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Harold Kerzner 項目管理 v12
16.2 合同對項目的影響
PMBOK ® 指南,第6版
第12章 項目採購管理
12.3 控制採購
最後決定是否進行成本、時間或績效的平衡取決於合同類型。表16-4列出了7種普通類型的合同,以及每種合同下平衡的排序。
圖16-4 不同合同類型約束條件的犧牲順序

注:1為首先被犧牲掉的;2為其次被犧牲掉的;3為最後被犧牲掉的。
(1)固定總價合同(Firm-Fixed-Price,FFP)。時間、成本和績效在合同中都有規定,所有的都需要承包商負責。這類合同所有的約束都同等重要,犧牲資源的順序與項目驅動型組織相同,如前文表16-1所示。
(2)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ixed-Price-Incentive-Fee,FPIF)。獎勵費用是用成本來衡量的,因此成本是最後一個被考慮用來平衡的約束。由於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績效通常比進度計劃更重要,所以時間是第一個考慮平衡的約束,績效是第二個。
(3)成本加獎勵合同(Cost-Plus-Incentive-Fee,CPIF)。成本是可以補償的,但獎勵的多少由成本決定。這樣,成本是最後一個被考慮平衡的約束。像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一樣,在項目完成中,績效通常比進度計劃更重要,所以約束條件犧牲排序也與 FPIF一樣。
(4)成本加補償合同(Cost-Plus-Award-Fee,CPAF)。成本可以補償,但其獎勵金額是由承包商完成的績效決定的。這樣,成本就是第一個被考慮用來平衡的約束,績效將是最後一個被考慮的約束。
(5)成本加固定費合同(Cost-Plus-Fixed-Fee,CPFF)。成本可以補償,因此成本將是第一個被考慮平衡的約束。儘管沒有時間和績效方面的效率獎勵,卻可能有對不良績效的懲罰。這樣,時間是第二個被考慮平衡的約束,績效是第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