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05 貿易條件與其運用

一 貿易條件的意義

世界各國的貿易廠商,在進行交易、履行貿易契約,或者解決貿易糾紛時,並沒有一套共同遵行的國際統一法,大都仰賴定型的貿易慣例。這種慣例,先是行於一地區,繼而擴至一國,最後爲各國一致採用,這種慣例並非國際法或國際條約,不具有強制性,但卻爲各國貿易業者所習用,甚至各國法院亦根據貿易慣例裁定或解決貿易糾紛。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構成其骨架的主要貿易慣例之一,即爲「貿易條件」 (trade terms)。買賣雙方藉由貿易條件的約定,除可明白確定貨物的交付方式外,也用以表彰買賣貨物的價格結構,在貿易實務上,由於買賣雙方最關心的就是價格,因此,貿易條件表示貨物價格結構的意義,往往比其確定貨物交付方式的意義更受重視。然而,貿易條件在實務上具有相當技術性的法律意義,絕非僅用來表示貨物價格的結構。

具體而言,貿易條件的意義,在於規定買賣雙方在一筆交易中所應該負擔的責任、費用及危險負擔的分界;詳言之,其意義有三:

一、規定在單一筆買賣中,賣方應於何時、何地將貨物交付買方。亦即用以劃分買賣雙方對貨物危險負擔的分擔。在貨物尙未交付買方之前,危險負擔應由賣方負擔,亦即有關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賣方於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之後,貨物的危險負擔即轉由買方承擔。不同的貿易條件,各有其不同的交付方式,所以,貨物危險負擔移轉的時、點也各不相同。

二、規定在一筆買賣中,賣方應該負擔哪些費用,買方應該負擔哪些費用,亦即用以劃分買賣雙方對貨物各項成本費用的分擔。由於凡是應該由賣方負擔的費用,賣方都會加在成本及應得利潤中,而成爲賣方報價的價格或銷售價格,因此,貿易條件可用以表示買賣標的物的價格結構。不同的貿易條件,對於買賣雙方費用負擔的規定,也各不相同,在比較不同的客戶所報的價格時,不能僅以絕對金額的高低爲標準,應同時注意其所報貿易條件是否相同。

三、規定在一筆買賣中,應該由何方負責洽訂運輸、投保、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通關,買賣雙方有何通知義務,賣方應提供何種單據等,將買賣雙方應盡的責任義務清楚的劃分。

貿易條件通常以三個英文字母的符號表示,例如: FOB、CIF、FAS等,這些符號看似簡單,但從以上所述貿易條件的意義看來,其所包含的內容卻相當豐富。買賣契約在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貿易條件在買賣契約中又具有以下的重要性:

1. 就國際貿易契約的成立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報價與接受的基礎。

2. 就國際貿易契約的履行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準則。

3. 就國際貿易契約的糾紛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劃分責任、解決糾紛的依據。

 

由此可知,業者從事國際貿易工作時,必須對貿易條件的涵義有充分的了解,並能依交易情況的不同,善用各種貿易條件,才能使交易順利進行,並避免無謂的買賣糾紛。

 

二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條件的使用雖然已有相當歷史,也非常普遍,但貿易條件原係一種因交易需要而逐漸演變成的貿易習慣,各國對於同一貿易條件的解釋,往往因爲歷史背景、法律規定、地理環境及交易習慣的不同,而有出入。因此,以往進行國際貿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先行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明訂依循某一地區的習慣,方能使交易順利完成,不僅造成很大的不方便,而且增加許多的風險。

有鑑於此,國際間有關機構認爲有必要對貿易條件的解釋加以統一,以減少國際貿易糾紛,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國際間已陸續制定了若千種解釋規則,其中目前最爲通行的是由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所制定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全名爲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貿易條件的國際解釋規則),又稱爲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國際商業條件),簡稱 Incoterms(國貿條規),此項規則最早於 1936年制定,後經多次修訂,目前通行者即爲 Incoterms® 2020年版本。本規則共解釋有十一種貿易條件,並分爲二類,茲整理如下表:

 

表5-1

適用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 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

EXW (EX WORKS)

FCA (FREE CARRIER)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DAP (DELIVERED AT PLACE)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適用海運或內陸水陸運送方式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 WAY TRANSPORT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由於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並不僅有國貿條規一種,爲避免貿易糾紛,業者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在契約書中,載明適用何種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例如: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Incoterms® 2020 (除另有明示外,本契約依2020年版國貿條規為準)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是一種國際貿易慣例,並非國際法或國際條約,並不具有強制性,業者唯有在買賣契約中載明適用某種規則,該項規則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若是雙方僅於契約中約定採用某種貿易條件,並未載明適用何種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因此而產生糾紛時,鑑於國Incoterms廣爲世界各國所使用,各國法院往往推定當事人間適用Incoterms。

業者在適用某種貿易條件解釋規則時,爲配合特殊交易、當時情況或個別便利,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特約排除或變更某項規定,或增加某些特別規定,例如:在FOB條件下,本來應由買方負責洽訂運輸,但買賣雙方可自行約定改由賣方負責洽訂。當事人在契約中的特別規定,其效力優先於解釋規則的規定。

 

三 國貿條規

由於Incoterms係解釋規則中使用得最普遍的一種,因此以下便逐一說明Incoterms® 2020之下的十一個貿易條件。

一、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廠交貨條件(加塡指定交貨地)。

(一)概說

在EXW條件下,賣方必須在其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貨地點受領貨物之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賣方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

(2)費用,交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 直至其交貨時為止, 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及包裝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與交貨地, 將尚未裝上收貨運送工具的貨物交付買方處置。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無辦理通關的義務。

⑥通知,提供買方所需的任何通知, 以使買方能夠接受貨物。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賣方於其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自賣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 包括輸出入及(或) 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稅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 即予貨物, 並提供已接受貨物的證明。

③運送,付費委託運送人運送, 或安排自身的運送工具將貨物自指定交貨地運至目的地。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過境/ 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若有權決定接受貨物的時間與地點, 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EXW之後須列名指定交貨地,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地點,而且最好清楚敘明指定交貨地之內的地點。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I00.00 per dozen Ex Works No.100, Sec. 1, Civic Blvd., Taipei City, Taiwan.

2.EXW條件下,賣方沒有義務安排出口通關,因此可能較適合國內貿易。在國際貿易的場合,除非買方在出口國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並無困難,否則建議選用國FCA條件,FCA條件下,辦理出口通關的義務與費用均歸屬賣方。

 

二、FREE ALONGSIDE SHIP

FAS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邊交貨條件 (加塡指定裝船港)。

(一)概說

在FAS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裝船港船邊碼頭上或駁船內,將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付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送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 直至貨物交到指定裝船港船邊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 直至其交貨時為止, 包括查驗貨品、丈量、過磅、計數及包裝費用, 以及輪出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 於指定裝船港, 將貨物交付於買方指定的船舶邊, 並提供交貨的證明。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有關交付貨物事宜, 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賣方於指定裝船港船邊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自買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及( 或) 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 即予接受, 並接受賣方所提供的交貨證明。

③運送,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裝船港裝運貨物的運送契約。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過境/ 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運送有關的安全要求、船名、裝載地與時間, 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裝船港,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裝船港船邊。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08.00 per dozen FAS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pril.

 

三、 FREE ON BOARD

FOB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條件(加塡指定裝船港)。

(一)概說

在FOB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裝船港船上,將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直至其在指定裝船港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通關費用與輸出税捐。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指定裝船港,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的船舶上,並提供交貨的證明。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有關交付貨物事宜,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自貨物在指定裝船港裝上指定船舶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戚失風險。

(2)費用,支付自賣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及(或)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並接受賣方所提供的交貨證明。

③運送,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裝船港裝運貨物的運送契約。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過境/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運送有關的安全要求、船名、裝載地與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裝船港,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裝船港船上。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 110.00 per dozen FOB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Incoterms雖然規定FOB條件之下,應由買方負責洽訂運輸,但在實務上,若交易貨物爲雜貨,交由定期船(liner)運送,雙方大多約定改由賣方負責安排運輸事宜。因爲一般定期船運送之下,船貨雙方係以印定格式的提單作爲運送契約,不需要另行簽訂運送契約,所以由賣方洽運較爲方便,但是在交易貨物爲大宗物資,交由不定期船(tramper)運送的場合,船貨雙方得以另行簽訂的傭船契約作爲運送契約,買方爲顧及自身權益,通常都自行向船公司洽訂船運,簽訂運送契約。

 

四、COST AND FREIGHT

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費在內條件(加塡指定目的港)。

(一)概說

在CFR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風險及費用,至將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爲止,並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買方則必須負擔自貨物在裝船港裝上船舶時起,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及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以外的一切費用。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直至其在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通關費用、輸出税捐,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裝船港將貨物裝載於船舶上,並提供通常運送單據。

③運送,自付費用按通常條件、適用船舶與通常路線,訂立從交貨地點至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有關交付貨物事宜,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以使買方能夠提領貨物。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自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除運費以外自貨物於裝船港船舶上交付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及(或)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接受賣方所提供的運送單據,並在指定目的港向運送人提領貨物。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過境/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若有權決定發貨時間及/或目的港內提領貨物的地點,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 本條件中「Cost」是指賣方將貨物運送至裝船港上船舶爲止的成本而言,亦即FOB Cost。Freight則指貨物從裝船港運至目的港的海運費。

2. 一般而言,CFR條件下,賣方不需負擔貨物在目的港的卸貨費,但若依運送契約,卸貨費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3.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港,以表明賣方須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港。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20.00 per dozen CFR Le Harve, shipment during April.

4本條件與前述FOB條件相較,其相同點爲買賣雙方對貨物的危險負擔,都是以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爲界限;其不同點爲FOB條件下,海運費由買方支付,並由買方負責安排船運,在CFR條件下,則由賣方支付海運費及安排船運事宜。

5. 本條件下,貨物在運送過程中,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係由買方承擔,而洽訂船位以及支付運費則由賣方負責。爲防止賣方爲節省運費,任意洽訂一艘不適合的廉價船,損及買方權益,Incoterms乃規定賣方必須按通常條件、通常航線,洽訂適合承載所交易貨物的船舶。

 

五、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保費在內條件(加塡指定目的港)。

(一)概說

在CIF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風險及費用,至將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爲止,並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及保險費;買方則必須負擔貨物在裝船港裝上船舶時起,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及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與保費險以外的一切費用。

費用。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同CFR條件。

(2)費用,賣方除應多負擔一項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保險費外,其餘均與CFR條件同。

(3)責任除下列項目,其餘與CFR條件相同:

保險

*自付費用得到承保範圍符合協會貨物條款(C)或任何類似條款的貨物保險。

*該保險應與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人訂約,並賦予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利益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該保險最低應承保契約所定價金加一成,且應以契約幣別付保。

*提供買方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或其他證明。

*循買方要求、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為購買任何額外保險所需的資訊。

(三)運用

1.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港,以表明賣方須支付保險費及運費至指定目的港。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 124.00 per dozen CIF Le Harve, shipment during April.

2. 各國海關對於進出口貿易價格的統計,有關出口值,大多根據國FOB值,進口值則依據CIF值,故一般將FOB價格稱爲離岸價格,CIF價格稱爲到岸價格。

3. 本條件與前述FOB條件相較,相同點爲買賣雙方對於貨物危險的負擔,都是以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爲界限,其不同點有以下三項:

(1)費用負擔不同:CIF條件下的賣方較FOB條件的賣方多負擔海運費及保險費,所以相同貨物的交易,以CIF條件報價的價格,自然較以FOB條件報價的價格高。

(2)安排船運責任不同:CIF條件下,由賣方負責安排船運;FOB條件下,則由買方負責洽訂運輸。

(3)投保責任不同:CIF條件下,投保海上運輸保險係由賣方負責;FOB條件下,則由買方負責。

4. 與CFR條件相同,本條件下,貨物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而安排運輸由賣方負責,所以本條件亦規定賣方必須依通常條件、通常航線,洽訂適合承載交易貨物的船舶;此外,本條件下,投保海上貨運保險亦由賣方負責,爲防止賣方爲節省保險費而草率投保,Incoterms規定賣方應與信用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約,以協會貨物條款(C)條款或類似條款投保,且在買方要求下,以買方費用,投保任何額外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爲約定價金的110%,以契約約定貨幣爲投保幣別。

 

六、 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貨交運送人條件(加塡指定交貨地)。

(一)概說

FCA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地點,辦妥通關手續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或其他人,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出通關費用及輸出稅捐;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貨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交付買方指定的運送人為止。

(2)費用,支付有願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通關費用及輸出税捐。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

*在約定的交貨時間

a)若指定地點是賣方營業處所:當貨物裝上由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地點是其他地方:當貨物運達指定地方,且已置於買方所指定運送人或其他人處置時。

*提供交貨的證明。

*若買方有指示運送人簽發說明貨物已裝載的運送單據給賣方,賣方必須提供此單據給買方。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有關交付貨物事宜,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自貨物交付指定運送人接管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自賣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及(或)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

*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

*接受賣方所提供的交貨證明。

*若當事人有約訂,買方須以其費用與風險,指示運送人簽發說明貨物已裝載的運送單據給賣方。

③運送,付費委託運送人運送,或安排自身的運送工具將貨物自指定交貨地運至目的地。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過境/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通知賣方:指定運送人或其他人名稱、運送方式。

(三)運用

1.報價或約訂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貨物交付運送人或其他人的接管地點,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地點。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l 10.00 per dozen FCA No.200, Sec. 2, Datong Rd., Xizhi City, Taipei County 221, Taiwan (R.O.C.),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本條件在下列任一情況,視爲交貨完成:

(1)若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的營業場所:貨物裝載於買方所提供的運送工具時,或

(2)在其他情況下:將放在賣方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貨的貨物,交由買方所指定的運送人或其他人處置時

3. 本條件可用於包括複合運送(multimodal transport)在內的任何運送方式。本條件中,運送人(carrier)係指在運送契約中,承擔履行空中、海上、內陸水路、鐵路、公路或複合運送等實際運送的人,或安排履行上述各種運送的貨運承攬人(freight forwarder)。

4本條件主要係依據FOB條件的原則制定,但本條件與國FOB條件不同的是,本條件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條件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運。另外,本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危險負擔與費用,直至貨物交付運送人或其他人接管時爲止,FOB條件則是以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爲危險與費用的分界。

 

七、 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付訖條件(加塡指定目的地)。

(一)概說

在CPT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地點,辦妥通關手續後,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接管,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出通關費用及輸出稅捐)以及貨物運到目的地的運費;買方則必須負擔自貨物交付運送人起,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以外的一切費用。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交付運送人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通關費用、輸出税捐,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指定交貨地點,將貨物交付運送人,並提供通常運送單據。

③運送,自付費用按通常條件、適用運輸類型與通常路線,訂立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的運送契約。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將有關交付貨物事冝,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以使買方能夠提領貨物。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自貨物交付運送人接管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除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以外自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及(或)通過其他國家的通關費用、税捐及其他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接受賣方所提供的運送單據,並在指定目的地向運送人提領貨物。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過境/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若有權決定發貨時間及/或目的地內提領貨物的地點,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貨物運送的目的地,以表明賣方支付運費至該指定目的地。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20.00 per dozen CPT 238 Cours Albert 1 er, Paris, France,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一般而言,CPT條件下,賣方不需負擔貨物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包括貨櫃場內的處理與搬運費用),但若依運送契約,卸貨費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3. 本條件可用於包括複合運送在內的任何運送方式。

4本條件乃依據CFR條件的原則制定,但是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本條件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而CFR條件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運;第二,本條件買賣雙方危險負擔的界限爲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接管時,CFR條件買賣雙方危險負擔的界限則爲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

 

八、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保費付訖條件(加塡指定目的地)。

(一)概說

CIP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風險,至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收管時爲止,並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所需運費及保險費;買方則必須負擔自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起,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與保險費以外的一切費用。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同CPT條件。

(2)費用,賣方除應多負擔一項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保險費外,其餘均與CPT條件同。

(3)責任,除下列項目,其餘與CPT條件相同:

保險

*自付費用得到承保範圍符合協會貨物條款(A)或任何類似條款的貨物保險。

*該保險應與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人訂約,並賦予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利益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該保險最低應承保契約所定價金加一成,且應以契約幣別付保。

*提供買方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或其他證明。

*循買方要求、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為購買任何額外保險所需的資訊。

買方義務

(1)風險,同CPT條件。

(2)費用,買方除少負擔一項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保險費外,其餘均與CPT條件同。

(3)責任,與CPT條件粗同。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貨物目的地,以表明賣方支付運費及保險費至指定目的地。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24.00 per dozen CIP 238 Cours Albert 1 er, Paris, France,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本條件可用於包括複合運送在內的任何運送方式。

3. 本條件乃依據CIF條件的原則制定,但是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本條件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而CIF條件僅適用於海運與內陸水運;第二,本條件買賣雙方危險負擔的界限爲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接管時,CIF條件買賣雙方危險負擔的界限則爲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

 

九、 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條件(加塡指定目的地)。

(一)概說

在DAP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目的地,將準備自運送工具卸載,尙未辦妥輸入通關手續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輸入通關費用及輸入稅捐。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直至其在指定目的地,將放置於到達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通關費用與輸出税捐。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指定目的地,將放置於到達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並提供買方能接管貨物的單據。

③運送,付費委託運送人運送,或安排自身的運送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地。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過境通關手續。

⑥通知,給予買方通知,以使買方能夠提領貨物。

買方義務

(1) 風險負擔貨物在指定目的地交付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

支付自賣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包括輸入通關費用與輸入税捐。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接受賣方所提供的運送單據。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進口通關手墳。

⑥通知,若有權決定一約定期間內的時間及/或目的地內接受貨物的地點,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地,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目的地。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 132.00 per dozen DAP 215 Boulevard Romain Rolland, Paris, France,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本條件所指的「目的地」並不侷限於內陸交貨地點,也可能是港口。

3. 本條件下,賣方無需負擔貨物於目的地的卸載以及相關的費用,但若賣方依其運送契約須承擔該等卸載費用,則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償還該等費用。

 

十、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DPU (insert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卸載交貨條件(加塡指定目的地)

(一)概説

在DPU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自運送工具卸載,尙未辦妥輸入通關手續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輸入通關費用及輸入稅捐。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直至其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自運輸工具上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

(2)費用,除多負擔以下費用外,其餘與 DAP條件相同:

將貨物自到達運輸工具上卸裁的費用。

(3)責任,除下列項目·其餘與DAP條件相同:

交貨

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指定目的地,將已自到達運輸工具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並提供買方能接管貨物的單據。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在指定目的地交付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除少負擔以下費用外,其餘與 DAP條件相同:

將貨物自到達運輸工具上卸載的費用。

(3)責任與DAP條件相同。

(三)運用

1. 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名指定目的地,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該目的地,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33.00 per dozen DPU 215 Boulevard Romain Rolland, Paris, France,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本條件所指的「目的地」並不侷限於內陸交貨地點,也可能是港口。

3. 本條件要求賣方必須安排貨物在目的地自運輸工具卸載,倘若賣方不希望承擔卸貨的風險與費用,建議應避免使用本條件,而應採用前述的DAP條件。

 

十一、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訖交貨條件(加塡指定目的地)。

(一)概說

在DDP條件下,賣方必須在輸入國指定目的地,將已辦妥輸入通關手續仍放置於到達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二)買賣雙方基本義務

賣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直至其在指定目的地,將放置於到達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

(2)費用,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至其交貨時為止,包括查驗品質、丈量、過磅、計數、包裝、輸出入通關費用與輸出入税捐。

(3)責任

①一般義務,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發票及契約要求的符合證明。

②交貨,在約定的交貨時間,於指定目的地,將放置於到達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並提供買方能接管貨物的單據。

③運送,付費委託運送人運送,或安排自身的運送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地。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自負風險與費用完成出口/過境/進口通關手續。

⑥通知,給予買方通知,以使買方能夠提領貨物。

買方義務

(1)風險負擔,貨物在指定目的地交付時起的一切毀損或滅失風險。

(2)費用,支付自賣方交付貨物時起的一切費用。

(3)責任

①一般義務,依約支付價金。

②接受貨物,當貨物交付時,即予接受,接受賣方所提供的運送單據。

③運送,無訂立運送契約的義務。

④保險,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

⑤進出口通關,無辦理通關的義務。

⑥通知,若有權決定一約定期間內的時間及/或目的地內接受貨物的地點,將其決定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三)運用

1.報價或訂約時,須在本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地,以表明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至指定目的地。例如:

Offer to sell sunglasses 1,000 dozens USD135.00 per dozen DDP138 Blvd De La Chapelle, Paris, France, delivery during April.

2. 若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取得輸入許可證,則不宜使用本條件。

3. 本條件與EXW條件是相對的,因爲在國EXW條件下,賣方責任最小,買方責任最大;而在本條件下,賣方責任最大,買方責任最小。由於買賣雙方責任懸殊過大,因此採用這兩種貿易條件的並不多。

 

四 其他貿易條件

除了以上所述Incoterms® 2020貿易條件之外,另就若干非定型化,但較常被採用的貿易條件說明如下。

一、Cost and Insurance : 成本及保費在內

簡稱C&I, 在本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風險至將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時爲止,負責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買方則必須負擔自貨物在裝船港裝上船舶時起,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及保費以外的一切費用。C&I條件與CFR條件類似,均是以貨物於裝船港裝上船舶爲買賣雙方危險負擔的界限;但兩者的差別在於,CFR條件下,賣方必須負責洽訂運輸,並支付運費,而C&I條件下,賣方必須負責投保並支付保險費。

二、Free on Board and Commission (或Free on Board Commission) 佣金在內船上交貨條件

簡稱FOB& C (或FOBC), 在本條件下,賣方除了必須多負擔買賣佣金之外,其餘與FOB條件完全相同。本條件下的佣金可能是售貨佣金(selling commission)或購貨佣金(buying commission),但通常以賣方應支付給國外代理商的回佣(return commission)最爲常見,例如:出口商以FOB & C3 (或FOB & C3%, 或FOBC3或FOBC3%)條件報價,表示所報價格中已含應付給代理商的佣金,代理商可直接以該價格出售貨物,不必另加佣金。若出口商與代理商於簽立代理契約時,已明確約定報價中含有佣金,則出口商所報FOB條件中,已包含佣金在內,不必再加上&C字樣。除FOB條件之外,其他貿易條件也可加上&C,表示價格中已含有佣金在內,例如:CIF & C、 CFR & C等,以此方式報價,雖然方便,但是由於一般佣金有按FOB價格爲計算基礎,也有按交易金額的百分比計算,在以其他條件,例如:CIF & C3報價時,該3%的佣金究竟是以CIF爲計算基礎,抑或仍以約FOB爲計算基礎,可能會有爭議,因此,若要表示報價中已含有佣金,無論以何種條件報價,最好另外以文字表明計算基準,例如:

「the price of this offer includes 3% commission of FOB basis」 °

三、In Bond: 保稅倉庫交貨條件

簡稱IB,在本條件下,賣方必須負擔貨物的風險至將貨物存於進口地的保稅倉庫(bond)爲止,並負擔交付貨物之前的一切費用,包括進倉費用及交貨日期以前的倉租;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包括輸入通關手續費用、輸入稅捐以及約定交貨日期之後的倉租。

 

五 貿易條件的選擇

貿易條件種類繁多,買賣雙方於磋商交易時,應就內在及外在因素等多方面謹滇考慮,選擇一最適當的貿易條件。一般而言,選用貿易條件時,應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一)買賣雙方的市場優勢

若市場是屬於賣方占優勢的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賣方自可以選用對其較有利的條件,例如:EXW,買方爲與其他業者競爭,有時也不得不遷就。而若市場是屬於買方占優勢的買方市場(buyer’s market),則買方通常會要求採用買方負擔義務較少的條件,諸如DAP、 DDP等。

(二)當事人的能力

若是買方的行銷能力較強,在賣方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代理人或派有代表,可以代爲辦理輸出手續,則可以採用約EXW條件,由買方在輸出國辦理提貨及輸出通關手續;而若是賣方的行銷能力較強,則可以採用約DDP條件,由賣方在輸入國辦理輸入通關手續。

(三)運輸方式

在以海運方式運送貨物的場合,應該採用Incoterms® 2020的FAS、 FOB、 CFR、 CIF等條件,而EXW、 FCA、 CPT、 CIP、 DAP、 DPU及DDP等條件,則適用於包括複合運送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

(四)貨物的種類

如果交易的貨物是一般雜貨 (general cargo),多數以定期船運輸爲主,由於定期船艙位通常都須預先訂妥,因此採用 CFR、 CIF、 CPT或CIP等條件,由賣方在出口地負責安排運輸事宜,自然較爲便利;若交易貨物爲大宗物資或散裝貨物 (bulk cargo), 多以不定期船運輸,由買方傭船,與船公司簽訂運輸契約,較能確保權益,在此場合,可以採用 FAS或FOB等由買方負責洽訂運輸的貿易條件。

(五)法規限制

有些國家政府爲扶植或保護本國航運或保險事業的發展,往往規定本國廠商必須以CFR或CIF條件出口貨物,並指定必須向本國船公司洽訂運輸,或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或者規定進口廠商必須以FAS或FOB條件進口貨物,且必須向本國船公司洽訂運輸,或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若是法令有這方面的規定限制,當然應予遵守。

(六)運費及保費的考量

有些出口商由於經常出口貨物,因此與船公司或保險公司建立良好的關係或彼此訂有契約,可以獲得較爲優惠的運費或保險費,在這種情形下,出口商可選擇由賣方負責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或(且)負責投保。支付保費的貿易條件,例如: CFR、 CIF、 CPT或CIP等條件,以該等條件交易,出口商雖然必須負擔洽訂運輸或投保的義務,但是運費及保險費用較爲低廉,所報價格自然較具競爭力,而得以爭取較大的成交機會。

此外,若運費或保費有上漲可能時,出口商宜選用 FOB條件交易,若運費及保費有下跌趨勢,則出口商宜選用 CFR或CIF條件交易;相反地,若該等費用有上漲趨勢,進口商應爭取採用 CIF條件,而若該費用有下跌趨勢,則進口商可選用 FOB條件。

(七)匯率

當預期本國貨幣有貶值趨勢時,對出口商較爲有利,出口商當可爭取採用 CIF或 CFR等報價較高的貿易條件,增加匯兌收益;相反地,進口商就應該選用 FOB或其他報價較低的貿易條件,減少匯兌損失。

(八)交易性質

如果賣方是國內的製造商或供應商,而買方是出口貿易商,雙方的交易性質是屬於國內交易,可以選用 EXW條件,由買方辦理輸出事宜;同樣地,如果國內進口商輸入貨物後轉售給國內買主或用戶,也是屬於國內交易,則可以選用 DDP條件,由賣方辦理輸入的各項手續。若是買賣雙方是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該筆交易屬於國際性交易,在此場合,宜採用 FAS、 FOB、 CFR、 CIF、 CPT、 CIP等國際交易條件。

(九)交易習慣

日本業者習慣使用FOB條件交易,而中東的貿易商則偏好使用 CFR條件,若無其他原因或特別限制,自宜順應之,以利交易進行。

 

習題

一、是非題1

1. egg國際貿易慣例雖爲各國貿易業者所習用,但並非國際法或圈際條約,不具有強制拘束力。1

2. egg最近修訂的In1coterms是國際商會於2020年修訂的。1

3. egg FOB條件下,買賣雙方均無投保的義務。1

4. egg業者在採用某種貿易條件解釋規則時,可依個別情況需要,在買賣契約中特約排除或變更某項規定,或增加某些特別規定,其效力優先於解釋規則的規定。1

5. egg Ex Works條件是Incoterms解釋的貿易條件中,賣方責任最重的條件。1

6. egg FOB條件下,應由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並負擔輸出稅捐。1

7. egg CIF Keelung係表示賣方須負擔貨物的風險至Keelung。1

8. egg FCA條件是依據FAS條件的原則所制定,但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1

9. egg當運價有下跌趨勢時,出口商宜選用FOB條件與進口商交易。1

10. egg DAP條件之下,賣方須負責完成輸入國的輸入通關手續,並繳納進口稅捐,於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付買方。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1

1. egg依據Incoterms®2020規定,①DDP ②DAP ③DPU ④CPT ⑤FAS ⑥FOB ⑦FCA ⑧EXW ⑨CFR ⑩CIF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買方責任最少者启⑧ (2)賣方負擔進口通關費及稅捐者爲④ (3)賣方不須負擔主運送費用者爲⑤⑥⑦⑧ (4)賣方負擔主運送費用,卻不用負擔主運送風險者爲①②③④。

2. egg若買賣契約規定「Shipment from Keelung for transportation to Hamburg, CIF Hamburg Incoterms 2020」時,出口商於何時、何地完成其交貨義務?(1)貨物在Keelung Port裝上船舶(2)於Keelung貨櫃場將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的運送人時(3)裝運船舶抵達Hamburg Port 時(4)貨物運至Hamburg Port,自船上卸下碼頭上時。

3. egg在何種貿易條件之下,應由買方負責簽訂運送契約?1(1)CIF (2)DPU (3)FOB (4)CIP。1

4. egg在何種貿易條件下,賣方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義務? (1)FOB & C (2)C&I (3)CPT (4)DAP。1

5. egg以下何種貿易條件,適用於包括複合運送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1(l)FOB (2)CIF (3)DPU (4)FAS。

6. egg在下列何種情況下,買方不宜選用FOB條件交易? (1)找船容易時(2)運價有下跌趨勢時(3)在大宗貨物交易,不熟諳傭船實務時(4)本國保險費率較低時。1

7. egg若運費或保費有上漲可能時,賣方宜選用 (1)FOB (2)CIF (3)CPT (4)DPU 條件交易。1

8. egg以下哪一項義務是所有貿易條件中,賣方的共同義務? (1)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並提供發票及符合證明 (2)自負費用訂立運送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 (3)協助買方取得爲貨物輸入及(或)通過其他國家所需,由交貨國或原產圜發行的單據 (4)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輸出許可證,並辦理輸出通關手續。1

9. egg依Incoterms®2020的解釋,有關CIP條件與CIF條件的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1)兩者之交貨地點都在貨物於出口港裝上船舶時(2)兩者都只能適用於海洋運輸(3)CIP條件下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CIF條件下則由買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1(4)兩者所報之價格中,都包含國際貨物運輸保險費。1

10. egg依Incoterms® 2020的解釋,下列何者爲我國出口商出口1Made1in Taiwan之貨品較不可能的對外報價方式?1(A)FOB New York (B)CFR New York (C)CIF New York (D)DAP New York。

1. (3) 2. (1) 3. (3) 4. (2) 5. (3) 6. (3) 7. (1) 8. (1) 9. (4) 10. (1)

 

三、填充題

1. 國際間目前最普遍通行的貿易條件解釋原則是??。

1. 國貿條規

2. Incoterms® 2020共解釋??種貿易條件,又將這些貿易條件分爲兩類,分別爲??與??

2. 11、適用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適用海運或內陸水陸運送方式

3. Incoterms®2020所解釋的貿易條件之中,賣方責任最小的條件是??,買方責任最小的條件是??

3. EXW、DDP

4.FOB & C中的C係指??

4. 佣金

5. Incoterms®2020規定,CIF條件下,賣方應自負費用訂立保險契約,除非有相反明示約定,應按協會貨物條款??條款或任何類似的條款投保,最低保險金額應爲??加一成,並按??所訂的幣別投保。

5. C、契約價金、契約

 

四、解釋名詞

1. Incoterms®2020

1. 由國際商會所制定的關於貿易條件的國際性慣例,解釋市場上常用的貿易條件,供各國貿易相關業者遵循使用,自1936年開始制定,後經多次修訂,目前通用的是2020年修訂的版本,共解釋十一種貿易條件,分別是EXW, FCA, CPT, CIP, DPU, DAP, DDP, FAS, FOB, CFR, CIF。

2. Trade Terms

2. 貿易條件:規定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在一單交易中應負擔的責任,費用與危險負擔的分界,通常以三個英文字母縮寫表示。

3. CIF & C

3. 運費、保險費、佣金在內條件:Cost, Insurance, Freight and Commission的簡稱,貿易條件的一種,本條件除價格中附加佣金外,其餘與CIF條件完全相同。本條件中所謂的佣金,通常是指賣方委託國外代理商銷售貨物,應該給付的回佣。

4. multimodal transport

4. 複合運送:依複合運送契約,以至少兩種以上不同的運送方式(鐵公路、海運、航空等),由複合運送人將貨物自一國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貨地點的運送方式。近年來由於貨櫃運輸的興起,利用貨櫃的複合運送已有代替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而成為今後國際貨運主流的趨勢。

5. DPU

5. 貿易條件的一種,全文為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insert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 的地卸載交貨條件 (加填指定目的地),在此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自運送工具卸載,尚未辦妥輸入通關手續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輸入通關費用及輸入稅捐。

 

五、問答題

1 試述貿易條件的意義及其在買賣契約中的重要性。

1. (1) 貿易條件的意義:貿易條件為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其意義在於規定買賣雙方在一筆交易中應盡的義務:①規定買賣雙方對於貨物危險負擔的分擔;②規定買賣雙方對於買賣費用的分擔;③規定輸出入單據由何方負責申請,費用由何方負擔,由何方負責安排運輸與保險。

(2) 貿易條件在買賣契約中的重要性:①就國際貿易契約的成立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報價與接受的基礎;②就國際貿易契約的履行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準則;③就國際貿易契約的糾紛而言,貿易條件是買賣雙方劃分責任、解決糾紛的依據。。

2何謂FOB條件?FOB條件與FAS條件有何不同?

2. (1) FOB條件:FOB為Free on Board的簡稱,貿易條件的一種,在此條件下,賣方必須在指定裝船港船上將貨物交付買方,並負擔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買方則必須負擔自交付貨物之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2) ① 危險負擔分界點不同:FAS條件下,危險負擔分界點在出口港船邊:FOB條件下,則在出口港船上。

② 費用負擔不同:FAS條件下,賣方須負擔貨物交到出口港船邊之前的一切費用;FOB條件下,賣方須負擔貨物交到出口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費用。

③ 賣方應提供的交貨證明不同:FAS條件下,賣方應向買方提供碼頭收據、倉庫收據或倉庫等證明交貨的通常單據;FOB條件下,賣方應向買方提供收貨單、大副收據或裝船提單等證明交貨的通常單據。

④ 交易性質不同:FAS條件為國內交易條件;FOB則為國際交易條件。

3試比較FOB、 CFR與CIF三條件的異同。

3. (1) 相同點:買賣雙方對貨物的危險負擔,都是以裝船港船舷為界限。

(2) 不同點:

① 費用負擔:CFR條件下的賣方較FOB條件下的賣方多負擔海運費;而CIF條件下的賣方又較CFR條件下的賣方多負擔保險費。

② 安排船運責任: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船運;CFR與CIF條件下,由賣方負責安排船運。

③ 投保責任:FOB與CFR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投保海上運輸保險:CIF條件下,則由賣方負責投保。

④ 交貨方式:FOB條件屬於實際交貨方式;CFR與CIF條件屬於象徵交貨方式。

4試說明選用貿易條件時,應考慮的因素。

4. (1) 買賣雙方的市場優勢:賣方市場時,賣方可以選用對其較有利的EXW、FAS等條件;買方市場時,買方可以選用對其較有利的DDU、DDP等條件。

(2) 當事人的能力:若買方的行銷能力較強,可以採用EXW由買方在輸出國辦理提貨及輸出通關手續的條件;若賣方的行銷能力較強,則可以採用DDP由賣方在輸入國辦理輸入通關手續的條件。

(3) 運輸方式:FAS、FOB、CFR、CIF、DES及DEQ適用於海運;EXW、FCA、CPT、CIP、DAF、DDU及DDP則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4) 貨物種類:一般雜貨交易適合採用CFR、CIF等由賣方在出口地安排運輸的條件;大宗物資交易較適於採用FOB、FAS等由買方洽訂運輸的條件。

(5) 地理條件:若出進口國間沒有邊界毗鄰,運輸無法在邊境終止,則不適合採用DAF條件。

(6) 法規限制:進口國或出口國政府對於貿易條件的採用訂有法令限制時,應當遵守。

(7) 運費及保費的考量:若出口商可以獲得較優惠的運費或保費,或運費或保費有下跌趨勢時,應選擇採用CFR、CIF等條件;反之,若進口商可以獲得較優惠的運費或保費,或運費、保費有下跌趨勢時,宜選用FOB條件。

(8) 交易性質:EXW、DDP等條件適用於國內交易,而FOB、CFR、CIF等條件適用於國際交易。

(9) 習慣:進出口國若有特別的貿易條件使用習慣時,宜順應之。

(10)關稅制度:若輸入國對輸入貨物免徵關稅或設有保稅區,則可以選用DDU條件交易。

5依下表所列貿易條件之下的各項義務,塡入「S」表示爲賣方義務,「B」表示爲買方義務,「X」表示爲買賣雙方均無義務。

 

Table 5C

 

貿易條件 出口報關 訂立運輸契約 訂立保險契約 裝貨費用 支付主運費 支付主要運輸的保費 卸貨費用 進口報關

EXW B B X B B X B B

FAS S B X B B X B B

FOB S B X S B X B B

CFR S S X S S X B B

CIF S S S S S S B B

FCA S B X B B X B B

CPT S S X S S X B B

CIP S S S S S S B B

DAP S S X S S X B B

DPU S S X S S S S B

DDP S S X S S X B S

 

案例

一、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貨物運抵進口地經進口商開箱檢查,發現貨物因包裝不良而遭汙染,經向船公司查詢,船公司稱收貨時,即發現有包裝不良情況,且提單上也已載明包裝有破損,以此爲由主張免責,進口商遂向出口商要求退貨並拒付貨款,出口商以貨物已於裝運港裝上船舶,風險已移轉進口商,主張進口商應履行其付款義務。請問出口商有理嗎?為什麼?

一、出口商無理。因出口商於出口港交貨時即有包裝不良情況,屬貨物的固有瑕疵,則不論貨物是否已於裝運港裝上船舶,出口商對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仍然存在。因此進口商可要求退貨並拒付貨款。

二、出口商以 FOB Taiwan Port or Ports,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的條件出售貨物1,000M/T給進口商,於裝船時,因風雨以致已裝上船的 400M/T遭受水浸,風雨過後繼續裝運 600M/T,請問:

1 400M/T的危險屬於何方?由何方保險公司賠償?

1 賣方,賣方

2賣方是否已完成交貨義務?爲什麼?

2 否, 1,000M/T的貨物僅 600M/T順利裝運上船,其他 400M/T貨物已遭水浸,由於禁止分批裝運,因此賣方不能視為已完成交貨義務。

3買方可否拒收 600M/T部分?爲什麼?

3 可以,因為禁止分批交貨,買方可拒收部分交付的 600M/T貨物。

三、臺灣貿易商對外出口報價時採用以下方式,試說明其寫法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不完整的,請予以更正或補充。

1. Dollar 100 per M/T CIF Singapore, shipment during July

 

1.貨幣名稱不完整,應指明為 USD、HKD、S$、A$或TWD等。

2. SF 15 per pc. FOB net, shipment during July

2. FOB條件後未加出口港名稱。

3. stg.£20 per dozen CPT London, shipment during July

3.正確。

4. USD 25 per box FAS New York, shipment during July.

4. FAS後應加臺灣出口港口,而非目的港。

5. USD 10 CFR Keelumg including commission 2% shipment during July

5.未註明貨物數量名稱,且 CFR後應加目的港而非出口港;此外,佣金 2%的計算基礎未註明,易致爭議。

四、出口商以 FCA條件售出一批貨物,約定以空運方式運送,出口商依契約約定的時間之內,將貨物送抵啓運機場,飛機起飛過程中,因機械故障發生意外,貨物因飛機起火而遭毀損。第二天,當出口商憑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時,進口商以貨物巳毀損爲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出口商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爲什麼?

四、出口商有權要求付款。 FCA條件下,賣方於指定地點交付符合契約的貨物與指定運送人,即完成交貨責任,本案出口商將貨物送抵啟運機場交付運送人之後的風險即移轉進口商,故進口商應承擔飛機起飛過程中,因機械故障起火而導致的貨物毀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