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03 國際貿易進出口程序概要
一 影響進出口買賣程序的因素
國際商品的買賣,在程序的進行上,雖然大致都是先經過買賣條件的磋商,買賣契約的簽訂,以至契約的履行,而完成交易,但是在個別交易的處理手續方面,並不是每一筆交易,都完全相同,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國家、契約約定內容,以及交易商品種類的不同,其交易程序也會有所差異。一般而言,影響進出口貿易程序的因素,約可分爲以下幾種。
一、貿易方式
如第一章所述,國際貿易的交易型態可分爲商業方式貿易與易貨方式貿易、普通貿易與加工貿易、直接貿易與間接貿易等,採用不同的貿易型態,其交易進行程序也就不一樣,例如:在易貨方式貿易下,買賣雙方並不涉及金錢的支付,因此交易過程中亦不會有一般貿易程序上常見的開發信用狀、押匯、贖單等付款程序;又例如:在加工貿易下,出口商可能需要辦理退稅或保稅等手續。
二、貿易條件 (trade terms)
貿易條件係指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用以規範買賣雙方在交易中所應盡的義務,例如:買賣雙方對於貨物危險負擔的分擔及買賣費用的分擔等。目前國際貿易上較常採用的貿易條件有 FOB (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貨)與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運費保費在內)。在FOB條件下,賣方必須在約定時間內,將貨物在裝貨港買方指定的船舶上交貨,並且負擔交貨前的一切危險及費用;買方則必須洽訂運輸,負擔貨物在出口港船上交貨後的一切危險及費用,並依約支付貨款。在 CIF條件下,賣方必須負責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在約定時間內,將貨物在裝貨港船舶上交貨,並負擔交貨前的一切危險及費用;買方則負擔貨物在出口港船上交貨後的一切危險及運費、保險費以外的一切費用,並依約支付貨款。除了以上兩種條件外,買賣雙方也可能採用其他貿易條件,在不同的貿易條件之下,交易程序就會有所差異。
三、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的種類有很多,常見的有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簡稱L/C)、託收 (collection)、寄售 (consignment)、記帳 (Open Account,簡稱O/A)等,採用不同的付款方式,其交易程序就會不同。
四、政府規定
世界各國有關貿易管理的法令規定並不一致,其間差異有的頗大。與不同的國家交易,其貿易進行的程序便可能因爲政府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較常見的政府規定有下列各項:
(一)進出口簽證制度
所謂進出口簽證是指貨物在進出口前,申請輸出入許可證,憑輸出入許可證辦理進出口通關。我國目前除少數貨物的進出口須辦理簽證外,大部分貨物均可免辦簽證進出口。
(二)進出口檢驗(疫)制度
各國爲提高商品品質、維護商品信譽、保護消費者安全、避免傳染病及病蟲害引入,大多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疫)制度。我國也訂定有「商品檢驗法」,規定凡屬應實施進出口檢驗(疫)項目的貨物,須於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前向檢驗(疫)機構報請檢驗(疫),憑檢驗(疫)合格證書辦理通關。
(三)外匯管制
有些國家由於外匯短缺或爲維持外匯匯率的穩定而實施外匯管制,規定凡是出口所得外匯,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結售給指定銀行,進口商進口貨物所需外匯,必須憑輸入許可證或經外匯主管單位許可,方得向銀行結購。
(四)關稅及非關稅障礙
爲保護國內產業的正常發展,進口國往往採取進口關稅或進口數量限制等各種措施來限制國外貨物的進口,因此進口商在辦理進口通關時,必須繳納關稅或辦理其他必要手續,而出口商則可能由於出口數量限制,而必須在貨物出口之前,辦理有關出口配額手續。
(五)領事發票制度
有些國家,例如:若干中南美洲國家,規定貨物進口時,必須由出口商提供經該國駐出口國領事簽證的領事發票 (consular invoice) ; 我國出口商對這些國家出口時,必須辦理領事簽證。
(六)海關發票
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南非等國家規定,貨物輸出到這些國家,出口商必須提供特定格式的海關發票 (customs invoice),以供進口商進口報關之用。我國出口商輸出貨物到這些國家時,應製作並提供該國海關發票。
(七)產地證明書制度
目前部分國家規定某些貨物進口時,必須檢附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出口商必須於辦理貨物出口時,向簽發機構申請產地證明書,以供進口商辦理進口之用。
(八)沖退稅制度
我國及部分其他國家實施加工外銷商品進口原料沖退稅制度,原料進口時,須辦理繳稅或稅捐記帳手續;成品出口後,再辦理退稅或稅捐沖帳手續。
二 以信用狀付款的進出口貿易程序
如前一節所述,並不是每一筆國際買賣的處理手續都完全一樣。本節暫且不論個別交易的特殊手續,而就以下的假設條件: CIF條件、信用狀付款方式、海運運輸,說明我國貿易商的一般進出口貿易程序。
一、出口貿易程序
(一)市場調查
出口商要將貨物行銷到國外,必須先對國外市場加以調査,以了解該國外市場的經濟、政治、地理、人文、宗教、所得及貿易金融制度,並了解擬銷售商品在該市場的供需競爭情形、行銷通路及市場潛力,以確定產品輸入該市場的可行性。
(二)開拓客户
在市場調査之後,出口商即可依據調査的結果,選定具潛力的市場作爲目標市場,再從這個市場中尋找交易對象,以便進行推銷,尋找交易對象可以由出口商自己直接物色,也可以委託第三者間接物色,或依據既有的客戶資料,與國外廠商取得聯繫。
(三)寄送招攬函
在市場中尋找到可能的客戶之後,即可寄送招攬函 (letter of proposal),表示與其建立交易關係的意願,提出交易的一般條件,有時還附上商品型錄 (catalog)及價目表 (price list),並提供備詢人 (reference),以便對方調査我方信用。
(四)信用調查
在可能的買主回函表示願意交易之後,應該先調査對方的信用。若是在未調査信用之前即進行交易,事後發現對方信用不佳,則後悔莫及。因此爲避免信用風險,預防日後蒙受損失,應於交易前進行信用調査。
(五)報價
出口商於徵信之後,便可選定若干信用情況良好,值得往來的進口商,積極進行推銷。推銷的方法,不外寄發價目表、貨品型錄、樣品 (sample)或市況報告 (market report)等,若對方有意購買,即會發出詢價 (enquiry),出口商在接到詢價函電後,即可準備報價。若出口商本身爲製造商,便可依貨物生產成本、出口費用、利潤、貨物從出口地運到目的地的運費及保險費,估算出CIF價格,向進口商發出報價;若出口商本身並非製造商,則須先向國內供應商或製造商取得報價,再加上出口費用、利潤、海運費及保險費,算出CIF出口價格,再向國外進口商報價。報價經對方同意而表示接受之後,契約即爲成立,但有時報價經對方還價 (counter offer),多次磋商之後,雙方合意,契約才告成立。
(六)簽訂貿易契約書
契約成立之後,爲證明契約的成立,並作爲買賣雙方日後履約及解決契約糾紛的依據,一般均須簽訂貿易契約書。貿易契約書的名稱、格式及簽訂方式,並無標準,常見的有以下兩種:
1. 雙方共同簽認:由買賣雙方會同製作,當場簽字的,稱爲購銷契約 (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或輸出入契約 (export and import contract) ; 由買方製作,簽字後寄兩份給賣方,由賣方簽字後,將其中一份寄回買方的,稱爲輸入契約書 (import contract)或購貨契約書 (purchase contract) ; 由賣方製作,簽字後寄兩份給買方,由買方簽字後,將一份寄回賣方的,稱爲輸出契約書 (export contract)或售貨契約書(sales contract)。
2. 單方確認:由當事人的一方將交易內容製成書面確認書,寄交對方,這種確認書由買方製作的,稱爲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或訂單(order sheet; indent) ; 由賣方製作,稱爲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或售貨單(sales note)。
(七)收受信用狀
契約書簽訂之後,雙方當依契約約定,按期履約。由於雙方約定以信用狀爲付款方式,因此首先須由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信用狀由開狀銀行開給出口地的通知銀行 (advising bank),再由通知銀行通知出口商(亦即信用狀受益人),出口商於接獲信用狀後,應核對信用狀內容是否與買賣契約相符,並且審査信用狀條款是否有不合理或欠周詳之處,如有,應退回信用狀請其修改,俟修改後,再行接受。
(八)準備貨物
接受信用狀後,出口商即可開始準備貨物。若出口商本身即爲製造商,應依交貨期限的遠近,排定貨物生產計畫;若出口商爲專業貿易商,即對國內生產廠商發出訂貨單,待貨物生產出來或購進後,即可進行檢驗、包裝、刷嘜,準備裝運出口。
(九)出口簽證
所謂出口簽證,乃指申請輸出許可證(export permit; export licence),依我國目前規定,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中所列貨品者,應向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憑以辦理貨物出口通關,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的貨品,免證。目前大部分貨品均屬免證出口貨品。
(十)安排運輸
在CIF條件下,賣方須負責安排運輸事宜,所以出口商在契約簽訂後,除積極備貨外,另外必須依信用狀或買賣契約的規定向船公司洽訂船位,訂妥艙位後,由船公司發給裝貨單 (shipping order,簡稱S/O),憑以辦理出口報關及裝運手續。
(十一)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貿易貨物的運送路程遙遠,其間可能會有預料不到的危險發生,所以國際貿易的貨物通常必須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萬一貨物毀損或滅失,可以獲得補償。在 CIF條件下,應由賣方負責投保,所以出口商必須依信用狀或買賣契約的規定,向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投保,領取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十二)出口檢驗、檢疫及公證
若出口貨物係屬於公告應施檢驗或檢疫的商品項目,出口商應於輸出前,同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疫),檢驗(疫)合格的,憑檢驗(疫)合格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若買賣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貨物應於出口前辦理公證 (survey),出口商應依規定請公證公司 (surveyor; inspection company)執行公證,並取得公證報告 (survey report)。
(十三)出口報關與裝船
出口商在辦妥出口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承運船舶抵達出口港埠前幾日,便可一方面向海關遞送報關文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一方面向棧埠管理處及船方辦理裝船手續,俾便於海關驗關放行之後,提領貨物辦理裝船。貨物裝運完畢,由出口商向船公司繳付運費 (CIF條件下,運費由出口商負擔),領取提單 (Bill of Lading,簡稱B/L)。報關與裝船工作,也可以由出口商委託報關行 (customs house broker; customs broker) 辦理。
(十四)發出裝船通知
依CIF條件交易,出口商應於貨物裝運出口後,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並附上或另行寄上貨運單據抄本,讓買方事先明瞭裝貨內容與預定抵達時間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ETA)等,並準備各項提貨事宜。
(十五)準備押匯文件
貨物裝運後,出口商即應依信用狀規定,準備各項押匯所需單據,常見的押匯文件有:
1. 匯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2. 商業發票行(commercial invoice)。
3. 包裝單行(packing list) : 以上三項由受益人自行製作。
4. 提單:在行CIF條件之下,出口商應於支付運費之後,向船公司領取提單。
5. 保險單:在行CIF條件下,出口商應負責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行(insurance certificate )。
6. 產地證明書:若信用狀規定應提供產地證明書,則出口商應向簽發機構申請。目前國內核發產地證明書的單位有標準檢驗局及各地商會。
7. 領事發票:若進口國規定貨物輸入必須附有領事發票,則出口商應向進口國駐出口國領事,申請特定格式的領事發票,或要求在有關貨運單據上簽證。
8. 海關發票:若進口國規定貨物輸入必須附有該國特定格式的海關發票,則出口商應購買空白格式的該國海關發票,自行塡製。
除以上各項單證外,另信用狀也可能要求提供重量尺碼證明書 (weight / measurement certificate)、公證報告或檢驗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等其他單據。
(十六)押匯
出口商於備妥信用狀所規定各項單據後,即可塡具出口押匯申請書,連同信用狀正本,向銀行申請辦理押匯,押匯銀行經審核單據無誤,於扣除押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將款項墊付給出口商。
(十七)辦理沖退就手續
出口貨物符合加工外銷退稅規定者,應於貨物出口後的規定期間內,辦理沖退稅手續。原料進口時已繳納稅捐者,可申請退稅;原料進口時辦理稅捐記帳者,可申請沖帳。
二、進口貿易程序
進口與出口實爲一體之兩面,不論交易是由買方或賣方主動發起,在交易前的準備手續方面,進口與出口都大致相同,也就是都必須經過市場調査、尋找客戶、信用調査等步驟;不過就履約程序而言,進口程序與出口程序則有很大的不同。以下便依與前節相同的基礎(亦即CIF條件、信用狀付款方式、海運運輸、我國貿易商),說明一般的進口程序。
(一)市場調查
進口商擬從國外進口貨物,也必須先做市場調査,以了解哪一國可供應擬進口的商品?哪一國供應的商品品質較佳?價格較低廉?
(二)尋找出口商
在市場調査之後,進口商即可依所獲得的資料分析比較,選定較理想的市場,再從這個市場中尋找合適的國外出口商,以便進行交易。
(三)信用調查
在尙未進行交易磋商之前,應調査對方的信用情形,有些出口商信用不佳,往往交付劣貨,或甚至僞造單據騙取貨款,進口商即易遭受損失,因此,選擇信用可靠的交易對手,是相當重要的。
(四)詢價
進口商於信用調査之後,便可就信用良好的出口商所提供的價目表、型錄及樣品等進行分析硏判,如有合於需要的,即發出詢價,請出口商就品名、品質、數量、價格、交貨及付款等條件提出報價。
(五)接受報價
在獲得出口商的報價後,如認爲滿意,即可予以接受;若認爲某些條件不能接受,但尙有意交易時,可提出反報價 (counter offer),在雙方合意之後,契約即告成立。
(六)簽訂貿易契約害
這項手續與出口程序相同。
(七)進口簽證
所謂進口簽證,乃指申請簽發輸入許可證 (import permit; import licence),依我國目前規定,凡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中所列貨品者,應向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憑以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輸入未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的貨品則免證。目前大部分貨品均屬免證進口貨品。
(八)申請開發信用狀
進口商於領取輸入許可證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塡具開狀申請書,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若銀行接受申請,即於進口商繳納開狀保證金 (margin money)及各項費用後,由銀行按照申請書開出信用狀。
(九)贖單
出口商於接受信用狀後,即將貨物裝運出口,並準備信用狀所規定的各項單據,向銀行申請辦理押匯,出口地押匯銀行在承辦押匯後,便將押匯單據寄到進口地的開狀銀行請求付款,開狀銀行審核單據無誤之後即予付款,並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於進口商付清墊款及利息後,將單據交給進口商憑以辦理提貨進口。
(十)申請進口檢驗與檢疫
若進口貨物係屬於公告應施行進口檢驗的商品項目,進口商應於貨物抵埠卸入倉庫後,同港口檢驗單位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憑以辦理進口報關;若進口動植物或其產品,均應施行檢疫,進口商應於船舶抵埠前,先向檢驗單位申請檢疫,於船舶抵埠後經檢疫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憑以辦理進口報關。
(十一)進口報關、提貨
貨物經檢驗(或檢疫)合格後,進口商或其委託的報關行,即應於規定報關期限內,向海關傳輸報關資料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貨物經海關査驗(若屬應査驗者)、徵稅放行後,進口商或報關行即可辦理提貨手續。
(十二)索賠
進口商於提貨後,若發現貨物有短缺或毀損,應會同船公司及公證行開箱點査檢驗,並取得公證報告,憑以向船公司或出口商索賠;若貨物的損失係可向保險人索賠的,並應請保險公司會同檢驗。
茲將上述進出口貿易的程序,綜合以圖3-1表示如下:
三 以專戶記帳方式付款的進出口貿易程序
上一節係假設以信用狀方式付款,以及買賣雙方約定以 CIF條件交易,說明進出口貿易的步驟。本節則將假設以專戶記帳 (Open Account, O/A)方式付款,並約定以 FOB條件交易,說明進出口的流程。其與上節的主要差別在於:
一、付款的流程
專戶記帳係屬先交貨後付款的方式,若買賣雙方約定以此方式付款,則出口商於契約成立之後,即依契約約定的交貨時間將貨物裝運出口,提單則直接寄交進口商憑以提貨;或者,運送人不簽發提單,直接於進口地確認進口商身分之後,即行放貨(這種方式稱爲「電放」,意即電報放貨 (cable release),船公司在接到出口商的申請後,直接以電報通知目的港船公司,放貨給進口商,而無須簽發正本提單),貨款則由進口商於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再透過銀行匯付出口商。
二、洽定運輸的步驟
在FOB條件下,係由進口商負責向運送人洽定運輸,因此,進口商須於裝運日期之前洽妥艙位,並通知出口商貨物運輸的相關事宜(例如:船名、航次,預定抵達裝船港日期等)。
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步驟
在FOB條件下,係由進口商負責投保貨物的國際運輸保險,因此,進口商須於裝運期限之前,預先辦妥國際運輸保險的投保事宜。除上述兩項之外,其餘的進出口步驟,與上節所述並無太多不同,故以下即直接以簡圖說明其進出口的流程。
習題
一、是非題1
1. 每一筆國際商品買賣的處理手續都完全一樣。1
2. 在CIF條件下,賣方須負責投保貨物運輸保險。1
3. 我國目前已廢止領事簽證制度。1
4. 在洽訂運輸之後,船公司即簽發大副收據給託運人。1
5. 出口商為避免交易風險,應於發出報價前,先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1
6. 貨物裝運後,船公司應立即通知買方,俾便買方準備提貨手續。1
7. 我國貨物出口一律應先施出口檢驗手續,方得辦理出口通關。1
8. 我國目前辦理紡織品出口配額的機構爲紡拓會。1
9. 報關手續可以由貨主自行辦理,也可以由貨主委託報關行代辦。1
10. 領事簽證是由出口國駐在進口國的領事所簽發。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1
1. 所謂進口簽證,係指申請簽發(1)產地證明書(2)海關發票(3)輸入許可證(4)信用狀。1
2. 以O/A方式付款的各項貿易步驟:A買方付款B出口報關C出口檢驗D簽訂買賣契約E買方進口報關、提貨,下列何種流程安排較適當?(1) CDBEA (2) DCBAE (3) DCBEA (4) DACBE。
3. 出口商於備妥信用狀所規定各項單據後,即可連同信用狀正本,向銀行辦理(1)贖單(2)退稅(3)簽證(4)押匯。1
4. 一般而言,出進口廠商若欲辦理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時,應向下列何者辦理投保手續?1(1)產物保險公司(2)中國輸出入銀行(3)海關(4)公證行。1
5. 若進口商並無指定須由官方簽發產地證明書,通常出口商只須向1(1)外貿協會(2)標準檢驗局(3)公證行(4)商會申請核發即可。1
6. 以下何者不是由賣方向買方發出的?1(1)商業發票(2)售貨確認書(3)訂單(4)售貨單。
7. 以下何者其進行步驟應於出口報關之前?(1)出口簽證1(2)交貨通知(3)押匯(4)贖單。1
8. 以下何者其進行步驟應於報價之前?1(1)簽訂貿易契約書(2)信用調查(3)押匯(4)出口報關。1
9. 請依序排列下列以信用狀方式付款的出口貿易流程:A辦理出口報關與裝船B洽訂艙位C押匯D報價E信用狀通知F簽訂契約 (1) DFABEC (2) BDBEC (3) DEFBAC (4) DFEBAC。
10. 進口商以信用狀方式付款時,就一般的貿易流程而言,下列哪一個步驟應於進口贖單之後進行? (1) 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2) 進口報關 (3) 申請開發信用狀 (4) 進口簽證。
1. (3) 2. (3) 3. (4) 4. (1) 5. (4) 6. (3) 7. (1) 8. (2) 9. (4) 10. (2)
三、填充題
1國際貿易常見的付款方式有??
1. 信用狀單、託收、寄售、記帳
2出口商在發出招攬函時,經常同時附上?? 、??、市況報告或樣品等。
2. 商品目錄、價目表
3在我國,進出口簽證的主管機關爲??。
3. 國貿局
4在我國,出進口廠商申辦貨物通關手續,多委託??辦理。
4. 報關行
5 進口商於提貨之後,若發現貨物有毀損或短缺,可提出索賠,其索賠的對象可能有??或其他機構。
5. 出口商、運送人、保險公司
四、解釋名詞1
1.L/C
1. 信用狀:銀行應申請人(通常為商品的買方)的要求與指示,向受益人(通常為商品的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書。在該文書中,開狀銀行向受益人承諾,如受益人能履行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則對受益人所提示的匯票及(或)單證將予以兌付。
2. consular invoice
2. 領事發票:由進口國駐出口國的領事,依據出口商的申請對於貨物內容所簽發的證明文件,其主要目的在證明貨物價格及來源,以避免進口商低報貨價逃避進口稅捐。由於手續繁雜,影響出口時間,目前除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已經廢止領事發票制度。
3. customs invoice
3. 海關發票:出口商使用進口國海關當局所規定的特定格式製作的發票,其作用為(1)供進口國海關查核貨物原產地,並作為進口國對不同國家課徵不同進口稅的依據;(2)供進口國海關統計之用;(3)供進口國海關查核出口商有無傾銷或虛報價格串通進口商逃稅情事。目前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及南非等國家均有海關發票制度。
4. import license
4. 進口許可證:貨物申請進口之前,依進口國的規定向指定機構申請核發的許可證明,憑此許可證明辦理進口手續。
5. S/O
5. 裝貨單:託運人訂妥艙位後,由船公司所簽發,指示船長接受單上記載貨物予以裝載的通知文件,同時也是船方同意核配艙位給貨主的憑證。出口商領取裝貨單後,即可憑單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即可持單裝船。
五、問答題
1 試說明影響進出口貿易程序的因素。
1. (1)貿易方式:國際貿易的交易型態可分為商業方式貿易與易貨方式貿易、普通貿易與加工貿易、直接貿易與間接貿易等,採用不同的貿易型態,其交易進行程序也就不一樣。
(2)貿易條件:貿易條件係指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用以規範買賣雙方在交易中所應盡的義務,例如買賣雙方對於貨物危險負擔的分擔及買賣費用的分擔等,採用不同的貿易條件,交易程序就會有所差異。
(3)付款方式: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的種類有很多,常用者有信用狀、託收、寄售、記帳、貨到付現及分期付款等,採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交易進行的程序就會有所不同。
(4)政府規定:例如進出口簽證制度、商品檢驗制度、外匯管制、關稅及非關稅障礙、領事簽證制度、海關發票、產地證明書制度及沖退稅制度等,均會影響進出口程序。
2試說明貿易契約書的重要性,簽訂貿易契約書的方式有哪些?
2. (1)貿易契約書的重要性;作為契約成立的證明,並作為買賣雙方日後履約及解決契約糾紛的依據。
(2)簽訂貿易契約書的方式:常見的有以下兩種:
①雙方共同簽認:由買賣雙方會同製作,當場簽字,例如購銷契約、輸出入契約;由買方製作,簽字後寄兩份給賣方,由賣方簽字後將其中一份寄回買方,例如輸入契約書或購貨契約書;由賣方製作,簽字後寄兩份給買方,由買方簽字後將一份寄回賣方者,例如輸出契約書、售貨契約書。
②單方確認:由當事人的一方將交易內容製成書面確認書,寄交對方。這種確認書由買方製作者,稱為購貨確認書或訂單;由賣方製作者,稱為售貨確認書、售貨單或預估發票。
3何謂shipping advice ? 其重要性為何?
3. (1)交貨通知:出口商於貨物裝運出口後,發給進口商有關裝貨內容的通知。
(2)交貨通知的目的主要在方便進口商辦理預保手續,並準備各項提貨、付款及轉售的事宜。
4常見的押匯文件有哪些?
4. (1)匯票、商業發票、包裝單、海關發票:由出口商自行製作。
(2)提單: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
(3)保險單:由保險公司簽發。
(4)產地證明書:由商會或商品檢驗局簽發。
(5)領事發票:由進口國駐在出口國的領事簽發。
(6)重量尺碼證明書、檢驗證明書:商品檢驗局或公證行簽發。
5試說明進行交易前,有哪些準備手續?
5. (1) 市場調查:出口商為明瞭國外市場狀況,擬銷售商品在該市場的供需競爭情形、行銷通路及市場潛力。進口商為明瞭哪一國可供應擬進口的商品,哪一國供應的商品品質較佳,價格較低廉,均應做市場調查。
(2) 尋找交易對手:市場調查後,即可選定較理想的市場,再從該市場尋找合適的交易對手,以便進行交易。
(3) 信用調查:為避免信用風險。預防日後蒙受損失,應於交易前進行信用調查。
案例
一、買賣雙方若約定以CIF為貿易條件,以O/A爲付款方式,並且以海運方式運輸貨物,請以圖示其進口及出口的程序。
二、試依以下資料,說明進出口商於簽訂契約後的履約程序。
出口地:臺灣
進口地:澳洲
付款方式:L/C
運輸方式:海運
L/C要求應提供以下單據:商業發票、包裝單、提單、公證報告、產地證明書、保險單、海關發票。
該交易商品在出口國係屬免證、免驗商品,在進口國亦屬免證、免驗商品。
貿易條件:CIF
進口商於提貨之後,發現貨物數量短缺,査其原因爲保險事故所致。
二、 1. 出口程序:
(1)收受信用狀→(2)準備貨物→(3)安排運輸→(4)投保水險→(5)出口報關與裝船→(6)準備押匯文件(匯票、商業發票、包裝單、提單、公證報告、產地證明書、保險單、海關發票)→(7)押匯→(8)發出裝船通知。
2. 進口程序:
(1)申請開發信用狀→(2)贖單→(3)進口報關→(4)提單→(5)保險索賠。
三、進口商開來的信用狀中,要求應提供領事發票,但進口國在臺灣並未設領事館,請問:賣方應如何處理?
三、 若該進口國有委託其友好國家或代理人辦理簽證,則應向該受託國駐出口國領事或代理人辦理。若無,則應請進口商修改信用狀,將領事發票刪除,以免因無法提示此單據而遭銀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