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貨幣金融學 v2 蔣先玲
第一節 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
中央銀行機構的出現及相應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並不是人為的主觀臆造,而是一種歷史發展的產物。通過對中央銀行制度的歷史考查可以發現,中央銀行的產生是商品經濟、貨幣信用制度及銀行體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
一、中央銀行產生的必要性
中央銀行,是指專門從事貨幣發行,辦理對一般銀行的業務以及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的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是銀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的產物。具體說來,它的產生是適應了以下幾方面需求的結果。
(一)統一銀行券發行的需要
在金本位制下,為了便利流通和節省流通費用,商業銀行大多發行各自的銀行券代替鑄幣流通。最初,幾乎每家銀行都擁有銀行券發行權,市場上流通的銀行券五花八門。這種由眾多銀行分散發行銀行券的局面逐步暴露出其嚴重的缺陷:①由於不能兌現而出現擠兌,不利於保證貨幣流通的穩定。為數眾多的中小銀行資金實力薄弱,其發行的銀行券常常不能兌現,某些“野貓銀行”(wild cat bank)則有意設在遙遠地區,使人們難以向其兌現。尤其在危機時期,不能兌現的情況非常普遍,從而使貨幣流通陷入混亂局面。②銀行券優劣不同使銀行券流通受到限制,不利於商品流通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眾多分散的小銀行,其信用活動領域存在地區限制,它們所發行的銀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區域內流通,從而限制了商品跨地區流通。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範圍的擴大客觀上要求信用貨幣的發行權走向集中統一,以保證貨幣流通的穩定,保證銀行券成為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流通的一般信用貨幣。而這樣的銀行券顯然只能由信譽卓著、資金實力雄厚,且有權威,在全國範圍內有信用活動的大銀行發行。這些大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在流通中逐漸排擠了小銀行的銀行券。在這種基礎上,國家即以法律形式限制或者取消一般銀行發行銀行券的權力,而將貨幣發行權集中到幾家銀行,以至最終集中到一家大銀行。這家大銀行就是中央銀行的雛形。例如,1803年,法蘭西銀行在巴黎地區獲得為期15年的貨幣發行壟斷權;1826年,英格蘭銀行獲得在倫敦城65英里 [1] 以內地區的貨幣發行壟斷權。
(二)統一全國票據清算的需要
隨著銀行業務不斷擴大,銀行每天收受票據的數量日益增多,各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錯綜複雜。在銀行業的發展初期,銀行間的往來與票據交換往往是單獨進行的,沒有統一的清算系統,效率低下且極不安全。
於是,新的票據交換和清算制度出現了。剛開始時,銀行的收款人員自發地聚集在某一固定的地點,交換手中所持有的由對方付款的票據,並相互結清差額。在此基礎上,1773年英國倫敦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票據交換所,即集中辦理同城或同一區域內各銀行間應收應付票據的交換和資金清算的場所。銀行早期的票據交換所雖然對清算效率的提高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一般僅侷限於同城內的票據清算,而且結算後的差額仍須以現金(金屬貨幣)清償,不方便之處依然存在,因此客觀上需要有一個更權威的、全國性的、統一的清算中心。中央銀行建立起來後,這一職責非常自然地就由有政府背景的中央銀行承擔起來。因為現代商業銀行都在中央銀行開立了賬戶,中央銀行就可以通過銀行賬戶為商業銀行提供便利的票據清算了。
(三)最後貸款人角色的需要
最後貸款人,是指在商業銀行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中央銀行對其提供資金支持的功能。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隨著工商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需求不斷增長,銀行的貸款規模也隨之擴大。當銀行的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受經濟週期波動的影響而陷入資金週轉困境時,銀行往往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局面,嚴重時甚至會引發存款人擠兌現象,很多銀行因無法應對流動性危機而破產倒閉。這既不利於經濟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客觀上需要一家權威性機構適當集中各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作為後盾,在必要時為商業銀行提供貨幣資金,發揮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也即流動性支持。這一機構就是中央銀行。
(四)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
銀行業經營競爭激烈,很多銀行由於經營不善而在競爭中破產倒閉。銀行的破產倒閉會給經濟社會造成極大的震動和破壞。為了建立公平、有效和穩定的銀行經營秩序,儘可能避免和減少銀行的破產和倒閉,政府需要對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而政府對金融業直接施與行政干預既是不經濟的,也不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和操作工具,因此客觀上需要有一個能代表政府意志,與商業銀行有業務聯繫,能夠運用經濟手段制約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專司金融業管理、監督、協調等工作。這一機構就是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是最早承擔起金融監管職責的機構,也是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金融監管的最主要機構,在金融監管尤其是銀行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此,目前世界各國大都設立了中央銀行或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它在金融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擔負著發行貨幣,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調節和控制國民經濟的發展等重任。
二、中央銀行產生的途徑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條途徑產生。
1.由商業銀行演變而來
中央銀行產生的第一條途徑是,由資本實力雄厚、社會信譽卓著、與政府有特殊關係的大商業銀行逐步發展演變而來。在演變過程中,政府根據客觀需要,不斷賦予這家大銀行某些特權,從而使之逐步具備中央銀行的某些性質,並最終發展成為中央銀行,如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
成立於1694年的英格蘭銀行,是最早真正發揮現代中央銀行各項職能的金融機構,被稱為中央銀行的鼻祖,以後各國紛紛仿效英格蘭銀行。
英格蘭銀行成立的最初目的是,集資120萬英鎊年息8%的貸款給英國國王威廉三世,以支持其歐洲大陸的軍事行動。當時,正值英法戰爭時期(1689~1697年),龐大的戰爭開支使英政府入不敷出,英國財政陷入困境。為了彌補財政支出,英國皇室特許英格蘭銀行於1694年7月27日成立。因此,英格蘭銀行在成立時是一個較大的股份制銀行,其實力和聲譽高於其他銀行,並且同政府有著特殊的關係。但它經營的仍是一般銀行業務,如對一般客戶提供貸款、存款以及票據貼現等。
英格蘭銀行在成立之初,英國政府就給予其其他商業銀行所沒有的一項特權,即允許英格蘭銀行成為第一家無發行保證卻能發行銀行券的商業銀行。在以後的發展中,英格蘭銀行不斷補充資本,同時降低對政府的放款利率,並以此為條件,促使英國國會通過法案,限制其他銀行的貨幣發行權,從而強化了英格蘭銀行貨幣發行的特權地位。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英格蘭銀行特許條例》(通常簡稱《比爾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具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從而強化了英格蘭銀行貨幣發行的特權地位。
19世紀,英國的商業銀行發生了多次銀行危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1875年的銀行危機中,英格蘭銀行採取行動幫助有困難的銀行,開始充當最終貸款人的角色。而且,商業銀行在資金短缺時一般向貼現行貼現,而貼現行在資金短缺時就直接向英格蘭銀行申請貸款。英格蘭銀行表面上是充當貼現行的最終貸款人,實際上是間接地充當整個銀行系統的最終貸款人。
另外,英格蘭銀行無論是成立的初衷,還是在以後的業務中,都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當政府資金短缺時,英格蘭銀行馬上進行資金融通,如直接對政府放款,代為政府發行國庫券和各種長期債券等。除此之外,英格蘭銀行還代理國庫和全權管理國家金庫。至此,英格蘭銀行實際上已演變為英國的中央銀行。
1946年2月,英國頒佈《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全部股本收歸國有。英格蘭銀行也從此成為國有的中央銀行,徹底改變了它自1694年以來儘管不斷向政府貸款和與政府緊密合作,卻一直保留的私營銀行身份。它不再是為本身牟取利潤的私營銀行,也不再在商業業務上與普通銀行競爭。該法案還終止了英格蘭銀行在名義上的獨立性,使其成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
除了英格蘭銀行以外,瑞典國家銀行、法蘭西銀行等中央銀行的前身也為一些實力強大、信譽良好的商業銀行,通過藉助政府的力量,享有某些特權逐步壟斷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最終成為一國的中央銀行。
2.由政府出面通過法律規定直接組建
中央銀行產生的另一條途徑是,由政府出面通過法律規定直接組建一家銀行作為一國的中央銀行,如成立於1913年的美國聯邦儲備體系。
1913年成立的聯邦儲備體系,是美國的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建立,標誌著中央銀行制度在世界範圍的基本確立。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成立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摸索過程。此前,美國先後成立過美國第一銀行和第二銀行。這兩家銀行都具有一定的中央銀行性質,但自身經營目標不明確,均在20年經營期滿後被迫停業。
美國獨立戰爭後,聯邦政府為了籌集財政資金,模仿英格蘭銀行的做法經國會特許於1791年成立了美國第一銀行。其資本金為1000萬美元,其中20%由政府出資,營業期限為20年。其主要業務是發行貨幣,接受政府存款和向政府機構提供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和接受私人存款;同時,通過拒絕州立銀行過度發行的銀行券兌換黃金的要求,達到管理州立銀行,整頓貨幣發行紀律的目的。這些帶有中央銀行性質的業務,引起了州立銀行和反對加強聯邦權力的農業州的普遍不滿和反對。1811年,美國第一銀行經營許可期滿,美國國會否決了第一銀行的展期申請,第一銀行被迫解散。之後,州立銀行承擔發行貨幣和代理國庫的業務,州立銀行的數量迅速增加。1816年,美國第二銀行取得經營許可證。該銀行的資本金為3500萬美元,聯邦政府擁有20%的股本,其他內容與美國第一銀行基本相同。但是,由於主張建立強大中央銀行的支持者(聯邦制擁護者)與主張進一步分權的反集權主義者(反聯邦制者)之間的摩擦始終不斷,因此,1836年期滿後,美國第二銀行被迫關閉。美國第二銀行停業後,由於不再有能夠向銀行體系提供準備金並使之避免銀行業恐慌的最後貸款人,銀行危機先後爆發。特別是1907年銀行危機所造成的大批銀行倒閉和存款人的大量損失,終於使美國公眾相信需要有一箇中央銀行來防止悲劇重演。
1908年5月,美國國會建立了國家貨幣委員會,用以專門調查研究各國銀行制度,1912年決定建立兼顧各州利益又能滿足銀行業集中管理需要的聯邦儲備制度。1913年12月23日,國會通過了《聯邦儲備法》。根據法律規定,聯邦儲備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提供一種有彈性的貨幣(也就是今天常說的“最後貸款人”),為商業票據提供再貼現,並實施對銀行更有效的監管。聯邦儲備體系初步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的職能,使得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終於在美國得以建立。
專欄7-1
走進美國聯邦儲備體系
在美國歷史上,公眾始終對中央銀行充滿了敵意。創建聯邦儲備體系的政治家們是如何建立起這樣一個體系,使其成為美國最具聲望的機構之一的呢?
答案是這樣的,美聯儲的創始人意識到,如果權力過分集中於華盛頓或紐約這些美國人通常不喜歡的城市,那麼美國的央行可能得不到足夠的公眾支持以確保其有效地運作。因此,他們決定成立一個由12個分散在美國各地的聯邦儲備銀行組成的分散化的體系,以確保在貨幣政策決策過程中各地區的意見都會被考慮到。此外,各聯邦儲備銀行被設計成具有準私營性質的機構,由居住在各個地區並且代表當地利益的私人部門的董事們監督,這些董事與聯邦儲備銀行行長有著密切的聯繫。聯邦儲備體系的這一特殊結構促進了美聯儲對地區事務的關注。如果沒有這種特殊結構,聯邦儲備體系可能沒有這麼受公眾歡迎,所發揮的作用也會比現在大大減弱。
美國《聯邦儲備法》的設計者試圖在地區之間,私人部門和政府之間以及銀行家、工商業者和公眾之間實現分權。這一最初的分權,使得聯邦儲備體系演變為包括下列實體的組織: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s)、聯邦儲備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聯邦諮詢委員會以及2900餘家會員商業銀行。圖7-1顯示了這些實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與將在第九章討論的中央銀行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公開市場操作、貼現率和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之間的關係。
圖7-1 聯邦儲備體系的結構及其與貨幣政策工具的關係
注:虛線表明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對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和貼現率的制定起“建議”作用。
資料來源:弗雷德裡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M].蔣先玲,等譯.4版.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6:306.
三、中央銀行的歷史演變
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階段,它是伴隨著資本主義銀行業的發展而產生的。中央銀行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中央銀行制度的萌芽和建立階段、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與普遍推廣階段、中央銀行制度的強化階段。
(一)萌芽和建立階段
中央銀行的萌芽和建立階段大約為1656~1843年。這一時期有代表性的中央銀行是瑞典國家銀行和英格蘭銀行。
最先具有中央銀行名稱的是瑞典國家銀行。它原是1656年由私人創辦的銀行,後於1668年由政府出面改組為國家銀行,對國會負責,但直到1897年才獨佔貨幣發行權,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因此瑞典銀行雖然在英格蘭銀行之前設立,但若以是否具有壟斷發行權為標準,則其只能排在英格蘭銀行之後。
如前所述,成立於1694年的英格蘭銀行,是最早真正發揮現代中央銀行各項職能的金融機構,被稱為中央銀行的鼻祖,標誌著中央銀行的誕生。以後各國紛紛仿效英格蘭銀行。這一階段成立的中央銀行主要有法蘭西銀行(1800年)、芬蘭銀行(1809年)、荷蘭銀行(1814年)、奧地利國民銀行(1817年)、挪威銀行(1817年)、丹麥銀行(1818年)等。
此階段的中央銀行具有以下特點。
(1)基於政府的需要而設立,如為政府籌措經費,發行貨幣,代理國庫等。這時的中央銀行還只是政府的銀行和發行的銀行,沒有履行銀行的銀行和管理金融的銀行的功能。
(2)兼營商業銀行業務。在中央銀行出現的初期,大商業銀行演變為中央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責,但並沒有放棄從事原來的商業銀行業務。因此,這種機構同時身兼二職,既是中央銀行,又是商業銀行。
(3)一般多是私人股份銀行或私人與政府合股銀行。不論是由大商業銀行演變而來的,還是由國家直接設立的中央銀行,一般多是私人股份銀行或私人與政府合股銀行充當中央銀行,政府只是部分參股。
(4)不具備完全調節與控制金融市場的能力。由於各方利益集團的博弈和技術的不足以及貨幣制度的不完善,早期的中央銀行不具備完全調節與控制金融市場,干預和調節國民經濟的能力,金融危機時有發生。
(二)普遍推廣階段
1844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是中央銀行的建立與普遍推廣階段。如前所述,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比爾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具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其他銀行不得增發鈔票,從而正式確立了英格蘭銀行中央銀行的地位,由此奠定了現代中央銀行組織的模式。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如比利時國民銀行(1850年)、西班牙銀行(1856年)、俄羅斯銀行(1860年)、德國國家銀行(1875年)、日本銀行(1882年)等。到1900年,主要的西方國家都設立了中央銀行。
這一時期成立的有代表性的中央銀行當屬成立於1913年的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如果從1656年最早成立中央銀行的瑞典國家銀行算起,到1913年美國建立聯邦儲備體系為止,中央銀行的創立經歷了257年的曲折歷程。
當然,這一時期大量新設或改組的中央銀行主要集中於20世紀20年代以後,這歸因於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1920年,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決定:凡是還未成立中央銀行的國家,應儘快成立中央銀行,以改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匯率和金融混亂的局面。1922年,日內瓦國際會議又一次建議各國,尤其是新成立的國家儘快成立中央銀行。
在國際聯盟的幫助下,中央銀行制度在世界各國得到迅速發展。這一時期成立的中央銀行有澳大利亞聯邦銀行(1924年)、中國中央銀行(1928年)、希臘銀行(1928年)、土耳其中央銀行(1934年)、墨西哥中央銀行(1932年)、新西蘭儲備銀行(1934年)、加拿大銀行(1935年)、印度儲備銀行(1935年)、阿根廷中央銀行(1935年)等。
20世紀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是中央銀行歷史上發展最快的一個時期,這一時期的中央銀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大部分中央銀行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成立的。與前一時期相比,這一時期的大部分中央銀行都不是由商業銀行自然演進而成的,而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創建的,而且在較短時期內數量迅速增加,是中央銀行歷史上發展最快的一個時期。
(2)設立中央銀行的區域擴大了。不僅經濟發達的歐洲國家普遍設立了中央銀行,經濟欠發達的美洲、亞洲和非洲等國家也紛紛設立了中央銀行。設立中央銀行已成為全球性的普遍現象。
(3)中央銀行管理金融的職能得到加強。由於該階段發生了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大量金融機構的倒閉給社會經濟造成巨大震盪和破壞,使人們認識到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保持穩定的必要性,中央銀行日益成為管理宏觀金融的重要機構,中央銀行的職能逐步擴展。
(三)強化階段
從中央銀行的發展歷史來看,如果說第一階段初創時期是中央銀行的自然演變,第二階段推廣時期是政府力量推動中央銀行的迅速創建時期,那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至今的發展時期,則是政府對中央銀行控制的加強和中央銀行宏觀經濟調控職能進一步強化的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很多國家的經濟陷入困境,為了重振經濟,各國開始信奉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中央銀行作為國家的銀行的職能得以強化,各國紛紛利用中央銀行干預和調節經濟,中央銀行由此得到重大發展。
與此對應的是政府對中央銀行的控制也在加強,一些原來是私有股份制的中央銀行被收歸國有,中央銀行的政府機構色彩濃厚起來。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過去的中央銀行一般都兼營部分商業銀行業務。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些中央銀行逐步放棄商業銀行業務,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新成立的中央銀行則一開始就不辦理商業銀行業務。
(2)中央銀行國有化。如英國、法國兩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分別將英格蘭銀行和法蘭西銀行收歸國有。目前只有少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有私人股份,如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各會員銀行可以按一定比例認購聯邦儲備銀行的股份。
(3)干預和調節經濟的功能得到加強。現代中央銀行日益運用法定存款準備金要金、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操作等政策工具對經濟金融進行宏觀調控。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日益成為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組成部分。
(4)各國中央銀行加強國際合作。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性和區域性的金融組織成立了,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都代表本國政府參加了這些國際金融組織,從而加強了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國際合作。
四、中央銀行在中國的發展
(一)1948年前的中央銀行實踐
中央銀行在我國出現較晚,最早具有中央銀行形態的是清政府時期的戶部銀行。戶部銀行於1905年8月(光緒31年)在北京西郊民巷開業,是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建立的我國最早的中央銀行。1908年,清政府將戶部銀行改稱為大清銀行,賦予它經理國庫及發行鑄幣等特權,但它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第一,它不是銀行的銀行。當時的戶部銀行和後來的大清銀行都經營大量商業銀行業務,如拆息放款、收存款項、保管要物、票據貼現、買賣金銀等。第二,它不是發行的銀行。清末是中國銀行業的初創時期,這段時期內許多銀行(不是所有銀行),諸如大清銀行、中國通商銀行、交通銀行等都有銀行券的發行權,大清銀行並未也不可能獨佔貨幣發行權。因此,只能說大清銀行是一家有某些中央銀行性質的國家銀行。
孫中山先生認為:“欲革命之成功,非特有健全之軍隊訓練,尤需有完善之金融組織。”1924年8月,孫中山先生在廣州組建國民革命政府併成立了國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銀行。1926年,北伐軍在武漢成立了中央銀行。這兩家銀行由於存在的時間都很短,所以並沒有真正行使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制定了《中央銀行條例》,並於1928年11月新成立了中央銀行,總部在上海。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完全仿效西方先進國家中央銀行組建規範,在制度上符合國際中央銀行慣例。該行享有發行紙幣,經理國庫,募集和經理內外債之特權。當然,該行成立之初,尚未完全獨佔貨幣發行權,當時具有貨幣發行權的還有中國銀行 [2] 、交通銀行 [3] 和中國農民銀行等幾家銀行。1942年7月1日,根據《鈔票統一發行辦法》,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農民銀行三家銀行發行的鈔票及準備金全部移交給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獨佔貨幣發行權,同時由中央銀行統一管理國家外匯。隨著內戰的爆發,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制度被徹底摧毀。1949年12月,中央銀行撤往臺灣地區。
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也開始了中央銀行的實踐,1932年2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併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建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將總行遷往北京。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務是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手段穩定物價,調控金融秩序。
(二)新中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83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是“大一統”的“一身二任”的“複合式”中央銀行體制。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任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兩項職能,隸屬於財政部,充當財政出納的角色,其職能沒有充分發揮。
1983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專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並設立中國工商銀行接管中國人民銀行的專業銀行業務。從198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有了明確的貨幣政策目標及宏觀金融調節手段,宏觀調控方式逐漸由直接控制向間接控制轉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誌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在組織結構上,中國人民銀行設如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直屬機構包括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金幣總公司和上海總部等。
[1] 1英里=1609.44米。
[2]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將上海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袁世凱上臺後,又將北京大清銀行改為中國銀行並於1912年8月正式對外營業,先前上海的中國銀行遂改為中國銀行上海分行。
[3]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光緒34年),是中國早期的四大銀行之一,也是中國早期的發鈔行之一,其發鈔歷史長達33年,也是發鈔時間最長的銀行。它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