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第16章
《巴塞爾協議Ⅱ.5》《巴塞爾協議Ⅲ》及其他後危機修訂

《巴塞爾協議Ⅱ》的最終實施時間大體上和2007年金融危機的開始時間一致,此次危機是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經歷的最大危機,這種巧合對《巴塞爾協議Ⅱ》的名聲來講是一個不幸。市場上有些觀點認為《巴塞爾協議Ⅱ》是造成危機的一個因素。這些觀點指出,正是因為銀行有自主權來計算PD、LGD和EAD等參數的值,將整個行業引入了自我監管的階段。然而,指責《巴塞爾協議Ⅱ》是不公平的,如第6章所述,在《巴塞爾協議Ⅱ》實施之前,危機的種子已經撒下。[1]

在本章的開始,我們首先討論《巴塞爾協議Ⅱ.5》。在目睹了銀行業在危機中遭受的慘重損失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對市場風險資本金的計算進行了改進。《巴塞爾協議Ⅱ.5》是對這些改進的彙總,其實施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

本章的第二部分內容是《巴塞爾協議Ⅲ》,該版協議是對銀行監管條例的一項重大改進。《巴塞爾協議Ⅲ》發佈於2010年12月,其中包括一系列關於增加銀行信用風險資本金的規定,並且對合格資本金的定義進行了加強。另外,《巴塞爾協議Ⅲ》的一個重要新特點是對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風險進行了闡述。該版本協議會在較長時段內逐步實施,最終實施完成的日期為2019年。

本章還將討論2008年來作為對巴塞爾委員會工作的補充所引入的其他監管規定,其中包括奧巴馬總統在2010年7月21日簽署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歐盟和英國設立的一些新的規定。

[1] 事實上,美國在《巴塞爾協議Ⅱ》實施方面曾落後於其他國家。如果在危機開始時,美國完成了對《巴塞爾協議Ⅱ》的實施,那麼美國諸多銀行的資本金比危機開始時的實際數量還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