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4.2 融資流動性風險
我們接下來考慮融資流動性風險,這種風險與金融機構在出現現金需求時,是否能夠滿足這種需求有關。在本章開篇部分中,我們曾指出流動性不同於償付能力,一個有償付能力(即股權值為正)的金融機構因為流動性困難也可能會破產。英國的一家按揭貸款商北巖銀行的破產就說明了這一點(見業界事例24-1)。
業界事例24-1
北巖銀行
英國北巖銀行由此前的北巖建築協會(Northern Rock Building Society)於1997年在倫敦股票交易所上市而創立。到2007年,北巖銀行已經成為英國前五大按揭貸款提供商。當時北巖銀行已有76家分行,其提供的服務包括存款賬戶、儲蓄賬戶、貸款和住房及財產保險。這家銀行在1997~2007年發展迅猛,其發行的部分按揭貸款通過其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子公司Granite進行了證券化。
北巖銀行主要依靠出售短期債券來融資。自2007年8月次債危機後,銀行發現很難再通過發行新債券來替換已到期的債券,這是因為機構投資者不願意借出資金給那些在按揭業務中涉足太深的銀行。當時,銀行資產足以償還負債,因此北巖銀行沒有喪失償還能力。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在2007年指出“FSA斷定北巖銀行具有償付能力,資本金持有量超出監管資本金的要求,並且其貸款組合的質量很好”,但北巖銀行無法籌措資金,這給其運作帶來了嚴重困難。北巖銀行在2007年9月12日向英格蘭銀行求助,並在接下來幾天內,向三方監管部門(Tripartite Authority)——英格蘭銀行、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以及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借入了30億英鎊的資金。
2007年9月13日,英國廣播公司(BBC)的商務欄目編輯羅伯特·佩斯頓(Robert Peston)發佈消息,聲稱北巖銀行已經向英格蘭銀行尋求緊急救助。9月14日,星期五,北巖銀行出現了擠兌現象,數以千計的北巖銀行客戶排長隊提取存款,這是150年來首次出現的英國銀行擠兌現象。北巖銀行的某些客戶持有“純網絡”(internet-only)賬戶,因為嘗試登錄網絡的客戶過多,導致很多客戶不能夠訪問自己的賬戶。9月17日,星期一,憂心忡忡的存款人繼續提取存款。據估計,從2007年9月12日到9月17日客戶提取的資金總量達20億英鎊。
英國存款保險對儲戶2000英鎊以內的存款有100%的保障,對2000~33000英鎊的存款有90%的保障。在2007年9月17日晚間,英國財務大臣阿利斯泰爾·達林(Alistair Darling)宣佈,英國政府和英格蘭銀行將保證北巖銀行客戶全部存款的安全。在這一消息公佈後,英國報紙進行了大量宣傳,北巖銀行分行外的長隊才逐漸消失。在達林先生的消息公佈之後,北巖銀行股票自2.67英鎊回升了16%,而在當年年初,其股價為12英鎊。
在2007年9月12日以後的幾個月內,北巖銀行尋求的緊急救助資金大幅增加。英格蘭銀行堅持對北巖銀行的資金施以懲罰性利率,這樣做是想告誡其他銀行不要承擔過多風險。北巖銀行通過變賣資產籌措了一些資金,但到2008年2月為止,緊急救助資金的需求已高達250億英鎊。這時英國政府宣佈將北巖銀行國有化,銀行的管理團隊也被更換。銀行被拆分成北巖公共有限公司(Northern Rock plc)和北巖資產管理(Northern Rock Asset Management)。銀行的壞賬由北巖資產管理繼承。2011年11月,由帶有傳奇色彩的企業家理查德·布蘭森(Richard Branson)爵士領導的維珍集團(Virgin Group)以7.47億英鎊的價格從英國政府手中收購了北巖公共有限公司。
北巖銀行的故事說明流動性問題可以使一家銀行在短時間內陷入崩潰邊緣。如果這家銀行管理得更保守一點,更注意確保自己能夠獲得融資,則它可能會存活下來。
金融機構中融資流動性問題來源於以下方面:
(1)宏觀經濟環境造成的流動性壓力(例如,2007~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的安全投資轉移)。投資者不願意為任何有信用風險的資產提供資金。
(2)過於激進的融資決策。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有用短期工具支持長期資金需求的傾向,並因此造成流動性錯配。金融機構需要問自己一個問題:“多少錯配才算多?”
(3)財務表現欠佳,造成信心缺乏,由此可能導致儲蓄流失以及滾動融資困難。
通常,當一家公司遭遇嚴重的流動性問題時,上述三種情況是相伴發生的。管理流動性風險的關鍵是預測現金需求並保證在不利情況下也能滿足這些需求。有些現金需求可以被較好地預測到,例如一家銀行發行了債券,銀行知道息票的支付時間。對於其他的情況,例如零售客戶提取存款,或企業使用銀行提供的信用額度時,流動性的可預測性則相對較小。而隨著金融機構交易的產品越來越複雜,對現金需求的預測也會變得越來越困難。例如信用觸發條款(見第20.2.3節)、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以及衍生產品中交易對手的破產均會對現金來源產生難以預料的影響。
24.2.1 流動性的來源
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主要來源如下:
(1)持有的現金和隨時可以變現的短期國債;
(2)變賣交易賬戶中頭寸的能力;
(3)在短時間內拆借現金的能力;
(4)在短時間內通過有利的條款以吸引零售和批發存款的能力;
(5)在短時間內將資產(例如貸款)進行證券化的能力;
(6)由中央銀行借入資金。
下面我們逐一討論這些項目。
1. 現金和國債
現金和國債是非常好的流動性來源。現金理所當然地可以隨時用來滿足流動性要求,而諸如由美國和英國政府發行的國債通常可以在短時間內很容易地變現。但是現金和國債作為流動性來源,是比較昂貴的。在資產所提供的流動性與其所提供的收益之間通常需要做一定的權衡。為了能夠盈利,金融機構必須投資於諸如企業貸款一類的資產。相對於國債,這些資產帶來的收益較高。因此,金融機構合理地持有的現金和國債是有一定限制的。
2. 變賣交易頭寸
在第24.1節中,我們曾討論過融資流動性風險與交易流動性風險是相關的,因為金融機構滿足融資流動性的一種手段是變賣交易賬戶中的部分頭寸。因此,對金融機構而言,對交易賬戶的流動性進行量化,進而把握使用交易賬戶來籌措現金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機構要保證自己能在市場受壓的情況下存活下來,在這種市場狀況下,通常流動性是短缺的。因此,對流動性的分析應基於受壓市場條件,而不是正常市場條件。這也是上一節所討論的流動性測度要考慮受壓市場條件下的買賣價差的原因。
3. 拆借現金的能力
在市場狀況正常時,信用良好的銀行拆借現金通常是沒有什麼困難的。但在市場承壓的狀況下,市場上對風險的厭惡程度會上升。這就導致貸款的利率更高,期限更短,甚至在有些情況下貸不到款。金融機構應監控那些可以在短時間內轉換為貸款擔保品的資產的狀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從其他金融機構獲得授信額度(當然有一定成本)的辦法,來降低自身的融資流動性風險。例如美國的一家抵押貸款發行商Countrywide,有一筆115億美元的財團貸款便利(loan facility)。在2007年的金融危機中,該便利被用來救急(儘管如此,Countrywide還是遭遇了嚴重的問題,於2008年1月被美國銀行收購)。如業界事例24-1討論的,英國一家類似的住房貸款提供商北巖銀行則沒有做到這一點。
4. 零售和批發存款的能力
相比零售存款,批發存款是變動幅度更大的資金來源,在市場受壓的情況下,可能迅速枯竭,但即便是當今的零售存款也不像從前那樣穩定。現在存款人可以很容易地比較不同金融機構提供的存款利率,並可以通過互聯網來轉移資金。然而,流動性不是隻影響一兩家金融機構的問題,而是整個市場所面臨的問題。當一家金融機構因為流動性問題而試圖吸納更多的批發及零售存款時,其他金融機構往往也有類似的需求,因此增大存款市場份額的願望並不十分容易實現。
5. 證券化
如第2章所述,銀行發現發起-分銷的經營模式確實很具吸引力。銀行與其將流動性不好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上,不如將這些資產進行證券化。我們曾在第6章中討論了證券化的過程。在2007年8月以前,證券化是銀行一個很重要的流動性來源。但是在2007年8月後,投資者發現證券化產品風險太大,使得這種資產的流動性在瞬間消失,發起-分銷模式難以為繼。銀行不得不為發放的貸款提供資金支持,因此銀行變得不再那麼願意發放貸款。
證券化還導致了2007年8月後的其他流動性問題。很多銀行有為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安排。這些票據被用來為證券化之前的債務類產品如按揭貸款提供資金支持。當投資者不再願意購買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時,銀行就不得不將這些票據收入自己賬下。有時為了避免聲譽受到不良影響,即使在沒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銀行也不得不對參與證券化的“管道”(conduit)公司及其他資產負債表外機構進行財務支持。
6. 由中央銀行借入資金
中央銀行(例如美國的美聯儲、英國的英格蘭銀行及歐洲中央銀行)常常被認為是最後貸款人(lenders of last resort)。當金融機構面臨財務困難時,為了保證金融系統的安全,央行往往會向出現危機的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借入資金的銀行必須提供擔保品,央行通常要對擔保品折價,即借出資金的數量會低於抵押品的價值,且中央銀行通常會收取很高的利息。2008年3月,在貝爾斯登(後來被摩根大通收購)出現問題時,美聯儲為投行及商業銀行延長了拆借便利,[1]後來這些便利也向房利美及房地美(二者在2008年9月被美國政府接管)開放。
不同央行的拆款規定各不相同。在2007年8月信用危機後,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的折價率比其他中央銀行更小。因此有些英國銀行更希望從ECB借入資金,而不是從英格蘭銀行借入資金。有一種說法是,甚至北美一些銀行也考慮在愛爾蘭開設分行來取得歐洲中央銀行的資金。截至2008年9月,ECB共借出了4670億歐元資金。在這之後,ECB宣佈它將實行更高的折價率。
銀行一般對自己從央行借入資金的舉動保持低調。因為從央行舉藉資金的行為可能被市場解讀為銀行運作出現困難,從而導致喪失其他流動性的來源。如業界事例24-1所示,關於北巖銀行需要緊急救助資金的消息導致了儲蓄客戶的擠兌行為,進一步加劇了流動性問題。
7. 對衝問題
當一家公司利用有保證金要求的合約來對衝流動性差的資產時,往往會出現流動性問題。如業界事例8-1所示,金礦公司往往採用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在2~3年內賣出黃金的遠期合約來對衝風險。在遠期合約中金礦公司要支付保證金,而且保證金的數額是每日計算的,以反映遠期合約的價值。如果黃金價格上升很快,遠期合約價值就會快速下降,這會造成金融機構向金礦公司催收鉅額保證金的局面。遠期合約的損失會被尚未開掘的黃金價格的上升所抵消,但是地下的黃金不具備流動性。如業界事例24-2所示,Ashanti Goldfields公司在黃金價格急速上漲而不能滿足保證金催收時,不得不對公司進行了一個大的改組。
業界事例24-2
Ashanti Goldfields
Ashanti Goldfields是一家位於加納(Ghana)的西非金礦公司,該公司在1999年因為對衝而面臨運營困難。最初,為了保證其股東在黃金價格下跌時不受損失,公司決定使用遠期合約來對衝風險。在遠期合約中,Ashanti Goldfields以固定價格賣出黃金。在1999年9月26日,歐洲中央銀行突然宣佈它們將在接下來的5年中對黃金的出售保持克制,這個消息令市場感到意外。消息公佈後,黃金價格一下上漲了25%。Ashanti Goldfields不能滿足遠期合約中的保證金催收要求,不得不進行大的改組,其中包括出售一個礦井、稀釋股東權益以及重新建立對衝頭寸等。
另外一個因為對衝帶來融資流動性困難的極端例子源自一家德國公司——德國金屬公司(Metallgesellschaft,MG)。最初,這家公司與客戶之間簽署了協議,在協議中該公司以固定價格向其客戶提供石油及天然氣(見業界事例24-3)。Ashanti Goldfields和德國金屬公司的事例並不是說公司不能使用遠期或期貨合約來對衝風險,而是公司在進入合約時,應確保自身有足夠的資金來應對在緊急情形下的資金需求。
業界事例24-3
德國金屬公司
20世紀90年代初期,德國金屬公司(MG)以高出市場價6~8美分的固定價格向客戶售出了大筆5年及10年期的取暖油以及汽油合約。為對衝這些敞口,這家公司買入短期期貨並對這些短期期貨進行滾動展期。但在這麼做了以後,油料價格下降,期貨合約中的多頭觸發了增補保證金的要求。雪上加霜的是,MG的交易量特別大,而且能夠被其他市場參與者所預見,因此交易變得愈加困難。
MG的短期現金流承受了巨大的壓力。MG對衝策略的設計者認為短期資金外流會被長期固定合約的正收益所補償,但是MG的高管及為其提供服務的銀行對鉅額的現金流出產生了擔憂。結果是,公司決定將所有的對衝交易平倉,並且與那些持有固定價格合約的客戶達成協議,將合約取消。最終這些事件造成了MG 13.3億美元的損失。
24.2.2 準備金要求
有些國家存在準備金制度,要求銀行將存款的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存放在銀行的金庫或存入央行賬戶。準備金的要求只適用於交易存款(transaction deposits,實際上就是存入支票賬戶的存款)。對於美國大銀行而言,目前準備金的要求為10%。而某些國家(例如加拿大和英國)沒有強制的準備金要求,另外一些國家的準備金要求要高於美國。
除了用來確保銀行有最起碼的流動性,準備金要求還會影響市場的貨幣供應。當準備金要求為10%時,100美元的存款只有90美元可用於貸款,而這些貸款又會給金融系統帶來90美元的存款,從而又產生了81美元可用於貨款,這個過程會一直持續。隨著這個過程進行下去,市場上的總貨幣供應量(M1)[2]為90+81+72.9+…,即900美元。當準備金的要求為20%時,100美元的存款可以產生80美元的貸款,進而產生64美元貸款等,這時整體M1貨幣供應量為400美元。大多數國家並不採用調整準備金率的方式來管理貨幣供應量,但中國是一個例外。中國對準備金的要求經常發生變化。
24.2.3 監管規則
如在第16章中介紹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兩個流動性風險要求: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淨穩定融資比率(NSFR)。
對LCR的要求是

計算LCR時考慮的30天期限要包含嚴重受壓的情景,如信用評級被下調3個等級(例如從AA+降到A+)、失去部分存款、喪失全部批發融資渠道、抵押品折價率升高和信用額度提取完畢等。LCR在2015~2019年執行(2015年要求的比率為60%,2019年要求的比率為100%)。
對NSFR的要求是

其中分子數量等於每項可得資金(資本金、機構存款、零售存款等)乘以一個可得穩定資金因子(ASF因子)再求和,其中ASF因子反映了不同種類資金的穩定性(見表16-4)。分母由需要資金支持的資產和表外項目計算得出,每一項要乘以一個所需穩定資金因子(RSF因子),該因子反映了資金需求的穩定性(見表16-5)。這一要求計劃在2018年1月1日起實施。[3]
在2007年流動性危機之後,銀行監管部門修改了關於銀行管理流動性的規則,[4]這些規則可以總結如下。
(1)各銀行必須承擔穩健管理流動性風險的責任。銀行須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來保證維持足夠的流動性。其中包括通過持有不受限的、高流動性資產來建立流動性風險緩衝,以應對極端受壓情況,如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和非擔保融資渠道。銀行監管部門應該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和流動性資產持有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滿足要求。在銀行不能滿足其中任何一項要求時,監管部門要迅速採取行動,以保護存款人並避免對整個金融系統產生衝擊。
(2)銀行必須明確地闡明自身的流動性風險容忍度,並確保其容忍度與其業務戰略相符,同時也要與銀行本身在金融系統中所扮演角色相符。
(3)銀行的高管必須制定與風險容忍度相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實施措施,並保證銀行持有足夠的流動性。高管應時刻注意銀行流動性水平的變化並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銀行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審查和批覆以上戰略、政策和措施,並保證高管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是有效的。
(4)在所有重要的業務活動中,銀行都應將與流動性相關的成本、收益和風險引入內部定價、績效評估和新產品核准過程中,不論這些活動是在資產負債表內還是表外。由此,可使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激勵(risk-taking incentive)與其業務活動在整個銀行層面帶來的流動性風險保持一致。
(5)銀行應該具備識別、度量和監控流動性風險的完善過程。這一過程應包括一個健全的框架,以預測銀行的資產、負債以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跨度內、不同情形下所產生的現金流。
(6)銀行應主動地監控其所有的法律實體(即分公司)、業務部門和貨幣種類內部以及彼此之間的流動性風險敞口與融資需求,並考慮到與流動性轉移有關的法律、監管規則和操作等方面的限制。
(7)銀行應建立適當的融資戰略,以保證資金來源以及期限的多元化。在其選定的融資市場上,銀行應保持業務的連續性,並和資金提供者建立密切的聯繫,以提升資金來源的多樣性。銀行應經常性地調整自己從不同的渠道快速獲取資金的能力,識別會影響這種快速融資能力的關鍵因素,並對這些因素進行密切監控,從而保證預估的融資能力是真實有效的。
(8)銀行應主動地管理其日間流動性頭寸(intraday liquidity position)及風險,並保證在正常及受壓市場條件下均能及時滿足付款及交割義務,並以此對金融體系中支付和交割活動的平滑運作做出貢獻。
(9)銀行應該積極地管理其擔保品頭寸,對有擔保負擔的資產(encumbered asset)和無擔保負擔的抵押資產(unencumbered asset)區別對待。銀行應對持有擔保品的法律實體和其所在地理位置進行監控,以備不時之需。
(10)銀行要定期進行壓力測試。測試應涵蓋短期和長期不同時間跨度、與金融機構自身有關的特定情景以及整個市場均處於受壓狀態的情景。通過單獨的情景或綜合眾多情景,識別會造成流動性枯竭的原因,並保證當前的風險敞口處於銀行確立的流動性風險容忍度之內。壓力測試結果應被用於調整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產品頭寸及開發有效的預案。
(11)銀行應制定正式的融資計劃預案(contingency funding plan,CFP),其中須明確緊急情況下應對短期流動性的策略。預案應明確針對不同受壓環境的政策,建立清晰的問責制度,還應包括請求協助及向上彙報的過程。對預案應進行定期測試,以保證其具備良好的可操作性。
(12)為了能夠應對不同的流動性受壓情景(如全部或部分喪失無擔保和通常情況下有擔保的資金來源),銀行應該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高流動性並無擔保責任的資產作為緩衝。在使用這些資產來取得資金時,不應該有任何關於法律、監管及操作方面的障礙。
(13)銀行要定期公開披露自己的信息,以使市場參與者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和流動性資產持倉水平的可靠性做出有依據的判斷。
對監管部門的建議是:
(14)監管部門應該定期對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和流動性資產持倉水平進行全面評估,以判斷銀行對流動性風險是否有足夠的應對措施,並與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所扮演的角色相符。
(15)監管部門在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和流動性資產持倉水平進行評估時,還應綜合考察銀行的內部報告和市場信息。
(16)如發現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過程或流動性資產水平存在不足之處,監管部門應要求銀行及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7)國內和國際監管部門之間以及公共職能部門(如央行)之間應相互交流,在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督和審查過程中相互合作。這種交流在平時應定期進行,而在市場受壓時,交流的深度和頻率都應相應加強。
[1] 中央銀行擔心投資銀行破產會引發系統性風險(見業界事例15-1)。投行與其他投行及商業銀行之間簽有衍生產品交易,這些衍生產品交易數量很大。危險的是,因為銀行之間的鉅額交易,一家投行破產可能會引發金融行業內的連鎖反應,進而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的破產。
[2] 即狹義貨幣。——譯者注
[3] 因為NSFR對銀行影響較大,有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將其實施期限延後。例如加拿大將NSFR的實施時間從2018年1月1日推後了1年到2019年1月1日。——譯者注
[4]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eptem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