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2.2 監管條例
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當銀行採用內部VaR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金時,要同時伴有“嚴格以及全面”的壓力測試。與此類似,銀行採用《巴塞爾協議Ⅱ》中的內部評級法(高級法和基礎法)來計算信用風險資本金時,也必須同時通過壓力測試來檢驗模型假設的合理性。
2009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關於壓力測試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監管機構如何對其進行監督的最終建議。[1]建議強調了壓力測試在確定銀行為吸收市場巨大變動所需的資本金變量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並且特別指出,當溫和的市場條件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後,壓力測試尤其重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參與者容易產生麻痺自滿情緒。
建議強調公司最高管理層以及董事會在壓力測試中應扮演重要角色,特別是最高管理層及董事會應該積極參與壓力測試管理,並積極參與制定壓力測試的目標、定義壓力測試情景、討論壓力測試結果以及對潛在應對措施進行評估,從而做出決策。建議還指出,那些在2007年金融危機中表現好的銀行的高級管理層都積極參與了壓力測試的開發以及實施,並以壓力測試結果為基礎制定銀行的戰略發展策略。壓力測試必須涵蓋銀行的所有業務領域,而不是每個領域單獨進行自己的壓力測試。
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還指出,2007年以前壓力測試的情景大多是基於歷史數據,變化的幅度比市場上真正的變化幅度要低很多。具體的建議包括以下幾個。[2]
(1)壓力測試應成為一家銀行整體治理和風險管理文化的組成部分。壓力測試應具備可操作性,壓力測試的相關分析結果應當被用於管理決策,包括董事會和高管層做出的戰略性業務決策。董事會和高管層的參與對壓力測試的有效實施至關重要。
(2)銀行應通過開展壓力測試,促進風險識別和控制,彌補其他風險管理工具的不足,改善資本和流動性管理,加強內部與外部的溝通與交流。
(3)壓力測試應綜合考慮銀行內部各方的意見並從一系列不同的視角和技術出發加以考慮。
(4)銀行應制定書面的壓力測試政策和流程。對項目的實施應進行適當的文檔記錄。
(5)銀行應有一個穩健、強有力的基礎設施,該設施應具備足夠的靈活性以便適當開展不同精細度的、不斷變化的壓力測試。
(6)銀行應定期維護和更新其壓力測試框架,並定期由獨立部門評估壓力測試項目主要構成部分的有效性和主要環節的穩健性。
(7)壓力測試應覆蓋全銀行範圍內各類風險和各個業務領域。銀行應能有效地整合各類壓力測試活動,以提供一個全銀行全面風險情況的描述。
(8)壓力測試應該涵蓋包括前瞻性壓力情景在內的一系列情景,並充分考慮和體現整個系統的相互作用與反饋效應。
(9)壓力測試應能產生不同嚴重程度的場景,包括那些能導致嚴重後果的事件,無論這些後果是因為損失的規模還是因為銀行的聲譽受到傷害而導致。壓力測試方案也應確定哪些情景會影響銀行的生存能力(逆向壓力測試),從而可以發現潛在風險以及風險之間的相互作用。
(10)銀行在整體壓力測試方案中,應考慮同時來自資金和資產市場的雙重壓力以及市場流動性下降對風險敞口估值造成的影響。
(11)風險緩釋技術的有效性應接受系統性的檢驗。
(12)壓力測試方案應明確包括複雜和定製產品(bespoke product),例如,證券化產品敞口。針對證券化資產開展的壓力測試應考慮標的資產、受系統因素影響的風險敞口、相關合同安排、內嵌的觸發條款以及槓桿的影響,特別是與發行結構中的優先次序有關聯時,這些尤為重要。
(13)壓力測試方案應包括進行中(pipeline)風險和庫存(warehousing)風險。[3]銀行應在壓力測試中包括這類風險,而不考慮其被證券化的可能性。
(14)銀行應改進壓力測試的方法以反映聲譽風險的影響。銀行應將表外業務(off-balance-sheet)和其他相關實體的風險整合到其壓力測試方案中。
(15)銀行應改進其針對高槓杆交易對手的壓力測試方法,考慮這些高槓杆交易對手對特定資產類別或市場變動的脆弱性,並評估與風險緩解有關的潛在的錯向風險。
對銀行監管當局的建議如下所示。
(1)監管當局應該定期綜合評估銀行的壓力測試方案。
(2)當發現壓力測試方案存在嚴重不足或者決策程序中沒有充分考慮到壓力測試結果時,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管理層採取整改措施。
(3)針對那些能對銀行整體風險產生影響的情景,監管當局應當評估其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而且在必要時對銀行進行質詢。監管當局可以要求銀行在特定場景下使用特定投資組合或參數進行敏感度分析,或對銀行的生存產生威脅的情景(逆向壓力測試情景)進行評估。
(4)在《巴塞爾協議Ⅱ》框架的第二支柱(監管審查過程)下,監管當局應當把檢查銀行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為銀行內部資本充足性評估和流動性管理審查工作的一部分。監管當局在評估資本和流動性充足與否時,應考慮前瞻性壓力測試的結果。
(5)監管當局應考慮實施基於通用情景的壓力測試。
(6)監管當局應與其他公共部門及銀行業開展建設性對話,識別出系統的薄弱環節。監管當局還應具備評估銀行壓力測試方案的能力和技巧。
監管當局選擇的場景
銀行監管機構要求銀行要考慮極端情景,並且確保在不同情景下都有足夠多的資本金。很明顯,銀行希望監管資本金越低越好,所以銀行管理人員不會有強烈的意願主動考慮那些會引發監管資本金大幅上升的極端情景。正是由於這個原因,銀行會很自然地傾向於在分析過程中使用那些被淡化過的、相對溫和的情景。
一種克服這一弊端的方法是由銀行監管機構親自提供壓力情景(巴塞爾委員會給出的第18條和第20條建議)。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部門(包括英國、歐盟和美國)現在已經常規性地進行這類壓力測試,以確保自己監管範圍內的銀行持有充足的資本金以應對極端不利事件。如果銀行不能通過這類壓力測試,就會被要求提升資本金水平並且可能在股利分派方面會有所限制。
美聯儲從2009年開始,對總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即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和區域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進行年度壓力測試。從2011年起,這一測試被稱為全面資本評估與評審(Comprehensive Capital Analysis and Review,CCAR)。銀行要求提交資本計劃(包括股票分紅計劃)。美聯儲產生的情景是類似1973~1975年、1981~1982年和2007~2009年經濟蕭條的情景。這些情景包括對25個變量的預測,包括宏觀經濟變量,如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率、失業率、股票指數和房價指數等。
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美國銀行需要進行《多德-弗蘭克法案》壓力測試(Dodd-Frank Act Stress Test,DFAST)。DFAST中考慮的情景和CCAR中的類似,但是銀行不必提交資本計劃,而是假設銀行的資本管理建立在一套標準的設定上。CCAR和DFAST都承擔了銀行的大量工作,其中包括數千頁證明所使用模型的合理性的文件。
監管機構通過親自選定情景,可以使銀行關注的重點集中到經濟衰退的情景中,而這些情景是監管機構最關切的。如果監管當局發現許多銀行進行風險相近的交易,它們可以要求這些銀行考慮同一組特殊的情景,來分析其對這些交易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由監管當局提出壓力情景也有缺點,監管當局之所以花費很多精力來親自生成壓力測試情景,部分原因是希望藉此鼓勵金融機構在場景的生成上也投入更多的精力,並對不良後果有更多關注。如果壓力情景完全由監管部門來制定,那麼監管部門的這一目的可能就不能完全達到,因為銀行的關注重點可能全部集中到了監管制定的場景中。在一個理想的監管環境中,對銀行管理層制定的場景和監管部門制定的情景都應該進行評估。
存在一種危險,即金融機構可能採取一些措施,使自己能夠通過壓力測試,但這些措施不能使自己變得更加安全。業界事例22-2給出了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當監管機構給丹麥的人壽保險及養老基金公司制定了主要情景以後,有些公司選擇針對監管使用的情景進行對衝,並且是僅對這些情景進行對衝。[4]這不是監管當局的初衷。壓力測試中的每一個情景都應該被看作可能會發生的一系列事件的代表。金融機構不僅應該確保自己持有的資本金足以應對某一特定情景,而且在其他類似或相關的場景中也能保證充足。現在監管機構已經對這類問題有了非常好的認識,並且建立相關的程序保證銀行不能通過上述方式鑽監管制度的空子。
業界事例22-2
交通燈期權
2001年6月,丹麥金融監管局(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DFSA)引入了一套交通燈(traffic light)式償付能力壓力測試系統。在這一系統下,人壽保險及養老基金須每半年提交一個報告來說明事先定義的市場變動對於自身的影響。紅燈情景(red light scenario)對應於利率70個基點的下降、股票價格12%的下跌以及房地產市場8%的下跌,如果在這種情景下,某家公司的資本金低於一定的水平,這家公司就被分類為紅燈狀態(red light status),要受到更為頻繁的審查,公司每個月都需要提交報告。黃燈情景(yellow light scenario)對應於利率100個基點的下降、股票價格30%的下跌以及房地產市場12%的下跌,如果在這種情景下,某家公司資本金低於一定的水平,這家公司就被分類為黃燈狀態(yellow light status),須每個季度提交報告。如果公司的資本金無論是在紅燈情景還是在黃燈情景下都高於一定的水平,則稱為處於綠燈狀態(green light status),公司只需每半年提交一次報告。
衍生產品經紀商開發了一類特殊產品,幫助人壽保險及養老基金維持綠燈狀態。這些產品被稱為交通燈期權(traffic light option)。在交通燈情景下,這些產品能產生回報,因此能夠在這些情景下提升金融機構的表現。交通燈期權僅在市場變動接近監管定義的紅燈和黃燈情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回報。這類期權通常比較便宜。
[1] See “Principles for Sound Stress-Testing Practices and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May 2009.
[2] 在本節的翻譯過程中,譯者參考了中國銀監會(2018年已和中國保監會合併為中國銀保監會)發佈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譯者注
[3] “進行中風險和庫存風險”是指已準備被證券化,但受限於市場條件,最終不一定會被證券化的資產相關的風險,這些風險在危機中導致了損失。
[4] 業界事例22-2的信息來自P. L. Jorgensen, “Traffic Light Option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31, no.12(December 2007):3698-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