙出口作業,增加出口商人力與費用負擔及影響出口意願等,因此 PSI普遁被認爲是一項貿易障礙,許多有關 PSI的爭議及糾紛也因而產生。 WTO商品貿易協定的「 PSI協定」中,規範會員國於委託執行 PSI時,應符合不歧視、透明化、保護商業機密及避免不合理延遲等要求,並設置獨立的審查程序,以解決出口人與檢驗機構的爭端,期能使各相關國家有所遵循,減少糾紛。
爲管理監督我國執行 PSI機構的業務,並有效調解我國出口人與檢驗機構在執行檢驗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我國制定有「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習題
一、是非題1
1. 生產廠家與國外客戶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如對國外買方無信心,則謹慎的廠家往往在收到信用狀之後,才通知生產部門開始生產。1
2. 出口貿易商以預約購進貨物的方式準備貨物,風險較以臨時購進的方式爲大。1
3. 若出口貨物須有配額,則除非出口貿易商自己擁有配額,否則,應選擇持有配額的廠家供貨。1
4. 驗貨員的工作只是對廠家提供的貨物做最後的確認,因此驗貨員對產品的認識及驗貨的經驗並不是重要的條件。1
5. 依我圜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除輸出國境或過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須施行動植物疾病及蟲害檢疫外,其他出口商品均應施行出口檢驗。1
6. 我國目前應施出口檢驗的商品僅有食品,其餘商品均不須實施出口檢驗。1
7. 只有依法應施出口檢驗的商品,才可以申請特約檢驗。1
8. WTO會員於委託執行PSI時,應符合不歧視、透明化、保護商業機密及避免不合理延遲等要求。1
9. 一般而言,公證報告具有絕對的效力,出口商只要能提出公證報告,即可免除有關貨物的一切責任。1
10. 除非經證實公證行出具不實的報告,必須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外,公證行對買賣雙方並不負任何賠償的責任。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1
1. (1) shipping control sheet (2)purchase contract (3)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 (4)survey report 乃爲控制交貨作業進度的文件。
2. 出口貿易商向國內供貨廠家購貨時,應注意何事項?1(1)購貨契約條件必須完整、明確(2)適時向供應商催貨(3)確實執行驗貨(4)以上皆是。1
3. 我國政府實施出口貨物檢驗的主要目的在於(1)保障國內消費者利益(2)配合進口國政府的要求(3)確保出口貨物的一定品質水準、維護我國出口產品的形象(4)作爲出口商日後向進口商索賠的依據。1
4. 我國目前實施的特約檢驗,其受理對象僅限(1)出口貨品(2)進口貨品(3)內銷貨品(4)無限制。1
5. 進口商爲防止出口商交付不符契約要求的貨物,往往於契約或信用狀中規定出口商應於貨物出口之前辦妥(1)出口公證1(2)出口簽證(3)輸叫呆險(4)裝運通知。1
6. 有關我國商品出口特約檢驗的敘述,何者正確?1(1)應依圜家標準執行檢驗(2)係依法應施行的強制性檢驗(3)受理範圍僅限國內輸出之商品(4)不合格者不發給報告。1
7. PSI係何者要求實施的檢驗?1(1)出口國政府(2)進口國政府1(3)WTO (4)公證行。1
8. 以下何者不是選擇公證行時應考慮的因素?1(1)地點(2)專長(3)規模(4)信譽。1
9. 出口貨物公證一般都在(1)公證行(2)產地或製造廠(3)檢驗機關(4)進口商所在地進行。1
10. 對進出口商而言,以下何種公證較切身有關?1(1)海事公證(2)保險公證(3)貨物公證(4)法院公證。
1. (1) 2. (4) 3. (3) 4. (1) 5. (1) 6. (3) 7. (2) 8. (3) 9. (2) 10. (3)
三、填充題
1. 出口貿易商向國內供貨廠家購進貨物的方式,可分爲??與??兩種。
1. 預約購進、臨時購進
2. WTO的PSI協定規範會員國,於委託執行PSI時,應符合??、??、保護??及避免不合理??等要求。
2. 不歧視、透明化、商業機密、延遲
3. PSI係由??國政府所指定,因此PSI費用應由??負擔。
3. 進口、進口商
4. 由於公證行不得基於自身的利益,或接受利害關係人的委託而執行公證業務,因此通常又稱爲??,其所出具的報告稱爲??。
4. 獨立公證行、公證報告
5. 廠商自行選擇公證行時,應考慮??、??、??與??寺因素。
5. 信譽、專長、地點、收費
四、解釋名詞
1. survey report
1. 公證報告:指公證人受託檢驗或鑑定貨物品質、規格、數量或調查、鑑定海難原因或貨物受損狀況後所出具的證明文件,為買方向賣方或保險人或運送人提出索賠的重要文件。
2. PSI
2. 裝運前檢驗(Pre-Shipment Inspection,簡稱PSI):係指貨物的進口(大部分為開發中國家)因本身的海關制度尚未十分健全,無法承擔貨物通關的相關作業,並且該進口國政府為防止商業詐欺、逃避關稅等情況產生,要求貨物裝運出口前必須經進口國政府指定的公證公司,實施品質、數量、價格、關稅分類及估價等檢查、檢驗作業,並取得該公證公司簽發的無瑕疵檢驗報告(Clean Report of Fingings,簡稱CRF),才得以通關進口的制度。
3. independent surveyor
3. 獨立公證人:非基於自身利益或接受利害關係人的委託而執行公證業務的公證人。
五、問答題
1請說明出口貿易商備貨時,應注意事項。
1. (1)慎選供應廠家:應選擇信用可靠、品管嚴格,並且能準時交貨的供應廠家。
(2)購貨契約條件必須完整、明確:為期供應商能確實履行交貨義務,購貨契約條件除須完整而明確之外,各條件並應與輸出契約中所訂者相配合。
(3)適時向供應商催貨:出口商應於適當時間向工廠催貨,早日生產,如有錯誤,得以早日發現更正,並能有充裕的時間辦理驗貨工作。
(4)確實執行驗貨:出貨之前應派專人前往工廠驗貨,驗貨員除須具備豐富的經驗及專業知識外,更要為人盡職負責、公正。
2何謂出口特約檢驗?
2. (1)申請檢驗:一般應施出口檢驗的商品,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前,向檢驗機構報請檢驗。
(2)檢驗:檢驗機構於受理申請後,即派員至商品堆置地點執行檢驗,因檢驗需要抽取樣品者,依規定數量取樣。
(3)發證: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不合格者發出不合格通知書。不合格者得請求免費複驗一次。
(4)港口驗對:經檢驗合格的商品,應於運抵輸出港埠後,持檢驗合格證向港口分局報請驗對,驗對相符後,即於檢驗合格證書上蓋「驗訖」戳記,完成檢驗程序。
3何謂公證?出口貨物公證與出口檢驗有何不同?
3. (1)公證乃指獨立公正的第三者,即公證人,在兩方之間對於某種標的做鑑定或檢驗。依其性質,可分為海事公證、保險公證及貨物公證等。
(2)出口貨物公證與出口檢驗兩者的性質與目的並不相同,前者乃出口商為證明所交運貨物與買賣契約相符,委託公證行對商品的檢驗或鑑定,其目的在預防買方的索賠,並建立自己的商譽,以確保市場;而後者乃屬國家依法所實施的強制性出口檢驗,其主要目的在確保出口產品的一定品質水準,維護出口國產品的形象。
4請說明出口商辦理貨物公證時,應注意事項。
4. (1)慎選公證行:出口商應就信譽、專長、地點及收費等因素來選擇適當的公證行。
(2)時間的配合:出口公證一般都在產地或製造廠所在地進行,因此出口商應配合船期或交運日期儘早聯絡公證行辦理檢驗,如有不合格者,才有充裕的時間著手改進,或聯絡進口商取得其許可。
(3)備妥文件:申請公證時應備的一般文件有信用狀影(副)本、包裝單影(副)本、訂單影(副)本等。
5何謂公證報告?其效力如何?又,公證人的責任爲何?
5. (1)公證報告乃公證人受託檢驗或鑑定貨物品質、規格、數量或調查、鑑定海難原因或貨物受損狀況後所出具的證明文件,為買方向賣方或保險人或運送人提出索賠的重要文件。
(2)就貨物公證而言,由於公證檢驗一般係採抽驗方式,因此公證報告並不能擔保全部的貨物均符合契約的規定,況且,若貨物不符之處並未列入檢驗項目內,則公證報告也無法保證貨物能符合契約所訂的一切規格,因此,公證報告只具有推定的效力,並不 具絕對的效力。
(3)由於公證報告僅具有推定的效力,因此除非經證實公證行出具不實的報告,必須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外,公證行對買賣雙方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案例
一、某出口商於6月 20日接獲國外客戶訂購 10,000雙橡皮手套的訂單,交貨期限爲同年7月20日,該出口商經向國內供應商詢價,並確定國內供應廠家產能無虞後,即接下該筆訂單。在國內多家橡皮手套的供應廠家中:
甲供應商:其生產的貨物品質優良,價格合理,但經常無法準時交貨。
乙供應商:交貨準時,報價較甲供應商低,但貨物品管不佳,且時有以劣品混充情事。
丙供應商:該廠甫設立不久,信用情況不明,爲爭取訂貨,報價較前兩廠家爲低,其提供的貨物樣品品質尙可,但工廠規模不大,是否能準時交貨不無疑問,工廠位處偏遠,出口商驗貨頗爲不便。
請問該出口商應選擇哪一供應廠家供貨爲宜?理由爲何?
一、甲供應商雖經常有交貨遲延現象,但其貨物品質優良,且價格合理,因此只要在購貨契約中明訂交貨時間及遲延交貨的責任,並且適時催貨,應可避免該供應商遲交貨物。
乙供應商品管不良,信譽不佳,不予考慮。
丙供應商信用狀況不明。出口商須承擔較大風險,且工廠位處偏遠,雖報價頗低,謹慎的出口商仍以不選用為宜。
二、香港商A貿易公司於7月1日與臺灣B紡織廠簽訂一筆男襯衫買賣契約,契約中除載明每件襯衫爲US$10.00FOB Keelung外,關於貨品規格、品質、瑕疵率等,應經 A隨時檢驗,全部貨品應於 H月30日前交付。A曾於B交運貨物前,指派其職員來臺檢查貨物品質,該職員於驗貨報告上載明「Presume it can pass」, B紡織廠即予交運,貨物運抵目的地,經 A公司委請公證公司檢驗後,發現瑕疵率高達 40%,不符契約規格,即據此要求減少價金,但 B卻主張該批襯衫既經 A公司代表檢驗結果,認爲並無不可接受的瑕疵,可以交運,則不得於交運後,再任意檢驗,指該批貨有 40%的瑕疵,況且該公證報告上所載有40%瑕疵的襯衫,是否即爲B所交運的襯衫,A公司也未能舉證,因此,B認爲A的要求無理,A仍應支付全部價金。
討論:
1. A公司指派的職員於驗貨報告上所載「Presume it can pass」應做何解釋?
2. 本案中,裝船檢驗報告與卸貨檢驗報告的內容互有不同,應如何認定?
3. A公司的主張對呢?還是B公司的主張對呢?理由為何?
4. 你認為一個稱職的驗貨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二、
1.雖然驗貨報告上有「猜想」( presume)字樣,但其意就解釋為該批貨物可以通過交運( can pass)。
2.該筆交易既以 FOB條件成交,則只要賣方交付的貨物在裝運時品質符合契約規定,即應認為賣方已完成交貨責任。本案賣方交付的貨物既經買方代表驗貨通過,則買方於卸貨時的檢驗報告縱與裝船驗貨報告內容不同,仍應以裝船驗貨報告為準。
3. B公司,理由如 2.所述。
4.驗貨員除了必須對所檢驗的產品有充分的知識及了解外,更要為人盡職負責、公正,而且有不怕得罪人的勇氣;此外,若於驗貨時發現有任何疑問或無法自行決定的問題,應隨時請示公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