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貨幣金融學 v2 蔣先玲

第二節 中央銀行制度

由於各國的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金融業務發達程度等千差萬別,因而各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也各有差異。本節將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中央銀行制度。

一、中央銀行的所有制形式

按所有制形式,各國的中央銀行可劃分為以下五大類。

(一)全部資本歸國家所有的中央銀行

全部資本歸國家所有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所採用的所有制形式。這既包括中央銀行直接由國家撥款設立,也包括國有化後的中央銀行。這類中央銀行包括英國、法國(英法兩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將私有的中央銀行收歸國有的)、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挪威、印度等50多個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也屬於這種類型。

(二)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共同組建的中央銀行

這類中央銀行的資本由國家和民間資本共同持有,民間資本包括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份,但國家資本大多在50%以上。而且,法律上一般都對非國家股份持有者的權利做了限定,如只允許有分取紅利的權利而無經營決策權,因此中央銀行的私人股份屬於無投資票的優先股,屬於這類的有日本、比利時、奧地利、墨西哥、土耳其等國的中央銀行。以日本銀行為例,日本銀行成立於1882年10月,資本金為1億日元,其中政府出資55%,民間出資45%,這一比率至今沒有改變。日本銀行的私人股東每年領取最高為5%的股息。

(三)全部股份由私人持有的中央銀行

對於這類中央銀行,國家不持有任何股份,全部資本為非國家所有,經政府授權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主要有美國、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數國家是這種情況。

如圖7-1所示,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正式結構由12家地區聯邦儲備銀行、約2900家會員商業銀行、聯邦儲備體系理事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和聯邦諮詢委員會組成。各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屬於私營公用事業的股份機構,其股東便是該儲備區內作為聯邦儲備體系會員的私人股份商業銀行。這些私人股份商業銀行購買自己所在儲備區的聯邦儲備銀行股份,但股息支付不得超過年率6%。雖然會員銀行擁有聯邦儲備銀行股份,但是它們並不享有所有權通常具有的任何好處:①它們對聯邦儲備銀行的收益沒有要求權,不論聯邦儲備銀行收益如何,只能得到年率6%的股息。②它們對聯邦儲備體系如何使用它們的“財產”沒有發言權。③會員銀行對於董事中的每一個職位,通常只能“推選”一位候選人,這位候選人還常常是由聯邦儲備銀行行長提名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又通常由理事會提名)。其結果是會員銀行實質被排除在美聯儲的決策過程之外,沒有任何實際的權力。

(四)無資本金的中央銀行

這種類型的中央銀行在建立之初沒有資本金,而由國家授權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中央銀行運用的資金主要是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貨幣。目前,韓國的中央銀行——韓國銀行是唯一沒有資本金的中央銀行。1950年,韓國銀行成立時,原定註冊資本為15億韓元,全部由政府出資,但1962年《韓國銀行法》的修改使韓國銀行成為“無資本的特殊法人”。該銀行每年的淨利潤按規定留存準備金之後,全部匯入政府的“總收入賬戶”,會計年度中如發生虧損,首先用提存的準備金彌補,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賬戶劃撥。

(五)資本為多國共有的中央銀行

這種類型的中央銀行是指其資本不為某一國家所獨有,而是由主權獨立的兩國以上的國家所共有。這類中央銀行主要是指跨國中央銀行,比如由貝寧、象牙海岸、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和上沃爾特等國組成的西非貨幣聯盟所設的中央銀行,由喀麥隆、乍得、剛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國組成的中非貨幣聯盟所設立的中非國家銀行以及歐洲中央銀行等屬於這一類型。

上述分析表明,從歷史上來看,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存在著從私有到國有的轉化,也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轉化的過程,即從最初的特權商業銀行發展到準國家機關,最終成為國家機關。英格蘭銀行從1694年成立時的特許,到1844年《英格蘭銀行特許條例》,再到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的國有化,就是一個突出代表。

二、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

從組織結構上看,中央銀行可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單一式中央銀行制度

單一式中央銀行制度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典型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它是指國家設立專門的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純粹地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制度。單一中央銀行制又有如下兩種具體情形。

1.一元式中央銀行

一元式中央銀行制,是指一國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機構來行使中央銀行的權利和履行中央銀行的全部職能。它一般採用總分行制的形式,通常在首都設立總行,根據客觀經濟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在全國範圍內設立若干分支機構。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的特點是權力集中、職能齊全,根據需要在全國各地建立分支機構。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中央銀行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便是如此。

2.二元式中央銀行

二元式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國國內設立中央和地方兩極中央銀行機構,中央級機構是最高權力或管理機構,地方級機構也有相應的獨立權利,雖然要接受中央級機構的監督管理,兩級機構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這是一種聯邦式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兩級中央銀行制度,美國、原聯邦德國、原南斯拉夫等國家的中央銀行皆屬此類。

(二)複合中央銀行制度

複合中央銀行制度,是指在一國內不設立專門的中央銀行機構,而是由一家大銀行來扮演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兩個角色,即“一身二任”。這種體制主要存在於改革前的蘇聯和東歐等國,我國在1983年以前也實行這種中央銀行制度。

(三)跨國中央銀行制度

跨國中央銀行制度,是指由參加貨幣聯盟的所有成員國聯合組成的中央銀行制度。如前所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地域相鄰的一些欠發達國家建立了貨幣聯盟,並在聯盟內成立參加國共同擁有的統一的中央銀行。這種跨國的中央銀行發行共同的貨幣,執行統一的金融政策。

(四)準中央銀行制度

準中央銀行制度,是指某些國家或地區只設立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或由政府授權某個或某幾個商業銀行,行使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

例如,新加坡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貨幣局兩個法定機構共同承擔。根據1970年9月2日通過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於1971年1月成立。作為新加坡事實上的中央銀行,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管金融業,為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各種服務等。根據《1967年貨幣法》成立的新加坡貨幣局享有在新加坡共和國發行貨幣的獨佔權。貨幣局以100%的外匯資產(包括黃金、英鎊或其他外匯)為保證發行新元。1972年6月英鎊浮動後,新加坡將干預貨幣由英鎊轉為美元。由於新元有100%的外匯資產為保證,有助於增強人們對新元的信心,從而有助於維持新元物價和匯率的穩定。

專欄7-2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是怎麼回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是中國人民銀行的直屬機構之一。它成立於2005年8月,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為了保持現有上海分行所辦理業務的連續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牌子繼續保留。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設立,是我國中央銀行體制的一次自我完善,是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成立上海總部,主要是圍繞金融市場和金融中心的建設來加強中央銀行的調節職能和服務職能。中央銀行在內的金融組織形式順從客觀規律,圍繞金融市場的發展開展各項業務,圍繞金融中心的建設改進各種功能,併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注入新的活力。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主要職能是:

(1)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等。

(2)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負責對區域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3)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彙總和分析;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4)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事務。

(5)承擔上海地區的人民銀行有關業務。

(6)根據管理權限,負責上海總部及轄區的人事、黨建、內審、紀檢監察工作。

(7)負責在上海的人民銀行有關機構的管理及相關機構的協助管理工作。

(8)承辦總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官網,http://shanghai.pb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