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12 《償付能力法案Ⅱ》
如第3.11節所述,當前對於保險公司監管還沒有一個國際標準。在美國,保險公司的監管是各州的職責。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對各州的監管提供一定的協助。在歐洲,保險公司的監管是由歐盟來負責的。在歐洲已經延續多年的監管框架,即《償付能力法案Ⅰ》在2016年被《償付能力法案Ⅱ》替代。《償付能力法案Ⅰ》中的資本金計算僅僅考慮了保險承保風險,而在《償付能力法案Ⅱ》中,投資風險和操作風險也被考慮進來。
《償付能力法案Ⅱ》與《巴塞爾協議Ⅱ》有許多相似之處。《償付能力法案Ⅱ》也有三個支柱,第一支柱是關於資本金計算以及資本金的種類;第二支柱是關於監督審查過程;第三支柱是關於面向市場的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這三個支柱類似於《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個支柱。
《償付能力法案Ⅱ》的第一支柱闡明瞭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MCR)和償付能力資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CR)。如果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低於SCR的水平,那麼保險公司至少要向監管當局提交一個計劃,闡明如何將資本金恢復到SCR水平之上。監管機構也許會要求保險公司採取特殊措施來改善資本金現狀。MCR是保險公司資本金水平的絕對最低限度,如果資本金低於MCR水平,那麼監管當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不再承接新業務。這可能會造成保險公司破產清算,並將保單轉移給其他公司。MCR通常為SCR的25%~45%。
對於SCR,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標準法,二是內部模型法。在內部模型法中,VaR的計算要採用1年展望期和99.5%的置信度(這裡採用的置信度低於《巴塞爾協議Ⅱ》中99.9%置信度的要求)。保險公司可以採用更長的時間段以及較低的置信度,只要資本金提供的保護是相當的。SCR包括投資風險、承保風險和操作風險。投資風險可以被細分為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承保風險可以進一步以風險來源分類,即來自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即財產及意外傷害險)以及健康保險業務。
資本金可以用於抵禦重大不利事件,在定量影響測算中,這些不利事件包括:
(1)全球股市32%的下跌;
(2)房屋市場20%的下跌;
(3)匯率20%的變化;
(4)一些影響財產及意外傷害險的償付的特定災難情景;
(5)醫療健康服務的費用增長為歷史費用標準差的某個倍數;
(6)死亡率增加10%;
(7)死亡率減小25%;
(8)承保費用增加10%。
保險公司的內部模型要滿足三個測試。第一個測試是統計質量測試(statistical quality testing),這一測試是關於計算VaR的數據和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個測試是校正測試(calibration test),這一測試用來檢驗對風險的評估是否與一般的SCR目標準則一致;第三個測試是使用測試(use test),這一測試用來檢驗模型是否真正與風險管理人員切實相關,並被他們所使用。
《償付能力法案Ⅱ》的資本金有三種。第一類資本由股權資本、留存收益和其他等價的資金來源構成;第二類資本由優先級低於投保人保單的借貸組成,這些借貸要滿足在不利條件(wind-down scenarios)下的可獲得性;第三類資本也由優先級低於投保人保單的借貸組成,但這些借貸不需要滿足以上的可獲得性條件。類似於《巴塞爾協議Ⅱ》,《償付能力法案Ⅱ》也闡明瞭SCR中第一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資本金構成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