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Zvi Bodie 投資學 v10
4.5 共同基金所得稅
在美國稅收制度下,共同基金的投資收益被批准具有“轉手性質”,這意味著稅賦僅由共同基金的投資者而不是基金本身承擔。只要基金滿足幾個要求,收入就被認為是轉遞給投資者,最明顯的要求是幾乎所有的收入都要分配給投資者。基金的短期資本利得、長期資本利得以及股息都會轉手給投資者,就好像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收入一樣。
概念檢查4-3
某投資者持有一個當前價值為100萬美元的投資組合。在一年當中,該投資者以每股80美元的價格出售了1000股聯邦快遞公司的股份,以每股20美元的價格出售了4000股思科公司的股份。又以這部分資金購買了800股每股價格為200美元的IBM公司的股份。
a.該投資組合的換手率是多少?
b.如果聯邦快遞公司的股份是以每股70美元購入,思科公司的股份是以每股17.5美元購入,並且該投資者的資本利得稅率是20%,基於以上交易該投資者今年應交稅款是多少?
對個人投資者來說,轉手投資收入有一個明顯的劣勢。如果你親自管理投資組合,對任何證券,你可以決定什麼時候實現資本利得和損失,因此,你可以決定變現時間從而有效管理稅賦。但是,當你通過共同基金投資時,投資組合中證券的銷售時間不在你的控制之下,從而削弱了你的稅賦管理能力。[1]
投資組合換手率高的基金,其“稅收無效率”尤其明顯。換手率是投資組合的交易量與其資產的比率。它度量了投資組合中資產每年被替換的比例。例如,一個1億美元的投資組合,若出售了價值5000萬美元的某些證券併購買了等價值的其他證券,那麼其換手率是50%。高換手率意味著資本利得和損失出現。因此,投資者無法確定變現時間,也無法統籌管理稅賦。
近10年來,股權基金管理的加權平均資產的換手率一般在60%左右。相比較而言,像指數基金這樣的低換手率基金,其換手率可能低至2%,這樣既保證了稅收效率又節約了交易成本。
[1] 通常每一年或每半年向股份持有者支付一次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和股息,這產生了一個投資者必須要注意的有趣問題,即剛剛購買共同基金股份的投資者可以獲得他購買基金股份之前交易的資本利得分配(並且在此分配上納稅)。在年底進行分配時,這一問題尤其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