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6.6 其他國家的法案

大型銀行是名副其實的全球性機構。當世界各地的監管環境有差異時,銀行很有可能將其部分甚至全部業務從一個監管區域轉移到另外一個監管區域。雖然世界不同地區均採用《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規則,但各地的監管機構在規則的使用上還是擁有一些靈活度,各國的立法也不盡相同。2011年,瑞銀曾提出要將其投行的總部從蘇黎世轉移到倫敦、新加坡或紐約。這項提議成了報紙的頭版消息,瑞銀之所以這麼做是為了規避瑞士監管當局所提出的較高的資本金要求,當然瑞銀最終沒有這麼做。

上一節討論了美國立法當局引入的法律條款,其他國家對於其中一些議題也進行了立法。英國成立了一個由約翰·維克斯爵士(Sir John Vickers)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處理銀行業面臨的問題,並通過了《2013年金融服務(銀行改革)法案》(Financial Services(Banking Reform)Act 2013)。歐盟則於2011年11月成立了一個由埃爾基·利卡寧(Erkki Liikanen)領導的委員會,並於2012年發表了一個報告。

英國、歐盟和其他一些國家的法規及建議與美國的法律要求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美國的證券化產品發起人須持有所有資產的5%(見上面第14點),歐盟發佈的資本要求指令2(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2,CRD2)也有類似的規定。[1]多數國家的立法機關都認為標準場外衍生產品交易應通過中央清算中心進行清算(見上面第8點),而不是進行雙邊清算。

有時,不同國家的規定相近,但不完全相同。《多德-弗蘭克法案》規定標準衍生產品交易應在互換執行設施(見第8點)上進行。歐盟引入了類似的交易平臺,被稱為有組織交易設施(OTF),但是並沒有教條地要求所有標準產品的交易都必須使用OTF。

《多德-弗蘭克法案》中最有爭議的部分可能就是沃爾克法則了(見第6點)。該法則禁止銀行進行自營交易,並對銀行及其附屬機構投資對衝基金和私募股權公司進行了限制。引入該規則的動機是合理的:銀行不應該拿儲戶的錢去投機,因為這些資金是受FDIC保險保護的。但這條規則實施起來可能有難度,因為對有很大交易組合的銀行來說,很難辨別一筆新加入的交易是為了對衝風險還是為了投機。[2]儘管如此,很多美國銀行還是關閉了自營交易部門,很多原來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員工離開銀行,加入了對衝基金。英國的維克斯委員會也意識到保護儲戶資金的重要性,雖然並沒有採取禁止自營交易這樣的嚴厲手段,但要求零售銀行業務到2019年進行所謂的“圍欄”(ring-fenced)改革,實現與交易及投行等風險更高的業務的隔離。歐盟的利卡寧委員會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將銀行核心業務與自營交易及其他高風險活動分離。

大部分國家的監管機構都認為“遺囑”(見第20點)對SIFI很重要,並因此給SIFI施加了很大的壓力,促使它們制定遺囑。出於稅務及監管的考慮,SIFI往往具有非常複雜的組織結構。新的監管要求可能導致SIFI的組織結構簡化,使同一機構下的不同業務彼此分離成為資本獨立的法律實體,這樣一來,當一家SIFI面臨破產需要救助時,就不必救助其所有的實體。如果SIFI制定的遺囑不能令監管機構滿意,監管機構有權強令其部分甚至全部剝離某些業務。監管機構不希望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時造成的恐慌和跨境訴訟重演。同時監管部門還認為,如果雷曼兄弟和它的ISDA主協議在結構上能使其衍生產品組合在公司破產後的幾天內仍然存活以有序地平倉,則圍繞其衍生產品組合清盤而進行的經年累月的法律官司就可以避免。

僱員薪酬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在危機以前,許多交易員及其他一些僱員的年度獎金是他們薪酬的主要部分。這導致了他們中很多人在進行決策時,更注重短期效益。獎金髮放以後如果出現損失,僱員並不一定要退回獎金。許多銀行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並主動將獎金延期到3~5年內支付,而不是在1年內就全部支付。如果一個交易員在某一年的業績很出色,而在接下來一年卻很糟糕,那麼業績好的一年的獎金中被延遲的部分會在業績不好的那一年被收回。《多德-弗蘭克法案》關於金融企業薪酬制度的規定還算相對溫和。當金融機構接受“受困資產救助項目”(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TARP)的資金援助時,僱員的薪酬會受到限制。但當資金被償還後,銀行在支付薪酬方面馬上就恢復了自由。[3]

另外一些國家對薪酬進行了限制。有些限制是臨時性的。例如2009年,英國曾經對超出25000英鎊的獎金施加了一次性“超級稅”(supertax),但另一些限制則是永久性的。例如,2013年4月,在歐盟引入的資本要求指令4(CRD 4)中,對銀行員工獎金進行了封頂。在新的指令下,銀行員工獎金與固定薪金的比例最大為1(有一定靈活性,可提高到2,但需要股東批准),但英國的銀行希望能夠繞開這一規定。[4]

[1] 德國將持有比率從5%提高到了10%。

[2] 對此,華爾街上流行一個笑話,說銀行必須僱一些心理學家或者心理醫生,來診斷交易員在交易前到底在想什麼。

[3] 事實上,這正是TARP資金被儘快償還的重要動機。

[4] 隨著2016年英國退出歐盟,英國銀行可能不必再受到來自歐盟的這方面的“困擾”。英國金融監管當局也應該具有了更大的獨立性。——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