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3.9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美國政府在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這一法案的通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安然公司的垮臺而直接導致的。該法案給美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又提供了一個新的指導方針。法案要求公司董事會成員要花更多的精力在公司的日常運作上,董事會必須對公司的內控進行監督並保證風險能得到評估和恰當處理。
該法案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構成提出了規定,並闡述了公司董事會的職責。SEC被賦予了對董事會進行審查以及促使董事會承擔更多責任的權力。法案規定,為某家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公司不能再給這家公司提供任何重大的非審計服務。[1]審計公司必須採取輪換制。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必須要了解不同的財會處理方式。發佈審計報告時,要附帶公司CEO以及CFO對財務報告準確性的保證。如果公司的年終報告出現嚴重錯誤而被調整,公司CEO及CFO則必須退還自己的獎金。法案的其他條款對內部人交易、信息披露、給公司高管的個人貸款、公司董事的投資交易報告以及董事對公司內控措施的監督都做出了相應規定。
[1] 安然公司的審計公司安達信(Arthur Anderson)除了為安然公司提供審計外,還為該公司提供許多其他服務,在安然公司倒臺時,安達信也沒有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