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6.5 《多德-弗蘭克法案》

《多德-弗蘭克法案》在2010年7月正式成為法律,其目標是防止美國政府將來再次被迫對金融機構進行大規模救助,並同時保護消費者,該法案的要點如下。

(1)成立兩個新的政府實體: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及金融研究辦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OFR)。目的是對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並對經濟狀況進行研究,這些機構的任務是識別威脅美國金融系統穩定的風險,推行市場紀律並維持投資者信心。

(2)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的有序清算(orderly liquidation)職權被擴大了,而聯邦儲蓄機構管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則被撤銷。

(3)FDIC的存款保險金額上限被永久性地增加到25萬美元(原有的25萬美元的受保金額上限是臨時措施)。

(4)對於大型對衝基金和類似的金融中介機構引入了監管條款,這些機構必須在美國SEC註冊,並披露其業務行為。

(5)成立聯邦保險辦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該辦公室要與各州的監管機構協作,對保險行業進行全方位監管。

(6)對吸收貸款的金融機構的自營及類似交易進行限制。此項規定最初是由美聯儲前主席保羅·沃爾克提出,因此被稱為“沃爾克法則”(Volcker Rule)。

(7)有些經營高風險的交易部門要分離成為資本獨立的實體。

(8)標準場外衍生產品的交易必須通過電子平臺互換執行設施(SEF)來執行。SEF的功能類似於交易所,人們希望藉此增加場外交易的市場透明度。金融機構之間的標準衍生產品交易必須通過中心清算機構(Central Clearing Party,CCP)進行清算(見第17章關於CCP的進一步討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被賦予了監督CCP和SEF活動的職責。

(9)美聯儲要為從事支付、結算和清算等行為的系統性重要金融設施設定風險管理標準。

(10)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完善了對證券的監管。

(11)要求評級機構對其採用的評級方法和所用的假設增加透明度,而且其潛在的法律責任也有所增大。SEC設立了一個信用評級辦公室(Office of Credit Rating),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督。

(12)外部信用評級不能再被用於金融機構的監管過程(此項規定直接與巴塞爾委員會的規定產生衝突。我們在本章和第15章中均已看到,《巴塞爾協議》中確實採用了外部評級信息)。

(13)在美聯儲內成立金融保護局,其職責是保證消費者在購買諸如按揭貸款和信用卡一類的金融產品時能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

(14)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須持有所發行的各個產品的5%(關於此項規定,有一些例外)。

(15)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應制定監管規則,防止金融機構採用那些可能帶來過高風險的薪酬方案(例如,那些只與僱員短期表現掛鉤的薪酬方案)。對於高管的薪酬,方案賦予了股東無約束力的投票權(non-binding vote),並要求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構成。

(16)按揭貸款提供商應對借貸人的還款能力做合理的可信度鑑定(reasonable good faith determination),這些鑑定要基於經過驗證並存檔的信息。不進行該鑑定可能會導致喪失(在借貸人斷供時)拍賣房屋的權利。

(17)大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中至少應包含一名具有大型複雜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經驗的專家。

(18)FDIC在金融機構陷入破產時,可對其進行接管,並變賣其資產。財產損失將由其股東和債權人承擔,而破產費用將由金融行業來承擔。

(19)在第1點中提到的對監督系統性風險負有責任的兩家機構FSOC和OFR,負責識別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SIFI)。

(20)美聯儲和FDIC要求所有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都準備一份“遺囑”(living will)。遺囑中要說明在危機發生時,機構將如何融資;在發生破產時,如何進行清算。

《多德-弗蘭克法案》並沒有闡述房利美和房地美將來的角色,而這兩家機構在美國按揭市場上起著關鍵作用。2008年9月,美國政府接管了這兩家機構。

特朗普表示,他打算廢除《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某些部分,沃爾克法則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usto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是最有可能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