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貨幣金融學 v2 蔣先玲

本章小結

1.通常所說的外匯,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為各國普遍接受,可用於國際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如銀行匯票、支票、銀行存款等。

2.外匯匯率是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的比率,即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折算比率。外匯匯率有直接標價法、間接標價法和美元標價法三種。

3.匯率的分類多種多樣:按銀行買賣外匯的價格不同,分為買入匯率、賣出匯率和中間匯率;按外匯買賣交割的期限不同,分為即期匯率和遠期匯率;按制定匯率的方法不同,分為基礎匯率和套算匯率;按外匯管制情況不同,分為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按衡量貨幣價值的角度不同,分為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

4.匯率制度,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做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分為兩大基本類型: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各國可根據經濟規模與開放程度、通貨膨脹率、金融市場發育程度、政策制定者的可信度及資本流動性等選擇匯率制度。

5.國際貨幣體系是世界各國對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做出的安排和確定的原則,以及為此而建立的組織形式等的總稱。它先後經歷了國際金本位體系、佈雷頓森林體系和牙買加體系,各體系均有利弊。

6.國際金本位體系,是指以黃金作為本位貨幣的一種國際貨幣體系。國際金本位體系下的經濟具有自動調節機制,但它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使它難逃崩潰的厄運。

7.佈雷頓森林體系確立了“雙掛鉤”的國際貨幣制度,並取消了對經常賬戶交易的外匯管制,但是對國際資金流動進行限制。特里芬難題揭示了這一體系本身的脆弱性,該體系最終由於對美元信心的極度缺失而崩潰。

8.《牙買加協議》追認了事實上的浮動匯率制度的法律地位,並實現了黃金非貨幣化和儲備貨幣多樣化。各國根據本國貿易和經濟實力選擇不同的匯率制度。牙買加體系制度安排靈活、適應性強,但會引起匯率更加劇烈的變動,而且缺乏有效的國際政策協調機制。

9.國際金融機構體系的主要成員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