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John Hull 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 v5
15.7 《巴塞爾協議Ⅱ》
《1988年巴塞爾協議》顯著地改善了資本金的計算方法,但仍存在許多明顯的弱點。在《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銀行對所有企業的貸款權重均為100%,只要貸款金額相同,所需求的資本金也相同。也就是說,從資本金的角度,銀行對一個信用等級為AAA的企業發放貸款的處理方式與對一個信用等級為B的企業發放貸款的處理方式是相同的。[1]另外,《1988年巴塞爾協議》沒有考慮對違約相關性進行建模。
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一個新提案,這一提案被稱為《巴塞爾協議Ⅱ》,並在2001年1月及2003年4月得到了修正。經過一系列的定量影響測算(quantitative impact studies,QIS)後,協議的制定人員初步驗證了協議的可應用性,並對協議所要求資本金的數量有了一定的認識。[2]2004年6月,協議最後一部分條款得到了所有參與成員的共識。2005年11月提案又得到了進一步更新。再經過又一輪的定量影響測算後,該協議在2007年得到實施。
《巴塞爾協議Ⅱ》對於活躍的大型國際銀行較為適用,而對於美國許多地區性小銀行,美國的監管部門認為《巴塞爾協議Ⅱ》對它們並不適用(對這些小銀行監管部門採用與《巴塞爾協議Ⅰ》類似的《巴塞爾IA協議》)。在歐洲,銀行無論大小都必須採用《巴塞爾協議Ⅱ》,另外,歐盟規定證券公司也像銀行那樣採用《巴塞爾協議Ⅱ》。
《巴塞爾協議Ⅱ》基於三個“支柱”:
(1)最低資本金要求;
(2)監督審查過程;
(3)市場紀律。
在第一支柱中,《巴塞爾協議Ⅱ》對於銀行賬戶中的信用風險計算採用了新的計算方式,這一方式體現了對手(借款方)的信用風險。對於市場資本金,《巴塞爾協議Ⅱ》相對於《1996年修正案》沒有改變。《巴塞爾協議Ⅱ》增加了操作風險資本金的內容。在《巴塞爾協議Ⅰ》中,銀行持有的資本金數量(至少)為風險加權資產(RWA)的8%,《巴塞爾協議Ⅱ》對這一要求保持不變。如果對於某一風險的資本金是直接計算的,而不是通過RWA,那麼我們要將資本金乘以12.5,將其轉換為與RWA等價的量。因此,我們得出以下關係式
整體資本金=0.08×(信用風險RWA+市場風險RWA+操作風險RWA)
(15-5)
第二支柱是關於監督審查過程,這部分包括了銀行風險管理手段中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的內容。監管部門有責任確保銀行建立了可靠的流程,以保證資本金水平能夠維持。協議指出,銀行的資本金水平應高於監管規則指定的最低標準,以應對資本金要求的起伏以及在短期內增加資本金時可能面臨的困難。協議允許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對協議的實施方式採取一定的靈活性(以更好地適應當地的情況),但要求協議條款的實施具有總體上的一致性。第二支柱更加強調監管部門在問題發生時要儘早介入。監管部門所做的工作不應僅侷限於確保銀行的資本金達到最低要求,還應包括鼓勵銀行開發和採用更好的風險管理手段,並對這些手段進行評估。監管部門還應對《巴塞爾協議Ⅱ》第一支柱中沒有涉及的風險(如集中風險)進行評估,並且在發現不足時與銀行開展積極的對話。
第三支柱是關於市場紀律,這一支柱要求銀行需要更多的披露資本金分配以及所承擔風險的信息。這一支柱的根本出發點是使股東或潛在股東獲得更多有關風險管理決策的信息,這種透明度的增加會促使銀行在做出這些決策時更加嚴謹。
[1] 信用等級劃分已在第1.7節中討論。
[2] 定量影響測算忽略了在新協議實施以後,銀行可能調整其投資組合結構來使得資本金需求量達到最小這一事實。