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5 貨幣金融學 v2 蔣先玲
第三節 貨幣形式的演變
歷史上許多東西都充當過貨幣,不同的經濟交易或不同的歷史時期使用過不同的貨幣形式。從歷史的演變角度,經濟學家對這些形式各異的貨幣通常沿著如下線索展開分析:
實物貨幣→金屬貨幣→紙幣→支票貨幣→電子貨幣
其中,金屬貨幣階段開始於大約公元前2000年,又分為最初的稱量貨幣和後來的鑄幣。18世紀後期進入到紙幣階段,其又分為可兌換等值金屬貨幣的代用貨幣階段和不可兌現的信用貨幣階段。支票貨幣可以看成另一種紙質貨幣(如紙質的支票簿形式),但它的出現並未使原來的紙幣消失。電子貨幣則意味著一種全新的、無須紙張作為載體的貨幣形式,但它是否會最終取代紙幣還是一個未定論的課題。
一、實物貨幣
實物貨幣,是指以自然界存在的某種物品或人們生產出來的某種物品的自然形態充當貨幣的一種貨幣形式。實物貨幣的顯著特點是,其作為非貨幣用途的價值(商品價值),與其作為貨幣用途的價值(貨幣價值)是相等的。在人類歷史上,各種商品如米、布、木材、貝殼、家畜等,都曾在不同時期扮演過貨幣的角色。在我國古代,龜殼、海貝、蚌珠、皮革、齒角、獵器、米粟、布帛、農具等均曾充當過交易媒介。
但這些實物貨幣都有其缺點,主要表現在:①質量不一,不易分割成較小的單位。②體積笨重,值小量大,攜帶運輸極其不便。③容易磨損,容易變質,不易作為價值儲藏手段。④供給不穩定,導致價值不穩定。所以,實物貨幣無法充當理想的交易媒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演變,實物貨幣也就逐漸被金屬貨幣所替代。
二、金屬貨幣
金屬貨幣,是指以金屬,尤其是貴金屬為幣材的貨幣形式。和前述實物貨幣相比,金屬貨幣能更有效地發揮貨幣的性能。因此,馬克思曾說過一句經典名言:“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
金屬貨幣經歷了由稱量貨幣向鑄幣演變的過程。
(一)稱量貨幣
稱量貨幣,也稱“重量貨幣”,是指以金屬條塊形狀出現,按金屬的實際價值充當貨幣價值的貨幣形式。金屬材料充當貨幣流通的初期,沒有鑄造成一定的形狀與重量,必須通過鑑定成色和稱衡重量以定價額,故稱作“稱量貨幣”,如我國古時的金銀錠、金銀錁以及商周時期的銅塊、銅餅等。這種自然形態的金屬貨幣在流通中需要稱重量,鑑定成色,極不方便。交易過程的自然磨損和人為磨損導致稱量貨幣的“不足值”,但人們發現這並不影響金屬貨幣充當交易媒介,由此產生了鑄幣。
(二)鑄幣
鑄幣,是指由國家鑄造,具有一定形狀並標明成色、重量和麵值的金屬貨幣。用金銀銅等貴重金屬或它們的合金作為材料,經熔鍊成為液態,再倒入做好的模具中,冷卻成型後,即成為“鑄幣”。由於它使用的材料是金銀等貴金屬,具有實際價值,因此不易隨通貨膨脹而貶值。現代的機器衝壓硬幣雖然也是金屬幣,並經常被稱為“鑄幣”,但多采用鋁、鋼等便宜的材料製成。其原材料的價值一般遠低於其面值,因此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鑄幣”,而被稱為“輔幣”。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金屬貨幣同樣顯現出使用上的不方便。例如,不便運輸和攜帶,在大額交易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金屬貨幣,其重量和體積都令人感到煩惱。金屬貨幣在使用中還會出現磨損的問題,於是紙幣出現了。
三、紙幣
紙幣 (paper currency) ,是指以紙張為幣材印製而成,具有一定形狀並標明一定面額的貨幣。在中央銀行產生以前,私人銀行發行的紙幣被稱為“銀行券”;在中央銀行產生以後,紙幣的發行權為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金融機構所專有,發行機關多數是中央銀行、財政部或政府成立的貨幣管理機構。紙幣經歷了兌現紙幣和不兌現紙幣的發展過程。
(一)兌現紙幣
兌現紙幣,又稱代用貨幣 (representative money) ,主要是指政府或銀行發行,代替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紙質貨幣,代用貨幣本身的商品價值低於其貨幣價值。在貨幣史上,代用貨幣通常是銀行或政府發行的紙幣,其所代表的是金屬貨幣。換言之,紙幣雖在市面流通,為交易媒介,但都有十足的金銀準備,而且也可向發行機關兌換金條、銀條或金幣、銀幣。因此,代用貨幣可看作是代替金銀流通的價值符號。
由於代用貨幣代表金屬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具有攜帶便利,避免磨損,節省金銀等優點。因此,代用貨幣比金屬貨幣更具優越性。代用貨幣最早出現在英國。中世紀之後,英國的金匠為顧客保管金銀貨幣,他們所開出的收據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流通。在顧客需要時,這些收據隨時可以得到兌換,這是原始的代用貨幣(也是銀行券的雛形)。
典型的代用貨幣形式是銀行券。銀行券是由銀行發行的可以隨時兌現的代用貨幣,是代替貴金屬貨幣流通與支付的信用工具。銀行券的發行必須具有發行保證,包括黃金保證和信用保證。由於銀行券有嚴格的發行準備規定,保證隨時兌現,因此具有較好的穩定性。
早期的銀行券是由私人銀行發行的。19世紀中葉以後,各國銀行券逐漸改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發行。20世紀3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後,各國相繼放棄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貨幣都同黃金脫鉤,普遍由中央銀行發行不兌換的紙幣作為流通手段,代用貨幣退出歷史舞臺。
(二)不兌現紙幣
不兌現紙幣,通常是指由國家發行並強制流通的不能兌換成鑄幣或金銀條塊的紙幣。它本身的價值低於其貨幣價值,且不再代表任何貴金屬,不能向發行機關要求兌換貴金屬,但有國家信用做擔保。
從範圍上講,不兌現貨幣還包括劣金屬鑄幣 (coins) ,也稱輔幣。輔幣一般多為金屬鑄造的硬幣,也有些紙製的紙幣。其所包含的實際價值遠低於其名義價值,但國家以法令形式規定在一定限額內,輔幣可與本位幣(見本章第五節“本位幣”相關內容)自由兌換,這就是輔幣的有限法償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無論紙幣還是硬幣,無論主幣還是輔幣,均統一集中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中國人民銀行具有壟斷的貨幣發行權。除此之外,財政部、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發行貨幣和代用貨幣。具體從2000年10月16日起,新版別的流通硬幣就由過去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改為“中國人民銀行”行名,正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流通硬幣的發行銀行,不過在普遍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上仍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以強調紀念幣的重大紀念意義。
四、存款貨幣
存款貨幣,是指可以簽發支票的活期存款,也稱支票存款。
所謂支票,是指銀行存款客戶向銀行簽發的無條件付款命令書。是銀行的存款客戶簽發,委託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來人的一種票據。按支付方式,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前者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後者則只能用於轉賬結算。
支票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出票人通常是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單位,付款人是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
支票的主要特徵如下:第一,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支票是出票人委託銀行支付票款的票據,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當支票的付款人。第二,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支票為見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職能決定的。支票的職能在於,為了避免使用現金的危險和麻煩,而用支票來代替現金支付。
由於支票存款可以隨時開出支票在市場上轉移或流通,充當交易媒介或支付工具,因而扮演貨幣的角色,並具有以下優點:①可以避免像其他貨幣那樣容易丟失和損壞的風險。②運送便利,減少運輸成本。③實收實支,免去找換零錢的麻煩。④支票經收款人收訖以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流通。
但是,與紙幣不一樣,支票不具有政府擔保特性,它只是銀行的存款客戶命令銀行將資金從其賬戶轉移到其指定人的賬戶的一種支付工具。因此,當你向某人簽發支票以換取後者的商品或勞務時,支票並不是最後的支付手段。如果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出其支票存款賬戶金額,則為空頭支票,不能履行支付職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因此,支票本身不是貨幣,支票所依附的活期存款才是貨幣 [1] 。
通常,將不兌現的紙幣、輔幣和支票貨幣統稱為信用貨幣 (fiat money) ,是指以發行者的信用作為保證,通過信用程序發行的貨幣。信用貨幣本身並不代表任何貴金屬,基本是以國家或銀行的信譽為保證而流通的。
五、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出現的歷史較短,目前還沒有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統一規範的具體形式。因此,關於電子貨幣的概念,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做過比較完整的定義。
(一)電子貨幣的定義
巴塞爾委員會於1998年發佈了關於電子貨幣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互聯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硬件或卡介質)中可用來支付的價值。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後,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續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於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一組可以傳輸並可用於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稱為“數字現金” (digital cash) (可以說是“真正的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大多數電子貨幣不能脫離現金或存款,只是用電子化方法傳遞、轉移,以清償債務,實現結算。
(二)電子貨幣的種類
根據上述定義,目前可被劃歸為電子貨幣的電子支付工具有很多。為了更好地認識這些工具,我們可以按不同的標誌將它們進行分類。
1.“卡基”電子貨幣和“數基”電子貨幣
按照載體不同,電子貨幣可以分為“卡基” (card-based) 電子貨幣和“數基” (soft-based) 電子貨幣。顧名思義,“卡基”電子貨幣的載體是各種物理卡片,包括智能卡、電話卡、禮金卡等。消費者在使用這種電子貨幣時,必須攜帶特定的卡介質,電子貨幣的金額需要預先儲存在卡中。“卡基”電子貨幣是目前電子貨幣的主要形式。發行“卡基”電子貨幣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電信公司、大型商戶和各類俱樂部等。“數基”電子貨幣完全基於數字的特殊編排,依賴軟件的識別與傳遞,不需特殊的物理介質。只要能連接上網,電子貨幣的持有者就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特定的數字指令完成支付。
2.“單一用途”電子貨幣和“多用途”電子貨幣
按被接受程度,電子貨幣可以分為“單一用途”電子貨幣和“多用途”電子貨幣。“單一用途”電子貨幣往往由特定的發行者發行,只能用於購買特定的一種產品或服務或被單一商家所接受。其典型代表就是各類電話卡。“多用途”電子貨幣的典型代表是Mondex智能卡系統,這種智能卡根據其發行者與其他商家簽訂協議範圍的擴大被多家商戶所接受,它可購買的產品與服務也不僅限於一種。有時它還可以儲存使用多種貨幣。
電子貨幣區別於紙幣之處在於:它的流通不需要藉助任何實實在在的貨幣材料,而是依靠數據終端、光波、電波進行信息傳遞和處理。隨著衛星和大規模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的發展,電子貨幣將造就全球一體化的金融市場,未來的貨幣將是以光電技術為特徵的無形貨幣。
專欄1-1
信用卡是貨幣嗎
所謂信用卡,是由銀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戶的信用度與財力發給持卡人的一種特製載體卡片,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信用卡結賬日再行還款的一種消費信用形式。因此,信用卡實際上就是銀行提供給用戶的一種先消費後還款的小額信貸支付工具。即當你的購物需求超出了你的支付能力或者你不希望使用現金時,你可以向銀行借錢,這種借錢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手續費。信用卡就是銀行答應借錢給你的憑證。信用卡將可以告訴你:你可以借銀行多少錢,需要什麼時候還。只要持卡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則免收利息;若逾期付款,則要收取懲罰性利息。但是,若持卡人憑信用卡直接從ATM機中取出現金,則無免息期。因此,信用卡的使用不僅極大地方便了日常的消費,而且有利於經濟的繁榮、社會的發展。
那麼,信用卡是不是貨幣呢?
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可以算是電子貨幣。為什麼呢?因為信用卡作為一種先進的支付手段,介入了商品流通,使得信用卡部分履行了交換媒介功能。另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是信用貨幣,作為一種支付工具,憑藉的是消費者的信用。
但是,我們認為,信用卡只是一種消費信用 (consumption credit) 的載體,而不是貨幣。所謂消費信用,是指企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用於生活消費目的的信用。消費信用的表現形式有零售企業向個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向個人提供的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以及信用卡形式。
信用卡與貨幣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貨幣可以發揮價值尺度職能,給其他商品或勞務標價,這是貨幣最基本的職能;信用卡則不能發揮價值尺度作用,而只是價值轉移的手段,是貨幣的載體。
第二,作為流通手段,貨幣與商品在買與賣者之間不斷做換位運動;信用卡則永遠隸屬於一個主人,在作為媒介完成商品交易時,價值轉移了,信用卡並沒有轉移,它所媒介的仍然是貨幣與商品的換位運動。
第三,信用卡作為一種先進的支付工具,是貨幣支付手段的擴大和延伸。它的持有者可在銀行授信額度以內,以或大或小的金額支付貨幣,換回持卡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在為同一持卡人服務時,它把貨幣的支付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擴大了。
所以,嚴格地說,信用卡既不是紙幣,也不是“電子貨幣”。
[1]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