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12 貿易付款方式之二 匯付搭配擔保工具

一 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的變革

在1985 - 1990年之前,由於國與國之間的資訊傳遞速度慢,且內容不夠充分,基於信用風險與資金融通的考量,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多數都是使用商業信用狀。但是以商業信用狀付款,往往因爲有多家銀行介入服務,相關的銀行費用較高,而且從信用狀的開立、通知、讓購、單據審査到付款贖單,需耗費相當時日,其作業方式較缺乏效率;非但如此,信用狀雖具有信用擔保的功能,但事實上並無法使進出口雙方完全避免信用風險,除了出口商可能會面臨開狀銀行倒閉破產的風險之外,倘若進口商存心違約,即有可能挑剔單據瑕疵,無理拒付或要求減價,致使出口商蒙受損失;而若出口商缺乏交易的誠信,即使以信用狀付款,仍有可能以劣貨、假貨充數,或以假單據詐領貨款,使進口商遭受損失。

尤其90年代之後,國際商業環境有了重大的變革,由於跨國企業的興起,具有規模的大採購商爲掌握貨源,降低成本,紛紛至產地設立採購據點,而生產業者亦積極前往各主要出口國設立發貨倉庫,扮演進口商的角色。加上近年來,在全球化風潮的引領之下,許多產業的工廠外移,或者將工作外包或委託給其他國家的業者,這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或基於母子公司(或母子廠)之間的自家人關係,而無信用風險,或由於通訊科技的發達,貿易對手之間交易頻繁,彼此了解信用狀況,或由於上下游業者或貿易業者之間相互投資、融資或委託代工等情形普遁,因此選擇付款方式時,即不再以信用風險爲主要或絕對的考量因素;相反地,在考慮現金流量、財務操作爲前提之下,已有愈來愈多的業者捨棄傳統的商業信用狀,而改採預付貨款 (Payment in Advance, P/A)、記帳 (Open Account, O/ A)或寄售 (consignment)等透過銀行匯付 (Remittance)的交易方式。

此外,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有時出口商雖不甚了解國外買主的信用狀況,但爲了爭取訂單,必須提供較優惠的交易條件,因此不得不冒險採用「先交貨後付款」的方式與國外買主交易;就進口商而言,當擬購買的商品供不應求時,爲爭取供貨,也只好接受賣方所提「先付款後交貨」的不利條件。不論是先付款後交貨的 P/A方式,或是先交貨後付款的O/A或consignment方式,當事人難免須承擔無法掌握的信用風險,以及資金周轉的壓力,有鑑於此,市場紛紛推出具有信用擔保與融資功能的金融商品供貿易商選用,例如:擔保函證、應收帳款承購、中長期出口票據貼現、輸出保險等。

 

二 擔保函證

一、擔保信用狀 (standby credit)

(一)意義

爲保證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內容,而以債權人爲受益人所開出的信用狀。這種信用狀主要是以擔保債務的清償、工程的完成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爲目的,與一般的商業跟單信用狀是以清償貨物價款爲目的者有別。

(二)用途

擔保信用狀的用途甚多,茲就其主要者說明如下:

1. 借款保證:假設本國商人 A擬向國外商人 B借款,B爲防止A屆期不還款,要求 A必須提出擔保信用狀作爲保證,在此情形下, A(即開狀申請人)即可向本國銀行申請開出以 B爲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該信用狀中規定,如 A不於規定日期償還借款本息時,B即可就其本息開出匯票及聲明書(表明 A未按約償還本息)向開狀銀行求償。

2. 押標保證或履約保證:購貨人A(招標人)於於招標採購貨物時,爲防投標人B中途撤銷報價,或得標後拒絕簽約,或簽約後不按約履行,要求B於報價時提供保證,B可洽請銀行開出以A爲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用以取代押標金(bid bond)或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這種信用狀要求的單據通常為受益人所出具的聲明書。

3. 賒購保證:進出口商約定以O/A方式交易時,出口商爲避免因交貨後進口商不付款而遭受損失,可於交貨前請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出以出口商爲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作爲履約的保證。在consignment之下,出口商也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擔保信用狀,以防寄售的貨物交付給受託人後,屆期收不到貨款。

4預收貨款保證:進出口商約定以 P/A方式交易時,進口商爲避免預付貨款之後,出口商不依約交貨而遭受損失,可於付款前請出口商向銀行申請開出以進口商爲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作爲履約的保證。若屆期預收貨款的出口商不交貨,進口商即可憑 standby L/C向銀行索賠。在此場合,信用狀的受益人爲進口商,而申請人則爲出口商,其角色與一般商業信用狀完全相反,這是因爲此處的信用狀並非充作付款的工具,而是履約的擔保,而且只有當申請人不履行基礎契約時,受益人才會使用擔保信用狀請銀行付款。

由此可知,擔保信用狀雖經開出,但不一定會被使用到,因此擔保信用狀又稱爲「備用信用狀」。

現代的國際貿易,已逐漸捨棄以商業跟單信用狀方式付款,而改以匯付方式來清償貨款,最主要的原因乃是信用狀的成本較高(銀行所收取的各項相關費用名目既多,且金額又高)。相對地,匯付的作業成本較低,且付款速度較快,但無論是交貨前匯款(例如: P/A) , 或是交貨後匯款(例如: O/A) , 因缺乏銀行的信用擔保,當事人的一方必須自行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當然,倘若進出口雙方之間不存在信用風險,或信用風險極低,則尙不成問題。但如果雙方之間仍存有信用風險,廠商爲節省成本,或爲提升競爭條件而採用 P/A、 O/A或consignment方式付款,同時又希望能降低信用風險,則可如上述藉由擔保信用狀來達成目的。

(三)特性

1. 備用性質:當開狀申請人無法履行其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內容時(例如:借款人不於規定日期償還借款本息,或投標人得標後拒絕簽約,或賒購貨物的買方不依約付款等),開狀銀行才有代申請人履行的義務。換言之,若開狀申請人已確實履約,則受益人即不會使用擔保信用狀。

2受益人僅需提示聲明書:擔保信用狀之下,開狀銀行要求受益人提示的單據通常僅爲一種表明開狀申請人違約或未能履約的聲明書 (statement),這種聲明書與一般跟單信用狀所要求的有關貨物交易的各項貨運單據不同。

3. 費用較低:由於 standby L/C只是備用性質,因此其作業成本較一般商業信用狀爲低(正常狀況下, standby L/C不會被使用,因此不會有押匯、承兌或贖單等費用)。

4期限較長、金額較大:由於擔保信用狀可使用於一段期間內的多次交易,因此可以預期累積的交易金額作爲開狀金額,信用狀期限往往超過一年。

因此,以stand by L/C來輔助P/A、O/A或consignment等付款方式,實不失爲一理想的做法(既節省費用又可免信用風險)。近年來擔保信用狀的使用率已凌駕商業信用狀,足證市場的趨勢。

 

 

跟單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

目的

清償貨物價款

保證各項契約的履行

使用機會

受益人交貨後,請求銀行付款,正常情況下會使用

備用性質,正常情況下係備而不用

應提示單據

貨運性單據

申請人未履約的聲明書

作業成本

較高

較低

貿易上用途

付款工具

輔助付款擔保工具(類似保險單)

提貨速度

贖單後才可提貨

提貨速度快

適用UCP (程度)

適用(高)

適用(低)

 

目前擔保信用狀的發展已多元化,除上述各種擔保用途之外,另有一種「直接付款擔保信用狀」 (Direct Pa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主要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受益人於到期時,直接向開狀銀行請求支付本金和利息,不論申請人到期是否違約。這種直接付款擔保信用狀已經突破了擔保信用狀備而不用的擔保性質。

(四)國際慣例

擔保信用狀雖然在單據種類或使用場合等方面與商業跟單信用狀有所不同,但由於擔保信用狀仍具信用狀憑單據求償的特性,因此也可適用 UCP。

UCP雖然也適用擔保信用狀,但畢竟 UCP係針對商品買賣的信用狀而設計,某些屬於擔保信用狀的重要概念, UCP並未納入,甚至部分條文並無法適用於擔保信用狀(例如:擔保信用狀一般均須較長的擔保期間,往往需要在到期時自動展延,但 UCP中並沒有自動展延的相關規定,又例如 UCP有相當多闞於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等貨運單據的規定,可是擔保信用狀通常只要求匯票以及違約聲明書,並不須提示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等相關文件)。因此, UCP對於擔保信用狀的規範,在實際應用上多少存在著不適當性。

近年來擔保信用狀的使用金額已遠超過商業信用狀,因此實有必要針對包括銀行保證函(下節將詳述)與擔保信用狀在內的國際擔保函證量身訂作一套新的規則,因此「國際商會」遂聯合「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學會」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共同研擬「國際擔保函慣例」,於 1998年通過, 1999年起實施。自ISP98生效之後,銀行開發擔保信用狀,除仍可選擇適用 UCP600外,也可選擇適用ISP98。

由於擔保信用狀與下述的銀行保證,函實質上均屬於國際擔保函證,因此國際商會針對銀行保證函所制定的「即付保證函統一慣例」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 URDG NO. 758 ) ,擔保信用狀也可適用。

 

(五)例示:茲舉一擔保信用狀實例如下

Sequence of Total (27電文頁次) 1/1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40A) IRREVOCABLE STANDBY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20信用狀號碼) 12345

Date of Issue (31C開狀日期) 170807

Applicable Rules (40E) ISP98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31D信用狀有效期限及地點) 171011 IN VIENNA

Applicant Bank (51A) GOOD COMMERCIAL BANK

Applicant (50申請人/開狀人) ABC CO.

Beneficiary - Name & Address (59受益人) DEF CO.

Currency Code, Amount (32B信用狀幣別、金額) CURRENCY : USD (US DOLLAR) AMOUNT : 10,000.00

Max. Credit Amount (39B最高押匯金額) NOT EXCEEDING

Available with… By ... (41A是否指定押匯銀行) GOOD COMMERCIAL BANK BY PAYMENT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45A貨物品名及貿易條件) FULFILLMENT OF CONTRACT NO. 67890

Documents Required (46A提示單據種類與規定)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TO READ AS FOLLOWS : WE CONFIRM THAT ALL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FROM OURSELVES TOWARDS THE APPLICANT HAVE BEEN FULFILLED AND THAT THE AMOUNT DRAWN REPRESENTS THE INDEBTENESS OF THE APPLICANT PERSUANT TO THE CONTRACT NO. 67890 WHICH IS NOW DUE AND REMAINS UNPAID

*BENEFICIARY’S DRAFT DRAWN AT SIGHT ON APPLICANT, MARKED "DRAWN UNDER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N0.12345 DATED 170807 OF GOOD COMMERCIAL BANK

Additional Conditions (47A附加條件)

*THE NUMBER AND THE DATE OF THIS SBLC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WINGS

*PARTIAL DRAWING(S) IS NOT ALLOWED.

*NEGOTIATION O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OR INCOMPLETE DOCUMENTS IS STRICTLY PROHIBITED.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THAT A DEMAND FOR PAYMENT BY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AND DRAFT SHOULD NOT BE MADE PRIOR TO 15 DAYS (CLOSE TO DATE OF EXPIRATION OF SBLC) 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ALL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U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Charges (71B利息及手續費用由誰支付) ALL CHARGES, EXPENSES AND COMMISSION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SBLC, OUTSIDE OF AUSTRIA TO THE DEBIT OF BENEFICIARY.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49是否為保兑信用狀) WITHOUT

lnstra to Payg / Accptg / Negotg Bank (78) AFTER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S OF THIS SBLC, AT OUR COUNTERS IN VIENNA, WE ENGAGE OURSELVES TO EFFECT PAYMENT AS PER INSTRUCTIONS OF NEGOTIATING BANK VALUE 2 BANK WORKING DAYS (AUSTRIA) LATER.

 

二、銀行保證函 (bank guarantee)

(一)意義

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委託人按規定履行契約,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銀行保證函有三個主要當事人,即保證人(也就是銀行) (guarantor)、委託人(principle)與受益人 (beneficiary),其中,委託人與受益人是某項契約的當事人,受益人爲確保委託人能依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求委託人須向銀行申請開立保證函,當委託人不履約或履約不完全時,受益人即可憑銀行保證函向銀行請求付款。【註:銀行保證函有獨立性和從屬性之分,本章所述的銀行保證函,係指銀行承擔獨立償付責任 (independent payment obligation)的獨立保證函,而非銀行承擔從屬債務責任的從屬性保證函(這種保證函之下,銀行的保證責任爲一般民法的保證)。】

(二)用途

銀行保證函依其用途不同可分爲很多種,常見的有:

1投標保證函 (tender guarantee) : 銀行(保證人)根據投標人(委託人)的申請向招標人(受益人)開立的保證函,保證投標人在開標前,不中途撤銷投標或片面修改投標條件,得標後不拒絕簽約、不拒絕交付履約保證金,否則銀行負責賠償招標人的損失。這種保證函適用於採購大宗物資、器材、設備、承建工程項目,或勘探、採礦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業務。

2履約保證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 銀行(保證人)根據貨物買賣、勞務合作或其他商務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人)的申請,向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受益人)開立的保證函,保證委託人承擔付款、簽約和履約的責任。這種保證函適用的範圍很廣,舉凡一般貨物的進出口、國際租賃以及承建工程等契約都可使用。其特點是比較靈活,銀行可爲契約當事人的任一方提供擔保,例如:在進出口交易中,銀行可以受進口商的委託開立以出口商爲受益人的保證函,當出口商依約履行交貨義務,而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未能按期付款,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如果銀行開立的是出口保證函,當出口商未能按契約規定的條件交貨時,則由銀行負責向進口商賠償損失。

3. 還款保證函 (repayment guarantee) : 銀行(保證人)根據貨物買賣、勞務合作、資金借貸或其他商務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人)的申請,向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受益人)開立的保證函,保證在委託人不按契約規定將受益人預付、支付或貸放給委託人的任何金額款項退還或還款時,則由銀行退還該款項。這類保證函常用於融資業務,也用於貨物買賣、勞務合作、技術貿易等方面。

(三)特性

銀行保證函因使用「保證」二字,故極易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觀念相混淆,產生誤解。實際上這兩者頗有不同,民法上的保證係屬有因行爲,是一種從屬的保證 (accessory guarantee) ; 但銀行保證函的保證是一種無因的行爲,是獨立的保證

(independent guarantee) ,亦即銀行的付款義務爲「一經請求即須付款」 (payment on first demand),不得援用委託人與受益人間原始法律關係的抗辯,銀行既不介入委託人與受益人雙方的契約糾紛,也不探究其糾紛的是非曲直,只依保證函所載條款,一經請求即予付款,原則上並不適用民法保證的規定。實務上,受益人只要聲明保證的事故已發生,銀行不必査究受益人的聲明是否屬實,也無須徵求委託人的意見,僅憑單純的主張即予付款。

由此可見,銀行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相當類似,在用途方面,兩者都可適用於各種契約的保證;在性質方面,銀行保證函所要求的單據,除匯票外,也多只有受益人所簽發的聲明書(statement),聲明申請人未依約履行義務,銀行付款時也是「一經請求即須付款」,所以與擔保信用狀同樣,均具備無因性,兩者在實質上並無不同,都是銀行保證,只不過擔保信用狀是以信用狀的型式呈現。

(四)國際慣例

在適用的國際規範方面,銀行保證函多載明適用ISP98或URDG758。

(五)契約條款舉例

契約中約定賒購的買方須提供擔保函或擔保信用狀: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payment is to be backed by a bank guarantee or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the Buyer is to provide,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the agreed date of delivery or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the earliest date within the agreed delivery period, a first demand bank guarantee or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三 應收帳款承購 (Factoring)

(一)意義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又稱爲國際應收帳款收買或帳務代理,係指承購商(factor,主要是銀行和金融公司)購入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應收帳款債權,於進出口商雙方無商業糾紛的情況下,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並提供帳務管理、應收帳款收取、貿易融資等多項服務爲一體的整合性金融業務。在中國大陸,factoring稱爲保理。

(二)功能

Factoring在歐美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近年來,在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以及貿易流程便捷化的潮流推動之下,O/A等有利於進口商的賒銷付款方式已成爲市場主流,而Factoring因具有下列功能而備受出口商的青睞,並在全球快速成長:

1. 由承購商承擔進口商屆期不付款的信用風險,而且factoring多爲無追索權,出口商可有效轉嫁信用風險。

2. 承購商預付部分貨款給出口商,出口商可獲得資金的融通,並可即時規避可能的匯率風險。

3. 承購商協助出口商進行帳務管理及催款服務。

4. 透過承購商的融資,出口商可將應收帳款轉換成現金,提高應收帳款的周轉數,具有美化財務報表的效果。

5. 廠商可節省帳務管理、收款與催款等人事支出。

(三)流程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所承作的factoring,多屬雙承購商型(two-factor service),其方式爲位於出口國的出口承購商(export factor)承購出口商的應收帳款,並負責對出口商進行融資及帳戶管理等工作,位於進口國的進口承購商(import factor)則負責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審核信用額度、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並且負責向進口商收款,收到款項後再支付給出口承購商。茲以two-factorservice說明factoring的作業流程:

假設位於臺灣的出口商與位於美國的進口商約定以O/A方式付款,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用存有疑慮,此外,出口商因有資金調度的需求,希望能先獲得資金的融通,故決定向國內的金融機構辦理factoring

(四)融資額度

通常至多爲發票金額的80%,融資幣別與發票幣別相同。

(五)期限

多爲180天以下的應收帳款。

(六)費用

1. 手續費:factor對進口商徵信的費用。

2承購管理費:依發票金額固定比例計收,若出口商辦理的是有追索權的factoring則費用較低。

3融資利息:按國LIBOR (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 或SIBOR (Singapore Interbank Offer Rate,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相近天期利率加碼計收。

上述費率或利率並無固定標準,悉依個案而定,factor通常是依據進口商的信用評等、出口商的平均銷貨金額、輸出商品的穩定度與付款條件等因素核定,或與出口商議定。

(七)風險

factor承擔因進口商破產、重整、不履行債務、經營不善、政治風險、戰爭或天災等因素而無法收回貨款的風險。但起因於進出口商之間的商業糾紛而導致的拒付風險,則排除在外,亦即,Factor雖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但若進出口商發生商務糾紛,由於Factor無從裁決,因此不負責賠償,出口商須自行承擔解決糾紛的責任。

(八)應備文件

出口商辦理factoring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買賣契約 (Contract)。

2. 訂單(purchas order)。

3. 商業發票(comercial invoice)。

4.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空運提單(air way bill)。

5. 包裝單(packing list)。Factoring雖具有避險與融資的功能,但必須支付相關的費用與利息,故出口商應衡量進口商的信用、交易金額、交易條件、本身的融資需求以及國factoring的費用高低等因素,決定是否辦理。

 

四 中長期出口票據貼現 (Forfaiting)

金融機構對短期應收帳款(半年以下)的服務,常用上述的factoring業務,至於中長期的應收帳款(半年~七年),則多採用forfaiting。

(一)意義

貼現商(forfaitor)在無追索權的基礎上,以同定利率貼現方式買進銀行保證的付款票據(匯票或本票),並於預扣利息後將款項付給出口商的一種中長期融資業務。

(二)方式

常見的forfaiting辦理方式有:

1. 進口商以中長期賒購或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口商購入貨物,由進口商開立一張或多張本票,並請銀行對本票加以保證,以這些本票支付出口商。當出口商有資金需求時,即可向金融機構申辦forfaiting業務,以這些本票向forfaitor貼現。

2進口商以中長期賒購或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口商購入貨物,由出口商開立一張或多張以進口商爲付款人的匯票,由進口商承兌匯票(若forfaitor對進口商的信用風險有疑慮時,會要求須由銀行對匯票加以保證)。當出口商有資金需求時,即可憑該承兌匯票向金融機構申辦國forfaiting業務,以這些匯票向國forfaitor貼現。

3. 進口商以遠期信用狀向出口商購入貨物,押匯銀行若對開狀銀行的信用或開狀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經情況缺乏信心,擔心開狀銀行到期無法付款,通常不願對出口商提示的遠期跟單匯票辦理押匯,在此情況下,出口商可藉由forfaiting業務的申辦,將遠期跟單匯票交付forfaitor,forfaitor於開狀銀行審査單據無誤並承兌匯票後,即買斷該承兌匯票,付款給出口商。出口商可藉此轉嫁開狀銀行的信用風險與進口國的政治風險,並獲得融資的便利。這種在遠期信用狀之下辦理的forfaiting業務又稱爲「遠期信用狀賣斷」

(三)功能

1. 由貼現商承擔進口商或開狀銀行的信用風險,以及進口國或開狀銀行所在國的政治風險,而且forfaiting多爲無追索權,出口商可有效轉嫁風險。

2. 融資期間長,長期交易可獲得資金融通,改善出口商的資金周轉。

3. 應收帳款立即變現金,可改善財務報表。

4. 不占用銀行的授信額度。

5. 出口商可放心的提供進口商中長期延後付款的信用交易方式,增加出口競爭力。

6. 節省出口商收款與催款的管理費用支出。

7. 貼現利率固定且先行融資,出口商可規避利率與匯率風險。

(四)流程

茲以遠期信用狀之下的forfaiting業務,說明其流程:

(五)融資額度

100%貼現,但須扣減相闞費用之後付款。

(六)期限

多爲半年~七年的應收帳款。

(七)費用

包括手續費與融資利息,由 forfaitor依據貼現金額、期限與風險評估加以核定或與客戶議定。

(八)風險

forfaitor承擔開狀銀行、保證/承兌銀行或進口商於票據到期時不付款的信用風險與政治風險。但起因於進出口商之間的商業糾紛而導致的拒付風險,則排除在外。

我國的出口商在先交貨後付款的交易條件之下,也可以利用中國輸出入銀行承辦的各類輸出保險來規避進口商的信用風險與進口國的政治風險。不過,一般而言,輸出保險只提供避險的功能,並不對出口商先行融資,出口商若有資金周轉的需求,需自行憑輸出保單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

 

習題

一、是非題1

1. egg凡以賒銷方式出口的出口商,均應利用各種擔保工具以移轉信用風險。1

2. egg擔保信用狀係屬備用性質,若開狀申請人已確實履約,受益人即不會使用擔保信用狀。1

3. egg現代的國際貿易,已逐漸捨棄以商業跟單信用狀方式付款,而改以匯付方式來清償貨款。1

4. egg擔保信用狀不可適用UCP600。1

5. egg銀行保證函的保證是一種無因的行爲,是獨立的保證,銀行的付款義務爲「一經請求即須付款」,銀行不得援用委託人與受益人間原始法律關係的抗辯,也不介入委託人與受益人雙方的契約糾紛。1

6. egg我國銀行承做的fact1oring多具有追索權。1

7. egg Factoring的承購商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包括起因於進出口商之間的商業糾紛而導致的拒付風險。1

8. egg中國輸出入銀行承做的各類輸出保險的功能與factoring類似,皆兼具信用擔保與融資的雙重功能。1

9. egg forfaiting之下所貼現的票據,包括出口商所簽發的本票與進口商所簽發的匯票。1

10. egg Factoring雖擔保應收帳款的收取,但是多無法先行提供全額的融資;Forfaiting的融資則爲100%。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1

1. egg關於stand-by L/C,下列那一項敘述是錯誤的?1(1)爲備用性質(2)主要是以擔保契約的履行爲目的(3)受益人通常僅需提示聲明書(4)具融資性質。1

2. egg以O/A方式付款,搭配擔保信用狀,該擔保信用狀的受益人通常是1(1)進口商(2)出口商(3)進口地銀行(4)出口地銀行。1

3. egg forfaiting在信用狀之下使用時,係使用於哪一種信用狀的票據貼現?(1)擔保信用狀(2)遠期信用狀(3)保兌信用狀(4)可轉讓信用狀。

4. egg出口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最適合採用O/A的付款條件? (1)新客戶的訂單(2)老客戶頻繁的訂單(3)透過中間商的訂單(4)進口國政經狀況不穩時。

5. egg factoring之下,factor不承擔哪一項風險? (1)進口商破產(2)進口國發生內亂革命(3)買賣雙方關於契約的商業糾紛(4)進口商重整。

6. egg賣方將買賣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售予應收帳款承購商,此種貿易融資業務稱爲 (1)factoring (2)forfaiting (3)collection (4)franchise。

7. egg貿易融資業務中所稱之forfaiting,係指下列何者?1(1)中長期出口票據貼現(2)即期信用狀買斷(3)出口應收帳款承購(4)進口應收帳款承兌。1

8. egg擔保信用狀不適用下列哪一項圜際規則?1(l)UCP600 (2)ISP98 (3)INCOTERMS 2010 (4)URDG758。

9. egg關於1bank1guarantee的敘述,何者有誤?1(1)與民法的保證性質相同1(2) 可適用ISP98(3)其性質與standby1letter of credit類似(4)銀行不涉入當事人間基礎契約的糾紛。

10. egg以下購於factoring對出口商的優點的敘述,何者不恰當?1(1)承購商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2)承購商協助出口商進行帳務管理及催款服務 (3)提高應收帳款的周轉數,具有美化財務報表的效果(4)100%融資。

1. (4) 2. (2) 3. (2) 4. (2) 5. (3) 6. (1) 7. (1) 8. (3) 9. (1) 10. (4)

 

三、填充題

1. 擔保信用狀之下,開狀銀行要求受益人提示的單據,通常僅爲一種表明開狀申請人違約或未能履約的??。

1. 聲明書

2. factoring係指銀行購入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於進出口商雙方無商業糾紛的情況下,承擔進口商的??風險,並提供??、??、??等多項服務爲一體的整合性金融業務。

2. 應收帳款債權,信用,帳務管理,應收帳款收取,貿易融資

3. factoring所承做的,多是期限不超過??天的應收帳款。

3. 180

4. forfaitng係指銀行以固定??貼現方式買進銀行保證的付款??,並於預扣利息後將款項付給出口商的一種中長期融資業務。

4. 利率,票據

5. 以預付貨款方式交易,若搭配使用擔保信用狀以降低信用風險,則信用狀的申請人爲買賣契約的??(買方或賣方);受益人爲買賣契約的??(買方或賣方)。

5. 賣方,買方。

 

四、解釋名詞

1. standby L/C

1. 為保證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內容,而以債權人為受益人所開出的信用狀。這種信用狀乃是以擔保債務的清償、工程的完成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與一般的商業跟單信用狀是以清償貨物價款為目的者有別。

2. bank guarantee

2. 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委託人按規定履行契約,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3. factoring

3. 承購商(Factor,主要是銀行和金融公司)購入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應收帳款債權,於進出口商雙方無商業糾紛的情況下,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並提供帳務管理、應收帳款收取、貿易融資等多項服務為一體的整合性金融業務。

4. forfaiting

4. 貼現商(Forfaitor)在無追索權的基礎上,以固定利率貼現方式買進銀行保證的付款票據(匯票或本票),並於預扣利息後將款項付給出口商的一種中長期融資業務。

5. ISP98

5. 「國際擔保函慣例」,「國際商會」聯合「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學會」(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針對包括銀行保證函與擔保信用狀在內的國際擔保函證量身訂作一套規則,於1998年通過,1999年起實施。

 

五、問答題

1國際間目前最常使用的付款方式是匯付,而非傳統的信用狀,爲什麼?我國的情況又是如何?請以具體數據加以說明。

1. (1) 由於跨國企業的興起,許多交易的雙方是屬於母子公司(或母子廠)之間的自家人關係,而無信用風險,且由於通訊科技的發達,貿易對手之間交易頻繁,彼此了解信用狀況,或由於上下游業者或貿易業者之間相互投資、融資或委託代工等情形普遍,因此選擇付款方式時,即不再以信用風險為主要或絕對的考量因素;相反的,在考慮現金流量、財務操作為前提之下,已有越來越多的業者捨棄傳統的商業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而改採預付貨款(Payment in Advance, P/A)、記帳(Open Account, O/A)或寄售(Consignment)等付款方式。

此外,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有時出口商雖不甚了解國外買主的信用狀況,但為了爭取訂單,必須提供較優惠的交易條件,因此不得不冒險採用「先交貨後付款」的方式與國外買主交易;就進口商而言,當擬購買的商品供不應求時,為爭取供貨,也只好接受賣方所提「先付款後交貨」的不利條件。

而且,信用狀交易費用高,又無法完全規避風險,遇到交易對手存心違約,或藉故索賠時,信用狀並不能提供絕對的保障。因此貿易商逐漸捨信用狀而就匯付。

(2) 依據最新出進口外匯收支方式的統計。

 

2擔保信用狀與商業信用狀有何不同? (請依表塡入適當內容)

2詳 第二節 擔保函證 表格

 

3擔保信用狀如何應用在國際間的商品交易上?

3. (1) 賒購保證:進出口商以O/A方式簽約時,出口商為避免因交貨後進口商不付款而遭受損失,可於交貨前請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出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作為履約的保證。在Consignment之下,出口商也可以擔保信用狀來防止寄售的貨物交付給受託人後屆期收不到貨款。

(2) 預收貨款保證:進出口商以PIA方式簽約時,進口商為避免預付貨款之後出口商不交貨而遭受損失,可於付款前,請出口商向銀行申請開出以進口商為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作為履約的保證。若屆期預收貨款的出口商不交貨,進口商即可憑standby L/C向銀行索賠。

 

4. factoring對出口商的優點為何?國內銀行或金融公司辦理這項業務的情形如何?收費標準為何?請依據學習當時的情況,以實際數據加以說明。

4. 略。

 

5何謂forfaiting? forfaiting對出口商有哪些功能?

5. (1) 貼現商(Forfaitor)在無追索權的基礎上,以固定利率貼現方式買進銀行保證的付款票據(匯票或本票),並於預扣利息後將款項付給出口商的一種中長期融資業務。

(2) ① 由貼現商承擔進口商或開狀銀行的信用風險,以及進口國或開狀銀行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風險,而且Factoring多為無追索權,出口商可有效轉嫁風險。

② 融資期間長,長期交易可獲得資金融通,改善出口商的資金周轉。

③ 應收帳款立即變現金,可改善財務報表。

④ 不佔用銀行的授信額度。

⑤ 出口商可放心的提供進口商中長期延後付款的信用交易方式,增加出口競爭力。

⑥ 節省出口商收款與催款的管理費用支出。

⑦ 貼現利率固定且先行融資,出口商可規避利率與匯率風險。

 

案例

一、臺灣母公司向其海外子公司採購產品,其付款安排通常會就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務操作、取得銀行授信能力以及融資方式等因素加以考量。請以子公司能否取得當地銀行融資之觀點,分析臺灣母公司採取P/A或O/A付款方式之緣由。

一、 若子公司無法取得當地之銀行融資,則由臺灣母公司以預付貨款(payment in advance)方式付款,以提供資金周轉。若子公司在當地可取得銀行授信額度,且當地銀行融資條件較有利時,或藉由利息支付降低海外子公司利潤等模式,以達成節稅目的,可採用open account (O/A)條件付款,充分利用子公司之當地融資條件成本較低之好處。

二、進口商A與出口商B約定以O/A方式交易,約定於交貨後90天付款,並由進口商提供擔保信用狀作爲到期付款的保證,然而B聽同業提及,A以往曾有簽發不實聲明書請求銀行付款的不良紀錄,為避免糾紛,進口商應於買賣契約中如何約定,以防出口商任意求償?

二、 為降低糾紛,契約中可以約定匯款須經由擔保信用狀的開狀銀行,且加註發票號碼,以釐清雙方責任,避免出口商任意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