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20.1 衍生產品的信用敞口

首先我們簡要地討論一下衍生產品交易所產生的風險敞口的特性。先考慮最簡單的情況,即在衍生產品交易商與某對手之間只存在一個衍生產品交易的情況。我們假設交易採用雙邊清算,雙方都不需要向對方提供擔保品。

總共會有以下三種可能:

(1)該衍生產品永遠是交易商的負債;

(2)該衍生產品永遠是交易商的資產;

(3)該衍生產品既可能是交易商的資產,也可能是交易商的負債。

以上第一種情形的實例是期權的空頭頭寸,第二種情形的實例是期權的多頭頭寸,第三種情形的實例是遠期合約或利率互換。

對於交易商來講,第一種情形中的衍生產品交易不會產生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當交易對手違約時(例如,因為破產),交易就終止了。[1]如在第17.1.5節中解釋的,在其後的清算過程中,交易商需要支付衍生產品的價值(如果該交易的價值對交易商為負。定價時要考慮買賣價差,以反映交易商替換該交易的成本)作為破產的交易對手的財產。因此交易商不會在對手的破產中受損,也不會從中獲利。

在第二種情形下,對交易商而言,對手信用風險敞口始終存在。如果交易對手破產,則交易商往往會遭受損失。對交易對手而言,交易商實際上成為一個無抵押債權人,債務的面值即為衍生產品的價值(同樣,對價值也要進行買賣價差調整,以反映交易商的替換成本),損失數量與對手違約時的衍生產品價值有關。

第三種情形更為複雜,交易商對於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敞口在將來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如果衍生產品對於交易商的價值為正時交易對手違約,則交易商可能會遭受損失;如果交易對手違約時衍生產品對於交易商的價值為負,則交易商不會有任何損益,正如第一種情況。

在計算自己面對的敞口時,交易商通常不會將第18.2節中介紹的買賣價差調整量考慮在內。因此,在我們上面考慮的這個簡單例子中,交易商的淨敞口是

max(V, 0)

其中變量V是衍生產品在違約時的市場價值。

當交易商和交易對手之間存在很多交易時,根據交易商和交易對手之間的雙邊協議,這些交易會進行淨額結算(見第15.5節)。在任意時刻,如果沒有擔保品,交易商的淨敞口為max(V,0),其中V等於所有交易市場價值淨額結算後的淨值。

在計算其信用風險時,交易商既關心其當前的信用風險敞口,也關心未來的信用風險敞口。監管機構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如第15.3節所述,《巴塞爾協議Ⅰ》採用了CEM方法,其中貸款等價敞口為當前風險敞口加上附加額。此版本用於計算《巴塞爾協議Ⅱ》中的違約風險敞口(EAD),並在SA-CCR中進行了修訂(見第16.4節)。在《巴塞爾協議Ⅱ》的高級IRB方法中計算EAD的程序涉及有效預期正風險敞口的計算(見第15.8.4節)。

在本章中,我們將重點討論CVA和DVA的計算方法,估計可能的違約造成的預期損失。

[1] 注意,衍生產品對於對手而言是一個資產,因此當對手破產時,造成破產的原因一定與該衍生產品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