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9 《巴塞爾協議Ⅱ》對於操作風險的處理

除了對銀行計算信用風險資本金的方法進行了改進,對於操作風險,《巴塞爾協議Ⅱ》也提出了資本金要求。操作風險源於多個方面,包括銀行內部的流程出現失誤及銀行外部突發的不良事件(比如關鍵設施發生火災)等。

監管機構允許銀行採用以下三種方法來計算操作風險資本金:

(1)基本指標法;

(2)標準法;

(3)高級計量法。

具體採取以上的哪一種方法取決於銀行管理的先進程度。三種方法中最簡單的是基本指標法,該方法下所需要的資本金等於銀行過去3年毛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1]標準法與基本指標法較為接近,兩種方法的不同之處在於,在標準法中,不同的業務類別所對應的計算因子會有所不同。在高級計量法中,銀行採用自己的內部模型來求得在1年展望期及99.9%置信度下所對應的損失。類似於用於計算信用風險資本金的內部評級法,操作風險資本金等於該損失減去預期損失。採用高級計量法的一個好處在於,這一方法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銀行考慮保險措施所帶來的風險緩解效應。我們將在第23章中進一步討論操作風險。

如第23章所述,監管機構認為高級計量法並不成功,因此在2016年提出一種新的、更簡單的方法替代它。

[1] 毛收入等於淨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淨利息收入等於貸款利息收入與存款以及其他支撐貸款產品利息支出的差值。負毛收入的年份在計算中應該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