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貨幣金融學 v2 蔣先玲
第二節 匯率制度安排
一個國家、一個經濟體或一個經濟區域為了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國際收支均衡和貨幣價值穩定的目標,通常要採用一系列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進行調控。匯率制度的選擇、匯率水平的調節與管理是重要的調控手段之一。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各國、各經濟體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對匯率做出適當安排。這就使匯率制度安排成為各國、各經濟體對外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匯率制度的概念和內容
匯率制度 (exchange rate system) ,又稱匯率安排 (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 ,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做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
匯率制度的內容如下。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一個國家的匯率由官方決定還是由市場決定,其貨幣本身的價值以什麼作為依據等。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一個國家對本國貨幣升值或貶值採取什麼樣的調整方法,是採用公開法定升值或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一個國家對匯率管理是採取嚴格還是鬆動或不干預的辦法,以及其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範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例如,一個國家把管理匯率的權責交給中央財政還是貨幣當局或專門機構等。
二、匯率制度的種類
匯率制度分類是研究匯率制度優劣性和匯率制度選擇的基礎,而對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關係的考察,首先在於對匯率制度如何分類。由於不同的分類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導致匯率制度的選擇成為宏觀經濟領域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分為兩大基本類型: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一)固定匯率制度及其特點
固定匯率制 (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為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固定匯率制度可以分為1880~1914年金本位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和1944~1973年佈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也稱為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兩個階段。
固定匯率制的主要特點是:由於匯率相對固定,避免了匯率頻繁劇烈波動,給市場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價格信號,穩定了預期,有利於對外貿易結算和資本的正常流動,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它通過發揮“政府主導市場”的作用,由政府來承擔市場變化的風險。
但是,由於政府的擔保,市場參與者喪失了風險意識和抵抗風險的能力,容易誘導短期資本大量流入。在資本大量流入的情況下,貨幣當局往往被迫對本國貨幣實行升值或貶值政策,引發金融動盪;同時,也使本國貨幣政策缺乏獨立性,導致固定匯率有時會變得極不穩定,匯率水平會突然變化。如果一個國家迫於市場壓力放棄原先的目標匯率而實行新的匯率,則稱之為匯率的再安排。之所以實施匯率再安排,有時是為了解決長期性的經常項目赤字或盈餘。匯率再安排可以是本幣的升值,也可以是本幣的貶值,但如果對匯率的再安排過於頻繁,那麼匯率制度將喪失可信性,也失去了固定匯率制度的內在優勢。
(二)浮動匯率制度及其特點
一般來講,自1973年3月以後,全球金融體系中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度就不復存在,而被浮動匯率制度所代替。
浮動匯率制 (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 ,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與外幣的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在浮動匯率制下,各國不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維持波動上下限的義務,各國匯率根據外匯市場中的外匯供求狀況自行浮動和調整。
1.浮動匯率制度的分類
鑑於各國對浮動匯率的管理方式和寬鬆程度不一樣,該制度又有諸多分類。
(1)按政府是否干預,可分為自由浮動及管理浮動:自由浮動,是指政府任憑外匯市場供求狀況決定本國貨幣同外國貨幣的兌換比率,不採取任何措施;管理浮動,是指政府採取有限的干預措施,引導市場匯率向有利於本國利益的方向浮動。
(2)按浮動形式,可分為單獨浮動和聯合浮動:單獨浮動,是指一國貨幣不與其他任何貨幣固定匯率,其匯率根據市場外匯供求關係來決定。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在內的30多個國家實行單獨浮動。聯合浮動,是指國家集團對成員國內部貨幣實行固定匯率,對集團外貨幣則實行聯合的浮動匯率。例如,歐盟(歐共體)8國1979年成立了歐洲貨幣體系,設立了歐洲貨幣單位(ECU),各國貨幣與之掛鉤建立匯兌平價並構成平價網,各國貨幣的波動必須保持在規定的幅度之內,一旦超過匯率波動預警線,有關各國要共同干預外匯市場。
(3)按被盯住的貨幣不同,可分為盯住單一貨幣浮動以及盯住一攬子貨幣浮動:盯住單一貨幣,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保持固定匯率,隨後者的浮動而浮動。由於歷史、地理等諸多方面原因,有些國家的對外貿易、金融往來主要集中於某一工業發達國家,或主要使用某一外國貨幣。為使這種貿易、金融關係得到穩定發展,免受相互間匯率頻繁變動的不利影響,這些國家通常使本幣盯住該工業發達國家的貨幣,如一些美洲國家的貨幣盯住美元浮動等。
盯住一攬子貨幣浮動,是指一國貨幣與某種一攬子貨幣保持固定匯率,隨後者的浮動而浮動。一攬子貨幣(也稱一籃子貨幣)通常由幾種世界主要貨幣或由與本國經濟聯繫最為密切的國家的貨幣組成。特別提款權是最有名的一攬子貨幣,由美元、日元、英鎊、歐元等貨幣按不同的比例構成。其價格隨著這些貨幣的匯率變化每日都進行調整,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逐日對外公佈。盯住一攬子貨幣浮動這種浮動匯率制有兩個特點:一是保值;二是波動幅度小,匯率走勢穩定。實行這種匯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本國貨幣受某一國貨幣的支配。2005年7月21日,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盯住一攬子貨幣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浮動匯率制的特點
浮動匯率制的主要特點是匯率波動頻繁且幅度變化劇烈。在浮動匯率制度下,由於各國政府不再規定貨幣的法定比價和匯率界限,也不承擔維持匯率穩定的義務,匯率完全由市場供求決定。其波動之頻繁、波幅之大是固定匯率制度下所遠不能比的。有時其一天波動幅度在5%以上,一週波動竟能在10%以上。一遇政治、經濟形勢變動,其波幅更大。匯率的頻繁劇烈波動,給國際經濟秩序帶來了不穩定的影響。
但是,浮動匯率制可以發揮匯率槓桿對國際收支的自動調節作用,減少國際經濟狀況變化和外國經濟政策對本國的影響,降低國際遊資衝擊的風險。它通過發揮“市場修正市場”的作用,讓市場參與者自己承擔風險。
專欄12-2
貨幣局制度的表現——香港的聯繫匯率制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貨幣局制度,被稱為聯繫匯率制。香港的貨幣當局被稱為金融管理局,於1993年由外匯基金管理局和銀行業管理處合併而成,是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但不擁有發鈔權。發鈔權掌握在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手中,這些機構的發鈔運行機制由聯繫匯率制來安排。香港的聯繫匯率制產生於1983年10月15日,當時的港英政府在取消港元利息稅的同時,對港幣發行和匯率制度做出新的安排:要求發鈔銀行在發行港幣現鈔時,必須按1美元兌7.8港元的固定匯率向外匯基金繳納100%的美元,以換取港幣的負債證明書,作為發鈔的法定準備金。發鈔銀行也可以以同樣的匯率用港幣向外匯基金換回美元及負債證明書。其他銀行向發鈔行取得港幣時,也要以100%的美元向發鈔行進行兌換,但是比價用的是市場匯率。這一安排標誌著香港聯繫匯率制的誕生。因此,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實質上是美元匯兌本位制。
這樣,香港就形成了兩個平行的外匯市場:由外匯基金與發鈔銀行之間形成的公開外匯市場以及發鈔銀行與其他掛牌銀行之間形成的同業外匯市場。相應地,香港存在兩種匯率:聯繫匯率(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當聯繫匯率與市場匯率不一致時,通過銀行的套匯和套利活動使市場匯率圍繞官方匯率上下波動並趨於後者。例如,當市場匯率低於聯繫匯率時,如港幣貶值,USD 1=HKD 7.9,公眾會拋售港幣購買美元。這時,發鈔行按USD 1=HKD 7.8向外匯基金以港幣換取美元,再到市場上以USD 1=HKD 7.9拋售美元,導致市場上美元供給增加,美元匯率下跌,港幣匯率上升,直至回到USD 1=HKD 7.8的匯率水平(在這一過程中,發鈔行賺取了0.1港幣的套利收入)。
因此,香港的聯繫匯率制通過套利機制形成了內在的自我調節機制,有利於香港金融的穩定,而市場匯率圍繞聯繫匯率窄幅波動的運行也有助於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地位的鞏固和加強。當然,聯繫匯率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使香港的經濟行為以及利率、貨幣供應量等指標過分依賴和受制於美國,從而嚴重削弱了運用利率和貨幣供應量槓桿調節本地區經濟的能力。同時,聯繫匯率也使通過匯率調節國際收支的功能無從發揮。
三、匯率制度的選擇
一般來講,一個國家或地區在選擇匯率制度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經濟規模與開放程度
如果貿易額佔GDP份額很大,那麼貨幣不穩定的成本就會很高,最好採用固定匯率制度。
2.通貨膨脹率
如果一國的通貨膨脹率比其貿易伙伴高,那麼它的匯率必須浮動,以防止它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如果通貨膨脹的差異適度,那麼最好選用固定匯率制度。
3.金融市場發育程度
金融市場發育不成熟的發展中國家選擇自由浮動制度是不明智的,因為少量的外幣交易就會引發市場行情的劇烈動盪。
4.政策制定者的可信度
中央銀行的聲望越差,採用盯住匯率制來建立控制通貨膨脹信心的情況就越普遍。
5.資本流動性
一國經濟對國際資本越開放,保持固定匯率制就越難,就越傾向於採用浮動匯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