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Harold Kerzner 項目管理 v12

19.9 合同管理

PMBOK ® 指南,第6版

12.3 控制採購

12.3.3.4 變更請求

合同管理者負責檢查承包商對合同條款的執行情況,並確保最終產品的適用性。合同管理者可以通過延遲發貨的手段來關閉一個加工廠。儘管合同管理者是項目團隊的一員,但是他能夠延伸出直線職能,如法人代表和代理人的角色。合同管理者所起的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變更管理。        • 承包商績效文本。

• 對說明書進行解釋。    • 生產監督。

• 確保質量。        • 棄權聲明書。

• 監督和審計。       • 合同違約處理。

• 保單。          • 索賠管理。

• 執行報告。        • 解決爭端。

• 記錄管理。        • 付款進度安排。

• 承包商管理。       • 項目終止。

• 承包商績效報告卡。    • 項目最終結算。

合同越大,合同管理者越需要對合同做出明確的解釋。有時,由代理小組準備的大型合同包含了優先序條款。該優先序指明瞭解決合同中任何詢價方面的不一致問題的順序。

合同管理人的大部分時間或許都用於應對變化。以下內容描述了變化的類型。

• 管理方面的變化。合同擬訂時單方面的變化,但這不會影響簽約雙方的實質權力(也就是付款部門或撥款資金方面的變化)。

• 變化順序。由簽約官員擬訂的、指導承包商做出變化的書面順序。

• 合同修改。任何與合同有關的書面形式的更改。

• 未確定的合同行為。在最終定價確立之前被批准開始工作的任何合同行為。

• 補充協議。與雙方相互行動有關的合同修改。

• 建設性變化。由權威人士的有作為或無作為引起的,或使承包商採取與書面合同不同的方式執行合同所引起的合同的有效變化。承包商可以申請做出公正的調整。

在合同類型、條款和社會情況的基礎上,客戶享有在任何時間終止合同的權力,然而客戶必須補償承包商為此做出的準備及任何與合同中終止部分相關的、完成的和接受的工作。

以下是客戶出於方便而終止合同的原因:

• 縮減要求。

• 工藝水平的技術進步。

• 預算變化。

• 相關要求或採購。

• 不能接受的預期利潤。

以下是由於承包商的行為違約而終止合同的原因:

• 承包商未能按照規定日期發貨。

• 承包商未能做出改進,危及合同及其條款的執行。

• 承包商未能執行合同的其他條款。

如果合同是由於違約終止的,那麼承包商無權要求對所做的工作進行補償,即使要求也不能被客戶接受。客戶甚至有權從承包商那裡索回已投入這些工作的款項,而且承包商也要對任何額外的重新採購成本負責。然而,承包商可以通過協商、合同申請委員會及申訴庭尋求救濟。

合同管理人負責工作執行過程的控制,包括合同或違約的檢驗、驗收及毀約處理。如果貨物或服務與合同不一致,合同管理者有權力做如下工作:

• 拒絕全部送貨。

• 接受全部送貨(不包括潛在的缺點)。

• 接受部分送貨。

在政府合同中,政府有權力維修貨物並要求供應商負擔維修費用,或者接受貨物並要求供應商提供維修費用。如果隨後貨物通過政府驗收,政府可以適當縮減合同量以反映出合同減少的價值。

一旦貨物運達客戶,項目管理人通常會做財務結算。如果貨物一定要維修,這就會產生一些問題。將維修的費用匯報給已經做了財務結算的項目被稱為反索賠,所以大多數公司在收貨至少90天后才進行財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