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Jay Barney 戰略管理 獲取持續競爭優勢 v4

13.4.4 合資企業

減少欺騙威脅的第四種方法是戰略聯盟中的合夥人投資建立合資企業。創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聯盟夥伴其投資,從中獲取投資回報,進而降低了戰略聯盟欺騙的風險。合資企業中的合夥人對損害合資企業的績效沒什麼興趣,因為這種行為最終會損害他們自己。而且,與聲譽的影響不同,在合資企業中欺騙不僅會喪失未來的聯盟機會,也會損害當前公司。

由於合資企業在控制欺騙方面的優勢,在合作關係中欺騙的可能性相當大時,合資企業理所當然地成為首選的合作方式。例如,在鋁土礦開採業中有著明顯的規模經濟。但是,專有投資會導致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多餘鋁土礦的過程中出現重大的敲竹槓問題,法律約束限制收購其他冶煉公司以形成組織內部對多餘鋁土礦的需求。敲竹槓問題將繼續存在於任何可能建立的開採業戰略聯盟中。在這種情況下,非股權聯盟、股權聯盟和聲譽影響都不能限制欺騙,因為一旦專有投資到位,敲竹槓的回報會非常大。因此,大多數開採鋁土礦的戰略聯盟都採取合資的形式。只有這種戰略聯盟的形式才能創造出足夠強大的激勵機制來顯著降低欺騙的可能性。50

儘管有這些優勢,合資企業也不能只付出一定的代價就能減少所有聯盟中的欺騙。當在合資企業中欺騙的現值足夠大時,即使欺騙會損害合資企業、喪失未來的機會,公司也會進行欺騙。例如,某個公司通過合資企業獲取了一項技術,如果這項技術用於該公司的其他業務能夠產生很高的價值。這個公司可能會試圖把這項技術運用於那項業務,即使它已經同意不這樣做,即使這麼做會限制合資企業的績效。這是因為,從那項業務中獲得的超額回報的現值,可能比從合資企業獲得的回報以及未來與其他戰略聯盟中獲得的回報都要大,如此一來,欺騙就可能在合資企業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