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小結
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是世界很多地區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經歷的最嚴重的危機。危機中有些金融機構破產了,另外一些機構必須靠接受納稅人的資金救助才得以生存下來。巴塞爾委員會和世界不同地區的監管者試圖對金融機構監管中的漏洞進行修補,這麼做確實是非常有必要的。
《巴塞爾協議Ⅱ.5》對銀行持有的市場風險資本金進行了上調。該協議明確了資本金除了應該反映正常情況下市場變量的變動,也應該反映市場受壓情況下的波動率和相關性的變化;該協議還填補了另外一些漏洞,以避免銀行通過將資產由銀行賬戶轉移到交易賬戶的手段來降低資本金要求;該協議還對依賴信用相關性的衍生產品提出了特殊資本金要求。眾所周知,這些產品是金融危機的焦點。
《巴塞爾協議Ⅲ》較大幅度地增加了銀行的股權資本金。巴塞爾委員會也意識到,危機期間銀行遇到的很多困難源自流動性問題,因此協議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引入了新的監管規定。
各國政府也引入了針對金融機構的新的監管規定。在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有許多條款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避免將來的政府救助,同時對金融系統的監督也會變得更加謹慎。其他國家也通過了與此類似但並不完全相同的法規。
《巴塞爾協議Ⅲ》以及諸如《多德-弗蘭克法案》一類的國家立法將如何實施仍有很多不確定性,這也是銀行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當這些新的措施付諸實施後,效果會如何呢?在一段時間內,我們還沒有答案。監管當局面臨的一個問題是那些意想不到的後果。《巴塞爾協議Ⅰ》產生的意想不到的後果是金融機構不願為優質企業發放貸款,因為此類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而《1996年修正案》和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則鼓勵銀行將信用風險由銀行賬戶轉移到交易賬戶,以此降低資本金要求。毫無疑問,《巴塞爾協議Ⅲ》及全球各國的其他相關立法也一定會產生這類意料之外的後果。我們希望新的條款給金融系統帶來的益處可以彌補那些意想不到的後果所產生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