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 v15
02 國際貿易的主體與客體
一 貿易商
一、貿易商的意義
國際貿易的主體爲貿易商 (foreign traders; traders; trading firms; trading houses)。狹義的貿易商是指本身沒有生產設備,只從事國際間商品買賣活動的公司行號,有的貿易商只專門從事商品進口,稱爲進口商 (importer),有的只專門從事商品出口,稱爲出口商 (exporter),也有兼營進出口業務的,稱爲進出口商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廣義的貿易商,除了上述的專業貿易商之外,尙包含兼營進出口業務的製造工廠 (manufacturers),這類製造工廠往往在公司內部設立獨立的貿易部門,或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直接辦理商品的出口,或是自用原料、機器設備的進口。本書所稱的貿易
商,係指廣義的貿易商。
二、貿易商的經營型態
(一)利潤貿易商
貿易商從事國際商品的買賣,若是自行承擔交易的權利義務,並且自行負擔交易盈虧者,稱爲貨主對貨主交易或利潤制貿易。利潤制貿易的買方,可以是專業進口商,也可以是兼營進口業務的製造商;利潤制貿易的賣方,可以是專業出口商,也可以是兼營出口業務的製造商。簡單地說,利潤制貿易的貿易商可以分爲專業貿易商及兼營貿易的製造商兩種。
1. 專業貿易商:其經營的方式是以本人 (principal)的身分從國內製造商購進貨物,再將貨物銷售到國外;或是直接從國外採購貨物,再將貨物運回國內銷售。專業貿易商本身並非貨物的生產者或需求者,只是以中間商 (middle man)的身分,從事貨物進出口以賺取差價利潤,一般稱爲專業中間商 (merchant middle man)。專業中間商對外所簽訂的貿易契約稱爲買賣契約,由於是自負盈虧從事交易,所以其經營的風險較後述以賺取佣金爲目的的代理商 (agent)爲大。
2. 兼營貿易的製造商:製造商對於自己生產製造的產品的輸出,以及生產所需的原料、機器設備的輸入,除了可以透過專業貿易商辦理外,也能以自己名義直接辦理。製造商自行辦理進出口,雖然附設貿易部門,而必須額外負擔人事及推廣費用,但是由於較易於掌握國外客戶情況,所以採取主動,免受制於中間商,因此,一些較具規模的製造商,都已逐漸捨棄委託中間商辦理的方式,改由自己直接辦理進出口業務,這種兼營貿易的製造商,一般稱爲進出口製造商 (exporting and importing manufacturer)。
(二)佣金貿易
貿易商對外從事商品買賣時,若是不承擔交易的盈虧,只是提供服務,以賺取交易佣金爲原則者,稱爲佣金制貿易。以這種方式從事對外貿易的人,則稱爲「代理人」或「代理商」。代理商依其性質的不同,又可分爲購貨代理商(buying agent)及銷貨代理商 (selling agent)兩種。
1. 購貨代理商:又稱採購代理商,其經營方式是受進口商或需要者的委託,在出口國採購貨物,並辦理包裝、刷暖、洽訂運輸、通關及裝貨等事項,將貨物輸出到進口國,以賺取購貨佣金(buying commission)。購貨代理商因辦理出口先行墊付的貨款、包裝費用、運費、保險費及通關等費用,通常是在貨物裝運出口後,連同佣金一併收回。購貨代理商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契約稱爲購貨代理契約(buying agency agreement),這種購貨代理契約通常是長期性的,由購貨代理商持續性地代辦貨物的採購。
2. 銷貨代理商:其經營方式是受出口商或製造商的委託,在進口國推銷貨物,以賺取銷貨佣金(selling commission)。原則上銷貨代理商並不經手貨物,只是以樣品、型錄、說明書或價目表等作爲推銷的工具,貨物乃直接由出口商或製造商向買方發出,貨款也是由買方直接支付給賣方。銷貨代理商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契約,稱爲銷貨代理契約(selling agency agreement),銷貨代理商依是否享有獨占的代理權,又可分爲獨家代理商(exclusive agent)及非獨家代理商(non-exclusive agent)。
不論是購貨代理商或銷貨代理商,都是以服務賺取佣金爲目的,本身並不負交易盈虧責任,一般稱爲取佣中間商(functional middle man of exchange),其所面臨的交易風險較前述專業中間商爲小。
三、出進口厰商登記
依我國貿易法規定,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爲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其登記相關規定如下:
(一)英文名稱預查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局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故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前,應先辦理英文名稱預査申請。
(二)登記
申請登記出進口廠商,須塡具「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採以下方式擇一辦理:
1. 臨櫃辦理;2傳眞申請;3郵寄申請;4網路申請。
爲簡政便民,貿易局受理英文名稱預査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業務已採單一窗口化服務作業,凡採第一種方式辦理且符合規定者,現場即可取件。
凡採第二、三、四種方式辦理者,登記經核准之後,貿易局均將其登記資料上網並傳輸海關,廠商進入貿易局網站即可査得全部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二 國際貿易商品標準分類
絕大多數的商品,在國際間都有交易,而商品的種類繁多,對於商品的分類,若各國採用的標準各不相同,必然會增加國際貿易的困難,基於事實的需要,國際間有關機構乃陸續編訂國際商品的統一分類標準,以下茲就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及我國商品分類制度加以說明。
一、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委員會 (Harmonized System Committee) 於1983年擬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於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套商品分類制度稱爲調和制度 (Harmonized System, HS)。
HS之下每一商品有六位數字,採用HS的國家,其商品分類的前六位數,必須與HS的分類完全相同,至於六位數之後,各國可根據管理的需要再自行細分。目前大多數的國家都已採用HS,我國也是其中之一。
二、我國造出口賃品分類
我國目前採行的HS,除前六位數字與HS完全一致外,另依我國進口稅率結構細分至八位數字,以爲海關課稅之用,八位數字之後再細分至十位數字,以爲貿易管理及統計之用,另在十位數字之後列出第十一位數字,稱檢査號碼,以爲電腦檢核之用,目前商品項目共有一萬餘項,此一HS分類號列,稱爲「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CC Code)。
三 國際貿易管理輔導機構
國際貿易除貿易行爲本身外,另包含與貿易相關的其他事項,諸如外匯買賣、貨物運輸、保險、檢驗、報關、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等,各國爲拓展對外貿易並維持貿易的正常發展,對於貿易及其相闞事項均設有相關的輔導及管理機構。
我國目前與貿易管理輔導相關的機關如下:
(一)貿易主管機關
我國貿易主管機關爲經濟部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簡稱MOEA),其業務辦理機關爲國際貿易局 (Board of Foreign Trade,簡稱BOFT),國際貿易局主掌出進口貨物及出進口廠商的管理,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的規劃,貿易推廣、提供商情服務、商約談判、索賠輔導、貿易糾紛的處理、綜理國際或區域性經貿組織業務,以及與世界各地的雙邊經貿業務。
(二)其他與貿易管理有關的政府機構
1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China , 簡稱CBC)國: 主管有關國際收支及進口結匯事項。
2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ris) : 簽訂商務協定、國際商展聯繫、貿易推廣。
3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 主管海關業務、監督保險。
4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 審理交通運輸工具及無線電訊器材的進出口,擴展國際交通電訊及航運業務。
5. 國防部(Ministryof National Defense) : 軍品及戰略物資進出口的管理。
6.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辦理產業受害調査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
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掌理進出口貨品檢驗工作,以及國ISO國際標準的驗證。
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進出口管理、進出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附有著作之貨品輸出入監視業務,貨品附有著作授權文件的核驗。
10.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理放射性物質及器材的進出口。
1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輔導規範兩岸經貿交流,處理兩岸航運問題。
12.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整體發展的規劃、設計、協調、審議及管考,掌握國內外經貿情勢,硏提經濟與貿易振興與發展策略,推動經貿結構調整,加速產業創新轉型促進經商環境國際化。
13.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海外僑商有關貿易及投資業務的聯繫。
14.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理藥品、醫療器材、食品、食品添加物及化妝品的進出口。
(三)與貿易輔導、支援有關的民間機構
1. 臺灣對外貿易發展協會(Taiwan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 簡稱國TAITRA) : 簡稱外貿協會,爲官方結合民間工商團體設立的非營利性財團法人組織,其主要工作項目爲國外市場調査、國外商情的蒐集與提供、介紹貿易機會、舉辦國內外商展、籌組貿易訪問團、培訓貿易人才、接待來訪廠商。
2. 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協會(Taiwan Textile Federation , 藺稱TTF) : 簡稱紡拓會,官方及紡織業代表共同組成的財團法人組織,主要工作項目爲紡織品對外貿易推廣、紡織品設限的對外談判。
3. 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造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公會負有維持交易秩序,聯繫會員情感,代表與政府、工會或其他機構談判的責任。
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仲裁國內外各類糾紛。
5.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聯繫同業情誼,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經貿發展。
6. 中國輸出入銀行(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承辦輸出保險、輸出入融資及保證業務。
7. 通關網路公司:主要服務項目爲通關自動化的服務,另外也提供海空運電子資料交換服務、稅費電子收付系統、空運承攬業服務系統、海空運進口艙單分送系統、海運裝貨單電子作業等多項服務。目前市場上有關貿網路與汎宇電商兩家公司。
四 國際經貿組織
一、國際經貿組織
(一)世界貿易組織
英文全名爲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1995年正式成立,是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後,取代國GATT, 成爲推動與規範全球自由貿易的新國際經貿組織。
WTO成立的目的在確保自由貿易,並透過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降低各會員國間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爲各會員國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測的國際貿易環境,以促進對外貿易、創造就業機會及增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WTO規範的範圍除了傳統商品貿易外,尙包括農產品、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爭端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服務貿易等議題。此外,與貿易有關的環保措施、競爭政策,政府採購透明化與資訊科技等非傳統貿易問題,也將成爲國WTO未來討論的主題。
WTO下設有會員大會(目前共有國164個會員,我國於國2002年加入國WTO),大會僅於必要時召開,另設有部長會議,爲最高決策單位;部長會議休會時,由總理事會代爲執行其權職。WTO並成立祕書處,負責處理國WTO日常行政事務。此外,設置有商品貿易理事會、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及服務貿易理事會。
茲將WTO協定的主要內容以表列如下: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內容
附錄一A:貨品貿易多邊協定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Goods)
1. 1994年關税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2. 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3.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易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4.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5.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6. 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7. 反傾銷協定 (Agreementnon Antidumping)
8. 關税估價協定(Agreementnon Customs Valuation)
9. 裝運前檢驗協定(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
10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11輸入許可程序協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12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13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附錄一B: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nd Annexes)
附錄一C: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附錄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了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m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規範會員間就彼此間之貿易措施發生爭議時,相關之調處程序。
附錄三:貿易政策審查機制(Traden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各國依貿易量占全球之比率,應在每兩年、四年或十年,將其整體之貿易措施做成報告,提交WTO供各國進行檢視。透過此項「體檢」之機制,各國可對受檢國之貿易措施提出批評與建言,供受檢國參考改進。
附錄四: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四A: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Agreement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四B: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四C: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英文全名爲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n,簡稱APEC,成立於1989年,爲亞太地區各經濟體高階代表之間非正式諮商論壇。其目的在於希望經由部長間的諮商會議,尋求亞太地區經貿政策的協調,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與區域合作,以維持區域的成長與發展。
APEC至目前爲止有21個正式會員體(美、加、澳、紐、日、韓、星、菲、馬、泰、印尼、我國、香港、中國大陸等),該組織每年開會一次。
(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英文全名爲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 1961年成立,目前擁有國35個會員國,大部分爲工業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澳洲、比利時、荷蘭等),OECD係會員國談論國際經濟事務的論壇,其設立的主要目的係爲推動下列政策事項:
1. 在維持金融穩定之前提下,促進會員國相互間之經濟合作關係,並加速達成各國經濟之持續成長與提高就業率,以改善會員國之生活水準。
2相互協調及援助開發中國家充分發展其經濟,以促進會員國經濟之健全發展。
3在符合國際規範之多邊化與非歧視性基礎上,促進自由貿易以擴大國際間之經貿往來。
4. 與非會員國互動。
(四)國際商會
英文全名爲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 1920年成立,其宗旨在於結合全球各國商會的合作,以改善國際貿易,制定有關國際性工商慣例與規則(例如:制定信用狀統一慣例、託收統一慣例、國貿條規等),從事國際間有關商務糾紛的調解與仲裁,並增進各國商業團體的聯繫及互助。其下設有各種技術委員會,從事有關各種國際商務性事項、制度及統一慣例或規則等的硏究,以確立國際性的制度,發展國際貿易並加強國際金融與經濟的關係。
二、區域經貿組織
全球區域經貿整合,從最早發展的歐洲區域經濟整合,到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而後則是亞洲區域經濟的整合。經過半世紀的發展,三大板塊的區域經濟整合規模已然成形。茲簡要介紹如下:
(一)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t, EU)
源自於1951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目前共有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義大利、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蘭、奧地利、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馬爾他、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等國27個會員國。
歐盟人口約國4.5億,領土超過國420萬平方公里,經濟價值約國19兆美元。成員國之間的合作除貿易及經濟方面之外,同時還有就業政策、地區發展、環境保護等。
(二)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
簡稱「美墨加協議」,是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之間的一項自由貿易協定,2020年生效,其前身爲「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也被稱爲NAFTA2.0或New NAFTA。
該協議的條款涵蓋範圍廣泛,包括農產品、製成品、勞動條件、數位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智慧財產權等。國USMCA總人口約5億,土地面積廣達國2,100萬平方公里,GDP總值超過國24兆美元。
(三)東南亞國協(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1967年成立,係包含亞洲地區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泰國、緬甸、寮國、柬埔寨和菲律賓等國10個國家的區域性組織,總面積達國450萬平方公里,人口大約6億,國GDP總值超過國3兆美元。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合作與提高人民福祉,目前已積極推動該地區經濟合作、貿易自由化及追求政經穩定等多項議題。此外,爲積極發展經濟,解決區域內經濟與安全問題,亦向外尋求合作夥伴,希望建構新的區域經濟與安全合作機制,東南亞國協和中國大陸、澳洲、紐西蘭、日本、韓國等國5國於2020年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透過協議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涵蓋約國22億人口(占全球總人口的國30%), GDP總和達23兆美元 (約占全球年生產總值的國1/3)。
東協經濟共同體(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於2015年底成立,在東協貨品與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之基礎上,進一步整合成以單一市場爲主的經濟共同體,計畫於2025年前達到貨品、服務、投資、資金與技術勞工的五大自由流通。
(四)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原爲「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成員國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墨西哥、智利及秘魯等12國,於2015年完成談判,並於國2016年簽署協定,但是美國於國2017年宣布退出國TPP,對TPP造成重大衝擊。
在日本的積極推動下,美國以外的其餘國宣布就核心議題達成共識,並將國TPP改名CPTPP。CPTPP大致維持原TPP簽署的內容,除了貨品貿易、還包含服務貿易(含電信、金融)、環境、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競爭政策、政府控制事業、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勞工、透明度與反貪腐、投資等,於 2018年完成協定簽署並生效。
CPTPP成員國總GDP超過11兆美元,約占全球 GDP的13%,與我國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超過24 % 。
習題
一、是非題1
1. 廣義的貿易商包含專業貿易商與兼營進出口業務的製造廠商。1
2. 貿易商從事國際貨物的買賣,若是由自己承擔交易的權利義務,由他人負擔交易盈虧,稱爲利潤制貿易。1
3. 專業中間商的經營風險較取佣中間商大。1
4. WTO規範的範圍包含有形商品貿易與無形商品貿易。
5. 出進口廠商變更名稱,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無須向國貿局辦理。
6. 我國貿易業務辦理的機購爲國際貿易局,簡稱TAITRA。
7. 財政部是主管有關海關與進口稅捐稽徵的中央機闞。
8.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HS商品分類制度。
9. 我國目前商品分類號碼為六碼,再加一碼檢查碼。
10. 我國現行貿易管理的原則是「原則管制,例外自由」°1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二、選擇題
1. 以下何者不是USMCA的成員?(1)美(2)巴西(3)加拿大(4)墨西哥。1
2. 下列關於我國現行出進口廠商登記手續的敘述,何者有誤?1(1)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登記(2)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亦得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申辦(3)申請登記之前,應先辦理英文名稱預查(4)申請登記的資格爲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
3. 我國主管有闞出進口結匯及圜際收支事項的中央機關爲(1)經濟部(2)財政部(3)中央銀行(4)外匯銀行。1
4. 我國主管有關進出口動植物檢疫的機關爲(1)標準檢驗局(2)圜際貿易局(3)農委會(4)衛福部。1
5. 以下何者是以東協10國爲主體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參與成員也擴及中、日、韓、紐、澳等5國1(l)RCEP (2)TPP (3)APEC (4)ASEAN。
6. 在我國,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應向1(1)外匯銀行(2)國際貿易局(3)中央銀行(4)外貿協會辦理。
7. 目前海關課徵關稅的進口稅則是CCC1Code的前幾碼?1(1)6位碼(2) 8位碼(3)10位碼(4)11位碼。
8. 我國目前的商品分類編號,每一項商品除檢查碼外,共有(1)6碼(2)7碼(3)10碼(4)11碼。1
9. 我國目前最主要的貿易業務主管機關是(1)外貿協會(2)圜際貿易局(3)商業司(4)中央銀行。1
10. 我國是下列哪一個國際性或區域性經貿組織的成員?1(l)USMCA (2)ASEAN (3)EU (4)WTO。
1. (2) 2. (4) 3. (3) 4. (3) 5. (1) 6. (2) 7. (2) 8. (3) 9. (2) 10. (4)
三、填充題
1貿易商的經營型態可分爲??與??兩種。
1. 利潤貿易、佣金貿易
2專業貿易商本身並非貨物的生產者或需求者,只是以??的身分,從事貨物進出口以賺取差價,一般稱爲??。
2. 中間商、專業中間商
3我國貿易主管機關爲??,其業務辦理機關爲??
3. 經濟部、國貿局
4組成東南亞國協(ASEAN)的十個國家分別是??
4. 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寮國、汶萊、緬甸
5我國目前辦理貨物通關自動化服務的民間機構爲??
5. 關貿網路、汎宇電商
四、解釋名詞
1. TAITRA 臺灣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簡稱外貿協會,政府為統籌協助廠商辦理推廣外貿工作,於民國59年由經濟部聯合貿易有關的同業公會等團體共同提供基金,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其主要工作項目為提供國外商情、國外市場調查、培訓貿易人才、輔導設計包裝、舉辦國內外商展、籌組貿易訪問團、接待國外來訪廠商及各項貿易推廣活動。
2.HS 調和關稅制度:關稅合作理事會有鑑於各國因採用不同的商品分類制度,致使各國有關進出口貿易及課稅的統計資料無法做正確的比較及對照,於是在1983年擬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國際公約,1988年起正式實施。HS係以CCCN為基礎,並配合SITC所編撰而成,內容共分21類,97章,5,019目,每一商品有6位數字。採用HS的國家,其商品分類的前6位數,必須與HS的分類完全相同,至於6位數之後,各國可依需要再自行細分。
3. CCC Code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係我國於民國52年參照國際貿易標準分類及國際產業標準分類為內容架構編製而成的商品標準分類。將我國進出口商品分為6類。每一商品均以7位數表示,此標準分類的主要目的在於經濟統計的比較分析,而我國自民國78年起全面實施HS後,每一項商品的C. C. C. Code均有10位數,另加一檢查號碼,共11位數字。
4.WTO 世界貿易組織:英文全名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1995年正式成立,是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後,取代GATT,成為推動與規範全球自由貿易的新國際經貿組織。
WTO成立的目的在確保自由貿易,並透過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降低各會員國間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為各會員國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測的國際貿易環境,以促進對外貿易、創造就業機會,拓展貿易機會及增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
5.APEC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英文全名為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APEC,成立於1989年,為亞太地區各經濟體高階代表之間非正式諮商論壇。其目的在於希望經由部長間的諮商會議,尋求亞太地區經貿政策的協調,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與區域合作,以維持區域的成長與發展。
APEC至目前為止有21個正式會員體(美、加、澳、紐、日、韓、星、菲、馬、泰、印尼、我國、香港、中國大陸等),該組織每年開會一次。
五、問答題
1何謂貿易商?貿易商的分類爲何?
1. (1) 狹義的貿易商是指本身沒有生產設備,只從事國際間商品買賣活動的公司行號;廣義的貿易商,則尚包含了兼營進出口業務的製造廠商。
(2) ① 利潤制貿易商:以自己名義,以自己計算,亦即自行承擔交易的權利義務,並且自行負擔交易盈虧的貿易商。
② 佣金制貿易商:以他人名義,以他人計算,或雖以自己名義,但是以他人計算,亦即不承擔交易盈虧,只是提供服務,以賺取交易佣金為原則的貿易商。
2國內有許多製造廠商兼營進出口業務,試述其優缺點。
2. (1) 在出口方面:
① 優點:可直接與國外客戶接觸,提供必要的服務,便於監督出口活動,統籌規劃業務政策,易採取主動,免受制於中間商,並可免支付中間商佣金。
② 缺點:增加出口人事費用及推銷費用,並且必須承擔國外交易的風險。
(2) 在進口方面:
① 優點:直接與國外供應商建立關係,可穩定貨源,購貨迅速,時間易於掌握,且可免支付中間商佣金。
② 缺點:增加進口人事費用,且須增加倉儲設備,供進口原料儲存,此外,必須承擔國外交易的風險。
3依我國貿易法的規定,說明我國貿易管理的原則。
3. 依我國貿易法第1條:「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11條:「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規定,我國貿易管理的原則為「原則自由,例外管制」。
4試述我目前與貿易輔導、支援有關的民間機構主要有哪些?
4. (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 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協會。
(3) 同業公會。
(4)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5)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6)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
(7) 中國輸出入銀行。
(8) 商會。
5.WTO協定的主要內容爲何?其中,多邊貿易協定與複邊貿易協定有何區別?
5. (1)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內容:
附錄一A:商品多邊貿易協定
1. 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2. 農業協定
3.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4.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5.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6. 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7. 反傾銷協定
8. 關稅估價協定
9. 裝運前檢驗協定
10. 原產地規則協定
11. 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12.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13. 防衛協定
附錄一B: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
附錄一C: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附錄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了解書
附錄三:貿易政策審查機制
附錄四:複邊貿易協定
四A: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四B:政府採購協定
四C:資訊科技協定
(2) 多邊貿易協定具有強制性,對所有會員均有拘束力,而複邊貿易協定則屬於選擇性的
協定,原則上不強迫所有會員接受,僅對接受的會員具有拘束力。
案例
一、某出口商出口一批貨物到美國,由於該輸出貨物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遭國貿局停止一定期間出口申請的處分,該出口商唯恐在處分前已成立的買賣契約因無法履行而產生貿易糾紛,應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一、 出進口商因不慎違反規定,受到國貿局停止一定期間出口申請的處分時,如其為避免在受處分前已成立的買賣契約無法履行而導致貿易糾紛時,可向國貿局提出足以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專案申請出口,國貿局查核無誤後,即於繕妥的輸出許可證蓋章核准,交由廠商憑以辦理出口簽證。
二、請參觀世貿中心近期舉辦的商品展覽,參觀後撰寫一篇有關該項商品展覽概況以及世貿中心启廠商與一般民衆提供何種服務的心得報告。
二、(略)
三、試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或上國貿局或關稅總局網站,查出下列貨品的 CCC Code、檢查號碼、中英文貨名、單位、國定稅率、稽徵特別規定與輸出入規定:
1無內餡的條狀巧克力(每條100公克)。
18063200006 (輸入F01)
2供半導體晶圓製造的顯微鏡。
90314110102 (輸出121,488)
3帶殼花生。
12024100005 (G,輸入465,B01,F01,MW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