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小結

這一章是對全球範圍內銀行所面臨的資本金要求的一個綜述。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監管機構對銀行所持有的最低限度資本金計算方法的要求發生了巨大變化。1988年以前,監管機構通常按資本金同資產的最低比率或資產同資本金的最高比率來設定資本金要求。20世紀80年代末,銀行監管機構以及銀行業自身都認識到對資本金計算方法進行變革的必要性。衍生產品交易的迅猛發展以及銀行在全球範圍內業務競爭的需要,促使監管機構頒佈一個全球性的、統一的銀行管理條約,以保證公平競爭。

《1988年巴塞爾協議》對錶內及表外的信用風險敞口都設定了資本金要求。計算過程中對錶內項目,都要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對一筆表內貸款,其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數量等於貸款本金乘以借貸方所對應的風險權重。而對於互換等衍生產品,銀行首先要計算等價風險量,最終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等價風險量乘以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銀行持有的資本金數量不能低於整體風險加權資產的8%。1995年,巴塞爾委員會對信用風險量的計算進行了修改,在計算中允許淨額結算。1996年,作為一個新的修正案,對市場風險也設定了資本金要求。具有先進管理水平的銀行可以採用在險價值來計算資本金。

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又提出了《巴塞爾協議Ⅱ》。協議已在2007年左右被很多銀行實施。《巴塞爾協議Ⅱ》中關於市場風險資本金的條款沒有改動,但信用風險資本金的計算變得較以前更加複雜,這樣做的目的是反映借貸人的信用評級或銀行內部結合監管機構指定的相關參數對違約概率的估計。另外,在《巴塞爾協議Ⅱ》中增加了對操作風險資本金的要求。

《償付能力法案Ⅱ》是關於保險公司的監管框架,2016年在歐盟地區實施。這一法案對投資風險、承保風險和操作風險都設定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償付能力法案Ⅱ》的整體框架與《巴塞爾協議Ⅱ》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